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 判 筆 錄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寺峰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國模重訴字第3號殺人等案件,於中華民國11 1年2月18日上午9時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開審判,本院出席 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陳薏伩 國民法官 1 號 國民法官 2 號 國民法官 3 號 國民法官 4 號 國民法官 5 號 國民法官 6 號 備位國民法官 1 號 備位國民法官 2 號 書記官 林曉汾 通 譯 謝詩怡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下: 檢察官鄭安宇 到庭 檢察官陳靚蓉 到庭 檢察官楊閔傑 到庭 辯護人張方俞律師 到庭 辯護人呂思頡律師 到庭 辯護人張方駿律師 到庭 被告在庭身體未受拘束。 朗讀案由。 審判長諭知本件續行審理。 審判長問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統一編號及住居 所等事項。 被告答 王寺峰 男(民國59年1月25日生) 身分證字號:N122077100號 住彰化縣員林市忠孝一路180號 (在押) 審判長對被告告知其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 殺人罪嫌。並告知被告下列事項: 一、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二、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 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三、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審判長問 對上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及權利是否都瞭解? 被告答 瞭解。 審判長問 是否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 法律扶助之身分? 被告答 沒有這些身分,我有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律師為我辯護。 審判長徵詢全體到庭之人之意見後,認為本審判期日對於受訊問 之人訊問及其陳述將全程錄音,筆錄僅記載其要旨,證人部分並 交由轉譯人員轉譯,以利程序之順利進行,如檢察官、被告、辯 護人認記載應更正,得隨時表示意見。 審判長問 關於要進行西瓜刀模擬情形,在上次準備程序有爭議,兩造 各自回去找市面的商品資料,是否讓兩造提出引用為證據? 檢察官鄭安宇 應該容許提出,因此為準備程序才提出,對於辯方的說法有 蒐集證據,同意對方提出。 辯護人呂思頡律師 同意對方提出。 審判長裁定准許此部分列為證據。 檢察官鄭安宇庭呈拍攝郭雪身體正面、背面、拖鞋的照片。 審判長問 對於檢方補提的證據有何意見? 辯護人張方駿律師 手部的紅斑點看不出來是不是傷,就這張照片而言,郭雪本 人不像昨天楊警官說的看起來年邁、行動不便,認為看起來 相當勇健。 審判長諭知持刀模擬。 審判長 對於準備的工具用以模擬有何意見? 檢察官鄭安宇 檢方認為要模擬要被告提出他所藏匿的兇刀來進行模擬,而 不是用另外的替代器具,有關資長度部分在準備程序也有提 出很多資料,包含大潤發、家樂福等賣場所賣的刀子其實都 跟辯方所主張市面上最短長度的西瓜刀完全不符,現在搜尋 到的包含刑事判決上面的證據資料,譬如全長含柄39公分, ,或者刀身長度8.5公分 、刀柄長度3.5 公分加總起來只有 12公分,還有大約30公分的西瓜刀,另外在家樂福的部分是 37公分、大潤發的部分是28公分,當初辯方一開始是說查詢 過市面上最短的是43公分,其實很輕易可以查到跟他們主張 不一樣的內容,當時準備程序中就有陳述,以當時反光的刀 刃長度不會長於被告的右前臂,而且其實有一段是黑色的握 把,用刀刃跟上身比較長度是可以完全藏在衣服裡面,從被 告當時步行過去側面是有點弧度,辯方主張是肚子的弧度, 我們認為是有藏刀。 辯護人張方駿律師 就準備的工具材質是壓克力部分與西瓜刀相比,西瓜刀是較 堅硬,請國民法官考量刀跟尺材質的差異,用尺來模擬會稍 微有不明顯的情形,就檢方剛剛提出的照片,用監視器畫面 來判斷西瓜刀的長度,跟辯方示範,這樣(垂直)而言跟這 樣(水平)而言看出來的長度會是一樣的嗎?今天被告的手 在影片上是這樣(垂直)的角度,監視器的畫面本身不足以 判斷西瓜刀到底有多長。 檢察官鄭安宇 庭呈臺中地方法院的判決西瓜刀全長含柄是39.5公分、新北 地方法院的判決西瓜刀刃是8.5 公分、刀柄長度是3.5 公分 、臺中地檢西瓜刀全長含柄是30公分,家樂福西瓜刀全長是 37公分、大潤發西瓜刀長度是28公分。 辯護人呂思頡律師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原則被告是不自證己罪,對於被告有罪的 證據依照法律的規定應由檢察官提出,這是一個大前提,延 續昨天的說法,丟西瓜刀的地方非常地特定,路程也非常短 ,但為什麼沒有扣到兇刀,導致爭執西瓜刀到底是幾公分, 這個對被告不利的證據應該是檢察官提出,但警方那時候沒 有去蒐證反而來說有可能比較短的,有可能又有更短的,這 個對被告是非常不合法律程序的,另外我們主張兇器西瓜刀 長度有達到43公分的部分,檢方有提出比較短的尺寸西瓜刀 是從家樂福、大潤發買到,案發地點死者的住處跟大潤發的 距離,中間的車程用GOOGLE MAP查出來開車是17分鐘,家樂 福的部分是20分鐘,除了案發當時不可能立即去買刀之外, 死者或被告住在鄉下地方,死者平常是沒有工作的,你會為 了一把西瓜刀跑去家樂福、大潤發購買嗎?不可能,他們住 在鄉下地方的人加經濟條件一定是附近的店裡面買的,西瓜 刀怎麼區分尺寸,1 呎、1 呎2 到1 呎5 ,我們是用最短的 1 呎去算長度,我們上網查詢的長度刀刃長大概30公分,刀 柄長大概12公分,加起來查到是42公分,全長是43公分,我 們是上網上查拓樸企業有限公司是專門做刀具的(水果刀、 菜刀等),它的西瓜刀的尺寸刀刃的長度最短是36公分,參 照剛剛的刀長12公分,加起來也是超過43公分,所以我們是 用最短的43公分做計算。 