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 判 筆 錄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力文 上被告因111年模重訴字3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一案於中華民國11 1年6月16日下午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4法庭公開審判出席職員 如下: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謝承益 國民法官1號 國民法官2號 國民法官3號 國民法官4號 國民法官5號 國民法官6號 備位國民法官1號 備位國民法官2號 書記官 莊佳蓁 通 譯 王芝穎 通 譯 古健彣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後: 檢察官 王珽顥 檢察官 劉哲名 檢察官 蕭佩珊 餘詳如報到單之記載 被告到庭身體未受拘束。 書記官朗讀案由 審判長諭知本件繼續審理 審判長問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 所等項 被告答 謝力文 男 (民國53年10月16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J123456789號 住桃園市正光區模擬一街1號 選任辯護人王齡梓律師 選任辯護人陳楷天律師 審判長諭知:今日審理程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轉譯人員將依錄 音內容真實轉譯,依相關規定送書記官整理為審判筆錄,當庭不 製作筆錄,兩造不必觀覽法庭筆錄螢幕。 審判長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檢察官陳述起訴概要犯罪事實:詳如起訴書所載。 審判長先對被告告知其犯罪之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詳如起訴書 所載)。並告知被告下列事項: 一、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二、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 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三、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審判長問 是否瞭解所告知之事項? 被告答 瞭解。 點呼證人謝卓平應訊台訊問。 審判長問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 所等項 證人答 謝卓平(年籍詳卷) 審判長問證人 與本案被告有何親屬或家長、家屬、婚約、法定代理人關係 ? 證人答 被告是我弟弟。 審判長問 被告是你的弟弟,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你可以拒 絕證言,你是否願意就本案作證? 證人答 願意。 審判長諭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朗讀結文後命具結結文附卷。 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交互詰問,於交互詰問過程中,證人若聽到 檢察官或辯護人說「異議」時,請先不要回答問題,待審判長裁 示後,再行回答。 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交互詰問,請辯護人行主詰問。 (以下係辯護人王齡梓律師與證人謝卓平之問答)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問 你知道謝力文有擔任模擬里里長嗎? 證人謝卓平答 知道,謝力文之前有擔任過模擬里里長,當好幾屆。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問 謝力文在擔任里長期間,有跟你承租房屋做為里辦公室嗎? 證人謝卓平答 有點久,有,有這件事情。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問 謝力文為何要跟你承租房子做為里辦公室使用? 證人謝卓平答 因為我弟弟當時欠人家賭債,導致他的房子被拍賣,拍賣掉 之後他就沒有房子了,因此需要跟我租房子做為里民辦公室 。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問 是否記得是何時開始承租? 證人謝卓平答 有點久,但沒有記錯的話應該是100 年8 月左右,謝力文跑 路那個時候。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問 你們有無約定好租金? 證人謝卓平答 有,一開始我是希望每個月租1 萬2000元,但是後來沒有租 那麼高,應該是8000元。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問 租金是多久付一次? 證人謝卓平答 照道理來說應該是每月都要付一次,但是因為實謝力文是我 弟弟,他當時手頭也不方便,所以我們就沒有算那麼仔細, 就是他有空的時候就一次把租金給我,我們再來算他付幾個 月的租金。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問 謝力文都如何付租金給你? 證人謝卓平答 拿現金給我。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問 一次都拿多少租金給你? 證人謝卓平答 有8000元、有3 萬2000元,大概就這兩次比較有印象,其它 次有點瑣碎,不是很清楚。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問 你知道謝力文付給你的租金金錢來源為何? 證人謝卓平答 金錢來源因為是做里辦公室,應該是謝力文里長的一些事務 費有關吧,我認為,因為既然是做里辦公室使用,應該就是 國家給里長的錢。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問 辦公室裡面有哪些設備? 證人謝卓平答 有點久,印象中當時有辦公桌、電腦、電腦、監視器、割草 機、飲水機,大概是這樣子。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問 哪些人會使用這些設備? 證人謝卓平答 應該就是謝力文的助理吳淑月會使用,如果有里民來當然里 民也會使用。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問 吳淑月會進辦公室嗎? 證人謝卓平答 會。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問 吳淑月有每天去上班嗎? 證人謝卓平答 應該有,因為我有時候經過,看到吳淑月有時候會在辦公室 裡面,應該有每天去上班。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問 謝力文如果從大陸回來時也會進辦公室辦公嗎? 證人謝卓平答 會,謝力文是里長,他有時候要蓋章等等,當然會進辦公室 。 辯護人稱:沒有問題。 辯護人詰問證人完畢。 審判長請檢察官行反詰問。 (以下係檢察官王珽顥與證人謝卓平之問答) 檢察官王珽顥問 你跟被告、謝卓壯,你們三人是三兄弟嗎? 證人謝卓平答 是。 檢察官王珽顥問 三兄弟中你是老大? 證人謝卓平答 是。 檢察官王珽顥問 你的職業為何? 證人謝卓平答 我退休前是油漆工,我大概退休10年了。 檢察官王珽顥問 被告去大陸的時候你還有在工作嗎?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起稱:異議,與本案無關。已經溢脫主詰問的 範圍。 審判長問 有何意見? 檢察官蕭佩珊答 此與本案有關,因為當時證人有沒有在場,被告是不是去大 陸,這個關係到證人剛才證言的可信性。 檢察官王珽顥答 我是要確認被告去大陸期間,證人是否還有固定工作,這部 分跟證人所回答他到底有沒有看到助理有去上班,是有所關 聯,在後續的問題終會提到。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起稱:再補充一個我們異議的意見,我們剛才 的主詰問並沒有針對檢察官所要證明的待證事實有任何主詰問, 所以檢察官若在反詰問提出,會溢脫主詰範圍。 檢察官王珽顥起稱:剛才辯護人在詰問時有問到助理上班情形為 何,這部分我們必需要佐證證人當時的工作狀況去做確認,所以 這個問題是後續問題的前階段,而且是必需的前揭問題。 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剛剛辯護人主詰問確實沒有問到證人本 身工作的部分,反詰問這個部分確實有溢脫主詰問範圍,且剛剛 經過檢察官的解釋,是想要確認證人剛剛回答的真實性,但是證 人工作與否,他有沒有看過吳淑月在辦公室這件事情,其實聽起 來也沒有很直接的關聯性,所以這個問題我們認為證人毋庸回答 。 檢察官王珽顥問 你方才說你有看到吳淑月每天都在辦公室裡面,是否如此? 證人謝卓平答 對,我印象中吳淑月幾乎每天都在。 檢察官王珽顥問 你既然有油漆的工作,為何有辦法還能看到吳淑月每天都有 去辦公室? 證人謝卓平答 我只能說因為我實際上住的地方不是在里辦公室,但是是在 附近,如果硬要說是不是每天,我當然不敢跟你保證我一定 每天都有看到吳淑月,我的意思是只要我有經過里辦公室, 我幾乎都會看到吳淑月在那邊工作。 檢察官王珽顥問 就客觀而言,你不能確定你有沒有每天看到吳淑月在辦公室 ,你只是有經過的時候有看到吳淑月在辦公室,是否如此? 證人謝卓平答 沒錯。 檢察官王珽顥問 你方才證述說被告有給你辦公室租金,除了他給你辦公室租 金之外,你跟被告之間有無其他金錢往來? 證人謝卓平答 是,借錢是沒有,但是當年謝力文不方便準備跑路的時候, 印象中我是有給他大概100 萬左右讓他去生活,除此之外應 該是沒有什麼金錢關係。 檢察官王珽顥問 與你確認,在謝力文跑路去大陸之前,你有給他100 萬元? 金額有確定嗎? 證人謝卓平答 金額不確定,但是有這件事情。 審判長問 金額是否是新臺幣? 證人謝卓平答 是。 檢察官王珽顥問 你與被告間是否有就出租房屋的部分去立租約? 證人謝卓平答 書面的沒有,當時兄弟間真的沒有計較那麼多,連租金都沒 有按時收了。 檢察官王珽顥問 你有主動去跟被告問他這個月的租金何時要給嗎? 證人謝卓平答 印象中應該是沒有,但是謝力文有時候來找我的時候,幾乎 都會把他應該要給的租金給我。 檢察官王珽顥問 你有印象被告他去找你給你租金幾次? 證人謝卓平答 就同我剛才所述,有一次8000元、有一次3 萬2000元,其他 因為時間有點久了,畢竟10年前的事情,真的是不太記得。 檢察官王珽顥問 所以你方才說,就你所述,你們租約是一個月8000元,你說 你有印象的是3 萬2000元? 證人謝卓平答 謝力文有一次可能欠的比較久,所以他一次給我3 萬2000元 。 檢察官王珽顥問 所以該3 萬2000元相當於4 個月的租金,這4 個月之間你都 沒有跟謝力文催討過租金嗎? 