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 判 筆 錄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力文 上被告因111年模重訴字3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一案於中華民國11 1年6月15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刑事第14法庭公開審判出席職員如 下: 審判長法 官 陳品潔 法 官 王鐵雄 法 官 謝承益 國民法官1號 國民法官2號 國民法官3號 國民法官4號 國民法官5號 國民法官6號 備位國民法官1號 備位國民法官2號 書記官 莊佳蓁 通 譯 王芝穎 通 譯 古健彣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後: 檢察官 王珽顥 檢察官 劉哲名 檢察官 蕭佩珊 餘詳如報到單之記載 被告到庭身體未受拘束。 書記官朗讀案由 審判長問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 所等項 被告答 謝力文 男 (民國53年10月16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J123456789號 住桃園市正光區模擬一街1號 選任辯護人王齡梓律師 選任辯護人陳楷天律師 審判長諭知:今日審理程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轉譯人員將依錄 音內容真實轉譯,依相關規定送書記官整理為審判筆錄,當庭不 製作筆錄,兩造不必觀庭筆錄螢幕。 審判長請檢察官陳述起訴意旨。 檢察官劉哲名起稱: 一、犯罪事實: 謝力文於民國99年8月1日至103年12月25日止,擔任桃園縣 桃園市(已改制為桃園市桃園區)模擬里里長,辦理模擬里 公務及上級交辦事項,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 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桃園縣桃園市公所依據「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7 條第1項規定,編列每月新臺幣(下同)45,000元「里長事 務補助費」,於每月初撥付至謝力文之桃園市農會模擬分部 個人帳戶,供里長公共事務支應使用。詎謝力文於100年10 月25日至101年10月31日間,因個人債務問題長期滯留大陸 地區,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公有財物之接續 犯意,將100年11月至101年10月期間之里長事務補助費,委 由模擬里里長助理吳淑月每月領出後,先支付助理薪資20,0 00元及里辦公室開銷2,000元,再將餘款23,000元交由謝力 文之胞弟謝卓壯匯款至大陸地區,供謝力文生活消費使用, 合計侵占里長事務補助費27萬6,000元(23,000元*12月= 27 萬6,000元)。 二、起訴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罪。 審判長先對被告告知其犯罪之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詳如起訴書 所載)。並告知被告下列事項: 一、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二、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 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三、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審判長問 是否瞭解所諭知的罪名以及相關之權利事項? 被告答 我瞭解。 審判長問 是否承認如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 被告答 我沒有貪污,我否認。 審判長請辯護人陳述答辯要旨。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起稱:為被告謝力文簡要提出答辯要旨,口頭 跟各位說明,檢察官所說的匯款金額,第一我們否認,第二 之後在卷證資料上也可以看得出來所收到的匯款並不是起訴 書的金額,但是這些都不是重點,重點是在於里長事務補助 費究竟是什麼性質,我們主張它是一個里長投入公務的實質 補貼,而且法令上並沒有要求必需要提出單據去做核銷,也 沒有規定它必需在沒有用完的情況下還要繳回,因此從這幾 點來看,並沒有把這一個款項當作公有財物的可能,也就是 說,這個部分是在答謝里長為公務付出的一個辛苦,因此一 經撥放到帳戶裡面,它就屬於是里長所有的財物,它並不是 公有的財物,即便將來各位認為它還是公有財物,但我們也 會跟各位說明它的用途,其實都已經花費在相關的公用支出 ,並沒有侵占己用,因此為被告做無罪答辯。 審判長諭知: 一、接下來檢察官、辯護人會分別進行開審陳述,為國民法官法 庭說明將會提出哪些證據來證明所主張的內容,以及將要調 查的證據種類、調查順序與方式。 二、請各位國民法官特別注意的是,檢察官、辯護人於開審陳述 中所說的內容,都只是雙方對這個案件各自的主張,證據本 身內容,要認定本案有罪、無罪,仍然要憑各位國民法官在 證據調查過程中,自己所看到、聽到的證據所形成的心證來 判斷,且必需是綜合全部證據,而不是以單一證據進行判斷 。請各位仔細觀察,根據證據與事實進行推理。 三、在調查證據完畢前,也請各位不要太快的預下結論。審理過 程中如果有疑惑,可以請審判長釋疑。 四、提醒檢察官及辯護人:一、在此一程序中,未經法院裁定有 證據能力,或已裁定無調查必要之證據,不得於說明中提及 。二、開審程序內容主要是提出舉證策略,闡明聲請調查證 據與待證事實的關係,並非為本案之辯論,故請避免在開審 陳述即為實質辯論,以免造成程序浪費,如有違反上開事項 ,將依國民法官法第46條予以制止。 審判長請檢察官進行開審陳述。 檢察官王珽顥起稱:在進行開審陳述之前,檢方要請求調查新的 證據,因為在前天,辯護人提出三樣新的證據,大概是100 多頁的會議資料,因為辯護人提出這部分的新資料,檢方必 需有所檢視做回應,檢方原本是希望我們能夠再重新進行一 次準備程序,把這些資料重新做消化之後我們再做回應,但 是因為本案確實是有要急需審理的需求,所以檢方不得已只 好先繼續審理,可是檢方希望相對應提出兩項證據,這兩項 證據很單純只有兩張,而且整個調查的程序時間大概不會花 超過3 分鐘,所以檢方希望能依國民法官法第64條第1 項但 書第3 款、第6 款的規定,提出這兩項證據,以上是檢方提 出的理由跟說明,請法院裁定。 審判長諭知:請檢察官釋明要調查的證據以及調查必要性。 檢察官王珽顥起稱:檢方會提出的兩項證據,一項是內政部的新 聞稿,一項是網路上面所有的新聞,這兩項證據主要是針對 於實質補貼以及里長事務補助費的性質到底為何,整個內容 沒有溢脫檢方原先所要進行論告的所有的方向,也只是針對 辯護人所提出來里長事務補助費的性質以及後續也就是目前 修法的狀況中,立法委員跟主管機關的套論事項中,有相關 的內容我們去做延伸,內容也不多,就是兩張A4的紙。 審判長諭知:因為是在審判期日始聲請調查之證據,請檢方將證 據也開示給辯方知悉,再請辯方表示意見。