辯護人張方駿律師 辯護人十分不解為何要證明被告沒有帶刀,就這個畫面實在 看不出來哪裡有帶刀,我們在準備程序包含今天都要爭執西 瓜刀幾公分,我們跟被告都感到非常地心寒,我們決定撤回 此部分的舉證,請檢方先舉證被告去程到底哪裡有帶刀。 檢察官鄭安宇 本件起訴的是被告殺人,有關於帶刀的部分,就監視器的畫 面來講就去程的動作跟回程的動作是截然不同的,在步行的 速度上也有明顯差異,在這個情況下被告在身上藏有東西的 可能性非常高,被告在偵訊時說雙手的確有握住東西但辯稱 是手機,但到後來被告又改口說雙手沒有握住任何東西,以 這樣影像的察覺及被告歷次證稱不一致的狀況下,認為被告 在去程時帶刀的可能性極高,再次強調重點是在案發的時地 ,被告是否有持刀殺害被害人產生了這樣的傷勢及現場跡證 ,這才是本件起訴主要的犯罪事實。 檢察官陳靚蓉 雖然辯護人一直說本案沒有扣案兇刀,昨天從監視器畫面可 以看到最後一個拿到兇刀的人就是被告,請問刀子到哪裡去 了,一定是被告處理掉了,檢察官也很害怕冤枉無辜的人, 有利不利的事項都會進行調查,對於被告陳稱說兇刀是對被 告有利的,因為他說刀子是郭雪殺的,上面可能會有郭雪的 指紋,這個東西對被告是有利的,請被告也可以提出讓檢方 調查,可以作為有利被告自己的證據。 檢察官鄭安宇 我自己本人就是本案的承辦檢察官,在這個案件發生的過程 中,我們有調了監視器畫面,當然也會指揮員警到處沿路找 尋,其實已經找了好幾天但都沒有找到,案發的部分我們是 在第二天因為被告酒駕才查獲他,在這中間其實有非常多的 可能性,他有可能再去找到他的兇刀再去丟棄,其實被告一 直都沒有告訴我們兇刀到底在哪,從以前到現在都沒有,是 否他在羈押庭時也是有否認他有持刀這件事情,我們其實是 嘗試著沿著所有路徑去尋找非常久的時間,而且檢方是派很 多的員警找尋,因為這是重大的兇殺案,但都沒有找到,並 非檢方沒有找尋,而是被告將兇刀丟棄到很明顯遠離原來的 位置,沿線的監視器都去調,很長的距離我們都去找,舉證 就是影像相關資料及被告自己的歷次陳述,案發這樣的短暫 時間我們認為被告去程會帶刀可能性非常高。 檢察官陳靚蓉 從畫面可以看出被告走路的動作不自然,且被告的衣服長度 是夠的已經遮到屁股髖骨的位置,因為刀身是扁平的形狀, 要藏在衣服裡面並不是很難的事情,就剛剛提出的書面資料 ,其實真的有短於辯護人所說43公分的西瓜刀,具有意義應 該是說這個證據跟本案是有密切關聯性,現在都無法證明西 瓜刀到底多長,模擬出來能否藏得進去跟本案沒有任何意義 ,也沒有關聯性。 審判長 檢方對於辯方昨日出具的書證,有何意見? 檢察官陳靚蓉 辯方提出很多點跟事實認定有重要關係,請審判長容許我們 花一點時間來回應,辯護人提到說被告沒有犯罪的動機,被 告跟被害人是好朋友,在7 分鐘之內先吵完架怎麼可能還有 時間再去殺人,想要請各位思考就是,一定要有犯罪動機, 一定要先吵架才能殺人嗎?請看一下鄭捷、小燈泡他們的新 變其事就是停在路邊然後莫名其妙後面被人家捅一刀,這些 案子他們也都沒有先吵架然後就馬上被殺了,各位國民法官 應該記得,昨天證人在作證之前都有經過具結的程序,所謂 的具結是要擔保自己的陳述是真實的,如果說他說謊的話會 有偽證罪,偽證罪可以處到7 年有期徒刑是重罪,相對而言 被告在這個程序中說謊並沒有任何處罰,就算說謊也沒有關 係,相較之下我們與其去質疑證人說的內容的真實性,反而 應該更要對於被告陳述的內容真實性加以懷疑,昨天辯護人 有提到為什麼雙方打鬥到屋外,郭雪卻沒有聽到聲音,但從 昨天的鑑定報告可知,本案死者的血跡分布都在外內並沒有 到屋外的情形,打鬥並沒有像辯護人提到說打鬥到屋外的情 形,應該是有誣合嫌疑,因為卷內證據資料並沒有這樣的顯 示,另外郭雪已經八十歲了,我們請各位想想看,我們自己 家裡80歲的阿嬤或是說80歲的老母親,其實很多都是有重聽 的狀況,加上她當時在房間看電視,若沒有聽到聲音也不足 為奇,因為郭國棟的傷勢其實脖子都快斷了,實際上他可能 根本就沒有時間可以呼救,80歲的老人家生活事項大部分都 是依賴子女來打理,所以第一時間想到的就是打給女兒郭芳 枝,我們認為這也是合乎常情的,今天庭呈郭雪身上的照片 ,並沒有所謂的血跡或任何行兇的痕跡,辯護人說可能是郭 雪已經清洗掉了,我想要反問就是說既然郭雪知道要清理自 己的犯罪跡證,最大的犯罪跡證就是郭國棟的屍體,大喇喇 地直接放在家裡,然後還放這麼久,為什麼她在這段時間不 趕快清理血跡或是趕快把屍體處理掉,另外本案郭雪是報案 人為什麼要自曝犯行呢?辯護人說郭雪長期被家暴,但事實 上是郭國棟在十幾年前推倒過郭雪,再來就沒有動手,而且 本案也沒有任何家暴紀錄,也沒有保護令的核發紀錄,絕對 不是辯護人所說長期家暴的行為,且卷內也無任何證據顯示 郭雪跟郭國棟在案發前有爭吵的情形,郭雪有無殺人動機是 非常存疑的事情。案發現場只有發現王寺峰的生物跡證,就 誠如昨天鑑識人員所說,他在這狹小的空間內就採集了80幾 處的跡證,但完全沒有除了王寺峰以外的跡證,請各位國民 法官不要忘記,本案雖然沒有直接證據,可能目擊證人或是 說監視器畫面直接錄到被告有殺人,不要忘記間接證據也可 以認定犯罪事實,在昨天法官的解釋說明其實都講得很清楚 ,其實要記得間接證據是可以認定犯罪事實的。 審判長諭知 請被告至作證發言台,並請檢察官推派代表就本案被訴犯罪 事實詢問被告。 檢察官楊閔傑問 108年11月8日晚上7點多有無到被害人住處? 被告答 對。 檢察官楊閔傑問 大概幾點的時候到? 被告答 時間忘記了,可能就是看監視器的時間,差不多就是那個時 間。 檢察官楊閔傑問 你到了被害人住處有看到什麼? 被告答 那天我到現場時我就看到國棟他躺在門口,看郭雪拿一支西 瓜刀。 檢察官楊閔傑問 被害人躺在門口是否我們昨天照片畫面看到躺的地方?還是 不一樣的地方? 被告答 我印象中就是差不多這樣。 檢察官楊閔傑問 郭雪在那裡,她在屋內還是屋外? 被告答 沒什麼印象,差不多也是站在那裡。 檢察官楊閔傑問 裡面還外面? 被告答 忘記了。 檢察官楊閔傑問 你有無進去家裡面? 被告答 當時我看到國棟全身都血,我想說已經發生什麼事情,怕說 郭雪有受傷,就趕快過去把她的刀子搶起來。 檢察官楊閔傑問 你要搶郭雪的刀子,在哪邊搶?是進去屋內跟她搶還是外面 ? 被告答 在門口那裡看到。 檢察官楊閔傑問 被害人的屍體在門口,你要進去會經過他的屍體,你是進去 裡面跟郭雪搶還是在外面跟她搶? 被告答 應該是站在門口。 