證人謝卓平答 我印象中沒有,我只知道謝力文方便的時候就會給我。 檢察官王珽顥問 方才律師問你說這個租金來源為何,你說這個部分應該是從 里辦公費出來的,這部分是你自己個人的想法,還是被告在 錢交給你的時候他有跟你說這筆錢就是從里辦公費裡面撥給 你的?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起稱:異議,檢察官的問題是里辦公費,這個 名詞是否要釐清。 檢察官王珽顥起稱:更正問題。 檢察官王珽顥問 你剛才說被告給你所謂的租金的時候,你說是從里長事務補 助費?我無法精確記得你的說法? 證人謝卓平答 我的意思是那個應該是國家給里長的一些事務費或相關費用 ,我認為是這樣子,因為他畢竟是用在里辦公室上面。 檢察官王珽顥問 所以你說的應該是從這個部分來,這部分是你個人的想法嗎 ? 證人謝卓平答 是,謝力文當然沒有特別這樣跟我講。 檢察官稱:沒有問題。 檢察官詰問證人完畢。 審判長請辯護人行覆主詰問。 (以下係辯護人王齡梓律師與證人謝卓平之問答)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問 你剛才說你是油漆工,已經退休10年,所以在謝力文跟你承 租房子的期間,你那時候退休了嗎? 證人謝卓平答 印象中我是60歲退休,100 年那時候應該還沒有。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問 那時候有需要到每天去工作嗎?還是其實已經有點半退休狀 態,工作比較少了? 證人謝卓平答 我做油漆就是有CASE就出去做,沒CASE就在家附近散步,所 以也不是每天都會出去做油漆。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問 你如果沒有去工作時,就會回家看一下,回里辦公室的地方 嗎? 檢察官起稱:異議,誘導。 審判長問 有何意見?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答 我們只是順著檢察官反詰問部分做確認。 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剛才證人已經有回答過類似的回答,說 他有看到吳淑月的部分,證人剛才已經有講到這個部分,所以證 人剛才講過就不用再講了,我們都有聽到,不用重複問。 辯護人稱:沒有問題。 辯護人詰問證人完畢。 審判長請檢察官行覆反詰問。 檢察官起稱:沒有問題。 審判長諭知交互詰問完畢,審判長諭知暫休庭10分鐘。 審判長諭知復庭。 審判長問 你剛才說你是提供你的住處給被告,在他去大陸期間做為里 辦公室? 證人謝卓平答 是。 審判長問 你有在你的住處看過有里民來詢問里務或申請什麼文件嗎? 證人謝卓平答 經過的時候偶爾會看到,那個辦公室真的有在使用的。 審判長問 如果有里民來詢問里務或是來申請文件的話,都是何人在處 理? 證人謝卓平答 在我弟弟去大陸之前是我弟弟處理,他去大陸之後就多半是 吳淑月在處理。 審判長問 你剛才有提到你在你的住處常常看到吳淑月來辦公? 證人謝卓平答 對,經過的時候就會看到吳淑月在裡面辦公。 審判長問 大概一個禮拜有幾天,可否具體描述頻率? 證人謝卓平答 時間真的太久不是很記得,因為我剛剛也是憑我的印象回答 ,幾乎都有看到吳淑月在裡面辦公。 審判長問 幾乎?就是你有經過的時候? 證人謝卓平答 經過的時候會看到。 審判長問 吳淑月來作證時,她說她幾乎都沒有到你的處所辦公,只有 很零星幾次是有里民跟她有要接洽事情的時候,她才會到你 提供的處所,就此部分有何意見? 證人謝卓平答 我不知道吳淑月為何會這樣講,我只能說我有經過的時候會 看到吳淑月在裡面,實際的狀況可能還是吳淑月比較清楚。 國民法官法庭補充訊問完畢。 審判長問 對證人謝卓平之前開證述,有何意見?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答 從證人的證述可以得知,被告確實有幾付租金給證人,吳淑 月也經常到里辦公室辦公,其餘辯護時一併表示。 檢察官王珽顥答 考量證人為被告及另一位證人謝卓壯三兄弟中的大哥,他算 是兄長,基於這個親屬關係,證人所為的陳述可能本身可靠 性就有一點疑問,再考量證人自己也證述說被告去大陸之前 他還給了被告100 萬元,所以對於租金有沒有給付、有沒有 租金這件事情其實也容有懷疑,其餘論告時表示。 被告答 同辯護人所述。 審判長諭知:證人謝卓平得先行離庭。 審判長請被告至應訊台應訊,並請辯護人陳楷天律師詢問被告。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問 你曾經擔任過模擬里里長,時間大概多久,何時至何時? 被告答 我做很久,87年就開始做了,做到103 年年底。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問 在你擔任里長期間,差不多100 年、101 年,你有前往大陸 地區,這個時間大概是多久? 被告答 前後大概1 年,好像100 年10月底到101 年,我不是全部都 在大陸,不過去大陸前前後後大約1 年左右。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問 這段期間你還是里長的身分? 被告答 是。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問 這段期間你有在做里長的職務嗎?有的話是怎麼做? 被告答 我還是里長,覺得很不好意思要跑路,我有請一個助理,就 是吳淑月,我不在的時候吳淑月還是會協助我做事情,我在 大陸,吳淑月有事情也會打電話給我,我有事情要請她處理 我也會打電話給他,我覺得我也有在做里長的工作,而且我 還有回來臺灣做事情,我有在做里長的工作。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問 你說到你從大陸回來臺灣時,有處理一些里長的事務,是哪 一些內容? 被告答 有時候會有一些,例如里民打給我有很緊急的,要申請文件 的,我會直接回來臺灣處理,這是一個,有時候回來碰到紅 、白包的事情,可以的話我也會盡量去,我印象中有一次好 像要變更印鑑還是變更什麼,有去找里幹事,就是如果回來 我來處理的,就是大概主要是這些事情。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問 所以在這段期間,雖然你人沒有在臺灣,但是你的帳戶仍然 會有里長事務補助費的入帳? 被告答 對。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問 入帳是直接到帳戶裡面,但你又如何把它換成現金領取出來 ? 被告答 不是我領的,因為我人不在臺灣,那個錢如果沒記錯應該是 進我農會的帳戶,我去大陸之前有把印章跟存摺交給我的助 理,她會幫我領。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問 她幫你領了後,她是就自己領,還是她會給你,還是用什麼 樣的方式處理這比領出來的款項? 被告答 就我知道,因為畢竟請人家幫我做事情要給人家薪水,我那 時候是跟她講好一個月2 萬元,我人在大陸,我就跟她講說 妳也要薪水,那妳就先扣掉妳的薪水,如果妳處理事情有支 出什麼錢,妳就先把它扣掉,後來好像她會把剩下的交給我 弟弟,我弟弟再匯給我,我知道的事情是這樣子。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問 如果是這樣,在你在大陸的期間內,你弟弟總共匯款多少金 額? 被告答 我必需先說,我弟弟有匯錢給我,具體的金額我現在不是那 麼有印象,我剛去之前,不只我弟弟,我哥哥他們有湊一些 錢給我,讓我想辦法在那邊開始,有辦法生活,後來我原來 模擬一街1 號的房子也欠錢被拍賣掉了,也麻煩我弟弟幫我 處理,他後來說有結餘的一些錢,也有匯給我,最後就是里 長的那個錢,我弟弟也有匯給我,你說全部到底多少,時間 真的很久,而且那個錢不同筆,我記不太得了。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問 既然這個房子拍賣後,剩餘的款項是由你弟弟幫忙處理,你 弟弟有沒有告訴你房子拍賣掉剩餘款項是多少? 被告答 這個我有印象,專門就房子拍賣的錢,我印象中他是跟我說 還有40多萬臺幣,我印象中他有匯給我,我在大陸那時候他 有匯給我。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問 剛才提到里長事務補助費你的助理有交給你弟弟謝卓壯,謝 卓壯再匯款給你,為什麼要這麼麻煩要匯款給你? 被告答 我弟弟就跟我說他不想保管這個錢,就匯給我。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問 所以你弟弟匯給你這些錢,你很清楚的知道是由吳淑月交給 他的,這部分你有印象大概金額是多少? 被告答 你是說吳淑月扣掉那些錢之後給我弟弟再匯給我之後有多少 ,我有看到律師有提示出來的單據,好像是11萬多臺幣。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問 這些由謝卓壯匯款給你的里長事務補助費,你在大陸地區有 花用掉嗎? 被告答 我沒有在大陸地區花。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問 但你當時都已經跑路了,你是因為債務的關係,所以你那個 時候去了大陸,可能經濟情況不是很好? 被告答 我剛才說我弟弟有匯房子處理的錢,那個錢其實我覺得還蠻 夠我在大陸花的,而且一開始我兄弟有給我一些錢,我印象 中我在大陸還沒有沒有錢生活的情況,因此那11萬多我是沒 有用。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問 你剛才一開始回答的問題時,你說你沒有在大陸地區用,那 你有把這些費用拿來臺灣用掉嗎? 被告答 我是里長,雖然我跑路了,還是有事情需要回來,需要回來 的時候我就去我的帳戶裡面提一些錢,就是要回來臺灣處理 事情,那個錢是這樣子我有使用,可是我不是在大陸花的。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問 你說你回來臺灣處理事情,是處什麼事情? 被告答 主要有幾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我是里長,但是我原來的家 都被拍賣了,所以我是有跟我的哥哥租辦公室,跟人家用辦 公室就覺得還是要給人家錢,所以有時候回來我帶錢回來, 碰到我哥哥我會給他一些租金,另外有時候我們里長紅、白 包的事情我也覺得其實很麻煩,就是我回來,我會去找我哥 哥、弟弟,他們有時候會跟我講誰誰誰又發紅包給你,又發 白包給你,我不見得那個時間在臺灣,所以我可能說又要麻 煩我弟弟,總不能叫人家都幫我做事情還貼錢,我會把那個 錢再算給我弟弟,就是紅、白包的錢,還會問看看我不在的 時候,是不是還有什麼我兄弟幫我代墊了什麼,我就是這樣 用我弟弟匯給我的那個錢。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問 你剛才說你弟弟會幫你處理紅、白包,你從大陸回來臺灣有 拿現金付給他,但是既然你弟弟是要匯款到大陸給你,那他 就可以把自己墊付的紅、白包先從裡面扣掉,然後再匯款給 你就好了,不需要你在回來臺灣的時候拿現金給他? 