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 判 筆 錄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力文 上被告因111年模重訴字3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一案於中華民國11 1年6月16日上午09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14法庭公開審判出席職員 如下: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謝承益 國民法官1號 國民法官2號 國民法官3號 國民法官4號 國民法官5號 國民法官6號 備位國民法官1號 備位國民法官2號 書記官 莊佳蓁 通 譯 王芝穎 通 譯 古健彣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後: 檢察官 王珽顥 檢察官 劉哲名 檢察官 蕭佩珊 餘詳如報到單之記載 被告到庭身體未受拘束。 書記官朗讀案由 審判長諭知本件繼續審理 審判長問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 所等項 被告答 謝力文 男 (民國53年10月16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J123456789號 住桃園市正光區模擬一街1號 選任辯護人王齡梓律師 選任辯護人陳楷天律師 審判長諭知:今日審理程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轉譯人員將依錄 音內容真實轉譯,依相關規定送書記官整理為審判筆錄,當庭不 製作筆錄,兩造不必觀覽法庭筆錄螢幕。 審判長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檢察官陳述起訴概要犯罪事實:詳如起訴書所載。 審判長先對被告告知其犯罪之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詳如起訴書 所載)。並告知被告下列事項: 一、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二、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 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三、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審判長問 是否瞭解所告知之事項? 被告答 瞭解。 檢察官劉哲名起稱:程序開始之前想要確認,程序上的兩件事情 :一、今天在14時30分有訊問被告的部分,看到時程表先訊問的 部分是檢察官,可是因為畢竟被告立場跟我們不同,而且我們在 111 年5 月5 日的調查證據聲請狀上面有聲請是由辯方主詰;二 、審判長還有各位法官確認,檢方昨天看了辯方提出的書面資料 ,只有節本,沒有看到全文,不知道各位法官所看到是否為全文 內容,以上兩點想與各位法官確認。 審判長問 關於辯護人所提出之書狀,哪一些證據的部分你們認為是節 本而有疑慮? 檢察官劉哲名答 會議紀錄討論過程、論文的部分,沒有辦法呈現全文的文意 ,想跟各位法官確認,到底你們手上拿的資料是否完整,因 為我們這邊看到的只有節本。 審判長問 是否為編號15董保城教授論文、編號18周盈文碩士論文、編 號21、22的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的會議紀錄跟院會的紀錄等四 份? 檢察官劉哲名答 是。 審判長諭知:第一個部分,今日下午訊問被告之程序由辯護人先 行訊問被告,再來是檢察官,之後才是國民法官,此部分應該是 我們在審理計畫時有誤載的情況,在此更正。第二個部分是編號 15、18、21、22關於2 份論文及兩份會議紀錄,昨天辯護人所提 出來的證據,看起來並不是全文。 審判長問 對於昨天所提出之書狀辯護人有何意見表示?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答 關於編號15董保城老師寫的文章,我們昨天發給每一位手上 都有的是全文,碩士論文我們有帶全文來,可是碩士論文全 文是180 幾頁,但是我們用的部分其實就只有其中一頁,就 是關於里長事務補助費性質的部分,所以關於我所引用的部 分是這個段落的上文是完整的,當然如果各位覺得還是要閱 覽全文,我們是有帶來,有需要的話是可以閱覽,我們在證 據開示的時候所提供的是完整個資料。至於後面在補開示的 21、22這兩個,一個是二讀會的會議紀錄,另外一個是委員 提案的資料,第一個是我們在證據開示時我們提供的是完整 的資料,這個是沒有問題,但是他這兩個檔案,一個是90幾 頁,另外一個檔案是有37頁,所以這裡面的為難之處在於這 90幾頁的會議紀錄裡面,我們引用的陳宗彥市長他所講的, 5 次發言的部分,但是他5 次發言的部分,我們每一個發言 的前後脈絡是有把它留下來的,即使是有跳頁,跳頁是160 頁萬美玲委員問,一直到接到161 頁的頭他有回答,那個部 分也完整的顯現,所以對話的完整理解不會有錯亂,因為他 會針對不同的委員給予回答。如果說不管是公訴人這邊還是 國民法官這邊,認為還是想要看全文的話,我們當然也是可 以提供,只是說在證據的選擇跟使用的時候,我們並沒有刻 意去節取說我只有用這個部分,其他的部分捨棄,我的節取 是會讓脈絡中斷,就是前後的發言的脈絡也好,或是委員提 案所講的提案的要旨也好,其實那都是完整的。