檢察官楊閔傑問 你在門外搶了郭雪的刀子? 被告答 要把她搶起來不知道踩到什麼我自己就滑倒。 檢察官楊閔傑問 是在屋內跟她搶的? 被告答 她站在門口我哪有可能進去屋內跟她搶。 檢察官楊閔傑問 到底是在外面還是裡面可以確定嗎? 被告答 後來我摔倒起來,去跟她搶的時候應該是在門口門檻附近。 檢察官楊閔傑問 門檻不是屍體在那裡怎麼在門檻搶? 被告答 就是在門外面那個。 檢察官楊閔傑問 你跟郭雪搶你有無受傷? 被告答 那時候郭雪刀子抓得很牢,我要搶她的刀的時候,我也沒注 意被刀子割到。 檢察官楊閔傑問 割到哪裡? 被告答 手的部分割到。 檢察官楊閔傑問 你跟郭雪搶的時候她是拿刀揮到你還是你跟她搶的時候不小 心摸到? 被告答 她那時候可能是緊張,她刀子拿很牢,我要跟她搶的時候不 小心去割到的。 檢察官楊閔傑問 怎麼會割到1公分深? 被告答 這就樣割到了,我怎麼知道會割多深,搶的時候就是這樣。 檢察官楊閔傑問 割一個流血? 被告答 就手的部分,那時候也不知道,搶起來就割到了,有流很多 血才去看醫生。 檢察官楊閔傑問 你有無拖動郭國棟的屍體? 被告答 可能是受傷那時候,後來郭雪說她也不知道要怎麼辦,叫我 要把刀子處理掉,受傷的時候要處理手有可能去摸到。 檢察官楊閔傑問 你有無搬郭國棟的屍體,拉他或拖他? 被告答 應該是有摸到,應該是沒有,我不太記得了。 檢察官楊閔傑問 郭國棟已經死了,你拿郭雪的刀要做什麼? 被告答 什麼。 檢察官楊閔傑問 你說郭雪殺她兒子是嗎? 被告答 我去的時候,那天國棟可能又吸強力膠,我想說可能慘了, 可能就是因為這樣才會發生。 檢察官楊閔傑問 郭雪已經殺死她兒子了,你搶郭雪的刀要做什麼? 被告答 我那時候看她也是都有血,我想講有什麼事情要把刀子搶過 來。 檢察官楊閔傑問 看昨天現場畫面屍體有被搬動的痕跡是你搬的、拖的嗎? 被告答 可能有去摸到,我有滑倒之後起來不注意去摸到,還是什麼 情形,當時的情形看到,因為我那天也有喝酒,去到現場發 生這事情,本來跟國棟、郭雪都很好,看到這個事情,我整 天也是暈暈的。 檢察官楊閔傑問 你說在裡面你有跌倒,跌倒情形如何? 被告答 有,有滑倒,去到現場發現這件事情,我要過去是踢到門口 還是怎麼樣我也不忘記了,我就滑下去先用到肩膀,可能又 用到背的部分擦到。 檢察官楊閔傑問 你在偵查時為何否認有到過現場? 被告答 因為那天到現場的時候,發生事情的時候,郭雪說還有孫子 要顧要養,叫我把刀子處理掉,所以後來在警察局還是檢察 官那裡我才會這樣講。 檢察官楊閔傑問 可是郭雪在偵查時指控郭國棟是你殺的,如果真的是她殺的 你怎麼沒有照實說? 被告答 檢察官起訴我之後,辯護人閱卷之後說郭雪咬說人是我殺的 ,當然人不是我殺的,變成找我來當替死鬼,我當然只好照 實講。 檢察官楊閔傑問 那支刀子你到底藏在哪裡? 被告答 那天郭雪叫我把刀子處理掉,但那天我回來在半路我就把刀 子丟在旁邊,丟在哪裡我也不記得。 檢察官楊閔傑問 那支刀子多長記得嗎? 被告答 刀子我看到的時候差不多1 呎、1 呎2 那裡,一般西瓜刀就 是這個尺寸。 檢察官楊閔傑問 你怎麼偵查時講一套,現在又講一套,何者為真? 被告答 原本是郭雪叫我幫她處理掉刀子,我想說事情也不是我做的 ,不會起訴到我這裡來,沒想到後來郭雪咬我,我當然只好 老實講。 檢察官楊閔傑問 你跟郭雪是什麼關係? 被告答 我跟國棟是好朋友,也常常去他家,我知道郭雪會常常被國 棟家暴,就是好朋友的媽媽,但我知道她的情形,有時候我 遇到她會跟聊天,她跟我說這種情形,都有聽她講話,我辯 護人說的忘年之交,她說什麼我會靜靜聽她說。 檢察官楊閔傑問 是忘年之交還是男女朋友? 被告答 我不知道你說的男女朋友是什麼樣的男女朋友,就是她要講 什麼事情時我會聽她講,我感覺我可以體會她的處境,就是 國棟沒在工作又常常罵她、打她,我說我了解有時候也會勸 她。 檢察官楊閔傑問 你主張說當天晚上是郭雪叫你去她家的,是嗎? 被告答 是。 檢察官楊閔傑問 去郭雪家幹嘛? 被告答 我也不知道,可能想講她要跟我國棟什麼事情還怎樣。 檢察官楊閔傑問 你常常去郭雪家嗎? 被告楊閔傑答 有時候都會去,因為郭雪都會去運動,有時候也會在老人會 館。 檢察官楊閔傑問 郭雪什麼時候去那邊運動? 被告答 郭雪每天運動都會經過那裡。 檢察官楊閔傑問 你講的這個有人可以幫你證明嗎? 被告答 事實就事實不用什麼證明,郭雪也有說她每天早晚都會去運 動。 檢察官陳靚蓉問 你剛剛有提到你有去郭雪家找郭雪,你知道郭雪房間在哪裡 ? 被告答 她住在前排。 檢察官陳靚蓉問 你那天不是要去找郭雪為何會出現在郭國棟那裡? 被告答 我若要去找郭雪的時候,都會繞過去郭國棟那裡,我跟郭國 棟本來就是好朋友,我都會從他房間那裡過去再去郭雪那裡 。 檢察官陳靚蓉問 那天你看到郭雪她的表情如何? 被告答 那時候我記得她好像很驚惶這樣,手上西瓜刀抓牢牢的。  檢察官陳靚蓉問 郭雪有說她做什麼事嗎? 被告答 那天去的時候,我在遠遠的她就說慘了慘了,很緊張,郭國 棟可能又有喝酒還是怎樣,剩下的不太記得。 檢察官陳靚蓉問 你不是說郭雪常常跟你說郭國棟會家暴她,你是否會很同情 郭雪,感覺郭國棟都游手好閒跟她媽媽拿錢,你是不是這樣 的想法? 被告答 因為我跟郭國棟也是很好的朋友,我們在喝酒還是做什麼的 時候,我也會跟郭國棟說不能再這樣,郭國棟平常人還不錯 ,喝酒之後還是他有吸強力膠他的性情就會變化。 檢察官陳靚蓉問 你不是你說去郭國棟家看到郭雪她惶恐的樣子,你既然跟她 是忘年之交,為何沒有在現場陪她反而馬上離開現場然後回 家? 被告答 那時候我記得是郭雪說還有孫子要養,怕事情穿幫,她叫我 刀子要處理掉,後來從現場出來之後我回家途中把刀子丟在 路邊。 檢察官陳靚蓉問 郭雪只有請你處理刀子而已嗎? 被告答 是。 檢察官陳靚蓉問 現場那麼多血,郭雪沒有請你幫我清理血跡,拿抹布來擦一 下,她為何沒有這樣講? 被告答 這我也不知道,我去的時候她跟我講話就請我幫她處理刀子 。 檢察官陳靚蓉問 (提示電子卷證第39頁並告以要旨) 林泉是說他在老人會館時,林泉說我離開的時候郭國棟跟王 寺峰還在那裡。 (提示電子卷證第16頁及第30頁並告以要旨) 你在警詢說我們三個人喝到19時40分我就先行離開回家。 法官問:是不是林泉先離開,你說是我先離開的。 林泉說明明是他先離開,為什麼你說你先離開? 被告答 可能那天有喝酒,喝一喝那又不是什麼重要的事情,誰先離 開不會特別去注意,我酒喝一喝就走了。 檢察官陳靚蓉問 (提示電子卷證第21頁並告以要旨) 你說「我在老人會館看到郭國棟的媽媽來找他,之後我再喝 了10分鐘我就回家洗澡睡覺,之後就一直到今天早上才去上 班」,等於說你從老人會館回家之後你就沒有再出來一直到 隔天才出門,但是監視器畫面看到你明明在7 點多快8 點的 時候有出來到郭國棟家裡,為何那時候要隱瞞這個事實? 