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 判 筆 錄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智明 上列被告游智明因111年度國模重訴字第2號貪污一案,於中華民 國111年6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國民法官法庭公開行審理程 序,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 許必奇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洪珮婷 國民法官 編號1號至6號 備位國民法官 編號1號至4號 書記官 許維倫 通 譯 范毓軒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下: 檢察官 郭智安 檢察官 林亭妤 檢察官 王凌亞 被 告 游智明 辯護人 沈元楷律師 辯護人 曾彥傑律師 辯護人 褚瑩姍律師 書記官朗讀案由。 被告到庭身體未受拘束。 審判長問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 所等項 被告答 游智明 男 (民國56年5月23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A123546897 住新北市永和區厚德街97號 審判長諭知:本件續行審理。 審判長對被告告知其犯罪之嫌疑及起訴罪名為起訴書所載之貪污 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 罪嫌,並告知被告下列事項: 一、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二、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 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三、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審判長問 對於你所擁有以上訴訟權利,是否已經充分瞭解? 被告答 瞭解。 審判長諭知本案調查證據完畢,請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事實 及法律分別辯論,先請檢察官論告。 檢察官郭智安答 一、我們先處理一個本案審判程序當中發生的臨時狀況,本來被 告跟辯護人他們洋洋灑灑的講了很多抗辯,偵查當中有過抗 辯、審判當中也有過抗辯、之前準備程序開了2 次也都有所 抗辯,直到昨天忽然翻盤了,昨天陳景德這位證人講到啞口 無言,被審判長問到好像答不太出來,都答的跟之前不一樣 ,一個休息時間後,世界變不一樣了,被告忽然認罪了,這 讓我們陷入一個掙扎,被告認罪後講的那些話檢方該拿來當 證據嗎?的確,在整個刑事訴訟當中,被告講的話,就是他 的供述或他的自白也是證據,但不該是唯一證據,坦白講, 我們檢方的立場也很希望被告既然認罪,這些證據調查程序 都可以免掉,都可以不用調查了,但是檢方不希望各位判被 告有罪只是基於被告的自白。我們在當偵查檢察官時常常都 會遇到很多被告,我們問他為什麼之前前科累累,他都會說 其實他都沒有犯罪,其實那些都是他為了爭取輕判,所以才 跟法官隨便講一講說他認罪,檢方之所以不只接受被告的自 白,就是怕這種情形,我們不希望司法的公信力是被談價碼 談出來的。所以,以下檢方的論告還是會把全部的證據還原 一次,辯護人3 天前盡責的那些抗辯,每一個我們都會有所 回應。如果各位無法接受檢方提出的證據,請你們勇敢的判 被告無罪,但相反的,如果你們已經認為這些證據足夠,就 請你們審酌被告認罪到底是不是真心真意。以下我們就先從 認定事實、適用法律2個部分來跟大家談。 二、認定事實我們可以按照層次,一個層次、一個層次來,因為 本件的狀況比較複雜,涉及了工程、水利還有一些採購,真 的蠻複雜,所以一定要每一個層次、每一個層次,一一的來 談起,這樣才不會混亂。同時,辯護人前面的答辯,也都是 針對不同的層次在答辯,待會在檢方論告過程中就會把辯護 人的這些答辯安插進去每一個層次裡,讓各位能夠瞭解,在 每個層次上你想做出什麼決定。 ㈠第一個我們要談的是,本件破堤,也就是拆除舊防洪牆和 臨時封水牆的程序該是什麼。其實我們整理起來大概就是 這12字「先建新堤、查驗合格、才破舊堤」,這其實不必 從法規理解,光是從經驗去理解就可以了。為何要先建新 堤、查驗合格、才破舊堤?我們可以看到這張圖。這張圖 的下半部是永和市區,上半部是新店溪,可以看到這個堤 防圍繞整個永和市區,圍繞起來沒有缺口,是這個圖上顯 示的。為什麼要沒有缺口?各位不知道有沒有拆過一種鋁 箔包的餅乾,那種鋁箔包的餅乾是不是都會做得像那種鋸 齒狀的感覺,或者有時候還會放一個小小的凹槽,你不從 那邊撕會撕不掉,因為如果有了缺口,力就會往2 邊擠壓 ,所以這個小缺口,再小的缺口,都不容忽視。我們看到 這張圖,為什麼有2 層?上面那層是藍色的,下面是紅色 的,紅色叫做既有防洪牆線,藍色叫做新設防洪牆線,連 接既有防洪牆線跟新設防洪牆線的叫做封水牆。整個程序 要先建新堤還是先破舊堤?當然要先把新堤建完,因為如 果先破了舊堤才建新堤,在新堤建完之前,永和市區是否 就無法獲得保護,因此一定要先把新堤建完,而且要建完 ,不能留有缺口,留有缺口可能洪水就會從缺口灌進來, 所以一定在順序上是要先建新堤。而要查驗合格是因為是 否建完是誰說了算?不該是這個承包商或營建機關自己說 了算,我們需要一個有公意代表、有水利專業的人來查核 ,查了、確定了,建完新提了、沒問題了、合格了,這時 候才可以放心的把另外這一層的既有防洪牆拆掉。因此, 建新堤、破舊堤,簡單來講就是一個無縫接軌的過程,不 能中間有縫隙、不能有空窗期,2、3天的空窗期也都會產 生問題,氣象多變,誰知道這2、3天到底會發生什麼事。 ㈡確認程序該這樣進行後,下一步檢方會去論證中華工程公 司沒有按照方才說的這個合法程序來破堤,中華工程公司 那邊沒有做好?第一,中華工程公司破堤前沒有把新堤建 好,當然檢方並不是說他什麼都沒有做,中華工程公司他 們有做,他們也做了很多,就像胡青雲在偵訊筆錄中提到 的「幾乎做完了」,各位請注意,幾乎做完了,什麼是幾 乎?99.999%,就是差了那 0.001%,還是沒有,沒做完 就是沒做完,留個缺口就是會產生問題。所以我們要給你 看被告的抗辯,他們說新的堤早就建完了,陳景德一開始 也這樣講,陳景德在還沒有被追問前都是說,新的堤防已 經合攏了、已經閉合了,這是他一開始的說法,先不談陳 景德的證詞有什麼問題,我們先看照片。這是當時的照片 ,首先第一個看到的是只有一層了,這層就是新堤,已經 看不到本來該有舊堤防的地方,這部分還看到什麼?看到 這3 個,藍藍的、旁邊又有用一些不明白色物體圍起來的 ,待會放大就會知道那個不明白色物體都是沙包,從這張 照片就可看到有3個缺口,當然本案其實總共有4個缺,只 是這張照片範圍沒有那麼大,所以我們只看到3 個,這是 其中一個角度的圖,各位可以看到這邊是沒有東西的,是 用塑膠布跟鋼板樁圍起來,也可以從這個角度看到,這是 後面,從後面這邊可以看到,這裡很明顯的有一個洞,下 一張最清楚,從這張可以看得出來,都是用沙包堆著,而 且沙包還沒有堆到頂,這邊有沒有看到是透明的,是可以 直接從這一端看到另一端的建築物,這就是中華工程公司 一開始宣稱的「已經建完了」,這樣真的可以算建完了嗎 ?姑且不談那個「建完」是什麼意思,建完的意思不就是 應該要起碼讓永和市民被保護得很安全?「建完」的意思 ,應該是整個缺口不該存在在人民的面前,這樣才叫建完 。就算對「建完」有爭議,重點來了,就算中華工程要主 張,剛剛這樣就算已經建完了,但該由誰來認定?中華工 程公司可以自己認定嗎?是營建署的被告可以來認定的嗎 ?不行。有沒有「建完」,這個認定的職權在水利局、第 10河川局,因為營建署管的是工程進行,可是有沒有危害 到河防安全,管的是第10河川局和水利局,所以,即便各 位可能會被動搖到覺得這個看起來沒有怎麼樣,好像已經 建完,即便各位心中可能有這樣的懷疑,我們還是會認定 被告有放水。