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 判 筆 錄 公訴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禰豆 上列被告因110 年度國模訴字第1 號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致死一案,於中華民國110 年11月4 日下午2 時在本院刑事第一 法庭公開行審判程序。 出席人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陪席法官  王鴻均 受命法官  黃俊偉 書 記 官  李偉民 通  譯 何宗錫 1 號國民法官 (姓名、年籍詳卷) 2 號國民法官 (姓名、年籍詳卷) 3 號國民法官 (姓名、年籍詳卷) 4 號國民法官 (姓名、年籍詳卷) 5 號國民法官 (姓名、年籍詳卷) 6 號國民法官 (姓名、年籍詳卷) 備位1 號國民法官 (姓名、年籍詳卷) 備位2 號國民法官 (姓名、年籍詳卷)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後: 檢 察 官 張漢森 檢 察 官 席時英   被 告 金禰豆 選任辯護人 簡陳由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沃實律師 其餘詳如報到單之記載。 被告在庭身體未受拘束。 審判長諭知 請書記官朗讀案由。 審判長諭知 請法警將被告身上之戒具卸除。 審判長問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 所等項 被告答 金禰豆 全名及年籍住址詳卷(當庭核對國民身分證) 審判長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及犯罪事實。 檢察官張漢森陳述起訴事實: 金禰豆與金無慘為姑姪,同住在金禰豆父親金炭郎(於民國 107年12月9日死亡)所有位於金門縣鬼滅鄉蝴蝶屋路1號之房 屋。金無慘於108年2月8日晚間10時許飲酒返家後,在一樓 欲與金禰豆商討房屋產權分配問題,金禰豆回復以「你現在 喝醉酒,我不跟你講這些事」等語後,即返回其二樓房間內 ,金無慘隨後上樓,拍打金禰豆房門要求開門口金禰豆於房 間內聽聞後,即於同日晚間10時52分許以電話撥打110通報 金無慘酒後鬧事,要求警方前來處理。詎金無慘在員警抵達 前,竟以腳踹開金禰豆房門,並持水果刀入內,以該水果刀 朝金禰豆身體割劃。金禰豆見狀自地上起身,以右手抓住金 無慘之右手腕,伸出左手奪刀,致受有左側手部撕裂傷約6 公分併肌肉撕裂傷之傷勢,再以右手將本案水果刀奪下,金 無慘因而跌坐在地上。金禰豆不滿金無慘所為,持本案水果 刀接續刺擊金無慘之頸、胸、腹部,並於金無慘背對逃離時 ,接續刺擊其背部數刀,致金無慘受有上腹壁開放性傷口併 穿刺到腹腔、兩側手臂、雙手、左頸根部及右腿等多處穿刺 傷。嗣警員據金禰豆案發前通報家庭糾紛到場後,警方當場 扣得本案水果刀1把,並通報救護人員將金無慘於同日晚間 11時37分許送抵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急救,惟金無慘因左頸 根部刀傷切斷左鎖骨下動脈造成低血容性休克,仍於翌(9) 日凌晨零時41分許不治死亡。 審判長對被告告知其犯罪嫌疑詳如檢察官陳述之起訴事實,所涉 犯罪名為刑法第277 條第2 項前段之傷害致人於死罪,另可能涉 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2 款之家庭暴力罪。 並告知被告下列事項: 一、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二、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 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法律扶助。 三、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四、被告得為自己之權利為主張、防禦及辯護。 審判長問 對於告知之上述涉犯犯罪事實、起訴法條、權利是否瞭解? 被告答 瞭解。 審判長問 是否有原住民或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身份? 被告答 沒有。 審判長問 本院就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對於受訊問人 之訊問及其陳述)及第二款(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如未具結 者,其事由)等事項,於認為適當時,將僅於審判筆錄記載 其要旨,另本日審判筆錄將依據司法院筆錄委外轉譯試辦要 點,委外登打,各當事人請依照通常言語速度陳述,無須等 待筆錄記載,審判筆錄將於庭後送請委外轉譯人員登打完成 ,有何意見? 檢察官張漢森答 沒有意見。 檢察官席時英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李沃實律師答 沒有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問 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及所涉罪名,是否認罪?(提示 起訴書並告以要旨) 被告答 我不是故意要殺被害人的,我覺得我是正當防衛,被害人一 進來房間就拿著刀,我搶下刀已經很不容易了,之後我也不 知道,反擊也是一直亂砍,被害人跌坐在地上的時候也是一 直踹我,我只能保護我自己,我後悔把被害人殺死,但是我 沒有要認罪,我是正當防衛,我不殺被害人的話,我怕被被 害人殺死。 審判長問 辯護要旨?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答 辯護人主張在法律、事實上真實的情況,也就是被告是基於 生命受到威脅的情形下,正當防衛自己的生命遭受到被害人 的加害之際,而不得已犯下本件行為,所以本案當中,被告 否認犯罪,有可能是成立正當防衛,並且在審理過程中,辯 護人也會揭示被告罹患精神疾病的證據來做為本件被告答辯 的理由,辯護人先做初步的無罪答辯,後續證據調查將一一 呈現。 審判長問 辯護人李沃實律師有無補充? 辯護人李沃實律師答 無。 審判長請檢察官為開審陳述。 檢察官張漢森答 一、這個案子是一件同居親屬間的兇殺案件,被告是本件被 害人的姑姑,二人同住在被告已過世的父親所遺留的房 屋,事發當天晚上10點被害人在外面有喝酒,回家以後 在一樓有碰到被告,之前就房屋產權分配問題二人已有 糾紛,被害人想藉此機會與被告討論一下財產分配問題 ,被告聞到被害人有酒味就拒絕了,並且回到二樓房間 ,被害人尾隨在後上樓,拍打被告的房門,用繳把房門 踹開,並且手上拿一水果刀,並且朝被告做割畫的動作 ,一般人看到這種情形當然會保護自己,被告伸出右手 抓住被害人的右手腕並且把刀子搶下來,被害人的身形 是相當高大,被告的身形是比較嬌小的,一般情形下, 被告是不可能將被害人手上的刀給搶下,但是因為當天 晚上被害人酒喝很多,當時也酒醉了,在此情形下,被 告才有辦法將被害人手上的刀搶下來,被害人也因此摔 坐在地上,這種情形下,被害人對被告已經沒有任何的 攻擊行為,被告卻持水果刀,往前刺擊被害人的頸部、 胸部及腹部,這些都是人體的重要部位,甚至在被害人 要逃離的時候,又刺擊被害人的背部數刀,導致被害人 因此受有上腹壁開放性傷口併穿刺到腹腔,可見下手的 力道是很大的,兩側手臂、雙手、左頸根部及右腿有多 處穿刺傷,警方據報到場當場有查扣水果刀,並且緊急 通報救護人員將被害人送醫急救,被害人因左頸根部刀 傷切斷左鎖骨下動脈造成低血容性休克,仍於第二天凌 晨零時41分許不治死亡。 