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 判 筆 錄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昌政 上被告因111 年參模訴字第4 號貪污治罪條例一案,於中華民國 111 年7 月22日上午9 時,在本院刑事第二十法庭公開行國民 法官審判程序,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江文玉 法 官 陳鈴香 書記官 陳科維 通 譯 王莉婷 1至2號國民法官 4至6號國民法官 1至2號備位國民法官 到庭被告與訴訟關係人如後: 詳報到單所載。 檢察官陳信郎、張凱傑、黃芝瑋到庭 辯護人楊宇倢、何俊龍律師到庭 被告到庭身體未受拘束。 朗讀案由。 審判長諭知 因3號國民法官缺席,經評議後予以解任,由備位1號國民法 官遞補為3號國民法官,並行宣誓程序後,備位1號國民法官 遞補以下為3號國民法官。 【進行宣誓程序】 (宣誓程序筆錄另行製作) (以下程序,備位1號國民法官遞補為3號國民法官) 各國民法官入庭。 審判長諭知本件續行審理程序。 點呼證人袁志宏入庭 審判長問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 所等項 證人答 袁志宏  詳附件 審判長問 證人與被告陳昌政間有無親屬或利害關係? 證人袁志宏答 沒有。 審判長問證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181 條規定,證人若擔心因為自己的證詞會 使自己有親屬利害關係之人受到刑事追訴處罰者,交互詰問 的過程中遇到特定的問題,有這樣的情況時,證人可以向法 院主張要拒絕作證,但是提出這項主張的同時,依刑事訴訟 法第183 條第1 項規定,應向法院釋明原因,亦得以具結以 代釋明,是否瞭解? 證人袁志宏答 瞭解。願意作證。 審判長諭知證人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命朗讀結文後令具結結文 附卷。 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交互詰問,證人袁志宏係由辯護人聲請,請 辯護人行主詰問。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現在工作是什麼? 證人袁志宏答 長技公司業務經理。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101年的時候? 證人袁志宏答 也是在那邊擔任業務經理。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在101 年擔任長技公司業務經理的時候,長技公司是否跟 臺中市政府有標案? 證人袁志宏答 有。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是什麼樣的標案? 證人袁志宏答 是一個公文系統的標案。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長技公司為什麼會去投標那個標案? 證人袁志宏答 公司本身就是在從事這方面的業務。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長技公司為什麼會知道有這個標案? 證人袁志宏答 有政府採購法相關的資訊出來,就是政府相關標案的資訊, 我們都會去注意這些。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在那個標案裡面,長技公司的承辦人是誰? 證人袁志宏答 公司的承辦人,基本上主要是我在面對。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是你在處理的? 證人袁志宏答 是。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臺中市政府的承辦人? 證人袁志宏答 當初是張文漢。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還有誰?有沒有其他人? 證人袁志宏答 這個標案我主要接觸就是張文漢。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們在那個標案裡面,長技公司的負責人是趙裕仁,他有沒 有接觸臺中市政府的人? 證人袁志宏答 都是我出面。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是否認識張文漢跟陳昌政? 證人袁志宏答 兩個都認識。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先認識誰? 證人袁志宏答 我跟陳昌政在99年的時候就有業務上的接觸,如果照時間, 應該是他會比較早一點點,張文漢是在後來陸續整個過程當 中有認識這個人。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是先認識陳昌政,再認識張文漢? 證人袁志宏答 是。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在你剛剛講標案裡面,有沒有拿回扣給臺中市政府? 證人袁志宏答 101 年那次有拿30萬元給張文漢。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為什麼要給張文漢30萬元? 證人袁志宏答 我是主要是要感謝張文漢有幫我們取得這個標案。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感謝張文漢幫你們取得標案? 證人袁志宏答 對。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有沒有感謝他其他事情? 證人袁志宏答 張文漢的主要都是標案的事情。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標案的什麼事情? 證人袁志宏答 應該說最後面我們可以順利得標,是張文漢出的力比較大一 點,我是這麼認為。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張文漢有無拿其他廠商的服務建議書給你? 證人袁志宏答 有。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服務建議書是你跟他要的?還是他主動拿給你的? 證人袁志宏答 是我跟他要的。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為什麼要跟他要? 證人袁志宏答 我怕投標之後這個案件有很多人,這個案子當初是聽說有很 多家進來,我怕我們這次的得標不會過,所以想要參考看看 其他廠商提供的資料,當然因為這樣的系統維護工程,各個 縣市也都有,我是想說如果這次假設沒有得到這個標案,也 可以作為我們之後的參考。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這樣就要給到30萬元? 證人袁志宏答 最主要是因為這次得標。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們這次得標,除了你覺得張文漢給你們的助力最大,還有 無其他人? 證人袁志宏答 沒有,就張文漢。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就只有張文漢? 證人袁志宏答 對,張文漢是最主要提供協助的人。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拿到服務建議書之後,看完其他廠商的服務建議書,有無 因此對於已經交出去的長技公司的服務建議書做修改? 證人袁志宏答 其實老實說也沒有辦法修改。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服務建議書給臺中市政府之後,你們還要不要再去做簡報? 證人袁志宏答 簡報當然是要,一開始當然是先初審通過後,才有後續簡報 的問題。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簡報是根據什麼製作? 證人袁志宏答 也是服務意見書來做這樣東西,服務意見書裡面的東西,再 跟所有經辦的人做一個比較時實質上的簡報。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的意思是說,那份簡報跟服務建議書基本上是差不多的? 證人袁志宏答 不會差太多,大體上都是把文字的東西,轉化成比較讓人家 可以理解的東西來講。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只是這樣,實質內容是差不多的? 證人袁志宏答 差不多。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可不可以這樣講,即便你看了其他廠商的建議書,因為你們 自己的建議書交出去了,不可能更改,也因此在向評選委員 簡報的時候,基本上跟原本的服務建議書的內容,也不會有 太大的變動? 證人袁志宏答 我印象中是沒有做太大的更動。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們到底為什麼要拿其他廠商的服務建議書? 證人袁志宏答 應該是說,我們一開始的時候有講到這個東西,主要是為了 這個部分稍微瞭解一下未來的取向。最開始先講好是這樣的 條件,所以我們才會去跟他拿這個東西。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要跟張文漢拿服務建議書,你總要先跟他說你要拿服務建 議書,你剛剛是說你跟他要的,你是在哪裡跟他要的? 證人袁志宏答 印象中是在一個春水堂。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是臺中的春水堂? 證人袁志宏答 臺中的。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在場有幾個人在談? 證人袁志宏答 這種事情,不會有第三個人在。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不會有第三個人在,老闆不在嗎? 證人袁志宏答 老闆也算,基本上就是不會有其他比較不相關的人在現場。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除了你跟你老闆,還有張文漢在現場,還有沒有其他人? 證人袁志宏答 印象中是沒有。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們在談的時候,你老闆趙裕仁有沒有一起談,說要拿服務 建議書? 證人袁志宏答 主要我的角色是幫趙裕仁做一個居中牽線的動作,當然決定 權最主要還是在趙裕仁身上。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剛剛說你們有給張文漢30萬元的回扣,你們那天談的時候 ,有沒有談到30萬元的事情? 證人袁志宏答 有。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除了那30萬元,有沒有談到其他事情? 證人袁志宏答 沒有,只有針對張文漢的部分在講。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後來有沒有拿10萬元給陳昌政? 證人袁志宏答 有。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什麼時候拿給他的? 證人袁志宏答 是在年底,大概11月左右。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同年11月左右? 證人袁志宏答 對。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拿10萬元給陳昌政之前,有沒有跟他談到要拿10萬元給他 ? 證人袁志宏答 沒有。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拿10萬元給陳昌政的時候,10萬元外面有沒有用什麼包裝 包著? 證人袁志宏答 就是一個牛皮紙袋。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拿給他的時候,你有沒有跟他說裡面是什麼東西? 證人袁志宏答 我只有跟他說我謝謝他。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他有什麼反應? 證人袁志宏答 他楞了一下,後來有收下來。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他有無講其他的話? 證人袁志宏答 我其實拿完錢就走了,沒有特別再去跟他多交談,因為其實 這種東西就是單純東西拿給他而已。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沒有特別講什麼? 證人袁志宏答 要說講什麼,就是會覺得怎麼會有這種東西謝謝我。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既然沒有多交談,你至少有注意到,他當下有無打開來看那 是什麼東西? 證人袁志宏答 當下我沒有特別注意他有無打開。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剛剛說在春水堂,你老闆在場的時候,只講到要給張文漢 30萬元,膩給張文漢的30萬元跟給陳昌政的10萬元,總共40 萬元,這錢怎麼來的? 證人袁志宏答 錢都是公司給的。差別在於,張文漢的30萬元是老闆有在場 ,有去決定這筆錢,陳昌政的部分是我事後跟我們老闆要的 。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怎麼跟他要? 證人袁志宏答 我說這個如果OK的話,你要給我佣金。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如果OK」是什麼意思? 證人袁志宏答 就是說這個案子有成的話,我是跟我們老闆拿佣金。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是拿自己的佣金?還是拿別人的佣金? 證人袁志宏答 我的。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自己的佣金? 證人袁志宏答 對。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既然是你自己的佣金,你為什麼那麼好,要把自己的佣金拿 給陳昌政? 證人袁志宏答 我剛剛一開始有講到,其實我跟陳昌政在民國99年的時候就 有業務上的接觸,因為當初我們從外面的這種廠商要進入到 公家體系,有些公文上的流程或是怎麼樣的作法,我都不是 很瞭解,相類似的,其實在其他縣市也有這種情形。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說在民國90幾年的時候就有這樣的狀況,是說這個標案? 證人袁志宏答 不是。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那是什麼狀況? 證人袁志宏答 是另外一個公文維護系統的情形,但那不是標案,就是廠商 要進來在這個地方投標,有些公文上處理的事情,或者是公 家單位在做的這些東西,其實我並不瞭解,那時陳昌政一直 以來都很沒有保留地教我這些流程的東西,所以才會之後在 整個公家的體系裡面,有些比較多的東西會比較清楚,我們 才有辦法去接觸到這樣的公文流程,或者是交換系統的東西 怎麼去弄,以便讓我們可以瞭解公家現在在做什麼,可以去 做一些技術上的更新,當初只有陳昌政願意教我,其他的人 都只有叫我自己趕快處理、趕快辦理,但是都沒有教我這個 東西。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當初民國90幾年的時候他就已經教你了,為什麼拖到101 年 ,你才給他這10萬元? 證人袁志宏答 陸陸續續都有,因為陳昌政是到101 年的時候,沒有在公文 系統這個位置上面,他其實有調動,那時候其實只是很單純 想說,這個人這兩年來也很多東西給我們指導,我們真的很 感謝他,剛好藉由這個機會,反正我們也是領薪水的,沒有 那麼多可以去表達我們感謝之意,他剛好調動,調動之後, 剛好趁這一次的得標,藉由這個機會,我順便跟老闆多要這 筆錢,跟他說這筆錢就給我。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如果這樣講的話,可不可以說,是因為陳昌政以前都會教 你這些公家體系內的事情,有助於你這一次承辦101 年這個 標案比較容易成功? 證人袁志宏答 如果要這樣講,多少有一些因素在裡面,這些底子是在的。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拿到10萬元佣金,是否因為老闆覺得,你拿到這個標案辛 辛苦苦的,所以才給你這10元元佣金? 證人袁志宏答 對。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所以你是不是認為,當初你可以拿到這10萬元佣金,是因為 陳昌政過往有給你過什麼幫助? 證人袁志宏答 其實應該只是說過往單純的指導,單純是這樣。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陳昌政有沒有跟張文漢講過長技公司的服務不錯? 證人袁志宏答 這要問陳昌政。我們當然會希望有認識的人有機會的話,可 以幫我們講講好話、做什麼,但其實大多數人都是應付居多 ,也不確定他到底是不是真的有幫忙講,至於有沒有講這些 話,其實真的要問陳昌政才知道。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如果照你所述,你要拿錢給給陳昌政,總要通知他一聲,你 有無跟他約定,我給你10萬元好不好,我為什麼事情要給你 10萬元? 證人袁志宏答 沒有,因為我知道他辦公室在哪邊。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就是在11月的時候直接拿上去給他,衝上去拿給他,巧遇 之後就拿給他了? 證人袁志宏答 對。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在那之前都沒有提到? 證人袁志宏答 不用特別提,其實有時候我們送東西給人家,也是東西就送 到你家,人家送花籃到你家,也不會特別說我今天特別要送 東西到你家,大概是這種情形,只是我當然是自己想說,就 直接去現場,直接交給陳昌政。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請庭上提示證人102 年11月6 日偵訊筆錄第4 頁,請看紅色 框框框起來這段話,檢察官問你:「要支付多少比例的回扣 ?」,你說:「30萬元」,為什麼都沒有提到給陳昌政的10 萬元,你明明給了40萬元? 證人袁志宏答 10萬元是我的錢,跟這個標案沒有關係。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是因為那是你的錢,所以說跟這個沒有關係? 證人袁志宏答 對,沒有錯。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所以你才沒有講這些? 證人袁志宏答 當初問的時候是講101 年的標案,但事實上這個標案從頭到 尾我們要面對的人,就是張文漢而已。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可不可以這樣講,因為這個講到的回扣是長技公司得標,不 是你個人得標,所以你應該是代表長技公司給這30 萬元? 證人袁志宏答 對。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回扣的意思是這樣? 證人袁志宏答 對,其實給張文漢這30萬元是代表長技公司。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那10萬元有代表公司嗎? 證人袁志宏答 沒有,那是自己的。其實公司派我們出來做這些事情,如果 再外面,如果因為流程不熟,也很容易沒有辦法達成公司的 任務,所以基本上整個過程當中,單純只是表示對陳昌政的 一個。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如果你出任務的過程沒有達成任務,公司會怎麼樣? 證人袁志宏答 當然是業績不好。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業績不好,你的薪水就不好? 證人袁志宏答 對。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錢就有影響? 證人袁志宏答 都有影響,業績不好是有影響,而且我們公司既然在從事這 方面的,有想要在這個市場取得一定的席位,當然會想辦法 去多瞭解,至少要知道系統內的人他們在做的東西是什麼, 我們才比較好根據這樣的東西來做應變。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也就是說,陳昌政讓你熟悉這個業務,讓你好為公司做事? 證人袁志宏答 是。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公司好你就好? 證人袁志宏答 就有獎金。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所以你個人就感謝他? 證人袁志宏答 當然,對。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如果照你這樣講的話,你說為了感謝他民國90幾年就開始為 你做的事情,給你們幫忙,可否舉例,比如在那個公文系統 裡面,曾經有沒有出過什麼麻煩,他給你什麼樣的協助? 證人袁志宏答 其實應該是說,有些東西我們不瞭解的話,就很容易被承辦 的打槍,這個東西格式不符或不符需求,陳昌政會跟我說, 其實公家機關的流程是這個樣子,我們大概知道之後,其他 人提到不會跟我講那麼多,只會叫我趕快去處理而已。