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 任 程 序 筆 錄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智明 上列被告游智明因111年度國模重訴字第2號貪污一案,於中華民 國111年6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國民法官法庭不公開行選任 程序,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 許必奇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洪珮婷 書記官 許維倫 通 譯 范毓軒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下: 檢察官 郭智安 檢察官 林亭妤 檢察官 王凌亞 被 告 游智明 辯護人 沈元楷律師 辯護人 曾彥傑律師 辯護人 褚瑩姍律師 餘詳如報到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冊記載 審判長諭知依國民法官法(下稱本法)第25條之規定,國民法官 之選任程序不公開,今日到場候選國民法官人數為27位。 審判長告知檢察官、辯護人有關詢問候選國民法官的規則: 一、通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人數為200 名。預定選任6 名 國民法官及4 名備位國民法官。 二、選任方式採取「先篩後抽」之方式,亦即就到庭之候選 國民法官進行詢問後,再行抽選。 三、詢問方式,採用分組詢問之方式,每組5 名,每組詢問 時間預計為20分鐘。 四、每組由法院依本法第26條第1項原則之規定,由法院先 依職權訊問一至二題,再由檢辯分別詢問一至二題。且 檢辯如認為有需要,亦可以進行個別詢問。 五、訊問之題數請斟酌時間安排,為適當數量之出題;訊問 之題型,原則上採取選擇或簡答方式,以便於候選國民 法官作答。如採選擇題之型式,亦請勿就回答選項為不 適當之設限,應讓候選國民法官有正確表達意見之機會 。 六、分組訊問時,法院將發給候選國民法官每人小白板,由 其在小白板上填寫回答後,再將白板朝前揭示。 七、抽選方式: 自到庭且未受不選任裁定之候選國民法官中,以電腦隨 機抽籤之方式抽選。依抽出之順序,順次定為國民法 官(6 名)、備位國民法官(4 名)。且依前揭抽出順 序,順次編定備位國民法官之遞補序號。 八、進行詢問時,應依循下列原則: ㈠詢問問題應符合本法立法目的,亦即應對於判別不公平 審判與否具有意義,宜避免無意義或目的性不明確之問 題。 ㈡不得專以「挑選有利於己方」或「排除不利己方」之候 選國民法官為目的而詢問。 ㈢詢問時應保護候選國民法官之名譽或隱私,不得有所侵 害。 ㈣非關乎前揭立法目的之詢問,例如僅為測試候選國民法 官人品、能力、評議傾向等所為之問題,禁止詢問。 ㈤詢問範圍應在必要最小限度內,且詢問之時間應控制在 前揭協商之預計時間範圍內。 ㈥已列入候選國民法官詢問事項問卷之問題,不得再行詢 問。 審判長問 是否瞭解? 檢察官均答 瞭解。 辯護人均答 瞭解。 審判長諭知未到場的候選國民法官,依本法規定均不得參加選任 抽籤。 審判長問 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向檢、辯雙方告知本次選任程序提供檢閱之國民法官名冊 、問卷影本、到庭詢問事項調查表等皆為秘密事項,請勿對外揭 露可識別之個人資料,違反者依本法第98條規定,可處刑罰。 審判長諭知:候選國民法官以每組5 名進行詢問,最後一組如超 過5人亦可。 請第一組候選國民法官(即編號6 、12、20、22、27號候選國民 法官)入場進行詢問。 審判長告知候選國民法官依本法第26條第4 項、第5 項規定,對 於詢問的事項不得為虛偽之陳述,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陳述 ,且不得洩漏因參與選任期日而知悉之秘密。違反上開陳述義務 ,依本法第99條規定,得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鍰。違反上開保 密義務,依本法第97條規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審判長向候選國民法官告知若檢察官、辯護人詢問之事項,有涉 及個人隱私或有不希望他人知悉之秘密事項,而希望單獨詢問, 可向審判長表示,則該詢問事項,得於所有候選國民法官均詢問 完畢後,單獨在場回答該問題。 審判長就第一組候選國民法官進行詢問。 審判長問 在某一個殺人案件中,假設你被選為國民法官,可是這個案 子只有被告在警察局中的自白跟凶器,就是刀子即西瓜刀扣 案,可是被告的自白,經過證明為警方刑求逼供所取得,你 身為國民法官,綜合各種情況之後,雖然被告是被刑求逼供 ,你透過其他證據或是間接證據,綜合各種情況之後,你自 己認為被告有罪,但是職業法官、審判長卻告訴你說依照證 據這個被告有可能應該是無罪的,也就是說職業法官、審判 長暗示你被告依照證據是無罪的,但是你綜合各種情況確認 為被告是有罪,就是他殺人了,雖然他被刑求逼供,可是他 就是有殺人,各位國民法官,在評議的時候你會依照自己的 意思投被告認為是有罪?還是依照職業法官、審判長的暗示 認為被告是無罪的,若依照自己的意思認為被告有罪請答「 ○」,若會聽職業法官、審判長的暗示認為被告無罪請答「 ╳」? 編號6 、12、20、22 號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編號2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審判長諭知請檢察官詢問候選國民法官。 檢察官郭智安問 將來若你們被選為國民法官,聽完審判程序發現有不懂的地 方,若你會依照罪疑惟輕原則,就是想自己既然不懂,那就 判輕一點,就直接判被告無罪或比較輕請答「1 」,若你會 試著再發問、多瞭解資料再決定請答「2」? 編號6 、12、20、22、2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2」。 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詢問候選國民法官。 辯護人曾彥傑律師問 若你在團體中,你的意見是少數意見,你的作法為何,若你 會勇敢把真正的想法及理由提出,表達意見,甚至說服對方 請答「1」,若你會順從大多數人的意見請答「2」? 編號6、12、22、2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1」。 編號20號候選國民法官答「2」。 檢察官請求個別詢問編號22號候選國民法官。 辯護人請求個別詢問編號12、22號候選國民法官。 審判長諭知請編號22號候選國民法官留下,其餘候選國民法官先 行離開。 檢察官王凌亞問 在問卷中有幾個問題,有一部份的問題是在詢問對於公眾事 務的看法,你在聽了其他人依據資料分析的結論後,是否仍 相信自己的直覺及經驗,你回答資料分析有一定可信度,會 考慮自己的看法? 編號2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是。 