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民 法 官 選 任 程 序 筆 錄 本院111年度國模重訴字第1號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一案, 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上午9時在本院五樓會議室、一樓少家 法庭不公開進行選任程序。 出席人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黃佩穎 法 官 蔡旻穎 書記官 李偉民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後: 檢 察 官 席時英 到庭執行職務 王碧霞 到庭執行職務   被 告 王大明 未到 選任辯護人 周信宏律師 到 高烊輝律師 到 到庭候選國民法官詳如報到單之記載。 其餘詳如報到單之記載。 審判長對全體到庭候選國民法官說明以下事項: 一、對候選國民法官之保障: 除別有規定外,任何人都不能揭露候選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 (第40條第1 項)。 任何人不得意圖影響審判而與候選國民法官接觸、聯絡(第 41條第1 項)。 任何人不得向候選國民法官刺探因參與選任程序而知悉之秘 密(第41條第2 項)。 依前述之說明,為避免揭露各位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關 於今日選任程序之進行,將全程以編號稱呼個別候選國民法 官。 二、候選國民法官之義務及違反之法律效果: 候選國民法官應據實填載調查表(含先前已寄回本院者及今 日到庭後所填寫者,第22條第2 項後段)。違反者得處新臺 幣3 萬元以下罰鍰(第99條第1 款)。 候選國民法官於選任程序時,對於合議庭法官、檢察官、辯 護人之詢問,不得為虛偽之陳述;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陳述(第26條第4 項)。違反者得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鍰 (第99條第3 款)。 候選國民法官不得洩露因參與選任期日而知悉之秘密(第26 條第5 項,例如:後來被選為正式國民法官之人之姓名,或 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亦不得刺探其他候選國民法官 之個人資料及因參與選任程序而知悉之秘密(第41條第2項 )。違反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8萬元以下 罰金(第98條第1款、第2款)。 三、選任程序流程: 整體詢問程序 依序由審判長、檢察官、辯護人對全體候選國民法官提問, 並統計所需之答案,憑以篩選出有進行個別詢問必要之候選 國民法官。 個別詢問程序 就所篩選出應個別詢問之國民法官,視隱私保護之必要性, 分別在刑事大法庭或個詢室進行個別詢問程序。 拒卻程序 先進行附理由拒卻(惟關於國民法官法第12、14條部分,及 未能於後2 日始終到庭之附理由拒卻,於進入個詢室前即優 先處理,避免該等候選國民法官久候),再由檢、辯行使不 附理由拒卻。 抽選程序 就未遭拒卻之候選國民法官,進行電腦抽籤,抽取8 位,依 序為國民法官編號1 至6 及備位國民法官編號1 、2 。 【整體詢問程序第一部分,審判長提問】 審判長問 今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均是抽取自「候選國民法官複選 名冊」,造冊迄今有數個月之時間差,此段期間中,國民法 官法第12條所定積極資格(年滿23歲、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 內繼續居住4 個月以上、中華民國國民),因為已滿23歲部 分,沒有變動可能性,主要是「國籍(曾申請放棄我國國籍 ,並經內政部核准)」、「戶籍地」,有變動者請舉手。 候選國民法官無人舉手。 審判長表示 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無人舉手,是否均確定「戶籍地」、「 國籍」俱無變動? 全體候選國民法官均答 是。 審判長問 今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之前均在調查表表示「並無國民 法官法第13條所定消極資格」(投影提示調查表關於該部分 之問答),填表迄今約有1 個月左右之時間差,此段期間中 ,國民法官法第13條所定消極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一、褫奪公權,尚未 復權。二、曾任公務人員而受免除職務處分,或受撤職處分 ,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三、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 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四、人身自由依法 受拘束中。五、因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或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尚未判決確定。六、曾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七、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現於緩刑期內或期滿後未逾二年。八、於緩起訴期間內,或 期滿後未逾二年。九、受觀察勒戒或戒治處分,尚未執行, 或執行完畢未滿二年。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十一、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有變動者請舉手。 候選國民法官無人舉手。 審判長表示 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無人舉手,而刑事部分已有前案紀錄表 可供確認,是否俱無「身為公務人員,遭休職以上懲戒處分 或停職」、「遭法院為監護或輔助宣告、宣告破產、裁定開 始清算」等情形? 全體候選國民法官均答 是。 