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他會不會幫你協調那些公務員? 證人袁志宏答 不會,當然都是我們自己來。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稱 沒有問題。 審判長請檢察官行反詰問。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請教一下你的學歷? 證人袁志宏答 大專畢業。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你是否知道陳昌政在本件的標案當中,有無擔任工作小組成 員的職務? 證人袁志宏答 不是那麼清楚裡面到底做什麼。我並沒有很清楚他到底是做 什麼身分。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這個標案當中,陳昌政是不是接觸或負責職司整個標案的一 些,不論是技術性、細節性,還是他是主承辦,這些都不管 ,他是否這個工作小組的成員? 證人袁志宏答 因為我主要對的人是張文漢,其實不是很清楚陳昌政到底實 際上有做到什麼樣的角色。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在101 年,剛剛你回答辯護人,你給他10萬元的那個時間, 陳昌政是否還是臺中市政府行政處資訊科的公務人員你是否 清楚? 證人袁志宏答 是,清楚。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所以可以連結建構一個事實就是,你當時拿了10萬元給了一 個公務員,是否如此? 證人袁志宏答 沒錯。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你跟陳昌政除了這個資訊系統公務上的往來以外,有無曾經 一起出去露營、吃飯、小朋友玩在一起的這種私交生活? 證人袁志宏答 這種沒有。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兩年配合公文系統的往來,從來都沒有? 證人袁志宏答 網路上的處理、往來比較多。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兩年之後你順利幫長技公司拿到這個政府標案,所以你給他 10萬元作為答謝,你的本意是這樣? 證人袁志宏答 我不是答謝這個標案。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剛才你回答辯護人時,你說是感謝他過往的指導? 證人袁志宏答 對,就當作是他的離別禮物,他調離原本跟我接觸的那個工 作,他在101 年的時候沒有擔任那個系統的負責人,有一個 公文維護系統的承辦,他那時已經沒有在做那個工作。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反正就是感謝他過往兩年以來的付出? 證人袁志宏答 對。 公訴人檢察官張凱傑問 101 年11月底你在市府資訊處的茶水間,拿了一疊厚厚的10 萬元新臺幣牛皮紙袋,當你拿給陳昌政的時候,他有沒有說 不行?還是他就收下?他的動作,你是否還記得當時的情況 ?他有欲拒還迎,還是他直接順理成章收下,還是他說你怎 麼可以給公務人員這個錢,然後是你硬塞給他? 證人袁志宏答 我是硬塞給他的。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怎麼硬塞法? 證人袁志宏答 就是東西直接拿給他。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他就收下了? 證人袁志宏答 這個部分是這樣子。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他有沒有把錢往你臉上扔,說你怎麼可以行賄公務人員? 證人袁志宏答 大家兩年的往來,也不至於會這樣做。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不致於,所以他就是默默的把錢收了下來? 證人袁志宏答 就直接收下來。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當時還有沒有其他的市府員工在茶水間,有看到這個情況, 大家來跟你恭喜說好棒,陳昌政做的很棒? 證人袁志宏答 沒有印象。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除了你們兩人以外,現場還有無其他人? 證人袁志宏答 沒有特別印象到底還有誰。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你是否會擔心你今天本案的作證,會影響到你另案被檢察官 起訴你行賄陳昌政的犯罪行為? 證人袁志宏答 沒有行賄。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所以你不會擔心? 證人袁志宏答 沒有,不會。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完全不擔心,你覺得這個10萬元給的合情合理又合法,所以 那邊不會構成行賄罪,你的意思是這樣,我的理解有無錯誤 ? 證人袁志宏答 我是這樣覺得沒有錯。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請提示供述證據二證人袁志宏102 年11月6 日偵訊筆錄第4 頁,當時檢察官問你:「這30萬元是張文漢要求的,還是你 們自願給的?」,你回答:「張文漢要求30萬元,我在電話 中跟他說我想要看其他家廠商的建議書,他拿來臺中春水堂 給我看的時候,我有跟他說我要謝謝他,所以張文漢就跟我 說他要30萬元,當時趙裕仁剛好站在餐廳外抽菸,等他回來 之後我就跟他說,張文漢要求30萬元,但是我另外要10萬元 當我的傭金,所以趙裕仁就交付了40萬元給我」,對於你所 述有無意見? 證人袁志宏答 沒有意見。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在這個陳述過程當中,你沒有提到陳昌政收了你的10萬元? 證人袁志宏答 對。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承接剛剛的題目,你在同一次的筆錄當中,為何自己還要強 調說,我們趙董還有給我,我另外又向趙董要10萬元的佣金 ,可是你當時卻沒有跟檢察官說,後來我拿這10萬元佣金, 我就交給了陳昌政? 證人袁志宏答 那是我的錢。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這是你的錢? 證人袁志宏答 30萬元是公司跟這件案件的關係。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但是102 年11月6 日那10萬元已經不在你身上,錢流出去了 ,為什麼你當時沒有跟檢察官說?這個動機是什麼?你稱你 拿30萬元給陳昌政,你這10萬元拿了佣金,在102 年11月以 後已經不在你身上,你為什麼沒有跟檢察官說,我另外還有 給陳昌政10萬元? 證人袁志宏答 當初調查這個案件的時候,我的主觀上認知,要調查的是跟 這件行賄有關聯的。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所以你才只有講張文漢? 證人袁志宏答 是,陳昌政的部分,我從頭到尾都不認為他跟這一件有相關 。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就目前為止,你承認你是為了取得公文建置系統標案,你才 給張文漢30萬元現金? 證人袁志宏答 是。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因此你認為交付10萬元給陳昌政,跟長技公司順利得標此案 完全無關,這樣理解有無錯誤? 證人袁志宏答 沒有錯。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所以你認為你交付10萬元給陳昌政,不構成對於公務員的行 賄罪? 證人袁志宏答 對,我認為不構成。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稱 因為目前證人的說法,與他之前在調查局當中所為的供述, 產生了嚴重歧異跟矛盾,請求審判長容許檢察官提示一份, 當時在整個程序已經被排除證據能力的,證人袁志宏的調詢 筆錄,提供作為彈劾證據使用。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稱 異議,既然證據能力已經被排除,就完全不能再進入到審理 庭裡面,否則的話,當初排除的意義何在? 審判長問 雙方面就這個問題都已經表達意見,檢方想要把證人袁志宏 調查局的訊問筆錄,拿來當作彈劾證人證言的證據,辯護人 異議的理由為何?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稱 第一個,既然證據能力已經被排除,就應該徹底的排除,不 應該又有死後復生的問題,即便如此,請檢察官先具體舉證 ,當初有什麼特別可信的狀況,現在有什麼特別不可信的狀 況;第二個是,當初調查局的筆錄,其實也沒有經過具結, 現在有經過具結,現在的擔保性可能比那時候更高一點,現 在既然證人已經直接講,其實就讓證人自己現在回答就好。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稱 還有意見補充。辯護人可能忘了,最高法院在108 年台上字 801 號的判決當中,就跟審判者及檢察官說到一件事情,彈 劾證據跟犯罪成立與否其實沒有關係,主要是彈劾證人的信 用能力,目的在打擊他的證言的憑信性,我國刑事訴訟法基 於證據裁判主義,跟證據能力的規定,得以作為認定構成要 件犯罪事實的依據,才需要以有證據能力的證據為限,但是 在審判期日當中證人所為的陳述,與他審判外的陳述發生歧 異的時候,此時容許檢察官可以提出證人先前自我矛盾的陳 述,用來減低在他審判時證言的證明力,此種作為彈劾證據 使用的傳聞證據,因非用於認定構成要件犯罪事實之基礎, 而不受傳聞法則之拘束。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稱 檢察官剛剛表示的這個意見,已經隱含的一件事情,就是證 人好像在調查局的時候,就已經講的跟現在不一樣,這個告 訴國民法官說,證人好像說謊。檢察官剛剛說這是要用來做 彈劾使用,但是懇請庭上考量一件事情,其實一般而言,調 查筆錄做完之後,檢察官都會再做複訊的動作,如果發現當 初調查局講的話,跟他複訊講的話不一樣,其實當初就應該 處理,而且檢察官在刑事案件的角色上面,本來就負有舉證 義務,當初其實就應該查清楚。 審判長問 有關於這個爭議本院裁定認為,檢察官要提出不管是廉政署 的筆錄或者調查局的筆錄,當作彈劾證據,彈劾證人現在在 審判中的證言可信度跟證明力到達何處的情形,當做彈劾證 據在本院來講是被容許的,當然也要提醒各位國民法官,彈 劾證據內的內容,不能直接拿來當作認定犯罪事實的依據, 但是在判斷證人證言的可信度如何的時候,彈劾證據是可以 拿來當作打擊證人證明力的證據,所以容許檢察官以過去調 查局的筆錄或者是廉政署的筆錄,拿來當作彈劾的證據使用 。請檢察官繼續詢問證人。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現在檢察官要提示一份筆錄,剛剛看的是102 年11月6 日, 也就是11月初所做的筆錄,現在給你看的是在同年的11月底 ,你自己向調查官陳述的內容,因為這已經被證據排除掉, 所以不在偵查統合報告書當中,但是我有為各位做一個筆錄 的揭露,為了證明這是袁志宏自己所講的話,可以看到左邊 就是袁志宏,右上角是筆錄製作時間,102 年11月25日法務 部調查局中機站你陳述的內容,調查官問你:「(提示袁志 宏102 年11月5 日調查筆錄)筆錄內容是否實在?有沒有補 充?」,你檢視後作答:「我所述筆錄實在,另外我願意補 充說明,我在101 年代表長技公司投標臺中市政府公文整合 系統建置案時,我為了長技公司可以順利取得公文整合系統 建置案,我除了曾經交付30萬元現金給市府資訊處承辦人張 文漢外,我也同時交付10萬元現金給張文漢的前一任臺中市 政府行政科資訊處的承辦人陳昌政」,這個內容是你當初所 跟調查官講的,有無意見? 證人袁志宏答 沒有意見。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也是本於你的自由意志之下的陳述? 證人袁志宏答 是的。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剛剛你有回答你是大專畢業,相信在座各位都應該有受過國 民教育,對於因為、所以的造句,相信你應該不會陌生,就 剛剛這一個,根據你剛剛自己的回答,你在同一個問題的內 容之下,你說了:「我為了要幫長技公司取得公文系統建置 標案,我除了給張文漢30萬元以外,我還給了陳昌政10萬元 」,這與你剛剛所說,你給陳昌政10萬元跟長技公司順利取 得標案之間沒有關聯的這個說法,產生了矛盾,你如何讓合 議庭相信你接下來要講的話? 證人袁志宏答 當初我描述的是一個客觀上的事實,我拿了30萬元給張文漢 ,後來那天也同時拿了10萬元給陳昌政。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剛剛的問題,你自己回答調查官的方式是說,我為了要讓長 技公司取得這個標案,才給了陳昌政?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稱 異議。檢察官剛剛說,要提示之前被證據能力排除的調查筆 錄,是為了要彈劾,理論上應該只能問證人為什麼兩個講的 不一樣,而現在檢察官要證人回答的問題,好像是要他承認 拿了這10萬元,之前講的是跟這個標案有關聯,我們認為這 已經跳脫彈劾證據的範圍。 審判長諭知 本院剛剛已經明確表示,彈劾證據不能直接拿來當作犯罪事 實認定的證據,但是檢察官剛剛的詰問所指的是,證人剛剛 講這10萬元交給被告陳昌政跟本案完全無關,但是他前面在 調查局所講的話,卻認為是為了要使得這個標案順利得標, 這兩個是互相有牴觸矛盾的,所以檢察官才要求證人,對於 這樣的一個牴觸矛盾,究竟為何,原因應該要說明,這就是 彈劾的目的,檢察官的詰問內容是否重點在這邊?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稱 是。 審判長諭知請證人回答檢察官的詰問。 證人袁志宏答答 我想還是說明一下,當初在調查官面前所講的,我描述的是 一個客觀的情形,當天確實先後分別拿30萬塊元給張文漢、 後面10萬元給陳昌政,但是今天在看這個調查官的筆錄時, 我認為他並沒有明顯幫我斷點,前面確實是有關係的,後面 那個部分不是這樣接上去,調查局的時候並沒有幫我很明確 的做一個斷句的動作。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是否還記得本件公文建置系統案,長技公司最後總決標金額 是多少錢? 證人袁志宏答 一千多萬元,但不是很瞭解,不是很清楚實際上的金額,我 有點忘記了,其實已經時間有點久了。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請提示非供述證據五臺中市政府決標公告,決標金額1510萬 元取得這個標案,對於這個金額有無意見? 證人袁志宏答 沒有意見。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請提示袁志宏102 年11月6 日真ˋ訊筆錄第4 頁,請看中間 ,檢察官問:「長技公司有沒有支付回扣給市府公務員?」 ,你說:「有,101 年的標案,標案也是簽核的系統標案, 工程款是1560萬元」,對於你當初回答檢察官的這個數字, 有無意見?你是回答1560萬元,你不是回答1510萬元,當時 距離你取得標案也才不過一年的時間,你回答了1560萬元這 個金額給檢察官,有無意見? 證人袁志宏答 沒有意見。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你是否自己把你要給陳昌政、張文漢的款項加到了工程款當 中,所以才回答這麼奇怪的數字? 證人袁志宏答 不是。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那你為何會如此回答? 證人袁志宏答 我已經忘記當初為什麼回答這個數字,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今天是民國111 年,距離決定得標已經超過10年,你回答忘 記,檢察官沒有意見,可是你在得標後一年回答檢察官的時 候,而且當天你才剛從調局做完筆錄來到地檢署,你竟然還 是回答1560萬元,請問這個數字是怎麼算出來的? 證人袁志宏答 現在問我,我真的沒有印象。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你沒有印象,但是你當時所講的是實在的? 證人袁志宏答 是這樣子沒有錯。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可是跟決標金額不一致,你有沒有意見? 證人袁志宏答 沒有意見。可是1510萬元加上40萬元,也才1550萬元而已。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決標金額後是以低於1560萬的1510萬元得標,變成趙老闆必 須從公司的成本裡來墊付這些錢,是否如此? 證人袁志宏答 沒錯。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長技公司未來要怎麼收回這些交給公務人員的賄款?你要怎 麼回收? 證人袁志宏答 得標之後就會有利潤存在。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有利潤就可以回收? 證人袁志宏答 對,沒有得標怎麼會有利潤。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請問你們是要用得標之後再追加預算,還是你們要用偷工減 料的方式,來彌補你們的虧損?你們要用哪一種方式? 證人袁志宏答 本來任何工程,買賣或是承攬都一樣,利潤本來就是抓在裡 面的,並沒有說我今天要投標,不可能用成本去得標,我不 可能用成本去得標。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照你的意思,行賄公務員也算在這個工程標案的成本當中, 是這樣理解嗎? 證人袁志宏答 也不是這樣子。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長技公司都是用這種方式在欺騙政府跟老百姓的嗎? 證人袁志宏答 不是,我們做出來的東西確實有品質在。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是否還記得你在貴公司擔任採購的業務經理多久? 證人袁志宏答 擔任蠻久的時間了。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從你之前的筆錄你回答的內容,是從96年開始,這個數字你 可以確定嗎? 證人袁志宏 可以,是。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相信以經理投標及參與政府採購的相關實務經驗,應該比在 座每一個人的經歷都還要豐富? 證人袁志宏答 沒錯。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本件長技公司以這種不公平的手段得標之後,現在已經讓政 風檢舉單位知道了,請問長技公司所負擔的法律效果,你可 否正式的回答合議庭? 證人袁志宏答 款項會被沒收。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請提示檢察官面,首先,根據政府採購法第31條,經主管機 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的違反法令行為,其所繳納的押標金 不予發還,這個是正確的? 證人袁志宏答 沒錯。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其他影響政府採購公正的違反法律 行為,經機關於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在決標前有第 一項情形者,應該撤標終止契約、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是否如此? 證人袁志宏答 是。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政府採購法第59條又規定,機關得終止、解除契約,並將兩 倍的不正利益之契約價款中予以扣除,是否如此? 證人袁志宏答 是。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規定,如果長技公司被經法辦之後,必 須登報在政府採購的公報當中,此後你們會被限制投標,再 也不允許你們投標政府標案,是否如此? 證人袁志宏答 是。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長技公司利用這種奧步取得秘密投標的資料的公務人員,到 底有幾個人知道這件事情? 證人袁志宏答 張文漢一個。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當初你在臺北車站,你拿什麼東西給陳昌政? 證人袁志宏答 其他廠商的資料。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就是你用奧步取得的這一些資料,你拿給了陳昌政,請他帶 回去? 證人袁志宏答 是。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這些是正本資料? 證人袁志宏答 是。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請問你不怕陳昌政會檢舉你們嗎? 證人袁志宏答 那時候沒有想那麼多,只是想說順道下來,直接拿回來拿給 張文漢。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他接觸了你不應該取得的資料,他拿回臺中完璧歸趙,你會 不會怕他之後檢舉你們? 