檢察官王凌亞問 後面還有一題問到你是否有閱讀長篇雜誌報導或社群媒體文 章的習慣,你回答沒有,如果你看到文章很長,會直接跳過 看結論? 編號2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對。 檢察官王凌亞問 關於資料分析你通常用什麼方式吸收? 編號2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有時候是看一些網路上或新聞上之前的那些社會案件內容, 有時候也會上網查,像有時候在網路上看到一些案件,我不 會只看一次,但我會去盡量的GOOGLE各種訊息。 檢察官王凌亞問 你大部分用什麼素材吸收這些資料,是用文字、圖像、看影 片,或像政論節目或有些節目會有人講,哪一種素材你會比 較容易吸收? 編號2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政論節目也會,但那些都僅供參考,通常都還是以新聞上的 為主。 檢察官王凌亞問 你比較常看的是哪類型的新聞? 編號2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都有,我不會特定哪一台。 檢察官王凌亞問 有些人的習慣是從廣播中、電視上或臉書上一些社群媒體的 新聞報導,你會從哪個管道閱讀新聞? 編號2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臉書、電視新聞節目都有。 檢察官王凌亞問 針對這些新聞內容你是否還會進一步搜尋新聞中提到的資料 ? 編號2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會,像有時候臉書上也會跳出一些標題,有時候會點進去看 是不是圖文不符,有時候會跳出某些案件其實不是現在,是 過去的,我會再搜索一次,會比較好奇一點。 檢察官王凌亞問 問卷中問到,你是否認為檢察官的起訴通常基於政治考量而 決定起訴或不起訴,你回答「是」? 編號2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對。 檢察官王凌亞問 你回答的理由為何? 編號2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可能新聞上有的寫的是有點誇張,但本身沒有接觸過法律, 也沒有告過人家或是被告,但大部分的印象都會比較有這個 ,因為現在說真的臺灣色彩對立蠻嚴重的,就是第一印象會 變成這樣。 檢察官王凌亞問 另一個問題是,你是否認為只要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對於 事件經過還有不同說法,案件就還存在合理懷疑,應該判無 罪,你回答「否」? 編號2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對。 檢察官王凌亞問 請說明你回答的原因為何? 編號2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因為就是我講的,我就是沒有參與過法律的這種常識,但我 是覺得沒有很明確的證據之前,你說判無罪,我是覺得還要 再多花一點時間,還是檢察官這邊還要再上訴還是幹嘛的。 檢察官王凌亞問 這題是問,就一件事情,比如這個人到底是不是被告殺的, 檢察官依照一些證據認為是,辯護人可能覺得還有些其他角 度認為不是,若還存在雙方說法,是否就應該判無罪,你回 答不是,就算是還有其他說法,仍然應該判有罪,這樣重複 解釋一遍,你還是這樣理解嗎? 編號2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是覺得現在不像以前,現在就是蠻多科技執法,像有的犯 罪者會認為監視器拍不到、人證看不到或DNA 驗不到,問題 是現在應該這種刑事偵辦的能力會比較強一點,只是說可能 那種被告或什麼,通常犯罪的人都會說自己沒有犯罪比較多 。 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行個別詢問。 辯護人均稱沒有問題詢問。 審判長諭知請編號22號國民法官離庭,請編號12 號候選國民法官 入庭。 辯護人褚瑩姍律師問 問卷中有一題問「你是否認同某公務人員涉有貪污犯罪事實 ,其有其徒刑之刑罰程度應考量犯罪所得金額之大小」,就 是他犯罪所得的大小,妳當時回答不應該這樣考量,妳當初 這樣選的原因為何? 編號1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那時候想說,假如他有貪污的話,不管金額大小他都有那 個動機,即便他拿到的錢不是真的非常大,但他的犯罪還是 不好的,所以我就想說那是不是不太需要考量這部分。 辯護人沈元楷律師問 問卷中問到「法官難免會犯錯,您認為哪種情況比較嚴重」 妳的回答是「確實有犯罪的人被判成無罪」,為何妳的想法 如此? 編號1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那時候回答是說有罪的人沒有被判刑,因為我覺得假如這 個人是個殺人犯,他可能今天明明就殺人了,他可能習慣到 處殺人,或他是小偷,他習慣到處偷竊,他今天被放走了, 如果他跟我們的日常生活很靠近,我們就會比較容易受到威 脅。 辯護人沈元楷律師問 主要是基於安全原因,妳覺得有罪的人判無罪比較嚴重? 編號1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是。 檢察官林亭妤請求聲請詢問。 審判長諭知請檢察官林亭妤個別詢問編號12號候選國民法官。 檢察官林亭妤問 問卷問到妳是否認為公務員是否應該避免出席聲色場所,妳 填答「否」,就是不用避免,妳認知的聲色場所是哪些場所 ? 編號1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可能夜店、酒吧,我覺得那是下班後的私生活,好像不太影 響。 檢察官林亭妤問 在妳的認知,若是有脫衣舞的那種是否算是聲色場所? 編號1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覺得如果那個場合本來就不合法,或者是他們在那邊有進 行一些他上班公務的一些交談,可能就不適合,代表他今天 不是下班累了。 檢察官林亭妤問 還有一題問到,妳是否認為檢察官的起訴通常基於政治考量 而決定起訴或不起訴,妳填答「是」,就是檢察官基於政治 考量而決定起訴或不起訴,為何妳會這樣認為、有何個人經 驗或從何處得到這些資訊? 編號1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是沒有個人相關經驗,但我覺得可能不是所有人都這樣, 但可能某些小部分會因為政治因素。 檢察官林亭妤問 原本的題目是「通常」,若照妳今天的回答,妳認為是少部 分,不是通常? 編號1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對。 審判長諭知詢問完畢,請候選國民法官先行離場等候。 請第二組候選國民法官(即編號33、39、50、56、57)入場進行 詢問。 審判長告知候選國民法官依本法第26條第4 項、第5 項規定,對 於詢問的事項不得為虛偽之陳述,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陳述 ,且不得洩漏因參與選任期日而知悉之秘密。