二、本件被告將被害人的水果刀搶下之後,是否仍然有持刀 反擊的必要,被告持水果刀刺擊被害人的頸部、胸部、 腹部這些人體重要部位時,是否知道這樣子可能導致被 害人死亡的結果發生,這點關係到被告有沒有要傷害致 死的犯意,在此提醒各位國民法官,刑法的正當防衛, 是基於現在正在進行的不法的侵害,如果侵害是已經過 去了,是不能主張正當防衛的,另客觀上行為人知道自 己傷害的行為,有可能造成別人死亡的高度危險性,他 仍然去做,這個行為人主觀上是有傷害致死的犯意,為 了協助各位進行判斷,出證將提出各項證據。 審判長問 席時英檢察官就開審陳述有無補充? 檢察官席時英答 沒有。 審判長請辯護人為開審陳述。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稱 一、辯護人補充檢察官方才沒有說明的部分,也就是本案發 生的背景故事,讓各位清楚明瞭為何會發生本件不幸的 事件,首先表達遺憾本件被害人失去生命而造成這個結 果的竟然是被害人的親姑姑,先向被害人家屬表示哀悼 之意,在金門地區民風純樸的社會,家庭成員受到傳統 道德的束腹,傳統家庭的壓力想必大過於都會區的大台 北,這是必然的,被告與被害人就在這樣子的環境之下 ,住在同一個屋簷共存這麼久的時間,理當有非常濃烈 的家人情感,而造成雙方有這麼大的嫌隙與摩擦,原因 就是在於為了房子要如何分配,在一般家庭擁有財產是 一件好事,但是在這個家庭居然是一個不幸,原因在於 被告跟被害人對於分家產的意見,長久以來都是不合的 ,這個問題一直到被害人的父親也就是被告的哥哥去世 之後都沒有解決,上一代的糾紛一直到現在產生重大的 分歧,每一次吵架、每一次紛爭,被告就是挨打的份, 而被害人有長期酗酒的習慣,只要有情緒上來的時候, 就會與姑姑也就是被告有強烈的爭吵,所以說之前已經 有很多次家暴的紀錄,家暴者就是被害人,在這種情況 之下,被告與被害人的關係到底是家人還是枷鎖,這是 每一個家庭可能都會存在的背景故事,就是因為這樣子 的原因,導致本件不幸發生,相信這樣子的家庭背景, 原因其來有自,希望能讓各位法官有多一點的思考空間 ,為何被告會殺死被害人,被告是否成立傷害致死罪, 誠如方才檢察官的開審陳述,請各位法官審酌傷害致死 罪的證據調查判斷本件是否成立。 二、請各位法官具體審酌判斷,被告表示他是基於正當防衛 ,在不得已的情形下而持刀殺害被害人,究竟正當防衛 的法律概念,如果成立,被告可能會獲判無罪,但正當 防衛成立與否要用證據調查及證人詰問才能做判斷。 三、將來辯護人會在證據中提示,被告本身就是一個精神病 患,他其實罹患思覺失調症,而究竟被告在案發的時候 有無精神疾病而導致他做出這樣不理性的行為,如果有 的話,被告是否該當無罪或減刑。 四、被告有無符合自首的條件,被告有無在警方到場之後發 覺犯罪前,自我表達這件事情是我做的願意接受制裁, 有無減刑事由的適用,請各位法官審慎審酌,綜合剛才 辯護人向各位法官報告的內容,此案的審理過程,要勞 煩各位法官審慎評斷,到底傷害致死罪成立與否,到底 正當防衛成立與否,到底有沒有精神疾病而符合無罪或 減刑事由,有沒有自首的條件,證明被告到底是無罪或 者是有罪,如果是有罪的話,被告應該如何判刑,這是 一個非常非常嚴肅的問題,如何給予適合的刑度,而不 會過輕或過重,給與公正的審判,必須始終存在腦海當 中要去調查的,根據辯護人方才所述,我們將來會提出 被告在警局中的筆錄,看看在案發後,被告到警局第一 時間所做的筆錄內容,所做的陳述是什麼,有無成立傷 害致死罪,有無如被告所述是正當防衛,偵訊筆錄被告 有沒有說謊,在檢察官所做的筆錄有無一樣,論斷被告 有無傷害致死或有無正當防衛的事由,我們也會提出被 告在金門醫院精神科所做的診斷資料,來證明到底被告 是不是所謂的精神病患,來判斷有沒有符合刑法所謂減 刑或無罪的事由,辯護人將會一一的提出,另外檢察官 在此案中,也傳喚證人員警到庭作證,當然未來透過檢 辯交互詰問,瞭解到底案發當時被告的生命狀況是否受 到了威脅,不得已才做出持刀刺死被害人的行為,有無 符合正當防衛,不幸已經發生,人死也不能復生,被告 確實是持刀刺死了被害人,被告或許應該受到法律的制 裁,但是我們也別忘記,什麼樣的調查過程,會導致出 什麼樣的審判結果,以什麼樣的心態角度綜合評斷整個 案發故事背景,會導致不一樣的審判心證,請各位法官 務必在整個審理過程中,仔細聆聽、體會、瞭解整個案 發的前因後果,最後給被告一個最公平正義、最適切的 判決,如果判被告有罪,也應該給被告一個最適切的刑 度,如果給被告無罪,我們也要給與一個充分的證據、 理由,以昭公信。 審判長問 李沃實律師就開審陳述有無補充? 辯護人李沃實律師答 沒有。 審判長問 是否均有收到本院依準備程序整理結果製作之審理計畫書? 檢察官張漢森答 有。 檢察官席時英答 有。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答 有。 辯護人李沃實律師答 有。 被告答 有。 審判長說明準備程序確認之不爭執事項及爭執事項如下: 一、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金禰豆與被害人金無慘為姑姪,同住在金禰豆父親 金炭郎所有位於金門縣鬼滅鄉蝴蝶屋路1號之房屋,具 有同住之家庭成員關係,屬於家庭暴力防制法第3 條第 2、4款之家庭成員。 ㈡被告金禰豆於108 年2 月8 日晚間10時52分許,在金門 縣鬼滅鄉蝴蝶屋路1號之房屋內,與被害人金無慘因商 討房屋產權分配問題發生口角爭執後,被害人持水果刀 踹開被告房門,進門後持水果刀向被告身體割劃,被告 趁被害人持水果刀向伊割劃之際,以右手抓住被害人右 手腕,再以左手奪下被害人所持之水果刀,致被告受有 左側手部撕裂傷約6公分併肌肉撕裂傷之傷勢,嗣被告 以右手持刀朝被害人身體刺擊,造成被害人受有頸、胸 、腹部多處穿刺傷。 ㈢嗣警員據金禰豆案發前通報家庭糾紛到場後,警方當場 扣得本案水果刀1把,並通報救護人員將金無慘於同日 晚間11時37分許送抵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急救,惟金無 慘因左頸根部刀傷切斷左鎖骨下動脈造成低血容性休克 ,仍於翌(9) 日凌晨零時41分許不治死亡。 二、爭執事項: ㈠法律適用部分: 1.被告是否基於傷害之犯意而為傷害行為,且依客觀情形 而言,被告處在當時之情況下應能預見會有此項加重結 果(即被害人死亡)之發生? 2.被告行為時是否因防免自己生命、身體遭不法之侵害, 而為正當防衛之行為?或有防衛過當之情形?(換言之 ,有無刑法第23條規定之適用) 3.被告是否符合刑法第62條規定之自首,而得減輕其刑? 4.本案扣案之水果刀一把,是否宣告沒收? ㈡量刑部分: 被告若成立刑法第277 條第2 項前段傷害致人於死罪, 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2 款之家庭暴力罪,所應量 處之適當刑度為何? 審判長問 對於上述不爭執事項和爭執事項之說明,有無意見? 檢察官張漢森答 沒有意見。 檢察官席時英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李沃實律師答 沒有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問 審判期日雙方聲請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是否均如準 備程序整理結果即本案審理計畫書所載? 檢察官張漢森答 是。 檢察官席時英答 是。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答 是。 辯護人李沃實律師答 是。 被告答 是。 