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 判 筆 錄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宗儒、駱淑梅 上被告因111 年參模侵訴字第1 號妨害性自主一案,於中華民國 111 年4 月15日上午9 時,在本院刑事第二十法庭審判,出席職 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陳昱翔 法 官 王怡蓁 書記官 黃雅青 通 譯 林慧津 1號國民法官 2號國民法官 3號國民法官 4號國民法官 5號國民法官 6號國民法官 1號備位國民法官 2號備位國民法官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後: 檢察官 林明誼 到庭 檢察官 陳隆翔 到庭 檢察官 何建寬 到庭 選任辯護人陳世川律師 到庭 選任辯護人林柏劭律師 到庭 選任辯護人陳立婕律師 到庭 選任辯護人張巧旻律師 到庭 審判長諭本案為性侵害犯罪相關案件,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本文 規定審判不得公開,屬國民法官法第50條第1 款法律另有規定不 予公開之情形,爰不予公開行審理程序。 其餘詳如報到單所載。 被告汪宗儒、駱淑梅到庭身體未受拘束。 審判長諭知本件續行審理程序。 點呼證人林雅惠入庭訊問。 請證人就應訊席就坐。 審判長問證人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等事項。 證人答 林雅惠〈年籍資料詳卷〉 審判長問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項規定,證人與被告間若有配偶、或 曾經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兩親等內之姻 親、或是家長、家屬關係,或證人與被告間訂有婚約、抑或 被告與證人一方係他方之法定代理人或曾為他方之法定代理 人者;若證人與被告間有上揭親屬、利害關係,可以拒絕作 證,是否有以上情形? 證人林雅惠答 均無。 審判長諭知證人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命朗讀結文後令具結結文 附卷。 審判長諭知證人林雅惠部分開始進行交互詰問,請檢察官進行主 詰問。 檢察官何建寬問 妳大概在何時認識駱淑梅? 證人林雅惠答 應該是在案發前,就是做筆錄之前。大約是99年的中秋節之 前。 檢察官何建寬問 民國99年的中秋節是在99年9 月22日,妳是在中秋節之前多 久認識駱淑梅? 證人林雅惠答 忘記了。 檢察官何建寬問 就是在中秋節之前? 證人林雅惠答 對。 檢察官何建寬問 當時你們是透過何種方式認識的? 證人林雅惠答 那時候好像是奇摩的聊天室。 檢察官何建寬問 妳跟她聊天的過程當中,她是否有試著要介紹她的老闆給妳 認識? 證人林雅惠答 有。 檢察官何建寬問 那時駱淑梅是如何介紹她的老闆? 證人林雅惠答 她說她的老闆很優秀,在從事一些很重大的工程,像是海底 隧道,還有發表一些論文之類的。 檢察官何建寬問 駱淑梅當時是如何稱呼她的老闆的名字? 證人林雅惠答 虞先生。 檢察官何建寬問 妳有無詢問她的老闆的全名為何? 證人林雅惠答 當時沒有特別去詢問。 檢察官何建寬問 當時她是否有說她的老闆是某個公司的負責人? 證人林雅惠答 有。 檢察官何建寬問 駱淑梅有無講到她自己在公司內是負責何種工作? 證人林雅惠答 好像是當會計。 檢察官何建寬問 妳第一次跟駱淑梅碰面是何時? 證人林雅惠答 在中秋節前。 檢察官何建寬問 當時妳跟她約在何處碰面? 證人林雅惠答 第一次好像是來臺中她家。 檢察官何建寬問 直接到駱淑梅住處? 證人林雅惠答 我記得我是到火車站,忘記怎麼到她家了。 檢察官何建寬問 當時有人去接妳,還是妳自己去駱淑梅家? 證人林雅惠答 應該是有人來接我。 檢察官何建寬問 妳記得是有人來接妳? 證人林雅惠答 對。 檢察官何建寬問 後來是有到駱淑梅在北屯的住處? 證人林雅惠答 地址我不清楚,已經忘記了。 檢察官何建寬問 妳到駱淑梅住處時,她的住處有無其他人在? 證人林雅惠答 好像那天是第一次見到虞先生。 檢察官何建寬問 那天有見到虞先生? 證人林雅惠答 好像是。 檢察官何建寬問 妳所謂的虞先生,是否今日在庭的被告汪宗儒? 證人林雅惠答 樣子是有點像。 檢察官何建寬問 當天妳有無在駱淑梅住處留宿? 證人林雅惠答 沒有。 檢察官何建寬問 妳大約幾點離開? 證人林雅惠答 不確定。 檢察官何建寬問 是下午就離開,還是晚上才離開? 證人林雅惠答 忘記了。 檢察官何建寬問 是否記得駱淑梅的公寓內有幾間房間? 證人林雅惠答 因為時間比較久了,沒有特別去記。 檢察官何建寬問 妳有無去看過每間房間內的擺設? 證人林雅惠答 應該沒有。 檢察官何建寬問 99年10月初駱淑梅或汪宗儒有無跟妳講到,有一位女網友被 性侵,去臺中市第五分局報案的這件事情? 證人林雅惠答 我記得有一次是他們約我去一個公園,好像有講到這件事。 檢察官何建寬問 駱淑梅當時的反應為何? 證人林雅惠答 她跟我說那位女網友個性怪怪的,而且在外面有欠卡債。 檢察官何建寬問 那時虞先生有何反應? 證人林雅惠答 他當下是某激動的。 檢察官何建寬問 在妳認識虞先生之後,他是否有要求與妳交往? 證人林雅惠答 (沉默)。 檢察官何建寬問 或者是他覺得跟妳很聊得來,希望二人在一起的事情? 證人林雅惠答 他是有這麼說過。 檢察官何建寬問 在99年10月間妳是否有去高雄鳳山承租一間房屋? 證人林雅惠答 對。 檢察官何建寬問 當初是誰去看房子的?是妳去看的? 證人林雅惠答 不是。 檢察官何建寬問 是誰去看的? 證人林雅惠答 應該是駱淑梅。 檢察官何建寬問 那時候虞先生有無一起去看? 證人林雅惠答 這我不確定。 檢察官何建寬問 後來是誰出名承租高雄鳳山的房屋? 證人林雅惠答 是我租的。 檢察官何建寬問 為何會由妳出名? 證人林雅惠答 其實是駱淑梅拜託我。 檢察官何建寬問 為何發生女網友去五分局報案之後,要急著搬到高雄去,這 件事情妳是否知悉?駱淑梅或汪宗儒有無跟妳提過這件事情? 證人林雅惠答 沒有。 檢察官何建寬問 妳對於他們二人突然想搬到高雄去,妳有無問過駱淑梅或虞 先生原因? 證人林雅惠答 我沒有問。 檢察官何建寬問 是否記得妳是幾月幾日去租屋的? 證人林雅惠答 確切的時間忘記了。 檢察官何建寬問 (請庭上提示證人林雅惠100 年1 月28日偵訊筆錄第5 頁) 妳說:「租房子簽約是我簽的,租房子當天是10月17日」, 妳當時於偵訊中所述是否實在?(提示並告以要旨)證人林 雅惠答如果那時候是這樣講的話,應該就是沒錯。 檢察官何建寬問 所以這個租房子的時間是實在的? 證人林雅惠答 對。 檢察官何建寬問 妳那時候有老實講? 證人林雅惠答 對。 檢察官何建寬問 當時檢察官問妳:「後來從何時開始搬下去替駱淑梅租房子 ?」,妳回答:「我要下去高雄的事情是虞先生跟我聯絡的 因為我下去之前他們二位已經下去了,他們已經看了房子, 且我一直以為只有我跟駱淑梅住在一起,後來要去之前,他 們看好就可以先租房子,後來虞先生說他們二個人都沒有帶 身分證,沒有辦法租房子,而我下去鳳山時,他們是跟我約 在一家旅館外面,那時候我才知道他們二人都住在外面的旅 館」,妳當時於偵訊中陳述的這段話是否實在? 證人林雅惠答 實在。 檢察官何建寬問 現在能否回想起當時發生的事情? 證人林雅惠答 (沉默)。 檢察官何建寬問 這段話是實在的沒錯? 證人林雅惠答 對。 檢察官何建寬問 簽約之後妳有無馬上住進去? 證人林雅惠答 應該是沒有。 檢察官何建寬問 駱淑梅跟自稱虞先生的人有無馬上住進去? 證人林雅惠答 我搬進去的時候他們二人已經住在那裡。 檢察官何建寬問 (請庭上提示證人林雅惠100 年1 月28日偵訊筆錄第5 頁最 後一個問題至第5 頁)檢察官問妳:「後來自稱虞先生的汪 宗儒有都一直跟妳住在一起嗎?」,妳回答:「後來租房子 簽約是我簽的,他們二個是我租房子的當天10月17日就搬過 去,只是當時過去的車上只有駱淑梅的東西,而汪宗儒說他 要過去幫忙整理,我不確定一開始汪宗儒有無住在租屋處, 我是過一個禮拜之後才搬過去,我過去之後汪宗儒跟駱淑梅 就已經住在裡面了」,妳這段話所述的內容是否實在?(提 示並告以要旨) 證人林雅惠答 對,我只記得我搬過去的時候,他們二人都已經住在那裡。 檢察官何建寬問 是否記得妳在偵訊中所述的內容是否實在?那時有無說謊? 證人林雅惠答 沒有。 檢察官何建寬問 妳到高雄之後,你們三人有無固定的房間? 證人林雅惠答 有。 檢察官何建寬問 租屋處有幾個房間? 證人林雅惠答 那邊應該是有三個房間。 檢察官何建寬問 你們三人是各睡一間房間? 證人林雅惠答 對。 檢察官何建寬問 就妳觀察,汪宗儒跟駱淑梅的關係為何?他們之間是單純的 老闆、員工,還是有其他的關係? 證人林雅惠答 在我跟他們一起住之前還是之後? 檢察官何建寬問 之前或之後妳都可以講一下,妳連續陳述一下妳認為的經過 、妳認為他們的關係? 證人林雅惠答 我剛開始認識他們的時候,駱淑梅說她是虞先生公司的員工 ,但後來跟他們住一起之後,發現好像不是這樣。 檢察官何建寬問 妳發現怎麼樣子,可否把細節講出來,或是把妳經過細節的 觀察而得到的結論講給我們聽? 證人林雅惠答 駱淑梅似乎是另外有別的工作,看起來不是虞先生公司的員 工的感覺。 檢察官何建寬問 除此之外,他們之間有無親密的關係?就妳的觀察 證人林雅惠答 我沒有親眼看到,不過他們是蠻要好的朋友。 檢察官何建寬問 (請庭上提示證人林雅惠100 年1 月28日偵訊筆錄第8 頁) 檢察官問的第二個問題:「駱淑梅算是汪宗儒的同居人嗎? 」,妳回答:「我個人猜測他們或許很久之前就有一段情, 所以不知道什麼原因,駱淑梅願意這樣幫汪宗儒,而且幾乎 沒有第二句話,汪宗儒交代的事情,駱淑梅全力支持,所以 我覺得駱淑梅是汪宗儒的同居人」,妳這段話所述的是否實 在?(提示並告以要旨) 證人林雅惠答 他們的關係應該是比好朋友再好一點。 檢察官何建寬問 妳是如何觀察出來的? 證人林雅惠答 平常他們的一些互動,譬如說,我記得虞先生好像會去翻駱 淑梅的東西。 檢察官何建寬問 會翻她的東西,所以妳覺得他們二人關係非常密切? 證人林雅惠答 對,但是我不敢問太多。 檢察官何建寬問 在高雄鳳山你們三人住在一起的期間,還會有其他人去你們 鳳山的住處,還是大部分都只有你們三人? 證人林雅惠答 我都是晚上下班後才會回家休息,我回家之後是沒有碰過有 這種情形。 檢察官何建寬問 (請庭上提示證人林雅惠100 年1 月28日偵訊筆錄第8 頁) 檢察官問妳第二個問題的回答的中間,妳說:「至於駱淑梅 跟汪宗儒有無親密關係我不確定,因為駱淑梅中間休息時間 我不再家,但是我自己覺得應該有,因為我曾經聽過其他房 間傳出男女在做愛的聲音」,這段話妳所述的是否實在?( 提示並告以要旨) 證人林雅惠答 我當時應該是有這麼說。 檢察官何建寬問 妳聽到男女做愛的聲音的當下,直接就認為是駱淑梅跟汪宗 儒在發生性行為? 證人林雅惠答 有這麼想過。 檢察官何建寬問 為何會這樣想?是因為公寓沒有其他人會進出? 證人林雅惠答 對。 檢察官何建寬問 妳曾說過汪宗儒交代的事情駱淑梅都會全力支持,沒有第二 句話,就妳的觀察,為何汪宗儒叫駱淑梅做什麼她就做什麼 ? 證人林雅惠答 我覺得是因為虞先生是老闆。因為我是比較後來才認識他們 ,我認識他們的時候,我看的狀況就是,因為虞先生是以一 個老闆的身分。 檢察官何建寬問 妳跟汪宗儒同住期間,他有無曾經要要求跟妳發生親密行為 ? 證人林雅惠答 這是那時候檢察官也有詢問過,我當時是說有。 檢察官何建寬問 他對妳想要發生性行為的時候,是溫柔的或粗魯的? 證人林雅惠答 一開始都是蠻自然的。後來有時候我比較累,我就會稍微沒 有很配合。 檢察官何建寬問 有時候沒有很配合,是說有時候妳也不想要? 證人林雅惠答 對。 檢察官何建寬問 然後? 證人林雅惠答 他的態度就會比較不高興。 檢察官何建寬問 他有無曾經動手、出手、說想弄痛妳之類的? 證人林雅惠答 會比較粗魯一些。 檢察官何建寬問 你們在99年10、11月搬到高雄鳳山,一直到100 年1 月25日 汪宗儒駱淑梅被警方查獲為止,這段期間汪宗儒、駱淑梅、 妳都是住在高雄鳳山這個地方? 證人林雅惠答 對。 檢察官何建寬問 妳所說的發生性行為的時間點,就是妳在高雄鳳山這段時間 ? 證人林雅惠答 對。 檢察官何建寬問 你們平均一星期會發生幾次性行為? 證人林雅惠答 不記得了。 檢察官何建寬稱 沒有其他問題。 檢察官陳隆翔問 妳剛剛沒有回答檢察官,一些關於妳跟所謂的虞先生即本名 汪宗儒,妳跟他發生親密行為的一些狀況,再與妳確認一下 ,有無曾經妳不想的時候,拒絕的狀況? 證人林雅惠答 我應該是會盡量配合。 檢察官陳隆翔問 有無拒絕過? 證人林雅惠答 沒有。 檢察官陳隆翔問 妳說沒有拒絕過,有無曾經妳心裡沒有意願,但還是配合他 ,而發生性行為的狀況? 審判長諭知 方才證人回答是說每次都會配合,故檢察官該問題之前提事 實不存在,請檢察官修正問題。 檢察官陳隆翔問 如果妳沒有意願的時候,妳的觀察,汪宗儒的態度會如何? 證人林雅惠答 他會很明顯的不高興。 檢察官陳隆翔問 有無說過什麼話或做過什麼事?所謂的不高興的時候。 證人林雅惠答 大概就是臉色很差。 臉色很差。 檢察官陳隆翔問 他會不會不管妳的意願而直接來的狀況?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稱 異議,方才證人已經回答過。 檢察官陳隆翔問 (請庭上提示證人林雅惠100 年1 月28日偵訊筆錄第7 頁) 檢察官當初有跟妳確認:「妳歷次跟汪宗儒發生性行為,是 否有徵得妳的同意?」,妳當初是回答:「他都直接來,我 都是半推半就,因為我怕被他打,他的力量蠻大的」,和妳 剛剛的陳述有一點點不一樣,也許是時間較久,妳忘記當初 的事情,跟妳確認,這個筆錄是妳做的,這段陳述的內容是 否正確?(提示並告以要旨) 證人林雅惠答 我那時應該是有照實。 檢察官陳隆翔問 妳當初回答檢察官說,他都直接來,妳半推半就,這段陳述 是妳的陳述沒錯? 證人林雅惠答 對。 檢察官陳隆翔問 「他都直接來,我半推半」,這種情形是發生在何種狀況? 是妳不想跟他發生性行為,還是怎麼樣? 證人林雅惠答 其實我也不是說完全想要拒絕。 檢察官陳隆翔問 妳有陳述「怕被他打」,為何妳怕被他打?他曾經有對妳做 過言語上或肢體上的暴力行為? 證人林雅惠答 這應該是我的一種擔憂。 檢察官陳隆翔問 為何會擔憂? 證人林雅惠答 因為他是老闆。 檢察官陳隆翔問 妳後來回答「他的力量蠻大的」,這是否妳親身體驗過的狀 況? 證人林雅惠答 我想說男生力量不是都很大嗎? 檢察官陳隆翔稱 沒有其他問題。 檢察官林明誼問 因為時間隔比較久,妳是否有些事情現在記憶已經比較模糊 了,因為已經11年前的事情了? 證人林雅惠答 也是。 檢察官林明誼問 其實有些事情,是否以妳當時在回答檢察官時,妳的記憶是 來得比較清楚的? 證人林雅惠答 對,應該是。 