違反上開陳述義務 ,依本法第99條規定,得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鍰。違反上開保 密義務,依本法第97條規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審判長向候選國民法官告知若檢察官、辯護人詢問之事項,有涉 及個人隱私或有不希望他人知悉之秘密事項,而希望單獨訊問, 可向審判長表示,則該詢問事項,得於所有候選國民法官均詢問 完畢後,單獨在場回答該問題。 審判長就第二組候選國民法官進行詢問。 審判長問 若你被選為國民法官,國民法官就相當於職業法官,因為我 們接下來,像今天要審的就是貪污案件,將來就是3 位職業 民法官加6 位國民法官要合審合判,若審理程序結束,在評 議時,假設是個殺人案件,你的意見認為兇手雖然捅被害人 一刀,但他們沒有深仇大恨,了不起是教訓意味,可能只是 要傷害被害人而已,這是你的意見,但你講完你的意見後, 被職業法官,不管是審判長或另外2 位職業法官很義正嚴詞 的說這是殺人,這是捅人的心臟,這不是殺人、什麼是殺人 ,若你認為這只是傷害,也許明天報紙會刊登國民法官是恐 龍國民法官等,在這種情況下,你會堅持你的意見,你就認 為他們只是個口角糾紛,了不起是個教訓傷害的意思,何況 被害人雖然被捅到心臟附近,但後來也被救回來了,所以你 認為這應該還不構成殺人,被告心理上應該不是想要致人於 死,你認為應該只是傷害,剛好被害人也被救回來,你會堅 持你的意見,還是你認為既然職業法官,特別是審判長他們 比較有幾10年的審判經驗,或他們有法律專業知識,所以應 該他們講的話比較正確,你就依從他們的意見,若你會依照 自己的意見,認為他們只是口角糾紛,而且應該只是要教訓 ,兇手應該不是要致被害人於死地請答「○」,若會參考或 會遵照審判長或其他職業法官意見請答「╳」? 編號56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編號33、39、50、5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開始分組詢問。 辯護人曾彥傑律師問 就你的印象及認知,你們對於律師角色的定位符合以下哪種 情況,若認為辯護律師不會為了取得有利訴訟結果而扭曲事 實真相請答「1 」,若認為辯護律師思考的角度不論好壞都 是站在被告立場請答「2」? 編號33、56、號候選國民法官答「1」。 編號39、50、5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2」。 審判長諭知請檢察官開始分組詢問。 檢察官郭智安問 若你們成為國民法官,審理案件時遇到不瞭解之處,這時你 會如何處理,若你會直接依照無罪推定、罪疑惟輕等法律原 則直接認為,既然自己都已經不懂了,就是有疑問,你就會 判無罪或比較輕的罪請答「1 」,若你會盡可能主動發問、 尋找資料,等弄懂再決定請答「2」? 編號5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1」。 編號33、39、50、56號候選國民法官答「2」。 檢察官請求對編號33、57號候選國民法官行個別詢問。 辯護人請求對編號33、50、57號候選國民法官行個別詢問。 審判長諭知請編號33號候選國民法官留下,其餘候選國民法官先 行離場等候。 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開始進行個別詢問。 辯護人褚瑩姍律師問 看妳之前的工作經歷有臺北監獄的部分,妳在臺北監獄擔任 什麼職務? 編號33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科員,那時候是在政風室,是政風室科員。 辯護人褚瑩姍律師問 妳的工作業務是否會接觸受刑人? 編號33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不會直接接觸,我們要進去戒護區都會有戒護科的同事一起 ,受刑人不會直接跟我們面對面,我們進去他們會覺得我們 是輔導老師,因為臺北監獄是男監,所以在那邊其實輔導科 ,就是心理科的比較多是女性心理師,所以像我進去他們就 覺得我是心理師,在中間走廊走的時候他們就會很大聲的說 老師好,那我們就是閃他們遠一點,因為其實我們跟他的業 務其實沒有相關。 辯護人沈元楷律師問 日常生活中,工作之外,公務員到餐酒館或練歌坊等場所跟 他人唱歌或喝酒,妳覺得是否OK? 編號33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個人覺得公務員沒事不要去那裡,但我知道像剛剛律師問 的,我在臺北監獄的工作經驗,我知道監獄管理人其實還蠻 常去的,但因為我們的生活習慣比較不會去那種地方,我覺 得不需要去哪裡,但我知道有些人還是會去,但這是個人選 擇,因為畢竟下班後就是自己的時間,只要是正當的,其實 我覺得還好,就是不是什麼飲宴應酬、接受招待,其實我是 覺得還好。 辯護人沈元楷律師問 如果不是飲宴招待,不涉及工作,妳就覺得那是個人選擇? 編號33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就比如自己跟朋友、親戚,什麼家庭聚會,那個我是覺得還 好。 辯護人褚瑩姍律師問 若是跟工作上有關的人呢? 編號33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工作上有關我是覺得不要,就是以我個人的工作經驗還有我 看到的,我覺得公務員就是盡量不要跟有往來的廠商或什麼 有些私底下的交流。 審判長諭知請檢察官開始個別詢問。 檢察官林亭妤問 妳的資料上寫妳是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法治專員? 編號33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是。 檢察官林亭妤問 你是否為法律係畢業? 編號33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是。 檢察官林亭妤問 問卷第9 題問到,是否認為只要檢察官和被告、辯護人,對 於事件的經過還有不同的說法,案件就還存在所謂合理的懷 疑,應該判無罪,妳當時填答「是」,也就是妳認為如果雙 方都有不同說法就要判無罪,請進一步說明回答的原因? 編號33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有點忘記了,因為那個問卷的題目比較難選,我不記得我 那時候選什麼,可是我是覺得如果都還有懷疑,就還沒到判 決的階段,為什麼會可以判決,所以我那時候勾了什麼我有 點忘記了,但我是覺得如果在審判過程中證據什麼的都還不 是很清楚,那就不會直接定罪。 檢察官林亭妤問 妳對這題的認知是,這是在案情昏暗不明的情況下,因此無 法判有罪,而不是因為檢察官跟辯護人主張不同就直接判無 罪? 編號33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對,還是看證據裁判。 審判長問 妳說妳以前在臺北監獄擔任政風人員? 編號33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對。 審判長問 現在沒有了? 