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 判 筆 錄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娟 上列被告陳○娟因111 年度模重訴字第1 號家暴傷害致死一案, 於中華民國110 年3 月9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四法 庭公開審判,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徐雍甯 法 官 郭書綺 法 官 葉作航  國民法官1號 國民法官2號 國民法官3號 國民法官4號 國民法官5號 國民法官6號 備位國民法官1號 備位國民法官2號 書記官 楊宇國 通 譯 丁柏均 通 譯 林怡汝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下: 檢察官 劉倍 檢察官 林奕瑋 餘詳如報到單之記載 被告到庭身體未受拘束 書記官朗讀案由 審判長問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 所等事項 被告答 陳○娟  女 (民國69年4月15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H223456789號  住桃園市桃園區模擬路99號 選任辯護人 陳怡衡律師到庭 選任辯護人 劉衡律師到庭 選任辯護人 林珪嬪律師到庭 審判長諭知:今日審理程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轉譯人員將依錄 音內容真實轉譯,依相關規定送書記官整理為審判筆錄,當庭不 製作筆錄,兩造不必觀覽法庭筆錄螢幕。 審判長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檢察官林奕瑋起稱: (一)犯罪事實 1.陳O娟( 真實姓名詳卷) 為陳O吉(93年生,案發時為未 滿18歲之少年,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之姨母,2 人間 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家庭成員關係。108 年1 月間,陳 O吉之母親陳O萍( 真實姓名詳卷) 病逝,陳O吉之父親 黃O弘( 真實姓名詳卷) 、妹妹陳O妮( 真實姓名詳卷) 搬入陳O娟位在桃園市桃園區日光路1 號7 樓居所同住, 嗣陳O吉於108 年6 月26日間再搬入同住。 2.108 年8 月6 日晚上10時許,在陳O娟上開居所內,陳O 娟認陳O吉不服管教,明知陳O吉為尚在發育中、輕度智 能不足之未滿18歲之人,竟基於凌虐陳O吉之犯意,於同 日晚上11時許,要求陳O吉進入浴室,脫掉上衣站在浴缸 中,復命陳O吉將雙手伸直,使用其所有之童軍繩2 條, 欲將陳O吉雙手反綁於背後及捆綁陳O吉之雙腳,陳O吉 不從欲掙脫,並稱:「不要綁我…阿姨不要、不要」等語 ,陳O娟見狀遂持衣架毆打陳O吉之手臂、背部,再用童 軍繩2 條分別將陳O吉之雙手反綁於背後、捆綁雙腳,並 將捆綁其手、腳之童軍繩2 條連結起來,致陳O吉無法掙 脫,亦無法自行站立,僅能坐躺在浴缸內後,即開始在浴 缸內注水,使陳O吉僅下巴以上部分露出水面,陳O吉因 身體在浴缸內無物支撐,因將溺水而啜泣並左右扭動其身 體掙扎;陳O娟再以手將陳O吉臉部壓入水面下3 、4 秒 ,致陳O吉嗆水,並對陳O吉稱:「你就不乖,這樣有比 較舒服嗎?」等語,以此方式凌虐陳O吉。陳O娟明知將 陳O吉之雙手反綁、雙腳捆綁後,令陳O吉坐躺在裝滿水 之浴缸內,將使陳O吉無法掙脫、自行站立,其主觀上雖 無致陳O吉於死之意,惟在客觀上可預見當浴缸內水面已 高至陳O吉下巴處時,無法自行站立、仰躺浮在水面上之 陳O吉,極有可能因掙扎、滾動其身體,造成其口、鼻向 下,而有溺水、窒息,導致死亡結果之可能,仍離開浴室 ,在客廳抽菸、喝水、發呆約3 、4 分鐘,期間並聽到陳 O吉在浴室內之踢水聲,陳O娟嗣後返回浴室察看陳O吉 狀況,此時陳O吉面部朝下,已因溺水、窒息致呼吸衰竭 而死亡。陳O娟見狀,將陳O吉拉出浴缸,並叫醒熟睡之 黃O弘,2 人共同將陳O吉抬至客廳,對陳O吉進行CPR 急救無效後,黃O弘於108 年8 月7 日凌晨3 時17分,撥 打電話請求救護人員將陳O吉送往新光醫院急救,惟陳O 吉仍於到院前死亡。 (二)起訴法條:刑法第286 條第3 項前段、第1 項之對於未滿 18歲之人,施以凌虐因而致死罪嫌。 審判長對被告告知其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刑法第286 條第3 項 前段、第1 項之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因而致死罪),並 告知被告下列事項: 一、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二、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 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三、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審判長問 是否瞭解以上所告知之事項? 被告答 瞭解。 審判長問 是否承認如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 被告答 起訴書寫的事發經過是這樣沒有錯,但我沒有要凌虐我外甥 的意思,我只是因為他不乖,我想要嚇嚇他,但我不知道會 發生這麼嚴重的後果。 審判長請辯護人陳述答辯要旨。 辯護人林珪嬪起稱 第一個,我們認為凌虐的行為要有長期性、要有持續性,本 件是因為被告因為當天被害人頂嘴,沒有禮貌,叫他半蹲不 半蹲,說把你綁起來,被害人說好,所以被告為了管教被害 人而處罰被害人,只是被告選錯了管教方式,把他手腳綁起 來,然後放在注水的浴缸裡面,又因為疏未注意,跑到外面 去抽菸,3、4分鐘以後回來才導致這個遺憾發生,我們認為 這一件純粹就是一個偶發的單一事件,它沒有持續性,而且 從被害人的反應,他當時完全沒有呼救來判斷,被告當時的 行為應該是沒有到達凌虐的程度,被告所犯法條應該是構成 刑法第277 條第2 項的傷害致死罪。 第二點,被告犯罪之後留在現場,並且主動跟員警坦承是她 體罰被害人,導致被害人溺水死亡,應該是符合刑法第62條 自首的要件。 審判長諭知 本件依被告及辯護人之主張,或係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2 項 前段之傷害致死罪及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家庭暴力罪,在此先 一併告知。 