被告答 我也跟弟弟說過這個問題,他就說他收到我助理給他那個錢 ,他就是想要趕快給我,所以他就是這樣轉來轉去,我也覺 得很麻煩,另外有些是我回去的時候,那些紅、白包的時間 還沒到,我想說就先算給他,就把那個錢給他,我也跟他講 過幹嘛這樣轉來轉去。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問 因為你一直提到包紅、白包,對我們沒有從事里長事務的人 會有個疑惑,就是說為什麼紅、白包的支出會跟里長事務有 關? 被告答 這個說來話長,我在里上住很久了,很多阿伯離開了,他的 家人會因為突然發生這個事情,要申請什麼、申請什麼,很 急,你知道這個事情你可以幫他申請,這個是我們的工作, 你說知道人家臨時往生,卻都不包一點出去,有時候真的很 難,另外這個紅包真的是喜事,可是有些不是這麼熟,人家 來申請,說里長我結婚了,可不可以幫我申請我要緩徵,這 個也要來找我,而你知道了你不包,好像也很奇怪,我覺得 這個都還好,還有有人家裡面突然有人出車禍,爸爸出車禍 ,你說兩個小朋友年紀這麼小,你說可以幫他申請一些補助 ,又沒這麼快下來,你說你不包一點幫助他的生活,那人家 選你這個里長來幹嘛,很多事情啦。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問 你當時確實是因為財務出狀況,所以不得不到大陸地區,但 是你到大陸地區,自己有帶著一些積蓄或有什麼樣的錢一起 過去嗎?還是說沒有,就直接過去了? 被告答 我去的時候,就是我兄弟有給我一些錢,後來房子也被賣掉 了,就是一些結餘款,我在那邊還有做一點事情,就是打打 零工,朋友缺什麼工叫我去,都還有一點點收入,所以大概 就是這樣生活過得去。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問 後來你還是從大陸回到臺灣,你回到臺灣之後,到底是剛剛 講的11萬4000餘元都是拿去包紅、白包了,還是說有剩下? 被告答 我那個錢我也沒有仔細算,可是我算一下,我要給我哥哥租 金,以每個月8000元這樣算,再加紅、白包這樣算一算,可 能還不夠,我是真的沒有仔細算。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問 你從事里長工作這麼久,一個月4 萬5000元的補助費,你們 一般使用是會用不完,有剩下來的,還是說通常是不夠用, 自己還要貼錢的情況? 被告答 用不完的情況很少。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問 如果用不完如何處理? 被告答 我說真的我也不知道如何處理,可是通常要貼錢的時間多, 所以總的來看的話,沒有什麼用不完的事情,最終就是用得 比領到的還要多,至於說到底用不完的時候如何處理,我真 的不知道怎麼處理。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問 你有聽說過公所可能跟你們說如果這一年沒有用完,要繳回 公所,有無這樣的情況? 被告答 從來沒有聽說過,我也從來沒有聽過我的里長同事有用不完 繳回的事情。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問 你後來回來臺灣後,還是聘請吳淑月擔任助理,你還是一樣 會扣除吳淑月的薪資,再跟她拿其它剩餘部分的里長事務補 助費嗎?我講的是整個跑路那一年結束之後的事情? 被告答 那一年結束後,我印象中里長的補助費我會給吳淑月2 萬元 ,其它的錢就是我看里上有什麼事情就支出。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問 你剛才說照你的經驗里長事務補助費通常是不夠用的情況居 多,可是這一件看起來吳淑月在這一年期間都有請謝卓壯再 匯款給你,那怎麼會有所謂的不夠用或還要貼錢的情況? 被告答 我說的不夠用,是我在臺灣的時候,我其實當里長很久了, 跑路的時間真的不是在我擔任里長內比較長的時間,我說的 不夠,主要是不是我跑路那一段時間,就是處理事情的時候 真的會處理到不夠用,吳淑月可能那一段時間幫我處理事情 沒有幫我處理到把里長事務補助費都使用完的情況,可能是 這樣子。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問 所以你後來從大陸回來,開始自己在做里長的事務的情況下 ,你回來之後的情形到底是4 萬5000元夠用還是不夠用的情 況? 被告答 大部分不夠用。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答詢問完畢。 審判長請檢察官王珽顥詢問被告 檢察官王珽顥問 是否有收到檢察官的起訴書? 被告答 有。 檢察官王珽顥問 對於檢察官起訴你的犯罪事實跟認為你侵占的期間,你是否 認的嗎? 被告答 我沒有侵占。 檢察官王珽顥問 檢方認為你侵占的這段時間即100 年11月至101 年11月間, 你人大部分在大陸是嗎? 被告答 大部分都在大陸,有在大陸也有回來臺灣。 檢察官王珽顥問 你記得你回臺幾次嗎? 被告答 我有看過起訴書,是不是5 次。 檢察官王珽顥問 助理上午有來作證,相信你在場也有聽到,助理是說在你去 大陸之前,她原本的薪水是2 萬5000元,在你去了大陸之後 ,她的薪水就變成2 萬元,是否屬實? 被告答 是。 檢察官王珽顥問 助理在上午也有說到,說你雖然在101 年10月之後回來臺灣 ,可是回來臺灣之後你還是繼續在補債,她還有把一些現金 當面交給你,有時候也是你到她的住處去收取這部分的款項 ,針對證人即助理所說的話,這部分是否屬實? 被告答 我其實上午還蠻生氣的,說什麼我回來之後還在躲債,不是 事實。 檢察官王珽顥問 原本模擬里的里辦公室在你去大陸之前是在哪裡? 被告答 主要一開始至我去大陸之前都在我模擬一街1 號的住家。 檢察官王珽顥問 是在你去大陸後,就改到你哥哥謝卓平的住處去了嗎? 被告答 具體時間我不確定,可是就是我在發生欠錢的那一段時間, 房子有被查封,那到底是我去之前搬家的、我去之後搬家的 ,那段時間有點混亂,因為我真的很多事情,可是真的就是 因為那一次的債務,後來有遷辦公室,這個是真的。 檢察官王珽顥問 所以原本的辦公室也就是你自己模擬一街1 號的房子,後來 是否被法拍掉了? 被告答 我弟弟是這樣跟我講。 檢察官王珽顥問 還記得是何時被法拍的嗎? 被告答 時間有點久。 檢察官王珽顥問 (提示檢證1 第2 頁被告102 年12月5 日調查局筆錄)這是 之前提出不爭執事項的部分,要向被告確認有關於房子被法 拍的時間,被告先前自己在調查時有說過具體的時間。這個 是被告之前在調查局所為的陳述,被告方才說記憶不清,對 於先前的陳述他有明確的說出來這部分的內容,檢方是希望 喚起被告的記憶。 審判長問 有何意見?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答 沒有意見。 檢察官王珽顥問 這是你之前在調查局所做的陳述,當時你有說到你模擬一街 1 號的房子是在100 年12月底因為積欠賭債所以被法拍,這 個時間點就你當時的記憶是否正確? 被告答 現在問我這個我也不是這麼肯定,我覺得如果真的要確定那 個時間,應該要調法拍的紀錄最準,因為102 年問100 年的 事情,如果你要說說是不是真的就是12月底,我也不敢這樣 講,不過看起來我當初應該真的是這樣講。 檢察官詢問完畢。 審判長諭知暫休庭。 審判長諭知復庭。 審判長問 你方才說你弟弟謝卓壯跟吳淑月拿了政府所發給里長的事務 補助費之後,是完整的匯給你,就是他沒有再支付什麼錢, 他從吳淑月那邊拿了錢就是整筆匯給你,是否如此? 被告答 我這邊收到的11萬多是我弟弟匯給我的,我弟弟說是吳淑月 給他的,不知道是不是法官要問的問題。 審判長問 謝卓壯從吳淑月那邊拿了政府匯的里長事務補助費之後,有 沒有再支付其他的金額?還是他從吳淑月那邊拿的錢都是如 數匯給你? 被告答 我弟弟有跟我說,他在臺灣如果有幫我處理一些紅、白包, 他也會從裡面扣一些錢下來,如果照法官講的意思,就應該 中間我弟弟也有從那筆錢裡面拿去一些錢。 審判長問 你剛才有提到說,你去大陸的期間,你自己也有回來去處理 一些里民紅、白包的問題? 被告答 對。 審判長問 既然這樣,你為何不叫你弟弟去處理里民紅、白包的需求, 為何你不請你弟弟去處理而要自己跑回來處理? 被告答 我回來就是有碰到紅、白包是剛好,我不是專門為紅、白包 回來的,有時候他們申請一些補助比較急的時候我也會回來 ,如果回來我可以去的,我會自己去,如果我沒辦法自己去 的,我會麻煩別人。 審判長問 你方才說依照律師給你看的單據,就是你從謝卓壯那邊所拿 到的里長事務補助費大約是11萬多元? 被告答 是。 審判長問 所以依你的認知,你在去大陸的1 年左右期間,你拿到的里 長事務補助費就只有這11萬多元嗎? 被告答 對。 審判長問 今天上午謝卓壯作證時他也有說,那幾張單據是他被調查局 找去做筆錄之後,他再去找單據然後提出的,但是不是全部 他匯給你的金額,有何意見? 被告答 就只有這些,我也不知道謝卓壯為何這樣講。 審判長問 你剛才有提到有一次回來臺灣有處理到印鑑變更的事情,可 否再詳述你所處理的印鑑變更性質是什麼的印鑑? 被告答 很像是村里基層建設經費,里幹事有聯絡,她講的是這樣, 如果你們有要額外建設的話,你們可以另外來申請,可是我 之前留的印鑑好像不符還是怎麼樣,她就說反正你要申請你 就是要來變更,所以我有因為這個事情特別去找里幹事王惠 玲,我有去找她變更印鑑,就是那個建設經費。 審判長問 所以你變更的是帳戶的印鑑嗎? 被告答 不是帳戶的印鑑。 審判長問 是你專門領村里基層建設經費的印鑑? 被告答 我是找王惠玲變更,應該就不太可能是帳戶的印鑑。 審判長問 不是金融帳戶的印鑑? 被告答 不是。 審判長問 你說你是找王惠玲變更是嗎? 被告答 是。 審判長問 你去大陸的期間,你領里長事務補助費的桃園市農會模擬分 部的個人帳戶的印鑑有無變更過? 被告答 沒有。 審判長問 你方才有提到你原本的住處有被法拍,這是在你去大陸之前 的事情嗎? 被告答 可能是,時間有點久,我真的有點忘記了,就是大陸前、大 陸後發生了一些事情。 審判長問 你剛才有提到說有部分法拍的金額是你弟弟後來匯給你的? 被告答 是,我有收到,我有這樣講。 審判長問 所以你當時人已經在大陸? 被告答 是。 審判長問 你的房子被法拍後,你所有的債務都詰清了嗎? 被告答 沒有,我會跑路主要是欠賭債,房子不夠還我的賭債,所以 房子是拍賣了,然後有清掉一些我之前信用卡的、跟別人借 的,可是賭債沒有清。 審判長問 你後來返回臺灣時,是表示說你的賭債都已經清掉了嗎? 被告答 沒有,是有朋友幫我喬事情,人身是安全的,我就趕回來臺 灣。 審判長問 但是你的債務沒有還清? 被告答 沒有全部還清,慢慢還。 審判長問 你回來臺灣之後,你還有就你的債務部分繼續償還嗎? 被告答 有能力的話我就還。 審判長問 你剛才有提到你去大陸時,你的兄弟有給你一筆錢在那邊生 活,這是你去大陸前的事情嗎? 被告答 是,他們有給我。 審判長問 所以你說的兄弟是指何人? 被告答 就是我哥哥跟弟弟。 審判長問 是謝卓壯謝卓平都有? 被告答 他們都有。 審判長問 是否記得他們給你的金額是多少? 被告答 我記得金額不小,實際金額不太記得。 審判長問 有無大概的金額? 被告答 可能有100 萬臺幣。 審判長問 你去大陸這一年間都花完了嗎?你回來的時候還有剩餘嗎? 被告答 我印象中還有剩。 審判長問 你剛才說謝卓壯匯到大陸給你的這11萬多元,你都沒有在那 邊做個人的花用? 被告答 是。 審判長問 你說你是之後在臺灣處理事情的時候有動用到這筆錢,是否 如此? 被告答 是。 審判長問 如果這筆錢你都沒有用在你在大陸生活的個人用途上,一開 始就留在你個人在模擬農會的帳戶就好了,為何還要請助理 吳淑月領出來,之後交給謝卓壯,再請謝卓壯匯給你? 