審判長問 今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之前均在調查表表示「並無國民 法官法第14條所定消極資格」(投影提示調查表關於該部分 之問答),填表迄今約有1 個月左右之時間差,此段期間中 ,國民法官法第14條所定消極資格(下列人員,不得被選任 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一、總統、副總統。二、各級 政府機關首長、政務人員及民意代表。三、政黨黨務工作人 員。四、現役軍人、警察。五、法官或曾任法官。六、檢察 官或曾任檢察官。七、律師、公設辯護人或曾任律師、公設 辯護人。八、現任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 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講授主要法律科目者。九、 司法院、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之公務人員。十、司法官考試 、律師考試及格之人員。十一、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十 二、未完成國民教育之人員。),有變動者請舉手。 編號16之候選國民法官舉手。 候選國民法官16號答 我沒有完成9年義務教育。 審判長表示 除編號16號候選國民法官外,其餘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無人 舉手,因既已完成國民教育即無變動可能,且司法官、律師 考試均已放榜數月,是否俱無「職業」變更為「各級政府機 關首長、政務人員及民意代表」、「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軍警、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法律專業人員(但私 人企業法務不在此限)或司法院、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之公 務人員」等情形? 其餘候選國民法官均答 是。 審判長諭知候選國民法官16號經合議庭裁定不選任為國民法官或 備位國民法官。 審判長問 今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之前均在調查表表示「並無國民 法官法第16條所定消極資格」或「雖有該條所定情形但仍願 意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投影提示調查表關 於該部分之問答),填表迄今約有1 個月左右之時間差,此 段期間中,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1 項至第所定消極資格(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一、年滿七十歲以上者。二、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教 師。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校學生。四、有重大疾 病、傷害、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職務顯有困難。五、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有嚴 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六、因看護、養育親屬致執行國民 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七、因重大災害生活所 仰賴之基礎受顯著破壞,有處理為生活重建事務之必要時。 八、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 、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九、曾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 民法官未滿五年。十、除前款情形外,曾為候選國民法官經 通知到庭未滿一年。),有變動者請舉手。 編號6之候選國民法官舉手。 候選國民法官6號答 我已年滿70歲,但我願意參加。 編號18之候選國民法官舉手。 候選國民法官18號答 我已年滿70歲,但我願意參加。 審判長表示 請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確認是否均「願意被選任為國民法官 、備位國民法官」,且若中選,得以「全程參與今日下午及 未來2 日之各項程序及研討會」? 全體候選國民法官均答 是。 審判長問 本案案情經簡化後為「王大明與李心怡係男女同居朋友關係 ,均同住在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8 號,2 人間具有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3 條第2 款之家庭成員關係,2 人並育有一少年 李小弟。王大明於民國102 年12月12日上午5 時9 分許,在 上開住處,因質疑李心怡有外遇而發生口角,進入廚房拿出 所有之水果刀1把後返回客廳,以手按住李心怡頭部,並將 水果刀架於李心怡左頸部,逼問李心怡有無外遇,因李心怡 抵抗掙扎,王大明即持刀刺向李心怡左頸部,造成李心怡大 出血形成低容積性休克,當場倒臥客廳而死亡。王大明見狀 ,隨即以行動電話撥打110向警方報案,經警據報前往處理 ,始發覺上情,當場將王大明逮捕,並扣得水果刀1把。 」 (投影提示案件簡要敘述資料),如有國民法官法第15條第 1款至第8款所定消極資格(下列人員,不得就行國民參與審 判之案件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一、被害人。 二、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 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三、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 。