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 備 程 序 筆 錄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娟 上列被告陳○娟因111 年度模重訴字第1 號家庭暴力傷害致死案 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2 月9 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14法庭公 開行準備程序,出席職員如下: 受命法官 葉作航  書 記 官 楊宇國 卷證傳遞 丁柏均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下: 檢 察 官 劉倍、林奕瑋 被 告 陳○娟 辯 護 人 陳怡衡、林珪嬪、劉衡 被告到庭身體未受拘束 朗讀案由 受命法官詢問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居所等事項 被告答 陳○娟  女 民國69年4月15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H223456789號  住桃園市桃園區模擬路99號 選任辯護人  陳怡衡律師 林珪嬪律師 劉衡律師 受命法官:準備程序有轉譯人員到場,可直接陳述,不必等待書 記官繕打筆錄。 受命法官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檢察官稱: 一、犯罪事實:詳如民國111 年1 月4 日111 年度模偵字第1 號 起訴書。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286 條第3 項前段、第1 項凌虐未滿18歲 之人致死罪嫌。 受命法官問 被告是否有收到起訴書? 被告答 有。 受命法官問 陳○娟與陳○吉有家庭暴力防制法家庭成員關係,是否補充 家庭暴力罪? 檢察官林奕瑋答 是。 受命法官對被告告知起訴書所載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復告以閱 覽辯護人111 年2 月6 日準備(一)狀後,被告亦有可能涉犯刑 法第277 條第2 項前段、第1 項之傷害致死罪嫌,再告知被告下 列事項: 一、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二、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 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三、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受命法官問 被告對於被起訴之罪名及訴訟上權利是否瞭解? 被告答 瞭解。 受命法官問 是否為中低收入戶或原住民? 被告答 不是。   (依國民法官法第47條第2項第2款訊問被告對起訴事實之答辯) 受命法官問 對起訴書所載一、(一)部分有何意見? 被告答 正確。 受命法官問 對起訴書所載一、(二)部分有何意見? 被告答 事實是這樣子沒有錯,可是我沒有要凌虐我外甥的意思,只 是因為他不乖我想要嚇嚇他,我不知道會發生這麼嚴重的後 果。 受命法官問 對檢察官認為你涉犯法條為刑法第286 條第3 項前段、第1 項凌虐未滿18歲之人致死罪,有何意見? 被告答 我沒有要凌虐外甥的意思,其他的法律問題我不懂。 受命法官問 意思是你坦承有做起訴書一、(二)所載的行為,但否認該 等行為構成凌虐? 被告答 是。 受命法官請辯護人陳述辯護要旨。 辯護人林珪嬪律師稱 詳如我們先前提過的兩份書狀111 年1 月21日刑事準備狀、 111 年2 月6 日刑事準備(一)狀所載。另口頭補充:被告 當天只是要對被害人進行管教,因一時疏忽沒有注意,才偶 然導致憾事的發生,所為應該不構成凌虐的行為,而是一般 的傷害致死罪。另被告應該也符合自首的情形,請從輕量刑 。 受命法官問 檢察官於起訴後,是否已依國民法官法第53條規定將證據完 全開示予被告及辯護人? 被告答 是。 辯護人均答 是。 受命法官問 辯護人是否已依國民法官法第51條第2 項規定,與被告確定 事實關係? 被告答 是。 辯護人均答 是。 受命法官問 辯護人及被告是否已收受檢察官111 年1 月10日調查證據聲 請書、111 年2 月5 日補充理由書暨調查聲請書、111 年2 月7 日補充理由書暨調查聲請書(二)三份繕本? 