審 判 筆 錄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昌政 上被告因111 年參模訴字第4 號貪污治罪條例一案,於中華民國 111年7月21日下午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法庭公開行國民 法官審判程序,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江文玉  法 官 陳鈴香 書記官 陳科維 通 譯 王莉婷 1至6號國民法官 1至2號備位國民法官 到庭被告與訴訟關係人如後: 詳報到單所載。 檢察官陳信郎、張凱傑、黃芝瑋到庭 辯護人楊宇倢、何俊龍律師到庭 被告到庭身體未受拘束。 朗讀案由。 審判長法官問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等項 被告答 陳昌政  男 (西元1974年6月28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K183902621號  住苗栗縣苗栗市中山路745巷3號 居臺中市西屯區福科路648號7樓 審判長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檢察官黃芝瑋稱: 詳如起訴書及準備程序(二)暨調查證據聲請書、準備程序 既補充理由書(三)、準備程序筆錄所載。 一、犯罪事實: 一、陳昌政、張文漢與袁志宏之身分及職務 ㈠陳昌政為臺中市政府行政處資訊科約聘人員,自民國99年 1 月1 日起擔任約聘分析師職務,負責公文系統、電子郵 件、員工入口網等資訊系統維護相關工作,並為臺中市政 府於101 年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文整合系統建置案」採 購案(以下稱本採購案)之工作小組成員,為依法令服務 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㈡張文漢(因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業經本署檢察官另以 103 年度偵字第3154號等案提起公訴)同為臺中市政府行 政處資訊科約聘人員,擔任聘用規劃師乙職,並為本採購 案之主辦人,也是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 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㈢袁志宏(所涉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另 行處理)係長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技公司) 之業務經理,負責長技公司參與本採購案之投標及後續履 約相關業務。 二、陳昌政、張文漢於本採購案之職務及應遵守規範 ㈠臺中市政府辦理本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採限制性 招標並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 1599萬元。張文漢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 條 第1 項規定,簽奉市長核可由陳昌政等人擔任本採購案工 作小組成員。 ㈡又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 議規則」規定,採購案工作小組成員,負有依據採購案評 選項目或採購評選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提供之 資料擬具初審意見,以協助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 關作業之法定職務。另據「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3條第1 項規定,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 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陳 昌政與張文漢,均不得於開標前洩漏投標廠商相關資料, 以免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結果。 三、陳昌政、袁志宏於本案所為之行為 袁志宏為使長技公司順利得標本採購案,乃於審標期間向 長技公司負責人趙裕仁(所涉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 交付賄賂罪由另案處理)表示,本採購標案有4 家廠商競 標,能否順利得標標不甚明朗,因此與趙裕仁共同基於對 於公務員張文漢,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賄賂之 犯意聯絡,由袁志宏電詢張文漢,要求其將本採購案參與 競標之叡風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叡風公司)、智翼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翼公司)、康巨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康巨公司)等廠商之徵求服務建議書提供袁志宏 參考,以便修正長技公司之簡報資料,經張文漢同意後, 即於本採購案招標期間,即資格標開標後(101 年8 月30 日)評選前之101 年9 月初某日,由張文漢在臺中市西屯 區市政路583 號「春水堂市政店」茶館,將叡風公司、智 翼公司、康巨公司等廠商之徵求服務建議書交付予長技公 司袁志宏,張文漢並與袁志宏達成期約30萬元賄賂之合意 。而陳昌政嗣後與張文漢言談間,經張文漢告知而得知張 文漢前揭洩露秘密之舉動後,違背職務未向上級長官即資 訊科科長杜俊維報告或向政風單位舉發廢除本標案,復依 張文漢指示,利用北上出差的機會,與袁志宏約定於該採 購案同年9 月12日召開工作小組會議前某日,在臺北火車 站碰面,由陳昌政取回前述投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並帶回 臺中市政府交還張文漢。嗣長技公司因得以事前觀覽其他 投標廠商之投標內容,取得不公平競爭之優勢,而於同年 9 月14日本採購案第二次評選委員會議廠商簡報後,經評 選為優勝廠商,並於101 年9 月25日經議價程序以1510萬 元順利得標本採購案。之後袁志宏為感謝張文漢與陳昌政 協助長技公司得標本採購案,於同年11月底某日至臺中市 西屯區臺灣大道99號文心樓15樓臺中市政府行政處資訊科 辦公室,交付30萬元予張文漢收受,另接續將10萬元裝於 牛皮紙袋內,在該辦公室茶水間親自交付予陳昌政,陳昌 政明知該賄款乃未向上級長官舉報辦理廢標及代張文漢取 回本標案服務建議書之酬金,仍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而收受賄賂之犯意而予以收受。 核被告陳昌政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 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 審判長對被告告知其犯罪之嫌疑(詳如起訴書及準備程序(二) 暨調查證據聲請書、準備程序既補充理由書(三)、準備程序筆 錄所載),及所犯罪名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並告知被告下列事項: 一、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二、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 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三、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審判長問 對以上罪名與權利是否瞭解? 被告答 我均瞭解。 審判長問 本審判期日將全程錄音,但審判筆錄僅記載要旨,以利程序 的進行,各當事人請依照通常言語速度陳述,無須等待筆錄 記載,審判筆錄將於庭後請委外轉譯人員登打完成,有何意 見? 檢察官均稱 沒有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問 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是否認罪?如否認犯罪 ,有何答辯? 被告答 我否認犯罪,答辯要旨同準備程序所述。 審判長諭請檢察官為開審陳述。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稱 進行本案開審陳述之前,我們遇到的第一個問題,相信各位 法官,尤其是各位在座的國民法官,可能是人生中第一次來 擔任法官的職務,在此之前,我覺得我們有必要跟大家說明 什麼是開審陳述,開審陳述就是兩個重點,第一個、是調查 證據前的說明;第二個、不是一個辯論,意思是什麼?等一 下我們只會跟各位法官還有國民法官,陳述有關於本案證據 的名稱以及要證明的待證事實,我們不會跟各位國民法官還 有法官提示證據的內容,換言之,等一下我們不會做辯論, 我不會說這證據裡面有什麼,我要展示給你看,因為這是我 們後面調查證據所要展示的內容。瞭解到什麼是開審陳述之 後,進入我們開審陳述的大綱,第一點、我會針對本案的起 訴摘要做一個簡略的說明;第二個、我會跟大家說明我們要 調查的證據的名稱、次序還有範圍;第三個、我會跟大家說 明,調查證據跟這件待證事實的關係;最後面,我會用一句 話來為這個開審陳述來做一個結論。這是什麼案件?方才已 經聽過公訴檢察官起訴陳述要旨,各位國民法官在中午時也 做一個審前說明,其實這個案子很簡單,用一句話來說明, 這個案子就是一個公務人員收了10萬元現金的案件,我們就 是要處理這個案件,就是這樣子。起訴的摘要是什麼?我們 起訴被告陳昌政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罪 ,它是這樣規定的,公務人員對於違背職務的行為,要求期 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的話,就構成本罪,我們這邊有 特別做一個紅色的把這個字體框起來,這就是本案要審理的 內容,第一個、公務員是誰?就是被告陳昌政,他的身分是 臺中市政府行政處資訊科的分析師,在本採購案他是工作小 組的成員,他是屬於貪污治罪條例上的公務人員;第二個、 違背職務:因為本採購案是採最有利標,必須召開評選委員 會,我們認為被告陳昌政在這裡面,已經違反採購委員會組 織準則、採購委員會審議規則及其他法令的規定,所以這部 份他已經有違背法定職務的行為;第三個、收受:是誰交付 給他的?是另案被告袁志宏交付給他的;第四個、賄賂是什 麼?即10萬元現金,以上從起訴摘要大家可以看得很清楚。 檢察官有什麼證據?在之前我們要先理解一個名詞,叫做不 爭執的事實以及爭執的事實,我們這邊用一個拼圖來比喻, 大家應該可以很清楚,這是本案起訴的犯罪事實,在這個事 實裡面,有一些事實叫做不爭執的事實,也有一塊拼圖是爭 執的事實,所謂不爭執的事實,是檢辯雙方對於認定犯罪事 實的最大公因數,這樣我講可能大家會有點不太清楚,我舉 個例子給大家聽,比如說一個車禍案件,這是我們日常生活 中都會發生的,車禍案件在刑法上叫過失傷害案件,被告跟 被害人雙方可能就車禍發生的時間、地點及行車方向,說法 是一致的,我們就會認為這個部分是所謂不爭執的事實,被 告跟被害人可能針對被告到底有沒有闖紅燈,還有被害人所 受的傷到底是不是因為車禍造成,這就是所謂爭執的事實, 所以是這樣來區分的,這樣大家應該很瞭解所謂爭執跟不爭 執的事實,因為不爭執的事實,是大家都已經在這部分不爭 執了,所以其實犯罪事實的核心就是在於爭執的事實的部分 ,為什麼?因為我們只要證明了這個爭執的事實,把拼圖拼 上來之後,整個犯罪事實是不是就完整?各位法官及國民法 官就可以認定被告犯罪,判處被告適當的刑度,這就是法院 法律審理的過程。檢察官要如何證明?這部分大家很清楚所 謂證據裁判原則,相信大家剛剛在審前說明也聽審判長解釋 過,我們原則上都是要依照證據證明,所以我們會針對不爭 執的事項以及爭執的事項,分別提出證據來做調查,而針對 不爭執的事項,因為這是雙方所不爭執的內容,所以這部分 會透過簡報檔及統合偵查報告書來跟大家說明,這邊會做一 個比較快速的說明,方便大家對本案的證據建立一個更基礎 的瞭解;至於爭執的犯罪事實,剛剛有提到,本案被告是否 認犯罪,而且這是判有罪、無罪的核心部分,這部分檢察官 會傳喚證人進行交互詰問,而且會提示相關的法規及物證、 書證給大家說明。接下來進入爭執的犯罪事實,在本案中總 共有六個爭點,也就是六個犯罪事實,以下跟大家一一說明 :第一個爭執的事實是,陳昌政在本採購案的法定職務內容 是什麼?這部分檢察官預計傳喚證人杜俊維,亦即被告的長 官,行政處資訊科的科長,他要證明什麼事實?他會證明, 第一個、本採購案工作小組的職務內容;第二、工作小組依 照廠商提供的服務意見書會做成初審意見;第三、他會說明 評選委員會的評審流程,在此之前,請各位國民法官特別注 意,工作小組依法規定是有保密義務的,而且如果洩密的話 ,事實上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第二個爭點,陳昌政在本 案中是否有違背法定職務的行為?這部分我們預計傳喚證人 杜俊維,會繼續詢問他,他可以證明服務建議書事實上是不 能外洩的,如果外洩的話,確實會造成投標廠商之間有不公 平的競爭結果,另外會繼續再傳喚證人張文漢,也就是另案 的被告,他要證明的事實是,被告在事前已經知道張文達要 違背職務,準備把服務建議書交給袁志宏;第二個、被告知 道之後還北上跟袁志宏見面,把服務建議書的原本給取回; 第三個、我們要證明,被告知道之後並沒有向長官報告或向 政風室舉發,他違背了他的作為義務,在這邊請大家特別去 注意的是被告知悉的時間點,還有他知悉之後的舉動,這部 分都可以證明。第三個爭點是,陳昌政違背職務的行為,到 底跟袁志宏的行賄行為有沒有對價關係?要先跟大家說明一 下,本案被告其實不否認有拿到袁志宏10萬元,他是爭執所 謂的對價關係,也就是說他說:「我收這10萬元跟這個採購 案一點關係都沒有」,這部分檢察官會傳喚證人趙裕仁,也 就是長技公司,袁志宏的老闆,來去證明,他要證明什麼事 實?他要證明張文漢確實有把投標建議書交給長技公司;第 二個,趙裕仁有同意袁志宏交付這30萬元給張文漢;第三個 ,趙裕仁也有同意袁志宏在本案可以收受達到10萬元的佣金 ,因為這30萬元及10萬元都是長技公司支出的,請大家到時 候特別注意,長技公司是怎麼列這筆40萬元的帳?我們要看 看這部分,要去證明。再來我們會繼續傳喚證人袁志宏,也 就是本案的行賄者,他在這裡的身分,他也是另案的被告, 可以證明什麼事實?可以證明袁志宏確實有跟被告相約,袁 志宏交付服務建議書給被告帶回台中給張文漢;第二個,袁 志宏因為本採購案有付了30萬元的回扣給張文漢;第三個我 們要證明的是,在同一天袁志宏又拿了10萬元給被告,這部 分請大家特別注意,袁志宏交付賄賂的時間跟地點,事實上 是很密接的。再來是行賄的樣態,要跟大家說明一下,其實 實務上承認的行賄樣態,不是只有要同時給,實務上承認的 行賄樣態包括所謂的前金、包括所謂的後續,甚至分期付款 ,這都是在實務上承認的行賄行為,所以這部分我們也會做 一個說明。第四個爭點,是陳昌政到底有沒有收受賄賂的主 觀犯意?陳昌政否認犯罪,他說不知道人家要行賄他,他收 的時候說不知道這是要幹什麼的,這部分要怎麼去證明,我 們繼續詢問另案被告袁志宏,要證明的事實是,袁志宏在本 採購案前,沒有給被告任何禮物或是金錢過,再來,袁志宏 是在本採購案評選結果出來之後,才交付這個賄賂,所以請 大家特別注意,袁志宏行賄的時間,還有跟本採購案的關聯 性;再來我們會詢問被告,被告說他收到錢之後沒有報告長 官,也沒有退還,也沒有存入銀行,他當作家用一點一點花 光,所以要從被告收受賄賂之後的舉動,來看看他到底知不 知道這筆錢事實上是他收受賄賂?他到底有沒有這個主觀犯 意?第五點是關於量刑的爭點,在本案裡面,被告說他有符 合本法第8 條第2 項偵查中自白減輕其刑的適用,這部分我 們預計會提示被告的書狀,還有他之前的筆錄,待證事實, 我們檢察官是要證明,被告在偵查中是不符合自白的規定, 這部分請到時候大家特別注意自白的定義,還有被告為什麼 會去投案,還有被告在本案中審理當中的答辯。最後一個爭 點,就是第六個爭點,陳昌政有沒有符合刑法第59條情堪憫 恕,可以減輕法定刑之情況?刑法第59條,相信大家剛剛在 審前說明裡面已經大概知道規定,這部分我們到時候會針對 第59條實務上的判決來跟大家說明,待證事實,被告到底有 無構成情堪憫恕?容檢察官在這邊打一個問號,這邊我們會 在量刑辯論時再做詳細的說明。相信大家聽完以上說明,其 實都已經大概瞭解本案的起訴事實,還有被告涉嫌的罪名, 接下來還要調查什麼證據以及次序,還有待證事實,我們也 都已經做說明,在最後容我用一句話來跟大家做一個結論, 我剛剛已經說了,被告這個案子是一個公務員收了10萬元現 金的案件,這是本案要審查的範圍,開審陳述我們講那麼多 ,其實就是讓大家記得一件事情,公務人員收了10萬元的現 金,他沒有成立犯罪嗎?這樣是符合法律的規定嗎?是符合 我們的國民感情嗎?希望大家可以去思考一下,為什麼會這 樣說?因為被告否認犯罪,他認為他這樣有沒有構成任何的 犯罪,請大家仔細去思考這一點,謝謝大家。 審判長諭請辯護人為開審陳述。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稱 各位國民法官及法官,以下辯護人為開審陳述: 今天在這裡,辯護人主要要跟大家討論的,是被告陳昌政到 底有沒有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也一樣,請大家參看螢幕 ,我們來為大家說明。我們來看本件檢察官起訴的法條,貪 汙治罪條例的規定,剛剛檢察官也有提到,這個法條處理的 是違背職務的行為收受賄賂,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有1 億元以下罰金,我們要討論的一個重點是 ,這樣的處罰的規定,是不是被告陳昌政在本案裡面應該要 受到的處罰?辯護人的主張如下:被告陳昌政雖然是本件採 購案工作小組的成員,但是他並沒有做違背職務的行為,本 案實際上的洩密者其實是張文漢,並不是被告陳昌政,被告 陳昌政人是偶然受託,取回了服務建議書,另外被告陳昌政 事後收受的這10萬元,是袁志宏個人基於其他的關係表達感 謝,這10萬元並沒有事先跟被告陳昌政有任何的合意,也與 本案採購案沒有關係,所以是無對價關係。以下說明待證事 實:我們要討論剛剛講的這些問題,其實一樣,回過頭來要 看,到底被告陳昌政擔任工作小組成員,他的職務內容是什 麼?職務內容跟所謂檢察官提到的有無舉發的舉發義務,這 之間的區別在哪裡?有沒有不一樣?這是第一個問題;第二 個問題,被告陳昌政收取這10萬元,有沒有事前跟袁志宏達 成合意?也就是說他們有沒有收受賄賂的意思,再來,他收 取這個10萬元,跟本件採購案有沒有對價關係?其實就是環 繞在這些問題上。我們如何證明?一樣我們聲請傳喚證人杜 俊維,這是陳昌政的主管,我們要確認的是,他擔任工作小 組成員的職務內容,要請各位法官注意,到底哪些事項是屬 於陳昌政工作上職掌的事項、哪些不屬於他執掌的事項?這 會影響到他認定職務內容的問題。第二個、我們聲請傳訊證 人張文漢,這是被告陳昌政的同事,也就是洩漏服務文件的 人,我們來看,被告陳昌政到底有沒有做違背職務的動作? 一樣要請法官注意,被告陳昌政到底參與了什麼?他在這個 洩密的案件裡面,在這個標案裡面,參與了什麼?他沒有參 與的是哪一些部分?再來,我們聲請傳訊證人袁志宏,就是 長技公司的業務經理,也就是檢察官所說行賄的人,我們要 確認被告陳昌政收取10萬元,跟本件採購案到底有什麼關聯 ?也一樣請各位特別注意,被告陳昌政有沒有事前跟袁志宏 達成賄賂的合意?另外也要請法官注意到,本案關於陳昌政 的事項,跟袁志宏行賄張文漢的案件,兩個情況有哪裡不一 樣?簡單說明我們要討論的事項,我們的結語,其實要請各 位法官思考一個問題,被告陳昌政確實犯了錯,他也承認有 收受這10萬元,但是他應該負的法律責任是什麼?檢察官起 訴的法條很明確,這是不是就是他應該負的法律責任?有沒 有其他的考量因素?其他的考量因素我們在之後的辯論會讓 國民法官瞭解,這些事項就是要國民法官來思考。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稱 補充一點。剛剛聽了主任檢察官的開審陳述,其實檢察官的 內容已經向跟各位法官表達一個意念,就是法律是什麼?法 律的規定是什麼?法律的內容是什麼?該如何解釋?也講到 ,他們往後接下來會列舉實務見解,來解釋這些什麼是法定 職務內容,因此在檢察官的最後結語中講到,本案在審理一 件事情,就是一個公務員收了10萬元的這件事情,就我們的 國民法感情,該不該接受這件事情?