編號33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沒有。 審判長問 依照國民法官法第14 條第9款規定,司法院、法務部及所屬 各機關之公務人員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因為我們知道政風處是屬於廉政署,廉政署上面就是法務部 ,妳現在已經沒有擔任政風人員了? 編號33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現在已經轉移政風體系很久了,臺北監獄是民國97年到99 年的事情,我現在不是擔任政風職位。 審判長諭知請編號33號候選國民法官先行離場,並請編號57號國 民法官入庭行個別詢問。 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開始個別詢問。 辯護人曾彥傑律師問 問卷第16題「您是否同意檢察官起訴書裡寫的內容應該不會 錯」,你勾選「同意」,你的想法跟理由是什麼? 編號5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因為我認為一般檢察官有專業素質,一般來講,檢察官起訴 應該有憑有據,所以我選同意。 辯護人曾彥傑律師問 假設檢察官起訴的內容並沒有證據支持,你的想法是否如方 才回答一樣,認為檢察官的起訴內容不會錯? 編號5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雖然這個證據除了有書面資料、法律條文依據之外,可能根 據檢察官的經驗,這也算是他本身的憑據,就是他經驗裡面 的東西。 辯護人曾彥傑律師問 你認為即使檢察官可能起訴時並沒有什麼證據,但你覺得依 照檢察官的辦案經驗,他的起訴書內容應該也不會錯? 編號5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對。 辯護人曾彥傑律師問 有個問題的題目是「你是否認同某公務人員涉有貪污犯罪事 實,其有其徒刑之刑罰程度應考量犯罪所得金額之大小」, 你回答不同意,就是你可能認為他判的刑度不應該考量他因 為這個犯罪獲得的金額大小,你的想法及理由為何? 編號5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因為他假如犯罪,他的刑度就應該依照法律規定的刑度判決 ,而不是依照他今天有多少收入或怎麼樣的情形,因為他的 收入怎麼樣可能是不清楚或什麼之類的,我是認為這樣。 審判長諭知請檢察官開始個別詢問。 檢察官王凌亞問 在妳的資格意願調查意見表中,你提到工作經驗有工程師, 目前在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你會負責的工程方向 為何? 編號5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一般道路維護管理。 檢察官王凌亞問 是否會涉及道路鋪建或拆除工程? 編號5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就是道路興建或維護管理。 審判長諭知請編號57號候選國民法官先行離場,並請編號50號候 選國民法官入庭。 審判長請辯護人開始個別詢問。 辯護人褚瑩姍律師問 我們從資料上看不到你有填問卷回來,為何你沒有填問卷, 但後來還是有來報到,想來參與國民法官? 編號50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因為之前忙,就沒有寄回來,就忽略掉要寄回來這件事,但 因為時間我有記得,所以我還是來了。 辯護人褚瑩姍律師問 你有選填,但沒有寄回來? 編號50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第二次沒有寄回來,可是時間我有記得,我還是有來。 辯護人沈元楷律師問 你目前從事什麼工作? 編號50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目前待業,可是我之前有做賣車的,還有賣一些汽車美容 ,就跟汽車行業脫不了關係。 辯護人沈元楷律師問 你聽起來應該是賣車業務,你有無在一些非工作場合如餐廳 或餐酒館等,跟你的一些工作往來對象洽談的經驗? 編號50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避免不了。 辯護人沈元楷律師問 若公務員在工作之餘會到方才提到的餐廳或一些會喝酒的餐 酒館等地方,跟工作對象在工作之外接觸,你覺得是否OK? 編號50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個人是覺得OK。 檢察官請求個別詢問編號50號候選國民法官。 審判長諭知請檢察官開始個別詢問。 檢察官郭智安問 你從事業務工作時,有無跟公務員來往過? 編號50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比較少,可是還是有公務員。 檢察官郭智安問 是基於一般朋友私交還是與公務有關的往來? 編號50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一般朋友,在郵局。 審判長諭知詢問完畢,請編號50號候選國民法官先行離場等候。 請第三組候選國民法官(即編號63、66、67、87、90)入場進行 詢問。 審判長告知候選國民法官依本法第26條第4 項、第5 項規 定,對於詢問的事項不得為虛偽之陳述,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 絕陳述,且不得洩漏因參與選任期日而知悉之秘密。違反上開陳 述義務,依本法第99條規定,得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鍰。違反 上開保密義務,依本法第97條規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審判長向候選國民法官告知若檢察官、辯護人詢問之事項,有涉 及個人隱私或有不希望他人知悉之秘密事項,而希望單獨訊問, 可向審判長表示,則該詢問事項,得於所有候選國民法官均詢問 完畢後,單獨在場回答該問題。 審判長就第三組候選國民法官進行詢問。 審判長問 今天我們要審理的案件是貪污案件,下午開始,經過4 天的 審理後,最後一天要評議的時候,審判長當然會主持這個評 議程序,也會請各位國民法官發言,假設你發言完畢後,結 果被其他職業法官或審判長說你的發言很沒有道理,根本違 反經驗法則或證據法則等,這樣劈頭給你洗臉,如果遇到這 樣的情形,接下來評議的過程中你還會再發言嗎?或你心裡 就覺得反正發言都會被職業法官唸,所以就不發言了,但你 心裡覺得,你既然來這裡是跟職業法官合審合判,雖然你的 發言不被職業法官認可,但為了盡你的義務,你還是要好好 發言,雖然被職業法官這樣唸,說你這樣的發言沒有道理, 接下來的一些討論過程中,你還會堅持自己意見來發言的請 回答「○」,認為反正發言都不被職業法官接受,反正職業 法官自己心裡有數,你們只是來這裡做橡皮圖章,不想繼續 發言請回答「╳」? 編號63、66、67、87、90號候選國民法官均答「○」。 審判長諭知請檢察官開始分組詢問。 