我們如果沒 有把全文引出來的,是有一些委員提案的內容,譬如說他根 本講到事務補助費的性質,或者是說他根本沒有講到說里長 工作的態樣,有的委員提的是要按照物價指數調整,他沒有 特別去描述里長的現實面工作的辛苦,我們就沒有引用,這 個部分其實不妨礙其他證據資料的理解。 審判長問 這4份文件全部的正本是否都有帶?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答 有,我們可以庭呈。 審判長諭知:將上開二份論文全文提供給檢方確認,待檢方確認 後放在評議室供各位國民法官隨時閱覽。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起稱:關於董保城教授論文的部分,我們確實 沒有提出全部給每一位法官及檢察官,我剛才講錯現在予以更正 及澄清。另外立法院的會議紀錄及提案要旨,請容我們今日中午 休息時再將之印出,提供給各位法官及檢察官。 點呼證人吳淑月至應訊台訊問。 審判長問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 所等項 被告答 吳淑月(年籍詳卷) 審判長問證人 與本案被告有何親屬或家長、家屬、婚約、法定代理人關係 ? 證人吳淑月答 沒有。 審判長諭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朗讀結文後命具結結文附卷。 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交互詰問,於交互詰問過程中,證人若聽到 檢察官或辯護人說「異議」時,請先不要回答問題,待審判長裁 示後,再行回答。 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交互詰問,請檢察官行主詰問。 (以下係檢察官蕭佩珊與證人吳淑月之問答) 檢察官問 妳是否認識謝力文? 證人吳淑月答 認識。 檢察官問 妳是何時跟他認識,跟他有何關係? 證人吳淑月答 何時認識忘記了,謝力文是我好姊妹、閨蜜陳美美的男朋友 。 檢察官問 所以妳跟謝力文之間是什麼樣的關係? 證人吳淑月答 沒有關係。 檢察官問 妳跟謝力文有沒有私人恩怨或是金錢借貸的關係? 證人吳淑月答 他有跟我借過錢。 檢察官問 借多少? 證人吳淑月答 4、50萬元有。 檢察官問 是否知道謝力文跟妳借錢是何原因?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起稱:異議,與本案無關。 審判長問 有何意見? 檢察官蕭佩珊答 當然有關係,因為有沒有私人恩怨或金錢借貸關係,與本案 有關,你才知道說他究竟是說真話還是假話。 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此問題與本件待證事實沒有關聯,請國 民法官就此部分證人的回答予以忽略。 檢察官問 本案發生在100年到101年之間,妳有無在模擬里的里辦公室 擔任助理? 證人吳淑月答 之前本來謝力文的助理是陳美美即他的女朋友,陳美美又是 我的閨密,有時候我們會去買菜,後來因為陳美美中風生病 ,所以就沒辦法做了,謝力文就問我要不要做,我說好,所 以我就去做,所以我有一陣子是做謝力文的助理沒錯。 檢察官問 妳做謝力文的助理多久? 證人吳淑月答 從陳美美生病後,我就一直做了3、4年應該有吧。 檢察官問 妳擔任謝力文里長助理這個工作的內容為何? 證人吳淑月答 里長助理工作內容就是幫里長做里的事情。 檢察官問 請跟我們說一下,大概是推動哪些里的事情? 證人吳淑月答 因為這個事情有點久,突然問我我也不太知道,反正那時候 我就是跟著謝力文,看謝力文做什麼我就跟著做什麼,大概 是這樣。 檢察官問 當時妳當助理的月薪多少? 證人吳淑月答 月薪2萬5000元,我有跟謝力文拿2萬5000元。 檢察官問 妳跟謝力文這3、4年之間,月薪2萬5000元 證人吳淑月答 2 萬5000元有調整過,因為當時陳美美生病之後我去做助理 ,我本來是拿2 萬5000元,後來因為謝力文有一些事情去大 陸,我的薪水就變成2萬元。 檢察官問 為何謝力文去大陸,妳的薪水會變成2萬元? 證人吳淑月答 這我不知道怎麼講,謝力文因為賭債跑去大陸。 檢察官問 他的賭債跟妳的薪水變成2萬元有何關係? 證人吳淑月答 因為本來他的里辦公室是在謝力文的家,我就去他那邊上班 ,後來這個房子就被法拍,里辦公室就換到他的哥哥謝卓平 他家,搬到謝卓平他家之後,因為那時候謝力文已經跑到大 陸去了,我又不好意思去謝卓平他家,所以我等於是沒去, 後來里辦公室的電話就轉接到我的電話,變成電話是我在接 ,等於我是用電話去做服務,實際上沒有再去謝卓平他家, 也因為沒有去謝卓平他家,所以我薪水就變2萬元。 檢察官問 妳剛才說謝力文因為賭債跑到大陸去,他在大陸期間,妳的 薪水是誰付給妳的?妳怎麼領薪水的? 證人吳淑月答 因為那時謝力文有把他農會的存摺跟印章給我,他每個月會 有一個款項叫補助款,會到他農會的帳戶,我就去領,領出 來是4 萬5000元,因為我薪水後來就是2 萬元,所以我就自 己先拿2萬元我的薪水,其餘的2萬5000元就拿給謝卓壯。 檢察官問 妳2萬5000元部分是每次都拿給謝卓壯嗎? 證人吳淑月答 是。 檢察官問 每次在哪裡拿給謝卓壯? 證人吳淑月答 有時候是我家,有時候是守望相助站。 檢察官問 在謝力文去大陸1 年的期間,即本案發生100 年10月到101 年10月之間,妳有無見過謝力文? 證人吳淑月答 他有回來。 檢察官問 妳有見到他嗎? 證人吳淑月答 我有見到他。 檢察官問 妳跟他之間有什麼交談?談何內容? 證人吳淑月答 那時候他有去大陸,但偶爾中間會回來,因為我說2 萬5000 元是交給謝卓壯,然後謝卓壯再交給謝力文,可是謝力文如 果回台灣的話,他就會直接跟我拿錢,假設謝力文明天要回 台灣,他可能事前會先打電話給我,叫我要把2 萬5000元準 備好拿給他,所以說他來找我的目的就是這樣。 