也是因為這點,我想要 補充一點給各位國民法官,沒有錯,法律的適用是非常難的 一件事,解釋是非常難的,因此我會懇請,在本件審理的最 一開始,想要提醒各位國民法官一件事情,在法律上的規定 ,刑法上的規定,分成主觀構成要件跟客觀構成要件,主觀 構成要件就是。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起稱 異議:辯護人好像在做辯論,但現在是在做開審陳述。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稱 其實我只是要表達一個結論而已,也許我講太多了,但是我 用簡短的一句話,就是說,被告的主觀裡面想什麼,跟客觀 行為做了什麼,在法律上必須要一致,才會構成犯罪。 審判長說明準備程序整理爭點之結果及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 方法如下: 壹、爭點整理部分 本案不爭執事項: ㈠陳昌政、張文漢與袁志宏之身分及職務 ⒈陳昌政為臺中市政府行政處資訊科約聘人員,自99年1 月1 日起擔任約聘分析師職務,負責公文系統、電子郵 件、員工入口網等資訊系統維護相關工作,並為臺中市 政府於101 年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文整合系統建置案 」採購案(以下稱本採購案)之工作小組成員,為依法 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⒉張文漢(因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另案處理)同為臺 中市政府行政處資訊科約聘人員,擔任聘用規劃師乙職 ,並為本採購案之主辦人,也是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 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⒊袁志宏係長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技公司) 之業務經理,負責長技公司參與本採購案之投標及後續 履約相關業務。 ㈡陳昌政、張文漢於本採購案之職務及應遵守規範 ⒈臺中市政府辦理本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採限制 性招標並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預算金額新臺幣(下 同)1599萬元。張文漢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8 條第1 項規定,簽奉市長核可由陳昌政等人擔任本 採購案工作小組成員。 ⒉又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 審議規則」規定,採購案工作小組成員,負有依據採購 案評選項目或採購評選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 提供之資料擬具初審意見,以協助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 與評選有關作業之法定職務。另據「採購評選委員會審 議規則」第13條第1 項規定,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 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保守秘密,陳昌政與張文漢,均不得於開標前洩漏投 標廠商相關資料,以免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結 果。 ㈢陳昌政於本案所為之行為 袁志宏為使長技公司順利得標本採購案,乃於審標期間向 長技公司負責人趙裕仁(因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 付賄賂罪,另案處理)表示,本採購標案有4家廠商競標 ,能否順利得標不甚明朗,因此與趙裕仁共同基於對於公 務員張文漢,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賄賂之犯意 聯絡,由袁志宏電詢張文漢,要求其將本採購案參與競標 之叡風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叡風公司)、智翼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智翼公司)、康巨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康巨公司)等廠商之徵求服務建議書提供袁志宏參考 ,以便修正長技公司之簡報資料,經張文漢同意後,即於 本採購案招標期間,即資格標開標後(101年8月30日)評 選前之101年9月初某日,由張文漢在臺中市西屯區市政路 583號「春水堂市政店」茶館,將叡風公司、智翼公司、 康巨公司等廠商之徵求服務建議書交付予長技公司袁志宏 ,張文漢並與袁志宏達成期約30萬元賄賂之合意。而陳昌 政嗣後受張文漢之託,利用北上出差的機會,與袁志宏約 定於該採購案同年9月12日召開工作小組會議前某日,在 臺北火車站碰面,由陳昌政取回前述投標廠商之服務建議 書並帶回臺中市政府交還張文漢。嗣長技公司因得以事前 觀覽其他投標廠商之投標內容,而於同年9月14日本採購 案第二次評選委員會議廠商簡報後,經評選為優勝廠商, 並於101年9月25日經議價程序以1510萬元順利得標本採購 案。之後袁志宏於同年11月底某日至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 道99號文心樓15樓臺中市政府行政處資訊科辦公室,交付 30萬元予張文漢收受,另接續將10萬元裝於紙袋內,在該 辦公室茶水間親自交付予陳昌政,陳昌政予以收受。 ㈣陳昌政於102 年11月27日至法務部廉政署投案,並於偵查 中主動繳回10萬元。 ㈤這個張文漢他袁志宏雙方面,有這個服務建議書的交付之 後呢,他知悉了這個事情,但是他並沒有向政風室舉報, 也沒有向他的長官科長,來告報告這個事情,所以此這個 標案能夠持續進行,那這1點檢察官也列為本案的,事實 當中我們這邊一併說明。 爭執事項: ㈠陳昌政在本採購案法定職務之內容為何? ㈡陳昌政在本案中是否有違背法定職務之行為? ㈢倘若陳昌政有違背法定職務之行為,與其收受袁志宏所交 付10萬元之間,是否具有對價關係? ㈣陳昌政是否具有收受賄賂之主觀犯意? ㈤陳昌政在偵查中是否自白?所收取之10萬元是否為犯罪所 得?如是,有無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適用 ? ㈥陳昌政收取10萬元之情狀,且於偵查中已主動繳回,是否 另具有特殊原因與環境,客觀上足以引起同情,而有刑法 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之適用? 貳、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先行調查證明不爭執事實之書證及物證: ㈠非供述證據,由檢察官提出偵查統合報告書紙本交付法官 、國民法官及被告、辯護人,並提示相關事證供辨認。 ┌───┬──────────────────────┐  │編號 │證據名稱 │ ├───┼──────────────────────┤ │1 │臺中市政府行政處101 年7 月4 日簽呈 │ ├───┼──────────────────────┤ │2 │本採購案工作小組初審意見 │ ├───┼──────────────────────┤ │3 │本採購案101 年9 月14日第二次評選委員會簽到表│ │ │、會議紀錄 │ ├───┼──────────────────────┤ │4 │臺中市政府101年9月25日決標紀錄 │ ├───┼──────────────────────┤ │5 │本採購案101年9月28日決標公告、 │ ├───┼──────────────────────┤ │6 │長技公司明細分類帳(101年) │ ├───┼──────────────────────┤ │7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法規內容) │ ├───┼──────────────────────┤ │8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法規內容) │ ├───┼──────────────────────┤ │9 │被告袁志宏任意提出證物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 │表(103 偵3154號卷,下同) │ ├───┼──────────────────────┤ │10 │長技公司合庫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內頁 │ ├───┼──────────────────────┤ │11 │臺中市政府驗收紀錄 │ ├───┼──────────────────────┤ │12 │102 年聲搜字第2022號搜索票( 張文漢住處、辦公│ │ │室) 、搜扣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13 │臺中市政府限制性招標公告 │ ├───┼──────────────────────┤ │14 │長技公司登記資料 │ ├───┼──────────────────────┤ │15 │臺中市政府1041221 府人任字第1040178674號函(│ │ │110 參模訴6 號卷,下同) │ ├───┼──────────────────────┤ │16 │臺中市政府1050122 府行訊字第1050022004號函、│ │ │臺中市政府1050906 府行訊字第1050130997號函 │ ├───┼──────────────────────┤ │17 │臺中地方檢察署署另案起訴書、臺中地方法院另案│ │ │判決 │ ├───┼──────────────────────┤ │18 │臺中市政府公文整合系統建置案徵求服務意見書 │ ├───┼──────────────────────┤ │19 │長技公司、叡風公司、智翼公司、康巨公司於本採│ │ │購案向本採購案工作小組所出具之服務建議書共4 │ │ │份 │ └───┴──────────────────────┘ ㈡供述證據,由檢察官提出偵查統合報告書紙本交付法官、 國民法官及被告、辯護人,並提示相關事證供辨認。 ⒈被告陳昌政部分   ┌───┬──────────────────────┐  │編號 │證據名稱 │ ├───┼──────────────────────┤ │1 │102 年11月27日廉政詢問筆錄、刑事自首狀 │ ├───┼──────────────────────┤ │2 │102 年11月29調查筆錄(103 偵3144卷) │ ├───┼──────────────────────┤ │3 │103 年5 月26日廉政詢問筆錄 │ ├───┼──────────────────────┤ │4 │103 年7 月31日廉政詢問筆錄 │ ├───┼──────────────────────┤ │5 │104年6月15日偵訊筆錄 │ └───┴──────────────────────┘ ⒉證人袁志宏部分 ┌───┬──────────────────────┐ │編號 │證據名稱 │ ├───┼──────────────────────┤ │1 │102 年11月6 日偵訊筆錄(同上卷,具結) │ ├───┼──────────────────────┤ │2 │102 年11月26日偵訊筆錄(同上卷,具結) │ ├───┼──────────────────────┤ │3 │104年3月18日偵訊筆錄 │ └───┴──────────────────────┘ ⒊證人張文漢部分   ┌───┬──────────────────────┐ │編號 │證據名稱 │ ├───┼──────────────────────┤ │1 │104 年2 月25日偵訊筆錄( 具結) │ └───┴──────────────────────┘ ⒋證人趙裕仁部分 ┌───┬──────────────────────┐ │編號 │證據名稱 │ ├───┼──────────────────────┤ │1 │102 年11月6 日偵訊筆錄( 具結)-102 偵25188 號│ │ │卷 │ ├───┼──────────────────────┤ │2 │103 年9 月11日廉政詢問筆錄 │ └───┴──────────────────────┘ ⒌證人杜俊維部分 ┌───┬──────────────────────┐ │編號 │證據名稱 │ ├───┼──────────────────────┤ │1 │104 年9 月18日訊問筆錄(具結) │ └───┴──────────────────────┘ 貳、調查證明爭執事實之證據: 依序傳喚下列證人: 證人張文漢由檢察官行主詰問(15分鐘),由被告陳昌政 之辯護人行反詰問(15分鐘)。【第一天】 證人趙裕仁由檢察官行主詰問(15分鐘),由被告陳昌政 之辯護人行反詰問(10分鐘)。【第一天】 證人杜俊維由被告陳昌政之辯護人主詰問(10分鐘),由 檢察官行反詰問(15分鐘)。【第一天】 證人袁志宏由被告陳昌政之辯護人行主詰問(15分鐘), 由檢察官行反詰問(15分鐘)。【第二天】 參、調查量刑之參酌資料: 辯護人開示部分: ┌───┬──────────────────────┐ │編號 │證據名稱 │ ├───┼──────────────────────┤   │1 │被告前案紀錄表 │   ├───┼──────────────────────┤   │2 │被告於服務單位過往功績相關資料( 台中市政嘉獎│ │ │令、獎狀、剪報) │ ├───┼──────────────────────┤ │3 │被告戶口名簿、家中親屬相關證明( 陳雅瑄診證明│ │ │書、柳長蘭身心障礙證明、長照契約書、返家證明│ │ │) │ └───┴──────────────────────┘ 審判長問 有無意見? 檢察官均稱 沒有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本案開始調查證據。 請檢察官開始調查證據。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稱 以下說明不爭執事項的調查: 一樣要先跟各位說明,什麼是不爭執事項?不爭執事項顧名 思義就是是確定的事實,這些事情有偵查統合報告書所載的 證據可以證明,偵查統合報告書等一下會發給各位法官做參 考,因為審理的行程非常的緊湊,怕各位法官可能沒有時間 看這些東西來進行消化,所以請各位法官先聽我說明,由我 說明後,各位再參閱這些證據資料,可能會比較清楚、比較 快吸收;第二個部分,這些事實同時也是被告不爭執的,也 就是說,被告跟辯護人都同意偵查統合報告書所記載的證據 ,可以做為各位法官審理時的參考。接下來這個部分會區分 為四個部分跟大家說明,第一個部分,因為本案涉及政府採 購法,有一些名詞還是得先跟各位說明跟解釋,會跟各位解 釋「限制性招標」跟「最有利標」的意思;第二個部分,會 介紹本案的當事人,所謂當事人,大家可以想成是小說裡面 或是電影裡面的主要人物,這邊會說明的是本案的被告陳昌 政,以及雖然不是本案被告,但是跟本案有密切關係的張文 漢還有袁志宏,這三個人是做什麼事情?他們工作內容是什 麼?會在這個部分跟各位說明;第三個部分,會跟各位說明 ,本案中的角色他們應該要遵守的事項是什麼,這邊主要是 對應到採購評選委員審議規則的規定;第四個部分,也是這 個部分的重頭戲,這邊會跟大家說明,本案中出現的這些角 色他們究竟做了什麼事情,但是因為本案的被告只有陳昌政 一個人,所以請各位法官特別留意陳昌政的行為,就是他在 本案中有幫忙取回服務建議書、他有收下10萬元,然後他沒 有做任何的舉報。首先來到第一個部分,我們簡稱為法律小 教室,在這個部分要跟各位介紹「限制性招標」跟「最有利 標」,首先要先跟各位介紹政府採購法的招標方式,所謂政 府採購法,看名字也知道,就是規範政府怎麼樣買東西的, 特別是達一定金額的東西,為什麼要特別用法律規範政府怎 麼樣買東西?各位可以去想,政府買東西的錢是怎麼來的? 這些錢一定是各位辛苦工作之後,每年5 、6 月要報稅的稅 金,既然政府是用人民的錢來買東西,為了避免政府相關的 採購人員亂買或是亂來,所以特別規範了一套法律,來避免 這樣的問題,再跟各位說明一下,採購法最重要的核心精神 就像咒語一樣,很簡單,就是公平、公正、公開,各位只要 看到政府採購法,就記得這句咒語,就是公平、公正、公開 ,既然各位對政府採購法有相關的認識之後,接著要為各位 說明,政府採購法第19條裡面有規定三種招標的方式,分別 是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以及限制性招標,其中以公開招 標為原則,選擇性招標跟限制性招標為例外,因為本案的採 購方式為限制性招標,所以等一下只會先簡單的提到公開招 標是怎麼樣,接著會跟各位說明限制性招標的流程。先來看 公開招標,公開招標的規範是規範在政府採購法第18條第2 項,法條的文字是說,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意 思就是說,政府如果要買東西,要先公告,公告之後讓有意 願要來投標的廠商一起來競爭,所以是用一個競標的方式來 進行招標的程序;再來是限制性招標,是規定在政府採購法 第18條第4 項,法律的條文規定是說,不經公告程序,邀請 兩家以上的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也就是說在 限制性招標的話,招標單位不必經過公告,可以直接去邀請 兩家或是兩家以上的廠商,請他們報價,然後來進行比價, 或者是直接去找一個特定的廠商討論價格,因為沒有經過公 告的程序,所以就某種程度上,沒有符合政府採購法公平、 公開、公正的原則,因此,限制性招標必須要在特別的情況 下才能使用。以下要跟各位說明限制性招標的情況,這個規 定是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22條其實有列了很多款可以使 用限制性招標的情況,這是為了顧慮如果太嚴格的遵守公平 、公正、公開原則的要求,可能會使整個採購的程序拉的很 長,時間拖得很久,因此在特殊情況的採購比較重視效率或 是效能的情況之下,會採取限制性招標,其中跟本案有關的 是第9 款的規定,該款的規定其實有兩個要件,第一個要件 ,請看黃色筆標註的部分,因為這也是跟本案相關的部分, 如果今天政府要買的東西是資訊服務的話,只要經過一個公 開客觀評選的程序去找到優勝廠商,就可以直接跟那個優勝 廠商進行議價,為什麼會這樣子規定?大家可以去想一下, 資訊服務非常的注重,第一個、資訊服務有一定的技術門檻 ,要用科技來解決問題,最重要的是這個科技的使用,能不 能符合使用者的需求,既然資訊服務這麼重視使用者需求, 所以政府要採買資訊服務相關項目的時候,就會非常著重這 個資訊服務能不能滿足政府機關的使用需求,因為資訊服務 又有一定的技術門檻,所以必須要經過評選程序,由專業的 評審委員幫政府機關把關,去選擇優良的廠商。再來跟各位 說明一下最有利標,其實看名稱也可以猜到,白話文的意思 就是,只買最好的東西,什麼叫做最好的東西?套到資訊服 務來說,就是只買最需要的東西、最適合的東西,既然是要 買最好的東西,政府採購法也有相關的規範,這個條文是規 範在第52條第2 項跟第56條第3 項,我也簡單的為各位整理 了一下,採用最有利標的情況,其中一個是公告金額以上的 資訊服務,剛剛跟各位說明了,資訊服務重視的是使用者的 需求,既然都要買資訊相關的服務,來解決自己的問題,來 讓自己的使用上更為便利,所在意的不只是價格,更在意的 是這個廠商提供的服務內容、品質、條約,是不是符合自己 的需要,最有利標的適用於流程,既然要買最好、最適合自 己的東西,原則上是不定底價,所謂不定底價,翻成白話文 就是沒有預算,今天我們竭盡所能地要買最好的東西,就不 會在意價格,就像是打個比方,如果女生要買愛馬仕,根本 不會考慮這個價格是怎麼樣,她只想到要買到這個包包。既 然要買到最好的東西,有可能會花一個天價去購買一項產品 或者是服務,因為政府要花大錢,法律就會規定,既然招標 單位都要花大錢了,必須要先報上級機關核可,也就是說, 請上級機關去做一個事先把關的動作,由上級機關去審視到 底採購單位有沒有必要花大錢買這項服務。