就是因為查驗的機關不是中華工程這個承包 商,不是中興工程顧問這個監造商,也不是被告這個營建 署的人員,是水利局。 ㈢再來,被告又抗辯,他們說這些缺口都已經被保護得很安 全了,他們有做了非常多防護措施,而且這個缺口其實也 夠高了,請再回憶昨天早上陳景德怎麼說缺口都被保護得 很安全,他一開始提出的說法是,即便那個缺口,下面還 是有8點多公尺的堤防在,為什麼8點多公尺就已經足夠? 陳景德的說法是,因為5年來的洪水水位都沒有超過這個8 點多公尺,可是陳景德後續還算是個老實人,他後續有說 ,但是如果把眼界擴大到200 年的時候就是10點多公尺, 所以這個缺口確實擋得住5 年內的最高水位,但連陳景德 都說了,擋不住200 年來的最高水位。那當然,我們是市 民的角度,我們會希望更安全一點,還是冒著風險?我們 現在去買一些新建案都會覺得比較安全,因為經歷過 921 大地震的那個慘烈回憶,我們新的建案可能都因應這個狀 況有一些新的防震技術,但921 大地震是20幾年前,若是 用5 年內的標準,其實不需要,隨便一些爛鋼筋都可以上 ,但是為什麼我們會想要要求更嚴格的標準?就是因為防 災的眼光不能夠這麼狹隘、不能只看近幾年。所以當然, 坦白講,檢方也都不是氣象學家、災難學家,所以方才說 的這些其實只是給大家參考。但重點是,被告也不是、陳 景德也不是,所以該由誰來做這個安全性的認定?其實還 是水利局。水利局其實曾經認定過安全性,是在101年4月 13日,堤還沒被破的時候,水利局的人在這個會議當中有 找一些專家學者,專家學者有說「7、8標之永久堤防,均 尚於小部分未完成,但因均有臨時端牆封閉兩端,達完全 防止洪水入侵之效果,但為安全計,仍然建議儘速完成, 永久堤築」。可看出4 月13日水利局的人有來認定安全, 但認定安全的前提是什麼?水利局的人注意到永久堤防還 有小部分未完成,但還是安全,為什麼?因為還有臨時端 牆,也就是被中華工程後來拆掉的那些臨時封水牆保護著 ,所以才能達成完全防止洪水入侵的效果,可是這個保護 的臨時封水牆後來怎麼了?被拆掉了。被拆掉以後同樣的 認定狀況還會是安全的嗎?顯然不會。 ㈣這個案件其實之前有過行政法院的訴訟,行政法院怎麼認 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595號判決就講到上訴人, 也就是中華工程公司「縱留預留缺口以作為共構墩柱所用 ,亦不得以如此簡陋之沙,即得以代替完整之水泥樑柱, 上訴人稱已無影響河防安全,顯難採憑」,意思就是,歷 經多次的行政法院的審及,最終行政法院認定這樣各位在 畫面中看到的並不安全。下一個中華工程公司沒有做到的 是什麼?是最明顯的,中華工程公司在破除舊堤防和臨時 封水牆前,根本就沒有和水利局、第10河川局申請查驗, 被告從偵查當,到前2 天的審理程序都反反覆覆的一直告 訴大家,為什麼可以不用再申請,他們說因為有個上位計 畫,這個上位計畫早就已經包山包海,早就在97年的那個 上位計畫就已經提到可以拆了,既然都已經提到可以拆了 ,就不用再去申請了,聽起來好像蠻煞有其事,但我們來 看看被告曾經口口聲聲說的上位計畫是什麼?他講的是「 因此需設置先臨時性質之圍堰擋土牆,完成後再將臨時部 分挖除」,這是被告說的上位計畫,也就是97 年9月「河 防建造物開挖暨復建計畫書」,看起來好像真的有講到可 以完成後再將臨時部分挖除,是有這麼講,但並沒有講到 不用申請查驗,只有講到要去挖除,何況這裡講的圍堰擋 土牆根本不是中華工程後來拆掉的那個臨時封水牆,所以 這個辯解其實是在混淆圍堰擋土牆和臨時封水牆這2 者, 這也是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這個判決是有被維持的判決,判 決理由提到「比較2 者,可見開挖暨復建計畫中之圍堰擋 土牆與臨時封水牆計畫書中之臨時封水牆應非同一,原告 主張97 年間9月間的開挖暨復建計畫,及100年4月臨時封 水牆計畫之申請審核範圍,包括拆除系爭舊有防洪牆及臨 時封水牆,均無可採」,這也是行政法院認定,就是告訴 大家,那個所謂的不管叫上位計劃也好、母計劃也好,所 講的可以拆除的臨時部分,那叫做圍堰擋土牆,和被告允 許拆除的叫臨時封水牆,這2 者不一樣,不能混為一談。 最高法行政法院的結論是「即使主管機關已對河防建造物 開挖暨復建計畫、臨時河防建造物計畫為審定,日後再拆 除既有河防建造物或臨時河防建造物之前,仍然必須經主 管機關之查驗同意,始得為之」,意思就是有個母計畫在 前面,後來要拆的時候還是要來申請。如果各位還是覺得 稍微有點複雜,我們可以舉個例子,我相信這邊大家就算 沒有生兒育女的經驗,自己也都為人子女過,大概是在小 學這種年紀啊,這種小朋友都會很狡詐,像是小明的數學 成績很差,但他暑假又很想打電動,小明就跟媽媽說「媽 ,這樣子好不好,我每天就寫一張數學評量,寫完一張數 學評量後,你就讓我打一個小時的電動,這樣好不好」, 小明就提了一個數學科振興計畫給媽媽審核,媽媽就說「 好可以了」,結果小明後來仗著有這個計畫,他某天就寫 了作業,可是不知道他寫了什麼,自己打起電動來。如果 你是這個媽媽,你會不會覺得小明做錯什麼?前面有個計 劃不代表後面每一次就不必去做檢查,這是2 回事。前面 的計畫代表的是我允許你後面可以做這整個流程,但後面 做這整個流程的時候,該查驗的還是得查驗,尤其為什麼 在河川地這個領域,在拆之前的查驗這麼重要?就是之前 公訴檢察官反覆提及的「河川百變」。古人為什麼要對河 泊獻祭,各位不知道有沒有聽過這個傳說,就是因為覺得 河川應該有個神靈在管,每天喜怒無常的,所以要獻祭, 才能讓他不要那麼生氣,就是因為每天的河川狀況都不一 樣,那要拆除這個臨時封水牆前,要拆除舊堤防前,其實 要確保的就是當時的河川是適合你拆除的。所以,97年的 狀況,有辦法預料的到101 年的河川的情形嗎?絕對預料 不到。 ㈤但被告就會辯稱,即便程序是這樣規定,但他就誤會了, 被告就說他誤解了,但這叫做內行人講外行話,要說誤解 ,檢察官可能還比較會誤解,但以被告的資歷,他已經當 到主任,他很了解這個查驗的程序,他也看過了第7、8標 的防汛應變計畫上寫「工程進行時均無破堤,並無造成缺 口,如需破堤應另提送破堤計劃」,謝豐富的筆錄跟薛云 河的證詞都有講到,被告也參加過100年5月27日的臨時封 水牆審查會議,在整個審查會議中都有水利局的人反覆提 醒要破堤前還是要申請查驗。被告自己有沒有認知到這件 事?有。這也是本案最重要的證據,就是被告自己講過的 電話,101年6月20日被告向他的主管報告的時候,有講到 「其實如果說要審慎的話,他們認為說連這個也要把它報 備,其實那個一報備,他們要開審查會,大概就要半年這 個時間,我們想說這個就是2、3天的一個空窗期」,從這 裡就可以看得出來,被告也知道要報備,當然這個報備其 實不是報備,是申請許可,只是從這一段話我們就可以看 到,被告是有認知到即便有那些母計畫還是上位計畫在, 要查驗的就是要查驗,不會因為有這個計畫在而改變,所 以被告才會這樣講,被告自己當然有他的理由,所以規避 這些查驗程序,因為被告覺得,很久、很麻煩,被告覺得 反正只有2、3天空窗期,就直接硬幹。所以被告說他不知 道要另外申請查驗這些都是內行人講外行話。 ㈥辯護人提出了另外一個抗辯叫做水利局都有看過,都說沒 有問題,所以被告跟中華工程他們那些人也都誤以為就不 用另外申請。我們要先提醒大家一件事,水利局他們看過 說有沒有問題,這是水利局有沒有盡責的問題,水利局不 盡責、水利局懈怠,不代表被告可以懈怠,可以在這個職 務上放水,水利局如果沒有來查,但被告申請了,水利局 敢不來查嗎?所以,如果今天被告所述屬實,都是水利局 懈怠,但這反而只說明的水利局跟被告成為了一個共犯結 構,也無法證明任何被告因此就沒有放水的意思。更何況 ,證人薛云河在法庭上也有明確證稱,水利局是到101年6 月19日那天才知道有破堤這件事。辯護人他們所說的水利 局一直都知道,憑的是什麼?憑的是這種表格,憑是這種 「申請開挖河防建造物查核表」,他們的憑據是說,既然 水利局的人有來查,「臨時河防建造物是否遭致毀損」是 寫「否」,可見水利局也都默許這一切了。但這張表是什 麼?