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 判 筆 錄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娟 上列被告陳○娟因111 年度模重訴字第1 號家暴傷害致死一案, 於中華民國110 年3 月10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四法 庭公開審判,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葉作航  國民法官1號 國民法官2號 國民法官3號 國民法官4號 國民法官5號 國民法官6號 備位國民法官1號 備位國民法官2號 書記官 楊宇國 通 譯 丁柏均 通 譯 林怡汝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下: 檢察官 劉倍 檢察官 林奕瑋 餘詳如報到單之記載 被告到庭身體未受拘束 書記官朗讀案由 審判長諭知本件繼續審理 審判長問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 所等事項 被告答 陳○娟  女 (民國69年4月15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H223456789號  住桃園市桃園區模擬路99號 選任辯護人 陳怡衡律師到庭 選任辯護人 劉衡律師到庭 選任辯護人 林珪嬪律師到庭 審判長諭知:今日審理程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轉譯人員將依錄 音內容真實轉譯,依相關規定送書記官整理為審判筆錄,當庭不 製作筆錄,兩造不必觀覽法庭筆錄螢幕。 審判長對被告告知其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刑法第286 條第3 項 前段、第1 項之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因而致死罪、第27 7 條第2 項前段、第1 項之傷害致死罪及家庭暴力罪),並告知 被告下列事項: 一、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二、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 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三、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審判長問 是否瞭解以上所告知之事項? 被告答 瞭解。 審判長問 是否進行調查被告審判外陳述筆錄部分? 檢察官劉倍答 是。 檢察官劉倍起稱 各位法官,這個階段我們來調查被告審判前的筆錄,我們現 在的程序就是審判程序,所以審判前的筆錄就是她在警察局 、檢察官面前所說過的話,我們一起來看她當時是怎麼說的 。這是被告歷次的供述,我們看一下被告在 108 年 8 月 7 日跟檢察官怎麼講,請各位注意我畫紅線的部分就可以了 ,8 月 6 日時拿電線打死者,死者不理她,不聽話,所以 想用這個方式嚇他,我小時候也曾經被我媽媽壓在水裡,我 當時很害怕,所以我覺得用這個方式,死者應該也會很害怕 。這是同一次的筆錄,被告說「我叫他寫字他不寫、罰他半 蹲也不蹲,叫他用手扛螢幕他也不要,所以我在案發當天 11 時叫他進去廁所」。這是被告在警察局時說的,「我叫 他把上衣脫掉只留內褲與運動短褲」。,這是被告在案發當 天警察局說的,她說「進去浴室後,我拿童軍繩綁他時,他 才在那邊反抗,嘴巴邊說『不要綁我,阿姨不要、不要』」 ,被告也說「我當時有預室內的衣架毆打他的手臂,並有對 他說要他乖乖配合。這是被告在解剖的時候跟檢察官講的, 「案發當天我在浴室要捆綁他的時候,死者有摔倒在浴室的 地板上,我沒看到他撞到何處」。這是被告在被檢察官聲請 延長羈押時跟法官說的,法官問「陳O吉身上除了手腳以外 的傷勢是從何而來?」,被告答「那天毆打的,在馬桶上面 打的,他不聽話我打的,我打他的左邊,右邊我不知道,後 頸部的傷勢我不知道」。這是被告在羈押訊問時回答的,她 說「一開始我先去養的鳥那邊把童軍繩拆下來,我有先碎唸 一下被害人,這樣的時間大概花 10 到 15 分鐘,之後就開 始捆綁被害人,捆綁時間大約 1 個多小時」,法官問「為 什麼你會捆綁被害人?」,被告說「因為被害人會掙扎,我 綁好的時候被害人有發出『嗯,嗯,阿姨不要』的聲音」。 警察局時被告說「他進浴缸後開始掙扎,我把他的手彎到背 後拉直,他就沒力掙扎,手的部分反綁,腳的部分就單純綁 在一起」。被告在羈押訊問時跟檢察官說「我又捆了 4、5 圈,我真的綁了被害人很久,綁完被害人後,我用另一條繩 子捆綁被害人的腳,因為兩條繩子各有多一小段,我把它們 從背後連接在一起」。被告在解剖時跟檢察官說「差不多像 手銬的情況」。羈押訊問時被告說「被害人坐著,我可以當 庭表演」。被告在羈押訊問時檢察官問「你覺得被害人這樣 有辦法站起來?」,被告答「沒有辦法」。相驗時檢察官問 「爸爸知道這件事嗎?」,被告說「知道,他中間要上廁所 有看到,他有跟我說可以了,意思就是要我不要處罰他了」 ,被告跟檢察官這樣回答,「綁好之後我就開始放冷水,我 將水龍頭溫度調節開關轉到最右邊,放全冷的水放到全滿, 因為我把兩條童軍繩綁在一起,所以他手部跟腳部的繩子是 有連接的,所以我就抓連接繩把他往後仰,當時水位到他的 下巴位置,死者有左右掙扎,我用手把他壓住,我就念他說 『你被我這樣綁有比較好過嗎?』,並叫他乖乖讓我綁。警 察局時警察問「妳將陳O吉雙手跟雙腳反綁後在浴缸內放水 ,當時他在浴缸內是呈現什麼姿勢?」,被告答「他的頭部 在蓮蓬頭這邊,腳在另外一邊,仰躺浮在水面上」。被告在 解剖時,檢察官問「當時死者在浴缸的姿勢如何?」,被告 她有在紙上畫給檢察官看,並回答「當時死者是仰躺浮在水 面上,腳伸直放在浴缸的尾端,他當時沒有坐在浴缸的底部 」。被告在警察局時警察問「陳O吉在仰躺過程中,有沒有 向妳表示想要起身?妳又有什麼作為?」被告答「他有向我 表示要起身,但我不願意讓他起來,因為他騙我,我就站在 旁邊看他左右晃動、掙扎」。被告在羈押時跟檢察官說「一 開始水位沒那麼高的時候,被害人沒有特別緊張,等到水位 高一點,被害人覺得自己要淹到了,被害人把身體拉直,頭 、腳靠在浴缸邊緣,身體浮起來」。警察局時被告回答「先 放冷水,我將冷水放到滿讓他浮起來,我就開始在旁邊碎唸 他,他騙我說他會乖,我不相信他,我跟他說不要騙我,我 便開始放熱水,沒有再放冷水,就熱水一直沖」,警察問「 那他碰到熱水後什麼反應?妳又有何作為?」,被告說「他 身體開始扭動、啜泣,我就在旁邊沒有理他」。被告在偵查 中跟檢察官說「之後他就說他會乖,我說他是騙子、是詐騙 集團,不想聽他說話,之後我放熱水,之後他說想要起來, 我就說我不想聽他講話,就用手壓他的肩膀,把他的臉壓在 水裡面 3、4 秒,我就走出去抽菸、喝水,過 3、4 分鐘才 回去,回去就看到死者背部朝上、臉朝下,沒有在動」,檢 察官問說「妳出去的時候有沒有聽到呼救或掙扎的聲音?」 ,被告說「我有聽到水聲,我以為他是在踢水,因為他的腳 勾得到浴缸上面」。被告在警察局時說「我馬上把他架起, 我有點拖不太動時,大喊他爸爸進來幫忙,並一起把陳? 吉 抬到客廳急救,他爸爸打電話給 119,我一直幫陳O吉人工 呼吸跟 CPR 」。被告在偵查中跟檢察官說「當時溺水時水 更高,應該是搶救時有少掉一點」。這是被告 108 年 8 月 7 日的警詢筆錄,被告在 108 年 8 月 7 日時跟警察說「 因為當天晚上 10 時叫他寫自己的名字,他摸魚打瞌睡沒練 習寫字,1 個多小時後我處罰他半蹲,過程中我跑出去客廳 抽菸跟喝水,回去浴室看陳? 吉,發現他面部朝向水,我便 大喊他爸爸快過來浴室,我們兩人一同把男童從浴缸內拉起 」。跟國民法官說明一下,因為被告做了 6 至 7 次筆錄, 所以每一次她的敘述都有些微的不同,所以可能要請各位法 官耐著性子看一下,你會覺得好像是重複的,但有些微的不 同,我們後面都會說明。「並抱至客廳,我把童軍繩解開, 並幫男童急救,同時爸爸打電話叫救護車,在救護車抵達前 我一直幫陳O吉急救,後來救護車抵達,就一直幫男童陳O 吉急救。因為陳O吉很有力氣,他一直在掙扎,只要他掙脫 我就要拉他並且重綁,整個過程中大概花了 1 個多鐘頭, 綁好之後我才放水,並罵他說『你就不乖,綁這樣有比較舒 服嗎?』」,警察問「為什麼你要反綁他並在浴缸裡放水? 」,被告說「因為我要嚇他,所以反綁他並在浴缸內放水, 我在客廳抽一根菸、喝一杯水,坐在椅子上發呆,過程大概 經過 3、4 分鐘左右,我沒有聽到他呼救及大喊的聲音」。 這是被告 108 年 8 月 7 日案發當天的相驗筆錄,在相驗 時檢察官問「當時將死者手腳反綁並在浴缸放水時,死者的 姿勢?」,被告說「仰躺在浴缸內,腳伸直,一半在水上, 一半在水下,我一開始放冷水,之後放熱水,水龍頭的水是 在死者頭部的右邊臉下」,檢察官問「為何死者會溺斃?」 ,被告說「因為我有離開,當時死者因為害怕而左右掙扎想 要站起來,但我不知道他為何站不起來」,檢察官問「妳是 否有將死者壓在水裡?」,被告說「我有用手壓住他的肩膀 ,因為當時死者在掙扎,我有將死者壓在水面下約 3 秒, 我看到死者有吃到水,有嚇到,當時他有說『會乖乖』,但 我回他『你是詐騙集團』」,檢察官問「為何死者臉部朝下 ?被告說「死者可能是因為緊張,他緊張就會亂滾、亂翻」 ,檢察官又問「妳認為這是正常的管教方式嗎?」,被告說 「不是」。這是被告的偵訊筆錄,被告在偵訊時說「綁的時 候死者有掙扎,我很生氣,就拿衣架打他手跟背 2、3 下, 花了 1 個多小時才綁好,之後我就開始放冷水並放到全滿 」,這邊前面已經有了。這是羈押停的筆錄,羈押中法官問 說「之後妳離開浴室做何事?」,被告說「去客廳抽菸 3、 4 分鐘,回來浴室後,被害人背對我臉朝下。被告在羈押庭 的時候,她第一次這樣回答,法官問「妳有沒有聽到男童喊 叫或異常的聲音?」,被告說「沒有,我真的沒有聽到喊叫 聲,其他聲音我也沒有注意,完全沒有聽到當時有任何聲音 」,法官又問「檢察官問妳在出去時有沒有聽到呼救聲,妳 有聽到水聲,但以為是男童在踢水,有何意見?」,被告這 時候說「我有聽到踢水聲」,法官問「妳這樣捆綁之後,被 害人有沒有辦法站直?」,被告答「我沒有讓他站直」,法 官問「依你所述,水位高漲時被害人的頭、腳是否已脫離浴 缸?」,被告說「他的頭、腳已經放到浴缸上方放沐浴乳的 地方,身體因為有水的浮力,所以漂浮在水中」,被告說「 被害人一樣把自己拱在水面上」,後來改口說「他的頭跟腳 有脫離浴缸」,法官又問「被害人身體是因為水有浮力而撐 著,或是有東西支撐?」,被告先說「有支撐」,這邊法官 又問「妳在警詢中說將男童反綁後,他是仰躺浮在水面有什 麼意見?」,被告這時候說「我的意思是撐著、扶著都是一 樣的意思」,法官又問「若妳所稱,妳在離開浴室時頭、腳 是撐在浴缸外,怎麼可能會有踢水聲?」,被告說「我水放 很滿,我認為是他左右身體晃動,把水晃出來」。