被告答 我當天後來就是去幫郭雪處理那支刀子,之前這樣講的時候 當然也是這樣講,但是後來起訴後不一樣了,我當然只好講 出來。  檢察官陳靚蓉問 警察一開始問你的時候你就知道是郭雪講你殺的,那時候你 就知道郭雪有講你了,那時候為何不趕快把實情講出來,一 直到辯護人去找你才又講出這一套? 被告答 當然一定是開庭到後來辯護人一直在跟我講的時候,我想說 這樣事情不行也是要照講,我自己也有老母要養,不可能不 是我做的,我自己跳出來擔。 檢察官陳靚蓉問 是因為律師去找你,你才有講郭雪是殺人兇手的想法,是嗎 ? 被告答 後來檢察官起訴。 檢察官陳靚蓉問 (提示電子卷證第47頁並告以要旨)你媽媽王葉說在11月8 日下午時你的手是正常的,你跟她拿錢的時候她沒有看到你 手有受傷,但是你在那天晚上回來時她發現你左手受傷,為 什麼你說你的傷是上禮拜五就發生了? 被告答 我在做工作也都會受傷,警察在問我的時候,我就是想說我 要替郭雪處理刀子這部分沒有講了,不可能說我的手在現場 受傷,我只好說做工作受傷。 檢察官陳靚蓉問 (提示電子卷證第42頁董吉祥筆錄並告以要旨) 醫生有問你怎麼受傷的,你說是西瓜刀造成的,你也不太願 意回答問題,既然你那時候都願意跟醫生說這是西瓜刀傷, 為何警察去找你,你又改口說是工作受傷不是西瓜刀傷? 被告答 可能醫生在問的時候我想到就說了,事實上那也是西瓜刀造 成的,警察在問的時候我是想說既然要替郭雪處理刀子我當 然要這樣講。 檢察官陳靚蓉問 你手機平常有帶出門你都放在哪裡? 被告答 有口袋就放口袋,或是看怎麼樣放比較方便就怎麼放。 檢察官陳靚蓉問 (提示電子卷證第17頁被告警詢筆錄並告以要旨) 那時候監視器畫面你有出現,你說我是洗好澡出來散步,我 懷中所攜帶的是手機,為什麼手機放在懷中,然後手放在前 面交叉拿手機合理嗎? 被告答 那時候檢察官還沒起訴我,我當天根本沒有洗澡,我那天說 的話講實在的,可能是你們給我看什麼我只好這樣講。 檢察官問 (提示電子卷證第31頁並告以要旨)你在羈押訊問時,法官 問:你手上拿什麼東西?答:沒有。這兩個筆錄是同一天的 筆錄,為何你在同一天就有改口的說法,那時候你已經知道 郭雪指證你是殺人兇手,一下說你的懷中是拿手機,一下說 沒有東西? 被告答 有沒有帶手機說實在我也忘記了,我記得我應該是沒有帶東 西。 檢察官鄭安宇問 剛剛我們有陳述說你到案發現場時郭雪大概在哪一個位置, 你那時候是說你看到的時候,郭國棟人就是倒在門這個位置 ,這是你剛剛陳述的沒有錯? 被告答 應該是。 檢察官鄭安宇問 是不是你在門口走過去時就有看到,因為他只有腳伸出來的 狀態? 被告答 印象中差不多是這樣沒錯。 檢察官鄭安宇問 你剛剛說郭雪差不多站在門口處,你剛剛這樣說是不是? 被告答 是。 檢察官鄭安宇問 郭雪站在裡面還是外面有無印象? 被告答 腳的地方那裡。 檢察官鄭安宇問 應該是外面,是嗎? 被告答 是。 檢察官鄭安宇問 你在準備程序時說你是跨過郭國棟去搶郭雪手上的刀,你說 郭雪是站在3 這個腳邊的位置,還是是在右腳的腳邊,有無 印象是哪一腳的腳邊? 被告答 應該是差不多在腳的地方。 檢察官鄭安宇問 你是從這邊跨過郭國棟之後要去跟郭雪搶刀沒有錯? 被告答 跨過去可能是國棟的腳在那裡,我那時候說跨過去,是不是 腳的地方,我不太記得了,應該是這樣。 檢察官鄭安宇問 因為你跨過去時有滑倒一次? 被告答 就滑倒了。 檢察官鄭安宇問 你剛剛說你滑倒那一下有去碰到郭雪手上的刀,是嗎? 被告答 應該我要去把刀拿過來時才用到的。 檢察官鄭安宇問 不是跌倒的時候用到的? 被告答 我記得是跟郭雪搶刀,因為她手捏很緊,我要跟她搶的時候 去割到的。 檢察官鄭安宇問 你說郭雪當時是站著拿刀,你是站起來之後才去跟郭雪搶刀 ,是否如此? 被告答 是。 檢察官鄭安宇問 當時你剛剛講了這樣的情節之後,郭雪有沒有跟你說了什麼 ,有無印象?是馬上跟你講述剛剛發生了何事,還是有拿別 的東西?  被告答 那天我記得因為事情發生了她看起來很緊張,她跟我說慘了 怎麼辦,我刀子搶過來之後她說國棟又喝酒要跟她討錢不給 他,後來才發生這種事情。 檢察官鄭安宇問 你們兩個沒有多說其它的話馬上就說剛才發生何事,這樣嗎 ? 被告答 我記得是這樣。 檢察官鄭安宇問 你剛才說郭雪很驚惶,你剛剛說你本來是要來找郭雪,你走 到這裡忽然間看到一個人倒在那裡,走過去看他的脖子快被 砍斷了,連臉頰都割爛了,又有一個人拿著刀在那裡她很驚 惶,你有無驚惶? 被告答 本來跟郭國棟、郭雪都很好,發生這種事情當然也會。 檢察官鄭安宇問 你那時候跟她在說發生何事的時候的經過都是站在這裡講的 ,是嗎? 被告答 我有進去看到底裡面的情形。 檢察官鄭安宇問 為什麼你要走進去看裡面的情形? 被告答 本來跟郭國棟跟郭雪都是我好朋友,事情發生了,我就有走 到裡面去看情形怎麼樣。 檢察官鄭安宇問 這裡有圖,你跟我講你走到哪裡? 被告答 我記得有走進去,我不記得有走到哪裡。 檢察官鄭安宇問 郭雪會跟你講一些國棟跟她發生什麼事,你們的忘年之交是 屬於這一種,是否會講一些心事? 被告答 是。 檢察官鄭安宇問 有無肢體上的接觸? 被告答 她在講的時候我會牽她的手還是摸她,就肢體上接觸。 檢察官鄭安宇問 案發之前郭雪跟你說郭國棟有什事情,你可能會安慰她,這 樣的情況大概有多長的時間? 被告答 郭國棟常常會罵郭雪或亂她的時候,有時候郭雪會跟我說。 檢察官鄭安宇問 郭雪跟你說,你安慰她時會牽她的手,有無更進一步的關係 ? 被告答 沒有。 檢察官鄭安宇問 就是安慰她,有時候摸她的手安慰她,沒有更多的了是嗎? 被告答 是。 檢察官鄭安宇問 你剛剛說為何要把郭雪講出來,是因為起訴之後你覺得為何 是你要來擔這個鍋,所以你就把她講出來沒有錯,是嗎? 被告答 是。 檢察官鄭安宇問 但是你在偵查中被羈押,你在羈押的時候你的人身自由是受 到限制的,而且是一直羈押的狀態到起訴,為何在這過程中 你都沒有說不是我做的為什麼要殺人被羈押?你被剝奪自由 沒有覺得很害怕嗎?如果你跟郭雪的關係不過是她發生了一 些狀況會稍微跟你訴苦,為何你都被羈押了還是沒有說出實 情? 被告答 我只記得那天郭雪跟我說事情發生了怎麼辦,她還有孫子要 扶養,我就答應要幫她處理刀,我想說反正事情不是我做的 ,最後法院會還我清白。 檢察官鄭安宇稱 已無問題詢問。 審判長諭知 請辯護人推派代表就本案被訴犯罪事實詢問被告。 辯護人呂思頡律師問 這個事情發生的時候離現在大概多久? 被告答 1、2年了。 辯護人呂思頡律師問 當天案發之前你有無喝酒? 被告答 那天跟郭國棟還有另一個人在老人會館有喝酒。 