我們仔細看「申請開挖中央管河川河防建造物審核要 點第8 點」是我們檢方一直強調的臨時河防建造物拆除前 的查驗程序,拆除前的查驗程序要「在開挖完成之後,應 檢附原簽證的專業技師就附件內容查驗合格並作成查驗紀 錄,併同竣工圖,施工前中後的照片及施工查核等紀錄, 列表向轄管機關申請」,方才那張表講的是第8 點嗎?不 是。方才那張表講的是水利局跟河川局一起的例行查核, 講的是第12點,就是「對於申請許可案件施工期間河川局 應於防汛期間每個月,非防汛期間每2 個月派員實地查核 並作成查核表」,所以方才那張表講的是第12點的例行查 核,辯護人的抗辯是,因為水利局有來例行查核過,所以 ,中華工程就不必在依第8 點申請水利局來查核。但顯然 不是吧,這2 件事沒有衝突,例行查核要做、破堤前的申 請查驗也要做,且破例前的申請查驗更嚴格,必須要把完 工復建完成後的狀況做報告,還要呈報施工前中後的照片 ,所以當然不能夠這樣取代。水利局也不是沒有做過這些 破堤前的查核,這我們有舉證過,給各位再看一次,像98 年7 月8日的第7標保生水門破堤前,水利局就有做過這樣 的查核,查核結果為「請監造廠商及承包商,於拆除防洪 牆前,還是要依水利法相關規定,來擬定拆除計畫,報請 水利單位列管」。這些參與的人,有中華工程胡青雲,也 有被告游智明,他們其實每個人都知道在破堤前就是要申 請這種,嚴格的查核,這不是那種例行的2個月一次或1個 月一次的那種例行檢查可以代替的。 三、再下來就是重點,我們要去論證被告是故意放水,讓中華工 程違法破堤。辯護人會說,被告發現的時候,中華工程早就 已經破堤了,他發現時就已經破完堤了,可是沒有,我們從 通訊監察譯文就可以看得出來,被告他們是發現有一個施工 的盲點,大概空窗期會有2、3天,所以他們在這個時候有檢 討,所以這個是早就有預料到,這個工程進行下去會有空窗 期,不是空窗期先出現之後,被告才赫然發現,好像努力想 要解決,不是這樣的狀況,是早就發現了。當然辯護人可能 會說但拆堤是哪一天被告不知道,被告雖然早就預料到,但 是是哪一天拆的他真的不知道,檢方也沒有要求被告必須要 知道是哪一天拆提,那不重要。被告只要有放水,他允許中 華工程可以拆堤,那就夠了,他不需要知道中華工程是具體 哪一天去拆堤、破堤。再來,辯護人之前還有講過,被告沒 有放水,被告其實是個很盡責的人,他發現了問題,他努力 的去解決問題,他在101年3月的時候跟陳景德都很積極,都 一起有要求中華工程必須提一個緊急應變計畫。但首先,我 們先看,這個緊急應變計畫終究還不是跟水利局報請核可, 即便有要求,也是要求中華工程公司跟中興顧問那堆也有一 起喝花酒的人提緊急應變計畫,並不是要求中華工程去做水 利法跟審核要點要他做的事,更何況,最終被告這個要求有 貫徹到底嗎?沒有。我們從整個通訊譯文就可以發現沒有, 被告跟張小姐說如果這個一報備,他們要開審查會,這個剛 剛有講過,被告這個也是跟張小姐說有要求承包商提一個緊 急應變計畫備查,這篇被告其實還是有在想要去欺騙張小姐 ,可是我們看中華工程這邊,他們內部的人會講實話。在曾 立華和胡青雲的對話中,胡青雲有說「其實我們當初在會議 中,你還在的時候,從去年我們就討論到這邊要怎麼做了嘛 ,那時候就有一直持續在提這件事情,我說我提這些東西出 去,你核也不是,你不核也不是,我那時候有跟主任跟中興 的人在談事情的時候我也這樣講,我說我提出去你核也不是 ,不核也不是,你核了責任全部在你們那邊,是你同意我這 樣做,不管我是採哪一種方式,那我不提,大家就這樣子, 所以最後的結論就是,趕快做,硬幹,趕快,硬幹」,從這 段話我們可以發現,辯護人之前辯稱有一部分是真的,被告 真的曾經在101年3月時,有要求過中華工程公司要提緊急應 變計畫,這部分是真的。但其實部分反而恰恰能夠證明被告 早就知道會有這個破堤的問題,只是被告一開始的放水沒有 放這麼大,被告覺得既然要破堤,應該要跟水利局申請查驗 ,只是被告心中覺得毛毛的,過不去,可是又覺得向水利局 申請查驗好像太久了,被告一開始還有那麼一些良心,可是 最後被告的良心,在胡青雲跟被告說「我提這個計劃出去責 任變成在你那邊,你核也不是,不核也不是,所以就算了, 所以趕快做,硬幹」,所以最後這個緊急應變計畫也沒有再 堅持要求中華工程堤,而最後到底提了沒,這是101年7月17 日11點的對話,賴忠雄有講到「緊急應變計畫當初是,就我 了解的啦,當初說緊急應變計畫,都是沒有提送的啦」,所 以最終中華工程人員自己都講了,根本就沒有提送緊急應變 計畫。當然,昨天在交互詰問時各位好像有看到一個函文, 那個函文說什麼中興工程有收到一個防汛應變計畫,然後說 已經可以備查了,但是那個函文的附件,那個防汛應變計畫 的內容到底是什麼?完全不知道。整個審判中,被告跟辯護 人也都提不出那個防汛應變計畫的內容,如果能提出,我們 當然也很願意去檢視那份防汛應變計畫到底是不是就是這個 緊急變計畫,但真的沒有人提出。所以最終我們只能認定, 這個被告曾經一時良心發現,要求中華工程必須向中興顧問 提的緊急應變計畫,最後都沒有要求貫徹到底。整理起來, 被告總共有2 層放水,其實被告事前早就知悉這個新堤會有 4 個缺口,就是空窗期,被告在101年3月時還有一度良心發 現,可是他還是覺得水利局會查驗太久,於是就自創了一個 替代計畫,替代計畫就是要求中華公司必須向中興公司提一 個緊急應變計畫,但後來在胡青雲的說服之下,被告連這個 替代計畫都不要求了,直接跟胡青雲達成了一個,就趕工, 硬幹,直接趕工,硬幹的結論,所以結論就是被告總共有2 層的放水。 四、檢方要證明被告就是因為接受了中華工程喝花酒的招待才會 放水,這其實是整個貪污治罪條例的一大重點,又叫做「對 價關係」,被告真的有接受喝花酒,這部分他也坦承,他從 一開始就坦承到底,他真的有去喝花酒,但為何檢方在整個 審理程序中還是要不停的去建構出那個喝花酒的場景?因為 透過建構這個場景各位就可以去理解,在那個氛圍下,一個 公務員,他有可能不知道,這廠商是有所請求嗎?如果是請 一瓶礦泉水,那可能沒什麼,一般的社交,公務員過去那個 廠商那邊,廠商請喝個水,這是一般的社交禮儀,沒有問題 ,公務員當然知道這瓶水不代表廠商想要什麼。但喝花酒的 狀況下,被告都知道是如果有臨檢就不敢去的地方,他會不 知道這是廠商是有所求嗎?甚至有時候賴忠雄自己沒有去, 還被被告CALL來付錢,可是賴忠雄和被告一開始怎麼講?他 們說「我們只是在維繫友誼,我們只是聯誼」,這話就讓我 覺得聽起來很耳熟,因為我一開始在追我女朋友的時候,我 也都會請她吃飯,她到現在就會問我「你那時候為什麼要請 我吃飯」,我也都會說「交朋友嘛,交朋友嘛,對不對,就 是維繫一下我們的友誼啊」,但沒有人相信,她都知道我另 有所圖,她說「你想交朋友,辦公室同事那麼多,你為什麼 不去請他,要請一個認識不久的人」,所以,大家都知道, 維繫友誼這個表面上的理由當然有,這不是假的,只是背後 有一個更深層的原因,這更深層的原因是什麼?胡青雲作證 的時候就講很清楚,是因為8 標工程可能會臨時遇到很多需 要趕工的狀況,當下可能還沒有預期到,可是後來會發生很 多的狀況,所以需要趕工。賴忠雄作證的時候,前面一開始 在審判當中也都是跟大家說那只是要交流,可是在偵查中, 檢察官一直問他,問他好幾次,2 次、4次、4次,他都有說 那是因為不希望第7、8工程被刁難。審判中,檢察官拿了那 些筆錄去問賴忠雄,賴忠雄最後也總算說,是,偵查當中講 的都對,不知道各位還有沒有這個印象。所以其實這些招待 喝花酒的目的,當然有維繫友誼這個表面的原因,但深層的 原因是希望8 標工程不要被刁難。胡青雲作證時又有講到一 句,他己也知道說如果向水利局申請查驗會拖很久,這跟被 告的通訊監察譯文裡面講得都一樣,就是只要申請查驗,水 利局好像就是會拖很久,所以這其實是被告跟廠商間都有的 共識,所以他們之間達成了共識,當然沒有具體到這麼鉅細 靡遺的約好說「你這頓請我喝花酒,那我就要把8 標工程的 申請查驗給省略掉」,確實檢方證明不出那麼具體詳盡,可 是已經可以證明2 方都知道就是跟工程有關,就是希望讓工 程加速進行,避免一些繁瑣的程序有關,這就是所謂的「對 價關係」。 五、被告也會說他們喝花酒,或賴忠雄也會說,他們都在聊一些 不是工程的內容,坦白講,檢察官也相信,真的應該不會喜 歡一邊喝花酒一邊聊那個申請查驗怎麼樣,不要申請好不好 ,這太掃興了,但這個約定不用在喝花酒的當下約定,你知 、我知、大家知就好了,這明示根本就不重要,所以這個辯 解也不可採。