解剖筆錄 的部分,檢察官問說「當時死者手腳被捆綁的位置?」,被 告說「從手腕到前臂腕部的位置,腳是綁在腳踝上面的位置 」。這是延押庭的筆錄,法官問說「陳O吉當時有掙扎嗎? 」,被告說「我當時在客廳,沒有聽到任何聲音,也沒有聽 到呼救聲音」,以上是被告審前筆錄,謝謝。 審判長請檢察官將調查之證據提出於法院。 審判長諭知以下進行國民法官法庭對被告進行補充詢問。 國民法官6號問 妳有提到妳有用電線抽他,還有用衣架打他,除此之外妳還 有用其他的東西打他嗎? 被告答 意思是發生事情的那一天還是平常管教他的時候? 國民法官6號問 那一天,就是妳有用電線打他的那一天。 被告答 電線打他不是發生事情的那一天,電線打他是發生事情的前 一天。 國民法官6號問 那就那兩天。 被告答 前一天有用電線打他,發生事情的那一天我應該是先罰半蹲 ,然後陳O吉不好好蹲,我跟他說「那阿姨把你綁起來好不 好?」,他跟我說「好」,我就要他跟我進去浴室,後來我 真的把繩子拿出來要綁的時候,他就開始左右扭動不給我好 好綁,這時候我是拿衣架打他。 國民法官6號問 所以你的意思就是除了衣架跟電線以外,沒有用其他的東西 毆打他是嗎? 被告答 那兩天應該就是這樣子。 國民法官6號問 妳記不記得在綁他之後,妳有推他的身體或他的頭去撞牆還 是什麼嗎? 被告答 我沒有故意推他,可是可能在我要綁他的過程中,他應該是 有跌倒。 國民法官6號問 對於電線的方式,妳是只有拿電線打他,還是妳有試圖勒他 或是什麼嗎? 被告答 沒有,我沒有勒他。 國民法官6號問 法醫相驗時他的脖子上面有勒痕,妳知道這個是怎麼來的嗎 ? 被告答 我不知道為什麼會有勒痕,我真的沒有去勒他。 審判長問 (提示相驗照片)這個是被害人相驗時的照片,顯示頸部後 方有發現條狀的瘀傷,6 號國民法官想確認的是,如果你沒 有勒過被害人的脖子,為什麼被害人脖子後面會有勒痕? 被告答 我不知道這個傷怎麼來的,如果我有勒他的話,照理說連前 面的脖子也會有傷才對,不會只有頸部後方,所以我不知道 這個傷怎麼來的。 國民法官6號問 所以妳不知道這個傷怎麼來的? 被告答 對。 國民法官6號問 妳離開浴室之前被害人本來是仰躺的,等到妳再回去的時候 ,被害人變成是趴著的嗎? 被告答 對,整個翻過去。 國民法官6號問 想請問妳工作狀況,妳是大夜班,那妳通常上班的時候大概 是幾點到幾點?什麼時候會在家裡? 被告答 我上班的時間大概就是,因為我是在做八大行業的廚房,所 以我上班的時間比較晚,大概就是晚上 7 時一直到隔天凌 晨的 3 時左右。 國民法官6號問 所以事發當天妳是剛好休假嗎? 被告答 對,那天我是休假。 國民法官2號問 在捆綁的過程大概花費 1 個小時,請問這 1 個小時中間發 生什麼樣的事,妳可以稍微敘述一下這 1 個小時是發生什 麼事情嗎?除了捆綁還有發生什麼事情嗎? 被告答 我叫陳O吉手伸直讓我綁,然後他開始扭動,不是很想要讓 我綁,這中間我有用衣架打了他,他有暫時乖乖的不動,可 是當我快要綁好的時候他又把繩子鬆開,本來我有想說是不 是不要綁他,我就在那邊看著他說『叫你好好半蹲你又不半 蹲,阿姨說要綁你也不好好給我綁,那你要怎麼樣?」,就 是我也有罵他就對了,他就是一直跟我說不要綁他、他會乖 ,可是我又覺得他在騙我,所以我們一直重複這個過程,直 到我把他綁好。 國民法官 2 號問 綁這個動作其實滿耗費體力,特別是對妳一個女生而言,為 什麼妳那麼堅持要綁他?即使耗費 1 個小時精疲力盡,為 什麼要把被害人綁起來? 被告答 因為如果我不限制他的行動的話,他就不會有害怕的感覺, 我是想要讓他覺得這樣是很不舒服的,如果你不聽阿姨的話 ,阿姨就會讓你有不舒服的感覺。 國民法官2號問 當妳把被害人綑綁後就把他放在浴缸裡面,期間你有把被害 人壓在水面下大概 3 至 4 秒鐘,壓下去之後被害人起來是 靠自身的力量挺出水面,還是妳用何種方式把他拉起來? 被告答 因為我是要嚇他,所以我是壓他之後趕快把他拉起來,就是 看到他稍微嗆一下我就把他拉起來,所以那次是我把他拉起 來的。 國民法官2號問 妳提到最主要是要藉由體罰讓被害人感到恐懼、不要再那麼 調皮,為何當下被害人吃到水後妳沒有把他救起來,而是繼 續把他放在浴缸裡面? 被告答 其實陳O吉要跟他講很多遍,事情要重複很多次他才會理解 到這個行為的意義是什麼,因為那一天是我第一次讓他吃水 ,所以我當下也沒想那麼多,我想說可能要讓他這樣放一陣 子他才會記取這個教訓,因為他不是一般的小孩子,像他妹 妹很聰明,講一次她就會懂,陳?吉要講很多遍,我當時的 想法是這樣。 國民法官 2 號問 妳把被害人押到水面下後,其實他是無法靠自身的力量挺出 水面,需要靠妳把他拉上來,妳有沒有想過當妳把他一個人 雙手捆綁放在浴缸,妳離開浴室時,他有可能因為這樣而溺 死? 被告答 因為我離開的時候,被害人的腳是有勾到浴缸的尾端,而且 我確認他的鼻子跟嘴巴是有露出水面的,我想說我離開一下 下應該不會有危險,所以我那時候就沒有想那麼多,所以才 會發生這個事情。 國民法官1號問 妳說過程中黃O弘有進入廁所,他進入廁所的時間點是在妳 把被害人壓到水面下之前還是之後? 被告答 應該是之後吧。 國民法官1號問 在廁所的這段期間,就是跟被害人相處的這段期間,被害人 有沒有做踢水或是潑水的行為?就是可能想要潑在妳身上的 行為? 被告答 他不敢潑我身上,但是他有扭動。 國民法官1號問 就妳的觀察,當時在廁所的時候,被害人的狀況是處於容易 翻身的情況嗎? 被告答 我覺得應該沒有這麼容易翻身,因為那個浴缸也蠻小的。 國民法官1號問 當下妳在處罰被害人的過程中,當時妳的心情是如何?是很 憤怒的,就是他不聽妳的話,還是怎麼樣? 被告答 生氣是一定有,因為我妹妹過世之前,她有拜託我要幫忙照 顧這個孩子,我為什麼會對陳O吉這麼嚴厲,就是因為陳O 吉他怎麼講都講不聽,我覺得他非常不受教,今天在阿姨這 邊也許還好,阿姨也許有可能可以原諒他、可以容忍他,可 是阿姨會老、爸爸也會老,他將來能靠的就是妹妹,但是妹 妹有跟我說她覺得哥哥很討厭,怎麼講都講不聽,而且只會 在那邊說一些亂七八糟的話,她覺得哥哥很吵、很討厭,所 以我覺得我必須要讓陳O吉了解到他應該要遵守的一些規範 ,讓妹妹不要這麼討厭他,這樣以後妹妹才會幫忙照顧他, 當下我的心情是這樣子,我覺得阿姨打也打了、罵也罵了, 罰半蹲也不好好蹲,我覺得他非常不受教,所以我才會想到 用一些比較不尋常的方式來管教他,當時大概是這樣的想法 。 國民法官 3 號問 之前妳體罰被害人的原因通常是因為什麼事情? 被告答 通常像是他不寫作業、沒有禮貌,阿姨交代他要寫自己的名 字、練習寫自己的名字他也不理我,大概像是這一類的事情 。 國民法官 3 號問 當天晚上也是因為類似這樣的事情,但是妳用之前沒有用過 的方式懲罰他,就是用把他綁起來放在浴缸,因為妳說之前 沒有用過這樣的方式? 被告答 對,因為我覺得我用電線打也打了,半蹲他也不是很想理我 的感覺,所以我實在想不出別的方式。 國民法官3號問 檢察官詢問時提到妳當天晚上有吸毒? 被告答 我不是當天晚上吸毒,我是前一天。 國民法官3號問 所以妳突然用這個方式體罰被害人的時候,妳是單純想要教 育他,或是當天妳有些情緒要發洩? 被告答 我如果有什麼情緒的話,也是我很氣被害人不受教,但是跟 我個人比較沒有關係。 國民法官3號問 就是跟妳自己的情緒比較沒有關係? 被告答 如果有生氣的情緒的話,就是我很無力,然後我覺得陳?吉怎 麼教都教不會。 國民法官5號問 妳之前有說過當妳在管教的時候,被害人是一直跟妳嘻皮笑 臉,進浴室的時候也是一樣在嘻皮笑臉,所以讓妳情緒更生 氣嗎? 被告答 有一點這種感覺,就是被害人以為我在跟他玩。 國民法官5號問 用比較開玩笑、嘻皮笑臉的方式來面對妳嗎? 被告答 對,直到我去房間把繩子拿出來開始要綁的時候,被害人才 感覺我好像是在玩真的。 國民法官5號問 被害人從嘻皮笑臉的態度轉變成恐懼、害怕甚至反抗的態度 ,是在綁了之後還是在綁的時候? 被告答 一開始綁的時候他還覺得沒有什麼,是我拿衣架打他,就是 打他然後要綁的時候,他才覺得好像有點怕怕的。 備位國民法官2號問 像這種頭部的撕裂傷,這種傷口這麼大,當初發生事件的時 候,你們都沒有發現這個傷口嗎? 被告答 當時被害人是有頭髮的,而且我們當下只注意小孩子沒有呼 吸心跳,我只注意到要幫他做 CPR 急救,實在沒有注意他 有其他的傷勢。 備位國民法官2號問 依我個人這樣子看來講,因為像他這種傷口這麼大的話,照 理講會流蠻多血,我的判斷是這樣子,那都不會有血嗎? 被告答 我那時候沒有想那麼多,好像沒有注意到這個東西。 國民法官4號問 你們平常教導陳O吉的時候都會叫他脫掉上衣嗎? 被告答 平常就是罰半蹲。 國民法官4號問 為什麼當天妳會讓被害人脫掉上衣在進到浴室裡面?妳的用 意是什麼? 被告答 就只是覺得穿衣服進去會太重,衣服吸到水會太重。 審判長問 妳剛才說妳有手壓被害人的肩膀讓他的頭部沉入水面,然後 有淹個 3、4 秒鐘,當時被害人頭部是正面朝下還是正面朝 上? 被告答 被害人是正面朝下,我是壓一下然後趕快把他拉起來。 審判長問 所以被害人的頭是正面朝下是不是? 被告答 對。 國民法官法庭補充詢問完畢。 審判長請被告返回被告席。 審判長問 對於被告歷次之供述,有何意見? 檢察官劉倍答 論告時一併表示。 辯護人陳怡衡律師答 結辯時一併表示。 審判長諭知就事實及法律部分調查證據完畢,開始辯論,請檢察 官論告。 檢察官劉倍起稱 各位法官,這是事實及法律辯論,也就是說我們證據調查完 畢,進入一個總結的階段,在進入正式辯論之前,我想與各 位法官聊一下一種案件的特殊性,家暴案件。家暴案件、性 侵案件、兒虐案件,三者都有共同特色,在於案發地點的隱 密性,通常是住家,不會是大馬路上,而且都是親人所為, 這種案件的犯罪黑數非常的大,為什麼,你怎麼能期待一個 小朋友出來報案之後,他回家有飯吃呢?他敢嗎?所以被告 通常的供述,會是決定檢察官起訴法條的最重要的依據,因 為很多時候,被害人死了,或他不會表達,被害人甚至不敢 講,所以才會有這麼多次的家暴紀錄,最後死亡的悲劇,為 什麼前面都沒有人發現,因為被害人不懂得為自己的權利伸 張。我們重新瞭解本案發生什麼事情,本案有5 件事,第1 個,案發當天被告叫被害人脫衣服、進浴室,然後拿衣架毆 打他,甚至剛剛被告筆錄有提到,他有摔倒在馬桶旁邊。再 來,被告拿童軍繩2 條捆綁他,雙腳反綁在後面,最後把他 壓入水裡,先放水到全滿,把他壓入水裡讓他嗆水,最後, 離開浴室,被害人溺斃。