證人袁志宏答 那時候沒有想那麼多。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後來想清楚,才到資訊處的茶水間,塞了10萬元給他,是否 如此? 證人袁志宏答 10萬元跟這件沒有關係。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你不怕剛剛提示的四個法條,長技公司如果這件事情爆發, 賠錢又折兵? 證人袁志宏答 趙老闆決定的。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這件事情是你老闆決定的? 證人袁志宏答 老闆決定要這樣做。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你不是自己要處分那件10萬元佣金給陳昌政嗎? 證人袁志宏答 10萬元佣金是我自己的。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所以你是自己決定的,還是你老闆決定的? 證人袁志宏答 10萬元佣金是我自己的的錢。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回到剛剛的問題,難道你不擔心這件事情爆發之後,你工作 也就沒了,長技公司也就賠了? 證人袁志宏答 我必須講一件事情,整個過程在做這些事情的時候,當然我 們最主要還是抱著,我可以讓這件事情順利完成。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順利完成,所以可以不用這四條的責難? 證人袁志宏答 這部分都不是我要決定的。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問 你交付這10萬元,是否想要藉此買通、收買陳昌政來繼續包 庇本案,希望他永久地躺在這個沙城裡,不要讓人家知道最 好,是否如此? 證人袁志宏答 不是。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稱 沒有問題。 審判長請辯護人行覆主詰問。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稱 沒有問題。 審判長問 被告有無問題詢問證人? 被告答 我有兩個問題想請教證人。 被告問 剛剛檢察官提示的供述證據二第55頁,檢察官有問到,證人 有交付給我10萬元的部分,我想請教證人,你交給我那個牛 皮紙袋的時候,你有無告訴我裡面是10萬元現金? 證人袁志宏答 我沒有特別印象,我就直接拿給你而已。 被告問 我有無當場打開,檢查牛皮紙袋裡面是裝什麼東西? 證人袁志宏答 印象中應該是沒有。 被告答 沒有問題了。 審判長問 你是擔任長技公司的業務? 證人袁志宏答 是,業務經理。 審判長問 本案的臺中市政府公文整合系統建置案的採購跟投標的事務 ,公司是否交由你負責的? 證人袁志宏答 是。 審判長問 你們當初投標的時候,長技公司需要向臺中市政府提出幾份 服務建議書? 證人袁志宏答 一份。 審判長問 只有提出一份? 證人袁志宏答 是。 審判長問 你為什麼要積極的取得,其他三家投標廠商的服務建議書? 證人袁志宏答 因為我們想要瞭解,其他三家廠商在這裡面所提供的資訊是 怎麼樣。 審判長問 瞭解了之後對你們有什麼幫助? 證人袁志宏答 很多縣市政府都有用同樣的系統,如果我取得之後,臺灣在 做這個系統的廠商沒有幾家,我如果可以瞭解這一家所做的 東西,縱使今天沒有得標,在其他縣市政府的採購上面,我 還是可以使上力。 審判長問 是否取得其他三家的服務建議書,是有利於你在本件採購案 上得標的原因之一? 證人袁志宏答 如果要這樣講的話,是。 審判長問 是否你在評選委員會的評選的簡報上面,你可以利用這份資 料,來更充實你自己本身長技公司的簡報? 證人袁志宏答 沒有錯,可以說得更清楚。 審判長問 你跟張文漢談到整個賄賂的過程,是否一開始你沒有打算要 給他錢,是要給他別的? 證人袁志宏答 我有點一開始想要給他什麼東西,可是最後面張文漢就是決 定要30萬元。 審判長問 是張文漢主動提出說他要錢? 證人袁志宏答 是,張文漢有提出這個要求。 審判長問 30萬元的數額是你提出來的?還是張文漢提出來的? 證人袁志宏答 這其實是一個磋商的過程,已經有點忘記是到底誰先講30萬 元這個數字。 審判長問 在整個採購投標的過程當中,你是否知道被告陳昌政同時也 是本採購案的工作小組成員? 證人袁志宏答 不是很確定他所擔任的角色,但是知道負責人是張文漢。 審判長問 負責人是張文漢,但是陳昌政同時是本採購案的工作小組成 員,這一點你不太確定? 證人袁志宏答 對,我不是很確定。 審判長問 你知不知道他的業務跟這個採購案有關係? 證人袁志宏答 我不知道。 審判長問 你不太確定? 證人袁志宏答 對。 審判長問 你今天的證詞,跟昨天你的老闆即證人趙裕仁的證詞不太一 致,趙裕仁昨天在法庭上作證時明確指稱,他在撥款40萬元 時就瞭解,30萬元給張文漢、10萬元給被告陳昌政,這樣的 作證內容,跟你今天作證的證詞似乎不一致? 證人袁志宏答 我今天的才是正確的。 審判長問 你認為你今天才是正確的? 證人袁志宏答 是。 審判長問 而且證人趙裕仁在昨天審理當中作證時還特別指明,有關於 你本身在這個案當中,他要給你的獎金是另外付的,不在這 40萬元當中,你對趙裕仁的證詞有何意見? 證人袁志宏答 趙裕仁所述不實。因為我這一次只有明確拿到30萬元是給張 文漢,10萬元是我自己跟趙裕仁要的。 審判長問 你的證詞就是跟趙裕仁講的不太一樣,趙裕仁才是真正付這 筆錢的人,他對這筆錢究竟何去何從,應該比你還要更關切 ,這是常理,不知道你還有什麼進一步的解釋? 證人袁志宏答 我的解釋就是,從頭到尾我就是拿40萬元,30萬元加10萬元 。 審判長問 提示電子卷第55頁(偵查統合報告書第55頁),你剛剛在法 庭上陳述說,你們長技公司交給交給臺中市政府的服務建議 書是一份,但是在這份102 年11月6 日的訊問筆錄裡面,問 到服務建議書不能外流,你說不行,這一點你承認,然後你 說服務建議書廠商會印多份,跟你剛剛所講的證言又有一點 矛盾,你能不能澄清一下? 證人袁志宏答 這個部分的話,到底有幾份,其實記憶上有點模糊, 受命法官徵得審判長同意後訊問證人。 受命法官問 提示統合偵查報告PDF 檔第61頁,這是你之前在檢察官訊問 時所做的陳述,這邊問到:「一開始你要拿這10萬元謝謝他 什麼事情?」,你說:「只是感謝他而已,因為他跟新案沒 有關聯」,後來再問:「感謝他什麼事情?」,你說:「就 是他原本接公文維護案,因為他們有輪調的習慣,張文漢對 系統不熟悉,陳昌政會交接給張文漢,會跟他說,也有告知 張文漢說長技公司服務不錯」,再來下面這個問題說:「你 拿10萬元有沒有包含感謝他告知你這個採購案?」,你說: 「有,除此之外也是要謝謝他肯定我們的服務」,所以這10 萬元跟本採購案其實還是有關聯的,你這邊是有承認是感謝 他告知你們有本採購案。是否如此? 證人袁志宏答 就單純告知。 受命法官問 你這邊是說,還有感謝他告知你們有這個採購案,你今天是 說跟本採購案完全沒有關聯,只是你單純謝謝他在你們之前 的投標案件的指導? 證人袁志宏答 沒錯。 受命法官問 沒錯是什麼意思?就是這10萬元跟本採購案還是有關聯,你 說他有告知你這個訊息,是否如此? 證人袁志宏答 對,就是告訴我有這個採購案的訊息。 受命法官問 提示第62頁,檢察官再問你說:「你去交付這10萬元之前有 沒有跟他提過?」,你說更早之前有討論過你要謝謝他,謝 什麼沒講,後面費用的多寡,要看我的業績獎金多少才拿給 他? 證人袁志宏答 對。沒錯。 受命法官問 所以你們有討論過你要謝謝他? 證人袁志宏答 當初討論的不是這個案件。 受命法官問 那討論的內容是指? 證人袁志宏答 是指曾經承辦的,因為他在101 年的時候已經調離這個職務 ,所以那時候是有跟他講過這個問題,就是這樣而已。 受命法官問 講過你要謝謝他,也有講過要用你的業務獎金,金錢的方式 來謝謝他? 證人袁志宏答 是,沒有錯。 受命法官問 剛才你的筆錄有提到,他們公文維護系統的承辦人有輪調的 習慣,你說他是101 年調動,你是101 年11月底在辦公室的 茶水間,把牛皮紙袋裡面裝10萬元交付給陳昌政,陳昌政先 生是什麼時候調動? 證人袁志宏答 在第一季的時候。 受命法官問 第一季是指幾月? 證人袁志宏答 不是很確定,大概是101年1到3月的時候候。 受命法官問 陳昌政是1 到3 月就調動了,但你是在本採購案得標之後的 101 年11月底,才交付感謝的獎金給他,時間上已經至少間 隔了半年以上,調動的話,不是應該是他調動前或調動之後 就謝謝他,為什麼會拖到本採購案得標之後才感謝他? 證人袁志宏答 業務獎金不是每個月發,我是這個時候才拿到業務獎金。 受命法官問 提示非供述證據PDF 檔第105頁,這是本採購案的工作小組 所擬的初審意見,張文漢先生有沒有請你擬具這個初審意見 ? 證人袁志宏答 有。 受命法官問 這一份是否你擬具的,交付給張文漢? 證人袁志宏答 是。 受命法官問 陳昌政是否知道這一份初審意見是你擬具的? 證人袁志宏答 我不確定陳昌政知不知道。 受命法官問 這個初審意見時你是怎麼交給張文漢的? 證人袁志宏答 這個部分還是託陳昌政幫我拿給張文漢。 受命法官問 是單獨這份文件託陳昌政拿給張文漢?還是有什麼樣的方式 託他交給張文漢先生? 證人袁志宏答 就是在臺北車站。 受命法官問 所以是跟其他三家廠商的服務建議書是一起的? 證人袁志宏答 是。 受命法官問 這與其他三家廠商的服務建議書放置的方式,可否明顯看得 出來有一份初審意見書? 證人袁志宏答 全部放在一起,要特別翻開來看才知道。 受命法官問 特別翻開來看翻閱,才會知道裡面有一份初審意見書? 證人袁志宏答 是。 受命法官問 昨天張文漢有來法院證述說,這個初審意見確實是你有擬具 給他,是用電子檔案傳送給他的,但你今天的證述,是用紙 本的方式請被告轉交,跟他講的不一樣,對張文漢所述有何 意見? 證人袁志宏答 都有。 受命法官問 紙本之外也有用電子檔再傳送給張文漢? 證人袁志宏答 是。 審判長問 你從長技公司取得的,你所宣稱的業務獎金10萬元,這個業 務獎金是因為本採購案順利得標,你才獲得這個獎金嗎? 證人袁志宏答 我們基本上是這樣,業務獎金是看當年度的績效來決定發給 ,不過通常都是每年的年底才會發,每年都會有這筆獎金, 只是看今年業績是怎麼樣,再決定將發給多少,這個錢是由 我跟老闆來談到底可以拿多少。 審判長問 但是在昨天檢方所提示的證據當中可以明確看到,長技公司 法把這一筆錢是列為「comi」,好像是comission 的縮寫的 一個會計科目,如果是你的業務獎金的話,應該要計入你的 薪資、獎金,這樣的科目才是正確,但是40萬元都是列為 comission 這個會計科目,特別備註在上面,列載於長技公 司的會計帳冊裡面? 證人袁志宏答 我不確定他所指的這筆錢跟我的10萬元有沒有關係,但是這 一筆10萬元確實是我事後再跟趙董另外談的,他給我的。 審判長問 順著這個帳目,趙裕仁也證稱,確實這40萬元他交給你的時 候,就是30萬元是張文漢的、10萬元是被告陳昌政的,整個 40萬元都是comission ,對於趙裕仁的證詞,以及配合會計 項目的備註記載,有何意見? 證人袁志宏答 上面寫的是49萬元。 審判長問 趙裕仁當庭配合這一筆帳,說40萬元的部分,他的認知是這 樣,有何意見? 證人袁志宏答 我覺得這帳應該不是趙董做的。 審判長問 帳不是他做的,但是應該也是他交代的? 證人袁志宏答 我覺得他昨天所講的是有問題的。 審判長問 你認為他講的不實在? 證人袁志宏答 沒有錯。 審判長問 沒有符合事實? 證人袁志宏答 沒有符合。 審判長問 這是你的意見? 證人袁志宏答 是。 審判長諭知 依國民法官法第73條第1 項後段,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於證人經詰問完畢,得於告知審判長後,於待證事項範圍內 ,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補充訊問之。各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 官有無問題欲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補充訊問證人? 2號國民法官問 前面有說交付服務建議書之後就無法更動,事後又跟他們拿 其他三家廠商的服務建議書,是為了要更改之後簡報使用的 嗎? 證人袁志宏答 因為服務意見書是一回事,在做簡報的時候所講的東西,又 是另外一回事,我如果可以瞭解其他家的情況,當然我在簡 報上面講的會更加的有說服力。 2號國民法官問 簡報主要前提也是以服務建議書為主? 證人袁志宏答 沒錯。 2號國民法官問 事後再拿10萬元給陳昌政,這10萬元的概念是什麼?為什麼 要拿10萬元給他? 證人袁志宏答 單純感謝他之前的一個禮物而已。 2號國民法官問 提示電子卷第44頁,這是陳昌政的筆錄,中間有問陳昌政: 「袁志宏事後有沒有說要如何謝謝你?」,你說你有詢問陳 昌政需不需要筆記型電腦,陳昌政說不需要,後來你又說「 不然我給你10萬元」,他說隨便,是否可以代表你還沒給這 筆錢之前,你們雙方都知道可能會有這件事發生? 證人袁志宏答 10萬元是我自己想的。 2號國民法官問 陳昌政是否知道可能會有這件事發生? 證人袁志宏答 這要問陳昌政,他是這樣講,他講的那個感覺,我覺得他可 能覺得我在唬爛。 2號國民法官問 你說:「不然我給你10萬元」,代表你有這個意圖,想要給 他這10萬元,但他說隨便,意思就是說,你還沒給他這筆10 萬元之前,他可能就已經知道你會給他10萬元,只是他不知 道你到底要不要給他,是不是這個意思? 證人袁志宏答 要這樣講也可以,不過那是在得標之後的事情,整個流程都 已經結束了。 審判長問 有無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要詢問證人? 備位2號國民法官問 你剛剛有說,服務建議書對你們事後的決標沒有產生多大影 響,可能只是在你們做簡報的時候會幫忙,但如果一開始都 沒有拿到這些東西,你們是不是有機會拿到標案? 證人袁志宏答 其實我不是很確定。 備位2號國民法官問 你們可以拿到標得的機會,是會還是一樣,如事後的結果? 大概有多少百分比? 證人袁志宏答 我想說明的是,這樣的公文系統不是只有臺中市政府有,其 他的縣市政府多多少少也有採用,國內的廠商就是這幾家, 我如果取得這些資訊,沒有在這一次來成功得標的話,也可 以做為我後續的參考,問我到底有多少百分比,講真的,我 真的不是很清楚我有幾成的勝算。 備位2號國民法官問 是否值得花這麼多錢,就為了事後可以讓你有更多的參考資 料? 證人袁志宏答 我覺得是值得的。 審判長問 還有沒有問題? 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均稱 無。 審判長問 對證人袁志宏之證述,有何意見?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稱 證人的證述,除了符合經驗法則應予採信以外,其他,他本 身就是另案的被告,他的證詞能採信嗎?我覺得打個問號, 也從剛剛彈劾的過程當中發現了,證人確實在法庭上有避重 就輕的情況,請庭上依法審認。 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稱 證人剛剛所述與之前偵查中所述其實大致上雷同,並沒有什 麼不一樣,但沒有錯,他確實有跟被告偵查中的供述有不太 一樣的地方,可是剛剛看被告的供述,這部分等一下也會在 訊問被告的程序再澄清,辯護人是想要澄清這件事情,因為 庭上剛剛就已經詢問,這部分我可能要留待訊問被告結束之 後再來表示意見,但是我至少看到,被告陳昌政在偵查中的 供述,有講到那10萬元的問題,他其實也有講那是在得標之 後的事情。再者,庭上剛剛也有提到一件事情,趙裕仁昨天 有講到那10萬元是有要給陳昌政,但是趙裕仁昨天也有講到 一件事情,這個標案的處理過程,或者是要跟臺中市政府的 誰誰誰接觸,基本上趙裕仁身為負責人,都是指派證人袁志 宏過去,他很多事情是聽袁志宏講的,因此我們認為,袁志 宏今天自己本身所述比較可信,昨天趙裕仁的供述裡面,某 程度夾雜著傳聞的問題,傳聞也涉及到一個危險,就是記憶 的問題,因此趙裕仁昨天供述,相較於今天證人袁志宏的供 述來講,應該是袁志宏今天所述比較可採。 被告答 沒有意見。 (休庭) (入庭) 續行審理。 審判長問 依國民法官法第78條規定,第74條至第76條所定程序調查之 證據調查完畢後,應立即提出法院,檢察官及辯護人聲請調 查之證據,是否皆已經向法院提出? 檢察官稱 是。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稱 我們針對爭執事項要做幾個書證的調查,所提出的書證都是 檢察官統合報告書中的書證,但是針對裡面幾個書證的內容 ,希望提示到庭上讓所有法官確認,請求提示之書證如下: 非供述證據編號15之104 年12月21日臺中市府函文、非供述 證據編號16之105 年9 月6 日臺中市府函文。針對這兩個證 據,我們要說明的是關於被告陳昌政的職務範圍,臺中市政 府的書函裡面提到,陳昌政是擔任這個聘用規劃師的職務, 但是在101 年間並沒有參與公文系統建置工作,這個部分要 特別說明的是,陳昌政雖然是工作小組成員,但實際上市府 單位還是認為是以承辦人為主。第二個,市府105 年9 月6 日函文裡面提到,陳昌政在工作小組的內容是協助確認初審 意見的正確性,並沒有實際負責建置的事務,所以實際負責 人確實是張文漢,另外也提到,陳昌政向廠商學張文漢交付 給廠商的服務建議書,並非工作小組職務範圍內的工作,所 以這個部分跟他的工作職掌是無關的。接下來我們要提出袁 志宏104 年3 月8 日的筆錄,請各位法官注意,這都是有證 據能力,檢察官也同意列為證據資料的筆錄內容,袁志宏在 104 年3 月8 日的筆錄中明確表示,他有交付金錢給陳昌政 ,但那不是賄賂,只是單純感謝他,在內容檢察官也問到: 「陳昌政在上開採購案中有沒有擔任什麼職務?」,袁志宏 是回答:「沒有」,跟今天講的其實是一樣的意思,袁志宏 不確定陳昌政有沒有擔任什麼職務,也可以印證辯護人要主 張的一慣內容,其實並沒有所謂的合意,沒有工作上的席往 。 審判長問 辯護人後面所要提出的證據,如若都是袁志宏、陳昌政及張 文漢的筆錄,是否作為辯護意旨表示?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稱 好的,其餘辯論時再加以特別標示。 審判長問 有關於辯護人所提出的兩份公文的意見,檢察官有無意見?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稱 沒有意見,因為這本來就是列在統合偵查報告裡面。 審判長問 檢方對於這兩份公文的內容有無說明?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稱 公文是個案上的回覆法院的內容,不是通案的工作職掌表, 這個記住就好,是一個回覆個案的詢答內容,且是回答法院 的詢答內容,是個案解釋,而且是在本案發生之後,陳昌政 跟張文漢檢警查辦之後,所回覆法院的內容,以上補充。 審判長問 被告、辯護人有無其他證據要說明?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稱 目前沒有。 被告答 沒有。 審判長問 對於詢問被告順序,由檢方先行詢問,再由辯方詢問被告, 有何意見? 檢察官黃芝瑋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楊宇倢律師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請檢察官開始詢問被告。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你跟袁志宏是什麼關係? 被告答 袁志宏是我們的廠商。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你什麼時候開始認識他的? 被告答 從99年,他是另家公司的下包廠商,進來我們臺中市府服務 的時候認識的。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你從99年因為袁志宏其他公司是下包廠商的關係,而認識袁 志宏這個人,從99年開始你跟袁志宏認識的過程中,袁志宏 有請你吃過飯嗎? 被告答 印象中應該是沒有。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袁志宏在比如節日的時候,有無致贈過你禮品或禮盒之類的 ? 被告答 沒有。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你跟人袁志宏有無私交?你們私下是否會去聚會? 被告答 聚會應該是沒有,就是因為公務上認識變成朋友。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你跟袁志宏除了公務往來之外,並沒有私交,所以並不是朋 友,只是廠商跟業主的關係,是否如此? 被告答 應該也可以這樣講吧。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你說你從99年開始,因為業務上的關係認識袁志宏,在過去 ,99年開始,長技公司有無承包過臺中市政府的標案? 被告答 長技公司應該是擔任另家公司的下包系統開發商。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本次的採購案,是長技公司第一次以自己的名義投標,是否 如此? 被告答 這個我不太清楚,長技公司之前有沒有投標過我不確定。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昨天證人張文漢及剛剛袁志宏都有講到,你有去跟袁志宏拿 服務建議書? 被告答 是。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你何時知道張文漢拜託你拿的資料就是服務建議書? 被告答 因為我要到臺北出差,張文漢說他有一份文件,要我順便幫 他從袁志宏那邊拿回來,那時候我有稍微問他是什麼東西, 他有跟我說是徵求服務意見書。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張文漢拜託你去拿的時候,你問他那是什麼東西,他才跟你 講的,你的意思是這樣? 被告答 是。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在張文漢拜託你去拿服務建議書之前,你是否知道張文漢有 把服務建議書交給袁志宏? 