而且一開始,被告他們那方也有一個辯解,就 是中華工程沒有趕工壓力,所以沒有必要去招待被告喝花酒 。還記得辯護人提的證據是什麼嗎?是一大堆監造報表,那 一大堆監造報表上面都寫著完工進度90%以上,所以那叫沒 有趕工壓力。我聽了就覺得很奇怪,我們以前都有寫暑假作 業的習慣,到暑假已經過了90%幾的時候各位應該很緊張, 趕工壓力不需要等到已經逾期了才要有趕工壓力,更何況, 那個期限是已經被延期後的期限,一開始工程本來是預定要 在101 年4月多時完工,本案發生破堤是101年5月到6月間那 時已經逾了一開始的期限了,只是因為延展了,所以後來才 沒有逾期,因此那個趕工壓力一定還會在,而且胡青雲跟曾 立華都有講過,他出庭作證時也都有說到,即便現在看起來 沒有問題,但隨時會有很多的突發狀況,所以這趕工壓力一 直存在,且被告在電話當中自己也講,如果申請查驗的話, 可能會拖到6 個月、幾個月,那很久,所以說這趕工壓力確 實逼得中華工程公司,有這個誘因想去避免這個查驗,這個 辯解也不可採。 六、總結以上,就對價關係這些點,我們可以從這些因素綜合判 斷。首先,中華工程確實有趕工的需求,被告也知道。再來 ,中華工程跟被告間算是個長久包養的關係,當然賴忠雄作 證時有講到,被告就像他的心靈導師一樣,不過這個看起來 就怪怪的,怎麼會一直請心靈導師喝花酒,而且出錢的都是 自己,所以其實中華工程是已經長久在包養被告,還不只長 久包養被告,他還希望被告繼續待下去,對於被告要退休這 件事,中華工程非常不捨,賴忠雄甚至還幫忙被告去喬升職 的事,這一切其實都是為了中華工程覺得投資在被告身上這 麼久,被告竟然要跑了,因此中華工程很愧疚,這愧疚當然 除了人情的愧疚以外,也包含那種成本拿不回來的愧疚,他 們投資在被告身上,他就應該好好幫中華工程公司做事,結 果被告就這樣跑了,所以最後中華工程怎麼辦?從中華工程 在後來做的一件事情也可以看得出來對價關係,中華工程只 好找下一任的主任郭志勇建立關係,中華工專明知道郭志勇 是個難搞的人,但他們還是得要郭志勇過來喝花酒。那被告 呢?這個看起來好像跟大家都和樂融融的被告,看起來好像 都在跟大家只是交朋友的被告,退休以後再也沒人找他喝花 酒。奇怪,那些人不是跟被告是好朋友嗎?退休以後被告應 該時間更多,更有時間喝花酒,還更不用擔心被臨檢,結果 沒有,被告一退休,再也沒有人找到喝花酒了。因為工程而 認識,也因為工程而絕交,所以這段友誼真的可以說是純粹 的友誼嗎?不是。其實就是一個互惠的對價關係。 七、以上,檢方證明完了這全部,最終,簡單的跟大家講會構成 什麼罪,這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 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喝花酒就是 有經濟價值的事情,被告接受喝花酒的招待而不付款,這就 是收受其他不正利益。方才我們證明了被告違背職務放水, 明明應該要申請查驗向水利局、第10河川局申請查驗,但被 告卻沒有督促中華工程提出這些資料,自己也沒有提出申請 ,這就是放水。當中的對價關係也就如檢方剛才提到的,已 經被證明了。最後要跟大家講的是,開審陳述時就有提過的 這個判決「對價關係只要概括的確定在大體上可認定其間具 有對價關係的程度,即為已足」,所以就算沒有約定具體到 說是針對破堤的事情而放水,針對破堤申請查驗的事情請放 水,不用到這麼具體,只要針對在工程執行上不要刁難,在 工程運作上可以快一點,只要針對這樣的具體部分可以確立 ,對價關係就成立,且依社會通念默示就可以成立,假借餽 贈名義為變相給付,不管用什麼名義,只要成立就是會成立 。所以最終,檢察官已經成功證明喝花酒跟放水2 者都有, 且2 者間具有對價關係,所以本件被告罪證,請各位不只依 據被告的自白,最重要的是方才檢方提到的這些證據,及可 能漏講了,前面的人所說的證據,依這些證據為適法認定。 審判長問 檢方有無補充論告? 檢察官均答 無。 審判長問 有何辯解? 被告答 請辯護人替我辯護。 審判長諭請辯護人為被告之利益辯護。 辯護人沈元楷律師答 被告就事實及法律部分認罪,等檢察官進行量刑辯論後再答 辯。 審判長問 有無補充答辯? 辯護人均答 無。 審判長請檢察官就科刑範圍進行辯論。 檢察官王凌亞答 一、接下來要進行的是最後一個階段,量刑辯論,在正式進入之 前我要先請各位法官換個角度、換個心情,我們要做不同區 塊的討論及評論,在前面的階段討論了非常多的證據、書證 、人證,在判斷被告到底有無構成這個犯罪,但現在,在確 認他的罪名之後要討論的是如何評價被告的這個行為,他這 個行為在社會中代表了什麼異議,我們要在刑法上給他什麼 相應的懲罰,或就他認罪,他在整個審理過程中的表現,要 給他相應的減輕,到底要用什麼價值判斷。 二、檢察官起訴的法條為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是違 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時的罪,構成要件部分方才郭檢已經 說得很清楚,現在就專注在量刑的刑度部分,這條規定說, 犯這條罪的人要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得併科 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得」就是可以選擇的意思。綜合 刑法其他規定,本件究竟需要判多少刑度。刑法第33條規定 有期徒刑是2 月以上15年以下,貪污治罪條例這條規定是10 年以上,這樣加起來,本件其實有2個選擇,1個是無期徒刑 ,或在有期徒刑部分可以判10到15年,這是在沒有任何加重 、減輕的情況下可以做的選擇。 三、瞭解刑度後,再討論一個更前面的問題,就是為何要懲罰貪 污罪。先請各位法官一起想一個問題,大家每天能平安的生 活,除了陽光、空氣、水,還有大家每天努力生活,好好睡 覺、好好吃飯之外,還有個非常重要、抽象,與大家每天息 息相關,但其實我們並不一定能提會到它的存在,就是「秩 序」。若今天這個社會沒有秩序,走在路上可能會被殺、可 能努力工作但賺不到錢、可能退休了,但拿不到退休金,我 們能夠好好活著,能夠建立我們的生活、能夠有未來、有希 望、能規劃我們未來的生活都是因為有這個「秩序」。在這 個社會中,構成「秩序」有很多要件,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就 是法律。現代國家治理,大家組成這個國家、社會必須以法 律為基礎,有這樣的法律而,且這個法律必須是公平的、保 護人權的,依照這個法律進行治理的國家就稱為法治國。依 照這個法治,可以延伸出、長出非常多漂亮的果實,才會有 好的治安,可以有好的行政效率、好的司法,人民生活在這 樣的國家中會有信任感,公權力是被約束的,不用擔心國家 突然哪間衝進你家抓你,因為這個法律限制了國家的權利, 我們可以有公平的社會。但相對來說,若今天這個法治基礎 不存在,會發生什麼事?我們會沒有一個好的司法,司法是 敗壞的,大家不相信作惡的人會得到懲罰、不相信善良的人 會受到保護,黑道會橫行,因為治安不好,官商會勾結,因 為政府人員不遵守法律,隨意收受賄賂,跟廠商、有權勢的 人結成共犯關係,以及政府可能會濫權,這些都只是檢方舉 的一些小小例子,大家可以想到更多不好的事情發生,因此 ,守法對人民來說很重要,但守法對公務人員來說更重要, 因為公務員是在政府機關工作,他們掌管一部份的公權力, 若公務員貪污、不守法,貪污就代表公務員不守法,貪污就 代表了掌權者的不守法。而掌權者不守法,貪污就代表他握 有這樣的公權力,但實際上是為了自己的私慾,他為了中飽 私囊,並不是為了履行自己的職責。所以為什麼我們要懲罰 貪污,且為什麼起刑這麼重,10年以上有期徒刑,多麼長的 人生,法制是政府的基石,而貪污就是這個基石的蛀蟲,就 像一隻小小的蟲,在啃食這個法治國的基礎。希望大家可以 體會為什麼我們這麼重視貪污這件事,為什麼總統、政府這 麼強調清廉這件事,在歷史中有許多貪官污吏的朝代都敗壞 得非常快、國力衰弱得非常快、人民過得非常痛苦,這都歷 歷在目。 四、本件可能需要討論的一些東西。