檢察官林明誼問 (請庭上提示證人林雅惠100 年1 月28日偵訊筆錄第8 頁) 妳剛剛已經有先回答過汪宗儒跟駱淑梅的關係,可是跟妳先 前的回答有些不一樣,所以想跟妳確認一下,在這份筆錄中 間有個問題,當時檢察官問妳:「妳可以接受汪宗儒有二個 同居人嗎?」,妳在回答的第2 行是說:「從駱淑梅間接回 答聽起來,似乎不否認她跟汪宗儒的關係,而且駱淑梅跟她 工作那邊的老闆都說,汪宗儒是駱淑梅的先生」,依照這段 話聽起來,其實妳在偵查中的回答,似乎是肯認了駱淑梅跟 汪宗儒當時似乎就是男女朋友,甚至是夫妻的關係,這段可 否請妳確認一下?(提示並告以要旨) 證人林雅惠答 駱淑梅真的沒有親口講過這個事情,我有問她,她真的沒有 回答我。 檢察官林明誼問 妳所說「駱淑梅跟她工作那邊的老闆,都說汪宗儒是她的先 生是」,是何意? 證人林雅惠答 如果以現在來看這件事情,因為就我剛剛說的,駱淑梅一開 始跟我說她的工作,跟後來我去高雄之後知道她在做的工作 ,其實是不一樣的,我當時會這麼說,可能也是曾經聽駱淑 梅說過,但我不敢肯定這是否是真的。 檢察官林明誼問 妳是說駱淑梅說過汪宗儒是她先生? 證人林雅惠答 對。 檢察官林明誼問 妳剛剛有回答檢察官說,其實汪宗儒想要跟妳發生性行為的 時候,妳只是覺得他是男生,可能力氣比較大,這是妳的猜 想,可是同份偵訊筆錄妳的回答,檢察官問妳:「妳跟汪宗 儒之間的感情妳如何界定?」,妳的回答是說;「剛開始還 不錯,所以發生性行為都沒有違反我的意願,可是後來汪宗 儒比較粗魯,如果我稍微推辭他就會生氣,所以我也不敢推 辭」,是否如此? 證人林雅惠答 對。 檢察官林明誼問 他的生氣是怎麼樣的生氣,妳可否稍微描述一下?是那種暴 怒的,還是會讓妳害怕的生氣,還是怎麼樣? 證人林雅惠答 他是先臉色會變,動作會比較用力、比較粗魯,譬如他就會 掐到我。其實當時我都是把他當老闆這樣的角色去看他,他 也那時候跟我談很多事情,所以我都是配合的。 檢察官林明誼稱 沒有其他問題。 審判長請辯護人行反詰問。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問 依照妳方才所述,妳跟汪宗儒是透過網路,由駱淑梅介紹, 網路交友認識的? 證人林雅惠答 是駱淑梅介紹的。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問 是經由網路,還是如何介紹的? 證人林雅惠答 我跟駱淑梅是網路認識的。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問 駱淑梅在網路中有無跟妳介紹汪宗儒的工作內容? 證人林雅惠答 有。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問 妳是因為駱淑梅所介紹汪宗儒的工作內容,妳才想要認識汪 宗儒?或者是有其他原因而願意認識汪宗儒? 證人林雅惠答 就是律師你講的。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問 妳是純粹因為知道他的工作內容,所以才想認識他? 證人林雅惠答 對。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問 妳認識汪宗儒之後,有無發現他實際的工作內容為何,與網 路中當初駱淑梅所介紹的工作內容是否相同? 證人林雅惠答 其實那段時間不會很長,前半段的時候還沒有去關注這個問 題,但是後來確實有發現,他們所說的,跟我一開始所瞭解 的是完全不同的。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問 在妳知道汪宗儒的工作內容有不一樣的情況之下,妳後來還 有繼續跟汪宗儒當朋友,還是妳知道後就離開,從此不再聯 絡? 證人林雅惠答 他們被抓之後,我就離開他們了。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問 妳是在他們被抓之後,才知道他的工作內容跟當初駱淑梅介 紹給妳的不同,還是汪宗儒被抓之後妳就發現這件事情? 證人林雅惠答 跟他們住在一起之後,其實我有懷疑。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問 妳跟汪宗儒發生性行為時,到底是否妳自願的?有無違反妳 的意願?請妳明確陳述。 證人林雅惠答 一開始駱淑梅介紹這位虞先生的一些工作及背景等等,其實 有吸引到我,後來他有再跟我聊一些事情,聊過之後,其實 我有想要交往,搬去高雄之後,當然我覺得就是一種很自然 的進度,所以我應該是沒有拒絕。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稱 沒有問題。 審判長請檢察官行覆主詰問。 檢察官陳隆翔問 妳剛才回答辯護人說,妳後來有懷疑過,為何跟一開始她所 謂介紹的工作不一樣,妳只有懷疑過?妳有無觀察過,或是 問過被告汪宗儒? 證人林雅惠答 我只有懷疑,我不敢問。 檢察官陳隆翔問 (請庭上提示證人林雅惠100 年1 月28日偵訊筆錄第6 頁) 檢察官問妳:「從妳搬去高雄租屋期間一直到今年1 月25日 被查獲為止,這段你們同居的時候,汪宗儒是否一直都在那 裡沒有搬離過?」,妳回答:「是,我有在家的時候汪宗儒 一定都在家,我的印象中,他只有出去過家一次而已,只有 出去30分鐘,我問過他,你不用出門上班嗎?他說他有個乾 女兒,會幫他處理公司的業務,公司的員工都已經待很久了 ,不需要他出面來處理」,這段是妳當初偵訊筆錄陳述的內 容,妳回想一下,這段記載是否正確?(提示並告以要旨) 證人林雅惠答 對。 檢察官陳隆翔問 在妳這段觀察間,他其實都在家裡,沒有所謂出門上班工作 的狀況? 證人林雅惠答 對,所以我才會有所懷疑。 檢察官陳隆翔稱 沒有其他問題。 審判長請辯護人行覆反詰問。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稱 沒有問題。 審判長諭知交互詰問完畢。 審判長諭知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依國民法官法第73條第1 項後段規 定,得於告知審判長後,於待證事項範圍內,自行或請求審 判長補充訊問。 國民法官均答 沒有。 備位國民法官均答 沒有。 審判長問 對證人林雅惠之證言有何意見? 檢察官林明誼稱 論告時表示。 檢察官陳隆翔稱 論告時表示。 檢察官何建寬稱 論告時表示。 被告汪宗儒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稱 辯護時表示意見。 辯護人林柏劭律師稱 辯護時表示意見。 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開始調查證據。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稱 本案關於證據的部分,主要是在之前我們已經有提出過的, 聲請傳喚的二位證人的部分,再加上遺書的部分,希望國民 法官能夠仔細看遺書的內容,還有二位證人的證詞內容是否 符合真實,其他部分如上所述。 辯護人林柏劭律師稱 沒有要補充。 辯護人張巧旻律師稱 被告駱淑梅爭執事項調查部分,主要是檢察官於書證部分有 提到A女99年9 月22日的警詢,請國民法官留意被害人在發 生這件事時第一時間跟警察的陳述,以及檢察官後續於100 年3 月22日,在檢察官辦公室對警詢的錄音光碟勘驗所做的 譯文;及證人李貞如(音譯)即被告駱淑梅母親的部分,證 人李貞如她於100 年1 月27日的警詢及100 年2 月15日的偵 訊,於準備程序均認為就被告駱淑梅部分是有證據能力的, 請國民法官留意,證人李貞如就本件被告汪宗儒跟被告駱淑 梅之間的關係所觀察到的內容為何;及證人林雅惠100 年2 月18日的偵訊筆錄與方才所做的證述,也請國民法官留意之 間是否有相關矛盾的部分;非供述證據部分是A女的遺書, 請國民法官留意遺書的內容。主要是這四個部分。 辯護人陳立婕律師稱 沒有補充。 審判長問 依國民法官法第78條規定,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所定程 序調查之證據調查完畢後,應立即提出於法院。檢察官及辯 護人聲請調查證據,是否已經提出法院? 檢察官林明誼稱 我們提出總共是13份的爭執事項的書證及物證,11份是給庭 上及各位國民法官包含備位法官,另外2 份則分別是給被告 汪宗儒及被告的辯護人。 辯護人均稱 是,已提出。 審判長請檢察官詢問被告汪宗儒。 檢察官陳隆翔問被告汪宗儒 你與駱淑梅之間的關係到底是什麼? 被告汪宗儒答 我跟被告是雇主方面的關係,我有一些帳會請她幫忙做。 檢察官陳隆翔問 單純的老闆跟員工的關係? 被告汪宗儒答 沒錯。 檢察官陳隆翔問 你們之間有無糾紛? 被告汪宗儒答 沒有。 檢察官陳隆翔問 你們二位有無同居? 被告汪宗儒答 沒有。 檢察官陳隆翔問 你們是否是男女朋友? 被告汪宗儒答 不是。 檢察官陳隆翔問 之前你們有住在雷中街,這應該沒有爭執? 被告汪宗儒答 是。 檢察官陳隆翔問 你有無那個地方的鑰匙? 被告汪宗儒答 有。 檢察官陳隆翔問 為何你會有她住處的鑰匙? 被告汪宗儒答 當初跟駱淑梅認識之後,隔了一個月,因為我工作的關係, 所以不定時,沒有每天到她的住處去,有時候隔一個星期、 二個星期才會過去,有時候可能會比較晚一點,駱淑梅說她 那裡有三把鑰匙,她拿一把給我,說讓我進出比較方便一點 。 檢察官陳隆翔問 你當初沒有住的地方? 被告汪宗儒答 我是屬於那種小包,隨著工地移轉,我會隨著工地住,並沒 有固定的住所。 檢察官陳隆翔問 既然你們不是男女朋友,也沒有同居關係,你有她家鑰匙可 以自由進出,孤男寡女這樣子,你不覺得有點奇怪? 被告汪宗儒答 我個人覺得,因為那個地方我去的時間並不是會很固定,而 且有時甚至二個星期、一個星期,會因為我的工作關係而去 那邊,所以基於朋友之間,她給我個方便,也應該不為過。 檢察官陳隆翔問 你如果去那邊有留宿的話,你都是睡哪裡? 被告汪宗儒答 睡客房。 檢察官陳隆翔問 主要客房是你在睡的地方? 被告汪宗儒答 是。 檢察官陳隆翔問 你的學歷為何? 被告汪宗儒答 我國小畢業。 檢察官陳隆翔問 你有何專業、專門技術? 被告汪宗儒答 沒有。 檢察官陳隆翔問 98年間案發當時,你的工作為何? 被告汪宗儒答 我那時的工作是承攬一些土木工程的小包工作。 檢察官陳隆翔問 以勞動力為主? 被告汪宗儒答 對。 檢察官陳隆翔問 是所謂的臨時工? 被告汪宗儒答 可以這麼說,有時候老闆要我們包一個工程,我可能會有一 個星期或二個星期的時間,每個工地會有不一樣的地方。 檢察官陳隆翔問 本案98年案發當時,98年7、8月間有無工作? 被告汪宗儒答 7、8月的時候是有工作的,但是比較屬於零工性質的。 檢察官陳隆翔問 當初你在警局或地檢署製作筆錄,講的應該都是你自由的意 志陳述的? 被告汪宗儒答 是。 檢察官陳隆翔問 當初你在檢察官偵訊時稱,99年7月底就沒有工作了? 被告汪宗儒答 剛才檢察官是說98年7、8月,那時候我還有工作。 檢察官陳隆翔問 99年7、8月的時候有無工作? 被告汪宗儒答 那時候是沒有工作。 檢察官陳隆翔問 99年7月以前? 被告汪宗儒答 7月以前還是有一些零工。 檢察官陳隆翔問 你是自己公司,還是一人公司? 被告汪宗儒答 一人公司,我是沒有登記的。 檢察官陳隆翔問 除了駱淑梅以外,你有無員工? 被告汪宗儒答 沒有。 檢察官陳隆翔問 你是否有一些前科記錄? 被告汪宗儒答 有。 檢察官陳隆翔問 你是否知道本案案發時你有無案子在通緝? 被告汪宗儒答 那時候不是很清楚,就是不知道。 檢察官陳隆翔問 (請庭上提示被告汪宗儒100 年1 月25日警詢筆錄第6 頁) 1 月25日做二份筆錄,一份是本案,一份是因為你有通緝的 案件,98年9 月16日、98年12月26日你分別因為偽造文書及 傷害案件被本署通緝,這個客觀情形你是否知悉?(提示並 告以要旨) 被告汪宗儒答 知道。 檢察官陳隆翔問 最早是98年9 月16日就有被通緝,你當時的工作應該算不穩 定,照這樣看的話? 被告汪宗儒答 對。 檢察官陳隆翔問 本案是你主動請駱淑梅在網路上找網友的沒錯? 被告汪宗儒答 是。 檢察官陳隆翔問 為何你要請駱淑梅幫你找朋友? 被告汪宗儒答 那時候我的年紀差不多40幾歲,年紀也大了,也想說找一個 可以比較成家立業的女孩子,當初我有問過駱淑梅,駱淑梅 說過不想再生小孩,所以我就麻煩駱淑梅幫我認識些可以以 結婚為前提的交友。 檢察官陳隆翔問 相關的交友資訊是駱淑梅在網路上繕打的? 被告汪宗儒答 對,她打,我會在旁邊,我有時候會跟她講,提醒要打什麼 ,我會跟她講。 檢察官陳隆翔問 所以她繕打的交友資訊,是你的想法、你的主意? 被告汪宗儒答 沒錯。 檢察官陳隆翔問 當時駱淑梅有無未婚夫? 被告汪宗儒答 我不清楚。 檢察官陳隆翔問 本案的被害人A女,你有無跟她進行網路的聊天? 被告汪宗儒答 有。 檢察官陳隆翔問 聊天的時候她是否覺得你還不錯? 被告汪宗儒答 對。 檢察官陳隆翔問 她是否對你有好感? 被告汪宗儒答 應該是有。 檢察官陳隆翔問 你瞭解她的個性嗎? 被告汪宗儒答 從聊天上來看的話,就是一個蠻溫馴的,大家聊的話,還算 蠻開朗、蠻健談的。 檢察官陳隆翔問 (請庭上提示被告駱淑梅與A女MSN 之對話訊息)「雲梅」 是駱淑梅的暱稱,「米香」是被害人A女的暱稱,這是在9 月13日晚上約21時58分至22時之間,駱淑梅跟被害人A女的 對話,駱淑梅問A女說:「我想請問妳,昨天跟我老闆聊的 感覺還不錯吧?他說妳蠻健談的」,駱淑梅對「米香」說, 你常在國外看很多人事物,「米香」即A女說,你好像很瞭 解她的個性,這是他們二人的對話,有無意見?(提示並告 以要旨) 被告汪宗儒答 沒有意見。 檢察官陳隆翔問 你剛剛覺得A女的個性是怎麼樣? 被告汪宗儒答 比較溫柔、開朗。 檢察官陳隆翔問 算單純嗎? 被告汪宗儒答 應該算是單純。 檢察官陳隆翔問 (請庭上提示被告駱淑梅在「Yahoo !奇摩」交友網站之個 人資訊頁面擷圖)這是駱淑梅繕打的交友資訊,她說「我的 老闆是個專業技術人員,是個整個工程的工程師及精算師, 我的老闆事業非常固定,不用簽約、不用應酬」,有無意見 ?(提示並告以要旨) 被告汪宗儒答 沒有意見。 檢察官陳隆翔問 你剛剛說她打的交友資訊是你的主意? 被告汪宗儒答 是。 檢察官陳隆翔問 從你剛剛回答檢察官的問題,你沒有專門的技術,工作也不 是很穩定,為何要在交友資訊上顯示這些跟客觀事實不符的 訊息? 被告汪宗儒答 我自己想說,在網路上如果寫一些條件或許比較好一點的, 可能在交友上會比較容易。 檢察官陳隆翔問 (請庭上提示被告駱淑梅在「Yahoo !奇摩」交友網站之個 人資訊頁面擷圖)這是交友私密留言,時間顯示在99(2010 )年9 月4 日,她說「公司裡有很多優質的男生,我們公司 做海底工程」,交友的私密留言的資訊也是你的主意?(提 示並告以要旨) 被告汪宗儒答 是。 檢察官陳隆翔問 你剛剛回答檢察官說,你公司只有你,和你請駱淑梅這樣而 已,什麼很多優質的男生,還有做海底工程,這也是跟客觀 事實不符,為何要發佈或傳送這些不實的訊息? 