被告答 我不知道,他有提過因為他寫不太出來初審意見表,想要拜 託廠商幫忙,想要拿給長技公司看,我有跟他說這樣好像不 好,因為他們是投標的廠商,但事後他怎麼做,我就不知道 了。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張文漢這樣跟你說,大概是什麼時候的事情? 被告答 應該是我要出差之前大概一、兩週的事情吧。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在這個標案的進行過程中,你有無跟袁志宏聯繫過? 被告答 沒有。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除了北上跟袁志宏拿服務建議書這件事情之外,其他的時間 都沒有跟袁志宏聯繫? 被告答 對。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你幫張文漢拿回服務建議書之後,你中間還有無再跟袁志宏 碰面? 被告答 應該是沒有了。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袁志宏是何時交給你這10萬元的? 被告答 應該是在11月底左右。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在你8 、9 月出差時取回服務建議書,到11月底這段期間, 你中間都沒有跟袁志宏見面或者是接觸過? 被告答 見面應該是他來市府辦事,或是因為有系統上的需求來的時 候有見過,私底下沒有,沒有因為公務以外的事情見過面。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在這段期間你有見過他,袁志宏有沒有跟你提到過,要送你 東西的事情? 被告答 好像我們在聊天的時候他有提過吧。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他怎麼說的?你講一下。 被告答 他好像有提到要送我筆電,我跟他說不用。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他是什麼樣的情況下說要送你筆電? 被告答 應該就是聊天、閒聊,他說因為這兩年來我幫助他很多,所 以他說想送個禮物感謝我,我跟他說不用。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他只說要送你筆電嗎?還有說到什麼嗎? 被告答 事後他好像有說他有獎金,要分給我,我不知道他是開玩笑 的還是講真的,我就說隨便你。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11月底的時候你有收到這10萬元? 被告答 是。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你是什麼時候發現他拿給你的東西是現金? 被告答 他拿給我之後,我拿到我位子後把牛皮紙袋打開,我才知道 裡面是10萬元現金。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你當時的反應是什麼? 被告答 我是覺得很驚訝,為什麼要給我這麼多錢。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你事後有無做什麼處理? 被告答 沒有。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張文漢把服務建議書交給袁志宏,是否合法? 被告答 不合法。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為什麼不合法? 被告答 因為他不應該把投標廠商的資料外洩出去。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他如果把服務建議書外洩給袁志宏,會發生什麼樣的事情? 被告答 應該就是會對其他廠商造成不公平。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袁志宏拿到這個服務建議書有何好處? 被告答 他應該就可以知道,其他廠商跟他們的優缺點在哪裡。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袁志宏拿到服務建議書的時候,是資格標已經開標完了,評 選會議還沒有進行,這段期間拿到服務建議書,對於長技公 司具體上有什麼幫助? 被告答 對我們這個標案而言,應該是沒什麼幫助,因為長技公司的 徵求服務意見書都已經遞交出來了,是不能更改的,所以他 拿回去看之後,也不能針對這個標案做其他更動。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如果張文漢洩漏服務建議書的話,會有什麼樣的後果? 被告答 應該會有行政處分。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什麼樣的行政處分? 被告答 我不太清楚。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對這個標案會有何種影響? 被告答 這個標案應該就是要廢標。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這個標案就是得要廢標? 被告答 就我所知應該是這樣。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如果有同事知道張文漢洩漏了服務建議書,應該要怎樣處理 ? 被告答 應該是要跟我們科長報告。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跟科長報告,科長會做什麼事? 被告答 他應該是會調查。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既然你去取回服務建議書之前,根據你剛剛說的,張文漢拜 託你的時候,你就知道你要拿回的是其他廠商的服務建議書 ,當時你有無做什麼處理? 被告答 我只有問他為什麼要把這個交給長技公司,他說他就已經交 出去了,然後他就拜託我拿回來。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你當時有無做任何處理?有無拒絕張文漢? 被告答 我當時只有跟他說這樣不好。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你有無報告給你的科長,你的直屬長官杜俊維? 被告答 沒有。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有無報告給政風單位? 被告答 也沒有。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你為什麼要答應張文漢去取回服務建議書? 被告答 因為剛好我也是要去臺北出差,他說他有那一份資料,請我 幫他拿回來,我心裡面想法只是很單純想說,雖然他做錯, 但這件洩密的也不是我,我想說就順便幫他拿回來。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如果服務建議書正本沒有在評選會議前取回,會發生什麼事 ? 被告答 應該是評審委員會沒有資料可以看。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一般廠商會準備幾份服務建議書? 被告答 應該是準備一份。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只準備一份? 被告答 是。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那當初張文漢交付的服務建議書就是正本了,是否如此? 被告答 我拿回來的是正本。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所以如果沒有人去取回服務建議書的話,評選委員手上就沒 有服務建議書的正本可以看,是否如此? 被告答 應該是這樣子。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評選委員會的評審標準,是否參考服務建議書? 被告答 還有聽他們的簡報。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簡報跟服務建議書? 被告答 是。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服務建議書在評選的參考裡面,是否是重要的文件資料? 被告答 應該是,因為要簡報的時候應該要對照內容。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就是供評審委員在廠商簡報的時候,對照服務建議書看內容 ? 被告答 是。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如果你沒有幫張文漢取回服務建議書,張文漢洩密的事情是 否就會被發現? 被告答 他其實應該也可以叫袁志宏自己帶回來。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那張文漢為什麼要拜託你? 被告答 因為我剛好要去臺北出差。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所以你的意思是說,張文漢一定要在評選會議之前,想辦法 把服務建議書的正本拿回來? 被告答 應該要這樣。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應該要這樣處理? 被告答 是。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你剛剛有說,你99年就認識袁志宏,有業務上的往來,你也 有說在公務往來的期間,袁志宏沒有請你吃過飯,甚至節日 也沒有送過你禮品或是禮盒之類的,為什麼會在101 年11月 底,袁志宏突然開口問你要不要筆電,甚至提出要不要給你 10萬元? 被告答 他是聊天的時候有說,他要感謝我這幾年來對他的幫忙,我 以為他是開玩笑的,所以我都說不用、隨便,我不知道他真 的拿錢給我。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你是102 年11月27日去投案的? 被告答 是。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當時為什麼會想要主動去廉政署說明? 被告答 因為在前幾天張文漢被搜索,我有問科室同仁,知道是因為 長技的這個投標案,所以我才去政風那邊自首。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你當時瞭解張文漢的事情多少?你知道張文漢因為這個標案 被搜索,你得到的情報是什麼?你當時瞭解的程度為何? 被告答 我只知道是因為長技的標案被搜索,我不知道是什麼,但是 因為我當時在那個時間有收到這筆錢,所以我才想說,我應 該要向政風自首。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你當時為什麼會覺得你收到這筆錢,會跟這個標案有關係? 因為依照你剛剛說的,這個錢是袁志宏為了感謝你兩年多的 協助,照理說,他就是一個感謝,他就比較大方,謝謝你比 較多,為什麼你當時會覺得你跟這個標案會有關係? 被告答 其實我不是覺得跟本案有關係,是因為是長技公司,我的錢 是長技公司袁志宏給我的,我後來收到這筆錢,我也很不安 ,因為我知道這是不應該收的錢,所以我聽到是長技公司的 這個標案被搜索,我才趕快把我這件事情跟政風坦白。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你收下這筆錢之後,後來你把這筆錢拿去哪裡,或是做什麼 用途使用? 被告答 繳納我媽媽的安養中心的費用跟小朋友的學費。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就是作為家用? 被告答 是。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你也沒有把這10萬元還給袁志宏? 被告答 我沒有還給袁志宏,但是後來在檢察官訊問的時候,我有繳 回。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當時你在第一時間自首的時候,是否有跟調查官提到,在 101 年8 月的時候有幫忙取回服務建議書的事情? 被告答 是。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你當時為什麼會主動跟調查官說這件事? 被告答 我想說他是在問跟長技的這件標案有關的事情,所以我就把 我有參與到的事情跟調查官說。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你取回服務建議書,跟這10元有無關係?是這10萬塊的感謝 的範圍的一部分嗎? 被告答 我是覺得應該沒有關係。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你認為是沒有關係的? 被告答 是,因為我覺得當初只是剛好我要去臺北出差,如果是其他 同仁要去臺北出差,張文漢應該也是會拜託他們幫忙拿回來 。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依照你剛剛說的,這10萬元是感謝你過去兩年多的協助,等 於是差不多你一年協助袁志宏,袁志宏就是一年給你5 萬元 的概念,袁志宏在兩年多之後才突然給你這10萬元,你有沒 有想過,他為什麼不在這兩年內,在節日或是在你的職務有 調動的時候,即時的,比方說送上禮物來表示感謝,為什麼 他不這麼做? 被告答 我也不知道。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問 你心裡沒有覺得很奇怪嗎? 被告答 我沒有覺得很奇怪,我只是覺得很驚訝,他為什麼給我這麼 多錢。 公訴檢察官黃芝瑋稱 沒有問題。 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開始詢問被告。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何時知道張文漢有想要拿服務建議書給袁志宏? 被告答 應該是廠商投標開標之後。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他有想要拿給袁志宏,在開標之後他有跟你表達這件事情? 被告答 他應該是說,因為初審意見表他不太會寫,他不知道怎麼寫 ,他想要請長技公司他們幫忙。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那個時候他真的實際上拿給袁志宏嗎? 被告答 我不知道,我那時候有跟他說這樣不太好。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的反應就是你有跟他說這樣不太好? 被告答 對。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何時可以確認,張文漢真的把服務建議書拿給袁志宏? 被告答 他叫我去拿回來的時候。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他叫你拿回來時,你才知道原來他真的把服務建議書拿給袁 志宏? 被告答 對。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拿回來之後交給張文漢,你有沒有質問他,為什麼真的拿 給袁志宏?你有沒有質問他說,我當初不是跟你說這不妥嗎 ? 被告答 其實我要去拿的時候我就已經問他了。我就說,不是跟你說 這個不能拿,為什麼你還拿給他,他說他做都已經做了。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當時你去幫他拿的時候,你有質問他這一點,這時張文漢有 無特別跟你交代,請你不要說出去? 被告答 他好像有提到。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會不會認為他是怕你說出去?你當時有沒有想到這件事情 ?還是他提完,你只是單純覺得,好,那就幫你拿回來? 被告答 我當時想法也是想說,洩密的是他,不是我,既然他都這樣 講,我就幫他把服務建議書拿回來。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他有跟你說你可不可以不要說出去,他有沒有跟你說那要給 你什麼好處? 被告答 沒有,就只是同事,剛好出差,我幫忙他,這樣而已。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請庭上提示103 年7 月31日被告詢問筆錄第2 頁,請你看紅 色框框的部分,你有講到,你去拿服務建議書之前,就已經 知道張文漢將服務建議書拿去給廠商長技公司袁志宏,你可 否更精確地把時間點講出來?你講的這句話,你已經知道張 文漢先生將服務建議書拿去給廠商,「將」是即將的將,是 將要的將,還是已經將,動詞的將,拿給了廠商,你去之前 就已經知道了,可否解釋一下? 被告答 張文漢之前有提到,因為初審意見表他不會寫,所以他想要 請廠商幫忙,他就有提到這件事,他想要請長技袁志宏幫忙 ,那個時候我就有跟他說這樣不好,但是我不知道他那個時 間點確定有拿給袁志宏,他只是這樣講,但是我不知道張文 漢什麼時間點拿給袁志宏,這個我都不曉得,是張文漢叫我 去幫他拿回來的時候,我才知道張文漢真的有把這個資料交 給長技公司。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再看同一個框框下面的第二部分,「交接當時長技公司已經 知道臺中市政府要興建公文線上簽核系統,袁志宏先生有請 我多幫忙,跟我說事後會謝謝我」,跟你剛剛講的有點不太 一樣,你可否解釋請你多幫忙是什麼意思?「跟我說事後會 謝謝我」是什麼意思? 被告答 他其實一直以來都是這樣講,因為公文系統他不是很熟,有 關我們使用者的反應狀況,或是我們反應使用者的需求,他 不知道的地方都是我在協助他處理。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講這句話的前面,你的前提是交接當時,是指你的職位交 接當時?還是什麼的交接當時?長技公司已經知道臺中市政 府要興建公文系統,你講的袁志宏先生請你多幫忙,是指以 後建置完?還是指什麼事情? 被告答 交接應該是我把這個業務交接給張文漢的那個時候,當初要 交接的時候,因為長技公司本來就是我們的廠商,他當時就 已經有聽到我們在討論,我們有一個新的標案要建置,他請 我幫忙,我在想應該是說,如果他們有得標之後,也是希望 我是用像現在的模式這樣,雖然我不是系統的負責人,但是 因為這個系統我比較熟,希望我以後可以多幫忙他們。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有收袁志宏10萬元是確定的事情,就是因為這樣惹上麻煩 ,你當初在收這10萬元的時候,有無想到當初袁志宏跟你講 過事後會謝謝你的這句話? 被告答 沒有。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這個已經隔多久了? 被告答 很久了,應該快一年了,我是1月份交接的。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認為你自己的記憶力是異於常人,異於的好?還是異於的 壞?還是跟普通人一樣? 被告答 應該跟普通人一樣吧。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請看上面的題目,調查官有問你:「針對第一個部分你是何 時知道張文漢先生跟長技公司袁志宏約定這件事情?」,你 回答:「張文漢拿服務建議書去給袁志宏之前就有跟我說了 」,所謂「之前」是什麼時間點?因為之前很長,是他們兩 個約定的時候你就已經知道?還是你剛剛所說,袁志宏有跟 你講你才知道? 被告答 張文漢告訴我這件事情,大概是我拿回來之前一、兩週之前 ,因為他初審意見表寫不出來,他有表示說請長技公司幫忙 。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的意思不是說他們兩個約定時你就已經知道了? 被告答 我不知道他們什麼時候約定。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後面說:「有部分他看不懂,所以還是要拿去跟廠商詢問 ,當時他就要求我事後要幫他把廠商的徵求建議說明書帶回 來」,你所稱「當時」,是指哪一個當時?是指他跟你說要 拿去給袁志宏的那個時候?還是他們兩個約定的時候? 被告答 他當時說,因為他想要這樣做,他想要把初審意見表請廠商 幫忙,到時候他弄完要請我把它拿回來,我說這樣不好,我 那時候就是這樣跟他講的,但我不知道他是否真的把這個東 西拿給袁志宏。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其實你確定只有一個時間點,知道張文漢要拿服務建議書給 袁志宏,那個時間點就是你去向袁志宏拿回來之前的一、兩 個禮拜那一次,沒有其他的時間點? 被告答 對,他跟我提的時候就是這個時間點。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調查官有問到,剛剛檢察官也有帶到,你知道這個事情是違 法的,為什麼不阻止並幫忙,你當初回答調查官說:「因為 我那時候就知道張文漢想要幫長技取得標案,長技的袁志宏 也請我幫過忙,所以我沒有阻止這件事情」,檢察官剛剛也 有問你:「你去拿回服務建議書,以及沒有阻止這件事情, 是否跟這個標案有關?」,你回答沒有,那你現在如何解釋 這一段話? 被告答 我想說張文漢既然把這個東西交給長技公司,應該就是他想 要幫長技取得這個標案,袁志宏確實之前也有請我幫過忙, 但是我指的幫忙是指,他們一貫的這個公文系統,還有他當 初有提到,如果他們有順利得標的話,希望我以前,因為這 個我比較熟,可以順便再指導他們這樣子,我指的應該是這 件事情。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這樣講的話,你的意思是不是說,你沒有阻止是因為,既 然張文漢都已經把服務建議書拿給袁志宏,他的洩密行為已 經完成的,你想要阻止也沒得阻止,是這個意思? 