檢察官問 妳當面交錢給他2萬5000元,有幾次? 證人吳淑月答 次數我不知道,我只知道他回來的時候,他會來找我拿錢。 檢察官問 妳的意思是謝力文如果在大陸,妳就把2 萬5000元交給謝卓 壯,如果謝力文有回台灣,他回台灣前一天會打電話給妳, 他回台灣的時候妳再把2萬5000元交給謝力文,是否如此? 證人吳淑月答 是。 檢察官問 謝力文在大陸期間,有沒有接觸或是處理里民的事務? 證人吳淑月答 不可能。 檢察官問 里民如果找里長要怎麼辦? 證人吳淑月答 所以當時里民都找我。 檢察官問 如果是公文或是需要里長簽名或用印的時候怎麼辦? 證人吳淑月答 印章就蓋他的印章,可是我會先打電話給謝力文講說我要蓋 他的章,簽名就簽我的名,因為謝力文那時候不在,我不可 能去簽他的名字,我簽他的名字換成是我有問題,反正那時 候謝力文不在,如果有要蓋章的,我就幫他蓋,我就打電話 問他說這個東西可不可以蓋,他說OK我就蓋,像有一些要簽 名的,我就簽我的名字,但我會在我的名字後面簽一個「代 」。 檢察官問 這樣里民有沒有覺得很奇怪,為什麼不是簽里長的名字,而 是簽妳的名字又簽一個「代」? 證人吳淑月答 因為當時謝力文因為賭債的關係跑到大陸去,大家都心照不 宣沒有講,但多多少少還是有點爭執的。 檢察官問 里民爭執什麼? 證人吳淑月答 就爭執說為什麼里長都不在,為什麼拿錢都沒有在做事,我 沒有辦法,我只好說不好意思,由我來幫你們服務。 檢察官問 妳擔任謝力文助理期間,妳除了處理推動里務之外,妳有無 處理謝力文的個人事務?就是跟里辦公室、里民活動都沒有 關係的事情,以外的事情? 證人吳淑月答 沒有,不可能,他是陳美美的男朋友,陳美美又是我的閨蜜 ,陳美美中風我去幫謝力文,處理他的個人事務,我不知道 這樣子對不對,所以就沒有。 檢察官問 妳幫謝力文處理村里事務的時候,有沒有另外支付或代墊一 些費用? 證人吳淑月答 我印象中沒有代墊費用,我沒有另外再去貼錢。 檢察官問 里辦公室每個月一般開銷是多少? 證人吳淑月答 影印機、碳粉費、電話費、文具費用等,大概1 、2000元應 該有,詳細數額我實在記不起來了。 檢察官問 妳講這些里辦公室費用是在謝力文還沒有去大陸之前,還是 他已經去大陸之後? 證人吳淑月答 因為原本此里辦公室是在謝力文家,後來他去大陸,所以里 辦公室就搬到謝卓平家,謝卓平家的費用就是我剛剛說的, 有一些行政、影印機的碳粉費,就是1 、2000元,如果是在 謝力文家,他還沒去大陸之前的費用,就謝力文自己處理。 檢察官問 妳知道里長事務補助費,妳方稱是領4 萬5000元,2 萬元是 妳的薪水,其他的2 萬5000元妳交給謝卓壯或謝力文之後, 他們是如何使用妳是否知悉? 證人吳淑月答 我不清楚。 檢察官問 事務補助費是否需要單據來核銷? 證人吳淑月答 不用。 檢察官問 謝力文以前在台灣時,妳如果出去買一些文具,妳會不會拿 收據來跟謝力文請款? 證人吳淑月答 會。 檢察官問 模擬里的里民有無紅白帖?他們會不會拿紅白包、紅白帖來 找里長? 證人吳淑月答 去大陸之後,有紅、白包的事情我都交給謝卓壯。 檢察官問 所以妳沒有代為處理? 證人吳淑月答 我沒有在管這個。 檢察官問 妳是否知道謝卓壯他是如何處理這些紅白包的? 證人吳淑月答 不知道。 檢察官問 謝卓壯平常是做什麼工作? 證人吳淑月答 我記得他當時台中銀行上班,做什麼我不清楚。 檢察官問 謝力文在大陸期間,妳印象中大概收過幾次里民的紅白包? 證人吳淑月答 印象中是有,但很少,因為他那時候已經去大陸了,其實大 家也都知道,所以也沒有拿什麼紅白包。 檢察官問 模擬里辦公室遷到謝卓平家後,是否需要給付租金? 證人吳淑月答 謝力文是有跟我說他有付2000元。 檢察官問 謝力文跟妳說的? 證人吳淑月答 對。 檢察官問 不是妳付的嗎? 證人吳淑月答 不是,我沒有付,就是我剛才講的4 萬5000元,2 萬元,我 拿薪水,2 萬5000元的部分就交給謝卓壯,其餘的我是聽謝 力文講的。 檢察官問 所以妳也沒有看到謝力文實際上給付多少租金給謝卓平,或 是根本沒有給付給謝卓平,這個情形妳是不知道的是嗎? 證人吳淑月答 對。 檢察官問 妳實際上有無到謝卓平他家上班? 證人吳淑月答 很少,因為本來此辦公處在謝力文他家,我就要去那邊上班 很正常也合情合理,但是因為後來搬到謝卓平他家的時候, 說實話我一個女人不方便,所以就很少去謝卓平他家處理事 情,就像我剛剛講的,里辦室的電話我會轉接到我的電話, 有什麼事情就轉接到我這裡來。 檢察官問 謝卓平是做什麼工作?他有無分擔里民的事務? 證人吳淑月答 油漆。 檢察官問 那他有無分擔里民事務? 證人吳淑月答 沒有,因為他做他自己的事情都來不及了,怎麼可能再去管 這個東西。 檢察官問 妳剛才說妳不用到謝卓平他家上班,里辦公室又遷到謝卓平 家,這樣子里辦公室到底有多少開銷妳是否知道? 證人吳淑月答 應該是這樣講,不是說我不用去他那邊上班,我不用去他那 邊朝九晚五上班打卡,但是有事情的時候我會跟里民約在謝 卓平他家,謝卓平他家那裡的開銷還是有,因為水電費、電 話費那些的,還有影印費、文具等,所以還是有開銷,不是 說都沒有開銷。 檢察官問 開銷如何算? 證人吳淑月答 就是我剛才說的,文具費、碳粉費、影印機的費用、行政費 用大概每個月2000元,其餘的水電費、電話費那些,因為已 經在謝卓平他家,老實講我不清楚那個是怎麼處理的。 檢察官問 妳的意思是說,水電、電話費因為已經設在謝卓平家了,所 以妳不清楚這部分是怎麼處理的是嗎? 證人吳淑月答 對啊,同我剛才所述,他的辦公室已經換到謝卓平他家了, 所以像水費、電費那些,我就不清楚了。 檢察官問 這一年當中,謝力文經常不在國內,市公所對他不在國內執 行公務這件事情是否知情? 證人吳淑月答 我不知道這算不算知情。 檢察官問 怎麼說? 