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 判 筆 錄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宗儒、駱淑梅 上被告因111 年參模侵訴字第1 號妨害性自主一案,於中華民國 111 年4 月14日下午1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法庭審判,出 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陳昱翔 法 官 王怡蓁 書記官 黃雅青 通 譯 林慧津 1號國民法官 2號國民法官 3號國民法官 4號國民法官 5號國民法官 6號國民法官 1號備位國民法官 2號備位國民法官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後: 檢察官 林明誼 到庭 檢察官 陳隆翔 到庭 檢察官 何建寬 到庭 選任辯護人陳世川律師 到庭 選任辯護人林柏劭律師 到庭 選任辯護人陳立婕律師 到庭 選任辯護人張巧旻律師 到庭 審判長諭本案為性侵害犯罪相關案件,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本文 規定審判不得公開,屬國民法官法第50條第1 款法律另有規定不 予公開之情形,爰不予公開行審理程序。 其餘詳如報到單所載。 被告到庭身體未受拘束。 書記官朗讀案由。 審判長問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 所等項 被告答  汪宗儒  男(民國58年5 月26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S152013873號        住臺中市豐原區三豐路566之2號 居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一路235巷6號 被告答 駱淑梅  女(民國71年3月5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L226205463號 住臺中市北屯區雷中街32巷9號3樓 居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一路235巷6號 告訴人答 B女 〈年籍資料詳卷〉 審判長請檢察官陳述起訴概要。 檢察官陳述起訴概要如下: 一、汪宗儒、駱淑梅二人自民國98年8 月底某日起為同居之男女 朋友。由於駱淑梅對於自己外在條件缺乏自信,其為獲得汪 宗儒照顧一輩子之承諾,駱淑梅乃配合汪宗儒,由其化名「 「雲梅」在「Yahoo !奇摩交友聊天室」結識女網友,以供 汪宗儒物色。後來在99年9 月初,汪宗儒、駱淑梅見當時28 歲、未婚之A女(代號3503-9931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心 智單純、遂由駱淑梅在前開聊天室以私密留言向A女佯稱: 我是海底隧道工程公司的會計,我的老闆是虞先生、虞老師 ,曾在聯合國發表過論文,而且是常出國規劃及精算工程的 精算師及工程師,事業穩定又不用應酬,自許成家後會以家 庭為重云云,使當時已達適婚年齡之A女信以為真能結交到 以結婚為前提之對象後,駱淑梅再介紹A女與化名為「虞信 品」之汪宗儒以MSN 及電話互為聯絡。俟見時機成熟,汪宗 儒與駱淑梅遂於99年9 月中旬,共同邀約A女前來台中,A 女不疑有他,便於同年9 月20日下午3 時許,依約前來臺中 ,再由汪宗儒指示駱淑梅開車前往臺中火車站,載送A女返 回渠等當時位於臺中市北屯區雷中街32巷9 號3 樓之居所。 二、汪宗儒與駱淑梅見A女受騙前來附約後,竟共同基於強制猥 褻及強制性交之犯意聯絡,不僅蓄意隱瞞真實姓名及二人屬 於同居之男女朋友關係,更由駱淑梅誆稱汪宗儒晚上就會離 開,以鬆懈A女之心防而同意留宿該處客房。嗣後駱淑梅更 進一步製造汪宗儒與A女獨處之機會,任由汪宗儒接續對A 女為下列行為: ㈠於A女剛剛抵達上址之同日(9 月20日)下午4 時許,汪宗 儒先利用駱淑梅下樓拿取物品之空檔,突然出手強行撫摸A 女之胸部,A女隨即抗拒及喝止。再於同日晚間10時許,駱 淑梅自行返回主臥房就寢後,汪宗儒先在客廳與A女聊天, 並佯以真心交往為由,要求A女與其發生親密之性行為,此 時A女已有戒心,便向汪宗儒表示:「要碰我的話,要等訂 婚之後才可以」,然因汪宗儒窮追不捨,A女為求妥協,僅 同意汪宗儒親吻其嘴唇。未料,汪宗儒仍違反其承諾,於21 日凌晨0時許,在上址客房內,違反A女意願而強行撫摸其 胸部多次,致A女徹夜不敢闔眼。 ㈡到了9 月21日上午8 時許,汪宗儒於駱淑梅出門上班後,便 對A女怒稱:「妳一整晚都不給我,我就是硬要,妳到底要 不要給我」等語,繼而強行俯壓在A女身上,並著手強褪A 女之衣物。然A女拼命掙扎反抗,抵死不從,汪宗儒見狀更 為不悅,復隨手拿起枕頭強押A女之臉部,恫稱:「不然妳 就去死吧」、「妳叫也沒有用,妳叫的話也沒有人聽得到, 我想怎麼樣就怎麼樣」等語。A女則奮力推開枕頭,並大喊 救命,汪宗儒因見A女一直大聲哭喊,始告罷手。俟早餐用 畢後,A女見汪宗儒故態復萌,便佯稱腸胃不適而前往如廁 ;詎A女如廁完畢後,汪宗儒便要A女進入客房休息,A女 原本以為應可相安無事,詎料汪宗儒再度強行強吻A女之頸 部及嘴唇等處,致A女因而受有前胸、頸部多處瘀青之傷害 ;又繼而強力拉扯A女之藍色上衣,以致A女之上衣因遭強 力拉扯而異常寬鬆,復將A女之牛仔褲及內褲強褪至大腿處 ,隨之強行以其手指插入A女之陰道內抽動,致A女因而受 有陰部多處擦傷、撕裂傷及出血之傷害。 ㈢A女為求保命,遂陳稱其胃痛,央求汪宗儒讓其休息片刻, A女眼見求助無門,遂於該日中午12時34分許,趁汪宗儒步 出房間之際,以其手機緊急撥打110 報案電話,然隨即為汪 宗儒發現並加以制止,此時A女便乘隙衝出房間外準備逃離 ,然仍無法順利開啟大門之門鎖,便遭汪宗儒強行拉回,致 A女因而受有左右上肢多處瘀青之傷害。A女隨後再次甩開 汪宗儒之雙手,並跑道陽台上抱著欄杆大聲呼救,汪宗儒先 是質問A女為何報警,繼而持美工刀作勢以割腕要脅不成, 便謊稱其腳部受傷,要求A女幫其敷藥。詎A女好意在客廳 幫汪宗儒敷藥後,汪宗儒復要求親吻A女之胸部,A女眼見 汪宗儒施暴手段變本加厲,唯恐汪宗儒對其不利,為保全自 身之安全,遂不得不任由汪宗儒違反其意願將其上衣及胸罩 下拉後,親吻其胸部及乳頭。 ㈣駱淑梅後來在同日(9 月21日)下午3 時許返家,見A女全 身滿佈傷痕,竟視若無睹,復絲毫未加聞問。其後於下午5 時許,3人晚餐用畢後,駱淑梅為配合汪宗儒,又與汪宗儒 共同要求A女進入客房休息,而A女進入客房後,汪宗儒隨 即入內並再次要求與A女發生性交行為,然為A女所抗拒下 ,汪宗儒僅能強行親吻A女之胸部及乳頭。 三、迄至該日(9 月21日)晚間6 時26分許,因A女不斷表達身 體不適及多次拒絕汪宗儒,汪宗儒始同意讓A女離去,並由 駱淑梅駕車搭載A女前往臺中火車站。下車前,A女始將遭 受性侵之經過告知駱淑梅。駱淑梅唯恐東窗事發,竟對A女 聲稱汪宗儒的勢力很大,並於要求A女不得報警後離去。孤 立無助之A女僅能撥打手機向其胞姊B女(代號3503-9931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求救,並依B女之建議就近報案及製 作筆錄。然A女歷經此事後,身心嚴重受創,內心深感羞忿 ,其於返家後即抑鬱寡歡,且在同年9 月28日騎乘機車外出 後即告失蹤。A女之家屬察覺上開異狀,並發現其所留下之 遺書及相關網路之聊天或對話記錄後,隨即報警協尋,最後 於同年11月23日,在高雄市大樹鄉)現改制為高雄市大樹區 )竹寮路「舊鐵橋濕地生態公園」河堤外之高屏溪河床地上 ,經人發現一具僅有下半身之無名骨骸,由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送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進行DNA 比對,確認該名死者之 身分即為A女,始悉A女因本案而羞忿投河自殺。 四、所犯法條: 被告汪宗儒與駱淑梅2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22 條第1 項 第1 款、第226 條第2 項之2 人以上共同犯強制性交致人羞 忿自殺罪嫌。 法官對被告告知其犯罪之嫌疑及所犯罪名(詳如起訴書所載)另 被告二人所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21 條第1 項之強制性交罪、第 222 條第1 項第1 款之二人以上共同犯強制性交罪、第224 條之 強制猥褻罪、第224 條之1 之二人以上共同犯強制猥褻罪。並告 知被告下列事項: 一、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二、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精神 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 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三、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審判長問 對以上權利是否瞭解? 被告汪宗儒答 我均瞭解。 被告駱淑梅答 我均瞭解。 審判長問 是否具原住民身分或為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而 領有補助或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領有殘障手冊而無法 為完全之陳述? 