被告汪宗儒答 希望給對方一個好感。 檢察官陳隆翔問 (請庭上提示被告駱淑梅在「Yahoo !奇摩」交友網站之個 人資訊頁面擷圖)這個部分駱淑梅說她會計工作穩定,即將 在明年結婚,你剛剛回答檢察官說,她有無未婚夫你不清楚 ,為何駱淑梅要這樣寫? 被告汪宗儒答 我不清楚。 檢察官陳隆翔問 (請庭上提示被告駱淑梅於99年9 月7 日與A女網路對話) 這是他們二人網路對話9 月7 日的部分,她跟A女說:「老 闆做國外的工程,從出國做規劃還有是做整個工程的精算師 」,對於她跟A女的對話,你有無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 ) 被告汪宗儒答 沒有。 檢察官陳隆翔問 為何駱淑梅要跟A女說你在做國外的工程?還有常出國做規 劃,這應該也跟客觀事實不符? 被告汪宗儒答 對。 檢察官陳隆翔問 為什麼要這樣子? 被告汪宗儒答 就是一種在閒談之間比較誇大的說法。 檢察官陳隆翔問 (請庭上提示被告駱淑梅於99年9 月7 日與A女網路對話) 「我的老闆也在聯合國發表過論文」,這也是駱淑梅對「米 漿」即被害人A女講的,你對此有無意見?(提示並告以要 旨) 被告汪宗儒答 沒有意見。 檢察官陳隆翔問 為何駱淑梅要這樣講?這也是你的主意? 被告汪宗儒答 這是我請她打的。 檢察官陳隆翔問 為何要說你曾經在聯合國發表過論文? 被告汪宗儒答 也是一種誇大的說法,會讓對方感覺自己所知道的領域上比 較多一點。 檢察官陳隆翔問 你是真心想要在網路上交朋友嗎? 被告汪宗儒答 是。 檢察官陳隆翔問 為何要用這麼多欺騙的方式? 被告汪宗儒答 想說有比較好的條件,或許能有比較好的擇友。 檢察官陳隆翔問 如果沒有這些不實的訊息,如果你向A女公開真正的事實的 狀況,A女是否會上來臺中跟你見一面? 被告汪宗儒答 我不清楚。 檢察官陳隆翔問 剛剛有跟你確認,在網路聊天過程她對你有好感,A女對你 的好感,難道不是來自於你跟駱淑梅對她的欺瞞、欺騙? 被告汪宗儒答 這我也不清楚。 檢察官陳隆翔問 你到底有無違反A女的意願侵犯A女,包括用手指插入她的 陰道? 被告汪宗儒答 沒有。 檢察官陳隆翔問 你昨天也都一直在場,也有看A女的驗傷診斷證明書,為何 驗傷診斷證明書上面,處女膜也好、陰道也好,有那麼多的 新的傷痕、出血的狀況? 被告汪宗儒答 我不清楚。 檢察官陳隆翔問 你覺得A女在雷中街的時候,就是到你們那邊跟你見一面的 時候,為何要打110 報警? 被告汪宗儒答 這我也不知道,因為當時早上的時間我都在客廳,她是在房 間裡面休息。 檢察官陳隆翔問 駱淑梅昨天有證稱,要幫你找網友是因為要幫你找人生小孩 ,你對這個陳述有無意見? 被告汪宗儒答 沒有意見。 檢察官陳隆翔問 為何要這樣?找人生小孩跟找網友交朋友,好像是兩回事? 被告汪宗儒答 我們聊天的時候當然也會跟她提到,希望我們能以要結婚的 前提之下交往之後,甚至能組成一個家庭。 檢察官陳隆翔問 以結婚為前提,所以任何發生親密關係行為,應該是要以結 婚的前提才可以進行? 被告汪宗儒答 對。 檢察官均稱 沒有其他問題。 審判長請辯護人詢問被告汪宗儒。 辯護人均稱 沒有問題。 審判長請檢察官詢問被告駱淑梅。 檢察官何建寬問 妳跟汪宗儒是何時認識的? 被告駱淑梅答 98年8月初。 檢察官何建寬問 你們認識多久開始有著在一起? 被告駱淑梅答 認識快要一個月,8月底的時候。 檢察官何建寬問 當時候在雷中街有幾間房子,是否記得? 被告駱淑梅答 三間房間。 檢察官何建寬問 當時妳是住主臥房? 被告駱淑梅答 是。 檢察官何建寬問 汪宗儒跟妳住同一個地方? 被告駱淑梅答 他跟我住同一個地方,他睡客房。 檢察官何建寬問 (請庭上提示被告駱淑梅當庭繪製之北屯居所現場平面圖) 這是妳之前在偵查中所畫的圖,佈置裡面是否除了主臥之外 還有幾間客房?(提示並告以要旨) 被告駱淑梅答 前面寫「客」的是客房,旁邊那個是儲藏室,是放一些雜物 、衣服那一類的。 檢察官何建寬問 能住人主要是主臥房跟客房? 被告駱淑梅答 是的。 檢察官何建寬問 妳說他平常是住在客房? 被告駱淑梅答 對,他有來的時候。 檢察官何建寬問 妳剛剛說他在98年8月底的時候就開始跟妳同居? 被告駱淑梅答 對。 檢察官何建寬問 他大部分有在雷中街同居的時間,是住在客房? 被告駱淑梅答 對,都睡在客房。 檢察官何建寬問 他是何時開始要求妳上網幫他找女網友? 被告駱淑梅答 大概是在我們交往半年後。 檢察官何建寬問 你們交往為何還願意幫他找女網友? 被告駱淑梅答 當時我們有發生性行為,那時汪宗儒有跟我說,要我幫他生 一個小孩。 檢察官何建寬問 妳有願意幫他生? 被告駱淑梅答 對,有,而且我那時候也說,可不可以我們先結婚,我再幫 你生小孩,但是他說,妳先生小孩,我再給妳個名分好了, 我想結婚,這個協議達不成,我想結婚,但是他只想要小孩 ,所以那時候達不成之後他就跟我說,那時我在認識他之前 已經有在網路上跟人家交朋友。 檢察官何建寬問 是奇摩聊天室,或是用什麼方式? 被告駱淑梅答 用奇摩聊天室,那時偶而我下班就會跟我的網友聊天。 檢察官何建寬問 汪宗儒是如何跟妳說,希望妳幫他認識女網友? 被告駱淑梅答 他那時跟我說,我不能生小孩,他想要再找一個女孩子。 檢察官何建寬問 他想要找女網友,目的是想要生小孩? 被告駱淑梅答 我不知道是不是女網友,但是他說他要找一個。 檢察官何建寬問 找一個人來幫他生小孩? 被告駱淑梅答 對,找一個女孩來幫他生小孩。 檢察官何建寬問 妳為何願意配合他做這件事情?不會心有不甘嗎? 被告駱淑梅答 會,我當然會不甘心,誰願意這樣做?我當然不想。 檢察官何建寬問 妳為何還是這樣配合他?他對妳有什麼承諾,還是什麼事? 被告駱淑梅答 他有跟我承諾,因為我自己條件也不好,很心不甘情不願, 跟他吵架他也會打我,我也會害怕,他也知道我家人住在哪 裡。 檢察官何建寬問 基本上他要求妳幫他找女網友這件事情,因為種種你們相處 之間的關係,妳就對他是有言聽計從的情形? 被告駱淑梅答 是,沒錯。 檢察官何建寬問 在這次A女之前,妳昨天說還有認識一個叫「蘋果」? 被告駱淑梅答 是。 檢察官何建寬問 在妳介紹A女給汪宗儒認識之前,還有幾個女生? 被告駱淑梅答 其實應該有快10幾個,但是真正有來臺中就是臺東「蘋果」 、A女跟林雅惠。 檢察官何建寬問 「蘋果」來到臺中之後,就妳所知,她與汪宗儒有無發生性 行為? 被告駱淑梅答 是事後「蘋果」跟我說,他們有發生性行為,是自願的。 檢察官何建寬問 介紹女網友給汪宗儒認識,其實汪宗儒就是想要跟女網友生 小孩、發生性行為,是否如此? 被告駱淑梅答 應該也可以這樣說。 檢察官何建寬問 妳跟他同居、跟他有親密關係,妳介紹女網友給他認識,他 又跟女網友發生性行為,這樣妳不會吃醋? 被告駱淑梅答 會,像我剛才說的,我跟他吵也沒有辦法。 檢察官何建寬問 妳為何還會繼續聽從他講的話? 被告駱淑梅答 我剛才也有說,我真的條件不好,我也離過婚,所以只能。 檢察官何建寬問 (請庭上提示被告駱淑梅在「Yahoo !奇摩」交友網站之個 人資訊頁面擷圖)從剛剛汪宗儒及妳昨天的證述可以得知, 交友資料裡面有些是汪宗儒跟妳講要怎麼打的,有關妳的交 友基本資料、背景資訊及選友條件的部分,是妳的意思,還 是汪宗儒跟妳講要怎麼打?(提示並告以要旨) 被告駱淑梅答 這些是我自己寫的。 檢察官何建寬問 (請庭上提示被告駱淑梅於99年9 月4 日、6 日、7 日透過 上開交友網站給予A女之私密留言合計3則)這個留言裡面 寫說「我老闆是個專業技術人員,是整個工程的工程師跟精 算師,我老闆的事業非常固定,不用簽約、不用應酬」,這 段話是妳自己的意思,還是汪宗儒跟妳講的?(提示並告以 要旨) 被告駱淑梅答 是汪宗儒跟我說的。 檢察官何建寬問 他跟妳講妳就配合他? 被告駱淑梅答 對。 檢察官何建寬問 他剛剛有說,其實他根本不是工程師跟精算師,妳為何還是 要配合他寫這些東西? 被告駱淑梅答 他就是要我這樣做,我就這樣做。 檢察官何建寬問 下面還有寫說「我老闆說他只想要成家後以家庭、老婆、小 孩子為主」,這個部分也是汪宗儒請妳寫的? 被告駱淑梅答 對,也是。 檢察官何建寬問 (請庭上提示被告駱淑梅於99年9 月4 日、6 日、7 日透過 上開交友網站給予A女之私密留言合計3 則)妳在網路留言 有寫到「美女,請問妳的對象有什麼條件?我們公司做海底 工程,我們公司有很多優質男生,我在公司是擔任會計工作 ,美女我想聽聽看妳的想法」,這段內容是妳自己的意思, 還是汪宗儒叫妳打的?(提示並告以要旨) 被告駱淑梅答 第一句話是我的意思,「海底工程」是汪宗儒的意思,「我 們公司有很多優質的男生」也是我的意思,「我在公司擔任 會計工作」是汪宗儒之前說我在他公司當會計工作,「美女 我想聽聽妳的想法」也是我的意思。 檢察官何建寬問 你們公司實際上根本不是做海底工程的,根本也沒有很多優 質男生這件事情? 被告駱淑梅答 是的,沒錯。 檢察官何建寬問 為何要寫這些不實的言論在網路上讓女網友上鉤? 被告駱淑梅答 就是剛才我說的,要接汪宗儒的意思,所以就是這樣把它打 上去。 檢察官何建寬問 (請庭上提示被告駱淑梅於99年9 月4 日、6 日、7 日透過 上開交友網站給予A女之私密留言合計3 則)妳說「我是小 梅,從事會計工作,我即將在明年結婚」,這個內容這樣寫 ,是誰的意思? 被告駱淑梅答 這是我的意思,我說過因為當時我有跟汪宗儒談到生小孩、 結婚的事情,所以我認為他應該是會娶我的,我才覺得他明 年,說明年會結婚。 檢察官何建寬問 下面有一句話,「他今年42歲,還是單身漢」,這是誰的意 思? 被告駱淑梅答 這是我的意思,他是真的是42歲,也是單身沒有錯。 檢察官何建寬問 (請庭上提示非供述證據編號5 被告駱淑梅與A女自99年9 月7 日至9 月17日間,透過通訊軟體MSN 之對話訊息紀錄) 檢察官剛剛有問相關的留言,剛剛提示給妳那些留言,妳對 於汪宗儒講的那些說法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 被告駱淑梅答 沒有意見。 檢察官何建寬問 (請庭上提示非供述證據編號5 被告駱淑梅與A女自99年9 月7 日至9 月17日間,透過通訊軟體MSN 之對話訊息紀錄) 在99年9 月7 日下午20時29分54秒的時候,妳是否用「雲梅 」的身分傳訊給收訊人「米香」即A女,打「安安」?(提 示並告以要旨) 被告駱淑梅答 是。 檢察官何建寬問 這是你們第一次開始聊天? 被告駱淑梅答 是。 檢察官何建寬問 妳說:「我叫小梅,請問妳名字要如何稱呼?」,她說:「 妳叫我小米就好」,妳說:「我的本名駱雲梅」,「米香」 即A女說:「我的本名是施秋萍(音譯)」,當時妳在網路 跟A女說妳的名字叫「駱雲梅」,為何要打假的名字? 被告駱淑梅答 因為我的暱稱就叫「雲梅」,所以我就說本名就叫「雲梅」 。 檢察官何建寬問 A女認識妳不到2 分鐘的時間,就把她的本名跟妳講,昨天 妳有說過A女很單純,從你們在網路上對話聊天,就可以看 得出來,這一點是否也可以當做妳認為她很單純的依據之一 ? 被告駱淑梅答 在這時候我沒有這樣想,因為網路上面會用不一樣的名字的 人,其實還是蠻多的,就暱稱。 檢察官何建寬問 妳對於A女不到2 分鐘跟妳講她的本名,現在妳知道妳也覺 得很驚訝? 被告駱淑梅答 是很驚訝,但是當時我沒有這樣想,因為用暱稱的人是比較 多。 檢察官何建寬問 當時A女問妳在做什麼工作,妳是回答妳在做會計工作? 被告駱淑梅答 是。 檢察官何建寬問 9 月7 日下午20時38分52秒,當時候妳說你們是在做類似海 底隧道的工作,這個部分是妳自己的意思,還是汪宗儒叫妳 這樣打? 被告駱淑梅答 是汪宗儒,而且汪宗儒跟我講他是在做海底工程的。 檢察官何建寬問 這個東西是汪宗儒跟妳講的? 被告駱淑梅答 對。 檢察官何建寬問 妳對於汪宗儒根本沒有在做海底工程這件事情,有何意見? 被告駱淑梅答 沒有意見。 檢察官何建寬問 妳在下午20時47分11秒說:「我今年38歲,我明年要結婚」 ,妳說妳有未婚夫,這件事情是否實在? 被告駱淑梅答 事實上我們沒有結婚,但是我剛才也說了,我認為汪宗儒想 要跟我有小孩子就是要跟我結婚,所以我是這樣跟「米香」 講。 檢察官何建寬問 20時52分有寫說:「我的老闆在國外做工程,只是因為工作 關係住在高雄市,所以說他會常出國規劃,精算整個工程的 精算師」,這段內容是誰要妳打上去的? 被告駱淑梅答 汪宗儒。 檢察官何建寬問 汪宗儒剛剛也承認他講這段話是不實在,實際上只是要吸引 女網友而做比較誇大的內容,妳對他所述有何意見? 被告駱淑梅答 沒有意見。 檢察官何建寬問 既然用不實的言論可能會造成女網友被騙上鉤,妳為何還要 配合汪宗儒?是因為他有對妳有什麼承諾? 被告駱淑梅答 他說什麼,我就照他的意思這樣打上去,就是這樣,我也沒 有想那麼多說他的本意是什麼,他真正的意思要做什麼,我 沒有想到那些。 檢察官何建寬問 21時9 分的時候,A女問妳說:「妳在公司做了多久」,妳 回答:「我真誠的要介紹我老闆給妳認識,我在公司已經有 四年」,妳說在公司有四年,這明顯是不實在的內容,為何 要這樣打?是誰跟妳講要這樣打? 被告駱淑梅答 我想我當時說我在公司有四年,指的應該是我那個保全的工 作,當時我有在保全公司工作。 檢察官何建寬問 妳剛剛在這個對話記錄裡是說,妳幫你們公司老闆做會計, 她問妳說妳做了幾年,妳說四年,妳要不要再回憶一下,或 再更正一下妳的說法? 被告駱淑梅答 這應該是我自己的意思,可能那時候我想說讓對方覺得自己 是也是很穩定的一個女孩子。 檢察官何建寬問 比較相信妳? 被告駱淑梅答 對,我也是接著介紹我老闆的那些話,讓對方覺得我們沒有 是在欺騙她。 檢察官何建寬 問 也就是說希望能夠取信於她,能夠有機會你們可以見面? 被告駱淑梅答 心裡是很不願意這樣做。 檢察官何建寬問 心裡很不願意這樣做,為何妳還這樣做?不覺得這樣女網友 可能會被妳騙? 被告駱淑梅答 我當時真的沒有想那麼多。 檢察官何建寬問 (請庭上提示非供述證據編號5 被告駱淑梅與A女自99年9 月7 日至9 月17日間,透過通訊軟體MSN 之對話訊息紀錄) 9 月7 日9 時16分妳跟A女說:「我要請妳有空可以來臺中 玩玩」,妳提出一個邀約的邀請,邀約她來是妳的意思,還 是汪宗儒的意思?(提示並告以要旨) 被告駱淑梅答 是汪宗儒說,妳約約看她要不要來臺中,我也是順著汪宗儒 的話,約A女來。 檢察官何建寬問 9 時31分27秒的時候,妳跟A女說:「我的老闆在聯合國發 表過論文」,這個內容剛剛汪宗儒說是不實在的,這個內容 是妳的意思,還是汪宗儒叫妳這樣打的? 被告駱淑梅答 也是汪宗儒叫我這樣打的。 檢察官何建寬問 9 時35分,妳說:「我的老闆姓虞,虞先生或是虞老師」, 這個內容講汪宗儒是虞先生,這是誰的意思? 被告駱淑梅答 也是他的意思。 檢察官何建寬問 汪宗儒為何要用假名來認識女網友?為何不說自己姓汪而要 說虞先生? 被告駱淑梅答 其實我到後來A女這件事情發生之後,我才知道他本名叫汪 宗儒,我也不知道他的本名是什麼,我也認為他是虞信平。 檢察官何建寬問 妳在後來有讓汪宗儒跟A女自行通話,讓他們自己去聊天? 被告駱淑梅答 是。 