檢察官郭智安問 將來你們聽審判時,若聽到不懂的地方,你們會如何處理, 若你會直接依照罪疑惟輕或無罪推定原則直接認定被告無罪 ,或認定被告比較輕的罪請答「1 」,若你會很努力發問、 找答案、閱覽資料,試著弄懂之後再決定請答「2」? 編號63、66、67、87、90號候選國民法官均答「2 」。 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開始分組詢問。 辯護人曾彥傑律師問 你們對於律師的印象為何,若認為辯護律師不會為了取得有 利訴訟結果扭曲事實請答「1 」,若認為辯護律師思考的角 度不論好壞都是站在被告立場請答「2」? 編號63、66、67、87、90號候選國民法官答「2」。 審判長問 是否聲請個別詢問? 檢察官請求就編號63號候選國民法官行個別詢問。 辯護人請求就編號67號候選國民法官行個別詢問。 審判長諭知請編號63號候選國民法官留下,其餘候選國民法官先 行離場等候。 檢察官王凌亞問 你有無填寫問卷並寄回? 編號63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有。 檢察官王凌亞問 你有無任何訴訟或法律相關經驗? 編號63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沒有。 檢察官王凌亞問 你對檢察官的印象大致為何? 編號63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就是依法起訴,我是覺得檢察官是比較正義的一方,因為很 多戲劇都演律師是不擇手段保護被告,就是辯護,因為你們 拿錢辦事,檢察官就是人民的公帑,我是這麼認為,但現實 上很多案件其實也可以看得出來有些這種跡象在,所以我個 人是比較偏向檢察官這邊。 檢察官王凌亞問 你平常閱讀新聞或吸收資訊使用哪種素材,是網路、看電視 ,或聽廣播,哪種素材你比較常使用? 編號63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網路跟廣播比較多。 檢察官王凌亞問 網路的部分會閱讀哪種媒體,如ETTODAY、YAHOO奇摩新聞, 或你有特別會看報導的媒體? 編號63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GOOGLE提供出來的每日大事,會有不同的新聞媒體,他們如 果有推撥,有新的我就會去看。 檢察官王凌亞問 就你看到的新聞,若你感到有興趣或疑惑,你是否會再搜尋 相關資料? 編號63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會看另一家媒體怎麼講,因為有些媒體可能我也不知道它 在講什麼,然後就去看其他家有沒有類似的報導。 檢察官王凌亞問 你是否會仔細比對報導哪裡不一致? 編號63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其實不要落差太大的話都還好,因為其實就是事情都有個原 委,看完頭尾就差不多了。 辯護人請求個別詢問編號63號候選國民法官。 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開始個別詢問。 辯護人褚瑩姍律師問 依照你方才對於檢察官及律師角色的理解,若在訴訟中律師 提出的證據資料,就你的理解,是否認為這些證據資料可能 都還要先打一些折扣? 編號63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也不算,應該要看資料到底有沒有符合事實,當然是要看雙 方的那個。 辯護人褚瑩姍律師問 你的意思是,雖然你方才說對律師及檢察官角色目前的見解 是這樣,但未來行使國民法官權力時還是會看證據是否符合 事實來判斷? 編號63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對,因為檢察官還是會失誤。 辯護人沈元楷律師問 你本身在看二造提出的證據時,是否先天就會覺得檢察官提 出的看起來就比較可信? 編號63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先天上可能會。 審判長諭知請編號63號候選國民法官先行離場,並請編號67號候 選國民法官入庭。 辯護人曾彥傑律師問 問卷中其中一題提到「我認為只要檢察官和被告、辯護人, 對於事件的經過還有不同的說法,案件就還存在所謂合理的 懷疑,應該判無罪」,你回答否,也就是針對同一件事實案 件,可能檢察官有一套說詞,辯護人也有一套說詞,你認為 這時候沒有存在所謂的合理懷疑,不應該判無罪,你的理由 是什麼? 編號6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覺得他既然都已經來法院了,就應該是有犯案,但對於這 樣是要判輕或重,就是要看事實,所以要出證據,當然我會 看證據的真實性。 辯護人曾彥傑律師問 這個問題的問題是針對一個事件,檢察官有一套說法,被告 、辯護人也有另一套說法,這時候有存在一個,法律上叫做 合理的懷疑,應該判無罪,你的回答是不應該,這時候可能 應該還是要判有罪,你為何會覺得這時候還沒有存在合理懷 疑? 編號6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因為我認為他就是確實有犯了這個事件,所以我覺得應該要 判有罪,但要看他犯的事情來判輕或重。 辯護人曾彥傑律師問 你認為即使這時候存在另一套說法,就比如辯護人或被告有 另一套說法,你認為這不會影響到你判他有罪的想法? 編號6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對。 審判長諭知詢問完畢,請編號67號候選國民法官先行離場等候。 請第四組候選國民法官(即編號91、111 、138 、142 、156 、 157 )入場進行詢問。 審判長告知候選國民法官依本法第26條第4 項、第5 項規 定,對於詢問的事項不得為虛偽之陳述,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 絕陳述,且不得洩漏因參與選任期日而知悉之秘密。違反上開陳 述義務,依本法第99條規定,得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鍰。違反 上開保密義務,依本法第97條規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審判長向候選國民法官告知若檢察官、辯護人詢問之事項,有涉 及個人隱私或有不希望他人知悉之秘密事項,而希望單獨訊問, 可向審判長表示,則該詢問事項,得於所有候選國民法官均詢問 完畢後,單獨在場回答該問題。 審判長就第四組候選國民法官進行詢問。 審判長問 假設你們真的被選為國民法官,國民法官就跟職業法官一樣 ,對一個案件要合審合判,一起來審理、一起來判決,就是 要評議。這是個殺人案件,被告,就是兇手捅了被害人一刀 ,但被害人有被送急救,所以有救回來,你認為被告雖然捅 了被害人一刀,但他們應該只是個口角糾紛,應該只是要教 訓被害人或只是要傷害他而已,你認為被告心理上應該不是 想致人於死,應該不是殺人的意思,你想了不起只是傷害或 重傷害,當你提出你的意見時,職業法官,特別是審判長就 跟你說,你這樣判被告傷害,不是判殺人未遂這些的,隔天 可能報紙會刊很大篇,說國民法官是恐龍國民法官,而且這 件是社會矚目案件,之前新聞刊得很大篇等等的,這時若你 你會依照自己的意思,認為兇手只是要教訓被害人而已,所 以你還是會堅持你的意見,投下這了不起是傷害請答「○」 ,若你認為可能職業法官,審判長他們講的比較有道理,畢 竟他們比較專業,而且他們可能在這方面、這個領域有豐富 實務經驗,他們認為捅這一刀應該是要致人於死的意思,所 以應該是殺人未遂,你會照比較有經驗、比較有專業知識的 審判長的說法,且免得被報紙抨擊怎麼會是這樣的結果請答 「╳」? 