依照刑法第57條,在討論到 被告的罪刑要受到什麼相應的處罰時,刑法有給我們一點指 標,在科刑時,應以行為人的責任為基礎,並且審酌一切情 況,尤其應該注意下列事項作為科刑輕重標準,刑罰第57條 列了很多,我們逐一來看。第一是犯罪動機、目的,第二是 依照犯罪時他所受的刺激,第三個是犯罪時的手段,還要考 慮犯罪行為人的生活狀況、他的品行如何、智識程度如何、 行為人跟被害人之間的關係、違反義務的程度、所生的危險 及損害及犯後態度。大家在讀這些文字的時候可能都會有一 些感覺,好像可以知道在說什麼,但實際上這其實蠻抽象的 ,我們還是要回到個案的具體情況中去分析,到底在刑法第 57條給我們的索引中要如何評價被告這樣的行為。 ㈠回歸本件,其實這4 天來,反反覆覆已經討論過非常多次 ,所以大家應該都耳熟能詳,今天被告的犯罪行為是什麼 ,這個圖只是示意圖,並不是本件真正的酒店的狀況。被 告接受了廠商喝花酒的招待,這個招待裡面有脫衣陪酒、 有跳豔舞、喝酒吃飯的情況。被告怎麼樣看待他這樣的行 為?調查官曾經問過他覺得這樣消費是否合法,他回答「 合法,合法不合法,我不確定,我覺得這是符合人情世故 ,這就是我們工程界的慣例」,從這個回答可以推知,被 告在接受喝花酒當下,他其實不在乎這是不是合法,他說 「是否合法我不知道,但是這個是就是符合我每天都在做 的事情」,但公務員的所作所為是否合法應該在所有的價 值的最前面。隔天在調查局,調查局問了被告很多事情, 這天是關於101年4月30日,也就是賴忠雄沒有去,但他去 付錢的那一次,調查官最後又問被告「賴忠雄是因為你提 出要求才去,賴忠雄賺的錢又不多,他為何願意支付這個 酒店的費用,而且當時至少有4 個營建署營建署人員,為 何不說出其他人的名字」,針對付錢部分被告說「因為郭 志勇以後會來接替我的位置,依照工程界的慣例,施工單 位中華工程公司會願意支付有利工程進行的相關費用,所 以我們才會讓賴忠雄來處理酒店費用」,因此,其實被告 明知賴忠雄要來付這些錢是因為這些錢就實實在在的跟工 程有關,那並不只是一般的聯誼,這是被告在當下就心知 肚明的。再來我們討論一件事,我們先前有問過升職,賴 忠雄其實有去幫被告游智明談過升職,被告承認說他知道 賴忠雄曾經做過這件事,這個事情代表的是被告跟廠商其 實已經組成的一個互惠共生的結構,是個共犯關係,他們 除了在這個工程之外還有許多利益往來。被告參與了這個 共犯關係、他喝了花酒、他接受廠商招待、他參與其中、 一切心知肚明。 ㈡但今天被告遇到了一個情況,這個工程不順利了,他遇到 了一個抉擇的路口,他需要去判斷,今天路堤共構導致新 的防洪牆建好之後會有4個缺口,這4個缺口該怎麼辦,被 告究竟是要選擇堅持到底,要堅持合法道路還是就3 個小 漏洞,就讓廠商好做事,是哪一個,一個是他跟廠商的關 係,一個是他身為公務員的職責,他該如何選擇,被告如 何選擇?游智明跟張小姐在101年6月20日的通話,來來回 回閱讀了非常多次,就不再細看,從這個通話的譯文中我 們可以知道,被告在最初就知道會有缺口,且他知道這個 缺口會有2、3天的空窗期,他仍然容任仍拆掉這個舊防洪 牆跟臨時封水牆,他做了選擇,他做了選擇導致這樣的缺 口出現。後面其實看起來是個住宅,檢方要再強調一次, 永和區是個住宅密集的地方,尤其是中正橋下來那個地方 ,不曉得大家對那邊熟不熟,我每次騎車經過那個地方都 覺得那裡很擁擠,充滿很多新舊房屋,我甚至有朋友就住 在那附近,就住在那個綠寶石旁邊,我上個月才去他家, 有很多漂亮的房子,舊的房子、新的房子,很多人在那裡 安居樂業。而被告選擇是什麼?這個缺口出現了、泰瑞颱 風來了,若是這個缺口沒有被發現,沒有即時填上,有可 能發什麼事,水就漫進來了,首當其衝的是誰?是住在這 邊的居民。這件事情被發現之後,被告如何反應?6 月19 日時他跟賴忠雄打了一通電話,這通譯文我們也讀過了, 檢方要強調的是,他說「他們就是要為難我們啦,我們是 不是可以找那個黃主任」,黃主任就是黃立仁,所以被發 現缺口時,他想的是要找人打通關係「他們是在為難我們 」,他第一時間並沒有想到說確實這個不該做,被發現了 ,趕快去彌補一下,他說「他們在為難我們」。在第二時 間,偵查中,102年1月之後他被查獲了,檢察官問他「為 什麼,解釋一下裁罰300 萬元的事情」,他說「我講一句 不好聽的話,水利局隨便引用一個條文來扣我帽子」,被 查獲之後被告還是想著這是水利局扣他的帽子,他還是沒 有想這就是不該做的事。 ㈢回到犯罪的構成要件來看,喝花酒部分被告積極的赴宴, 對價關係中被告明知,放水也是被告選擇的,被告他可能 會有很多淡化,或很多求情的說法,他昨天說了,這個是 工程界的慣例,這是工程界的惡習,但是好像得他其實有 點不得已,他活在這個結構當中,他就必須這麼做,但檢 方必須強調的是,每個人都有個義務,去選擇想要成為什 麼樣的人,也也必須做出這樣的選擇,如果想要隨波逐流 ,那隨波逐流的代價也就必須要負擔,而被告是個公務員 ,他是受社會國家滋養的公務員,他所需要的做的選擇, 他必須很清楚明瞭的知道,他所做的選擇都必須是符合他 職責的、是必須對國家社會有利的,但被告做了什麼選擇 ?他明知這個工程界的慣例是這樣,但他積極的赴宴,他 樂在其中、他參與、他甚至拉了郭志勇進來,一個接他後 手的人,他接受廠商幫他談升職,他選擇的價值是什麼? 他並不是毫無選擇的人,但他選擇價值是什麼?當然被告 可能會說「我當了公務員20幾年,以前也沒有辦過幾次標 案,這是我第一次接受廠商招待,我不小心誤入歧途」, 但有些事情真的是一輩子都不能做,貪污這件事就是屬於 一輩子都不能做的事。回到本件來看,被告說喝花酒是工 程界的慣習,他以前聽過,但沒有參與過,因此被告是知 道有這件事情的,而貪污、跟廠商間的官商勾結,他也不 是司法史上的第一件,所以在他的工作經驗中,他應該知 道這個是很危險的、他的責任是很重的,但被告說他是一 時誤入歧途,事實上,他不是一時思慮、不是一時誤歧途 ,他是心存僥倖,若今天被告是個很年輕的人,初出社會 ,20幾歲,他搞不清楚做事的後果,我們可以理解,但今 天被告是個5、60歲的成年人,他有一個很長的工作經驗, 他若是不能衡量這樣的後果,而說只是一時思慮,那是不 是有點太輕忽自己作為一個成年人的責任。 ㈣被告也有可能會說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審查非常的攏長,他 們在100年間為了送那個臨時封水牆計畫,3 月送進去、4 月送進去,5月才開審查,最後8月才通過,花的5、6個月 的時間才通過這樣的計畫,若是為了這個缺口再去做,是 否要延宕中正橋旁蓋環快的壓力,且他的營建署長官其實 也希望趕快通車,被告迫於這個壓力不得已去做這個選擇 。但這是真的嗎?我們還是要從另外角度來討論這個問題 ,在這個犯罪結構當中,為什麼今天被告會面臨重罪,有 個非常重要前提,他接受喝花酒。喝花酒跟對價關係這個 是他明知的,這在這個壓力出現之前就已經先存在,撇開 被告有喝花酒這件事,他單純的面臨通車壓力而不得已去 做了不合法規的事情,他頂多面臨的是什麼行政上的處罰 ,可能會被調職,但他不會面臨貪污這個重罪,他可能沒 辦法、他不在他的職位上盡忠職守,他說他迫於什麼壓力 做了錯誤的決定,但他不會有刑責,所以這條罪的前半部 ,有一半的責任是被告要自己擔起來的。再來談到放水這 件事,被告其實最早在101年3月間就知道會有這個缺口, 這是我們在調查中知道的情況,他是不是更早就知道我們 不曉得,但至少他在101年3月時,在施工檢討會議中有討 論過說要做緊急應變計畫,他在進行這個施工工程前就知 道了,但他有做什麼應對?他有沒有從施工的角度去想不 要有這樣的缺口,找一個合法的方式?我不曉得,老實說 檢察官到現在也不知道被告有沒有曾經這樣子想過,因為 我們沒有查到任何的記錄,他們有曾經想用合法的方式去 做,而且沒有任何一個證人說被告曾經表示要想個合法的 方式,被告說他想叫廠商做緊急應變計畫,但這個緊急應 變計畫最後有生出來嗎?其實也沒有。所以他一開始可能 有想要做好事情,但他沒有堅持到最後,到最後關頭他放 棄了,他放棄了他身為公務員的底線。我們再談一談這個 壓力是什麼,這個通車的壓力、水利局審查的壓力其實就 是一直存在在整個工程當中,是被告身為綜理這個工程必 須處理的壓力。