在辯方瞭解檢方 所提出要聲請調查新證據的時候,也會跟各位國民法官說明 ,這個部分是檢方希望在審理前要新聲請調查他們之前在準 備程序時沒有提出的新證據,依法這個證據能不能夠被國民 法官檢閱,能不能夠在法庭上接受調查,是必需要經過法官 的裁定,依法是由合議庭的三位職業法官做證據能力以及是 否有調查必要性的裁定,所以等一下我們讓辯護人跟被告表 示意見之後,我們三位職業法官會就這個證據能不能夠進到 法庭來接受調查這一件事情,有沒有這個必要性,以及這個 證據本身有沒有作為證據的資格,我們會下一個裁定,到時 候如果我們裁定是有證據能力並且可以接受調查的,到時候 會在後面調查證據的程序當中,把這個證據讓各位國民法官 瞭解並檢視,跟各位國民法官先說明這個部分。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起稱:針對檢察官剛才提出的兩份資料,第一 份新聞稿的部分,蘋果新聞網108 年9 月29日新聞,這部分 我們沒有意見,但是要強調一點,因為辯護人現在提出來的 是今年修法的立法院的相關資料,檢察官提出來的是108 年 的新聞,所以這是之前的新聞,請各位留意。第二份資料內 政部的新聞稿,因為這份新聞稿的內容指的是村里長事務補 助費裡面,拉4000元出來做為村里辦公室的費用的一些爭議 問題,這個部分跟本件案件的爭執點都沒有關係,因為我們 這件單純是討論里長事務補助費的部分,至於村里長辦公費 用其實我們這裡並沒有討論到,所以我們認為這一份不應該 作為本案的證據,而且這個資料是106 年7 月28日的新聞稿 ,跟我們所提出來的今年的修法也沒有關係,所以我們認為 這一份不宜。 審判長問 剛剛檢察官是主張你們認為有符合國民法官法第64條第1 項 但書第3 款、第6 款的規定,所以希望可以調查,還有無補 充? 檢察官王珽顥起稱:雖然檢方這邊提出的資料是106 年及108 年 的不論是新聞稿或是新聞,但是本案實際上是發生在101 年 間,如果往後更新的,也就是目前還沒有實施的新法修正的 相關內容,都可以提出來作為本案在雙方做論告辯論時的相 關依據的話,那在更早之前相關的新聞以及內政部的新聞稿 ,它必然也就有調查的必要。再者是內政部的新聞稿雖然沒 有明確直接去講說到底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以及辦公費用的部 分,但是它畢竟都是從里長事務補助費所衍伸出來的東西, 而且對於檢方後續的論告之後都會有相關的衍伸,這部分是 檢方的補充說明。 審判長問 辯方對於這個證據的調查是否符合國民法官法第64條第1 項 但書的情況,有無意見補充?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答 所以檢方是認為這兩份同時都有國民法官法第64條第1 項但 書第3 款、第6 款的情形嗎? 檢察官王珽顥答 是。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起稱:因為法定規定是要做釋明,檢察官只有 講說它符合這兩款的情況,可否說明究竟為何會認為它有國 民法官法第64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第6 款的情形? 審判長問 檢察官就剛才提出之兩份證據是否符合國民法官法第64條第 1 項但書第3 款、第6 款的情形是否有其他理由釋明? 檢察官王珽顥起稱:正如我方才所述,我們所要調查的這兩項證 據在整個訴訟程序中,我們可以在調查爭執事項的書物證裡 面去做完整的調查,因為它的內容不多,所以對於整個訴訟 程序上不會有妨害。再者,因為畢竟辯護人所提出的相關會 議紀錄是在前天才提出來,法院在昨天裁定准許讓這些證據 加入本件訴訟之後,檢方也是必需要針對這部分新增加的訴 訟材料去做回應,所以我們必需要有這兩份證據才有辦法針 對辯方所提出的新的證據做回應,所以如果沒有讓檢方可以 提出這些證據的話,在整個辯論程序中會有顯失公平的狀況 。 審判長諭知:本院先就國民法官法第64條的部分進行裁定,依法 當事人、辯護人在準備程序終結後是不能調查新的證據,除 非有國民法官法第64條第1 項但書的情況,剛剛檢察官提出 的兩份書證是主張有符合國民法官法第64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第6 款的例外情況,經本院評議後,認為這兩份證據的 篇幅看起來不長,而且都是新聞稿或是新聞的性質,所以在 後續的調查當中,時間的花費應該是還好,不會很妨害訴訟 程序的進行,確實在前兩天辯方有提出證據,昨天是法院進 行裁定,所以這個部分檢方針對辯方之前聲請要進入審理程 序的證據,認為也有提出相關證據來說明他們論告論點的必 要,如果不讓他們提出來可能也會有顯失公平的情況,所以 本院依照國民法官法第64條第1 項但書第3 款、第6 款的規 定,准予檢察官在今日審判期日的時候調查證據程序進行前 聲請調查新的證據。 審判長問 就這兩份證據的證據能力跟調查的必要性,剛才辯護人是說 第一份證據沒有意見,第二份證據還有無其他意見要補充?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答 沒有意見補充。 審判長問 辯方就證據能力跟證據調查的必要性還有無意見補充?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答 同前所述。 審判長問 此二份資料,檢方的待證事實是希望放在哪一個爭點部分? 檢察官劉哲名答 希望放在爭執事項一的部分。待證事實是桃園縣桃園市公所 交付里長的事務補助費是否是屬於公有財物,還是投入公務 的實質補貼的這項爭點。 審判長諭知:對於剛剛檢方所聲請調查的第一份證據,因為辯方 也不爭執證據能力,也同意調查,所以本院就這個部分裁定 有證據能力,且可以佐證檢察官的論告內容,予以調查,對 於第二份的部分,剛剛辯方是有表示跟本案無關的意見,就 證據能力的部分,因為它是書證的部分,看起來也沒有違法 取得或是不當製作的情況,所以本院也是裁定有證據能力, 就調查必要性的部分,跟據剛剛檢方的釋明,確實跟本案也 是有一定的關聯性,所以我們允許在審判期日的時候進行調 查。我們原本附表一編碼的部分,我們就修正,附表一的部 分增加23跟24,就是檢方書證16跟檢方書證17,這是附表一 的部分,然後附表二的部分,剛剛檢察官是說他們是要針對 爭點一的部分進行調查,所以我們在檢察官聲請調查的證據 罪責證據的部分我們新增編號3之1跟3之2,待證事實就是桃 園縣桃園市公所交付里長的事務補助費是否屬於公有財物, 或是是否為投入公務的實質補貼,在這個爭點下面我們加上 3之2,把剛剛那兩項證據的編碼編為3之1跟3之2,就此部分 ,我們在調查這兩項證據,跟檢察官確認一下,是在爭執事 實的書證調查的部分是嗎? 檢察官劉哲名答 是的。 審判長諭知:我們在審理計畫裡面,在爭執事實的證據調查的書 證調查部分會加入這兩項證據。 審判長問 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請檢察官進行開審陳述。 檢察官劉哲名起稱:藉由剛剛的介紹,大家可以大概知道本件發 生了什麼事情,主要就是里長侵占公有財物的事情,在這開 始之前,想先請問各位法官,就你們住家的經驗而言,你們 過年過節有沒有到里長辦公室拿過春聯?有沒有參加過中秋 節里長所辦的烤肉活動?或者是最近疫情的問題,有沒有拿 過快篩試劑或者是口罩?而這些里長的服務都是需要錢,錢 具體來說是我們納稅人的錢,再仔細一點,其實就是從本案 剛剛有一直提到的里長事務補助費而來,這個里長事務補助 費的詞彙好像離我們很遙遠,但經由我剛剛的說明,應該大 家可以體會到其實跟我們是息息相關的。這兩天各位法官會 在法庭內看到什麼?我們會把我們所調查的證據呈現給各位 法官看,這些證據想要證明什麼事實?包括不爭執事實、爭 執事實還有量刑事實。不爭執事項是什麼?不爭執事項就是 我們檢察官所說的事實,被告這邊沒有否認,他也承認,他 也不爭執。關於爭執的事項,就是我們檢察官所說的事情, 被告那邊是認為有意見的,不是事實,所以他們有爭執。