審判長諭知 一、接下來檢察官、辯護人會分別進行開審陳述,為國民法官法 庭說明將會提出哪些證據來證明所主張的內容,以及將要調 查的證據種類、調查順序與方式。 二、請各位國民法官特別注意的是,檢察官、辯護人於開審陳述 中所說的內容,都只是雙方對這個案件各自的主張,並不是 證據,要認定本案有罪、無罪,仍然要憑各位在證據調查過 程中,自己看到、聽到證據後所形成的心證來判斷,且必須 是綜合全部證據,而不是以單一證據進行判斷。請各位仔細 觀察,根據證據與事實比對推理。 三、在調查證據完畢前,也請各位不要太快的預下結論。審理過 程中如果有疑惑,可以請審判長釋疑。 四、提醒檢察官及辯護人:在此程序中,一不可提及證據內容及 對證據進行評價;二不可進行實質辯論。違者將依國民法官 法第46條予以制止。 審判長請檢察官進行開審陳述。 檢察官林奕瑋起稱 聽完剛剛起訴書的內容後,各位法官應該知道本案發生了什 事情,本案是一件兒虐悲歌的案件。在進行本案的事實調查 證據之前,我想跟各位法官說明的是,我們這個程序要進行 開審陳述的程序,開審陳述主要進行五大項。第一大項是不 爭執事項,所謂不爭執事項是被告如果對於檢察官所起訴的 內容是承認的,那部分不爭執的就把它列為不爭執事項。第 二大項是爭執事項的調查程序,如果被告對於檢察官所起訴 的犯罪事實,她是不承認、是否認的,就會被列為爭執事項 的調查程序。第三大項是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的辯論程序,在 這邊檢察官會提出相對應的證據,來證明被告否認是否可採 。第四項是量刑的證據調查,所謂的量刑證據調查,也就是 檢察官會在這邊提出一些參考資料給各位法官看,讓法官對 於本案的判決,應該要判什麼樣的程度比較適合。最後就會 是到最後一個量刑辯論的程序,而量刑辯論程序,檢察官會 提供應該在本案中要判什麼樣的刑度會比較適合給各位法官 聽,各位法官請再注意一下本案的審理調查程序,總共就是 有這五大步驟。 第一大步驟是不爭執事項的證據調查,各位法官這邊會有個 疑問,為什麼被告都不爭執了,她都承認了,為何我們還要 去進入一個證據調查,因為檢察官不會因為被告她承認,我 們就把這個當做唯一的標準,我們還會提供其他的證據來證 明說檢察官所起訴的內容是有憑有據的,這邊,首先是第一 個不爭執事項的證據調查,在這邊,檢察官會提供三個大方 向,第一個大方向是被告跟被害人的關係,以及被害人為何 會搬入被告家中的過程,第二個大方向是被害人不服管教, 而遭到被告凌虐的過程,第三的大方向是被害人的死亡,而 這邊不爭執事項當中,我們都會提供相對應證據來證明這些 不爭執事項。 首先,第一個不爭執事項,檢察官這邊會提供5 個證據來說 明,第1 個是新北市政府的獨立報告書,第2 個是新北市政 府家防中心個案摘要表,第3 個是新北市政府個案處理報告 ,第4 個是被告自己說過了什麼話,第5 個是現場照片。 第二個大方向,被害人因為不服管教而遭到被告凌虐的過程 ,我們這邊會提供6 個證據供各位法官參考,第1 個是被告 自己說過的話,第2 個是刑案現場示意圖,第3 個是刑案現 場照片,第4 個是現場的勘查照片,第5 個是2 條童軍繩, 第6 個是天堂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第三個大方向,被害人死亡,被害人死亡這邊我們會提供7 個證據給各位法官看,來證明第三個不爭執事項的大方向, 首先是第1 個被害人父親黃O弘說了什麼,第2 個刑案現場 照片,第3 個被告她說了什麼,第4 個一把水果刀,第5 個 相驗照片,第6 個新光醫院開出的診斷證明書,第7 個是桃 園地檢署的相驗屍體證明書。 調查完不爭執事項後,我們接著會進入爭執事項的證據調查 ,這邊有兩個爭點,第一個爭點是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凌虐 ,誠如剛剛辯護人所說的,他們認為應該是傷害,所以檢察 官這邊認為構成凌虐的時候,我們就會提出相對應證據來證 明我們主張是有理由的。第一個我們會提供現場照片,之後 在正式要進入調查的時候,檢察官提示刑案現場照片給各位 法官看,再麻煩各位法官到時候幫我注意一下,刑案現場照 片當中浴室的現場的狀況,以及浴缸的深度。第二個是被害 人動作示意圖,這邊到時候一樣會提示給各位法官看,再請 各位法官幫我注意一下,被害人當時的姿勢是什麼樣子。第 三個是桃園地檢署的檢驗報告書,跟第四個相驗屍體證明書 ,被害人死亡後,檢察官、法醫會到現場進行相驗,檢察官 跟法醫會依照被害人大體呈現出來的狀況做成檢驗報告書及 相驗屍體證明書,也會把被害人的大體用照相機拍攝下來, 這邊再請各位法官幫我注意一下被害人的生前狀況,以及被 害人的外傷傷勢呈現的位置。接著,如果對於死亡原因有所 疑問的時候,檢察官跟法醫會進行解剖,之後法醫研究所會 做出解剖鑑定報告書,這個解剖鑑定報告書檢察官之後也會 提示給各位法官看,再請各位法官幫我注意一下到底解剖的 時候發現了什麼,死亡原因是什麼。再來,檢察官這邊會傳 喚兩位證人,第一個證人是黃O弘,也就是被害人的父親, 在案發現場時,被害人的父親也在現場,這時候檢察官問他 幾個問題來還原一下現場的狀況,接著我們會傳第二個證人 ,證人劉O梅是被害人的阿嬤,她知道被告跟被害人的生前 互動的狀況,這裡檢察官有問她幾個問題,到時候再請各位 法官幫我們注意一下他們的生前是怎麼互動的。接著我們會 詢問被告,以及提示被告在警察局以及在檢察官這邊的說法 ,這裡再請各位法官幫我們注意一下被告以前說的,跟他們 有沒有不一致的地方。 接著,第二個大爭點,是被告的行為有沒有構成自首,這邊 檢察官也會提出幾個證據來證明,第一個手機的報案紀錄, 這邊請各位法官到時候再幫我們注意一下當時的報案人是誰 。第二個是派出所受理民眾110 報案案件的紀錄,這邊因為 民眾如果有報案的話,派出所那邊會有報案內容的紀錄,到 時候再請各位法官幫我們注意一下,當時民眾跟警察報案的 時候,內容記載了什麼。第三個是員警的職務報告,警察在 接獲報案之後會到達現場,依照現場所看到的狀況會做成一 個職務報告,這邊也請各位法官幫我們注意一下,報案之後 ,警察到現場之後,這時候的狀況有沒有一致。 接著我們會進行事實跟法律辯論,在這裡檢察官會提供以上 的證據,來證明本案被告的行為,她的確是構成凌虐,不構 成自首的,也從這些證據當中可以得到如下這些事實:被告 認為被害人不服管教,拿衣架毆打被害人的手臂、背部。被 告拿童軍繩綁被害人手腳,並將被害人放至浴缸內。被告在 浴缸內注水後,離開3、4分鐘,因被害人手腳被捆綁無法掙 脫,最後面部朝下溺水死亡。 而進行事實跟法律辯論後,我們會進入到量刑的證據調查, 在這邊,檢察官會提供幾個證據讓各位法官當作參考。首先 會提供被告的前科紀錄,也就是被告以前犯罪的歷史,這邊 再請各位法官幫我們注意一下被告有哪些前科。第二個是 110 的報案紀錄及員警的職務報告,這兩個,就像剛剛跟各 位法官說的,我們要去判斷,到底報案後,跟警察到現場後 ,他們的狀況一不一致,到時候還是請各位法官幫我們注意 一下。另外,我們這邊會提供幾個跟本案類似的判決,這邊 也請各位法官幫我們注意一下,當時這些判決裡面,被告的 手段以及法院的量處刑度如何。 