各位對於限制性 招標跟最有利標有基礎的認識之後,接著回到本案來,各位 可以看到螢幕上,這是卷裡面的臺中市政府的決標公告,這 個告裡面是說,101 年8 月13日臺中市政府有一個標案,叫 做臺中市政府公文整合系統建置案,從名稱大家應該也可以 判斷,這個公文整合系統是跟資訊服務有關的,所以依照剛 剛跟各位說明的法條內容,資訊服務的內容是可以採用限制 性招標,但必須要先經過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的程序,也就 是在這個標案裡面,必須要先有一個公開的評選程序,由評 審委員幫各個參標的廠商打分數並、名次,最後依照名次來 決定,哪個廠商可以跟招標單位來進行簽約、進行議價,在 這個標案裡面,當然也是準用最有利標,最有利標的意思剛 剛已經跟各位說明,但是其實還有跟名詞叫做準用,準用最 有利標的意思,「準用」大家可以想成就是調整的意思,當 時剛剛說的用語是適用,「適用」就是一般的SOP 的流程是 這樣,但「準用」的意思是說,稍微調整了一下SOP 流程, 怎麼調整這個SOP 流程?剛剛說,最有利標因為要買最好的 東西,所以沒有預算,可是沒有預算怕買貴,所以必須要先 報上級長官核可之後才可以開始招標,準用最有利標就是調 整了一下這個標準程序,因為如果要買一個東西,還要先報 請上級機關核可,公文往返之間往往會先浪費太多的時間, 所以法律有規定有一個準用的程序,就是如果今天招標單位 先訂了一個預算,把錢控制在一定的範圍內,就不需要再先 報請長官同意之後才可以進行採購,這個標案也是,它的預 算,大家可以看到那個公告內容,是1599萬元,也就是說, 這個採購單位在預算1599萬元的範圍裡面,要先經過一個評 審程序,去找到最好、最適合自己的廠商,接著再進行議價 程序。大家對於標案有瞭解之後,接著要進入到人的部分, 這個部分會先跟各位介紹被告陳昌政,還有本案重要的關係 人張文漢、袁志宏,他們的身分跟職務,首先登場的是被告 陳昌政,陳昌政是臺中市政府行政處資訊科的約聘人員,他 擔任的職務是約聘分析師;接著登場的是張文漢,他是被告 陳昌政的同事,他也是在臺中市政府行政處資訊科擔任約聘 人員,他的職稱叫作聘用規劃師;第三個登場的人物是袁志 宏,他是長技公司的業務經理,先對這三個人有初步的認識 之後,接著還是一樣回到本案的標案,從臺中市政府的決標 公告內容知道,這個招標的機關是臺中市政府行政處資訊科 ,剛好是被告陳昌政及張文漢任職的單位。這個標案上面有 寫聯絡人是張文漢,所以換句話說,張文漢是這個採購案的 窗口,也就是本採購案的承辦人,依照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 準則第8 條第1 項的規定,這個條文我為各位說明,意思其 實很簡單,是說招標單位在成立評審委員會的時候,同時也 要成立一個三人以上的工作小組,協助評審委員會來進行評 審作業,這個道理很簡單,因為評審委員有一定的比例是外 部的人,也就是說,評審委員其實未必都是在臺中市政府行 政資訊科裡面服務的,有一些委員是自己在外面有工作,因 為委員他們具備資訊相關的專業,有評定廠商優劣的能力, 可是他們可能很忙,所以規定招標單位要成立一個三人以上 的工作小組,這個工作小組就是幫忙整理投標廠商所準備的 文件,讓這些評審委員可以更快速的進入評審的狀況裡面, 再根據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 條,這一條主要的規定 是說工作小組的工作內容,也是一樣由我簡單的為各位說明 ,工作小組既然是要協助評選委員會委員進行評審工作,所 以它的工作其實很簡單,最重要的工作是寫一個初審意見, 初審意見要有哪些項目?最重要的項目,也是黃色標註的部 分,第一個最重要項目是,要去看這些受評廠商所交的資料 裡面,是不是符合招標文件的規定,再來是要針對受評廠商 所交的資料,去整理各個受評廠商在各個評選項目之間的差 異性。再回到本案的標案,張文漢既然是本採購案的承辦人 ,所以他就依照剛剛跟各位介紹的規定,做了一個簽呈,在 這個簽呈裡面,他有檢附一個工作整合系統建置案工作小組 的建議名單,名單裡面各位可以看到,張文漢自己是當然的 工作小組成員,另外他還推薦了他的同事,也就是被告陳昌 政,還有他的直屬廠長官,也就是證人杜俊維,擔任工作小 組的成員,而這份簽呈經過層層核可,最後被機關首長同意 ,所以被告陳昌政就成為本採購案的工作小組成員,再幫各 位複習一下工作小組要做些什麼事情,這是以陳昌政、張文 漢、杜俊維為首,其實這個工作小組有五個人,因為蒐集的 icon數量不夠,所以以三個人當代表,他們最重要的工作, 是擬具一個初審意見書,這個意見書剛剛說過了,裡面要記 載這些受評廠商有沒有符合資格,還有他們在各個評選項目 裡面有什麼差異,這個初審意見書會交給評審委員會,也是 一樣評審委員會有八個人,但是因為我的icon真的很少,所 以就用六個人當代表,由評審委員依據初審意見當作一個評 審的參考。再回到當事人的介紹,剛剛已經跟各位說明了, 所以我們知道被告陳昌政另外還有一個身份,他是這個採購 案的工作小組成員,張文漢是這個採購案的承辦人,袁志宏 雖然剛剛沒有提到,但是大家應該也可以知道,他是這個採 購案的投標廠商。因為陳昌政跟張文漢都是在臺中市政府行 政處資訊科工作,他們負責的業務在本案裡面是跟採購相關 ,所以他們兩個人都符合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前段的公 務員的定義,最後再提醒大家,本案的被告只有陳昌政一個 人,另外兩個人,張文漢跟袁志宏雖然跟本案有密切的關係 ,但是他們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的行為的部分,是另外另案處 理,並不是各位法官要審判的範圍。接著要為各位說明當事 人應該要遵守的事情,這主要對應到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 則的規定,審議規則第13條第1 項的內容是說,評審委員還 有參與評審工作的人員,對於受評廠商的資料,除了供公務 使用或者是法律另有規定之外,應保守秘密,評選後也是一 樣,也就是說工作小組的所有成員,還有評審委員會的所有 的委員,針對他們拿到的關於受評廠商的所有資料,都負有 保密義務,就像是受評廠商提供的服務建議書,這些工作小 組的成員還有評選委員會的委員,都不可以用任何形式將這 些資料洩露出去,為什麼會這樣規定?各位要想一下,限制 性招標前面有綁了一個叫做公開評選的程序,可是公開評選 的程序,這些委員所評的分數跟排的名次,會直接影響到參 與的廠商到底有沒有得標的機會,也就是說,今天評選委員 選出了第一名的廠商,這個廠商就當然取得第一個先跟招標 單位議價的資格,如果今天第一名跟招標單位已經談成了一 個價格,其他第二名、第三名的廠商就沒有簽約的機會了, 因此評選程序是非常非常重要的,評選程序其實就像一個比 賽一樣,我們都會很強調比賽上是不是公平競爭的狀態,如 果說相關的工作人員有人洩漏了廠商的資料,就會變成這個 比賽不是公平的,因為原本大家都不知道自己競爭對手的狀 況是什麼,都是各憑本事去發揮,可是今天如果有一個廠商 ,知道了其他廠商提出的服務內容是什麼、是怎麼debug 、 是提供什麼維修服務的,就等於是開了外掛,這樣就使得這 個競爭變成不公平的狀況,所以請各位要記得,也是呼應了 政府採購法公平、公正、公開的要求,所以評審委員跟工作 小組的成員負有保密的義務。最後來到本案這個部分的重頭 戲,接著跟各位說明當事人到底做了什麼事,也是一樣,因 為本案的被告只有陳昌政,所以請各位特別留意陳昌政做的 事情,包含了取回服務建議書、收下10萬元跟沒有舉報的部 分。這件事情必須要先從長技公司業務經理袁志宏說起,袁 志宏知道了這個公文整合系統建置案的採購案,他想要長技 公司可以去投標,並且順利得標,可是這個標案同時還有叡 風公司、智翼公司跟康巨公司這三家公司都要投標,如此一 來,使得長技公司到底能不能得標變成一個未知數,袁志宏 自己也沒有把握,於是袁志宏就去找他的老闆,也就是趙裕 仁,來討論這件事情,袁志宏有跟趙裕仁說:我想要去找這 個案件的承辦人,也就是張文漢,我想要請他幫我一個忙, 就是提供其他三家廠商的服務建議書給我們,作為我們簡報 的參考。趙裕仁也同意了這件事情,既然袁志宏得到他的老 闆趙裕仁的首肯之後,於是他就打電話給張文漢,張文漢也 接聽了,在電話裡面袁志宏就跟張文漢說:能不能請您把叡 風公司、智翼公司跟康巨公司的服務建議書交給我們長技公 司作為參考?張文漢也同意了,於是在101 年9 月初,這個 時間已經是101 年8 月30日資格標開標之後的事,地點是在 春水堂市政店,張文漢跟長技公司的負責人趙裕仁及業務經 理袁志宏碰面,在這次的碰面裡面,張文漢果真把其他三家 廠商的服務建議書交給袁志宏,袁志宏問張文漢說:謝謝你 交給我這些建議書,你想要什麼呢?張文漢說他想要30萬元 ,袁志宏把這件事情告訴他的老闆趙裕仁,趙裕仁也同意撥 款給袁志宏,於是雙方就達成了一個合意,這個合意的內容 就是,張文漢是承辦人,他提供其他三家廠商的服務建議書 交給長技公司的袁志宏,長技公司為了要謝謝張文漢,如果 事成之後,長技公司會給張文漢30萬元。這部分的事情有以 下的證據可以來證明:首先是張文漢在104 年2 月25日的偵 訊具結筆錄,在這邊先跟各位說明一下具結的意思,具結意 思是說,證人在檢察官訊問的時候朗讀一個結文,發誓一定 會說實話,如果有說謊或者是有刻意不講的情況被抓到的話 ,願意被偽證罪處罰,偽證罪最重可以被判7 年,既然證人 都願意在檢察官面前發誓會說實話,所以在法律上面對於經 過具結的偵訊筆錄,通常認為可信度是非常高的。再回到張 文漢具結筆錄的部分,張文漢在檢察官面前具結說:「他確 實在評審的程序中,有將其他三家的服務建議書拿給袁志宏 供長技公司參考,袁志宏為了答謝,有拿了30萬元給我」; 另外是袁志宏,就是長技公司的業務經理,也在102 年11月 6 日在檢察官面前具結說:「我有在電話中跟張文漢說,我 要看其他廠商的服務建議書,張文漢有去臺中的春水堂拿給 我,當時我有表示說要謝謝張文漢,張文漢就跟我說他要30 萬元,我有把這件事情跟老闆趙裕仁講,趙裕仁有答應」; 同樣也是袁志宏,在102 年11月26日在檢察官面前具結說: 「當時我有問張文漢說你想要什麼,張文漢有開口說要30萬 元,張文漢開口之後我就有去問老闆趙裕仁說可不可以,老 闆說可以」;同樣地,104 年3 月18日袁志宏在檢察官面前 具結說:「當時張文漢是在101 年在春水堂市政店交了其他 三家廠商的服務建議書」;另外是趙裕仁,他是長技公司的 負責人,他於102 年11月6 日在檢察官面前具結的時候也有 說:「當時跟張文漢在春水堂碰面是袁志宏聯絡的,我當時 有跟袁志宏說我會撥40萬元給你,由你來處理,張文漢在這 個標案裡面有把其他廠商的服務建議書拿給我們看,並且讓 我們影印,讓我們瞭解其他廠商的解決方案是什麼,袁志宏 當時也有說張文漢要30萬元,我也有同意」。物證的部分, 102 年11月5 日袁志宏住處的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這個目 錄表的意思是說,102 年11月5 日的時候,檢調單位有去袁 志宏的住處搜索,當時袁志宏有主動交付叡風公司、智翼公 司跟康巨公司服務建議書的正本,還有智翼公司、康巨公司 服務建議書的影本,供法務部調查局查扣作為本案的證據。 回到本案的事實的部分,剛剛說到張文漢在春水堂後交了其 他三家廠商的服務建議書給袁志宏,在那之後,張文漢就在 臺中市政府跟陳昌政說:你之後是不是要去臺北出差,你能 不能幫我跟袁志宏拿回資料?陳昌政當時沒有拒絕,就是有 同意,所以在101 年9 月12日之前的某一天,在臺北火車站 ,當時陳昌政北上有公務,他就利用他北上有公務的時間跟 袁志宏約好見面,袁志宏確實把其他三家廠商的服務建議書 的正本交給了陳昌政,陳昌政就收下,最後陳昌政就回到臺 中市政府,把這些服務建議書的正本原封不動地交給了張文 漢。這部分的事實有以下的證據可以證明:首先是被告陳昌 政本人在每一次的調查官詢問筆錄,還有檢察官訊問筆錄, 都有承認這件事情,以他第一次接受調查官訊問為例,他說 :「101 年8 、9 月我有因為公務去臺北上課,出發之前張 文漢有委託我,可不可以聯繫袁志宏帶東西回來,後來我跟 袁志宏就約在北車碰面,袁志宏有交給我一個很重的公文紙 袋,我離開後有打開來看,發現是101 年8 月間這個採購案 件好幾本參標廠商的服務建議書正本」,陳昌政在最後一次 檢察官面前也是說:「當時有跟袁志宏拿一份資料,是跟袁 志宏在臺北碰面,袁志宏有用牛皮紙袋裝一份資料給我,我 有看了一下,發現這些資料竟然是其他廠商的服務建議書, 我當時也沒有處理,就只好把資料原封不動地交還給張文漢 」;再來是袁志宏的部分,他104 年3 月18日在檢察官面前 具結說:「我記得我拿到服務建議書的同一週,但是詳細時 間不記得,是跟陳昌政約好在北車碰面,碰面之後我有把服 務建議書交給陳昌政,為什麼會跟陳昌政約?是因為張文漢 當時有跟我說陳昌政會上臺北,因為我也要去臺北出差,所 以我就跟張文漢說,我會把文件拿給陳昌政,請他帶回去, 所以我才會另外跟陳昌政約時間、地點碰面」;再來是張文 漢的部分,他在104 年2 月25日在檢察官前面具結說:「當 時因為袁志宏去臺北出差,陳昌政也要去臺北出差,所以我 就拜託我的同事,就是被告陳昌政,幫我拿回我交給袁志宏 的其他三家廠商服務建議書的正本」。再回到本案,時間來 到了101 年9 月14日,這一天是評選委員會的會議,在這個 會議上袁志宏因為看了其他三家廠商的服務建議書的內容, 所以他在評審委員面前做了簡報,後來長技公司被評審委員 評定為第一名,這部分的證據,可以看同一天的評審委員會 的會議記錄,可以看到這個紀錄裡面清楚記載,這個標案有 四個廠商來投標,分別是智翼公司、康巨公司、長技公司及 叡風公司,這四家廠商都有符合資格,在評審會議的時候, 這四家廠商都有派人來做簡報,由各個評審委員依照服務建 議書還有評分項目來進行評審,評選的結果是長技公司被評 為第一名的優勝廠商,101 年9 月25日,可以看到長技公司 以優勝廠商的身分跟臺中市政府行政處資訊科簽約,他們雙 方進行議價,議價的金額是1510萬元,也就是說,在這個公 文整合系統建置的採購案件中,由臺中市政府跟長技公司進 行議價,議價的結果,雙方都同意用1510萬元的價格來簽約 。再回到本案的事實,在101 年11月底的時候,地點是在臺 中市政府行政處資訊科辦公室,袁志宏是長技公司的業務經 理,他先去拜訪了張文漢,並且交付張文漢30萬元,同一天 ,袁志宏再去拜訪陳昌政,把10萬元放在牛皮紙袋裡面交付 給陳昌政,這部分的事實,陳昌政其實在每一次的調查官筆 錄及偵訊的時候都有說,以第一次的調詢筆錄為例,陳昌政 說:101 年11月的某日,他有收到長技公司袁志宏交付的紙 袋,他當時先收下,回家之後才發現是10萬元現金,可是他 沒有跟長官報告,也沒有問袁志宏為什麼要給錢,也沒有將 錢還給袁志宏。再來是最後一次,陳昌政在檢察官面前也有 說:他是在101 年11月,在臺中市政府行政處資訊科收到袁 志宏交付的10萬元現金,這10萬元是放在牛皮紙袋裡面。再 來是張文漢在104 年2 月25日,在檢察官面前具結說:「長 技公司得標之後,袁志宏有在辦公室交了30萬元給我」;袁 志宏在102 年11月26日,在檢察官面前具結說:「我拿錢給 張文漢的同一天,也有去陳昌政的辦公室,把10萬元交給他 」,他只記得他是先給張文漢30萬元,同一天再給陳昌政10 萬元,這兩次都是趁沒有人在,單獨相處的時候交錢的。回 到事實的經過,時間過了約莫1 年左右,來到102 年11月27 日,陳昌政自己主動到法務部廉政署投案,他跟廉政官說: 「101 年11月的某一天,我有收下長技公司袁志宏交的一個 牛皮紙袋,裡面有10萬元,我沒有跟長官講,也沒有把錢退 回去」,這個案子的調查過程中,104 年6 月15日陳昌政去 臺中地檢署接受檢察官訊問,可以看到筆錄清楚的記載,當 時陳昌政有把這10萬元主動繳回臺中地檢署扣押。剛剛聽完 我所說的不爭執事項,以下為各位做一個總結,我們可以知 道,在101 年9 月初的時候,本案的採購案的承辦人張文漢 ,在春水堂交給袁志宏即長技公司的業務服務建議書,在 101 年9 月12日以前的某一天,被告陳昌政受張文漢拜託, 去跟袁志宏取回服務建議書的正本,接著來到101 年9 月14 日,這一天是評選委員會的會議,袁志宏代表長技公司製作 簡報,之後長技公司被評定為優勝廠商,在101 年9 月25日 長技公司完成議價程序,以1510萬元得標,接著在101 年11 月底,長技公司的業務經理袁志宏交30萬元給承辦人張文漢 ,另外再交付10萬元給本案的被告陳昌政,過了約莫1 年, 在102 年11月27日被告陳昌政主動前往法務部廉政署投案, 在本案的調查過程中,104 年6 月15日被告陳昌政主動繳回 10萬塊給臺中地檢署。大家對不爭執事項有所瞭解之後,還 是跟各位說明一下,其實本案還有一些疑點尚待釐清,第一 個部分是,陳昌政在本採購案,法律規定他應該要做的事情 是什麼?第二個部分是,陳昌政上述的這些行為,到底有沒 有違背法律規定的職務內容?如果認為陳昌政確實有違反法 律規定的行為,陳昌政收了袁志宏交的10萬元,跟他違背的 職務行為到底有沒有對價關係?再來是,陳昌政收下這10萬 元,他主觀知不知道這個錢是賄賂?陳昌政在偵查中到底有 沒有完全坦承他的犯行?有沒有自白?他所收下的10萬元是 犯罪所得嗎?如果是的話,有沒有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2 項減輕其刑的規定適用?陳昌政收了10萬元,偵查中也自己 主動繳回,是不是有特殊的原因跟環境,客觀上足以引起同 情,而有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的適用?以上這些爭點, 要待各位法官依法進行審酌。 審判長問 檢察官的準備程序書㈠非供述證據9 提到,被告袁志宏任意 提出證據扣押,其中提到有叡風公司、智翼公司及康巨公司 的服務建議書,但記憶中剛剛檢察官說,從袁志宏那邊所扣 到的這三家公司的服務建議書是正本,編號12在張文漢的住 處搜索的時候,也同時又扣到長技公司、叡風公司、智翼公 司、康巨公司的服務建議書,也說是正本,究竟本案當中的 服務建議書,究竟有幾份正本?如果從事實的建置來而言, 一定要麻煩本案被告陳昌政取回的,應該是要取回正本,如 果他取回了正本,為什麼袁志宏手上被扣押,還有扣到正本 ?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稱 因為我們是依照之前的扣押筆錄,編號12部分,張文漢這邊 是正本沒有錯,但袁志宏這邊應該不是正本。 審判長問 可能是檢方的扣押清單上面是誤載?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稱 當時的搜扣單位記載,因他們也沒見過正本,是依照筆錄中 袁志宏的說法,這在等一下的交互詰問中也可以稍微洽詢一 下證人袁志宏,在他的部分,其實他是有一個私下把正本影 印下來的動作,再把正本交回給由陳昌政取回,所以那一份 的扣押筆錄應屬誤載。 審判長問 我們確認一個事實,第一點,叡風公司、智翼公司跟康巨公 司這三家公司的服務建議書,正本都只有一份?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稱 是。都只有一份。 審判長問 你們認為應該是在張文漢那邊扣押的時候扣到正本?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稱 是,因為已經回到市府。 審判長問 所以袁志宏那裡所扣到的,應該不會是這三家公司服務建議 書的正本?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稱 是。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稱 這部分請提示電子卷第55頁,袁志宏這邊說:「給我正本, 我有影印起來」,其實他是影印起來,所以張文漢確實當初 是交正本給袁志宏,袁志宏有影印起來,這部分等一下我們 還會再提示,從這個筆錄內容可以看得出來,其實袁志宏應 該是自己COPY之後留的是影本,正本他就請了被告陳昌政交 還給張文漢。 審判長問 應該從你們的起訴事實,是一直確認這個事實,只是剛剛的 袁志宏的扣押物品清單裡面,居然都寫正本?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稱 因為袁志宏是另案調查局承辦的,他們不是本案陳昌政的主 辦單位,本案陳昌政的主辦單位是廉政署,等於是他們另案 的時候的扣押目錄清單的撰寫,可能沒有很精準。 審判長問 對於檢察官提出之證據證明力,有何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楊宇倢律師稱 沒有意見。 辯護人何俊龍律師稱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開始調查證據。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稱 我們證據的部分,其實是對於在量刑的部分為主,請容我們 在做量刑證據部分的時候再做開示。目前沒有其他證據提出 。 其餘辯護人均稱 沒有。 被告陳昌政答 沒有。 審判長諭知 程序進行至此,休庭10分鐘。 (休庭) (入庭) 續行審理。 點呼證人張文漢、趙裕仁、杜俊維入庭。 審判長問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 所等項 證人答 張文漢  詳附件 證人答 趙裕仁 詳附件 證人答 杜俊維 詳附件 審判長問 各證人與被告陳昌政間有無親屬或利害關係? 證人張文漢 沒有。 證人趙裕仁 沒有。 證人杜俊維 沒有。 