被告答 對,我無法阻止,他已經洩密了。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但是你把服務建議書拿回來,你當時的想法,是否因為怕這 件事情東窗事發? 被告答 我純粹只是因為去臺北出差,同事拜託我,我很單純的想法 是想說,這件事是他做的,跟我沒有關係,我只是順便幫他 把資料帶回來而已,我沒有其他什麼想法。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取回服務建議書之前的這段期間,有沒有任何哪一個時間 點,你有跟袁志宏講好要拿10萬元? 被告答 沒有。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在知道張文漢洩密之後,決定不舉發的當時,那個時間點 有沒有跟袁志宏講好要收錢? 被告答 沒有。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在本案工作小組的過程中,你的職掌內容,你有無發現什麼 異常行為?因為你的職掌,是你要核對服務建議書及初審意 見,你有沒有發現哪裡有什麼異常。? 被告答 沒有。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惹了那麼大的麻煩,有無覺得自己犯了什麼錯? 被告答 我知道我不應該收這10萬元。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問 你會覺得很後悔嗎? 被告答 我很後悔。 審判長諭知 依照檢察官起訴書記載,大致上整個行為有兩個階段,第一 個階段是違背職務,未向上級長官即科長杜俊維報告,亦即 被告陳昌政在知悉承辦人張文漢有洩密給長技公司的時候, 他並沒有向科長報告,也沒有向臺中市政府的政風室舉發, 這是檢察官認為違背職務行為當中的第一個前階段行為,但 是這個前階段行為,因為未報告、未舉發,這是一個不作為 ,依照刑法第15條規定,不作為犯一定是要有防果的法定義 務存在,檢方所認為被告法定上的作為義務的根據,除了檢 方昨天提到的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外,還有無其他?這一點 請檢察官能夠做個檢討。針對被告把服務建議書拿回來,沒 有去舉報、沒有去報告跟把服務建議書拿回來的這個動作, 如果依照檢察官起訴書記載,檢察官是認為,被告陳昌政是 單獨為違背職務的收受賄賂罪,這是檢察官的起訴事實,但 究竟陳昌政違背職務的收受賄落,是否與張文漢具有共同犯 意聯絡跟行為分擔的關係存在?應該算是一個共犯違背職務 收受賄賂,抑或是陳昌政只是幫助張文漢,就完成違背職務 收受賄賂,可能性有這幾項,這個犯罪事實在法官不斷思考 後,認為假設是有罪方向,這幾個可能性都存在,當然也不 排除,也有可能最後法官評議的結果是無罪,但是如果檢察 官主張被告是有罪的方向,則是犯單獨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 罪,還是跟張文漢共同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還是陳昌政 只是單純的幫助張文漢完成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這三個檢 辯雙方可以思考一下,這個方向要加以界定,且可能都會成 為辯論階段時全部都要討論的一個方向,希望檢辯雙方能夠 針對這個部分各自提出各自的看法,犯罪事實詢問部分則先 不進行,改至下午13時30分再進行法院犯罪事實被告詢問的 階段。 (諭知暫休庭) (合議庭入庭)13時30分 諭知續行審理。 審判長問 在進行法院的被告詢問程序前,先確認早上在開庭最後的問 題點上面,檢察官對法院提出這樣的疑問,對於整個犯罪事 實的主張有無變更?還是依照原來起訴書所記載?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稱 依照原來的起訴書的記載。 審判長問 檢察官還是主張,被告陳昌政所犯的是單獨違背職務收受賄 賂的犯罪,與張文漢之間並沒有共犯關係,也並非是違背職 務收受賄賂的幫助犯行?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稱 是。 審判長問 有關檢察官所提,被告陳昌政知道本案的洩密情事,並未向 長官報告,也並未向政風處舉發,有關於這部分,除了昨天 所提出來的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之外,還有無更積極性的法定 作為義務的相關規定?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稱 容辯論時再作表示。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稱 這部分我們都已經有準備相關的說明。 審判長問 辯護人對這部分有何意見?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稱 待檢察官論告完後再表示意見。 審判長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 審判長問 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 一、犯罪事實: 一、陳昌政、張文漢與袁志宏之身分及職務 ㈠陳昌政為臺中市政府行政處資訊科約聘人員,自民國99年 1 月1 日起擔任約聘分析師職務,負責公文系統、電子郵 件、員工入口網等資訊系統維護相關工作,並為臺中市政 府於101 年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文整合系統建置案」採 購案(以下稱本採購案)之工作小組成員,為依法令服務 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㈡張文漢(因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業經本署檢察官另以 103 年度偵字第3154號等案提起公訴)同為臺中市政府行 政處資訊科約聘人員,擔任聘用規劃師乙職,並為本採購 案之主辦人,也是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 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㈢袁志宏(所涉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另 行處理)係長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技公司) 之業務經理,負責長技公司參與本採購案之投標及後續履 約相關業務。 二、陳昌政、張文漢於本採購案之職務及應遵守規範 ㈠臺中市政府辦理本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採限制性 招標並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 1599萬元。張文漢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 條 第1 項規定,簽奉市長核可由陳昌政等人擔任本採購案工 作小組成員。 ㈡又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 議規則」規定,採購案工作小組成員,負有依據採購案評 選項目或採購評選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提供之 資料擬具初審意見,以協助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 關作業之法定職務。另據「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3條第1 項規定,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 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陳 昌政與張文漢,均不得於開標前洩漏投標廠商相關資料, 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結果。 三、陳昌政、袁志宏於本案所為之行為 袁志宏為使長技公司順利得標本採購案,乃於審標期間向 長技公司負責人趙裕仁(所涉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 交付賄賂罪由另案處理)表示,本採購標案有4 家廠商競 標,能否順利得標標不甚明朗,因此與趙裕仁共同基於對 於公務員張文漢,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賄賂之 犯意聯絡,由袁志宏電詢張文漢,要求其將本採購案參與 競標之叡風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叡風公司)、智翼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翼公司)、康巨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康巨公司)等廠商之徵求服務建議書提供袁志宏 參考,以便修正長技公司之簡報資料,經張文漢同意後, 即於本採購案招標期間,即資格標開標後(101 年8 月30 日)評選前之101 年9 月初某日,由張文漢在臺中市西屯 區市政路583 號「春水堂市政店」茶館,將叡風公司、智 翼公司、康巨公司等廠商之徵求服務建議書交付予長技公 司袁志宏,張文漢並與袁志宏達成期約30萬元賄賂之合意 。而陳昌政嗣後與張文漢言談間,經張文漢告知而得知張 文漢前揭洩露秘密之舉動後,違背職務未向上級長官即資 訊科科長杜俊維報告或向政風單位舉發廢除本標案,復依 張文漢指示,利用北上出差的機會,與袁志宏約定於該採 購案同年9 月12日召開工作小組會議前某日,在臺北火車 站碰面,由陳昌政取回前述投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並帶回 臺中市政府交還張文漢。嗣長技公司因得以事前觀覽其他 投標廠商之投標內容,取得不公平競爭之優勢,而於同年 9 月14日本採購案第二次評選委員會議廠商簡報後,經評 選為優勝廠商,並於101 年9 月25日經議價程序以1510萬 元順利得標本採購案。之後袁志宏為感謝張文漢與陳昌政 協助長技公司得標本採購案,於同年11月底某日至臺中市 西屯區臺灣大道99號文心樓15樓臺中市政府行政處資訊科 辦公室,交付30萬元予張文漢收受,另接續將10萬元裝於 牛皮紙袋內,在該辦公室茶水間親自交付予陳昌政,陳昌 政明知該賄款乃未向上級長官舉報辦理廢標及代張文漢取 回本標案服務建議書之酬金,仍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而收受賄賂之犯意而予以收受。 被告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問 你都承認?還是否認? 被告答 我確實有收錢,但是我否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的犯罪。 審判長問 在你跟張文漢交接的時候,你是否已經知道有這件採購案有 可能會立案? 被告答 是,我知道。 審判長問 當你還是業務的承辦人員時,你已經知悉將來有這件採購案 ? 被告答 是。 審判長問 在你之前從事這項業務的過程當中,你是否覺得長技公司是 一個比較優秀的廠商? 被告答 是,長技公司比較好配合。 審判長問 是否你會認為,這件採購案如果長技公司得標,也是你比較 希望、期待的事情? 被告答 我們單位來講應該是這樣,因為到時候會比較好銜接。 審判長問 對於張文漢把其他三家公司的服務建議書提供給長技公司, 這件事情你何時第一次聽張文漢講? 被告答 其實之前,開標之後他就有提到這件事情,但是我有跟他說 這件事情這樣做不妥,那時我不知道張文漢已經把這些資料 交給袁志宏,確切知道的時間,是他請我出差的時候幫他把 文件拿回來的時候,我才知道張文漢真的有把這些其他廠商 的資料交給長技公司。 審判長問 你第一次聽到張文漢跟你提及,他想要把服務建議書交給長 技公司袁志宏,是開標,你剛剛所謂的開標是指資格標的開 標之後? 被告答 是。 審判長問 並非指評選委員會的評決的時間? 被告答 是評選委員會之前,資格標開標之後。 審判長問 在資格標開標之後大概隔多久,你就知道了這件事情? 被告答 印象中是我出差前一、兩週,應該是開標之後沒有幾天。 審判長問 資格標開標之後沒有幾天,他就有告訴你這件事情? 被告答 應該是這樣。 審判長問 他也有同時告訴你,他打算請長技公司的袁志宏,幫他撰擬 初審意見意見書? 被告答 是。 審判長問 確實張文漢把其他三家廠商的服務意見書,交給長技公司的 袁志宏的時間、地點,你都不知道? 被告答 我都不知道。 審判長問 你也完全不知道確實有這樣的行為存在,當時的行為你都不 知道? 被告答 是,我不知道。 審判長問 你知道他們確實把洩密的事情產生,是在張文漢叫你去跟袁 志宏收回服務意見書,你才知道? 被告答 是。 審判長問 張文漢為什麼在評選委員會評決之前,一定要把服務建議書 取回? 被告答 因為那是其他廠商交出的正本,在評審委員會的時候,需要 有這些資料給評審委員看。 審判長問 所以他一定是要在評審委員會評決之前取回? 被告答 是。 審判長問 所以你去幫張文漢把服務建議書帶回來? 被告答 是。 審判長問 張文漢前前後後的動作,包括了洩密,包括最後配合長技公 司的這些動作,跟叫你取回建議書的動作,整個動作最大的 目的,是不是期待、希望這個標案是由長技公司來得標? 被告答 應該是這樣吧。 審判長問 張文漢從長技公司那邊取得了30萬元的賄賂款,這件事情你 知悉嗎? 被告答 我是到調查局他們來搜索之後,才知道這件事情,之前我不 知道。 審判長問 完全不知道? 被告答 是。 審判長問 所以他收得賄款的當下,你也完全沒有參與,也不知情? 被告答 對,我不知道。 審判長問 你是否知道袁志宏交給你10萬元,跟他交30萬元給張文漢, 是同一天發生的事情? 被告答 我後來才知道。 受命法官徵得審判長同意後,訊問被告。 受命法官問 你剛才有回答,你們承辦公文維護系統的承辦人員會輪動, 你是在101 年1 月的時候輪動,離開承辦人位置? 被告答 是。 受命法官問 剛才你有提到,你在交接的時候是交接給張文漢? 被告答 是。 受命法官問 那時你是否就已經知道會有本案的採購案? 被告答 是。 受命法官問 是不是長技公司也知道會有本採購案? 被告答 袁志宏應該知道。 受命法官問 他是不是有請你多幫忙? 被告答 他之前是有提過。 受命法官問 知道將來會有這個採購案的時候,他就請你多幫忙? 被告答 是,但是因為我不是主辦人,我想他說多幫忙,應該是指如 果他們有得標,繼續幫我們單位服務的話,延續之前我幫忙 他的方式這樣幫忙他們公司。 受命法官問 你說你不是在這個單位,你是離開承辦人的位置,可是你還 是在這個單位不是嗎? 被告答 是,我還是在這個單位。 受命法官問 所以你的工作還是是跟採購案有關的工作職務? 被告答 我後來是工作小組成員。 受命法官問 也是跟評選工作相關的工作內容? 被告答 對,就本件是。 受命法官問 他請你多幫忙,有沒有說事後會謝謝你? 被告答 應該有提過。 受命法官問 所謂的謝謝,是指什麼意思? 被告答 他其實以前也都一直這樣講,甚至提過要送我筆電,但是我 都說不用,我都拒絕他,而且事實上他也沒有送過我任何東 西。 受命法官問 他有具體的提到,謝謝是指用筆電送給你? 被告答 對,之前有提過。 受命法官問 他有沒有提到用他的獎金謝謝你? 被告答 好像也有提過。 受命法官問 他有沒有提到一個具體的數目10萬元? 被告答 應該沒有。 受命法官問 有提到獎金? 被告答 有。 受命法官問 你的回應是? 被告答 當初只是這樣講,我想說朋友閒聊,後來我就跟他說隨便你 。 受命法官問 當時本採購案最有競爭力的是否是叡風公司跟長技公司? 被告答 我不知道是不是只有他們兩家。 受命法官問 投標的有四家,當時市府評估最有競爭力的,是否是叡風公 司跟長技公司? 被告答 要等評選委員他們評選之後才會知道。 受命法官問 你在本採購案資格標開標之後,知道長技公司跟叡風公司都 有來投標,你有沒有去打探一下,叡風公司在其他的政府採 購案得標之後的履約情形? 被告答 其實這四家廠商當初投標之後,科長都有要我們跟其他縣市 政府,有這幾家廠商得標過的系統,都有去詢問他們使用的 狀況。 受命法官問 提示被告103 年7 月31日廉政署詢問筆錄(PDF 檔第43頁) ,最後一個回答是廉政官問你說:「除了幫助拿回服務建議 書給張文漢之外,你還有提供哪些有利於長技公司取得標案 的協助?」,你說:「我有提供各縣市公文線上簽核系統得 標廠商的現況給張文漢,還有告知張文漢可以在招標文件內 加入得標廠商不得分包或轉包的條件,限縮參標廠商的數量 ,只有公文系統的開發商才能再參與這個標案,另外我還有 提供給張文漢,當初跟長技要的線上公文簽核系統建置規劃 書,張文漢也有請我打電話給臺南市政府,瞭解叡風系統運 作的狀況」,是你們科長有要求,張文漢有特別要求? 被告答 應該是也有。 受命法官問 張文漢的目的是不是想要協助長技公司得標? 被告答 我不確定他是不是有這種想法。 受命法官問 另外有提到限縮廠商參與競標的數量,限制在只有公文系統 的開發商,本案的長技公司是否就是公文系統的開發商? 被告答 是。 受命法官問 你告知張文漢,要限制參標廠商的數量,只限於公文系統開 發商參與這個標案,目的是否在協助長技公司得標? 被告答 應該是說,我們之前的公文系統是敦日(音譯)公司得標, 但敦日公司後來再轉包給長技公司去做,所以之前的公文系 統我們找敦日公司處理的時候,他們都沒有能力可以解決這 些問題,所以我們直接去找轉包的長技公司,後來我們發現 轉包會有這種問題存在,所以我才建議張文漢應該要做這樣 的限制,直接由系統的開發商來做我們的投標商,不要再讓 他們這樣轉包。 受命法官問 提示第44頁,「你在上述表示,長技公司袁志宏曾經私下跟 你說這個案子要多幫忙,事後會謝謝你,你當時就知道長技 公司希望請你協助拿到這個標案?」,你有回答:「我當時 就知道這個意思,希望可以協助他們得標,我心裡也想幫忙 協助他們得標,只是當時不知道他們事後要如何謝謝我,我 也沒有問」,這是否出於你自由意志的回答? 被告答 是。 受命法官問 是否實在的? 被告答 實在。 受命法官問 再接下面一個問題,「長技公司袁志宏在當時有沒有說明事 後如何謝謝你?」,你說:「沒有,在印象中他好像在得標 後,有一次來市府問我要不要筆記型電腦,我跟他說不需要 ,袁志宏又說不然我給你10萬元,我就說隨便,即便他事後 沒有感謝我,我也不會覺得怎樣」,這是否出於你的自由意 志所為的陳述? 被告答 是。 受命法官問 內容是否實在的? 被告答 是。 受命法官問 這個時間點是在得標後,你剛才是提到,你在交接時他就有 說請你幫忙,有提到會謝謝你,也有講到筆記型電腦,是否 交接的時候就有提到筆記型電腦,在得標之後也有再提到筆 記型電腦? 被告答 應該是都有。 受命法官問 第二個是,你剛才有提到,他在交接時就有提到請你幫忙, 會謝謝你,提到用他的獎金謝謝你,在得標之後,他有具體 的講10萬元,還是是講獎金? 被告答 我印象中是講獎金。 受命法官問 有提到獎金10萬元嗎? 被告答 我現在沒什麼印象。 受命法官問 是否你之前距離案發的時候所為的陳述,距離案發比較近, 記憶會比較鮮明,所以之前的陳述才是比較接近事實的? 被告答 應該是。 受命法官問 他在得標之後有具體跟你說「不然我給你10萬元」,你說隨 便,你沒有明確拒絕的意思表示,是否如此? 被告答 他之前也都是類似這樣講,因為就朋友之間講話、聊天,我 想說他這樣講,我就終止這個話題,因為一開始他說要送什 麼,我說不用,他就換說不然送什麼送什麼,我就說好啦, 隨便你。 受命法官問 你沒有明確的拒絕? 被告答 沒有。 受命法官問 前面他說要送你筆電,你有明確的拒絕說我不需要? 被告答 是。 審判長問 你於臺中市政府服務時,一個月的薪資多少錢? 被告答 5萬元出頭。 審判長諭知 依國民法官法第73條第2 項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於審判長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完畢,得於告知審判長後,就 判斷罪責及科刑之必要事項,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補充訊問之 。各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有無問題欲自行或請求審判長 補充訊問? 4號國民法官問 對於在電子卷第40頁中你有承認,你知道這10萬元有可能是 因為你不為舉發的代價,就是說你知道你拿到這10萬元,是 因為你沒有舉發他們拿服務建議書的事件? 被告答 我覺得當下應該是一整個時間序下來,可能都有包含在裡面 ,因為一開始他也都說要謝謝我。 4號國民法官問 你當下心裡應該有一點點知道,這有可能就是因為你做了某 些事情有利於他們的代價? 被告答 應該有可能。 審判長問 還有沒有其他國民法官有問題要詢問? 其餘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均稱 無。 審判長諭知以下進行科刑證據調查: 審判長問 有無科刑證據調查? 檢察官陳信郎答 無。 檢察官張凱傑答 無。 檢察官黃芝瑋答 無。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答 跟各位法官說明我們提出的科刑資料的調查,因為數量眾多 ,但是要證明的事項只有幾件,所以先使用簡報檔,待會也 會把證據的書面提供給各位法官。首先來看被告陳昌政的前 科紀錄表,看前案紀錄表的用意是要讓大家知道,其實被告 陳昌政只有因為這個事件涉及到官司的問題,反過來,可以 理解,他其實平常的行為是良好的。下一個要給大家看的, 是曾經陳昌政在工作上服務的功績,包括他有獲得獎狀,甚 至有上過報紙,大家看到報紙的右邊,「行政處規劃師,龜 毛讓他獲獎」,這也是要讓各位法官理解,他平常工作的內 容到底是怎麼樣,他平常工作的表現跟工作上的態度是如何 。下一頁,我們稍微整理歷年的獎懲紀錄,也請大家看一下 。