檢察官何建寬問 9 月13日9 時58分,妳問A女說:「我想請問一下昨天妳跟 我老闆聊的還不錯吧?」,A女跟妳說:「老闆蠻健談的」 ,妳說:「對啊,他看過很多人事物」,A女跟妳說:「他 好像很瞭解我的個性」,這件事情妳是否知悉? 被告駱淑梅答 聊天這個是我的對話,我知道。 檢察官何建寬問 A女的相關個性妳有無先跟汪宗儒講過? 被告駱淑梅答 沒有 檢察官何建寬問 妳在跟A女聊天的時候,汪宗儒是否有在旁邊看對話,指導 妳怎麼打? 被告駱淑梅答 對,他會看一下,因為他國小畢業,他不太懂太多字,他問 我說她寫什麼,我就說她是這樣寫的。 檢察官何建寬問 99年9月20日是否妳去車站接A女到雷中街住處? 被告駱淑梅答 是。 檢察官何建寬問 到住處之後,當天晚上A女留宿的時候,妳為何沒有安排A 女跟妳同住主臥房? 被告駱淑梅答 當時準備要去睡覺的時候,我有跟A女說,我要去睡覺了, 待會妳要睡客房,或者是妳要跟我一起睡都可以,因為她還 在跟汪宗儒聊天。 檢察官何建寬問 妳當時是否有想要製造A女跟汪宗儒獨處的情況? 被告駱淑梅答 沒有,確實我真的也很累,我自己隔天還要上班。 檢察官何建寬問 當天晚上A女有無進來跟妳一起睡? 被告駱淑梅答 應該是沒有,因為我早上起來,我就一個人。 檢察官何建寬問 在回程的車上,可否連續敘述一下,A女總共跟妳講了哪些 事情? 被告駱淑梅答 講她發生過的事情,說我老闆要跟她發生性關係,上半身有 給他,下半身沒有給他。 檢察官何建寬問 她有哭嗎? 被告駱淑梅答 她有哭,她是邊哭邊說,她也說我們老闆是不是權力很大的 那個話,也有說她寫給我老闆的地址有一些是真的、有一些 是假的,也有說她如果萬一想不開的話,是我們老闆的關係 。 檢察官何建寬問 A女是否有跟妳抱怨說妳老闆是性變態,怎麼會介紹這麼爛 的人給她認識? 被告駱淑梅答 對,她也是有跟我抱怨過。 檢察官何建寬問 妳昨天A女當時有用手指她受傷的狀況給妳看? 被告駱淑梅答 對。 檢察官何建寬問 (請庭上提示A女之受傷照片)脖子這些傷妳有無看到?( 提示並告以要旨) 被告駱淑梅答 有,脖子有。 檢察官何建寬問 這張照片的傷妳有看到? 被告駱淑梅答 對,下面這邊我沒有看到,因為是穿外套。 檢察官何建寬問 脖子這邊的傷妳有看到? 被告駱淑梅答 對。 檢察官何建寬問 手腕的傷妳有無看到? 被告駱淑梅答 手腕有,她也有拉起來給我看。 檢察官何建寬問 手臂的傷? 被告駱淑梅答 這沒有看到。 檢察官何建寬問 事發之後,臺中市第五分局是否有在99年10月21日找妳製作 警詢筆錄? 被告駱淑梅答 有。 檢察官何建寬問 當時妳製作警詢筆錄時,有無跟警方坦承虞先生就是汪宗儒 ? 被告駱淑梅答 時間太久了。 檢察官何建寬問 (請庭上提示99年10月2 日之警詢筆錄)當時候警方問妳: 「妳有無注意到A女的傷痕?」,妳說:「沒有注意」,到 底以哪次講的是比較實在的?A女實際上到底有無跟妳說她 有傷?(提示並告以要旨) 被告駱淑梅答 警方在問的時候,是問我下午回到家裡的時候,有無發現到 她有無傷痕,所以我說我沒有注意。 檢察官何建寬問 A女坐車的時候,實際上是有提示她的脖子傷痕給妳看? 被告駱淑梅答 對。 檢察官何建寬問 妳於99年10月17日是否有搬到高雄鳳山去? 被告駱淑梅答 對。 檢察官何建寬問 當時候鳳山的租屋處是由誰承租? 被告駱淑梅答 由林雅惠。 檢察官何建寬問 當時為何要突然搬到高雄去?是何人提議的? 被告駱淑梅答 我覺得發生這個事情警方有到我家,鄰居有看到,我覺得很 丟臉,讓人家覺得我到底發生什麼事情。 檢察官何建寬問 當時候去高雄鳳山找房子,汪宗儒有無陪妳一起去? 被告駱淑梅答 當時有,他有。 檢察官何建寬問 林雅惠於99年10月17日租屋之後,妳跟汪宗儒是當天就搬進 去? 被告駱淑梅答 沒有,我是當天,但是汪宗儒後來說有事情,他就離開了。 檢察官何建寬問 他隔幾天有搬進來? 被告駱淑梅答 好像一個星期。 檢察官何建寬問 後來林雅惠有搬進來? 被告駱淑梅答 有。 檢察官何建寬問 隔多久搬進來? 被告駱淑梅答 也是沒有多久就搬進來了。 檢察官均稱 沒有其他問題。 審判長請辯護人詢問被告駱淑梅。 辯護人陳立婕律師問 妳剛認識汪宗儒時,他是如何介紹自己的? 被告駱淑梅答 他說他姓虞,叫虞信平。 辯護人陳立婕律師問 妳有無跟妳家人介紹過他? 被告駱淑梅答 有,因為我沒有看過他的身分證,後來我們住在一起之後, 我也有帶他到我們家去,介紹他是虞信平。 辯護人陳立婕律師問 妳的家人也覺得他是? 被告駱淑梅答 就是虞信平。 辯護人陳立婕律師問 (請庭上提示告訴人A女於99年9 月22日之警詢筆錄第3 頁 )警方問A女說:「妳與她老闆同房同床是心甘情願的嗎? 」,A女說:「當晚我跟她老闆同房同床是有防備之心,因 為駱雲梅載我進她家時,已上樓了,她才發現菜留在車上, 她又馬上下樓去拿菜,當時她老闆見我與他獨處時,就在廁 所與客廳間的走道對我毛手毛腳,他是隔著衣服直接摸我的 胸部,我馬上把他的雙手推開,並告訴他不要亂摸,他笑一 笑說:摸一下不行喔,我量一下妳的SIZE,胸部尺寸不行喔 。我回答說:我已告訴過你我的SIZE。因為來臺中之前聊天 ,在MSN 他有問過我胸部的SIZE」,A女說她有告訴過她胸 部的SIZE,這是否妳跟A女聊MSN 的內容?(提示並告以要 旨) 被告駱淑梅答 她是跟汪宗儒聊的吧。 辯護人陳立婕律師問 這不是她跟妳聊的? 被告駱淑梅答 不是,她怎麼會跟我聊她胸部的SIZE。 辯護人陳立婕律師問 妳在配合汪宗儒跟A女聊天的時候,妳認為A女對汪宗儒有 好感嗎? 被告駱淑梅答 應該是有好感的,因為我現在看到警詢筆錄,更加確定A女 跟汪宗儒互有好感的,因為他們能聊到這麼私密的話題。 辯護人陳立婕律師問 妳認為她來臺中,是否因為有好感或是有交往意願才過來的 ? 被告駱淑梅答 不知道是不是汪宗儒有對她,因為他們有互相通電話,可能 他們也是要以結婚為前提來臺中。 辯護人陳立婕律師問 妳在配合汪宗儒聊天跟女網友約見面的過程中,有無人因此 跟汪宗儒在一起? 被告駱淑梅答 就是臺東的「蘋果」,她有來過臺中,是「蘋果」事後跟我 說的,他們有發生過性行為,「蘋果」是自願與他發生的。 辯護人陳立婕律師問 剛剛林雅惠有提到,她也有跟汪宗儒發生性行為,這也算是 妳瞭解的部分? 被告駱淑梅答 這部分我不知道。 辯護人陳立婕律師問 在配合汪宗儒約女網友的過程中,妳心裡有何感受? 被告駱淑梅答 我很不甘願,他都跟我講他是單純的交朋友,「蘋果」那件 事情之後,我會生氣,會想要跟他吵架,但是他會打我,要 我這樣做,我會害怕,所以只能配合著他。 辯護人陳立婕律師稱 沒有其他問題。 辯護人張巧旻律師稱 沒有問題。 審判長諭知暫時休庭15分鐘。 國民法官法庭入庭。 審判長諭知續行審理。 審判長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 審判長問 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是否認罪? 一、汪宗儒、駱淑梅二人自民國98年8 月底某日起為同居之男女 朋友。由於駱淑梅對於自己外在條件缺乏自信,其為獲得汪 宗儒照顧一輩子之承諾,駱淑梅乃配合汪宗儒,由其化名「 「雲梅」在「Yahoo !奇摩交友聊天室」結識女網友,以供 汪宗儒物色。後來在99年9 月初,汪宗儒、駱淑梅見當時28 歲、未婚之A女(代號3503-9931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心 智單純、遂由駱淑梅在前開聊天室以私密留言向A女佯稱: 我是海底隧道工程公司的會計,我的老闆是虞先生、虞老師 ,曾在聯合國發表過論文,而且是常出國規劃及精算工程的 精算師及工程師,事業穩定又不用應酬,自許成家後會以家 庭為重云云,使當時已達適婚年齡之A女信以為真能結交到 以結婚為前提之對象後,駱淑梅再介紹A女與化名為「虞信 品」之汪宗儒以MSN 及電話互為聯絡。俟見時機成熟,汪宗 儒與駱淑梅遂於99年9 月中旬,共同邀約A女前來台中,A 女不疑有他,便於同年9 月20日下午3 時許,依約前來臺中 ,再由汪宗儒指示駱淑梅開車前往臺中火車站,載送A女返 回渠等當時位於臺中市北屯區雷中街32巷9 號3 樓之居所。 二、汪宗儒與駱淑梅見A女受騙前來附約後,竟共同基於強制猥 褻及強制性交之犯意聯絡,不僅蓄意隱瞞真實姓名及二人屬 於同居之男女朋友關係,更由駱淑梅誆稱汪宗儒晚上就會離 開,以鬆懈A女之心防而同意留宿該處客房。嗣後駱淑梅更 進一步製造汪宗儒與A女獨處之機會,任由汪宗儒接續對A 女為下列行為: ㈠於A女剛剛抵達上址之同日(9 月20日)下午4 時許,汪宗 儒先利用駱淑梅下樓拿取物品之空檔,突然出手強行撫摸A 女之胸部,A女隨即抗拒及喝止。再於同日晚間10時許,駱 淑梅自行返回主臥房就寢後,汪宗儒先在客廳與A女聊天, 並佯以真心交往為由,要求A女與其發生親密之性行為,此 時A女已有戒心,便向汪宗儒表示:「要碰我的話,要等訂 婚之後才可以」,然因汪宗儒窮追不捨,A女為求妥協,僅 同意汪宗儒親吻其嘴唇。未料,汪宗儒仍違反其承諾,於21 日凌晨0時許,在上址客房內,違反A女意願而強行撫摸其 胸部多次,致A女徹夜不敢闔眼。 ㈡到了9 月21日上午8 時許,汪宗儒於駱淑梅出門上班後,便 對A女怒稱:「妳一整晚都不給我,我就是硬要,妳到底要 不要給我」等語,繼而強行俯壓在A女身上,並著手強褪A 女之衣物。然A女拼命掙扎反抗,抵死不從,汪宗儒見狀更 為不悅,復隨手拿起枕頭強押A女之臉部,恫稱:「不然妳 就去死吧」、「妳叫也沒有用,妳叫的話也沒有人聽得到, 我想怎麼樣就怎麼樣」等語。A女則奮力推開枕頭,並大喊 救命,汪宗儒因見A女一直大聲哭喊,始告罷手。俟早餐用 畢後,A女見汪宗儒故態復萌,便佯稱腸胃不適而前往如廁 ;詎A女如廁完畢後,汪宗儒便要A女進入客房休息,A女 原本以為應可相安無事,詎料汪宗儒再度強行強吻A女之頸 部及嘴唇等處,致A女因而受有前胸、頸部多處瘀青之傷害 ;又繼而強力拉扯A女之藍色上衣,以致A女之上衣因遭強 力拉扯而異常寬鬆,復將A女之牛仔褲及內褲強褪至大腿處 ,隨之強行以其手指插入A女之陰道內抽動,致A女因而受 有陰部多處擦傷、撕裂傷及出血之傷害。 ㈢A女為求保命,遂陳稱其胃痛,央求汪宗儒讓其休息片刻, A女眼見求助無門,遂於該日中午12時34分許,趁汪宗儒步 出房間之際,以其手機緊急撥打110 報案電話,然隨即為汪 宗儒發現並加以制止,此時A女便乘隙衝出房間外準備逃離 ,然仍無法順利開啟大門之門鎖,便遭汪宗儒強行拉回,致 A女因而受有左右上肢多處瘀青之傷害。A女隨後再次甩開 汪宗儒之雙手,並跑道陽台上抱著欄杆大聲呼救,汪宗儒先 是質問A女為何報警,繼而持美工刀作勢以割腕要脅不成, 便謊稱其腳部受傷,要求A女幫其敷藥。詎A女好意在客廳 幫汪宗儒敷藥後,汪宗儒復要求親吻A女之胸部,A女眼見 汪宗儒施暴手段變本加厲,唯恐汪宗儒對其不利,為保全自 身之安全,遂不得不任由汪宗儒違反其意願將其上衣及胸罩 下拉後,親吻其胸部及乳頭。 ㈣駱淑梅後來在同日(9 月21日)下午3 時許返家,見A女全 身滿佈傷痕,竟視若無睹,復絲毫未加聞問。其後於下午5 時許,3人晚餐用畢後,駱淑梅為配合汪宗儒,又與汪宗儒 共同要求A女進入客房休息,而A女進入客房後,汪宗儒隨 即入內並再次要求與A女發生性交行為,然為A女所抗拒下 ,汪宗儒僅能強行親吻A女之胸部及乳頭。 三、迄至該日(9 月21日)晚間6 時26分許,因A女不斷表達身 體不適及多次拒絕汪宗儒,汪宗儒始同意讓A女離去,並由 駱淑梅駕車搭載A女前往臺中火車站。下車前,A女始將遭 受性侵之經過告知駱淑梅。駱淑梅唯恐東窗事發,竟對A女 聲稱汪宗儒的勢力很大,並於要求A女不得報警後離去。孤 立無助之A女僅能撥打手機向其胞姊B女(代號3503-9931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求救,並依B女之建議就近報案及製 作筆錄。然A女歷經此事後,身心嚴重受創,內心深感羞忿 ,其於返家後即抑鬱寡歡,且在同年9 月28日騎乘機車外出 後即告失蹤。A女之家屬察覺上開異狀,並發現其所留下之 遺書及相關網路之聊天或對話記錄後,隨即報警協尋,最後 於同年11月23日,在高雄市大樹鄉)現改制為高雄市大樹區 )竹寮路「舊鐵橋濕地生態公園」河堤外之高屏溪河床地上 ,經人發現一具僅有下半身之無名骨骸,由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送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進行DNA 比對,確認該名死者之 身分即為A女,始悉A女因本案而羞忿投河自殺。 被告汪宗儒答 我否認上述罪行。 被告駱淑梅答 事實經過沒有意見,但我沒有設局。 陪席法官告知審判長後訊問被告 陪席法官問被告駱淑梅 何時知道被告汪宗儒本名? 被告駱淑梅答 我是在A女發生事情之後,99年9 月份之後,做完警詢筆錄 的時候。 陪席法官問 被告駱淑梅第一次製作筆錄是在99年10月2 日,是否此時知 道被告汪宗儒的本名? 被告駱淑梅答 應該是在更以後,更下一次還是下下一次。 陪席法官問 (提示被告駱淑梅100 年1 月25日之警詢筆錄第2 頁)警察 問:「警方於100 年1 月25日7 時10分持本院搜索票前往高 雄市鳳山區五甲一路235 巷6 號實施搜索,當時妳有無在場 ?現場有何人?」,妳回答:「有。在場的有有林雅惠、虞 信品」,這時還是回答警方稱汪宗儒的姓名為虞信平,這時 是否汪宗儒的本名了?(提示並告以要旨) 被告駱淑梅答 這時候還不知道。 陪席法官問 是製作完這次警詢筆錄之後才知道? 被告駱淑梅答 對。 陪席法官問 是如何知道?是汪宗儒跟妳講的,還是警察跟妳講的? 被告駱淑梅答 警察跟我說的,說他的真實姓名是汪宗儒。 審判長諭知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法依國民法官法第73條第2項規定, 得於告知審判長後,就判斷罪責及科刑之必要事項,自行或 請求審判長補充訊問。 國民法官均稱 沒有。 備位國民法官均稱 沒有。 審判長諭知以下進行科刑證據調查: 審判長問 檢察官有無科刑證據要調查? 檢察官均稱 沒有。 審判長問 被告、辯護人有無科刑證據要調查? 被告汪宗儒答 沒有。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稱 沒有。 辯護人林柏劭律師稱 沒有。 被告駱淑梅答 沒有。 辯護人陳立婕律師稱 沒有。 辯護人張巧旻律師稱 沒有。 審判長諭知就本案調查證據完畢,開始辯論,請檢察官、被告、 辯護人依序進行事實及法律之辯論。 檢察官林明誼稱 (播放檢方提出之PPT 投影片輔以辯論) 謝謝庭上及各位國民法官在這幾乎是一整天的審理期限裡面 ,很專心的聆聽本案,這個案子其實因為是國民法官案件, 無疑對檢方也是一個挑戰,比方說在每次的訊問過程中,都 會出現一些新的證據資料,所以我們剛剛最新其實也才把最 終版的論告的PPT 完成,因為包含不管是檢察官、辯護人, 甚至是法官們所問的問題,都可能會讓這個案子更為清楚, 我們也試圖在掌握原本警、偵訊的卷證之後,結合這二天的 審理程序,為大家呈現本案相關的經過。