被告答 是。 辯護人均答 是。 受命法官問 檢察官是否已收受辯護人111 年1 月21日準備狀、111 年2 月6 日準備(一)狀之繕本? 檢察官均答 是。 受命法官問 被告自己雖未提出任何書狀,惟接下來的程序仍得依國民法 官法第54條第3 項隨時陳述意見,是否知悉? 被告答 知道。 (依國民法官法第47條第2項第3款進行案件爭點整理) 受命法官問 依111 年1 月26日、111 年1 月28日協商會議整理之不爭執 事項為:  一、被告為少年陳○吉之姨母,2 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家 庭成員關係。 二、陳○吉之父親黃○弘、妹妹陳○妮於107 年6 月新北市 三重區模擬路1 號火災後,搬入被告位在桃園區日光路 1 號7 樓居所,陳○吉則自107 年6 月27日安置於機構 內,後來陳○吉之母親陳○萍於10 8年1 月病逝,陳○ 吉從108 年6 月26日終止安置後,亦搬入上開日光路居 所。 三、被告知悉陳○吉於108 年8 月6 日時為滿15歲未滿16歲 之少年,並有輕度智能不足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四、被告於108 年8 月6 日晚上10時許,認陳○吉不服管教 ,於晚上11時許,要求陳○吉進入浴室 五、陳○吉與被告進入浴室後,被告命陳○吉脫掉上衣站入 浴缸,欲使用童軍繩2 條將陳○吉綑綁,陳○吉不從並 表示「不要綁我... ,阿姨不要、不要」,被告見狀遂 持衣架打陳○吉手臂、背部。 六、被告並於同年8 月7 日凌晨0 時許,用童軍繩將陳○吉 雙手反綁、腳綑綁後,將手腳所綁繩子相連,使陳○吉 坐躺在浴缸內。 七、陳○吉手腳遭綑綁後,被告開始在浴缸內注水,並以手 壓陳○吉使陳○吉臉部壓入水面下3-4 秒後鬆手,致陳 ○吉嗆水,被告並說「這樣有比較舒服嗎?」 八、被告將陳○吉留置在裝有水之浴缸內,使陳○吉僅有下 巴以上露出水面,即走出客廳發呆、抽菸、喝水合計約 3-4 分鐘,期間有聽到踢水聲,嗣被告返回浴室,陳○ 吉已面部朝下 九、被告叫醒在客廳熟睡之黃○弘,2 人將陳○吉拉出浴缸 ,搬到客廳,黃○弘持刀將綑綁陳○吉之童軍繩割斷, 兩人除輪流對陳○吉實施CPR 外,黃○弘並於108 年8 月7 日凌晨3 時8 分撥打119 ,嗣於凌晨3 時17分許 110 有接獲報案。之後救護人員將陳○吉送往新光醫院 急救,陳○吉仍於到院前死亡,經法醫解剖後,認定陳 ○吉係因溺水、窒息致呼吸衰竭死亡。 另關於不爭執事項編號3 ,協商程序所提日期108 年6 月26 日為終止安置日期,是否更正為案發日期,較切合不爭執事 項? 對於不爭執事項,尚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答 同意。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答 同意。 沒有意見。 受命法官問 依111 年1 月26日、111 年1 月28日協商會議整理之爭執事 項為: 一、被告將陳○吉帶入浴室後,對陳○吉為不爭執事項編號 5 、6 、7 、8 所載之行為是否構成「凌虐」?或僅構 成「傷害」? 二、被告是否符合自首要件? 對於爭執事項,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答 無意見。 辯護人均答 無意見。 (依國民法官法第47條第2項第4款曉諭調查證據) 受命法官問 檢察官聲請調查之證據是否如同111 年2 月5 日補充理由暨 調查證據聲請書、111 年2 月7 日補充理由暨調查證據聲請 書二所載? 檢察官均答 是。  受命法官問 今日有無要補充或更正? 檢察官均答 無。 受命法官問 辯護人是否已檢閱過檢察官所聲請調查的證據? 辯護人均答 是。 受命法官問 對於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 一、關於不爭執事項的證據能力 二、關於爭執事項的證據能力 三、關於科刑證據的證據能力 辯護人有何意見? 辯護人林珪嬪律師答 均同意有證據能力。 受命法官問 對於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之調查必要性: 一、關於不爭執事項 二、關於爭執事項 三、關於科刑證據 辯護人有何意見? 辯護人均答 詳如111年2月6日刑事準備(一)狀之記載。  