審判長說明準備程序整理之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如下: 一、調查順序: ㈠不爭執事項:由檢辯雙方各自出示書物證。 ㈡爭執事項:由檢辯雙方對證人行交互詰問。 二、證人交互詰問部分: ㈠詰問證人寧善逸:由檢察官行主詰問、辯護人行反詰 問,主詰問及反詰問時間各15分鐘。 待證事實為: 1.被告於107 年5 月26日下午4 時39分許撥打110 報案 時,於電話中向警員陳述當時家中發生爭執之經過。 2.被告於108 年2 月8 日晚間10時52分許撥打110 報案 時,於電話中向警員陳述當時被害人喝酒鬧事之經過 。 三、詢(訊)問被告部分: ㈠由辯護人就犯罪事實、科刑事項詢問被告,時間15分鐘 。 ㈡由國民法官法庭就犯罪事實、科刑事項訊問被告。 四、辯論部分: ㈠事實與法律之辯論、檢、辯時間各為15分鐘。 ㈡科刑範圍之辯論、檢、辯時間各為15分鐘。 五、程序進行: ㈠本日進行不爭執事項、爭執事項之調查。 ㈡明日(11 月5 日) 上午9 時進行訊(詢)問被告,以及 兩造就事實及法律、科刑範圍之辯論程序,並進行進行 終局評議,評議完畢即行宣示判決。 審判長問 對於上開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以及程序進行之說 明,有無意見? 檢察官張漢森答 沒有意見。 檢察官席時英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李沃實律師答 沒有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以下進行【不爭執事項】之調查。 審判長問 依國民法官法第74條第3 項規定,如當事人同意且審判長認 為適當,宣讀書證部分可以告以要旨代之,兩造有何意見? 檢察官張漢森答 沒有意見。 檢察官席時英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李沃實律師答 沒有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 本院考量如以告以要旨代之,可使訴訟不致延滯,本院同意 由檢辯雙方自行決定以宣讀或告以要旨。 審判長請檢察官出證。 檢察官席時英稱 一、各位法官,接下來檢察官提出證據證明被告傷害他姪子 導致他姪子死亡,被告在警局製作筆錄的時間是108 年 2 月9 日下午1 點多,事情發生是前一天晚上10點到11 點間,但被告是隔天下午1 點多才到警局作筆錄,是因 為案發時被告要去奪刀,被告手也是受傷,被告先送醫 院治療,隔天才由警察陪同做筆錄,警察問被告精神狀 況如何,被告說精神狀況良好,被告說他有思覺失調症 ,是輕度,每個月都有定期去拿藥,有定期就醫,被告 說接著說事發經過:在昨天晚上10點多的時候,被害人 在側門外大叫我的名字,我以為是我把門鎖上,我就下 樓要去開門,但被害人已經站在屋內了,我就要到二樓 我的房間,這時被害人叫我站住,說有話要跟我說,我 問什麼事,被害人說房子分配的事情,我回答你現在喝 醉酒了,我不想說這些事情,就轉身要回房間,被害人 還是跑到我房門口大叫要我開門,我就報警說跟姪子有 糾紛,請警察派人過來,掛掉電話後,被害人還是在門 外大叫要我開門,我沒有開,被害人就把門房踢開,他 的手反握拿著一把水果刀,我看到這個情形,當然要去 搶刀,手也受傷了,搶下來也是以相同反握水果刀的方 式,開始刺被害人,一直刺到他倒地,倒了之後把刀刺 在被害人靠近下體的部分,之後就拿包包跑到屋外的石 桌椅,過了五、六分鐘警察就來了,因為之前就已經有 報警了,警察問說什麼事情,我說我們相殺( 台語) , 警察問說事發地點在哪,我說從側門進去的二樓,警察 叫救護車並上樓查看。被告自己則待在樓下等救護車, 第一輛救護車來,被告上車包紮到醫院就醫,第二輛救 護車到的時候把死者送醫院,接著被告又說有聞到他姪 子有酒味,接著警察問說刀子已經搶下來了,持刀反擊 時到底有無認為他姪子可能因此而死亡,被告表示他認 為被害人拿刀就是要殺他,情急之下就對他一陣亂刺, 當時沒有想到這麼多可能造成他死亡,又問既然拿刀後 刺了一下,為何要刺那麼多下,被告表示他認為被害人 就是要讓他死,所以他搶到刀之後就一直反制。 二、被告在偵訊時,檢察官跟被告確認精神狀況,問被告輕 度精神障礙的症狀是什麼,被告表示有發作才有症狀, 沒有發作都是正常,檢察官問發作起來是什麼症狀,被 告表示有幻覺、幻聽,檢察官跟被告再確認一次,製作 筆錄的當下有無發作,有無幻覺幻聽,被告說他現在確 定是沒有發作的。檢察官再問一次事發經過,被告說的 與其在警察局所述是差不多的,被害人說房子只有他可 以繼承,被告說因為他姪子酒醉了,上樓不想跟他講房 子的事情,但被害人也跟著上樓,接著到門房外拍門要 被告開門,被告不開,被告就打電話報警,後來被害人 就把門踹開,手上拿著水果刀,朝著被告要割劃,被告 用手去搶刀,所以手有受傷,搶到刀子之後就開始亂砍 被害人,問他說亂砍哪裡,他說不知道就是亂砍,砍砍 砍,一直砍到最後水果刀插在被害人的下體附近,結束 以後被告就跑出來到外面石桌,滑手機要叫計程車載被 告去醫院,不是要等警察,但是因為被告左手受傷,右 手刺被害人也有血跡,無法滑開手機,但是後來警察就 來了,警察來了以後,被告跟警察說我手受傷了,可不 可以送他去醫院,警察就叫了救護車,等待車子的過程 中警察問被告說發生什麼事情為何手受傷,被告就說我 跟我姪子相殺( 台語) ,接著說被害人常常對他家暴, 他的門房也有一個破洞,也是之前被害人弄的,被告表 示就家產土地的部分沒有問題,因為土地在被告的父親 就是被害人的爺爺在生前就過戶給被害人,是房子的問 題,房子本來也是要過戶給被害人,但是被害人之前取 得土地之後,就對被告的父親有點不聞不問,所以被告 的父親也認為說房子不要給被害人,後來在本案案發前 的一個多月被告的父親過世了,被害人常常認為房子也 是要給她,二人因為房子的問題常常在爭吵,要被告放 棄繼承,被告當下在拿下水果刀以後,為何要朝被害人 亂砍,被告說,因為他覺得他姪子其實是很高狀的,要 把他砍倒才不會再攻擊我,所以要把被害人砍到倒在地 上,被告說其實沒有想要殺死被害人,是因為被害人一 直攻擊他,所以他才要反擊。 三、三親等資料,確實他們是姑姪關係。 四、被告107年11月23日就醫紀錄。 五、被告107年12月20日就醫紀錄。 六、被告108年1月17日就醫紀錄。 七、110報案紀錄。 八、金城分局金寧分駐所警員職務報告,員警去處理家庭糾 紛,那時候還沒有發生砍人的事情,到了現場以後,在 門口看到被告說他受傷了,請警察送被告去醫院,警察 問為何受傷,因為被害人喝酒後在二樓踹開房門,想要 殺他,被告把刀搶過來後,反刺被害人幾刀,把他殺死 了,警察問說被害人是否死了,被告說不知道,可能死 了吧,警察叫二輛救護車到場,救護人員初步處理被告 傷勢,警察到二樓客廳查看,發現被害人倒臥在第上, 那時候還有生命跡象,救護車就載到醫院。 九、被告診斷證明書。 十、被害人診斷證明書。 十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 十二、鑑定書,水果刀上面刀柄、刀刃都有做DNA 鑑定,都 有死者的DNA,該刀子應該就是行兇的水果刀。 十三、現場照片。 十四、解剖報告,被害人身上總共有17個傷口,包括左頸根 部、左肩、左胸部、右側肋骨、胸骨、下腹肚臍,上 背部、下背部、右大腿、右小腿以及其他手部的傷勢 總共砍了17刀,被害人血液中的酒精濃度換算成呼氣 濃度大約是1.185 ,呼氣酒精濃度超過0.25就構成酒 駕,被害人體內酒精濃度是很高的,確實有飲酒,而 且已經到了重度酩酊程度,已經影響行動反應與平衡 感,被害人雖然高大,但因為重度喝醉酒,雖然有反 抗還是不敵被告的攻擊,最後死亡因為多處穿刺傷, 左鎖骨下動脈造成低血容性休克,白話就是失血過多 。 檢察官席時英將上開證據提出於法院。 審判長問 就不爭執事項,檢方是否已出證完畢? 檢察官張漢森答 是,沒有補充。 審判長請辯護人出證。 