辯護人呂思頡律師問 是喝酒完就直接過來這裡了嗎? 被告答 對,喝完酒我先回家後來就過去了。 辯護人呂思頡律師問 你是喝什麼酒? 被告答 紅標米酒。 辯護人呂思頡律師問 在筆錄中你曾經說喝了半瓶? 被告答 對,差不多半瓶。 辯護人呂思頡律師問 依你平常喝了半瓶米酒的情形,頭腦還是很清楚嗎?你喝了 那麼多酒的情況,你的神智狀況大概說明一下? 被告答 酒喝下去一定是頭殼也稍微暈暈的,哪有可能酒喝一喝還很 清醒。 辯護人呂思頡律師問 檢察官剛剛問你這些很細部的問題,你剛剛有回答,那是你 非常記憶深刻的回答嗎? 被告答 記得是差不多這樣,你若講確實的我也不確定。 辯護人呂思頡律師問 因為你有說你跟郭雪是忘年之交,郭雪的身體狀況是否了解 ? 被告答 她身體還很健康,她每天早晚都會去運動。 辯護人呂思頡律師問 就你認識的郭雪,她有辦法砍死者砍36刀嗎? 被告答 這我也不知道,但有時候人發生什麼事情的時候,像人家講 腎上腺素也不一定,我也不知道。 辯護人呂思頡律師問 你到現場的時候你有看到是誰殺了36刀嗎? 被告答 我沒看到。 辯護人呂思頡律師問 你看到的情形是怎麼樣? 被告答 我到現場看到差不多就是後來那個情形,就是郭雪站在那裡 手拿著刀子。 辯護人呂思頡律師問 郭雪跟你說了什麼,為什麼你覺得好像是郭雪殺的? 被告答 現場情形我看到她很驚惶,她跟我說慘了、怎麼會這樣,後 來又說她還要養孫子,那時候叫我幫她處理刀子,我才認為 應該是郭雪殺的。 辯護人呂思頡律師問 你剛剛有說死者跟郭雪都是你關係很好的人,既然你知道死 者會家暴郭雪,你為何還跟死者關係這麼好? 被告答 我跟郭國棟是從小一起長大的朋友,平常他若沒有喝酒或沒 有吸強力膠人都好好的,可能後來那陣子還有在吸強力膠, 可能吸完他的性情會變一個人這樣。 辯護人呂思頡律師問 有無因為家暴的事情勸過郭國棟? 被告答 有,我跟郭國棟一起喝酒的時候,我也都會跟他講,叫他不 要再這樣對郭雪動手動腳。 辯護人張方駿律師問 那天你幫郭雪藏的西瓜刀大概長什麼樣子? 被告答 鄉下買的那種西瓜刀,差不多1呎、1呎2的長度。 辯護人張方駿律師問 你是否知道這種東西要去哪裡買? 被告答 鄉下的柑仔店就有那種西瓜刀。 辯護人張方駿律師稱 已無問題詢問。 審判長諭知暫休庭15分鐘。(10時15分) 審判長、法官及國民法官入評議室。 審判長諭知復行開庭。(10時35分) 審判長諭知以下由國民法官法庭就本案被訴犯罪事實詢問被告。 審判長問 (提示現場圖)郭雪站在3 號位置的地方,你跨過死者的腳 要去搶郭雪身上的刀,是否如此? 被告答 是,我剛剛有講那裡有一個階梯,到底是被階梯絆倒或被腳 絆倒我不確定。 審判長問 你確定在門口有跌倒是不是? 被告答 是。 審判長問 你跌倒之後身上的血跡是否這樣來的? 被告答 應該是。 審判長問 為什麼要進去房間查看? 被告答 因為我跟郭國棟、郭雪本來都很好,事情發生會進去看看裡 面到底是怎麼樣。 審判長問 你如果跟郭國棟是好朋友為何不趕快報警或急救,可能還有 呼吸,有時間進去裡面查看為何不先打110 或119 ? 被告答 因為郭雪跟我講之後叫我幫她處理刀子,那時候沒有想那麼 多。 審判長問 郭雪有跟你說她對郭國棟很失望才殺了他,這樣嗎?郭雪有 無跟你泣訴說什麼原因才殺了郭國棟? 被告答 她沒有這樣講,但是她有說郭國棟可能又喝酒了,又類似要 打她,後來才會發生這樣的事情。 審判長問 郭雪跟你講了一陣子嗎? 被告答 我忘記時間了。 審判長問 郭雪講完殺人原因,你還有時間進去查看,為了要了解真相 走進去裡面查看? 被告答 我有進去裡面。 審判長問 為何現場鑑識你的腳印只有向外的沒有向內的,如果你走進 去又走出來應該有走進去的腳印,可是只有你走出來的血腳 印? 被告答 這個我不知道。 審判長問 你只是要查看在門口看看就好,你有需要走到編號16的位置 嗎? 被告答 我記得我就走進去然後看一看。 審判長問 你跟郭雪是好朋友你常常聽她傾訴心事,對不對? 被告答 對。 審判長問 郭雪說她有帶孫子的需要她不能去坐牢,是否如此? 被告答 她跟我講她還有孫子要扶養。 審判長問 所以郭雪打動了你? 被告答 本來跟郭雪的關係,如果要講是不是一般講的男女朋友,因 為我們的年紀相差有一定的歲數,一般來講我也歹勢講。 審判長問 昨天律師說現場有一個滑倒的痕跡,是有一個腳踏墊一踩滑 倒,是你嗎?(提示照片) 被告答 我不知道。 審判長問 你有無在裡面跌倒?你是說在門口跌倒沒有在裡面跌倒?還 是你確實有在裡面跌倒? 被告答 我滑倒是在裡面,到底是在哪一個方向去滑到什麼不知道忘 記了,因為那天喝酒後暈暈的爬起來也沒有去看。 審判長問 你說是要為了幫郭雪的忙才湮滅兇刀,對不對? 被告答 對。 審判長 為什麼監視錄影器看你走的時候帶著兇刀大喇喇在那邊晃? 被告答 當時也沒有想那麼多就拿著刀,後來就走走走,往回家走半 路上就把它丟掉。 審判長問 你說要幫人家湮滅證據就要好好藏好,這樣子大喇喇的晃動 、晃動,你當時是怎麼想?還是沒有想當時太驚嚇了,連想 都沒有想,刀大喇喇在那邊晃?(提示監視器畫面) 被告答 當天也喝酒了頭暈暈的,可能沒想那麼多,想說要把刀子幫 郭雪處理掉。 審判長問 你去程到底有無帶刀? 被告答 沒有。 審判長問 刀子是郭雪她手拿著的? 被告答 是。 審判長問 你知道郭雪在屋子裡殺人之後你很生氣,決定把郭雪講出來 ,是嗎? 被告答 對,被檢察官起訴之後,辯護人跟我說。 審判長問 你應該協助警方把兇刀跟嫌疑人找出來,如果真的不是你殺 的,是郭雪血液都可以驗出來為何沒有具體提出證據,讓檢 方找到嫌疑人跟兇刀? 被告答 沒有想那麼多。 審判長問 有無把死者的腳拖出來? 被告答 沒有。 審判長問 是否郭雪拖的? 被告答 我不知道。 審判長問 為什麼死者右腳大姆指腳板有兩個人的血跡包括你的血跡, 而且你是左手虎口受傷,是否有把死者拖出來? 被告答 我沒有,有血的地方是那時候不小心摸到的。 審判長問 你自己平常有無吸強力膠? 被告答 郭國棟之前曾經跟我講,我有吸過一、兩次覺得性質不好, 我就不再吸了,我就跟郭國棟說不要再吸那個。 3號國民法官問 郭國棟平常是否吸強力膠成癮? 被告答 有時候喝酒有講到,他有吸的時候表現出來跟喝酒會不一樣 ,喝酒的時候我看他在吸,我有跟他講,講完他在我面前可 能也沒有,是不是自己私下有在吸強力膠我不知道。 3號國民法官問 有無在郭國棟住處看到強力膠的殘骸? 被告答 沒有,我沒有注意看那個。 審判長問 對被告陳述,有何意見? 檢察官鄭安宇答 被告歷次陳述不一致,論告時再一併表示。 辯護人呂思頡律師答 就被告有無把死者拖出來,指印是在靠近腳趾的位置,一般 要拖人會拖腳踝不會去拖腳指,證明被告所述應為真實。  