審判長問證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181 條規定,證人若擔心因為自己的證詞會 使自己有親屬利害關係之人受到刑事追訴處罰者,交互詰問 的過程中遇到特定的問題,有這樣的情況時,證人可以向法 院主張要拒絕作證,但是提出這項主張的同時,依刑事訴訟 法第183 條第1 項規定,應向法院釋明原因,亦得以具結以 代釋明,是否瞭解? 證人張文漢 瞭解。願意作證。 證人趙裕仁 瞭解。願意作證。 證人杜俊維 瞭解。願意作證。 審判長諭知各證人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命朗讀結文後令具結結 文附卷。 審判長問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84 條第1 項之規定,證人有數人應分別 訊問之,未經訊問者,非經許可不得在場。對證人是否行隔 離詰問,有何意見? 檢察官陳信郎答 應行隔離訊問。 檢察官張凱傑答 應行隔離訊問。 檢察官黃芝瑋答 應行隔離訊問。 被告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楊宇倢律師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何俊龍律師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 本件行隔離詰問,請證人趙裕仁、杜俊維暫離庭,等候點呼 。 ******************************************************* 證人張文漢(陳檢主詰,何律反詰) ******************************************************* 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交互詰問,證人張文漢係由檢察官聲請,請 檢察官行主詰問。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你之前是否有在臺中市政府行政處資訊科任職? 證人張文漢答 是的。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你跟本案被告陳昌政之前是什麼關係? 證人張文漢答 同事。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請提示電子卷第99、100 頁本案非供述證據編號1 ,這個簽 呈是公文整合系統的建置案,就是本案的採購案,第一層決 行承辦單位是你,所以你是本採購案的主辦人? 證人張文漢答 是的。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可否說明本採購案是採公開招標,還是限制性招標? 證人張文漢答 是採限制性招標。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決標的方式是用最低標,還是最有利標? 證人張文漢答 最有利標。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本採購案是採最有利標,投標廠商依照規定是要經過評選委 員會的評選? 證人張文漢答 是的。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評選最高分才能夠得標,是否如此? 證人張文漢答 是。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本採購案總共有幾家廠商投標? 證人張文漢答 我印象中是四家。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有四家? 證人張文漢答 四家。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是否長技公司、叡風公司、康巨公司、智翼公司四家? 證人張文漢答 對。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是這四家沒有錯? 證人張文漢答 是的。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如果這四家廠商要來投標的話,要繳交那些文件? 證人張文漢答 服務建議書跟完稅證明。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請繼續看非供述證據一(第99頁),第4 點記載,你們要一 併成立三人以上的工作小組,所以本採購案是否有成立工作 小組? 證人張文漢答 有。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請提示電子卷第103 頁工作小組建議名冊,上面有杜俊維、 你張文漢及被告陳昌政,所以你跟陳昌政都是工作小組的成 員,是否如此? 證人張文漢答 是的。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既然你是工作小組的成員,你是否知道工作小組的職務內容 是什麼? 證人張文漢答 我是主要的承辦人,要有一個初審意見,那個意見主要是我 草擬,其他人,我們工作小組開會的時候,他們會針對我草 擬的初審意見,提出是否符合廠商提出的服務建議書的內容 ,幫我確認。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依照你的意思,等於是你會依照投標廠商的投標文件做成初 審意見,把初審意見討論之後再交給評審委員? 證人張文漢答 我們工作小組會在確認之後給科長,科長決定之後才會給評 審委員。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請提示電子卷第105 頁非供述證據編號2 ,這就是你們工作 小組的初審意見? 證人張文漢答 應該是。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這個初審意見是你們工作小組在本採購案所提出的? 證人張文漢答 是。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這個初審意見看起來,廠商裡面唯一符合的,只有長技公司 是符合所評選項目? 證人張文漢答 從上面看起來是。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因為看起來只有長技公司符合,其他廠商其實都有一點缺點 ,好像也沒有符合的地方,你有沒有把投標廠商所繳交的服 務建議書交給別人? 證人張文漢答 交給袁志宏。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袁志宏是否是長技公司的業務? 證人張文漢答 是的。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你是給他原本還是影本? 證人張文漢答 我給他正本。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就是原本? 證人張文漢答 對的。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是否記得你在何時、何地,把另外三家投標廠商的服務建議 書交給袁志宏? 證人張文漢答 我記得那時候我休假,他打電話給我約時間、地點,我們約 在春水堂的市政店,至於時間的話,我記得應該是招標截止 之後,但是詳細日期我不記得了。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請提示一下電子卷第70頁,這邊有問:「是否記得張文漢在 何時、何地把服務建議書交給你?」,袁志宏是說101 年的 時候,地點是在西屯區市政路583 號春水堂茶館跟你收的, 有這回事嗎? 證人張文漢答 對。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是否還記得你交付服務建議書給袁志宏時,當天長技公司還 有誰在場? 證人張文漢答 好像有一個趙先生吧。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是否是袁志宏的老闆? 證人張文漢答 應該是。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當天你交給袁志宏的時候,你有無跟袁志宏約好,要跟他拿 什麼東西作為報酬? 證人張文漢答 沒有。我都沒有主動說。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請提示供述證據㈡102 年11月6 日袁志宏的具結筆錄,你剛 剛說你沒有要求,袁志宏在筆錄中說,你有跟他要求30萬元 ? 證人張文漢答 那是他說的,一開始的時候他是說要給我一個SONY的電腦, 那個電腦看起來大概就7 、8 萬元,是後來他出去一下子, 回來的時候他自己跟我講,30萬元可不可以,我一時忍不住 ,就答應了。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你的意思是說,他最後跟你講30萬元,問你好不好,你還是 答應他了? 證人張文漢答 對,但都是他主動提出的。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不管是誰提出的,當天是否已經有一個約定,就是要有30萬 元,之後他會給你30萬元? 證人張文漢答 他是這樣跟我講沒有錯。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袁志宏為什麼要跟你要這些競爭廠商的服務建議書? 證人張文漢答 一開始他是說參考,我也沒有想太多,因為他是我們既有的 廠商,就想說給他參考看看。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他在這邊說,他在電話中有跟你說,要跟你要其他廠商的服 務建議書,所以是他打電話給你的,他說他要參考? 證人張文漢答 是的。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服務建議書可否洩漏給投標的廠商? 證人張文漢答 我一開始以為,只要廠商來投標之後也不能改,他們的資料 其實事後也不能改,簡報如果再增加東西的話,也沒有辦法 納入評選,所以我一直覺得,只要不要洩漏評審委員的名單 就可以了。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請提示電子卷第55頁,檢察官有問他:「服務建議書能不能 外流?」,袁志宏說:「不行」,按照你所說的說法,你都 說覺得沒關係,為什麼連袁志宏都知道這個東西是不能外流 ?你交給一個廠商,連廠商都知道這個東西是不能隨便交給 廠商的,為什麼他跟你的說法並不一致? 證人張文漢答 我是事後才知道這是屬於保密的東西。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你事後才知道,可是他卻早就知道,是這個意思? 證人張文漢答 我不知道他知不知道。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你看一下這份筆錄,袁志宏說他知道服務建議書不能外流, 張文漢,也就是你,拿正本給他,他有影印起來,是這樣沒 錯嗎? 證人張文漢答 我不知道他有影印。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可是你有把正本交給他沒有錯? 證人張文漢答 沒有錯。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最後評選結果,這四家廠商哪一家是最高分,獲得優勝廠商 ? 證人張文漢答 我印象中應該是長技公司。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是否是袁志宏他們公司? 證人張文漢答 是的。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你交付投標廠商的服務建議書給袁志宏之前,本案被告陳昌 政是否知道這件事情? 證人張文漢答 他知道。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他知道? 證人張文漢答 是。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請提示電子卷第74頁,問:「陳昌政就你交付其他廠商一事 ,陳昌政有沒有什麼意見?」,你說:「我記得一開始有受 到廠商建議時,我有跟陳昌政提到我想要去找袁志宏,請他 就廠商的服務建議書給我一點意見,當時我才剛剛接這個業 務,不太熟悉,所以才有這樣的想法,陳昌政知道之後有提 醒我說,我拿這些東西過去不好」,所以按照你的說法,其 實陳昌政確實之前就知道了? 證人張文漢答 沒有錯。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陳昌政知道這件事情之後,他有無去阻止你不要這樣做,或 是叫你不要洩密? 證人張文漢答 他是提醒我,我就不當一回事。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請提示一下電子卷第43頁,這是被告之前的訊問筆錄,當時 調查官有詢問被告陳昌政:「你明知這件事情是違法的,為 何沒有阻止或幫忙?」,他說:「我知道那時候張文漢想幫 長技公司取得標案,長技袁志宏就請我過來幫忙,所以我就 沒有阻止這件事情,而且還幫他從臺北把其他廠商的服務建 議書拿回來」,所以其實他當時確實沒有阻止你? 證人張文漢答 沒有。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你交給袁志宏的投標廠商的服務建議書原本,之後是怎麼取 回的? 證人張文漢答 那一天見面的時候,問他可不可以幫我擬初審意見,因為後 來時間可能太趕,沒有弄完,因為還要麻煩他,想說資料就 讓他帶回去,可是那時候也沒有想太多,只是我印象中好像 知道陳昌政之後會出差,那時候我也沒有想太多,想說反正 之後再看怎麼取回。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所以之後是誰取回了? 證人張文漢答 我休假回去之後遇到陳昌政,我跟陳昌政說:「袁志宏要去 臺北出差,你到時候可不可以幫我拿資料回來」。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所以最後是陳昌政取回? 證人張文漢答 是的。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是約在哪邊? 證人張文漢答 怎麼約我不知道,因為後來我跟陳昌政說,不然你跟袁志宏 聯絡。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是否利用陳昌政去臺北開會的時候? 證人張文漢答 對,就是他出差。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後來陳昌政確實有把服務建議書交回來給你沒有錯? 證人張文漢答 沒有錯。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有交回來給你? 證人張文漢答 有。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被告陳昌政取回投標廠商的服務建議書給你時,有無跟你說 什麼? 證人張文漢答 沒有。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你有沒有跟他說什麼? 證人張文漢答 印象中好像沒有說什麼,反正資料都交出去了。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請提示一下電子卷第40頁,你說你沒說什麼,但陳昌政說: 「張文漢有暗示我不要講出去,我拿資料給張文漢的時候, 就有跟張文漢說這個東西不能給廠商,結果張文漢回我說, 不要講出去就好,別人也不會知道」,這時調查官有問陳昌 政說:「張文漢跟你這樣講之後你怎麼回答?」,他說:「 我說好,我不會講」,所以按照你的說法,其實當時是你有 告訴他不要講,而且他還會回答你說:「好,我不會講」, 跟你剛剛所說的是不一樣的? 證人張文漢答 因為時間也有點久了,可能那時候筆錄記載的比較確實。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因為那時距離當時案發的時間比較接近,你其實當時講的應 該是比較清楚的,是否如此? 證人張文漢答 應該是。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依照你方才所述,被告是否除了事前沒有阻止你洩漏投標廠 商的服務建議書之外,而且還在你洩漏之後,還幫你把洩密 的資料給取回來,而且還有承諾你說他不會講出去,從剛剛 這樣詢問的過程,其實你還沒交出去之前他就已經知道,他 不只沒有阻止你,後來還幫你拿回來,甚至之後還跟你說他 不會講出去,這樣是沒有錯? 證人張文漢答 應該是,可是我真的覺得,他只是幫我把資料拿回來。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你先前已經跟袁志宏約好要給你30萬元,袁志宏在什麼時候 給你? 證人張文漢答 好像是長技公司得標之後,有一天他來市政府,後來他就給 我。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是在長技公司得標之後他才給你30萬元的? 證人張文漢答 沒有錯。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你是本採購案的工作小組成員,你洩露投標的服務建議書給 袁志宏,而且收了他30萬元的賄賂,之後檢察官是否有起訴 你? 證人張文漢答 有。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請提示電子卷第159 頁起訴書,有關於該公文建置系統的採 購案,你確實有被本署起訴? 證人張文漢答 而,對。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請提示電子卷第163 頁,法院其實就這部分是否已經判決了 ? 證人張文漢答 對。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這個判決記載張文漢你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2 年 10月,褫奪公權2 年,是這樣子沒有錯嗎? 證人張文漢答 沒有錯。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仔細看這個判決書的內容,會發現你在那個你被起訴的案件 ,其實你從頭到尾都是承認犯罪,你在調查站的時候就自白 了,你在偵查中也自白,在審判中也自白,本案被告陳昌政 說他沒有構成犯罪,你在你那個案件沒有想過說,你要拼拼 看能不能拚無罪嗎?為何沒有想說你要拚無罪? 證人張文漢答 因為我真的有拿30萬元。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你的意思是證據很明確,所以你承認了? 證人張文漢答 是的。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自白還可以減刑對不對? 證人張文漢答 是的。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被告是在你承認收了袁志宏30萬元賄賂之前就去投案,還是 在你承認之後才去投案的? 證人張文漢答 我不知道,我只記得我102 年被搜索的時候,被告才跟我說 他也有收錢。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所以你先被搜索,他才知道? 證人張文漢答 對。那時候他才跟我講他也有收錢,因為我都不知道他有收 錢,我不知道他有收錢。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請提示電子卷第25、26頁,調查員問:「你在101 年就收了 袁志宏的10萬元,為什麼現在才來?」,陳昌政說:「因為 臺中中地檢署指揮調查站中機組在11月25日去搜索張文漢的 辦公室,有把陳昌政帶回去詢問,當天我還不知道是跟長技 公司有關,後來我瞭解跟長技公司有關之後,我才想到那我 趕快要去自首,但是不知道方式,所以我就請假跟律師談, 律師建議我趕快去跟偵查機關自首」,按照陳昌政的說法, 其實是他發現你先被搜索,而且有提到這個長技公司的案件 ,他才知道可能也會跟他有關係,他才趕快去自首,所以換 句話說,依照陳昌政的說法,他事實上是在你先被搜索,你 都是承認的,你也認罪了,之後他才趕快去投案,是否如此 ? 證人張文漢答 應該是。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稱 沒有其他問題。 審判長請辯護人行反詰問。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陳昌政在擔任工作小組成員期間,你知道他會不會跟袁志宏 接觸? 