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 備 程 序 筆 錄 公訴人 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欣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罪一案,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上午9時 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公開行準備程序,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 法 官 法 官 書 記 官 通 譯 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下: 檢察官 黃智勇 黃振倫 辯護人 柏仙妮律師、喬政翔律師(遠距) 被告到庭身體未受拘束。 審判長諭知朗讀案由。 法官問被告姓名、年齡、職業、住居所等項。 被告答 劉欣怡  女 (民國80年6月3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號  住 審判長諭知本日依國民法官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於第一次審判 期日前,行準備程序。 審判長請檢察官陳述起訴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 檢察官起稱: 一、劉欣怡於民國110年8月23日凌晨,在連江縣南竿鄉福沃村某 友人住處,飲用補藥酒、啤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竟 仍不顧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於同日凌晨5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4302-Q2號自小客車,沿連江縣南竿鄉福沃路由東往西方向行 駛欲返回馬祖村住家,途中因婚姻問題致情緒失控,沿路大聲喊 叫、胡言亂語並左右偏移與蛇行,於凌晨5時55分許,行經福沃 路接近濱海大道處,本應注意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0.15毫克以上不得駕車,且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 要之安全措施,亦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依 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無障礙、視距良好,尚無不能 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因蛇行及飲酒後注意力與控制力降低 ,致所駕駛之自小客車右後照鏡及車身,自後擦撞在該處路面邊 線外行走之曹杉村、曹鄭偷之背面身體,曹杉村、曹鄭偷均因此 倒地,曹杉村受有顱腦損傷、胸部挫傷併肋骨骨折等傷害;曹鄭 偷受有右側前臂挫傷、右側膝部挫傷、右側膝部擦傷之傷害(曹 鄭偷受傷部分未據告訴)。 二、未料,劉欣怡明知其駕車自後追撞行人肇事,致曹杉村、曹 鄭偷成傷,竟未停車察看,也沒有採取任何救護或必要措施, 另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逕自駕車離開現場而逃逸。後來,曹杉 村經送往連江縣立醫院急救,於同日上午7時許,因傷勢過重發 生休克不治死亡。警員據報前往處理並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後, 循線查獲劉欣怡,於同日上午8時40分進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 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仍高達每公升0.74毫克。 