受命法官問 昨日檢察官有提出一份111年2月7日書狀,聲請調查之證據 與111年2月5日之聲請不同,對調查之必要性,有何意見? 辯護人均答 於整理證據清單時再一一表示意見。 受命法官問 辯護人就不爭執事項、科刑資料所聲請調查之證據,是否如 同111 年2 月6 日刑事準備(一)狀所載? 辯護人均答 是。 受命法官問 檢察官是否已檢閱辯護人欲聲請調查之證據資料? 檢察官均答 是。補充一點,就辯護人111 年2 月6 日刑事準備(一)狀 的量刑資訊系統,跟類似判決刑度資訊檢索系統,希望辯護 人可以開示具體判決案號。 受命法官問 對於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 一、關於爭執事項的證據能力 二、關於科刑證據的證據能力 檢察官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答 同意有證據能力。 辯護人起稱: 有關調查證據,因為昨日才收到檢方書狀後,看過裡面證據 資料後,跟之前的書狀有不同之處,我們追加聲請調查兩份 論文資料,李茂生論文有關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罪的釋疑的論 文,以及薛智仁之展望未來的刑事立法政策之法學論文,作 為調查證據使用。 受命法官問 是否可以現在開示給檢察官? 辯護人答 可以,但只能提供目錄。 檢察官答 根據辯護人所提出之兩份文獻,因為他們只有目錄,我們沒 有看到實際內容,第一點針對證據能力的問題,那是被告以 外的供述,審判外的供述物證部分也不符合傳聞法則的規定 ,第二點,待證事實辯護人也無法做特定,而這份文獻是在 於105 年8 月及101 年12月,當時刑法還沒有新增刑法第 286 條第2 項凌虐致死罪,這部分文獻我們認為沒有參考價 值。 受命法官問 對於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之調查必要性: 一、關於爭執事項 二、關於科刑證據 檢察官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答 證據清單時一併表示。 受命法官 因檢辯雙方所對調查必要之意見較多,稍待本院以附件一之 形式紀錄雙方意見?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受命法官問 被告是否有自己要聲請調查的證據或意見? 被告答 無。 受命法官問 依檢察官及辯護人之意見及先前書狀,整理如證據能力證據 清單及聲請調查證據清單(另開檔案為本筆錄之附件一,並 將接下來之意見記載於附件一上)  受命法官問    (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3 項規定)劉○梅為何人?本案案發 時劉○梅有在現場? 檢察官答   劉○梅是撫養被害人的人,當時沒有在現場。  受命法官問 所以劉○梅是要用來證明陳○吉本案遭對待情形,與先前遭 其他家人對待之情形相較更為嚴重,被告本案對陳○吉所為 已構成凌虐? 檢察官均答   是。其餘如方才所述。           受命法官問 辯護人有何意見? 辯護人答 劉○梅只有在100 年及103 年期間有與被害人相處,距離本 案發生當時已相距太遠,且劉○梅所述關於被告與被害人相 處情形均屬於傳聞非親聞、親見,真實性有疑,故無調查之 必要。         受命法官:檢辯就詰問黃○弘之順序有爭議,交合議庭裁定。 受命法官問 審理期日調查證據及辯論之程序為: 一、檢辯雙方開審陳述。 二、先由檢察官調查不爭執事項證據,建構案情背景事實。 二、調查爭執事項: (1)若有傳喚證人,先對證人為交互詰問(原則何方傳何 方主詰問,有爭議有法院決定)。 (2)由檢察官先調查書證及物證,再由辯護人調查書證及 物證。 (3)訊問及詢問被告    三、檢辯雙方就事實與法律進行辯論。 四、調查科刑事項證據: (1)由檢察官先調查書證及物證,再由辯護人調查書證及 物證。 (2)訊問及詢問被告。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受命法官問 關於在爭執事項中詢問被告,對於何人先問,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答 辯護人先問。 辯護人均答 同意。 受命法官問 本案被害人家屬是否僅黃○弘? 檢察官均答 是。 辯護人答 被害人家屬尚有陳○妮。 