證人張文漢答 我不知道。他比我還早認識袁志宏,因為他是我工作的前手 ,長技公司本來就是我們舊公文系統的廠商。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就本件的招標程序,袁志宏會不會跟陳昌政接觸? 證人張文漢答 後來這個公文整合系統是我是承辦人,基本上袁志宏是跟我 聯繫的。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他會跟陳昌政聯繫嗎? 證人張文漢答 陳昌政就沒有辦理這個業務了。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他沒有辦理這個業務,他這個工作小組成員裡面,具體是辦 什麼業務? 證人張文漢答 他只是負責審查我的初審意見。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就是你剛剛有回答檢察官的? 證人張文漢答 對。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負責審查你的初審意見,他對於你的初審意見是形式上審查 ,還是說他有裁量權可以更正? 證人張文漢答 其實他們會看招標文件的內容是否符合,會修改,形式是這 樣子,但是可能細節會修改,最後還是科長決定。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他會修改,他是依據什麼修改? 證人張文漢答 可能是我在解讀上面內容的。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因為你剛剛有講,他們在確認你的初審意見的時候,是對照 廠商所提供的資料? 證人張文漢答 是的。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的意思是說,他們的修改,是廠商提供的資料跟你的初審 意見不一樣的時候,他們把它挑出來? 證人張文漢答 原則上。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還有沒有其他的?或者可不可以解讀,他可以解讀廠商提供 的文件是什麼意思,所以認為你的初審意見寫錯了? 證人張文漢答 這個工作小組都會討論。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會討論,所以不是一個人可以決定的? 證人張文漢答 對。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在評選的時候廠商是不是要去做簡報? 證人張文漢答 對。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剛剛回答檢察官說,他在做簡報的時候,廠商不能再增加 ,是什麼意思? 證人張文漢答 因為有一個注意事項,那個注意事項裡面,我沒記錯應該是 第4 項裡面有規定,廠商的投標資料內容事後的變更,或者 是在簡報裡面呈現的,是不能作為評選的依據的,就是有個 法規。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也就是說,廠商在向評選委員做簡報的時候,如果超出你的 初審意見的話,是不能做評選依據的,是否這個意思? 證人張文漢答 應該是說他簡報的內容,我們還是以服務建議書裡面的內容 做依據,他的增加我們基本上不會納入評選的考量。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在本件裡面,廠商的服務建議書是何時拿給工作小組? 證人張文漢答 基本上我們招標公告之後他們要來投標,投標的時候,截止 日前他們就要把服務建議書提出來。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提出來之後可不可以再更改內容? 證人張文漢答 不行。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剛剛有跟檢察官講說,袁志宏跟你要服務建議書的時候, 你當時沒多想,是否因為他拿回去也不能更改? 證人張文漢答 我那時候是這樣想。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覺得不會造成招標程序有任何影響,所以才同意交給他? 證人張文漢答 我不知道會不會影響。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請庭上提示供述證據3 證人張文漢104 年2 月25日偵訊筆錄 第3 頁,檢察官剛剛拿了這這段話來問你,「陳昌政提到我 想去找袁志宏,就請他就這些廠商的服務建議書請袁志宏給 我一些意見,因為當時我才剛接這個業務不太熟,所以才有 這樣的想法,但陳昌政知道後就有提醒我,拿這個資料過去 不好」,當初這樣講,是代表陳昌政在你跟他講的時候,他 就已經知道你要拿這些資料給廠商的,你回答是,但是你能 不能確定,陳昌政是知道你有要拿服務建議書給廠商的意思 ,還是你真的會拿服務建議書給廠商? 證人張文漢答 因為陳昌政就坐我旁邊,當初陳昌政聊天的時候其實蠻推薦 長技公司的,那時候我是問他一些服務建議書的問題,他也 不知道,市府的長官也沒有辦法解決,所以我才跟他說,我 們還是找原先的廠商長技公司給我建議。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因為這段話,剛剛回答檢察官說,所以陳昌政知道你要拿 服務建議書給給袁志宏? 證人張文漢答 他知道。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但是他有提醒你,拿這些資料過去不好,是否代表其實陳昌 政反對你拿給袁志宏? 證人張文漢答 我覺得他就是提醒我而已,可是我不當一回事。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可不可以解讀你剛剛回答檢察官的,他知道你真的要拿給。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起稱 異議:這部分已經是要證人臆測。 審判長問 對於檢察官異議,有何說明理由?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稱 剛剛檢察官拿這段話來問證人,因為當初證人在檢察官面前 做這樣的回答,所以陳昌政是否知道,顯然也是臆測,我想 針對檢察官臆測的問題,證人回答檢察官臆測的答案,來做 釐清而已。 審判長諭知 證人在偵訊時已經做出回答,這個回答是否能夠詮釋為臆測 ,檢辯雙方各有說法,但應不適合繼續朝這樣的方向詢問, 請辯護人更改問題。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剛剛有回答檢察官說,陳昌政有答應你說不會講,不會把 你要拿服務建議書給袁志宏的事情講出去,這時有無提到要 給陳昌政報酬? 證人張文漢答 沒有。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剛剛也有回答檢察官,你是被搜索時才知道陳昌政也有拿 到錢? 證人張文漢答 對。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陳昌政究竟是在何時知道你拿服務建議書給廠商的,他確認 了這件事情? 證人張文漢答 那時候我問他,我覺得初審意見,因為我們有壓力,這個系 統一定要完成,時間緊迫,我就跟他聊天時這樣提起,所以 那時他就知道我會把那個。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那時他已經知道你會把建議書拿給廠商,你實際拿給廠商, 這件事情他是在何時知悉?你真的付諸實行拿給袁志宏之後 ,他何時知道的? 證人張文漢答 我休假回去之後,請陳昌政幫我,趁他去臺北出差的時候把 資料拿回來,我覺得那時候他就知道了。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那是你覺得,你有無跟陳昌政說是要拿服務建議書回來? 證人張文漢答 我沒有講。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所以你沒有辦法確定他知道他要拿服務建議書回來? 證人張文漢答 我是叫他找袁志宏聯絡,至於他與袁志宏之間有無提到拿服 務建議書,這我就不知道。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不知道他們二人有無提到,但是是你叫他聯絡袁志宏的, 你為何要叫陳昌政聯絡袁志宏? 證人張文漢答 因為袁志宏會去臺北出差,既然陳昌政有去臺北出差,我想 說讓陳昌政。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要叫他去找袁志宏,你總是要跟他說是何原因要找袁志宏 ,吃飯、喝酒,還是拿東西? 證人張文漢答 因為陳昌政之前就知道我要把服務建議書拿給長技公司。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但是你是叫陳昌政去拿東西回來? 證人張文漢答 我是跟他說拿文件。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有無具體指出是服務建議書? 證人張文漢答 沒有。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稱 沒有問題。 審判長請檢察官為覆主詰問。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請提示電子卷第43頁陳昌政筆錄,當時調查官有問陳昌政: 「你何時知道張文漢跟長技公司袁志宏約定要拿服務建議書 給長技公司參考?」,陳昌政已經講的很清楚,他說:「張 文漢要求要拿服務建議書給袁志宏之前,就有跟我提到,而 且我就有告訴他說不好」,換句話說,依照陳昌政自己的說 法,其實你在服務建議書還沒交出去之前,他就很清楚? 證人張文漢答 應該是。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剛剛在主詰問時,你是否已經承認有把服務建議書交給袁志 宏? 證人張文漢答 是的。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你也是本採購案的主辦人員沒有錯? 證人張文漢答 沒有錯。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請提示非供述證據編號8 ,依照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3條,本委員會參與評選的工作人員,對於這個所受評選廠 商的資料,除公務上使用或法令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 選後亦同。你是主辦人員,你也承認交給袁志宏,這規定已 經在這邊,依照這個規定,你已經很明顯違反保密義務? 證人張文漢答 我這是事後才知道。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你都不知道有這個法律規定? 證人張文漢答 我以為是不要把評委的名單洩漏就可以。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請提示電子卷第96頁,檢察官有問他說:「投標廠商之間如 果在提出服務建議書之前,拿到其他投標廠商的服務建議書 ,或告知他內容的時候,是否會取得優勢地位?」,杜俊維 說基本上服務建議書就是不能外洩,就像剛剛提示的法規一 樣,他說如果這樣的話,廠商在評選委員會上會有優勢。剛 剛已經給你看過,這是不能外洩的,你們科長也說,如果外 洩的話,廠商在做簡報的時候就可以獲得優勢,按照你所說 的,你們科長都已經很清楚,這個東西不能外洩,所以你確 實有違反保密義務? 證人張文漢答 我現在知道了。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你這一件有收受30萬元,袁志宏有給你30萬元? 證人張文漢答 對。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袁志宏除了本件30萬元之外,有無曾給你過任何金錢或是禮 物? 證人張文漢答 沒有。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所以他會給你這30萬元,就是因為這個採購案沒有錯? 證人張文漢答 應該是。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被告陳昌政也收了10萬元,你覺得他是為什麼會收這10萬元 ?按照你講的,袁志宏其實會給你錢就是因為這個採購案, 以前從來沒有給你過錢。 證人張文漢答 陳昌政會收錢我都不知道。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問 你都不清楚? 證人張文漢答 是。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稱 沒有問題。 審判長請辯護人行覆反詰問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剛剛說陳昌政提醒你,提供服務建議書給廠商不好,你沒 有放在心上,可是你後來交出服務建議書的時候,有再跟陳 昌政講嗎? 證人張文漢答 交出去之後,當天也是因為要拜託長技公司幫我寫初審意見 ,所以才把服務建議書交給他們,只是後來時間來不及,他 們就帶走,我是想,因為我知道陳昌政要去臺北出差,所以 我休假回去之後遇到陳昌政的時候,才跟他講幫我拿文件。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交出服務建議書的時候,有沒有跟陳昌政再講一次,說你 要交服務建議書給袁志宏? 證人張文漢答 陳昌政知道我把服務建議書交出去了。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他知道,後來那次他有沒有表示同意或者是反對的意思? 證人張文漢答 他應該只是提醒我不妥。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稱 沒有問題。 審判長諭知證人張文漢交互詰問完畢。 審判長問 被告是否有問題要詢問證人或與證人對質? 被告稱 有問題。 被告問 請提示電子卷第123 頁我是工作小組的成員之一,你是主辦 人,我們其他工作小組成員的工作內容,是否我們只是書面 審查這些廠商提出來的文件有無短缺,或是資格是否符合我 們的招標規定,然後再交給你彙整? 證人張文漢答 應該是說初審意見是我草擬的,初審意見我草擬完之後,工 作小組會針對我的初審意見來討論。 被告問 是不是我們把這些書面資料做完,才交給你草擬你的初審意 見,再交給評審委員他們去開會? 證人張文漢答 應該是初審意見我先草擬完之後,我們的工作小組才來討論 ,討論完之後再科長決定,之後才送給評選委員。 被告問 請提示電子卷第40頁筆錄,我是否在你請我幫你把資料拿回 去之後,才知道你把招標資料交給長技公司的袁志宏?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起稱 異議,重複提問。 審判長諭知 這個問題剛剛有確認過了。 被告答 因為剛剛檢察官是問,是不是我早就知道,但從這段資料可 以看得出來,其實我是拿回去之後才知道。 審判長諭知 證人已經針對這個部分的內容有確認過了,所以你如果再問 的話,是一個重複提問的情形。有無其他問題詢問證人? 被告答 沒有其他問題。 審判長問 叡風公司、康巨公司、智翼公司這三家標廠商,所提出來的 服務建議書正本,究竟有幾份? 證人張文漢答 一般投標,正本應該會有4份。 審判長問 你為什麼一定要請陳昌政將這三家公司的服務建議書取回? 證人張文漢答 他們兩個都在臺北出差,他們兩個碰面的時候拿回來就好了 ,因為我在工作小組開會之前,就必須把資料拿回來,所以 就沒有想那麼多。 審判長問 在評選委員會評選決標之前,你必須要把廠商的服務建議書 正本全部取回,你的意思是不是這樣? 證人張文漢答 是。 審判長問 是否這些服務廠商的服務建議書的正本,在評選委員會決標 的時候都必須要擺在上面? 證人張文漢答 都放在辦公室。 審判長問 有可能評選委員是需要參考的? 證人張文漢答 對。 審判長問 陳昌政從袁志宏那邊取回叡風公司、康巨公司跟智翼公司這 三家公司的服務建議書,他如何交付給你? 證人張文漢答 他回來的時候就交給我,也沒有特別講什麼。 審判長問 也沒有特別講,回來之後他就直接交給你了? 證人張文漢答 對。 審判長問 假如陳昌政把你將服務建議書交給袁志宏的這件事情,告訴 你們科長,也就是同時是工作小組的成員杜俊維,或者向臺 中市政府的政風室做舉報的話,會對整個標案有什麼影響? 證人張文漢答 應該就會認為這個不符合公平性。 審判長問 所以會產生一個廢標之結果? 證人張文漢答 是。 審判長問 他要求拿叡風、康巨、智翼這三家公司的服務建議書,拿回 去到底要做什麼?因為據你剛剛的證述,服務建議書提出之 後是不能夠更改的,他拿回去要做什麼? 證人張文漢答 我請他幫我擬初審意見,以及做廠商之間的比較表,還有他 們的營業額,等於說他幫我寫初審意見。 審判長問 他幫你擬具初審意見的文稿,所以必須要有這些文件? 證人張文漢答 是。 審判長問 除此之外呢?如果這樣,是你拜託他事情,為什麼還要給你 錢?等於他幫你工作,本來初審意見應該從頭到尾是你自己 經手、自己製作的,但是你現在請他幫你製作初審意見的稿 子出來,這部分的話,反而是你拜託他工作,你服務建議書 給他,他願意給你錢,這個因由到底在哪裡?服務建議書也 不能修改,他拿回去幹什麼? 證人張文漢答 應該是我交付服務建議書給他們,給我的報酬。 審判長問 服務建議書交給袁志宏,長技公司或袁志宏是拿來做什麼? 拿這個其他廠商投標的服務建議書要做什麼? 證人張文漢答 可以比較知道其他廠商提出的條件,還有他們對於公文整合 的一些技術,其實長技公司是說沒什麼用。 審判長問 他積極的想要取得這三家投標公司的服務建議書,一定有他 背後的目的,甚至於他為了這三家的服務建議書,願意支付 30萬元給你,這背後應該是有他的目的性存在,你認為他的 目的性是什麼? 證人張文漢答 單純就這件,我覺得應該只是因為我是承辦人,把服務建議 書交給他,應該也是接下來後面好辦事。 審判長問 他取得了這三家其他投標廠商的服務建議書之後,是否他們 在評選委員會進行評選、評決的時候,所提出來的簡報,他 能夠更加充實長技公司的簡報? 證人張文漢答 初審意見我們交出去之後,至於怎麼評選,我是不清楚。 審判長問 評選的時候,各家廠商是不是要提出簡報? 證人張文漢答 規定是這樣沒錯。 審判長問 所以他得到其他投標廠商的服務建議書,是否可以充實他本 身長技公司的簡報內容? 證人張文漢答 原則上應該是可以。 審判長問 你在被搜索的時候,你有把陳昌政幫你取回叡風、康巨、智 翼這三家公司的服務建議書,這個事情已經坦承,有供述出 來了嗎? 證人張文漢答 時間有點久,我忘記了。 審判長諭知 因為這部分可能會牽涉到自白、自首的認定,公訴人可能就 這部分需要補充,不然我們在這部分的認定上可能會有缺陷 。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稱 本案在之前準備程序就被告有無構成自首部分,雖然他一開 始是自首,可是檢辯雙方已達成協議,本案被告其實是沒有 符合自首,這部分雙方是不爭執的,所以本案其實不用討論 被告到底有沒有符合自首,只有是否有第8 條第2 項自白的 適用而已,不會討論自首的問題,因為其實實際上自首的是 證人張文漢,因為他更早講出來。因為這部分在準備程序之 前,檢辯協商時就已經有確認下來,就本案其實沒有自首與 否的問題。 受命法官徵得審判長同意後訊問證人。 受命法官問 你剛才有提到,在招標公告之後投標的廠商會提出服務建議 書,之後在評選的時候會邀請投標的廠商做簡報,超出服務 建議書的內容,你們不會列入評選委員會評選考量的範圍, 這是有明文的法令規定,還是是你們約定俗成的一種習慣? 證人張文漢答 這是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及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應注 意事項裡面,應該是第4 項,規定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 場詢答者,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效性,簡報不得更改廠商 投標文件內容,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應 不納入評選。 受命法官問 你剛才講的法律有規定,就是這個明文規定就對了? 證人張文漢答 對,有個注意事項。 受命法官問 本件你在春水堂市政店,交付叡風、智翼、康巨公司的服務 建議書給袁志宏的時候,長技公司投標的服務建議書已經提 出來了嗎? 證人張文漢答 已經提出來了。 