被告所犯法條為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第1項第1款之酒後 駕車因而致人於死罪及同法第184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 審判長對被告告知其犯罪之嫌疑及所犯罪名,檢察官起訴書雖記 載被告於犯罪事實一部分所犯法條為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 、第1項第1款,但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已於檢察官起訴後增列 得並科200萬元以上罰金之規定,依同法第2條第1項新舊法比較 的規定,應適用舊法,因此被告所犯罪名係修正前刑法第185條 之3第2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4,並告知下列事項: 一、被告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二、被告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 其他依法令得 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三、被告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審判長問:以上是你訴訟上的權利是否瞭解? 被告答 瞭解。 審判長問:有無原住民身分或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其他得請 求法律扶助資格? 被告答 沒有 審判長問: 你已經委任柏仙妮律師、喬政翔律師為你辯護,但因疫情關 係減少人員活 動的目的、且今日僅進行準備程序,處理 國民法官法第47條第2項規定的事項,並無國民法官參加, 因此本院依司法院秘書長110年8月6日秘台廳刑五字第11000 22756號函附的「疫情警戒期間法院辦理國民法官模擬法庭 活動進行指引」,請兩位大律師以遠距視訊方式開庭,被告 有無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問 對柏仙妮律師、喬政翔律師以遠距視訊方式進行今日準備程 序,有無意見? 檢察官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柏仙妮律師、喬政翔律師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問: 被告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是否認罪? 被告答 關於犯罪事實一(酒駕致人於死)部分,我認罪,犯罪事實 二(肇事逃 逸)部分,我不認罪。 法官問 被告一部認罪,一部不認罪,請被告陳述答辯要旨? 被告答 我請律師幫我回答。 辯護人柏仙妮律師答 請參酌111年2月11日刑事準備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簡單地說 是就酒駕致 人於死部分,請合議庭審酌被告長期與配偶相處不睦,遭受家暴 ,罹患嚴重憂鬱症及焦慮症,事發時恰逢疫情三級警戒,被告治 療中斷,在無法獲得有效治療及因疫情警戒需與配偶共處一室之 情形下被告前述症狀爆發,離家後借酒澆愁,唯恐配偶發現,不 得不清晨返家,導致憾事發生,被告對此深感後悔,並與曹鄭偷 達成和解,從輕量刑;犯罪事實二部分,因被告沒有看到被害人 被撞,既無認識其肇事致人死傷的結果,即便離開現場,也不構 成肇事逃逸罪。 辯護人喬政翔律師答 同柏律師所述。 審判長諭知 以下為了處理國民法官法第47條第2項所列各款事項,因為 檢辯雙方在準備程序前的111年2月8日已依國民法官法第51 條規定,就本案的爭點、證據的調查、調查證據之次序、方 法以及選任國民法官之方式先行協商,並已陳報協商會議紀 錄在卷,檢察官另提出調查證據聲請書,辯護人亦提出準備 書狀,本院依序整理並確認如下: 關於不爭執事項及爭執事項即本案爭點: 1.雙方就起訴書所記載的客觀事實都不爭執。 2.爭執事項:針對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主觀上是否有肇事逃逸 之故意。即被告是否有開車擦撞曹杉村、曹鄭偷,致其等死傷的 認識? 審判長問: 對上開不爭執事項及本案爭點的整理,有無意見? 檢察官答 沒有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 關於證據的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的確認: 1.不爭執事項之證據調查:詳如檢察官調查證據聲請狀,其調查 證據之方式,原則以書面呈現,被告及證人於警偵訊之陳述,以 提示筆錄為之。辯護人同意以此方式調查,讓國民法官聚焦於爭 執事項,避免審理程序過於冗長,減少國民法官身心勞累。當事 人及辯護人有何意見? 檢察官 沒有意見 辯護人 沒有意見 被告 沒有意見 2.爭執事項之證據調查:檢察官聲請勘驗監視器錄影及行車紀錄 器影像光碟。並聲請詰問證人曹鄭偷。辯護人聲請詰問證人李靜 心(被告小姑)。當事人及辯護人有何意見? 檢察官 沒有意見 辯護人 沒有意見 被告 沒有意見 審判長問:以上調查證據的次序?(先勘驗或先詰問)當事人及 辯護人有何意見? 