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稱 不好意思打斷一下。現在是科刑資料調查,之後律師如果要 針對這個說明,是否留待辯論的時候,現在只要說有提出什 麼東西就好。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稱 不用具體說明,因為等一下辯論的時候,相信大律師一定會 就量刑部分做說明。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稱 好的,簡短說明。提出陳昌政的歷年獎懲紀錄、獎懲記錄統 整(歷次嘉獎功績)、陳昌政家中狀況(戶口名簿),請大 家注意陳昌政家中狀況的成員組成,我們有提出被告相關家 庭成員有一些身心的狀況,有提到被告的母親住在安養院等 內容,相關細節請庭上參酌我們提出的這些書面資料。 (庭呈) 審判長問 檢察官對於辯護人提出科刑證據部分,有何意見? 檢察官陳信郎答 沒有意見。 檢察官張凱傑答 沒有意見。 檢察官黃芝瑋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請提出量刑證據。 檢察官陳信郎答 無。 檢察官張凱傑答 無。 檢察官黃芝瑋答 無。 辯護人楊宇倢律師答 當庭提出: ⒈被告前案紀錄表、 ⒉被告於服務單位過往功績相關資料( 台中市政嘉獎令、獎 狀、剪報) 、 ⒊被告戶口名簿、家中親屬相關證明( 陳雅瑄診證明書、柳 長蘭身心障礙證明、長照契約書、返家證明) 審判長諭知就本案調查證據完畢,開始辯論,請檢察官、被告、 辯護人依序進行事實及法律之辯論。(張檢、何律、楊律) 公訴檢察官張凱傑稱 (播放簡報檔輔以論述) 事實及法律辯論,也就是需要各位國民法官認真斟酌的地方 ,現在要討論的是被告有無犯罪的行為,等下我會從淺水區 開始走,會走到深水區,再進到深水區之前,會再提醒各位 法官要稍微留意,相信各位法官跟國民法官法目前腦中看到 的圖像應該是這樣子,是個沒有被組織過的架構,以下由檢 方來位各位拼湊整件事情,被告的犯意,以及被告的犯行。 首先,回顧一下被告陳昌政怎麼講,他跟各位說,我是採購 小組成員,我知道袁志宏是競標廠商的業務經理,我有收到 袁志宏給我10萬元的牛皮紙袋,收錢是事實,但我沒有違背 我的法定職責。請各位法官務必合理懷疑檢方所提出的所有 的證據資料,以及所提供的證人的證詞,也麻煩請公平的去 懷疑被告所講的每一句話。首先我們談到,貪污治罪條例為 什麼要立法處罰?簡單,第一條,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特 制定本條例,看完沒有感覺,各位,商人不是吃素的,他從 哪裡丟出去的,錢他就要從哪裡賺回來,羊毛始終出在我們 羊身上,今天不懲戒他,不處理這個違法、違失的公務員, 下一次就會有無限的貪汙事件一再的出現在這邊,它是個循 環,因此要拿出智慧好好的懲辦貪污治罪案件。檢察官是依 照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起訴被告陳昌政是公 務員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這邊我們開始進入深水 區,麻煩留意一下,我們將這個構成要件拆解為五個要件, 五個要件為四個外在條件、一個內在條件,四個外在條件是 看得到、摸得到、聽得到,內在要件看不到、聽不到、摸不 到,只存在於被告的心理。外在條件第一個、必須是刑法上 公務員;第二個、必須是法定職務範圍內的行為;第三、還 有一個違背法定義務職務的事實存在;第四、必須要對價關 係;第五、有要有收受賄賂的意思,聽不懂,「對價關係」 、「不法對價的認識」,聽不懂,簡單一句話,就是他自己 知道,我因為做了哪件事、我沒有做哪件事,我被金錢收買 了,這就是收受賄賂的犯意。有此瞭解之後,先記住今天重 點的一個爭議,也就是待會在評議的時候,可能會面對到的 一個深水區的炸彈,第一個、正犯,什麼叫做正犯?簡單來 說,他是自己違背了職責,我去收我自己的錢,這叫做正犯 ;什麼叫做幫助犯?他是個完全沒有違背職責,所有的案件 跟這個案件當中,完全毫無涉及任何的違失行政行為,他在 這過程當中只做一件事,如果只幫忙將袁志宏的錢拿給了張 文漢,過手,什麼都沒做,論幫助犯合情合理,因此,今天 檢察官所起訴犯罪事實,是被告自己違背他的職責,他收了 自己的10萬元,他也沒有跟張文漢去朋分這筆錢,所以我們 起訴他是單一的正犯,所以結論是,被告陳昌政是單一正犯 ,並非幫助犯,自己收自己的錢。掌握好之後,接下來進入 到今天的第一個要件,是否為刑法上公務員?這已經毫無爭 議了,因此就在這邊簡單帶過,陳昌政是臺中市政府依照聘 用人員聘用條例,所聘用到市政府的人員,他服務於臺中市 政府行政處資訊科,擔任約聘分析師的職務,他享有法定的 職務權限,除了負責公文系統維護以外,在101 年他依照政 府採購及相關授權的法規命令,擔任採購案的工作小組成員 ,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評價上他叫做身分公務員,也就是刑 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前段。公務員這個身分滿足了之後, 第二個要件開始進入深水區了,陳昌政的法定職務範圍究竟 為何?這邊要探討的是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授權法令的命令的 解析,檢察官所說的一切都絕非空穴來風,也不是我自己研 讀書籍當中所推敲出來的,這是由109 年台上5324號,我國 最高法院給了我們什麼叫做法定職務權限的明確定義,跟我 們講包含法律、行政命令所定的職務在內,行政命令,規程 、處務規程、業務管理規程、其他行政內部的規則,通通都 算在內,更何況還基於什麼?長官基於內部事務的職務分配 下的職權命令,連法規都沒有,這都算是所謂的他的法定職 務權限,再跟你講,凡是在公務員職務內,應為、得為,都 是他的法定職務,包括更不以最後有決定的職務權限為限, 他把這個範圍拉得很大,就是要求公務員務必要遵守法定職 務權限,不要把法定職務權限拿到談判桌上跟人家去談判, 不要去拿去當交易的標的,因此我們看到,法定職務權限這 個地方,依照政府採購法第11條1 項,這講的就是工作小組 成立、設立的一個基準準則,還有審議的規則,這就是他職 務權限的來源,五人工作小組跟八人的評選委員會,在昨天 的不爭執事項當中也跟各位介紹過了,再來是,依照政府採 購法第112 條,也就是昨天還記得的話,我有詰問杜科長, 他有說依照政府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當採購人員知道有違反 政府採購法相關情事時,必須要用書面陳報,必須要做妥善 的處理,這是法定職務權限範圍內的行為。因此,統整一下 ,依照評議規則第3 條規定,他們工作小組必須要擬具初審 意見,第二個,不可以做的行為是什麼?他們在評決當中所 拿到的資料,必須要有保密的義務,接下來應為的事情是什 麼?當知道違法的時候,務必要採取改正措施,以書面向有 關單位陳述意見,就是要求所有採購人員一視同仁,通通都 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還有一個禁止事項是在母法當中,也 就是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 項,已經明確規定,政機關辦理 招標,不可以洩漏相關資料,母法也訂的清清楚楚,當心這 邊有一個邏輯推理的陷阱存在,尤其是昨天證人張文漢有提 到那個規則,廠商遞進來的資料我們無從修改,他們也無從 修改,完全沒有任何的改正空間,我們就來看,這個邏輯推 理到底發生什麼樣的陷阱問題?廠商一旦投標,依規定就不 能再修改服務建議書內容,相信大家應該沒有意見,昨天張 文漢也講非常清楚,規則也訂在那個地方,因此公務員縱使 洩密給廠商,對審議結果也不會發生影響,這邏輯好像A 跟 B 是成立的,因為都不會影響,只是簡報內容就像我們PTT 做比較漂亮,就這樣而已,好像不會生什麼影響,接下來, 廠商可以在投標之後,我付錢給給工作小組成員,我來買其 他服務廠商的服務建議書,好像是這樣,因為反正結果不影 響,我可以花錢買,因為沒有需要保密,我買,合理合法, 結果跟我們講,34條禁止洩密的規定是一條廢文,邏輯出來 變成這個樣子,各位法官覺得合理嗎?邏輯推理的陷阱就是 這樣子,我們檢察官常常被人家罵法匠,就是這個樣子,這 叫做邏輯推理的陷阱,我們一定要把自己的視野拉回到人民 的常情來判斷,母法跟我們講,這東西就是不能洩密,不論 洩密造成什麼影響,就是不可以洩密,掌握這個原則之後, 我們更加確定他的職責就是這四個,應為禁止跟任務內容, ,掌握之後,我們繼續往下走。第三,陳昌政有無違背他的 法定職務的義務,也就是陳昌政有沒有違反法定之責,違背 職務的法律定義,最高法院101 年台上562 號刑事判決就已 經講了,什麼叫做違背法定職務?貪污治罪條例4 條1 項5 款,乃是指對於職務上規定職責有所違法,也就是他的行為 對職務而言,發生應為而不為、不應為而為的違法情形,白 話來講,你該做你不做、你不該做就去做,套在本案當中, 不就是你不應洩密而洩密,你應舉發而未舉發嗎?他不就構 成要件該當了?結果我們還在這邊討論那麼久。今天審判長 出了一個考題,提到他不為舉發的作為的義務,我們稱不作 為犯,叫做以不作為的方式去實現犯罪構成要件,簡單來說 ,他必須要是構成刑法上處罰的犯罪行為,他的不作為的行 為,是直接要去犯法的,是直接要去處罰,可以直接坐上受 審臺把他列為被告的,這叫做不作為犯,我們才去討論所謂 的保證人地位,這邊水很深,各位一定聽不懂,但是如果等 一下在評議當中有任何問題,可以請教審判長,我先把結論 告訴各位,不作為犯,談的是刑法上的犯罪行為,但是今天 談的是違背法定的職務,很鬆,只要求你只要違背法令所要 求的應為跟不應為的義務,此時縱使你只有受到行政上被懲 處可能性,就可以構成所謂貪污治罪條例上所稱的違背法定 職務的範圍,就如,你應該去稽查而不去稽查的這種情況, 所以這兩個概念千萬不要混淆。接下來來看被告的答辯,陳 昌政說我沒有做任何違背職務的行為,但是檢方給予他的回 應是說,陳昌政你不應該協助張文漢掩蓋這個洩密的事情, 你更在知道這個違法情事之後,沒有依照倫理規範向上級反 應、舉報,辦理廢標作業,而讓這家長技這家爛公司繼續為 臺中市政府服務。來看看陳昌政行為有沒有違反法令職務的 義務,在過去這兩天供述調查的過程當中,證人張文漢昨天 也講了,陳昌政知道他的洩密計畫,陳昌政沒有阻止他,陳 昌政還協助張文漢,北上將洩密資料取回來完璧歸趙,讓這 些審查委員全部蒙在鼓裡,完全不知這一回事,我們已經被 衝康了我們都不知道,陳昌政自己也講,我坦承,我知道張 文漢的洩密計畫,我也知道他很想幫長技公司取得本件標案 ,坦承協助將洩密資料取回市府,更知道從頭到尾他都沒有 向上級長官舉報這件事情,就讓這一件標案慢慢的得標,慢 慢的讓長技公司來服務整個臺中市政府,因此,這個地方他 的法定職務權限的違反,我們來看這幾項規定,還是依照34 條2 項的不可以洩漏、審議規則第8 條的應予保密、政府採 購法112 條的授權,還有倫理準則第10條的知道不法應立即 改正並書面陳述意見,所以陳昌政具體違反法定職責行為, 就如同起訴書所記載的,第一個,他明知道長技公司此舉將 構成不公平的競爭,仍然協助張文漢取回服務協議書的正本 ,他同時也違反採購人員倫理規範第7 條的規定,另外一個 職責的違反就是我講的,採購人員倫理規範第10條的規定, 你包庇,你就是包庇,標標準準的包庇,兩個具體的違失行 為存在本件當中。接下來要看水更深的地方,本案是否有對 價關係?這10萬元跟陳昌政的職務究竟有沒有關聯?照他所 講,他怎麼說,這是袁志宏為了我兩年前在標案的履行過程 當中協助他的答謝,10萬元,我們來看他說的合不合理,各 位知道這個是什麼嗎?公車嗎?不,這叫做類火車,張文漢 、趙裕仁、袁志宏這三個人是什麼?給他們叫做類證人,什 麼叫類證人,因為他們通通都是另案收賄罪行賄罪的被告, 你覺得他們三個人講的話,可信度有到達跟杜科長一樣,可 以百分之百說實話嗎?人不為己,天誅地滅,講到自己的閃 一下,我如果今天講他,不就會殺到我自己,類證人,也就 是共同被告的情況之下,他的證詞,可以抱著相當懷疑的程 度去看,所以為什麼檢察官在今天早上詰問袁志宏的時候, 不得不把他說謊的事情告訴大家,不要任意的相信袁志宏所 講的事情,因為他在另案被起訴行賄,他的話能信,法庭直 接打烊。對價關係履行實踐的存在時間點,最高法院109 年 台上字231 號判決一早就說了,放的多廣,職務上的作為、 不作為,事前給錢、事中給錢、事後給錢、前金、後謝、分 期付款,通通都要處罰,今天這件事情是什麼?是後謝,已 經得標了,屬於後謝,符合109 年台上2311號判決講的行為 標準,通通不影響犯罪的成立;再來,行收賄對價關係有無 的判斷基準,請把這兩個投影片記住,待會提示,那是實現 正義的最重要的判斷基準,我們來看五點綜合考量:執行內 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間的關係、賄賂的種類、價格、時間 點,四個經驗法則,是老經驗的最高法院法官跟我們講,在 判斷行收賄的案件當中,千萬不要把行收賄當作吃素的、當 作是小孩子,現在解釋給大家聽,他們大概只會概括意會賄 求的職務跟目的,絕對不會明講,否則怎麼會有白手套這種 人出現,大略確認報償關係,隱諱避談具體細節,次數多寡 不是重點,有沒有具體行受賄的對價表示,完全也不是重點 ,請教各位,我們常常在實務上偵辦毒品案件,你曾經有聽 過「你好,我是藥腳,我要向你購買2 公克的安非他命,新 臺幣要價4000塊,你願意賣我嗎?」,我幹檢察官15年,從 來沒有看過這種譯文,我們在偵辦貪污的案件當中,也不會 出現「你好,我是廠商,我今天想要給你10萬元,麻煩請你 把資料給我參考一下」,不可能,絕對是隱諱,更況我們是 東方人,這種見不得人的事情,絕對不敢講,所以這個經驗 法則請各位帶回評議室作為判斷基準,這是事實,我們來看 袁志宏當時的心態,他從張文漢手中拿到其他三家競爭廠商 的服務建議書正本,沒有問題,再來他還代替張文漢寫了初 審意見表,張文漢真的是天大的狗膽,這個是你職務範圍, 還讓人家寫,再來,把私下拿到的服務建議書正本交還給陳 昌政,讓長技公司順利得標,請問各位,今天你是袁志宏, 你心裡面是什麼?一個字,怕,反正知道這一件見不得人、 見不得光的事情就只有兩個人,張文漢,陳昌政,怕。違反 法律效果,是我昨天提示給袁志宏,他有點招架不住的四個 法條,採購法第31、50、59、101 條,如果揭露,完蛋了, 這個案子就沒了,賠慘了,以後也不用再投標了,所以,心 中絕對有他行賄的堅決的目的,為什麼袁志宏只行賄張文漢 跟陳昌政?其實只要把問題拉回到原始人的目的就可以知道 ,他幹嘛不去行賄杜科長?他幹嘛不去行賄盧秀燕?他幹嘛 不去行賄其他上層那八個審標委員?為什麼?因為只有這兩 個人參與知情,決標金額1510萬元,他只花了40萬元就讓這 個標拿到手上,穩穩的,預算金額,大家不要忘了,小看這 數字,1599萬元,縱使加上他要付出去的賄款,他還有賺, 。Comission ,昨天張老闆也說這就是佣金,我清清楚楚記 載這是佣金,我就要給佣金,拿1510萬元,請問這40萬元從 哪裡挖回來?偷工減料,我們當公務員都知道,電腦一天到 晚當機,資訊室人員叫來也修不動,這個地方就是40萬元產 生的缺損,從羊身上挖回來。來看他花40萬元買到什麼?這 個CP值太高了,買到其他三家廠商投標的機密文件,不能看 的我看到了,取得了完全不公平的絕對優勢地位,其他廠商 不知道有人把我的資料拿回去參考,並且將全部的評委蒙在 鼓裡,最後決議長技公司順利得標,長技公司因此賺到價值 不菲的決標利益,最後買到兩個非常聽話的公務員,未來高 枕無憂,沒有再遭到舉報的風險,令人匪夷所思兩份公文, 稍待等一下在辯護人的辯論當中,應該還可以看到這兩份公 文,第一份公文是臺中市政府回函給另案的臺中地院,來解 釋陳昌政的職務範圍到底在哪裡,「且陳員向廠商收回張文 漢交付廠商的服務建議書,並非工作小組職務範圍內的工作 」,這邏輯有沒有問題?這一個違法的行為,當然不是工作 小組範圍內的工作,還要臺中市政府跟法院講嗎?是不是今 天把這個主詞換一下,且張員交付廠商服務建議書,並非張 員工作小組職務範圍內工作,大家有沒有覺得這個邏輯就通 了,這公文在講什麼?他想要排除陳昌政違法的情事在這個 收賄的範圍裡面,因為他說他向袁志宏拿回來不是他職務範 圍內的工作,但是臺中市政府既然依法,他向長技公司取回 不法利益40萬元,你不都認為陳昌政是一個優秀公務員,他 取回服務建議書應該是合法,應該不在他的職務範圍內,那 幹嘛把陳昌政收的10萬元,算進長技公司應該要退回給臺中 市政府的錢呢?照臺中市政府的邏輯,不是應該請長技公司 退回30萬元就好,10萬元合情合理合法,臺中市政府這樣回 給臺中地院的。檢方在這邊強力主張,第一,法院的職責在 哪邊,另案法院怎麼可以將解釋法律構成要件的權責,交給 一個涉案的地方政府來做認定,白話一點講,別人的兒子犯 錯,法官竟然問他父母,請問你兒子有犯錯嗎?邏輯的矛盾 對決,臺中市政府既然認為陳昌政所為,不屬於他法定職務 範圍內的行為,也沒有違反法定職務情形,為什麼要向長技 公司追討不公平競爭的40萬元等價利益?請問臺中市政府, 因此,如果稍待辯護人提出這兩份公文的時候,把我的意見 放在心裡參考一下,我們可以公平的合理懷疑他所提的出的 想法,套一句少林足球,不知道各位年輕人有沒有看過,「 球證、旁證加上主辦單位全部都是我的人,你怎麼跟我鬥」 ,危險。因此,10萬元交換的利益是什麼?陳昌政的掩飾、 不舉報,就是他最終的目的,他就是要安安穩穩的拿到標案 ,當心,這邊又陷一個邏輯推理的陷阱,又來了,前面又一 個冰山擋在前面,採購人員倫理規範不算是採購人員的法定 職務內容,就如同剛剛審判長出給檢方的考題,我們再來推 推看,不屬於他的法定職務內容,所以採購人員違背法定規 範倫理也不叫做違反法定職責,因此廠商可以付錢要求公務 員不要舉報,可以接受不正利益,因為倫理規範不是法定職 責,所以你錢給我,我當然可以不舉報,你就買我吧,我沒 有違反法定職責,我拿錢你,你不叫行賄,我也不叫收賄。 原來採購人員倫理規範也是一部沒有用的法令,這就是邏輯 推理的陷阱,我們要注意。正確的適用,單純違反倫理規範 ,要依照倫理規範第12條,把公務員送行政懲處,但是如果 當倫理規範變成賄賂的交易標的的時候,這時候必須層升到 貪污治罪條例所處罰的行收賄的標的內容,否則這部行為倫 理規範準則,形同具文,白話一點,就是一部沒有用的法律 ,倫理準則第12條規定,機關發現採購人員違反本準則情事 者,應給予申辯機會之後迅速採取下列措施,必須要依照公 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考績法及相關規定予以處置, 觸犯刑事法律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告訴你,你違反這個 倫理規則可不是像你沒有孝順父母親一樣,這不是一個宣示 條款,是背後有背負著一個懲戒事由的。最後來看陳昌政有 沒有收受賄賂的主觀犯意,也就是陳昌政知不知道自己被收 買了一樣,檢察官主張,你根本明知道,袁志宏是為了買通 你協助洩密而且未舉發不法賄賂,你有這個不法對價的認識 ,被告怎麼說?這是袁志宏答謝我北上將資料帶回給張文漢 的謝禮,再來是98到100 年我協助作業流程這些謝禮,看看 這說法合理嗎?行受賄意思表示合致,接下來也不是檢察官 在空口說白話,最高法院109 台上231 又講了,包括明示, 什麼叫做明示?就是剛剛打電話那個例子,你好,我想要向 你買你的違背職務的行為,這個叫做明示,就像張文漢跟袁 志宏那種在春水堂喝珍珠奶茶的過程當中談的條件,那就是 明示;什麼叫做默示?公務員默許行賄者所冀求職務上的行 為進而收受,10萬元雖然不厚,當袁志宏這樣推給他,他就 收下來,他有拒絕嗎?沒有,這叫做默示,我拿出去,你收 回來,這叫做行為來代替主觀的表徵,這就叫做默示意思表 示,最高法院跟我們講,默示的意思表示也會構成。收受賄 賂犯意有無判斷、職務行為內容、交付收受的關係、種類、 價格時間點,我們來看,職務行為內容:違背職務行為已然 明確,就是剛剛給各位提到的兩個,你知道這個是洩密文件 ,你還協助把正本完璧歸趙,第二個你沒舉報,職務違背職 務行為已然明確,再來,收受者跟交付者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他是個競標廠商,他是個參賽者,你是個裁判助理,我擁 有最大的資訊權,我洩漏給你,你難道沒有收買的犯意嗎? 再來,採購倫理準則第8 條跟我們講,公務員可以收錢,但 是限於多少錢?500 元,各位在國民法官問卷中有勾到1000 元到3000元,這根本已經在觸法的邊緣,依採購人員倫理準 則,這個人要被送行政懲處的,他只能拿500 元以下的廣告 促銷品、紀念品、折扣或服務,還不包括現金,500 元以下 的飲食,大概10杯珍奶,可以,沒問題,你得標,張文漢來 請你陳昌政一杯,沒有問題,絕對合情合理,所以賄賂的種 類跟價格,我們來看,超過500 元的200 倍,你說收的錢安 心、合情、合理、合法,說不過去。餽贈的時間點,長技公 司早就已經得標,還沒得標難道會拿40萬元給張文漢及陳昌 政嗎?總結一下五個綜合觀察點的評價,兩項職務違背行為 已然明確,競標商跟採購小組之間的絕對利害關係,超過禮 俗標準200 倍現金的贈予,在長技公司以不公平手段得標之 後,我認為這標案已經穩了,我才給予錢,難道陳昌政沒有 收受賄賂的犯意嗎?最後一個總結,別只聽在庭被告跟你說 了什麼,要用心觀察他做了什麼,這是我的一個司法前輩, 永遠叮嚀我的一件事情。總結分析:四個外在、一個內在通 通都成立,被告陳昌政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1 項5 款公 務員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恭請合議庭、國民法官 依法審認。 審判長問 被告有何辯解? 被告答 剛剛檢察官講的是太沉重了,因為第一個,我沒有洩密,洩 密的是張文漢,而且在這過程中我有提醒過張文漢,張文漢 開口跟他要錢這件事情,我也完全都不知道,所以我沒有任 何要跟他合意洩密或做什麼行為,這些通通都沒有,所以檢 察官講的這些應該是太超過了一點。 審判長請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稱 請求休庭2 分鐘。 審判長諭知暫休庭。 (暫休庭) (入庭) 審判長請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選任辯護人何俊龍律師稱 (播放簡報檔輔以論述) 剛剛聽完檢察官的論告,檢察官真的非常用心,因此,我想 把昨天做的PPT 放到後面來講,先回應檢察官,檢察官很認 真,做了很多說明,檢察官的邏輯上及論述內容上,我個人 幾乎完全認同,我的成績比較不好,沒有檢察官成績好,我 考律師10幾年,念了10幾年的法律,又當了大概10年的律師 ,從事法律研究大概20年左右,因此檢察官剛剛講的那些所 謂法學概念。