接著我們會進入到最後的量刑辯論,這邊檢察官會跟各位法 官說本案被告應該要判多久,依照刑法第57條規定,從被告 的品性、犯罪手段、造成危害、以及犯後態度,來決定被告 應該要處什麼刑度會比較合理。以上為檢察官的開審陳述。 審判長請辯護人進行開審陳述。 辯護人林珪嬪起稱 剛剛檢方提供了一些訊息給各位,這個案子看起來好像就是 一個十惡不赦的虐童案件,可是事實真的是這樣嗎?我說看 起來很像,剛剛檢方說他會在後面的程序給各位一些照片, 然後也有證人的指述,阿嬤的證人指述,看起來好像被告就 是一個很壞的人,常常虐待小孩的人,然後故意在浴缸放水 ,把被害人溺死的案子,好像就是被告很壞,沒什麼好審, 可是其實不是這個樣子。檢方這邊有很多的內容沒有告訴大 家,譬如說,被告為什麼會跟被害人全家一起住,因為被害 人把他的家玩火燒毀了,所以被告她有愛心、她重感情,她 接納被害人全家一起來同住。而另外一個檢方沒有告訴大家 的是,被害人跟妹妹平常是由被告親自照顧,因為被害人的 父親他上夜班,所以平常就是由被告親自照顧被害人跟他的 妹妹,所以被告其實就是愛這個小孩的.. 檢察官起稱:異議,辯護人過早辯論。 辯護人林珪嬪起稱:因為國民法官先前沒有參加準備程序,是第 一次聽到辯護人這邊的故事,所以我想講一些我們主張的事實, 後續會針對我們之後的證據方針來講。 審判長諭知:異議駁回,請辯護人就自己的主張提出,就證據的 名稱等做開審陳述。 辯護人林珪嬪起稱 被告這邊主張,當天就是因為被害人頂嘴,他沒有禮貌,而 我們的本意是要對他進行管教,只是被告選錯了管教方式, 又疏未注意,而導致了這個事情發生.. 檢察官起稱:異議,辯護人過早辯論,開審陳述應該只是介紹辯 論程序,因為證據還沒有出證,不可以過早展示證據內容,第二 個,他們的辯護方針已經展示在螢幕上,恐怕有過早辯論的嫌疑 ,已經把被告的主張寫出來了。 辯護人林珪嬪起稱:我們就是先把我們要辯護的事實就還是先講 。我們是在講一個事實的概要。 審判長諭知:異議駁回,請辯護人在陳述的時候,主要還是要依 照事實的主張及證據做介紹,請辯護人注意不要有提及主張以外 的事項。 辯護人林珪嬪起稱 被告這邊並不是要主張自己無罪,我們是承認,承認在108 年8 月6 日的晚上我們將被害人帶到廁所,也有用繩子綑綁 被害人的手腳,在這中間也因為被害人有掙扎,我們有用衣 架打他,之後讓他坐在浴缸裡面,然後浴缸注水到下巴的高 度,這個部分我們是主張這個應該不是構成檢察官起訴的罪 名,我們不是要否認犯罪,我們承認犯罪,但是認為應該是 構成傷害致死罪。在這邊第一個爭點就是... 檢察官起稱:異議,辯護人還是有提出實質答辯。 辯護人林珪嬪起稱 就爭執的事項,第一個,被告的行為到底構不構成凌虐,接 下來辯護人會提出以下的證據,讓各位國民法官來判斷被告 的行為到底構不構成凌虐。 第一個我們會詰問證人,用來證明被告跟被害人平常相處的 狀況,譬如被告平常會不會常常體罰被害人,她會不會打被 害人,還有就是被害人他雖然領有輕度的身心障礙手冊,可 是他的求生自救的能力是怎麼樣,這個會透過詰問父親的方 式,還有就是事發當時被害人的反應,來證明被告當時的手 段是不是有達到凌虐的程度,譬如因為案發當時父親在現場 ,他在客廳睡覺,那他當時有沒有聽到... 檢察官起稱:異議,請辯護人不要說出證據的實質內容,這已經 逾越開審陳述的範疇。 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注意,開審陳述只能提及證據名稱,證據 內容不應該在這邊先提到,避免程序重複。 辯護人林珪嬪起稱 第二個,我們會詢問被告,由被告來說出事發整個完整的過 程,到底為什麼當天她會把被害人放在浴缸裡面,為什麼她 會選擇這樣子的管教方式。第三個是刑事現場的照片,譬如 家裡的配置圖,浴缸在哪裡、客廳在哪裡、而當時如果是在 凌虐小孩的話,那他呼救會聽不到嗎?再來就是譬如浴缸的 深度。第四個我們會提出學者對於凌虐的定義,我們會提出 兩篇學術論文,一個是李茂生教授、一個是薛智仁教授,這 兩位是臺大法學刑法教授,他們論文中對於凌虐是怎麼樣的 定義,給各位判斷說在今天被告這樣單一的偶發事件,是不 是會構成凌虐的程度。 第二個待證事實就是被告是否符合自首的要件,一樣,我們 會利用透過聲請詰問父親及詢問被告的方式,讓各位瞭解在 事發後完整的過程,讓各位來判斷本件到底符不符合自首的 要件。以上為我的開審陳述。 審判長諭知 本件於準備程序整理爭點之結果如下: 一、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為少年陳○吉之姨母,2 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家 庭成員關係。 ㈡、陳○吉之父親黃○弘、妹妹陳○妮於107 年6 月新北市 三重區模擬路1 號火災後,搬入被告位在桃園區日光路 1 號7 樓居所,陳○吉則自107 年6 月27日安置於機構 內,後來陳○吉之母親陳○萍於10 8年1 月病逝,陳○ 吉從108 年6 月26日終止安置後,亦搬入上開日光路居 所。 ㈢、被告知悉陳○吉於108 年8 月6 日時為滿15歲未滿16歲 之少年,並有輕度智能不足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㈣、被告於108 年8 月6 日晚上10時許,認陳○吉不服管教 ,於晚上11時許,要求陳○吉進入浴室 ㈤、陳○吉與被告進入浴室後,被告命陳○吉脫掉上衣站入 浴缸,欲使用童軍繩2 條將陳○吉綑綁,陳○吉不從並 表示「不要綁我... ,阿姨不要、不要」,被告見狀遂 持衣架打陳○吉手臂、背部。 ㈥、被告並於同年8 月7 日凌晨0 時許,用童軍繩將陳○吉 雙手反綁、腳綑綁後,將手腳所綁繩子相連,使陳○吉 坐躺在浴缸內。 ㈦、陳○吉手腳遭綑綁後,被告開始在浴缸內注水,並以手 壓陳○吉使陳○吉臉部壓入水面下3-4 秒後鬆手,致陳 ○吉嗆水,被告並說「這樣有比較舒服嗎?」 ㈧、被告將陳○吉留置在裝有水之浴缸內,使陳○吉僅有下 巴以上露出水面,即走出客廳發呆、抽菸、喝水合計約 3-4 分鐘,期間有聽到踢水聲,嗣被告返回浴室,陳○ 吉已面部朝下 ㈨、被告叫醒在客廳熟睡之黃○弘,2 人將陳○吉拉出浴缸 ,搬到客廳,黃○弘持刀將綑綁陳○吉之童軍繩割斷, 兩人除輪流對陳○吉實施CPR 外,黃○弘並於108 年8 月7 日凌晨3 時8 分撥打119 ,嗣於凌晨3 時17分許 110 有接獲報案。之後救護人員將陳○吉送往新光醫院 急救,陳○吉仍於到院前死亡,經法醫解剖後,認定陳 ○吉係因溺水、窒息致呼吸衰竭死亡。 二、爭執事項: ㈠、被告將陳○吉帶入浴室後,對陳○吉為不爭執事項編號 5 、6 、7 、8 所載之行為是否構成「凌虐」?或僅構 成「傷害」? ㈡、被告是否符合自首要件? 審判長問 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此有無意見? 檢察官劉倍答 沒有意見。 