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 判 筆 錄 公訴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大明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國模重訴字第1號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 一案,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 庭公開行審判程序。出席人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陪席法官  黃佩穎 受命法官  蔡旻穎 書 記 官  黃鼎鈞 通  譯 劉均誼 1 號國民法官 (姓名、年籍詳卷) 2 號國民法官 (姓名、年籍詳卷) 3 號國民法官 (姓名、年籍詳卷) 4 號國民法官 (姓名、年籍詳卷) 5 號國民法官 (姓名、年籍詳卷) 6 號國民法官 (姓名、年籍詳卷) 備位1 號國民法官 (姓名、年籍詳卷) 備位2 號國民法官 (姓名、年籍詳卷)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後: 檢 察 官 王碧霞 到庭執行職務 檢 察 官 席時英   到庭執行職務 被 告 王大明 到 選任辯護人 高烊輝律師 到 選任辯護人 周信宏律師 到 其餘詳如報到單之記載。 被告在庭身體未受拘束。 審判長諭知 請書記官朗讀案由。 審判長問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 所等項 被告答 王大明 全名及年籍住址詳卷(當庭核對國民身分證) 審判長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及犯罪事實。 檢察官席時英陳述起訴事實: 王大明與李心怡係男女同居朋友關係,均同住在金門縣金城 鎮民權路178 號,2 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2 款 之家庭成員關係,2 人並育有一少年李小弟。王大明於民國 102 年12月12日上午5 時9 分許,在上開住處,因質疑李心 怡有外遇而發生口角,進入廚房拿出所有之水果刀1把後返 回客廳,以手按住李心怡頭部,並將水果刀架於李心怡左頸 部,逼問李心怡有無外遇,因李心怡抵抗掙扎,王大明即持 刀刺向李心怡左頸部,造成李心怡大出血形成低容積性休克 ,當場倒臥客廳而死亡。王大明見狀,隨即以行動電話撥打 110向警方報案,經警據報前往處理,始發覺上情,當場將 王大明逮捕,並扣得水果刀1把。 法官對被告告知其犯罪嫌疑詳如檢察官陳述之起訴事實,所涉犯 罪名為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嫌。另補充告知罪名可能包 含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2 款家庭暴力罪。並告知被告下列事 項: 一、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二、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 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法律扶助。 三、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四、被告得為自己之權利為主張、防禦及辯護。 審判長問 對於告知之上述涉犯犯罪事實、起訴法條、權利是否瞭解? 被告答 瞭解。 審判長問 是否有原住民或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身份? 被告答 都沒有。 審判長問 本院就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對於受訊問人 之訊問及其陳述)及第二款(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如未具結 者,其事由)等事項,於認為適當時,將僅於審判筆錄記載 其要旨,有何意見? 檢察官王碧霞答 沒有意見。 檢察官席時英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高烊輝律師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周信宏律師答 沒有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問 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及所涉罪名,是否認罪?(提示 起訴書並告以要旨) 被告答 我承認檢察官起訴的全部犯罪事實。 審判長問 辯護要旨? 辯護人高烊輝律師 本件被告為認罪答辯,承認檢察官起訴的殺人罪以及鈞院補 充告知的家庭暴力罪。主要的答辯理由兩個,第一點本件被 告,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應有自首減刑規定之適用。第二 點,本案量刑時應該審酌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條、第六條以及 第九條相關規定,以符合本案未成年子女也就是兒童的最佳 利益。 審判長問 辯護人周信宏律師有無補充? 辯護人周信宏律師答 無。 審判長請檢察官為開審陳述。 檢察官席時英 以下檢察官就王大明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進行開審陳述 ,本件檢察官起訴的事實是王大明因為認為他的同居人有外 遇,所以他就跟李心怡發生了口角爭執,所以他後來有至廚 房取出菜刀一把架在李欣怡的頸部逼問他有沒有外遇,其後 王大明就對了李心怡產生了殺意。他割劃造成李心怡大量出 血而死亡。本件王大明對於他殺了李心怡這樣的行為,在證 據已經明確的狀況下王大明跟辯護人都沒有爭執,接下來各 位國民法官也會看到本件到底有什麼樣的證據去認定這件事 實,本件的第一個爭點就是要請各位判斷王大明犯後的態度 到底是如何?他的犯後態度到底好還是不好?再來就是他應 該要構成殺人罪的話,應該要祭出什麼樣的刑度?要怎麼樣 去量刑?為了協助各位國民法官作成爭點及量刑的判斷,所 以等一下要請各位仔細觀看的第一點就是死者的爸爸跟哥哥 到底是怎麼樣形容王大明這個人,在案發之前王大明跟死者 李心怡之間其實是有過往的爭執或者有沒有吵架這個來判斷 王大明的品行。第二點就是王大明他殺了人以後到底是怎麼 樣跟警察、檢察官說的,他殺人的動機到底是什麼?第三點 就是要請各位看案發時的現場照片,以被害人死亡的狀態的 客觀情形跟他的傷口情形,來判斷本件被告他下手手段的是 否兇殘,以上。 審判長問 王碧霞檢察官就開審陳述有無補充? 檢察官王碧霞答 沒有。 審判長請辯護人為開審陳述。 辯護人高烊輝律師 接下來就由我們辯方來針對這個案件開審陳述。首先如同我 剛剛說明,本案被告他坦承殺人的犯行,他是因為感情的糾 紛跟被害人發生口角後一時衝動而犯下本案,所以他承認檢 察官起訴書所載的全部犯罪事實,所以本案基本上是認罪的 答辯,辯護人只會就量刑的部分出證,以下也特別請各位國 民法官、職業法官。特別審酌兩個重要的因素如同我剛剛報 告,第一個是減刑的事項,第二個是量刑考量的因素。第一 個需要考量被告的行為是不是符合自首的要件,而得為減刑 ,這個我們辯方將會提出證據來證明,被告在員警還沒有發 覺本案之前就撥打110 向金門縣警察局指揮中心報案,申告 自己的犯罪行為,而且在這個員警到場,案發現場之時,他 在現場等候員警處理而且接受審判,應該已經符合自首的要 件應裁量減刑,犯罪部分檢方針對被告犯案後,他的行為是 符合自首的要件也可以減刑,他們並不爭執,後續將由國民 法官、職業法官來決定,對於本案的被告是不是可以依據自 首的規定給他減刑?另外一個重點是本案量刑的時候應否要 審酌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考量兒童的最佳利益,因為這個 已經具有國內法效力的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條、第六條,以及 第九條的規定,在場的職業法官以及國民法官,在決定刑罰 的時候應該要考量這個刑罰本身會影響兒童的權利,做為選 擇刑罰的種類以及刑罰必要性的考量,乃符合兒童以及使未 成年人最佳利益,在被告跟被害人有一個這個未成年子女李 小弟,被告在犯罪之後已經盡力照顧這個小孩,有彌補他的 過錯,所以後續我們會在審判程序中科刑辯論的時候請各位 國民法官可以在量刑的時候特別審酌李小弟的最佳利益,這 個部分我們也會請李小弟,單以被害人家屬來陳述意見,他 希望各位國民法官審酌量刑的時候,避免判處被告死刑或無 期徒刑,而且對被告裁量訂一個適當的有期徒刑,以上。 審判長問 周信宏律師就開審陳述有無補充? 辯護人周信宏律師答 沒有。 