我完全認同,那就是我學的,可是今天為什麼 要國民法官?就是因為想要拉近法律、法院與國民的距離, 也就是我們想要聽聽、看看,也就是檢察官開審陳述講的, 國民法感情是什麼?國民感情是什麼?跟法院有沒有不一樣 ?跟教科書寫的有沒有不一樣?跟最高法院的見解有沒有不 一樣?因此剛剛檢察官舉了很多最高法院的例子,學識真的 很豐厚,而且我也認同,剛剛他講最高法院有五個綜合考量 ,但我好像沒有看到一點,袁志宏以及被告陳昌政對於這10 萬元有什麼合意?有什麼約定?好像沒有看到這一點,各位 國民法官到時候進去評議的時候。除了這五個綜合考量以外 ,可不可以擺在內心裡面一點,一個賄賂行為、收賄行為, 法學上稱做對象犯,簡單講,一個給、一個收,這就是對象 犯,一個巴掌拍不響,就這麼簡單,收受賄賂一定是兩個人 ,一個給一個收,一個給一個收的情況底下,要不要兩個人 講好?要,相信各位國民法官應該也會有這個懷疑,可是最 高法院這五個綜合考量好像沒有講到這一點,檢察官剛剛好 像沒有列到這一點,也因此從昨天9 點半開始到現在,這麼 多小時裡面,兩天的時間裡面,檢察官有沒有去講一件事情 ,在審前說明書裡面,三位法官應該有跟國民法官解釋一件 事情,就是證據裁判法則,還有檢察官的舉證義務,檢察官 這兩天的時間有無告訴各位國民法官,陳昌政跟袁志宏兩個 人什麼時候說我要給你10萬元?什麼時候講定了10萬元?還 有一點就是,檢察官用什麼來證明這句話?兩個人講定10萬 元的這件事情,檢察官用了什麼證據?檢察官剛剛講的也很 好,也是我認同的,明示跟默示,不是只要明示,默示也可 以,也是請各位法官檢視自己的生活經驗,明示,我給你10 萬元好不好?好,你就給我10萬元,我要跟你要10萬元,好 ,我給你10萬元,這叫明示,默示是什麼?好歹比個一隻兩 隻三隻,檢察官連這件事情都有證明嗎?似乎沒有,檢察官 講的也對,貪汙要處罰什麼?羊毛出在羊身上,這樣會耗費 國民納稅人的錢,我們都是良好國民,每個人都好好納稅, 一毛錢都沒有少,每個人道德標準都非常高,也因此納稅的 錢絕對一毛錢都不能浪費,沒有錯,真的沒有錯,貪污治罪 條例懲罰的就是公務人員的廉潔,這一點是確實沒有錯的, 我也認同,可是剛剛檢察官講到一點,他引用最高法院的實 務見解、法院的見解,這些職業法官的見解、這些學識豐厚 的法官的見解,他下了一個評語,什麼是法定職務範圍?他 說很寬鬆,法官、最高法院認為這個認定是很寬鬆的,這應 該是剛剛檢察官的用語,他所謂的很寬鬆,因此他引用了那 些最高法院的見解,來告訴各位法官什麼是法定職務,結果 內容是什麼?我也背不出來,但是各位法官可以回去看檢察 官提供的實務見解,他似乎是說,所謂法定職務是指職務上 什麼樣的行為,其實辯護人還是不懂這是什麼意思,為什麼 以職務來解釋什麼叫職務?各位有沒有發現一件事情,檢察 官剛剛引用那些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告訴各位什麼是法定 職務,就是職務上是什麼什麼,到底講了什麼?可是這是最 高法院的錯嗎?不是,這是檢察官的錯嗎?不是,因為人生 有多難,法律就有多難,法律就是在處理人的事情,人有多 難,法律就有多難。也因此檢察官剛剛跟各位講,我們去推 想我們的生活經驗是怎麼樣,我們就怎麼認定,是,可是各 位國民法官的經驗跟檢察官有一樣嗎?檢察官剛剛在解釋這 個案子,陳昌政到底有沒有構成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的時候, 講一個例子,違反了倫理規範準則就是違背職務,但請問如 何區分?檢察官開審陳述最終,說他最重要的一句話是,本 件是一個公務員收了10萬元,他開宗明義講第一句話,開審 陳述結束的時候也講了這句話做結論,也就是這一句話就要 來定被告陳昌政的罪,就如檢察官說的,我們想知道國民法 感情怎麼看,其實辯護人是有立場的,我是在為他辯護,可 是辯護人怎麼看?對,觀感真的很差,真的蠻該死的,他拿 了錢,公務員拿了錢,就看檢察官講這句話,一個公務員拿 了10萬元,尤其在臺灣的社會會怎麼看,檢察官的任務,警 惡懲奸,我也蠻佩服檢察官的,這件問了那麼多證人、搜索 扣押那麼多東西、整理了那麼多、偵查報告書那麼厚厚一本 ,而且邏輯相當通順,檢察官剛剛講的,那些PPT 報告也做 得非常完整、非常漂亮。檢察官開審陳述那句話沒說,為什 麼公務人員不能收錢?其實剛檢察官已經有論述,就是公務 人員的廉潔,就是因為羊毛出在羊身上,不能浪費我們納稅 人的錢,檢察官那麼辛苦整理這麼多東西,就是為了說明、 證明,就是為了符合證據裁判法則,為符合檢察官的證明義 務,為了說明、證明為何被告陳昌政收了這10萬元這麼可惡 ,為什麼我用這句話來形容?請各位看看檢察官起訴法條, 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法律效果是什麼?無 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涉及無期徒刑10年以上的,刑 法第100 、101 、103 、104 、105 、106 、111 、113 、 120 條,基本上如果被告涉犯這些刑法,國家都沒有了,刑 法第125 、126 、173 、135 、162 、177 、178 、183 、 185 之1 、185 之2 、186 之1 、187 之2 、187 之3 ,基 本做了這些事情之後,人都死掉了,而且會死很多人,基本 上被告做的事情就跟恐怖份子差不多,最經典的一條罪名, 刑法第271 殺人者死刑、無期徒刑,當然我們這條沒有死刑 ,但是也是無期徒刑跟10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以上,基本 上就是殺人放火,如果涉及傷害、凌虐、墮胎、強盜、擄人 勒贖、強制性交等,發生有人死掉的狀況底下,就可能是無 期徒刑跟10年以上有期徒刑,還有一個,大家比較常見的就 是毒品案件,有可能是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 的幾乎沒有,也因此,檢察官告訴我們一件事情,一個公務 員收了10萬元要處無期徒刑跟10年以上有期徒刑,立法者可 不可以這麼規定?可以,我也沒有說不行,一個公務員收了 錢可不可以處罰那麼重?可以,為什麼不行?我也沒有覺得 不行,會不會覺得怪怪的?不會,檢方剛剛給了很多理由, 都蠻堅強的,那是不是高興就好?其實不是高興就好,檢察 官那麼辛苦搜集證據訊問被告、證人,整理卷證,做了那麼 多事情,就是為了警惡懲奸嗎?不是,還有剛剛講的那些立 法目的,那我們怎麼來看待這一句話?一個公務員收了10萬 元,辯護人懇請各位國民法官,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時候 ,各位法官除了認定事實間,陳昌政有沒有做了這些事情? 認定事實,心理上怎麼想的?認定事實,除了這件事情以外 ,在適用法律的時候,也請各位國民法官把這句話記在心裡 面,罪刑相當,一個公務員收了10萬元,跟殺人放火一樣, 罪刑有無相當?我剛剛講了,立法者可不可以這樣規定?可 以,但是如果各位國民法官覺得這樣很不合理、很奇怪的時 候,是不是應該調整一下?剛剛有講,檢察官把道德標準放 的那麼高,真的,他剛剛舉了一個例子,廠商收受回扣會造 成什麼樣現象?偷工減料嗎?他剛剛舉的一個例子是,電腦 的東西就很難用,相信他不是舉例地檢署電腦、網路的例子 ,因為他們不可能給回扣的,他的經驗來自承辦的案件,但 是跟各位國民法官報告,沒有錯,檢察官有他的人生經驗、 有他的職業經驗,律師有沒有自己的人生經驗跟執業經驗? 相信各位國民法官也有,為什麼我前面會舉那麼多法條告訴 各位這件事情?各位國民法官今天第一次坐到這個法庭上面 ,可能跟我當初念法律的時候,從高中升上小大一的時候, 感想是一樣的,一開始升上去,一開始上大學法律系之後, 第一件事情就覺得奇怪,我的老師第一堂課就跟我說要保障 人權、保護被告,法律不是要懲罰被告嗎?一個人做錯事不 是要處罰他嗎?我的老師跟我說不是這樣的,為什麼?現在 可能因為溫室效應發生問題,天氣已經開始極端了,現在那 麼熱,各位想像一下,一個人,不要說10年,進去一天,進 去看守所、進去監獄裡面一天,是什麼樣子?應該很難想像 ,我老師就是告訴我這件事情,他甚至跟我講得很嚴重,我 們會不會去殺人?殺人是不是不對的、不應該的?一個人去 殺人是怎麼樣?是不對的,那國家為什麼可以殺人?因為立 法者、人民賦予給他這個權利,可是,不管是死刑、無期徒 刑、有期徒刑,都是涉及一個人,我的老師告訴我,請大家 記住一句話,那是一個人,陳昌政是一個人,被告是一個人 ,他面臨什麼?他麼生命沒了,當然本件沒有死刑,無期徒 刑跟有期徒刑是一個自由刑,一個人自由被剝奪,他被關在 籠子裡面,什麼會被關在籠子裡面?我的老師告訴我,人不 會被關在籠子裡面,理論上、原則上不會被關在裡面,但是 做錯了事情、違犯了刑法,會被關在裡面。刑法貪污治罪條 例,檢察官的起訴法條法律效果是什麼?至少是10年以上, 至少要關10年以上,人基本上不會被關太久,我的老師講的 比較直接,只是說在法庭上不好意思講,就是把他不當人看 。前面都是回應檢察官,因為我覺得檢察官講的太好,一定 要先回應,我趕快進入重點。為什麼前面告訴各位,我的老 師告訴我這個觀念?因為我也很震撼,為什麼要特別保護被 告?因為如果心裡面只記住一句話,只記得檢察官的那一句 話,一個公務員收了10萬元,只記住這句話,其他的都不管 的話,會冤枉被告,會造成冤案,誰造成的?我們造成的, 包括律師造成的,律師沒有好好的說服各位國民法官,造成 了一個冤案,也因此,我們為什麼認為本件檢辯雙方的爭執 在於,第一個爭執是,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是什麼?刑法上一 個人的行為要構成法條上寫的所有要件,才會成罪,才可以 處罰他,可是什麼是對於違背職務的行為?檢察官剛剛講了 ,什麼是違背職務上行為?就是違背了職務上的行為,什麼 是職務上的行為?就是職務上,什麼樣的行為叫做職務上的 行為?再來就是,對於違背職務行為與收受賄賂是否有關, 也就是陳昌政收了這10萬元,到底跟哪一件事情有關?聽了 兩天我終於聽懂,原來檢察官是講說,你沒有舉發,還有你 洩密,但是陳昌政洩密這件事情,我不想多多花時間論述, 為什麼?因為很簡單,他就做了一件事情,拿了建議書回來 ,拿回來為什麼是洩漏出去?就這個方向的問題,拿回來為 什麼是洩露出去?所以我在想檢察官真正的意思應該不是這 樣,應該是說張文漢洩漏出去之後,你為什麼沒有舉發?你 該舉發為什麼沒有舉發?為什麼前面跟各位講那麼多,就辯 護人的立場裡面,違背職務的行為就要扣緊什麼是職務行為 ,什麼是陳昌政在這個職位上的職務行為,還有一點就是說 ,我們認為一個公務員拿了10萬元,心裡在什麼,這也是很 很重要的一件事情,因為這就是刑法規定,刑法規定什麼?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不處罰,過失如果沒有處罰的規定的 話就不處罰,如果是過失行為就不處罰,那故意是什麼?各 位國民法官自己就很清楚了,故意就是,我明明知道這件事 情,第一個,我做的是什麼事情,第二個,我做了什麼違法 的事情,心裡面想的,要跟他做出來的一致,才會構成犯罪 。什麼是職務上行為?檢察官剛剛講,引用了最高法院的那 些見解,都很漂亮,詞藻都很華麗,可是我看了整個卷宗, 檢察官有說明義務、有舉證義務,可是職務上行為,檢察官 除了剛剛講的那些以外,在卷裡面我看到就是他引用了兩個 規則,一個是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一個是採購評選委 員會審議規則,他不是很明顯列了這兩點?他有列這兩點, 這是檢察官自己列出來的,這兩個規則說被告陳昌政有什麼 樣的職務上行為,就寫了,寫在下面,「依據採購案評選項 目或採購評選委員會指定的項目,就受評廠商提供之資料擬 具初審意見」,就是擬具初審意見,被告陳昌政在擬具初審 意見的過程裡面,有犯什麼錯嗎?檢察官可沒有說他在這個 階段有犯什麼錯?他只是說你沒有去舉發張文漢洩密這件事 情,是違背職務上行為,第二個,依據這兩個規則,他說是 包保守秘密不得洩露,剛剛有跟各位法官解釋,他沒有洩漏 秘密,洩漏秘密的是張文漢。為什麼前面跟各位講了好像很 多廢話一樣?其實目的只是希望各位國民法官在認定什麼是 職務上行為的時候,能夠限縮解釋,能夠把很多行為排除在 這個之外,檢察官剛剛講倫理規範準則就是職務上行為。跟 各位國民法官報告,尤其是公務人員,倫理規範準則可多了 ,我的當事人,我的職業經驗,很多人都跟我說他犯了法, 我都跟他說你沒救了,你認罪吧,他就跟我說我不懂法律, 我想各位國民法官也是,當然,不可因為不懂法律而不受處 罰,沒有錯,我們是區分成職務上職掌,以及職務以外的要 求,剛剛檢察官講的這個,我承認這個就是職務上執掌,職 務以外的要求,就是檢察官講的倫理規範準則的那些要求, 跟各位這樣子講可能還不夠具體,簡單舉個例子,都是各位 生活上的經驗,我保證是生活上經驗,因為就是昨天國民法 官在選任程序時回答法官、檢察官的問題,在昨天選任程序 的時候,是檢察官還是法官還是辯護人問的,我忘記了,是 不是有個問題,如果各位是警察的話,遇到違規停車的,或 者是遇到路邊違法擺攤的,那個地方不能擺攤,你會不會被 開罰單?會、不會,或者說會,但如果是一個老阿嬤,可能 考慮一下先勸導,或者是我做什麼樣的事情,各位國民法官 真的非常有良心,心腸非常好,而且非常善良,做人不應該 是這樣子嗎?結果我聽了之後,我為各位國民法官捏了一把 冷汗,為什麼?這可能是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7 年 以上,各位國民法官心裡的這個想法,是7 年以上重罪,因 此,我們在看這些法條看不懂的時候,要不要隨便把一個行 為態樣帶進去,說這個就是職務上行為,請各位國民法官考 量一下。陳昌政有無洩密行為?我剛剛講了,我們的定義就 是沒有,是張文漢,而且,剛剛檢察官講的也很對,前輩講 的真的也很對,我們不應該看被告說什麼,應該看他做了什 麼,他做了什麼?當初張文漢跟他說要交付服務建議書給袁 志宏的時候,他做了什麼?他反對,他說這不妥,他反對。 時間、行為、地點,在審前說明書裡面其實法官已經幫各位 整理了,8 月30日、9 月、9 月12日、14、25、11,為什麼 把這個時間列出來?我不講裡面內容是什麼,請各位仔細看 ,9 月25日那一天,也就是決標得標那一天,我剛剛講,檢 察官似乎這兩天都沒有講一件事情,袁志宏跟陳昌政兩個人 到底什麼時候講了10元這件事情?甚至不要講了10萬元,比 個一隻兩隻三隻,哪一件事情、哪個時間點,似乎都沒有, 明確的時間點就是11月收受10萬元,可是9 月25已經得標了 ,依照審前說明裡面所列的採購評審委員組織準則第3 條, 這個時候委員會已經解散,協助委員會的工作小組也已經解 散了,陳昌政還有這個職務嗎?他沒有這個職務,哪來的職 務上行為?這就是我們的結論。再回到我剛剛講的合意,檢 察官講的兩個人的合意,到底發生在哪個時間點?檢察官似 乎沒有說明,舉發張文漢洩密是不是陳昌政職務上的職掌? 我們認為應該區分成職掌,以及職掌以外的行為,剛剛也講 ,檢察官似乎沒有說的是什麼?再回過頭看,剛剛檢察官自 己列出來的職掌上行為是什麼?跟各位法官最後報告,也是 最重要的一件事情,昨天檢察官開宗明義先講一句話,一個 公務員收了10萬元,現在又講一次,陳昌政這樣的行為不應 該處罰嗎?不應該處理嗎?不應該怎麼樣嗎?然後一直講廠 商多惡劣、多可惡、多爛,沒有錯,真的是這樣,可是,請 問一下,我們真的有不處理嗎?不是,陳昌政真的做錯事, 他也感到很後悔,他也承認他做錯事,可是做錯事該怎麼處 理?一定是動用刑法嗎?動用刑法會出現什麼問題?我們不 把一個人當人看,除此之外,檢察官的起訴法條是什麼?最 低10年以上,可是我們真的不處理陳昌政嗎?要,陳昌政有 舉發義務,刑事訴訟法第21條有規定,貪污治罪條例13、14 條也有規定,可是都是限於一定職務的人,主管、長官或者 是辦理監察、會計的人等等等,如果是一般人,沒有舉發或 告發,就要刑法加諸於他嗎?不一定,陳昌政會受到什麼處 罰?公務人員應該是公務人員懲戒法,還有服務法等等相關 規定,違反舉發告發義務,他違反了這樣的義務,也就是檢 察官講的倫理規範準則,要做什麼樣處罰?他可能受到什麼 樣處罰?撤職、免職、減俸、減薪,請問還不夠嗎?他可能 連退休金都沒有了,他之前一個月5 萬多元,現在4 萬多元 ,少了1 萬多元,如果更嚴重一點,一個月5 萬多元都沒有 了,退休金也沒有了,請問還不夠嚴重嗎?一定要動用到刑 法嗎?一定要把他這個案子的行為態樣納入貪污治罪條例, 檢察官的起訴法條裡面所謂的職務上行為嗎?剛剛法官也有 提到一件質疑,多幫忙,懇請各位國民法官在評議時,看看 他跟袁志宏講到的多幫忙這件事情,是落在被告任工作小組 的哪個期間?說真的看不出來,我認為沒有,不是,被告行 為是不是有讓長技公司容易得標?也許,看得出來好像是這 樣,可是他的目的是什麼?他的目的是覺得,這個系統好用 ,別的系統不好用,是因為這樣,他是就這件事情而言,也 因此,懇請各位國民法官最後把這三個基本原則放在心裡面 ,這三個基本原則昨天三位職業法官已經跟各位說明過,我 不再多說,只是說這三個原則裡面,事後收賄,沒有錯,檢 察官一直在講事後收賄,可是他沒有講一件事情,什麼時候 合意的?沒有合意哪來事後收賄,好歹也要先講好才有事後 收賄,收錢這件事情,如果各位國民法官在認定事實上面, 覺得這些事情沒有辦法認定,甚至於到底怎麼判斷什麼是職 務上行為,很難認定的時候,請把利益歸於給被告,不利益 歸於給檢察官的舉證義務跟說明義務。其餘交由楊律師。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稱 我簡單補充一點。在檢察官剛剛的說明裡面,其實大家也理 解,對於倫理準則的要求,我們也是認同,今天被告否認犯 罪,否認的是違背職務上的收受賄賂,但是他沒有說他做的 事情是對的,這一點要跟大家提醒,他做錯了事情,他也承 認了,他應該受什麼處罰?法律上的條文是不是就是檢察官 講的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這就是各位國民法官要去適用、要 去傷腦筋的問題。另外,這個倫理準則可以理解成是一個要 求舉發的期待,要求公務員都要依法,讓大家一起都變好, 所以要求舉發的一個期待,但是這個期待的違反,跟所謂違 背職務,也就是你違背你工作職掌的內容,你直接違反你工 作的任務,的這個高度要求,你不能夠直接違反工作職掌的 內容,這個高度的要求,跟剛剛講的倫理準則的期待,是同 一件事嗎?真的是同一件事嗎?如果不是,是不是有其他的 規定,或者是其他的程序、其他的處罰來處理被告?是不是 就只剩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的規定才能夠處罰被告?這是要 請國民法官特別注意的問題。 審判長諭知請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依序進行科刑辯論。(陳檢 、楊律、何律) 公訴檢察官陳信郎稱 以下檢察官針對本案的量刑辯論做說明,剛剛張凱傑檢察官 的罪責論告,其實已經很清楚可以說明,被告是構成檢察官 起訴的罪名,接下來量刑辯論不是要講剛剛講過的東西,是 在講本件要判處被告多少的刑期,這是量刑辯論的內容,以 下開始針對量刑辯論提出說明:在進入量刑辯論之前,檢察 官想先跟大家說一個很重要的觀念,就是檢察官的客觀義務 ,什麼是客觀義務?大家看一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 訟法第2 條第1 項是這樣講,實施刑事訴訟的公務員,就該 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不利的情形一律注意,從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可以看得出來,其實刑事訴訟法的公務員,不是只有 法官、合議庭法官而已,檢察官也是實施刑事訴訟的公務員 刑事訴訟法要求我們,有利、不利事項都要一併注意,從這 個規定裡面可以知道,檢察官不是只要注意不利被告的事項 ,被告窮追猛打,相反地,我們要強調,檢察官是公義代表 人,其實對被告有利的事項,也會一併注意,相信等一下辯 方的量刑辯論一定會拿出很多資料,要去證明被告有符合減 刑的規定,期望合議庭各位法官可以讓被告減輕其刑或者從 輕量刑,檢方要跟大家說明的是,檢察官其實都注意到這些 資料,我們不會視而不見,所以剛剛辯護人有講到檢察官有 立場,我要講的是檢察官真的沒有立場,我們是公義代表人 ,我們跟被告在這個案件之前沒有任何連結,我們跟他沒有 仇恨,這部分真的要先跟各位法官釐清,所以當被告符合減 刑的規定的時候,我們就要依照法律給予減刑,這是一定要 。再來,要提醒各位國民法官還有合議庭法官,如果今天被 告基於自己訴訟策略的選擇,他做不一樣的訴訟策略的選擇 ,就應該自己承擔這個風險,為什麼會這樣講?等一下會詳 細說明。接下來,剛剛大律師有講到,人生有多難,法律就 有多難,我剛剛聽到,突然嚇一大跳,因為其實我也聽到, 就我所知,其實我們司法官常常在說,人生有多難,量刑才 有多難,法律其實不難,難的是在量這個刑度,因為每個案 件的區間可能是個很大的區間,要怎樣去判適當的刑度?怎 麼去科處被告最佳的刑度?事實上很多法官都難以決定。以 下檢察官就本案的量刑思考的順序,會幫大家一一做說明, 希望能夠幫助各位合議庭的法官做正確的判斷,首先,針對 本件起訴罪名的法定刑的上限、下限,以及立法目的、立法 歷程會做一個說明,接下來會討論,如果有要減輕被告的刑 度的話,立法上針對減輕原則是採所謂的例外從嚴,嚴格檢 視的立場,再來會針對本案之前的爭點,我一開始開審陳述 所講的,除了事實跟罪責的爭點之外,還有兩個量刑的爭點 ,就是被告到底有沒有符合偵查中自白,還有刑法59條的情 堪憫恕條款,這邊會在量刑辯論的跟大家說明,確定法定刑 的上限、下限之後,會進入量刑因子的審查,會跟大家分析 刑法57條的規定,最後面會提出我們的具體求刑,作為量刑 辯論的結論,這就是法官在本案量刑的思考架構。我們來看 檢察官起訴的罪名,可以判被告怎樣的刑度,我們起訴的是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這法律其實這兩天已經 一直重複,相信大家很快可以理解,就是說如果公務員違背 職務的行為收受賄賂的話,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重可 以判無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是因為,如果判有期徒刑,最 高只能判15年,再往上就要判到無期徒刑,這樣瞭解這個法 律的規定之後,來看貪污治罪條例的立法目的,為什麼立法 者要這樣立法?