這個是整個事情的時間軸。爭點第 1 個,被告對被害人所為的上開行為是否構成凌虐,在講這 個法律之前,我們先跟各位法官說一下,辯護人提出的3 項 主張,第1 個,本案是偶發事件,因為凌虐是長期、持續性 ,所以本案不是凌虐。第2 個,被告對被害人,是平常照顧 他課業,愛護被害人的阿姨,她只是管教過當,一時超過了 ,才會釀成這個悲劇。第3 個,她認為被害人沒有呼救,所 以她認為被害人是允許被告這樣做的情況,以下檢察官會提 出主張來一一的跟各位法官說明,為什麼辯護人的主張不可 採,我們先再重新回顧一下,108 年5 月29日,刑法27條新 法,構成要件只有兩個,第一個,對未滿18歲的少年凌虐, 最後讓他死亡,那麼,立法理由,我們再重新回顧一下,當 然我們必須要回顧一下辯護人早上所提出的文章,他說薛智 仁教授把法務部的修法草案中,認為凌虐必須參照刑法第 286 條的立法精神,認為凌虐應該要有長期、持續性,然後 他引用李茂生教授的文章的見解,但我想跟各位法官說明的 是,李茂生教授那一篇文章的製作時間是民國102 年,這個 是108 年的新法,你拿一篇6 年前的文章來講6 年後的法律 ,什麼樣的概念?各位,法律的東西很複雜,留給我們思考 就好,我請各位很直觀的想一個想法,現在最新的手機是 IPHONE13,如果有人跟你說我手上有IPHONE8 的操作全秘笈 ,你看一下,超完整,你覺得怎麼樣?所以我們看到這邊文 章,就跟你等一下的想法是一樣的,你拿一個舊法的文章來 跟我說新法的理由,各位,根本是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第 二個,薛智仁教授他的立法草案,他只說凌虐是長期跟持續 ,但他有說一定是長期或持續嗎?他只說凌虐的態樣通常是 這樣,他並沒有否定正式修訂版立法理由的文字吧。各位, 我們行使投票權所選出的中華民國立委,在立法院所制定、 經過總統公佈三讀的法律,在你面前的螢幕裡面,我們何不 看最新、現行有效的、正確的立法理由呢?好,我們再看第 三遍,請幫我看第2 行到第3 行黑色畫底線的部分,違反人 道的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不論採肢體、語言的方式,次 數、頻率,不管時間的長短或持續,一次也算,一天也算, 一小時也算,重點在於精神或身體上的苦痛,最高法院也有 講,不以長期或持續性或多次為必要,這是新修正後最高法 院的見解。 時間軸拉回來本案,晚上11點被告與被害人進了浴室,妹妹 說「案發當天阿姨帶我去買晚餐,回來之後我在房間玩手機 ,洗澡之後10點睡覺」,這邊的阿姨就是被告,好,我們掌 握一件事情,案發當天10點妹妹就寢,被告說「被害人在晚 上10點不寫字、不半蹲、不扛螢幕,我就在晚上11點叫他進 浴室」,各位,請想一下,為什麼妹妹10點可以睡覺,他要 練習寫字?他是不一樣的孩子,被告知道,為什麼他要被叫 進浴室,還要扛螢幕、還要寫字?被告說「因為我要嚇他」 ,對,我們剛剛聽到被告當庭這樣講,她筆錄也是這樣寫, 但,這是家暴案件的特殊性,被告的供述往往會導引出事實 的真相,被告後面才說「我在案發前一天有用電線打他,他 不理我,也不聽話,我反綁完他後,他漂浮在水面上時,他 父親進來浴室,跟我說不要處罰他了,處罰剛好就好」,所 以,被告叫被害人練習寫字只是藉口,真正的理由是她只是 想宣洩情緒的不滿,她把怒氣發洩在一個什麼都不懂的孩子 身上。再來,11點多到凌晨12點,脫衣跟毆打,在浴室裡面 ,被告說「綑綁的時候他有掙扎,我就拿衣架打他的手臂跟 背」,後面才說「他其實也有摔倒,但我沒看到他撞到哪邊 ,他手腳以外的傷是我那天打的,我打左邊,右邊跟後頸部 我不知道」,請看這句話「我沒看到他跌倒撞到哪裡」,各 位法官,這個是浴室的現場照片,試想,如果你跟一個小孩 子面對面,你在綁他的時候他有跌倒,以這個浴室的面積你 會看不到嗎?這只有幾坪大而已,你會看不到嗎?這個是地 檢署的相驗報告,裡面記載了被害人全身的傷勢,解剖鑑定 報告書,我們再快速的閱讀一次,額部、左側枕部、鼻部、 人中、枕頂部、頭皮、頸部、氣管、蝶竇、胸腹部、背部左 側、左外側胸腔、肌肉組織、腹部、右側腰部、腰椎部皮下 組織、四肢、兩側臀部,都有瘀傷或出血的情況,四肢經末 段有環形瘀傷,是被綑綁的痕跡,所以我們是不是可以知道 ,被害人全身是傷。再來,當天的凌晨12點到隔天的凌晨2 點多,綑綁、嗆水,被告說「因為被害人會掙扎,他有講「 阿姨不要」,我把他的手彎到後面,拉直反綁,他就沒立掙 扎,我再用另一條繩子綑綁他的腳,把手和腳的繩子從背後 連在一起,我綁了4、5圈,綁完後差不多像手銬,他無法站 起來」,這是被告當庭模擬被害人被她綑綁後的姿勢,請各 位法官幫我看腳部橫型的方框的部分,依照被告之前所述, 這邊會有1 條繩子,此外,在他的手後面,被拉直反綁也會 有第二條繩子,這2 條繩子會接起來,並且活動空間會像手 銬一樣的大小,各位請幫我想像這個畫面,你的手在後面, 腳是併攏的,手腳的繩子是串聯,而且會像手銬一樣的大小 ,請想像這個畫面,我們再看一次被害人的手跟腳都有繩子 勒痕,所以是被害人手腳遭反綁,被告說「綁完後,我把水 龍頭轉到右邊,放冷水到全滿,他頭在蓮蓬頭這邊,腳在另 外一邊,被害人當時是仰躺浮在浴缸,他沒有坐在浴缸底部 」,所以我們知道他很輕,會浮在水上。好,所以被害人困 在冰冷刺骨的水中,冷水全滿,沒有上衣的狀態,被告說「 被害人當時身體有東西支撐,他頭、腳泡在浴缸邊緣,他的 腳勾得到浴缸上面」,請注意第3 句話,他的腳勾得到浴缸 上面,但後面說「我水放很滿,他身體當時是仰躺浮在浴缸 中,我用2 條繩子綁住他的手腳,在把2 條繩子連在一起, 像手銬,他沒辦法站起來」,請想像這個畫面,被告先說他 的腳勾到浴缸,什麼叫勾得到浴缸?他腳可以伸直,踢到浴 缸的底部、或是底部側邊兩側,他腳能伸直,但這邊又說她 把2 條繩子綁住他的手跟腳,綁完後像手銬,等一下會有更 具體的說明。請各位看一下,這是被告當庭畫給檢察官,被 害人當時在浴缸裡的姿勢,這個波浪狀的圖案我們可以知道 是當時的水面,當時被害人的頭這邊應該是水龍頭,手被拉 直反綁在水面下,這是腳,因為這張圖手跟腳的位置畫得很 開,所以你會以為他腳可以抵住浴缸邊緣,但不要忘了,手 、腳繩子是有相連的,兩者的活動範圍像手銬一樣,我們再 看一次被告模擬被害人動作的照片,並且去比對死者當時的 大體照片,這邊請幫我注意一下,手,他的長就跟一般你我 的手長一樣,並沒有手長過膝的情況,所以他如果腳被反綁 ,手也被反綁,兩者有串聯,他會像一隻蝦子一樣的概念, 各位可以理解嗎?他如果手被綁在後面,腳也被綁在後面, 他手跟腳的距離一定是這樣(檢察官手往背後伸,膝蓋彎曲 ),如果他要把腳往前伸到勾到浴缸,他的手就會被扯進水 面,這樣各位有辦法瞭解嗎?所以,結論是一般情況下,被 害人或許可以用腳勾到浴缸邊緣,並用頭、腳撐著身體,但 在被害人手腳遭反綁串連、水位全滿的情況下,如果被害人 想要用腳勾到浴缸,他的臉一定會沉入水中,所以被害人根 本無法維持姿勢。被告說「當時水位到他的下巴,他有左右 掙扎,我用手壓他的肩膀,把他的臉壓在水裡3、4秒,我看 他吃到水,有嚇到,他有說他會乖,我不相信,叫他不要騙 我,我說他是詐騙集團」,所以我們知道,被害人被壓入水 中,導致嗆水,所以被告毆打被害人、反綁手腳,被害人多 次苦求被告鬆綁,掙扎要起身,被告仍持續壓制,冷眼旁觀 ,再將被害人壓入水裡導致他嗆水,所以被告就是有凌虐被 害人的故意,不是辯護人所說的管教過當。被告稱說「我當 時離開浴室,在客廳抽菸喝水3、4分鐘,過程中我沒有聽到 任何聲音」,這是被告一開始的說法,好像是她真的沒有聽 到一樣,我們來看她後面怎麼說,她後來又說「我離開浴室 前,他有左右晃動掙扎想站起來,我不知道他為何無法站起 來」,各位法官,剛剛被告有講,綁完像手銬,他無法站起 來,這邊為什麼卻說他無法站起來,這就是被告的歷次供述 不一致的地方。「我有聽到他踢水的聲音」,所以有兩種聲 音,左右晃動掙扎一定會有一個聲音,踢水的聲音一定會是 第二種聲音,被告又說「我回來後,發現他面部朝下,沒有 反應,因為他緊張就會翻滾,臉部才會朝下」,所以被告說 她聽不見聲音,是不是有聽不見的吶喊呢?最後,隔日的凌 晨2 點50分,被害人死亡,被告說「我水放到全滿,水位到 他的下巴位置,他當時是仰躺浮在水面上」,溺水時水位更 高,應該是搶救時有少掉,妹妹說「我跟哥哥洗澡都是用蓮 蓬頭,爸爸不准我們泡澡,但我不知道原因」,昨天證人爸 爸到庭說,真正的原因是省水,因為他畢竟住在被告家,不 好意思泡澡,真正的原因是「我跟哥哥都不會游泳」,這是 妹妹講的,所以,我們再看證人怎麼說,爸爸說「我也沒體 罰很多次,被害人安置期間沒人管,叫他也愛理不理,當天 被害人是不乖才被叫進浴室處罰吧,我去上廁所的時候,我 看著被害人被綁在浴缸,被告說她在處罰他,我說不要太嚴 格,我就回去睡覺了」,所以我們知道一件事情,第一個, 被害人不會游泳,第二個,他被綁在浴缸的時候,他期待的 是什麼?被告已經殺紅眼了,被告不會放他走,他期待的是 有一個人進來,被告以外的人進來,可以阻止被告的行為, 可以把他帶出來,但他爸爸什麼都沒做,他爸爸認為這樣的 處罰合情合理,只說不要太嚴格,就回去睡覺了,我們的被 害人,覺得恐懼及絕望中死亡。 剛剛是從被告的角度來敘述整個事件的時間軸,我們對被害 人認識不深,我們收集的卷證資料,只能夠讓我們透過案發 的這4 小時去認識他是什麼樣的一個人,從被告的供述以及 歷次的社工紀錄,我們只能認識他人生的最後4 小時,不妨 我們再來認識一下本案的被害人。我們先看被害人的身形, 這是地檢署的檢驗報告書,我們可以看到被害人的身形是 150 公分,胸寬25公分,胸厚16公分,請各位法官幫我注意 一下胸厚16公分的部分,所謂的胸厚就是指你的乳頭貼到後 背的部分,各位法官,這是一支15公分的直尺,所以你這樣 倒著,然後一個指頭的指節以食指為例會是1 公分,所以大 概是這樣的寬度,會是被害人的胸厚(檢察官拿出15公分直 尺一個,食指置於直尺上,即15公分的長度再加上指節長度 ),請記住這個數字,16公分,他的乳頭到背部的位置的公 分是16公分,再來,以下有相驗畫面,我們再看一次被害人 的身長,150 公分,胸厚16公分,我們看一下現場浴缸的圖 片,這是被害人被打撈出來,警察到現場拿尺去量的,我們 之前有提示給各位法官看過,水位是27公分,滿水位是52公 分,被告說「我水放很滿,他應該有左右晃動把水灑出來, 我有聽到踢水聲」,但是被害人的胸厚只有16公分,浴缸內 的水,第一個,被害人掙扎時有溢出,被告跟證人把人從水 裡拖出來的時候也有溢出,那剩下的量都還有27公分這麼高 啊,所以為什麼被告當時說水有滿出來,爸爸說「水位至少 到他的下巴位置」,為什麼?