審判長問 是否均有收到本院依準備程序整理結果製作之審理計畫書? 檢察官王碧霞答 有。 檢察官席時英答 有。 辯護人高烊輝律師答 有。 辯護人周信宏律師答 有。 被告答 有。 審判長說明準備程序確認之不爭執事項及爭執事項如下: 一、不爭執事項: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記載全部之犯罪事實。 ㈡被告行為符合自首要件,得為減刑。 ㈢量刑時請審酌《兒童權利公約》第3 條、第6 條及第9 條之 規定。 二、爭執的事項:(均量刑事由) ㈠被告犯罪後之態度如何 ? ㈡被告應如何量刑? 審判長問 對於上述不爭執事項和爭執事項之說明,有無意見? 檢察官王碧霞答 沒有意見。 檢察官席時英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高烊輝律師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周信宏律師答 沒有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問 審判期日雙方聲請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是否均如準 備程序整理結果即本案審理計畫書所載? 檢察官王碧霞答 是。 檢察官席時英答 是。 辯護人高烊輝律師答 是。 辯護人周信宏律師答 是。 被告答 是。 審判長說明準備程序整理之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如下: 一、調查順序: ㈠不爭執事項:由檢辯雙方各自出示書物證。 ㈡爭執事項:由檢辯雙方各自出示書物證。 二、詢(訊)問被告部分: ㈠由辯護人就犯罪事實、科刑事項詢問被告,時間15分鐘 。 ㈡由國民法官法庭就犯罪事實、科刑事項訊問被告。 三、辯論部分: ㈠事實與法律之辯論、檢、辯時間各為10分鐘。 ㈡科刑範圍之辯論、檢方時間為5 分鐘、辯方時間為10分 鐘。 四、程序進行: ㈠本日進行不爭執事項、爭執事項之調查。 ㈡明日(7月29日) 上午9 時進行訊(詢)問被告,以及兩 造就事實及法律、科刑範圍之辯論程序,並進行進行終 局評議,評議完畢即行宣示判決。 審判長問 對於上開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以及程序進行之說 明,有無意見? 檢察官王碧霞答 沒有意見。 檢察官席時英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高烊輝律師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周信宏律師答 沒有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以下進行證據調查。 審判長問 依國民法官法第74條第3 項規定,如當事人同意且審判長認 為適當,宣讀書證部分可以告以要旨代之,兩造有何意見? 檢察官王碧霞答 沒有意見。 檢察官席時英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高烊輝律師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周信宏律師答 沒有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 本院考量如以告以要旨代之,可使訴訟不致延滯,本院同意 由檢辯雙方自行決定以宣讀或告以要旨。 審判長請檢察官出證。 檢察官王碧霞 接續剛剛本署席時英檢察官開審陳述所述本案起訴的事實概 要,我們都知道認定事實一定要依照證據,所以接下來我就 出示本件起訴事實所依憑的證據給各位職業法官跟國民法官 ,我們證據的部分事實上分為兩個部分,一個部分稱為供述 證據,還有一個稱為非供述證據,供述證據是指個人根據他 的見聞,提供對本案就他所見所聞有關聯性的證詞,這個部 分檢方提出兩份供述證據,一個是被害人的父親李國賢在10 2 年12月12號的調查筆錄裡面他大概提供了一些他所知關於 被害人跟被告之間的相處關係,第二份筆錄是被害人哥哥李 明傑在102 年12月12號的時候的訊問筆錄,這份筆錄裡面他 也提供被害人跟被告平常家庭生活的相處關係,等一下我會 大概把裡面比較重要的部分給大家看,這個是我剛剛說的編 號一的供述證據。裡面因為掃描關係可能不是很清楚,我大 概把裡面的主要的重點節錄出來,裡面有提到王大明他常常 有疑心病重並懷疑被害人李心怡在外面結交男朋友。案發前 一天也就是102 年的12月11號,他有說在下午1 點43分的時 候被告他有傳簡訊給他的太太就是李國賢的女兒,有告知岳 父他有跟被害人吵架的事實,案發前一天他們就已經起爭執 了,第二份筆錄是被害人的哥哥所做的筆錄,在這份筆錄裡 面有比較清楚的提到被告跟被害人事實上都一直處於一個同 居的關係,同居的男女朋友,被告跟被害人之前是住在台灣 本島,住在台灣本島的時候曾經有發生過爭吵,那這一次的 爭吵也很激烈,被告甚至動手毆打被害人,傷勢嚴重到整個 臉都腫起來,也傷到了眼睛,這是之前在台灣本島的時候兩 個人的爭執過程,有家暴的情況,被告一直都懷疑被害人在 外有交男朋友,而且也限制被害人在外面交朋友的事實,這 個是被害人的哥哥李明傑所做的供述。接下來就是人以外的 證據,通常可能就是作案的凶器、現場的照片或者是一些鑑 識報告,這個部分總共23份,編號一的部分是被害人在生前 的LINE通訊的對話紀錄截圖,這個對話的對象是被害人的一 個男性友人,叫做小崇,他跟小崇的對話裡面,被害人傳送 訊息給這個男性友人小崇,他們兩個對話提到被告,被告一 直認為小崇跟被害人年紀相仿,所以他們兩個人之間會有曖 昧的關係,接下來他們的對話中小崇就告訴被害人說他覺得 被告有感覺到他們兩個之間有男女朋友的關係,被害人就回 應小崇說:「我出事很正常,你就是被拖進來的。」其實被 害人很擔心他的異性友人也遭到拖累,被害人在對話中又講 了一句:「我是真的很想逃跑,卻又想好好的跟他說好聚好 散。以他的個性,不可能就這樣放過我。」,小崇說:「我 也不知道怎麼辦。」被害人回答:「我可能會鼓起勇氣,跟 他談談。」,小崇就鼓勵被害人說:「真的受不了你要講啊 。」,被害人說:「恩恩,我會的。如果被打怎麼辦?」在 案發前被害人一直想跟被告分手但是擔心遭到被告的毆打。 小崇就告訴他說,如果動手你要讓所有人知道。被害人就回 應說:「恩恩,如果真的死在他的手裡,他真的好可怕,連 我兒子都知道。」,被害人在案發前擔心講了這件事會遭被 告傷害,連被害人的兒子也被嚇過好幾次,這是他們對話的 內容。這份通訊的對話就是被告在案發前跟被害人的小姑, 談及兩個人之間的感情問題,裡面被害人的小姑有提醒被告 說你已經傷害他了,在案發前就已經提醒被告他的有些作為 已經傷害到被害人,這是他們之間的對話,接下來就是現場 當時案發之後,員警到現場查扣到的水果刀,編號二扣案的 水果刀,這個水果刀警消人員進到案發現場的時候水果刀是 放在餐桌上。這是當時發現的時候第一個就是發現凶器的位 置是在餐桌上。雖然水果刀上面是有沾有血跡的,但是血跡 應該有被處理過有被擦但是沒有擦乾淨。這個是案發兩人同 居住處的客廳,從比較遠的角度拍攝過去他們居住的場景是 這樣子,這是另外一張照片就是從不同的角度可以看到比較 大灘的血跡。這個也是現場主要分佈血跡的位置,這個是更 近距離的照片。這是從另外一個角度拍攝的現場照片,這是 更近距離,幾乎都是在這位置。這個是在現場發現另外一個 有比較多血跡的地方,這個是沙發的照片可以從沙發上的照 片上看到沙發那邊有很多血跡,這張更能看的清楚,血液其 實是留下來的。血流的情況這張比較清楚。這個是大量的血 。這個是有人踩過血跡就是在現場走動腳印,沾有血跡的腳 印。這個是量腳印的大小,是金門縣警察局刑警大隊鑑識組 支援刑案現場勘察案件報告表,這個表上面我們可以看到當 時進去案發現場的狀況,剛剛有看到血跡的地方,所以這個 紅色2 號的箭頭是同沙發椅那邊,地上死者倒臥,有大量血 跡的地方在箭頭2 的地方,餐桌上第一張照片,兇刀放在餐 桌上的那兩個位置擺放位置是不一樣的地方。在非供述證據 編號五裡面,這是本案提到被告在案發後。他撥打110 ,金 門縣警察局指揮中心受理之報案紀錄,他們到現場去的時候 看到的狀況,有說在102 年12月12號上午在5 點9 分的時候 ,所以是在上午5 點9 分的時候接獲一位王先生報案,報案 的時候有自稱殺害同居人,金門縣消防局獲報之後他們就到 現場去,到了現場時他們要根據現場所見的東西去做紀錄。 在這個救護紀錄的明細裡面有提到一件事情,就是他們到現 場去的時候,被害人李心怡那時候已經沒有意識、大量出血 、頸部有外傷,那時候沒有生命徵象。這個是編號7 號,因 為救護紀錄到現場一定要做勘驗,以下有一些比較血腥的畫 面,請各位職業法官跟國民法官稍微有點心理準備。這個是 消防人員到現場就將被害人送醫了,這是在醫院醫生做檢傷 的畫面。從這一張就可以看到被害人當時已經受了嚴重傷勢 。非供述證據編號八是衛福部金門醫院的急診病歷,從急診 病歷上面我們也可以看到被害人在案發之後的狀況,這份的 各科會診單上面的紀錄有寫被害人在送往醫院急診時,頸部 深部已經有個切割傷,頸動脈、頸靜脈都斷裂,造成失血性 休克,心跳呼吸停止。這是在醫院做的記載。