被告汪宗儒答 不具原住民身分,非領有補助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亦 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被告駱淑梅答 不具原住民身分,非領有補助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亦 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審判長問 本審判期日將全程錄音,但審判筆錄僅記載要旨,以利程序 的進行,各當事人請依照通常言語速度陳述,無須等待筆錄 記載,審判筆錄將於庭後請委外轉譯人員登打完成,有何意 見? 檢察官林明誼稱 沒有意見。 檢察官陳隆翔稱 沒有意見。 檢察官何建寬稱 沒有意見。 被告汪宗儒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稱 沒有意見。 辯護人林柏劭律師稱 沒有意見。 被告駱淑梅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陳立婕律師稱 沒有意見。 辯護人張巧旻律師稱 沒有意見。 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是否認罪? 被告汪宗儒答 否認犯罪。 被告駱淑梅答 否認犯罪。 審判長問 請陳述關於本件之辯護要旨。 被告汪宗儒辯護人陳世川律師稱 被告汪宗儒否認犯罪,被告汪宗儒是在A女同意下才有親吻 A女頸部、胸部的行為,兩造係屬合意,汪宗儒沒有對本案 被害人A女為任何強制性交行為,本案起訴犯罪事實只有A 女的單一指述,不能證明被告汪宗儒有犯罪。關於A女死亡 的部分,汪宗儒主張A女的死亡雖然是客觀事實,但是跟A 女與汪宗儒在本案中所發生行為沒有因果關係,而且有證人 可以證明A女在本案發生之後、死亡之前仍然正常工作,也 沒有任何異常。 被告汪宗儒辯護人林柏劭律師稱 沒有其他補充。 被告駱淑梅辯護人陳立婕律師稱 被告駱淑梅否認犯罪,主要是她並沒有參與汪宗儒在9 月21 日隔日的行為,她對於汪宗儒做什麼事情均不知情也沒有參 與,主觀上也沒有跟汪宗儒對被害人為強制性交的意思,A 女自殺身亡之事實也跟駱淑梅沒有關連性,這部分我們否認 犯罪。 被告駱淑梅辯護人張巧旻律師稱 沒有其他補充。 審判長諭請檢察官為開審陳述。 檢察官陳隆翔稱 聆聽完剛才的起訴要旨後,合議庭心中一定有疑惑,像這樣 只有在電視或電影出現的情節,真的發生在生活上,其實在 我從事檢察官將近12年多以來,這也是第一次遇到的案例, ,合議庭一定想問,檢察官到底手上握有什麼樣的證據證明 這些犯罪事實,我們先回顧起訴重點,依時間次序總共三個 重點:一、被告二人共同設局;二、A女遭受到性侵害;三 、A 女因為性侵害而羞憤自殺。要先理解何謂不爭執及爭執 的事實,假設以拼圖作比喻,不爭執的事實就是拼圖上已經 建構好的區塊,這部分就是檢察官起訴,而被告、辯護人也 都不否認的,犯罪事實的最大公因數,而爭執的事實就是拼 圖缺了這一塊就無法完成,所以當然是這個案子犯罪事實的 核心,先了解這個基本的概念之後,檢察官會以不爭執的事 實及爭執的事實分別提出證據或進行調查,也許各位國民法 官會有疑問,不爭執的事實為什麼要調查,因為法律有規定 證據裁判原則,要依證據來認定事實,所以檢察官也會出證 ,只是會用比較簡要的方式,後面我們會提供統合偵查報告 書供庭上參考,也會用簡報檔彙整相關不爭執部分文書證據 進行說明。 爭執的部分是本案犯罪核心,檢察官要如何出證,本案被告 爭執的部分其實圍繞在剛才的三個重點: 一、被告汪宗儒有無對A女為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之行為, ,重點在於判斷A女的意願。其實強制性交或猥褻並不 限於強制、強暴的行為,重點在於判斷A女的意願是否 有被違反。 二、被告駱淑梅和汪宗儒是否成立共同正犯,亦或被告駱淑 梅只能成立幫助犯?法律上共同正犯不限於親自實施才 叫共犯。 三、A女自殺之結果,是否因為遭受到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 行為所致?也就是判斷這個案子的因果關係。法律上多 數說所謂的因果是一般人在客觀的情況下是可以預見, 所以不是以被告自己主觀說沒辦法預測就沒有因果關係 ,這部分要藉助各位國民法官的生活經驗,就自己的生 活經驗,回到客觀的經驗法則來做判斷。 關於爭執事實怎麼證明,會分為靜態、動態二個部分: 一、提示A女的警詢筆錄 性侵害案件有其特殊性,是密室犯罪,本案更特別的是 A女已經死亡,警詢筆錄就非常重要,我們會用簡報檔 逐頁提示,搭配相關照片、通聯紀錄、驗傷診斷書、鑑 定報告及遺書等證據資料呈現。 二、傳喚證人進行交互詰問 1.被告駱淑梅 ①被告汪宗儒與駱淑梅之間,事實上到底是什麼關係? ②為何駱淑梅要共同設局? ③A女案發後的反應、狀況? 2.B女(被害人A女的姐姐) ①被害人A女的個性? ②A女案發後的狀況? 3.林雅惠(被告二人後來的同居人) ①被告汪宗儒、駱淑梅二人的關係? ②被告汪宗儒與證人之間是否曾發生性行為?被告汪宗 儒在性行為上之習慣,與本案是否有所關連? 地檢署檢察官處理性侵害案件並不少,但是能起訴的案件不 多,因為性侵害案件有其特殊性,是密室犯罪,發生什麼事 情只有當事人知道,本案被告二人否認犯罪,不是否認犯罪 的人一定會說謊,但避重就輕的可能性不是沒有,法律上沒 有處罰說謊的被告,而本案被害人已經死亡,沒辦法到庭接 受交互詰問,請各位國民法官特別留意,被害人的陳述有無 客觀證據作支持,被告二人的辯解有無客觀證據能支持或推 翻,非常重要。 檢察官林明誼稱 沒有補充。 檢察官何建寬稱 沒有補充。 審判長諭請辯護人為開審陳述。 被告汪宗儒辯護人林柏劭律師稱 一、答辯事實 1.98年8 月間駱淑梅在網路聊天室認識A女,其後駱淑梅介 紹A女與汪宗儒認識。 2.99年9月中旬,汪宗儒邀A女來臺中。 3.99年9月20日下午,A女來臺中,駱淑梅載A女到居所。 4.99年9 月21日晚間6 時許,駱淑梅載A女離開,前去臺中 火車站。 本案事件緣起的部分,剛才檢察官提到是駱淑梅與汪宗儒設 局,但這部分被告是否認的。我們要了解到9 月20日到9 月 21日之間發生什麼事情,這是本件的關鍵,剛才檢察官有提 到這是密室犯罪,但是要注意無罪推定原則,被告基本上被 推定為無罪,要有證據證明檢察官剛才講的犯罪事實,接下 來要看檢察官提出什麼證據,這些證據是否足夠支持被告確 實有這樣的行為、這些證據是否合理。辯護人主張A女答應 與被告交往,且A女答應讓被告親吻嘴唇、頸部、胸部,這 部分後面出證時我們會再提出,都是有證據可以支持的,所 以被告只有親這些部位,也是A女同意的,他並沒有違反A 女意願。另外犯罪事實二的部分,有提到用手指插入陰道, 可能構成強制性交罪,但是連事實被告都否認,此外也沒有 其他強迫行為。事件後續部分,剛才檢察官有提到,因為汪 宗儒、駱淑梅是設局騙A女,事發後駱淑梅威脅A女不要報 警,這部分被告也否認。9 月30日A女老闆通知A女的姊姊 B女,告知A女已2 天沒上班,9 月30日B女通知小妹去A 女的住處查看,小妹到現場發現A女不在就離開了,10月1 日B女自己來到A女住處,發現A女的遺書,接下來一直沒 有找到A女,直到11月23日才發現A女,這部分要請各位思 考,A女為什麼自殺?因為A女已經過世,她自殺的原因是 什麼?是否有足夠證據支撐她自殺是因為受到被告強制猥褻 或強制性交?我們主張A女自殺與汪宗儒無關。 二、爭執點 1.有無強迫A女行為,會提出A女警詢筆錄,證明證人A女 主觀上她自己與汪宗儒是什麼關係?證人A女於9 月20日 、9 月21日有無同意跟汪宗儒發生什麼關係?依A女陳述 自己與汪宗儒對話內容是什麼? 2.交互詰問證人駱淑梅,證明汪宗儒沒有強迫A女為性交或 猥褻行為。檢辯雙方詢問駱淑梅時,請特別注意駱淑梅在 9 月20日、9 月21日看到汪宗儒有什麼行為?A女當時神 情樣貌如何?A女與汪宗儒兩人的互動關係為何?駱淑梅 有無觀察到其他異狀? 3.A女自殺原因與被告有無關係,我們主張沒有關係。 證據一、提示A女之遺書。遺書是一個人留下來給世界最 後的訊息,應該是最接近她自殺之前的想法,這部分是要 證明A女死前的想法,尋死的原因是什麼?是否跟汪宗儒 有關? 證據二、詰問證人B女。請B女描述A女失蹤經過,A女 在9 月21日之後的身心狀況為何?有無異常狀況?我們要 了解B女看到、聽到什麼,而不是要了解B女內心猜測A 女的想法是什麼。 被告汪宗儒辯護人陳世川律師稱 沒有其他補充。 被告駱淑梅辯護人張巧旻律師稱 一、從剛才陳檢察官、被告汪宗儒的辯護人開審陳述大概可 以知道本案的原貌,但是就被告駱淑梅的部分,雖然她 確實有在網路上認識A女,並把A女邀請到臺中,但是 後續的行為被告駱淑梅是沒有參與的,發生什麼事情她 也不太清楚,因為她在下午、晚上帶A女到雷中街住處 後,吃完飯就睡覺,隔天早上出門上班,到下班後才回 來,這段時間她完全不知道汪宗儒與A女之間發生什麼 事情。 二、主觀上被告駱淑梅並沒有跟汪宗儒一起要對A女為強制 性交意思,這部分檢察官有提出相關間接證據,請國民 法官特別注意,這些間接證據能否因為這樣的堆積而去 證明這個事實。 三、A女自殺身亡是一個客觀事實,但是與本案無關,如同 剛才檢察官及另一位辯護人所說,是沒有因果關係的, 這部分希望國民法官特別注意。 以下提出相關證據: 一、A女的警詢筆錄及譯文。因為A女現在已經過世,沒辦 法請她到庭作證,但是就她99年9 月22日的警詢錄音, 檢察官在偵查中還有進行勘驗,我們會一起提出,請國 民法官注意,這部分是沒有辦法證明被告駱淑梅有參與 被告汪宗儒的犯行。 二、證人林雅惠的偵訊筆錄。檢察官及汪宗儒的辯護人都有 提出要詰問證人林雅惠,我們還是會提出相關書證證明 被告駱淑梅沒有參與本案犯行。 三、A女的遺書。就因果關係部分,我們提出A女的遺書, 如同被告汪宗儒辯護人所說,遺書是一個人在自殺前留 給世界最後的訊息,這部分可以證明A女並不是因為這 件事情自殺的。 被告駱淑梅辯護人陳立婕律師稱 沒有補充。 