每個人、在座的各位、檢察官、律師,所 有人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每天都會遇到很多利益折衝,如 果你是公司的中堅份子,上有老闆,下有員工,還有同事 、客戶,你每天都要去面對不同的壓力,你要在這些壓力 中去出一個平衡的方式去,做出一個合法的選擇,這個是 被告在工作中就必須處理的,是正常的工作內容,並不是 額外給他的壓力,但被告的說法是「因為透過這個審查, 所以才有這個壓力,我不得已做這個情況」,但問題是, 是因為這個壓力而逼的被告去喝花酒嗎?是因為這個壓力 逼得被告接受對價關係嗎?是因為這個壓力最後逼得被告 只能用違法的方式去做這件事嗎?其實不是。所以我們可 以說這個壓力可能是壓死駱駝的其中一根稻草,但其他的 石頭都是被告自己放上去的。被告有這麼逼不得已嗎?如 果他這樣說,是不是都把他自己選擇的結果說成都是其他 人的錯。 ㈤被告可能會說評估過缺口不會造成重大損害,這其實來來 回回討論過非常多次,被告是工程專業,但他不是水利專 業,他到底能不能判斷這個缺口會造成什麼樣危害或不會 造成什麼危害不是他自己說了算,水利法也沒有給他這個 權限,而101年6月19日水利局要求說要把沙包堆到頂、要 用鋼板樁,用砂包加固,在20 日說要灌水泥,所以從這2 個查核表可以推知,被告跟中華工程公司在水利局到現場 前只有堆沙包,還沒有把沙包堆到防洪牆頂端,從前面幾 張照片看來,只有到防洪牆高度的一半或甚至不到,這樣 的作法可以說已經盡責避免洪水嗎?第一,他沒有這個判 斷的能力,第二,從外行人的角度看起來好像也不是這麼 回事。我們其實也討論過非常多,到底這個洞是否能接受 災難來臨,歷史洪水是10.75 公尺,而這個缺口是8點9公 尺,單從這個數據來看,都有那麼萬分之1 的可能是擋不 住的,而且我們為什麼要將身家性命賭在一個其實沒有這 個專業的人的判斷之上?被告有可能會說這2、3天的空窗 期是倒楣,不小心遇到颱風,被發現了,但這2、3天的空 窗期是誰講的?其實是被告自己講的,他有可能說依照工 程進度,順利的話有可能,但工程一定會順利嗎?有無可 能遇到下雨天?有無可能遇到工程缺料而延宕,這些情況 被告都不知道,被告說的2、3天,難道廣大市民的身家財 產、性命安全,就這樣懸在半空晃過這2、3天嗎?這2、3 天究竟是否經過被告精密計算得出的?其實也不是。他是 個僥倖,他心中期待趕快把這件事情做完,順利的話可能 2、3天,但不順利的話呢?其實被告也不知道。 ㈥被告說他只有獲得相當於現金11萬6900元的犯罪所得,這 個計算是起訴書後面附表所計算歷次被告應該負擔的那些 喝花酒的費用,看起來沒有很多,但問題是這11萬6900元 就是11萬6900元嗎?被告獲得的並不只是喝花酒的費用而 已,他在喝花酒過程中,他認識的廠商、他認識民代,而 且還獲得活動錢包的服務,廠商還幫他談升職,這些都是 在喝花酒當中進行的,獲得的。這個價值只相當於11萬 6900元嗎?老實說,我不相信。今天我們換個角度來說, 被告捧著11萬6900元現金說「游智明,主任,你幫我們放 水一下這些工程吧」,你覺得游智明可能會答應嗎?他可 能想說「我公務員一個月多少錢,我需要你這11萬嗎」, 他所獲得的花費根本就不能只用這11萬6900元去衡量。檢 察官並不是要主張他有額外利益,而是這11萬6900元並不 等於各位錢包裡的那些現金,不要用自己錢包裡面的那些 現金去衡量這個犯罪所得,那個意義不一樣。 ㈦在刑法第57條的最後我們來談2件事情,若貪污的危害可以 分等級,如果是個光環,今天公務員不守法,他貪污,他 可能影響的是很小的層面,可能是個人的層面,若是警察 要開單了,塞2000元給警察說不要開單,罰單要6000元, 這個2000元分警察,這有可能影響的是這個人,先不談其 他的交通問題,他有可能影響的是這個人,這個層面比較 小,也有可能影響的是特定群體,一小部分的人,一小眾 的人,也有可能影響的是不特定公眾。今天貪污可怕的就 是在於,你不知道你所做的事情蝴蝶效應會到多大、你不 知道你這個工程沒有做好,堤不會匱乏,匱乏後會影響多 少人,這無法衡量,而很不幸的,在這個案件中就是屬於 偏向不特定公眾的部分。從職務的高低我們也可以判斷貪 污造成的危害是什麼,當然職務越低,影響的人越少,你 的公權力就越少,但職務越高,當然就不會是這樣,所以 為什麼總統貪污或者是政府高層貪汙我們會這麼氣憤,立 委貪污我們會這麼氣憤?是因為他能力越高、責任越高, 他當然守法的義務也越高。本件被告既然是臺北工務所主 任,他已經當了20幾年的公務員,他不會是在這裡,他應 該是偏向至少是在中後段的這個地方。 ㈧接著來談關於被告認罪,其實本件歷經很長的偵查、審理 、調查期間,從102 年1月31日偵查、110年4月8日起訴、 110年5月到6月間進行了2次準備程序,111年6月20日審理 ,這段期間被告都否認。我們審理中做了什麼,除了開始 陳述、檢辯出證,證人的薛云河、謝智慧詰問,再來進行 了證人賴忠雄、林秀蓓、曾立華的詰問,我們在進行倒數 第二位證人詰問時候,問完陳景德之後被告就認罪了,他 認罪的時間點在哪?在審理快結束的時候他認罪了。今天 檢察官並不是要咄咄逼人說,被告認罪了還要在那邊秤金 論兩,說這個罪值多少錢,可以折抵多少,不是這個意思 。我們要理解到的是,一個人及時悔悟、及時的去彌補, 對於這個量刑上會有重大意義,今天檢察官起訴之後到審 理中我們的證據其實並沒有多太多,我們並沒有在審理中 ,或是在準備程序中才找到一個一刀斃命的證據或問出什 麼關鍵的東西,要被告認罪,這東西偵查中其實檢察官都 一一跟被告確認過了,所以在這個基礎事實同一的情況下 ,被告為什麼會認罪?一種可能,被告在受到審理的強大 刺激之下,終於要面對自己的內心,另一種可能是發現大 勢已去,做策略性認罪,是哪一種老實說檢察官不知道, 這個大家要自己評價,而我們知道的是我們要從客觀的標 準來看,有人在很早的時候、在還沒被查獲的時候就知道 自己不對了,他反省悔悟,有人在偵查時人家去質問他, 他心虛、他反省、他悔悟,有些人在起訴之後,在準備程 序的時候反省、悔悟,有人在審理之後,判決下之後才反 省悔悟,而被告的光譜在哪?他歷經了這麼長的時間,他 的光譜是在這裡。所以有人比他更早即時悔悟,或不要說 有人,被告他更好的機會即時悔悟、即時彌補,但他到最 後,才做這件事,我們當然還是贊同,我們認同他的勇氣 ,我們認同他願意面對犯罪的心情,但我們還是必須說, 被告有更好的時間。 ㈨綜合以上,本案的情況套在刑法第57萬會怎麼樣,這個犯 罪態度之後,我們可以看出,行為後,其實被告比較傾向 都認為是別人的錯,別人找他的麻煩,到審理接近尾端時 認罪了。關於犯罪動機,他跟廠商構成的互利共生的犯罪 結構。關於智識程度,被告明明知道這是不單純的聯誼, 他可以判斷的出來。當然違反義務的程度,他是公務員他 應該要守法,但他不在乎這件事情。最後,犯罪的危害涉 及的是廣大市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五、在看完刑法第57條之後,量刑還有另外一個爭執點,到底本 件是否適用刑法第59條,第59條是犯罪情狀顯可憫,在科刑 刑度求刑過重者可酌量減輕其刑。就是說這個人很可憐,這 在審前說明時,審判長也有跟大家解釋過,是個拿著鐮刀去 偷竊的案子,若這個人很可憐,判他最低刑度還是覺得太重 了,則酌量減輕其刑。酌量減輕情形是什麼意思,依照刑法 第66條,有期徒刑拘役罰金若可以減刑是減刑2分之1,意思 就是10年以上到15年有期徒刑,看最低刑度就好,最低刑度 可以減到5 年以上開始,若是無期徒刑的罪,就是從15年以 上到20年以下。若本件適用本條的結果,若用第59條,刑度 就會從,一開始檢察官說10 年到15年有期徒刑往下拉,從5 年以上,若適用本條,其實就不用考慮10年以上,這是邏輯 問題,若仍要判10年以上,就不需要用到刑法第59條,所以 實際上當然上限不在這裡,若適用第59條,我們討論的區間 就會是在這個地方? 六、第59條跟第57條的差別在哪?第57條說科刑時要判斷這些, 第59條說若是被告很可憐可以再減輕,意思是,第57條是在 法定刑度內依照被告的相關情況判斷刑度高地,在這個10到 15年之間,是要10年、10年1月或14年9月、14年10月、10年 。第59條的意思是,這件我們覺得被告很可憐,判到10年還 是覺得他還有值得同情之處,此時才會適用刑法第59條。