衛福部金門醫 院也針對這個寫了一份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上面寫的更 詳細,上面記載被害人在102 年的12月12號上午在5 點40分 送往醫院,經急診無效後,他們在被害人的左頸部發現了一 個開放性傷口,這個傷口有12公分,合併頸動脈破裂,這是 金門醫院他們做的診斷。非供述證據編號十就是本署,法醫 師跟檢察官去現場相驗的那個情況,在法醫師他們出具的死 因寫的就是被害人因頸部割刺傷而死亡,這是比較簡單的記 載,檢驗報告上面寫的比較清楚,檢驗報告上面所述被害人 他是從頸部,耳後下方大概是7 公分的地方被切傷,而且是 向下深寬5 公分的深度深致頸椎的肌肉血管及所有的軟組織 切裂傷,這是本署的法醫師檢傷時出具的記載,相驗照片部 分請大家有心理準備,這個是法醫師他們要去測量頸部,就 是被害人的頸部的寬廣,發現了他的左頸是有寬,而且廣, 有一個相應的尺可以看到那個傷口的深度及內部切割的傷口 ,我們要再進一步對此做更確切的釐清,這個是編號13,是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他們針對本案所做的解剖報告書跟鑑定報 告書。那這個報告書裡面其實會寫得更清楚,等一下我會針 對裡面的外傷證據還有死因,就解剖結果鑑定報告。針對這 份鑑定報告外傷的部分,被害人的遺體上面可以看得到左頸 部受有銳器切割傷,這部分記載刀口是從三點鐘方向,轉九 點鐘方向,再轉到七點鐘方向,然後在轉折點的地方轉折點 的地方有深及頸椎,造成左側胸鎖乳突機以及內外靜脈斷裂 ,內外靜脈都斷裂,所以造成大出血以及中央血管含血量較 稀少,所以在前面提出現場照片的時候就看到血。那解剖的 結果就是,被害人主要是頸部受到銳器割刺傷,而且在解剖 的時候被害人體內剩餘的血量,已經變得非常稀少,在法醫 解剖跟檢查結果的一個研判,裡面提到造成死者死亡的原因 是因為頂部銳器割刺傷,導致頸靜脈斷裂,斷裂之後造成低 容積性休克死亡,死亡方式,當然就是他殺號,那第2 點, 法醫是從傷口的型態去分析,可以從外傷確判斷他下刀的方 式,他下刀方式、刀徑走向是先從刺傷,有切割傷,次傷及 切割傷的型態,所以因為意外不小心造成的這個情況的發生 機率非常的稀少,第三個是法醫下的一個判斷,剛有講是頸 靜脈斷裂,他們判斷切斷的血管是靜脈,靜脈我們都知道靜 脈就是流速比較緩慢,所以切斷血管為靜脈故流速緩慢,如 果及時送醫或許有機會救活,解剖時血管中幾乎找不到血液 ,所以應該要考慮被害人在受傷的時候,被留置在現場有一 段時間才就醫,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在解剖之後所下的研判, 接下來就是被告自己在警察局,還有在檢察官面前的供述, 較重要的部分大概是在螢光黃的這一段,大概就是被告自己 提到他在案發前的2 、3 個月就懷疑被害人跟其他的男子有 不正常的關係。被告在案發前深夜就在家裡等被害人返家。 想要質問他、跟他談判,你是不是跟別人有染?然後被害人 否認,他就是到廚房去拿水果刀架在被害人的左脖子上,這 部分我會提供紙本搭配對照。這個是被告自己偵查中在檢察 官面前的陳述案發過程。這個螢光綠的地方,他承認在案發 前有查看被害人李心怡跟小崇的LINE的對話。他有懷疑被害 人出軌,跟小崇間有不正常的關係,在案發前他就坦承要殺 害被害人,打算在接被害人下班時撞車,以車禍撞車的方式 跟被害人同歸於盡,這是他自己講的,在案發的當天,他是 右手持家中的水果刀抵住被害人的脖子,一直逼問他有沒有 在外面交男朋友,被告陳述的時候,還講說我持刀劃傷被害 人之後,兒子出現我就先把兒子帶到房間去睡覺並安撫他, 大概3 、4 分鐘兒子睡著之後,返回客廳,看到被害人倒在 地上後有大量血跡這是他的供述。最後一份是被告自己在10 3 年1 月3 號經過律師提出的自白書,這是在陳述他跟被害 人認識交往的心路歷程,各位職業法官、國民法官等一下也 可以參考這份自白書,以上。 檢察官王碧霞將上開證據提出於法院。 審判長問 就全部卷證,檢方是否已出證完畢? 檢察官席時英答 是,沒有補充。 審判長諭知 請檢方將全部卷證送交合議庭。 審判長請辯護人出證。 辯護人高烊輝律師 跟各位國民法官報告我們只針對量刑的部分,所以我們第一 個證物就是金門縣警察局指揮中心受理110 報案紀錄單,仔 細看他們眼前螢幕上的內容,主要內容大概是王大明在102 年12月12日上午5 時9 分19分17秒的時候用他的手機,撥打 110 向金門縣警察局指揮中心報案殺了同居人。大家可以看 一下這個畫面報案紀錄單所示,要證明的待證事實是被告符 合自首的要件,也就是他在員警還沒有發覺本案之前就用11 0 跟金門縣警察局報案,其也在案發現場等候員警來處理應 該是符合自首的要件,可以裁量減刑。另外一個,就是前述 提到被告的兒子李小弟他會用被害人家屬的身分到庭陳述對 量刑的意見,這部分特別跟國民法官報告是因為被告犯罪後 ,已經努力取得了兒子的原諒,李小弟雖然很傷心痛失被害 人,也就是他媽媽,但是他也不願意再失去他的爸爸,如果 這樣的話他會變成一個無父母的孤兒。他將會到庭在後續的 程序裡到庭表示意見,希望各位國民法官可以量處被告適當 的刑期,讓被告將來在處遇之後和李小弟共同生活互相照顧 ,因為李小弟本人會與被害人家屬到庭陳述意見,所以這個 部分我們就不出證,以上。 辯護人高烊輝律師將上開證據提出於法院。 審判長問 就全部卷證,辯方是否已出證完畢? 辯護人周信宏律師答 是,沒有補充。 審判長諭知 請辯護人將全部卷證送交合議庭。 審判長諭知 本件定於明日(7月29日) 上午9 時續行審理,檢察官、辯護 人應自行到庭,提被告,檢察官、辯護人請回,被告還押, 退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書記官 審判長法 官 ------------------------------------------------------------ 審 判 筆 錄 公訴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大明 上列被告因111 年度國模重訴字第1 號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 害致死一案,於中華民國111 年7 月29日上午9 時在本院刑事第 一法庭公開行審判程序。出席人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佩穎 法  官  蔡旻穎 書 記 官  黃紹洧 通  譯 劉均誼 1 號國民法官 (姓名、年籍詳卷) 2 號國民法官 (姓名、年籍詳卷) 3 號國民法官 (姓名、年籍詳卷) 4 號國民法官 (姓名、年籍詳卷) 5 號國民法官 (姓名、年籍詳卷) 6 號國民法官 (姓名、年籍詳卷) 備位1 號國民法官 (姓名、年籍詳卷) 備位2 號國民法官 (姓名、年籍詳卷)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後: 檢 察 官 王碧霞 到庭執行職務。 檢 察 官 席時英   到庭執行職務。 被 告 王大明 到庭 選任辯護人 周信宏律師 到庭 選任辯護人 高烊輝律師 到庭 其餘詳如報到單之記載。 被告在庭身體未受拘束。 審判長諭知 請書記官朗讀案由。 審判長問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 所等項。 被告答 王大明 全名及年籍住址詳卷(當庭核對國民身分證) 審判長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及犯罪事實。 檢察官席時英陳述起訴事實: 王大明與李心怡係男女同居朋友關係,均同住在金門縣金城 鎮民權路178 號,2 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2 款 之家庭成員關係,2 人並育有一少年李小弟。王大明於民國 102 年12月12日上午5 時9 分許,在上開住處,因質疑李心 怡有外遇而發生口角,進入廚房拿出所有之水果刀1把後返 回客廳,以手按住李心怡頭部,並將水果刀架於李心怡左頸 部,逼問李心怡有無外遇,因李心怡抵抗掙扎,王大明即持 刀刺向李心怡左頸部,造成李心怡大出血形成低容積性休克 ,當場倒臥客廳而死亡。王大明見狀,隨即以行動電話撥打 110向警方報案,經警據報前往處理,始發覺上情,當場將 王大明逮捕,並扣得水果刀1把。 審判長對被告告知其犯罪嫌疑詳如檢察官陳述之起訴事實,所涉 犯罪名為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嫌,另補充告知罪名可能 包含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2 款家庭暴力罪。並告知被告下列 事項: 一、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二、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 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法律扶助。 三、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四、被告得為自己之權利為主張、防禦及辯護。 