因為人躺進去,水位會上升。 證人妹妹說「哥哥小時候生病發燒沒看醫生,之後的反應跟 別人不太一樣,他會一直講話,有時候覺得他很吵,但我不 跟他講話時,他有時候會停下來」,阿嬤說「他如果不服管 教,我會讓他罰站或半蹲15分鐘,我想要讓他認識時鐘,他 似乎對數字不明白,我會看時間,時間到了我會問他怎麼不 起來」,證人妹妹說「阿姨會覺得哥哥沒有跟他打招呼,沒 有禮貌,但如果阿嬤來,哥哥就會主動跟阿嬤打招呼」,這 是阿嬤昨天的證詞,被害人看到被告應該要叫阿姨,但他會 害怕,叫不出來,各位,我們都知道小朋友是純真無邪的, 他喜歡誰,你絕對感覺得出來,他討厭誰,他也不會隱藏自 己的情緒,如果是智力發展遲緩或智能障礙的小朋友更是如 此,因為他的心智年齡就停留在更純真、更小朋友的時候, 所以他的情緒反應是不會遮掩的,他為什麼會討厭被告?為 什麼會害怕被告?為什麼他會叫阿嬤,他不會叫阿姨?為什 麼?我們再看,被告是身心障礙人士,他有中華民國的身心 障礙證明,另外,我們透過家暴中心的個案摘要表,我們來 瞭解一下被害人。請看畫線的部分,被害人雖然能講一、兩 句句子,或回應社工的提問,但有時候會文不對題,需要多 次釐清,另外他能看電子錶的時間或數字時鐘的整點,能數 出來,但不代表了解數字所代表的意思、長短或頻率,所以 剛剛阿嬤的證詞才會說,叫他罰站15分鐘,時間到了不懂他 為什麼不站起來,因為他連時間的概念都不會理解。再來, 被害人在委託安置期間,他雖然「適應機構的規律作息,遵 守機構規範」,但因為他的心智能力的關係,「行為的思考 較固著」,為什麼行為思考較固著,因為小朋友能學的事情 就那一、兩樣,吃飯、睡覺、洗澡,你要他學習新的事物, 他會比較難接受,所以他很多行為模式需要長久、經年累月 的養成,所以我們對待這些特別的小朋友,不可以用一般人 的標準去看。但「過往生活經驗不足,雖有基本自理能力, 如盥洗、用三餐,但社交禮儀能力偏弱」,而且因為他「認 知能力有限,在機構內會模仿其他院童行為,而遭同儕排斥 」,所以他不懂得跟別人互動,為什麼?為什麼不懂跟別人 互動?上面有寫「因為他對別人的話文不對題,需要多次釐 清」,他甚至不清楚怎麼看時間。證人爸爸說「被通報很多 次家暴,是因為被害人無法溝通,我才會體罰」,「被害人 被綁在浴室、泡在水中,雖然有掙扎,但我看他表現都很正 常,也沒有呼救」,被告說「水位不高時,被害人沒有特別 緊張,水位高一點時,他覺得自己要淹到了,把身體拉直, 頭、腳靠在浴缸邊緣,身體浮起來」,各位法官,為什麼水 位不高沒有緊張,但是水位一高他就把身體拉直?因為他覺 得自己要被淹到了,這是他的本能反應,他開始把身體拉直 ,但他有求救嗎?恐怕沒有,因為他不懂得怎麼去表達自己 的需求,被告說「被害人向我表示他要起來,我不願意讓他 起來,我在旁邊看他左右晃動、掙扎,後來我開始放熱水, 他碰到熱水,身體扭動、啜泣,我沒有理他」,所以被害人 只會用肢體動作來表達他的想法,他不懂得講出「救命」這 兩個字啊,他的左右晃動掙扎,是不是他最後的吶喊呢?這 是相驗照片,還記得剛剛被告說的嗎?「我開始放熱水,他 就開始哭泣、扭動、掙扎」,為什麼他會哭?剛剛被告說「 他的頭靠近水龍頭」,滾燙的熱水經過這種傷口,如果是你 你可以忍受嗎?他不哭,誰哭?他不掙扎,誰掙扎?所以, 被害人的心智狀態無法表達自己的需求,即使他全身疼痛難 耐,也只能說出「阿姨不要」、「阿姨我會乖」,並用哭泣 、左右掙扎、滾動身體的方式,尋覓最後一線生機,證人爸 爸說「之前被告都是用棍棒打,或罰半蹲,綑綁在浴室裡這 是第一次」,所以案發前,被告都是用棍棒打、用半蹲的方 式體罰被害人,案發當天,只因為他不願意晚上10點寫字, 被告竟然用綑綁、嗆水、溺斃的方式懲罰被害人,手段明顯 與以前不同,可見被告是以發洩的心態在凌虐被害人,完全 不是管教過當的問題。這是刑案現場照片,各位法官我們看 一下,被害人最後最後4 小時,就是在那邊嚥下他人生的最 後一口氣,我們再重新的、慢慢的看一下這個照片,回想一 下被告所說的一切的一切。你們有聽到什麼嗎?檢察官有聽 到,被告最後的吶喊,圖片會說話,一般人受到這種傷,他 如果不說自己會痛,他就是不會說話,本案的被害人不懂得 表達自己的情緒,不會跟別人溝通,所以他在瘦這麼多傷的 情況之下,他也不知道要怎麼辦,所以,我們再回到浴室的 畫面,我們試想一下,從被告給我們的供述,她跟我們說被 害人在浴室裡發出了三種聲音,綑綁時「嗯,嗯」,「阿姨 不要」,這是第一種可能的聲音。第二種聲音,嗆水時,她 把他從水面下撈起來時,被害人可能會怎麼說?「阿姨我會 乖」,這是第二種可能的聲音。我們聽得到嗎?我們聽不到 ,因為被害人已經死亡了,所以,僅僅燃燒15年的幼小火苗 ,就在昏暗狹小的浴室遭被告捻熄了。 檢察官認為,被告應成立凌虐致死罪,第二個重點,被告犯 罪後沒有自首,我們看一下刑法第62條的規定,這個各位應 該很熟,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前 提示未發覺之罪。自首的規定的目的在於獎勵被告悔改認錯 ,讓司法機關、偵查機關可以趕快的發現事實真相,節省司 法資源,這應該很好理解,他有講出來我們去查,發現真的 是他,節省了很多大家的時間,那我們就給他一個刑法上的 優惠,給他減刑的優惠。好,那我們仔細想一下,本案中被 告有沒有使偵察機關易於查明事實真相呢?她有沒有對於未 發覺之罪自首呢?說明如下,被告說「我發現後,馬上把他 架起來,我拖不動,叫爸爸來幫忙,他爸爸打電話給119 , 我在旁邊做CPR 」,這是他爸爸手機的撥出紀錄,確實119 凌晨3 點打的,這是119 平台轉介110 的報案紀錄,我們可 已看到,框起來的部分,確實沒錯,案發當天凌晨3 點17分 110 接到報案人是先生,所以是一名男性來電,報稱上述時 、地,在該處有人溺水自殺,是這個男性說溺水自殺嗎?我 們來看爸爸怎麼說,爸爸說「我住在被告家,房租都是被告 付的,我很感謝被告平常幫我照顧小孩」,所以我們是否可 以合理的推測,爸爸跟被告是非常有好的狀態,他有沒有可 能在某些供述上維護被告呢?這是人之常情,你住人家家, 吃人家、用人家的,會幫他講話,如果不會的話,他怎麼能 讓你住在他家。證人說「我報案時手機開擴音,之後我接手 做CPR ,換被告跟119 通話,當時只有我跟被告兩個人在跟 119 講電話,我沒有說有人溺水自殺,我不知道是誰說的, 應該不是被告說的,我不知道為何報案紀錄會這樣寫」,各 位法官,證人爸爸先打119 ,後來開擴音,兩個人都有講話 ,然後110 平台有紀錄了有人說有人溺水自殺,證人說不是 他說的,那如果不是他,就是被告啊。我們來看一下警察的 職務報告,請看紅線、藍線與黃線的部分,警察說凌晨3 點 接到報案,說那個地方有人溺水自殺,3 點20分抵達,發現 現場跟報案內容不符合,所以他們發現是被告與爸爸兩個人 可疑為犯罪嫌疑人,直到凌晨5 點35分在派出所才逮捕,所 以凌晨3 點20分警察到現場了,發現不符,把兩個人帶回去 ,凌晨5 點35分才逮捕兩個人,注意,是逮捕兩個人,不是 只有一個人,所以事發後被告沒有報案,而且沒有在110 跟 119 電話的第一時間告訴警消人員被害人真正的死亡原因, 而是企圖誤導辦案方向,隱匿真實情況,警方到場已經懷疑 爸爸跟被告有涉案,直到警察將兩個人帶回派出所前,被告 都沒有告知「我就是兇手」,所以被告不成立自首。 本案,被害人原本就害怕被告,被告故意找理由叫被害人進 浴室,毆打他,反綁他手腳,把不會游泳的他浸入滿水位的 冷水,被通報12次家暴的爸爸中途看到,也不為所動,被告 甚至不顧被害人在恐懼中掙扎,在水中翻滾,竟然在客廳抽 菸、發呆,歷經了4 小時的折磨,被告發現被害人死亡之後 ,甚至告知警察人員他是溺水自殺,所以檢察官認為被告成 立凌虐致死罪,且未在第一時間告知她的犯行,企圖隱匿他 殺的事實,不成立自首。 最後,檢察官想跟各位法官聊一件事情,通常這邊是檢察官 席(手比向檢察官席位置),那邊是被告席(手比向被告席 位置),這邊的位置雖然寫著證人跟鑑定人(手比向應訊臺 後方座位),但通常這邊會坐告訴人家屬,告訴人家屬什麼 用意呢,他在程序中只會有一個功能,叫做表示意見,程序 的最後的階段,會問告訴人家屬有沒有意見,你要重判還是 輕判,這個案件中最特別的一點在於被害人唯一的告訴人家 屬,也是潛在的加害人,他家暴了他12次,昨天甚至還公然 維護在庭的被告,所以本案中能幫被害人講話的是誰,只有 這邊穿紫袍的檢察官,所以檢察官懇請各位國民法官,與我 們站在一起保護被害人,檢察官永遠與被害人在同一陣線。 以上是檢察官論告。 審判長問 有何辯解 被告答 請辯護人回答。 審判長請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辯護人陳怡衡律師起稱 因為剛才庭上已有詢問過被告,而且檢察官有再花那麼多時 間做辯論,因為可能資訊蠻龐大的,請求提前休庭15分鐘, 讓國民法官有時間可以消化,再來聽辯護人的辯論。 審判長問 檢察官有何意見? 檢察官劉倍答 因為審理計畫是這樣規定,後面如果辯護人想要做二次變更 ,我們都會同意,所以沒有休庭的必要,而且檢方是先講, 也不影響被告的防禦權的行使。 辯護人劉衡律師起稱 如果休息15分鐘太長的話,因為剛才確實這一段時間國民法 官也是獲得蠻多的資訊,我們是希望可以讓國民法官稍事休 息,不然暫休庭5 分鐘就好,我們這樣的目的是因為人的注 意力都是有限的,希望可以稍微緩解一下再回來,才能夠聽 到我們針對事實以及法律的辯論,他們會更有專注力來瞭解 我們論述的內容,會對本案理解相關的事實會更好吸收。 檢察官劉倍起稱: 我們開示的證據,剛剛的證物內容都是準備程序一路下來, 都已經完全開示給辯護人,所以沒有所謂的需要額外準備的 問題,如果有情勢變更的需求的話,或情況存在的話是否可 請辯護人具體說明。 審判長諭知:國民法官希望把檢察官跟辯護人的辯論內容一次聽 完,這樣資訊比較完整,他們都覺得可以吸收消化,故仍依原審 理計畫,請辯護人進行事實及法律辯論。 審判長請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辯護人劉衡律師起稱: 各位法官好,目前要進行的就是為被告做事實及法律辯論。 首先我們還是要來看,當然檢察官有說,關於凌虐的規定我 們要怎麼樣來檢視,確實我們提出來的兩篇文章的確不是根 據最新的立法來做解釋,但是他仍然能夠提供我們判斷的脈 絡,為什麼呢?因為我們看到,上面講凌虐的規定,凌虐的 規定是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強暴跟脅迫這 個我大概說明一下,強暴是用強制力、用暴力、用物理上面 的力,去施加不利的行為,脅迫就是恐嚇,讓人家害怕,但 是違反人道的方式,其實是很抽象的,什麼叫違反人道?