證人吳淑月答 有一次是謝力文有帶我去桃園市公所,因為他跟我說謝卓壯 說他這樣在大陸都沒有在做事,又拿4 萬5000元,其實外面 也都傳得沸沸揚揚的,所以那個時候謝力文就說那他帶我去 市公所,我就跟著他去,當時謝力文進去市長辦公室講這件 事情,他本來是要辭職,可是後來好像又被留下來。 檢察官問 被慰留這件事情,妳是聽謝力文講的,還是親眼看到市長跟 謝力文講的? 證人吳淑月答 我沒有親眼看到市長,我是因為我在外面等,因為謝力文叫 我陪他去,我在那邊等,謝力文出來跟我講的。 檢察官問 所以進去市長室的有誰,妳是否記得? 證人吳淑月答 就謝力文,還有誰我想一下,市長辦公室有市長、民政科科 長、還有一個科員,聽謝力文跟我講是有這些人。 檢察官問 所以民政政科長、科員這些都是謝力文跟妳講的嗎? 證人吳淑月答 對。 檢察官問 妳親眼看到謝力文走進市長室,是只有看到謝力文走進去嗎 ? 證人吳淑月答 對,我就在外面等。 檢察官問 謝力文後來101 年10月回到台灣之後,他有無自己執行里長 事務? 證人吳淑月答 也是一樣沒有。 檢察官問 什麼意思請解釋清楚一點? 證人吳淑月答 因為當時他回來其實還是在躲債。 檢察官問 妳的薪水如何領的? 證人吳淑月答 就還是跟以前一樣,就是去農會領,領出來就給他。 檢察官問 是妳自己去農會領嗎? 證人吳淑月答 是。 檢察官問 領出來之後呢? 證人吳淑月答 領出來後其中2 萬元是我拿著,2 萬5000元我就交給謝力文 。 檢察官問 妳如何交給謝力文? 證人吳淑月答 入完帳他會來找我。 檢察官問 他如何跟妳約的? 證人吳淑月答 他用他私人沒有對外公開的電話打給我,然後我就會拿錢給 他。 檢察官問 所以妳的意思是謝力文後來比較常在台灣了,但是里長的工 作還是由妳在代理,薪水也是妳自己去領,妳還是要把2 萬 5000元的里長事務費再另外跟謝力文約時間交給他,是否如 此? 證人吳淑月答 是,沒辦法,因為他在躲債。 檢察官稱:沒有問題。 檢察官詰問證人完畢。 審判長請辯護人行反詰問。 (以下係辯護人陳楷天律師與證人吳淑月之問答) 辯護人問 妳方才提到說,在謝力文到大陸期間,妳扣掉了妳的助理薪 資2 萬元,妳每一次都拿2 萬5000元給謝卓壯,不過妳又說 到每一個月處理文具、影印等費用還是有開銷,究竟是完整 的交2 萬5000元給謝卓壯,還是這2 萬5000元有把這些開銷 扣掉之後,它是一個畸零數,妳再交給謝卓壯嗎? 證人吳淑月答 不是,4 萬5000元領出後,2 萬元是薪水,其餘的2 萬5000 元我交給謝卓壯,像代墊的那些文具費等,我自己會先代墊 再跟謝卓壯請款,我是把完整的2萬5000元交給謝卓壯。 辯護人問 所以妳交給謝卓壯2 萬5000元,同時謝卓壯也會問妳說這個 月多少的開銷,然後就現金給妳,是否如此? 證人吳淑月答 應該是這樣沒錯。 辯護人問 妳剛才提到,謝力文在大陸期間,里長的相關職章、印章或 印鑑,是由誰保管? 證人吳淑月答 他那時候給我保管。 辯護人問 妳是把這套章放在辦公室,還是妳帶著? 證人吳淑月答 帶著。 辯護人問 妳剛才提到,在使用謝力文的里長印章或印鑑之前,妳會先 打電話問他是嗎? 證人吳淑月答 對。 辯護人問 所以妳也會告訴謝力文妳這個章是要用在什麼事情上面嗎? 證人吳淑月答 應該會。 辯護人問 妳是否知道謝力文曾經在他還在大陸的期間,有跟你們的里 幹事王惠玲聯絡? 證人吳淑月答 我不知道。 辯護人問 妳是否知道謝力文從大陸回來台灣時,有和王惠玲一起去金 融機構辦理印鑑變更的情況? 證人吳淑月答 這個我也不清楚。 辯護人問 剛剛妳回答檢察官的問題,檢察官問說在妳使用里長事務補 助費去做一些開銷的時候,妳有時候會拿收據跟謝力文請款 ,是否如此? 證人吳淑月答 應該不是這樣,我要表達應該不是這個意思,因為我不知道 要請什麼款。 辯護人問 我沒有限定哪個時候,因為妳確實有提到說...。 檢察官起稱:異議,我剛才的問題不是像辯護人所陳述,我前面 是有一個前提。我說的是,謝力文還在國內的時候,吳淑月出去 買文具回來會不會拿單據向謝力文請款,那個時候謝力文是在國 內,情況不一樣。 審判長諭知:請以檢察官的問題為主,請辯護人重新發問。 辯護人問 剛才檢察官問說謝力文還在國內的時候,如果有一些文具等 開銷,妳已經花了錢,妳會拿收據跟謝力文請款,是否如此 ? 證人吳淑月答 對。 辯護人問 這些開銷妳平常是否會做記帳的動作? 證人吳淑月答 不會。 辯護人問 妳在擔任助理的期間,不限謝力文在國內或國外,妳有無需 要使用單據或發票去核銷里長的事務補助費? 證人吳淑月答 沒有。 辯護人問 有沒有曾經有過每一個月乃至於每一個年度,沒有用完的里 長事務補助費要再繳回去給公所的情況? 證人吳淑月答 這我不清楚。 辯護人問 當妳擔任助理期間,妳有沒有遇到說里民可能家裡有人結婚 、或者有人死亡,需要里長去開立相關的證明的情況? 證人吳淑月答 結婚為何要里長去開證明。 辯護人問 例如役男結婚,可以延緩徵集,或者有人家裡死亡,他可以 去請領急難救助,有無這些情況? 檢察官起稱:異議,此為假設性問題。 審判長諭知:異議駁回,請證人依自己的經歷回答。 證人吳淑月答 我沒有處理。 辯護人問 妳剛才有提到說,因為謝卓壯的提醒,所以謝力文和妳一起 去公所,是謝力文自己進去拜會市長,那一次去找市長,謝 卓壯有無一起去? 證人吳淑月答 那時候謝卓壯應該是在上班,他應該沒有去,我印象中。 辯護人問 妳的意思是因為妳認為他應該在上班,所以沒有去嗎? 證人吳淑月答 我可以確定的是謝力文一定有進去,但謝卓壯有沒有在現場 ,他可能躲在角落我不知道,我只能說我沒看到謝卓壯。我 在現場沒有看到謝卓壯,我有看到謝力文進去,但他進去有 誰,這都是聽謝力文講的,因為是謝力文找我陪他去的。 辯護人問 妳現在還有無印象那一天的情景,有無看到謝卓壯? 證人吳淑月答 沒有。 辯護人問 妳剛才有提到和里民聯繫的事情,都是由妳來辦理,因為謝 力文在100 年11月到101 年之間他是在大陸,他回來台灣的 時候,是否會去跟里民有接觸? 證人吳淑月答 沒有。 辯護人問 (提示偵查筆錄) 檢察官起稱:異議,辯護人沒有說明為何突然要提示偵查筆錄。