檢察官林奕瑋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陳怡衡律師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林珪嬪律師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劉衡律師答 沒有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 本件於準備程序擬定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方法及時間, 詳如審前說明書附件「審理程序時程預定表」所載。並請大 家留意各項程序進行之時間,盡量避免超時,適當時審判長 亦會給予提醒。 審判長問 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此有無意見? 檢察官劉倍答 沒有意見。 檢察官林奕瑋答 沒有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陳怡衡律師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林珪嬪律師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劉衡律師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請檢察官開始調查不爭執事項之證據。 審判長提醒: 此部分係建立案件背景事實,不得進而推論涉及爭點的事實 。僅限於個別證據評價,不得過度解讀其內容,或為實質辯 論。 檢察官林奕瑋起稱 接下來檢察官要說明的是不爭執事項的證據調查,也就是剛 才跟各位法官說明開審陳述中的五大步驟的第一大步驟。這 第一大步驟要說明的不爭執事項證據調查,之前,國民法官 再回想一下,剛才審判長有幫各位法官整理了9 大不爭執事 項,大家還記得,剛才審判長幫各位法官整理的9 大不爭執 事項當中有說到了被告是被害人的阿姨,被害人的父親、妹 妹,在母親108 年1 月去世之後搬到被告家裡住,被害人在 108 年6 月26日也搬到了被告的家裡住,這時候四個人已經 住在一起了,在本案案發時間108 年8 月6 日晚上10時的時 候,被告因為被害人不服管教,所以在11時的時候將他帶到 浴室,開始綑綁、放水,之後導致被害人溺水死亡,到醫院 前他就死亡了。而這邊是剛剛審判長幫各位法官整理的不爭 執事項,也就是這些內容被告都是承認的,都是沒有爭執的 ,而以下檢察官會針對這9 大不爭執事項一個一個開始說明 ,也會提出相對應的證據來證明這些不爭執事項。 首先,第1 跟第2 個不爭執事項,我們這邊來看到,第1 個 不爭執事項是被告是被害人的阿姨,第2 個不爭執事項是被 害人的父親、妹妹,在107 年6 月家裡發生火災之後,被害 人被委託在社會局,被害人的母親在108 年1 月去世之後, 被害人的父親、妹妹搬到了被告家裡住,被害人在108 年6 月26日終止安置之後,也搬到了被告家裡住,而這邊有兩個 不爭執事項,檢察官會提出相對應的證據來證明這兩個不爭 執事項。首先,這邊提供給各位法官看的是被害人跟被害人 父親的身分證影本照片,從身分證影本照片可以看出來,他 們兩人具有父子關係,雖然被害人跟父親不同姓,可是我們 從家防中心的報告中可以看出來,原來被害人他是從母姓的 。這邊要跟各位法官補充一下,家防中心的個案摘要表的資 料,是社會局依照被害人曾經被通報家暴或是需要協助的地 方,所做成的書面資料,而這邊我們可以看到,從100 年開 始,被害人就陸陸續續的有被通報家暴的一些過程,而跟本 案比較有重要關聯性的,是在107 年6 月間,被害人家中發 生火災,在108 年1 月時母親去世,之後被害人的父親跟妹 妹搬去跟被告一起住,而新北市政府之後因為被害人死亡, 所以有提起了一個獨立告訴,提起獨立告訴之後他們有做成 書面,我們這邊可以看到,本案的「案主」是指被害人,本 案的「案姨」是指被告,被告是被害人的阿姨。在獨立報告 書中我們可以看到,當時在被害人母親去世之後,社工跟被 害人父親還有被告討論兄妹如何照顧,之後在108 年6 月決 議出來,被害人可以返回家裡,由被害人父親照顧,並一起 住在被告的家中。 介紹完第1 個跟第2 個不爭執事項之後,接下來我們要介紹 第3 個不爭執事項,被害人在案發時他的年齡及身心狀態如 何,首先我們可以看到,被告知道被害人在108 年8 月6 日 也就是案發時的時候是滿15歲未滿16歲的少年,而且他領有 輕度智能不足身心障礙證明,這邊檢察官一樣還是會提供幾 個證據來證明第3 個不爭執事項。首先我們可以看到,被告 在警察局她說過了什麼話,請各位法官幫我注意一下畫底線 的地方,被害人他有智能不足的殘障手冊。接下來第二個證 據我們可以看到,檢察官這邊也有去調查到,被害人的中華 民國身心障礙的證明,請各位法官看一下,被害人他領有輕 度的障礙手冊。 接下來要看第4 個不爭執事項,被害人被被告要求進入到浴 室,到底是什麼原因呢?我們可以看到第4 個不爭執事項說 ,被告在本案案發108 年8 月6 日晚上10時的時候,因為被 害人不服管教,而在晚上11時的時候,被告要求被害人進到 浴室內,一樣我們會提供幾個證據來證明第4 個不爭執事項 。以下是被告在警察局說過的話,也請各位法官注意紅色底 線的部分,「被害人在晚上10點的時候,我叫他練習寫字, 他都不寫,過了1 個多小時之後,我處罰他半蹲,但他一直 調皮不蹲,我就跟被害人說如果不半蹲,就跟我進廁所」, 我們來看一下刑案現場示意圖,這張刑案現場示意圖是警察 到達現場後,依照現場家具擺放位置所做成的一張圖表,我 們看一下,從大門這邊出發,我們進去之後可以看到什麼, 進去之後我們可以看到這張照片,圈起來的部分是大門的部 分,而大門走進來之後,這邊有一個沙發,我們來看一下, 從大門拍進去的角度,直走到底就是沙發,沙發這裡是一個 客廳,各位法官請幫我注意到沙發的位置,我們看到沙發這 裡有一個隔絕空間的一個門簾,它的位置是在沙發旁邊的附 近,從這個門簾進去之後,我們可以發現到,右邊照片這裡 左邊是廚房,右邊就是本案的案發現場,也就是浴室了。我 們進入到浴室之後,它呈現出來的空間狀況是怎麼樣,請各 位法官看一下,進入到浴室之後就會呈現這個浴室的空間狀 況,馬桶右邊是本案的案發現場的浴缸。 接下來要跟各位法官說明的是第5 個不爭執事項,被告要求 被害人進到浴室裡面之後發生了什麼事情。第5 個不爭執事 項中,被害人跟被告進到浴室後,被告叫被害人脫掉衣服, 站在浴缸裡面,要用2 條童軍繩把被害人綁起來的時候,被 害人說「不要綁我... ,阿姨不要、不要」,被告就拿衣架 打被害人的手臂、背部,以下檢察官會提供幾個證據來證明 第5 個不爭執事項。首先第一個是,被告在警察局說過的話 ,我們來看一下紅色畫底線的地方「進入到浴室之後,我拿 童軍繩綁被害人,被害人在那邊反抗,嘴巴說不要綁我,我 當時有拿浴室內的衣架毆打被害人的手臂,並且跟他說要乖 乖配合」,我們來回顧一下剛剛的場景,左邊是廚房、右邊 是浴室,而進入到浴室之後,警察有在現場以不同的角度拍 攝到進入浴室之前的照片,上面兩張就是警察要進入浴室前 所拍攝的照片,而進入到浴室之後,可以看到下方兩張照片 的不一樣空間位置,地上有一把衣架,把衣架放大之後我們 可以看到,這個衣架是一個脫鉤的衣架,而這個衣架跟被害 人有沒有關係,我們會提供以下的證據來佐證。