審判長問 對於告知之上述涉犯犯罪事實、起訴法條、權利是否瞭解? 被告答 瞭解。 審判長問 是否有原住民或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身份? 被告答 沒有。 審判長問 被告是否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以致於無法自己陳述之情 形? 被告答 沒有。 審判長問 本院就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對於受訊問人 之訊問及其陳述)及第二款(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如未具結 者,其事由)等事項,於認為適當時,將僅於審判筆錄記載 其要旨,有何意見? 檢察官王碧霞答 沒有意見。 檢察官席時英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周信宏律師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高烊輝律師答 沒有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以下進行【就被訴事實及科刑事項訊(詢)問被告】 審判長請被告於應訊台就坐。 審判長告知被告依法得保持緘默,不回答問題,國民法官、備位 國民法官不可因此而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 審判長問 檢察官有無問題詢問被告? 檢察官王碧霞答 無。 檢察官席時英答 無。 審判長問 辯護人有無問題詢問被告? 辯護人周信宏律師答 有。 審判長請辯護人周信宏律師詢問被告。 辯護人周信宏律師問 在案發之前跟被害人、李小弟的家庭關係如何? 被告王大明 在還沒有懷疑他出軌這件事,我們平常家庭狀況是和睦的, 若是有空的時候都會一同出去玩,平常在家也會閒聊去聊我 們的生活狀況。 選任辯護人周信宏律師 你和被害人李心怡的感情怎麼樣?你剛剛講說你們會出去玩 ,你們平常的感情還有在生活上,你們的互動情況如何? 被告王大明 我還是很喜歡他很愛他,至於具體的互動情況,每次都是我 去關心他現在生活過的如何,他覺得最近有沒有什麼不開心 、難過的事情,有時候他會跟我分享他在生活中遭遇的困難 或是覺得不開心的事情,有時候他遇到了什麼好的或小確幸 都會和跟我分享。 選任辯護人周信宏律師 你們是自由戀愛結婚的嗎? 被告王大明 我們還沒有結婚,但就是彼此喜歡想要住在一起,就有了同 居的關係。 選任辯護人周信宏律師 而你們的小孩李小弟,在案發當時是六歲,那你與被害人同 居了幾年? 被告王大明 同居了大概9到10年有了。 選任辯護人周信宏律師 那這段時間,有沒有留下些什麼美好的回憶讓你會去回憶的 事情? 被告王大明 我覺得很感動的事情,是因為我們是在台灣認識的,那我本 身是金門人,我覺得在我們認識之後,在台灣還是覺得少了 一點感覺,於是就想要回金門定居下來,那他很支持我這件 事,於是就陪我一起來金門。 選任辯護人周信宏律師 你很愛你的同居人李心怡嗎? 被告王大明 是的。 選任辯護人周信宏律師 那你愛他為什麼會殺他? 被告 因為有點太愛他了,沒辦法讓他離開我。 選任辯護人周信宏律師 請問你犯下本案之後你後悔嗎? 被告 王大明 很後悔。 選任辯護人周信宏律師 如果時間可以倒流重新來過,你還會做同樣的事情嗎?你會 怎麼樣處理你所發現的當下的情境? 被告王大明 我會不再去挽留他,他想離開的話,能再當朋友,能再看到 他,不會盯他那麼緊,希望我還能見到,當個朋友彼此問候 也好。 選任辯護人周信宏律師 案發當時你和李小弟在做什麼? 被告王大明 那時候已經很晚了,我幫我的小孩先去休息。我一個人在客 廳等我女朋友回來。我本來一開始也覺得有點累了,但是我 傳了訊息沒有回覆,想說先去睡了,但是因為想著他所以就 睡不著,然後就在客廳一邊喝酒一邊等。 選任辯護人周信宏律師 你後來有等到李心怡回來嗎?是幾點的時候他回來? 被告王大明 凌晨的時候了,具體時間我其實也不怎麼記得。 選任辯護人周信宏律師 根據警方的警詢筆錄顯示案發的時間是5 點9 分,由這個紀 錄來推估你知不知道李心怡大概幾點會到家裡? 被告 王大明 應該是4點多。 選任辯護人周信宏律師 所以你的意思是說,你在前一天晚上,要讓孩子睡了之後, 你就一直等,等到了當天5 月9 號的凌晨4 點多,李心怡回 到家,是這個意思嗎? 被告王大明 是的。 選任辯護人周信宏律師 當時你的心裡想什麼?你在客廳等他的時候,你的內心的狀 態是什麼? 被告 王大明 我感覺很掙扎,覺得他還會不會回來,他回來之後,我應該 要怎麼跟他表達我的感覺。 選任辯護人周信宏律師 你當時是想著他在外面跟別人做什麼事情? 被告 王大明 我覺得有可能他住在別人家或者是在外面和別人一起玩。 選任辯護人周信宏律師 你的意思是指男生嗎? 被告王大明 是的。 選任辯護人周信宏律師 所以你吃醋,是這個意思嗎? 被告王大明 沒錯。 選任辯護人周信宏律師 你等到了已經凌晨4點多,心裡會憤怒嗎? 被告王大明 我覺得我心態的變化很多,一開始會生氣,然後懷疑,想著 如果我錯怪他了怎麼辦,如果是真的要怎麼辦,然後嫉妒, 沒辦法接受。 選任辯護人周信宏律師 所以最後發生了什麼事情? 被告王大明 我想要從他口中得到回答。 選任辯護人周信宏律師 得到什麼回答? 被告王大明 想要得到他給我個明確的答案,究竟他傳了那些訊息是什麼 意思,怎麼對我越來越冷淡,還有他處心積慮離開我,沒有 其他更好的解決方法嗎。 選任辯護人周信宏律師 你心裡是想著他在外面有男人是嗎? 被告王大明 是的。 選任辯護人周信宏律師 你在刺殺李心怡後,那李小弟當時在做什麼? 被告王大明 我想他應該是睡著了,他突如其來的醒來。 選任辯護人周信宏律師 你剛剛是說,他後來又突然醒來? 被告王大明 至少一開始他是睡著了。 選任辯護人周信宏律師 你兒子李小弟醒來之後,那你做什麼事情? 被告王大明 我很怕他看到我們吵架的畫面,因為李小弟在進來之後的第 一句話就是希望爸媽不要吵架,所以我就先帶他回房間睡了 。 選任辯護人周信宏律師 那時候李心怡身上已經中了刀傷了嗎? 被告王大明 我想是。 選任辯護人周信宏律師 你陪你的小孩大概多久? 被告王大明 我感覺起來應該5到10分鐘吧。 選任辯護人周信宏律師 你是不想讓你的小孩看到李心怡刀傷的畫面是嗎? 被告王大明 是。 選任辯護人周信宏律師 請問在過去的8年來你和李小弟的互動如何? 被告王大明 事實就是我在犯案過後,心裡一直覺得有點虧欠他,所以我 無論是找尋其他關係也好,還是能跟他在一起也好,每次見 面的時候都格外珍惜,想給他喜歡的東西或者是帶他一同出 去遊玩,希望在他心理面我還是有好的印象。 選任辯護人周信宏律師 在看守所在押的8年的時間,你心情有怎麼樣的轉換? 被告王大明 想到這件事我還是非常後悔的,我的心就是一直後悔及覺得 虧欠,這過程中一直重複的。 辯護人律師均稱 無其他問題。 審判長魏玉英問 你跟你的女朋友吵架是因為你心裡對他有懷疑他有外遇,是 嗎? 被告王大明 是。 審判長魏玉英問 那你吵架的目的是為了要知道他到底有沒有外遇嗎? 被告王大明 我既想要得到這個答案,也希望他能給我再詳細點的回答, 因為我們吵架內容自始至終他的回答都是「是與否」這樣的 問答方式。 審判長魏玉英問 那你吵就吵,問就問,為什麼要去廚房拿菜刀? 被告王大明 我其實也不是很清楚,但就很抱歉我也很後悔。 審判長魏玉英問 當天有喝酒是嗎? 被告王大明 是。 受命法官告知審判長後補充訊問。 受命法官蔡旻穎 你在行為時是把被害人按在什麼地方? 被告王大明 是指我手的位子,還是犯案的地點? 受命法官蔡旻穎 這件的起訴書有提到說你有把被害人按住,用刀去架在他的 脖頸上,那把被害人按住的這個動作是把他按在哪裡?被害 人是倒在客廳的地板上嗎?按在桌子上或按在牆壁上? 被告王大明 我當時是抓住他然後靠在牆上,以手持水果刀抵住他的脖子 部位。 受命法官蔡旻穎 你當時刺傷或割傷被害人的時候,也是把他按在牆上嗎? 被告王大明 是的。 受命法官蔡旻穎 你記不記得你具體是在何時何分刺傷或割傷被害人的頸部? 被告王大明 我印象中是4 點多,大概是過4 點半了,至於具體的時間可 能不記得。 受命法官蔡旻穎 被害人在被割傷或刺傷以後他有沒有做出什麼動作?或者是 說什麼? 被告王大明 沒有。 受命法官蔡旻穎 他沒做什麼事他就這樣倒下去了?還是被你刺了他還是保持 那個姿勢趴在那? 被告王大明 在我放開他之後他就倒下去。 受命法官蔡旻穎 被刺之後有沒有講什麼? 被告王大明 沒有。 受命法官蔡旻穎 他被你把刀子架在脖子上的時候他有沒有說什麼?有沒有感 覺到你把刀子架上去而恐懼或請你不要動手? 被告王大明 他是有說有感受到刀子,在刀子抵住的時候都是勸我冷靜, 然後承認了他就是有外遇這件事。 受命法官蔡旻穎 在被害人被你刺傷之後他當下的傷勢的情況是怎麼樣?比方 說開始在流血了?還是當下血沒有流得很嚴重? 被告王大明 他當下已經是流血了,我看到我手上及刀上的血時,也是一 瞬間不知道該怎麼做,因為當時還有我的小孩在旁邊,所以 我第一時間也不知道判斷正不正確,就是先去哄小孩。 受命法官蔡旻穎 那攻擊被害人後到報警的這段空檔你都在做什麼? 被告 王大明 我哄完小孩再回到客廳看我的女朋友的時候,就是滿地的血 跡,沒有任何反應的時候,我嚇到第一時間就是先報警,後 續就是跟警察那邊一樣。 