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起稱:證人這部分的陳述與偵查時陳述是不相 一致的。 審判長諭知:異議駁回,證人陳述前後不符,准予提示先前偵查 筆錄予證人確認。 辯護人問 謝力文返回台灣時,有沒有跟里民有接觸、直接聯繫的情形 ? 證人吳淑月答 應該是說,因為當時謝力文回來還在躲債,所以大部分的事 情都是我出面,他自己不會去找里民,除非有里民打電話過 來,我接到我跟謝力文說,謝力文才會去找他,主動去找據 我所知是沒有,那有沒有他自己主動去找,可能有吧,但就 我所瞭解,我只能說他回來的那時候還在躲債,所以大部分 的事情還是我在處理,他沒有在處理這些東西。我剛剛有提 到,後來里辦公處電話都轉接到我這邊,如果有里民打電話 過來,有時候我會跟謝力文講,有時候是我出面去處理,不 然就是謝力文會再回覆里民。所以有沒有接觸,嚴格說來, 可能某種程度上是一個接觸,不知道我有沒有表達清楚。 辯護人問 就妳所知,不管是主動也好、被動也好,妳的印象謝力文回 來台灣時有跟妳聯絡過,既然妳也講到謝力文有在躲債的情 況,所以他的行蹤應該也不是公開的每一個行程都讓妳知道 吧? 證人吳淑月答 他自己如果私底下要去哪裡,應該不會讓我知道吧。 辯護人稱:沒有問題。 辯護人詰問證人完畢。 審判長請檢察官行覆主詰問。 檢察官起稱:沒有問題。 審判長諭知交互詰問完畢,審判長諭知暫休庭10分鐘。 審判長諭知復庭。 審判長問 剛才妳回答檢察官時有提到,妳沒有支付里辦室的開銷,包 括妳剛剛講的一些文具、碳粉、電話費,還有租金等這些錢 ,妳說都沒有去支付,但後面妳在回答辯護人時有提到,妳 有代墊一些文具費,之後再跟謝卓壯請款,看起來前後講得 有一點不太一樣,這個差別是怎麼來的? 證人吳淑月答 沒有矛盾,因為我是代墊沒錯,可是最後我還是沒付。那時 候上開那些費用,因為那些東西要去買,就是我去買,我是 先把錢全部都交給謝卓壯,我先去買的話就是先用我的錢沒 有錯,但最後我還是跟謝卓壯拿,所以最終結論我還是沒有 支付,所以沒有矛盾。我剛剛想表達的是這個意思,我講太 快了。 審判長問 所以妳沒有支付的意思是說妳沒有用妳自己的錢支付是嗎? 證人吳淑月答 是,沒錯。 審判長問 所以支付跟妳請款的狀態,是謝力文去大陸的期間,一直都 是這樣的狀態嗎?就是妳會去代墊一些里辦公室的費用,之 後會去跟謝卓壯請款,這樣的模式是謝力文去大陸的期間都 是如此嗎? 證人吳淑月答 對,沒錯。 審判長問 妳剛才說,妳有保管謝力文的印章,可否說一下謝力文的哪 些章是由妳保管? 證人吳淑月答 里辦公室的章、農會的章,就是謝力文的大小章。 審判長問 妳方稱農會的章,是指農會帳戶的印鑑章嗎? 證人吳淑月答 是。 審判長問 妳剛才有回答說,王惠玲跟謝力文去辦理印鑑變更這件事情 妳不知情的是嗎? 證人吳淑月答 對,這個我也覺得很奇怪,我真的不知道有這個事情,但我 就真的可以領錢,不然我的薪水怎麼來的,所以我也不知道 為什麼會突然跟我說變更印鑑的事情,剛剛聽到我也很詫異 ,不知道怎麼回答。 審判長問 謝力文還沒有去大陸前,妳就擔任他的助理對嗎? 證人吳淑月答 是。 審判長問 謝力文還沒有去大陸之前,一般他從事里長的每天業務行程 大概為何,可否說明一下? 證人吳淑月答 很雜,但事情真的有點久,有時候到處東跑跑、西跑跑的, 我真的也無法具體說明,這有點困難。 審判長問 謝力文去中國大陸後,這些他原本做的事情都是妳在做了嗎 ? 證人吳淑月答 我會負責接電話。 審判長問 其他就沒有了嗎? 證人吳淑月答 對。 國民法官法庭補充訊問完畢。 審判長問 對證人吳淑月之前開證述,有何意見? 檢察官蕭佩珊答 根據證人吳淑月今日的證詞,已經很清楚的說明被告是因為 積欠賭債才前往大陸,而且這段期間都是吳淑月來協助里民 跟市公所之間的聯繫,里長事務補助費扣除她每月薪水2 萬 元以外,再扣除一些1-2000元的文具、影印機、列表機、碳 粉這些雜費,都是交給證人謝卓壯,證人吳淑月也說紅白帖 不是她處理,租金也不是她繳的,她基本上也沒有去謝卓平 家上班,所以水電費、電話費這些都不是她代繳的,其實這 些名目全部都是被告謝力文自己說的。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答 其實從證人的回答中,可以看得出來,即使被告前往大陸, 但是透過電話的聯繫也知道里內相關事務的處理,也有指示 證人來使用印章來處理事務,返回台灣的時候,也有和里民 有接觸、聯繫,確實也有處理里長的事務,並不是完全的把 里長的事務都交給證人來處理,其餘辯論時一併表示。 審判長諭知:證人吳淑月得先行離庭。 審判長諭知暫休庭。 審判長諭知復庭。 點呼證人謝卓壯至應訊台訊問。 審判長問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 所等項 證人答 謝卓壯(年籍詳卷) 審判長問證人 與本案被告有何親屬或家長、家屬、婚約、法定代理人關係 ? 證人謝卓壯答 他是我哥哥。 審判長問 被告是你的哥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你可以拒 絕證言,你是否願意就本案作證? 證人謝卓壯答 願意。 審判長諭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朗讀結文後命具結結文附卷。 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交互詰問,於交互詰問過程中,證人若聽到 檢察官或辯護人說「異議」時,請先不要回答問題,待審判長裁 示後,再行回答。 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交互詰問,請辯護人行主詰問。 (以下係辯護人與證人謝卓壯之問答) 辯護人問 在謝力文前往大陸地區的這段時間,你是否曾經匯款給他過 ? 證人謝卓壯答 有。 辯護人問 是否記得匯款的次數、時間為何? 證人謝卓壯答 次數跟時間我記不得了,但是我曾經提供過匯款單。 辯護人問 你現在是否還記得匯款前前後後大概匯了多少錢? 證人謝卓壯答 總額我也不記得,但是看匯款單就可以對得出來。 辯護人問 你匯款給謝力文,這些錢的來源為何,你是否知道? 證人謝卓壯答 匯款的來源有分兩個部分,一個是他之前房子被拍賣以後, 剩下的尾款大概40萬元,我有跟謝力文聯繫過,這裡面其中 有一部分就匯到大陸去給他,大概是30萬元新台幣左右,港 幣大約是8 萬多元,其他的部分都是每個月吳淑月交給我的 ,過程中就是會扣掉吳淑月自己的薪資及行政費用,她幫我 哥哥在處理一些事情以外她會交給我,交給我以後,我自己 如果有幫他包紅白包的話我會扣掉,然後剩下的再匯給他。 辯護人問 你剛才有提到說,就你印象中有一筆是8 萬多元的港幣,合 台幣大概是30幾萬元的匯款是拍賣房子剩餘的款項,你能否 記得詳細的金額?還是說你需要看一下匯款單才能夠確認是 否就是那一筆? 證人謝卓壯答 我需要看一下。 辯護人問 (提示...。) 檢察官起稱:異議,拍賣房子的匯款單與本案無關。 審判長問 有何意見?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答 這個部分我們整理不爭執事項時,是限定11萬4472元的來源 是里長事務補助費,以致於檢察官可能認為尾款的部分就跟 本案無關,但是我們其實要建構的事實是我們並沒有說需要 花費到那11萬多元,因為我們這裡面還有匯款8 萬多元的港 幣是屬於房屋的尾款,因此我們希望透過匯款單的提示去確 認這一筆是否就是房屋的尾款。 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辯護人還沒有建構出事實,這個部分跟 本案里長事務補助費應用的部分有何關聯性,此問題目前不適合 讓證人回答,與待證事實無關,證人毋庸回答。 辯護人問 所以你可以確定你之前所提供的匯款單裡面,其中一筆港幣 8萬多元的款項,就是來自房屋拍賣之後的尾款是嗎? 檢察官起稱:異議,房屋拍賣的尾款這部分根本不在本案的爭點 裡面,請辯護人就待證事實詢問。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起稱:我只是確認。 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證人剛剛已經就8 萬多元港幣的來源是 房屋拍賣的尾款已經講述過了,已經重複詰問,證人毋庸回答。 辯護人問 你為何需要匯款給謝力文? 證人謝卓壯答 剛才講的尾款的部分,一個是賣房子以後的尾款8 萬多元港 幣,這本來就是謝力文的錢,他叫我匯我就匯過去;另外一 個部分是每個月每個月的剩下的這些費用,從吳淑月這邊來 的,這些錢本來就應該由謝力文來發落,他也請我匯款給他 ,我也匯款由他來處理。 辯護人問 這部分的匯款是你每一次從吳淑月那邊拿到錢,馬上就匯款 ,還是說過一段時間,累積一定的時間或金額再匯款? 證人謝卓壯答 我習慣是一段時間再匯,有時候會當月匯,也有時候是2 、 3 個月匯,收集後再匯一次。 辯護人問 吳淑月拿給你的時候,你還有無印象她拿幾次給你,金額大 概是多少? 證人謝卓壯答 次數跟金額我現在回想,沒有辦法很精準的講。 辯護人問 吳淑月有記帳跟你說,解釋一下說為什麼交給你這筆錢嗎? 證人謝卓壯答 據我所知吳淑月是沒有記帳,這個里長領這個錢也不用去跟 政府申辦什麼,提供資料給他核銷等等,所以我知道她沒有 記帳。 辯護人問 吳淑月把金錢交付給你的時候,有無讓你簽收? 證人謝卓壯答 沒有簽收,這個她應該是要去跟我哥哥講吧。 辯護人問 如果沒有記帳也沒有簽收的話,你要如何確認這個金額對不 對,或是這個金額有沒有問題? 證人謝卓壯答 這個就是我哥哥信任我,要去核對金額,吳淑月跟我哥哥去 核對就好。 辯護人問 吳淑月把費用交給你時,她是一筆整數交給你,還是她有時 會告訴你說有什麼開銷先扣掉,或者是什麼樣的情形,可否 請你說明一下? 證人謝卓壯答 吳淑月的習慣是一筆錢交給我,她會扣掉她自己那個月的薪 水還有一些行政費用等等,我拿到以後,因為我偶爾會幫我 哥哥去跑紅白包的行程,用他里長的名義去跑,那部分我會 扣掉以後我再匯款給他。 辯護人問 所以這些里民的紅白包的事務,在謝力文在大陸的期間,是 否全部都是你處理的? 證人謝卓壯答 是不是全部應該要問一下我哥哥,但是他有交代我的我就會 去處理。 辯護人問 據你所知,如果他回來台灣的話,這些紅白包的事情,他自 已會去處理嗎? 證人謝卓壯答 他回來台灣時,他有沒有去處理、有沒有去包這些行程我不 知道,但是他回台灣他也會叫我去幫他包紅白包,跑這個行 程。 辯護人問 之前你有和謝力文一起去拜訪市長過嗎? 證人謝卓壯答 有。 辯護人問 可否請你大概說明經過如何? 證人謝卓壯答 當時其實去拜訪之前就是我哥哥因為債務的事情覺得很煩, 然後我當時有提議過,你這樣子里長還能不能繼續做,當時 我哥哥就有想要辭掉這個工作,包括我們守望相助隊的一些 當地的里民,大家都很知道我哥哥的一些想法,大家就一起 去拜訪市長,所以當場的情況市長是說,也不用因為債務的 事情心煩就想要請辭,他認為謝力文之前都做得很好,希望 他還是能夠繼續擔任下去,表示慰留,我哥哥他後來在大陸 也是事實,所以他就持續的作法就是有請吳淑月幫忙處理里 長一些平常行政的事情,這個要問我哥哥。 辯護人稱:沒有問題。 辯護人詰問證人完畢。 審判長請檢察官行反詰問。 (以下係檢察官王珽顥與證人謝卓壯之問答) 檢察官問 你剛才說在謝力文前往大陸期間,你有幫他去跑紅白包,這 部分是否正確? 證人謝卓壯答 正確。 檢察官問 你自己本身是做什麼職務?哪一類的工作? 證人謝卓壯答 我是銀行行員。 檢察官問 你從何時開始擔任銀行行員? 