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 備 程 序 筆 錄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昌政、袁志宏 上列被告因111 年度參模訴字第4 號貪污治罪條例等一案,於中 華民國111 年6 月10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20法庭公開 行準備程序,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鈴香 書記官 陳科維 通 譯 林慧津 到庭被告與訴訟關係人如後: 詳報到單所載。 檢察官張凱傑、黃芝瑋到庭 (陳昌政)辯護人何俊龍律師到庭 (袁志宏)辯護人蘇若龍律師到庭 被告均到庭身體未受拘束。 朗讀案由 法官問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 等項 被告答 陳昌政 男 47歲(民國63年6月28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K183902621 住苗栗縣苗栗市中山路745巷3號 現居臺中市西屯區福科路648號7樓 被告答 袁志宏 男 41歲(民國69年7月6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L159613697號 住臺中市大里區德芳南路62巷3號 法官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檢察官黃芝瑋稱 詳如起訴書及準備程序(二)暨調查證據聲請書、準備程序 既補充理由書(三)所載。 一、犯罪事實: 一、陳昌政、張文漢與袁志宏之身分及職務 ㈠陳昌政為臺中市政府行政處資訊科約聘人員,自民國99年 1 月1 日起擔任約聘分析師職務,負責公文系統、電子郵 件、員工入口網等資訊系統維護相關工作,並為臺中市政 府於101 年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文整合系統建置案」採 購案(以下稱本採購案)之工作小組成員,為依法令服務 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㈡張文漢(因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業經本署檢察官另以 103 年度偵字第3154號等案提起公訴)同為臺中市政府行 政處資訊科約聘人員,擔任聘用規劃師乙職,並為本採購 案之主辦人,也是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 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㈢袁志宏係長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技公司)之 業務經理,負責長技公司參與本採購案之投標及後續履約 相關業務。 二、陳昌政、張文漢於本採購案之職務及應遵守規範 ㈠臺中市政府辦理本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採限制性 招標並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 1599萬元。張文漢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8 條 第1 項規定,簽奉市長核可由陳昌政等人擔任本採購案工 作小組成員。 ㈡又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 議規則」規定,採購案工作小組成員,負有依據採購案評 選項目或採購評選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提供之 資料擬具初審意見,以協助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 關作業之法定職務。另據「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13條第1 項規定,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 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陳 昌政與張文漢,均不得於開標前洩漏投標廠商相關資料, 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結果。 三、陳昌政、袁志宏於本案所為之行為 袁志宏為使長技公司順利得標本採購案,乃於審標期間向 長技公司負責人趙裕仁(因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 付賄賂罪,業經本署檢察官另案緩起訴處分)表示,本採 購標案有4 家廠商競標,能否順利得標標不甚明朗,因此 與趙裕仁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張文漢,關於違背職務之行 為行求、期約賄賂之犯意聯絡,由袁志宏電詢張文漢,要 求其將本採購案參與競標之叡風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叡風公司)、智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翼公司)、 康巨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巨公司)等廠商之徵求服 務建議書提供袁志宏參考,以便修正長技公司之簡報資料 ,經張文漢同意後,即於本採購案招標期間,即資格標開 標後(101 年8 月30日)評選前之101 年9 月初某日,由 張文漢在臺中市西屯區市政路583 號「春水堂市政店」茶 館,將叡風公司、智翼公司、康巨公司等廠商之徵求服務 建議書交付予長技公司袁志宏,張文漢並與袁志宏達成期 約30萬元賄賂之合意。而陳昌政嗣後與張文漢言談間,經 張文漢告知而得知張文漢前揭洩露秘密之舉動後,違背職 務未向上級長官即資訊科科長杜俊維報告或向政風單位舉 發廢除本標案,復依張文漢指示,利用北上出差的機會, 與袁志宏約定於該採購案同年9 月12日召開工作小組會議 前某日,在臺北火車站碰面,由陳昌政取回前述投標廠商 之服務建議書並帶回臺中市政府交還張文漢。嗣長技公司 因得以事前觀覽其他投標廠商之投標內容,取得不公平競 爭之優勢,而於同年9 月14日本採購案第二次評選委員會 議廠商簡報後,經評選為優勝廠商,並於101 年9 月25日 經議價程序以1510萬元順利得標本採購案。之後袁志宏為 感謝張文漢與陳昌政協助長技公司得標本採購案,於同年 11月底某日至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99號文心樓15樓臺中 市政府行政處資訊科辦公室,交付30萬元予張文漢收受, 另接續將10萬元裝於牛皮紙袋內,在該辦公室茶水間親自 交付予陳昌政,陳昌政明知該賄款乃未向上級長官舉報辦 理廢標及代張文漢取回本標案服務建議書之酬金,仍基於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而收受賄賂之犯意而予以收受。 核被告陳昌政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 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被告袁志宏所為,係犯貪污治罪 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 項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 付賄賂罪嫌。 法官對被告2人告知其犯罪之嫌疑(詳起訴書及準備程序(二) 暨調查證據聲請書所載)及所犯罪名: ㈠核被告陳昌政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 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 ㈡核被告袁志宏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 項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 並告知被告2人下列事項: 一、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二、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其他依法 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三、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法官問 是否有收到起訴書?對於上述罪名與權利是否瞭解? 被告陳昌政答 有收到起訴書,均瞭解。 被告袁志宏答 有收到起訴書,均瞭解。 法官問 就起訴書載「趙裕仁所涉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 賂罪,業經本署檢察官另案緩起訴處分」,是否有使國民法 官產生預斷之虞之情形? 檢察官張凱傑答 此為客觀事實記載,沒有描述此部分有價值評斷,為程序上 既定事實,請允許公訴人為此記載。 收受賄賂為對向犯,原因事實有共通性,但如何進行法律適 用及事實認定,仍由法院或國民法官為審認,此部分認為沒 有預斷問題,請容許保留。 檢察官黃芝瑋答 同張檢察官所述。 被告陳昌政答 由辯護人陳述。 