辯護人李沃實律師稱 一、被告主張不會構成刑法第277 條第2 項,並符合正當防 衛,最重要的基礎,不論有沒有遇見死亡結果,或者符 合正當防衛,或者防衛有沒有過當,證據1 ,衛生福利 不金門醫院在104 年8 月5 日出院病歷摘要顯示被告罹 患慢性妄想型思覺失調症。 二、證據2 :104 年10月20日出院病歷摘要,此次住院23天 ,被告病情沒有改善,住院治療。 三、91年的時候被告曾經被診斷出慢性妄想型思覺失調症, 住院長達570 日,什麼叫做妄想型思覺失調症,思覺失 調症就是精神分裂症,被告方才的陳述,大家應該可以 感覺到他的身心狀況,我要再說明,被告是屬於妄想型 ,就是被害妄想型,會懷疑自己被害,從以上這三張證 據可以證明被告在案發時的行為,都是受病症的影響, 請法官判斷,被告住院570 日,再加上之前的23天、13 天,可以住那麼久是因為健保制度的關係,現在已經不 可以住這麼久了,不是因為被告的病情有好轉,這個證 據請各位法官審酌。 四、刑法第277 條第2 項有沒有遇見的可能性,這是很重要 的,請各位參考。 五、正當防衛除了有沒有防衛過當或符合防衛會受精神疾病 影響外,金門縣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108 年2 月9 日12 時17分的報案紀錄單,報案紀錄單有初報與續報,初報 警察機關寫派上警力前往處理,續報報案人為被告,因 為處理財產,在被告房間內雙方發生衝突,被告奪刀抵 抗,另有載明被害人因為酒醉被奪刀被刺中,符合正當 防衛的情狀。 六、再者從筆錄中可看出,被告說被害人踢開房門,手上反 握壹把水果刀,衝進我的房內,被告趕快從地上起來, 因為他當時在地上看電視,接著用右手抓他的右手腕, 左手去搶被害人手中的水果刀,這時候被割傷,搶到水 果刀以後,以相同反握水果刀的方式,一直刺到被害人 倒地,從這邊可看出,這就是正當防衛現在不法侵害的 情況,偵訊筆錄也有說明,被告行為是否符合自首要件 ,從金門縣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報案紀錄單、金城分局 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時間點來看,的 確在案發的時候先報案,110 電話是電腦自動紀錄系統 ,初報、續報、結報可以證明是警察到現場才知道,報 案系統的案發時間,報案人是被告,報案電話就是被告 的手機,符合自首的情形。 七、金城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被告跟警察說我受傷了,先 載我去醫院,我姪子在二樓,警察看到全身是血,問我 發生什麼事,我說相殺( 台語) ,被告主動跟到場員警 說他跟他姪子相殺,警察問說在哪裡,被告說從側門進 入二樓。 八、被告案發前十幾年精神疾病的診斷證明書可證明被告的 知、情、意均受到嚴重影響。 九、被告行為符合自首要件。 十、被告是病,而不是罪。 辯護人李沃實律師將上開證據提出於法院。 審判長問 就不爭執事項,辯方是否已出證完畢?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答 是,沒有補充。 審判長諭知以下進行【爭執事項】之調查。 審判長諭知請證人寧善逸入庭在證人席就坐。 審判長問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 所等項 證人答 寧善逸 全名及年籍住址詳卷(當庭核對國民身分證)。 審判長問 現任職單位? 證人答 金門縣警察局。 審判長問 證人與被告有無親屬或特別身分利害關係? 證人答 沒有。 審判長諭知 證人若有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項、第181條、182條之情形 者,得拒絕證言,但若有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2項、第181 條之1情形者,不得拒絕證言(告以上開各法條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項,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 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 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 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刑事訴訟法第181條: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 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刑事訴訟法第182條: 證人為醫師、藥師、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 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就其因 業務所知悉有關他人秘密之事項受訊問者,除經本人允許者 外,得拒絕證言。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2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 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 言。 刑事訴訟法第181條之1: 被告以外之人於反詰問時,就主詰問所陳述有關被告本人之 事項,不得拒絕證言。 審判長問 證人是否願意作證? 證人答 願意。 審判長諭知證人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命證人朗讀結文後令具結 附卷。 審判長諭知以下調查證人寧善逸之程序,由檢察官行主詰問,辯 護人行反詰問,交互詰問完畢後,再由法官、國民法官補充訊問 。 審判長問 被告在場是否會影響你的自由陳述? 證人答 不會。 審判長問 被告有無隔離必要? 檢察官席時英答 沒有。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答 沒有。 審判長諭知本件不行隔離訊問。 審判長諭知本件係司法院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 譯試辦案件,交互詰問詳如附件所載。 審判長諭知本件交互詰問完畢。 審判長諭知 本件定於明日(11 月5 日) 上午9 時續行審理,檢察官、辯 護人應自行到庭,提被告,檢察官、辯護人請回,被告還押 ,退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審判長法 官 <附件起> 110年度國模訴字第1號110年11月4日審理附件 審判長請檢察官行主詰問。 檢察官席時英問 寧先生 108年 2月 8日你的工作是什麼? 證人答 我在金門縣警察局擔任警員。 檢察官席時英問 2月8日在哪裡執行什麼勤務? 證人答 我當天是在金門縣警察局110 勤務指揮中心,服下午4 點到 晚上12點的勤務。 檢察官席時英問 是否記得當天晚上10點52分在勤指中心,你有接到電話嗎? 證人答 有。 檢察官席時英問 打電話是男生?女生? 證人答 是一位女性。 檢察官席時英問 該女性說了什麼? 證人答 她說她那邊是蝴蝶屋路1 號,她的侄子喝酒之後在鬧事,詢 問我們警方能否派員警過去。 檢察官席時英問 你如何回答? 證人答 我說:可以。我問她:姓什麼?她回答:她姓金。 檢察官席時英問 這通電話就結束了嗎? 證人答 對。 檢察官席時英問 掛掉以後你如何處理? 