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 判 筆 錄 公訴人 福建連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欣怡 上列被告因111年模訴字第1號公共危險一案,於中華民國111年3 月1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公開審判,出席人員 如下: 審判長法官 法  官 法 官 國民法官1 國民法官2 國民法官3 國民法官4 國民法官5 國民法官6 備位國民法官1 備位國民法官2 書 記 官  通  譯  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下: 檢察官 辯護人 到庭 辯護人 到庭 餘詳如報到單所載   被告到庭身體未受拘束。 審判長諭知朗讀案由 審判長問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 所等項。 被告答 劉欣怡  女 (民國80年6月3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B223050621號  住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210號 審判長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檢察官起稱 一、劉欣怡於民國110年8月23日凌晨,在連江縣南竿鄉福沃村某 友人住處,飲用補藥酒、啤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竟 仍不顧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於同日凌晨5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4302-Q2號自小客車,沿連江縣南竿鄉福沃路由東往西方向行 駛欲返回馬祖村住家,途中因婚姻問題致情緒失控,沿路大聲喊 叫、胡言亂語並左右偏移與蛇行,於凌晨5時55分許,行經福沃 路接近濱海大道處,本應注意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0.15毫克以上不得駕車,且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 要之安全措施,亦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依 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無障礙、視距良好,尚無不能 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因蛇行及飲酒後注意力與控制力降低 ,致所駕駛之自小客車右後照鏡及車身,自後擦撞在該處路面邊 線外行走之曹杉村、曹鄭偷之背面身體,曹杉村、曹鄭偷均因此 倒地,曹杉村受有顱腦損傷、胸部挫傷併肋骨骨折等傷害;曹鄭 偷受有右側前臂挫傷、右側膝部挫傷、右側膝部擦傷之傷害(曹 鄭偷受傷部分未據告訴)。 二、未料,劉欣怡明知其駕車自後追撞行人肇事,致曹杉村、曹 鄭偷成傷,竟未停車察看,也沒有採取任何救護或必要措施, 另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逕自駕車離開現場而逃逸。後來,曹杉 村經送往連江縣立醫院急救,於同日上午7時許,因傷勢過重發 生休克不治死亡。警員據報前往處理並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後, 循線查獲劉欣怡,於同日上午8時40分進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 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仍高達每公升0.74毫克。 審判長對被告告知其犯罪之嫌疑及所犯罪名係修正前刑法第185 條之3第2項前段之酒後駕駛動力車輛因而致人於死罪、刑法第18 5條之4第1項後段之肇事逃逸罪,並告知被告下列事項: 一、被告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二、被告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 其他依法令得 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三、被告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審判長問:以上是你訴訟上的權利是否瞭解? 被告答 瞭解。 審判長問:有無原住民身分或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其他得請 求法律扶助資格? 被告答 都沒有 審判長問: 被告有無精神神障礙、或有無其他心智缺陷而無法為完全陳述的 情形? 被告答 沒有。 審判長問被告:根據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第一個是酒駕致曹 杉村死亡的部分;第二個是肇事致曹杉村、曹鄭偷死傷未予適當 救護離開現場的部分,分別犯酒駕致人於死及肇事逃逸罪,你是 否認罪? 被告答 第一部分我認罪。第二部分我不認罪,因為當時我根本不知 道有撞到人。 審判長請辯護人陳述辯護要旨 就如同被告所講的一樣,第一部分請國民法官法庭斟酌被告 已與被害人和解,犯後態度良好,因長期受家暴,借酒澆愁 ,飲酒後趕著回家才會開車,情有可原,請從輕量刑,第二 部分被告當時主觀上沒有肇事致人死傷的認識,並不構成肇 事逃逸罪。 審判長諭請檢察官及辯護人分別依國民法官法第70條第1項、第2 項為開審陳述,針對爭點說明待證事實、聲請調查之證據、證據 與待證事實間的關係,並提請檢辯注意:開審陳述的性質,為調 查證據的引言,把關於本案的證據策略,先行提示出來,所以開 審陳述並非證據調查的本身,檢辯雙方於陳述時不應該深入引用 證據內容,甚至作實質辯論。開審陳述不得引用任何證據或有關 其他類似事項的相關報導、照片。