受命法官蔡旻穎 李小弟當時出來看到現場的情況有做什麼反應嗎? 被告王大明 那時候還是朦朧的情況下,看到我跟他媽媽看起來就是在吵 架的樣子,他的第一句話就是希望爸媽不要吵架。 受命法官蔡旻穎 照剛剛律師問問題的時候,李小弟出來的時候,被害人已經 中刀了,那這種情況之下,被害人就倒下去開始流血,然後 你手上、刀上都是血,這種情況下李小弟看起來會像是在吵 架嗎? 被告王大明 他看到的樣子是我手上拿著刀抵在我女朋友的身上,他是看 到這個畫面,我是轉過去看到他,他先看到我抵在我女朋友 脖子上,然後我再看到他,接著我再看到我手上已經有血的 時候,再換成我去哄他。 受命法官蔡旻穎 所以李小弟等於目睹了你刺傷被害人的整個過程,因為你剛 說李小弟來的時候是看到你的抵在被害人的脖子上,那直到 你去哄李小弟的時候,被害人應該已經被刺了,所以等於李 小弟是在現場看你刺被害人的整個過程? 被告王大明 是。 受命法官蔡旻穎 李小弟在哄他睡覺的時候有沒有說什麼?有沒有說你們不要 吵架?還是說做得好,我也想這麼做很久了? 被告王大明 他沒有太多回覆,我想也是因為他剛睡醒,也沒有什麼仔細 看或是有什麼嚇到的反應。 受命法官蔡旻穎 報警時跟警察說什麼? 被告王大明 我說我殺了我女朋友以及地點。 受命法官蔡旻穎 當時怎麼確定已經把被害人殺了? 被告王大明 我看到他沒有反應以及地上那麼多血,我第一反應是認為, 我把他殺了而不是他昏迷,就是看到他沒有動我第一個反應 不是他昏迷,而是他已經死了。 受命法官蔡旻穎 依照昨天檢方出示的解剖報告書。被害人的傷勢是靜脈被切 斷,所以血的流速會比較慢,這種情況我想可能不會像一般 情況看到頸動脈被割斷的情況血量到處噴,是這樣嗎? 被告王大明 他的血是緩慢的,然後流到地板上逐漸擴散的。 受命法官蔡旻穎 如果血是緩慢地流到地板上逐漸擴散,沙發上的血跡是怎麼 來的你知道嗎?我想被害人被你按在牆上被你刺了之後他就 倒下去,他應該不是在你哄李小弟睡覺時又跑起來坐到沙發 上再躺回去吧,這個你知道的嗎?還是你有坐到沙發上去? 被告王大明 我不清楚。 受命法官蔡旻穎 刀子上的血跡是誰去擦掉的?因為昨天檢方他們提示兇刀的 照片時候其實血流的不多,就有一點紅紅的,應該明顯是有 人去擦過,一般職務上警方到現場採證應該不會去把兇刀上 的血跡擦乾淨吧? 被告王大明 對,是我擦的,但具體擦兇刀的原因也不是想湮滅證據,因 為若是想湮滅證據也不會把它擦這麼不乾淨。 受命法官蔡旻穎 你從什麼時候開始對於刺殺被害人的這件事情感到有後悔? 被告王大明 從我認為他死掉然後報警都使我非常後悔,當然這個包含我 對他的愛,我認為我以前犯下很嚴重的罪了,這些都會後悔 。 受命法官蔡旻穎 你當下為什麼沒有直接為被害人叫救護車? 被告王大明 因為他流血的也不是動脈的直接噴出來,是緩慢地留下,第 一時間沒有覺得他的傷需要叫救護車然後緊急送醫的程度。 受命法官蔡旻穎 他被你刺了以後倒在地板上然後一直流血。這種情況他不需 要緊急送醫,是這樣嗎? 被告王大明 他倒下我沒有具體看他是直接躺在地板上還是跪坐下的那種 倒下。 受命法官蔡旻穎 你與被害人同居的時候,家庭的支出還有扶養李小弟的這些 金錢是誰在支出? 被告王大明 主要是我。我的話是零零散散的工作。然後去補貼家裡的支 出。 受命法官稱 無其他問題。 陪席法官告知審判長後補充訊問。 陪席法官黃佩穎 當天跟李心怡爭吵的具體的內容你還有印象嗎?大概是什麼 ? 被告王大明 我逼問他他是不是和其他人有染?大概內容是都是圍繞在這 個,以及他最近的冷淡。 陪席法官黃佩穎 你還有印象當下是他回答了你什麼?還是他做了怎麼樣的行 為,讓你決定進廚房拿水果刀出來,把水果刀抵在他的頸部 ? 被告王大明 因為他前面都是否認的,或者是他的回答都是「是或否」那 樣的問答題。 陪席法官黃佩穎 你所謂的「是或否」那樣的問答題,具體是什麼意思? 被告 王大明 就是我問他,他是不是跟誰誰誰有關係,他就說沒有,又或 者是,我問他最近的冷淡是因為太忙嗎,然後就說「嗯我太 忙了」。 陪席法官黃佩穎 你剛剛講發現小孩醒來的時候是你拿刀架在在李心怡的脖子 上,然後你跟他對視發現他醒過來,然後就發現李心怡有血 ,是這樣嗎? 被告王大明 我發現他醒過來,然後又看上我自己的手,發現他有流血。 陪席法官黃佩穎 發現李心怡流血之後,你做了什麼動作? 被告王大明 我放開他之後,先聽到一個倒下的聲音,具體是直接倒的還 是坐著倒的,這個我都沒有看,我就是直接走向小孩那邊了 。 陪席法官黃佩穎 你的刀子呢? 被告 王大明 刀子我是放著的,放到哪裡其實我有點不確定,反正就是放 到一個平面上。 陪席法官黃佩穎 你因為懷疑李心怡有外遇這件事情,在當天事發之前有沒有 曾經就跟他吵架過?如果有的話,吵了幾次? 被告王大明 之前其實就吵過了,至於吵了幾次,看是怎樣算吵,是在 LINE上面的那樣就算吵還是要見到面後有大聲說話或者是有 打到他的算吵? 陪席法官黃佩穎 在家裡面。 被告王大明 在家裡面是聊到這件事就算吵嗎還是? 陪席法官黃佩穎 這麼講好了,情況跟當天的那種爭吵程度是一樣的。 被告王大明 應該不會超過2 、3 次,因為我個人認為我的脾氣很兇,我 覺得已經很有威脅性了。 陪席法官黃佩穎 你有曾經因為懷疑李心怡外遇這件事情,對他動手過嗎? 被告王大明 有。 陪席法官稱 無其他問題。 審判長問 國民法官有無問題訊問被告? 5號國民法官 請問被告及被害人的職業是什麼? 被告王大明 我是無業,被害人算服務業吧。 5號國民法官 那種服務業? 被告王大明 管理電子遊樂場的。 5號國民法官 那他上班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被告王大明 都是晚上,具體多晚都是看他那時候忙的程度。 5號國民法官 大概幾點鐘下班? 被告王大明 其實早上1到3點的這段期間都有可能。 5號國民法官 所以你在案發前的深夜,一般來講深夜大概是12點、1 點或2 點,當天你女朋友是什麼時候回來的? 被告王大明 我一樣印象中是感覺到4點多。 5號國民法官 你會一直在那邊等到4點多嗎? 被告王大明 會啊。 5號國民法官 平常也是如此? 被告王大明 平常因為傳訊息他有回,我就當然不會等了。 5號國民法官 在案發之前你曾經因為你懷疑你女朋友外遇的事情,有計畫 要跟他同歸於盡,你計劃要在接他下班的時候撞車,跟他同 歸於盡,那你當天為什麼沒有去接他? 被告王大明 我沒有接他這件事有一段時間了,不是只有當天突如其來的 沒有接他。 5號國民法官 剛才你說有打零工,後來又說是無業,那到底是什麼?你的 收入是什麼? 被告王大明 我主要都是無業,平常就是打一些零工,看到有什麼工作機 會就會去,並不是提前講好的,可能就是前幾天在招募的。 5號國民法官 那你是不是平常就有暴力的習性? 被告王大明 我回顧下來的話我覺得可能有。 5號國民法官 你們在回來金門之前在台灣住了多久? 被告 王大明 你說從認識他還是從同居開始? 5號國民法官 同居。 被告王大明 1、2年。回來金門已經8至9年了。 5號國民法官 小朋友六歲,在金門出生了嗎? 被告王大明 在金門出生。 5號國民法官 因為你在台灣之前常常發生爭吵,而且有暴力毆打被害人傷 勢嚴重情形,當時你女朋友有沒有報案?有沒有記錄這些? 被告王大明 我女朋友有沒有記錄我不知道,但我沒有報案或是收到什麼 內容。 5號國民法官 刺傷之後你是5 點9 分的時候報案,所以在你刺傷你女朋友 之後,檢察單位所提出來的流血情況是非常嚴重,這個時間 應該是蠻長的一段時間,你有沒有聽到你的女朋友在哀嚎? 被告王大明 沒有。 5號國民法官 是一刀致命? 被告王大明 我沒有多捅幾刀。 5號國民法官 沒有其他問題。 3號國民法官 你說你小孩是六歲,你們同居了總共9 到10年,我想請問你 們是還沒有結婚的狀態嗎? 被告王大明 是。 3號國民法官 你是小孩的生父嗎? 被告 王大明 是。 3號國民法官 為什麼不結婚呢? 被告王大明 這個有很多考慮,像是我女朋友也沒有想要結婚,我的考量 是結婚也不是必要,因為我也有上一段婚姻,覺得在一起也 沒有到要結婚的程度。 3號國民法官 你們當初在台灣爭吵的時候,過程中有無提到「我們分手吧 」? 被告王大明 有。 3號國民法官 你們通常在吵架的時候有沒有在討論如果離了婚或是分手的 話,小孩要跟誰? 被告王大明 這一點沒有,可能是他著急離開吧。 3號國民法官 你們回來金門1 、2 年,那你在台灣的時候就已經是無業了 嗎? 被告王大明 我在台灣是做服務業。 3號國民法官 回來金門之後就變無業嗎? 被告王大明 就是沒有一個固定的工作。 3號國民法官 你在金門的居所是承租的還是自由的? 被告王大明 承租。 3號國民法官 沒有其他問題。 6號國民法官 案發後你在看守所的這段時間跟你的小孩關係如何?就是會 不會去看望你之類的。 被告王大明 會看望,我們多少還是有一些聯繫。 6號國民法官 會提及關於你對你女朋友做的事情嗎? 被告王大明 我們不是那麼常講這件事,幾乎是沒有。 6號國民法官 他有表達過對這件事的看法嗎? 被告王大明 沒有。 6號國民法官 在看守所的時候你們都會聊些什麼話題? 被告王大明 我都是問他最近過得如何,他心情覺得怎麼樣,有什麼想做 或喜歡做的事情或是想去的地方。 6號國民法官 案發之後你會對你女朋友家人懷抱什麼心情嗎? 被告王大明 這些年都是覺得在一個後悔中度過,就是揮之不去的,我覺 得這些年都沒有一個減弱的感覺。 6號國民法官 具體有無做出一些表達你後悔或是想要彌補的事項? 