證人答 因為蝴蝶屋路1 號是屬於金城分局的轄區,所以我通知金城 分局的勤務指揮部讓他們進行處理。 檢察官席時英問 有無其他補充? 證人答 沒有。 檢察官席時英稱 沒有其他問題。 審判長請辯護人行反詰問。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證人在108 年2 月8 號晚上,大概10點52分左右有接到被告 金禰豆小姐的報案電話,是否如此? 證人答 是。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您任職在 110勤務中心大概多久? 證人答 那時候大概將近十個月。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從警生涯大概多久? 證人答 剛進入一年至兩年。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當天接到金禰豆報案時,金禰豆有告訴你發生爭執的狀況是 因為他們家有財產分配不均,導致口角的情況嗎? 證人答 沒有,當時她只有說她的姪子在喝酒鬧事,就這樣。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所以她有告訴你案發當天她的侄子喝酒鬧事,然後有跟她發 生肢體衝突,是否如此? 證人答 她沒有說到肢體衝突這一塊,她所說的僅限於喝酒鬧事這部 分,後面就沒有多說什麼。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在整個報案的過程當中,金禰豆是否有告訴你金無慘喝完酒 之後發生吵鬧爭執,甚至有拿刀踹開她房門進到她房間想要 殺她的過程嗎? 證人答 這部分僅有在吵鬧這邊而已,但是後面拿刀與踹開房門都沒 有提及。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她有無告訴你,她在金無慘進房間之後,奪下金無慘手中的 刀子,向他揮砍的情況,有嗎? 證人答 沒有。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她有無告訴你她奪下刀子,可能是基於正當防衛而向金無慘 揮刀,有嗎? 證人答 也沒有。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請求提示110報案證據,偵卷15至16頁。 審判長諭知 麻煩通譯使用電子卷證,金門縣警察局110 勤務指揮中心受 理相應的報案資料。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證人請看螢幕,這個報案紀錄是你做的嗎? 證人答 是。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上面記載的時間是在108 年的2 月8 日晚上10點52分32秒, 沒有錯吧? 證人答 沒有。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 審判長,我所指的是偵卷15到16頁的報案紀錄單。 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直接將你的卷證提示給證人。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證人我就直接提示證據,這份證據是根據辯方證據開示當中 我們閱得的證據資料,這份報案紀錄單上面所記載的時間是 在 108年 2月 8日晚上10點52分32秒,根據上面所記載的人 員是寧善逸,請確認這一份是您本人親自做成的嗎?有15與 16兩頁。 審判長諭知 麻煩辯護人待會證人閱完後,把你的卷拿給通譯利用投影機 放大,讓國民法官了解這個證據的內容。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答 是。 審判長諭知 法院做個補充說明,準備程序時,這份證物是經過我們裁定 具有證據能力的,以上補充說明。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稱 請法官、國民法官閱覽證據內容,之後辯護人再繼續做詰問 。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這份報告是在偵卷第15頁,以及偵卷第16頁,這一份職務報 告根據證人您所述,是您當天在 108年 2月 8日晚上10點52 分在勤務當中有接獲金禰豆的報案資料,所做的是嗎? 證人答 對。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請你看一下螢幕上面的紀載,請你看到最後一段,根據你的 記載當中顯示你說:「民眾金禰豆報案稱與姪子金無慘於蝴 蝶屋路 1號,雙方因家產吵架後,金男持刀欲殺金女,金男 因酒醉該刀反被金女奪下,並刺中一刀於金男左胸腹,警方 到場發現金女左手掌受傷,金男已昏迷,立即叫救護車送醫 急救,金男於 2月 9日零時45分宣告急救無效,警方於現場 進行封鎖,請偵查隊到場採證。」請教這一段文字是你記載 的嗎? 證人答 ……我那邊所……因為我那時候……,這份卷、這份卷是我 那時候記載的,但是、因為後來我有點……因為事情…… 1 10勤務指揮中心事情比較多,所以後面這邊有一些東西就是 已經遺忘了,所以現在看到這邊的時候我才有喚起一點點回 憶。 但是我剛才講的那邊就是我那時候殘留的記憶,但這份卷宗 、後面看到的這份才完全補齊我之前的回憶。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如你所述,你意思是說根據辯護人所提示您所在職務上做的 報案紀錄當中,讓你的確回想到 108年 2月 8日晚上10點52 分,金禰豆確實打電話報案稱:「金無慘拿刀要殺她,而她 奪刀之後反噬金無慘」事實是嗎? 證人答 (證人未答)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你是否想起這段事實?是嗎? 證人答 我那時候只是……因為打電話那時候、他們那時候當下是聲 音比較情急,但那時候有沒有拿到我是不確定的狀態。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請證人再仔細看一下自己所做的報案紀錄內容,您稱:「金 男因酒醉拿刀要殺金女,然後金女也奪刀反刺金男。」這是 你自己所記載的,你剛才說沒有錯,可是證人現在又說好像 沒有發生這個情況,似乎證人的說法前後有所矛盾,請解釋 一下為何如此? 證人答 ……(證人思考許久)因為這一份結案時間是在……上面的 結案說明是在 2月 9日晚上 6點10分之後做的說明,因為我 當下接到報案是 2月 8號晚上10點52分,我那時候接到報案 之後……後來因為有金城分局的警員去處理,之後我們有跟 他說這一段話……就是我前面那邊打電話、電話的內容之後 ,我跟他們說完之後他們又補這一段,所以我才又把這一段 加上去,就是寫在後面,然後做好這一份報案結案單。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所以金禰豆確實有告訴你記載的事項是嗎? 證人答 這是……這邊金禰豆後面記載的事項是在……我們……我後 來、他們不是在金城分局報案後,然後他們有跟我們說,然 後我再去根據我電話的內容去做出這份結案單。就是把前文 加在他們後面的,就是在記錄……就是在 110之後做紀錄的 單子然後再加上去做結案單。 所以這裡面有一些事實是……後面這邊金男酒後持水果刀那 邊……有沒有持水果刀我是不了解,但後來是經金城分局員 警去現場處理事件之後,才又確定有水果刀這件事情,所以 是我後面再補上去的,做一份完整的結案說明。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依據從警經驗來判斷,就以此報案紀錄所載事實被告當下生 命是否受到危險?