編號91、111、138、142、156、157號候選國民法官均答「○」。 審判長諭知請檢察官開始分組詢問。 檢察官郭智安問 將來若你們成為國民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發現有聽不懂、搞 不懂的地方,你們會如何處理這個情境,若你會直接依照無 罪推定或罪疑惟輕原則判無罪或判比較輕的罪請答「1 」, 若你會主動發問、主動鑽研檢辯雙方提出的資料,等到弄懂 之後再決定請答「2」? 編號111號候選國民法官答「1」。 編號91、138、142、156、15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2」。 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開始分組詢問。 辯護人曾彥傑律師問 若你處在團體中,但你的意見是少數意見時,你的作法為何 ,若你會很勇敢把自己的想法表達出來,理由也表達出來, 然後來討論、說服其他人請答「1 」,若你會改變自己的想 法、順從其他多數人的意見請答「2」? 編號91、111、138、142、156、157號候選國民法官均答「1」。 審判長問 是否聲請個別詢問? 檢察官稱留下91、111 號候選國民法官個別詢問並採單獨詢問方 式詢問。 辯護人沈元楷律師稱留下111 、142 號候選國民法官個別詢問並 採單獨詢問方式詢問。 審判長諭知除編號111 號候選國民法官外,其餘候選國民法官暫 離場。 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開始個別詢問。 辯護人沈元楷律師問 依照資料,你的問卷好像只有填到19題,從第19題之後其實 還有題目,但你沒有填寫,為何你的問卷只填到一半? 編號111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漏掉了。 辯護人沈元楷律師問 你從事哪個行業? 編號111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商店,做雜貨店,送貨,有副業做金紙、蠟燭那種。 辯護人沈元楷律師問 既然你經營商店,有無在不是工作場合,如餐廳、會館跟你 的一些工作往來對象洽談生意的經驗? 編號111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算沒有,因為大部分我的工作都是父母那邊接的,基本上他 們工作都已經談好了,我只是接著過來做下去而已。 辯護人曾彥傑律師問 你回填的問卷填到二個部分,第一個部分題目是「法官難免 會犯錯,您認為哪種情況比較嚴重」,你回答「確實有犯罪 的人被判成無罪」比「無辜的人被判成有罪」還要更嚴重, 你的想法是什麼? 編號111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應該是直覺,感覺如果無辜的人被判比較嚴重。 辯護人曾彥傑律師問 但這部分好像跟你回答的不太一樣,因為問卷提到假設法官 犯錯,有二種情況,你覺得哪個比較嚴重,你覺得「確實有 犯罪的人被判成無罪」嚴重於「無辜的人被判成有罪」,或 你覺得的是「無辜的人被判成有罪」? 編號111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應該是有罪被判成無罪比較嚴重。 辯護人沈元楷律師問 問卷有一題是「我認為只要檢察官和被告、辯護人,對於事 件的經過還有不同的說法,案件就還存在所謂合理的懷疑, 應該判無罪」,簡單來說就是對同樣的一件事,可能檢方有 一種說法,被告跟辯護人又有另一種說法,你回答這時不存 在所謂的合理懷疑,仍然應該被判成有罪,你的想法是什麼 ? 編號111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也忘了實際當時的想法,我就填什麼就填什麼。 審判長諭知請檢察官開始個別詢問。 檢察官王凌亞問 剛剛檢察官詢問分組問題時問到,若資料很多,有看不懂的 地方是會再去研讀資料,還是會認為既然看不懂,就偏向判 無罪或判輕罪,你的回答是偏向判無罪或判輕罪,你這麼選 擇的理由是什麼? 編號111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如果真的太困難看不懂,就是照他們的罪責,看重罪還是輕 罪。 檢察官王凌亞問 意思是如果你看不懂就會直接做結論,而不會再繼續看資料 ? 編號111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看是什麼罪種的,因為我不確定有時候看自己看內容的權責 。 審判長諭知請編號111 號候選國民法官退庭,並請編號142 號候 選法官入庭。 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開始行個別詢問。 辯護人曾彥傑律師問 針對問卷中的問題「您是否認同檢察官起訴書裡寫的內容應 該不會錯」,妳回答「同意」,簡單來說妳同意檢察官起訴 的內容不會錯,妳的想法是什麼? 編號14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應該是說在檢察官的起訴書裡面一定會先用一些客觀,就是 他自己過去的一些學理常識、知識,還有收集的一些物證、 事證等等去做的一些判決,理當我會覺得他一定是有蒐集到 一定的客觀資料之後才會去填寫這樣的內容,當然相信在整 個審判的過程,因為後面還會經過審判,包含辯護律師團這 邊會再提出其他相關事證,這也是為什麼在一個法庭裡面要 有一個辯護雙方的一個攻防的原因,就是因為可能檢察官只 是依照他自己學理或一個很既定的明確事實去調查的事實真 相,但可能他背後還有其他的因素等等,因為畢竟在問卷的 問答中,我也必須老實說,就是當初在填這些問卷時,其實 我有時候也會糾結,因為我覺得答案沒有非黑即白,就圈或 錯是一定的答案,只是在二者之間必須做一個選擇的時候, 我做了這樣的選擇。 辯護人曾彥傑律師問 按照妳的意思是,一開始收到檢察官的起訴書時,妳可能覺 得檢察官按照他的專業判斷,起訴書的內容應該不會錯,但 進入審理中時,若發現這時檢察官可能沒有提出比較充足的 證據,妳可能會改變妳一開始的想法? 編號14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當然有可能。 辯護人沈元楷律師問 妳在問卷中提到妳曾經有在非工作場合跟工作往來對象洽談 的經驗,大概是什麼經驗? 編號14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因為我的工作性質,我有時候會參與一些詐騙案件,因為我 是在金融行業,所以比較經常會來跟法院調閱一些詐騙的事 情,或警政單位也會來跟我做一些案件交流,所以過去我的 經驗因為是我的工作性質屬性的關係,所以我有參與過一些 類似這樣的交流過程。 審判長諭知請編號142 號候選國民法官退庭,並請編號91號候選 國民法官入庭,請檢察官開始詢問候選國民法官。 