審判長說明準備程序整理爭點之結果及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 方法如下: 壹、犯罪事實部分: 一、不爭執事項: 1.A女於民國(下同)99年9 月20日下午3 、4 時起至99年9 月21日下午6 時26分期間居住在台中市北屯區雷中街32巷9 號3 樓房屋。 2.被告汪宗儒有親吻A女嘴唇、頸部及胸部之行為。 3.A女之死亡原因為自殺。 4.被告駱淑梅不爭執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部分。 5.A女於99年9 月20日下午至臺中,由被告駱淑梅載往臺中 市北屯區雷中街之住處。 6.被告駱淑梅於99年9 月21日上午6 時30分出門工作,直至 當日下午3 時30分才返家。 7.被告駱淑梅於99年9 月21日下午6 時許駕車載A女至臺中 火車站附近。 8.被告汪宗儒於98年即認識被告駱淑梅。 9.被告汪宗儒主動要求駱淑梅協助於網路上結識女網友。 10.被告汪宗儒不識字,只有國小畢業。 11. 被告汪宗儒對於偵查中所述:『檢察官問「當時有沒有將 手伸入被害人的內褲裡面?」被告答「沒有,她有跟我講 ,她還沒有跟我結婚,那裡不能給你,親親就好。」』 12.被告汪宗儒曾於偵查中坦承有摸A女胸部一下。 二、爭執事項: 1.被告汪宗儒有無對A女為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之行為? 即被告汪宗儒是否有違反意願親吻A女乳頭,撫摸A女胸 部及將手指插入A女陰道內抽動等行為? 2.被告駱淑梅和汪宗儒是否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而成立共 同正犯,亦或僅為幫助犯? 3.A女自殺之結果,是否因為被告汪宗儒、駱淑梅強制性交 或強制猥褻行為所致? 貳、法律適用部分: 一、被告汪宗儒所為是否成立刑法第221 條第1 項、第224 條強 制性交或強制猥褻。 二、被告駱淑梅所為是否成立共同正犯而與被告汪宗儒共同犯刑 法第222 條第1 項第1 款、第224 之1 或是前開犯行幫助犯 ? 三、被告汪宗儒、駱淑梅客觀上能否預見A女羞忿自殺之結果而 成立刑法第226 條第2 項? 參、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一、先行調查證明不爭執事實之書證: ㈠非供述證據,屆時檢察官將提出偵查統合報告書紙本交付法 官、國民法官及辯護人。 1.代號3503-9931 即告訴人A女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對照表。 2.代號3503-9931A即告訴人B女(即A女之胞姐)之真實姓名 年籍資料對照表。 3.被告駱淑梅在「Yahoo !奇摩」交友網站之個人資訊頁面擷 圖。 4.被告駱淑梅於99年9 月4 日、6 日、7 日透過上開交友網站 給予A女之私密留言合計3 則。 5.被告駱淑梅與A女自99年9 月7 日至9 月17日間,透過通訊 軟體MSN 之對話訊息紀錄1 份(計11頁)。 6.A女之受傷照片6張。 7.A女於案發時穿著之衣物照片2 張。 8.A女之手機通話紀錄翻拍照片1 張。 9.案發地點現場照片5張。 10.案發地點電梯監視錄影翻拍照片2張。 11.被告駱淑梅當庭繪製之北屯居所現場平面圖。 12. A女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929-627*** 號(門號詳卷)於 99年9 月21日之雙向通聯紀錄1 份。 13.A女之遺書1紙。 14.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0 年1 月31日、100 年3 月9 日鑑定書各1 份。 15.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1份。 16.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1紙。 17. 高雄縣警察局仁武分局轄區無名屍調查報告表及現場照片3 張。 18.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檢驗報告書及相驗照片4張。 19.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0 年1 月10日法醫清字第0995100954 號血清證物鑑定書。 20.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保局99年12月22日健保中字第0994036 823 號函文及函文所附A女自99年9 月20日起之就醫紀錄。 22.本署檢察官就A女警詢錄音光碟之勘驗筆錄。 ㈡供述證據 1.被告汪宗儒 2.被告駱淑梅 3.告訴人A女 4.告訴人B女 5.證人林雅惠 6.證人李貞霖 二、調查證明爭執事實之證據、次序: 依序詰問證人駱淑梅、B女、林雅惠,均由檢察官行主詰問 ,再由辯護人行反詰問,且均隔離。 審判長問 對於上述整理爭點之結果及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有何意見? 檢察官林明誼稱 不爭執事項調查沒有意見,爭執事項希望先調查書證、物證 再進行交互詰問。 本件特殊性在於被害人A女已經死亡,無法透過交互詰問A 女方式先建構本案基礎事實,若直接詰問比較間接的相關證 人,可能會影響國民法官及庭上對於本案的理解,所建議先就 爭執事項的書證、物證進行調查。 檢察官陳隆翔稱 同林檢察官所述。 檢察官何建寬稱 就不爭執事項及爭執事項在準備程序中已經表達,辯護人也 沒有意見。 被告汪宗儒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稱 沒有意見。 辯護人林柏劭律師稱 沒有意見。 被告駱淑梅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陳立婕律師稱 沒有意見。 辯護人張巧旻律師稱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本案開始調查證據。 請檢察官開始調查證據。 檢察官何建寬稱 不爭執事項之調查,這部分被告、辯護人都承認真實性,同 意作為本案證據使用,可以做為判決基礎事證。本件汪宗儒 、駱淑梅承認二人在98年間認識,汪宗儒主動要求駱淑梅協 助他在網路上認識女網友,這部分在供述證據編號(一)之 2 、3 汪宗儒偵訊筆錄,及供述證據編號(二)之3 、4 被 告駱淑梅於100 年1 月25日、2 月9 日偵訊筆錄都有提到, 此外,駱淑梅於99年9 月化名「雲梅」在「Yahoo!奇摩交友 聊天室」結識28歲未婚的A女,此部分如非供述證據編號5 駱淑梅與A女通訊軟體MSN 的對話訊息紀錄,駱淑梅向A女 佯稱汪宗儒為其老闆,擔任過精算師及工程師,也曾在聯合 國發表過論文,而依供述證據編號(一)之3 被告汪宗儒於 100 年2 月11日偵訊筆錄,被告汪宗儒坦承他只有國小畢業 ,而且不識字。依非供述證據編號10雷中街大樓電梯內翻拍 照片,可以得知汪宗儒、駱淑梅99年9 月中旬邀A女來臺中 ,A女確實在99年9 月20日下午3 時許依約來到臺中,汪宗 儒指示駱淑梅開車到臺中火車站,載A女返回駱淑梅位於臺 中市北屯區雷中街32巷9 號3 樓的住處。依照非供述證據編 號9 案發地點照片,案發地點就是在駱淑梅雷中街住處,A 女於99年9 月20日下午4 時起至隔天21日下午6 時26分止, 是居住在雷中街32巷9 號3 樓的房屋內。此外,從供述證據 編號(一)之2 、3 被告汪宗儒100 年1 月25日、2 月11日 之偵訊筆錄,A女居住在雷中街房屋期間,汪宗儒有親吻A 女的嘴唇、頸部、胸部之行為,也有觸摸A女的胸部一下。 從供述證據編號(一)之3 被告汪宗儒100 年2 月11日之偵 訊筆錄及供述證據編號(二)之3 、4 被告駱淑梅100 年1 月25日、2 月9 日之偵訊筆錄,可以得知駱淑梅在99年9 月 21日上午6 時30分離開雷中街住處出門工作後,一直到當天 下午3 時30分才回家。從非供述證據編號10電梯內翻拍照片 ,可以看到駱淑梅於99年9 月21日下午6 時準備要開車載A 女到臺中火車站。A女後來回到家之後不久就失蹤了,B女 於99年10月1 日下午前往A女的租屋處,發現A女留下遺書 一紙即非供述證據編號13,B女就向警方通報失蹤人口協尋 。非供述證據編號16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A女失蹤之後 ,B女在99年10月1 日報警陳述A女失蹤請求協尋,在陳報 失蹤人口後一個多月的99年11月23日,在高雄市大樹區竹寮 路舊鐵橋濕地生態公園河堤外之高屏溪河床上,民眾發現一 具只剩下下半身的無名骸骨,如非供述證據編號17現場照片 。後來屍體有經過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相驗,如非供述證據編 號18相驗屍體證明檢驗報告書。之後有將無名骸骨採DAN 送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做血清鑑定,如非供述證據編號19血清證 物鑑定書,鑑定結果發現無名屍死者身分就是A女。雙方不 爭執事項的時序,99年9 月20日下午4 點駱淑梅帶A女抵達 雷中街,在A女離開雷中街的期間,汪宗儒曾經親吻A女的 嘴唇、頸部及胸部,並觸摸A女胸部一下,99年9 月21日下 午6 時26分駱淑梅載A女去臺中火車站,同日A女就報警, 於9 月22日凌晨製作警詢筆錄,之後A女9 月28日在高雄離 家後就失蹤,直到99年11月23日在高雄被發現,確定無名屍 身分為A女。庭呈偵查統合報告書,檢附相關卷證。 檢察官林明誼稱 沒有補充。 檢察官陳隆翔稱 沒有補充。 審判長問 對於檢察官提出之證據證明力,有何意見? 