受命法官問 準備程序終結後,依國民法官法第64條第1 項本文規定,原 則上不得再聲請調查證據。再與檢察官、被告、辯護人確認 是否有遺漏未聲請調查之證據? 檢察官均答 無。 辯護人均答 無。 受命法官問 檢察官調查不爭執事時總合時間為25分鐘、調查爭執事項總 和時間為2 小時15分、調查科刑事項總合時間為20分鐘?檢 察官開審陳述、事實與法律辯論、科刑辯論各需要多少時間 ?   檢察官均答 補充理由暨調查聲請書二狀時間不用更改。依序為開審陳述 10分鐘、事實與法律辯論30分鐘、科刑辯論15分鐘。 受命法官問 辯護人調查爭執事時總合時間為70分鐘、調查科刑事項總合 時間為30分鐘?辯護人開審陳述、事實與法律辯論、科刑辯 論各需要多少時間?  辯護人均答 爭執事項為60分鐘、科刑事項為20分鐘。開審陳述、事實與 法律辯論、科刑辯論所需時間如檢察官。 受命法官: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法院應 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就檢察官、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 、調查必要性之有無為裁定,故本案暫休庭20分鐘,以便合議庭 進行評議。 (受命法官退庭) 受命法官:復庭。 受命法官:檢察官、辯護人上開聲請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調查 必要性,經合議庭評議後,就一調查之必要性二黃○弘主詰問之 次序分別裁定如紙本所示(告以要旨)。 受命法官:依照證據裁定結果及參考檢辯雙方所提出相關程序所 需要花費的時間,審理計畫如螢幕所呈(告以要旨,並作為本筆 錄之附件二)。 檢察官起稱: 依據國民法官法第62條不能抗告,但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83 條之3 ,希望對於庭上方才訴訟指揮聲明異議。 一、有關於傳喚證人黃○弘由辯護人主詰的部分,因為檢察 官有舉證責任義務,而且我們要建構犯罪事實,黃○弘 依照剛才所述雖然是由檢察官把他列為嫌疑人,最後有 去偵辦的問題,但是最後我們是給他不起訴處分,不起 訴處分對檢察官來講是有利的,而且本案尚未進入到調 查,沒有辦法確認是否有利、不利,所以這邊還是認為 應該由檢察官來主詰問。 二、關於論文的部分,應該要在準備程序之前就要,開示證 據,可是辯護人他們沒有開示證據,檢察官就沒有辦法 回應,所以這邊檢察官認為依據國民法官法第47條、63 條的規定,準備程序未完備,應該還要再開準備程序。 三、在合議庭剛剛討論的時候,其實沒有針對該論文的證據 能力表示意見,因為檢察官剛剛有爭執這個論文其實是 傳聞證據,有爭執證據能力。因為他們沒有開示證據, 所以我們認為準備程序還是沒有完備。 最後針對黃○弘筆錄部分,剛剛合議庭有裁定這個沒有調查 必要,因為這個部分是因為雙方我們當事人之間都沒有爭執 證據能力跟調查必要性,我們認為合議庭應該要尊重才對。 另合議庭應該沒有看過證據本身,不應該認為不適合去做一 個出證的動作。 法官問 就本案審判期日進行之事項及審理計畫,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 檢察官均答 無。 辯護人均答 無。 (依國民法官法第47條第2項第10款討論選任程序相關事宜) 受命法官問 本案國民法官之選任程序,被告是否到場? 被告答 要。 受命法官問 關於國民法官之選任程序,有國民法官法第29條(先篩後抽 )、第30條(先抽後篩)兩種方式。檢察官、被告、辯護人 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答 依國民法官法第29條。 被告答 無意見。 辯護人均答 依國民法官法第29條。 受命法官問 依國民法官法第10條,得選任1-4 位之備位國民法官,斟酌 起訴之犯罪事實、調查證據之數量後,建議抽選2 位備位國 民法官,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答 無。 被告答 無。 辯護人均答 無。 受命法官: 一、本案國民法官之選任程序,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預計自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中,選任6 名國民法官及2 名備 位國民法官。