警察到達現 場之後,依照現場的狀況、位置的擺設、以及發現的東西, 他們會製做一個現場的勘查報告,依照這份現場勘查報告中 的資料顯示出來,我們可以發現,這個衣架裡面有死者的 DNA 。 接下來要跟各位法官說明的是第6 個不爭執事項,被告在浴 室裡面對被害人做了什麼事情。第6 個不爭執事項說被告在 童年8 月7 日凌晨12時時拿童軍繩把被人的雙手綁起來、雙 腳綁起來之後,把手腳所綁的繩子相連,讓被害人坐在浴缸 裡面。首先我們先來看一下,證人黃O弘在相驗的時候說過 的話,各位法官請幫我注意到紅色底線的地方「我起來看到 他的時候,被害人的雙手被反綁,腳也被綁起來,全身都在 浴缸裡,正坐在浴缸內」,接著我們可以來看到,本案警察 到了現場之後,拍攝到的繩子照片,這個繩子因為警察當場 有扣到,所以我們今天會提示給各位法官看。各位可以看到 ,這個就是警察到達現場之後所扣到的繩子,也就是電腦螢 幕上面顯示出來的童軍繩的照片。 接下來要跟各位法官說的是第7 個不爭執事項,被告在浴室 裡面繼續對被害人做了什麼事情,剛剛有說被告把被害人綁 起來之後,放在浴缸裡面,而第7 個不爭執事項有說,被告 開始在浴缸裡面放水,並用手將被害人的臉部壓在水面下3 至4 秒之後放手,導致被害人嗆水,被告並且跟被害人說「 這樣有比較舒服嗎?」,以下檢察官還是會提供幾個證據來 證明第7 個不爭執事項。首先是被告在警察局說的話,被告 說「因為被害人很有力氣,一直在掙扎」,請注意畫底線的 地方,「整個過程中大概花了1 個多小時,綁好之後我才放 水,並且被告罵被害人說「你就不乖,綁這樣有比較舒服嗎 ?」」,接著我們可以來看到,警察到達現場之後,在被告 家中的浴室裡面拍了浴缸的照片,裡面有住滿了水。 接著要跟各位法官說明的是第8 個不爭執事項,被告把被害 人留在浴室裡面之後,她走出了客廳,之後她回到浴室裡面 ,發生了什麼事情,被告把被害人留在裝有水的浴缸裡面, 只有被害人的下巴以上露出水面,她就走去了客廳,發呆、 抽菸、喝水3-4 分鐘,這個過程當中,被告有聽到踢水聲, 之後被告返回浴室了,被害人已經面部朝下。這邊我會提供 幾個證據來證明第8 個不爭執事項。首先是被告在警察局說 的話,各位法官請注意到底下的部分,被告說「我在客廳抽 一根菸、喝一杯水,並且坐在椅子上發呆,過程大概3-4 分 鐘左右」,被告在被羈押的時候法院問她,她有回答說「我 當時有聽到被害人在踢水的聲音」。 接下來要說明的是第9 個不爭執事項,被告發現被害人死亡 之後,被告跟被害人父親做了什麼事情。第9 個不爭執事項 說,被告叫醒了正在睡覺的被害人父親,兩個人把被害人拉 出浴缸搬到客廳,被害人父親拿刀將綑綁被害人的童軍繩切 斷,兩個人輪流對被害人進行CPR 外,被害人父親在108 年 8 月7 日凌晨3 時8 分打119 ,隨後在凌晨3 時17分110 有 接獲報案,之後救護人員把被害人送至新光醫院急救,被害 人仍然到醫院之前就死亡了,法醫解剖之後,確認了被害人 是溺水、窒息導致呼吸衰竭而死亡,以下提供幾個證據來證 明第9 個不爭執事項。首先是被告在警察局說過的話,她說 「她拖不太動被害人,她就把被害人父親叫起來幫忙,一起 把被害人抬到客廳急救,被害人父親打給119 ,被告一直幫 被害人做人工呼吸」。第二個證據是現場的照片,警察到達 現場之後,在廚房內有看到一把水果刀,就把它拍下來,這 把水果刀警察當天也有扣案,這部分檢察官提示給各位法官 看,提示的水果刀照片就是警察到達現場之後所扣到的水果 刀,警察到達現場之後,有扣到東西的話,他們會做成扣押 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筆錄,而剛剛提示給各位法官看的是童軍 繩以及水果刀,而這邊扣押物品目錄表裡面有所記載。接著 要跟各位法官說明一下,被害人死亡案件,檢察官、法醫都 有到場去做相驗,會根據被害人的大體呈現的狀況去做照片 的拍攝,以下就是被害人死亡的時候,法醫所拍攝到的照片 ,因為本案被害人有送往醫院,所以醫院有做出診斷證明書 ,診斷證明書上面有記載,各位法官可以看一下,被害人是 在到醫院前就死亡了,但是本案被害人有經過搶救,這邊有 記載說凌晨3 時40分到急診求診,經急救後在4 時14分宣告 急救無效,也就是搶救了34分鐘,接著,檢察官、法醫因為 有到現場相驗,所以開立了一份相驗屍體證明書,這邊要補 充一下,相驗屍體證明書是由下往上看的,等於就是丁導致 丙,丙導致乙,乙導致甲,從這個相驗屍體證明書可以看到 ,本案被害人是四肢遭綑綁及楚瑜有水的浴缸內,導致溺水 、窒息,最後呼吸衰竭而死亡。以上是檢察官所說的不爭執 事項。 審判長請檢察官將證物提示予國民法官法庭。 檢察官提出扣案之童軍繩2 條及水果刀1 把。 審判長請檢察官將調查之證據提出於法院。 審判長問 對於扣案之童軍繩2條及水果刀1把,有何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陳怡衡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林珪嬪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劉衡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問 被告、辯護人就檢察官提出不爭執事項證據之證明力,有何 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陳怡衡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林珪嬪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劉衡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暫休庭15分鐘。 審判長諭知復庭。 點呼證人黃○弘入庭應訊。 審判長問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 所等事項 證人答 黃○弘  男 民國73年2月22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H123456789號        住桃園市桃園區模擬路2號 居新北市三重區模擬路1號 審判長問 與被告有無親戚或其他法律關係? 證人黃○弘答 被告是我配偶的姐姐。 審判長諭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80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證人 與被告有二親等內之姻親關係,得拒絕證言,是否瞭解? 證人黃○弘答 瞭解。 審判長問 是否願意作證? 證人黃○弘答 願意。 