被告袁志宏答 由辯護人陳述。 被告陳昌政之辯護人何俊龍律師答 如檢察官所述,行賄與受賄為對向犯,若如此記載會使國民 法官認為有送錢就有拿錢之印象產生,若如此記載雖為客觀 上事實,但若在卷內呈現,會使大家產生疑慮,有預斷可能 。請求刪除此部分記載。 被告袁志宏之辯護人蘇若龍律師答 沒有意見,請鈞院依法處理。 檢察官張凱傑答 補充陳述,既辯護人認為此部分有產生預斷之虞,同意是否 就在客觀方式記載「趙裕仁所涉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 交付賄賂罪另案處理」。 被告陳昌政之辯護人何俊龍律師答 對檢察官所述沒有意見。 法官諭知 就起訴書記載「趙裕仁所涉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 賄賂罪,業經本署檢察官另案緩起訴處分」,更正為「趙裕 仁所涉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另案處理」, 有無意見? 檢察官張凱傑答 沒有意見。 檢察官黃芝瑋答 沒有意見。 被告陳昌政之辯護人何俊龍律師答 沒有意見。 被告袁志宏之辯護人蘇若龍律師答 沒有意見。 法官問 ㈠本案檢察官以被告陳昌政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 5 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及被告袁志宏涉犯貪污治罪 條例第11條第1 、4 項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 賂罪嫌,依國民法官法第43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 規定合併提起公訴。按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之罪之案件外,下列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 之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一、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前項罪名,以起訴書記載之犯罪事實及 所犯法條為準。國民法官法第5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定 有明文。本案被告陳昌政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 5 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 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屬國民法 官法第5 條第1 項所規定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惟被告 袁志宏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4 項之對於公務員違 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法定本刑為「處1 年以上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 萬元以下罰金。」,並非國 民法官法第5 條第1 項所規定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 ㈡又按檢察官以被告犯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與非應行國民參 與審判之罪,合併起訴者,應合併行國民參與審判。但關於 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聽 取當事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 判。國民法官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依該條文義,及 該條立法理由所揭櫫之意旨,該條乃指同一被告犯應行國民 參與審判之罪與非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合併起訴者,為 避免程序割裂,允移由法院合併行國民參與審判,並不包括 檢察官以一被告犯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與另一被告犯非應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合併起訴者,故本案似非國民法官法 第7 條第1 項所規範之情形。審前協商會議未研求該條立法 文義及理由,認得合併行國民參與審判,似有未洽,檢察官 、被告袁志宏及辯護人就本案被告袁志宏部分是否應合併行 國民參與審判有何意見? 檢察官張凱傑答 本於國民法官法第5第1、2款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列舉事 項為判斷標準,及同法第7 條1 項就所謂行國民參審案件之 被告相牽連案件解釋來觀之,本件被告袁志宏不屬於國民法 官法第5 條1 項1 、2 款應行國民參審之案件,也不符合刑 事訴訟法上相牽連案件之要件,因此請鈞院依國民法官法第 7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就被告袁志宏部分,裁定不行國民參 與審判。其於理由同今日庭呈之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㈢所 載。 檢察官黃芝瑋答 同張檢察官所述。 被告袁志宏答 由辯護人陳述。 被告袁志宏之辯護人蘇若龍律師答 同意檢察官意見,基於保障被告利益,請依國民法官法第7 條第1項但書規定,就被告袁志宏部分,裁定不行國民參與 審判。 本件暫休庭,由合議庭先行評議本案被告袁志宏部分是否應合併 行國民參與審判,再接續進行準備程序。 合議庭入庭宣示評議結果 審判長諭知 本案被告袁志宏所涉之罪並非國民法官法第5 條第1 項所規 定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本案亦非國民法官法第7 條第 1 項所定之情形,本院依國民法官法第4 條規定適用刑事訴 訟法第220 條規定,本件被告袁志宏部分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改行通常審判程序。 審判長諭知暫休庭。 受命法官入庭。 法官諭知 以下接續就被告陳昌政部分進行準備程序。 被告袁志宏、辯護人蘇若龍律師准予離庭。 蘇若龍律師起稱 因2被告間無利害衝突,請准予續擔任陳昌政之辯護人。 被告陳昌政起稱 當庭委任蘇若龍律師為我辯護人,共同為我辯護。 被告袁志宏離庭。 法官問 本院認本案無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狀, 依國民法官法第50條規定公開準備程序之進行,有無意見? 檢察官均稱 沒有意見。 被告陳昌政答 沒有意見。 被告陳昌政之辯護人何俊龍律師答 沒有意見。 被告陳昌政之辯護人蘇若龍律師答 沒有意見。 法官問 檢察官今日有提出三狀,就被告陳昌政及歷次書狀有所更正 ? 檢察官張凱傑答 是。 法官問 就被告袁志宏部分,對於陳昌政為證人地位,對於檢察官之 刑事準備程序既補充理由三狀,更正之部分有無意見? 被告陳昌政答 沒有意見。 被告陳昌政之辯護人何俊龍律師答 沒有意見。 被告陳昌政之辯護人蘇若龍律師答 沒有意見。 法官問 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如否認犯罪,答辯 要旨為何? 被告陳昌政答 沒有意見,我否認犯罪,其餘請辯護人陳述。 法官問 請辯護人陳述關於本件之辯護要旨。 被告陳昌政之辯護人何俊龍律師答 ㈠被告陳昌政雖為本件採購案工作小組成員;惟被告陳昌政 並未為任何違背職務之行為。 ㈡被告陳昌政固坦承收受袁志宏10萬元;惟陳昌政收受該10 萬元,與本件採購案完全無關,並無對價關係,而無主觀 犯意。 ㈢倘認被告陳昌政收取十萬元,構成收受賄賂;惟陳昌政偵 查中已主動繳回,且10萬元就現今社會物價,非屬巨額, 衡酌貪汙治罪條例收受賄賂罪刑責之重,倘未予減輕,陳 昌政將面臨與所收10萬元不對等之刑責;且更將影響陳昌 政未來復歸,前途渺茫,多年學經歷毀於一旦;再衡諸陳 昌政與袁志宏並未事前合意,事出突然,陳昌政未經深思 熟慮誤蹈法網,倘予以重刑,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足認為即使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仍嫌過重,請依刑法 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被告陳昌政之辯護人蘇若龍律師答 同何俊龍律師所述。 法官諭知依檢、辯雙方先行交換之書狀、檢察官111 年6 月9 日 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㈢,整理爭執、不爭執事項如下: 一、本案不爭執事項: ㈠陳昌政、張文漢與袁志宏之身分及職務 ⒈陳昌政為臺中市政府行政處資訊科約聘人員,自99年1 月1 日起擔任約聘分析師職務,負責公文系統、電子郵 件、員工入口網等資訊系統維護相關工作,並為臺中市 政府於101 年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文整合系統建置案 」採購案(以下稱本採購案)之工作小組成員,為依法 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⒉張文漢(因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另案處理)同為臺 中市政府行政處資訊科約聘人員,擔任聘用規劃師乙職 ,並為本採購案之主辦人,也是依法服務於地方自治團 體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⒊袁志宏係長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技公司) 之業務經理,負責長技公司參與本採購案之投標及後續 履約相關業務。 ㈡陳昌政、張文漢於本採購案之職務及應遵守規範 ⒈臺中市政府辦理本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採限制 性招標並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預算金額新臺幣(下 同)1599萬元。張文漢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8 條第1 項規定,簽奉市長核可由陳昌政等人擔任本 採購案工作小組成員。 ⒉又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 審議規則」規定,採購案工作小組成員,負有依據採購 案評選項目或採購評選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 提供之資料擬具初審意見,以協助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 與評選有關作業之法定職務。另據「採購評選委員會審 議規則」第13條第1 項規定,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 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保守秘密,陳昌政與張文漢,均不得於開標前洩漏投 標廠商相關資料,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結果 。 ㈢陳昌政於本案所為之行為 袁志宏為使長技公司順利得標本採購案,乃於審標期間向 長技公司負責人趙裕仁(因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 付賄賂罪,另案處理)表示,本採購標案有4 家廠商競標 ,能否順順利得標不甚明朗,因此與趙裕仁共同基於對於 公務員張文漢,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賄賂之犯 意聯絡,由袁志宏電詢張文漢,要求其將本採購案參與競 標之叡風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叡風公司)、智翼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翼公司)、康巨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康巨公司)等廠商之徵求服務建議書提供袁志宏參 考,以便修正長技公司之簡報資料,經張文漢同意後,即 於本採購案招標期間,即資格標開標後(101 年8 月30日 )評選前之101 年9 月初某日,由張文漢在臺中市西屯區 市政路583 號「春水堂市政店」茶館,將叡風公司、智翼 公司、康巨公司等廠商之徵求服務建議書交付予長技公司 袁志宏,張文漢並與袁志宏達成期約30萬元賄賂之合意。 而陳昌政嗣後受張文漢之託,利用北上出差的機會,與袁 志宏約定於該採購案同年9 月12日召開工作小組會議前某 日,在臺北火車站碰面,由陳昌政取回前述投標廠商之服 務建議書並帶回臺中市政府交還張文漢。嗣長技公司因得 以事前觀覽其他投標廠商之投標內容,而於同年9 月14日 本採購案第二次評選委員會議廠商簡報後,經評選為優勝 廠商,並於101 年9 月25日經議價程序以1510萬元順利得 標本採購案。之後袁志宏於同年11月底某日至臺中市西屯 區臺灣大道99號文心樓15樓臺中市政府行政處資訊科辦公 室,交付30萬元予張文漢收受,另接續將10萬元裝於紙袋 內,在該辦公室茶水間親自交付予陳昌政,陳昌政予以收 受。 ㈣陳昌政於102 年11月27日至法務部廉政署投案,並於偵查 中主動繳回10萬元。 二、爭執事項: ㈠陳昌政在本採購案法定職務之內容為何? ㈡陳昌政在本案中是否有違背法定職務之行為? ㈢倘若陳昌政有違背法定職務之行為,與其收受袁志宏所交 付10萬元之間,是否具有對價關係? ㈣陳昌政是否具有收受賄賂之主觀犯意? ㈤陳昌政收取10萬元之情狀,且於偵查中已主動繳回,是否 另具有特殊原因與環境,客觀上足以引起同情,而有刑法 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之適用? 法官問 就上開整理之爭執及不爭執之事項,有何意見? 檢察官張凱傑答 沒有意見。 並請准予在起訴書增列記載「袁志宏(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 之行為交付賄賂罪,經法院裁定改行通常程序)」。 檢察官黃芝瑋答 沒有意見。 其餘意見同張檢察官所述。 被告陳昌政答 請辯護人陳述。 被告陳昌政之辯護人何俊龍律師答 沒有意見。 對檢察官之主張認為沒有必要。同意記載為「袁志宏(所涉 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另行處理)」。 被告陳昌政之辯護人蘇若龍律師答 同何律師所述。 檢察官張凱傑答 對何律師所述沒有意見。 法官諭知 依照雙方結論,對於袁志宏部分記載為「袁志宏(所涉對於 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另行處理)」。 各當事人、辯護人均稱 沒有意見。 法官問 對於其餘爭執及不爭執事項,有無意見? 檢察官張凱傑答 沒有意見。 檢察官黃芝瑋答 沒有意見。 被告陳昌政答 請辯護人陳述。 被告陳昌政之辯護人何俊龍律師答 沒有意見。 被告陳昌政之辯護人蘇若龍律師答 沒有意見。但請求就爭執事項增列若被告涉犯違背職務收受 賄賂罪,有無同法第8條之偵查中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而有 減輕其刑之規定適用。 檢察官張凱傑答 對於蘇律師所述,需被告確認究係為自白坦承抑或是否犯罪 ? 被告陳昌政之辯護人何俊龍律師答 自白範圍是包含主觀上構成要件還是陳述客觀事實即可認為 自白?法律適用結果多有爭執,這些爭議會導致結果不一樣 ,爭執事項為檢辯雙方意見不一致方為記載,請求允許記載 。 檢察官黃芝瑋答 同張檢察官所述,認為此涉及辯護策略,不宜列為爭點。 被告陳昌政之辯護人蘇若龍律師答 方才檢察官陳述是對於自白認定,依照辯護人立場,有陳述 客觀事實就是自白,主觀評價為另一問題,然被告已經說明 客觀事實,是否主觀上有行賄意思,為法院判斷問題。辯護 人係以中性陳述對於被告是否構成自白及繳回犯罪所得。 法官諭知 既然雙方有爭執,此問題也涉及將來法官及國民法官審理認 定問題,本院認為可列為本案之爭執事項。 檢察官張凱傑答 本爭點記載前提應為「本案被告陳昌政就偵查中之陳述是否 符合自白之要件,另外,被告繳回之新臺幣10萬元是否為犯 罪所得?」。 法官問 是否與爭執事項㈤重複? 被告陳昌政之辯護人何俊龍律師答 同意檢察官意見,並請求將㈤及增列之㈥為對調。 檢察官張凱傑答 沒有意見。 檢察官黃芝瑋答 沒有意見。 法官問 爭執事項整理如下: 二、爭執事項: ㈠陳昌政在本採購案法定職務之內容為何? ㈡陳昌政在本案中是否有違背法定職務之行為? ㈢倘若陳昌政有違背法定職務之行為,與其收受袁志宏所交 付10萬元之間,是否具有對價關係? ㈣陳昌政是否具有收受賄賂之主觀犯意? ㈤陳昌政在偵查中是否自白?所收取之10萬元是否為犯罪所 得?如是,有無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適用 ? ㈥陳昌政收取10萬元之情狀,且於偵查中已主動繳回,是否 另具有特殊原因與環境,客觀上足以引起同情,而有刑法 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之適用? 檢察官張凱傑答 沒有意見。 檢察官黃芝瑋答 沒有意見。 被告陳昌政答 沒有意見。 被告陳昌政之辯護人何俊龍律師答 沒有意見。 被告陳昌政之辯護人蘇若龍律師答 沒有意見。 法官問 請檢察官陳述聲請調查及開示之證據。 檢察官張凱傑答 ■開示證據: 一、非供述證據部分 ┌───┬──────────┬─────────────┐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臺中市政府行政處101 │1、張文漢為臺中市政府公文 │ │ │年7月4日簽呈 │整合系統建置案採購案(以下│ │ │ │稱本採購案)之主辦人。 │ │ │ │2、陳昌政為本採購案工作小 │ │ │ │組成員。 │ ├───┼──────────┼─────────────┤ │2 │本採購案工作小組初審│評分項目:廠商規模與實績(│ │ │意見 │20%)、專案執行規劃(25%)│ │ │ │、專案管理(25%)、價格合 │ │ │ │理(20%)、簡報與答詢(10%│ │ │ │),長技公司為4家公司中唯 │ │ │ │一均「符合」之廠商。 │ ├───┼──────────┼─────────────┤ │3 │本採購案101年9月14日│1、本採購案自101年8月13日 │ │ │第二次評選委員會簽到│起公告至同年月30日止,共計│ │ │表、會議紀錄 │長技公司、叡風公司、智翼公│ │ │ │司、康巨公司4家公司投標。 │ │ │ │2、本日邀請4家廠商授權代表│ │ │ │出席簡報,並請各委員依各公│ │ │ │司服務建議書及評分項目進行│ │ │ │評選。 │ │ │ │3、長技公司經序位法評選, │ │ │ │序位名次為1,且經半數委員 │ │ │ │同意為優勝廠商。 │ ├───┼──────────┼─────────────┤ │4 │臺中市政府101年9月25│本採購案經評選長技公司為得│ │ │日決標紀錄 │標廠商,經議價程序後,長技│ │ │ │公司願以底價1510萬承作。 │ ├───┼──────────┼─────────────┤ │5 │本採購案101年9月28日│1、本採購案依政府採購法第 │ │ │決標公告 │22條,招標方式為限制式招標│ │ │ │。決標方式準用最有利標。預│ │ │ │算金額新臺幣(下同)1599萬│ │ │ │元,底價1510萬元。 │ │ │ │2、共有長技公司、叡風公司 │ │ │ │、智翼公司、康巨公司4家公 │ │ │ │司投標。 │ │ │ │3、本採購案於101年9月14日 │ │ │ │經評選委員會議評選長技公司│ │ │ │為優勝廠商,於101年9月25日│ │ │ │經議價程序以1510萬得標,於│ │ │ │101年9月28日公告。 │ ├───┼──────────┼─────────────┤ │6 │長技公司明細分類帳(│長技公司於101年10月26日支 │ │ │101年) │出49萬元 │ ├───┼──────────┼─────────────┤ │7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第8條:機關應於採購評選委 │ │ │則(法規內容) │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3人以上 │ │ │ │之工作小組,協助採購評選委│ │ │ │員會辦理與採購有關之作業。│ ├───┼──────────┼─────────────┤ │8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1、第3條:機關成立之工作小│ │ │則(法規內容) │組應依據評選項目或採購評選│ │ │ │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 │ │ │商擬具初審意見。 │ │ │ │2、第13項:參與評選工作之 │ │ │ │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除│ │ │ │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 │ │ │外,應保守秘密。評選後亦同│ │ │ │。 │ ├───┼──────────┼─────────────┤ │9 │被告袁志宏任意提出證│袁志宏於102年11月5日另案被│ │ │物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組│ │ │目錄表(103偵3154號 │(下稱調查局中機組)實施搜│ │ │卷,下同) │索時,主動提供本採購案叡風│ │ │ │公司、智翼公司、康巨公司之│ │ │ │服務建議書予以扣押。 │ ├───┼──────────┼─────────────┤ │10 │長技公司合庫銀行帳戶│長技公司帳戶於101年10月26 │ │ │存摺封面、內頁 │日支出49萬元。 │ ├───┼──────────┼─────────────┤ │11 │臺中市政府驗收紀錄 │本採購案於101年12月10日驗 │ │ │ │收,准予驗收。 │ ├───┼──────────┼─────────────┤ │12 │102年聲搜字第2022號 │調查局中機組在臺中市政府行│ │ │搜索票(張文漢住處、 │政處資訊科查扣本採購案長技│ │ │辦公室)、搜扣筆錄、 │公司、叡風公司、智翼公司、│ │ │扣押物品目錄表 │康巨公司之服務建議書 │ ├───┼──────────┼─────────────┤ │13 │臺中市政府限制性招標│本採購案於101年8月13日辦理│ │ │公告 │公告 │ ├───┼──────────┼─────────────┤ │14 │長技公司登記資料 │長技公司址設臺中市西屯區(│ │ │ │住址詳卷),代表人為趙裕仁│ ├───┼──────────┼─────────────┤ │15 │臺中市政府1041221府 │服務建議書為廠商投標時繳交│ │ │人任字第1040178674號│之文件,做為評選委員於評選│ │ │函(110參模訴6號卷,│會議評定優良廠商之參考文件│ │ │下同) │,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4項 │ │ │ │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 │ │ │,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 │ │ │規定外,應保守秘密」,故服│ │ │ │務建議書應屬保密文件之一。│ ├───┼──────────┼─────────────┤ │16 │臺中市政府1050122府 │1、本採購案工作小組成員中 │ │ │行訊字第1050022004號│有1名擔任公文整合建置系統 │ │ │函、臺中市政府 │承辦人,其為工作小組主要成│ │ │1050906府行訊字第 │員,負責初審意見內容之撰寫│ │ │1050130997號函 │,將投標廠商投標之服務建議│ │ │ │書針對各投標廠商於各評選項│ │ │ │目之差異性擬訂初審意見,初│ │ │ │審意見撰寫完成後,再個別請│ │ │ │工作小組其他成員確認初審意│ │ │ │見內容是否正確。 │ │ │ │2、本案公文整合建置系統之 │ │ │ │承辦人員為張文漢,陳昌政與│ │ │ │工作小組其他成員雖是工作小│ │ │ │組成員,但僅就承辦人撰寫完│ │ │ │成之初審意見加以核對其資料│ │ │ │是否正確。 │ ├───┼──────────┼─────────────┤ │17 │本署另案起訴書、臺中│1、張文漢因本採購案,對於 │ │ │地方法院另案刑事判決│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收受│ │ │ │被告袁志宏交付之30萬元賄賂│ │ │ │,遭本署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 │ │ │。 │ │ │ │2、張文漢經臺中地方法院另 │ │ │ │案審理,認張文漢犯對於違背│ │ │ │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判決│ │ │ │有期徒刑2年10月,褫奪公權2│ │ │ │年。 │ ├───┼──────────┼─────────────┤ │18 │臺中市政府公文整合系│101年7月辦理本採購案徵求服│ │ │統建置案徵求服務意見│務建議書 │ │ │書 │ │ ├───┼──────────┼─────────────┤ │19 │長技公司、叡風公司 │左列4家公司投標本採購案 │ │ │、智翼公司、康巨公 │所提出之服務建議書。 │ │ │司於本採購案向本採 │ │ │ │購案工作小組所出具 │ │ │ │之服務建議書共4份 │ │ └───┴──────────┴─────────────┘ 二、供述證據部分 (一)被告陳昌政部分 ┌───┬──────────┬─────────────┐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102年11月27日廉政詢 │1、坦承於101年11月某日,收│ │ │問筆錄、刑事自首狀 │受廠商長技公司人員袁志宏交│ │ │ │付的一個紙袋,之後打開發現│ │ │ │是10萬元,沒有報告長官也沒│ │ │ │有退還。 │ │ │ │2、坦承於101年8、9月間某日│ │ │ │,我出差到臺北,張文漢托我│ │ │ │向袁志宏拿取某份資料,雙方│ │ │ │約在臺北車站地下街星巴克咖│ │ │ │啡店門口附件,我後來發現該│ │ │ │資料是服務建議書,當時廠商│ │ │ │已經投標了,但評選會尚未召│ │ │ │開。 │ │ │ │3、有聽張文漢說,他有將服 │ │ │ │務建議書帶到臺中跟廠商袁志│ │ │ │宏討論。 │ │ │ │4、我是本採購案工作小組成 │ │ │ │員,本採購案承辦人是張文漢│ │ │ │。 │ │ │ │5、因張文漢於101年10月25日│ │ │ │遭調查局中機組另案搜索,我│ │ │ │後來瞭解是跟長技公司相關,│ │ │ │與律師討論後,律師建議我向│ │ │ │廉政署自首。 │ │ │ │6、袁志宏是在我辦公室的茶 │ │ │ │水間交付裝有10萬元的信封袋│ │ │ │給我,我沒有存入銀行帳戶,│ │ │ │而是當做家用一點一點花光了│ │ │ │。 │ │ │ │7、願意坦承貪污治罪條例的 │ │ │ │收受賄賂罪,並繳回犯罪所得│ │ │ │10萬元。 │ ├───┼──────────┼─────────────┤ │2 │102年11月29調查筆錄 │供稱於101年11月的某日,袁 │ │ │(103偵3144卷) │志宏先生到臺中市政府開會,│ │ │ │我在二樓茶水間倒水時遇到袁│ │ │ │志宏,寒喧後他即交給我一份│ │ │ │黃色公文封紙袋,並跟我說謝│ │ │ │謝,我問他這是什麼,他表示│ │ │ │我看了就知道,因為我當時很│ │ │ │忙所以當場沒有立刻拆封,我│ │ │ │拿回去辦公室放在我的抽屜裡│ │ │ │,印象中我在辦公室曾經有拆│ │ │ │封看或是回到家中才發現裡面│ │ │ │是裝10萬元,我心裡想袁志宏│ │ │ │是否因101年8、9月間我因 │ │ │ │公務去臺北上課,出發之前張│ │ │ │文漢委託我去台北上課時,是│ │ │ │否可以聯繁袁志宏帶東西回來│ │ │ │(當時並無明講是什麼東西),│ │ │ │我應允後在臺北上完課後,印│ │ │ │象中好像是我打電話給袁志宏│ │ │ │,或是他打給我,我們就約在│ │ │ │臺北車站地下街的星巴克碰面│ │ │ │,袁志宏交付我一個滿重的公│ │ │ │文紙袋,我離開後有打開來看│ │ │ │,發現是101年8月間本府辦理│ │ │ │「公文整合系統建置案」的好│ │ │ │幾本參標廠商的服務建議書正│ │ │ │本。 │ ├───┼──────────┼─────────────┤ │3 │103年5月26日廉政詢問│1、85年進入臺中市政府行政 │ │ │筆錄 │處資訊科擔任職務代理人,後│ │ │ │來擔任資訊科約聘人員。 │ │ │ │2、本採購案我是工作小組成 │ │ │ │員。工作小組只做一件事,根│ │ │ │據承辦人就本採購案廠商的服│ │ │ │務建議書所擬好的初審意見,│ │ │ │會找工作小組成員來討論。 │ │ │ │3、初審意見是承辦人張文漢 │ │ │ │擬好。 │ │ │ │4、我們資訊科業務2年要輪調│ │ │ │一次,我在98、99年承接公文│ │ │ │系統業務,100年初,慣例是 │ │ │ │元月,交接給張文漢。交關文│ │ │ │件的電子檔我應該都有移交給│ │ │ │張文漢,私底下應該有跟他說│ │ │ │長技公司跟智翼公司因為比較│ │ │ │有經驗作得比較好。 │ │ │ │5、臺中市政府辦理本採購案 │ │ │ │期間我只有跟袁志宏聯絡過一│ │ │ │次,就是101年8、9月張文漢 │ │ │ │托我去臺北上課時,順便幫他│ │ │ │向袁志宏拿資料帶回來。 │ │ │ │6、我拿回來就把東西拿給張 │ │ │ │文漢,也有詢問他為什麼會將│ │ │ │其他廠商服務建議書拿給長技│ │ │ │公司,他說就這樣子,你不要│ │ │ │講出去。我說好,我不會講。│ │ │ │7、袁志宏給付我10萬元是在 │ │ │ │我拿回資料之後。 │ ├───┼──────────┼─────────────┤ │4 │103年7月31日廉政詢問│1、我去拿服務建議書之前, │ │ │筆錄 │已經知道張文漢將服務建議書│ │ │ │拿去給廠商,當時張文漢有提│ │ │ │到他要將資料拿去臺中,看完│ │ │ │之後請我拿回來,我有跟他說│ │ │ │這樣不好。 │ │ │ │2、張文漢要拿服務建議書給 │ │ │ │袁志宏之前,就有跟我說了,│ │ │ │我告訴他這樣不好,不過他說│ │ │ │建議書的內容,有部分他看不│ │ │ │懂,所以還是要拿去給廠商長│ │ │ │技公司詢問,當時他就要求我│ │ │ │事後要幫他把廠商的服務建議│ │ │ │書帶回來。 │ │ │ │3、我當時就知道張文漢想幫 │ │ │ │長技公司取得標案,長技公司│ │ │ │袁志宏也請我幫過忙,所以我│ │ │ │就沒有阻止這件事,並且幫他│ │ │ │從臺北把其他廠商的服務建議│ │ │ │書拿回來。 │ ├───┼──────────┼─────────────┤ │5 │104年6月15日偵訊筆錄│1、臺中市政府的採購案件招 │ │ │ │標公告之後,投標廠商會將服│ │ │ │務建議書送進市政府,承辦人│ │ │ │彙整完後會製作一份初審意見│ │ │ │,交給工作小組成員。 │ │ │ │2、工作小組在初審意見書上 │ │ │ │面主要是看廠商的文件是否齊│ │ │ │備,將廠商服務建議書做摘要│ │ │ │方便評審委員閱覽。 │ │ │ │3、我記得張文漢曾經在決標 │ │ │ │公告前,有一次在跟我聊天時│ │ │ │不經意的提到,他想要將這三│ │ │ │家廠商的服務建議書拿去跟長│ │ │ │技公司的袁志宏討論,但當時│ │ │ │我有跟他說不能這樣,因為廠│ │ │ │商的服務建議書是不能夠給其│ │ │ │他廠商知悉的。 │ │ │ │4、在決標前,我去臺北受訓 │ │ │ │時,張文漢拜託我去跟袁志宏│ │ │ │拿一份資料回來。直到在臺北│ │ │ │與袁志宏碰面後袁志宏用牛皮│ │ │ │紙袋裝一份資料交給我,才發│ │ │ │現牛皮紙袋裝的竟然是其他廠│ │ │ │商的服務建議書,我把資料原│ │ │ │封不動交給張文漢。 │ └───┴──────────┴─────────────┘ (二)同案被告即證人袁志宏部分 ┌───┬──────────┬─────────────┐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102 年11月5 日調查筆│1、我於96年進入長技公司擔 │ │ │錄(102 偵25188 卷)│任業務經理。 │ │ │ │2、我在101年代表公司投標臺│ │ │ │中市政府公文整合系統建置期│ │ │ │間,曾向趙裕仁表示,該標案│ │ │ │含本公司在内有4家廠商競標 │ │ │ │,案情不明朗,我建議找資訊│ │ │ │科承辦人張文漢談,趙裕仁同│ │ │ │意後我打電話給張文漢,請他│ │ │ │在101年8、9月開評審標前, │ │ │ │將其他3家競標廠商智翼科技 │ │ │ │、叡風資訊、康巨資訊的服建│ │ │ │議書抽出來,拿正本到臺中市│ │ │ │西屯區市政路583號「春水堂 │ │ │ │市政店」茶館給我和趙裕仁看│ │ │ │,過程中我趁趙裕仁外出抽菸│ │ │ │時,詢問張文漢要多少錢,張│ │ │ │文漢表示需30萬元,我就走到│ │ │ │餐廳外向趙裕仁報告,趙裕仁│ │ │ │應允後,我獨自走回餐廳內向│ │ │ │張文漢表示老闆答應30萬元。│ │ │ │3、我們藉由研究其他競標廠 │ │ │ │商的服務建議書來瞭解各家廠│ │ │ │商的優劣勢,並據此調整評選│ │ │ │當日的簡報內容,本公司順利│ │ │ │得標該標案後,約101年11、 │ │ │ │12月間,我經趙裕仁同意並交│ │ │ │付30萬元現金,將該筆款項以│ │ │ │黃色牛皮紙袋裝好後,送至臺│ │ │ │中市政府文心樓15樓資訊科辦│ │ │ │公室,在張文漢的座位旁親手│ │ │ │將30萬元回扣款交給張文漢。│ │ │ │另我自趙裕仁處有因本案取得│ │ │ │10萬元佣金。 │ ├───┼──────────┼─────────────┤ │2 │102年11月6日偵訊筆錄│1、本採購案支付30萬元回扣 │ │ │(同上卷,具結) │給承辦人張文漢。 │ │ │ │2、30萬元是張文漢要求。我 │ │ │ │在電話中跟他說我想要看其他│ │ │ │廠商的建議書,他拿到臺中春│ │ │ │水堂給我看時,我有跟他說我│ │ │ │要謝謝他,所以張文漢就跟我│ │ │ │說他要30萬元,當時趙裕仁在│ │ │ │餐廳外抽菸,我就跟他說張文│ │ │ │漢要求30萬元,但是我另外要│ │ │ │10萬元當我的佣金,所以趙裕│ │ │ │仁就付40萬元給我。 │ │ │ │3、知道服務建議書不能外流 │ │ │ │。張文漢是拿正本給我看。我│ │ │ │有影印起來。 │ ├───┼──────────┼─────────────┤ │3 │102年11月25日調查筆 │1、102年11月5日調查筆錄實 │ │ │錄(另附於110參模訴6│在,我願意補充說明,我於 │ │ │卷三) │101年代表長技公司投標本採 │ │ │ │購案期間,為了長技公司可以│ │ │ │得標本採購案,我除曾經交付│ │ │ │30萬元現金給承辦人張文漢外│ │ │ │,亦同時交付10萬元現金給張│ │ │ │文漢前一任承辦人陳昌政。 │ │ │ │2、我是將10萬元現金裝內牛 │ │ │ │皮紙袋內,於交付30萬元給張│ │ │ │文漢後,隨即又上樓將10萬元│ │ │ │交給陳昌政。上述10萬元是趙│ │ │ │裕仁要給我的業務獎金,我便│ │ │ │自己決定要將該10萬元拿給陳│ │ │ │昌政,趙裕仁不知情。 │ ├───┼──────────┼─────────────┤ │4 │102年11月26日偵訊筆 │1、交給陳昌政10萬元跟拿給 │ │ │錄(同上卷,具結) │張文漢是同一天,先給張文漢│ │ │ │。 │ │ │ │2、30萬元是張文漢開口的, │ │ │ │他開口後我說要去問老闆看可│ │ │ │不可以,老闆說可以。我送30│ │ │ │萬元一部分是要感謝他把其他│ │ │ │參標廠商的服務建議書給我參│ │ │ │考。 │ ├───┼──────────┼─────────────┤ │5 │103年7月17日廉政詢問│1、我大約99年認識陳昌政, │ │ │筆錄 │因為陳昌政是前任公文系統承│ │ │ │辦人。 │ │ │ │2、有交付10萬元給陳昌政, │ │ │ │就在我交給張文漢30萬元的同│ │ │ │一天。 │ ├───┼──────────┼─────────────┤ │6 │103年10月16日廉政詢 │1、服務建議書事實上是我跟 │ │ │問筆錄 │陳昌政約好在臺北火車站,我│ │ │ │交付上開建議書給陳昌政,託│ │ │ │他帶回去給張文漢。 │ │ │ │2、老闆趙裕仁一開始就有給 │ │ │ │我40萬元的獎金,其中30萬元│ │ │ │是我跟張文漢說好要給他的,│ │ │ │因為他提供了其他投標廠商的│ │ │ │服務建議書,另外10萬元是我│ │ │ │要謝謝陳昌政。 │ │ │ │3、我知道在決標前看其他廠 │ │ │ │商的服務建議書是違法的行為│ │ │ │。 │ │ │ │4、我跟陳昌政約之前就已經 │ │ │ │知道陳昌政知悉張文漢有提供│ │ │ │其他廠商服務建議書交給長技│ │ │ │公司參考。 │ │ │ │5、我不怕陳昌政把這件違法 │ │ │ │的事情講出去,因為我信任張│ │ │ │文漢及陳昌政。 │ ├───┼──────────┼─────────────┤ │7 │104年3月18日偵訊筆錄│1、我是先認識陳昌政,再認 │ │ │ │識張文漢的。 │ │ │ │2、長技公司之前只是別的公 │ │ │ │司的下包,一直到本採購案也│ │ │ │就是101年才開始以自己公司 │ │ │ │名義來標臺中市政府的公文系│ │ │ │統維修。 │ │ │ │3、101年本採購案承辦人是張│ │ │ │文漢。 │ │ │ │4、張文漢係於101年間,在臺│ │ │ │中市西屯區市政府583號「春 │ │ │ │水堂市政店」茶館將其他廠商│ │ │ │的服務建議書交給我。 │ │ │ │5、我與陳昌政約在臺北火車 │ │ │ │站見面。陳昌政知悉我交給他│ │ │ │的資料係其他廠商的服務建議│ │ │ │書。 │ │ │ │6、我有電話問張文漢如何將 │ │ │ │上開廠商的服務建議交回給他│ │ │ │,張文漢跟我說陳昌政會上臺│ │ │ │北,當時我剛好也要北上臺北│ │ │ │,我就在電話中向張文漢說,│ │ │ │我會將文件交給陳昌政,請他│ │ │ │帶回去,我就另外與陳昌政約│ │ │ │時間、地點。 │ │ │ │7、交給陳昌政10萬元來源是 │ │ │ │我自己的獎金。 │ └───┴──────────┴─────────────┘ (三)證人張文漢部分 ┌───┬──────────┬─────────────┐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103年7月16廉政詢問筆│1、坦承承辦本採購案,廠商 │ │ │錄 │投標後,資格審查後至評選前│ │ │ │有將4家參與投標廠商(叡風 │ │ │ │、康巨、智翼、長技)的服務│ │ │ │建議書洩漏給長技公司的業務│ │ │ │袁志宏。 │ │ │ │2、因為袁志宏看不完,就把 │ │ │ │正本帶走了,我後來才請陳昌│ │ │ │政幫我跟袁志宏取回這3本正 │ │ │ │本。 │ │ │ │3、在臺中春水堂那天袁志宏 │ │ │ │說要給我筆電,我回說筆電用│ │ │ │不到,袁志宏與趙裕仁去廁所│ │ │ │回來就跟我說「那換30萬元可│ │ │ │不可以嗎?」我就點點頭,袁│ │ │ │志宏就把服務建議書帶走了。│ │ │ │4、陳昌政是前一個公文管理 │ │ │ │系統的承辦人,之後業務就交│ │ │ │接給我,他有擔任本採購案工│ │ │ │作小組成員。 │ │ │ │5、工作小組的工作是評審前 │ │ │ │做一個各家廠商的比較表,就│ │ │ │是依據廠商提供的服務建議書│ │ │ │參考評分標準擬具初審意見,│ │ │ │提供給評審委員參考。 │ │ │ │6、陳昌政只有帶回服務建議 │ │ │ │書正本,袁志宏另外是以電子│ │ │ │郵件把他幫我草擬的廠商初審│ │ │ │意見電子檔寄給我,內容應該│ │ │ │是包含了投標的4家廠商,所 │ │ │ │以袁志宏整理好這些初審意見│ │ │ │之後就把服務建議書還給我,│ │ │ │我才會請陳昌政去幫我取回這│ │ │ │些資料。 │ │ │ │7、陳昌政事前就知道那是服 │ │ │ │務建議書。我要拿服務建議書│ │ │ │給袁志宏他們前,就有跟陳昌│ │ │ │政說過了。 │ ├───┼──────────┼─────────────┤ │2 │103年11月27日廉政詢 │1、我是在本採購案資格審查 │ │ │問筆錄 │完,到我將服務建議書交給袁│ │ │ │志宏之間,跟陳昌政提及要將│ │ │ │服務建議書拿給長技公司袁志│ │ │ │宏參考。 │ │ │ │2、陳昌政在我將服務建議書 │ │ │ │交給袁志宏之前,即知悉這件│ │ │ │事。 │ │ │ │3、我有跟陳昌政提及,如果 │ │ │ │我無法完成初審意見初稿的話│ │ │ │,就請長技袁志宏幫我補充,│ │ │ │那如果袁志宏當天無法完成,│ │ │ │因為我得知陳昌政近期有到臺│ │ │ │北出差,如果有需要,就請陳│ │ │ │昌政幫我把資料帶回來。 │ │ │ │4、因為我已經知道陳昌政有 │ │ │ │出差,陳昌政也同意事後向袁│ │ │ │志宏取回資料交給我,所以我│ │ │ │就沒有再想自己去將資料取回│ │ │ │。 │ ├───┼──────────┼─────────────┤ │3 │104年2月25日偵訊筆錄│1、本採購案採最有利標,就 │ │ │(具結) │參標的廠商要做評選,當時參│ │ │ │加的廠商有4家,袁志宏就是 │ │ │ │長技的業務,在評選的過程我│ │ │ │就將其他3家的服務建議書拿 │ │ │ │給袁志宏供長技參考,他就說│ │ │ │為了答謝我才拿了30萬元給我│ │ │ │。 │ │ │ │2、陳昌政是工作小組成員之 │ │ │ │一。工作小組的工作內容就是│ │ │ │招標公告之後,投標廠商將他│ │ │ │們的服務建議書投遞進來之後│ │ │ │,就由工作小組整理廠商的相│ │ │ │關資料給評選委員參考,由評│ │ │ │選委員進行評選作業。 │ │ │ │3、陳昌政知道我將4家廠商服│ │ │ │務建議書交給長技公司袁志宏│ │ │ │。 │ │ │ │4、交付之後,我拜託袁志宏 │ │ │ │幫我整理他們4家廠商的服務 │ │ │ │建議書,之後袁志宏因為到臺│ │ │ │北出差,剛好陳昌政也要到境│ │ │ │北去出差,所以我就拜託陳昌│ │ │ │政將我交付給袁志宏的其他3 │ │ │ │家廠商的服務建議書正本帶回│ │ │ │來給我。 │ │ │ │5、我一開始收到這些廠商的 │ │ │ │服務建議書時,我有向陳昌政│ │ │ │提到我想去找袁志宏請他就這│ │ │ │些廠商的服務建議書給我一些│ │ │ │意見,陳昌政知道之後,就有│ │ │ │提醒我,拿這些資料過去不好│ │ │ │。 │ │ │ │6、陳昌政如果有幫到忙,就 │ │ │ │是只有幫我把資料拿回來。 │ └───┴──────────┴─────────────┘ (四)證人趙裕仁部分 ┌───┬──────────┬─────────────┐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102年11月6日偵訊筆錄│1、張文漢將其他廠商服務建 │ │ │(具結)-102偵25188號 │議書有拿給我們看,並讓我們│ │ │卷 │看及拷貝,讓我們瞭解其他廠│ │ │ │商的解決方案為何。 │ │ │ │2、袁志宏表示張文漢在春水 │ │ │ │堂向他要求30萬元後,我人在│ │ │ │餐廳外面抽菸,他即向我請示│ │ │ │是否同意,並要求自己有10萬│ │ │ │元佣金等語,都屬實。 │ ├───┼──────────┼─────────────┤ │2 │103年9月11日廉政詢問│1、大約在101年,臺中市政府│ │ │筆錄 │有「臺中市政府公文整合系統│ │ │ │建置案」的採購案,長技公司│ │ │ │有與投標,投標截止日之後某│ │ │ │天,我們公司的經理袁志宏打│ │ │ │電話給我,說張文漢有其他廠│ │ │ │商的服務建議書,我跟張文漢│ │ │ │在臺中市西區市政路583號「 │ │ │ │春水堂市政店」茶館碰面,當│ │ │ │天我就翻閱服務建議書,中間│ │ │ │有一段時間我出來抽煙,袁志│ │ │ │宏突然出來找我,跟我說我們│ │ │ │公司如果有拿到這個標案,袁│ │ │ │志宏說他想謝謝張文漢,我覺│ │ │ │得可能是因為袁志宏請張文漢│ │ │ │拿其他廠商服建議書出來,對│ │ │ │於張文漢是有風險的,而且給│ │ │ │他報酬,之後我們公司履約會│ │ │ │比較順利,但既然袁志宏這樣│ │ │ │說了,我也就順從他的想法,│ │ │ │就承諾袁志宏於得標後會給他│ │ │ │40萬元的專案獎金,之後我就│ │ │ │先離開了,事後張文漢就將服│ │ │ │務建議書交给袁志宏帶回參考│ │ │ │,所以我們為了酬謝張文漢,│ │ │ │就交付了30萬元給張文漢。 │ │ │ │2、如果沒有適合的會計科目 │ │ │ │可以歸類的其他支出,長技公│ │ │ │司都會放在專案項下,並在摘│ │ │ │要記載「Comi」的字樣,事實│ │ │ │上我就知道包括專案所支出的│ │ │ │佣金。 │ │ │ │3、張文漢交付袁志宏其他廠 │ │ │ │商服務建議書之後,如何、何│ │ │ │時將上開文件交還給張文漢,│ │ │ │這些細節我都不清楚。 │ │ │ │4、長技公司有協助張文漢製 │ │ │ │作工作小組初審意見。 │ └───┴──────────┴─────────────┘ (五)證人杜俊維部分 ┌───┬──────────┬─────────────┐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104年9月18日訊問筆錄│1、於83年至104年2月日擔任 │ │ │(具結) │臺中市政府行政處資訊科科長│ │ │ │。 │ │ │ │2、本採購案是我擔任資訊科 │ │ │ │科長任內所辦理,承辦人是張│ │ │ │文漢。陳昌政是工作小組成員│ │ │ │之一。 │ │ │ │3、本採購案有依政府採購法 │ │ │ │規定組成一個工作小組,這個│ │ │ │小組是在採購案結束投標後,│ │ │ │決標前,將廠商投標資料交給│ │ │ │採購案的承辦人,承辦人再交│ │ │ │給工作小組,工作小組就會依│ │ │ │照廠商所附的投標資料,如投│ │ │ │標建議書等討論,並做成初審│ │ │ │意見書,初審意見書完成之後│ │ │ │,等召開評選委員會議時,再│ │ │ │交給評選委員。 │ │ │ │4、評選委員會的流程,是先 │ │ │ │由主席致詞,工作小組接著報│ │ │ │告初審意見,接著評選委員就│ │ │ │交流意見,之後就由廠商簡報│ │ │ │,廠商簡報完之後就退場,如│ │ │ │評選委員沒有其他意見,就由│ │ │ │委員秘密評分,交給承辦人员│ │ │ │統計,之後就會列出名次,給│ │ │ │各個委員簽名確認,之後如過│ │ │ │半數委員同意之後,就會將這│ │ │ │個結果上簽交由市長決定得標│ │ │ │廠商。 │ │ │ │5、服務建議書不能外洩,但 │ │ │ │如果有這樣子的情形,廠商在│ │ │ │評選委員會上應該會比較有優│ │ │ │勢。 │ └───┴──────────┴─────────────┘ ■聲請調查證據: 一、聲請傳喚證人張文漢 ㈠待證事實:佐證被告陳昌政何時知悉張文漢違背職務將應 嚴守保密規定之服務協議書洩漏與袁志宏之事實,以及被 告陳昌政是否有違背法定職務行為之事實。 ㈡調查必要性:藉以釐清被告陳昌政是否構成違背法定職務 行為,以及違背法定職務之認識、違背法定職務認識之時 間點等爭執事實,自應有證據調查之必要性及關連性。 ㈢預計詰問時間:15分鐘。 二、聲請傳喚證人趙裕仁 ㈠待證事實:佐證長技公司出帳明細及列帳模式說明,用以 佐證袁志宏所交付10萬元與被告陳昌政違背職務行為之間 ,有對價關係 ㈡調查必要性:藉以釐清袁志宏所交付被告陳昌政之10萬元 ,與被告陳昌政違背職務行為間是否具有對價關係,應有 證據調查之必要性及關連性。 ㈢預計詰問時間:15分鐘。 法官問 對檢察官所開示及聲請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及有無調查必要 性之意見? 被告陳昌政答 請辯護人陳述。 被告陳昌政之辯護人何俊龍律師答 ㈠非供述證據部分:均不爭執證據能力,同意作為證據。 ㈡供述證據部分: ⑴證人袁志宏、案外人張文漢,就被告陳昌政而言,其審 判外陳述,屬第三人審判外陳述,其於「司法警察」前 所製作警詢筆錄,因未經具結,並無證據能力。 ⑵其餘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亦不爭執各證人於 檢察官前未經具結所製作偵訊筆錄之證據能力,同意做 為證據。 就聲請調查證據部分,均同意有必要性。 被告陳昌政之辯護人蘇若龍律師答 同何律師所述。 法官問 被告、辯護人聲請調查及開示之證據? 被告陳昌政答 請辯護人為我陳述。 被告陳昌政之辯護人何俊龍律師答 同歷次書狀所載。 聲請傳喚張文漢、袁志宏、杜俊維到庭作證。 待證事實: 1.被告陳昌政於工作小組成員之職務為何? 2.被告陳昌政所收取十萬元,與上開職務是否有對價關係? 3.被告陳昌政是否有收受賄賂之主觀犯意? 4.被告陳昌政拿取服務建議書時,是否已認知內容物為何? 被告陳昌政之辯護人蘇若龍律師答 聲請調查證據部分均同何俊龍律師所述。 開示之證據如刑事準備(二)狀所載。 ┌───┬──────────┬─────────────┐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前案紀錄表 │被告陳昌政是否有收受賄賂之│ │ │ │主觀犯意、量刑參考資訊 │ ├───┼──────────┼─────────────┤ │2 │被告於服務單位過往功│被告陳昌政是否有收受賄賂之│ │ │績相關資料(台中市政 │主觀犯意、量刑參考資訊 │ │ │嘉獎令、獎狀、剪報) │ │ ├───┼──────────┼─────────────┤ │3 │被告戶口名簿、家中親│被告陳昌政是否有收受賄賂之│ │ │屬相關證明(陳雅瑄診 │主觀犯意、量刑參考資訊 │ │ │證明書、柳長蘭身心障│ │ │ │礙證明、長照契約書、│ │ │ │返家證明) │ │ └───┴──────────┴─────────────┘ 法官問檢察官 對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及有無調查必要性之意見 ? 檢察官黃芝瑋答 沒有意見,同意有調查必要性。 對證據能力均沒有意見,均同意做為證據。 檢察官張凱傑答 同黃檢察官所述。 法官諭知暫休庭,待合議庭就聲請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及有無調 查必要為評議。 受命法官入庭。 法官諭知 律師倫理規範第2 條規定:「律師執行職務,應遵守法律、 本規範及律師公會章程。」。又律師法第34條規定:(第1 項)律師對於下列事件,不得執行其職務:一、本人或同一 律師事務所之律師曾受委任人之相對人之委任,或曾與商議 而予以贊助者。(第2項)前項第一款事件,律師經利益受 影響之當事人全體書面同意,仍得受任之。本案對於蘇若龍 律師原係共同被告袁志宏之辯護人,共同被告袁志宏經本院 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改依通常審判程序審理,共同被告 袁志宏目前並無解除潤,雖被告陳昌政與共同被告袁志宏2 人目前均否認犯罪,似利益無衝突,惟渠等係對向犯,將來 作證時是否利益衝突?故對於蘇若龍律師是否可接受被告陳 昌政委任,擔任本案辯護人,容有疑慮,請蘇若龍律師及被 告陳昌政討論確認。 蘇若龍律師答 再與2位當事人確認。 諭知暫休庭,待合議庭就聲請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及有無調查必 要為評議。 合議庭入庭。 審判長宣示關於聲請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及有無調查必要之裁定 結果及理由。 審判長諭知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被告袁志宏之供述: 102 年11月5 日調查筆錄、102 年11月25日調查筆錄、 103 年7 月17日廉政詢問筆錄、103 年10月16日廉政詢 問筆錄,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照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規定,無證據能力。 ㈡證人張文漢之供述: 103 年7 月16日廉政詢問筆錄、103年11月27日廉政詢 問筆錄,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照刑事訴 訟法第159 條規定,無證據能力。其餘偵訊筆錄,符合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第2項規定,有證據能力。 ㈢其餘偵訊筆錄,雙方不爭執或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第2項規定,故有證據能力。 二、調查必要性部分:就檢、辯雙方之證據聲請調查,均認 有調查必要性。 被告陳昌政之辯護人蘇若龍律師稱 因兼任被告陳昌政之辯護人、證人袁志宏之辯護人,彼此間 將來不排除有利害衝突,故與被告陳昌政解除委任。 審判長諭知暫休庭。 受命法官入庭。 辯護人蘇若龍律師離庭。 法官問 請說明審判期日開審陳述之方式、大概內容、所需時間,及 就各項經合議庭裁定有證據能力及有調查必要之證據於審判 期日調查證據之次序、方法、所需時間,及詢問被告、辯論 所需時間等事項? 檢察官黃芝瑋答 同準備程序(二)暨調查證據聲請書及審前協商會議紀錄所 載。 ┌────────┬────────────────┐ │公訴程序內容 │執行者及執行方式 │ ├────────┼────────────────┤ │開審陳述 │1.陳信郎檢察官 │ │ │2.以PPT簡報方式陳述 │ │ │3.預估時間為10分鐘 │ ├────────┼────────────────┤ │不爭執事項說明 │1.黃芝瑋檢察官 │ │ │2.以PPT簡報方式提示卷內事證 │ │ │3.交付統合偵查報告書予法官、國民│ │ │法官、被告及辯護人 │ │ │4.預估時間為30分鐘 │ ├────────┼────────────────┤ │主詰問證人張文漢│1.陳信郎檢察官 │ │ │2.預計詰問時間15分鐘 │ ├────────┼────────────────┤ │主詰問證人趙裕仁│1.黃芝瑋檢察官 │ │ │2.預計詰問時間15分鐘 │ ├────────┼────────────────┤ │反詰問證人袁志宏│1.張凱傑檢察官 │ │ │2.預計詰問時間15分鐘 │ ├────────┼────────────────┤ │反詰問證人杜俊維│1.張凱傑檢察官 │ │ │2.預計詰問時間15分鐘 │ ├────────┼────────────────┤ │訊問被告 │1.黃芝瑋檢察官 │ │ │2.預估訊問時間15分鐘 │ ├────────┼────────────────┤ │科刑資料調查 │無資料提供貴院參酌 │ ├────────┼────────────────┤ │事實及法律之辯論│1.張凱傑檢察官 │ │ │2.以PPT簡報方式陳述 │ │ │3.預估時間30分鐘 │ ├────────┼────────────────┤ │量刑辯論 │1.陳信郎檢察官 │ │ │2.以PPT簡報方式陳述 │ │ │3.預估時間30分鐘 │ └────────┴────────────────┘ 檢察官張凱傑答 同黃檢察官所述。 被告陳昌政答 請辯護人陳述。 被告陳昌政之辯護人何俊龍律師答 同審前協商會議紀錄所載。 1.開審陳述部分: (1)由楊宇倢律師行之。 (2)以PPT投影片方式陳述。 (3)預估時間為5分鐘。 2.詰問證人張文漢部分:預估反詰問時間為15分鐘。 3.詰問證人趙裕仁部分:預估反詰問時間為10分鐘。 4.詰問證人杜俊維部分:預估主詰問時間為10分鐘。 5.詰問證人袁志宏部分:預估主詰問時間為15分鐘。 6.訊問被告部分:預估時間為10分鐘。 7.事實及法律辯論部分: (1)以PPT投影片方式陳述。 (2)預估時間為15分鐘。 8.量刑辯論部分: (1)以PPT投影片方式陳述。 (2)預估時間為10分鐘。 與楊律師之分工,另行具狀表示。 法官問 審理期日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方法如下,有無意見? 壹、先行調查證明不爭執事實之書證及物證: 一、非供述證據,由檢察官提出偵查統合報告書紙本交付法官、 國民法官及被告、辯護人,並提示相關事證供辨認。 ┌───┬──────────────────────┐  │編號 │證據名稱 │ ├───┼──────────────────────┤ │1 │臺中市政府行政處101 年7 月4 日簽呈 │ ├───┼──────────────────────┤ │2 │本採購案工作小組初審意見 │ ├───┼──────────────────────┤ │3 │本採購案101 年9 月14日第二次評選委員會簽到表│ │ │、會議紀錄 │ ├───┼──────────────────────┤ │4 │臺中市政府101年9月25日決標紀錄 │ ├───┼──────────────────────┤ │5 │本採購案101年9月28日決標公告、 │ ├───┼──────────────────────┤ │6 │長技公司明細分類帳(101年) │ ├───┼──────────────────────┤ │7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法規內容) │ ├───┼──────────────────────┤ │8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法規內容) │ ├───┼──────────────────────┤ │9 │被告袁志宏任意提出證物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 │表(103 偵3154號卷,下同) │ ├───┼──────────────────────┤ │10 │長技公司合庫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內頁 │ ├───┼──────────────────────┤ │11 │臺中市政府驗收紀錄 │ ├───┼──────────────────────┤ │12 │102 年聲搜字第2022號搜索票( 張文漢住處、辦公│ │ │室) 、搜扣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13 │臺中市政府限制性招標公告 │ ├───┼──────────────────────┤ │14 │長技公司登記資料 │ ├───┼──────────────────────┤ │15 │臺中市政府1041221 府人任字第1040178674號函(│ │ │110 參模訴6 號卷,下同) │ ├───┼──────────────────────┤ │16 │臺中市政府1050122 府行訊字第1050022004號函、│ │ │臺中市政府1050906 府行訊字第1050130997號函 │ ├───┼──────────────────────┤ │17 │本署另案起訴書、臺中地方法院另案刑事判決 │ ├───┼──────────────────────┤ │18 │臺中市政府公文整合系統建置案徵求服務意見書 │ ├───┼──────────────────────┤ │19 │長技公司、叡風公司、智翼公司、康巨公司於本採│ │ │購案向本採購案工作小組所出具之服務建議書共4 │ │ │份 │ └───┴──────────────────────┘ 二、供述證據,由檢察官提出偵查統合報告書紙本交付法官、國 民法官及被告、辯護人,並提示相關事證供辨認。 (一)被告陳昌政部分   ┌───┬──────────────────────┐  │編號 │證據名稱 │ ├───┼──────────────────────┤ │1 │102 年11月27日廉政詢問筆錄、刑事自首狀 │ ├───┼──────────────────────┤ │2 │102 年11月29調查筆錄(103 偵3144卷) │ ├───┼──────────────────────┤ │3 │103 年5 月26日廉政詢問筆錄 │ ├───┼──────────────────────┤ │4 │103 年7 月31日廉政詢問筆錄 │ ├───┼──────────────────────┤ │5 │104年6月15日偵訊筆錄 │ └───┴──────────────────────┘ (二)被告袁志宏部分 ┌───┬──────────────────────┐ │編號 │證據名稱 │ ├───┼──────────────────────┤ │1 │102 年11月6 日偵訊筆錄(同上卷,具結) │ ├───┼──────────────────────┤ │2 │102 年11月26日偵訊筆錄(同上卷,具結) │ ├───┼──────────────────────┤ │3 │104年3月18日偵訊筆錄 │ └───┴──────────────────────┘ (三)證人張文漢部分   ┌───┬──────────────────────┐ │編號 │證據名稱 │ ├───┼──────────────────────┤ │1 │104 年2 月25日偵訊筆錄( 具結) │ └───┴──────────────────────┘ (四)證人趙裕仁部分 ┌───┬──────────────────────┐ │編號 │證據名稱 │ ├───┼──────────────────────┤ │1 │102 年11月6 日偵訊筆錄( 具結)-102 偵25188 號│ │ │卷 │ ├───┼──────────────────────┤ │2 │103 年9 月11日廉政詢問筆錄 │ └───┴──────────────────────┘ (五)證人杜俊維部分 ┌───┬──────────────────────┐ │編號 │證據名稱 │ ├───┼──────────────────────┤ │1 │104 年9 月18日訊問筆錄(具結) │ └───┴──────────────────────┘ 貳、調查證明爭執事實之證據: 依序傳喚下列證人: 證人張文漢由檢察官行主詰問(15分鐘),由被告陳昌政 之辯護人行反詰問(15分鐘)。【第一天】 證人趙裕仁由檢察官行主詰問(15分鐘),由被告陳昌政 之辯護人行反詰問(10分鐘)。【第一天】 證人杜俊維由被告陳昌政之辯護人主詰問(10分鐘),由 檢察官行反詰問(15分鐘)。【第一天】 證人袁志宏由被告陳昌政之辯護人行主詰問(15分鐘), 由檢察官行反詰問(15分鐘)。【第二天】 參、科刑調查之證據: 辯護人開示部分: ┌───┬──────────────────────┐ │編號 │證據名稱 │ ├───┼──────────────────────┤   │1 │被告前案紀錄表 │   ├───┼──────────────────────┤   │2 │被告於服務單位過往功績相關資料( 台中市政嘉獎│ │ │令、獎狀、剪報) │ ├───┼──────────────────────┤ │3 │被告戶口名簿、家中親屬相關證明( 陳雅瑄診證明│ │ │書、柳長蘭身心障礙證明、長照契約書、返家證明│ │ │) │ └───┴──────────────────────┘ 檢察官張凱傑答 沒有意見。 檢察官黃芝瑋答 沒有意見。 被告陳昌政之辯護人何俊龍律師答 沒有意見。 法官問 對於被告於國民法官選任期日是否到場,有何意見? 被告陳昌政答 不到場。 被告陳昌政之辯護人何俊龍律師答 同被告所述。 檢察官張凱傑答 沒有意見。 檢察官黃芝瑋答 沒有意見。 法官向被告、檢察官、辯護人說明本件國民法官選任方式係採國 民法官法第30條所定之「先抽再問」方式,而依審前協商會議結 論,本次選任程序會先以抽籤方式自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中抽出 20人,對其編定序號並分組行個別詢問後,復依國民法官法第27 、28條之不選任裁定,經抽出且未受裁定不選任者,依序號順次 定為國民法官(6名) 、備位國民法官(2名) 至足額為止。 法官問 對於前述國民法官選任程序,是否同意? 檢察官張凱傑答 同意。 檢察官黃芝瑋答 同意。 被告陳昌政答 同意。 被告陳昌政之辯護人何俊龍律師答 同意。 法官問 依國民法官法第26條規定,法院為踐行國民法官法第27條之 程序,得隨時依職權或檢察官、辯護人之聲請,對到庭之候 選國民法官進行詢問。如法院認為適當者,得由檢察官或辯 護人直接詢問。而依審前協商會議結論,本次詢問程序會分 成4 組,由檢、辯雙方先行詢問後,再由本院補充詢問,待 全部詢問完畢後,復依國民法官法第27、28條為不選任裁定 ,有何意見? 檢察官張凱傑答 沒有意見。 檢察官黃芝瑋答 沒有意見。 被告陳昌政答 沒有意見。 被告陳昌政之辯護人何俊龍律師答 沒有意見。 法官問 審判長於審理期日依國民法官法第66條規定,應向國民法官 、備位國民法官說明:①國民參與審判之程序、②國民法官 、備位國民法官之權限、義務、違背義務之處罰、③刑事審 判之基本原則、④被告被訴罪名之構成要件及法令解釋、⑤ 審判期日預估所需之時間等事項。另依照審前協商會議紀錄 ,於審前說明時,就本案構成要件及相關名詞及法條,僅以 教科書定義說明,而不提及實務見解;而向國民法官、備位 國民法官說明與本案相關之量刑法條規定及內容,為避免造 成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審理時之負擔,而改於量刑評 議階段時說明,有何意見? 檢察官張凱傑答 就本件起訴書記載關於政府採購法之本案標案進行方式不涉 及構成要件部分,請容許檢方在不爭執事項或是事實及法律 辯論過當中,向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說明。 檢察官黃芝瑋答 沒有意見。 被告陳昌政答 沒有意見。 被告陳昌政之辯護人何俊龍律師答 沒有意見。 法官問 對於張檢察官所述,有何意見? 被告陳昌政答 沒有意見。 被告陳昌政之辯護人何俊龍律師答 這是檢辯雙方向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說明之義務,辯護 人方也會提出相關說明。 法官問 尚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檢察官張凱傑答 沒有意見。 檢察官黃芝瑋答 沒有意見。 被告陳昌政答 沒有意見。 被告陳昌政之辯護人何俊龍律師答 沒有意見。 法官諭知準備程序終結,退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國民法官模擬法庭) 書記官 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