證人謝卓壯答 民國79年就一直擔任銀行行員。 檢察官問 所以你對於法律部分有無相關的專業? 證人謝卓壯答 法律部分的專業銀行那邊我沒有特別的專業。 檢察官問 你剛才說你有提出匯款單,你也有把相關的錢匯到大陸給謝 力文,所以你剛剛說對匯款單就知道你匯了多少錢,這部分 是否正確? 證人謝卓壯答 對。 檢察官問 你是否知道在被告去到大陸後,里民對於被告有怎麼樣的形 容? 證人謝卓壯答 有一些耳聞。 辯護人起稱:異議,檢察官現在是反詰問,可是我在主詰時並沒 有要他去形容被告或者是說要去描述被告,而且這也是證人個人 的感受,與檢察官當時聲請反詰主張的待證事實無關。 檢察官王珽顥起稱:此部分是在問證人他自己有無聽聞相關的狀 況,再者這部分要佐證這整事務的推行,因為證人剛剛自己說他 有幫忙去跑紅白包等狀況,他對里民應該有一些接觸,里民到底 有沒有就這部分有過任何的回應,應該有必要透過證人的回答來 瞭解。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起稱:那此部分要請檢察官就問題再做明確, 剛剛檢察官提問時並沒有詢問證人關於里民的意見或回饋,而是 問證人說你有沒有對被告有什麼樣的感受,後來檢察官的說明, 其實如果真的檢察官提出這個問題,我們也還是會異議,因為這 個部分等於是傳聞。 檢察官王珽顥起稱:我想要證明的是有關於證人自己聽到的是什 麼東西,證人聽到的東西基本上不是傳聞,因為是他自己耳聞的 ,所以這部分應該沒有傳聞的問題。 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此部分有超過主詰問範圍,若檢察官有 要再確認被告在大陸的這個情況的話,可能要另外再聲請主詰問 ,反詰問還是以主詰範圍為主,請檢察官繼續。 檢察官問 在被告前往大陸期間,你確實是有幫被告去處理紅白包等里 民事務,是否正確? 證人謝卓壯答 就紅、白包,其他的我沒有。 檢察官起稱:因為證人剛剛所回答的部分除了關於他自己職務之 外,關於他到底匯款的情形,以及有沒有跑紅白包的部分,他在 偵查中所述與今日所述完全不符,所以檢方聲請提示相關筆錄, 以作為彈劾之用。 審判長問 有何意見?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答 請檢察官特定一點,他剛剛講的跟筆錄不一樣,能不能特定 是哪一個回答。 審判長問 檢察官要提示哪一份之前證人的筆錄作為提示之用? 檢察官王珽顥答 想先提示證人於102 年12月5 日的警詢筆錄,這部分是針對 紅白包的部分。 審判長諭知:檢察官如果筆錄的部分已經提出給國民法官法庭, 確實有一些問題想要跟證人確認,還是讓檢察官就此問題提出詢 問,請檢察官發問。 檢察官問 (提示不爭執事項第2 頁)你之前在警詢時說,你忙於工作 無法幫被告扛起服務里民的工作,這是你之前自己在警詢中 說的,可是你今天又說你有幫忙被告去跑紅白包,又扛起了 服務里民的工作,這兩者看起來就是不一樣,為何如此? 證人謝卓壯答 我之前在講這段話的時候,其實是我當時有建議我哥哥要請 辭里長職務的這件事情,所以我考量的因素,其實我本來就 沒辦法幫他全部扛,實際上我也沒有幫他扛里民的工作,我 剛剛講了我就只有包紅白包,偶爾幫他跑,其他人他也可能 有去叫。 檢察官問 (提示檢證11第2頁謝卓壯103年10月29日訊問筆錄) 審判長問 有何意見?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答 沒有意見。 檢察官問 你在檢察官訊問時,在針對整個案情問完之後,檢察官問你 有何補充,你的補充是說,「因為被告領事務費用又不在台 灣,所以折衷請助理辦理他的事務,處理里民的婚喪喜慶」 ,你在補充的時候也完全沒有提到你自己有需要幫忙被告去 處理這個部分,看起來又跟今日所述不一致,有何意見? 證人謝卓壯答 婚喪喜慶本來就是里長會跑的行程,所以吳淑月之前也有幫 他跑,但是在大陸期間,資訊我沒辦法那麼完全,我只知道 我哥哥叫我去跑哪些,我就去跑哪些,這部分確實是如此, 所以他在大陸期間我有幫他跑,這個沒有問題。 檢察官問 (提示檢證10第2 頁謝卓壯102 年12月5 日調查筆錄)你在 警詢時說,里長事務費的部分,其實在扣掉薪資之後,你就 將餘款完完全全全部匯到大陸給謝力文,這部分其實你也沒 有提到你有另外再去扣無論是支出費用,或者是紅白包,跟 你今日陳述有些出入,有何意見? 證人謝卓壯答 其實確實是我有幫他跑紅白包,我記得這時候是在調查局問 ,我也沒跑過調查局,其實有點緊張,當時我是很想要跟調 查官講說,反正錢主要就是吳淑月最後要交給我哥哥那邊的 錢,這部分的金流是他們之間的事情,中間我是沒有任何插 手的,但是我確實有依我哥哥的指示去跑紅白包,這也是事 實,偶爾有的話我就幫他跑,我會扣掉這部分的錢,這也是 依我哥哥的指示,所以當時講是要特別講說這個跟我沒有關 係。 檢察官問 (提示檢證11第9頁103年10月29日下方的2個問答) 審判長問 有何意見?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答 沒有意見。 檢察官問 你方才說核對匯款單就可以確認你到底匯了多少錢給被告, 問題是你在檢察官偵查的時候,你說你所提出來的匯款單不 是全部,既然不是全部,如何從一個有殘缺的匯款單裡面去 對出你所匯出的全部金額? 證人謝卓壯答 因為匯款單沒有保存很好,當時有可能有缺漏,我剛剛要講 的也是說,其實匯款的金額,到底匯過多少錢,剛剛律師在 問我次數跟金額,這個我真的記不住,所以一定是看匯款單 ,我們在銀行工作當然就是說從匯款單就可以知道匯款的金 額。 檢察官問 所以從匯款單來看,它是部分的匯款金額,是否正確? 證人謝卓壯答 是。 檢察官問 你所匯款給被告的時候,匯款單是否是你親自寫的? 證人謝卓壯答 是。 檢察官問 (提示檢證18匯款單101 年4 月24日匯款單)這份匯款單是 你所書寫的嗎? 