受命法官問 既然已經提出來了,根據你剛才的說法,超出原本提出服務 建議書的內容,評選委員會是不會列入評選的考量,他為什 麼還要再跟你索取其他三家競爭廠商的服務建議書? 證人張文漢答 因為他們其實也是還沒有把握,所以可能也想看一下其他公 司的資料。 受命法官問 剛才你回答審判長,在簡報的時候他對自己的公司可以做更 有利的說明? 證人張文漢答 應該是。 受命法官問 剛才你有回答審判長說,廠商的服務建議書會請他們提出4 份的正本? 證人張文漢答 一般投標是這樣。 受命法官問 本案有無請這四家廠商提出四份的服務建議書? 證人張文漢答 因為都在辦公室裡面。 受命法官問 幾份你有辦法確認嗎? 證人張文漢答 一般投標是這樣。因為都放辦公室裡面。 受命法官問 你交給袁志宏的叡風、智翼、康巨公司的服務建議書,後來 請被告陳昌政北上出差的時候向袁志宏先生取回,取回的這 一份,後來是有在評選委員會的時候提出來,作為評選委員 評選參考的服務建議書? 證人張文漢答 服務建議書內容都是一樣,所以我們交出去的,就是當初他 們投標的時候提出的服務建議書。 受命法官問 所以你沒辦法確認本案有幾份服務建議書的正本? 證人張文漢答 一般投標是4份。 受命法官問 服務建議書的內容都是一樣的? 證人張文漢答 是。 受命法官問 提示非供述證據2 本招標案之初審意見,你剛才有提到,你 有請袁志宏幫你擬初審意見,最後本招標案呈現給評審委員 評選的這個初審意見,是袁志宏擬具的嗎? 證人張文漢答 他是寄給我電子檔,我現在離職了,我也不知道當初他寄給 我的資料是怎麼樣的內容。 受命法官問 你確實有請袁志宏擬具本招標案的採購案的初審意見,他確 實有寄給你電子檔? 證人張文漢答 對。 受命法官問 你確實有從他寄給你的電子檔列印出來,交付給評審委員去 作為本採購案的評選? 證人張文漢答 形式差不多,但是我們應該有修改。 受命法官問 修改的部分你還記得嗎? 證人張文漢答 我不記得了。 陪席法管徵得審判長同意後,訊問證人。 陪席法官問 你交付給袁志宏的服務建議書正本如果沒有取回,對這個標 案有什麼影響? 證人張文漢答 因為規定就是要有這些資料,我當初覺得,提出來的任何投 標,我們都要保留給評審委員,所以如果遺失的話,應該可 能招標就有瑕疵。 (暫休庭) (入庭) (續行審理) 02.33.34 補充訊問證人。 審判長問 證人剛剛有提到一個證詞是說,評選委員會進行簡報的時候 ,簡報的內容不能夠逾越服務建議書的內容,這個法律的規 範為何,你是否知道? 證人張文漢答 是一個注意事項。 審判長問 這個注意事項全稱是什麼? 證人張文漢答 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及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應注意事 項。 審判長諭知 依國民法官法第73條第1 項後段,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於證人經詰問完畢,得於告知審判長後,於待證事項範圍內 ,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補充訊問之。各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 官有無問題欲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補充訊問證人? 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均稱 無。 審判長問 對證人張文漢之證述,有何意見?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稱 證人交給袁志宏服務建議書,袁志宏幫忙擬具初審意見,證 人使用袁志宏草擬的內容,而且袁志宏取得服務建議書之後 ,就可以知道其他廠商開出來的條件還有技術,好充實長技 公司在評選委員會的簡報的內容;第二個,張文漢一定要在 101 年9 月14日評選會議之前,取回交給袁志宏的服務建議 書正本,不然的話,其實後面的招標程序會有問題,所以他 才會委託被告陳昌政去臺北幫忙把跟袁志宏取回服務建議書 ;第三個,被告陳昌政在幫袁志宏取回服務建議書之前,其 實已經知道張文漢有把服務建議書正本交給袁志宏這個事實 ;第四個,被告陳昌政知道張文漢洩漏服務建議書的正本給 袁志宏之後,其實沒有阻止張文漢,他還答應張文漢不會把 事情講出去,甚至幫忙取回服務建議書,再來,張文漢證稱 ,也知道如果陳昌政去舉報的話,本採購案去就會被廢標; 最後,張文漢收受30萬元,是取得這個服務建議書的報酬, 而且袁志宏除了這個採購案有交付30萬元之外,過往其實沒 有交付金錢給張文漢過,這部分是我們以上就張文漢證詞的 內容,幫各位法官可以釐清這個事實。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稱 證人證述有講到,陳昌政是知道證人有交付建議書給袁志宏 的這件事情,是屬於臆測,因為在檢察官所提示的被告陳昌 政的筆錄裡面,其實他已經有做了反對的意思表示,甚至於 已經有很明確的說這是不妥的,也因此衍生而來的是,證人 的證詞並沒有辦法證明,陳昌政示同意交付服務建議書的, 也因此更無法辦法證明,被告陳昌政所收受的10萬而,與交 付服務建議書而違反保密義務的這件事情,有任何的對價關 係。 被告答 證人應該是時間太久,記憶上有點錯誤,我是在跟袁志宏取 回服務建議書後,才知道證人有把資料交給袁志宏,不然我 不會質問他說:「這個資料應該不能給廠商」,他回答我說 :「你就不要說就好了,別人也不會知道」,我是基於同事 的情誼,才沒有去舉報他把這個資料交給袁志宏,所以事先 我並不知道他有把這個資料交給袁志宏。 審判長問 是否同意證人張文漢離庭? 均答 同意。 諭知同意證人張文漢離庭。 ******************************************************* 證人趙裕仁(黃檢主詰,楊律反詰) ******************************************************* 點呼證人趙裕仁入庭,並於應訊席就坐。 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交互詰問,證人趙裕仁係由檢察官聲請,請 檢察官行主詰問。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你的職業為何? 證人趙裕仁答 長技公司的負責人。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擔任長技公司負責人多久? 證人趙裕仁答 當了7至8年。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長技公司的業務主要是什麼?長技公司主要的營業項目為何 ? 證人趙裕仁答 是以做資訊類的為主。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你們客戶主要是誰? 證人趙裕仁答 主要是公家機關。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你的意思是說,你們主要客戶的來源是政府機關單位的採購 案件? 證人趙裕仁答 對。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是否知悉臺中市政府余101 年8 月13日,有公告一個公文整 合系統建置採購案件? 證人趙裕仁答 知道。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貴公司有無標這個案子? 證人趙裕仁答 有標。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貴公司標這個案子的時候,還有無其他公司投標? 證人趙裕仁答 有。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是哪些公司去投標? 證人趙裕仁答 我記得連我們公司有四家,有一個叡風,其他幾家名字我沒 有記住,我沒有印象。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請提示非供述證據二初審意見,除了你剛剛說的叡風公司外 ,還有智翼跟康巨公司,這兩家公司是否也有投標? 證人趙裕仁答 印象中有,對。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智翼公司、叡風公司、康巨公司與長技公司的關係為何? 證人趙裕仁答 同行。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與長技相比,叡風公司、智翼公司跟康巨公司規模如何? 證人趙裕仁答 我不太清楚。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當時除了貴公司外,還有智翼公司、叡風公司、康巨公司投 標,貴公司當時有無把握可以得標? 證人趙裕仁答 沒有,那時候沒有把握。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貴公司是哪一個員工負責這個標案的? 證人趙裕仁答 經理袁志宏。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你說長技公司沒有把握可以得標這個標案,當時袁志宏或你 有無想說要怎麼解決這個問題? 證人趙裕仁答 實際都是由袁志宏負責。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袁志宏有無找你討論? 證人趙裕仁答 有,就說希望能夠得標。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袁志宏有無說他要怎麼做? 證人趙裕仁答 就是透過承辦人。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要怎麼樣透過承辦人? 證人趙裕仁答 他說要打點承辦人。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你跟承辦人張文漢是否認識? 證人趙裕仁答 我不認識他。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在投標這個標案的時候,你有無見過承辦人張文漢? 證人趙裕仁答 沒有。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完全沒有見過張文漢? 證人趙裕仁答 投標前沒有,後來有一次在春水堂有見過而已。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有在春水堂有見過,那時候是投標前還是投標後? 證人趙裕仁答 投標後。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投標這個標案之後,跟張文漢有在春水堂碰面,你的意思是 如此? 證人趙裕仁答 對。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當時在場的除了你跟張文漢之外,還有無別人? 證人趙裕仁答 我們經理袁志宏。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袁志宏也有去? 證人趙裕仁答 對。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是誰約張文漢過去的? 證人趙裕仁答 經理袁志宏。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你們那時在春水堂碰面,張文漢有做什麼事情? 證人趙裕仁答 也沒做什麼事情,那時候沒做什麼事情。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為什麼要跟張文漢在春水堂碰面? 證人趙裕仁答 主要是要瞭解其他公司投標的內容。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那天見面的時候,張文漢有無拿資料給袁志宏? 證人趙裕仁答 我忘記了。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當天張文漢有沒有提出什麼樣的要求? 證人趙裕仁答 有協議,袁志宏有來跟我講,他們好像私底下有協議要30萬 元。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30萬元是要給誰? 證人趙裕仁答 張文漢。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為什麼要給張文漢30萬元? 證人趙裕仁答 他是承辦人。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張文漢是承辦人,他有幫你們做什麼事嗎? 證人趙裕仁答 實際上,就是希望讓我們公司得標。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張文漢在這個標案裡面,有對你們公司提供什麼樣的幫助? 證人趙裕仁答 實際上我不曉得,要問袁志宏。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請提示供述證據四102 年11月6 日偵訊筆錄第6 頁,同樣的 問題其實偵查中檢察官也問過,當時檢察官問你說:「張文 漢幫了哪些忙?」,你說:「張文漢有把其他廠商的服務建 議書拿給我們看,並且讓我們拷貝,讓我們瞭解其他廠商的 解決方案」,你當時是否有跟檢察官這樣講? 證人趙裕仁答 有,這個對。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張文漢當時有把其他廠商的服務建議書交給你們? 證人趙裕仁答 他有交給袁志宏。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為什麼你們公司要拿到其他三家廠商的服務建議書? 證人趙裕仁答 瞭解到別家以後,我們比較容易得標。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你們瞭解別家之後比較容易得標? 證人趙裕仁答 對,有助於我們招標,自己得標,我們知道別家的大概怎麼 作法,可能以後在投標的時候,甚至在什麼時候。就是比較 容易得標。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但是剛剛證人張文漢說,他拿服務建議書給你們公司的袁志 宏的時候,其實你們公司已經投標了? 證人趙裕仁答 對。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既然你們這時都投標了,也有交服務建議書出去,去拿別家 公司的服務建議書,對你們公司有什麼好處? 證人趙裕仁答 第一個就是,對以後投標也有幫助,以後如果要到別的地方 去標案,我們也可以瞭解這個,第二個,其實也是作為一個 聯繫,跟張文漢一種聯繫,看他能多幫我們,就盡量幫我們 。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在這個標案之前,你們公司有無給過張文漢錢或者是禮物, 或者是請他們吃飯? 證人趙裕仁答 我印象中是沒有。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既然沒有的話,為什麼要從這個標案才開始跟張文漢聯繫? 證人趙裕仁答 因為這個是他承辦人,以前可能有的標案他沒有承辦,這個 標案是他承辦。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臺中市政府行政處資訊科之前承辦這個相關業務的承辦人, 是哪一位? 證人趙裕仁答 之前承辦的我是不曉得,要問袁志宏。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你們有無給之前承辦人錢,當作聯繫? 證人趙裕仁答 之前沒有。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為什麼要選擇這個標案開始跟承辦人聯繫?究竟是對你們公 司有什麼幫助,你可否再說的具體一點? 證人趙裕仁答 主要就是要得標,就是這樣。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就是要得標? 證人趙裕仁答 對。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30萬元這個數字是誰說的? 證人趙裕仁答 袁志宏跟我提的。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你當時有答應嗎? 證人趙裕仁答 我說可以。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袁志宏說要30萬元,你後來給袁志宏多少錢? 證人趙裕仁答 我給40萬元。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為什麼會給40萬元? 證人趙裕仁答 後來袁志宏說要40萬元,10萬元要再謝謝另外一個人。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10萬元要再謝謝另外一個人,請問是謝謝誰? 證人趙裕仁答 應該是陳昌政。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為什麼要花10萬元謝謝陳昌政? 證人趙裕仁答 我是聽從袁志宏的建議,他說也請他幫忙。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袁志宏也請陳昌政幫忙,請問幫忙什麼? 證人趙裕仁答 這我就不清楚,實際的我不清楚。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你是給袁志宏40萬元? 證人趙裕仁答 對。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30萬元是給張文漢? 證人趙裕仁答 對。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你說有10萬元袁志宏後來交給了陳昌政? 證人趙裕仁答 是,這是袁志宏跟我這樣講。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你說這30萬元是當時跟張文漢有聯繫,這30萬元跟張文漢交 給你們服務建議書有無關係? 證人趙裕仁答 有關係。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你說10萬元袁志宏後來交給了陳昌政,是因為陳昌政幫了忙 ,但是幫什麼忙你不知道,是否如此? 證人趙裕仁答 對。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你交給袁志宏40萬元,在你們公司是怎麼作帳的? 證人趙裕仁答 會計小姐作帳的。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請提示非供述證據六,你確認一下,這是否你們公司的明細 分類帳? 證人趙裕仁 對。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 紅色框框的部分有記載「中市府1011034 、comi2-1 」,有 一個49萬元的支出,可否說明這個款項是做什麼用的? 證人趙裕仁答 就是有40萬元交給袁志宏。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為何是49萬?多出來的9萬塊? 證人趙裕仁答 有時候我會叫會計多領一點錢,我也要用。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9月元有時候是你自己個人的支出? 證人趙裕仁答 對,個人支出。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你們科目是登載「comi」,是何意思? 證人趙裕仁答 就是佣金的意思,就是要給佣金。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comi」是佣金的意思? 證人趙裕仁答 應該是,我們會計小姐應該這樣是。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comi」的意思你說是佣金,「comi」是commission的縮寫 ? 證人趙裕仁答 對,應該是。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這筆錢是在你們公司得標之後才撥款的? 證人趙裕仁答 對,得標以後。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你們這個標案後來有得標? 證人趙裕仁答 對,有得標。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用多少錢得標的? 