我 們在修法理由裡面可以看到,譬如說,請看這裡,他說「時 予毆打、食不使飽、病不使醫、傷不使療」這些情況,而且 請注意到他這邊講的是說「時予毆打」,為什麼要講到「時 予毆打」呢,因為這一條除了在處理凌虐未成年人的情況, 其實很多的場合是家長在管教小孩的時候,一不小心他就會 落入了這一條要懲罰的範圍之內。我們都知道,現在的小孩 其實要管教起來不是這麼容易,有時候如果家長施加了一些 處罰,可能小孩從電視上、從新聞媒體看來的,就說你不能 再打我,你再打我我打113 ,我舉報你喔,那怎麼辦,所以 在這個情況之下,我們要判斷的是說,在本件是不是有管教 這個目的跟這個行為的出現,我們來判斷說他是不是有需要 到用刑法第286 條來處罰的必要。 那我們這裡看到,也謝謝檢察官有提醒說這個時間當然是沒 有辦法跟上最新的法律,但是這裡其實也有提到了,我們剛 才講到了,我們在現實中,如果家長要管教小孩的話,那是 不是很容易就會落入了這一條他要處罰的範圍,那這樣子怎 麼辦,那這樣以後小孩都不要教了,不要教就沒有事,但是 對嗎?一個負責任的家長可以這樣做嗎?所以李教授提出一 個協助我們判斷的觀點,不是說沒有辦法跟上法律的修法, 我們就沒辦法來參酌這個學術文章,因為他裡面還是有提供 我們輔助的標準,他說以身體虐待為基準,配合觀察其他發 生的情況,虐待的情事,這邊我們看,薛教授也講到了,我 們剛才講,凌虐的定義是強暴、脅迫跟非人道待遇,什麼是 非人道待遇?非人道待遇其實也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我們 需要透過具體的方向來觀察說這個行為是不是屬於非人道待 遇,然後再加上持續性,當然剛才檢察官也有說到最高法院 其實有一個見解,他認為時間的長短跟頻率不再是判斷凌虐 是否成立的唯一要件,沒錯,因為如果有的行為非常的可惡 ,非常的嚴重,那他不用持續的長久,他只要一出現他就有 可能構成凌虐,但是如果沒有凌虐的話,那這個行為他必須 要是非常嚴重的,我們知道說如果家長在管教,一定是偏差 行為出現,我就責打、我就罵,我就要讓他回歸正軌,但出 現的情況我沒辦法預料,有這些情況我就要施以管教,所以 這個小小的行為累積起來可能會有比較嚴重的傷害,如果他 逾越了管教的權限,那麼我們就要用法律來處罰他。 我們來看,這個事本件涉及的罪行,上面提到的是最低本刑 ,最低本刑的意思是說,如果我們認為被告他構成了刑法上 的罪名 檢察官起稱:異議,這部分應該是科刑部分。 辯護人劉衡律師起稱:這部分只是要比較凌虐致死跟傷害致死, 為什麼我們要詳細的加以判斷,然後說明我們提出凌虐判斷的標 準,這是不會影響科刑的,因為我們只是比較法定的刑,我們沒 有針對個案要求處什麼樣的刑度。 審判長諭知:異議駁回,辯護人只是要說明兩個罪責的嚴重性不 一樣,請辯護人重點仍著重於事實及法律辯論。 審判長請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辯護人劉衡律師起稱: 那這裡呈現得出來,大家看凌虐致死罪如果成立的話,最輕 本刑是10年,他的嚴重程度其實跟重傷致死跟殺人罪是一樣 的,問題來了,如果我們前面的判斷標準這麼模糊,沒有具 體的界線跟標準,如果我們只用殘忍來判斷說這兩個罪為什 麼會有這樣的差異,我們要用哪一個罪來認定被告本次的行 為要用哪一個罪來評價,前面的界線很模糊,但是後面他的 差距是3 年,最輕本刑有3 年這麼明顯的差距,所以我們在 設定上面當然要更謹慎。剛才檢察官說這兩篇文章或許未必 能夠提供我們判斷的標準,但是請看這個是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185 號刑事判決,裡面有針對是否構成凌虐 以及修法的背景,他有提出讓我們輔助判斷的標準,請各位 看,我們在判斷這個行為是不是屬於違反人道的情況之下, 我們有很多判斷的面向,包括他的行為內容、方式、強度、 頻率,當然頻率跟時間久暫只是其中一個要素,我們還可以 看兒少的性別、年齡、健康狀況、心智健全度、以及他在做 這些不好的行為之後他的反應,來判斷這一個行為是不是真 的符合凌虐的範圍,我們也看到了,李教授也有跟我們講, 就是說剛才他已經提到了,管教行為跟凌虐行為中間其實這 個判斷的界限是很曖昧、很模糊的,如果說這個行為沒有這 麼嚴重到要用凌虐來處理的話,其實我們用傷害或者是強制 罪就可以科以被告刑事責任了。 我們先講喔,昨天證人黃O弘有來作證,請問他的證詞可信 嗎?我們提出的證據是這裡,這個是陳O吉的手足,是他妹 妹,他們當然就是一起長大,就會用同儕的這個角度來描述 他們平常生活的情況,他們一起觀察到哥哥的什麼反應,或 者是說她如果做錯事,她跟哥哥一起犯錯的時候,爸爸會怎 麼樣處罰她,當然,剛才檢察官也說了,小孩子是最天真無 邪的,他喜歡誰、他討厭誰,都會很明白的表現出來,這裡 也是一樣,妹妹我們也要用一樣的標準來看待她,她可以明 確地表達她自己的喜好,她的觀察確實就是從她的角度來, 她也不會偏袒任何人,我偏袒誰,對我來講好像沒有什麼有 利或是不利,所以我們認為妹妹講的話,其實跟爸爸黃O弘 昨天講的其實是一樣的,而且可以證實爸爸來,其實他就是 依照當時發生的情況來陳述。 而針對今天早上劉O梅證人的證詞可信嗎?我們提出了幾點 讓各位法官來參考。首先我們看到,我們知道從100 年2、3 月間,陳俊吉就到劉O梅這邊來居住,居住了之後6 月被通 報劉O梅她責打案主,然後有家暴的情況發生,再來我們看 ,這個大事記上面有做描述,為什麼呢,因為有發現大片的 瘀青,然後案主他的回應,他說「阿嬤說不乖要打」,其實 我們也可以看得出來,陳俊吉他已經14、15歲了,他言語表 達能力其實是OK的,他可以陳述當下發生的情況,我們對於 14、15歲,就算他有這個輕度的智能障礙,他一般的生活自 理能力以及言語表達能力應該是OK的,不會跟一般的小孩子 差到哪裡去。這裡也有講,早上劉O梅有說,有沒有用綑綁 的方式來對待陳O吉,她說沒有,可是社工報告這裡寫「陳 O吉說「把你綁起來,讓你餓死」這個行為是從阿嬤這邊學 來的」,而怎麼學呢,一定是阿嬤有這樣講過嘛,所以劉O 梅的證詞為什麼不可信呢,這個是其中一個我們提出來觀察 的點。劉O梅的證詞,第一個,我們早上有聽到劉O梅講, 她說「她跟被告還有陳O吉的媽媽感情都很好」,很奇怪, 就是如果看到陳O吉身上有新的傷口,為什麼不先溝通,為 什麼不先問,我直接去跟社工講,那社工如果介入了,如果 做成了報告,那是不是對這個家庭的和諧是有影響的,如果 妳說這個感情這麼好,去詢問一下很難嗎?好像不是這麼合 理。第二個部分,我們看到社工的相關大事記報告,或者是 獨立的告訴書裡面,都沒有關於劉O梅說的,她說「被告的 眼神好像要殺了他」這種記載的出現。再來,劉O梅早上說 「陳O吉對她講,被告看他的眼神好像要把他殺掉一樣」, 講得非常生動,活靈活現,但是這個東西是只有用聽來的, 聽來的她講的這麼細,可是我們看到在社工訪視報告裡面, 譬如早上國民法官也有詢問,為什麼時常請假,請假這種東 西,你不是本人到,一定要打電話到嘛,你這種有實際跟人 家聯繫的行為你卻說沒有印象,這樣不是很奇怪嗎?第四個 ,我們回到跟第一個問題做呼應,她說為什麼當下不跟陳O 娟還有她的妹妹去求證,她說「因為社工比較公正,中立客 觀,所以我讓社工去處理」,可是社工在裡面說劉O梅妳就 被通報家暴了,但是她說「我不知道社工為什麼這樣寫」, 同一份報告,對於社工的講法,為什麼她有兩種說法呢?我 們認為她顯然是避重就輕,她自己有打人她不敢講,那是不 是把這個情況都推給你別人,這是我們的推論。 我們剛才講完了我們認為凌虐的定義,還有證人的證述是否 可信,接著我們也來講爭點這四個行為是不是會構成凌虐。 首先,被告用衣架打陳O吉的手臂跟背部,第二個,以繩子 綑綁他的手腳,讓他坐躺在浴缸內,第三個,在浴缸內注水 ,並且用手壓陳O吉,使他的臉部進入水面3-4 秒,第四個 ,在浴缸內下巴露出水面,在這個情況之下,陳O娟就走到 客廳去發呆、抽菸、喝水,這四個行為會構成凌虐嗎?首先 ,我們先來依照我們的證據來建構背景環境。這個是刑案現 場示意圖,我們先看,其實它的這個長寬,乘起來之後室內 面積只有35平方公尺,也就差不多10坪的大小而已,所以在 這種環境,如果說有呼救聲的話,不會聽不到,只有10坪的 空間,一房一廳,這個空間其實是非常狹窄的。再來我們看 浴室的情況,其實洗手台、馬桶跟浴缸距離非常近,所以, 黃O弘進來上廁所的時候,他可以就近的觀察陳O吉的反應 ,他如果有一些不安、恐懼或者是掙扎扭動,黃O弘一定都 看得到,況且黃O弘也跟陳O吉講說「你不乖喔,又被阿姨 處罰了」,然後又跟陳O娟講說「姐阿,賀阿(台語)」, 我們透過相關人的證述還有被告自己講的話,我們來建構在 浴缸內的水位高度是怎麼樣呈現的,我們看到這邊,這個是 黃O弘進廁所的時候他看到陳O吉的情況,他說「水位高度 大概是在下巴的位置」,而陳O吉在浴缸內的情況,這邊被 告自己是講「他的頭、腳,因為頭後面是水龍頭,他直接靠 著水龍頭,然後腳是已經伸到浴缸的底部放沐浴乳的平台上 面了」。我們來看這個是浴缸的對照,我們知道從浴室地面 的磁磚量浴缸的長度,其實它是52公分,而在浴缸裡面的水 位是27公分,請各位法官注意到,這個水位剛好是到排水孔 的位置,我們知道排水孔,水沒有辦法超過它的高度,因為 超過它就流掉了,所以再滿、再高都是這個高度,就算陳O 吉被拉出來有溢出一點水,它也不會超過這個排水孔到多高 的程度,這個是我們建構的現場。當然啦,因為現場沒有辦 法再還原了,我們只能夠盡可能的把大概的分布情況呈現出 來,我們沒有說一定是百分之百相符的比例,但大家可以看 ,這個照片裡面顯示出陳O吉在案發的時後他是怎麼樣躺在 浴缸內的,我們也附上了由陳O吉跟浴缸兩個來對照,我們 看到他實際的身長,如果躺在浴缸裡面會是什麼樣的情況, 剛才檢察官有講,說水位的高度是27公分,但是陳俊吉的胸 寬大概是16公分,其實我們也可以看到,這個浴缸它不是全 部都是平的,它有一個斜坡,有一個從水龍頭到坐躺的地方 ,它其實是有一個斜度的,如果陳O吉躺在那個上面,我想 剛才檢察官講的那個16公分跟27公分的這個比喻,其實是沒 有考慮到這個浴缸的實際情況的,27公分多高呢,其實一張 A4的紙大概30公分,而這個水位比一張A4紙還低,我們把這 個鏡頭再往前拉一點,我們看到這個水位27公分,然後這個 情況是在相驗的時候,陳O娟她說這個水位大概在陳O吉的 下巴這邊,我們把他具體的展示出來。 再來,我們剛才建構了空間的分佈情況,我們來看時間,時 間的部分,陳O娟有說「108 年8 月6 日大概11點半到12點 ,我還有罰他半蹲,跟他耗了1、2個多小時,然後才開始綑 綁」,這個部分也一併說明,剛才檢察官說沒有穿衣服,然 後又放冷水,但是我提醒各位法官,當時發生的時間是在8 月夏天,正熱的時候,我們當然不能用現在的體感去模擬夏 天的時後放熱水、躺在浴缸裡是什麼樣的感覺,甚至陳O娟 認為說夏天放冷水,但是她還是擔心會不會太冷,所以加了 一點熱水,把水的溫度稍微調高一點。