審判長諭知 本案針對事實及法律部分調查證據完畢開始辯論,請檢察官 、被告、辯護人(檢察官及辯護人各推派代表)依序進行事 實及法律(即爭點一)之辯論。 檢察官鄭安宇稱  (以PPT方式說明) 本件爭點就是被告或郭雪殺害被害人,在法律實務上認定犯 罪事實不限於直接證據,間接證據也包含在裡面,看一下被 告說了什麼話,在警詢說他最後一次看到被害人時間是在9 日傍晚7 點多,喝到了7 點40分之後他就先回家了,為何沿 路上都有你的血跡,他說不知道,當時去程看起來好像懷中 有攜帶東西,他陳述說手機,是洗完澡出來散步,有關於你 受的傷勢怎麼來的?他說是在6 日的時候在工廠工作導致鐵 屑割傷,被告歷次偵訊陳述一樣是7 點多跟郭國棟在老人會 館喝酒,在7 時40分有看到郭國棟的媽媽來找他,在那之後 就回家睡覺,一直到早上才離開家去上班,被告一開始說車 禍受傷,再來又說上班時受傷,後來又說是上班之前就受傷 ,是在上星期五受傷的,問他是否有殺害郭國棟他說沒有, 詢問他為何受了西瓜刀傷,他說沒有受西瓜刀傷,醫生的部 分他說醫生是亂講的,他說他傷是上星期五工作受傷,在這 裡他一樣講到,7 點多去老人會館喝酒,快8 點的時候離開 ,8 點半才外出散步了10幾分鐘,為什麼他去衝撞別人,他 講到他撞的對方的女友罵他髒話,對方護著他女朋友所以騎 車撞他,但其實對方跟他並不認識,他有說7 到8 點他還在 老人會館喝酒,大概到8 點的時候他才離開,法官有問他為 什麼這時間點有被拍到往那個方向去,他說因為他是出來散 步,他說7 點多的時候離開,手上拿的東西為何這時候又改 稱沒有拿東西,死亡的部分他說是到9 號下午他才知道,為 什麼會死亡他說不知道,有問被告說為什麼會被殺,死者平 常有無跟人結怨,被告說大家都很嫌他,我跟他雖然從小就 認識,但是不是很好的朋友,我有在上班他都游手好閒,在 前面我們提示的這些資料可以看得出來,被告歷次的陳述不 管是時間在那邊多久,離開的時間,還有經過,什麼時間離 開,有沒有去到死者的家,為什麼會過去,及他手上的傷勢 來源到底是什麼,被告每次的陳述都不一樣,昨天大家很在 意郭雪講的時間早了一個小時的這一點,其實被告每次講的 時間差異更大,被告為求脫罪甚至將他跟死者的關係撇得一 乾二淨,他甚至說我跟他不是什麼好朋友,而且還嫌棄他說 都在游手好閒,他這樣個性的人本來是朋友的關係,為了脫 免他的罪責,把他的朋友關係撇得一乾二淨,他會為了一個 只是會跟他訴苦的郭雪來被自己當作嫌疑人,因為他第一次 被偵訊就是因為嫌疑人的身份被偵訊,他會為了一個朋友的 母親隱暱她的犯罪事實嗎?甚至自己要來承擔嗎?甚至他在 羈押訊問時都已經知道被檢方申押了,他還會繼續這樣子袒 護郭雪嗎?被告有說到忘年之戀等等從來都沒有提出任何證 據佐證,希望各位法官注意到這一點,被告為什麼會離開呢 ?王葉就講得很清楚,因為她到現場找到了王寺峰時,王寺 峰可能不知道為什麼不高興的當下騎機車,主要是要去衝撞 何欣農,之後因為再被媽媽阻止王寺峰才離開現場,被告絕 對不是要去跟郭雪碰面,如果今天被告所陳述的被告到現場 才發現郭國棟死狀甚慘的躺在那裡,他事先不知情,他到現 場,大家試想一下,如果你今天走到一個地方也許是要去跟 別人碰面,突然看到一個這麼血腥的畫面,而且我們要再跟 各位說明的是,這個現場是剛發生兇殺案,所以現場的血跡 味是非常濃厚的,包含檢察官我自己是到隔天才到現場去相 驗,我到現場的時候血味還是濃烈到,我自己本身相驗起碼 幾百件,我第一時間進到現場時那個味道是強烈到我會暈眩 的,在這樣的情境下現場所見,你本來認識多年的人臉被砍 爛了,臉頰肉都快掉下來,濃烈的血腥味,在那個當下如果 被告事先不知情的話,他絕對是一個驚嚇難當的狀態,他怎 麼可能會踏進一個血腥味那麼濃重的地方,而且他還以如此 大搖大擺的姿態離開現場,完全沒有任何異常,就這樣很順 暢的離開,本來在準備程序被告抗辯說在屋內奪刀,剛剛當 庭被告又改稱是在屋外的地方奪刀,前後所述不一,一個事 前不知道的人到現場看到如此誇張的情境,他要花多少時間 來理解情況,多少的時間決定後續的處理,請大家想一下這 個問題,再來看一下被告身上的血跡跟傷口,他說他是撲倒 在地的狀態下沾染到血跡,可是起居室內的部分我們血跡都 是蠻完整一整塊的狀態,沒有所謂他在室內撲倒的情況的跡 證,他今天不管怎麼撲倒在地,大家都有看到照片上他的血 跡位置是在右上肩到右上背的位置,不管是前撲倒或後撲倒 應該身體有厚度,原則上肩膀不會直接觸到地面,在這樣的 情況下,反而被告的背面都沒有任何血跡主要都是在這一塊 ,為什麼他說是撲倒導致有血跡,這完全不合理,反而是如 果今天死者,因為被告的手是有受傷的,在激烈衝突中去抓 住肩膀等等,就很容易在肩頭上留下血跡,撲倒在地接觸到 完全不成立,另外被告的手部傷勢,請看一下照片,一個是 銳器傷很明顯,另外一個是所謂的皮外翻出,縫合的狀況也 可以很明顯地看出,兩個傷口位置、方向不一樣,也不會是 一開始被告在準備程序所說的他是為了奪刀跌倒時踩一個空 下去受到這樣的傷勢,這些客觀的跡證都跟被告所說的不一 樣,被告身上的傷口這邊有擷取,除了左手姆指是立正傷以 外,大姆指是有皮外翻傷,醫生治療時說是西瓜刀所造成的 ,但被告不願意多談到底是怎麼樣的情境下造成的,剛剛鈞 院也有問過到底兇刀在何處,如果今天這個東西不是他做的 ,這些東西會變成對他是有利的證據,上面會有很多郭雪的 相關跡證,可是被告始終不願意提出來,在這樣的情況下已 經是異常的事實,本身要由被告負擔舉證出來那些東西他丟 到哪裡去,因為這東西只有被告知道,我們想跟各位陳冷的 是說,利害關係人說的話原則上到底可不可信,因為有利害 關係原因,希望各位察看的是客觀的狀況,辯方為了被告的 權益會主張對他們比較有利的事實,在準備程序他們有說查 詢的結果市面上的西瓜刀最短就是43公分,但檢方回去之後 立刻查詢關上就可以看到很多是短於43公分的刀,所以說在 有利害關係的狀態下,我們講的話可能互有立場,客觀的證 據就是客觀的,案發前死者自己獨自在家中的時間有多長? 