審判長諭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命證人朗讀結文後具結,並將 結文附卷。 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交互詰問,於交互詰問過程中,證人若聽到 檢察官或辯護人說「異議」時,請先不要回答問題,待審判長裁 示後,再行回答。 請辯護人就證人黃○弘行主詰問。 辯護人陳怡衡律師問 請問證人跟本案的被害人少年陳O吉是何關係? 證人黃○弘答 陳O吉是我兒子。 辯護人陳怡衡律師問 你在民國108 年8 月6 日當時是住在何處? 證人黃○弘答 我當時是住在桃園區日光路1號7樓,我之前是住在模擬路1 號。 辯護人陳怡衡律師問 你在108 年8 月6 日是住在日光路的房子,當時跟你同住的 有哪些人? 證人黃○弘答 當時我住在日光路是跟被告還有我兒子、及我女兒陳O妮住 在一起。 辯護人陳怡衡律師問 你方才有說到之前不是住在日光路,是後來住在日光路這邊 ,後來為何搬到日光路這邊居住? 證人黃○弘答 因為在我搬來之前,我兒子因為在家裡玩火,導致房屋燒毀 ,所以那時候我就搬到日光路這邊跟被告一起住,那時候因 為我太太有癌症,所以我向社會局申請安置我兒子,我兒子 是一直到108 年6 月左右才搬過來跟被告還有我一起住。 辯護人陳怡衡律師問 日光路的房子是你的房子嗎? 證人黃○弘答 是被告向人承租的。 辯護人陳怡衡律師問 居住日光路房子期間的租金是何人支付? 證人黃○弘答 被告支付的。 辯護人陳怡衡律師問 (提示模偵卷55頁並告以要旨)這是你兒子的身心障礙證明 ,你是否知悉你兒子是身心障礙人士? 證人黃○弘答 我兒子確實是身心障礙人士,他有點智能不足,但是生活上 面應該是沒有太大的問題,只是說他講話的時候會有點快, 會讓人家聽不太懂,很多事情要重複的講他才聽得懂。 辯護人陳怡衡律師問 少年陳O吉你方才有說是108 年6 月以後搬到日光路的房子 同住,陳O吉在日光路房子居住的時候,平時是由何人照顧 ? 證人黃○弘答 平時是由被告來照顧,因為我上班時間是從下午2 點到晚上 12點,這段期間都是由被告照顧。 辯護人陳怡衡律師問 陳O吉在日光路居住之前,被告有無照顧過陳O吉? 證人黃○弘答 那時候被告有來幫忙照顧陳O吉,那時候我太太罹患癌症, 我本身有時候會比較忙,要上班,那時候我有請被告來幫忙 照顧陳O吉,大概時間點就是從下午一直到晚上,如果我太 太在醫院治療的話,通常是晚上會把他接回來我們自己家裡 。 辯護人陳怡衡律師問 是否知道被告是如何照顧陳O吉的? 證人黃○弘答 搬過來之後,衣服也是被告幫陳O吉買的,我女兒因為也青 春期了,很多事情都是被告有幫忙照顧,因為我上班時間也 比較忙,很多事情都是被告來幫忙處理,如果處理上有什麼 問題,她會跟我講 辯護人陳怡衡律師問 如果陳O吉不乖,被告是否會管教陳O吉? 證人黃○弘答 被告會幫忙管教陳O吉。 辯護人陳怡衡律師問 被告是如何管教陳O吉? 證人黃○弘答 通常就是陳O吉不乖,像他在安置回來之後,變得好像就是 也不向被告叫阿姨,問他什麼話他也好像不愛講,如果是這 樣的話,通常都會用體罰或是用棍子打的方式。 辯護人陳怡衡律師問 你方稱的體罰是指何種體罰? 證人黃○弘答 用半蹲的方式。 辯護人陳怡衡律師問 所以被告管教陳O吉的方式,據你剛才所述是半蹲跟拿棍子 打,是否如此? 證人黃○弘答 是。 辯護人陳怡衡律師問 被告除了管教陳O吉時會要求陳O吉半蹲,或是拿棍子去打 陳O吉,除此之外,被告還有其它處罰陳O吉的方式,或是 還有其它管教陳O吉的方法嗎? 證人黃○弘答 在這件事情發生之前,我是沒有看過被告有用其它方式處罰 過陳O吉。 辯護人陳怡衡律師問 就你的認知,陳O吉在日光路居住以後,被告處罰陳O吉的 次數大概有幾次? 證人黃○弘答 次數沒有很多次,因為陳O吉在安置回來後變得比較叛逆, 叫他也不理人,也不會主動叫阿姨,問他什麼話也愛理不理 的,所以發生這樣的事情的時候,被告才會用體罰或是用棍 子打。 辯護人陳怡衡律師問 被告在108 年8 月6 日亦即本案發生當時,被告是為何去處 罰陳O吉?她是怎麼去處罰的? 證人黃○弘答 我認為應該是不乖,因為在安置期間應該沒人管陳O吉,所 以回來之後也不會叫阿姨,跟他講話他也不會理人。 審判長諭知:剛才證人未說到有看到被告處罰陳O吉,請辯護人 先建立前提事實。 辯護人陳怡衡律師問 你在108 年8 月6 日當天晚上有無看到被告在管教陳O吉這 件事情? 證人黃○弘答 當天晚上大約9 點多的時候,我就在客廳睡著了,我睡著之 前,陳O吉跟我在客廳,被告在她房間餵鳥,我睡覺睡到一 半的時候到浴室上廁所,我看到我兒子雙手被反綁,雙腳被 綁住,整個人是坐在浴缸內,但是他沒有呼喊,也沒有表現 出很不安的樣子,所以我覺得應該是沒有問題,那我看著我 兒子說,你是不是不乖,又被阿姨處罰,然後被告跟我講說 她現在在處罰我兒子,然後我說不要太嚴格,就上完廁所我 就離開了。 辯護人陳怡衡問 是否知道陳O吉在本案發生當天被被告處罰的原因? 證人黃○弘答 應該是不乖吧,就是在安置期間沒有人管他,他變得比較有 點叛逆,也不太會理人,問他話也不搭理。 辯護人陳怡衡問 你方才有說你半夜起床去上廁所,有看到陳O吉坐在浴缸裡 ,然後雙手雙腳被綑綁,可否再詳述當時看到的狀況為何?... 證人黃○弘答 我當時看到陳O吉頭朝浴缸尾,背後是水龍頭,我不曉得他 是躺還是坐,大概就是背後是水龍頭,靠在浴缸旁邊這樣子 。 辯護人陳怡衡問 陳O吉只有坐在浴缸裡面這樣子而已嗎? 證人黃○弘答 我看到的不知道是坐著還是躺著。 辯護人陳怡衡問 浴缸有無放水或有什麼東西在裡面? 證人黃○弘答 浴缸有放水沒有錯。 辯護人陳怡衡問 浴缸水的高度為何? 證人黃○弘答 浴缸水位的高度大概就在肚臍上下,水位大概7、8分,沒有 很滿。 辯護人陳怡衡問 (提示模偵卷第40頁編號25並告以要旨)這個浴缸是你們日 光路房屋的浴缸嗎? 證人黃○弘答 是。 辯護人陳怡衡問 (提示模偵卷第41頁編號28並告以要旨)當時你所看到水位 跟現在浴缸裡面所呈現的狀況是否相符? 證人黃○弘答 是一樣的。 辯護人陳怡衡問 所以現在照片跟你當時所看到的水位是差不多的嗎? 證人黃○弘答 差不多。 辯護人陳怡衡問 當時你看到陳O吉所在的浴缸裡面有放水,當時浴缸的水龍 頭是開著還是關的? 證人黃○弘答 當時是關著的。 辯護人陳怡衡問 你半夜起床上廁所,看到陳O吉手腳被綁起來,泡在浴缸裡 面,你當時為何不去制止被告呢? 證人黃○弘答 我當時看到陳O吉在浴缸裡,看起來很正常,我所謂的很正 常就是他沒有呼救,或是有任何的抵抗,但是會有一點點可 能是被綁不舒服會掙扎,這樣子而已。 辯護人陳怡衡問 當時看到陳O吉的時候,陳O吉的意識是怎麼樣? 證人黃○弘答 陳O吉當時的意識是很清楚的。 辯護人陳怡衡問 你方才有說你住日光路的房子是跟陳O吉、及你的女兒,跟 被告住在一起,你看到陳O吉的時候,當時你的女兒是在何 地方? 證人黃○弘答 當時我女兒在房間睡覺。 辯護人陳怡衡問 你在半夜上廁所看到陳O吉的時候,陳O吉身上有無奇怪的 地方?比如受傷或怎麼樣,你有看到嗎? 證人黃○弘答 我看到陳O吉的時候,他雙手被綁住之外,還有腳被綁住, 還有昏迷,沒有看到有任何的外傷存在。 