接下來我們看,陳O 娟把陳O吉綁好,請他坐躺在浴缸之後,陳O娟有說「她把 陳O吉臉部往下壓,壓到水面,她是在放水的過程中把陳O 吉壓到水面」,為什麼陳O娟會這樣做呢,因為她說小時候 也曾經被媽媽這樣嚇過,她希望用這樣的方式來給陳O吉一 個警惕,跟他講說你如果再不聽阿姨的話,我也想不到辦法 來嚇你了,我希望用這樣的方式來讓你知道說阿姨是認真的 ,阿姨不是跟你開玩笑的。其實剛才檢察官在講的這個過程 中,陳O吉跟陳O娟的對話是很片段的,但是在管教的過程 中,我們可以看到他們是持續在對話的,甚至是陳O娟一直 在跟陳O吉說教,譬如我們看到這邊,一開始陳O娟跟陳O 吉說「那你都不聽阿姨的話,阿姨把你綁起來好不好」,通 常我們犯錯的時候,我們都會跟長輩說我下次不敢了,但是 陳O吉他不是,他說「好啊」,意思就是說好啊,妳就綁啊 這種語氣,他不是這樣講,但我們模擬應該是這種語氣,不 然他當下怎麼會說好,後來陳O娟在管教的過程中,她的火 氣可能就慢慢堆積起來,接著確實他們兩個耗了一、兩個小 時在綑綁,然後綁完了之後,陳O娟壓住陳O吉,她就說「 那你這樣子被我綁,有比較好嗎」,意思就是說你知不知道 阿姨現在是在跟你認真,我是在用這個方式來跟你講說我不 是跟你在開玩笑。陳O娟把陳O吉壓到水裡之後,她有看到 、確認,我們早上問被告也是有澄清到這一點,確實她是有 看到陳O吉他的口鼻是已經脫離水面了,他坐起來了,他已 經不是在那個危險的環境之下,她才離開。我們剛才講,剛 才那個情況,這段過程中其實陳O娟跟陳O吉是一直有在對 話的,一直有在持續這個管教的情況,所以我們看到,陳O 娟自己講了,她在警詢的時候講「並且對他碎念一大堆」, 碎念一大堆就是說你為什麼不聽我的管教,有沒有什麼地方 你是做不好的,阿姨為什麼要這樣做。第二個,她覺得陳O 吉有在敷衍,有在說「好了,我知道了」,「我想要起來」 這樣的情況,但是陳O娟那時候在氣頭上,她的情緒是逐漸 被不服管教的這些行為堆積起來,她已經有點憤怒了,接著 陳O娟做了什麼事?持續對陳O吉碎念,所以其實這個過程 中,我們如果只看檢察官講的,好像是陳O娟很冷靜的對陳 O吉做這些事情,看起來好像沒有任何情感,把他放在那裡 4 個小時讓他自生自滅,可是我們看到的是說,陳O娟在過 程中持續地的對陳O吉說教、碎念、要求他改善。接著我們 看到了,被告她自己有講,大概什麼時間的時候發現陳O吉 面部是朝下的,她說「2 點50分」,而我們再從黃O弘報案 的手機通話紀錄來看是3 點08分,所以我們的事件歷程大概 是這樣子,8 月6 日晚間,大概11點半的時候,陳O娟在管 陳O吉,因為不服管教,又不半蹲,又不扛螢幕,所以陳O 娟帶陳O吉進浴室,大概花了1 個多小時去綑綁他,綑綁他 之後讓他坐在浴缸之內,然後再持續放水,我們剛才看到, 差不多是2 點的時候放水,在放水的過程中把陳O吉的臉壓 到浴缸裡面去,嗆水3-4 秒,然後我們早上也有聽到被告講 「黃O弘進入浴室的時間,大概是壓到水裡面3到4秒之後, 這個時候黃O弘進來看到陳O吉,他覺得說他沒有不安、恐 懼的情況,他也沒有掙扎,就是在那邊扭動,然後黃O弘跟 陳O娟講說「姐阿,賀阿(台語)」,意思就是說好了,差 不多了,可以讓他去休息了,接著陳O娟看到陳O吉起來之 後,他的口鼻沒有在水裡面,她不是在危險的情況之下她就 出去抽菸喝水發呆大概3-4 分鐘,這裡就是我們講的2 點50 分。接著我們就看到陳O娟,她3-4 分鐘之後回來,她發現 這個不幸的事情發生了,所以她趕快的把陳俊吉上半身拉起 來靠在浴缸上面,及趕快叫醒黃O弘,請她一起把陳O吉抬 到客廳,接著輪流做CPR 。我們剛才講,這個行為是不是構 成凌虐,其實我們有很多的面向可以判斷,我們來看陳O吉 在這個行為,在這個事發的過程中,他的身心狀態是什麼樣 的,我們剛剛講,黃O弘進來,他有看到陳O吉的情況,他 說他並沒有哭叫,而且我們剛才還原的這個現場,馬桶旁邊 就是浴缸,她可以清楚地看到陳俊吉他的反應,他說他沒有 哭叫啊,陳O娟也在場,他覺得當下沒有危險的情況發生, 所以他說「不要處罰太嚴重,處罰一下就好」,再來陳O吉 的反應,也是一樣,陳O吉被陳O娟處罰的時候,他看到他 的情況是清醒的、神智是清醒的,有掙扎,但是沒有其它反 抗,所以我們從剛才的情況來判斷,我們剛才看到的臺北地 方法院的判決,或者是說學者的文章,他提供我們一些輔助 判斷的標準,什麼樣是凌虐,我們從剛才過程中,陳O娟處 罰陳O吉的手段、陳O吉的反應,陳O吉的身心狀態,他的 經神是否清醒,我們來判斷說這個行為應該不至於到違反人 道,因為這樣的行為造成陳O吉的死亡,我們認為應該是傷 害致死,而不是凌虐致死。 第二個我們就來講,陳O娟她對於本件犯罪事實的這個情況 ,她是不是符合自首的要件,刑法第62條,剛才檢察官也有 說過,這個情況什麼叫未發覺之罪,未發覺之罪一定是犯罪 事實還沒有被發現,或者是說有犯罪事實,但我不知道犯罪 行為人是誰,嫌疑人是誰,這是符合自首的兩個條件。首先 我們來看,這個是受理報案紀錄,確實報案的人是黃O弘, 但是它裡面講的是說溺水自殺,剛才檢察官說,如果不是黃 O弘講的、就是陳O娟講的,但是有證據能夠證明這件事嗎 ?好像沒有,因為陳O娟說「她沒有聽到有人講這種話」, 黃O弘說「他也沒有講」,那有沒有可能是受理報案的人員 ,她有一份例稿,她這樣子套上去,或者是說他打錯了,我 們不能排除這個可能性。再來,這個是警員的職務報告,我 們看到剛才檢察官其實也是提示同一份,但是就上面的資訊 ,其實我想要提醒各位法官注意的是說,首先,警察到場了 ,4 點14分的時候,在醫院這邊已經宣告了陳O吉死亡,但 是他們在先行詢問的時候,這時候被告講了什麼話才是她是 不是自首的重點。再來我們看這兩個時間,請幫我注意一下 ,也就是說4 點14分的時候我們知道陳O吉死亡,過程中有 一個詢問,再5 點35分的時候警察才認為他們涉嫌殺人罪而 逮捕,也就是說這個時候才有合裡的懷,所以這兩個時間點 請各位先注意一下。這個是被告在警詢時的供述,這裡就是 說在急救的時候,陳O娟主動向警方表示是因為不服管教的 情況,才會發生本件的事情。再來,陳O娟講完了之後,在 5 點35分才依照有涉嫌殺人過失致死的嫌疑來逮捕她,所以 在警察懷疑被告有犯罪嫌疑的時候,她自己主動講,再來是 陳O娟在相驗的時候講,這時候檢察官也有回答,檢察官回 答的是說,在依照現場的職務報告,因為警方通報這個情況 ,到場之後沒有辦法明確的認知是否有犯罪情況發生的犯罪 情形,所以他們在詢問之後才能夠確認這兩個人是犯罪嫌疑 人,但是在確認之前是被告主動講的。當然這個就是我們簡 短講一下,為什麼記載是自殺,因為被告沒有講,證人黃O 弘也沒有講,那我們能夠把講自殺這個套在其中一個人頭上 嗎?不行,因為我們要依照證據來審判,現場與報案內容不 符,就代表說有人他要掩飾罪行嗎?我覺得當然檢察官有他 們的立場,但是他們的立場他沒有提出相應的證據,他只是 說不是A 講的,一定是B 講的,那有沒有C 的可能呢?他沒 有辦法去排除這個懷疑的可能性。以上是我們針對本件的事 實以及法律辯論。 檢察官劉倍起稱 請求依照國民法官法第79條第3 項二次論告。 審判長諭知暫休庭10分鐘。 審判長諭知復庭。 審判長問 對於檢察官請求再為辯論有何意見? 辯護人答 請法院依法審酌。 審判長諭知檢察官再辯論時間請以五分鐘為限。 檢察官劉倍起稱 針對剛剛辯護人所提出刑度的部分,他認為傷害致死是7 年 以上,凌虐致死是10年以上,把它跟殺人罪做類比,原因在 286的立法理由裡面,為了要保護未滿18歲的人,所以才加 重其刑,這部分檢察官已經回應過了。第二部分,我們再來 確認一次,這是妹妹在偵查中的筆錄,各位法官還記得剛剛 檢察官向各位法官報告的,家暴案件有它的隱匿性、特殊性 ,被害人不會當面的指責被告,你必須很多次的用同樣的問 題去測試他,才知道他心裡所想真正的話是什麼,各位法官 不妨看一下這個筆錄框起來的部分,檢察官問說爸爸處罰哥 哥的方式是用繩子把他綁起來嗎,他說不會,檢察官再問第 二次「是不是曾經有過繩子綁起來的情況?」,妹妹不答, 她跟被告、爸爸住在一起,她怎麼可能會說出指責她經濟來 源之人的話,所以妹妹的話真的完全可信嗎?另外,檢察官 在接手調查這個案件之前,等一下進行科刑辯論,各位法官 可注意到一件事情,286 凌虐致死的案件,案件量極其少, 在我國司法實務上,為什麼?有無想過會有人對孩子做這種 事情?本案的孩子是個15歲心智不完全的小孩,我們接到這 個案子時,各位法官內心的震撼程度跟檢察官是一樣的,如 果各位法官陷入傷害、還是凌虐判斷困難的時候,不妨回歸 初悉,你們只要捫心自問一件事情,有哪一種管教方式是把 小孩用繩子綁起來泡在水裡面長達4 小時?找到這種管教方 式,我們再來是否有管教過當的問題。 辯護人劉衡律師起稱請求補充辯論。 審判長諭知辯護人再辯論時間請以五分鐘為限。 辯護人劉衡律師起稱 我們事情一定是要完整的釐清,例如起訴書上有記載「不要 綁我…阿姨不要、不要」等語,這是其中一段對話,但我們 在辯論的過程中,我們呈現出來的是它有來龍去脈、前因後 果,為何會做這樣的事情,在做這樣事情的過程中,其實陳 O娟是一直跟陳O吉溝通的,例如這個偵訊筆錄,我們提示 出來的,檢察官確實有問陳O妮說「阿姨或爸爸是否有用繩 子把哥哥綁起來?」,第一次陳O妮回答不會,再問的時候 ,陳O妮沉默,但沉默表示有嗎?陳O妮後面繼續說「阿姨 說哥哥小時候,阿姨曾經這樣做過」,前面的沉默表示陳O 妮在說謊嗎?我們也很遺憾聽到這樣的說詞,剛剛檢察官說 小孩是天真無邪,但現在覺得她的陳述可信嗎?我們是難接 受,我們覺得這個沉默其實只是陳O妮試圖回想她經歷過的 事情,前面那段思考的過程,她下面有說「阿姨說哥哥小時 候,阿姨這樣做過,但我沒看過」,她在回想阿姨跟她講的 過程,不是我等於默認檢察官的話,或者是我剛才在說謊, 這樣來評價陳O妮這個沉默是不公平的,我們看到這事情的 來龍去脈,陳O妮針對這個問題是有完整陳述的,另外,我 們還是要再提醒各位法官,剛剛檢察官有說「綁在水裡4 個 小時」,真的是這樣嗎?我們剛剛做出的時間表,他綁在水 裡其實就只有那半小時至1 小時的時間,這個我想各位法官 應該看過我們雙方的論告都很清楚,但檢察官剛剛是說綁在 水裡4 個小時,希望各位法官還是要依照證據來做最充足的 判斷。 審判長諭知以下進行科刑部分證據調查。 審判長請檢察官開始調查科刑證據。 檢察官林奕瑋起稱 首先,我們先看到本案被告的前科資料,這框起來的地方, 被告之前有施用毒品的案子,書面上記載的是緩起訴處分, 時間是在108 年9 月24日至110 年3 月23日,110 報案紀錄 ,相信各位法官剛剛也聽了劉檢察官所說110 報案紀錄當中 ,有報案人先生、報案內容,這邊幫各位法官回顧一下,黃 色這邊記載報案人在上訴時發現有溺水自殺的情況,員警的 職務報告上記載在案發當時,警察勤務中心接獲了報案,該 處有人溺水自殺,之後警察依照到場的客觀情勢判斷跟現場 的報案內容不符,在本案的5 時35分時,警察把他們二人依 照殺人罪逮捕被告跟被害人的爸爸。