選任方式採取「先篩後抽」之方式,即先就到 庭之候選國民法官進行詢問並為不選任之裁定後,再以抽籤 方式抽出上述人數之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二詢問候選國民法官之程序,先進行「共同詢問」,再進行「 個別詢問」。共同詢問由法院進行詢問,檢察官及辯護人可 提供建議詢問之問題,但限於「是非」題,檢察官、辯護人 提出之題數各以「3 題」為限,法院將視問題之通常性予以 增刪修改;個別詢問則係以「調查表」及「共同詢問」所呈 現之資訊為詢問基礎,檢察官、辯護人原則上各至多對5 名 候選國民法官進行詢問,每人詢問以「2 個問題」為限。 三詢問及不選任裁定程序後,自未受不選任裁定之候選國民法 官,以彩球置入籤筒抽籤方式抽選,並依抽選順序,依序定 編號1-6 為國民法官、編號7-8 為備位國民法官,再就上開 抽選出之順序,依序編定候補國民法官之遞補序號 二、選任程序之目的包括:。 一查明候選國民法官有無國民法官法第12條積極資格、第13-1 4 條消極資格、第15條不得選任為國民法官之事由、第16條 得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之事由。 二避免選任帶有偏見、歧視、差別待遇或有其他不當行為之人 擔任。 三避免選任已遭本案相關新聞渲染,足認將有預斷情形之國民 法官。 三、基於上開目的,檢察官、辯護人於選任程序所提出詢問候選 國民法官之問題,應符合「具鑑別性」、「必要最小限度」 等條件,詢問問題若有下列情形可能被法院認為不恰當,而 禁止提出: 一侵害名譽或隱私 二目的性、必要性不明 三以類似本案案情提問欲測試評議傾向者 四詢問對於法律規定、制度或法律概念之意見或感想 四、請檢察官、辯護人於111年2月18日前陳報擬詢問候選國民法 官之問題至法院 受命法官問 就選任程序,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檢察官均答 共同詢問部分:檢方希望至少有十題可以詢問,因為辯方也 會提出十題,最後院方會再刪減,並篩選問題適當與否,不 至於延誤審判期間。 個別詢問部分:希望能至少對八人進行詢問,因為本案本來 就會抽選八名國民法官。 每人詢問部分:希望不要以題目式數量作為限制,應以時間 每人三至五分鐘為限,因為每人回答內容長短不一,雙方會 無法妥適行使拒卻權,導致無鑑別度,到最後會降低裁判品 質。 就雙方提出之問題:是否在篩選前先將問題提供給檢辯雙方 ,以便我們在篩選方向能夠比較明確的知道要針對哪一個問 題去做意見上的說明。 被告答 同辯護人所述。 辯護人均答 若時間允許同意檢座之意見。 受命法官問 就本日之準備程序,尚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檢察官均答 因辯護人未完全開示證據,認準備程序不完備,應再開準備 程序。 被告答 無。 辯護人均答 證據無法開示是因為是昨日才收到檢方來的狀紙,這部分我 們會按照庭上剛所講的時間再補陳證據出來。對今日準備程 序部分沒有意見補充。 受命法官宣示本案準備程序終結。 並告以經合議庭定: 一111 年3 月9 日上午9 時30分至12時30分,在本院1 樓 多媒體教室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 二111 年3 月9 日下午2 時30分至5 時30分、111 年3 月 10日上午9 時30分至下午5 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 審理程序。 三111 年3 月11日上午9 時30分至12時30分,在本院2 樓 評議室進行評議,於評議終結後,在本院第14法庭宣示 判決。 請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自行到庭,不另通知,被告於審理程序 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得拘提之,退庭。      以上筆錄經當庭給閱朗讀到庭人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檢察官? ? 受訊問人 辯護人? ?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書 記 官 受命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