我們今天論告的大 綱其實大概是,依序是本件起訴的法條還有構成要件的意涵 ,我們這件主要是會側重在有關強制性交、共同強制性交還 有共同正犯的概念;再來是,被告汪宗儒對A女,為何我們 認為他是成立強制性交的罪行?還有第三個,被告駱淑梅, 為何我們認定她其實是構成本件強制性交的共同正犯,進而 這二人是共同構成刑法第222 條,二人以上共同加重強制性 交的部分?另外第四個,我們會說明,為何會認為A女在本 件的確是因為本件的強制性交而羞憤自殺?我們會在這邊的 開頭為大家再簡單的介紹一下,為何我們認為有因果關係? 為何就羞憤自殺的這個加重結果,二位被告就這個部分是有 所謂的客觀的預見可能性?還有,我們在這一整天,包含昨 天的審理裡面,我們大概也知悉被告他們的一些想法及辯解 ,我們也事前就他們的辯詞來加以回應。首先進入的是本案 的起訴法條及構成要件意涵,我們首先要理解的,到底刑法 第10條的性交指的是什麼?就跟陳隆翔檢察官在開審程序所 講的一樣,刑法對於性交的定義其實是相當寬廣的,不只是 性器官的接合,包含如過是以手指去侵入另外一個人的性器 官,這也是屬於刑法上性交的定義;再來,有關強制性交一 個很重要的構成要件,其實就是違反他人的意願,最高法院 在違反他人意願裡面,有好幾個樹立的相當清楚的判決,比 方說這上面所列出來,這上面所講的一個重點就是,這個違 反他人意願的方法,只要足以達到能夠妨害被害人的意思自 由,就算是違反被害人的意願,依一個更新,以去年的最高 法院的見解來講,特別強調如果是利用一個既存的強制狀況 ,不管是對被害人形成其物理上或心理上的強制狀況,都可 以用來判斷被害人的意願是否是被違反的。當我們明白整個 刑法構成要件之後,我們就進而來判斷這個事實,在法律的 判斷過程中,法律的用語叫做含攝,要如何來含攝?首先涉 及到要如何評價證據,本案最重要的證據無疑就是告訴人在 警詢中的指訴,其實在審核,各位國民法官應該也看到法院 為大家準備的審前說明書,裡面有去提到一些證據法則,大 家應該都有看到,除了告訴人的指訴之外,還要有補強證據 ,如果有告訴人的指訴,大家都覺得告訴人的指訴是可信的 ,有充足的補強證據去補強,不只是告訴人講的,除了大家 覺得她本身講的有可信之外,的確有一些客觀的證據,來佐 證她說的是可信的話,這樣一個證據搭配之下,就形成我們 對於本案的一個心證,到底什麼樣的東西適合作為補強證據 ?一般來講有幾個條件,第一個、不用很嚴格的說,每個補 強證據都要去補強全部的犯罪事實,只要可以用來佐證告訴 人所說的是可信的,其實就可以了,而且可以不只用一個補 強證據,可以有好幾個補強證據,有些補強證據是直接的、 有些補強證據是間接的,透過這些直接跟間接的補強證據交 織而成,綜合來判斷,這些補強證據結合告訴人的指訴可不 可信。首先,我們回歸到指訴本身,A女的信用性如何?以 我們的結論來講,我們覺得A女的信用性非常好,怎麼講? 第一個、首先在證述的時候,A女的姐姐即B女不斷的證述 ,他們家的家庭狀況其實算是父母從小離異,父親又早逝, A女作為家中第二個孩子,是一個體貼、單純而善良的人, 而駱淑梅除了之前在警、偵訊中,以及在審理的時候,都以 證人身分回答說,依她對A女的瞭解,其實A女是一個心思 非常單純的人,而今日檢察官在以被告身分問駱淑梅的時候 ,駱淑梅甚至訝異的說,她現在才發現原來A女當時在網路 交友,不過才跟駱淑梅化名的「雲梅」交談2 分鐘,居然被 害人A女就把自己的真實姓名講出來了,由此可以看得出來 ,A女這個女孩子真的是一個心思非常單純的人,而且為何 A女會願意過來臺中?也很簡單,就如同B女講的,A女說 他們家的孩子就只剩下A女還沒有結婚,所以他們家人的希 望,是希望A女可以有一個好的歸宿,讓大家安心,畢竟他 們是一個破碎家庭出身的孩子,因此,我們可以理解,A女 在網路上看到有一個好的工作的男子,而且也覺得以後會以 家庭為重,她當然會覺得自己找到一個好的歸宿,在這個狀 況下,她因此來到臺中,可是我們可以發現,A女是一個對 性的態度很開放的女子嗎?其實不是,我們反覆的看到,不 管是A女也好,或是汪宗儒也好,都不斷的提到,要發生性 行為要等到訂婚之後,大家想想,這個案子是發生在10年前 ,那時候的社會風氣比現在還要保守,A女這樣的一個想法 ,坦白講,在10年前來講其實是很常見的,我們說她保守, 可是無疑說,她是一個非常常見的心理狀況,而當天A女是 實際上第一次見到汪宗儒及駱淑梅,A女根本沒有任何要去 構陷汪宗儒或駱淑梅的動機,所以我們在這邊可以知道,A 女的憑信性是很強的。以下我們來看這個圖,這個圖是我們 所繪製的核心的證據跟補強的證據,核心的證據其實就是A 女的指訴,我們剛剛已經講了,A女的證述的可信度很高, 在很高的狀況下,還有哪些補強證據?首先,從最左邊開始 看,最左邊這一欄大致上都是一些非供述證據,可以看到有 交友網站的留言、MSN 的對話,裡面充斥著汪宗儒及駱淑梅 不實的言論,從昨天開始,駱淑梅就坦承什麼海底工程、當 會計、未婚夫,這些不是正確的,而今天透過陳隆翔檢察官 及何建寬檢察官,二位很清楚的分別在詢問被告汪宗儒跟駱 淑梅,大家應該也可以發現,這些不實的留言絕大多數是汪 宗儒叫駱淑梅打的,而駱淑梅知不知道這是假的?駱淑梅知 道,駱淑梅有無照打不誤?是的,駱淑梅照打不誤,而且駱 淑梅除了照打不誤之外,甚至有些不實內容還是駱淑梅自己 講的,還不是汪宗儒叫她講的,我們有第一個補強證據。接 著看左邊第二欄的DNA 的鑑定報告,大家可能還記得,昨天 陳隆翔檢察官出示的爭執事項的調查裡面,有一份是鑑定書 ,是在被害人的乳頭上採取到汪宗儒的DNA ,這證明什麼? 汪宗儒一定有用自己身體的體液去碰觸到A女的乳頭,而A 女指訴汪宗儒有強吻她的乳頭,所以這項證據完全是相符的 ;再來,還有性侵害的驗傷單,不知道大家有無印象,昨天 陳隆翔檢察官在出示這項證據的時候,給大家看了陰部部分 的放大圖,大家有發現嗎?在A女的陰部部分充滿著新傷, 如果A女和汪宗儒真的是如同汪宗儒所說,二個人是合意的 ,請問,大家能夠想像在那樣的狀況下,A女的陰部充滿了 那麼多的傷痕嗎?最後一個,大家昨天應該也都有看到A女 受傷的照片,跟衣物被拉扯變寬鬆的照片,相信大家在第一 眼看到的時候,應該會嚇了一跳,所有脖子這邊充滿了傷痕 、手充滿了傷痕、手肘充滿了傷痕,而且衣服,或許大家覺 得那不就是一件藍色衣服,事實上那種衣服,女性的國民法 官或法官們可能可以比較理解,那種襯衫一般來講是做比較 合身的,可是那張照片的襯衫已經被拉寬,代表A女所說她 被汪宗儒強扯她的上衣至寬鬆這件事情,絕對是真實的。再 來看右側供述證據的部分,B女已經很清楚的講到,在9 月 21日A女打電話給她說:「姐,我在臺中,我被人欺負了」 ,B女聽到後嚇了一大跳,趕快叫A女去報警,而之後B女 講的更多,A女回到高雄老家,整個人跟以往完全是不同的 ,原本很健談的A女,在烤肉的時候顯得悶悶不樂的,A女 被她的妹妹載回高雄市自己的住處時,一路在睡覺的過程中 多次的驚醒,這是標準的創傷後的心理反應,駱淑梅也說了 ,A女來臺中的時候,一開始是穿著外套,看不出傷痕,可 是到達雷中街的住處之後,A女就沒有再穿外套,而駱淑梅 說她沒有特別注意到,A女那時身上有無傷痕,應該是沒有 的,可是隔天,剛剛駱淑梅也很清楚的回答檢察官,在駱淑 梅要載A女到綠川西街的時候,她清楚的看到A女身上的、 脖子上等等的傷痕,這只代表,A女所說她在這一天當中, 因為汪宗儒施用強制力,想要與A女發生性行為,並且得逞 的指訴,完完全全,確確實實;再來,證人林雅惠也講到了 汪宗儒的行為態樣,就是汪宗儒其實是一個想要發生性行為 的時候,不去太管對方感受的人,他會直接手來腳來,他想 發生性行為的時候,他就直接想要,而汪宗儒自己也說了, 他的確有去親吻A女的胸部及嘴唇。我們這邊做一個小結, 光是以汪宗儒對A女的部分來講,現在有告訴人駱淑梅A女 的指訴,而剛剛已經有八項以上的補強證據,來支持A女說 話的可信性,所以我們可以知道,在本案裡面,汪宗儒對A 女以強制力的方式,而且利用既存的強制狀況,怎麼說既存 的強制狀況?因為其中有一段,如果大家回想起訴書應該可 以想得到,裡面有一段是提到A女是如何被強吻乳頭,因為 A女之前覺得汪宗儒的強制手段,又拉又扯又打的,變本加 厲,她害怕了,所以她不得不任由汪宗儒去親吻她的乳頭, 這就是標準的,我們剛剛告訴大家最高法院所說的,這是被 告利用被害人既存心理上的強制狀況,而遂行他的強制性交 犯行,這完全是違反A女意願的狀況,所以從這些證據裡面 可以得證,汪宗儒的確有去強摸A女的胸部、強吻A女的嘴 唇,甚至最嚴重的是,他以手指插入A女的陰道,而以這個 指交的行為來講,就已經是屬於刑法的強制性交的犯行,所 以汪宗儒對A女一定就是強制性交犯行。處理完汪宗儒之後 ,其次要處理駱淑梅的部分,在處理駱淑梅的時候,我們要 心裡有個觀念是,什麼是共同正犯?所謂的共同正犯就是, 與自己共同意思犯罪的意思,來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以外 的行為,這也算,如果是在這樣的狀況下,共同正犯之間就 要就彼此的行為彼此負責,也就是說,若駱淑梅成立共同正 犯的話,我們剛剛講,汪宗儒會成立強制性交,那駱淑梅也 會成立強制性交,我們認定駱淑梅是共同正犯的一個核心概 念,其實就是在「共同設局」這四個字,她除了共同設局之 外,駱淑梅在本件的一些行為,也是汪宗儒能夠完成本件強 制性交犯行所不可或缺的,我們分別來看看到底是哪一些。 首先,駱淑梅自己很清楚的講了,其實駱淑梅跟汪宗儒他們 二人是同居的男女朋友,而透過剛剛何建寬檢察官很清楚的 在詢問被告駱淑梅的時候,被告駱淑梅也講,很多的對話過 程,也就是我們剛剛所述的,都是汪宗儒叫她講的,因為汪 宗儒不太識字,所以駱淑梅就完全,汪宗儒講什麼,明明知 道是假的,駱淑梅也不在乎,全部以那些不實的內容,比方 說,汪宗儒是精算師、是海底工程師、曾經在聯合國發表論 文等等等,全部就完全的轉達給A女,而且不只這樣,駱淑 梅還主動的說「我是個有未婚夫的人」、她要結婚了,剛剛 駱淑梅在回答檢察官時清楚的說,這些話是她自己講的,不 是汪宗儒教她的,她只是覺得這樣講,會讓A女更相信自己 也是個很正當的人,更可以促進本件事情的發生;再其次, 駱淑梅其實之前在警、偵訊中自己就有講過,她有告訴過A 女,汪宗儒不是住在雷中街,駱淑梅剛剛回答檢察官時,講 的振振有詞的說,A女沒有要求跟駱淑梅同房,A女當然不 會這樣想,A女當然是想說汪宗儒又不是住在雷中街,汪宗 儒晚一點就會回去汪宗儒應該住的地方,所以A女想要住在 客房,這是一件非常正常的事情,也無法據此去推論,其實 A女是打從那天開始就事前同意跟汪宗儒要同房,而且有一 個很大的重點,駱淑梅不斷證述,她知道汪宗儒會找A女過 來,就是為了要跟A女生小孩,因為駱淑梅自己沒有辦法生 小孩,而汪宗儒要跟駱淑梅結婚的條件,是駱淑梅要先生一 個小孩,在駱淑梅都已經知道汪宗儒找A女進來就是要生小 孩,也就是要發生性行為的時候,駱淑梅還是知道汪宗儒滿 口的謊言,如果被害人知道了,汪宗儒其實是一個國小畢業 ,大字都不識幾個的人,A女會願意跟汪宗儒生小孩嗎?我 想這答案是否定的。再來看右側的部分,是以事發之後作為 一個基準,可以發現A女受傷之後,駱淑梅對她不聞不問, 雖然駱淑梅剛剛回答檢察官說,她在9 月21日下午15時的時 候,沒有特別注意到A女身上受有傷害,可是當駱淑梅在9 月21日下午17、18時,已經載A女到綠川西街時,駱淑梅都 已經清楚看到A女身上的這些傷害,駱淑梅有做什麼事嗎? 她唯一做的事情叫做,「我的老闆虞信品勢力很大,報警不 好」,再來,駱淑梅又提供一個假的地址,想要誤導警方, 若駱淑梅真的是清清白白,駱淑梅有必要這樣做嗎?還刻意 給一個假地址去誤導警方延滯本案的辦案嗎?何況,駱淑梅 跟汪宗儒在知道本件警方開始調查之後,火速的搬到高雄, 雖然剛剛駱淑梅回答檢察官是說,她是因為覺得發生這件事 情不名譽,才想搬到高雄,可是大家想,這樣合理嗎?如果 他們真得覺得這件事情他們是清白的,不是正應該把這件事 情的原委從頭到尾說清楚、講明白,而怎麼是以逃避,搬到 高雄的方法,來讓警方更難以查緝?所以我們這邊也有個小 結,就是駱淑梅雖沒有從事強制性交的構成要件行為,用白 話來講,強制性交是汪宗儒做的,不是駱淑梅做的,但是駱 淑梅跟汪宗儒二人的確是共同設局,且如果沒有駱淑梅幫忙 汪宗儒做這樣的事情,比方說幫忙留言,一起帶到雷中街, 在雷中街創造汪宗儒跟A女二人同處的機會,汪宗儒不可能 遂行本件強制性交,所以駱淑梅在本件所構成的不只是幫助 飯,而已經是共同正犯,而且不是所謂的共同共同正犯,而 已經是實施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的實行共同正犯,所以就會構 成刑法第222 條之二人以上共同犯刑法第221 條強制性交罪 。接著另外一個要處理的議題是,A女因為本件的強制性交 而羞憤自殺,這件事情是一個客觀的事實,A女有自殺,現 在辯護人方有爭議的是,A女的自殺到底與本件的強制性交 有無關係,首先很快的來看一下刑法第226 條的構成要件, 其判斷要件有個最大的重點,第一個是,被害人羞憤自殺必 須跟強制或是性交具有因果關係,第二個判斷的重點則是, 就被害人羞憤自殺自殺這個加重結果,是否有所謂的預見可 能性?這是屬於我們要判斷的兩大重點,首先先來看第一個 ,有無因果關係?A女的警詢筆錄沒有直接出現這段話,但 是在偵查中檢察官有勘驗A女的警詢光碟,其中有一段非常 關鍵的話是,A女有跟駱淑梅說:「如果我死了,妳要記得 是誰害我的」,駱淑梅自己在偵查中也有講,A女有說:「 我今天告訴這件事情,如果有一天我死了,就是因為妳老闆 的關係」,這裡所謂的「妳老闆」就是指汪宗儒;再來,我 們再想一下,如果A女的自殺跟本案是一點關係都沒有的, A女為何要把本案的這些MSN 對話記錄,或是Yahoo 交友的 私密留言,全部都印下來放在跟遺書一起,而且遺書裡面也 講了,「我內心已經傷痕累累,我不知要如何面對,如果再 繼續我會瘋了,我不想面對」,A女曾經證述的很清楚,A 女其實是一個個性開朗的人,之前也曾經和一個論及婚嫁的 男友交往,後來分手,但是也沒有那麼嚴重的心理創傷,而 A女自己是網咖店的副店長,她的經濟狀況其實也沒有任何 問題,所以代表除了本案之外,沒有一個重大的挫折或創傷 會讓A女走上絕路,且大家要考量,A女的生長背景是什麼 ?她是一個渴望家庭穩暖的單親家庭出身的孩子,她的家人 都告訴她,希望她能夠找到另外一半,有個美好的家庭,她 也很想這樣做,她覺得她靠自己的努力網路交友之後,結果 遭到這樣的挫折,請大家想,那是10年前,10年前的社會風 氣跟今天不見得完全一樣,10年前大家對於性侵犯被害人的 寬容程度,不像今天那麼的包容以及充滿支持的力量,A女 會怎麼辦?A女走上絕路,這不是一個不可想像的事情,而 且是有因果關係的事情。再來我們要接著討論,是否有預見 可能性?這邊有個很大的重點在於,何謂法律上的預見可能 性?法律上的預見可能性在這邊很特別,指的是一個客觀的 預見可能性,而非一個主觀的預見可能性,何謂主觀的預見 可能性?所謂主觀的預見可能性是,汪宗儒或是駱淑梅他們 實際上是否知道,在發生這件強制性交後A女會羞憤自殺? 