證人謝卓壯答 是。 檢察官問 在左下方的匯款性質,你勾了一個「贍家匯款」,這部分是 你勾的是嗎? 證人謝卓壯答 是。 檢察官稱:沒有問題。 檢察官詰問證人完畢。 審判長請辯護人行覆主詰問。 (以下係辯護人陳楷天律師與證人謝卓壯之問答) 辯護人問 所以這些匯款單是你主動提供給檢察官的嗎? 證人謝卓壯答 是。 辯護人問 但在你到調查站去接受詢問時,當時有無提出匯款單供調查 人員參考? 證人謝卓壯答 詳細時間我忘記了,但我記憶中好像調查局有跟我要,後來 我再提供過去的吧。 辯護人問 所以是調查局的時候跟你說,但是你那時候沒有帶,之後去 檢察官偵訊時候再帶去的是嗎? 證人謝卓壯答 對。 辯護人問 剛才檢察官給你看的3 張匯款單,是你提出給檢察官的匯款 單的全部嗎? 證人謝卓壯答 我家裡的全部,就是我家裡找得到的全部。印象中有缺漏, 還有漏幾張。 辯護人問 因為你在主詰問回答時提到,你有一筆8 萬多元港幣的匯款 單,剛剛檢察官提示的部分沒有這張匯款單,我們想要跟你 確認,所以你是有提供8 萬多元港幣的匯款單給檢察官,但 是剛剛提示的時候不在範圍內,是否如此? 證人謝卓壯答 是。 辯護人稱:沒有問題。 辯護人詰問證人完畢。 審判長請檢察官行覆反詰問。 (以下係檢察官王珽顥與證人謝卓壯之問答) 檢察官問 你在匯款給被告時,你匯的都是同一個帳戶嗎? 證人謝卓壯答 我記得都是中國工商銀行那個帳戶,都是同一個。 檢察官問 剛才律師在問你時,有提到一筆8 萬多元港幣,你先前說那 一部分是被告自己賣房子的錢,是否如此? 證人謝卓壯答 那個就是房子被賣掉所剩下的尾款。 檢察官問 所以跟里長事務補助費沒有關係是嗎? 證人謝卓壯答 沒有關係。 檢察官稱:沒有問題 檢察官詰問證人完畢。 審判長諭知交互詰問完畢,審判長諭知暫休庭10分鐘。 審判長諭知復庭。 審判長問 你剛才有提到吳淑月把里長事務補助費交給你的情況,是她 會先扣掉她的薪資,再扣掉一些行政的費用會交給你對嗎? 證人謝卓壯答 對。 審判長問 你有沒有印象,她扣掉她的薪資跟行政費用,分別是多少錢 ? 證人謝卓壯答 她行政費用都不一定,所以她交給我多少錢,我就多少錢收 起來。 審判長問 吳淑月有無跟你說,這些行政費用是做什麼使用? 證人謝卓壯答 她沒有特別跟我說。 審判長問 吳淑月扣掉她的薪資的部分是多少錢? 證人謝卓壯答 我知道是2 萬元。 審判長問 吳淑月剛才來作證時稱,她是扣掉了她的薪資2 萬元之後, 就整筆2 萬5000元就給你了,跟你剛剛講的有點不太一樣, 你是說還會扣掉一些行政費用,對於這個部分你有無意見? 證人謝卓壯答 我記得她不是每次都給我2 萬5000元,數額是有不一樣的, 我就是把錢收起來以後,2、3個月後再匯給我哥哥。 審判長問 (提示不爭執事項調查證據第10、11、12、13頁台中銀行匯 出匯款申請書)你說你都是2 、3 個月匯錢給被告,可是我 們剛剛看到檢察官所提示的匯款單,還有你之前提供給檢察 官的匯款單金額的部分,第一筆金額是台幣2 萬9997元,第 二筆金額是2 萬9888元,第三筆金額是2 萬4914元,第四筆 金額是2萬9673元,對嗎? 證人謝卓壯答 對。 審判長問 照你所述,你是2 、3 個月會把你從吳淑月那邊拿到的錢匯 給被告,你一個月拿到的錢應該也都有2 萬多元,為什麼在 每一次的匯款單據當中,每一筆差不多都是2 萬多到3 萬元 不等的金額? 證人謝卓壯答 這個金額有時是當月,有時候是2 個月,有時候是3 個月, 但是紅白包跑的次數跟金額每個月都不太一樣,所以確實會 有2 個月合起來像這一筆2 萬9000多元,我記得就是2 個月 左右的金額合起來的。 審判長問 (提示不爭執事項調查證據第10頁台中銀行101 年4 月24日 匯款申請書)剛才檢察官有問你說你匯款的性質的部分你是 勾「贍家匯款」,你說是對嗎? 證人謝卓壯答 對。 審判長問 為什麼你會在匯款性質上面勾選「贍家匯款」這個選項? 證人謝卓壯答 因為其他的選項都不適合,其他我覺得沒有必要說明在這個 文件上面,所以「贍家匯款」是比較適合,因為就是他應該 要保管的錢。 審判長問 所以你匯給被告的金額,從吳淑月那邊拿來匯給被告的金額 ,你的申請書上面的匯款性質你都是勾「贍家匯款」嗎? 證人謝卓壯答 我都是這樣勾。 國民法官法庭補充訊問完畢。 審判長問 對證人謝卓壯之前開證述,有何意見?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答 剛才檢察官執著謝先生之前所述,跟現在所述不一致,之前 所述是整筆,但是我們透過剛才跟吳淑月確認,也確實是除 了薪資之外,有一些額外的費用跟開銷,兩者所陳述的部分 是可以互相核對跟印證,這個部分證人所證述的真實性,我 認為是可信,其餘辯論時一併表示。 檢察官王珽顥答 考量證人是被告的親兄弟,他又在銀行從事相關業務,可是 他卻把這些錢用養家活口的名義匯到大陸去,而且明明匯款 單上面還有一個非居住居民薪資匯款的部分他卻沒有勾選, 所以其實看得出來,證人明確知道這一筆款項就是要匯到大 陸去給被告供他在大陸生活使用,以及在考量說被告跟證人 之間的親屬關係,其證詞難免會有一些不說隱瞞,可能也會 有一些比較避重就輕的部分,所以證人跟先前助理的利害關 係其實是不同的,所以證人的證詞在可信度上其實是有懷疑 的,其餘論告時表示。 被告答 同辯護人所述。 審判長諭知:證人謝卓壯得先行離庭。 諭知本件定111 年6 月16日下午1 時30分續審,請檢察官、被告 、辯護人自行到庭,不另通知,被告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得 命拘提之,均請回,退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審判長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