四、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五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六、現為或 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或曾為附帶民事訴訟當 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七、現為或曾為告訴人、告訴代理 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八、曾參與偵查或審理者。) 者,請舉手。 候選國民法官無人舉手。 審判長表示 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無人舉手,請確認是否均無「無國民法 官法第15條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情形」? 全體候選國民法官均答 是。 審判長諭合議庭的整體詢問到這裡告一段落,以下改由檢辯依序 提問,均為「四選一」的選擇題,請按照自己最真實、直觀的想 法回答,不必有任何顧慮。 【整體詢問程序第二、三部分,檢、辯雙方提問,此部分改以筆 答,按題號進行作答,並於該調查表註記自己之編號】 審判長諭知 候選國民法官分組如下: 第一組:編號3、4、5、6、9。 第二組:編號10、14、15、17。 第三組:編號18、19、20、21。 審判長諭知 請第一組候選國民法官入庭。 檢察官席時英提問 審理的時候有出現血腥的照片或者死者死亡時的照片,是否 敢閱覽?請選擇敢看、不敢看。 辯護人周信宏律師提問 被告為了避免受到嚴厲的制裁,於檢警調查時對於案情回答 有所保留,是可以被原諒的?請選擇─「非常同意」、「同 意」、「不同意」、「非常不同意」 審判長諭知 請第二組候選國民法官入庭。 檢察官席時英提問 審理的時候有出現血腥的照片或者死者死亡時的照片,是否 敢閱覽?請選擇敢看、不敢看。 辯護人高烊輝律師提問 你是否認同殺人償命是天經地義的事情?請選擇─「非常同 意」、「同意」、「不同意」、「非常不同意」 辯護人周信宏律師提問 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即使被告遭受到起訴或者人身自由都受 到手鐐、腳銬甚至羈押的限制,但在法院判決確定前,都應 受到無罪推定的保障?請選擇─「非常同意」、「同意」、 「不同意」、「非常不同意」 辯護人周信宏律師提問 被告為了避免受到嚴厲的制裁,於檢警調查時對於案情回答 有所保留,是可以被原諒的?請選擇─「非常同意」、「同 意」、「不同意」、「非常不同意」 辯護人周信宏律師提問 被告遭受處罰,他的家人將連帶遭受重大的影響?請選擇─ 「非常同意」、「同意」、「不同意」、「非常不同意」 審判長諭知 請第三組候選國民法官入庭。 檢察官席時英提問 審理的時候有出現血腥的照片或者死者死亡時的照片,是否 敢閱覽?請選擇敢看、不敢看。 辯護人高烊輝律師提問 你是否認同殺人償命是天經地義的事情?請選擇─「非常同 意」、「同意」、「不同意」、「非常不同意」 辯護人周信宏律師提問 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即使被告遭受到起訴或者人身自由都受 到手鐐、腳銬甚至羈押的限制,但在法院判決確定前,都應 受到無罪推定的保障?請選擇─「非常同意」、「同意」、 「不同意」、「非常不同意」 辯護人周信宏律師提問 你是否同意人非聖賢,孰能無過?請選擇─「非常同意」、 「同意」、「不同意」、「非常不同意」 辯護人周信宏律師提問 被告為了避免受到嚴厲的制裁,於檢警調查時對於案情回答 有所保留,是可以被原諒的?請選擇─「非常同意」、「同 意」、「不同意」、「非常不同意」 【整體詢問程序第四部分,統計就檢、辯提問之答案】 【個體詢問】 審判長問 檢察官或辯護人是否聲請個詢特定之候選國民法官? 檢察官王碧霞答 無。 檢察官席時英答 無。 辯護人周信宏律師答 無。 辯護人高烊輝律師答 無。 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拒卻程序。 審判長諭知合議庭經評議結果,並無依職權附理由裁定不選任特 定候選國民法官之情形。 審判長問 除先前已依法拒卻者以外,兩造有無要依第27條規定附理由 聲請法院不選任其他特定候選國民法官? 檢察官王碧霞答 沒有。 檢察官席時英答 沒有。 選任辯護人高烊輝律師答 沒有。 選任辯護人周信宏律師答 沒有。 審判長問 有無要依第28條規定不附理由聲請法院不選任之特定候選國 民法官? 檢察官席時英答 有,第一輪聲請法院不選任編號6號之候選國民法官。 辯護人周信宏答 有,第一輪聲請法院不選任編號3號之候選國民法官。 檢察官席時英答 有,第二輪聲請法院不選任編號9號之候選國民法官。 辯護人周信宏律師答 第二輪沒有。 檢察官席時英答 有,第三輪聲請法院不選任編號20號之候選國民法官。 辯護人周信宏律師答 第三輪沒有。 檢察官席時英答 第四輪沒有。 辯護人周信宏答 第四輪沒有。 經合議庭當庭評議。 審判長諭知經合議庭依第28條第4 項規定,裁定不選任編號3 、 6 、9 、20號候選國民法官。 審判長諭知拒卻程序結束,暫休庭,定於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刑 事第一法庭不公開進行第29條之抽選程序(開始休庭時間:上午 9時55分)。 【抽選程序(地點:本院第一法庭)】 審判長諭知復行開庭(時間:上午10時10分,地點:本院第一法 庭)。 審判長諭知 本次整體詢問及個詢之後的結果,本院並沒有依職權附理由 拒卻任何候選國民法官,檢、辯雙方也沒有聲請附理由拒卻 ,所以本案並沒有任何候選國民法官被附理由拒卻。對於不 附理由拒卻的部份,檢辯基於其訴訟策略,選擇迴避編號3 、6、9、20 號之候選國民法官。 本件已完成第27條、第28條拒卻程序,以下就到庭且未受不 選任裁定之候選國民法官中,隨機以電腦當場抽選本案之六 位國民法官及二位備位國民法官,並編定備位國民法官之遞 補序號。 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抽選程序,抽選結果如下: 候選國民法官編號10號,為1號國民法官。 候選國民法官編號18號,為2號國民法官。 候選國民法官編號21號,為3號國民法官。 候選國民法官編號4號,為4號國民法官。 候選國民法官編號15號,為5號國民法官。 候選國民法官編號14號,為6號國民法官。 候選國民法官編號19號,為備位1號國民法官。 候選國民法官編號5號,為備位2號國民法官。 審判長諭知抽選程序結束,未中選之候選國民法官均請回,退庭 。另定於上午10時35分於本院刑事第一法庭公開進行宣誓程序( 開始休庭時間:上午10時15分)。 審判長諭知本件定於今日下午2時15分進行審理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審判長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