被告汪宗儒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稱 沒有意見。 辯護人林柏劭律師稱 沒有意見。 被告駱淑梅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陳立婕律師稱 沒有意見。 辯護人張巧旻律師稱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暫時休庭15分鐘。 國民法官法庭入庭。 審判長諭知續行審理。 審判長諭知請檢察官就爭執事項為書證調查。 檢察官陳隆翔稱 本件有三個爭點:一、被告汪宗儒有沒有實施性侵害行為; 二、被告汪宗儒與被告駱淑梅是否成立共同正犯;三、自殺 的結果是否因為汪宗儒、駱淑梅的行為所致。調查方式如開 審陳述時所述,我們會提示A女的筆錄搭配相關證據進行說 明。提示A女在案發隔天的警詢筆錄即供述證據編號(三) 之1 ,A女確實在9 月22日凌晨3 點左右去作筆錄,筆錄總 共有14頁,中間警察問A女是否認識性侵害她的人,A女說 這是來臺中第一次見面,這個月曾有電話聯繫過,沒有仇恨 及糾紛,各位國民法官可以先思考,A女跟被告沒有冤仇, 有沒有誣陷被告的動機。筆錄第2 頁下方內容主要是不爭執 的部分,關於她為什麼要來臺中等交友的經過。筆錄第3 頁 有一個重點,警察問A女9 月20日晚上睡覺的狀況為何,A 女回答「與人同床,因駱淑梅先去睡覺,事前到駱淑梅家時 ,她有告訴我晚上睡哪個房間,所以她去睡覺後,我就跟她 的老闆在客廳繼續聊天,聊到12點左右」,我們認為駱淑梅 有隱瞞跟汪宗儒同居的事實,製造汪宗儒與A女獨處的機會 ,這部分提示非供述證據編號11,被告駱淑梅有畫出住處現 場圖,現場只有主臥室、客房二個房間,主臥室是駱淑梅住 ,客房是汪宗儒住的,我們質疑駱淑梅為什麼沒有讓A女跟 她一起睡在主臥室。接著筆錄第3 頁,檢察官問A女跟駱淑 梅的老闆同房同床是否出於心甘情願同,A女回答「我當時 有防備之心,因為駱雲梅(即駱淑梅)載我到她家的時候上 樓,發現她菜留在車上,她又馬上下樓去,她的老闆看到我 跟他獨處的時候,就在廁所與客廳間的走道上對我毛手毛腳 」,A女不理會被告汪宗儒,當天晚上A女跟被告汪宗儒同 房同床時,因為前面的毛手毛腳行為,她已經有心裡防備。 筆錄第4 頁,當天晚上汪宗儒一直想跟A女發生親密關係, 但是A女一直推託。筆錄第5 頁,A女提到「他一直說甜言 蜜語,一再拜託我讓他進去一下,他說他這20幾年來都沒有 交過女朋友,所以是我害他很想要,但我一直重複回答不行 ,我跟他說要碰我的話要等到訂婚之後才可以」,從這部分 可以看出來,A女是一個很保守的人,發生親密關係要訂婚 之後才可以,A女不斷強調這段話,這部分提示被告不爭執 的筆錄內容,偵查中100 年1 月25日檢察官問「當時你有沒 有將手伸入被害人的內褲裡面?」,汪宗儒回答「沒有,因 為她有跟我說她還沒有跟我結婚,那裡不能給我,親親就好 」,這部分客觀的說法跟A女是一致的,可以推論A女沒有 意願在結婚之前跟汪宗儒發生親密關係。筆錄第6 頁,隔天 早上起來駱淑梅去上班之後,汪宗儒發脾氣,說「你一整晚 都不給我,我就是要硬要,你到底要不要給我」,汪宗儒壓 在A女身上,要脫A女的褲子,A女掙扎不讓他脫,汪宗儒 竟然用枕頭壓她的臉,說「啊不然你就去死」,A女後來一 直掙扎,推開枕頭喊救命並站起來,汪宗儒說「你叫也沒有 用,叫的話沒有人聽得到,我想要怎樣就怎樣」,A女哽咽 哭著說「你昨晚不是說好,訂婚之後才可以發生關係,我們 也可以趕快訂婚」,汪宗儒看到A女哭就放棄了,之後他們 去吃早餐,吃完早餐汪宗儒要求A女讓他摸胸部和下面,A 女不想讓他碰,只好讓他親嘴和脖子,A女說自己脖子上有 多處的吻痕,都是那個男子親的,但是他親了脖子之後突然 發狂的狂拉上衣,因為掙扎上衣沒有被脫掉,但是藍色上衣 被拉到寬鬆了,A女急促的喊「你不要做傻事,你只是一時 無法宣洩,你要清醒,不要做錯事」,被告汪宗儒停頓一下 大喊說「我受不了了」,動手脫了A女的牛仔褲及腰帶,把 這些都扯壞,A女的牛仔褲及內褲被脫到大腿處,結果被告 把手身到A女內褲裡面,用手指插入陰道內,A女用力掙扎 坐起來,跟他說不要做錯事,要求他不要這樣做,並說她胃 很痛要休息,後來汪宗儒走出客廳這段期間,A女利用這段 時間打110 報案,這部分有三個重點:一、A女說上衣被拉 到寬鬆;二、A女說她的陰道有被插入;三、A女有打110 報警,而卷內有三個客觀證據可以證明:一、衣服的照片, 當天報案時A女有將衣服脫下來給警察拍照,是藍色上衣; 二、性侵害案件驗傷診斷書即非供述證據編號15,驗傷時間 是9 月21日,當天晚上11點離開後A女馬上去驗傷,驗傷結 果主要是針對她上半身的部分,被害人胸部前側多處瘀青, 乳房右側、乳房下側都有瘀青,各位可以思考,如果是出於 自願的話會出現這些傷勢嗎。另外針對下體的部分,醫生判 斷是陰部多處傷害,下方的圖有記載一些傷勢,陰道口、處 女膜、陰道內側都有多處新傷及出血狀況,如果A女有意願 與被告發生性關係,是否會有這些傷勢;三、報案紀錄,A 女的行動電話基本資料,電話號碼末三碼583 ,通聯紀錄顯 示9 月21日12時34分17秒她有撥打110 ,3 秒鐘後12時34分 20秒就掛掉了,與A女所述一致,如果她有意願與被告發生 性行為,為什麼要打電話報警。筆錄第7 頁,被告因為A女 一直反抗甚至撥打110 報警被他發現,有問A女為什麼要打 110 報警,A女說「我怕你做錯事,警察來才能阻止」,被 告叫A女不要這樣,說他知道錯了請A女原諒他,開始拿美 工刀作勢要自己割腕自殺威脅A女作情緒勒索,還要求A女 幫他的腳傷敷藥,敷完藥被告又要求要發生親密關係,說要 親胸部,親完乳頭後自行到廁所解決,A女只好被迫答應讓 他親乳頭,她是出於情緒勒索之下讓被告親乳頭,但是被告 否認有親A女的乳頭,這部分有針對A女做DNA 採證,她的 口腔、脖子、乳頭、指甲都有採DNA ,後來被告汪宗儒到案 後,警方有對汪宗儒採DNA ,經與汪宗儒的唾液DNA 進行比 對,結果A女6B、6C棉棒右手指甲的DNA 跟涉嫌人汪宗儒的 DNA 測出來是相同的,不排除是出自於汪宗儒或與其同父系 血親之人,顯示就是汪宗儒所為,A女的脖子、乳頭、右手 指甲都有檢驗出汪宗儒的DNA ,顯然汪宗儒否認有親A女的 乳頭,與客觀事實不符。筆錄第8 頁,被告汪宗儒一直要求 與A女做愛,而A女一直拒絕,到中午吃完飯後,他請女網 友即駱淑梅幫忙查回高雄的火車,後續汪宗儒對著A女說要 訂婚的話可以,叫法院的人寫一寫簽一簽蓋一蓋就好,不用 叫姊姊、家人來,叫她趕快回去了,之後駱淑梅載A女到臺 中火車站的統聯客運下車,下車前A女有跟駱淑梅說被汪宗 儒性侵害的過程,駱淑梅說這個男生的勢力很大,惹不起, 不要報警,但是後來A女有打電話給她姊姊,跟她姊姊講這 件事情,她才有報警。筆錄第9 頁,警察問A女知不知道女 網友或老闆的工作性質為何,當時A女還傻傻以為被告是在 從事海底工程,駱淑梅是在做會計職務,接著警察問A女知 不知道女網友的身分,A女有講出一些與本案相關的資訊。 後面警察問到A女被性侵害時有沒有想要逃跑,A女說有, 她一直在敷衍,先以訂婚後再發生為由,後來又以胃痛的藉 口推託。筆錄第10頁,A女在講她掙扎、逃脫的過程有提到 ,因為她不知道怎麼開門,有被被告強拉回來,所以手上還 有被拉扯的瘀青、一些傷痕,這部分提示非供述證據之被害 人照片,第一、第二張照片是脖子的吻痕,第三張是手部瘀 青的照片,因為拒絕、反抗造成受傷,第四張是腋下受傷的 照片,第五張是手臂瘀青的照片,第六張是手掌泛紅的照片 ,因此A女稱她身體有受傷,與客觀事實相符。筆錄第11頁 ,警察一直想要查明被告的姓名,被害人只知道被告叫「虞 信品」及他的手機號碼,警察再與她確認被告的相關資訊。 筆錄第12、13頁,警察問「你有什麼事情要告訴警察嗎?有 證據提供查辦?」,A女說有,為什麼女網友要告訴假的名 字,因為她有先帶警察去查證,她報案之後有警察打電話問 女網友的住家地址,女網友跟警察報了假的地址,所以警察 一開始找不到,後來警察再到北平派出所,依被害人記憶回 到那個地方描述住址,才找到駱淑梅的住址,但是當時駱淑 梅第一時間態度不佳、不配合,也不願意告訴警方汪宗儒的 姓名,駱淑梅事後仍在掩飾、隱匿相關資訊。筆錄第14頁, 警察問A女要不要提告,A女說要提出告訴。三大爭點,前 面二個爭點:到底A女是不是有遭到性侵害?駱淑梅、汪宗 儒是不是成立共同正犯?各位國民法官心中應該有定見。第 三個爭點因果關係的部分,先看A女的遺書,「姐:別亂猜 測,我並不是因為這件事情離開,我只是覺得我不再適合這 個世界,適者生存不適者…我內心已傷痕累累,我不知要如 何面對」,A女講到自己傷痕累累,檢察官在偵查中有調取 她的身心科就診資料,到10月31日這段期間,她並沒有任何 身心就診的紀錄,這段期間沒有其他可以造成她身心有重大 問題的特別情況,那當然是因為被性侵害這件事情讓她內心 傷痕累累,至於A女遺書第1 行寫到她並不是這次事情離開 了,這是不是欲蓋彌彰,或是A女不想讓家人牽涉進來的說 謊,回到A女警詢筆錄第13頁,警察問她要不要提出告訴, 她說要,因為被告企圖悶死她,揚言要她死,讓她很害怕, 而且被告知道A女和她家人在高雄的地址,她害怕被告會對 她家人不利,可以看出A女很怕家人牽涉進來,甚至到最後 警察問她「你以上作證是否實在?有沒有其他補充?」,A 女一再強調「我內心依然很害怕、很恐懼,也怕這個男子會 對我及我的家人做出不利的舉動」。檢察官有針對A女警詢 的錄音光碟作勘驗,其中有一段警察漏了A女重要的陳述, 在筆錄的2 小時35分左右,警察問「你到火車站有跟女網友 講剛剛發生的經過嗎?」,A女說「我還說我家裡的地址什 麼都給他了,如果他找上我怎麼辦,我有跟女網友說『如果 我死的話,你要記得是誰害死我』」,至於駱淑梅的說法則 待交互詰問時再詢問。 檢察官林明誼稱 沒有。 檢察官陳隆翔稱 沒有。 審判長問 對於檢察官提出之證據證明力,有何意見? 被告汪宗儒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稱 沒有意見。 辯護人林柏劭律師稱 沒有意見。 被告駱淑梅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陳立婕律師稱 沒有意見。 