是嗎? 證人答 這邊我比較稍為不了解,因為那時候……我不確定她……, 她是只有打電話報警說我們可不可以派人過去處理、協助他 們處理事情而已。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在整個接獲被告的報案過程當中,被告報案所說話的語氣為 何? 證人答 當時被告說話的語氣是有些……些許的緊張然後,講話速度 很急湊,感覺出來是很緊張的感覺。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依你所述的記載,被告當下很緊張的打電話跟你報案,她有 明確告訴你:「她當下的生命是受到威脅的。」是嗎? 證人答 ……她當下性命有無受到威脅我是不了解,但是我可以確定 的是……當下的話,她應該是已經快接近……有生命危險, 因為她那時候說話越來越緊湊,然後越來越急,然後會有一 點沒辦法等到我們繼續問她問題,需要趕快、立刻尋求協助 的感覺。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也就是說依照證人所述,依你當下接獲被告報案的語氣以及 說話內容來判斷,被告當下是非常的驚恐、緊張而且可能會 有立即的生命危險,所以必須要打電話請求警方求助是嗎? 證人答 是,所以我立刻通知金城分局的指揮勤務中心處理。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被告在打電話報警的當下,在這樣的緊張、驚恐而且可能生 命受到威脅的情況下,她可以清楚地向你表答案發過程嗎? 證人答 ……(證人短暫停頓)應該是不、應該是不行,因為當時情 況是已經非常緊急的狀態,所以表達事件的經過是比較少, 但是她就是有那種緊張的感覺,讓我們透過電話覺得她可能 需要立即的幫助、協助。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也就是被告打電話報警的當下,她的陳述可能是斷斷續續, 可能是一個很緊急之下的表達,警方這邊接或內容得知她立 即需要警方到達現場戒護、救援的狀態? 證人答 是。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稱 沒有其他問題。 審判長請檢察官行覆主詰問。 檢察官席時英稱 沒有其他問題。 審判長諭知證人交互詰問完畢。 審判長問 各位國民法官跟備位國民法官有無問題要問證人? 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皆稱無問題詢問證人。 (審判長補充訊問證人寧善逸) 審判長問 我想證人作證的原則就是把自己親自的見聞說出來,不要推 測、不要判斷。根據你剛剛陳述的情節,當天你接到金女士 的電話,她在電話裡面只說她的姪子喝酒鬧事,這樣對嗎? 證人答 對。 審判長問 她當時並沒有跟你提到她的姪子是不是踹開房門,是不是拿 刀,這些都沒有提到,對嗎? 證人答 拿刀的部分是沒有提及,但是……她沒有提到這個部分,就 是她只有提到她姪子在外面鬧,已經在她的樓上房門外。 審判長問 已經在鬧、在房門外鬧,刀子的部分、踹門的部分都沒有提 及? 證人答 是。 審判長問 你結案單裡面記載的這些內容,哪一些是你親自的見為? 證人答 他們、就是在他們姑姪的(證人口誤成姑媳)……親自見為 是她的……畫面可以往上嗎? 審判長諭知 麻煩通譯,證人需要回顧剛剛那份證據內容。 證人答 16頁,她有提及的是姑姪的關係,但他們……她還有提及的 是他已經在她的房門外,雙方肢體衝突這邊都是我們後續補 上去的。 審判長問 後續補上去的部分是你個人判斷?或是根據誰?什麼樣的事 實情節你把它補上去? 證人答 是根據到案員警,根據到案處理的員警提供的訊息,然後補 上去的。 審判長問 所以你是根據其她同仁的轉訴,把那段情結補在你所謂的結 案單上面? 證人答 是。 轉譯人員:_____________ <附件迄> 審 判 筆 錄 公訴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禰豆 上列被告因110 年度國模訴字第1 號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致死一案,於中華民國110 年11月5 日上午9 時在本院刑事第一 法庭公開行審判程序。 出席人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黃俊偉 書 記 官  蔡鴻源 通  譯 何宗錫 1 號國民法官 (姓名、年籍詳卷) 2 號國民法官 (姓名、年籍詳卷) 3 號國民法官 (姓名、年籍詳卷) 4 號國民法官 (姓名、年籍詳卷) 5 號國民法官 (姓名、年籍詳卷) 6 號國民法官 (姓名、年籍詳卷) 備位1 號國民法官 (姓名、年籍詳卷) 備位2 號國民法官 (姓名、年籍詳卷)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後: 檢 察 官 張漢森 檢 察 官 席時英   被 告 金禰豆 選任辯護人 簡陳由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沃實律師 其餘詳如報到單之記載。 被告在庭身體未受拘束。 審判長諭知 請書記官朗讀案由。 審判長諭知 請法警將被告身上之戒具卸除。 審判長問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 所等項 被告答 金禰豆 全名及年籍住址詳卷(當庭核對國民身分證) 審判長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及犯罪事實。 檢察官張漢森/席時英陳述起訴事實: 金禰豆與金無慘為姑姪,同住在金禰豆父親金炭郎(於民國 107年12月9日死亡)所有位於金門縣鬼滅鄉蝴蝶屋路1號之房 屋。金無慘於108年2月8日晚間10時許飲酒返家後,在一樓 欲與金禰豆商討房屋產權分配問題,金禰豆回復以「你現在 喝醉酒,我不跟你講這些事」等語後,即返回其二樓房間內 ,金無慘隨後上樓,拍打金禰豆房門要求開門口金禰豆於房 間內聽聞後,即於同日晚間10時52分許以電話撥打110通報 金無慘酒後鬧事,要求警方前來處理。詎金無慘在員警抵達 前,竟以腳踹開金禰豆房門,並持水果刀入內,以該水果刀 朝金禰豆身體割劃。金禰豆見狀自地上起身,以右手抓住金 無慘之右手腕,伸出左手奪刀,致受有左側手部撕裂傷約6 公分併肌肉撕裂傷之傷勢,再以右手將本案水果刀奪下,金 無慘因而跌坐在地上。金禰豆不滿金無慘所為,持本案水果 刀接續刺擊金無慘之頸、胸、腹部,並於金無慘背對逃離時 ,接續刺擊其背部數刀,致金無慘受有上腹壁開放性傷口併 穿刺到腹腔、兩側手臂、雙手、左頸根部及右腿等多處穿刺 傷。嗣警員據金禰豆案發前通報家庭糾紛到場後,警方當場 扣得本案水果刀1把,並通報救護人員將金無慘於同日晚間 11時37分許送抵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急救,惟金無慘因左頸 根部刀傷切斷左鎖骨下動脈造成低血容性休克,仍於翌(9) 日凌晨零時41分許不治死亡。 審判長對被告告知其犯罪嫌疑詳如檢察官陳述之起訴事實,所涉 犯罪名為刑法第277 條第2 項前段之傷害致人於死罪,另可能涉 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2 款之家庭暴力罪。 並告知被告下列事項: 一、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二、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 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法律扶助。 