現在先請檢察官開始: 檢察官起稱 辯護人律師起稱 審判長依國民法官法第71條規定,說明準備程序整理爭點之結果 及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如下: 這個案子,合議庭先在2月14日進行準備程序,針對被告答辯內 容,被告對犯罪事實一部分(酒駕致人於死)已經認罪;其中關 於犯罪事實二(肇事逃逸)部分,被告對於客觀事實並無爭執, 僅主觀上否認有撞到曹杉村、曹鄭偷的認識。因此本案的唯一爭 點是:依當時情形綜合判斷,是不是足以判定被告知道她開車擦 撞到行人?擦撞當下,可以造成行人死傷結果。簡單的說,被告 否認知情,是不是在說謊。因此為了調查被告的主客觀犯罪事實 ,本案審理日期調查證據之範圍及次序、方法如下: 一、有關書證及物證之調查,依國民法官法第74條規定,聲請調 查之筆錄或可為證據之文書,由聲請人向國民法官法庭、當事人 、辯護人等宣讀;證物,依國民法官法第76條,由聲請人提示予 國民法官法庭、當事人、辯護人等辨認,這裡的規定與刑事訴訟 法第164、165條規定書證由審判長宣讀或告以要旨、物證由審判 長提示辨認略有不同,國民法官法強調聲請人有出證之義務。因 此,有關本案不爭執事項的書證及物證,即檢察官調查證據聲請 書編號一至被五,被告及其辯護人均同意可作為證據,合議庭亦 裁定有證據能力。是請檢察官按審理計畫書所載依序出證宣讀或 提示辨認。文書內容的宣讀,經當事人及辯護人同意,且法院認 為適當,得以告以要旨代之,國民法官法第74條第3項定有明文 。調查完畢後,請檢察官依國民法官法第78條規定立即將文書及 證物提出於本院,如果是提出複本,應經過本院的許可。 二、被告辯稱不知道擦撞曹杉村、曹鄭偷,是此部分由檢察官提 出監視器錄影及行車紀錄器影像檔案光碟交由合議庭勘驗,製作 勘驗筆錄,以證明被告肇事逃逸的過程。 三、證人曹鄭偷由檢察官行主詰問、辯護人行反詰問,證明車禍 經過及被 告肇事逃逸的過程。 四、被告之前警詢、偵查筆錄由檢察官提出調查。 五、就起訴事實詢問被告。 六、科刑事項調查:由辯護人主詰問證人李靜心、檢察官行 反詰問,並由 辯護人提出被告診斷證明書及與被害人之和解書;法院 職權調查被告 之前科紀錄、另就科刑事項訊問被告。 審判長問 對上述事項當事人及被告之辯護人有何意見? 檢察官答 沒有意見。 被告答 沒有。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於開始調查證據前休庭10分鐘。 休庭結束,審判長諭知開始調查證據,請檢察官就被告自白以外 之書證及物證,逐一按審理計畫書順序出示證據,並說明各該證 據可以證明之事實。 審判長:雖然有關不爭執事項之相關書證,被告及辯護人於準備 程序同意檢察官以「提示」方式調查。但依據法律規定,書證是 要用「宣讀」方式調查,依國民法官法第74條第3 項規定要經當 事人辯護人同意,且法院認為適當,才可以告以要旨取代,為遵 循程序規定,請問檢察官就下列不爭執事項之書證,是否徵詢被 告及其辯護人同意以告以要旨方式調查之意見? 檢察官 是,以下各項書證,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並未爭執,為避 免宣讀時間過於冗長,加重國民法官的負擔,請同意以「告以要 旨」代之。 審判長問 被告及辯護人是否同意? 被告答 同意 辯護人均答 同意 審判長諭知 合議庭認為就有關不爭執事項之文書,以告以要旨之方式調查適 當,准檢察官以此方式調查以下文書證據,請檢察官開始依序提 出告以要旨。 檢察官起稱 審判長問 對於檢察官提出之書證(宣讀內容或告以要旨)物證(辨認 ),及其證明事項,有何意見?另就證據證明力部分,有何 意見? 被告答 請律師幫我回答。 辯護人柏仙妮律師答 辯護人喬政翔律師答 審判長諭知勘驗監視器錄影及行車紀錄器影像檔案光碟。 一、監視器部分(詳如附件一) 二、行車紀錄器部分(詳如附件二) 當事人及被告辯護人對以上勘驗結果有何意見? 檢察官 沒有意見 被告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休庭20分鐘。 休庭結束,以下進行證人曹鄭偷交互詰問 點呼證人曹鄭偷入庭訊問。 審判長問證人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等事項。 證人答 曹鄭偷 <年籍資料詳附件> 審判長問 與被告是什麼關係? 證人曹鄭偷答 沒有關係,我是被害人 審判長問 今天以證人身分訊問你,你要說老實話,不能有虛偽不實、 隱瞞或加油添醋的情形,如果說謊話被查出來,依刑法規定 最重會被判7年以下有期徒刑,知道嗎? 證人答 知道。我願意作證。 審判長諭知 請證人朗誦證人結文後,簽名具結。 審判長諭知證人曹鄭偷開始交互詰問開始,請檢察官行主詰問, 為有效進行詰問,節省時間,詰問筆錄僅記載重點,庭後會依據 錄音全文轉譯,所以詰問時不用等候打字,直接提問,請開始 檢察官 審判長請辯護人喬政翔行反詰問 審判長問 辯護人柏仙妮律師有無補充詰問? 辯護人柏律師答 沒有 審判長 請檢察官行覆主詰問 檢察官 審判長 請辯護人行覆反詰問 辯護人喬政翔律師 辯護人柏仙妮律師有無補充詰問? 辯護人柏律師答 沒有 審判長 交互詰問完畢 審判長 被告有沒有要與證人對質? 被告 沒有 對於證人前述證述內容檢察官有無意見? 檢察官答 沒有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柏仙妮律師 辯論時一併表示意見 辯護人喬政翔律師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依國民法官法第73條第1項規定,證人曹鄭偷詰問完 畢,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可以告知審判長後,自行或請求審 判長補充訊問證人,請問在場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無問題 要自行或請求審判長訊問證人? 審判長 對於證人前述證述內容檢察官有無意見? 檢察官答 沒有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柏仙妮律師 辯論時一併表示意見 辯護人喬政翔律師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依審判程序計畫,今日審判程序結束,明日上午9時 續行。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證人均請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 記 官 審判長法官 法 官 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