辯護人張巧旻律師稱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本件行隔離訊問,命證人B女暫退庭。 請被告即證人駱淑梅至應訊席就坐。 審判長問證人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等事項。 證人答 駱淑梅〈年籍資料詳卷〉 審判長問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項規定,證人與被告間若有配偶、或 曾經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兩親等內之姻 親、或是家長、家屬關係,或證人與被告間訂有婚約、抑或 被告與證人一方係他方之法定代理人或曾為他方之法定代理 人者;若證人與被告間有上揭親屬、利害關係,可以拒絕作 證,是否有以上情形? 證人駱淑梅答 均無。 審判長問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項關係 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是否瞭解?是否願 意作證? 證人駱淑梅答 瞭解。 諭知證人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命朗讀結文後令具結結文附卷。 審判長諭知證人駱淑梅部分開始進行交互詰問,請檢察官進行主 詰問。 檢察官陳隆翔問 本件你之前在警察局、地檢署都有做過筆錄,是否都出於你的 自由意志陳述? 證人駱淑梅答 是。 檢察官陳隆翔問 你跟被告汪宗儒是什麼關係? 證人駱淑梅答 同居關係。 檢察官陳隆翔問 是同居的男女朋友還是一般友人? 證人駱淑梅答 他在98年8 月時有請我當他的會計,98年8 月底他就搬來跟 我一起住,同住一個禮拜之後他說希望我幫他生一個小孩, 所以這段期間我們有發生過性行為,我有問他如何界定我們 的關係,他說會照顧我一輩子。 檢察官陳隆翔問 剛才說你們同居在本案起訴的雷中街地址,你們是什麼時候 開始同居? 證人駱淑梅答 98年8月底。 檢察官陳隆翔問 雷中街住所有幾個房間? 證人駱淑梅答 有三個房間,主臥室、和式客房及儲藏室。 檢察官陳隆翔問 可以睡覺的有哪些房間? 證人駱淑梅答 主臥室和客房。 檢察官陳隆翔問 你跟汪宗儒平常會住在那裡? 證人駱淑梅答 他會來來去去,我都睡在主臥室,他來的時候會睡在客房。 檢察官陳隆翔問 照你剛才的說法,你們有同居關係,也有發生性行為,就本 案為何你會在網路上幫汪宗儒找女網友? 證人駱淑梅答 他希望我能幫他生小孩,但是我們吵架時他說我生不出孩子 ,他要去找一個女孩子幫他生小孩。 檢察官陳隆翔問 他找女網友的目的,是要找一個女孩子幫他生小孩? 證人駱淑梅答 可以這樣說。 檢察官陳隆翔問 剛才說你在98年8月有當過汪宗儒的會計? 證人駱淑梅答 是的。 檢察官陳隆翔問 你當時的工作是他的會計? 證人駱淑梅答 我的工作是幫他打一些工程上的資料,要請款。 檢察官陳隆翔問 98年8、9月間你有無其他工作? 證人駱淑梅答 那時候我有在保全公司當駐衛警。 檢察官陳隆翔問 你當時的正職工作是駐衛警? 證人駱淑梅答 是。 檢察官陳隆翔問 你當時究竟有沒有當汪宗儒的會計? 證人駱淑梅答 他是要我這樣子,他跟我說我就當他的會計,但是我從來沒 有幫他算過帳。 檢察官陳隆翔問 本案中為何你要跟A女說你自己是汪宗儒的會計? 證人駱淑梅答 是汪宗儒要我這樣對A女講。我有問過他,要是別人問我在 做什麼,我要怎麼回答,汪宗儒跟我說「你就跟別人講你在 公司裡面當會計」。 檢察官陳隆翔問 本案跟女網友溝通、聊天的時候,是你還是汪宗儒主導的? 證人駱淑梅答 有些是依照汪宗儒的意思,有些是我自己的意思,例如介紹 我目前在做什麼,還有我的婚姻狀況、生活方式。 檢察官陳隆翔問 本案起訴的事實,汪宗儒網路上的身分有精算師、工程師或 是做海底隧道,這些資訊是你的意思還是汪宗儒的意思? 證人駱淑梅答 汪宗儒的意思,是他要我這樣打的。 檢察官陳隆翔問 汪宗儒真正的工作是什麼? 證人駱淑梅答 我不知道,他跟我說他在做工程,都是他片面講的。 檢察官陳隆翔問 你在網路上有跟被害人A女聊天過,你覺得A女個性如何? 證人駱淑梅答 她很單純。 檢察官陳隆翔問 為何覺得A女很單純? 證人駱淑梅答 我們有在MSN 聊過天,她有提到她是上下班,她下班之後回 到家就上網聊天或看電視,我覺得我們的生活習慣很類似, 即便她有回老家也是去找姊姊,我就感覺她這個人很單純、 很善良。 檢察官陳隆翔問 本案你在最後A 女要離開臺中時,你有負責開車載她往臺中 火車站,在這段車程中,你有無發現A 女有什麼狀況?或A 女有什麼反應? 證人駱淑梅答 那天載她去臺中火車站,她沒有馬上下車,要我再往前開到 綠川西街的橋上,她就開始在哭,有陳述當天我去上班不在 家裡時發生什麼事情,一開始她有點生氣,罵我說我的老闆 是一個性變態,她上半身有給汪宗儒,下半身也給了汪宗儒 ,她有問我是不是我的老闆權力很大,我回答她我是聽我老 闆說過他權力很大,後來她跟我說她寫給我老闆的家裡住址 有些是真的、有些是假的,過一下之後她就自己一個人下車 了。 檢察官陳隆翔問 A女有無提到她為什麼要跟你講你老闆很變態的事情? 證人駱淑梅答 我不知道她為什麼要這樣跟我講,因為她哭,我問她發生什 麼事情為什麼要哭,她就開始罵我。 檢察官陳隆翔問 本案100 年2 月15日你有在地檢署開庭,檢察官有問過你過 程,當時怎麼講的是否記得? 證人駱淑梅答 我忘記了。 檢察官陳隆翔問 (請庭上提示100 年2 月15日偵訊筆錄第4 頁)檢察官命你 具結後,問你之前的陳述有無要更正或補充,你說你要補充 ,9 月21日你載A女到火車站路邊停車的時候,A女跟你說 「我今天告訴你這件事情,如果有一天我死了,就是因為你 老闆的事情,這一點要讓你知道」,講完就哭著下車了。對 於你當時的陳述有無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 證人駱淑梅答 沒有意見。她當天有跟我講這段話。 檢察官陳隆翔稱 沒有其他問題。 審判長請辯護人行反詰問。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問 除了本案的時間之外,你有無跟A女共同生活居住過? 證人駱淑梅答 沒有。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問 照你剛才的回答,你會覺得A女是很單純的人,是純粹由網 路對話的內容來認為? 證人駱淑梅答 是的。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問 汪宗儒有無用任何強暴、脅迫方式要求你幫忙上網介紹網友 ? 證人駱淑梅答 剛開始沒有,後來因為我會討厭他這樣要求我去幫他認識女 網友,所以我有抗拒,他有打我、跟我吵架。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問 就本件你介紹A女給汪宗儒認識的事情,他有無用強暴、脅 迫的方式? 證人駱淑梅答 剛開始沒有,那時候沒有。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問 本案99年9月20日之前,A女有無跟汪宗儒碰過面? 證人駱淑梅答 沒有,但是他們有用MSN通過電話。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問 9月22日晚上A女跟汪宗儒是否同睡一間房? 證人駱淑梅答 我不知道。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問 你的房間跟汪宗儒在9月20日當天睡的房間相隔多遠? 證人駱淑梅答 隔壁。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問 當天晚上你有無聽到隔壁房間有任何爭吵聲或異聲傳來? 證人駱淑梅答 沒有。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問 A女是否在99年9月20日下午4點左右才到你雷中街住處? 證人駱淑梅答 是。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問 你當晚大約幾點先去睡覺? 證人駱淑梅答 晚上10點左右,因為我隔天要上班。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問 從A女當天下午4 點到達後到晚上10點之間,你是否都有跟 A女在一起? 證人駱淑梅答 我們那時候有在一起聊天,聊未來的事情,還有吃晚餐。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問 這六個小時中汪宗儒是否在場? 證人駱淑梅答 有。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問 這六個小時中A女與汪宗儒相處情形如何?有沒有吵架或不 愉快? 證人駱淑梅答 沒有,就很普通。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問 A女在99年9 月20日下午4 點到你家的時候,有無注意到A 女身體有任何受傷之處? 證人駱淑梅答 沒有,因為她穿外套,我沒辦法看到。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問 本案發生地點是你三樓住處,三樓有無陽台? 證人駱淑梅答 有。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問 三樓陽台外面是否緊鄰馬路? 證人駱淑梅答 是緊鄰馬路雷中街。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問 馬路通常白天是否會有人群來往? 證人駱淑梅答 會,但不是很多。