刑 法第59條其實很抽象,我們來看一下最高法院如何解釋,最 高法院其實講的也不多,說這是法院得以行使裁量的事項, 並非漫無限制,必須以犯罪有另外特殊的原因、環境、情狀 ,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宣告法定刑最低尤嫌過 重者,客觀上足引起一般同情,但不是指個人的同情,是社 會大眾都覺得這個情況真的好可憐,我們要同情他,最低刑 期太重了。本件被告有無這樣的情況?本件犯後被告有諸多 狡辯,他說是一般聯誼,覺得是水利局扣他帽子,所以不是 他的錯,本件被告並非別無選擇,他沒有被逼到生存壓力去 做不應該做的事。本件被告也沒有面臨道德困境,他並沒有 被要求二擇一,你要壓死那個胖子,還是鴨子。簡單來說, 檢察官認為在討論第57條討論的時候,就已經可以把所有的 ,包含被告認罪、被告的犯罪所得、被告說他有通車壓力, 全部都評量進去了,檢察官評量後,認為被告並沒有任何沒 有被評量到的部分,還需要用第59條為他法外開恩。 七、討論完了這些刑度之後,我們來講一個比較實務上的問題, 假釋這件事,大家可能都聽過假釋,假釋是受徒刑執行之後 有悛悔實據,無期徒刑在25年,有期徒刑超過2分之1時可以 聲請假釋出獄。在實務上,如果被告沒有累犯的情況,就可 以看這個情況去計算,若是沒有累犯的情況,被判了無期徒 刑8年,在服刑期滿的4年之後就可以聲請假釋出獄,若是有 累犯的是3分之2,9年的話,就是超過6年可以聲請假釋出獄 ,若是無期徒刑,服刑滿25年可以聲請假釋出獄?這個假釋 其實就是讓受刑人不用被關在牢裡了,他出去,只要定期受 保護管束,他常常去回報,而且他可以在外面自由生活,若 是性侵犯的話,可能需要再受一些特殊的處理,但一般來說 可以自由的生活,只是需要常常負一個定期保報到的義務。 若在假釋期間內不再犯罪,假釋期滿,也等於服刑期滿。所 以各位其實在下判決時、在衡量量刑時要想一想,若判6年, 就等於被告必定最少要在牢裡關3年,3年之後就有機會假釋 ,需要想的是被告有可能悔悟沒有錯,但最少需要讓他在牢 裡反省多久。 八、在進入最後的結論之前,還有另外一個問題,各位法官真的 辛苦了,這幾天內你們聽了很多東西,為何法官的職責這麼 重要,為何我們要請各位來好好的審理這個案件、聽這麼多 東西,是因為判決對於我們這個社會來說有非常重大的教育 意義,各位今天做的決定,都有可能形塑這個社會的價值觀 ,為什麼今天大家對於法院的判決、檢察官決定常常覺得很 氣憤、覺得不理解,會覺得那明明那是很遙遠的事情,但大 家會如此感同身受,是因為這個判決就是影響這個社會這麼 多。你透過判決中告訴這個社會你重視了什麼事,是不是能 夠引起一般人的認同、是不是符合你心中的價值觀或者是大 家所希望的價值觀,這個是整個社會都非常在意的,所以在 下判決之前,各位要想想,你想要什麼樣的社會,你做這個 判決想要跟大家說的是什麼。可能我們都有很一般人的期望 ,我們希望這個社會是個讓大家安居樂業、好好生活、可以 養孩子的、讓我們都能安心長大、不在路上隨便被殺的社會 ,也有可能是希望我可以好好的工作、我工作可以獲得相應 的報酬,我老了之後、退休之後,我可以享受我的退休金、 我可以享受我的存款,你有可能想著財產要被保障、我賺到 的東西希望不要突然被拿走、不要因為不知名的人為因素或 災難毀掉我這些努力成果,也可能會想,我不希望莫名其妙 的天災,因為一些工程上的失誤,不管是影響我的車子、房 子、我上班或是我走一走發現淹水,結果跌進洞裡面,的這 樣的安全。最終大家也可以想像,你們希不希望有一個會貪 污的人,坐在政府裡面?我們有比較年輕的國民法官,這是 演何坤的演員,他是一個貪官的代表。比較精確的來說,你 想要對這些違背職務受賄的人說些什麼,你們做了判決以後 會成為這些人行為的標準,或是你透過這個案件想要對這個 時候會表示什麼。檢察官簡單的舉一些例子好了,大家的思 考不要侷限在這這幾句話上,有可能說即使貪污,那我們透 過這個判決,大家想像,你做出的這個決定會不會讓你覺得 其實貪污,計算出的犯罪所得不高,就可以脫免重刑,或者 是即使能算出的犯罪所得不高,我們考量,綜合一切仍然有 依法處罰的必要,或是在被告認罪上的判斷,就算他認罪, 我們應該綜合衡量一些犯後態度、犯罪危害,我們還會進行 量刑,並不是被告說他承認,那就所有東西都一筆勾銷。這 只是檢察官舉出來的例子,你們可以很多方面的思考,也有 很多是檢察官現在可能想不到,你們進評議之後,互相討論 、互相激盪有可能講出來的東西。 九、最終我們回到這個案件,本來一個手握公權力的公務員必須 以公務員公益為優先,這是大家所期待,也是公務員的義務 ,但是被告身為一個手握公權力的公務員,他卻將私益放在 公益前面。故本件檢察官認為不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且依 照刑法第57條審酌本件犯罪危害程度、被告職位執掌內容, 檢方本來要求12年有期徒刑,但因為被告認罪,檢察官還是 認同這個認罪的的勇氣及態度,檢方減輕,認為11 年6個月 足矣,就是5 年9個月被告就可以申請假釋。好最後一張PPT 我檢察官沒有放任何字,因為我想不出來要放什麼,檢察官 的工作在這個審理程序中已經到一個段落,接下來是辯護人 ,在這之後就是各位法官的工作了,所以我將這頁留給你們 ,接下來是辛苦的評議。請各位法官綜合這4 天你們聽到的 、感受到的、直接審理中所獲得的資訊,進行一個公平的審 判。 辯護人沈元楷律師起稱 可否先休息一下,辯護人討論一下。 審判長諭知暫休庭10分鐘。(上午11時整)     審判長諭知復庭。(上午11時10分) 審判長請被告就科刑範圍進行辯論。 被告游智明答 剛剛檢察官講的我都承認,因為我本身有帶一個小孫女,我 希望我能給我的小朋友做一個榜樣,其餘請辯護人為我辯護 。 審判長請辦護人就被告之科刑範圍進行辯論。 辯護人沈元楷律師答 一、相信各位法官心中一定想問一個問題,就是被告為何願意認 罪,事實上,作為一個辯護人,我也經常凝視我當事人的人 生,其實在接來的量刑辯論部分,對於檢察官陳述的這些起 訴事實被告都承認,甚至對於量刑辯論的部分也都同意,只 是認為也有些有必要提醒各位法官去注意到的一些事實,就 這部分做一個報告。 二、被告之所以願意在這麼長久人生當中,在這麼長的訴訟當中 最後願意認罪。其實最主要是,在一開始的時候被告認為在 防汛的一些事情上他也有去盡到一些注意,也能也有去做一 些補救動作,面臨的刑期又這麼長,在這個過程中,他也希 望能把這些事情呈現出來,但在整個審理過程中,他最後認 為這些事,如果是當初自己有些誤會或有些不對的部分,他 也希望能夠即時在判決前表達出這樣的意思。 三、就量刑部分,本案其實最早的緣起可能就是發現有這個缺口 ,這是個物理缺口,但最終在進行量刑時,這件事究竟要如 何評價,要思考的大概就是這樣的缺口如果是事實,造成了 這樣的部分,要用什麼方式去平復,用什麼方式去填補,這 個缺口,當然包含了檢察官方才提到的一些國民公務信賴的 缺口,但某程度而言其實也是被告自己在這樣漫長的過程中 產生的一些缺口,因此以下的過程,辯護人不一定會完全站 在被告這裡,就是一定要讓被告減輕其刑的立場,辯護人只 是想把一些相關事實呈現出來,讓大家做一個判斷。因此科 刑辯論部分的重點,辯護人可能會把一些事情,本件被告的 一些考量,請大家設身處地去思考,他在這個情況底下的一 些想法、一些心路歷程,在這邊呈現給各位法官知道。 四、首先,被告接受了這些飲宴,這是一件很不對的事情,他在 一開始的時候其實也有承認,只是接受飲宴主要一開始其實 是因為是個人情的互動,他其實比較難推託掉廠商這樣的邀 約,因為一開始這確實等於是工程界就是有這樣的一個情形 ,被告一開始的時候可能或許也是一些貪新鮮的心態,就去 去參與這樣的飲宴,只是在過程當中,可能有逐漸迷失的情 形,只是到了最後就像大家知道的,可能人走茶涼,他的繁 華夢醒,所以被告接受飲宴的動機或目的大概是這樣,其次 是讓他的工程能順利進行,及給予行政便利的情況,對,就 像檢察官說的,其實是有這樣的心態。 