這叫主觀上的預見可能性,可是客觀的預見可能性不是這樣 ,客觀的預見可能性是說,一般人如果立於汪宗儒跟駱淑梅 的立場,知道了這件事的發生,可否預見到A女可能會羞憤 自殺?這也是我們需要各位國民法官智慧的地方,怎麼說? 在這邊,我們都是一般人的立場,我們想像我們站在汪宗儒 跟駱淑梅他們的立場,考量到A女的生長環境、個性,我們 可否想到A女可能因此走向絕路?如果會的話,那就是有客 觀的預見可能性,以本件來講,我很肯定的告訴大家,我也 是一個一般人,如果我今天站在汪宗儒或駱淑梅的立場,我 會預見A女的確會走上絕路,她會羞憤自殺,我很不想要這 樣,可是我預見得到;再來,也一些客觀證據可以來聯想, 我們剛剛已經講了,這個講好幾次,A女有對駱淑梅講過: 「如果有一天我死了,就是因為妳老闆的事」,除此之外, 請大家不要忘了,駱淑梅跟B女都有說一件事,就是A女的 心思單純,這個東西我們提過,我們也再反覆提一下,其實 在選任國民法官時,好幾組有被我們問到一個問題,就是你 們相信網路交友的真實性嗎?很多國民法官都告訴我,網路 交友可以的,但是陷阱真的很多,所以大家要格外的小心、 要仔細的查證,但是我們不能夠否認,這個社會上就是有一 些心思真的很單純的人,比方說A女,她居然真的才在認識 化名為「駱雲梅」的駱淑梅不到2 分鐘,就直接把自己的本 名告訴駱淑梅,這也是讓駱淑梅今天在回答何建寬檢察官時 說,好訝異,怎麼會有如此單純的人?但A女就是這樣單純 的人,而汪宗儒其實之前也常常跟A女聊天,甚至聊天聊到 A女都覺得,汪宗儒好像很瞭解我的個性,在這個狀況下, 大家立於汪宗儒跟駱淑梅的角度想,他們會想不到,這樣一 個心思單純、個性單純而善良的女孩,不會因為這樣的強制 性交,身上這樣傷痕累累,心裡受到如此創傷,而走上絕路 嗎?我們很快的再次回顧一下本案的核心證據,首先,A女 個性就是心思單純、性情開朗的人,她留下的遺書,除了遺 書本身之外,還有對話記錄,她在20、21日兩日發生這個事 情之後,28日,大概一週就失蹤了,以預見可能性而言,A 女講過了,會想不開就是汪宗儒害的,汪宗儒跟駱淑梅一定 也察覺有異,所以在知道警方調查之後,火速的就搬離開臺 中,而且如同剛剛講的,一般人的立場有客觀預見可能性足 以預知。最後,我們很快的針對整個審理過程中,被告所提 出的一些辯解來做回應,首先,其實在開審程序時陳隆翔檢 察官已經有清楚的提醒大家,在臺灣的法制度下,被告的供 述就是被告的供述而已,因為在臺灣的被告是不能夠作為證 人,所以被告就算說謊,也不會犯偽證罪,在這個狀況下要 如何判斷被告供述的可信與否?,我們認為汪宗儒說的是非 常不實在、不可信的,他只有小學畢業,他說他不認識字, 但他卻在網路上自稱是一個海底工程師、精算師,還在聯合 國發表國際論文,而且他與A女見面後還自稱是虞信平,他 從來沒有說過自己叫汪宗儒這三個字,且他明明跟駱淑梅是 同居的男女朋友,不管是駱淑梅也好,或是林雅惠在之前的 偵查中也是講的比較清楚,駱淑梅甚至有提過,汪宗儒是她 先生,可是汪宗儒卻要駱淑梅幫他找女朋友,幫他找能夠幫 他生小孩的人,而且A女身上。 辯護人張巧旻律師稱 汪宗儒跟駱淑梅是同居男女朋友,卻要駱淑梅共同找女網友 ,這不代表她所述不可採,那有可能是她的感情有問題,跟 處理感情的方式而已。 審判長諭知 此部分屬於檢察官論告的部分,若被告駱淑梅之辯護人就此 部分要特別說明,請待辯護程序時再特別說明,檢方所引用 之資料,就被告汪宗儒的供述部分,並無任何錯誤或不符合 引用的部分,請檢察官繼續。 檢察官林明誼稱 汪宗儒自始至終在審理程序,大家可以看到,他一直說他沒 有做出任何對A女強制犯行,已經看到A女傷痕累累的照片 ,他還這樣講,大家覺得汪宗儒的說法是可信的嗎?再來要 講駱淑梅的部分,我們其實很感謝駱淑梅,對汪宗儒的部分 提供了很多很重要的證詞,但是我們也必須指出,駱淑梅對 自己的部分是避重就輕,比方說,她其實跟汪宗儒是同居的 男女朋友,但是在網路對話中,她還是說自己另外是有未婚 夫的;再者,她與A女的對話過程中,她也知道那些東西不 是真的,可是汪宗儒說什麼,她就照著打,而且甚至有些東 西其實她也知道不是真的,駱淑梅甚至主動的提到未婚夫這 件事情,對A女這樣講,讓A女產生很大的誤解,何況她還 是讓汪宗儒跟A女獨處,讓汪宗儒有機可趁,她又說汪宗儒 勢力很大,想要使A女不要報警,以免本件的事情東窗事發 ,到底剛剛陪席法官問到一個問題,到底駱淑梅是在何時知 道汪宗儒的本名?駱淑梅說是在案發做筆錄之後才知道,原 來虞信品叫汪宗儒,可是我們要說的是,這個事情不會影響 到駱淑梅前面幫忙汪宗儒的這件事情。關於林雅惠的證詞, 我們必須要講,證人林雅惠今天來之後,她對於10幾年前的 事情的記憶,其實很不清楚,所以我們很多偵訊的內容應該 是比較可信的,因為事情剛發生沒多久時的記憶,應該是遠 遠比隔了10幾年之後要來得清楚很多,而辯護人的辯護主軸 在於,汪宗儒跟林雅惠進行性行為時,是沒有違反林雅惠的 意願的,可是每個人對於另外一半想要性行為的忍受度是不 同的,林雅惠認為汪宗儒沒有違反她為性行為,不代表汪宗 儒就不是對A女為強制性交的行為,這是一個完全不同的概 念;再來,透過林雅惠的證述還是可以知道,汪宗儒有一個 性行為的模式,就是如果汪宗儒想發生性行為的時候,他就 會手來腳來,只要稍微推辭的時候,汪宗儒就會生氣,甚至 會掐到林雅惠,而林雅惠覺得汪宗儒力氣很大,她怕被打, 汪宗儒的行為模式就是這樣,在本件來講,可以看出汪宗儒 對A女的行為其實是更為激烈而過分。被告這邊就遺書這邊 會有個解讀,我們認為這個解讀是不可採的,怎麼說?A女 的遺書的確一開頭就說「別亂猜測,我並不是因為這次事件 」等等等,所以二位被告都說,既然遺書都這樣講了,代表 A女的羞憤自殺跟本件的強制性交是沒有關係的,但試想如 果沒有關係的話,A女為何除了遺書之外,要刻意留下本件 MSN 的對話記錄、Yahook的留言記錄?從B女的證述也可以 特別知道,B女是A女的姐姐,依實際經驗來講,B女相當 瞭解A女,她也說A女就是不想要讓她的家人擔心,在這個 狀況下,其實A女刻意寫這句話反而有點欲蓋彌彰,正因為 這件事情?,所以A女才走上絕路。辯護人在詰問B女時, 有特別指出B女的警詢筆錄,她在警詢時說,B女的小妹有 提到,在9 月23日的時候A女似乎一切如常,有說有笑,這 邊提醒大家兩件事,我們在問B女的時候,B女有說A女是 二妹,相較起其他的妹妹而言,A女還是姐姐,而A女作為 姐姐,在妹妹面前還是會更為逞強,所以A女會在她的妹妹 前面表現的若無其事,不想讓她的妹妹擔心,這是完全合情 合理的;另外,也再想想A女的個性是什麼,她是一個溫柔 、體貼、善良的人,單親家庭長大的孩子,彼此之間的凝聚 力是特別強的,特別不想讓自己的事情讓家人擔心,不想讓 自己的事情連累到家人,所以A女在25日有說有笑,這不足 以去認定,A女的羞憤自殺跟強制性交是無關的。最後,請 大家回想,所謂創傷跟復原之間的關係是什麼?相信在座各 位可能幾乎都有失戀的經驗,失戀之後會慢慢變好,但不是 一個線性的變好,而像曲線一樣,可能失戀的隔天我覺得這 個世界沒有意義,後天,我覺得我已經走出來了,再大後天 ,我又覺得我人生一片黑暗,因為這是創傷心理的復原過程 常有的現象,在這個狀況之下也足以證明,9 月25日縱使A 女跟她的妹妹有說有笑,也不足於去支持說,所以A女完全 走出來了,所以她之後失蹤,甚至死亡這件事情,就已經與 本案無關。再來是,汪宗儒的辯護人還有問到一個問題是, 如果A女在9 月20、21日發生這個事情,駱淑梅為何都沒有 聽到?都沒有呼救嗎?這個時候請大家回想一下,駱淑梅其 實有證述,她說因為她工作很累,所以她熟睡,她聽不到, 而且該處是水泥隔間,所以隔音良好,何況以白天來講,雷 中街那個地方是個住宅區,住戶大概白天都上班,所以就算 A女呼叫,沒有人聽到,合理,所以我們今日的結論就是, 其實被告汪宗儒跟駱淑梅二人所共犯的,就是刑法第222 條 第1 項第1 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以及刑法第226 條第2 項 之強制致被害人羞憤自殺罪,請庭上及全體國民法官依法判 處被告有罪。我們還有個小小的補充,或許各位國民法官心 裡有個疑問,實際上下手為強制性交的是汪宗儒,若認定駱 淑梅是共同正犯,對駱淑梅會不會太嚴格?請大家考慮一件 事情,在法律上的思考是,成立犯罪是第一個層次,如果大 家覺得駱淑梅的行為沒有像汪宗儒那麼可惡,那是第二個層 次,量刑的問題,而量刑的部分等一下會由陳隆詳檢察官來 向各位報告。 審判長問 就本案之事實及法律,有何辯解? 被告汪宗儒答 沒有。 被告駱淑梅答 我沒有設局。 審判長請被告汪宗儒之辯護人為被告汪宗儒辯護。 辯護人林柏劭律師稱 (播放辯方提出之PPT 投影片輔以辯論) 首先,回顧本件的爭執點,汪宗儒到底有無違反A女的意願 ,使用強迫的手段,逼A女與他發生A女不願意的這些性行 為,包括有無親吻A女的乳頭、撫摸A女的胸部,或者是將 手指插入A女的陰道抽動?本件第二個要釐清的是,A女到 底為何自殺?首先要跟國民法官報告的,是刑法上面最重要 的一個原則,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是什麼?第一點 ,是法條的規定,就是要有證據才能證明被告犯罪,證據要 如何判斷?不能用擬制或推測的方法來當做裁判的基礎,證 據要呈現到何種程度才能認定被告有罪?最高法院的見解是 認為,需要達到一般人都不會有所懷疑的程度,如果檢察官 的證據沒有達到這樣的程度,而讓各位有合理的可疑的時候 ,也就是說,各位國民法官心中如果覺得這件事情是有合理 的可能的話,這時就應該要做對被告有利的認定,應該是要 認定他是無罪的;再者,本件其實架構上面,應該是要檢察 官來證明被告的犯罪,而非被告要去證明自己沒有犯罪,檢 察官要先盡到舉證的責任,讓各位國民法官心裡面覺得被告 確實有犯罪,接下來才輪到被告證明自己其實是清白的。接 下來的架構,我們會先就這二個爭點提出證據的內容,接下 來再就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逐一回應,就是讓大家先看過 一遍證據的內容。首先,第一個證據,是要用來證明汪宗儒 沒有強迫A女,就是沒有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我們要引用 的第一個證據是A女的警詢筆錄,她在警詢筆錄有提到,汪 宗儒帶A女同房同床,A女並沒有拒絕;第二個是,在9 月 20日當天晚上他們進入房間之前,其實A女已經有答應可以 親嘴,而且答應要交往,且強調是真心交往,進房之後也同 意他親嘴,在警詢第7 頁提到,汪宗儒要用割腕的手段來威 脅A女,這件事情其實是有點奇怪的,請各位先大概知道她 有這樣講,我們後面會再更進一步的描述到,第8 頁的時候 A女也有講到,她同意讓汪宗儒親吻胸部,這個一樣,也是 後面都會再詳細的講。另外,我們要提出駱淑梅的證詞,駱 淑梅講了些什麼?她今天講了一點,A女跟汪宗儒彼此之間 是互有好感的,這也可以印證A女自己講的,說她是答應跟 汪宗儒交往的;第二點是,駱淑梅在場的時候,包括9 月20 日的晚上及9 月21日她下班以後,這二段時間內她都沒有發 現任何異狀;再者,A女自己跟駱淑梅表示,她有將上半身 給汪宗儒,下半身沒有給,上半身指的是什麼?當然就包括 手指插入陰道的部分,這個一樣我們後面會再進一步的描述 。駱淑梅自己的證詞也有二度講到,她有問A女要跟自己睡 ,還是要睡客房,結果A女是自己跟汪宗儒睡在客房。以下 就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一樣用檢察官起訴書的㈠、㈡、 ㈢、㈣來分段,第一件事情是,9 月20日下午在客廳,以及 9 月21日凌晨在客房內強行撫摸A女胸部的這個部分,一樣 ,我們剛剛講了,A女在客廳的時候就已經有同意交往,並 且有親吻,之後A女仍然跟汪宗儒同房同床,依駱淑梅的陳 述,現場是有三個房間,駱淑梅有問A女要不要一起睡,再 來就是駱淑梅沒有發現任何異狀,當然檢察官曾經提出個質 疑,就是A女跟汪宗儒同房同床是心甘情願的嗎?左邊是檢 方在出證的時候有特別提及到的一點,我們要特別強調的是 右邊這個部分,請大家可以再仔細看一下A女自己的筆錄, A女說:「在他帶我進房間之前有跟他親嘴巴,因為在客廳 的時候他先問我願不願意跟他交往」,A女自己有說:「我 已經上來臺中,這就是證明我真心要跟你交往」,後面A女 同意說:「親嘴可以,但是胸部跟下面都不行」,最後當天 晚上她是說,被告拉著A女進房間睡覺,試想像,大家試想 這樣的情況,前面在進房之前有親嘴、有答應交往,駱淑梅 又有問過A女要睡哪個房間,在這樣的情況下,A女仍然是 跟汪宗儒進入房間,當然不是說進入房間就表示一定要發生 什麼孤現,我們沒有這樣的意思,提出這一點只是要跟各位 說明,這樣的說法其實是可疑的,當然我們不是直接推論說 ,跟你進房間就一定要發生關係,但是我們要說的是,A女 的說詞是可能的,A女是有選擇的,駱淑梅問A女說:「妳 要睡客房還是跟我睡都可以」,駱淑梅兩次偵訊筆錄都是這 樣講,她說:「我有跟她說看妳要跟我睡還是睡另一間客房 」,A女選擇要睡在客房。第二段的事實是說,早上在客房 內強吻A女的頸部、嘴唇,還有用手指插入A女的陰道的部 分,這邊有幾點向各位報告,當天早上起床之後,如果當天 晚上已經很不愉快了,可能夜晚了,她也不方便離開,為何 早上起床之後A女仍然沒有離開?關於親吻的部分,辯方的 辯護意旨是,汪宗儒是徵得A女的同意,關於手指侵入陰道 這件事情,則是絕無此事,我們以下會提幾個證據,第一個 是下體並沒有驗出男性DNA ,第二個是A女自己向駱淑梅說 下半身沒有得逞。接下來看證據的部分,內政部刑事警察局 曾針對被害人的身體用棉花棒採樣,採樣的結果,包括外陰 部、陰道深處的幾個棉棒,採驗結果都沒有驗出男性的DNA ,陰道抹片也沒有發現精子細胞,內褲的部分有驗出DNA , 我們看一下這個結論,驗出來的部分是本案被害人的內褲, 還有6B、6C的棉棒,6B指的是脖子、6C指的是乳頭,我直接 代入去講,被害人的內褲、脖子、乳頭、右手指甲有檢出二 個男性的DNA 型別,接下來因為這次的鑑定沒有比對的對象 ,所以他們又去做了一個比對,A 男跟汪男的比較,比對的 結果,6B脖子、6C乳頭及右手指甲確實是汪宗儒的,大家可 能會有個疑問,剛剛講的內褲呢?沒有驗出來跟汪宗儒是相 關的,總結鑑定報告的意見是說,只有脖子、乳頭的棉棒及 右手指甲有驗出汪宗儒的DNA ,其他的下體的部分,通通都 沒有驗出,檢方有提出驗傷的報告,至於為何會有那樣的傷 勢?是否就一定是被告造成的?我們認為這件事情其實是有 疑問的,再提示一次駱淑梅的偵訊筆錄,「她有說只有上半 部發生關係,下半部並沒有給他得逞」,這也是A女自己跟 駱淑梅講的,這邊她還提到一點,「她講到寫地址給我老闆 ,我故意寫錯」,這一點在後面關於A女到底為何會自殺, 我們會再特別說明,這邊只是先讓大家瞭解到,A女曾經有 這樣跟駱淑梅說過。