檢察官 先勘驗再詰問 辯護人 同意 被告 同意 審判長問:辯護人聲請詰問證人李靜心部分,待證事實是被告是 否因為婚姻及遭到家暴而罹患憂鬱症及焦慮症,及是否曾以喝酒 消除壓力,是否曾因晚回家而遭配偶家暴之事實,本庭認為此部 分與被告已經跟曹鄭偷達成和解之事實,都是有關量刑事項的調 查,建議這部分的詰問(調查)留在量刑調查程序再做,當事人 及辯護人有何意見? 檢察官 同意 辯護人 同意 被告 同意 關於國民法官及候補國民法官選任程序有關事項 雙方協商建議依國民法官法第27條至29條規定,採先篩後抽選方 式(即就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依法不予選任後,未受不選任之候 選國民法官人數如多於8人以上,以抽籤方式抽出國民法官6人及 備位國民法官2人)。 關於篩選候選國民法官(即選任與否)之方式: 建議本院依國民法官法第26條對到庭之國民法官進行詢問,詢問 事項如協商紀錄之附件。 本院以上整理,檢辯雙方有無意見或其他補充? 檢檢察官及辯護人均稱無 審判長諭請檢察官陳述欲於審判時用以證明被告有起訴書所載犯 罪事實之證據及其待證事實。 檢察官答 詳如調查證據聲請書。 審判長問 對於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清單(證據方法)的證據能力及調 查之必要性,有何意見?(依國民法官法第47條第2項第5款 規定準備程序應處理有關證據能力及有無調查必要之事項; 同法第62條規定法院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就聲請調查證據 之證據能力有無為裁定) 被告答 請律師幫我回答。 辯護人柏仙妮律師答 辯護人喬政翔律師答 審判長諭知合議庭即時評議後裁定檢察官所提出調查之證據均有 證據能力,聲請勘驗監視器錄影及行車紀錄器影像光碟及詰問證 人曹鄭偷有必要性。 審判長諭請被告及辯護人陳述欲於審判時提出用以證明被告答辯 要旨內容之證據及其待證事實。 被告答 請律師幫我回答。 辯護人柏仙妮律師答 如準備程序書狀所載 辯護人喬政翔律師答 如準備程序書狀所載。 審判長問 對於辯護人所提出證據方法(診斷證明書、和解書)之證據 能力及聲請詰問證人李靜心的必要性,檢察官有無意見? 檢察官答 沒有意見。 合議庭即時評議後裁定辯護人所提出調查診斷證明書、和解書均 有證據能力,聲請詰問證人李靜心有必要性。 審判長問 雙方有無其他證據要聲請調查? 檢察官答 沒有。 被告答 請律師幫我回答。 辯護人柏仙妮律師答 沒有。 辯護人喬政翔律師答 沒有。 審判長諭知審理日期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如下: 一、有關不爭執事項之書證由檢察官依序提出調查,如調查證據 聲請書編號二 (二)曹鄭偷之診斷證明書起到編號五之死者曹 杉村相關檢驗報告。 二、勘監視器錄影及行車紀錄器影像檔案光碟。 三、證人曹鄭偷由檢察官主詰問,辯護人反詰問。 四、被告警詢、偵查筆錄由檢察官提出調查。 五、就起訴事實詢訊問被告。 調查有關罪責之證據完畢後,就事實及法律辯論 六、科刑事項調查: (一)由辯護人提出診斷證明書、和解書。 (二)證人李靜心由辯護人主詰問、檢察官反詰問。 (三)本院職權調查被告之前科紀錄、就科刑事項詢訊問被告。 詢問被害人家屬即證人曹鄭偷之意見,並就科刑範圍辯論。 審判長問 有何意見? 檢察官答 沒有意見。 被告答 請律師回答。 辯護人柏仙妮律師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喬政翔律師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問 對同一證人之詰問時,由哪位檢察官或辯護人代表為之? 檢察官答 辯護人答 審判長問 關於開審陳述、調查證據及辯論時間如何分配? 檢察官答 詰問證人曹鄭偷20分鐘;另開審陳述分鐘,起訴事實詢問被 告分鐘,科刑證據詢問被告鐘,事實及法律辯論分鐘 、科 刑範圍辯論分鐘。 被告答 我要為自己辯護的時間為分鐘。 辯護人柏仙妮律師答 開審陳述分鐘,詰問證人李靜心20分鐘,起訴事實詢問被告 分鐘,科刑證據詢問被告分鐘,事實及法律辯論分鐘、科刑 範圍辯論分鐘。 審判長問 對於本院將於111 年3月10日上午9 時30分至12時30分進行 國民 法官選任程序,同日下午2 時30分起至5 時止及翌 (11)日上午9 時30分至12時、下午1時30分起進行審判程 序(包括評議及宣判),有無意見? 檢察官答 沒有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柏仙妮律師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喬政翔律師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問 被告於111年3月10日上午選任程序是否到場? 被告答 要。 