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民 法 官 選 任 程 序 筆 錄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宗儒、駱淑梅 上列被告因111 年度參模侵訴字第1 號妨害性自主一案,於中華 民國111 年4 月14日上午9 時,在本院刑事第二十法庭及個詢室 不公開行選任程序,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陳昱翔 法 官 王怡蓁 書記官 黃雅青 通 譯 林慧津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後: 檢察官 林明誼 到庭 檢察官 陳隆翔 到庭 檢察官 何建寬 到庭 選任辯護人陳世川律師 到庭 選任辯護人林柏劭律師 到庭 選任辯護人陳立婕律師 到庭 選任辯護人張巧旻律師 到庭 到庭候選國民法官詳如報到單之記載。 被告依其準備程序所述,不到庭。 書記官朗讀案由。 【全體詢問程序(地點:本院刑事第二十法庭)】 審判長諭知依國民法官法第26條第6 項之規定,告知國民法官國 民法官法第26條第4、5項之義務及違反之法律效果如下: 就本次詢問程序,候選國民法官不得為虛偽之陳述;非有正當理 由,不得拒絕陳述;不得洩漏因參與選任期日而知悉之秘密。如 有違反據實陳述之義務者,依國民法官法第99條第3 款之規定, 得處以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緩,違反保密義務者,依同法第98條 第1 款規定,得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8 萬元以下 罰金。 審判長問 是否瞭解? 全體候選國民法官均答 瞭解。 審判長問 為避免揭露各位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本院會以編號稱呼 個別候選國民法官。本院將於今日起連續二日(4 月14日至 15日)進行選任、審判及評議程序,且於宣示判決後進行模 擬法庭的研討會議,均將全日進行,到場之候選國民法官是 否可全程參與並準時到庭? 全體候選國民法官均答 可以。 審判長問 本次各位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係由本院依據臺中市政府民 政局所提供之名單而來,是各位候選國民法官在本年度即至 110 年1 月1 日為止,應該都具備有①年滿23歲;②在本院 轄區內繼續居住4 個月以上;③為中華民國國民之要件,有 無候選國民法官就此部分之資格是否符合有疑慮?(例如: 在此之後喪失國籍、近日遷出臺中市等)如有,請說明,方 便我們於分組詢問時再度確認。 全體候選國民法官均答 沒有。 審判長問 先前法院將資料寄送至候選國民法官府上時,有請各位候選 國民法官以紙本填寫調查表後寄回本院,以下於問卷所載內 容再次確認。 (審判長告知國民法官法第13條之規定) 有13條之情形,均不得擔任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依照 各位先前問卷的回答都表示沒有這樣的情形,有無候選國民 法官就此部分之資格是否符合有疑慮?如有,請說明,方便 我們於分組詢問時確認。 全體候選國民法官均答 沒有。 審判長問 (審判長告知國民法官法第14條之規定) 有14條之情形,均不得擔任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依照 各位先前問卷的回答都表示沒有這樣的情形,有無候選國民 法官就此部分之資格是否符合有疑慮?如有,請說明,方便 我們於分組詢問時確認。 全體候選國民法官均答 沒有。 審判長問 (審判長告知國民法官法第15條之規定) 有15條之情形,均不得擔任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依照 各位先前問卷的回答都表示沒有這樣的情形,有無候選國民 法官就此部分之資格是否符合有疑慮?如有,請說明,方便 我們於分組詢問時確認。 全體候選國民法官均答 沒有。 審判長問 (審判長告知國民法官法第16條之規定) 有16條之情形,可以拒絕擔任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有 無候選國民法官就是否符合本條資格有疑慮?如有,請說明 ,方便我們於分組詢問時確認。 編號5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已年滿70歲以上,但有意願擔任國民法官。 另我有第5款之情況。 編號51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現為私立學校在學學生,但有意願擔任國民法官。 編號25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怕臨時家裡有事情,但有意願擔任國民法官。 其餘候選國民法官均答 沒有。 審判長諭知 就本案選任國民法官之方式,經合議庭評議結果認為有必要 ,且於準備程序時經檢察官、辯護人之同意,採國民法官法 第30條所定之「先抽再問」方式,本次選任程序會先以抽籤 方式自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中抽出20人,對其編定序號並為 國民法官法第27、28條之不選任裁定,經抽出且未受裁定不 選任者,依序號順次定為國民法官(6名) 、備位國民法官(2 名) 至足額為止。 審判長問 有何意見? 檢察官林明誼稱 對國民法官選任程序沒有意見。 另審前說明書就加重結果犯所載之實務見解,有討論之空間 ,請就此部分給予辯護人及檢察官表示意見之時間。 