三、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四、被告得為自己之權利為主張、防禦及辯護。 審判長問 對於告知之上述涉犯犯罪事實、起訴法條、權利是否瞭解? 被告答 瞭解。 審判長問 是否有原住民或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身份? 被告答 沒有。 審判長問 本院就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對於受訊問人 之訊問及其陳述)及第二款(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如未具結 者,其事由)等事項,於認為適當時,將僅於審判筆錄記載 其要旨,有何意見? 檢察官張漢森答 沒有意見。 檢察官席時英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李沃實律師答 沒有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以下進行【就被訴事實及科刑事項訊(詢)問被告】 審判長請被告於應訊台就坐。 審判長告知被告依法得保持緘默,不回答問題,國民法官、備位 國民法官不可因此而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 審判長問 檢察官有無問題詢問被告? 檢察官張漢森答 沒有。 檢察官席時英答 沒有。 審判長問 辯護人有無問題詢問被告?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答 有。 審判長請辯護人辯護人簡陳由律師詢問被告。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被告在你在警詢時與偵查中是否實在? 被告答 是,都是真的。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案發當時你與被害人是同住在一起? 被告答 是,我和他同住,只是房間不一樣。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平常相處生活關係為何? 被告答 很不好,他常常對我言語恐嚇,常常拿棍子威脅要打死我。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你們發生衝突的原因是因為分配房產意見不合所產生? 被告答 大部分是因為房產,其他小事也會,什麼事情都可以吵,也 常罵我、打我,說又打死我,我死掉以後他房子就可以拿走 ,這樣子他比較好辦事。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被害人對你有長期的家庭暴力行為? 被告答 是。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被害人事否怨恨你? 被告答 是,他恨不得我趕快死掉。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案發時,你有打電話向警方報案? 被告答 對。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案發當天是否因為房產問題發生口角和衝突? 被告答 是,我在二樓聽到他在一樓大吼大叫,說要跟我討論房子的 問題,我下樓看到他喝醉,就跟他說我不想講這個事情,就 跑回我房間。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可否詳述你回房間後和被害人的衝突過程? 被告答 他大聲拍打我的房門,叫我出來和他理論,因為不是第一次 發生,就任由他拍打,後來他越敲越激烈,後來房門被他弄 壞掉,他就進來了,我坐在地上轉頭時,就看到他拿刀子, 我覺得他要致我於死,就把他的刀子搶過來。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請被告冷靜,將情緒平復。) 被告答 我能將刀子搶下很不容易,被害人身材高大,而且喝醉的人 動作很大,所以我很怕受傷,我當下沒有想很多,我很怕刀 子被搶回去。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案發當天,被害人是持刀踹破房門衝向你揮刀? 被告答 是。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是否有向你揮擊? 被告答 有,他有向我的身體砍。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被害人先持刀砍殺你,因而造成你的手部及身體被刀割傷是 嗎? 被告答 先用左手擋住,然後搶下,因此我的左手被劃傷。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搶奪被害人手中的水果刀的目的是保護自己不被殺死? 被告答 是,他持刀就是要殺死我。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為何你在奪下水果刀後,反而持刀刺被害人? 被告答 當下就是想要反擊,我不知道被害人有無其他的武器繼續攻 擊我,我當下只是要保護我自己。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你奪下水果刀以後,你認為被害人還會繼續攻擊你? 被告答 是,他可以用身體其他地方攻擊我,例如踹我,也怕刀子被 打掉,或被他奪回去。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你奪刀後用水果刀刺被害人的目的是避免遭受被害人的攻擊 ? 被告答 是。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既然已經奪下水果刀,且被害人已經逃出門外,為何要繼續 從背後攻擊他? 被告答 我不知道他跑出門以後是否要拿其他武器攻擊我,我不敢保 證他外面沒有可以攻擊我的武器。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所以你的目的是為了讓他不再繼續攻擊你? 被告答 是。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當下有沒有預見到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結果? 被告答 當下沒有想那麼多,我只是不想讓他繼續攻擊我。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是否記得到底刺了幾刀? 被告答 我不知道。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是否記得揮刀下手的力道? 被告答 不知道。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你都忘記了?還是你當下的情緒很混亂,你不知道自己在做 什麼? 被告答 對。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當下除了奪下刀刺向被害人以外,有無其他方式保護自己? 被告答 沒有,如果沒奪下刀子,我覺得受傷的會是我。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你是為了保護自己不讓被害人殺害,所以在沒有其他方式可 以自保的情形下,不得以才奪刀刺被害人是嗎? 被告答 對。 辯護人律師稱 無其他問題。 審判長問 你在案發前有無工作? 被告答 沒有。 審判長問 如果沒有工作,你靠什麼維生? 