檢察官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柏仙妮律師答 依國民法官法第27條第1項但書規定辯護人以候選國民法官 「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難其公正之虞」為理由拒卻 時,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所以希望被告在場。 辯護人喬政翔律師答 希望被告在場。 審判長 本院所定111年3月10日國民法官選任程序通知書,依法應在 30日前寄送候選國民法官,依以往辦理模擬法庭經驗,僅依 複選名冊寄送回覆之效果不佳,為期模擬程序可以順利完成 ,所以本院亦在馬資網上開放民眾報名作為補充,經依複選 名冊334人於111年1月18日寄送「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 調查表應於20日前送交本院,統計結果投遞失敗(無此人) 2 人,調查表僅40人送交本院。表示願意參加者17人,不願 參加者有正當理由(如有軍警身份、不識字)或有國民法官 法第16條情形且陳明拒絕被選任,應予除名,由本院將另行 通知(除名)外,有5 人表示不參加,但未說明任何理由, 仍應列入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另有25人自行報名, 是依國民法官法第23條規定,為進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本 院將於111 年3 月8 日前將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冊(47 人)送交檢察官及辯護人。上開應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之調 查表,檢察官及辯護人得向本院聲請檢閱,但不得抄錄或攝 影。 審判長問 關於送交之名冊內容,本院依之前慣例,列記性別、年齡、 學歷及現職,附記複選名冊或自行報名等,檢辯雙方有何意 見? 檢察官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庭後為整理48位國民法官之名冊,送交檢辯雙方, 名冊內容如上。但請檢察官及辯護人對相關候選國民法官之個資 應予保密並加以維護不得任意外洩,或作他用。 審判長:關於國民法官及候補國民法官選任程序有關事項,檢辯 雙方雖協商建議依國民法官法第27條至29條規定,採先篩後抽選 方式(即就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依法不予選任後,未受不選任之 候選國民法官人數如多於8人以上,以抽籤方式抽出國民法官6人 及備位國民法官2人)。但囿於本院工作人員較少及空間限制, 為維持選任之秩序及時效,所以本院111年3月10日國民法官與備 位國民法官之選任方式,本院原則上將視實際到場之候選國民法 官人數為定,分別為以下處置: 若實際到場候選國民法官人數在16人以上,先在場聽取本院有關 國民法官新制介紹後,本院先從中抽選出16位,於現場填寫附件 「國民法官詢問事項」後,分成4組(每組4人),分組詢問(4 人一起進入詢問室,以全體、部分或個別方式詢問),詢問結果 經不予選任(包括檢辯雙方附理由及不附理由不予選任)後,如 有8人以上未受不選任裁定,再次抽選出8人(按人數編號)之序 號順序,依序排定為1到6號為國民法官,7到8號為備位國民法 官,其餘均未獲選任。 實際到場候選國民法官人數若在16人以下,在場聽取本院有關國 民法官新制介紹後現場填寫附件「國民法官詢問事項」後,依序 進行個別詢問,詢問結果經不予選任後,如有8人以上未受不選 任裁定,再次抽選方式同上。若依序進行個別詢問,詢問結果經 不予選任後,未受不選任裁定恰為8人,依序前6人為國民法官、 後2人為備位國民法官。 對此選任方式有無意見?是否同意? 檢察官答 沒有意見,同意。 被告答 請律師回答。 辯護人柏仙妮律師答 沒有意見,同意。 辯護人喬政翔律師答 沒有意見,同意。 審判長諭知休庭10分鐘,由本院整理檢辯雙方上開陳述,製作審 理計畫內容。 審判長諭知休庭完畢繼續進行準備程序。 現在就審理計畫內容(書)與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確認 ,請表示意見?(提出審理計畫書以提示機投影) 檢察官答 沒有意見。 被告答 請律師回答。 辯護人柏仙妮律師律師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喬政翔律師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準備程序終結,檢察官請回、被告請回,辯護人結束 連線,退庭。 以上筆錄經當庭給閱朗讀受訊問人認為無誤簽名於下 檢察官 辯護人 辯護人 被 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 審判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