我不確定各位有無想過這個問題,今天我們有看過在距離死 者家最近的監視器畫面,拍到被告經過時間是是7 時50分34 秒,即被告最快到達死者住處的時間大概是7 時50分,被告 當初在警局第一時間說他喝酒喝到7 時40分,他是自己先行 離開,何欣農也有講到他大概是7 時40分左右散步,行經會 館看到郭國棟躺在涼亭下,也就是這時間點他還在老人會館 ,王葉也說她7 點多有遇到郭國棟,接下來遇到她的小孩, 因為發生了那些糾紛爭執,他在現場停留了5 、6 分鐘又騎 車回家,老人會館都是同一個村(舊館村)內,接下來他回 到家之後立刻把鐵捲門放下來,鐵捲門放下來不需要多久的 時間,門才完全關起王寺峰就已經回來了,這整個過程的時 間去比對,前面證人及被告自己所說的話,案發前死者能夠 獨自在家的時間不超過10分鐘,被告抗辯說在這樣的時間點 ,死者他要從老人會館回到家,郭雪要馬上發現他回家,毒 物的鑑定報告死者體內有酒精跟一些鎮定安眠的藥,在這樣 的情況下,死者已經是比較「掙掙」扭扭的狀態,死者又要 跟郭雪發生爭執,再從爭執變成激烈爭執,再陳伸到死者想 要去攻擊他媽媽,再找出兇器來攻擊他媽媽,接下來他要在 過程中有跌倒,室內有很多打鬥痕跡,死者在這樣的狀況下 之後跌倒,跌倒之後郭雪又搶下刀,接下來要一直砍砍砍, 砍死者很多刀,數十刀,一個80歲的長者的行動能力、感知 能力、反應能力,請各位思考有無認識大概這個年齡層的女 性,有沒有可能可以在這樣的時間點裡面去發生這樣的事, 我認為是不可能的,我們還要再強調同樣身材、年齡的男女 記憶力有非常大的落差,更何況是不同身材、不同年齡的男 女,本件我們認為郭雪是不可能有這樣的情況,剛剛還有一 直陳述到說到底案發這麼短暫時間,有沒有來得及去買刀? 刀子不用是新刀,王葉有說過他們家裡本來就有西瓜刀,可 是她現在不知道在哪裡,不需要在案發前還特別花時間去買 刀,客觀證據就是現場有明顯打鬥痕跡,而被告手部有非常 深的傷口,郭雪的外觀沒有傷口,再者死者跟被告的衣服都 有破損,被告血跡位置是右肩跟右上背,背面則無,現場的 血跡看起來是完整的,採集的檢體沒有驗出女性或第三人的 DNA ,而且也沒有混合女性DNA 的情況,完全沒有,被告在 案發現場立刻被我們拍到是持刀離開現場,身上有多處的血 跡,行動自若,而且他行走的方式跟他去程完全不一樣,被 告過往有很多的暴力犯罪紀錄,本案的事發前十分鐘騎機車 去衝撞陌生人,我們不去究當時是否有什麼其它不滿,不管 是對何欣農或對其他人不滿,客觀上就是有做出這樣的衝動 動作,而且他在發生重大兇案的隔天,他在醫療自己傷構的 診斷後,人家在幫你治療的,他竟然艒翻飲水機導致裡面的 人受傷,死者跟被告的衣服都有破損,其實從死者衣服證據 可以看到他的血跡是大片,中間有很多局部的地方是沒有血 ,大家有一個質疑為什麼郭雪當時發現她手上沒有血,衣服 上就可以看到有很多處是沒有明顯血跡狀態,通常常人要去 碰一個這樣狀態的人,應該會特別避開有血的地方因為害怕 ,郭雪去碰觸死者沒有留下血跡,這部分是符合現場狀態, 另外在傷勢部分,死者腳上也是很多地方是沒有血的,在這 樣的情況下用怎麼樣的方式去碰觸,輕觸他不見得郭雪的手 上就要留下血跡,現場可以看出來,他不是全面性的都有血 在上面,是局部局部,衣服上也是局部的,剛剛有提示現場 位置圖,被告剛剛所陳述的狀態,原則上不太可能會在裡面 發現他的生物跡證,因為只有一個出來的腳印沒有進去的, 所以他一定是在屋內才會發生這些流血事件,之後踏著血腳 印出來,絕對不會是被告說的他到現場時,現場已經殺完了 不然他為什麼進去沒有任何進去的腳印,這是不合理的。接 下來講故意跟動機,這一件動機在哪在審理說明都有陳述過 了,故意跟動機的不同,今天只要這個人他做這個事情時他 知道他自己做的行為會導致什麼結果,就是一個違法行為, 他的動機為何,可能只是讓我們可以了解為什麼這個犯罪會 發生,有沒有一些可能可以憐憫的地方,或者沒有就是超級 可惡,譬如說飢寒啟盜心飢寒是動機,婦人行竊婦人的動機 為何,其實我們要怎麼知道動機呢?通常是要靠對行為人的 了解,我們今天如果對一個陌生人因為我們不夠了解他的狀 態,我們可能要揣測他的動機是有點困難的,但我們了解愈 多之後愈能夠了解到底為什麼他要這樣做,我們自己本身在 做每件事情的時候都知道自己的動機是什麼嗎?明確知道嗎 ?其實不一定,但我們還是做了這個行為,而且是有意識的 狀態做的,另外朋友之間一定不會有動機殺人嗎?當然不是 ,很多很多的社會新聞都有看到朋友間,家人之間、任何的 關係都有可能會發生殺人關係,雖然林泉證述說他還在場時 現場是和樂的狀態,沒有什麼糾紛,林泉在警偵訊時都有說 他人是最先離開,而且他在6 點15分就到家,因為老人會館 跟他家是5 分鐘的距離,所以他大概6 點10分離開,6 點10 分到7 點40分之間還差了一個多小時,在這一個多小時裡面 發生了什麼事,被告跟死者間有無糾紛只有被告才知道,我 們沒辦法知悉因為沒有其他證人在現場,另外我們可以明確 知道被告離開老人會館時明顯不悅,而且是明目張膽地攻擊 他人,就在眾目睽睽的公共場所被告就直接騎機車衝撞了三 次,另外我們還是要再詢問,如果說被害沒有殺害朋友的動 機,被告有無幫郭雪隱瞞這些實情自己去坐牢的動機嗎?剛 剛有說過,也許常常會聽郭雪抱怨,頂多是這樣子,這樣子 有到達自己要去坐牢一直坐牢坐到起訴,這樣的情況有動機 存在嗎?今天辯方抗辯說郭雪是嫌疑人的說法,都是在這個 案件起訴之後才陳述的,今天偵查、蒐證的時候當然是以在 偵查那個時間點看到卷證資料來做蒐集,其實一般人在看到 現場的狀態,因為有沿路的血跡點滴滴滴到被告的家人,很 多人本來就會覺得可能性蠻高的,被告殺了被害人的可疑性 是蠻高的,但是本件鑑識警官還是在現場拍了7 、800 張照 片,採了7 、80件送鑑DNA 等等的行為,其實本來就沒有預 設犯人是誰,剛剛有講過利害關係人講的話可能不能相信, 我們警方或檢方的利害關係人很簡單,無非是希望當今天社 會上發生一個兇殺案時,我們要把到底誰做的,這個兇殺的 人找出來,我們要避免有下一個被害人,如果同時有家屬的 話,我們希望說至少家屬知道法律是存在的,我們一定會讓 被告負擔他應該負的責任,我們在調查時剛剛有陳述過兇刀 找了好幾天,我們是不只轄區的分局,我們是彰化縣警局派 了非常多人找了非常多天都沒有找到相關的東西,並不是警 方有任何怠惰的狀態,而是他們基於自己的專業本來就會有 調查的次序性,他們蒐證這這些東西之後,檢方看到相關報 告,如果我們覺得還要再補充什麼可以再請他們提出,就像 昨天鈞院覺得好像少了什麼可以再請他們提出,並沒有刻意 要去卸責,好像很反覆直接要咬定兇手一定是誰,並沒有, 在有這樣血跡狀況下還是拍了那麼多照片、採了那麼多的證 ,我們想要跟大家強調的是,我們絕對沒有疏漫,警方絕對 沒有疏漫的問題,一切是符合他們的專業,這也可以從醫療 行為來作舉例,今天有一個病人生病時,我們會希望他全部 的檢查都做過,我們要講的是大家都有自己專業的部分去篩 選他們相關的資料,我們用我們的專業篩選相關的資料,我 們的目的是希望行為人要為他的行為負起負責,請鈞院要能 夠讓被告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就是要判處刑法第271 條第1 項殺人罪。 被告稱   我沒有殺人,其餘請辯護人為我辯護。 