檢察官林亭妤問 問卷第4 題是,對於公眾事務的看法,你在聽了其他人依據 資料分析的結論後,是否仍會比較相信自己的直覺及經驗, 你當時答「是,我比較相信自己的直覺和經驗」,但問卷第 5 題問到,但如果現在是要做會影響其他人的重大決定,你 是否會照自己的直覺及經驗,而非綜合資料分析判斷的結果 ,這時你改回答「不是,我會接受資料分析的結果,調整自 己的想法再去做判斷」,為何會有這樣不同的差異? 編號91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人的知識有時候會有侷限性,尤其是時代的進步,那些所謂 的專業知識也會日益更新,我現在退休了,像我以前是做空 調,以前的空調只有定頻在跑,後來才有變頻,以前的思慮 可能就是它只有一個速度在走,那個時候我們的觀念可能就 是這樣,但後來有變頻之後,我就要再重新加強這方面的知 識,不然在我這邊的專業來講,我就算是屬於落伍了,跟不 上這個時代,所以我才會有這種思考。 檢察官林亭妤問 能不能理解你的意見是,如果在你自己的專業範圍內可以理 解,你會比較相信自己的判斷,但若超出自己專業的理解, 你會願意接受更多的資料去調整自己的想法? 編號91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對。 檢察官林亭妤問 問題10問到「你是否認為檢察官的起訴通常基於政治考量而 決定起訴或不起訴」,你回答「是」,為何你的答案是這個 、具體的理由是什麼,或有無自身經驗或從什麼地方得到這 種資訊? 編號91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這可能是個人觀點,可能有點個人的一些傾向觀察,就是屬 於那種政治傾向關係,當然我不是很偏激的人,有時候會那 樣子的感覺。 檢察官林亭妤問 是你自己的經驗或你是從媒體或從朋友? 編號91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沒有,我自己本身的觀點,不是經驗,我不敢講經驗。 檢察官林亭妤問 那個觀點從何而來? 編號91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可能自己的成長,因為一個人看東西的觀點什麼的一定會從 他的成長慢慢累積上來,家庭教育、自己接觸的朋友,還有 很多因素累積起來的綜合的結果。 辯護人稱請求個別詢問編號91號候選國民法官。 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開始個別詢問。 辯護人沈元楷律師問 問卷中有一題你沒填寫,問題是「您是否認同某公務人員涉 有貪污犯罪事實,其有其徒刑之刑罰程度應考量犯罪所得金 額之大小」,你覺得是否需要考量,就是判得重不重跟他 A 得多不多錢有沒有關係? 編號91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認為有關係。 辯護人沈元楷律師問 你的意思是,等於如果A得比較少,應該要判比較輕? 編號91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認為不一定,還要看他的職位高低,有時候職位高,一塊 錢也不行,職位高低也有關係,因為職位高的話,他做出來 的好、壞不是影響社會,他會影響他下面帶的一些人,這個 影響很深遠。 審判長諭知詢問完畢,請候選國民法官先行離場等候。 請第五組候選國民法官(即編號172 、176 、179 、182 、185 、197 )入場進行詢問。 審判長告知候選國民法官依本法第26條第4 項、第5 項規定,對 於詢問的事項不得為虛偽之陳述,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陳述 ,且不得洩漏因參與選任期日而知悉之秘密。違反上開陳述義務 ,依本法第99條規定,得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鍰。違反上開保 密義務,依本法第97條規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審判長向候選國民法官告知若檢察官、辯護人詢問之事項,有涉 及個人隱私或有不希望他人知悉之秘密事項,而希望單獨訊問, 可向審判長表示,則該詢問事項,得於所有候選國民法官均詢問 完畢後,單獨在場回答該問題。 審判長就第五組候選國民法官進行詢問。 審判長問 有個住宅被小偷闖空門竊盜,在門上採到被告的指紋,被告 辯稱說他的職業是水電工,在10年前曾經到該宅施工作水電 ,門上的指紋是10年前到該宅工作時留下的,若你是法官, 請注意,國民法官依照本法規定相當於法官,你認為被告一 定有罪請答「○」,認為被告可能是無罪的請答「╳」? 編號172、176、179、18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編號185、19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審判長問 在某一個殺人案件中,假設你被選為國民法官,可是這個案 子只有被告在警察局中的自白跟凶器,就是刀子即西瓜刀扣 案,可是被告的自白,經過證明為警方刑求逼供所取得,你 身為國民法官,綜合各種情況之後,雖然被告是被刑求逼供 ,你透過其他證據或是間接證據,綜合各種情況之後,你自 己認為被告有罪,但是職業法官、審判長卻告訴你說依照證 據這個被告有可能應該是無罪的,也就是說職業法官、審判 長暗示你被告依照證據是無罪的,但是你綜合各種情況確認 為被告是有罪,就是他殺人了,雖然他被刑求逼供,可是他 就是有殺人,各位國民法官,在評議的時候你會依照自己的 意思投被告認為是有罪?還是依照職業法官、審判長的暗示 認為被告是無罪的,若依照自己的意思認為被告有罪請答「 ○」,若會聽職業法官、審判長的暗示認為被告無罪請答「 ╳」? 編號176、179、182、185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編號172、19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審判長諭知請檢察官開始分組詢問。 檢察官郭智安問 之後若成為國民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你們聽了審判發現有 很多聽不懂、搞不懂的地方,這時你們會如何處理這個問題 ,若你會依照直接無罪推定、罪疑惟輕原則,直接判被告無 罪或比較輕的罪請答「1 」,若你會努力問、找答案,比如 把檢辯提出的書證、物證都好好再看仔細,搞懂之後再作決 定請答「2」? 編號172、176、179、182、185、197號候選國民法官均答「2」。 辯護人曾彥傑律師問 若你在團體中,你的意見是少數意見,你的作法為何,若你 會勇敢表達你的想法、說明理由說服其他人請答「1 」,若 你會改變自己的想法、順從他大多數人的意見請答「2」? 編號172、176、179、182、185、197號候選國民法官均答「1」。 辯護人沈元楷律師問 延續方才檢察官的問題,若你們再研究或探究後,發現其實 還是沒有證據可以判有罪,這時你會選擇判有罪請答「1 」 ,若你會選判無罪請答「2」? 編號17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1」。 