關 於量刑事項,就是本件如果各位法官認為被告確實有犯罪, 應該怎麼處罰他,我們都會提供相關的證據供各位法官做參 考。到了第二天的程序尾端,我們檢察官這邊會綜合所有證 據告訴各位法官,我們怎麼去認定這件事實,怎麼去認定被 告有犯罪,應該怎麼去處罰被告。再來跟各位法官說明本件 事實不爭執的部分,總共有七點,第一點是被告在99年8 月 1 日至103 年12月25日擔任桃園市模擬里里長,關於這個部 分我們提出的證據是被告先前的說法。第二點,模擬里辦公 處所實質上是設在被告哥哥謝卓平的住處,這邊我們提供的 證據也是被告自己先前的說法。第三點,被告在臺灣停留的 情形,剛剛起訴書的內容我這邊有稍微提到過,這邊我們用 簡單的圖表讓各位瞭解,因為文字的內容各位法官看起來可 能會比較沒有辦法容易的閱讀,我們用圖表的方式呈現。在 100 年10月25日至101 年10月31日間,被告都在大陸地區居 留,他中間有零星的回臺,回臺的情形我們也是用圖表呈現 給各位看,在101 年1 月19日至1 月31日間,他有在臺灣停 留,各位可以看這個日期,是大約兩個星期的時間,一直到 6 月22日他才又回臺,可是他隔天6 月23日又離開了,9 月 19日他有回臺,可是一樣在隔天他又離開了,10月25日他有 回臺,在10月26日也就是隔天他就離開了,這個時間的流程 我們提出什麼樣的證據,我們提出被告出國的相關資料,也 就是被告的入出境資料,還有被告自己的說法,還有被告弟 弟也就是謝卓壯的說法。第四點,剛剛有跟各位提到里長事 務補助費依當時的規定是4 萬5000元,這個部分被告每個月 的帳戶都有匯入,而且是由他的助理全數領出,我們提出的 證據是桃園市公所的公文,還有被告的農會的帳戶交易明細 。第五點,里長事務補助費不用單據核銷,用白話的說明就 是里長事務補助費的花費不用出具明細、不用出具收據、不 用接受檢驗,我們提出的證據是內政部的公文。第六點,被 告每個月有給他的助理新臺幣2 萬元,我們提出的是被告助 理先前的說法。第七點,被告的弟弟謝卓壯他在100 年11月 至101 年10月間,有匯11萬4472元給人在大陸的被告,這些 費用全部都是從里長事務補助費而來,我們提出的證據是被 告弟弟的說法,還有匯款申請書。再來進入的就是請各位法 官特別注意的爭執的部分,第一個爭執的部分是里長事務補 助費到底是公有財物還是拿來補貼里長的,我們提出以下的 證據,我們提出桃園縣政府的公文、內政部的公文、財政部 的公文,還有剛剛經由審判長裁定核可的兩份新聞文件,最 後我們會請證人王惠玲也就是里幹事來說明這個里長事務補 助費的性質到底是什麼,請各位法官特別注意公文的文字內 容。第二個爭執的事實,是被告收了里長事務補助費以後他 用在哪裡,他到底用了多少錢,我們提出的有以下證據,第 一個是被告的入出境資料,請各位法官注意一下,他出去的 時間點、他回來的時間點、他去了哪裡?再來是匯款申請書 ,被告的帳戶有收到錢嗎,他的帳戶位在哪裡,是什麼樣的 帳戶?再來我們會請助理吳淑月到庭來說明到底情形是怎麼 樣,最後還是由被告自己來說明他到底把錢用在哪裡、用了 多少錢。經過一連串的證據調查之後,我們會以不爭執的事 實,也就是剛剛跟各位介紹不爭執事實為基礎,綜合大家所 看到的證據,做出我們的推論,我們的認定,怎麼認定被告 是有侵占公款的行為,那既然被告有侵占公款,要怎麼去處 罰他,也請各位法官這兩天的審判期日特別注意事實發生的 經過,被告有沒有可以原諒的情形,他可減輕他的刑責嗎? 而要怎麼處罰被告,我們有提供兩個判決供各位法官參考, 先前發生過類似的情形,先前的被告是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我們提出了高等法院的判決兩則。最後我們檢察官會跟各位 法官說明,認為被告應該被判多久的刑度,應該被處罰多久 ,我們考量的是他擔任的工作、他的品行、他的犯後態度、 還有他的違法程度,也供各位法官做審酌。 審判長請辯護人進行開審陳述。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起稱:大家都知道里長的事務非常繁多,大家 都說里長伯、里長伯母,不管是包括排水溝不通、路燈故障 、公園設施毀損、監視器損壞、資源回收、老人關懷這些, 還有一些里民的婚喪喜慶,或是清寒證明這些,在在都需要 里長的服務,需要里長的幫忙,所以里長的事務其實是非常 的繁雜,還有向選舉期間要發放選票,疫情期間還有居隔證 明、關懷包的發放,甚至里內如果有人死掉,也是第一個時 間去通知里長,所以其實里長真的是跟你我是切身相關,所 以人家才會說美國靠隊長,臺灣靠里長。我們這一件,被告 是一個里長,不爭執的事項剛剛檢察官也有提到,大概有幾 點,第一個是里長事務補助費在當時是4 萬5000元,這個錢 是直接匯到被告私人帳戶,並不需要被告再去另外申請去領 錢,而是錢直接撥到他個人私人的帳戶裡面,也不需要做任 何單據的核銷,另外不爭執事項還有一個是被告每個月是以 2 萬元來聘僱他的助理,在100 年11月至101 年11月間,謝 卓壯有跟他的助理領了錢之後有匯款給被告11萬餘元,辦公 室設在謝卓平住所,這個剛剛檢察官也講過,我們就先跳過 。我們這一件的性質,里長事務補助費到底是公有財物還是 實質的補貼,我們會透過法律的規定,還有行政機關的函示 跟學者文章進行說明,我們提出了包括有幾位學者文章,還 有立法院立法委員他們在開會討論的時候,委員的發言,還 有官方代表的發言,告訴我們里長事務補助費的性質到底是 什麼,這個到時候我們就會詳細的跟各位解說。這個里長事 務補助費的用途到底用到那裡去,我們也會請被告說明,當 然我們也傳喚了證人,雖然里長中間有離境,可是整個里的 事務是有正常在推動的,整個模擬里並不是說整個里就荒廢 掉,里長的事務沒有人做,這些東西我們都會透過我們傳的 證人吳淑月還有里幹事王惠玲,另外就是謝卓平跟謝卓壯來 進行說明。最後要告訴各位的是,我們被告的行為雖然他有 匯了11萬餘元到大陸,但是這個補助費的錢是從他臺灣的帳 戶移轉到大陸的帳戶,等於錢是從左邊口袋移到右邊口袋, 那這樣的行為算是貪汙嗎?如果這個錢本來就是屬於他自己 的錢,那怎麼可以說從一個帳戶移到另外一個帳戶這樣就構 成貪汙呢? 檢察官蕭佩珊起稱:異議,提前辯論,汙染法官的心證。 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有關見解的主張待辯論時陳述。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起稱:最後就是量刑的部分,貪汙治罪條例的 規定是不是合理,假設最後各位法官認為被告的行為仍然是 要判決有罪的話,我們要請各位去思考貪汙治罪條例第4 條 第1 項第1 款的侵占公有財物罪,他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無期徒刑之罪,是一個非常重的罪,而這一條規定侵占的金 額,如果說我們不去管他侵占的錢多錢少,一律判這麼重的 罪是不是合理,雖然我們法律規定有減輕的部分,但是這個 金額11萬多,如果從10年以上開始判決,是不是會覺得太重 ,以我們被告的情況,是不是需要判到這樣的刑度才能夠覺 得得到他該有的懲罰,這個我們在最後辯護的時候也會再做 說明。 審判長諭知本件於準備程序整理爭點之結果如下: 一、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謝力文(下稱被告)於民國99年8 月1 日至103 年12 月25日止,擔任桃園縣桃園市(已改制為桃園市桃園區) 模擬里里長。 ㈡桃園縣桃園市公所於每月初將里長事務補助費新臺幣4 萬 5 千元匯款至被告之桃園市農會模擬分部個人帳戶,並由 助理吳淑月每月全數領出。 ㈢里長事務補助費無需檢具單據核銷。 ㈣被告每月給付助理吳淑月薪資新臺幣2萬元。 ㈤謝卓壯於100 年11月至101 年10月期間向吳淑月取款後, 匯款予被告共計新臺幣11萬4472元。