辯護人陳怡衡問 剛才你有說你看到陳O吉這個樣子之後有跟被告說不要處罰 太嚴重,講完之後你後來去做什麼事了? 證人黃○弘答 我回去客廳睡覺了。 辯護人陳怡衡問 你睡覺的客廳距離你上廁所的地方大概距離多遠? 證人黃○弘答 不會太遠。 辯護人陳怡衡問 你在睡覺的時候有無聽到什麼聲音? 證人黃○弘答 我完全沒有聽到任何聲音。 辯護人陳怡衡問 你中間有無再起來過? 證人黃○弘答 沒有。 辯護人陳怡衡問 你回去睡覺以後,被告當時有沒有過來找你過? 證人黃○弘答 睡覺之後,不知道時間過多久了,我有聽到被告有大聲呼喊 我的外號,我就立刻衝到浴室裡,被告是跟我講說我兒子就 沒有意識了,我是看到我兒子昏迷,我看到之後就把我兒子 從浴缸拉出來,應該是說當時我看到的情況是我看到我兒子 上半身已經在浴缸外面,下半身在浴缸裡面,我看到之後就 把他搬到客廳裡,然後用刀子把綁他的繩子割斷,並立刻做 CPR 急救,然後大概約1、2分鐘左右,我就撥打119 求救並 開擴音,由我跟被告輪流做CPR 。 辯護人陳怡衡問 報案的時間大約是什麼時候? 證人黃○弘答 大約是半夜3 點半,有點不太記得。 辯護人陳怡衡問 (提示模偵卷第36頁並告以要旨)這支手機你有印象嗎? 證人黃○弘答 有。 辯護人陳怡衡問 這是何人的手機? 證人黃○弘答 這是我的手機。 辯護人陳怡衡問 再下一頁,你這支手機上面顯示有個緊急電話號碼,是在3 時08分打119 的電話,你報案的時間跟這上面時間是相符的 嗎? 證人黃○弘答 應該是相符的。 辯護人陳怡衡問 報案後,你是如何跟報案人員說明當時的情況? 證人黃○弘答 我當時是跟報案人員講說有人昏倒,被告是講說有人淹到水 。 辯護人陳怡衡問 所以你剛才的意思是說你當時報案的時候,除了你以外,被 告也有接電話,是這樣的意思嗎? 證人黃○弘答 因為我跟被告是輪流做CPR 的,那時候是開擴音,被告也有 在旁邊講話。 辯護人陳怡衡問 (提示模偵卷第53頁並告以要旨),這個是警察局受理民眾 110 的報案案件表格,這個表格顯示當天報案有人是說「溺 水自殺」,這句話的部分是當時你們報案的時候,是你去跟 警察講這些事情嗎? 證人黃○弘答 不是我,我沒有聽到是誰講的,因為不是我講的,也不是被 告講的,不知道是誰說的。 辯護人陳怡衡問 被告有無說這句話? 證人黃○弘答 應該沒有,因為那時候急救過的過程其實蠻混亂的,被告應 該也不會講太多話。 辯護人陳怡衡問 本案發生後,被告有無對陳O吉死亡這件事情表示過什麼意 見? 證人黃○弘答 被告有一直跟我說她很抱歉,她希望死的是她自己,因為她 就很對不起我死去的太太,發生這樣的意外,她覺得很內疚 。 辯護人陳怡衡問 (提示模偵卷第45頁並告以要旨)因為本件陳O吉是在浴缸 內過世,而這是你女兒的偵訊筆錄,她有說你們一般的洗澡 「爸爸不准我們泡澡,但我不知道原因」,你不讓陳O吉跟 你女兒泡澡的原因為何? 證人黃○弘答 因為我們是寄居在別人家,為了省水也為了省錢,不好意思 用人家的東西,就是這樣,沒有其他理由。 辯護人陳怡衡問 你是陳O吉的父親,發生這樣的事情是否願意原諒被告? 證人黃○弘答 願意。 辯護人陳怡衡問 是否願意法院可以對被告從輕量刑? 檢察官起稱:異議,跟傳喚證人的待證事實無關。 辯護人陳怡衡起稱:雖然傳證人是可以證明當時的情形,但是他 在某種程度上也算本案的被害人,所以我們想說在這個地方問一 下證人對這件事情的看法。 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證人毋庸回答問題,之後會請證人轉換 為被害人家屬身分,現在作證部分僅針對爭執事項部分詢問。 辯護人陳怡衡律師詰問完畢。 審判長請檢察官就證人黃○弘行反詰問。 檢察官劉倍問 你跟本案的被告熟嗎? 證人黃○弘答 熟,被告是我老婆的姐姐,我們跟她也住了快一年,之前也 有在聯絡。 檢察官劉倍問 你剛才說被告平常會處罰被害人,處罰的方式是用棍棒打跟 半蹲,是否如此? 證人黃○弘答 被告是陳O吉不乖的時候才會處罰他。 檢察官劉倍問 與你確認,處罰方式是這兩種對嗎?棍棒打與半蹲? 證人黃○弘答 是。 檢察官劉倍問 被告每次在體罰後都會跟你說她用何種方式體罰嗎? 證人黃○弘答 被告不一定會跟我說她用何種體罰方式,但是我兒子不乖的 話,有管教她會跟我講。 檢察官劉倍問 你之前回答辯護人說在案發當天晚上,你在浴室看到被告將 被害人綑綁時,你對被告說處罰不要太嚴重,是何意思? 證人黃○弘答 我是看到就是順口這樣講,因為我覺得我兒子當時也很平常 ,也沒有呼叫什麼的,感覺也不是很危險,然後我是說不要 處罰得太嚴重,適當就好,就是讓她處罰完趕快讓他們去睡 覺這樣的意思。 檢察官劉倍問 你剛剛說你之前沒有看過被告將死者手腳綁著在浴缸內,是 嗎? 證人黃○弘答 是。 檢察官劉倍問 但為何這次看到這樣會覺得這樣很正常? 證人黃○弘答 我那時候覺得我兒子表現就是很平常,好像也沒有呼叫、呼 救,而且水位也沒有說很高,覺得應該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 。 檢察官劉倍問 你剛才說被害人應該是因為不乖才進浴室,這是否是你的推 測?還是你真的知道被害人是什麼原因不乖? 證人黃○弘答 被害人在安置結束後來到我們現在日光路的住家,他就表現 得非常叛逆,然後像當天下午教他寫字,他字也不好好寫, 然後我要處罰他半蹲到流汗為止,應該是說最近他應該是比 較叛逆,所以我才會推測他應該是不乖被阿姨處罰。 檢察官劉倍問 你在案發當天凌晨走進浴室去上廁所的時候,死者當時在浴 室裡,對嗎? 證人黃○弘答 是。 檢察官劉倍問 可否重複一次,因為你剛剛說水位大概是7、8分滿,可否告 訴我們水位到死者身體的何處嗎? 證人黃○弘答 大約肚臍上面到下巴,因為我沒有很注意看,大概是這樣子 的位置而已。 檢察官劉倍起稱:請求提示模相卷第29頁108 年8 月7 日偵查筆 錄第五個紅框上面的問答。 審判長問 辯護人有何意見? 辯護人陳怡衡律師答 對於檢察官調查這個問答沒有意見,但其它部分需做遮掩。 審判長諭知:請檢察官以朗讀要旨詢問證人,證據開示給國民法 庭時請遮掩其它部分,只保留該問答。 檢察官劉倍問 該筆錄是檢察官問你說當時你進去浴室之後看到的水位高度 ,你回答檢察官說「水位高度在他的下巴」,但是與你剛剛 說的肚臍以上好像有點落差? 證人黃○弘答 陳O吉會起身也會躺下去,大概就是那個高度而已,就是肚 臍到下巴這個高度這樣。 檢察官劉倍問 你當時進去的時候,死者是躺在浴缸裡的? 證人黃○弘答 我不曉得是躺還是跪這樣的姿勢。 檢察官劉倍問 剛剛你說辯護人所提示的浴缸的水位照片,是急救的時候的 水位照片? 證人黃○弘答 是。 檢察官劉倍問 但是死者躺在裡面的時候,從裡面撈出來,怎麼有辦法確認 水位是差不多的?水都沒有滿出來嗎? 證人黃○弘答 我去看到的時候,應該說水位也不太高,那中間過程我是不 清楚,我去把我兒子從浴缸拉出來的時候,也沒有人動過這 個水位,所以我只能這樣子回答。 檢察官劉倍問 你剛剛說你在浴室的時候,你有看到死者,你覺得他很正常 ,可是你又說他很掙扎,請問是你覺得他正常,還是掙扎是 正常的行為? 