與本案有類似的四個判 決,請各位法官幫我們注意這些判決所判的刑度還有其判決 類型為何。第一個判決,新北地方法院109 訴137 號判決, 這個判決法院判了凌虐致死罪,其刑度處最重無期徒刑,凌 虐手段為他沒有給他足夠的飲食,以及用鞋帶、鐵絲綁住被 害人四肢、脖子,拿剪刀拔除被害人食指指甲,用抓背棒、 掃把打被害人,最後導致大量出血、牙齒脫落,無法正常咀 嚼,到醫院前就死亡。第二個判決一樣是新北地方法院的, 這個案子判了殺人罪,他處的刑度是死刑,這個案子的凌虐 手段為被告徒手拿毛巾用鐵棍多次毆打被害人,被害人的傷 勢沒有立刻急救就會有生命危險,本案被告他完全不理,他 不為任何的救處,放任被害人傷勢惡化,最後被害人死亡, 所以這個案子判了殺人罪。第三個判決是桃園地方法院109 年的判決,其判決時間在110 年9 月10日,這個判決判了凌 虐致死罪,其刑度是有期徒刑12年6 月,這個判決的凌虐手 段為以協罰徒手打被害人,罰站時間是從凌晨11時至凌晨4 時,他用吹風機以吹出熱風的方式燙傷被害人的頭皮,並且 用手推倒了站立換尿布的被害人,讓他重心不穩跌倒,他的 頭部直接撞擊磁磚地面,在到醫院之前就心跳停止死掉了, 這個判決還有另一個重點,這個案子沒有自首的適用,法院 認為被告只是打119 電話,請救護車把被害人送醫院,他沒 有坦承對被害人有凌虐致死的犯行,顯然被告沒有接受裁判 的意思,跟自首的要件不符,所以只打電話這時候是不符合 自首的。最後一個判決是南投地方法院110 重訴8 判決,這 個判決也是凌虐致死罪,刑度是判14年,這個判決的凌虐手 段為拿扣案的黑色油漆刷、握把或徒手毆打被害人,這個判 決上有記載被害人適應不良發生退化、不願講話,且口語表 達能力不佳,沒辦法陳述完整語句及自身經驗這些情狀,本 案被告把被害人關在浴室內生活,被告用這麼多凌虐手段導 致被害人頭部撞牆壁,反覆的挫傷、鈍傷,最後出血死亡, 這個判決也跟剛剛前面的判決一樣有討論到自首,這個判決 所說被告是在警察發現本案客觀上有虐童嫌疑時,經過警察 詢問才被動供出部分案情,所以被告在警局所講的只是情勢 所迫不得不為,不是出自於內心的悔悟,法院綜合被告的犯 罪過程及犯後態度認為不得減輕其刑。 審判長請檢察官將調查之證據提出於法院。 審判長問 被告、辯護人就檢察官提出科刑證據之證明力,有何意見? 辯護人劉衡律師答 辯論時表示。 被告答 同辯護人所述。 審判長請辯護人開始調查科刑證據。 辯護人劉衡律師起稱 針對科刑證據調查部分,辯護人這邊也提出二個判決。第一 個判決我們之前也有提過,這個判決裡面有針對凌虐的、要 判斷的這些輔助標準提出一個協助我們判斷的資訊,這個判 決主要是說我沒有提供被害人正常的飲食,導致他在垃圾桶 內翻找食物,又把他放在廁所內生活,沒有給予保暖衣物, 導致後來發生死亡情況時,我們看到其外觀只剩骨頭,身體 周圍是佈滿著排泄物,這個發生期間是107 年8 月至11月9 日,大概3 個月的時間。第二個判決,這其實跟檢察官講的 有點類似,因為這個發生時間是4 月4 日晚間,不具有長期 、不具有持續的特性,這是在晚間持藤條一直去打小朋友的 腿部,因為小朋友閃避掙扎打到頭部跟軀幹,他發生的時間 是非常短的,我們可以看到這個判決的內容,就期間的部分 ,只有發生在這個晚間,相關的部分我們在之後的科刑辯論 會一併做說明。 審判長請辯護人將調查之證據提出於法院。 辯護人起稱: 因書面有證據缺漏一個判決,此部分之後再補。 審判長問 檢察官就辯護人提出科刑證據之證明力,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請告訴人黃○弘至應訊台。 審判長問告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 居所等項 告訴人答 黃家弘  年籍詳卷 審判長問 對被告之科刑範圍,有何意見? 告訴人答 我希望被告科刑能夠從輕量刑,因為我本身工作不太穩定, 大部分都是被告跟我太太在照顧小孩子,很多事情都是被告 在處理的,都麻煩被告,發生這事情也只是意外,希望法官 在被告量刑的範圍內,可以給被告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也 可以讓被告有從輕量刑的機會。 審判長問 被告針對本案有無跟你談到賠償? 告訴人答 沒有,她只是說希望這個事情發生在她自己身上而已,她對 這事情一直對我感到很抱歉。 審判長問 你意思是你願意原諒被告,針對本案也沒有要對被告請求損 害賠償? 告訴人答 我認為這個只是一個意外,大家都不願意發生這個事情,而 且被告也真的很疼這個小孩。 審判長訊問告訴人完畢,告訴人請回。 審判長問 妳目前的家庭生活狀況為何,家中幾位家人,與幾位家人同 住? 被告答 我現在在看守所,沒有跟家人同住。 審判長問 妳的雙親是否健在? 被告答 爸爸小時候就沒有看過了,媽媽因案去執行,我也不知道她 現在還有沒有活著。 審判長問 本件案發前在做何工作? 被告答 案發前有陣子在做八大行業的酒店陪酒小姐,後來因為業績 也沒有很好,我就轉做廚房工作。 審判長問 你的學歷為何? 被告答 國中沒有畢業。 審判長問 妳在做八大行業時的收入如何? 被告答 廚房的話,底薪大約是2 萬元,如果有時候老闆他們那天生 意比較好的話會發紅包,但那是比較不固定的,所以我也不 知道怎麼說收入多少。 審判長諭知就科刑部分調查證據完畢開始辯論,請檢察官論告。 檢察官林奕瑋起稱 在進入科刑辯論之前想跟各位法官補充一下,剛剛被害人家 屬黃O弘說他要原諒被告,他說請法院對他判輕一點,請各 位法官注意一點,本案被害人15歲,不到16歲,是智能不足 的小孩,被害人的父親當天半夜起床上廁所時,他走到浴室 ,看到全身被綁住放在浴缸內的小孩,他的兒子,他無動於 衷,且他有被通報12次家暴的經驗,這種人可以為被害人發 聲嗎?在這邊是想提醒各位法官,對於被害人父親所講的任 何一切都不會拘束到各位法官的判決,未來各位法官要下什 麼刑度,不會因為剛剛被害人父親所說的話而受到任何影響 。法院在下判決時會依照刑法第57條考量這十款的犯罪因子 ,第一款,犯罪的動機跟目的,第二款,犯罪時,被告受到 什麼刺激才會犯罪,第三款,犯罪時,被告是用什麼手段, 第四款,被告的生活狀態,第五、六款,被告的品性、智識 程度,第七款,被告跟被害人之間是何關係,第八款,被告 的違反義務程度,第九款,犯罪後的危險、損害及態度,這 十款檢察官這邊有整理表格供各位國民法官參考。首先,被 告跟被害的關係,他們是親人,被告是被害人的阿姨,被告 是拿衣架毆打被害人,再把被害人綁起來,就如劉檢察官所 說的,被害人的活動範圍就像個手銬一樣,把被害人放到浴 缸之後,放水,之後慢慢的淹死他,過程當中,被害人爸爸 有跟被告說「剛好就好,不要再處罰了」,可是被告不聽, 最後被害人死亡了,被告犯罪的動機、目的以及她所受的刺 激為何?在過程當中,被害人不服管教,就因為他不寫自己 的名字,就因為叫他半蹲他不半蹲,就被丟到浴室內綑綁、 毆打、慢慢的淹死,被告犯罪後的態度,在犯罪後,他跟警 察說被害人自殺到警察局做筆錄的時候才承認否認凌虐致死 ,就像剛剛提出的判決,只是打電話報警,沒有跟警察說我 是本案的被告,這是不成立自首的被告的生活品行,她跟被 害人爸爸同住,就像剛剛所說的,被害人的爸爸需要依賴被 告,昨天被害人的爸爸說租金都是被告支付的,他的生活其 實就是被告在照顧他,他有辦法不為被告說話嗎?被告智識 程度是國中畢業,這裡有凌虐致死罪的刑度建議供各位法官 參考,刑法第286 條第3 項,對於未滿18歲的施以凌虐導致 死亡,最輕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各位法官在挑選刑度 的時候,我們就往10年以上加。這裡檢察官有整理幾個表格 跟本案相類似的表格,就像剛剛跟各位法官報告的,我們有 四個判決,這四個判決分別判了什麼罪,判決類型是什麼, 這邊再跟各位法官做個比較,本案的判決跟其他四個判決都 屬未滿18歲之人,被害人狀況,前面三個判決都是正常的, 第四個判決,剛剛有說,他是口語表達能力不佳,本案的狀 況是智能障礙,有時候沒辦法講一連串的話,這二個判決有 一定的類似。判決手段,前面三個判決手段基本上都差不多 ,是毆打被害人導致死亡,第四個南投地方法院的判決是被 告把被害人關在浴室生活,毆打被害人導致死亡,本案一樣 ,長時間的將手腳反綁,之後把被害人放在浴缸內,讓水慢 慢淹死被害人。犯後態度,所謂的犯後態度,如果被告在犯 罪後是否認的,代表她沒有任何覺得自己錯了,所以在刑度 上因為否認,我們刑度會往上加,她如果承認了,代表他有 悔意,前面三個都是否認的,第四個南投地院判決是承認的 ,而本案被告跟辯護人都說了,她否認凌虐致死罪,這四個 判決都不符合自首的規定,第一個判決判了無期徒刑,誰做 的?阿嬤,親人犯罪,第二個判決,爸爸判殺人,阿嬤判了 無期徒刑,第三個判決判了12年6 個月,第四個判決判了14 年,這裡有個疑問,剛剛不是說否認就要判重一點,承認就 要判輕一點,請法官們看一下,第三個判決,被害人狀況是 正常的,純粹用毆打方式導致死亡,這個手段比較輕微,第 四個判決是對於一個口語表達能力不佳的人,把他囚禁在浴 室內生活,所以其手段更為嚴重,第四個南投地方法院的判 決才判14年,才會判更重,要考量被害人的狀況及手段的方 式。接著,我們要講辯護人剛剛所講的判決,這二個判決都 是未滿18歲之人,可是判決類型有個地方有問題,本案檢察 官起訴是凌虐致死罪,可是第一個判決判的是遺棄致死罪, 二個判決類型不同,完全無法做比較,如何拿來跟本案做比 較?所以我們這邊認為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個判決是沒有比較 可能性的,第二個,高雄高分院,辯護人剛剛所說的這個判 決跟本案類似性,是真的這樣嗎?這個判決判傷害致死,但 犯罪時間是在107 年4 月,今天下午劉檢察官有說,我們的 凌虐致死罪是在108 年5 月29日修法的,各位法官還記得嗎 ?這是在修法之前,當時並沒有凌虐致死罪,所以法官只能 這樣判,這部分我們認為跟本案也沒有比較的可能性,所以 後面他們判的刑度才會這麼輕,跟本案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是 無法做比較的,這裡要跟各位法官說一下,法理情,如果一 個人的行為讓大家覺得憐憫、值得被原諒,我們希望法律不 要介入,讓我們原諒他,但是如果一個人的行為非常可惡, 大家容忍不下去的時候,這時候還需要原諒他嗎?