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 前 協 商 會 議 紀 錄 本院111 年度國模重訴字第1 號被告王大明因殺人一案,於中華 民國111 年5 月31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1 樓少家法庭行審前會 議,出席職員如下: 審 判 長 王鴻均 陪席法官 黃佩穎 受命法官  蔡旻穎 書 記 官  黃鼎鈞 檢 察 官  李仲仁、席時英 辯 護 人 高烊輝、周信宏 開始進行審前會議。 審判長告知本件係檢察官所提之起訴書之模擬案件(111國模重訴 1 號,被告王大明殺人案件) 。 審判長 本件採起訴一本,準備期日前請將需要的證據準備完畢,於 準備程序終結前可將所有證據提出,除書狀外,亦請提出電 子檔。 審判長說明準備、選任、審理、判決程序及交流座談會之相關時 程。 一、111年7月1日上午9時30分行準備程序。 二、111年7月28日上午9時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 三、111年7月28日下午2時、111年7月29日上午9時行審理程序。 四、111年7月29日下午3時30分至4時30分進行交流座談會。 審判長說明就被告、證人等人員,由本院廉政志工擔任,並於擇 定人選後告知檢、辯,由檢、辯自行聯繫被告及證人;另是否傳 喚鑑定人或其他證人,則請檢、辯表示意見。 一、被告王大明由廉政志工擔任。 二、證人是否傳喚待兩造交換書狀後表示意見。 三、鑑定人兩造現無傳喚之需求。 四、被告及證人聯絡方式於確定後交付於給檢、辯雙方。 五、若檢方或辯護人欲傳喚鑑定人,鑑定人本身具專業知識,就 檢辯雙方或法院所提問題,因需具備該方面專業始能答覆, 不宜由本院同仁代替演出,如欲傳喚,則請提供鑑定人人選 (請兩造表示意見)。 檢察官李仲仁 沒有意見。 檢察官席時英 沒有意見。 辯護人高烊輝 沒有意見。 辯護人周信宏 沒有意見。 審判長說明準備程序預計處理事項除國民法官法(下同)第47條 第2項第1至11款所定事項外,尚有: 一、檢察官證據開示時間、證人或鑑定人之聲請(52條1項各款及 5項)。 二、交換書狀內容應記載事項: (一)檢察官應先提出準備書狀,並記載下列事項(52條之規定)提 出給法院跟辯護人: 1.聲請調查之證據及種類並說明與待證事實之關聯、聲請傳喚 證人、鑑定人、通譯之基本資料及詰問所需時間。(52條1項 1、2款)。 2.52條第1項1、2款所規定之證據名稱、傳喚證人、鑑定人、 通譯名單應向辯護人開示之(53條第1項),經開示於辯護人 後,辯護人得依第54條請求檢方交付所持有保管證據清冊。 3.於收受辯護人準備書狀後,對於辯護人依55條規定所聲請調 查證據及傳喚證人後,應表明對辯護人所開示證據之證據能 力及調查必要性表示意見(56條1項),及記載爭點整理(51條 1項)。 (二)辯護人收受檢察官依52第1項第1、2款、53條、55條第1項第 1、2款所開示證據或交付證據清冊後,應提出準備書狀給法 院跟檢察官,應記載下列事項(54條規定): 1.被告認罪與否,如否,應記載答辯理由及爭執不爭執事項( 54條1項1款)。 2.表明對檢察官所開示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表示意見 (54條1項2款)。 3.聲請調查證據與待證事實關聯;聲請傳喚證人、鑑定人、 通譯之基本資料及詰問所需時間(54條1項3、4款)。 4.對檢察官所引用法條之意見(54條1項5款)。 (三)兩造若有未開示應開示之證據或交付證據清冊者,可向法院 聲請裁定(57 條) ;關於調查證據之聲請,除有64條所定之 情形,原則上應在準備程序終結前為之。 (四)根據檢、辯雙方上開證據開示時間、證人、鑑定傳喚及意見 之提出、說明兼顧本院行政作業之進行,本院決定準備程序 書狀最後提出期限111 年6 月7 日前提出(52 條5 項) ,以 電子檔交付本院並由檢辯雙方自行交換。 (五)第47條關於準備程序規定,程序進行如仍有疑問,請提出。 檢察官李仲仁 沒有意見。 檢察官席時英 我們在111 年6 月7 日提出書狀沒有問題,但是辯護人應該 如何來閱卷?是要跑來金門嗎?我們覺得辯護人可以遞委任 狀來聲請閱卷。閱卷需要費用。 辯護人高烊輝 我們今日補具相關程序書面向地檢署聲請。檢方是否先開示 證據後我們才對證據表示意見。 審判長 如果有第二份書狀請在111年6月14日前提出。 辯護人周信宏 沒有意見。 審判長說明就選任流程先初步討論如下: 一、依第23條之規定,本院於選任期日2日前,將應到庭之候選 國民法官名冊印送檢、辯(23條)。 二、詢問(問卷或當庭訊問)及選任國民法官方式討論(是否先 逐一個別詢問後,先予排除,再抽選)。 三、請辯護人確認被告是否於選任期日到庭?檢察官對於被告於 選任期日到庭與否是否有意見?(24條2項) 四、選任國民法官程序如有疑問,請提出。 檢察官李仲仁 沒有意見。 檢察官席時英 沒有意見。 辯護人高烊輝 沒有意見。 辯護人周信宏 沒有意見。 審判長說明審理期日進行應注意事項: 一、依第65條規定,本院將於國民法官宣誓後為審前說明(65條 、66條之規定)。 二、就量刑部分範圍,應為辯論(79條2項),請檢、辯雙方自行 登入量刑資訊系統,為適時之辯論。 三、採行就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量刑事項分開調查、辯論及評 議(82條評議) 四、其他與審判有關事項如有疑問,請提出。 檢察官李仲仁 沒有意見。 檢察官席時英 沒有意見。 辯護人周信宏 沒有意見。 辯護人高烊輝 沒有意見。 審判長 兩造有無其他意見? 檢察官李仲仁 無。 檢察官席時英 無。 辯護人高烊輝 無。 辯護人周信宏 無。 審判長諭知 依原訂計畫行準備程序、國民法官選任程序及審理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 黃鼎鈞 審判長 王鴻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