編號176、179、182、185、19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2 」。 審判長問 是否聲請個別詢問? 檢察官稱留下172 、197 號候選國民法官個別詢問並採單獨詢問 方式詢問。 辯護人稱不請求個別詢問。 審判長諭知除編號197 號候選國民法官外,其餘候選國民法官暫 離場,請檢察官開始詢問候選國民法官。 檢察官林亭妤問 依照你的資料,你是中興工程電器工程師退休? 編號19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不是,是顧問。 檢察官林亭妤問 問卷中有附上檢察官的起訴書,你有無看內容? 編號19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大概看過。 檢察官林亭妤問 起訴書中的「中興工程顧問公司」與你服務的公司是否為同 一家?你之前服務的公司有無做永和環快工程? 編號19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那時候我已經離職了。 檢察官林亭妤問 你何時離職? 編號19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100年離職。 檢察官林亭妤問 永和環快是你服務的公司做的嗎?你是監造嗎? 編號19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是監造中興工程顧問公司在花蓮、臺東的電力工程,我負 責花蓮、臺東的電力工程,新北市的那時候沒有碰過,應該 是同一家公司,但我做的是電力工程。 審判長諭知請編號197 號候選國民法官退庭,並請編號172 號候 選國民法官入庭,請檢察官開始詢問候選國民法官。 檢察官王凌亞問 問卷中問到,妳是否認為檢察官的起訴通常基於政治考量而 決定起訴或不起訴,你回答「是」,意思是妳認為檢察官通 常基於政治考量再決定是否起訴,當時妳這麼回答的理由是 什麼? 編號17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覺得政治考量的話就是比較有政治立場,所以比較會偏向 某個黨或什麼。 檢察官王凌亞問 是認為檢察官會有政治傾向? 編號17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對。 檢察官王凌亞問 為什麼會這麼認為? 編號17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因為我個人認為每個黨有點利益關係,所以我認為政治不能 用在法律上。 檢察官王凌亞問 你是有個人經驗或聽到什麼事而這樣認為或只是抽象性的感 覺? 編號17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不是,因為我對於每個黨,我自己有偏見,我覺得每個黨都 會偏新他們的黨,但我本身沒有任何黨派,我認為是這樣。 審判長諭知詢問完畢,請編號172號候選國民法官先行離場等候。 審判長諭知暫休庭20分鐘讓檢辯雙方各自討論,且辯護人可以與 在庭之被告討論。(上午11時12分) 合議庭復入庭,審判長諭知續行選任程序。(上午11時32分) 審判長諭知以下進行候選國民法官附理由及不附理由聲請不選任 程序。 審判長諭請檢察官、辯護人依本法第27條提出附理由聲請不選任 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單。 檢察官均稱無附理由具卻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單。 審判長問 辯護人有無要依本法第27條提出附理由聲請不選任之候選國 民法官名單? 辯護人沈元楷律師答 有三位。第一位是第172 號候選國民法官,理由為國民法官 法第15條,執行職務有偏頗之餘,因為在同問同答時,編號 172 號候選國民法官最後提到,即使窮盡相關調查,到最後 他仍覺得有罪,他無法依照無罪推定原則做判斷。第67號候 選國民法官在個別詢問時提到,他認為進到法院來就是有罪 。第63號候選國民法官個別詢問時提到,他認為檢察官提出 的證據天生就比較可信,基於以上理由認為第172 號、第67 號、第63號候選國民法官可能在執行職務上有偏頗之虞。另 補充第172 號候選國民法官在個別詢問時也有提到,認為一 些政黨因素等之類的可能會有些偏見,特別補充理由供鈞院 裁示。 審判長諭知: 經合議庭當庭評議,認為辯護人提出附理由不選任部分有三 位,有編號172、67、63號,但國民法官法第15條第9款是「 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難期公正之虞」,換言之,必 須有具體事證,但問題是,方才辯護人提出的這些,不管是 他們說怎麼樣,或到法院了就怎麼樣,合議庭比較傾向,那 是他們的法律見解或他們的意見,不見得屬於具體事證,以 上三位,編號172號、編號67號、編號63號辯護人申請附理 由拒卻,本院認為無理由,也就是這三位等下還是可以被抽 籤,除非有被不附理由拒卻,否則還是屬於被抽籤範圍。 審判長諭知請檢察官、辯護人依本法第28條交互提出不附理由聲 請不選任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單,且依規定先由檢察官行之。 檢察官郭智安稱 編號111號。 辯護人沈元楷律師稱 編號33號。 檢察官郭智安稱 編號91號。 辯護人沈元楷律師稱 編號90號。 檢察官郭智安稱 編號57號。 辯護人沈元楷律師稱 編號172號。 檢察官郭智安稱 編號197號。 辯護人沈元楷律師稱 編號67號。 審判長諭知:經合議庭評議結果,編號111 、33、91、90、57、 172、197、67號等8 位候選國民法官均裁定不選任。 審判長諭知到場之候選國民法官經詢問及附理由、不附理由聲請 不選任之程序後,計有上述候選國民法官裁定不選任,爰就其餘 到庭且未被不選任之候選國民法官進行電腦抽籤,以選任國民法 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審判長諭知進行電腦抽籤。 審判長問 對於螢幕顯示抽選編號(編號156 、142 、12、176 、179 、39、20、182、27、56 )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宣示: 經電腦進行抽籤後,依電腦抽籤結果,選任編號156 、142 、12、176 、179 、39號等6 位之候選國民法官為國民法官 ,並依抽出之順序,順次編為編號1 號至6 號國民法官;選 任編號20、182 、27、56號等4 位為備位國民法官,並依抽 出之順序,順次編為編號1 號至4 號備位國民法官及順次編 定為其等遞補之序號。 審判長問 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宣誓。 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審前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審判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