第一條已經講的清楚,為嚴懲貪污、澄清吏 治特制定本條例,再看看這個法律的立法歷程,這個法律在 52年的時候制定,原來名稱叫做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就 本本條第4 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而言,當時是可以判到死 刑的案件,後來在81年的時候廢除動員戡亂條款,把本法改 成貪污治罪條例,最重本刑調整為無期徒刑,接下來85年的 時候,罰金刑也提高到1 億元以下,這邊請大家特別注意這 個,其實在本罪而言,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最輕刑是10年以 上有期徒刑,是從來沒有被修正過的,換言之,立法者的意 圖已經很明顯,大家還記得在填寫回覆法院的問卷的時候, 檢察官有問你們幾個問題就是說,是否同意為得高分準備小 抄或者作弊?是否為了拿高分你可不可以送老師紅包?所有 國民法官的回函我有仔細看一下,幾乎百分之99的人,應該 是百分之百,所有問卷都是說不可以,不可以作弊、不可以 送紅包,其實立法者也是這樣想,為什麼會這樣想?公務人 員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如果今天有貪污行為,會造成國家 財物的損失,如果有投標,廠商就用走後門的方式,也會造 成人民對國家公權力的不信任,另外公務人員其實也有在公 務機關服務的優勢,外面很多人都說我們是鐵飯碗,我們有 完整的勞動條件,我們可以休假,或許也可以拿到退休金, 所以其實國家有給你一些恩惠、給你一些保障,因此立法者 才會說,若公務人員有觸犯這個法律的時候,必須要處罰, 最低就是10年以上,這是立法者的要求,不是在於我們自己 的立場。我們再看一下,法定刑有加重跟減輕事由,因為在 貪污治罪條例跟刑法裡面,另外還有涉有加重刑度還有減輕 刑度的條款,就是加重條款跟減輕條款,例如加重條款說, 如果今天是有調查、追訴審判的職務人員犯本罪,比方今天 是我檢察官犯違反職務收受賄賂罪的話,我就不只要判10年 ,我還要再往上提,因為他說你這個是有加重條款適用,相 反的,假設今天當事人有自首、偵查中自白、供出共犯,犯 罪情狀顯可憫恕的話,他的法定刑其實不是從10年起算,是 可以往下降的,這是有所謂減輕條款的適用。要先跟大家說 明,今天涉及到本案,因為本案的爭點是在於被告有沒有減 輕條款的適用,如果涉及到法定本刑減輕的時候,要請大家 特別注意最高法院揭示的原則,他說減輕條款有鬆動法定本 刑穩固性,偏離法定刑的可預測性的情況,所以希望法官在 適用案件上要嚴格檢視,否則法定本刑就沒有存在價值,最 高法院揭示的這個原則的意思就是說,如果要減輕的話,要 從嚴解釋,因為例外從嚴,如果例外從寬,就不叫例外了, 那就是原則,就喪失例外的理由。大家瞭解這個基本的想法 之後,再來看本案在減輕條款的兩個爭點,第一個爭點就是 ,被告到底有沒有偵查中自白減刑條款的適用?什麼叫自白 ?其實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可是最高法院在102 年台上499 號判決裡面有稍微說明一下,所謂的自白,就是被告對於自 己已經構成犯罪的事實坦白承認,而且他自白能夠使過去的 犯罪事實做一個再現,就是能夠讓我們更清楚,什麼叫偵查 中自白?意思就是說,必須要在檢察官偵查終結前,對象呢 ?可以跟偵查的輔助機關或者是檢察官、或是法官、羈押前 訊問都可以,內容一樣是強調必須要坦白陳述構成犯罪的事 實,接下來我們檢視被告有沒有符合這個規定。首先,看一 下一被告102 年11月27日自首狀,先跟大家強調,這個狀紙 雖然叫刑事自首狀,可是被告陳昌政是不成立自首的,這部 分其實成立自首的是另案被告張文漢,是張文漢先被搜索, 在調查人員訊問的時候,自首說他有收受袁志宏的30萬元賄 款,被告知道袁志宏已經自首,他才趕快去跟廉政署投案, 所以本案被告其實是投案,他不是自首,當然就沒有自首減 輕其刑適用與否的問題,這部分我們在準備程序七也都已經 跟辯護人達成共識,他們也是沒有爭執的,所以大家不要看 到自首狀,就覺得說被告有自首、有自白,不是這樣子的, 我們要看的是他狀紙的內容,大家看一下被告怎麼說,這邊 他說,他不知道袁志宏為什麼要送錢給他,他又說,袁志宏 在接洽業務的時候偶然提及說請多關照,再來他甚至也說, 他有沒有涉及刑案,這部分他也不是很清楚,你看他是不是 丟出很多問題,所以我們這邊來看的話可以看很清楚,被告 在這個書狀裡面雖然名稱叫自首狀,其實他是否認對價關係 ,也否認他有收受賄賂的主觀犯意,他並沒有把整個構成犯 罪的事實坦白陳述出來,他也沒有幫助我們,讓我們把過去 的犯罪事實做一個再現;再來看一下被告102 年11月27日在 廉政署的訊問筆錄,這邊被告還是維持一樣立場,他說:「 袁志宏把信封交給我的時候只有跟我說謝謝」,廉政官問他 說:「為什麼長技公司要給你10萬元?」,他說:「可能是 業務往來,請我多幫忙關照」,他還是一樣,完全沒有提到 本標案,又講到以前的事情,所以他還是否認對價關係、否 認主觀犯意,他也沒有辦法幫助我們把犯罪事實做一個再現 ;接下來,被告在104 年6 月15日,在檢察官面前的偵訊筆 錄,隔了兩年多檢察官約談被告,被告覺得好像沒什麼事情 ,他講話越來越大膽,他怎麼說?,檢察官說:「袁志宏為 什麼要給你10萬元,是因為上開事宜?」,上開就是說他幫 忙把東西帶回來臺中這件事情,他直接講:「不是,應該不 是」,檢察官又問他說:「為什麼劉俊成在上開公文系統採 購期間送10萬元給你?」,「我不知道」,被告意思還是維 持一樣的見解,我否認對價關係,我否認主觀犯意,我不坦 白陳述構成犯罪的事實,我根本沒有想要讓你查到我們到底 在做什麼事情,為什麼會這樣講?再看一下今年6 月4 日被 告在審理中準備程序的筆錄,當時法官問他:「檢察官起訴 你這個犯罪事實,你有沒有要承認犯罪?」,他直接說:「 我否認犯罪」,當時他的辯護人也幫他辯護說,被告沒有任 何違背職務的行為,收10萬元跟本採購案完全無關,沒有對 價關係,也沒有主觀犯意,其實從這個審判筆錄這邊就可以 推論出來,被告在偵查中根本就沒有承認犯罪的意思,不然 的話,如果他在調查中有承認犯罪,為什麼要在這邊做一個 否認?他到底是什麼意思?他到底把各位合議庭法官當成什 麼?他現在的意思就是說,我是不構成犯罪,我否認,你們 應該判無罪,可是他又說,如果你們認為我有構成犯罪的話 ,我在偵查中有自白,他其實就是這個意思,他到底把各位 法官當成什麼東西?所以他其實是否認。為什麼會強調自白 這麼重要?來看看國民法官法的規定,針對自白案件,國民 法官法條文有一個特別規定,規定在第6 條第1 項第1 款, 行國民法官的案件,有下列情形的話,可以裁定不進入國民 審判,換句話說,可以不用行國民參審,就由三個法官來審 理,第4 款說,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的話,經審判長 告知這個通常審判程序之旨,可以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程 序,立法理由也這樣說,如果被告對這個案件做認罪,就是 有罪的陳述的話,假設這個案件量刑沒有很大的爭議,而且 沒有彰顯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價值的重要意義的話,是可以不 進入國民參審的,由此可知,如果今天被告在偵查中自白, 審判中其實可以繼續自白,然後就行通常審判程序,來節省 法院的訴訟資源的花費,而且我們也會依照被告自白,來做 一個有利被告量刑的認定,但是剛剛我們看,被告在準備程 序是明確否認犯罪,使法院根本就沒辦法行通常程序,必須 要進入國民參審,因為這是10年以上重罪,所以更可以知道 ,被告其實根本就沒有自白的意思。這邊做個小結,貪污治 罪條例第8 條第2 項是說,犯第4 條第6 項之罪,本件起訴 的是第4 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繳出犯罪所得的話,減輕 其刑,就是意思一定要減,可是被告是不符合偵查中自白的 要件,所以法定刑的上限下限沒辦法變更,所以這部分他是 不符合,請維持原來的法定刑。第二個爭點就是,被告到底 有沒有符合情堪憫恕條款減刑適用?這是要調查的第二個爭 點,什麼叫情堪憫恕?大家看起來好像模糊,其實是規定在 刑法59條,最高法院也講的很清楚,情堪憫恕,必須要犯罪 有特殊的原因跟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的同情,這 個時候即便判最低的刑度還太重的話,才可以減輕法定刑, 把它拆解開來我們可以看到,最高法院的意思就是說,一定 要有的特殊原因、特殊的環境,足以引起一般人的同情,我 們現在開始來審查被告有沒有符合本條款的適用。看一下被 告在102 年11月27日的訊問筆錄,當時被告怎麼說?當時問 他,你這10萬元經過可不可以講給我們聽,他說101 年11月 ,忘記哪一天,他就收到袁志宏交給他的一個紙袋,並且跟 他道謝,回家的時候發現是10萬元,他一時失慮就沒有報告 長官,後來就把這個錢收下來,大概是這個意思,從這邊可 以看到的是,被告確實沒有跟袁志宏事先約好,約定要這10 萬元賄款,他與張文漢不一樣,是袁志宏單方面的去行賄他 ,被告知道這10萬元是他違背法定職務的代價之後,他是以 基於自己的貪念,才決定收這10萬元賄款,我們可以知道他 犯罪的原因是這樣,再繼續看,調查官也有問他說:「袁志 宏給你10萬元的事情張文漢知道嗎?」,他說:「他不知道 ,就像我也不知道張文漢有收30萬元」,從這邊來看,還是 維持我剛剛的說法,其實他沒有跟袁志宏先講好,是袁志宏 單方面行賄,他之所以會犯本罪,就是因為一時貪念觸犯法 律。接下來再看看被告家庭環境的調查,剛剛大律師在科刑 資料有提出這些資料,我也拿來使用,因為這部分基於我們 公義代表人的身分,我們本來就會注意,從戶口名簿可以看 得出來,除了被告陳昌政之外,戶口名簿下面還有被告的母 親、三個女兒,也看到其中一個女兒在這裡有個診斷證明書 ,心臟好像有一些疾病存在,所以被告必須要負擔扶養三個 子女跟他的母親,被告也有提出來他母親有一個重大傷病卡 、有一個身心障礙的證明,也有入住老人照護中心的契約書 ,從這邊可以推斷出來,被告確實要扶養三名子女,而且他 母親有失智的狀態,必須要負擔教育費跟照護費,所以他說 10萬元都花在生活開銷,這部分檢察官並沒有任何質疑,這 樣來看的話,被告犯罪原因其實就是因為他一時貪念,不是 預謀,他不是要找機會跟廠商勒索,並不是,他是一時的貪 念,為什麼?他有這個環境,因為他要負擔小孩子的教育費 用,還有母親的照護費用,他生活壓力可能比較大,再來, 他收受的錢是10萬元,貪污治罪條例有一個規定是說,如果 收賄的金額是5 萬元以下的話,是要減刑,他是比5 萬元多 一點,所以檢察官也認為,其實被告這樣的原因跟環境,確 實可以引起一般人的同情。刑法59條說,犯罪情狀顯可憫恕 ,最低度刑仍嫌過重的話可以酌減其刑,檢察官也認為被告 是符合這個要件,所以檢察官也同意被告,可以依照59條, 可以減輕其刑,結果就變成,本來是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 期徒刑的罪,因為他可以減刑,上限可以從無期徒刑減為20 年,下限從10年變成5 年有期徒刑,因為他可以減一半,所 以他的法定刑的上限下限其實就變成這樣子,已經大幅降低 。在確認完被告有減刑的事由之後,也知道本案量刑的法定 上限跟下限,接下來進入量刑因子的調查,就是本案的量刑 因子,這是規定在刑法57條,刑法57條是說,科刑的時候行 為人的責任為基礎,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這 裡10款,有非常多,說法官在量刑的時候要調查這麼多、要 考量這麼多事情,所以我剛才會說,人生有多難,量刑就有 多難,因為法官要考慮的東西真的很多,套用在本案裡面, 可以看到,就本案而言,被告是侵害國家法益犯罪,他破壞 公務人員職務的廉潔跟公正,他是單獨犯案,他沒有跟張文 漢共同收受賄賂,他產生的危害是,他造成廠商不公平競爭 的結果,長技公司獲得得標的利益,造成國庫的損失,他犯 罪動機目的還有刺激,是因為他一時貪念觸犯法律,他原因 是因為大環境,因為他要負擔子女教育費用還有母親的扶養 費用,再來被告的犯後態度,他是因為張文漢被搜索之後才 趕快去投案,他偵審中都是否認犯罪,他的生活狀況,就像 剛剛說的,他要負擔家人的照顧跟教育費用,他的品行,他 沒有前科,確實他有多項功獎,再來被告的智識程度,他是 大學資訊畢業,看起來這裡面有一些因子其實對被告確實是 有利,我紅色標註起來,是對被告不利,所以其實有利、不 利事項本來就是要一併注意。這麼多因子裡面,請大家特別 注意,就是被告偵審中都否認犯罪的這個因子,為什麼要特 別強調這個因子?我們來看一下,如果今天被告偵查中是採 所謂的自白犯罪的立場,結果會變成怎樣?就像剛剛說的, 本案檢察官同意被告適用59條,讓他減一次刑,如果今天他 也偵查中認罪,事實上依照第8 條第2 項,他還可以再減第 二次刑,但是被告選擇要做無罪答辯,這個法定刑本來是可 以從10年減刑到2 年6 月,可是因為他否認犯罪,變成沒辦 法再減,這時被告就要自己承擔他有罪的風險,這部分檢察 官要強調的是,被告其實是選擇否認犯罪,他並沒有協助檢 察官再現犯罪事實,他不斷地去誤導我們,去講一些其他東 西,在審理中也完全否認,主張自己是無罪,這時候他風險 必須要自己承擔,我們並不是因為不想適用,而是他的訴訟 策略的選擇。再看看剛剛張凱傑檢察官所講的,本案的類證 人張文漢,也就是另案被告,他其實另案被告被起訴,他昨 天在這裡作證的時候,說自己很冤枉,不知道自己應該保守 秘密的內容是什麼,因為我問他說,你知不知道你洩密了, 他說我不知道洩了這個東西有構成洩密,但是我們看他在自 己被起訴的案件,是怎麼面對這個案件的,另案他有被起訴 的判決書,其中一個事實就是臺中市政府公文整合系統建置 案,他怎麼說?被告張文漢坦認犯罪事實,他的自白與事實 相符,法官在量刑的時候說,核被告所為是觸犯貪污治罪條 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跟檢察官起訴 陳昌政的罪名一樣,法官也說,因為你偵查中有自白、繳回 犯罪所得,就依照第8 條給你減刑一次,接下來法官又說, 這個時候如果減一次刑,因為還要判5 年以上,又審查事由 之後,覺得張文漢還是有點可憐,覺得他符合情堪憫恕條款 ,所以這個時候又給他再減一次刑,張文漢的策略就是這樣 ,我們看一下另案被告張文昌的訴訟策略,他馬上自白犯罪 ,他就減一次刑,接下來他就全力去爭取他有刑法59條的適 用,法官也同意,也讓他減第二次刑,所以他的法定刑區間 因為減了兩次行,就變成2 年6 月以上,到10年以下有期徒 刑,後來法官最後量處的就是減了兩次,給他判2 年10月, 褫奪公權2 年,所以可以知道,另案被告張文漢因為自己的 其他貪瀆案件被調查局搜索之後,知道自己難逃法網,而且 他知道自己犯的是一個很嚴重的犯罪,因為那個罪原來是10 年以上重罪,所以他搶先自首,而且在偵查中也完全認罪, 犯後態度良好,法院也考量他有情堪憫恕的條款,給他減刑 適用,使得法定刑的上限下限大幅降低,透過認罪的訴訟策 略,張文漢確實使他的量刑可以大幅降低,可是被告自己放 棄這個減刑條款的適用,做無罪抗辯,他當然要自己承擔沒 辦法減刑第二次的風險。所以本案我們再跟大家強調一次, 在量刑的時候,要先確認本案被告法定刑上限跟下限的量刑 的區間,就像剛剛講,因為他只能減一次,所以必須要從5 年開始算,上限是算到20年,第二個,要進入57條的量刑因 子審查,最後檢察官想要跟大家強調的是,請大家特別注意 ,我們也幫他看一下本案量刑,請各位法官、合議庭法官可 以審酌,被告行為確實破壞公務人員執行職務行為的廉潔跟 公正,造成投標廠商不公平競爭的結果,長技公司也因此獲 得400 萬元的利益,造成國庫的損失,而且他在偵查中、審 判中都否認犯罪,不過被告他是大學資訊系畢業,沒有前科 ,而且之前有多項功獎紀錄,家裡還有三個子女及失智母親 ,為家中經濟來源,他是因為一時貪念觸犯本罪,綜合以上 的量刑因子,在這量刑區間裡面檢察官要做一個具體求刑, 建請被告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請依法審認。 審判長問 若本案判處有罪,對量刑有何意見? 被告答 請辯護人陳述。 審判長請辯護人為被告表示科刑範圍的辯論意見。 選任辯護人楊宇倢律師稱 第一點要先跟各位國民法官說明的事情,剛剛檢察官都有說 過了,所以我們就快速帶過,再來,關於偵查中是否自白的 這個部分,我們來看一下本案的狀況,我們主張自白跟認罪 是不一樣的,認罪是承認全部的犯罪,至於自白,我們的理 解應該是在於,被告對於所為的已經構成犯罪要件的事實, 在偵查中向偵查犯罪職權公務員坦承,有助於刑事程序儘早 確定,但是這個事實在法律上如何評價,是法院的責任。被 告陳昌政坦白犯罪的陳述有什麼?對於檢察官所述的取回服 務建議書、收受10萬元,甚至沒有向上舉發,這些事情他都 有坦承,他確實有助於程序的儘早確定,但是我們主張,是 否有收賄的意思還有因此而違反法律規定,這是適用法律的 問題,因為確實被告陳昌政在違背職務收賄罪這一件事情, 他不是認罪,但是法律上的評價我們還是認為是由國民法官 來決定,所以還是要強調,請國民法官理解,我們認為自白 跟認罪確實是不一樣的東西。如果是屬於偵查中的自白,被 告陳昌政所收取的10萬元,是否是犯罪所得?因為前提假設 是成立犯罪才會有量刑,所以這個應該是成立的,照此應該 認定本件有第8 條第2 項的適用,結論,應該是應減輕其刑 。接下來討論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剛剛檢察官也有做過初 步說明,就直接進入我們的說明,本件的最低刑度是無期徒 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縱使前面依自白減輕其刑,刑度仍 然20年以下、5 年以上,請各位國民法官參考幾個條文,貪 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 項,在這個情況下,不正利益在5 萬 元以下,是可以再減輕其刑,剛剛有提到陳昌政的薪水,一 個月是5 萬多元,後來可能是被降薪,他為了這個10萬元付 出了代價,但是就是法律規定是5 萬元,他超過5 萬元,沒 有辦法適用這個法條,但是在考量他整個犯罪的情狀的時候 ,是可以參考這個條文,在什麼樣的狀態下的法律已經有明 定可以減了?他的情況、他的金額超過,有這麼嚴重嗎?這 是第一個請國民法官參考的;第二個,請國民法官另外參考 貪污治罪條例第13條,關於直屬長官對於所屬人員如果明知 道貪污有據予以庇護不舉發,聽起來是不是有點像檢察官主 張的,如果是這樣,是直屬長官,有處罰規定,但是我要強 調,沒有寫同事之間的舉發的處罰規定,縱使是直屬長官的 處罰規定,處的是1 年以上、7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直屬長 官就他的下屬不舉發有處罰規定,同事之間犯的嚴重程度, 是不是也可以參考這個規定1 年以上、7 年以下?讓國民法 官在心裡考量這個規定。我們的結論是,我們認為本案以最 低的刑度來論處5 年以上、20年以下,還是過重,有自白減 刑的適用,所以請國民法官考量他的罪、責,他犯的罪跟他 的責任到底在什麼樣的程度,來去量刑,張文漢是主要的始 作俑者,他選擇了認罪、減刑相關的結論,但是被告陳昌政 做的事情跟張文漢有一樣嗎?沒有,他跟張文漢做的事情不 一樣,他違背的程度有一樣嗎?沒有,要怎麼樣量處適當的 刑,請各位國民法官參考。 審判長問 被告有無最後陳述? 被告答 有。首先我要跟大家說聲對不起,因為我這個案件,讓廉政 署的長官、檢察官,還有各位在庭法官,花這麼多的心力跟 司法資源,我很報見,我知道我做錯事情了,我當初不應該 答應張文漢去幫他取回,他交給袁志宏的其他廠商的徵求服 務意見書,但是當初我完全是不知情,是張文漢告訴我之後 ,我才知道他把這些資料交給袁志宏,之前我不知道他這樣 做,甚至他有這種想法的時候,我還阻止過他,有告訴他說 這樣做是不妥的,結果他還是做了,我是因為一時心軟,才 答應他把這個文件拿回來。也是因為基於多年的同事情誼, 我才沒有去向科長舉發他的這個情形,我當時沒有想到這件 事情會這麼嚴重,但是我絕對沒有跟張文漢共謀,去外洩廠 商的這些徵求服務意見書,去幫助長技公司因此得標,我沒 有做這件事情。我另外一件做的最錯誤的事情,就是我收了 袁志宏的10萬元,我不知道當時我是鬼迷心竅還是什麼原因 ,之前袁志宏說要送我東西或筆電,感謝我對他的幫忙,我 都拒絕,可是這次他交給我一包牛皮紙袋的時候,我竟然就 這樣鬼斧神差的收下來,之後打開我才知道裡面是10萬元現 金,其實我當時心裡是很掙扎的,但是因為一時失慮,我就 收下來了,回去之後我心裡面很不安,所以我在知道張文漢 被搜索之後,我就向政風自首,而且我把這10萬元也交還回 去了,但是我從來沒有向袁志宏說,我要跟他要這個佣金, 要這個10萬元,我從來沒有跟他開口要這一筆錢,而且剛剛 檢察官說我們有很多的福利或是什麼,其實我是一個約聘人 員,我並沒有像公務員一樣有公務員退休金,我一樣適用的 也是勞基法的規定。這件事情從頭到尾我都承認我有做錯事 情,我一直否認的是,我並沒有像檢察官講的,我有貪污治 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的這種違背職務的行為,洩密的 人是張文漢,他把這些事情交給袁志宏去做,但這些事情都 不是我做的,可是今天卻論以我跟張文漢是一樣的罪,一樣 的重,我會否認就是因為這個原因。這件事情發生之後我也 被機關懲處了,我被調職,我也被降級,我知道我錯了,我 知道我對孩子做了一個最不好的示範,而且我辜負了我太太 對我的期待,也讓信任我的同事跟長官,因為這個事情處理 得焦頭爛額,希望各位法官能給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讓 我可以回歸家庭,重新做一個孩子們的好爸爸。 審判長諭知本案辯論終結,暫時休庭,待國民法官法庭終局評議 後,宣示判決,退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模擬法庭 書記官 審判長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