被告王大明 我大部分彌補都是在我小孩身上,那對於女朋友家人我其實 是有一種愧疚到沒有辦法主動去跟他講這件事,我有對他們 釋出好感,但不敢太明目張膽去聊這件事。 6號國民法官 到目前跟你小孩的感情如何? 被告 王大明 我認為比我在案發前還要更融洽。 6號國民法官 目前還生活在一起嗎? 被告王大明 算吧。 6號國民法官 算吧的意思是? 被告王大明 因為在案發之後有請外界的資源去介入,我有很長一段時間 是在看守所內,到最近都還是會有聯繫,生活的話一有機會 我就是跟他在一起。 6號國民法官 目前是沒有同居,但是有時間的話就會相處在一起嗎? 被告王大明 是的。 6號國民法官稱 無其他問題。 5號國民法官 案發後,李小弟有外界資源介入,就是有關單位會介入安置 ,是不是沒有跟你在一起? 被告王大明 那個在一起是指什麼? 5號國民法官 你案發後就一直在看守所,那李小弟是誰在照顧? 被告王大明 就是外界資源。 5號國民法官稱 無其他問題。 1號國民法官 你接下來服刑後怎麼處置在外面的小孩? 被告王大明 我都是以訊息的方式委託自己的親朋好友去照顧或是拜託外 界資源,一直告知我他的近況。 1號國民法官稱 無其他問題。 3號國民法官 你們兩個有沒有買保險? 被告王大明 沒有。 陪席法官黃佩穎 你剛剛說當時發現小孩子醒來的時候是否有跟他對視? 被告王大明 對。 陪席法官黃佩穎 當時李小弟站在那裡? 被告王大明 房間門口。 陪席法官黃佩穎 你把李心怡按在牆壁上,距離差不多遠? 被告王大明 3公尺以內吧,一定超過2公尺。 陪席法官黃佩穎 是2公尺外嗎? 被告王大明 對。 陪席法官黃佩穎 沒有問題。 審判長諭知休庭10分鐘,暫停錄音,退庭。 審判長諭知於10時15分續行審理,開始錄音。 審判長魏玉英問 你同居沒有結婚還是前面有一次婚姻關係? 被告王大明 前面有一次婚姻關係。 審判長魏玉英問 那前婚姻關係有小孩嗎? 被告王大明 沒有。 審判長魏玉英問 那目前是有一個小孩李小弟? 被告王大明 對。 審判長 年紀多大? 被告王大明 現在16、7歲。 審判長魏玉英問 那他現在是與誰同住? 被告王大明 應該是跟外公。 審判長魏玉英問 高中畢業嗎? 被告王大明 是的。 審判長魏玉英問 你的工作狀況是靠打工度日嗎? 被告王大明 是的。 審判長魏玉英問 打工每個月收入多少? 被告 王大明 其實不太固定。 審判長魏玉英問 大概就好,最多、最少? 被告王大明 少的話幾千也有可能,多的話有可能幾萬。少的話大概5 、6 千,多的話2 到4 萬都有可能。 審判長魏玉英問 你父母都還在嗎?是否在台灣?沒有跟你在金門住? 被告王大明 對。 審判長請被告回被告席就坐。 審判長問 (提示被告的全國前案紀錄表)內容是否正確? 檢察官王碧霞答 正確。 檢察官席時英答 正確。 被告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周信宏律師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高烊輝律師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本件調查證據完畢,兩造得對證據證明力表示意見。 檢察官王碧霞答 沒有意見。 檢察官席時英答 沒有意見。 被告答 請辯護人回答。 辯護人周信宏律師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高烊輝律師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以下進行【事實及法律之辯論】程序。 審判長諭知本案調查證據完畢,兩造就事實及法律開始辯論,請 檢察官論告。 檢察官席時英起稱: 經過之前的證據調查以後,我相信大家可以判斷王大明是因 為死者李心怡有了外遇,李心怡否認所以要王大明就去了廚 房取出水果刀架在李心怡的頸部去逼問他到底有沒有外遇? 最終就承認了,其實我們也不知道他是不是真的,因為被告 拿刀逼李心怡,所以李心怡就跟被告說對那就是有外遇,但 李心怡應該是堅持分手的,王大明就在盛怒之下,萌生了殺 意,以刀刺割李心怡的左頸部導致死亡,大家現在來回想看 看我們昨天看到的照片,看到李心怡傷口那一刀的照片,傷 口其實是很深很廣的,深及到內部的,所以可見被告在下手 的那一刻的用力是很猛的,殺意非常堅決,且切斷了靜脈, 從法醫的解剖報告也可以知道,靜脈的血液流速緩慢,如果 及時送醫或許有機會救活,他在解剖的時候法醫也看不到他 血管中的血液,可見被告在現場時是有把李欣怡留置了一段 的時間,且被告不是打119 要叫救護車,而是打110 報警, 被告要自首,自首是為了什麼樣的目的?可見客觀上被告確 實有殺害李心怡的故意,主觀上有殺死他的犯意,構成殺人 罪這是沒有疑問的。綜上所述,本件被告跟死者是同居關係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二項有規定是屬於家庭成員,所 以被告對他的家庭成員做了身體上的不法侵害的行為,這是 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家庭暴力罪,但是因為家庭暴力防治 法沒有去對一個殺你家人的人規定會構成什麼樣的刑責,所 以這一條的刑責就是回歸到刑法的殺人罪,要用殺人罪來論 罪科刑,所以被告就是犯了刑法第271 條第一項殺人罪。 審判長問 有何辯解? 被告答 請辯護人幫我答辯。 審判長請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辯護人周信宏律師起稱: 本件被告坦承殺人犯行是毋庸疑義的,起訴書所載102 年12 月12日上午5 時9 分,被告王大明持刀刺向李心怡左頸部, 被告也在5 點9 分用他的行動電話撥打110 向金門縣警察局 指揮中心報案,並且很清楚的表達他殺了同居人李心怡,在 報案的紀錄上面可以看到「我殺了同居人李心怡」。報案人 電話是他持有的手機,報案人的姓名,上面是王先生,這是 警方的紀錄資料。在第一份筆錄中,被告向110 報案之後在 現場等候警方到場,他沒有做任何抵抗,在第一份的警詢筆 錄上面記載王大明這樣說;「我殺了我同居人李欣怡,我原 本抱著他坐在椅子上,又把李心怡放在地上,等候警方到場 。後來因為我有喝酒,我承受不住,又把李心怡放在地上等 候警方到場。」在本案發生8 年後的現在,不管被告在鈞院 的準備程序,或者是審判程序當中,當法官詢問被告是否承 認關於檢察官起訴書所記載的犯罪事實,被告的回答都是一 致的。他回答的內容是「我承認檢察官所起訴的犯罪事實」 。被告符合自首的要件得為減刑,關於這點檢方不爭執,在 111 年7 月1 號準備程序筆錄記載「不爭執事項,被告行為 符合自首之要件得為減刑」,這也為公訴人所不爭執。這邊 要特別請求法官以及國民法官能夠審酌到的是我國法律明文 規定應優先考量兒童的最佳利益,這是總統府公布的兒童權 利公約,上面記載兒童權利公約所適用的對象是未滿18歲之 人,本案的李小弟,案發當時是6 歲,8 年後的今天李小弟 是14歲,當然是兒童權利公約所記載的「兒童」,公約的第 三條規定「關於兒童的事務,不論是公司、社會福利機構, 法院在做任何作為都應該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而 在第六條第二項也規定「國家應盡最大的可能來確保兒童的 生存及發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國家應該確保不違背兒 童父母的意願而使兒童與父母分離」,這是法條明文的規定 ,也是來確保兒童的最佳利益。稍後鈞院所作成的判決,將 影響兩個人一輩子的命運,一個是被告王大明,一個是李小 弟。李小弟他從母姓,他是死者與被告的子女,8 年前他在 案發現場經歷了生父殺死生母的慘劇,當時他才六歲,他是 何其的無辜。在8 年之後。經過了親子之間關係的重建與修 補,現在李小弟也僅有14歲。雖然他現在發展的不錯,不管 體重或者身高都很優秀,但也僅有14歲,目前李小弟與被告 在精神上有強烈的依附關係,也請在座的各位法官和國民法 官要考量到目前李小弟有血緣關係的唯一親人,被告是李小 弟在世上的唯一親人。諸位法官還有國民法官所做的判決, 不僅是對被告,其實也是對被害人家屬李小弟做出的判決。 各位所做的決定,可能再次讓李小弟和他有血緣關係的唯一 親屬隔離,甚至是永久隔離,還是希望在現有的基礎上面, 希望他們有修復重建的可能性,這要端看鈞院審酌,以最大 的智慧來做最適當的判決。我們敬請鈞院用最高的智慧,讓 整個世界有一個最好的一個決定。 審判長魏玉英問 被害人家屬來表示意見。 審判長請被告與被害人之子李小弟於應訊台就坐。 審判長問 對科刑範圍有何意見? 被害人之子李小弟答 因案發時年齡還小且剛睡醒,所以只知道爸爸媽媽在吵架, 至於後面知道爸爸殺了媽媽,是從外公的嘴裡聽到的,這些 年都有去看守所看望爸爸,從他的關心中我也感受的到他也 很想盡到他的那份責任,也感覺到他很懊悔所做的事情。我 想說的是,我都已經失去媽媽了,我現在其實想要跟爸爸團 圓這樣子。我不想失去他。 審判長魏玉英問 但是你父親犯罪,對於他犯了這個罪、這些事情你應該很清 楚,如果法院要對你父親判刑,對這方面你有什麼意見? 被害人之子李小弟答 會尊重法院,因為犯了就要受到懲罰,不過以我自己的想法 是,我都已經沒有親人了,爸爸是最後的親人,我不想失去 他。 受命法官告知審判長後詢問被害人家屬。 