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問 依照你偵查中及剛才的回答,99年9 月21日早上你幾點離開 家去工作? 證人駱淑梅答 6點半左右。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問 出門之前有無跟A女、汪宗儒碰到面? 證人駱淑梅答 沒有。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問 你當時是否知道A女跟汪宗儒在哪裡? 證人駱淑梅答 不知道,但是我有看到客房外面有二雙拖鞋。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問 你在99年9月21日早上出門上班後,幾點回家? 證人駱淑梅答 下午3點半左右。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問 從你當天早上6 點多去上班到下午3 點多回來,這期間A女 或汪宗儒有無打電話給你? 證人駱淑梅答 有,但是我沒有接到。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問 你有無回撥? 證人駱淑梅答 有,他們都是要問我幾點下班。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問 你是回撥給誰? 證人駱淑梅答 二個人我都有回撥,他們找我是要問我幾點下班,沒有跟我 講其他事情。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問 99年9 月21日下午3 點多你回到家之後,A女、汪宗儒是否 還有在你住處? 證人駱淑梅答 有。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問 當時你有無注意到A女和汪宗儒在做什麼? 證人駱淑梅答 我一進門先看到汪宗儒站在陽台那邊,A女客廳裡面抱著抱 枕,我就問他們今天怎麼樣,A女就跟我說她胃不舒服。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問 有無注意到當時A女的手機在哪裡? 證人駱淑梅答 沒有。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問 9月21日當天晚餐你們是幾點吃的? 證人駱淑梅答 因為我要煮晚餐,幾點煮好我忘記了。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問 是否記得那天晚餐吃完之後,你跟A女、汪宗儒在做什麼? 證人駱淑梅答 那時候我在客廳,A女說她要進去房間裡面休息,汪宗儒也 跟著進去。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問 是A女自己跟你說她要進去休息,還是你有叫她進去休息? 證人駱淑梅答 她說她不舒服,汪宗儒說「不然你就進去休息一下」,我就 附和說「對,那你去休息一下好了」。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問 隨後汪宗儒就跟著一起進去? 證人駱淑梅答 對。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問 汪宗儒跟A女進房後,你人還在客廳? 證人駱淑梅答 對。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問 汪宗儒跟A女進房後,房門有無關起來? 證人駱淑梅答 有一點細縫。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問 你那時候在客廳有無聽到任何吵架生或異聲? 證人駱淑梅答 我那時候在打瞌睡,沒有聽到什麼,因為我上班很累。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問 從A女99年9 月20日下午3 點到你住家,到99年9 月21日晚 上6 點半左右離開你家,這段期間你有無看過汪宗儒親吻A 女的臉頰或是有比較親密的行為? 證人駱淑梅答 都沒有。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稱 沒有其他問題。 審判長請檢察官行覆主詰問。 檢察官林明誼問 你平常擔任駐衛警,晚上是否都很累、很好睡? 證人駱淑梅答 是的。 檢察官林明誼問 剛才你回答辯護人,A女到你家的時候一開始有穿外套,所 以你沒注意到有沒有傷口,她到你家後你們有一起吃晚餐, 她的外套都沒有脫下來? 證人駱淑梅答 她有脫,但是我沒注意到她有沒有傷口。 檢察官林明誼問 A女把外套脫下來,你們一起共進晚餐,露出來的身體部位 例如手掌、手肘或脖子部分,有無看到A女有任何傷口? 證人駱淑梅答 我沒有注意到,沒有看到。 檢察官林明誼問 你後來在9 月21日晚上送A 女到綠川西街時,有看到A 女的 傷口? 證人駱淑梅答 對。 檢察官林明誼問 當時A女的傷口呈現狀態? 證人駱淑梅答 她有比給我看,她脖子有一點一點紅紅的,手腕也有受傷。 檢察官林明誼問 看起來是紅紅的,不像舊傷比較深的顏色? 證人駱淑梅答 對。 檢察官林明誼問 所以看起來比較像新傷的狀況? 證人駱淑梅答 因為我前一天沒有注意到,所以我不知道到底是新傷或舊傷 。 檢察官林明誼問 你所居住的雷中街住處是一間公寓? 證人駱淑梅答 對。 檢察官林明誼問 周圍鄰居也是以上班族為主? 證人駱淑梅答 是。 檢察官林明誼問 所以白天左右鄰居也不一定在家? 證人駱淑梅答 對。 檢察官林明誼稱 沒有其他問題。 審判長請辯護人行覆反詰問。 辯護人林柏劭律師問 (請庭上提示100 年2 月15日偵訊筆錄第6 頁)檢察官問你 「99年9 月21日下午回到北屯住處時,有無看到汪宗儒進到 A女房間?」,你回答「我回家時汪宗儒在陽台,A女說她 胃痛」、「A女說要進房間休息一下,汪宗儒也跟著進去, 他們兩個就說要進去房間,就門關起來」,當時是誰提議要 A女先進房間?(提示並告以要旨) 證人駱淑梅答 是A女說她胃不舒服,汪宗儒說「那你就進去房間休息一下 」,我就附和說「對,你不舒服你先休息一下好了」。 辯護人林柏劭律師問 後來是誰先進房間? 證人駱淑梅答 A女先進房間,汪宗儒才跟著進去。 辯護人林柏劭律師問 汪宗儒跟著進去之後,A女過多久後才出來? 證人駱淑梅答 她出來之後就直接跟我講,那就是我要帶她回火車站的時候 ,大約6 點半左右。 辯護人林柏劭律師稱 沒有其他問題。 審判長諭知交互詰問完畢。 審判長問 被告汪宗儒有無問題詢問證人? 被告汪宗儒答 沒有問題。 審判長問 上網約女網友A女,是汪宗儒叫你約的還是你自己幫他約的 ? 證人駱淑梅答 是汪宗儒,他在網路上有看到A女的個人資料、照片及自我 介紹,他跟我說「你去認識這個女孩子,介紹我是你老闆給 她認識」。 審判長問 除了介紹認識以外,汪宗儒還有無說要做什麼事情? 證人駱淑梅答 沒有。 審判長問 你在上網跟A女聊天時,有無使用自己的本名? 證人駱淑梅答 沒有,我那時候有取名叫「雲梅」。 審判長問 對方是使用本名或代號、暱稱? 證人駱淑梅答 她也有用暱稱。 審判長問 A女是你第一次幫汪宗儒約網友約出來見面,還是先前也有 曾經幫汪宗儒約過? 證人駱淑梅答 不是第一次,先前有約過,有臺東的「蘋果」,還有臺中賣 童裝的。 審判長問 在A女之前有二次? 證人駱淑梅答 有約過,有來的就是臺東的「蘋果」、A女和林雅惠。 審判長問 順序A女是第三個或第二個? 證人駱淑梅答 A女是最後一個。 審判長問 前面二位在你的住處停留多久? 證人駱淑梅答 都停留沒有多久,像林雅惠是下午來的,沒有過夜,臺東的 「蘋果」也沒有過夜。 審判長問 這二位離開後,有無跟你反應過汪宗儒對他們毛手毛腳或是 做類似這樣的行為? 證人駱淑梅答 沒有。 審判長問 汪宗儒實際上是你老闆? 證人駱淑梅答 他是這樣跟我說,他也有拿錢請我幫他做會計工作。 審判長問 你雷中街的住處,睡的房間是在汪宗儒隔壁? 證人駱淑梅答 對。 審判長問 是木板隔間還是水泥隔間? 證人駱淑梅答 水泥隔間。 審判長問 夜晚時分時,有無聽到隔壁的動靜? 證人駱淑梅答 很少。 審判長問 你們居住的住處在巷弄內,巷子裡面平常到晚上人車往來聲 音,住處是否聽得到? 證人駱淑梅答 不會。 審判長問 晚上算是安靜?水泥隔間效果不錯,不會很容易被隔壁打擾 ? 證人駱淑梅答 是。 審判長諭知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依國民法官法第73條第1 項後段規 定,得於告知審判長後,於待證事項範圍內,自行或請求審 判長補充訊問。 國民法官告知審判長後,改自行補充訊問證人。 國民法官均答 無。 審判長問 對證人駱淑梅之證言有何意見? 檢察官林明誼稱 論告時表示。 檢察官陳隆翔稱 論告時表示。 檢察官何建寬稱 論告時表示。 被告汪宗儒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稱 辯論時表示意見。 辯護人林柏劭律師稱 辯論時表示意見。 點呼證人B女入庭訊問。 審判長問證人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等事項。 證人答 B女〈年籍資料詳卷〉 審判長問 刑事訴訟法第180 條第1 項規定,證人與被告汪宗儒間若有 配偶、或曾經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兩親 等內之姻親、或是家長、家屬關係,或證人與被告間訂有婚 約、抑或被告與證人一方係他方之法定代理人或曾為他方之 法定代理人者;若證人與被告汪宗儒間有上揭親屬、利害關 係,可以拒絕作證,是否有以上情形? 證人B女答 均無。 諭知證人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命朗讀結文後令具結結文附卷。 審判長諭知證人B女部分開始進行交互詰問,請檢察官進行主詰 問。 檢察官林明誼問 被害人A女跟你什麼關係? 