證人黃○弘答 應該是說被綁著會有一些掙扎,就是手會有一些掙扎,是這 樣子,但是他並沒有讓我感覺到他有在呼救之類的,或是說 感覺到好像有一些恐懼或一些那種情感在,所以我說正常是 說看起來沒有要呼叫的一個行為。 檢察官劉倍問 所以你的意思是說,被害人有掙扎,但沒有大聲呼叫,所以 你覺得他應該是屬於正常沒有害怕的狀態,是這個意思嗎? 證人黃○弘答 是這樣子沒錯。 檢察官劉倍問 你剛剛說你有打電話給119 ,後來你有把手機拿給被告講? 證人黃○弘答 應該是說我有開擴音,不是拿給被告講,我是開擴音。 檢察官劉倍問 被告有同步一起講話嗎? 證人黃○弘答 當時的情況其實蠻混亂,因為我們在幫忙互相輪流做CPR , 所以被告有講,我也有講這樣子。 檢察官劉倍問 所以你們兩個都有講? 證人黃○弘答 是。 檢察官劉倍問 剛剛辯護人有提示過110 報案紀錄,為何上面註說有人溺水 自殺?報案人為何會這樣講,是你講的嗎? 證人黃○弘答 不是我講的,但我不知道為何他會這樣紀錄。 檢察官劉倍問 當時通話就是你跟被告兩人,是否如此? 證人黃○弘答 當時就是我跟被告兩個人。 檢察官劉倍問 那就是被告說的嗎? 證人黃○弘答 這個我不能確定,因為當時情況其實蠻混亂的。 檢察官劉倍詰問完畢。 審判長請辯護人就證黃○弘行覆主詰問。 辯護人陳怡衡律師問 再與你確認,你剛才有說被告管教少年的方式是半蹲及拿棍 子打而已,就本案案發當時你看到陳O吉在浴缸裡、雙手被 反綁這個管教的方式,之前被告有對少年做過這樣的事情嗎 ? 證人黃○弘答 我沒有看過,這件事情發生之前我從來沒有看過。 辯護人陳怡衡律師詰問完畢。 審判長請檢察官就證人黃○弘行覆反詰問。 檢察官劉倍問 你說你當時打電話給119 時有開擴音,對嗎? 證人黃○弘答 是。 檢察官劉倍問 當時是誰做CPR ? 證人黃○弘答 我跟被告在輪流做CPR。 檢察官劉倍問 輪流是何意? 證人黃○弘答 大概就是會互相輪流這樣做。 檢察官劉倍問 那沒有做的人在做什麼? 證人黃○弘答 沒有做的人應該就是在旁邊吧,休息,因為做CPR 其實要有 點力氣。 檢察官劉倍問 然後119 的電話是一直開擴音狀態? 證人黃○弘答 我記得是這樣子。 檢察官林奕瑋問 你剛才說119 說有人「溺水自殺」,這些話不是你說的,是 否如此? 證人黃○弘答 不是我說的。 檢察官林奕瑋問 你在警察局的時候有說,當時你開擴音,換你接手做CPR , 換你大姨子跟119 人員進行通話,當時所述是否實在? 證人黃○弘答 當時確實只有我們兩個,不是被告講就是我講。 檢察官詰問完畢。 審判長諭知交互詰問完畢,暫休庭20分鐘。 審判長諭知復庭。 審判長問 方才你有提到說被害人有被安置,安置結束之後才帶回家, 在結束安置之前,安置機構有無跟你提起說你的小孩在照顧 上需要怎麼樣特別注意嗎?就是可能小孩的情緒,或是他平 常生活的自理能力可能跟一般的小孩比較不一樣,有沒有需 要特別照顧的情形? 證人黃○弘答 是有跟我提到這樣的照顧的方式,但因為我覺得我的小孩有 些東西跟他講他應該是聽得懂,沒有問題的。 審判長問 有沒有跟你說你的小孩的智能跟一般的小孩比比較不一樣, 所以你要特別照顧他什麼地方?或是他沒有辦法自己表達自 己的需求,所以可能你要特別注意到他的需求?或是他陳述 能力比較不好,就是有沒有可能要特別注意,他的情緒有可 能控管比較不佳之類的,他們有沒有特別提醒你這些事項? 證人黃○弘答 我的小孩本來就是輕度智能不足,但我發現他只是講話的速 度過快,會讓人家聽不懂,或者是說他有一樣的問題,我要 重複的講他才聽得懂而已,而情緒上面我是覺得應該是沒有 太大的一個障礙的問題,這是我個人覺得沒有太大的問題。 審判長問 你剛才有提到說,小孩不乖的時候被告確實就會體罰他,就 你自己知道,在你的小孩結束安置到本件案發之前這段期間 ,被告總共體罰過幾次小孩? 證人黃○弘答 應該沒有很多次,因為都是被害人不乖的時候才會處罰他、 管教他,頻率不多,沒有辦法講說幾次,這個我沒有辦法回 答,因為我那時候上班,如果我兒子不乖,我在的時候是由 我管教我兒子,如果我不在的時候才是被告管教我兒子,被 告管教結束之後會來跟我講,但是被告跟我講的次數其實沒 有很多,次數是不多的。 審判長問 依照社會局通報的記錄,小孩子有被通報受到家暴的情況總 共有17次,為何會有這麼多次?你們有無想說要用什麼方式 改善? 證人黃○弘答 因為我的小孩是比較特殊的,我的觀念上面就是通常是用這 樣的方式去管教小孩,或是被告可能也是這樣認為,而如果 按照這種社工建議的方式,我覺得好像效果不是很大。 審判長問 意思是說,雖然一直被通報,但是你就覺得這就是管教小孩 ,就是你的小孩用愛的教育沒辦法,就是要用好像體罰的方 式他才會聽嗎?是這個意思嗎? 證人黃○弘答 陳O吉有時候是講不聽的,是沒有辦法溝通的。 審判長問 但是因為已經被通報這麼多次,而你這次再看到被告對你的 小孩做這個行為的時候,你有沒有想說這樣子是不是太過了 ?你有無想要制止被告? 證人黃○弘答 因為那時候我的小孩被綁在浴缸,我是看到他沒有哭鬧,我 覺得也沒有危險性,那時候我就跟被告講說不要太嚴格,適 當就好,可能就是叫她處罰完畢就趕快去睡覺這樣,因為時 間也晚了。 審判長問 你說你看到小孩沒有哭鬧,但是可能有掙扎,再與你確認, 當時小孩有無主動跟你講話?比如說爸爸救我,或是說我不 想要被綁之類的話? 證人黃○弘答 沒有。 審判長問 是否有問小孩說你是不是不乖又被阿姨處罰了? 證人黃○弘答 我有這樣子講,但是小孩是沒有主動跟我說要救我、或是求 救之類的,或是說我怎麼樣怎麼樣的,並沒有。 審判長問 就是你有問小孩是不是又不乖,但小孩沒有回應你? 證人黃○弘答 是。 審判長問 當時你有看到浴缸裡已經注水了,是否可以看出浴缸裡當時 的水是冷水還是熱水? 證人黃○弘答 當時我並沒有用手去測試水溫。 審判長問 你小孩的反應,有沒有覺得他一直發抖還是怎麼樣? 證人黃○弘答 當時我看到我小孩沒有哭鬧,應該是沒有太大的問題。 審判長問 所以你也沒有辦法確認當時的水是冷水還是熱水? 證人黃○弘答 我不曉得當時是冷水還是熱水,我看到的時候水龍頭是關閉 的。 國民法官法庭補充訊問完畢。 審判長問 對證人黃○弘之前開證述,有何意見? 檢察官劉倍答 論告時表示。 被告答 請辯護人回答。 辯護人陳怡衡律師答 辯論時表示。 審判長問 方才檢察官有聲請調查證據,有請檢察官要將其他部分先遮 隱,是否有已經遮隱好的筆錄可以提出? 檢察官劉倍答 明日再補充。 審判長諭知證人黃○弘請回。 審判長諭知: 本件定於111 年3 月10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四 法庭續行審理,請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自行到庭,不另通 知,被告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得命拘提之。檢察官、辯 護人、被告均請回,退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書記官 審判長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