受命法官蔡旻穎問 在被害人生前,你與被害人平常的相處情況是如何? 被害人之子李小弟答 因為案發前的年齡太小,僅憑印象中的記憶是爸爸媽媽都會 帶我出去玩。 受命法官蔡旻穎問 你跟被害人的感情好嗎? 被害人之子李小弟答 不錯,比較喜歡媽媽。 受命法官蔡旻穎問 現在想念媽媽嗎? 被害人之子李小弟答 還好。 受命法官蔡旻穎問 案發前被告有負責照顧你什麼事項嗎?你記得嗎?做飯、洗 衣服、帶你去上學之類的,這個你記得嗎? 被害人之子李小弟答 沒有什麼印象,可是當時是屬於沒有餓到的,就是有飯吃, 是爸爸媽媽一起準備的。 受命法官蔡旻穎問 被告在案發前,平常相處的時候會打罵被害人嗎? 被害人之子李小弟答 只知道爸爸媽媽常常有爭執,是在房間裡面聽到他們的爭執 。 受命法官蔡旻穎問 爭執的過程中一般都是誰處在優勢,誰處在相對劣勢?或者 是有來有回?是否清楚具體的狀況? 被害人之子李小弟答 我不清楚具體的狀況。 受命法官蔡旻穎問 案發前你會害怕被告嗎? 被害人之子李小弟答 不會。 受命法官蔡旻穎問 在被告和被害人平常爭執的時候你有什麼想法? 被害人之子李小弟答 那時還小,所以就只會說爸爸媽媽不要吵架,具體他們爭吵 什麼不太清楚。 受命法官蔡旻穎問 你現在會怕被告嗎? 被害人之子李小弟答 不會。 受命法官蔡旻穎問 會恨被告嗎? 被害人之子李小弟答 因為他是我現在唯一的親人,可能以前會小小的埋怨他這樣 而已,不會到恨。 受命法官蔡旻穎問 你現在跟被告的聯繫或相處的方式是怎麼樣? 被害人之子李小弟答 都是社工帶著我與外公去看守所看望他。 受命法官蔡旻穎問 對於現在跟被告聯繫或相處的這個模式你滿意嗎?還是你希 望更進一步跟他一起生活或時常可以隨時隨地見到被告? 被害人之子李小弟答 會想要隨時隨地見到被告,在看守所裡面也只能跟我問一下 最近過的好不好、有什麼事情發生,不能再多做什麼。 受命法官蔡旻穎問 你會不會害怕被告出來也對你下手?就是因為之前你媽媽有 外遇導致這個事情發生,你會不會覺得他可能出來之後對你 也有類似這樣的情形? 被害人之子李小弟答 我覺得應該不會,案發的時候我很小,可是他沒有對我下手 ,反而是哄我睡覺。 受命法官蔡旻穎問 被告殺死你的母親,今天還用你作為脫免死刑或無期徒刑的 理由,你有沒有什麼想法? 被害人之子李小弟答 沒有什麼想法,今天的事都是我自己想說的。 受命法官蔡旻穎問 今天你同時有兩個身分,同時是被害人的小孩及被告的小孩 ,你希望考量這個特殊身分讓被告付出應該付出的代價避免 再犯,或者是讓被告早點結束刑期跟你一起生活?或者對此 沒有意見希望法院作出判決? 被害人之子李小弟答 我希望跟他多接觸一點,但因為他犯了罪,法律就犯罪的人 也是要受到懲罰的,但是我也希望法律可以考量我,因為畢 竟我是無辜。 受命法官稱 無其他問題。 陪席法官告知審判長後補充詢問。 陪席法官黃佩穎問 你還有印象案發當時被告他是怎麼哄你睡覺的嗎? 被害人之子李小弟答 那時候我就是睡醒有點濛濛的,就出去說爸爸媽媽不要吵架 ,我也不知道爸媽怎麼了,就只知道爸爸的手上有點血,爸 爸就跟我講說他們不吵了,然後就說趕快去睡覺並帶我進房 間睡覺。 陪席法官黃佩穎問 哄你睡覺有講什麼? 被害人之子李小弟答 印象中我只知道他說,爸爸媽媽不會吵架然後已經結束了, 叫不要擔心。 陪席法官黃佩穎問 對於被告也就是你的爸爸殺了你的媽媽,這件事情你能夠原 諒嗎? 被害人之子李小弟答 應該算是可以原諒。 陪席法官稱 無其他問題。 5號國民法官告知審判長後補充詢問。 5號國民法官 你平常幾點睡覺? 被害人之子李小弟答 他們很早就要求我去睡覺,可能十點前。 5號國民法官 案發那天你是怎麼醒來的? 被害人之子李小弟答 外面很吵然後就醒來,感覺爸爸媽媽在吵架。 5號國民法官 你目睹時,你爸爸已經把你媽媽殺害了嗎? 被害人之子李小弟答 那時候我不能確定,我只知道爸爸的手上有血。 5號國民法官 案發之後政府機關有沒有對你做一些協助?你是在哪裡? 被害人之子李小弟答 印象中一開始是社會處安置,外公帶走。 5號國民法官 那到現在還是住在外公那邊嗎? 被害人之子李小弟答 對,跟外公一起生活。 5號國民法官 你媽媽被你父親殺害,你有沒有什麼感覺? 被害人之子李小弟答 那時候年齡比較小,後來知道整件事情就只會埋怨而已,只 覺得為什麼要做這種事情。 5號國民法官 因為你父親犯了錯,以後有可能一直待在監獄服刑,甚至永 遠不能離開,這段時間一直沒辦法照顧你,你還要為他求情 嗎? 被害人之子李小弟答 就是因為我沒有讓他一直照顧,沒有體驗到那種爸爸帶我的 感覺,所以爸爸有機會的話,我想要跟他一起生活看看,去 體驗這樣的生活。 5號國民法官稱 無其他問題。 審判長請被害人之子李小弟回座。 審判長請被害人李心怡之父親李國賢於應訊台就坐。 被害人李心怡之父親李國賢 沒有。 審判長魏玉英問 因為你是被害人家屬所以請你到法院來表示對這個案件有什 麼看法跟意見? 被害人李心怡之父親李國賢 以我一個做父親的立場來說,講實在的,我沒有辦法原諒, 我這輩子絕對沒辦法原諒他。 審判長魏玉英問 所以如果法院要對他判刑,怎麼判有沒有什麼意見? 被害人李心怡之父親李國賢 李小弟剛剛就有說,老的總是會先走,再來就是李小弟與他 父親一起過日子了,我心裡面很複雜啦,我一方面我真的沒 有辦法原諒他這樣子殺了我的女兒,可是回頭來看,小孩子 還這麼小還在讀書,8 年前我從社會處把他帶回來,在我身 邊,我養他養到現在,也有帶他去看他爸爸,在我做阿公的 立場,我也希望看能不能給他們父子一個機會讓他們感情好 一點,很矛盾啦,如果我真的走了,世上就真的剩他一個您 了。 審判長魏玉英問 你的意思是不是希望他不要判死刑? 被害人李心怡之父親李國賢答 我不知道啦,他害死我女兒,我不知道要怎麼說,我那時候 真的很想說,為什麼他不去死一死(啜泣)。 審判長魏玉英問 你還有辦法回答問題嗎? 被害人李心怡之父親李國賢 (啜泣,不語並突然倒地不起) (此時法庭警鈴響起,審判長請法警立即撥打119 請求救護支援 ,並施以急救) (於10時55分被害人李心怡之父親李國賢恢復意識,將其扶起後 立即搭乘救護車送往醫院) 審判長魏玉英問 平常有發生過這種現象嗎? 被害人之子李小弟 不知道。 審判長諭知續行審理程序。 審判長諭知以下進行【科刑範圍之辯論】程序。 審判長請檢察官論告。 檢察官席時英起稱: 本案被告王大明構成殺人罪,法律規定就是到底要判王大明 什麼樣的刑度?在刑法271 條規定殺人可以判死刑、無期徒 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另外刑法37條有規定,如果宣告1 年以上有期徒刑認為有褫奪公權的必要,也可以宣告1 年到 10年以上的褫奪公權,那褫奪公權就是褫奪他當公務員跟公 職人員候選人的資格,死刑、無期徒刑或是如果要判有期徒 刑的話可以判10年至20年,本件到底是要判多久,在刑法第 57條有規定,科刑時其實要審酌一切情狀,尤其是要審酌被 告的犯罪動機是什麼?目的是什麼?所受到的刺激是什麼? 他的手段如何?被告的生活狀況及他的品行、智識程度,行 為人跟被害人的關係是什麼?他違反的注意義務是什麼?犯 罪所生的危害跟他犯罪後的態度,兼顧比例原則跟平等原則 使他的罪刑相當。接下來就一個一個看刑法57條所為的量刑 因子,第一個,被告跟被害人的關係是什麼?被告王大明跟 李心怡有了10年的同居關係,在102 年被告行為時他們生有 一子也就是六歲的李小弟。在本件被告有事先預謀,被告王 大明說他原本的計畫是要去接李心怡的時候,要撞車跟他同 歸於盡,後來沒有執行因為他說他自己下班回家所以就沒有 為此行為,再者由現場的兇刀照片可以看出上面的血跡其實 是已經很微量了,可以認定被告在殺人以後是有清理他的兇 刀,可見事發後他可以有冷靜地清理兇刀而不慌亂地在處理 現場,可見他此時應該就是存有要魚死網破的殺人心態,再 來,他犯罪的動機跟他所受到的刺激當然就是李心怡跟他講 要跟他分手,那其實要分手需要殺人嗎?王大明最終就是因 為他不想分手,可是李心怡要分手,或許是因為李心怡之前 就被被告打過,打到眼睛受傷,王大明一貫下來可能就是有 暴力行為,李心怡再也沒有辦法忍受被告一而再再而三的對 他施行暴力行為,才要堅持分手,但被告王大明不想分手, 彼此想法有落差,王大明應該是要好好地跟李心怡溝通,到 底李心怡想要分手的理由是什麼?自己是不是可以解決?其 實他如果解決不了,比如說他就是沒有辦法克制再有暴力行 為,情緒來的時候就想打人,此時應該是要有選擇離開的勇 氣,而不是殺了李心怡。本件被告的犯罪手段是什麼?他是 刺割頸部而且傷口其實是很深很長的,可見李心怡那時候身 體上感受到疼痛的痛苦應該是極大的,加上王大明割斷的是 靜脈,所以血液流速比較緩慢,李欣怡躺在那裡的時候,是 慢慢地看到他自己生命的消逝,可見在死亡那一刻,血液慢 慢流的過程中,他是多麼的驚恐,知道自己可能就要死掉了 。再來,王大明他是在兒童面前犯罪,王大明在偵查時就說 ,他以刀抵住李心怡的脖子要逼他說實話,李小弟這時候就 走出房門說;「爸爸不要跟媽媽吵架」,李心怡就掙扎,王 大明說感覺好像有劃到李心怡的脖子,就把李小弟帶進去睡 覺,本件考量在102 年事發的時候李小弟只有6 歲,考量到 他的最佳利益就沒有請他來法庭告訴我們他到底看到了什麼 ,我們不願意讓他去回想死後的情節,也怕對他一輩子會造 成不良的影響,但王大明其實就是是在李小弟面前殺了他的 媽媽,這一點就是刑法從重量刑的因子之一。再來,被告王 大明的生活狀況、品行及智識程度是什麼?被告高中畢業, 從102 年3 月的時候其實就是失業在家了,所以是由死者李 欣怡在外面工作謀生,支撐起家庭開銷。