證人B女答 她是我的大妹。 檢察官林明誼問 你家庭狀況為何? 證人B女答 我下面有三個妹妹、一個弟弟,被害人是我的大妹,父母在 我們年紀很小時就離婚,我們幾個小孩是跟爸爸一起,媽媽 再婚後就離開我們,下面弟弟、妹妹都是我在照顧,我跟他 們感情都很好。 檢察官林明誼問 你父親也是比較早過世? 證人B女答 是,變成我很早就要照顧弟弟、妹妹,同時要扮演爸爸、媽 媽的角色,在我還沒結婚生子之前,他們就像我的孩子。 檢察官林明誼問 依你對A女的了解,她對你除了是姊妹之外,也很像父女或 母女之間的關係? 證人B女答 是。 檢察官林明誼問 對於A女的個性、交友狀況你都清楚,她都會告訴你? 證人B女答 當然,因為媽媽很早就離開我們,爸爸也不可能對女孩子的 事情了解太多,爸爸在工作賺錢的時候,其實都是我在帶他 們,單親家庭的孩子彼此之間感情都是很好的。 檢察官林明誼問 A女是什麼個性的女孩子? 證人B女答 私下我們相處時她蠻活潑的,在外面發生什麼事情都會跟我 講,我不知道她在外面跟別人相處是不是也像在家這樣,以 往唸書時她其實沒有很多朋友,所以她很多重心是放家裡, 但她很體貼家人、周遭的人,是個很溫暖的人,很會替別人 著想,很多事情她寧願自己忍著,不會要說出來或是去傷害 別人,可能因為母親很早就不在我們身邊,我們家的小孩凝 聚力很強,會想保護兄弟姐妹。 檢察官林明誼問 照你剛才所述,A女是否會自己逞強,不想讓你或其他家人 擔心? 證人B女答 對。雖然我覺得她這樣的個性不好,也有勸過她,但她是家 裡的老二,很多家裡的大小事情或照顧弟妹的事情,因為我 已經一手承擔了,她為了不加重我的負擔,她能扛的就會自 己扛起來。 檢察官林明誼問 A女是單純的人或是心機重的人? 證人B女答 她個性很單純,一個心思純良的人才會替別人著想,會想要 保護自己的家人,心機重的人會為自己的利益著想,會想要 保護自己。 檢察官林明誼問 99年的中秋節前一天即9 月21日晚上,你是否曾經接到A女 打電話給你,跟你陳述她遇到什麼事情? 證人B女答 這是很久以前的事情,但是事情發生太突然,而且她那天的 表現很反常,那天大家忙著過節,她原本也答應要回來跟大 家一起烤肉過中秋節,但是她前一天天快黑的時候打電話給 我,電話接通之後一直哭,說她遇到事情了,我叫她慢慢講 到底發生什麼事情,因為她以往都是報喜不報憂,怎麼會打 電話來一直抽噎、一直哭,她就跟我說她遇到很嚴重的事情 ,差一點死掉,我聽到當然很緊張,接著她就說她被人家欺 負了。 檢察官林明誼問 欺負是什麼意思? 證人B女答 她說她被網友給做了一些很不堪、很不禮貌的動作,但是當 下她沒有講得很仔細,她說她受到一些傷害,她人又不在高 雄而是在臺中,我也很驚訝,我跟她說「既然有人傷害了你 ,對你做出讓你覺得不舒服的事情,你就要趕快去報警」。 檢察官林明誼問 A女聽到你叫她去報警,她有無猶豫? 證人B女答 第一時間她當然會猶豫一下,可以聽得出來她又害怕又緊張 ,跟她講的時候第一時間她也沒有反應到底要怎樣,我就跟 她說「不行,你出了事情,我也沒有辦法馬上去臺中幫你, 你一定要自己趕快先去找警察,看能不能留下什麼對你有利 的證據,到時候我們才能夠討個公道」,後來她有去警察局 報警,但是她到哪裡報警我不曉得。 檢察官林明誼問 A女有在電話中跟你說她去報警? 證人B女答 對,因為我勸她一定要去,不然到時候怎麼討公道,我們自 己都是弱女子,沒有辦法跟別人對抗。後來她去報警的過程 中有打電話給我,我也有打電話給她,她去警察局作筆錄的 時間很長,斷斷續續我打電話給她,但是每次通話過程中, 中間還是聽到她哭。後來作完筆錄已經很晚,她有打電話給 我說筆錄作完了,當時好像已經半夜了,我也很擔心所以一 直在等她的電話,筆錄作完我叫她趕快回高雄,我再去接她 回來。 檢察官林明誼問 A女回到高雄是9月22日中秋節當天早上? 證人B女答 對。 檢察官林明誼問 是你去接她? 證人B女答 我記得應該是我去接的。 檢察官林明誼問 有無印象看到A女時,她的身上有什麼異狀或傷痕?她的神 情、神色如何? 證人B女答 一個人哭了一個晚上,又在警察局作筆錄,跟不認識的人講 著自己不願意讓別人知道的事情,今天又要跟家人團聚,心 情一定很複雜,整個晚上都沒有睡,她就是很憔悴,她的臉 色也很蒼白,我有看到她露出來的脖子跟手上有一些傷痕, 有一些紅腫的地方,但是我不敢問她,因為我知道她前一天 晚上哭成這樣,情緒波動這麼大,我很怕直接問她會再度刺 激到她,我希望等到她平靜下來之後,以她以往的個性,她 一定會主動跟我講到底當天發生什麼事情,所以我就沒有再 多問她。 檢察官林明誼問 後來? 證人B女答 後來回到家之後她就比較悶,我有跟另外二個妹妹說A女的 狀態不太好,要幫我注意她一下,她整個晚上沒講什麼話, 還是有跟家人互動,只是變得比較沈默。 檢察官林明誼問 9月22日中秋節晚上你們家有無烤肉? 證人B女答 那天有準備一點烤肉,因為我自己有小朋友,就讓他們烤著 玩,也有順便做一些菜大家一起吃。 檢察官林明誼問 以往遇到家族團聚活動,A女都是很開朗跟大家聚在一起? 證人B女答 對,因為我們兄弟姊妹感情很好。 檢察官林明誼問 99年9月22日那天晚上,A女非常反常,很安靜? 證人B女答 她很安靜,沒講什麼話,悶悶不樂。 檢察官林明誼問 當時你有無注意到A女身上的傷口是鮮紅色、剛受傷的樣子 ,還是已經快要結痂的暗紅色? 證人B女答 那個傷看起來是顏色比較鮮紅色一點,因為我們從小到大都 有受傷過,剛受傷的傷口一定會有發炎、紅腫的情形,跟舊 傷有瘀青、已經變色的情形是不一樣的。 檢察官林明誼問 在9 月22日烤肉之後,A女後來有無敞開心胸跟你說發生什 麼事? 證人B女答 沒有,我沒有等到那一天。 檢察官林明誼問 9 月22日晚上烤肉結束之後,有發生什麼事情?剛才提到你 有請另外二個妹妹留意A女的狀況,後來情形如何? 證人B女答 隔天A女就說她要回去休息,因為她沒有跟我們住,她會一 起回老家過節,但是她自己在外面工作有租房子,我就請二 妹開車載她回去,因為知道她狀況不太好,不放心讓她一個 人離開,後來我有問二妹送A女回家時有沒有什麼狀況,二 妹說A女在車上沒有說什麼,就在後座睡,從老家到A女租 屋處有一段路,A女睡覺的時候會突然驚醒,但是她也沒有 說什麼,其實A女的傷很明顯大家都有看到,所以二妹也不 敢問,就怕刺激到A女。 檢察官林明誼問 之後幾天之內,你另外二個妹妹有無再去關心A女是否發生 什麼狀況? 證人B女答 一開始我們想說要等她情緒稍微平復之後跟我們講,但是過 幾天之後,A女工作的網咖老闆打電話跟我說她已經兩天沒 有去上班,我心想不太對,打電話也沒有聯絡上A女,就叫 二妹去A女住處看看,我們兄弟姊妹大家都有鑰匙,二妹自 己有小孩,帶著孩子去到A女家就打開門進去看一下,發現 沒人,小孩又吵,二妹想說那就先走,因為二妹有跟我講這 件事,隔天我就再去A女住處看,打開門也發現沒有人,東 西跟平常擺放位置是一樣的,沒什麼動過,行李箱也都在, 但是後來發現她桌上留一封遺書和一疊資料。 檢察官林明誼問 那疊資料是什麼內容? 證人B女答 我大致上翻了一下,是一些交友網站列印下來的資料,還有 對話紀錄,是A女跟某個女網友交談過的紀錄。 檢察官林明誼問 A女是你的大妹,剛才說她比較逞強,是否有些煩惱還是會 對你說? 證人B女答 每個人處理情緒方式不一樣,她遇到開心的事情馬上就會跟 我們分享,如果遇到不開心的事情,她以往的個性是自己會 先沉澱一下,因為她會怕我們難過,所以不會把她不好的情 緒一開始就剖到我們身上,她的做法往往都是她自己消化情 緒之後,才會跟我們講到底發生什麼事。 檢察官林明誼問 在你另外二個妹妹面前,A女是否會更逞強? 證人B女答 當然是,因為很多事情我已經扛了,她是二姊能做的她也會 做,她當然不想讓下面的弟弟、妹妹替她操心。 檢察官林明誼問 (請庭上提示非供述證據通訊軟體MSN 之對話訊息內容)這 是否你剛才所說在A女房間跟遺書放在一起的MSN 對話紀錄 ?(提示並告以要旨) 證人B女答 這好像是後面的,我記得前面還有一些,有人的。 檢察官林明誼問 (請庭上提示非供述證據交友網站私密留言)這就是你看到 跟遺書放在一起的資料?(提示並告以要旨) 證人B女答 對,一大疊。 檢察官林明誼問 A女有無交過男朋友? 證人B女答 之前有交過一個,交往了一段時間,但是因為男生年紀比較 小,他媽媽反對,畢竟是以結婚為前提在交往,對方媽媽反 對,確實A女年紀也比人家大一些,會考慮到生育和家境, 我們是沒有雙親的家庭,既然對方父母那麼反對,A女希望 是被祝福的,所以後來就跟這個男朋友分手了。 檢察官林明誼問 分手之後A女的情緒是否很低落? 證人B女答 不會,因為我們家境跟別人不一樣,婚姻這種事情又很現實 ,A女跟之前的男朋友也不是感情不好,而是因為條件不合 ,我覺得她應該是接受這個結果。 檢察官林明誼問 A女有無因為憂鬱等身心科的症狀曾經困擾過她,或是有就 診過? 證人B女答 據我所知沒有。 檢察官林明誼問 (請庭上提示非供述證據編號13之A女遺書)這份就是你剛 才說在A女房間所發現的遺書?(提示並告以要旨) 證人B女答 是。 檢察官林明誼問 這份遺書第四行寫「我的內心已傷痕累累,我不知要如何面 對」,A女當時有無遇到什麼重大衝擊、挫折或創傷? 證人B女答 在她離開之前,人生當中遇到最大的一件事,就是她說在臺 中被欺負的事情。 檢察官林明誼問 遺書第二行一開始寫「別亂猜測,我並不是這次事件離開了 」,就你對A女的了解,她寫這句話是為什麼? 證人B女答 我覺得她只是不想要我們追究這件事情,因為那次她在臺中 遇到的事情,她在電話中有提到她有把我們家的地址都告訴 欺負她的男子,我們家人本來就會互相保護,以她以往的做 法,會想要保護家人是很正常的,而且我們沒有能力去跟別 人鬥。 檢察官林明誼問 A女有無特別提到欺負她的人有什麼能力或狀況,會讓你們 遭受到這種危險? 證人B女答 她說那個男的差點殺了她,而且還跟她要到我們家的地址, 也大致了解我們家的狀況,這樣當然會讓人感到害怕。 檢察官林明誼稱 沒有其他問題。 審判長請辯護人行反詰問。 辯護人林柏劭律師問 平常A女大約多久會跟你聯絡一次? 證人B女答 不定期,想聊天的時候,她有什麼話想跟我講,她就會跟我 聯絡。 辯護人林柏劭律師問 能否稍微估算? 