針對第三點的犯罪事實,是說9 月21日 中午有強吻A女的胸部跟乳頭,一樣,關於親吻的部分,是 有這件事情,但是是徵得A女的同意,在這段起訴事實裡面 檢方提到,被告汪宗儒用自殺來威脅A女,A女不予理會, 之後他改要求A女幫他敷藥,A女才從陽台進到房間,還有 說A女曾與駱淑梅通聯,有機會求救卻沒有求救,以下就這 幾點分別向各位說明。A女的通聯記錄,檢方也提出過,A 女在12時34分17秒時曾經打過110 ,但請各位再往前看,在 12時9 分時A女有打給駱淑梅,沒有接通,駱淑梅有證稱事 後她有回撥給A女,有跟A女通到電話,接下來12時34分A 女打110 報警,後來到中午12時59分她還有撥一個奇怪的號 碼,她可能是前面接到一個322 ,她按回撥或是怎麼樣,為 何110 會沒有接通?為何只有3 秒?這個原因不得而知,其 實還有另外一點,檢察官的起訴事實是說,汪宗儒發現A女 在打110 ,所以就阻止了,3 秒的時間有可能發現一個人在 打110 ,並瞬間制止他嗎?A女為何會有這樣一通電話?有 這樣一通電話是事實,但是否就可以推論檢察官講那個事實 ?我們認為兩者是沒有直接的等號,由這樣的通聯看來,A 女的電話其實一直都在自己的手上,她至少有一個小時可以 打電話求救,或是駱淑梅回撥給A女的時候,她可以跟駱淑 梅講,但是她都完全沒有求救,針對A女的警詢筆錄講到打 110 報警,「我說因為我怕你做錯事,警察來才能阻止,他 叫我不要這樣,他說他知道錯了,請我原諒他」,這段時間 就不只3 秒,「他就從客廳抽屜拿出美工刀,作勢割腕自殺 威脅我」,依A女所述,被告是用一種傷害自己的方式來威 脅A女,其實有達到目的嗎?沒有,「我一樣告訴他要待在 陽台,我胃很痛,我不要進到客廳」,為何A女有機會在陽 台求救,她後面要回到客廳?她說的原因是要去客廳幫被告 敷藥,大家試想,這樣的邏輯不覺得有點奇怪嗎?就是說我 用自殺威脅你,你不進來,我說我受傷了,你卻進來幫我敷 藥,「後來敷完藥,被告又要求我讓他親我胸部,他承諾說 親完我胸部之後會自行到廁所解決,我只好答應他」,檢察 官剛剛有提到既存的強制狀態,在這邊看來,既存的強制狀 態所指為何?A女都已經應被告的要求,進到客廳來幫他敷 藥,前面還有什麼既存的強制狀態?如果有的話,指的是什 麼?再者是,這是否是一個強制狀態?被告是要求,並且做 出承諾,等於是一個懇求,或許聽起來有點盧,但是A女在 這樣的狀況下答應,是否有強制的成份在內?這是值得懷疑 的。關於第四點,下午在駱淑梅回來之後,又到客房親吻A 女乳頭的部分,這個部分我們的答辯是認為,這也是A女同 意的情況下所做的,原因第一個是,駱淑梅沒有發現任何的 異狀,A女在駱淑梅回來之後也沒有跟駱淑梅反應,最重要 的一點是,A女本來是在客廳的,結果駱淑梅回家之後,她 反而進到一個私密的空間,這是有異於常的,我如果是一個 性侵害的被害人,我會盡量待在一個公眾的場合,而不會在 有人回來的情況下還刻意躲到一個地方去,如果客房是一個 比較安全的地方,她早就躲進去,不會等到駱淑梅回家後才 從客廳移到房間去休息,所以我們認為這一點是不合理的。 綜合以上,針對檢察官所起訴的犯罪事實,我們認為全部都 不構成犯罪,理由整理如下:A女在客廳時已同意交往,並 且有親吻行為,之後A女仍然選擇跟汪宗儒同房,隔天起床 後沒有離開,也沒有設法求救,駱淑梅在場時也沒有發現任 何異狀,最重要一點是,除了A女自己的陳述以外,沒有其 他證據可以證明汪宗儒有強迫的行為,尤其是手指插入陰道 的部分,A女自己的說法也是沒有讓汪宗儒得逞;退步言之 ,汪宗儒當時心裡到底是何種狀態?他真的是有要強制性交 或強制猥褻A女的意思嗎?他有這樣的故意嗎?在汪宗儒的 認知,昨天跟今天所有的證人,包括駱淑梅也這樣講過,汪 宗儒就是想要找一個穩定的對象、找一個伴侶、找一個女朋 友,共組家庭,他究竟是懇求還是強迫?我們認為汪宗儒是 認真想要跟A女交往,他可能也有性方面的需求,所以他當 然會要求,會想要跟A女有進一步更親密的關係,但這並不 含有強迫的成份在內,剛剛檢察官在論告時也提到林雅惠, 林雅惠今天的證詞也講到,她跟汪宗儒交往期間,發生性關 係都是沒有強迫、沒有暴力的,就檢察官起訴的這些犯罪事 實,剛剛檢察官已經說明過,我們就很快的帶過,關於汪宗 儒撫摸胸部、親吻嘴唇、脖子跟胸部的部分,我們認為汪宗 儒跟A女是交往的關係,是徵得A女同意才有這樣的行為, 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汪宗儒有強迫的行為,手指插入陰道的部 分,則是沒有證據證明發生此事。針對第二個爭執的點,A 女自殺的原因跟汪宗儒到底有無關係?我們認為是欠缺因果 關係的的,我們接下來會提出主要的二個證據,第一個是A 女的遺書,剛剛檢察官有引過,她開頭就寫「別亂猜測。我 並不是因為這件事件離開」,另外一個是證人B女警詢的說 詞,警詢是離事發最近的一次,那時她應該是印象最深刻的 時候,她說到9 月22日中秋節的時候一起過節,隔天9 月23 日A女仍然正常工作,之後她也會主動打電話跟小妹聊天, 據小妹說,聊天都有說有笑,一點都沒有不對勁;汪宗儒是 否有強制性交或猥褻,導致A女羞憤自殺,這包含客觀上是 否能夠預見,在我們剛剛這個論述的脈絡底下,請各位站在 汪宗儒的角色來想,汪宗儒當時就是抱持要跟A女交往,A 女也已經答應交往的情況下,我要求跟她發生性行為,我盧 她,這樣的情況下,客觀上是否能夠預見,一個答應跟我交 往的人會因此而去自殺?我們認為這客觀上應該是無法預見 。再來我們會提出遺書內容、B女的證述及A女的就醫記錄 ,來分別跟各位說明,這是本爭點最大的一個證據,就是遺 書中A女自己開宗明義就講,「我並不是因為這次的事件離 開」,那是什麼原因來離開?她後面有寫到「我只是覺得我 不再適合這個世界,適者生存」,接著又講到「我不想面對 ,別再罵我」,然後說「姐,讓妳失望了」,從我們畫線的 這幾句來看,是否有其他種的解釋?還是就肯定是因為本事 件?這顯然是有一個合理的懷疑的,因為「我不再適合這個 世界」,就是我們畫線的這三句話,跟被告汪宗儒強制性交 ,其實是兜不上關係的,假設被告有強制性交的行為好了, 會導致於A女說自己不再適合這個世界、不適應這個世界嗎 ?被告汪宗儒強制性交A女,會導致她的姐姐B女一再的罵 她嗎?她說「別再罵我」,顯然罵也不是第一次,可能是有 其他的事情,導致B女曾經有罵過A女,跟本件其實沒有關 係,最後一句說「對不起讓妳失望了」,這個昨天檢察官有 提到,我們把它解讀成是說謊導致失望,其實辯護人沒有這 樣講,我要講的是,被告汪宗儒假設有強制性交A女,這件 事情會讓B女對A女感到失望嗎?不會,所以從我們畫線的 這三段看來,跟強制性交這件事情完全兜不上,再者,B女 的陳述說:「我小妹說他們電話聊天都仍有說有笑,一點都 沒有不對」,這邊要跟各位報告的是,就遺書跟這段筆錄來 看,B女自己的筆錄是說「有說有笑」,遺書上面寫的是「 無關此事」,B女的解讀說「有說有笑」是因為逞強,遺書 上寫「無關此事」是保護家人,問題是「有說有笑」這是B 女的小妹自己講的,遺書上「無關此事」是一個客觀的東西 ,逞強跟保護家人是B女的解讀,在這兩者之間,一個是客 觀的書證,一個是B女的解讀,何者較為可信?昨天B女有 講過,她跟A女是無話不談,如果有事情發生,A女沈澱後 會跟B女講,A女講的也都會是實在的,如果是B女昨天猜 測的這個原因,是不要跟汪宗儒鬥,這一點A女在沈澱過後 ,她遺書上面沒有辦法老實的跟B女講嗎?我們昨天也有問 過B女,A女有無跟B女說過不要跟汪宗儒鬥?其實沒有, 另外一個奇怪的點是,A女接受B女的建議去報警,但是B 女卻猜測A女不想要跟汪宗儒鬥,這其實是有矛盾的。檢察 官剛剛提出,A女曾經說過:「如果我死的話,要記得是誰 害死我」這件事情,這要就整段文意來看,當時A女是怎麼 講的?A女是說:「我還說我家裡的地址都給他了,如果他 找上我怎麼辦,如果我死的話,妳要記得是誰害死我」,「 如果我死了」所指為何?連接前面那二句話來看,指的應該 是汪宗儒如果找上門的這件事情,並非說她會因此而去尋死 的意思,這個話我們覺得不能夠割裂開來,直接切後段,然 後解讀成這就是她尋死的原因,她是擔心汪宗儒會找上門去 對她不利,但事實上汪宗儒或駱淑梅有說過要對A女家人不 利的話嗎?其實是沒有,那就是A女自己說的而已;再來一 點,剛剛前面有看到提示的A女筆錄,A女有給真實的地址 嗎?依駱淑梅的講法是沒有,剛剛檢察官論告時有提到,用 這句話來證明預見可能性,我們這邊要補充說明的是,講這 句話的時候其實已經是事發之後,這跟各位站在汪宗儒的立 場上,能否客觀上預見A女的死亡及自殺的結果,其實是沒 有關係;再提出一點是就醫記錄,很可惜的是,這個就醫記 錄查詢的只有9 月20日到10月30日的這段期間,但是我們也 可以看,從事發之後,A女其實沒有任何就醫記錄,譬如她 沒有去身心科看診或什麼的,我們認為從這點也可以約略的 推知,A女是否因為本件而受有創傷壓力,而因此自殺,其 實就這個就醫記錄看起來,她是沒有這方面的精神問題而去 尋求醫療協助,所以在法律適用的結果上面,A女因為本案 而羞憤投河自殺,我們認為是沒有因果關係的,而且是汪宗 儒客觀上不能夠預見的。 審判長請被告駱淑梅之辯護人為被告駱淑梅辯護。 辯護人張巧旻律師稱 庭呈辯護意旨狀。 辯護人陳立婕律師稱 本案最主要的一點,被告駱淑梅沒有與汪宗儒共同設局對A 女為強制性交行為,駱淑梅在事發當下不知情,也不在場, 本件並不符合檢察官所起訴的,二人以上共同犯強制性交罪 的構成要件,A女的死亡其實也是跟駱淑梅沒有關係,主要 的重點在這裡,以下說明:駱淑梅在98年認識汪宗儒,汪宗 儒對她也是介紹自己叫做虞信平,當時過沒多久二人就已經 同居,因為駱淑梅覺得自己條件不好,她希望有人可以照顧 她到老所以她會配合汪宗儒,對於汪宗儒要求她上網找女網 友的這件事情,她雖然心裡覺得會吃醋、會不甘願,但是她 也無法拒絕,因此駱淑梅就上網認識了A女,在這個過程之 中,她認為A女是對汪宗儒有好感,就算配合汪宗儒上網的 時候有一些誇大或是包裝的言詞,但是A女跟汪宗儒實際上 是有通電話,聊天過幾次的,他們之間聊天的內容也有涉及 ,剛剛有提到,A女自己在警詢中證述到,她有提到她SIZE 等等,也有說要跟他真心交往等等,從這個部分可以看得出 來,A女來臺中,確實是跟汪宗儒發生了感情的基礎,這個 部分,縱算是我們剛剛講到的,在一開始有包裝或是誇張的 言論,事實上他們自己發展了感情基礎了,所以並不能說因 此對A女有設局的情況。A女來臺中之後,汪宗儒跟A女就 自己去發展他們的感情,駱淑梅因為要上班的關係,所以對 於他們之間發生的事情真的是不知情,她也不在場,在駱淑 梅載A女搭車回家的過程中,由A女告知駱淑梅整個過程, 駱淑梅才因此知道整件事情發生的經過,所以本件事前駱淑 梅並未跟汪宗儒共同設局讓A女來臺中,A女來臺中確實是 因為她跟汪宗儒自己發生了感情基礎,要真心跟汪宗儒交往 ,所以她自己決定來臺中,她來所發生的事情,駱淑梅基本 上都不知情,直到最後她載A女去搭車的時候,才經由A女 告知,因此檢察官以此指訴駱淑梅有犯二人以上強制性交罪 ,實際上在法律的構成要件上是不符的,主觀上,駱淑梅並 沒有基於制性交的意思,與汪宗儒有意思的聯絡;客觀上, 駱淑梅確實也沒有在場共同施行,也沒有在場參與分攤施行 強制性交或猥褻的行為,因此實際上並沒有構成這個罪名的 法律構成要件,就算駱淑梅先前有在網路上所為的言論,也 就只是網路上大家有種比較誇張,或是對自己交友比較有利 的言論,不足以認定就是有共謀的情況,所以,第一點、駱 淑梅並沒有與汪宗儒共同設局;第二點、本件實際上,構成 要件也不符合二人以上共同犯強制性交或猥褻的罪名。A女 的自殺其實也與被告駱淑梅沒有因果關係,我們可以看到, A女的遺書上面一開始就已經有提到,她並不是因為這次的 事件離開的,遺書的內容也有對她的姐姐說,「別再罵我, 對不起,讓妳失望了」,我們依此來看A女遺書的字句,都 無法看得出來A女自殺的原因究竟為何,當然也無法證明與 駱淑梅有關,因此檢察官提出的證據均無法證明被告有罪, 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應給予被告駱淑梅無罪判決。 辯護人張巧旻律師稱 另外補充,昨天辯護人在開審陳述時就有提到,就檢察官共 謀設局的部分,檢察官剛剛論告時也有說明,他們所提出的 相關證據其實都是間接證據,昨天的開審陳述有提到,如果 要用這些間接證據,必須要累積到一個程度是能夠證明這樣 的事實的,可是就像剛剛檢察官論告時其中提到的,駱淑梅 事後提供一個假的地址。讓警察找不到,可是大家回想一下 ,其實被害人當初去報警,也是因為有跟姐姐通電話,姐姐 當下可能是在比較混亂的狀況下,所以被害人的姐姐希望她 先去報警,所以她報警的地方是在民權派出所,是在臺中火 車站附近的派出所,可是本件被害人主張事發的地點是在雷 中街,雷中街是北屯派出所,這二個轄區是不一樣的,當初 在火車站附近民權派出所的警察去找的時候,可能因為不熟 悉而沒找到,其實駱淑梅提供的是一個正確的地址,最後民 權派出所的員警把本案移交給北屯所後,北屯所最後是依照 這個地址找到的,這部分就可以證明,並沒有要刻意阻礙辦 案的過程;再者,當初網路上的交友資訊雖然是假的沒有錯 這個部分大家都不否認,他確實有提供一些比較優渥的條件 ,但如果是要找一個好的歸宿,我們不是只看他工作很好, 而應該是要看這個人是否可以長相廝守,個性是否可以符合 ,所以他們是有經過多次的聊電話,且就像剛剛另一位辯護 人提到的,甚至聊到比較私密的東西,跟胸部尺寸有關的, 由此都可以知道,從9 月7 日他們認識,到9 月20日來臺中 的時候,這近20天的時間他們是有多次密集的談話,其實是 有一定的基礎,而非不是全然基於一個假的事實才要來臺中 ,所以檢察官所提出的這些相關的間接證據,是無法證明被 告駱淑梅與被告汪宗儒有共同設局的情況,這部分請國民法 官斟酌。 檢察官林明誼稱 請求補充論告。 審判長請檢察官進行補充論告。 檢察官林明誼稱 辯護人提到的無罪推定原則,是在指沒有證據證明的狀況下 ,原則上就是推定被告無罪,不能夠因為被告否認他的犯行 ,而直接認為被告沉默代表他心虛、代表他有罪,無罪推定 原則是這樣,我們今天已經提出相關的證據,就是要懇請庭 上及所有國民法官,依照大家的智慧、論理及經驗法則,來 綜合判斷這些證據是否足以證明被告汪宗儒、駱淑梅是否有 罪,而非以一句無罪推定原則,好像全盤抹煞了我們今天及 歷來在警詢、偵查中所提到所有的證據,所可能證明的相關 事實;其次,剛剛張律師在補充辯論時有提到直接跟間接證 據,可是我想所有直接跟間接證據的判斷,也是要由全體的 法官及國民法官依照大家的智慧,共同覺得是否可以綜合這 些所有的直接跟間接證據及A女的指訴,結合大家的經驗法 則及論理法則,來推斷出本案的事實,而不是好像這些間接 證據是完全不具有證據適格性的,這是先就比較抽象的法律 適用面來做補充。