就此部分所匯入之11 萬4472元均從里長事務補助費而來。 ㈥模擬里里辦公處所於100 年11月至101 年10月期間係設在 謝卓平住所即桃園市正光區模擬一街2 號。 ㈦被告於100 年10月25日至101 年10月31日期間有在大陸地 區居留之情形,上開期間被告並曾於101 年1 月19日至 101 年1 月31日在臺停留並於101 年1 月31日離境,另於 101 年6 月22日、101 年9 月19日、101 年10月25日入境 臺灣,並均於上開期日之翌日離境臺灣。 審判長問 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此有無意見?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二、本件主要爭點: ㈠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上爭點: 1.桃園縣桃園市公所交付里長之事務補助費是否屬於公有財 物?或是否為里長投入公務之實質補貼? 2.被告於100 年11月至101 年10月期間所收受之里長事務補 助費,除給付吳淑月之每月薪資2 萬元以及用於里辦公室 開銷2 千元以外,其餘金額用途為何?是否為被告使用於 公務以外,而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之侵 占公有財物罪? 3.如被告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之侵占公有 財物罪,其侵占公有財物數額為何? ㈡量刑部分爭點: 依被告犯罪的情狀,是否顯可憫恕,認為縱使科以最低法 定刑,仍有「情輕法重」的情況,應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 減輕其刑? 審判長問 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此有無意見?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本件於準備程序擬定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方法 及時間,詳如審前說明書附件「審理程序時程預定表」所載。並 請大家留意各項程序進行之時間,盡量避免超時,適當時審判長 亦會給予提醒。 審判長問 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此有無意見?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請檢察官開始調查不爭執事項之證據。 審判長提醒:此部分係建立案件背景事實,不得進而推論涉及爭 點的事實。僅限於個別證據評價,不得過度解讀其內容,或為實 質辯論。 檢察官劉哲名起稱:以下跟各位法官介紹本案的不爭執事實,不 爭執事實的相關證據是哪些?總共有七個不爭執事實,剛剛 審判長有說過了,我這邊再簡單的用口語化的方式讓各位熟 知這七個不爭執事實是哪些。被告是模擬里的里長,他的里 辦公室位在被告哥哥的住處,他擔任里長的時候在大陸居留 了1 年,中間有短暫回臺,他在大陸期間,因為他不在臺灣 ,他臺灣有請助理,所以他每個月的補助費都是由助理領取 ,這些里長事務補助費的花費是不用提出相關的單據或明細 去做檢驗的,被告每個月還有給付他的助理2 萬元,被告的 弟弟謝卓狀曾經匯給被告11萬4472元,全部都是從這些補助 費來的。關於第一點,被告謝力文在99年8 月1 日至103 年 12月25日,擔任模擬里里長的這件事情,被告先前在調查人 員面前怎麼說的,各位可以看一下紅線的部分,他這件是從 99年8 月1 日就職,會擔任里長到103 年12月25日。第二點 ,里辦公室是設在被告哥哥謝卓平的住處,這件事實的證據 也是被告先前在檢察官面前說的,各位可以看到紅線的部分 ,他說他的服務處是哥哥提供的,哥哥雖然不收他租金,他 多少還會給他一點錢。第三個不爭執的事實也就是剛剛跟各 位介紹被告回臺或是去大陸的情形,我就不細念這個文字, 再用這個圖表呈現是給各位法官看,黃色線的部分就是他在 大陸的時間,藍色線的部分就是在臺灣的時間,在臺灣的時 間1 月19日至1 月31日,兩個星期的時間,中間雖然有陸續 回臺,但都是隔日就走,我們提出的證據是被告自己在檢察 官前面說,他說他那段期間人在大陸,中間有回來,被告的 弟弟謝卓狀在調查人員面前說,各位可以看到紅線的部分, 他知道他的哥哥謝力文里長因為個人經濟問題(賭債),於 100 年赴陸,期間大約1 年。再來給各位法官看,被告他的 入出境的情形,這段時間他的入出境情形我放大給各位法官 看,從最下面左邊的部分,出的部分,各位可以看到表格最 下面出,2011年10月25日他出境了,一直到2012年1 月19日 他回來了,然後他在2012年1 月31日,也就是我說大概兩個 星期的時間,他又出國了,一直到2012年6 月22日他才又回 來臺灣,可是他很倉促的在6 月23日又出國了,一直到9 月 19日他回來臺灣,一樣很急的在隔天9 月20日又出國了,在 來就是10月25日他回來臺灣,還是很快的隔天又出國了,最 後是在2012年10月31日回來臺灣,各位法官可以看到表格的 最右邊,這個地點應該都是香港的機場。第四點,桃園市公 所每個月會匯4 萬5000元到被告里長的個人帳戶內,這些錢 都是由助理領出來的,我們提供給各位法官參考是桃園市公 所的公文,公文的內容當時的規定確實里長事務補助費一個 月就是4 萬5000元。再來我們提出的是被告在農會的個人帳 戶交易明細,各位從畫面上可以看到,最左邊的欄位是日期 ,摘要的部分就是有寫事務費,也就是本案的里長事務補助 費,日期的部分都是每個月的月初,存入金額的部分都是4 萬5000元,這個明細很清楚的可以看到帳戶內確實有4 萬 5000元入到戶頭裡去,之後我們會請證人吳淑月來說明到底 發生了什麼事情。第五點,里長事務補助費無需檢具單據核 銷,我們提出內政部的公文給大家參考,放大了重要部分, 各位可以看到畫紅線的部分,它的文字內容是說里長事務補 助費除,除的地方各位可以先不看,可由村里長具領無需檢 具,就是用個人帳戶領取的話不用檢具任何的單據,而後面 的文字它說村里辦公費的部分可由村里幹事具領或直接匯入 村里辦公處的金融機構設立的專戶,可是這個部分是要檢具 核銷的,年終如果有餘款,還是必需繳回國庫的,我用白話 的方式跟各位法官說明這段文字的內容是什麼,就是這個里 長事務補助費4 萬5000元,這一筆4 萬5000元...。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起稱:異議,因為這一段的不爭執事實是事務 補助費無需檢具單據核銷,並不涉及村里辦公費有節餘款應 予繳庫的部分,所以如果公訴人這邊除了出證去證明村里長 不需要領據的部分,另外他又額外的增加對於村里辦公費必 需結餘款項繳庫的這個部分的論述顯然溢脫不爭執事實的範 圍。 審判長問 有何意見? 檢察官劉哲名答 我這邊純粹就文字給各位法官解釋這個公文的內容到底是寫 了什麼,當然爭執事項是本案只有個人帳戶的部分,我想請 各位法官瞭解這份公文的內容到底在寫什麼,避免斷章取義 。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答 但是我們就這個部分我們辯方另外已經針對爭執事項有聲請 調查,所以這個部分應該是由辯方來說明才對。 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因為不爭執事實確實只是無需檢具的部 分,就其他的使用方式或者是使用用途,這個部分因為雙方 有爭議,所以不宜在這個部分進行調查,請檢察官注意。 檢察官劉哲名起稱:這個部分我就不多做解釋了。