請各位法 官想一想一件事情,在我們以前的時候,有的法院判決,我 們看起來跟自己想像有落差,在電視機前面破口大罵,或是 在跟朋友討論的時候,覺得怎麼會下這種判決,所以國民法 官法的制定認為判決不能再沒有溫度,希望把人民納進來法 院,因此才有國民法官法的制定,才有各位坐在這個地方, 各位法官,我們是否要彰顯國民的主權,把人民的感情納入 到判決裡面,我們幫幫被害人好不好,我們可不可以用自己 的權利、能力去改變這個判決,改變這個社會、國家,讓被 害人得到因有的照顧,讓被告得到因有的制裁,各位法官可 以幫幫被害人嗎?一個青春少年的生命,綁住被害人的是童 軍繩,讓他完全沒辦法動,丟在浴缸內,慢慢的被淹死,我 們沒辦法去想像一個小孩智能不足、不到16歲、被丟在浴缸 內,這段過程當中,他絕望,一個青春少年在16歲時應該是 活潑的,應該是出去玩、開開心心的,可是最後這4 個小時 ,他在被折磨,他身體、他的心一點一點被折磨,直到最後 無奈死亡。最後,我們提出跟本案類似的判決,拜託各位國 民法官幫我們看一下,這個南投地院的判決,被告跟小孩是 父子關係,他們是共同生活,本案一樣,阿姨跟被害人也是 共同生活,與本案的狀況幾乎都是一樣的,第一個判決,口 語能力表達不佳,本案的狀況是智能障礙,他們手段都有被 綁起來或囚禁在浴室的狀況,而南投地院的狀況是毆打導致 死亡,本案是被綁起來之後,在浴缸內被淹死,而南投地院 判決是坦承犯行,沒有自首,法院判了14年有期徒刑,本案 檢察官認為因為是否認犯罪,手段類似,被害人狀況類似, 所以我們認為應該求處15年有期徒刑。最後,這張投影片獻 給被害人,被害人不好意思,檢察官盡力了,這邊警察、護 士也都盡力了,剩下最後的部分只能交給各位法官們。 審判長問 對於科刑範圍有何意見? 被告答 我沒有什麼好辯解的,我覺得就判我死刑。 審判長請辯護人為被告科刑表示意見。 辯護人劉衡律師起稱 各位法官,首先,我們先來看,檢察官一直強調黃O弘是在 袒護被告,其實我們來看,他們就是一家人,手心手背都是 肉,你真的能夠對一個家人、一個一起生活的成員說好吧, 你就重判吧,能夠說出這樣沒感情的話嗎?其實我覺得是不 容易。首先,他們一起生活的過程中,被告對於陳O吉、對 於妹妹一家是如何照顧的,這個我們也可以看到,在本案行 為發生的時候,她到底是用什麼樣的心情來對陳O吉做這樣 的行為,這個是新北市政府家暴性侵防治中心的個案摘要表 ,第一個講的是黃O弘,我們也知道他工作是打零工,經濟 不穩定,他二個小孩只能夠跟著經濟不穩定的爸爸東跑西跑 ,在家裡燒掉之後,投靠阿姨,這裡講到黃O弘甚至無暇關 注自己的身體狀況,至於陳O吉的母親,陳O吉的母親在33 歲的時候因病去世,這過程中是由陳O娟跟黃O弘二人輪流 去醫院照顧她的妹妹,我們可從此看出陳O娟對妹妹一家人 付出多少心力,她自己有一間房子,她可以與男朋友同住, 但要接納妹妹一家人,她請男朋友出去住,她的房子在媽媽 過世之後讓妹妹一家人來住。陳O吉的部分,我們這邊看到 社工對他的評估是說他的行為跟思考較固著,但其實他是有 生活自理能力的,他的溝通、言語,其實只差一般小孩一點 ,沒有說很多,所以他領取的是輕度智能障礙,這裡也說他 的講話速度會不自覺偏快,這跟檢察官講的,他完全不能表 達落差是非常大的,但是他的社交禮儀偏弱、認知能力有限 ,他會跟同儕發生衝突因為是去模仿對方,如果會模仿對方 的話,他的言語能力會差到哪去嗎?再來是本案被告陳O娟 的部分,爸爸自己都無暇照顧二個小孩,但是陳O娟卻能夠 對這二個小孩的照顧情況告知社工,表示她實際上是照顧他 們的,大家看,被告有自己的生活、自己的感情,她為了接 納妹妹一家放棄了這些,她請男朋友出去住,她把自己租的 房子讓給妹妹一家住,租金自己付,這個我們可看出陳O娟 對妹妹一家人愛護、照顧。在案發之後,包含這裡面有稍微 講但當下陳O娟是認為陳O吉是可以掙脫的,這是我們在報 告書內看到的,這個也提給各位法官看,我們看到陳O娟跟 她男朋友也都很關心妹妹一家,我們還看到陳O娟的男友也 配合警方調查,在調查過程中,他還擔心陳O妮在接受這些 警察、偵查的階段過程中有無受到好的照顧,她一個小女生 要怎麼辦,陳O娟跟她男友都是以這樣的心情來照顧陳O吉 、她妹妹一家人。我們要如何認定陳O娟在本件要給她適當 的刑罰,我們剛剛看到的是為何要處罰她?她的目的跟動機 為何?是管教,因為被告也有說,她覺得如果阿姨不在,那 誰來照顧你們家,你爸爸的經濟情況已經不好了,二個小孩 跟你東奔西跑,將來如果妹妹也厭煩你了,那你怎麼辦,你 自己有輕度智能障礙,你如果自己都沒辦法表現的規律,盡 可能像正常人一樣去符合這些社會規範,那你將來怎麼生活 ,阿姨如果不在了,那你是否要一個人自生自滅,這是陳O 娟的動機。犯罪的手段,我們看到其實從8 月6 日凌晨至8 月7 日3 時報案時,這段期間大概3 至4 小時,其實她的手 段是逐漸累積起來的,是因為陳O娟在管教陳O吉不服管教 的過程中,情緒被積累起來,所採取的手段是慢慢的加強, 我們認為這個手段是否是嚴重,當然也要從我們前面講的, 是否是凌虐,有無具體方向可供我們判斷,她的手段到底是 否是違反人道,且違反程度為何?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 係,這就是我們剛剛介紹的背景,陳O娟無條件接納妹妹一 家人,並且在陳O吉有偏差行為時,陳O娟肩負起原本是媽 媽的職務來管教陳O娟。犯罪後的態度,我們都看到陳O娟 一直表示她希望犧牲的是自己,畢竟這是妹妹託付給她的小 孩,她不管用什麼樣的代價都無法喚回陳O吉的生命,她更 無法向她妹妹交代。我們剛剛看到自首的部分,剛才我們請 各位法官注意二個時間點,一個是4 時14分,一個是5 時35 分,4 時14分的時後宣告陳O吉搶救無效,但在詢問過程中 ,陳O娟主動跟警方表示是因為我管教陳O吉,導致他的死 亡,我講了之後,5 時35分警方才依照涉嫌殺人、過失致死 罪逮捕陳O娟,表示他們在合理懷疑之前,陳O娟已經先講 了這個就是我做的、是我管教的,我講出了這個犯罪情節, 又說我是犯罪嫌疑人,等於就是我把警方還沒有發覺的這個 事實講出來了,我願意負這個責任,我們當然要給她自首的 寬待。這是檢察官提出的判決情節,既然我們一開始在講的 是凌虐跟傷害的差別到底跟時間的久站、頻率有無關係?所 以我們也特別把這期間列出來,還有情節特別嚴重違反人道 ,讓我們看到怵目驚心的,我有特別標註出來,第一個判決 ,當然是持續毆打,沒錯,這幾個判決其實都是持續毆打, 但這個情節是特別嚴重的,第一個是用剪刀拔除食指的指甲 ,且是反覆的,長出來再拔掉,第二,打到骨折之後,骨頭 還穿出皮膚來,一個小孩子,這是特別嚴重的地方,第三, 剛剛檢察官有講到,直接重擊地面,還有用吹風機去吹小孩 ,這小孩大概2 、3 歲而已,吹到他頭皮流膿、燙傷,這是 特別嚴重的情況,第四個判決,他有持續、長期,每2 、3 天毆打一次,這個情況跟我們本件的行為差距是有的,他都 維持長時間,且情節是特別可怕,特別讓人怵目驚心的,剛 剛檢察官說第四個判決跟本案有類似的地方,但第四個,為 何口語表達能力不好?因為他3 歲,本案的行為人是15、16 歲,口語表達不好,我們剛剛講了,陳O吉的口語表達不好 ,他講話會不自覺偏快,他還會模仿同儕,這樣的口語表達 能力要跟2 、3 歲的孩童做對比,我們認為這個判決是無法 這樣做對比的。這是我們提出的判決,我們認為可以跟本案 做比較的是因為本案就是發生在108 年8 月6 日至8 月7 日 這4 個小時之內,有比較的基礎是在於其他的判決都是長時 間、持續性、行為不斷發生,我們會認為用這樣不同判決來 比較,中間這行為是有差距的,我們認為109 年上訴字第87 號,因為發生的時間就有那個晚間,這個晚間,當下法律是 還沒通過凌虐致死罪,但我們可以判斷,這個行為是否有構 成凌虐,還是只是傷害的程度,當然致死都是一樣,但判決 的基礎我們可判斷行為的久站、發生的頻率來做對比的基準 ,針對這個部分,我們知道被告無條件接納妹妹一家人,在 發生事件的過程中,她的手段,我們也認為其實就是最後一 個最值得悲難、最值得我們去懲罰他,她把陳O吉手腳綁著 放在浴缸內,她既然就這樣走掉了,走出浴室到客廳去喝水 、抽菸,我們覺得這個行為其實是最應該被評價的,因為前 面我們從陳O吉的反應、黃O弘的觀察、陳O娟的陳述,我 們都覺得這些行為不致於構成凌虐,如果有成傷的話,頂多 就是傷害,但是最後一個,她把他放在浴缸內,她沒有預期 到這個結果的發生,這是我們應該要去探討她這個行為到底 造成什麼樣的危害,我們在這2 天的審理過程中,我們看到 這個事件,其實就像我們選任過程中有一個問題,你是不是 會因為看到這個標題就去評斷這個事實,沒錯,我們審理的 過程,除了我們要聚焦在事實發生的經過,我們還要知道她 是怎麼來的、過程、前因後果、她的目的、動機,被告的犯 後態度,是為什麼這樣發生的,就像被告講的,如果我不去 照顧他們家的話,我一開始不要讓他們住進來就好了,我為 何要讓他們住進來,讓不幸的事件發生,所以我們認為被告 犯罪的情狀確實不是她能預料的,希望法官可以斟酌這一點 ,給予被告從輕量刑的機會,我們希望法官在審理事實的同 時,可以去同理、體察陳O娟她一人照顧二個小孩,在發生 不幸的時候,她自己一人在面對這些事件的無力感、無助感 、孤獨感。 審判長問 辯護人是希望我們在國民法庭的審酌與科刑的時候是可以一 併審酌刑法第59條的情形? 辯護人答 是。 審判長問 針對科刑部分,檢察官有無意見補充? 檢察官林奕瑋答 認為無59條之適用。 檢察官劉倍起稱 認為沒有59條之適用,因為本案被告是進浴室之後就使用繩 子綑綁泡在浴缸內,並不是辯護人所稱犯意的疊加。第二, 被告知道被害人的身心狀況,也沒有停手或阻止他的求救, 也沒有因此罷手的打算,完全沒有情堪憫恕的適用。 檢察官林奕瑋起稱 刑法第59條是犯罪情狀情可憫恕,意思就是在犯案的過程是 值得被原諒的,如果被告的手段值得被原諒,那以後大家要 怎麼辦,這種手段對付一個智能不足的小孩子,可以這樣做 ?還是純粹是管教過當?檢察官這邊認為沒有59條之適用, 是因為這種手段是不可被原諒的,請庭上審酌這邊根本沒有 59條之適用。 審判長問 有何最後陳述? 被告答 我覺得非常的後悔,事情發生之後,我每天都在想,我要是 當時可以對陳O吉有耐心一點,不要這麼操之過急,陳O吉 就不會這樣走掉了,我每天都覺得很對不起我死去的妹妹, 我真的很該死,希望法官可以判我死刑。 審判長諭知 本件辯論終結,定於111 年3 月11日上午12時30分在本院刑 事第十四法庭宣判,可自行到庭聆判。檢察官、辯護人、被 告均請回,退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書記官 審判長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