被告答 我當初要去跑路,我也是跟我的助理吳淑月說,妳的薪資如 果有處理里民事務需要用的錢,妳就從那個帳戶裡面提,那 個每個月都有里長費可以使用,後來我在猜想,吳淑月覺得 領來領去很麻煩,她就一次整筆領,其實如果都好好處理, 那也是我授權她的,後來我弟弟跟我講吳淑月就把剩下的都 塞給他,我弟弟又想說他也不想保管,就匯給我,就變成這 樣子。 國民法官法庭補充詢問完畢。 檢察官蕭佩珊起稱:剛才被告一派胡言,他講的東西真的跟警詢 跟偵訊差太多,我們怕各位法官被被告的一派胡言所蒙蔽,所以 我們聲請要調查被告歷次的筆錄。 審判長問 有何意見?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答 我們認為被告今天人在這裡,也回答得非常清楚,我們不曉 得在調查之前的筆錄還有什麼需要調查,再來就是其實從剛 剛被告也有回答到因為有一些東西真的也是時間距離非常久 了,所以今天如果有什麼講的跟之前不是完全一樣的地方, 我覺得這是人的記憶,難免的,所以我們是認為沒有必要。 檢察官蕭佩珊起稱:所以應該以離事發比較近的時間為準,而不 是以今天隔了這麼久以後所講的這些話為準。 審判長諭知:若檢察官認為被告有前後供述不一的情況,裁定准 予讓檢察官聲請調查被告之前的筆錄。 審判長問 就調查方式有何意見? 檢察官蕭佩珊答 我們以簡報方式呈現在各位法官的電腦前,但是我們也會提 供筆錄全部的紙本給各位法官。要調查的是102 年12月5 日 警詢筆錄、103 年11月11日偵訊筆錄、104 年1 月6 日偵訊 筆錄。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起稱:關於這整份筆錄的提示,其實我們過去 在準備程序當中對於證據的證據能力的部分是已經有做決定,還 有調查的必要性也做決定,那個時候也特別說了,如果確實是有 一些情況下是要彈劾陳述或是證詞的評信性的時候,那當然有可 能會摘錄出來,但絕對不會是整份證據資料全文的提供。 檢察官蕭佩珊起稱:被告所說的不是證詞,而且被告從警詢、偵 訊一直到今天所說的一切,可以看出他犯後的態度是不是一致, 這跟我們之後的論告跟量刑都是十分相關的,我們認為這個確實 有調查的必要。 審判長問 此部分因為我們在準備程序時就被告之前的警偵訊筆錄,我 們是裁定如果不一致的情況是例外,我們是說原則上我們沒 有調查的必要,因為被告會直接接受訊問,如果審理期日有 不一致的陳述例外而有調查的必要,我們會再重為裁定,這 是之前我們準備程序之後的裁定結果,如果是這樣子的話, 如果就被告之前的警偵訊筆錄,能不能原則上還是針對他有 跟剛剛講的不一致的部分我們做調查,然後呈現給國民法官 知悉,這樣就好了。 檢察官蕭佩珊答 同意。 審判長諭知:請檢察官就被告供述不一致的部分調查先前被告警 偵訊筆錄。 檢察官蕭佩珊起稱:因為這個實在是太必要了,被告一派胡言, 空口白話,我們不能讓法官被蒙蔽,所以我們認為有必要花一些 時間來看被告之前到底在說什麼,怎麼說的,因為人一開始被發 現他犯罪的時候,他講的話是最真實的,而且因為他最緊張,他 沒有時間去串供,所以他當時在警察局、檢察官面前講的東西遠 遠比他今天已經請了律師...。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起稱:異議。 審判長諭知:請檢察官就被告供述不一致的部分進行調查筆錄。 檢察官蕭佩珊起稱:警察就問他說,這段期間,這1 年的期間, 長時間不在國內什麼原因?「我誤交損友,積欠上千萬的賭債, 所以到大陸去」,「我不在臺灣的期間,都是由吳淑月處理的, 我之所以短暫回臺旋即馬上出去,是因為躲避債務」,接著,這 個是他一個人進入市長室,市長到底跟他講了什麼我們都不清楚 ,「我因為積欠賭債長期滯留在大陸,沒有辦法處理里長的事務 」,「我回到臺灣的時候是由我弟弟他們幫我墊付里長所要支出 的紅、白帖給我的弟弟或吳淑月」,可是吳淑月就說了,根本沒 有紅、白帖由她處理,然後租金的部分「是我哥哥提供房租的, 但是他不收租金,不收租金我仍然還是會給他3000、5000、1 萬 」,有人這樣算租金的嗎?然後因公支出的金額,檢察官請他證 明,「我沒有想過要列帳冊,我只能提供我爸爸治喪的時候,別 人包給我的名細」,別人包給他的時候他有記帳,他包給里民的 ,他身為一個里長,他沒有記帳,那他怎麼知道包給A 家多少錢 、包給B 加多少錢,A 家跟B 家知道的價錢不一樣的時候會有爭 執...。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起稱:異議,這部分已經完全到達辯論的程度 了,而且完全跳脫我們前面所有審判的內容。 檢察官蕭佩珊起稱:下一張,「我在大陸也沒有錢」,這跟他剛 才講的我在大陸還有一些錢,還有匯款,這完全不一樣,「我弟 弟也不想幫我保管,所以匯到大陸給我」,那怎麼區別紅、白帖 跟里長的紅、白帖呢?「里民我們才會用里長的名義,自己親友 的話就不會用里長的名義」,那怎麼區別?他說「我們在紅、白 包上會寫,但沒有相關紀錄」,所以就是空口白話...。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起稱:檢察官此部分的節錄其實沒有調查的必 要,因為剛剛那一段,我們先釐清一件事情,檢察官聲請調查是 要彈劾被告陳述不一致的部分,那前面紅、白包的部分的不一致 我們不知道在哪裡。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起稱:我們認為檢察官在這部分的調查完全溢 脫了剛才被告所有回答的內容,很多都是不相干的,而且完全是 在污染國民法官的心證。 審判長諭知:剛才檢察官對於一些部分確實有她自己的一些見解 跟意見的表達,我要提醒國民法官,這個部分不是在筆錄裡面的 內容,如果不是在筆錄裡面的內容請你們就先忽略,因為現在還 沒有到雙方辯論的部分,所以這個部分你們要先忽略檢察官剛剛 的意見的陳述,因為依照法律規定,我們不能在辯論前提前辯論 ,就剛剛的筆錄的陳述,請各位關注在跟被告供述有沒有一致, 有沒有一些矛盾的情況就可以了。 審判長問 對於被告歷次之供述,有何意見? 檢察官王珽顥答 方才坐在應訊台的是被告非證人,證人有要確保他講的是實 話的義務,被告沒有這樣子的義務,所以被告他所說的話到 底是出於真實還是出於維護他自己的權益,這部分先有存疑 ,再者,檢方依開始有跟被告確認過,他對於檢方起訴的部 分是承認還是否認,他其實是完全否認的,他在否認的情況 下,他所做的陳述到底有多少的真實性,這部分就留待各位 法官作判斷。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答 從被告的回答中,可以看出他雖然人不在臺灣,但是還是有 在執行里長的職務,這部分跟證人謝卓壯的證詞還有吳淑月 的證詞都可以勾稽出來,加上租金的給付其實也都跟證人的 說法是大致相符的,所以我們認為被告這部分的陳述是沒有 問題的。其餘辯論時一併表示。 審判長問 剛才你也有聽到檢方對你前後所述的一些質疑,現在是問你 你對於你歷次供述的意見,你認為你歷次供述都是實在的嗎 ? 被告答 基本上都實在。 審判長問 對於剛才檢察官所述,你有無意見要回答? 被告答 我覺得剛才檢察官提示的,好像不是針對我今天講的跟之前 講的不一致的內容。 審判長諭知就事實及法律部分調查證據完畢,開始辯論,請檢察 官論告。 檢察官王珽顥起稱:相信經過一個早上跟下午各位法官已經有點 疲倦,以下我們的階段要針對本案的事實,也就是檢察官起訴的 事實來做一個說明。相信個位法官已經看過我們的起訴書,起訴 書簡單地分成兩大部分,第一個是事實的部分,也就是檢察官認 為被告做了些什麼,第二個部分是所犯法條的部分,就是檢察官 認為被告的行為成立了法律上什麼樣的犯罪,我們現在簡單的看 一下所謂的所犯法條的部分,檢方起訴的是貪汙治罪條例第4 條 第1 項第1 款的侵占公有財物,條文是這樣子規定的,它很長, 可是跟本案有關的部分,其實是只在於侵占公有財物的部分,檢 方這邊先簡單解釋一下所謂的侵占公有財物,侵占,其實意思就 是說是別人的東西,可是我們把它當成是自己的東西,而公有財 物這部分可能比較好理解,它就是一個公家的財產,公家的財產 ,在我們剛報稅完的季節其實我們也可以理解到,這個就是我們 繳出去的錢,所以侵占公有財物的意思,我們可以很直覺的把它 認定是把我們交出去的錢當成是他自己的,回過頭來,我們早上 或是昨天,我們去回顧了很多不爭執事項,也就檢察官提出來, 然後被告方面也都沒有意見的部分,而這幾個部分跟本案最密切 關係的有哪些?第一個,被告在100 年10月25日至101 年10月31 日間是擔任模擬里里長,這部分我們提出了相關的證據,再來, 這一段時間被告在大陸地區居留,也有部分時間在臺灣,這部分 被告也沒有意見,那當然具體的壯況我們後面再看。再來不爭執 的有哪些?市公所每個月都有匯4 萬5000元到被告的帳戶去,然 後由他的助理全部領出來,領出來的這些錢有2 萬元是助理的薪 水,而我們綜合以上這幾點之後,再把我們檢方所認為的事實去 做一個篩檢的話,其實我們看得出來,本案比較有需要各位法官 去判斷的,是在於里長事務補助費到底是什麼樣子的款項,它到 底支出到了哪個部分,是公務支出,還是被告自己拿去用,如果 被告自己拿去用的話,那這些錢到底有多少金額,這也就是先前 法官跟各位法官所提示的本件的三件爭執事項。在這三個爭執事 項中我們先來看看第一個,里長事務補助費到底是不是公家的財 產,其實檢方已經提出相關的函文,也就在本案的發生之前,90 年內政部就已經出了一個函文,函文他說里長事務補助費是里長 處理村里事務的公款,而不是里長的薪水,它其實已經講得很白 了,這個是要處理公務的用途,不是里長個人的薪水,不應該他 自己拿去用,再者,本案發生之後,102 年實際上撥款的桃園縣 政府也出了一個函文,因為檢方認為這部分可能還需要再跟他們 確認清楚,之後桃園縣政府說里長事務補助費就是處理里務的公 款,性質上就是一個公務經費,所以其實不論是主管的內政部或 是實際撥款的桃園縣政府,他們都已經講得很白了,這個就是一 個公款,那如果各位法官有一點疑問說,可是錢都已經會到里長 帳戶去了,那也有點像被告他一直所講的,這些款項我們都不需 要繳單據,那已經匯到我的帳戶裡面的難道不是我的嗎?各位請 試想,我們才剛繳完稅,臺灣的規定是怎麼樣?你有收入是你自 己的薪水,我們就要繳稅,稅務機關對於你的收入為何他會掌握 得很清楚,我們看看稅務機關怎麼說,財政部國稅局在105 年出 了一個函示,上面說得很清楚,里長事務補助費不是里長的個人 所得,他不用繳納所得稅,所以又再一次的確定了,這個不是他 個人的收入,他不用繳稅,有沒有可能一個款項又是公款、又是 私有,在性質上如此的模糊不明?我相信在政府機關所要撥出去 的款項不能容許這種狀況發生,所以里長事務補助費很明確的它 應該是一個公款。我們回到爭執事項一,被告方面一直在說這部 分所謂的實質補貼是里長薪水的一部分,可是各位,我們在座有 誰知道真的知道所謂的實質補貼是怎麼樣子的一個名詞?我要先 跟各位講的是,實質補貼它從來不是一個法律條文上面有寫出來 的實質補貼這四個字,這完全是一個現實上發展的狀況,實質補 貼起因是因為在民國71年的時候,馬英九市長擔任了兩任的市長 ,他的市長特別費出了一個問題,所以後來被檢方起訴,然後到 了法院去裁判,地方法院怎麼認定的?