再來被告每個 月有給付助理吳淑月薪資2 萬元,吳淑月先前在檢察官面前 她說她的薪資原本是2 萬5000元,後來因為被告謝力文去了 大陸,她的薪資就變成2 萬元,為什麼被扣薪?因為她沒有 去辦公室,只有幫謝力文做電話聯繫,做里民服務。第七點 ,被告的弟弟謝卓壯在100 年11月至101 年10月間,向助理 吳淑月領款後,他把里長事務補助費中的11萬4472元匯給了 被告,被告的弟弟謝卓狀之前在調查人員面前怎麼說的?各 位法官可以看到紅線的部分,他說里長事務補助費他扣除了 助理吳淑月的薪資後,便將剩餘的款項完全的全部匯到大陸 給謝力文,被告弟弟在檢察官面前又說,他說他怎麼匯的, 他說他不是每個月固定匯,他累積2 、3 個月才會匯,那他 是怎麼匯的呢?他是透過他的臺中商業銀行的帳戶匯款到被 告在大陸地區的中國工商銀行的帳戶內,他到底匯了多少錢 ?有沒有所有的匯款申請書?被告弟弟說沒有,他沒有統計 ,他也沒有留所有的匯款申請書。再來我們提出了四份匯款 申請書,各位可以注意一下第一份,日期是在101 年4 月, 匯給的對象是謝力文,下面註明了廣東省,再下面匯到哪個 銀行帳戶?中國工商銀行帳戶,匯了新臺幣2 萬9997元,第 二份,101 年5 月被告弟弟謝卓壯又匯給人在廣東省的謝力 文,匯到中國工商銀行帳戶,匯了2 萬9888元,第三份匯款 申請書,被告弟弟謝卓壯在101 年6 月匯給人在廣東省的謝 力文,匯到中國工商銀行帳戶,匯了2 萬4914元,最後一份 是101 年9 月,被告弟弟謝卓壯匯給人在廣東省的謝力文, 匯到中國工商銀行帳戶,匯了2 萬9673元,幫各位法官計算 ,這些錢總計是11萬4472元,以上是不爭執事實。 審判長問 被告、辯護人就檢察官提出不爭執事項證據之證明力,有何 意見? 被告答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答 關於剛才提出之證據之證明力部分,其實像是證人的陳述, 乃至於公函的部分,有一些部分顯然一方面溢脫了原本的不 爭執事實,所以請各位忽略,另外一方面,關於不爭執事實 的部分,確實我們對於不爭執事實因為我們也是沒有意見的 ,所以對於檢察官以剛才的證據內容,直接連結到不爭執事 實的部分,證明力的部分我們是沒有意見,但是還是一樣, 我們要再三提醒注意的是剛才檢察官所陳述的部分確實是有 溢脫不爭執的事實範圍,這個部分應該不能列為在這個部分 調查的情況,也請各位特別的留意。 審判長請辯護人調查不爭執事項之證據。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起稱:關於被告方要提出之證據資料,關於不 爭執事實的部分其實非常單純,就只有一項,不爭執的事項 是在於里長事務補助費是可以由村里長具領,不需要再檢附 單據,可以存入村里長個人帳戶來辦理,以上就是我們提出 的不爭執事項的證據調查。 審判長問   檢察官就辯方提出不爭執事實的證據調查有何意見? 檢察官劉哲名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請檢察官調查爭執事項之證據。 檢察官劉哲名起稱:接下來跟各位說明在審理程序最重要的爭執 事實的證據,有三個爭執事實,簡單跟各位介紹,第一點, 事務補助費是不是公有財物,還是是里長投入公務的實質補 貼?第二點,被告收了里長事務補助費之後他用在哪裡?第 三點,被告他用了多少錢?關於爭點一的部分,這個里長事 務補助費性質上到底是不是公有財物,是公款嗎,還是是里 長的補貼?我們提出桃園縣政府的公文,公文內容提到里長 事務補助費是村里長處理里事務的公款,性質上是屬於由村 里長具名領取後推行政令的公務經費,請各位法官注意它的 文字,公款、公務經費。再來我們提出內政部90年的文,這 份文提到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它的性質是村里長處理村里事務 的公款,而非村里長的薪津,它不可以是強制執行的標的。 再來是財政部的公文,這份公文的內容其實也是延續上一份 公文而來的,畫線部分有提到,村里長個人的里長事務補助 費不是屬於里長個人的所得,所以不用繳納所得稅,下面第 三點也是提到村里長領的事務補助費,不是他的個人所得, 所以不用繳納所得稅。再來我們會請里幹事王惠玲來說明這 個性質到底是什麼。在爭點二跟爭點三的部分,被告收了里 長事務補助費之後他用在哪裡、被告他拿了多少錢?我們一 樣提出入出境資料,來看看被告當時生活在哪裡,他的花費 在哪裡,這邊也跟剛剛的不爭執事項一樣,也提示給各位法 官看過了,只是各位法官再仔細的看一下,時間的部分,還 有地點的部分,他在臺灣到底停留了多久?再來我們提出跟 剛剛不爭執事項一樣的匯款申請書,不過這裡我們還有多了 一份匯款申請書,是在101 年3 月29日,一樣是由謝卓壯匯 給在廣東省的謝力文的中國工商銀行帳戶,接下來的四份一 樣就是各位法官剛剛看到不爭執事項所呈現的部分,這邊不 再贅述。這邊我們也會請證人吳淑月來說明實際的狀況到底 是怎麼樣,被告到底把錢用在哪裡。再來跟各位法官說明的 是剛剛我們才聲請的爭執事項的證據,也就是那兩份文件, 第一份文件就是108 年的新聞,新聞標題是說里長沒薪水, 月領4.5 萬的事務費,這是里長的薪水嗎?這邊有提到當時 內政部政務次長陳宗彥表示如果領薪水的話,里長的職位性 質就會改變,所以他認為這個不是薪水,里長事務補助費不 是薪水,內政部認為不宜貿然採行。再來下一個是內政部的 新聞稿,這個新聞稿是要澄清里長有加薪4000元的事實嗎? 他說不是,內政部說這不是加薪,里長的事務補助費應該回 歸原本的法規規定去做覈實扣抵,他也有提到這4 萬5000元 的里長事務補助費是用在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還有其 它因公支出,以上是爭執事項的調查。 審判長問 被告、辯護人就上開證據有何意見? 被告答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答 關於檢察官所提出主張論證罪責的證據,提到事務補助費是 否為公有財物,是不是為投入公務的實質補貼部分,在函的 部分它只有提到它是一個公款,這是針對當時的款項用途所 做的闡釋,但是各位也可以注意一下,那個函裡面並沒有特 別去提究竟是不是實質補貼,所以其實它只有處理到款項的 用途,但它沒有處理到款項的性質,這個部分它雖然是有相 當部分可以去證明某一個事實的成立,但是對於這裡面的重 要爭點究竟是不是實質補貼,它的證明力仍然是不足夠的。 至於剛剛所提出來的兩項新證據,也就是內政部政次的意見 ,以及106 年的新聞稿,內政部政次的意見說到這不是薪水 這件事情,其實那是跟著法規所規定的,那麼村里長他本來 就是無給職,但是同樣的,他沒有領薪水跟事務補助費是不 是一個實質補貼,也是一樣是兩個層次的問題,不能夠以內 政部政次說里長不應該讓他領薪水,就認定說那我們所領的 事務補助費就不是實質補貼,所以同樣的在這個新聞裡面, 即便是政次所說的話,他也沒有辦法去解決我們很重要的第 一個爭點,關於這個費用的性質如何定性,以上是我們對證 明力表示的意見。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請辯護人調查爭執事項之證據。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起稱:第一個要解決的問題是,就是剛剛反覆 的提到的,里長事務補助費它是一個公有的財物嗎?還是它 是交給里長做為實質的補貼呢?這個問題其實它是有發展跟 形成的脈絡,怎麼說呢,請大家先看一下這是董教授所發表 的論文,在這篇論文裡面,它一方面提到了里長他要做什麼 樣子的工作的內容,很大量的要做證明,要有公文的送達寄 存等等,這個部分在董老師的這篇文章裡面,沒有錯,他講 了,這是一個榮譽職,是一個無給職,但是因為有太多行政 機關該該做的事情卻實際上由里長來完成,因此他在擔任榮 譽職期間所受的損失,支付的費用,國家應該要予以補償, 這裡也特別提到關於補助條例在修正前它有規定法定的用途 ,但是他也認為這個法定的用途可能有違憲的情況,認為這 個費用可以參考德國的法制,讓擔任榮譽職的人獲得補償金 的方式來處理。