證人趙裕仁答 1510萬元得標。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你交給袁志宏負責的這40萬元,就是用來給陳昌政10萬元, 跟用來支付張文漢30萬元的這筆錢,有無包括在你們的1510 萬元?你們得標1510萬元,你們有用這些錢的某個部分,當 作是這40萬元的支出?還是這40萬元是另外你們公司再撥錢 出的錢? 證人趙裕仁答 另外再撥錢。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稱 沒有其他問題。 審判長請辯護人行反詰問。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你在本案被查獲之前,是否知道袁志宏有交付陳昌政10萬元 的事情? 證人趙裕仁答 知道。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你是什麼時候知道的? 證人趙裕仁答 他跟我要錢的時候。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他跟你要錢的時候,他跟你怎麼說? 證人趙裕仁答 他本來說30萬元要給承辦人,後來說陳昌政也有幫我們,再 跟我說可不可以多10萬元,就給陳昌政,主要是謝謝他。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有無說謝謝他什麼事情? 證人趙裕仁答 也沒有,沒有明確講,其實就是感謝他幫忙我們公司能順利 得標。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請提示供述證據四103 年9 月11日證人趙裕仁筆錄第4 頁, 這是你在廉政署當時做的筆錄,問題是:「你把上開40萬元 交給袁志宏之後,你是否知道袁志宏如何處理這筆獎金?」 ,你的回答是:「我記得袁志宏跟我說過,其中30萬元交給 張文漢,時間地點不清楚,後來某日袁志宏又告訴我,要把 另外10萬元交給陳昌政,如何分別交付我也都不清楚」,你 當時的回答跟你剛剛講的好像不太一樣,筆錄中看起來,袁 志宏是分開的時間告知你的,但你剛剛說他跟你要40萬元的 時候,就是跟你說要給陳昌政跟張文漢,能否確認到底是怎 麼樣的經過? 證人趙裕仁答 沒有,剛開始本來就是說要給30萬元,後來我記得袁志宏經 理得標以後跟我說,要再多謝謝,就變成40萬元,因為要另 外再感謝一個人,所以再多10萬元,在春水堂的時候,當初 只有講到30萬元,我說好,後來得標以後他說還有一個人, 要拿40萬元,30萬元給承辦人、10萬元給另外一個人,我就 說好。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再往下一個問題,問:「袁志宏是不是有告訴你,他把10萬 元交給陳昌政的原因是什麼?」,你那時候回答:「他說是 因為之前長技有承攬臺中市政府公文系統維護案的期間,當 時的承辦人陳昌政有幫忙協調一些事情,而且陳昌政有把長 技的優點傳達給張文漢,讓張文漢建立對長技的信任,因此 張文漢跟陳昌政都希望臺中市政府這一次的建置案能夠由長 技公司承作」,你剛剛說袁志宏感謝陳昌政有做一些事的內 容,是否像現在筆錄看到的這樣的內容? 證人趙裕仁答 對。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請提示同份筆錄第2 頁,問:「承上,你說有答應給袁志宏 40萬元的專案獎金,這筆獎金的緣由跟數額是如何決定?」 ,你那時的回答是說:「我印象中袁志宏說想給張文漢30萬 元,我就答應給他40萬元的獎金,讓他自由運用」,你當時 回答的內容跟你今天講的好像又不太一樣,要跟你確認你的 意思,到底當時給40萬元的時候,袁志宏有沒有明確跟你說 ,30萬元是要給張文漢、10萬元是要給陳昌政? 證人趙裕仁答 有。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你當時回答的內容跟今天的不太一樣,能否說明?你當時沒 有說到袁志宏有說要給這個陳昌政10萬元,你說他跟你說30 萬元而已,你直接給他40萬元讓他自由運用? 證人趙裕仁答 是,剛開始還沒得標之前是說要30萬元,得標以後袁志宏有 跟我說要40萬元,因為10萬元要感謝陳昌政,我後來就答應 了,那是招標以後。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你自己有沒有跟張文漢本人談過這30萬元的事情? 證人趙裕仁答 沒有,談應該是袁志宏去談的,只是他跟我回報,我說好。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你有沒有跟陳昌政本人談過這10萬元的事情? 證人趙裕仁答 也沒有,也是袁志宏談的。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在這個過程中,袁志宏有沒有跟你提過,他有把10萬元交給 陳昌政的事情? 證人趙裕仁答 沒有,我沒有問他,我只知道反正40萬元給他,他去運用完 ,有沒有實際交給陳昌政,我後來沒有詳問。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當時在春水堂,你剛剛回答檢察官說是投標後? 證人趙裕仁答 對。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春水堂的時候,袁志宏有無跟你說要拿多少錢? 證人趙裕仁答 30萬元。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當時是跟你講30萬元? 證人趙裕仁答 投標後是說,為了順利得標,我們先用30萬元。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所以是投標後,開標得標之前,那時候在春水堂講的是30萬 元? 證人趙裕仁答 對。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稱 沒有其他問題。 審判長請檢察官行覆主詰問。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請提示趙裕仁103 年9 月11日筆錄第4 頁,因為剛剛有問你 同樣的問題,有問你:「臺中市政府行政處資訊科先前承辦 公文整合系統的承辦人是誰?」,你回答說:「不知道」, 可是其實你有回答律師說,當時的承辦人是陳昌政,所以確 認一下,在張文漢之前的承辦人是否是被告陳昌政? 證人趙裕仁答 這是袁志宏跟我講的,對。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你剛剛有回答,過去長技公司並沒有給臺中市政府資訊處的 承辦人任何現金或禮物,你的意思是說,過去長技公司也沒 有給當時的承辦人陳昌政任何現金或禮物? 證人趙裕仁答 沒有。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長技公司是在這個標案才第一次給陳昌政現金10萬元? 證人趙裕仁答 對。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張文漢交給袁志宏、交給長技公司這些其他廠商的服務建議 書,是可以的嗎?是合法的嗎? 證人趙裕仁答 應該是不合法。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為什麼不合法? 證人趙裕仁答 洩漏秘密,商業機密。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為什麼不可以把其他廠商的服務建議書交給你們看?會洩漏 怎麼樣的秘密?會有何種影響? 證人趙裕仁答 讓我們好得標。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張文漢交給你們其他廠商的服務建議書,會有風險嗎? 證人趙裕仁答 這風險我不曉得。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他交給你們這些服務建議書,萬一被發現了,張文漢會被怎 麼樣處理,你是否知悉? 證人趙裕仁答 應該會被政風查。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張文漢交給袁志宏的服務建議書正本,後來張文漢有無取回 ? 證人趙裕仁答 他是交給袁志宏,有沒有取回要問袁志宏。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他正本交給袁志宏,後來張文漢有無把這個正本收回去,你 是否知悉? 證人趙裕仁答 我不知道。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有無聽袁志宏說? 證人趙裕仁答 袁志宏也沒有跟我講那麼多,這種細節他沒有跟我講。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沒有其他問題。 審判長請辯護人行覆反詰問。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稱 沒有問題。 審判長問 被告有無問題詢問證人? 被告答 沒有。 審判長問 你付出這40萬元,是在得標之後才付出這40萬? 證人趙裕仁答 對,確定得標以後。 審判長問 你在支付這40萬元的當下,把錢交給袁志宏的那時候,是否 已經知道30萬元是要交給張文漢、10萬元是要交給本案被告 陳昌政? 證人趙裕仁答 對,是袁志宏跟我建議的。 審判長問 錢交給他的時候,你已經知道是這樣分配的? 證人趙裕仁答 對,是袁志宏跟我建議以後,我說好,就拿40萬元給他,他 來分配。 審判長問 他來分配,你知道分配的方式是30萬元給張文漢、10萬元給 陳昌政? 證人趙裕仁答 對,我知道。 審判長問 當你拿40萬元給袁志宏之前,你就已經瞭解他要這樣分配這 這一筆錢了,30萬元給張文漢、10萬元給陳昌政,是否如此 ? 證人趙裕仁答 對,這是他建議的。 審判長問 他做出這樣的建議,離你付錢給他,大概隔了多久? 證人趙裕仁答 其實剛開始,開標前我們經理是跟我說,協議要30萬元,後 來得標以後,我們經理跟我說要再多感謝一個人,多10萬元 ,變成40萬元,是這個意思。 審判長問 你們得標之後,你有沒有曾經想說,10萬塊元是要給袁志宏 的獎金?有沒有這樣的想法? 證人趙裕仁答 獎金是另外的。 審判長問 所以其實這40萬元裡面,並沒有包括你要給袁志宏的獎金? 證人趙裕仁答 對,沒有包括。 審判長問 但是你另外有給袁志宏獎金? 證人趙裕仁答 有。 受命法官徵得審判長同意後訊問證人。 受命法官問 提示電子卷第91頁筆錄,這是你之前在廉政署所做的筆錄, 問:「張文漢除了交付廠商服務建議書給長技公司之外,是 否還有請長技公司協助製作工作小組的初審意見?」,你說 :「有協助,當初張文漢是如何拜託我們,我不記得細節了 ,我只記得袁志宏有製作完成初審意見之後,有拿給我看過 ,但是我不記得我是否有提供修改的意見」,這是你在之前 的陳述,內容是否正確? 證人趙裕仁答 對。 受命法官 提示電子卷第105 頁初審意見,是這一份嗎? 證人趙裕仁答 對。 審判長諭知 依國民法官法第73條第1 項後段,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於證人經詰問完畢,得於告知審判長後,於待證事項範圍內 ,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補充訊問之。各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 官有無問題欲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補充訊問證人? 4號國民法官問 你說袁志宏說他是要給陳昌政10萬元答謝金,可是在另一份 筆錄中,袁志宏是說他要求10萬元當自己的佣金,與你所說 的好像都不太一樣?(提示電子卷第55頁供述證據二) 審判長問 國民法官詢問是說,在這個筆錄當中袁志宏是說,10萬元是 要當他的佣金,並沒有提到要給陳昌政,跟你剛剛所做的證 詞不太符合,你怎麼解釋? 證人趙裕仁答 我不曉得袁志宏為什麼這樣說,其實40萬元要給30萬元、10 萬元,袁志宏我們也會有給獎金,我們有給獎金,那是另外 的,沒有包含在這裡面沒有錯。 審判長問 還有無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問題? 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均稱 沒有。 審判長問 對證人趙裕仁之證述,有何意見?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稱 依照趙裕仁證述內容可知五件事情:第一件事情是,長技公 司當時沒有把握能不能得夠得標本採購案,所以長技公司業 務經理袁志宏請本採購案的承辦人張文漢,提供其他三家廠 商的服務建議書給長技公司作為參考,幫助長技公司得標; 第二件事情是,承辦人張文漢交給袁志宏其他廠商的服務建 議書,這個行為是不合法的,而且會有被政風單位舉報的風 險;第三件事情是,趙裕仁當時同意撥款40萬元給袁志宏, 他當時就知道,這當中有30萬元是要謝謝張文漢交付其他三 家廠商服務建議書,另外10萬元是要感謝被告陳昌政,但是 被告陳昌政幫了什麼忙,趙裕仁是不知道的,要問袁志宏; 第四件事情是,這筆40萬元是長技公司得標後才撥款,會計 的項目是記載「comi」,代表佣金的意思,並不是要給袁志 宏的獎金;第五件事情是,長技公司過往沒有交付任何現金 或禮物給臺中市政府行政處資訊科承辦公文整合系統的承辦 人過,而是在這個標案才第一次給付30萬元給張文漢,以及 10萬塊給被告陳昌政。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稱 依照證人所述,在決標之前其實他們只有對於30萬元的給付 是有同意的,多出的10萬元其實是決標之後袁志宏才多要的 ,所以如果單純以證人的證詞,是沒有辦法證明在決標之前 ,也就是取回服務協議書的當時,袁志宏跟被告陳昌政有賄 賂的同意,沒有辦法證明這件事情。 被告答 沒有意見,因為證人說的事情我都沒有參與,我也不知道。 審判長問 檢辯雙方是否同意證人先行離開? 均稱 同意。 准予證人趙裕仁離庭。 ******************************************************* 證人杜俊維(楊律主詰,張檢反詰) ******************************************************* 點呼證人杜俊維入庭,並於應訊席就坐。 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交互詰問,證人杜俊維係由辯護人聲請,請 辯護人行主詰問。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在座的被告陳昌政是否曾在你這個單位任職?他的職位是什 麼? 證人杜俊維答 我們一起在行政處資訊科共事過,我是他的科長,他是我的 規劃員。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是否知道本案訴訟案件,臺中市政府公文整合系統建置案的 爭議的事情? 證人杜俊維答 是後來張文漢被搜索之後,政風室來跟我說。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是後來被搜索才知道的? 證人杜俊維答 是的。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這個採購案的承辦人是誰? 證人杜俊維答 是張文漢。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這個採購案有沒有依照規定組成工作小組? 證人杜俊維答 有。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工作小組工作職掌的內容是什麼?請說明。 證人杜俊維答 這個標案從開始到結束,我們內部會對整個公文系統先做一 個討論,大概架構在什麼狀況,譬如使用的資料庫,還有整 個網路的系統,還有公文交換,還有電子簽證認證的方式, 會先做個規劃,依政府採購法,一般來講,這種資訊服務的 案子,都是用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的方式,因為這個案 子,說實話也不大,我記得好像是1000多萬元左右,整個標 案大概我們需要的需求都會列出來,以徵求服務意見的方式 做公告,公告的整個部分,雖然我們是整個小組,但是在分 工上面都是由承辦在負責處理的,包括日後的招標文件,其 實就府裡面的分工方式的話,我們會把服務意見書蒐集起來 ,在服務意見的部分再做一個彙整跟比較,這個比較的部分 到最後要給專家代表,即所謂的審核小組,讓他們去討論, 討論的結果來決定,什麼樣廠商才適合施作我們的公文整合 系統。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工作小組最後有做成一個什麼樣的成果或資料? 證人杜俊維答 其實就是我們的彙整資料表,但是彙整資料表我們也只是把 廠商的資格,還有廠商提供的可以提供我們的技術及服務內 容,單純的彙整起來,做成一個表,目的是讓整個審核小組 的專家委員在看的時候會比較方便,不用重新再閱讀服務建 議書,他們就會根據那個表,審核的時候比照服務建議書, 選擇一個最適合的廠商。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你所謂彙整的資料表,是不是就是所謂的初審意見書? 證人杜俊維答 對,我們叫初審意見書,但是我們內部不會講那麼正式,都 是說意見表。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是否可以理解為,工作小組的工作職掌內容,就是整理這些 服務建議書的資料? 證人杜俊維答 對,其實工作小組主要的內容,大概是整理資料,以及和審 核小組的委員開會,因為整個的採購程序,其實是庶務科會 負責招標公告、資格審標,我們這邊才是一個實質的內容, 交給審核小組,最後再討論,決議過來之後,會給庶務科做 決標的動作。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既然有審核小組,你所謂的審核小組,跟工作小組是否一樣 的? 證人杜俊維答 他們比較不一樣,還是以審核小組專家委員的意見為主,工 作小組負責協助審核小組來做,其實單純是幫他們整理資料 。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你說的審核小組,是否即評選委員會? 證人杜俊維答 對,評選委員會。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在這個標案裡面,工作小組的初審意見是誰做成的,你是否 知悉? 證人杜俊維答 是張文漢做的。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因為張文漢是承辦人? 證人杜俊維答 對,因為我們的內部分工不可能四、五個人做,一定是有一 人主導,剛好他是負責今年公文系統的業務,所以很自然就 會主導他來做,他在做的過程中,當然資料都是他在寫,有 問題的時候才會跟我們,跟陳昌政或是我,會問一下這個部 分應該要怎麼處理,但是通常處理都是他,他寫完以後,也 會拿給我看一下,看一看沒有什麼問題的時候,他就簽呈簽 上來,審視完我們就會交給審核小組。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被告陳昌政無在這個工作小組裡面? 證人杜俊維答 有。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就你剛剛的回答,他應該沒有負責作成初審意見? 證人杜俊維答 應該這麼講,其實初審意見書是工作小組做成的,但是承辦 是張文漢,做完以後他一定會送簽呈,我們小組一定都是會 看,會在上面簽名,代表這是我們小組的意見,而不是張文 漢個人的意見,但是實際上的作業,其實絕大部分都是張文 漢做的。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本案最後經過評選,是哪一個廠商得標,你是否記得? 證人杜俊維答 我記得應該是長技。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被告陳昌政有沒有權力決定是哪一個廠商得標? 證人杜俊維答 沒有,應該是評選小組決定的。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張文漢有沒有權力決定是哪一個廠商得標? 證人杜俊維答 他也沒有,這是兩個不同的單位,還是以聘任的評選小組來 決定這件事情,我們也只是是單純協助評選小組進行作業, 還有負責整個採購程序工作的人員。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評選委員會開會的時候,工作小組的人員是否會到場? 證人杜俊維答 會。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工作小組的人員是否會發言? 