地方法院認定因為市長的 這個款項,他從民國40年開始就一直這樣的撥付,撥付當時都沒 有任何問題,認為這是一個歷史共業,且只給蹟館的首長,因為 機關首長因為人數少,不向里長、村長,會有這麼多人,而且市 長所要處理的事務畢竟比里長等狀況多了很多,行政院也長期沒 把這部分的所謂的市長特別費去做法制化的規定,而是持續維持 這種補貼的狀況,再加上行政院、立法院、監察院、審計部當時 都認同市長特別費就是補助市長的薪資,所以地方法院才會認為 說有一個實質補貼的狀況可以當成他市長薪水的一部分,可是這 個判決到最後有沒有認為是可以維持的,有沒有被各級法院所肯 認,其實是有問題的,因為這個案件一直打到三級三審之後,最 高法院說公款就必須要公用,公款必需要公用這是一個絕對的概 念,它不能私用,甚至連大法官都曾經寫了一個文章說首長特別 費不是實質補貼,即便過去有這樣子,也不應該去用法律的方法 去讓他合理化,可是因為這個問題確實發生了,所以會計法只好 去修法,把95年以前有關特別費的問題,不管他怎麼支用等等全 部除罪,各位可能還有一點印象,就在兩個禮拜前,立法院吵得 沸沸揚揚,把國務機要費一起納入了會計法第99條之1 ,認為這 一部分到底怎麼支用...。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起稱:此部分我們有意見,剛剛公訴人講到大 法官的意見,以及現在所提出來的會計法第99條之1 ,因為現在 這個階段在進行的事實及法律辯論,如果這個事實及法律辯論的 話,我們上次在準備程序有講,我們論證的依據是以之前所提出 來的證據資料為基礎,不管事言詞提到的大法官的見解,我們也 不知道具體的大法官是誰,更不知道這個書面的資料或者是這個 證據資料顯現在哪裡,會計法的法條雖然把他引出來,但是這個 也不在我們證據調查的範圍。 檢察官王珽顥起稱:檢方先簡單的回應,因為本案檢方認為這個 是公款的部分,這個是檢方的認定,被告方面一直認為這是實質 補貼,可是檢方這邊必需要提出的一點,是所謂的實質補貼他真 的不是法條、法律的用語,這個用語檢察官沒有辦法做一個解釋 或說明的話,那後續辯護人他也同樣不應該針對所謂的實質補貼 去做任何說明、辯論與闡述。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起稱:這完全不同,我們的實質補貼有提出書 面的資料,我們也提交了當作證據,證據也開示給檢察官,現在 提出來的法條也好、或者是口頭所講的大法官會議解釋也好,既 沒有開示給辯護人或被告知悉,在之前的準備程序當中,也不在 檢察官表明要調查的證據範圍之類。 檢察官王珽顥起稱:辯護人雖然有提出相關文章,可是檢方要說 的示,那些東西都是一種事實發生之後的論述,也就是出現實質 補貼這個名詞之後的延伸,回到最根本,實質補貼到底是什麼? 這個才是需要先去瞭解的,如果各位都不曉得所謂的實質補貼應 該是怎麼樣,他的演變發展是怎麼樣,然後後來發生什麼事的話 ,各位為什麼能夠去看實質補貼後面被別人怎麼樣的論述,你前 面的前提都不存在了,你後面怎麼樣去延伸。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起稱:同意檢方的看法,但是你現在有一個極 大的問題,實質補貼這個論證的爭點是我們在之前提出第一次的 準備書狀的時候就講了,如果檢察官預見我們要對實質補貼提出 爭執,檢察官就應該要知道他他要就實質補貼的部分相對應的提 出證據資料來做準備,而不是等到在做事實及法律辯論的時候突 然提出一個根本沒有出現在證據清單,也不是我們之前在準備程 序當中所合議要調查,更沒有進行開示程序的資料。 審判長諭知:此部分,辯護人異議有理由,因為如果講到實質補 貼之前所有發生過的判決,或是大法官解釋,因為一來我們沒有 看到這個判決的內容,再來就是首長的事務補助費跟里長的事務 補助費的解釋上面、性質上面,是不是可以這樣的去比附援引也 是一個問題,再來就是螢幕上面所顯示的這個會計法第99條之1 ,上面所呈現的,雖然它是法條的規定沒有錯,但是就像我們剛 剛所說的,各機關支用的機要費、特別費的來源、用途、核銷、 報支的這些規範可能都各有不同,就本案里長事務補助費的部分 是不是可以這樣去援用,也是確實會有個問題,確實可能會造成 國民法官在理解上面的一些混淆,因為先賢沒有在證據調查的時 候看過這些資料,有可能造成國民法官的混淆,請檢察官這個部 分就先不要呈現這個部分,就本案的部分再行論告。 檢察官王珽顥起稱:檢方之所以提出這些內容,一方面是回應辯 護人的說法,另外一方面是想提供給國民法官更多的資訊,來瞭 解所謂的公款、私款、以及所謂的實質補貼是什麼,如果不行的 話,我們繼續往下繼續走的話,這部分我們也先跳過,我們回到 里長事務補助費,里長他所牽涉的法條其實是兩個,第一個是地 方制度法,地方制度法第61條第3 項明文規定,里長是無給職, 相對於同法條規定的,無論是市長、鄉長、或是縣市長等等,他 們是有支薪,這是不一樣的設計,他到底為什麼要這樣設計,這 樣設計合不合理這是另外一回事,法條上規定的他就是無給職, 那這4 萬5000元是怎麼來的,4 萬5000元是在地方民意代表費用 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7 條有規定,事務補助費第 7 條第1 項規定4 萬5000元,這4 萬5000元有沒有限制用途?各 位請看第2 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 它因公支出支費用,所以他其實也規範得非常明確,這個費用就 是因公支出,而不是私人使用,如果真的要認同私人使用的話, 其實條文完全沒有必要去規定這一項,它已經講得這麼明白了, 它就是一個事務補助費。那我們姑且不論實質補貼到底是什麼意 思,真正主管這些事務的內政部它怎麼說?內政部也在函文裡面 說過,因為大家都認為里長有領了這4 萬5000元,好像是薪水, 內政部出了一個函文說里長加薪這種說法是市民之間大家的說法 ,可是它跟法律的規定不符合,里長事務補助費還是必須要拿來 用於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它因公支出支費用,它再次 把同樣的條文說明了一次,它駁斥所謂4 萬5000元是里長個人薪 水的說法,這個是謠言,是不正確的。當然我們在今天早上針對 於辯護人提出的有關於修法的部分,他提出了很多修法內容的過 程,一些會議的紀錄,那雖然我們在會議紀錄裡面雖然看到內政 部次長陳宗彥說實質補貼,可是我們再看一下,立委在問政的時 候他是怎麼詢問的,立委說這筆事務費不是他們的薪水,而且就 在次長說實質補貼之後,立委怎麼樣反駁?他說這些錢是用來付 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等費用,其實立法委員非常明確的知道 這筆款項就是公務費用,支出範圍就是公務,不是薪水,再者, 另外一位委員在問,他說網路上說里長的福利有多麼好,這是不 實的,這4 萬5000元到底是什麼費用?是業務費、是因公支出, 而且立委在問政的時候,其實很明確的問,這費用到底是人事還 是業務,人事,你要說那是他自己的薪水可能還講得過去,可是 這筆錢是業務費用,業務費就應該用在推行里務上,這個才叫業 務費。當然還是有很多的新聞會報說里長每個月4 萬5000元,所 以我們提出蘋果日報的新聞,他其實有講過,里長月領4 萬5000 元這部分其實不是薪水,而且就在同一位辯護人所要提出來的所 謂的實質補貼的同一位先生,內政部次長曾經就說過,也就在本 次修法前,他在109 年的時候就說過,內政部認為不宜貿然採行 不宜貿然讓里長領薪水,其實這位次長在先前就說過里長不應該 領薪水,可能他有他的考量,考量是什麼我們不知道,可是他的 說法就是不應該領薪水,所以這部分可能對這位陳先生有點抱歉 的是說,為什麼他會這樣子解釋?這位次長他其實是從市議員出 身,他以前也是常常跑這種紅、白場,在市議員跟村里長他們的 支用方法,都是在同一個法律規定之下...。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起稱:異議,這部分的證據是我們辯方提出來 的證據,這幾頁其實我們當時也沒有直接提出來給國民法官看, 當然我們中間是有提出來的,我們不曉得今天現在在辯論階段檢 察官直接提這個東西,這已經跳脫當時證據調查的範圍。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起稱:另外剛剛公訴人對於陳宗彥次長,以他 的出身來彈劾他的言論的評信性,第一個他的出身到底有沒有證 據資料做支持,在本案裡面並沒有顯現出來,所以用這樣的方式 來做論斷,等於是這個辯論並沒有證據當基礎來支持。 檢察官王珽顥起稱:檢方簡單回應,針對第二點也就是有關於彈 劾的部分,檢方或許可以認同辯護人的說法,但問題是本件礙於 整個審理時程的進行,我們沒有辦法去聲請傳喚這位陳宗彥次長 來親自詢問,來知悉他所謂的實質補貼到底是為什麼會這樣子的 說法,所以我們只好用這樣子的方法來呈現。沒關係,這部分我 們跳過的話,其實可以請各位看看辯護人所提出來的這些證據, 也就是同樣的修法的內容,其實在這個辯護人所提出來的證據第 25、26、27頁,各個立法委員在本次修法要提高所謂里長事務補 助費的時候,他們的提案意旨,幾乎不約而同地提到里長事務補 助費就是支出其他因公支出的費用,所以其實里長事務補助費它 就應該是一個公款。那回到我們罪原先的問題,里長到底應不應 該領薪水,為什麼當初里長沒有領薪水,這個問題我還是要再次 強調的是,這是制度的問題,立法委員在諮詢的時候,他其實也 直接就說了,無給職是不對的,無給職不對,可是他現在是我們 規定的法律,如果要改變這個狀況,應該是修法,而不是我們自 己去解釋法律,讓現狀變得好像合理,我們能做的是讓法規去做 一個合理的設計,而不是在現場狀況發生之後,我們再去解釋法 律怎麼樣可以套用到現場的狀況,讓整個狀況變得合理,所以既 然無給職不對,那是之後、未來要想辦法去改變的事情,既然現 在里長就是無給職,既然現在里長的費用就是要用愛這些公務上 面,那我們就不能溢脫這樣子的範圍,否則就變成我們自己違法 了陳宗彥次長他其實講得很好,制度上有問題是一件事,可是現 在的規定是怎麼樣,既然里長是民選出來的,他就有更高的高度 要去遵守現行法律的規定,現行法律的規定其實我們剛才也看完 了,它就是這樣子規定,既然里長又是民選的,其實次長講的也 很白,他就是有更高度的責任要去遵守這樣的規定,至於後面怎 麼改,我們再想辦法去改嘛,既然現在就是這樣,我們只能遵守 ,所以里長事務補助費是不是公家的財產、是不是公款,經過剛 剛內政部的函文,相關的法律解釋,其實我們可以認定,對,它 就是公款。再來公款應該要怎麼用?剛剛證人謝卓平其實也有講 ,在被告跑路之前有給他100 多萬,然後租金其實他沒有計較這 麼多,所以辦公室租金這部分到底是怎麼回事?各位想一想,沒 有租約,金額不確定,到底多久給?沒有錯,所謂的有給、沒給 全部是憑被告跟他的兄弟之間嘴巴講出來的,我們到底可以接受 多少這樣子的現況?再者,另外一個更奇怪的是,就在被告跑路 去大陸之前,這位房東還給了被告100 多萬,當他這100 多萬都 還沒有處理完的時候,他還有餘力去給付所謂的租金嗎?你如果 給了他100 多萬當成不管是生活費不管是他怎麼樣子的支出,房 東是不是要先想辦法收回他那100 萬?還是要先去想想看他每個 月的8000元拿不拿得到,這個比例其實有點懸殊。再來是紅、白 包的部分,紅、白包的部分,我們在整個卷裡面,或者是整個偵 查,一直到目前的審判流程,我們其實完全沒有看到被告拿出任 何的東西來,你說我就包出去了,我就不知道,可是他完全沒有 任何的東西,而且請各位試想,他現在是一個里長,他不是一個 區長、不是一個市長,在你自己所居住的里的範圍內,你多久會 知道有一件紅、白包的事件?