同樣的,剛剛各位有看到,行政院主計處這 份公函在不爭執事項的時候提出來,我們在這裡又再一次提 出來是為什麼?因為我們剛剛處理的是事務補助費要不要檢 附單據,現在我們要帶大家看一下,從它的後段作反面的推 論,後段的部分它說,在事務補助費有一些是拿來當村里辦 公費,如果是村里辦公費就要檢具核銷,年度終了有結餘款 要繳庫,而且因為他要核銷,因為他要繳庫,所以就必需要 記帳,要有憑證,但這是針對所謂的村里辦公費的部分,他 對於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的部分,其實脈絡一貫的,一方面既 然不需要檢具,第二方面他就沒有所謂的結餘款要繳庫的情 況,另外,既然沒有要檢附單據,他有沒有辦法要求他記帳 ,或者是造具憑證...。 檢察官蕭佩珊起稱:異議,已經超過證據所顯示的範圍。 審判長問 有何意見?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答 在文義解釋部分,有正面的文義解釋,也有反面的推論。我 們現在所講的是在這個公函裡面,他要檢附憑證核銷跟結餘 繳款的部分只針對村里辦公費,而不針對村里長事務補助費 。 檢察官蕭佩珊答 這是你個人的推論。 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希望辯護人就證據本身的文本來解釋,如 果你有用一些個人的意見來推論的話,可能會讓國民法官有 一些誤導的情況,所以盡量避免用個人的意見去推論這個文 義上面的解釋。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起稱:我們繼續下一個證據調查的事項,同樣 的,關於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的性質究竟如何,一方面我們一 再的提到說這個是不需要檢具的,但是特別請各位注意一下 ,確實在無需領據的情況,在這一份碩士論文裡面提到是存 入村里長的個人帳戶,這跟本案的情況是一樣的,也不需要 記帳,而且具領之後也就沒有剩餘繳回的問題。在里長、鄰 長服務的要點裡面,他也反映了,這是里長他所要辦理的相 關的事務,而關於這一次補助條例第七條的部分,特別的, 一方面他提高每個月的補助金額為新臺幣5 萬元,但是特別 跟各位提醒的是,關於事務補助費也就是文具費、郵電費、 水電費跟其它因公支出這個部分使用範圍的限制,在這次的 立法當中已經有修正了,但是我同時也跟各位說明,這個法 條是修正了,但是第七條的施行日期是今年的12月25日才開 始施行。我們剛才一直在反覆的說的就是有一個重要的爭點 ,里長事務補助費究竟是不是一個實質補貼的情況,我們現 在提出一個重要的證據,也就是同樣是內政部的政次在今年 111 年3 月10日,立法院二讀,也就是內政委員會來出席的 時候他的說明,他首先提到,補助費是整筆領據核銷,並不 是細項的按照各項單據核銷,因此最後他也提到一句,這就 等於是實質補貼,在同一天他第二次的面對其他委員的詢問 ,他也說了這等於是實質補貼,另外一位委員也提到事務補 助費並不是薪水,因此次長也接著再一次說明,這確實是對 於里長的實質補貼,再另外一位委員在提到關於里長跟村里 幹事的關係的時候,他還是提到了對於里長事務補助費的性 質,他認為是實質補貼,在同一天他也說了事務補助費4 萬 5000元就是對於里長的實質補貼,我們認為內政部次長是以 官方的身分在立法院作的發言,因此對於實質補貼的定性可 以說是村里長事務的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的官方的意見,而 同樣的我們在不管是罪責的部分,乃至於我們要去說明里長 到底這筆錢會用在哪些用途,我們也特別提出來了,因為在 實務上我們確實有一點困難去政明說里長做了哪一些事項, 因此我們綜整了這一次在法規修正的時候,各個立法委員提 案,他反映的是村里長工作實務的狀況,關於這個部分,有 很多的委員都強調了,事實上每個月4 萬5000元的事務費是 入不敷出的,也提到說其實4 萬5000元的制定已經超過20年 ,這當中沒有任何的調整,里長常常要自掏腰包,又因為村 里長是無給職,只有編列事務補助費來支出,因此也有入不 敷出、捉襟見肘的情形,而且隨著時代的演變,里長所要承 擔的事務日趨繁雜,支出的項目日益增多,可是事務補助費 沒有相應的調整,另外里長的工作有不分晝夜、繁瑣跟辛苦 的特質,而且很多里長會拿來補助弱勢,進行紅白帖費用的 支出,還有維持村里辦公室,但是相關待遇一直沒有調整, 也因此在這一次調整了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同時在立法院的 二讀審查會的時候把現行第二項的支用的限制範圍,第二項 的規定也刪除了。我們提出來的關於爭執事項的證據調查就 到這裡。 審判長問   檢察官就上開證據有何意見? 檢察官蕭佩珊答 認為辯護人所提供的證據與本案無關,首先是就111 年3 月 30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這個會議影本,他提的內政部次長陳 宗彥講的,可是辯護人沒有把現行這兩個字把它標註起來, 他只標註了後面必需要領據,領據以後直接核銷才等於實質 補貼,陳宗彥講的完整的話應該是說現行,現在這個里長補 助費必需要領據直接核銷,才等於實質補貼,所謂的現在, 現在是民國111 年,被告發生這件事的時空是在100 年至 101 年,也就是10、11年前,我們可以把未來時空的法律立 法者討論來套用到我們現在發生的生活的狀況嗎?顯然是不 能的,因為這不是時空旅人。另外桃園市里長服務要點,這 是104 年制定的,這個要點在被告當里長的時候根本就不存 在,他也不可能要遵守這份要點,所以這個根本也沒有當證 據的必要,也不能做為本案的證明。另外111 年4 月15日二 讀的程序,廣泛討論的會議紀錄,這個也都是11年之後的事 情,然後拿去檢討被告當時發生的時空,不管是物價的水準 、不管是生活的習慣背景都不一樣,所以我們請各位法官忽 視這些證據。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起稱:剛才檢察官提到說,陳宗彥次長完整的 表達,是說等到將來里長事務補助費要檢具核銷的時候,它 才具有實質補貼的性質,我剛剛聽好像是這個意思。 檢察官蕭佩珊起稱:請辯護人看第113 頁,陳宗彥次長完整的話 不是這樣講,他不只一次講說是現行。「現行事務補助費」 ,是現行,是111 年3 月30日的現行,這個事務補助費從被 告發生這件事情以來,107 年已經經過修正了,然後108 年 ,現在是111 年,他講的事務補助費支領方式跟以前也是不 一樣的。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起稱:公訴人可能有所誤會,他講的是領據直 接核銷,意思是簽名了之後就核銷了,他這裡面講的不是檢 附單據核銷。 檢察官蕭佩珊起稱:在被告發生這個案子的時候是不要領據核銷 的。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起稱:不是,我先跟您提一下,剛剛其實在立 法資料裡面有提到說21年沒有修了,所以現行的制度就跟被 告被起訴當時的時間點是沒有分別的,公訴人剛剛特別提到 說現行事務補助費的支領方式是領據直接核銷等於實質補貼 ,那您的意思有點像是現行的方式跟被告遭起訴當時的方式 是不同的,這一點可能有所誤會,因為他這裡面講的領據直 接核銷,指的並不是檢附單據,而是簽領據就可以領走了。 檢察官蕭佩珊起稱:我們針對辯護人針對領據直接核銷的解釋方 式沒有辦法認同,沒有證據來支持這個,沒有任何公文,沒 有證據支持。