其餘檢察官稱 同林檢察官所述。 選任辯護人均稱 沒有意見。 全體候選國民法官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 依國民法官法第26條規定,法院為踐行國民法官法第27條之 程序,得隨時依職權或檢察官、辯護人之聲請,對到庭之候 選國民法官進行詢問。如法院認為適當者,得由檢察官或辯 護人直接詢問。而依審前協商及準備程序結論,本次詢問程 序會分成A、B、C、D 4 組,每組人數依序分別為5人、5人 、5 人、5 人,由法院先行詢問後,再由檢辯雙方補充詢問 。 審判長問 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稱 沒有意見。 選任辯護人均稱 沒有意見。 全體候選國民法官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今日選任程序流程如下: (一)先從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中抽選20人,依其選出順序分成 A 、B 、C 、D 4組。 (二)再合議庭、檢察官、辯護人於本院個別詢問室,對候選國 民法官進行分組詢問,詢問過程不公開。 (三)緊接著本院將踐行國民法官法第27、28條拒卻程序後,裁 定不選任特定之候選國民法官。 (四)由經分組詢問,未受不選任裁定之候選國民法官者,依其 抽出之序號順次定為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至足額為 止。 (五)若未能從上開四組中選出足額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則再重複為前項之程序。 審判長諭知開始抽選20人,依序分為A、B、C、D四組。 經工作人員當庭操作隨機抽選程式後,選定分組詢問之候選國民 法官如下: A組:編號13.41.39.51.2。 B組:編號19.14.23.34.12。 C組:編號50.5.36.11.1。 D組:編號30.17.8.38.40。 審判長諭知全體詢問程序結束,暫休庭,即時改至本院個別詢問 室不公開進行分組詢問程序(開始休庭時間:9時38分)。 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分組詢問程序,依序按候選國民法官編號點 呼,請本院工作人員引導候選國民法官分組進入個詢室接受詢問 。 (問答過程略) 審判長諭知請最後一組接受詢問之候選國民法官請回本院刑事第 二十法庭等候,分組詢問完畢。(時間:11時10分) 審判長諭知以下由檢辯依國民法官法第27、28條對特定候選國民 法官進行拒卻程序。 審判長諭知合議庭就國民法官依職權拒卻部分之評議結果如下: 無。 審判長問 檢辯有無要依第27條規定附理由聲請法院不選任之其他特定 候選國民法官? 檢察官均稱 無。 辯護人均稱 無。 審判長問 有無要依第28條規定不附理由聲請法院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 法官? 檢察官均稱 有,第一輪聲請法院不選任編號23之候選國民法官。 被告汪宗儒辯護人均稱 有,第一輪聲請法院不選任編號12之候選國民法官。 被告駱淑梅辯護人均稱 有,第一輪聲請法院不選任編號2之候選國民法官。 檢察官均稱 有,第二輪聲請法院不選任編號34之候選國民法官。 被告汪宗儒辯護人均稱 有,第二輪聲請法院不選任編號17之候選國民法官。 被告駱淑梅辯護人均稱 有,第二輪聲請法院不選任編號38之候選國民法官。 檢察官均稱 有,第三輪聲請法院不選任編號50之候選國民法官。 被告汪宗儒辯護人均稱 有,第三輪聲請法院不選任編號36之候選國民法官。 被告駱淑梅辯護人均稱 有,第三輪聲請法院不選任編號13之候選國民法官。 檢察官均稱 有,第四輪聲請法院不選任編號40之候選國民法官。 被告汪宗儒辯護人均稱 第四輪無。 被告駱淑梅辯護人均稱 第四輪無。 審判長諭知經合議庭依第28條第4 項規定,裁定不選任編號23、 12、2、34、17、38、50、36、13、40 之候選國民法官。 審判長諭知本件已協同檢辯,完成候選國民法官之拒卻程序,裁 定不選任之候選國民法官如下: 編號41、39、51、19、14、5號為國民法官。 編號11、1號為備選國民法官。 審判長諭知暫休庭,檢辯請逕赴選任會場(七樓大禮堂)。 合議庭入庭(時間11時26分)。 審判長諭知本件經分組詢問候選國民法官後,宣示本院不選任裁 定如下: 職權裁定不選任者:無。 附理由不選任者:無。 不附理由不選任者:編號23.12.2.34.7.38.10.36.13.40。 審判長諭知經分組詢問且未受不選任裁定之候選國民法官,依其 抽出之序號順次定為本案之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如下: 候選國民法官編號41號,為1號國民法官。 候選國民法官編號39號,為2號國民法官。 候選國民法官編號51號,為3號國民法官。 候選國民法官編號19號,為4號國民法官。 候選國民法官編號14號,為5號國民法官。 候選國民法官編號5號,為6號國民法官。 候選國民法官編號11號,為備選1號國民法官。 候選國民法官編號1號,為備選2號國民法官。 審判長諭知選任程序結束,請工作人員引導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 法官上前行宣誓程序,暫休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模擬法庭 書記官 審判長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