而且多久才會有一件需要報到里長 那邊,讓里長需要去跑,如果被告今天是一個市議員,他可能要 服務的範圍會很大,可能這樣子的頻率會很高,可是今天他只是 一個里長,他到底有沒有支出這樣子的狀況,其實都是存疑的, 所以檢方認為這個紅、白包的部分,既然沒有證據,也只是被告 跟他的親人之間所口頭上講的東西,這部分應該也是不可以採信 的。另外,其實這些在檢方起訴之前,檢方也有去考慮過這些說 法到底可不可信,我們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這是被告的入出境 紀錄,這樣看起來有點複雜,我們簡化成圖表之後,被告在檢察 官起訴的這段時間,到底他在臺灣跟在大陸的情形是怎麼樣?各 位如果有興趣可以對一下你們手頭上的入出境紀錄表,不過我們 已經把它做成一個圖表了,第一階段,被告從100 年10月25日到 大陸去之後,他在大陸停留了28天,回臺灣他停留的日數是12天 ,再來被告到大陸去,這次停留的時間比較長,大概待了143 天 ,一直到101 年6 月22日他才又入境臺灣,回來臺灣之後,他待 1 天就出去了,6 月23日他到大陸去之後,這次待的稍微短一點 點,可是也待了接近3 個月的時間才又再回來,回來臺灣的時間 一樣,只待1 天他又出境,再者,另外一次停留的時間稍微短一 點,35天之後再回臺灣,待的也是1 天,一直到檢方起訴的所謂 的101 年10月31日之前,他在臺灣跟在大陸停留的期間分別是多 少?我們計算出來,被告被起訴的期間,他在臺灣待了15天,在 大陸待了358 天,換算成比例的話,被告在我們起訴的這段時間 ,96%的時間都在大陸,只有4%的時間在臺灣,各位請想想看, 里長是應該要做什麼?是要貼近里民,是要面對面去服務的,如 果各位是一個公司的老闆好了,你找了一個人來服務消費者,可 是他卻有96% 的時間不在他的崗位上,都出國去了,他能做好他 的工作嗎?他有辦法實際上的去服務嗎?這個部分非常有疑問, 這也是檢方為什麼沒有辦法接受被告說他其實有服務,他可以拿 這些錢的理由。所以我們綜合了剛剛所論述的這些,辦公室租金 可能無法採,紅、白包沒有相關的紀錄,再來他欠債,然後房子 被拍賣,96% 的時間又在大陸,在這樣子這麼多的前提事實下, 我們實在沒有辦法認定他這個錢是拿來服務里民,這個錢應該是 他在大陸自己使用的。那這樣子又回到一個問題,他佔為己有的 金額是多少?其實檢方沒有完全抹煞模擬里里務確實有推行的狀 況,可是推行不是被告做的,是他的助理做的,而他對於助理這 部分有沒有支出呢?是有的,所以檢方沒有把整件的犯罪事實認 定為4 萬5000元全部侵占,沒有的,我們認為助理的2 萬元還是 可以扣掉,是因為即便被告不在,他讓助理去做了,這部分檢方 可以認同算是服務里民的另類的形式,所以這2 萬元必須扣掉, 再來公務零星雜支的部分,無論是水電、影印等等的費用,其實 我們也算進去了,因為證人也就是助理她講了,大概就是每個月 1 、2000元,即便你要把紅、白包加進去,大概也就是這個金額 ,所以我們扣玩了這些金額之後,我們才認為被告每個月所侵占 的金額是2 萬3000元,檢方沒有把全部的金額算進去,我們已經 扣掉了我們想得到、我們覺得合理的金額,既然是每個月2 萬 3000元,一年下來也就是27萬6000元,那或許被告方面還會再提 出其他東西說匯款單就只有11萬多,可是各位,請回想一下證人 怎麼說的,他說其實有一部分是被告回來臺灣之後我直接面交給 他的,這部分其實是看不出來的,再來,他自己的兄弟也說匯款 單不是全部,從匯款單其實是沒有辦法對出來所謂的金額,既然 沒有辦法對出金額,既然我們又有辦法知道被告到底還有沒有其 他的支出,我們只能認定扣掉了合理的開銷之後,剩下的金額就 是被告拿去在大陸花掉的金額,這就是檢方認定的金額,所以在 爭執一的部分,里長事務補助費是不是公有財產,我們看過了法 條,我們看過了各機關的函文,我們認定是,它是,而用途呢? 我們可以回想一下,他這段時間其實都在大陸,他沒有辦法回來 臺灣,他所有事務全部交給助理去做,所以被告其實沒有辦法實 際上去服務里民,再來最後金額的部分,我們經過計算是27萬 6000元,這也就是檢察官為什麼會在起訴書把這些事實全部寫進 去的原因。最後其實我們用一個比較簡單的方法來想,所謂的錢 財,要不就是公家錢,要不然就是私人錢,這個很單純,花費的 用途呢,不是公用的就是私用的,那你如果公家的錢拿去公家的 用途,這當然沒有問題是公務支出,如果是被告自己的薪水他要 拿去自己花,這也沒有問題,這是他自己的事,問題是本案這個 款項事務補助費既然也是公款,而且又規定他必需事在公務用途 ,他就不應該是在私人花費,你如果說私人薪水他要花在公務用 途,如果這個款真的是要給被告做他自己個人使用的話,這就等 於是你把自己的錢拿去捐給國家捐給里民了,可是各位想一想, 被告欠了很大的債務,欠債欠到他自己名下的房子都被拍賣掉了 ,請問他在房子被拍賣掉的狀況下,他還有可能把他手頭上的錢 拿來回饋給國家、回饋給里民嗎?還是說這筆錢根本就是國家的 錢?既然這筆錢根本就是國家的錢,不屬於他的錢,他又拿去在 大陸期間把他花掉了,這個就是侵占,以上論述就是檢方認為被 告之所以成立貪汙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侵占公有財物的原因跟 理由。 審判長問 有何辯解? 被告答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審判長請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起稱:關於里長事務補助費的性質,其實我們 之前提出很多的證據,都在為了要證明這是一個實質的補貼,這 個實質補貼我們在董保城的論文裡面,他特別提到了,是對於他 付出時間跟精力,去處理公眾事務的實質補貼,無給職是沒有領 薪水沒有錯,但是相對的投入就一定有相對的付出,這個部分的 補貼,他的意義縱使不是作為一個薪水,但是是在於說他願意去 執行公共事務,必然有一些時間跟精力,這個損失的部分是需要 加以補償的。如果是這樣子的話,我們先思考一件事情,雖然公 訴人對於內政部次長的實質補貼的立論有所質疑,但我們可以先 思考一件事情,就是一句話講的有沒有道理,我們是不是應該回 去看這句話講的背景,他的前後文他是不是形成一個完整的,在 邏輯上面說得過去的論證的基礎,我們固然提出陳次長在立法院 報告,多次說那是實質補貼,沒有錯,他當時下的是結論,現在 跟大家說明他的論證依據是什麼,他在這裡先回答委員說事務補 助費是一整筆的領據核銷,他這裡所謂的領據,指的是只要簽個 名就可以拿走,並沒有細項核銷,指的就是並不需要每一項支出 都拿單據、拿發票去做核銷,因此接著在底下這個部分,他才會 說4 萬5000元補助費是領據核銷,就等於是一個實質補貼了,雖 然中間是因為委員插話進去,他的語氣被打斷,但其實大家都可 以看得出來,這個說明是有他的脈絡基礎,也就是正因為它是一 整筆領據核銷,不處理每一筆細項的支出,也不需要檢附單據, 所以才認為是實質補貼,他有很清楚的說明之所以認定為實質補 貼的立論基礎。我們從實質來看,在本案這個費用是直接撥到里 長的私人帳戶,這個補助費不需要檢附單據核銷,這也屬於公訴 人不爭執的事項,不需要記帳也是公訴人不爭執的事項,剩下的 只有一個,用剩的要不要繳回?固然公訴人對這里有所質疑,但 是我們經過詢問被告,也清楚地說明了並沒有要繳還的情況,其 實從另外一個方面我們來想,如果國家設計必需要繳還,那麼請 問在不要求提出單據,也不用記帳的情況下,你要如何繳回的動 作?因此我們從這裡可以得到一個結論,款項經由交付就屬於里 長所有,並非公有的財物,那麼相對來看,剛剛公訴人說事務補 助費是一個實質補貼,這和里長做為無給職不領薪水的性質是衝 突的,我們已經跟各位說明這兩者並不牴觸,公訴人之所以這麼 認為,在於他認為實質補貼就是里長的薪水,而里長又是無給職 ,怎麼可以領薪水呢,所以它就不是實質補貼,但是我剛剛已經 跟各位說明過了,實質補貼是對於里長不收取報酬、不收取薪水 付出時間勞力服務的補貼,因此我們可以這麼想,剛剛公訴人所 提出的函文裡面,也提到一個很有趣的點,就是里長的事務補助 費是不用課稅的,那你把它結合起來這樣思考,里長自己的所得 要不要繳稅?要,他所得稅,綜合所得稅或者是營利事業所得稅 不等,但是他已經被課稅了,如果他的所得已經被課稅了,那我 們是要去補貼他不收任何的報酬、服務公眾的損失,那為什麼還 要再課稅呢?它不是我們額外發給他的薪水啊,我們是填補他的 損失,那他自己的所得已經被課稅,我們只是填補損失的狀況, 填補的部分既然不是額外給予利益,也就不用課稅,因此里長做 為無給職並不妨礙實質補貼的性質認定。剛剛公訴人也提到,如 果在現行法令,就是要求必須受限於補助條例第7 條第2 項支出 的範圍內容,那當然你就應該要遵守這個規定,應該要用這樣子 的標準去要求所有費用的支用,那我們回過頭來,是不是有另外 一個思考呢?剛剛公訴人說,如果這是有問題的,那就修改啊, 立法委員果然就修改了,最新的民意剛剛好就是111 年5 月4 日 修正一個補助條例,第一個,他把4 萬5000元調整為5 萬元,原 本第2 項所謂的事務補助費,限定用途在文具、郵電、水電、其 它因公支出的範圍,這個限制也被刪除了,沒有錯,我們當時提 出這一份資料的時候,也非常清楚的跟各位說明,這份資料、這 個修法,目前雖然三讀通過,可是法定的施行日期是還沒有到的 ,今年12月25日才正式施行,可是我們提出這個要說明什麼,我 們不是要說明這一個法條現在馬上可以立即適用,而是希望各位 考慮一件事情,這個法條如果已經修改而是新的名義的時候,接 下來我們在做判斷的時候,是不是應該要思考為什麼有這樣的調 整跟修改,我們先回到這個案子涉及的法條所說的侵占二字,侵 占二字講的是把自己保管別人的東西變成是自己的物品,如果這 個東西本來就是要發給自己的,要發給你的,你把它拿來使用, 這個有任何的侵占可言嗎?我們來論證為什麼被告並沒有侵占的 行為,一方面剛剛的證述裡面我們可以整理出來,謝卓壯曾經匯 款8 萬多港幣,大約折合30萬臺幣,這些房屋的法拍餘款,再加 上這些補助費用,其實被告在返臺的時候是有把這些費用支付租 金跟里務花費,更重要的是,檢察官一直在質疑,為什麼被告你 不提出證據,為什麼被告沒有辦法證明自己把錢花到哪裡去,但 相對應的我們也必須思考,公訴人是檢察官,他做為這個訴訟的 發起發動的機關,他有義務應該要去證明他在起訴書記載的事實 是成立的,公訴人既沒有舉證證明我們花掉了起訴書所講的27萬 6000元,也沒有辦法證明被告謝力文花掉了11萬4472元,檢察官 證明的是什麼,檢察官只證明一件事情,那就是事務補助費有匯 到大陸,但是事務補助費花費在里民事務以外,這個重要的構成 要件事實,檢察官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它成立,承及我們之前 所說的,是實質補貼、匯入帳戶之後就是屬於告所有,我們也主 張這11萬4000多元有用在公務,回臺灣繼續使用,更重要的,我 們反覆要跟各位表達一件事情,通常在公訴人的立場,他站在被 告的對立面,他不能理解被告,我覺得完全能夠同意,因為國家 需要跟被告不同立場的人,才能有助於真相的釐清,也才能真正 的去承制犯罪,可是我們必須去思考,並不是公訴人所講的話就 一定是可以被支持跟採納,我們從另外一個角度去思考一下,如 果你今天處在被告的地位,國家發給你一筆錢,然後他跟你說你 去用,可是你不用發票,你也不用收據,你也不用記帳,將來你 也不用找我核銷,但是過了很久之後他突然想到說你可不可以說 一下你錢用到哪裡去,然後你告訴他,事情發生的有點久,我不 是很能夠每一筆跟你清楚的交代,結果你沒有辦法證明自己的補 助費是使用在公務,竟然就要面臨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風險,這 對你來講公平嗎?