王大明造成的犯罪 損害是什麼?他殺了死者李心怡以後,導致了李心怡的死亡 ,這是永久侵害了李心怡的生命法益,生命法益是沒有辦法 再回復,所以被告侵害的法益程度也是很巨大,王大明犯後 的態度到底是什麼?王大明刺下去後,他的手是怎麼轉、怎 麼動的?就這一點的犯罪細節去問他刺下的那一刻到底是怎 麼劃的??他講說他不小心就劃到他的脖子了,他手感覺有 劃到他的脖子,是把小孩帶到房間時不小心劃到的,他不知 道為什麼這樣。他的犯罪細節通通都不講,但是我們從昨天 的解剖報告中可以知道被告是怎樣下手的,是由3 點鐘,劃 向9 點鐘方向再轉向7 點鐘方向,這是解剖報告告訴我們的 ,所以這一點他到底是怎麼樣下手的,被告堅不吐實,就這 一點我們也認為犯後態度並非全然良好,因為他就相關細節 堅稱說是不小心的。綜上所述,生命權必須要被珍惜跟尊重 的,因為生命權是所有一切權利的基礎,任何的自由、名譽 、財產,全部都是依附在生命權上,如果你生命沒有了,其 他的權利都蕩然無存,所以生命權才是最珍貴的,因為是完 全沒有辦法回復的。且愛不應該是獨斷及占有的,也不該將 對方視為自己的所有物,應該是在彼此尊重下發展跟持續的 經營,而不是得不到就毀滅他,王大明覺得李心怡有外遇而 且要分手的時候,他沒有以理性的方式去解決兩個人漸行漸 遠的問題,而且持刀殺害了李欣怡這是藐視了李心怡生命身 體的安全,也造成了他們家屬永遠的痛,李小弟其實在成長 的過程中本來可以有爸爸、媽媽相伴,但是他殺了李心怡後 ,就讓李小弟一路上都沒有媽媽了,所以就這一點其實被告 造成的損害是很大的。自首法律規定是得減輕其刑,各位在 量刑上可以考量,減一個月也是,減一年也是。再來就是被 告有坦承所犯,故我們建請科處有期徒刑12年,使被告在監 獄中有隔離,且施以教化為適當,各位國民法官也不要忘記 還有假釋制度,當然判死刑不得假釋,若是無期徒刑,關25 年其實是可以假釋,判有期徒刑的話執行二分之一就可以假 釋,也就是說檢察官本件具體求刑12年,但是如果王大明在 監獄確實表現良好有悛悔實據的話,執行一半最快也是6 年 到期就是可以假釋了,再來因為王大明他犯的是殺人罪,這 個是危害社會治安很大的,所以也建議要褫奪公權6 年,扣 案有扣到一把水果刀,這是王大明用來殺人的工具也是他所 有的,所以這個部分建請依法宣告沒收。 審判長問 對科刑範圍有何意見? 被告答 請辯護人為我辯護。 審判長請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辯護人周信宏律師起稱: 決定被告的刑度,影響到的不只是被告,也影響著李小弟他 一生的發展,如同檢方羅列關於科刑部分,在刑法57條有各 項的量刑因子,不再逐一羅列,但是我將重要的部分給各位 法官及國民法官做參考。本案的犯罪動機是感情的忌妒而發 生大錯,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因為被告質疑死者李心怡有外遇 而發生口角,當天早上5 點9 分時因質疑李心怡有外遇而發 生口角,後來持刀刺向李心怡,當天的警詢筆錄6 點32分記 載:『被告王大明說:「我從他的LINE簡訊中看到他與其他 男子蔡幼蟲的簡訊,我懷疑他們有染,讓我感覺到他們有不 正常的關係」』。在量刑的部分,不僅是考慮到刑度,特別 要注意到必須要輕重有別,不僅是刑法上的規定、刑事訴訟 法的原則,甚至在憲法的層次也考慮到必須要符合比例原則 ,相較於其他的殺人案件,如無差別殺人,本案所造成的社 會恐慌較低,科刑應該有輕重區別。本案的犯罪動機是因為 感情的因素所造成,而且被害人僅有一位,相較於社會案件 中對不特定的人為殺害,造成社會安全恐慌,影響更為強大 的情況之下,本案在科刑部分應該有輕重。第二個,我們看 犯罪的手段,這個案件,傷口就是死者頸部一刀,這個有地 檢署檢驗報告可以看得出來。,我們對照死刑案件當中,如 果是一個強烈要讓被害人死亡的凶殘案件,多數案件我們看 到有持續不斷地砍殺,甚至有數十刀,砍下頭顱的凶殘案件 這種殺意甚堅的情狀,本案在犯罪的手段上只有一刀,在科 刑上面,應該有所區別。第三,犯罪所生的損害,本案為一 人死亡,相較於造成多數人死亡的殺人案件,科刑應該有所 區別,比如說縱火案件,在臺中、高雄過去都看到了相當多 的案件,發生多人死亡,以及引爆炸彈的行為,這些都是同 樣刑法271 條的殺人案件,他在判刑輕重應該有所不同。第 四,我們看被告犯後的態度,在警方未知悉本案之前被告就 主動的撥打110 通知警方。雖然公訴人有提到為什麼被告不 直接馬上打119 ?我們很清楚的了解到,其實警察單位及消 防單位幾乎是同步的連結,只要報案到其中的一個單位後, 會立即反映到另外一個單位,也就是被告撥打110 報案時, 同時也會啟動通知消防救護單位這是同步的進行。再來看犯 後態度,被告報警之後就在留在現場,靜候警方到來,被告 沒有有逃亡有抵抗,不像其他的社會案件中,被告如果逃亡 、抵抗甚至造成社會動盪的圍捕,最典型的白小燕案件就是 如此,本案被告並沒有逃亡、抵抗,且把兇刀放在桌面上, 配合調查,因此在量刑部分也應該考量被告的犯後態度。被 告在警詢筆錄時很清楚的交待我殺了同居人李心怡。案發迄 今八年多以來,被告對李小弟有以父愛來彌補過去所造成的 傷害,甚至李小弟也當庭向鈞院表示希望可以和被告共同生 活,在科刑部分鈞院應考量到在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條,應以 兒童最大利益為考量,以及同公約第三、九條,若死者的父 親及未成年子女對本案和死者的未成年子女對本案判決的期 待不同時,無疑地兒童權利公約已經告訴我們,應該以兒童 的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本案雖然剛剛被害人李欣怡的父親 他很疼痛,這樣的心情我們可以理解,但是他也考量到李小 弟現在14歲,未來的發展,也意有所指地表示其實他並不反 對,希望有讓李小弟與被告將來有共同生活的機會,所以不 管是基於兒童權利公約,或者基於被害人兩位家屬,包括李 小弟的外公,都是希望有讓被告與李小弟共同生活的機會。 另外關於科刑範圍,刑法271 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 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33條第3 款前段規定,有期徒刑 可處2 個月以上15年以下,因此本案辯護人關於科刑範圍部 分是與檢方有所不同,也就是倘若不考慮刑法加減其刑的事 由,本案被告的刑期應該介於有期徒刑10至15年之間、無期 徒刑或者死刑,這樣的選項,我這邊要再三的請求法官以及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要斟酌剛剛提到這麼多的情事。被 告的行為也許各位法官國民法官認為是不可取、違法、重大 的,但是我要請求各位法官、國民法官要斟酌的是,法律所 規定的刑度並不是規定殺人者處死刑,不是規定殺人者處無 期徒刑,規定的是,有期徒刑10年至15年之間,無期徒刑或 死刑,雖與檢方關於有期徒刑的範圍部分見解不同,等一下 審判長在各位評議的時候應該會做詳細的解釋,哪個見解是 較為適當。但是我要提醒的是,比例原則,在定刑度的時候 ,立法者所訂定的刑度,沒有規定殺人者處死刑,也沒有規 定殺人者處唯一無期徒刑,規定的是一個範圍,是在符合殺 人案件當中應該去區分他們所發生的損害是否重大?是否造 成多數人死亡?和一人死亡應該有輕重的區別,就是所謂的 比例原則,所造成社會影響、下手兇殘程度。如同我剛剛所 提醒各位的,有多刀、有數刀甚至砍下頭顱的,和一刀達成 的狀況,應該有輕重的區別,這必須要端賴各位國民法官、 各位法官的智慧。在訂立基本刑度之後,再來考慮的是自首 減刑的適用,第一,被告因為感情上的吃醋,一時的衝動所 造成,不過是在一念之間,被告犯罪後主動通知並靜候警方 到來,本案與無差別殺人,或者是多刀殺死者致命,相對而 言,本案惡性應屬較低。第二,被告8 年多來不再是情緒衝 動、暴力之人,而是成為個性溫和、關心子女的好父親。他 盡力去彌補對未成年子女李小弟的虧欠,他犯後有相當大的 改變以及悔意。如果鈞院以8 年前衝動又有暴力的被告,來 讓8 年後的今天在個性上、行為上都有顯著改變的被告來負 責,無疑是對這8 年多來國家的刑事矯正成效完全的否定。 因此辯護人請求從輕量刑,並依照刑法62條自首規定減輕其 刑,建請被告為有期徒刑五年之判決,讓被告得以回歸家庭 ,與李小弟重建關係,也是告慰死者在天之靈,且是圓滿的 、較為可接受且可行的方式,請鈞院審酌,並以最大的智慧 為被告及李小弟兩人一輩子的未來,做最有智慧的裁決。 審判長問 有無最後陳述? 被告王大明 當時沒有選擇打119 是因為看到他躺在地上已經一動也不動 ,因為一時衝動犯下了錯,我並沒有打算讓他流血致死,也 沒有想到那時候可能打119 還有機會救回來,因為一時衝動 ,我覺得自己非常不應該,對於我的岳父以及我的兒子以及 被害人所有家屬都感覺到非常抱歉,也非常後悔。 審判長諭知本案辯論終結,將即時進行終局評議,並於終局評議 終結後即行宣示判決,退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審判長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