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起稱:我覺得我們引的這個重點在於說,其實 事務補助費從里長時代到現在已經20多年,過去被告被起訴 的時間點,當時就是直接撥款到被告的帳戶裡面,這一點是 檢察官也並不爭執的,這個里長的事務補助費從過去就是這 樣,錢直接撥進來到里長的戶頭裡面,從過去到現在即使修 法,我們的領錢的方式也沒有改變,我們不懂檢察官爭執的 點在哪邊,我們提的重點在於說內政部次長講的是說,因為 這種方式,所以他認為是實質補貼,而不是過去的領款方式 跟現在的領款方式不同,所以是不是實質補貼有所不同,大 家要注意的是,里長過去就是領4 萬5000元,現在還是領4 萬5000元,當然以後會變成領5 萬元,這件事情是固定的, 過去的領錢方式是那樣,現在也是這樣,所以這個是並沒有 改變的事實。 檢察官劉哲名起稱:其實我們這邊只是要表達,這個修法的討論 就是純討論,也不是立法理由,時空背景不一樣的狀況下可 以拿來援引做為證據嗎,這邊是我們質疑的點,我們主要表 達的是這個部分。 審判長諭知:剛才爭執及不爭執的書證部分,兩造都已經調查完 畢,請兩造依法提出書證給法院。 審判長諭知請檢辯雙方提出書證給本院及對造。 (檢方及辯方互相提出書證給法院及對造) 辯護人陳楷天律師起稱:因為剛才聽起來,檢察官是把領據核銷 跟檢具核銷可能有一點概念上的混淆。 檢察官劉哲名起稱:檢方不做爭執了,我們可能是解讀有誤,我 們的主要意思就是時空背景不一樣,他們的發言只是討論, 也不是立法理由,我們想表達的是這個,對於檢具核銷或是 什麼樣的領款方式我們可能剛剛表達有誤,所以我們這邊不 再做爭執,所以關於檢具領據的部分就不用再釐清了。 審判長問 檢察官這邊表達的是對於剛才辯護人所表示以領據直接核銷 這件事情不爭執了,你們主要的意見是說因為時空背景不同 ,所以認為不能直接比附援引,是否如此? 檢察官均答 是。 審判長諭知暫休庭15分鐘。 審判長諭知復庭。 點呼證人王惠玲至應訊台訊問。 審判長問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 所等項 證人答 王惠玲(年籍詳卷) 審判長問證人 與本案被告有何親屬或家長、家屬、婚約、法定代理人關係 ? 證人答 沒有。 審判長諭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朗讀結文後命具結結文附卷。 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交互詰問,於交互詰問過程中,證人若聽到 檢察官或辯護人說「異議」時,請先不要回答問題,待審判長裁 示後,再行回答。 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交互詰問,請檢察官行主詰問。 (以下係檢察官劉哲名與證人王惠玲之問答) 檢察官劉哲名問 妳在桃園市公所擔任何職務? 證人王惠玲答 我是里幹事,大約從94年工作到現在。 檢察官劉哲名問 妳擔任里幹事主要負責工作內容為何? 證人王惠玲答 里幹事主要的職務是協助里長去推動里務,進行一些里內的 行政、福利事項,還有發送兵單,如果里長有發文的需求, 我們會協助發文,另外里長有時候會需要一些公所經費補助 ,我們會協助申請及核銷。 檢察官劉哲名問 是否認識模擬里里長謝力文? 證人王惠玲答 認識,之前在94年至102年時,科長有請我到模擬里擔任代 理里幹事,所以會跟里長有業務上的接觸,但是沒有私交。 檢察官劉哲名問 妳擔任里幹事期間,關於模擬里的行政事務、鄰里事務的辦 理情形為何? 證人王惠玲答 之前我的前任里幹事在離職之前有交接給我,他是跟我說模 擬里的處理情況就是都要跟一位吳淑月小姐聯絡,所以我通 常都是用電話跟她做業務上的聯繫。 檢察官劉哲名問 為何會有跟吳淑月聯繫的狀況? 證人王惠玲答 這部分我不是很清楚,但是前任里幹事交接給我的時候就是 這樣子講,也是因為通常都找不太到里長謝力文的關係。 檢察官劉哲名問 妳知道模擬里辦公處所設置在何處? 證人王惠玲答 據我所知是設在謝力文哥哥的住處,但是那個地方其實沒有 進行實質的里鄰服務,所以只是一個掛名的場所而已。 檢察官劉哲名問 剛才妳有提到,里長不在,都是吳淑月,里民如果有事情要 怎麼反映? 證人王惠玲答 同我剛才所述,其實在一般的狀況下,里民有事情第一個就 會去找里長,但是模擬里的情況比較特別,就是他們常常找 不到謝力文里長,所以他們有時候甚至會打電話到公所直接 聯絡我,跟我反映,在我職權範圍可以處理的部分我就會直 接處理,如果需要核章的話,我就會去聯絡吳淑月協助處理 。 檢察官劉哲名問 是否清楚為何會有找不到里長這樣的狀況? 證人王惠玲答 這我真的不清楚,可能要問吳淑月。 檢察官劉哲名問 妳身為里幹事,還沒修法前,就是現行的法律,里長事務補 助費每個月的金額是多少? 證人王惠玲答 里長事務補助費是每個月4 萬5000元。 檢察官劉哲名問 這個補助費的用途是用在何處? 證人王惠玲答 里長事務補助費從文義上就看得出來,它就是一個補助,就 是補貼里長因為公務上面支出的經費。 檢察官劉哲名問 這些里長事務補助費有無需要出具相關單據做核銷? 證人王惠玲答 里長事務補助費就我所知,會直接匯到里長個人帳戶,它需 不需要核銷,應該是不用。 檢察官劉哲名問 妳剛才有提到吳淑月,就是里長有請助理吳淑月,里長請助 理這件事情會常常發生嗎? 證人王惠玲答 里長請助理的事情,在我的經驗裡面,因為我除了擔任模擬 里的里幹事,後來也有擔任過其他里的里幹事,這種情況應 該算是很少見,因為里長算是一個服務性質,所以他們通常 都會自己處理,或是請家人、朋友處理,特別請助理的狀況 是真的蠻罕見的,像謝力文這樣全部都交給助理處理的狀況 可能又更特別了一點。 檢察官劉哲名問 謝力文請助理,拿事務補助費去付助理當做他的薪水,這樣 子有算是處理公務嗎?就妳的認知? 證人王惠玲答 就我所知,吳淑月確實有進行一些里事務的處理,而如果她 是專門去處理里事務的工作內的話,我認為支薪給她也可以 算是一種事務處理的費用,但是我要強調的是我其實不是很 確定吳淑月跟謝力文之間到底是怎麼約定的,也有可能她的 工作內容其實有包含一些私人的事務,如果是這樣,就會影 響到她薪水的定性,所以這個可能還是要問吳淑月比較清楚 。 檢察官稱:沒有問題。 檢察官詰問證人完畢。 審判長請辯護人行反詰問。 (以下係辯護人與證人王惠玲之問答)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問 妳如何知道模擬里的事務是全部交給吳淑月處理?到 證人王惠玲答 我是就我所知的回答,在我任職的期間我都是跟吳淑月聯繫 。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問 就妳所知妳跟吳淑月聯繫,那謝力文有跟妳聯繫過嗎? 證人王惠玲答 謝力文有透過電話跟我聯繫過,大概5 次以內,他有交代一 些里務,但是其他的時間都是跟吳淑月聯繫。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問 妳有無跟謝力文見過面? 證人王惠玲答 印象中有見過1、2次。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問 做些什麼事情? 證人王惠玲答 其中一次是去辦印鑑變更,其他的部分我現在沒什麼印象。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問 妳剛才提到說常常找不到里長,是什麼時候? 證人王惠玲答 我會知道這件事就是在里民打電話給我的時候,他們就會反 映說因為找不到謝力文,所以只好直接聯繫我。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問 找不到謝力文是里民跟妳說的還是妳聽說的,還是妳自己找 不到他? 