再來我們就具體事實部分進行補充,林律 師剛剛有特別強調,DNA 檢出的部分分別是在脖子、乳頭及 內褲的部分,陰道內沒有,可是我們跟大家強調,本件汪宗 儒是以手指的方式插入A女的陰道之內,本來就不容易去採 到DNA,在乳頭的部分因為會有唾液,所以會比較容易採取 到DNA ,一般的強制性交案件,可能是以陰莖插入陰道的方 式,而且可能有射精,所以這後在陰道內採取到被告的DNA ,會是一個相對容易可能的事,可是以手指插入陰道的情況 ,要在陰道內採到手指可能遺落的皮屑,在實務上來講,這 個可能性其實很低,所以這部分也麻煩大家一併留意;再來 ,林律師剛剛又有提到,A女自己有對駱淑梅說,他下半身 沒有得逞,可是請大家留意一件事,刑法第10條的性交的確 包含性器官的接合外,也包含了其他的物品進入到性器官的 行為,比方說以本件手指插入陰道的行為,可是一般人在理 解所謂的性交的時候,所想的其實不會是刑法的定義,所以 也無法單純從駱淑梅所稱A女回答的那段話,來說明的確A 女的陰道並沒有被汪宗儒的手指插入的這件事情,何況那件 的筆錄還是駱淑梅講的,這部分也請一併斟酌。 對檢察官補充論告有無答辯或說明? 被告汪宗儒答 沒有。 被告駱淑梅答 沒有。 辯護人林柏劭律師稱 沒有。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稱 沒有。 辯護人張巧旻律師稱 補充說明間接證據的部分,是藉由間接證據的堆積,請大家 分開看,希望針對每個間接證據,能夠詳細看完以後,藉由 這些證據的堆積,能不能判斷出檢察官論告的內容。 審判長問被害人家屬 對本案有何意見?對被告之科刑範圍,有何意見? 被害人家屬B女答 若不是因為今天開庭的話,我不會知道我妹妹有受那麼多、 那麼大、那麼嚴重的傷害,事情一開始我看到她的時候,我 只知道她身上有一些瘀傷,我這個妹妹的個性真的很單純, 很容易相信別人的話,所以從小到大,到她外出工作之後, 我都一直很擔心她會輕信別人的話而被騙,這是我一再告誡 她要注意的地方,沒想到她竟然在網路上遇到愛情詐騙二人 組,女性被告負責在網路上跟我妹妹說她自己準備結婚,也 隱瞞她跟不管是汪宗儒或虞信平交往的事實,讓我妹妹覺得 很放心之後,覺得好像真的可以有機會找到一個合適的結婚 對象,才願意上臺中跟她做見面,又把她留在他們家裡面, 怎麼剛好每次汪宗儒對她出手的時候駱淑梅都不在,是駱淑 梅把她載到那邊去的,每次對她出手的時候駱淑梅都不在現 場,等到汪宗儒發洩完他的慾望之後,駱淑梅就把A女送走 ,而且我妹也有跟駱淑梅說,她確實因為這件事情受到身體 上跟心理上的傷害,駱淑梅都裝做不知道,她怎麼可能對這 件事情不知情,從頭到尾都是她在網路上約的,讓我妹妹相 信這是一個好的對象,而且也是她親自去火車站把她接來、 送走的,如果這件事情跟她沒有關係的話,為何她要做這麼 多?而且她自己已經跟汪宗儒交往好一段時間,我實在無法 想像為何會有一個女的可以做到這樣,而且還對一個無辜的 人下這麼重的手,我希望這二個人在裡面可以關久一點,都 不要再出來禍害社會,因為這世界上一定還有很多跟我妹妹 一樣,很單純、心思很純良,很容易相信別人的人,而且來 作證的林雅惠也是在網路上認識,也是由駱淑梅出面跟林雅 惠先認識,取得她的信任之後,才把她帶到汪宗儒的面前, 我覺得他們這種模式已經操作過很多次,如果汪宗儒真的有 心要成立一個家庭,要真的跟她交往,有哪個人會在第一次 見面要交往的時候,就對交往對象要求上床,或是對她為那 麼多強制的手段,而且在她身上造成那麼多的傷,他所有的 話都是謊話,是不可信的,希望法院可以給他重判,讓他們 不要太早出來危害社會。 審判長諭知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法依國民法官法第73條第3 項規定 ,得於告知審判長後,於釐清其陳述意旨之範圍內,自行或 請求審判長補充詢問之。 國民法官均答 沒有。 備位國民法官均答 沒有。 審判長諭知請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依序進行科刑辯論。 檢察官陳隆翔稱 (播放檢方提出之PPT 投影片輔以辯論) 主要分三個重點,前二個重點,包括本案的基本刑的上下限 的部分,還有第二個是,有無所謂的法定加重後減輕量刑的 適用?這部分是主要要向各位國民法官報告的,最後第三點 ,才是由本案檢察官建議的量刑基礎。前面這邊因為論告的 部分已經有相當的說明,本案構成的罪名,最後應該構成第 226 條第2 項,關於刑度可以看到,最基本刑,最低度刑是 10年以上起跳,有無上限?可以回到刑法第33條的規定,上 限大概是在15年以下,也就是本案以檢察官起訴的罪名,基 本刑度是10年到15年,我們看一下但書的部分,如果遇到加 減的狀況,可以減輕或加重,亦即原則上是10到15年,如果 有法定的加重或減輕事由,可以超過上限或是低於下限,則 本案是否有法定的加重、減輕事由?我們直接跳到結論,先 簡單介紹一下,一般常見的法定加重或減輕的事由,加重的 部分是紅字的部分,所謂的累犯,有自首或是故意對人構成 犯罪,綠色部分是所謂的減輕事由,有自首或是其他的幫助 的狀況,檢察官認為本案沒有減輕的事由,唯一可以討論的 是有無累犯的問題、加重的部分,我們講白一點,本案就是 針對汪宗儒的部分有無累犯的問題,累犯的規定是屬於刑法 第47條,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如果有故意再犯,加重本刑 至二分之一,本案汪宗儒到底有無累犯的狀況?我們看一下 他的前科資料,他在96、97年分別有二個竊盜罪判決確定的 狀況,他最後執行完畢的時間是在97年9 月18,本案犯罪時 間是99年9 月,因此依47條累犯的規定,他是構成累犯;駱 淑梅沒有法定的加重、減輕事由,所以她的量刑基礎是落在 10年到15年之間,汪宗儒因為要加重,最輕刑是10年,加重 的話,有期徒刑1 個月起跳,最低要判10年1 個月,最重可 以加到20年,這是本案量刑的基準範圍。最後,檢察官要如 何求處,刑法第57條有一個規範,也就是量刑輕重的標準, 洋洋灑灑有10款,這10款要怎麼定?這把尺落在各位國民法 官的心中,譬如說這10款的基準不一定都是重,有可能都是 輕,檢察官提出一個基準讓各位國民法官做參考,先從汪宗 儒的狀況來看,把57條的量刑基準約分為二個標準的話,一 個叫做犯罪行為本身,另外一項叫做被告自己的狀況,先看 犯罪行為的本身,這個案子被告跟被害人只是第一次見面的 網友,他們沒有任何的仇恨;第二個,犯罪的手段,就是後 面造成危害的行為,這個手段我們認為,他隱瞞了有同居女 友的身分的關係,還有自己的資歷,甚至無視被害人的任何 意願對被害人實施暴行,結果是被害人身心受創,剛剛各位 有再看過她的筆錄了,羞憤自殺死亡,甚至,各位再回想一 下昨天的相驗照片,屍骨無存,只剩下下半身,除了造成被 害人家屬天人永隔之外,她沒有全屍,被害人家屬難過的情 形是可以預見的,犯罪行為的本身,他的目的只為逞自己的 私慾,想找二個以上的老婆,根據證人證述,講的很清楚, 他想找人幫他生小孩,這些都是他犯罪行為本身的評價,是 輕?是重?各位國民法官判斷。被告自己的條件,他對本案 始終否認,甚至包括跟駱淑梅之間同居男女朋友的關係,這 個事實他也都否認,他還假冒高薪、高學歷的狀況,事實上 他只是一個工作並不穩定的通緝犯,他有多項前科,大家可 以回想,我之前在訊問他時有提示給大家筆錄,他有多項前 科,素行不佳,綜合57條揭櫫的一些標準,檢方認為他的惡 性實在是重大,應該要從重量刑。再依一樣的57條的量刑標 準來看駱淑梅,一樣從犯罪行為本身來看,她也與被害人A 女是第一次見面的網友,他們同為未婚女性,手段部分就不 再贅述,他們同樣設了一局,犯罪的結果、損害也不再贅述 ,被害人身心受傷,她的目的只是為了獲得汪宗儒給予感情 上的承諾,而被告自己的狀況,她一開始是避重就輕,誤導 警方,也有袒護被告汪宗儒,即便如此,檢察官認為至少她 在最後,還能就她跟汪宗儒之間同居的關係、同居友人部分 做坦承,做真摯的說明,綜合這些,有輕、有重,各位國民 法官自己可以評價,檢方認為她的情節確實是比汪宗儒還要 再輕沒有錯。不管各位國民法官認為刑度應該如何去量、去 定,我們再提供一個標準、一個假釋的規定,刑法第77條第 1 項規定,有期徒刑執行二分之一的話可以報假釋,累犯的 狀逛要超過三分之二,之所以會提出這個標準,剛剛有說刑 法第57條無法量化,但是假釋的規定是可以量化的,如果各 位心中覺得被告應該關多少刑度,是否可以參酌假釋的規定 ?大家可以想一下,所以最後檢察官建議合議庭,被告汪宗 儒部分,請量處有期徒刑15年,他在累犯執行三分之二至少 要關10年以上;被告駱淑梅部分,誠如方才林明誼所述,她 的狀況確實是跟被告汪宗儒有不一樣的情形,請至少量處最 低刑度有期徒刑10年。 被告汪宗儒答 沒有意見。 被告駱淑梅答 請辯護人表示。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稱 以下就科刑辯論範圍為辯論。首先要再跟各位國民法官說明 的一點,本案中被告汪宗儒是做無罪答辯的,只是為了預防 在評議之後萬一認為他是有罪,而做量刑部分的辯護,而非 就此做辯護後即認定汪宗儒是涉犯本罪的,這個部分跟各位 國民法官再說明一次,若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是真,所涉 罪名就如方才檢察官所論述的是一樣的,就不再贅述,就有 爭執的部分,我們是針對累犯的部分是否有加重其刑規定的 適用再特別說明,檢察官雖然剛才舉出刑法規定來認定累犯 就應加重其刑,但累犯實際上依照司法院大法官775 號釋字 解釋,並非本案發生之前5 年內有前科記錄,就一定要依照 累犯規定加重其刑,還必須考量前後罪名是否相同,還有他 對刑法適應懲罰的薄弱來加以認定。就本案而言,汪宗儒在 本案發生之前從未有妨害性自主的前科記錄資料,所以就算 他有觸犯本案的行為,他也沒有所謂罪名相通的問題;就刑 法懲罰性適應是否薄弱的問題,汪宗儒在本案發生的這段期 間之前,縱使有所謂的犯行,可是該犯行距離本次犯行的行 為已有相當的期日,並非像一般的竊盜犯或殺人犯、賭博犯 ,是連續,剛關出來不到三個月、不到三天,又重新去偷竊 、竊盜、賭博,這個部分我們認為才比較有累犯的適用,所 以希望各位能夠審酌,縱使認定汪宗儒有本案的犯行,則就 所謂累犯的部分,應參酌司法院大法官775 號釋字解釋,應 無加重其刑的適用。 辯護人林柏劭律師稱 針對方才檢察官論告時提出假釋的標準,假釋的目的是為了 讓受刑人能夠有自新的機會,還是會審酌他的表現,所以不 能夠把這個考量進去,不能預設被告有多可惡,因為他有可 能假釋,所以就把這個刑法加倍或是再加上三分之一,其實 是不能這樣考慮的。另外檢察官一再提到被告在網路上騙人 ,我們要補充說明的是,檢察官剛剛有提到一點,關於國民 法官在選任時我們提出問題,我必須要說這個程序是不公開 的,所以這個部分不能夠提,但我要講的是,其實一般人都 知道網路交友的態樣是什麼,在教有的時候使用化名、吹噓 自己的條件,這不是犯罪,也不代表使用化名就是為了要騙 財騙色,這其實就只是個門票,就像把自己交友軟體的頭像 美圖秀秀修的很帥,這只是取得一個資格而已,並不能因此 證明我接下來跟這個人交往的時候,就是一定要騙她,就不 是認真的,譬如像推徵學校或是面試工作的履歷表上面有所 美化,也不代表進去獲得資格之後,讀書就不認真或工作就 不認真,所以我們還是要強調,縱使各位認為被告汪宗儒有 罪的話,也請考量他當時的目的,其實是想找一個交往對象 ,他使用的手段,看起訴書,大部分來講,他都是一再的要 求,可能是有點盧而已,他的手段也並不是把A女關起來, 或是使用很殘暴的手段進行強制性交,請各位斟酌。 辯護人張巧旻律師稱 關於科刑辯論部分,就如同檢察官剛剛提出的第57條,可以 區分成二個部分,一個是犯罪事實情節本身,就是情節大概 是如何,第二種是犯罪行為人品性,就那個犯罪行為人本身 的情況,犯罪事實情節本身,有賴國民法官們及法官們針對 此部分做判決,我們不再贅述,且針對犯罪行為人本身的情 況,例如其家庭生活狀況。被告駱淑梅是離婚的,有個女兒 由前夫撫養,這個部分從她的供述可以得知,再者她沒有與 家人同住,她跟汪宗儒交往之後就開始疏遠家人,從檢察官 於審理期日提示的爭執部分的事證的李貞如筆錄,可以看到 自從與汪宗儒交往之後就疏遠家人的部分;犯罪行為人品性 的部分,就是她前科素行的部分,她沒有任何前科記錄,從 本案高院的前案記錄表,即檢察官提出的前科記錄表中,可 以看得出來是沒有任何前科記錄的,再來是她智識程度、學 經歷的部分,她是專科畢業,有擔任過保全跟餐飲人員,經 濟狀況是普通的,希望庭上除了犯罪情節本身以外,有關犯 罪行為人本身的狀況能加以一起考量。關於假釋的部分,如 同剛剛檢察官提出的,我們也認為確實不能夠請國民法官考 量這個人應該要關多久,而去反推回來應該要加重二分之一 ,因為她可能可以假釋,可是假釋有很多的情況,在監獄執 行的時候是有很多考量跟評量的,並非隨隨便便就能夠假釋 的,所以我們認為這部分是不能納入考量的,請庭上斟酌。 辯護人陳立婕律師稱 請各位國民法官及法官們考量被告駱淑梅的想法及心理狀況 ,她會這樣做,配合汪宗儒去上網交友,其實心裡是不願意 的,大家可以想像是否駱淑梅有斯德哥爾摩症候群,在這樣 的情況下她不甘願,但是她卻沒辦法,迫於這個情況,她要 去配合汪宗儒上網對外尋求其他對象,她心裡不甘卻無法制 止,這個部分請各位國民法官及法官試想她的心理狀況,她 一個離婚的婦人,條件不好,沒有依靠,只是想要找一個未 來可以照顧她的人,即使這個人心思不在她身上,她也是只 能這樣做,請國民法官及法官就此考量。 審判長問 被告有無最後陳述? 被告汪宗儒答 我對A女沒有任何強制性傷害的行為,一切的親密關係都是 經由A女同意下的行為,本案與駱淑梅也沒有任何關係。 被告駱淑梅答 我沒有與汪宗儒設局,我自己也是在警詢做筆錄後才知道, 虞信平真名是汪宗儒,我真的從來沒有想過要害A女,不是 我想要預見,發生這種事情並非我想預見的,我條件不好, 汪宗儒說要照顧我一輩子,我相信他,我是不願意幫他的, 但是我真的沒有辦法離開他,我如果沒有配合他上網找網友 ,他會跟我吵架,甚至羞辱我,我就是這樣一直心不甘情不 願的幫他做他要做的事情。 審判長諭知本案辯論終結,暫時休庭,待國民法官法庭終局評議 後,宣示判決。 (1:03) 國民法官法庭入庭宣示判決。 (預定3:15) 審判長諭知退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書記官 審判長法 官 <附件起> 審 判 筆 錄 <附件>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宗儒、駱淑梅 上被告因111 年參模侵訴字第1 號妨害性自主一案,於中華民國 111 年4 月15日上午9 時,在本院刑事第二十法庭審判,出席職 員如下: 詳報到單所載。 點呼證人入庭訊問。 審判長問證人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所等事項。 證人答 林雅惠 女67年1月17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A212448746號 住臺北市萬華區昆明街309號 <附件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