辯護人呂思頡律師稱  (以PPT方式說明) 被告證述不知是踢到人還是階梯而跌倒在地,並沒有說他就 是正面倒地,很明顯的不知道踢到什麼東西又喝醉酒了,你 跌倒不一定是正面倒地,很有可能是側面倒地都是符合常情 的,一定是正面倒地,一定是只有正面不會到背後才有血跡 ,所以說撲倒一定是正面,血跡只會在正面,其實是不符合 常情的。剛剛有提到被告其實沒有去拖死者的身體,從被告 的血跡只有留在死者腳趾的部分,一般人拖人,而且死者是 180 公分這麼重又已經倒地,要去拖他怎麼會拖腳趾,最少 也會拖腳踝,但是腳踝沒有驗出被告的血,死者一定不是被 告拖出來的,因為地上都沒有血跡所以是拖出來,拖出來的 話會不會有腳印,為什麼沒有腳印是否有人清理現場,同理 被告在場只有7 分鐘,他沒有時間去清理現場,到底是誰把 死者拖出來,誰又去清理拖出來之後相關的血跡,都是一個 很大的疑問,就腳印的部分剛剛有提示一個圖,被告只有往 外的腳印,而且往外的腳印16號是在房間的最右上方、最裡 面,想像一下那是死者的房間,被告是前往去拜訪死者的人 不會走進去嗎?我打鬥的地方是在靠近門口的桌椅,桌椅在 門口是亂的,我沒有往內走卻突然出現一個從最裡面往外的 腳印,這非常地奇怪,一定是有很多的腳印有可能是被血跡 覆蓋,有可能是被清理掉了,所謂被告的腳印出現在裡面, 只有裡面往外,而且往外又是在從在最邊邊角角,最靠近牆 壁往外,這就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沒有往內卻出現往外, 但那不是被告的家是死者的家。再來就是今天也看到郭雪的 照片,應該是當天拍的,郭雪身上的衣服完全都是乾淨的, 都沒有血跡,檢察官說一般人有可能去碰到沒有血跡的地方 ,但是想想郭雪不是一般人,如果真的不是她殺的話,死者 是她的兒子,她會去輕輕碰一下、輕輕點一下,而且她還說 她去查看了死者的呼吸,要是我是媽媽看到兒子躺在那裡, 我一定撲上去看的,我怎麼可能還去輕輕地點一下,不可能 ,郭雪身上這麼乾淨也是一個非常明顯的疑點,就刀子的部 分說被告一直都沒有講,但是大家都知道證據會說話,一開 始就調了監視器的錄影畫面就可以知道刀子丟在那裡了,但 是找不到之後,過了那麼久起訴了,再來說那時候沒有講、 那時候沒有拿出來,現在大家都找不到就是你害的,這並不 符合不自證己罪跟無罪推定法律原則,檢方也一直說被告在 偵查中都覺得要揹殺人罪,我們承認被告不是一個十全十美 的人,被告有犯罪的紀錄,他知道一開始被起訴並不等於被 定罪,他剛剛證述也講只是一心想要維護郭雪,他也覺得人 就不是他殺的,即便他維護了郭雪,再怎麼樣人也不會變他 殺的,所以他在偵查中即便沒有說出實話,但他內心的想法 也不會覺得他沒有說出實話,他就會判死刑,他沒有說出實 實他只是保護郭雪,但是直到被起訴了他想說為什麼人不是 我殺的反而我被起訴了,辯護人告訴他起訴確實是有嚴重的 情形,他才決定把實情說出來,並不是代表我一開始就願意 幫她揹罪,並沒有這個想法,提到被告的前科紀錄,看一下 其實從被告過往的紀錄可以看出來,這是在監獄裡面,他有 一些在監獄裡面跟人家打架,別人無故拉被告的枕頭被告用 手毆打一下,再來別人先用腳踢了另外一個人一下,被告也 用腳踢了一下,他說我的飯菜也壓到我的腳,所以我腳踢一 下,另外還有一件事情是說,被告有毆打另一個同監獄的人 ,其他全部的人都沒有看到,只有被毆打的人說我被打一下 ,那個人也不願意提出告訴,雖然有些前案紀錄,雖然說有 持斧頭但是起訴書寫的是說他沒有實際砍人,有持斧頭但是 破壞物品沒有傷人,還有一次是持刀那是砍傷人一下,另外 有持鐵棒作勢毆打沒有傷人,何欣農有提到被告有騎機車衝 撞三次會撞不到嗎?要撞一定撞得到,他騎機車,但他沒有 撞到人,以被告過往的紀錄可以看得出來他的行為模式和本 案的行為模式是差非常多的,他是別人打他一下之後他毀損 一下,他沒有過度傷害沒有到殺了36刀這種情況,怎麼樣會 殺到36刀,家暴才會殘忍,各位不知道有無聽過鄧如文案, 她是被家暴了21年,柔弱的女子她持鐵槌殺父,也是狂砍了 10多刀,也看到大學生不滿母親家暴去殺了10多刀,結婚20 年砍了丈夫27分,所以說砍了36刀的情形不符合被告的行為 模式反而是符合家暴者的行為模式。 辯護人張方俞律師 若是檢方假設的事實,為何檢方不去找刀,刀就丟在路口而 已這麼簡單怎麼不找,為何不去調查跟大家說法不一致的郭 雪,又或者不讓不叫鑑識人員再去就現場的菸蒂跟檳榔渣鑑 識上面的DNA 有誰,煙蒂跟檳榔渣就已經在現場了,就在鑑 識人員的眼睛前面,鑑識人員都把它拿回去局裡面了,竟然 不做DNA 的鑑識,不去找是曾有其他嫌疑人的可能,我們是 想問說這些警局或檢方是在哈囉,本案的三大疑點殺人動機 在哪、刀子在哪、郭雪說法不一致,至今都沒有看出檢察官 就這部分有做他們依法應盡的舉證責任,如果在場的各位你 們能夠忍受,在一個刑事案件過程中,在警方一到現場初步 調查時已經鎖定對向是誰,而沒有做像一般的篩子跟陋子, 做大範圍的一個調查之後再來排除嫌疑人是誰,嫌疑人可能 不是誰的情形,就直接認定你可能是兇手的話,如果在場的 各位可以忍受這種情形,我們俗稱的先畫靶再射箭你無論再 怎麼射你都射到真正的靶,先射箭再畫靶你無論在怎麼調查 ,就是針對王寺峰而已,對於整個刑事過程中,對於被告是 不公平的,如果在場的各位能夠忍受這種刑事調查的程序, 你們覺得公平嗎?你們能夠想像,你們想像中的刑事訴訟的 過程是這樣子嗎?如果現在還要有那種寧可錯殺不能夠錯放 的心態,憲法跟訴訟法所要求的無罪推定、不自證己罪,或 是檢察官的舉證責任要幹嘛,我們甚至法院關一關,我們回 到包青天時代,法院一手抓人一手判就好了,不需要這麼多 舉證責任或是證據法的規定,我們請法官們本持心中的良知 ,並要時時刻刻記住,憲法跟訴訟法都有告訴我們的不自證 己罪、無罪推定原則,檢察官負有對被告犯罪的舉證責任等 等原則來為本案的判決。 辯護人張方駿律師 承剛剛張律師所說,不會是今天你們回到家,老婆或老公問 你們這個被告怎麼會判死,你就說我也不知道阿,當時好像 沒什麼選擇。 審判長諭知暫休庭,由國民法官法庭針對爭點一進行中間評議。 (11時18分) 審判長、法官及國民法官入評議室。 審判長諭知 本案依原審理計畫,於111年2月18日下午1時30分於本院第 一法庭續行審理,屆時請檢察官、被告、辯護人等準時到庭 ,不另通知及傳喚,在庭之人均請回,退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審判長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