證人王惠玲答 我也找不到謝力文,因為我都是跟吳淑月聯繫,里民電話中 也是跟我說找不到里長。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問 模擬里的事務有因為里長不在,事務有耽擱的情況嗎? 證人王惠玲答 事務有沒有耽擱可能還是要問實際處理的吳淑月比較清楚, 但是我如果有需要都是聯絡吳淑月處理。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問 所以妳有事情都會找吳淑月,吳淑月有去處理嗎? 證人王惠玲答 就我所知應該是會處理。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問 所以代表雖然不是由謝力文直接處理,但是模擬里的事務並 沒有受到影響? 證人王惠玲答 實際上有沒有影響這個感覺好像不是要詢問我,應該是要問 實際處理的人會比較清楚。 檢察官起稱:異議,剛才辯護人的問題已經超過證人回答的範圍 ,而且帶有結論,什麼叫做沒有影響?證人從來沒有回答過沒有 影響這句話。 審判長問 有何意見?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答 我們沒有帶有結論,我們只是要證人表示她的意見而已。 檢察官蕭佩珊起稱:妳的問題就是說模擬里的事務沒有受到影響 。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起稱:我是問證人,因為她是里幹事,所以我 是詢問由吳淑月來處理模擬里的事務,模擬里的事務有沒有因為 里長不在有受到影響,我們詢問的是就她所知道的範圍,這是證 人的親身見聞。 審判長諭知:因為辯護人是在詢問證人自己在參與里務辦理的時 候她自己的感受,以及她跟謝力文互動的情況,依據她互動的事 實來做出證述,我們認為這個部分還是有要回答的必要。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問 妳擔任里幹事期間,妳有辦理過里長事務補助費的經費繳還 嗎? 證人王惠玲答 里長事務補助費其實是不會透過里幹事去繳還或是核銷的。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問 里長事務補助費需不需要繳還? 證人王惠玲答 我不清楚,這不是我的業務範圍。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問 妳剛才提到說妳知道謝力文有聘僱吳淑月處理事物,一個月 2 萬元,這個事情妳是怎麼知道的? 證人王惠玲答 這個事情是聽吳淑月說的。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問 妳可以說一下吳淑月是怎麼跟妳說的嗎? 檢察官蕭佩珊起稱:異議,傳聞。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起稱:我是要問吳淑月怎麼跟證人說的,這是 證人所聽到的事實。 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因為我們接下來會請吳淑月來作證,所 以吳淑月的部分是可以直接作證,證人毋庸回答。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問 妳剛才為何會回答說妳不知道里長有聘請吳淑月處理村里的 事務,那有沒有去處理他個人私人的事務這個部分是妳自己 去猜測的是不是? 證人王惠玲答 對啊,因為我沒有辦法確定,所以我就是說如果有這種狀況 我也沒辦法知悉。 辯護人稱:沒有問題。 辯護人詰問證人完畢。 審判長請檢察官行覆主詰問。 檢察官起稱:沒有問題。 審判長諭知交互詰問完畢,暫休庭10分鐘。 審判長諭知復庭。 國民法官法庭補充訊問證人 審判長問 妳剛才有提到,妳跟謝力文接觸,有一次是因為印鑑變更的 原因? 證人王惠玲答 是。 審判長問 請再解釋一下是什麼樣子的情況會有跟妳接觸到有關於印鑑 變更? 證人王惠玲答 具體內容有點忘記,但是那是一個經費的帳戶,需要謝力文 本人去辦理印鑑變更,所以我才會看到他。 審判長問 是什麼類型的印鑑變更? 證人王惠玲答 就是算是一個里辦公室帳戶。 審判長問 是存款帳戶的印鑑? 證人王惠玲答 是。 審判長問 妳剛才有提到妳有一段時間都沒有辦法聯絡到被告謝力文, 在那段時間裡,妳做為里長跟市公所的橋樑,妳有無曾經遇 到過市公所希望妳交辦給里的事務或是活動有無法完成的情 況? 證人王惠玲答 在我任內的話,其實最後的事務是都有完成,但是聯繫上面 的話,我就會必需要透過吳淑月,就是有需要核章的話,就 會透過吳淑月去找謝力文,這樣子的話其實時間是會有點拖 延到的。 審判長問 妳在擔任模擬里里幹事期間,有無兼任其他里的里幹事? 證人王惠玲答 沒有,原則上里幹事就是對應一個里。 審判長問 妳在擔任模擬里里幹事之前,有無擔任過桃園市或其他縣市 的里幹事職務? 證人王惠玲答 我是在之後,因為我94年擔任開始擔任里幹事就是被課長派 到模擬里去擔任代理的里幹事。 審判長問 可以麻煩妳解釋一下,里幹事跟里長在里務上面的分工角色 到底是如何分配? 證人王惠玲答 因為里幹事原則上就算是公所的公務員,所以跟里民接觸的 事務都是里長要負責,如果有一些公務上要處理的事項,像 我剛剛就有提到像是發文、或是一些跟公所的經費申請、核 銷之類的,我就會去協助里長,所以其實就是里長找我的話 我就會去幫忙。 審判長問 在妳沒有辦法聯絡上被告的期間,妳有無曾經遇到里民拿出 里長或里辦公室出具的文件或證明來找妳的情況? 證人王惠玲答 我不太懂審判長的問題。 審判長修改問題。 審判長問 妳剛才有提到說有些里民有跟妳反映說他們找不到里長,之 後妳有沒有遇到這些里民後來有跟妳說他們有拿到相關的里 辦公室或里長出具的文件的情況? 證人王惠玲答 里民如果後續的事情,他們需要協助的事項都有完成的話, 他們其實不太會再來聯絡我,所以我好像沒有特別看到什麼 文件。 審判長問 依照相關的規定,里長在去使用里長事務補助費的項目的時 候,有需要跟妳報告或說明它的用途跟金額嗎?有這樣子的 規定嗎? 證人王惠玲答 我剛才其實有強調過,就是里長事務補助費完全不會透過里 幹事去申請核銷,然後金流也不會經過我的手,所以我甚至 不太知道他到底有沒有領,他後續要花在那裡當然也就更不 清楚了。 審判長問 妳有提到里長事務補助費妳認為性質上是補助公務上的經費 ,依照妳擔任里幹事的經驗,這些東西妳剛才說妳不確定花 在哪裡,但是依照妳的經驗,這些東西通常就妳所知,有沒 有妳知道的有被用這樣的經費去做用途的部分,有拿這個經 費去做項目,妳有知道的嗎? 證人王惠玲答 就我所知,通常會花費的就是文具費、水電費、電話費、郵 資,這類的,就是常見的一些行政支出的項目,都可以用這 個費用去支出。 審判長問 各位國民法官有無問題訊問證人? 國民法官均答 沒有。 國民法官法庭補充訊問完畢。 審判長問 對證人王惠玲之前開證述,有何意見? 檢察官劉哲名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王齡梓律師答 從證人的證詞中,我們可以知道模擬里的事務確實都有完成 ,被告也有與證人聯繫過里長事務,所以並沒有荒廢里務, 其餘辯論時一併表示。 審判長諭知:證人王惠玲得先行離庭。 諭知本件已定111 年6 月16日上午9 時10分於本院第14法庭續審 ,請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自行到庭,不另通知,被告無正當理 由而不到庭者,得命拘提之,均請回,退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書記官 審判長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