五、但被告本身對於一些公共安全部分也有去要求,101年3月他 有在監造會議上要求廠商做緊急應變計畫,他也認為當下屬 於他有兼顧到公共安全,後來廠商確實也有提了一個計畫到 中興工程公司,雖然受限於卷證關係,辯護人無法看到那個 計畫,但實際上確實也是有提了這樣的一個計畫的事實,而 這個計畫本身其實相對應的廠商後面的一些作為其實也符合 計畫,因此被告也認為廠商有提應變計畫,且做了相關的應 變措施,空窗期比較短,被告可能有這樣的心態,就是被告 會思考到後面會產生一些嚴重的後果,當時可能沒有想到這 麼多,大概只有想到既然廠商有提計畫,有應變措施,也有 空窗期,在這個情況下做出的決定。 六、關於本案的4 個沙包,辯護人要先補充一下檢察官方才提到 的,因為檢察官論告時大概講到,這部分是在有一個上位計 畫的情形下,就認為能完全包山包海,其實本件的情形是, 因為被告或相關工程人員及水利局人員,在過程中,各位可 以看到其實有個開挖核防建築物查核表,並不只是一般例行 性的部分會去,其實他在開挖的時候也都會去,在過程中因 為看到防汛應變計畫及措施的推演是否順暢,就這部分來講 ,其實大概也都有記載順暢的情形,因此被告當時大概認為 ,101年6月19日及101年6月20日大概也都這樣的狀況,因此 被告當時心裡的想法覺得這部分其實因為過程中,水利局也 沒有提出什麼問題,因此他當時也認為對於公共安全的影響 可能沒有到這麼大。 七、監聽譯文部分可以顯示出來一個事實是,其實後續,就是發 生一些問題時,被告其實也親自到現場處理防汛的狀況,這 也可看出被告當初在做這個決定時,固然沒有這麼正確,但 問題是,在過程中其實他也是有思考到一些公共安全的情況 。 八、被告當時做的一些防汛措施就如同昨日審理中進行的調查, 被告做的一些防汛措施其實基本上也可以達到相當程度的防 洪功能。在高度部分來說,就如同檢察官說的,這部分確實 無法到達200年的標準,但實際上來講,依照當時的高度、當 時太空包堆置的情形,其實也可看出有一定程度的防洪功能 ,被告其實在當時也有考量到這些狀況,證人陳景德及胡青 雲也有表達到這個部分,在此先做一個小結,對於公共安全 危害部分,被告確實坦承當時可能有思考不週的情形,但被 告事前在做一些要求時,其實他確實也有考慮到一些公共安 全因素,只是當時存有些許僥倖心態,但在發現後,他也立 刻去做一些彌補,到現場做沙包堆置。 九、回到被告的生活狀況,其實被告最終做出了要認罪的決定, 可能也是因為說就是他自己本身有一個獨立撫養的孫女,他 一開始也是希望能陪孫女長大,所以一開始存有比較僥倖的 心態,想要進行司法上的訴訟,但在整個過程中,到最後他 認為要為孫女留一個比較好的榜樣,因此他在過程中才跟辯 護人討論,最後決定要認罪。被告現在屬於無業在家,且因 為本案離婚,最後跟孫女同住。至於被告的品行,他針對喝 花酒這件事,偵查中其就有承認,他在過程當中並沒有接受 性招待,且實際上在酒店飲宴過程中也沒有太過逾舉的情況 ,這部分在相關的證述中及詢問證人林秀蓓的過程中也都有 顯現出來。 十、回到犯後態度部分,被告確實在偵查當中是否認,但在審理 中經過這樣的審理程序,也逐漸瞭解自己的錯誤,因此在最 後願意懸崖勒馬,承認全部的犯罪。被告也願意繳回犯罪所 得,希望說能夠早日彌補這樣的過錯,能夠讓他重新回歸社 會。最後想跟法官及各位國民法官報告,被告確實在整個過 程當中有犯下一些錯誤,但他其實是因為一開始的時候貪圖 了這樣的一個廠商招待,那在過程當中也逐漸瞭解到自己的 過錯,希望能在認罪的情形下,能去承認他的錯誤,希望讓 他有機會再彌補他造成的社會缺口,希望能夠有機會讓他去 彌補人生的缺口,讓他能在接受法院的判決及服刑後,能重 新回歸社會,用剩餘的餘年,為孫女做個好榜樣。 審判長問 還有辯護人要補充說明的嗎? 辯護人褚瑩姍律師答 還想為被告講一些事情,因為其實以辯護人的立場,我們認 為其實永和環快是個非常大的工程,並不是1、2天就會結束 了,大家在審判的過程中也知道這個工程歷時1000多天,相 當於3年多的時間,被告其實在98 年就已經身為這個大工程 的監督的一個主任的職位,其實在第7、8標的過程中,被告 其實一直有在認真進行監督,就是因為4 個缺口的事情,他 因為一些行政便宜去放水,我們認為這當然是非常不對沒有 錯,但也請大家考量到,在這一整個重大工程裡,被告擔任 的角色其實壓力非常大,可是他在前面也沒有做出任何違法 的事,也請一併考量這部份。 辯護人曾彥傑律師答 最後就由我簡單幫被告說幾句話,接下來我要跟各位法官說 一個爺爺為了他的孫女即時悔悟的故事。其實被告真的都承 認,方才檢察官說的其實都是對的,相信在座的大家,不論 是法官、檢察官、律師,或在場旁聽的任何一位,應該都沒 有去酒店喝過花酒,所以的確在那個場合就是不對,更何況 他們還是有一定的利害關係,所以被告承認這都是不對的。 而且被告也承認檢察官說的,有些事情是一輩子都不能做的 ,這的確也是對的,因為大家都做了一次,其實造成的危害 也非常的大,因此被告也都承認。昨天認罪的時候,就是在 要詢問證人胡青雲時,被告就突然跟辯護人說他想認罪,辯 護人有問他為何要認罪,案件從102 年打到現在已經8、9年 了,什麼理由讓他突然想認罪,辯護人就很想要了解是什麼 理由,為何被告一開始不認,後面就認,被告才以帶著有點 發抖的聲音跟辯護人說,因為一開始的時候,他被抓到這件 事是10以上的重罪,他抱持著僥倖的心態,他想說可以拼拼 看,看有沒有拚無罪的機會,而且他也擔心如果他被判有罪 ,他的家人怎麼辦,因為其實媒體那時候的氛圍都對他很不 利,都把他描述的很糟糕,這個時候到底要怎麼辦,所以他 那時候就覺得不行,他為了他的家人,保護他的家人,也為 了他自己,他避免不想進去坐牢,所以他就一直持續否認, 後來辯護人問他為何現在要認罪,那時候他才說,因為這案 件已經打了8、9年,他累了,而且他已經打到妻離子散,他 現在只有帶著一個小孫女,現在他的孫女年紀還小,可能她 還不太懂那些媒體記者形容他,大家說他也很糟糕,什麼到 酒店、為了大奶妹等等,讓整個國家損失了10幾億元,她可 能不懂那些,但是她將來會長大、會去讀書,到時候會被同 學指指點點說「妳你爺爺好糟糕」,他不想讓他孫女再承受 這樣的打擊,所以他決定要為她豎立一個榜樣,被告這時候 才決定要認罪,他甚至覺得不管判他多重都可以。但是辯護 人這時候就有點替他擔心,因為被告現在已經將近70歲了, 他進去牢裡面,即使按照方才檢察官說的,判11 年6個月, 他可能假釋,5 年多就可以出來,如果他是個青壯年,這樣 還OK,我覺得這個刑度其實還太輕了,但他現在已經是個70 歲的老人,他可以活著出來嗎?我真的不知道。所以辯護人 真的很誠摯的懇求各位法官,是不是有機會讓他的刑度能夠 再低一點,讓他能夠即時彌補他的錯誤,從牢裡面出來之後 ,陪伴他的孫女成長,甚至可以牽著他的孫女步入禮堂,真 的很誠懇的請各位國民法官能考量到這一點,能夠再適度的 範圍之內從輕量刑。 審判長問 對於被告之台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有何意見?(提示並 告以要旨?)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問 有何最後陳述? 被告答   在這個案子裡面我確實錯了,我不應該貪圖一些方便跟利益 ,最後造成貪污的案件,我希望能給我的小孫女一個榜樣, 有錯、做錯了就認,我願意接受法律制裁,我也希望這個案 子塵埃落定後,我想去嘉義,有個公益團體,他們在做造橋 鋪路,如果有機會,我會去到那邊,盡我所知做一點奉獻。 檢察官提供資料予法院。 審判長諭知:原訂下午2 點宣判,但國民法官法第86條規定「終 局評議終結者原則上應即宣示判決」,因此本件言詞辯論終結, 定終局評議結束後立即宣判,所以有可能是12點半之前就會宣判 ,下午2 點就只是座談會,就不宣判,這是國民法官法有別於傳 統刑事訴訟法的一些規定,所以我們原則上會在今天中午12點半 之前就宣判。等下評議時,因為裡面還有些位子,檢察官、辯護 人若有興趣可以進來,因為這是模擬法庭,如果真正實施後評議 就不能這樣,但模擬法庭就是大家可以互相觀摩,歡迎檢察官、 辯護人、評論員或現場長官,如有興趣都可以進來評議室看評議 的整個過程,本案辯論終結,定終局評議後宣判,原則上應該在 中午12時30左右,退庭。 審判長諭知本案辯論終結,訂111年6月23日下午12時30分宣判, 退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審判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