證人B女答 這很難估,跟家人就是有話想說的時候就跟他說,沒有什麼 事情要特別交代時,自己工作忙或家裡有什麼事情,像我忙 孩子的事情就不會特地跟她聯絡,只是偶爾才想到她有段時 間沒有跟我聯絡,我就會問她最近怎麼樣,不會去記憶隔多 久跟家人聯絡一次,我們姊妹之間的感情就是想到對方就會 聯絡一下,不會去記固定多久要跟對方聯絡,我沒辦法回答 這個問題。 辯護人林柏劭律師問 你跟A女平常的互動,是否會發生什麼衝突,導致你會責罵 她? 證人B女答 很少,因為她一向很懂事,最多是我覺得她太善良、太相信 別人講的話,有時候難免會罵她怎麼那麼笨,這麼容易相信 別人的話而被騙,其實都是出於擔心她在外面吃虧,才會講 這樣的話,也不是真心要責備她什麼,我們家都已經沒有父 母庇佑了,怎麼還會怪她什麼。 辯護人林柏劭律師問 有無發生過A女跟你說的話,後來你發現跟事實有落差的經 驗? 證人B女答 這很抽象我沒辦法回答。我舉例說明,像有時候我去菜市場 買菜,我買了自己喜歡吃的東西,但是比較貴,我前夫會問 說我買多少錢,200 元的東西我就騙他這很便宜只要150 元 ,這樣我也是說謊,也是跟事實不符,但是這都是小事,我 覺得A女對我都是很誠實的,不會有什麼特別要隱瞞我或騙 我的,因為她很相信我。 辯護人林柏劭律師問 剛才說A女遇到開心的事情會講,遇到不開心的事情比較會 逞強,等沉澱一陣子消化過後才會跟你講,她講的內容是否 都是實在的? 證人B女答 這只有她自己知道。 辯護人林柏劭律師問 你有無發現到她沉澱過後跟你講的是不實在的? 證人B女答 因為這都是她自己遇到的事情,她沉澱之後跟我講的,我基 本上都是相信,我不會刻意去找什麼證據來證明她是不是跟 我說假話,因為她在外面遇到的事情沒有必要騙我。 辯護人林柏劭律師問 剛才有提到你們憑什麼跟人家鬥之類的話,A女有無跟你說 過類似不要跟那個人鬥之類的話? 證人B女答 她沒有說過這樣的話。 辯護人林柏劭律師問 關於本案你曾經在99年11月29日作第一次警詢筆錄,當天講 的話有無印象? 證人B女答 時間有點久,我不太記得。 辯護人林柏劭律師問 當天講的話是否都出於你自己的意思? 證人B女答 當然。 辯護人林柏劭律師問 (請庭上提示告訴人B女於99年11月29日之警詢筆錄)你有 提到「她與我們一起過中秋節,當天晚一點,她才搭我二妹 的車又回高雄住處,隔天9 月23日她仍然正常工作,之後她 也會主動打電話跟我小妹聊天,據我小妹說,他們電話聊天 都仍然有說有笑,一點也沒有不對勁。」,跟你剛才所述有 點出入,有無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 證人B女答 這是後來我小妹跟我說的,我剛才講的是我自己遇到的情形。 辯護人林柏劭律師問 平常小妹對你說的話是否都實在? 證人B女答 實在,為什麼他們要騙我。 辯護人林柏劭律師稱 沒有其他問題。 審判長請檢察官行覆主詰問。 檢察官林明誼問 剛才你回答檢察官,A女是家中二姊,相對你而言,她對另 外二個妹妹會更逞強? 證人B女答 是。 檢察官林明誼問 依照你對A女的了解,她是否會為了不想讓小妹擔心而刻意  強顏歡笑? 證人B女答 有可能,因為她是姊姊。 檢察官林明誼問 (請庭上提示非供述證據編號13之A女遺書)最下面寫「姐 ,對不起,讓你失望了」,是什麼意思?是否如辯護人所說 ,因為A女對你講話不實在而讓你失望?(提示並告以要旨 ) 證人B女答 如同我剛才說的,因為我們父母都不在,我們是很團結的兄 弟姊妹,我們幾個裡面只有她未婚也沒有小孩,我一直都很 希望她可以找到適合的伴侶陪她、照顧她,因為我們畢竟只 是兄弟姊妹,不可能陪她一輩子,所以一直希望她可以找到 一個好的對象,讓我們放心,知道有人可以照顧她,其實我 們對她最大的希望就只有這個,還有希望她平安、快樂而已 。 檢察官林明誼問 所以A女到最後留下這封遺書,都還覺得沒有達到你的希望 或目標而感到內疚? 證人B女答 我也不希望她到最後還留下這種覺得對不起我的怒吼。 檢察官林明誼問 所以她真的是一個個性單純而善良的人? 證人B女答 對。 檢察官林明誼稱 沒有其他問題。 檢察官陳隆翔問 A女的身心狀況有無異常? 證人B女答 沒有,很正常。 檢察官陳隆翔問 A女有無正常的工作? 證人B女答 有,她有穩定的工作,她是網咖店的副店長。 檢察官陳隆翔問 她的債信狀況如何?有無欠債? 證人B女答 沒有,她把自己照顧得很好。 檢察官陳隆翔問 你剛才回答檢察官,A女之前有交往一陣子的男朋友,他們 是和平分手? 證人B女答 對,因為婚姻這種事情本來就不是只要相愛就可以,條件也 要符合。 檢察官陳隆翔問 他們分手的時間點? 證人B女答 大概就是那一年中秋節之前一段時間。 檢察官陳隆翔問 就是A女到臺中找網友之前不久的事情? 證人B女答 對。 檢察官陳隆翔稱 沒有其他問題。 審判長請辯護人行覆反詰問。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問 是否知道A女跟之前那個男朋友如何認識、如何成為男女朋 友? 證人B女答 我不清楚。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問 A女沒有跟你講過? 證人B女答 他們怎麼認識的我不清楚,我只知道交往得還不錯,男方的 年紀小一點,但是對方父母反對。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問 A女交往過幾個男朋友? 證人B女答 她沒交往過幾位,但我知道比較穩定、談得來的就是之前分 手那一位。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問 在本案發生之前,你跟A女從何時開始沒有住在一起? 證人B女答 我結婚之後她就搬出去了,因為我有家庭、有小孩。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問 所以是有蠻長一段時間沒有住在一起? 證人B女答 對,因為不方便。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稱 沒有其他問題。 審判長諭知交互詰問完畢。 審判長問 被告有無問題詢問證人? 被告汪宗儒問 沒有問題。 審判長問 (提示A女遺書)遺書中第五行寫「別再罵我」,之前有無 因為任何事情責罵A女?(提示並告以要旨) 證人B女答 剛才律師也有問過,我覺得她個性太老實,很會替別人想, 很多事情她都自己扛著,變成很多委屈都要自己往肚子裡吞 ,我覺得這是她個性上的缺點,我最常罵她的就是這點。 審判長問 最後一行寫「姐,對不起,讓你失望了」,你曾經對她有表 達過任何期待? 證人B女答 就是希望她可以找到一個好的伴侶,因為她不順利,這是家 人最簡單也最微薄的希望。 審判長問 第一行寫「姐:別亂猜測」,是否曾經就A女的事情隨意猜 測她的舉動,因而A女在遺書第一行就這樣寫? 證人B女答 我覺得應該不是有這種情形,因為A女是我手把手帶在身邊 帶大的,她遇到事情有什麼想法我都很清楚,除非她不願意 講,否則我也不會猜錯,我自己帶大的妹妹,其實跟她相處 時間很長,她在想什麼、做什麼我都會很清楚,根本不需要 猜。 審判長問 既然你不需要猜,為什麼A女卻在遺書第一句話就叫你不要 亂猜? 證人B女答 我覺得重點應該不是在第一句,而是後面那句,她要提醒我 她不是因為這件事情離開,但是反而我就覺得她是因為這件 事情離開,如果不是因為這件事情她幹嘛把跟網友在網路上 的對話紀錄印下來給我看,還跟遺書放在一起。 審判長問 A女以前是否有過輕生念頭? 證人B女答 沒有。因為我們沒有父母好好照顧,我們要生存已經不容易 ,怎麼還會想要輕生。 審判長問 就你與A女實際相處的經驗判斷,為何A女會寫「我只覺得 我不再適合這個世界」? 證人B女答 這就是我從小唸她的,她很多事情都把別人想得太好,輕易 相信別人的話,所以她很多時候就會吃悶虧,礙於面子她又 不敢講,但是我唸她唸了很多年,自己不改當然沒辦法適應 這個世界,因為這個世界有太多會欺負別人的人。 審判長諭知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依國民法官法第73條第1 項後段規 定,得於告知審判長後,於待證事項範圍內,自行或請求審 判長補充訊問。 國民法官均答 無。 備位國民法官均答 無。 審判長問 對證人B女之證言有何意見? 檢察官林明誼稱 論告時表示。 檢察官陳隆翔稱 論告時表示。 檢察官何建寬稱 論告時表示。 被告汪宗儒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陳世川律師稱 辯論時表示意見。 辯護人林柏劭律師稱 辯論時表示意見。 審判長諭本案定111 年4 月15日上午9 時續行審判程序,被告汪 宗儒、駱淑梅應自行到庭,不另傳喚,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即命 拘提,檢察官及辯護人均自到,不另通知;被害人家屬B女得自 行決定是否到庭,退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書記官 審判長法 官 <附件起> 審 判 筆 錄<附件>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宗儒、駱淑梅 上被告因111 年參模侵訴字第1 號妨害性自主一案,於中華民國 111 年4 月14日下午1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法庭審判,出 席職員如下: 詳如報到單所載。 審判長問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 所等項 證人答 B女 證人答 駱淑梅  女(民國71年3月5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L226205463號 住臺中市北屯區雷中街32巷9號3樓 居高雄市鳳山區五甲一路235巷6號 <附件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