這個制度真的是要這樣設計的嗎?也因為這樣 的不合理,其實我們又回到,為什麼立法委員要把這個部分刪除 ,我先說,這個部分確實是我們辯護人基於資料所做的推論,但 是不妨聽聽看我們這樣的推論,在論理上、在邏輯上成立不成立 ,能不能夠前後一貫,如果法規不要求記帳,不要求提出收據、 發票核銷,可是他限制你的使用範圍,你有沒有發現有點很奇怪 ,誰來查核你的使用範圍?不要求你記帳、你不用拿發票、你不 用拿單據,可是如何去確保你符合使用範圍呢?這是沒有辦法查 核的,所以你就會發現一個很有意思的點,在刪除之前的使用範 圍的規定有一個嚴重的缺漏,這樣的規定看起來好像很好,沒有 問題,但實際上會因為它沒有辦法執行查核,所以這個規定毫無 實意。回到實質補貼的性質,既然是在填補投入服務的時間、精 神損失,有沒有必要要去限制它的使用範圍呢?沒有必要,結合 了剛剛對於諸稅的解釋,當然也不需要科稅,另外董保城教授的 論文也提到,如果限制使用範圍,反而有可能會侵害地方自治的 權限,因次刪除的規定不只是新的民意而已,更有理論上跟邏輯 上的基礎,即使它現在還沒有發生效力,可是我們在這個個案的 適用是不是也可以參考這個立法的思想跟意旨,也就是在這樣的 案子,不應該要求被告自己要去證明你把補助費花到哪裡去,我 們在之前的論證也說明了,里長的事務真的很繁雜,也確實都說 了,紅、白包有可能是里長的事務補助費的支付的範圍,這個部 分事務補助費夠不夠用,其實在立法委員修法的提案也獲得了一 致的共識,最重要的是,如果這樣的事務補助費它在現實上不足 以支應繁雜的里長業務,那到底被告在現實上可能會剩下錢來讓 他侵占嗎?里長的事務繁雜,需要花費的地方很多,我們在之前 的論文整理、自治法規、委員的提案資料都有講了,立法委員也 都說現行4 萬5000元真的是不夠用,這一點也跟被告的陳述是相 符合的,如果是這樣的情況,他要支應那麼多的業務,不應該因 為他無法提出具體的證據去成立或者是說明每一筆用途,就做出 對被告不利的認定,在檢察官舉證不足的情況下,即使現在被告 不能夠做清楚的說明和舉證,也應該做無罪的推定,以上是我們 對於這一次所呈現出來的事實和法律上面,相關證據資料彙整之 後跟各位分享,也跟各位釐清,包含公訴人的質疑,請各位給予 被告為無罪之諭知。 審判長諭知以下進行科刑部分證據調查。 審判長請辯護人開始調查科刑證據。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起稱:我們要提出的是科刑證據編號1 戶籍資 料,這裡面有顯示被告的教育程度,編號2 的科行證據顯示全國 刑案資料查註表,並沒有被告的刑案前科,關於科刑證據編號3 -1,也就是臺南高分院的判決,我們先跟各位做一個說明,實務 上其實我們確實在尋找相關的判決的時候,並沒有辦法找到里長 事務補助費因為領取了之後,因用途不明確而遭判刑的案例,我 們提出這樣的案例,是要表現什麼樣的事實,我們希望這樣子的 判決可以做個對照,接下來我們要提出三件都是議員,地方民意 代表,他以人頭去領取助理費,這樣的事實,各位先思考一下, 他也是在檢察官的架構裡面會認為這一樣是拿了國家的錢,但是 我認為這樣子的行為更可惡,更可議的原因在於第一個,助理費 不是直接撥給他,他要先設立一個名冊說,我有這個助理,這個 助理還要去簽名,他是人頭,但是他簽名表示...。 檢察官王珽顥起稱:異議,因為現在是調查證據的部分。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起稱:是我自己踩線了,也謝謝提醒。那我還 是回到一個調查證據的主軸,第一份臺南高分院的判決,是議員 以人頭詐領助理費,總共1142萬元,是獲得緩刑的案例,第二件 是議員以人頭詐領助理費,詐領所得是86萬餘元,獲得緩刑,第 三件是議員以人頭詐領助理費288 萬元,也是獲得緩刑,以上這 三件判決,這個判決相關的案件的事實,我們等一下也會庭呈完 整的判決資料供大家參考,提出來請各位做科刑量刑的參酌。 審判長請檢察官開始調查科刑證據。 檢察官蕭佩珊起稱:我們提供的判決有兩個,都是針對侵占公有 財物所判的判決,剛才辯護人提供的是以人頭詐領,詐領是什麼 ,詐領是詐欺,根本跟本件的起訴的條文是不一樣的,所以本件 是侵占公有財物,兩個判決都是來自高等法院。第一個判決被告 是中正村村幹事,他侵占的公有財物是村辦公費,除了繳水費、 電費、電話費以外,其他的餘額都侵占給自己用,侵占的金額是 3 萬7026元,犯罪態度是他都否認,他說所有的錢都花在公務上 ,只是帳沒有做進去,然後他偽造了很多證據,都被法院認定是 假造的,因為他說所有的錢都花在公務上,只是帳務沒有記進去 ,所以他根本最後也沒有繳回公款,而因為他的犯罪所得就是3 萬多,還沒超過5 萬,所以根據貪汙製作條例第12條才有減輕的 適用,各位要記得,沒有超過5 萬元,才能依法減輕,你如果超 過5 萬元,是不能夠從法定刑10年減輕成5 年的。 審判長諭知:減輕的規定可能還有一些其他的規定,不只這一條 ,請要注意一下。 檢察官蕭佩珊起稱:刑度的部分,法院就判說因為他是侵占公有 財物,所以他處有期徒刑5 年4 月,這是有減輕的,然後他這3 萬7000多元發還給被害人玉井鄉公所,取之於民,還之於民。第 二個判決,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他也是從事法定公務之人員侵占 公有財物,被告的身分是鄉民代表會主席,他侵占了什麼?一筆 款項工程管理費,他本來是應該要用在蓋辦公室的,可是他沒有 ,他把其中的10萬元拿給自己用,他從頭到尾都否認犯罪說我沒 有侵占,那個錢沒有用,只是放在那裡,我最後有繳回,這個在 1 年之後被審計部檢查的時候才繳回來,所以我沒有侵占,我錢 有繳回來怎麼會是侵占?但是法院認為,1 年之後審計部檢查才 繳回,所以顯然這1 年當中已經被挪用了,他也沒有提出相關的 用途證明,他說我當時因為房子沒有蓋,年度到了才退回來的, 因為他的金額已經超過了5 萬元,法院就判斷這個金額是侵占了 10萬,沒有很多,考慮到他後來1 年後有歸還,判刑10年2 月。 審判長請辯護人、檢察官將調查之證據提出於法院。 審判長問 檢察官就辯護人提出科刑證據之證明力,有何意見? 檢察官蕭佩珊答 認為完全沒有證明力,辯護人提供的是詐欺罪,法定刑度還 有構成要件根本跟本案的侵占罪是完全不同的事情,牛頭不 對馬嘴,各位法官請不要被蒙蔽。 審判長問 被告、辯護人就檢察官提出科刑證據之證明力,有何意見?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答 這個部份我們認為證明力是有欠缺的,主要原因是在於檢方 所提的這兩份判決,沒有錯,他是侵占公有財物罪,但是大 家如果翻閱一下裡面的構成要件事實,就可以發現這裡面侵 占的類型,都很明確要求必需要有一些單據,必需要做核銷 ,這跟本件完全不需要單據,也不需要核銷的情形迥然不同 ,雖然同樣是這樣的罪名,但是費用的性質並不相同,很難 比附援引,我們也特別釐清一下,我們當時提出那樣的證據 ,不是要說就是這樣判,或者是這個是罪質相同,這個是我 們將來做刑法第59條辯論的時候會比附來比較。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答 當時會挑那兩份判決,就是因為全國找不到第二件里長因為 侵占里長事務補助費被起訴的案件,根本全國找不到第二件 這種型態的案件,所以我們只能以類似的議員詐領人頭費的 判決給各位參考,也請各位把這一點放在心上。 被告答 同辯護人所述。 審判長諭知暫休庭10分鐘。 審判長諭知復庭。 審判長問 你目前的家庭生活狀況為何,家中幾位家人,與幾位家人同 住? 被告答 我就跟我女友一起住 審判長問 你的雙親是否健在? 被告答 都離開了。 審判長問 自己有無其他的兄弟姊妹? 被告答 我有來法院的弟弟跟哥哥,另外還有兩個姐姐。 審判長問 你是否未婚? 被告答 我結過婚,現在未婚。 審判長問 是否有小孩? 被告答 我沒有小孩。 審判長問 目前從事什麼工作? 被告答 我目前做做買賣,有時候會去批水果來賣,哪裡需要做什麼 工作,我體力還負擔得起會去幫忙。 審判長問 你的學、經歷為何? 被告答 我是國中畢業,畢業後就開始工作,做過很多工作,幫忙賣 東西、去工地,後來選上里長,大家支持我,後來103 年就 沒有做了,就是像我剛剛講的,做買賣、有人需要幫忙的就 去幫忙。 審判長諭知就科刑部分調查證據完畢開始辯論,請檢察官論告。 檢察官蕭佩珊起稱:今天最後要為被告的所作所為做一個決定, 是有罪還是無罪,以下是檢察官的論告,首先里長事務補助費, 這個事務本來就應該用於公共事務,是屬於貪汙治罪條例第4 條 第1 項第1 款的公有財物,這條的規定就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 上有期徒刑,就是最低刑度就是10年,而他的天花板就是無期徒 刑,就是從10年以上一直到無期徒刑,這是他的天花板。我們現 在要考慮被告到底量刑要多重,要考慮三個條文,第一個就是剛 才提到的貪汙治罪條例的第4 條,10年以上到無期徒刑,第二個 條文是10年以上的話是以上多少呢,一直到天花板,這個要怎麼 判斷呢,根據的就是刑法第57條,考慮的是動機、目的、手段、 損害跟態度,而可不可以低於10年呢?我們考慮的條文是刑法第 59條,如果要判斷他能不能低於10年,要判斷他是不是顯可憫恕 。我們先講刑法第57條,他的規定,一般法官在量刑的時候,會 考慮到下面10款,但是根本有關的是綠色部分,被告的動機、目 的,被告行為的手段,被告的生活狀況,被告的生活狀況,被告 的品行,被告違反義務的程度跟所生的損害,以及犯罪後的態度 ,首先,品行的部分,他就是貪,因為貪圖小利才會去賭博,因 為貪圖小利才會去侵占事務補助費,他將上千萬的賭債留在臺灣 ,人卻跑去大陸,這就是他的生活狀況,然後他用來服務里民的 補助費27萬6000元用來當作自己的生活費,他的態度就是從頭到 尾都否認侵占,也沒有繳回公款,回國之後仍然繼續躲避賭債, 仍然繼續由助理來執行里長事務,都沒有改變,這就是剛才我們 說的刑法第57條,我們認為應該最少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原 因。接下來我們來看刑法第59條,到底有沒有顯可憫恕,而能判 斷以最低刑度10年仍然過重,這個意思就是說到底有沒有可憐, 可憐到別人覺得判10年都覺得太重,而顯可憫恕是什麼意思?一 般來講,是引起一般人能夠同情的狀況,一般人會覺得好可憐, 認為你判10年都覺得太重,你才能判斷低於10年的刑度,你不能 因為他沒有前科,你就判斷他好可憐,低於10年,不行的。而什 麼叫做引起一般同情?就像最近的社會新聞,老爺爺跟老奶奶相 守了一輩子,老奶奶病了,老爺爺失智了,需要老奶奶的照顧, 在這種情況下,老奶奶自己病了都需要人家照顧,她還要照顧失 智的老爺爺,這個老爺爺根本不認得老奶奶了,常常對老奶奶家 暴,所以就在一念之差之下,悶死了這個老爺爺而犯下了殺人罪 ,在這種情況下,他是我們社會的人倫悲劇,這個案子因為老爺 爺、老奶奶的子女為老奶奶求情,說我們已經沒有爸爸了,我們 不能再沒有媽媽,連起訴的檢察官都認為這個老奶奶真的太可憐 ,她是生病之下做出這樣的行為,請檢察官以顯可憫恕來減輕她 的刑度,這才能用刑法第59條,但我們的被告是為了躲賭債侵占 公款,這種值不值得同情...。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起稱:異議,躲避賭債而侵占公款,這個因果 關係,檢察官在本件的事實當中並沒有去建立,這也不是起訴的 範圍,起訴範圍是說躲避賭債到大陸,但是他沒有說因為躲避賭 債而侵占公款。