證人杜俊維答 我們通常不會發言,只有小組成員問我們的時候,我們才會 講,因為還是不想去影響到小組他們。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在評選的時候,主要發言的是廠商嗎? 證人杜俊維答 沒有,他們只是做簡報。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廠商會發言,他們會做簡報? 證人杜俊維答 對,他們會做簡報。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在評選的時候,是評選委員跟廠商去做標案的討論,是否如 此? 證人杜俊維答 他們沒有討論這個事情,服務建議書來以後,他們會就服務 意見書的部分做個簡報,委員也許有點問題的時候,會稍微 問一下這個是什麼樣的東西,就這樣,他們不大可能會進行 討論。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就不是討論,就是評選委員如果有問題,聽完廠商的簡報之 後會跟廠商確認,但是基本上是不會跟工作小組的成員確認 ? 證人杜俊維答 是,不會。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你是否知悉這個標案裡面,張文漢有沒有提供服務建議書給 廠商? 證人杜俊維答 這件事我並不知道,是事後政風跟我講。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你事後才知道? 證人杜俊維答 對。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是否知道陳昌政有沒有提供服務建議書給廠商? 證人杜俊維答 這件事我也不知道。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是否知道陳昌政有無向廠商取回服務建議書的事情? 證人杜俊維答 其實我都是聽說,因為政風也不會很明確知道這件案子,確 定起訴了我才知道他把服務建議書拿回來,但是那時候政風 對我說有可能有這種情況,因為他說我是主管,也多少都要 暸解一下,但是他們就說,一個偵查中的案件,他們也不願 意多發表什麼樣,就不會跟我多說什麼。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針對工作小組做的這個標案的程序,你在當時有沒有覺得有 什麼特別不一樣的地方? 證人杜俊維答 其實沒有,因為這個標案1000多萬元,說大不大,所以我不 曉得,其實在府裡面,這種標案很常見。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你當時並沒有覺得有什麼異狀? 證人杜俊維答 對,並沒有,都是很正常的狀況。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被告陳昌政在這個工作小組參與的過程或表現,你也沒有覺 得有異狀? 證人杜俊維答 也都很正常,因為他就是單純的資料做完以後,就做一個初 審意見書。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再跟你確認一下,問的是被告陳昌政? 證人杜俊維答 陳昌政沒有,是張文漢資料作成,他就像我剛才說的,會拿 出來詢問我們一下,之後會上簽呈讓我們看一下,我們才簽 准。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被告陳昌政有沒有特別不一樣的地方? 證人杜俊維答 其實他們兩人都很正常。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被告陳昌政平時在單位的工作表現狀況如何? 證人杜俊維答 其實他表現蠻好的,我講實在話,跟他共事蠻久,他表現是 蠻不錯的。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你的意思是說,在這個案件裡面,其實他也跟平常一樣,沒 有特別什麼樣的舉動讓你覺得有異狀? 證人杜俊維答 都沒有。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一樣正常的表現,但是你認為他是表現很好的? 證人杜俊維答 對,他是表現不錯。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稱 沒有其他問題。 審判長請檢察官行反詰問。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請問你服務的單位以及職稱? 證人杜俊維答 我現在在東區區公所擔任經建課長。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你當時接受調查約詢的時候? 證人杜俊維答 那時候我是臺中市政府行政處資訊科的科長。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在本案被檢警查獲的時候,你在資訊科任職多久了?有沒有 5 年? 證人杜俊維答 有,97年有做一個改制,其實我在83年。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縣市合併前你就在市府? 證人杜俊維答 對,我一直都是在市府,一直在做,97年科長,一直到104 年的時候,我就因為做生涯規劃調東區。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至少在本案發生之前,你都服務在市府資訊科? 證人杜俊維答 對。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本案涉嫌的長技公司,在民國101年之前曾否投標過臺中市 政府的任何標案? 證人杜俊維答 我是記得沒有,可是長技公司好像是哪一家協力廠商,所以 都會經常來市府處理一些系統的問題。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民國101 年,長技公司是否第一次用自己長技公司的名義, 投標,並且順利得標這一個採購案? 證人杜俊維答 我的印象是。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經過市府資訊科的普查跟瞭解,本案除了張文漢之外,還有 無發現其他的市府公務員,在本件的採購案當中有收受到廠 商賄賂的情況? 證人杜俊維答 沒有,當初搜索是張文漢,就忽然陳昌政也跑出來。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就你的瞭解,就是這兩號人物,在這個案件當中有收到廠商 的錢? 證人杜俊維答 對,那時候是這樣子。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以你的瞭解,本案被檢調查獲之前,除陳昌政以外,還有哪 一些同仁知道服務建議書已經被張文漢洩密的這個情況? 證人杜俊維答 應該不會有人知道,因為這個標案其實走的還蠻順的,就這 樣開標、決標,蠻順的,中間並沒有任何的什麼狀況,其實 這就是一個蠻普通的標案,開標、決標,也沒有人家說什麼 不公的部分。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我的問題是說,除陳昌政以外,還有無人知道這個標案已經 被張文漢洩密? 證人杜俊維答 據我所知是沒有。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長技公司曾否對貴單位資訊科有過年節餽贈的情況? 證人杜俊維答 沒有。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之前都沒有? 證人杜俊維答 他們哪敢。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張文漢向競標廠商洩漏提供應該秘密的審議資料,有無違反 所謂的審議準則? 證人杜俊維答 這是一定有,因為只要我們做採購,都會知道採購法34條那 一條,那是最標準的。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科長本身也是採購案五人工作小組的成員之一? 證人杜俊維答 是的。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科長事前是否知道張文漢要把服務建議書洩漏給廠商的這件 事情? 證人杜俊維答 不知道。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在決標之前,科長你都不知道那些服務建議書的正本曾經出 去流浪過這件事? 證人杜俊維答 我完全都不知道。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也就是說,張文漢跟陳昌政在決標之前,通通都沒有跟科長 您報告過這件事情? 證人杜俊維答 都沒有。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審議委員也是在被蒙在鼓裡的情況之下,來投票行使本件的 決標的情況? 證人杜俊維答 對,應該是。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照剛剛你的說法,借助你的專業來告訴我們,當同為工作小 組的陳昌政配合不法的競標廠商,取回洩密的資料正本,你 身為陳昌政直屬長官的主管地位,你認為陳昌政的行為有沒 有違反行為準則? 證人杜俊維答 是有,他應該要報告給我知道。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這有無法規依據? 證人杜俊維答 我只記得我們公務員在執行職務的時候,只要有犯罪之嫌疑 ,本來就是要依職權告發的,這些內部作業,知道服務建議 書外流這件事情,這本來就是一個保密事項,他如果知道的 話,他應該要跟我講才對。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檢察官查了一個法條,請你幫忙朗讀一下這個條文。(提示 ) 證人杜俊維答 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10條規定,採購人員發現現有違反政 府採購法令之情事,應即採取改正措施,或以書面向有關單 位陳述意見。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依照政府採購法第112 條的母法規定,要求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應該要制定採購人員的倫理準則,因此行政院公共委 員會根據這個母法的授權,來制定一個叫做採購人員倫理準 則,當中第10條告訴所有的採購人員,如果在執行這個案件 當中,發現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的情事時,應即採取改正措 施,或以書面向有關單位陳述意見,是不是就回應了剛剛科 長你的意見? 證人杜俊維答 對,沒錯。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如果陳昌政知道張文漢已經把這些資料洩出去,是否就應該 要告訴課長你要把標給廢了? 證人杜俊維答 對,他應該要告訴我。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結果這個標是不是讓長技公司順利得標? 證人杜俊維答 我只能說這個標我們都是依照程序在走,就很自然的結這個 標,最後是長技得標。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依照被告也不否認的情況,他也在這過程中拿了10萬元,請 問你覺得他的行為有無違反行為準則? 證人杜俊維答 有。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稱 沒有問題。 審判長請辯護人行覆主詰問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剛剛提到,陳昌政知道這個事情以後應該要舉報,如果他沒 有舉報,就你的瞭解,就你職務上的認知,他的法律效果是 什麼,你是否清楚? 證人杜俊維答 其實倫理準則,也就是公務員服務法有規定,我們在執行職 務的時候知道有犯罪嫌疑,我們就依職權舉發,他沒有的話 ,是違背什麼法令,其實刑法我不熟,但是我知道這件事情 事是不應該這樣子的,他應該要跟我說的。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問 跟你確認一下,這個規定剛剛講是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是否 可以從字面上理解,他是違反倫理? 證人杜俊維答 對,他是違反倫理的。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稱 沒有其他問題。 審判長請檢察官行覆反詰問。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稱 沒有問題。 審判長問 被告有無問題詢問證人? 被告陳昌政答 沒有。 審判長問 服務建議書的正本,是否在評選委員會要做決標的會議上面 ,各廠商都一定要提出來? 證人杜俊維答 對,是的。 審判長問 參標廠商的服務建議書,如果由其中一家廠商得到其他廠商 的服務建議書,那會對他造成有什麼樣的好處嗎?能不能請 你說明一下? 證人杜俊維答 應該是取得資訊上的優勢。 審判長問 資訊上的優勢會對什麼有影響? 證人杜俊維答 他在提簡報的時候,一定是會有影響。 審判長問 會增加得標的機會,可以這樣說嗎? 證人杜俊維答 這個我不敢說,因為都是猜測。 審判長問 不敢一定這樣講,但起碼有得到一個資訊上的優勢? 證人杜俊維答 對,就我經驗而言,我的看法,我認為是得到資訊上的優勢 。 審判長問 所以服務建議書是絕對不能夠外洩的? 證人杜俊維答 對,是不能外洩的。 審判長問 也是基於這個前提? 證人杜俊維答 其實應該政府採購第34條那條規定,我們的服務建議書,還 一些招標的內容,都是不會外洩,但是我們實務工作上,在 採購程序上為了保護自己、符合法令,都不會把任何資料外 洩,更何況服務建議書是非常重要,非常明文有寫是不能洩 漏。 審判長問 假如說你在本案決標之前,知道服務建議書有外洩的情形, 這個標案會採取什麼樣的措施? 證人杜俊維答 就會廢標。 審判長問 就直接裁示廢標了? 證人杜俊維答 對。 審判長問 如果在決標之前有人向政風室舉報,說這個標案有服務建議 書外洩的情形,是否結果也是一樣? 證人杜俊維答 不會廢標,只是一個舉發,政風他們會去做查證,我們把這 個標再延期,整個審標的過程一定會把時間再延後一點,不 能然因為有人出來舉發就馬上廢標,這樣的話,我們任何標 案都不用標了,我隨便一封檢舉信就停掉。 審判長問 如果政風室確認有洩密的情形? 證人杜俊維答 我們為了公平起見,還是會廢標。 審判長問 有人舉發或者有人向你報告了,就會產生廢標的結果? 證人杜俊維答 未必會產生廢標的結果。 審判長問 如果確認有服務建議書外洩的情形的話,會有這個結果產生 ? 證人杜俊維答 是的。 受命法官徵得審判長同意後,訊問證人。 受命法官問 本採購案的廠商的服務建議書,通常正本會有幾份? 證人杜俊維答 通常只有一份。 受命法官問 確定只有一份? 證人杜俊維答 對,就只有一份。 受命法官問 剛才張文漢有證述,採購案你們通常慣例會請廠商提供4 份 的正本服務建議書,他的證述是不是理解有錯誤? 證人杜俊維答 詳細的細節我不知道,因為我只是主管,但是就我而言的話 ,我不清楚,因為我們在審標過程中,正本拿過來,審議小 組在審議的時候,我們就影印給他們,正本就會收回來,另 外三份的話,承辦人會知道比較詳細一點,這個太細節了, 我不太清楚。 受命法官問 比較細節的內容,承辦的人員比較清楚? 證人杜俊維答 對。 受命法官問 你身為主管,你的理解是一份? 證人杜俊維答 對,因為他給我們看也都是一份,其實基本上我們也沒看到 整個服務建議書,是他寫的初審意見書出來之後,我們看一 看,會問他什麼樣的問題,這時候他才會回去拿服務意見再 看一下,跟我們講這一條到底怎麼樣怎麼樣,那時候我們才 會看到正本,不然的話,我們也不太拿正本,因為都是機密 的東西,有時候能不碰就不碰。 受命法官 剛才張文漢有證述,本採購案在招標公告之後廠商提出服務 建議書,之後會在評選委員會請廠商進行簡報後才評選,在 簡報時所提出的其他修正意見,如果跟服務建議書不同的話 ,依據你們的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及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 利標評選辦法的規定,是說就不列入評選委員評選的意見? 證人杜俊維答 對,其實廠商在簡報的時候,有時候會提到不在服務建議書 裡面的,他們還是會講,但是在講完之後,我們都會跟委員 講,說這個部分不在這個裡面,不能作為他們參考,因為採 購法還是會講一個所謂的公平,這有違反原則。 受命法官 提示電子卷第105 頁非供述證據二初審意見,初審意見裡面 有幾個評分的項目,主要是有四大項,廠商規模與時機20% 、專案執行規劃25% 、專案管理25% 、價格合理性20% 、以 及簡報跟答詢10% 。簡報跟答詢10% ,如果取得資訊上面的 優勢,影響的比例是10% ? 證人杜俊維答 那個部分只是一個評分作業,是不是準確10% ,其實評審委 員裡面想什麼,我也不敢講,但是就這個部分,評審委員自 己都會拿出來做一個評分。 受命法官 根據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及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評選 辦法,你可否陳述,評分項目裡面有哪幾個項目,在評選簡 報的時候是沒有辦法改變的,是不列入評分的內容的? 證人杜俊維答 這個問題我沒有辦法回答,因為服務意見書就一本,我們要 整個比照過,也過了那段時間,其實這些東西都是蠻技術性 細節的,我現在沒有辦法判斷出來。 受命法官 檢察官所提供的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是說如果有發現違反政 府採購法情事的話,應該要提出改正的措施,或是書面向有 關單位陳述意見,剛才辯護人有問你說,這是訂在倫理準則 ,請問違法有什麼樣的法律效果?就是說如果有這樣的情形 ,他發現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的情事,可是他並沒有採取改正 措施,或以書面向有關單位陳述意見,違反的話,他會有什 麼樣的法律效果? 證人杜俊維答 就我這邊而言的話,我是報政風,在我這邊確定的話,還是 會有行政懲處的部分,也會走,之後的話,其實我就不會去 負責。 審判長諭知 依國民法官法第73條第1 項後段,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於證人經詰問完畢,得於告知審判長後,於待證事項範圍內 ,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補充訊問之。各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 官有無問題欲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補充訊問證人? 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均稱 無。 審判長問 對證人杜俊維之證述,有何意見?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稱 第一、長技公司從未在年節有餽贈節慶禮品給市府資訊科的 歷程;第二,長技公司因為陳昌政還有張文漢的行為,有因 而取得資訊上的優勢。其次,針對科長剛剛所證述,明確指 出兩項陳昌政在本標案當中的具體違失行為,第一個是協助 張文漢將洩密的資料取回市府,避免事情爆發,第二個是他 沒有依照倫理準則,將這個違失、違法、不公平競爭的情事 向科長做舉報,或是向有關單位做書面的處理,以致讓長技 公司順利得標。 選任辯護人 楊宇倢律師 依照證人所述可以理解到,除了被告陳昌政有去取回服務建 議書的這個動作以外,其實他在本案工作小組的這些過程中 ,就其工作職掌內容沒有做任何其他異常的行為,也是一如 往常一樣,表現良好,這是我們要說明的地方。 被告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今日審理程序結束,本案定111 年7 月22日上午9 時 續行審判程序,被告應自行到庭,不另傳喚,若無正當理由不到 庭即命拘提,在庭之人均請回,退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模擬法庭 書記官 審判長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