至於剛剛檢察官講量刑因子的時候所說的,躲避 賭債及將簽萬賭債留在臺灣,這兩件都不是本件的量刑因子,如 果認為是的話請說明這是刑法第57條的哪一款。 檢察官蕭佩珊起稱:這個剛才論告的時候,我們公訴檢察官已經 論告過了。辯護人陳楷天律師起稱:論告是論告,但是我現在要 講的是,這個因果關係,因為躲避賭債而侵占公款這件事情,躲 避賭債這件事情當時在論告的時候有提到,但是因為這個因素而 侵占公款這件事情,檢察官並沒有建立起來。檢察官蕭佩珊起稱 :我們不打算再回復,因為我們剛才在論告的時候就已經講過了 。 審判長諭知:因為檢察官起訴事實中確實沒有提到被告侵占原因 ,去大陸是一個客觀的事實,有躲債也是剛剛被告自己講的,這 個都沒有錯,但是這中間的因果關係檢察官剛才是有提到,但是 是否真的如檢察官所說的這樣子,各位國民法官還要再行判斷。 檢察官蕭佩珊起稱:我剛才提出了兩個跟侵占公款有關的判決, 第一個是村幹事他因為侵占了村辦公費,侵占了3 萬7026元,他 沒有認罪,他沒有繳回,也沒有提出用途,因為他的款項小於5 萬元,所以他才能夠減刑,他的刑度最後被判5 年4 月。另外一 個案件,是鄉民代表會主席,他侵占的公款是工程管理費10萬元 ,他沒有認罪,但是注意看,他有繳回,他沒有提出證明,他也 沒有獲得減刑,他的刑度是10年2 月。而本案是里長侵占里長事 務補助費,款項是27萬6000元,明顯高於鄉民代表會的主席10萬 元,他也沒有認罪,也沒有繳回款項,也沒有提出證明,也沒有 減刑規定的適用,我們比較一下,27萬6000元跟10萬元來比,他 的刑度應該是要往上加的,有沒有繳回這件事,鄉民代表會主席 是有繳回,沒有繳回的刑度應該是要往上加的,所以根據這樣子 的判斷,我們認為具體求刑被告有期徒刑11年,你們會認為很重 嗎?其實還有一個制度,就是假釋,當被告真心悔悟的時候,他 的刑期只要執行到一半...。 審判長諭知:有關假釋的部分,不是我們量刑的因子,因此這個 部分不太適合在這裡說明。 檢察官蕭佩珊起稱:好,這邊就不講假釋的問題,但是我認為身 為一個公職人員,本來就應該要廉潔自持,可是你從頭到尾都否 認犯罪,然後所有的款項你都提不出用途,這樣子你能夠對得起 當初頭你一票的鄉親父老嗎?我們認為你應該痛改前非,所以這 個求刑11年一點也不誇張。 審判長問 對於科刑範圍有何意見? 被告答 請辯護人替我回答。 審判長請辯護人為被告科刑表示意見。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答 在開始科刑辯論前,辯護人一定要跟各位法官釐清一個觀念 ,刑事訴訟講求的是無罪推定原則,在檢察官沒有辦法舉證 ...。 檢察官蕭佩珊起稱:異議,這在審前的說明就應該要提醒各位國 民法官。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起稱:這是刑事訴訟基本的原則,當然是跟我 們的科刑辯論有關,當檢察官沒有辦法對於被告的犯罪做出所有 證據的時候...。 審判長諭知:原則部分請辯護人大致說明即可,焦點還是放在量 刑的部分。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起稱:我只是要解釋說,當檢察官沒有辦法把 所有的證據到今天認為我們侵占、我們A 錢,那錢A 去哪裡?我 們A 哪裡的錢,這樣的話就不應該苛責被告必須自己去舉證證明 說我把錢花在哪裡,今天我們這筆事務補助費的錢是直接由國家 撥款到報告私人帳戶裡面,從他民國99年擔任里長的時候,每個 月將錢撥到里長的帳戶裡面,只是因為其中有一年他暫時離台, 所以由他的助理幫他把錢領出來,然後由他哥哥把一部分錢匯到 大陸,但是請各位注意 檢察官王珽顥起稱:因為這個部分是量刑的辯論,如果辯方還想 要再回過頭來對罪責的部分重新辯論的話,在這個階段似乎不太 適合。 審判長諭知:現在已經是科刑的階段,剛剛事實跟法律辯論的部 分你們已經為非常詳細的無罪主張的辯論,所以就科刑範圍的部 分,就請聚焦在這個部分。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起稱:被告只有國中畢業,沒有任何前科,他 之前當里長當了很多年,他雖然不是一個100 分的里長,但是他 並不是一個不及格的里長,為什麼呢,當他去見市長的時候,他 自認為自己做得不好,所以他想要辭任,但是市長認為他表現得 其實還不錯,所以把他慰留了,他人不在臺灣的時候,里務是有 正常運作的,其實透過證人的詰問,我們也可以知道模擬里的事 務並沒有因為被告本人不在而有荒廢,可見他這個里長是沒有卸 職,他的職務還是繼續有在做的,而他從101 年10月31日回來臺 灣之後,他也沒有因為有任何的事務,而沒有辦法繼續擔任里長 的職務,反而是繼續擔任到103 年12月20日期滿...。 檢察官蕭佩珊起稱:辯護人在做事實辯論,不是在量刑論告。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起稱:我們是要佐證被告的品行,因為他的工 作,因為檢察官一直提到他的賭債,說他債留臺灣,我們現在所 要說明的是,他其實對於當里長這件事情是非常盡心的,他雖然 人不在,但是他還是有交代他的助理做事,而且他回來臺灣之後 還是有繼續把任期做滿。 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就品行的部分還是要聚焦在你們要主張的 部分,客觀事實的部分其實我們剛剛都瞭解了。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起稱:這件我們還是為無罪答辯,如果各位法 官認為被告的行為還是構成犯罪的話,其實檢察官也沒有證明到 他侵占的金額有達到27萬6000元,因為從頭到尾,我們所看到的 、所知道的,就是那幾張匯款單,金額也不多,11萬多元 檢察官王珽顥起稱:又講到事實部分。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起稱:此跟科刑範圍有關,這是損害的結果, 那可能還會牽扯到將來要沒收的範圍,這是當然必須要提的。 審判長諭知:此涉及到犯罪損害,所以還是在科刑的因子裡面, 請辯護人繼續論述,但是也要注意如果先前已經辯論過世實的部 分,就不要重複,針對你的論點做概要陳述即可。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起稱:從這11萬4472元,還要扣掉被告回來臺 灣交代給謝卓壯給付紅、白包及給付租金的部分,所以我們可以 算出來,他在大陸期間可以支配的金額甚至少於7 萬多元,即使 法院認定說他侵占了7 萬多元,但是這個金額其實是遠遠少於起 訴書的記載。 檢察官蕭佩珊起稱:異議,這個剛才在事實辯論就應該提出來, 你現在在量刑論告的時候才一直講這個金額部分,我們堅決否認 這部分。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起稱:金額就如同我們剛剛所述,這是跟損害 的金額是有關的。 檢察官蕭佩珊起稱:你剛才沒有講到損害金額。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起稱:我們可以看得出來,議員以人頭詐領助 理費的部分,詐領了1142萬元,可以獲得緩刑,詐領86萬元也可 以獲得緩刑,法院認定說助理補助費他不是議員的薪資,更不是 對於議員個人的實質補貼,而是實際發給助理的財物,所以他論 以詐取財物罪並且給予緩刑,回過頭來看我們這個案子,這個案 子我們一直把他定性為是實質補貼,既然是這樣的錢,我們只有 拿到這樣的金額,用貪汙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判處10年 以上有期徒刑,這樣合理嗎。再來最高法院的判決,針對人頭詐 領助理費的部分,緩刑,這個我們剛剛提出來過,另外一個是議 員以人頭詐領助理費288 萬元,緩刑,這些人他們都是刻意去做 不實的核銷動作,最後還能夠獲得緩刑,但是我們的被告是錢本 來就在他的口袋裡面,只是移到另外一個口袋裡面,檢察官根本 沒有正名說被告究竟侵占了多少數額,這些數額其實扣除掉紅、 白包跟租金之後根本所剩無幾...。 檢察官蕭佩珊起稱:異議,所剩無幾這個剛才在事實辯論的時候 妳都沒有提出來,妳現在量刑論告的時候講這些,而且不段的重 複請辯護人注意程序的規則。 審判長諭知:現在已經到量刑辯論,有一些事實的部分,如果說 有一些主張的部分,剛剛在證據調查還有事實辯論沒有提到,請 各位國民法官可能就這個部分予以忽視,也提醒辯護人剛剛你們 如果沒有主張到的部分,其實不太適合在量刑辯論的時候再行主 張,侵占多少數額的部分剛剛也是應該要做一個表示。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起稱:我們只是要說明,以本件的情節來講, 一個里長做了這麼多年,這個錢也是本來就放在他口袋裡的錢, 如果因為這樣就被認定為是侵占,要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我想 全國大概沒有幾個人敢再做里長,完全不需要做任何的單據核銷 ,那一但出了事情卻要面臨這麼重的刑罰,這樣的處理是不是合 理,大家可以思考看看,我們的被告,剛才檢察官一直提到他的 態度不好等,但是從這兩天的審訊,各位法官也可以看到,他在 回答問題的時候其實也並沒有刻意去迴避或是怎麼樣,對於相關 的問題我們也都是有據實回答,所以我們希望各位法官可以考量 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的情況,如果真的認為有罪,請對被告予以 減刑。 審判長問 有何最後陳述? 被告答 很謝謝我的律師幫我辯護,但是我看到程序,有一些事情想 要跟各位法官報告,我聽檢察官說這個錢是公有的,聽來聽 去他們是說不是薪水、不用繳所得稅,就是公有的,我真的 沒念什麼書啦,可是我覺得這個撥到我的帳戶,應該就是我 的,而且我也都拿來做為公用使用,說我侵占公有財物,我 沒有,我不能接受。再來是檢察官那邊算的金額27萬6000元 他們是每個月4 萬5000元,扣掉2 萬元吳淑月的薪水,2000 元,他們扣2000元就說最多就是2000元,沒有其他了,我也 覺得我沒辦法接受,先不講我們講的紅、白包,租金,各位 法官到底最後能不能接受,可是吳淑月來就說他們就一定會 有辦公室的費用,1000元至2000元,她昨天來作證就這樣講 ,檢察官又說再給你算紅、白包,也就是2000元,我就覺得 到底紅、白包的標準有這麼少嗎,這樣計算到27萬6000元, 事實上根本就沒有27萬6000元,再來說我沒辦法證明紅、白 包,我想來想去,有啦,我回去找禮金簿,也許可以,可是 這個都已經這麼久之前的事,然後現在說因為我沒辦法證明 ,還有租金的事情也是,我哥哥來都說確實有交給他租金, 檢察官就說因為我沒有訂書面契約,兄弟之間不定書面契約 就是假的,我也不能接受。最後我的律師也跟我講說之前沒 有一件里長侵占里長事務補助費,起訴都沒有,查不到資料 我想說天哪,我是第一件嗎?我真的有去大陸沒有錯,可是 我就是沒有侵占,那個錢這樣算起來27萬,跟實際上也差太 多,而且匯到大陸的10幾萬我也不是自己拿來用,檢察官說 我就不認罪,所以最後跟各位法官報告,這是我的想法。 諭知本案辯論終結,定111 年6 月17日上午9 時30分於本院評議 室進行評議,評議完畢後於本院第14法庭宣判,可自行到庭聆判 ,均請回,退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審判長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