被告答 我爸爸生前留下的東西和存下來的一些錢。 審判長問 被害人對於你以這樣的方式維生,曾經表示任何的意見嗎? 被告答 語言上酸我,或是在親戚面前講我,講很難聽的話。 審判長問 案發前多久開始有這樣的現象? 被告答 自從我爸爸過世以後就很常,但我爸爸過世前有時候也會。 審判長問 你爸爸過世以後,大概距離案發是一兩個月的時間,你們這 種衝突很平常嗎? 被告答 很常,我們會因為很小的事情就可以吵很久。 審判長問 他畢竟是晚輩,你認為他為了這些事情和你爭吵,你會認為 他沒有倫理觀念,是否不尊敬長輩? 被告答 我是長輩,我認為他沒有尊重我。 審判長問 你因此在平時就累積對他不滿的情緒? 被告答 因為平常可能聽聽就好,但我不知道累積起來的話會是怎麼 樣。 審判長問 你在奪下被害人手裡的水果刀以後,和被害人發生衝突,後 來他逃離,你還是刺擊他的背部數刀,如果被害人當時已經 轉身要逃離,背對你,你認為還是面對現在不法的侵害? 被告答 是,我不知道他是要逃離還是要出去拿其他的武器殺我? 審判長問 你在有報警,,在警方抵達現場之前,是否有打119 或其他 方式挽救被害人? 被告答 當下情況混亂,我也不知道。 陪席法官告知審判長後補充訊問。 陪席法官問 是否記得案發當時的身高、體重? 被告答 不太確定。 陪席法官問 你在案發前長期有精神疾病的困擾,但有長期用藥控制,在 被害人破門前,你當時的精神狀況? 被告答 我只記得很混亂、緊張害怕,因為我不知道被害人會對我做 什麼事情。 陪席法官問 你在檢察官偵訊時表示,他是用反手持刀向你攻擊,可否詳 述過程? 被告答 我當時坐在地上看電視,第一刀我有躲過,我趕快爬起來, 用右手阻擋,用左手將刀子搶下,所以左手被劃傷。 陪席法官問 在被害人轉身離開時,你對他刺了幾刀? 被告答 不知道,我就是亂砍。 陪席法官問 是否記得是刺擊哪些地方? 被告答 我也不知道。 陪席法官問 你在他轉身時,檢察官起訴書雖記載是「逃離」,但你能否 判斷他是逃離還是去拿其他的武器進來攻擊,或是其他的可 能性嗎? 被告答 我真的不知道是逃離還是要去拿,但我覺得他是拿,因為他 既然已經拿刀子了,就是要殺死我。 陪席法官問 他離去的身影是正常的走?還是趴在地上爬出去?還是其他 的方式? 被告答 不太記得。 陪席法官問 你有無辦法判斷被害人離去房門時的狀況? 被告答 忘記了。 陪席法官問 可以確定他逃離時,房門已經破壞,沒有任何防蔽,也沒有 其他人可以求救? 被告答 是。 陪席法官稱 無其他問題。 受命法官告知審判長後補充訊問。 受命法官問 警訊時、檢察官偵訊時,你都能清楚的回憶案發當時,你的 姪子都是處於酒醉的狀態下,跟你討論房產的問題,你以他 酒醉不想討論,也跟員警說你跟你姪子是「修抬」的狀態, 刺了他好幾刀,是否表示你在警詢、偵訊時都能正確的回憶 起案發時的狀況? 被告答 對。 受命法官問 依據解剖報告,你大概刺了十七刀左右,是否知道胸腹部及 頸部是人體重要部位,是否知道可能刺穿動脈等造成失血過 多造成死亡的結果? 被告答 不知道,當下是亂砍亂刺。 受命法官稱 無其他問題。 審判長問 國民法官有無問題訊問被告? 國民法官均答 無。 審判長問 備位國民法官有無問題訊問被告? 備位國民法官均答 無。 審判長問 最高學歷? 被告答 高職畢業。 審判長問 畢業以後有無工作經驗? 被告答 零工。 審判長問 案發前已經失業多久? 被告答 陸陸續續有去打零工,所以不確定。 審判長問 案發前是否和被害人關係不睦? 被告答 是,很不好。 審判長問 被害人有無其他親人? 被告答 他母親還在。 審判長問 案發至今,是否曾以任何方式與被害人家屬和解或任何表示 ? 被告答 我覺得很對不起被害人母親,但她認為她兒子已經死,我做 任何事情都無法彌補。 審判長問 你的父親過世以後,除了被害人、被害人母親,是否有跟其 他家人同住? 被告答 沒有。 審判長請被告回被告席就坐。 審判長問 (提示被告的全國前案紀錄表)內容是否正確? 檢察官張漢森答 正確。 檢察官席時英答 正確。 被告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李沃實律師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本件調查證據完畢,兩造得對證據證明力表示意見。 審判長問 是否瞭解? 檢察官張漢森答 被告在警偵訊供述都是出於自由意志且與事實相符,本件被 害人確實是因為被告的攻擊行為導致死亡,被告在案發時的 精神狀態應該是正常的。 檢察官席時英答 沒有意見。 被告答 請辯護人回答。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答 各項證據及迅問證人的結果可以得知,對於辯方的辯護立場 ,均具有高度的證明力。 辯護人李沃實律師答 沒有補充。 審判長諭知暫休庭,預計於上午10時整續行審理。 審判長諭知繼續審理。 審判長諭知本案調查證據完畢,兩造就事實及法律開始辯論,請 檢察官論告。 檢察官張漢森起稱: 本件被告於行為時,是有傷害犯意,其刺傷行為與被害人死 亡間具有因果關係 且客觀情形而言,亦能預見被害人死亡 結果之發生被告自應就被害人死亡之結果,負傷害致死之罪 責。 一、被告有傷害之犯意: 被告對其確有於案發時、地,因被害人持水果刀踹門入 房,自被害人右手奪下水果刀後,持刀刺傷被害人身體 ,致被害人死亡等事實,均坦承不諱。被告為一智慮成 熟之成年人,當知持水果刀朝人之身體刺擊,將造成他 人受有傷害,而仍故意為之,足見被告於行為時,其主 觀上確有傷害被害人之犯意。 二、刺傷行為與被害人死亡間具有因果關係: 觀諸案發現場、兇器及被害人傷勢照片,被害人倒臥在 二樓被告房門外之客廳處,身體外露之臉部、前胸、左 右手臂、上背部及雙足,客廳地板及牆面、被告房間地 板、床墊、棉被、抱枕、本案水果刀及刀柄等處,均留 有大量血跡,警方將採自扣案水果刀刀柄、刀尖之血跡 棉棒,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檢出與 被害人之DN ASTR 型別相符,被害人因遭被告持水果刀 刺傷,雖送金門醫院急救,仍於到院前心跳休止,並急 救無效死亡乙情,有被害人之金門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 可佐,被害人之死亡原因,經本署囑託法務部法醫研究 所為解剖鑑定,結果致死外傷為左頸根部刀傷切斷左鎖 骨下動脈造成低血容性休克,死亡方式為他殺,有法務 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可參,可知被告 確有與被害人發生肢體衝突,且被告奪刀後有接續持刀 刺傷被害人身體多處之自白,應屬真實可信。而被害人 係遭被告持水果刀刺擊左頸根部等處,造成左鎖骨下動 脈遭切斷,導致低血容性休克而死亡之事實,亦堪認定 足認被告傷害被害人之行為,與被害人之死亡間確具有 因果關係 三、被告客觀上能預見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 人體之頸、胸及腹部內有重要器官及主要血管,本案水 果刀為被告所有且供日常使用,刀鋒銳利,如持以刺擊 他人頸、胸及腹部,可能刺中重要器官及主要血管,導 致他人大量出血而死亡之結果,應為一般人日常生活經 驗所得知悉,且客觀上亦能預見之事。被告為智慮成熟 之成年人,於客觀上自能預見其傷害行為,已發生客觀 上可預見之死亡結果,兩者間具有因果關係,被告自應 就被害人之死亡結果,負傷害致死之罪責 四、被告所為之傷害行為,非屬正當防衛。 刑法第23條之正當防衛,係以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 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為要件,若侵害已過去 ,則其加害行為自無成立正當防衛之可言,法醫於解剖 鑑定時曾採取被害人血液,檢驗出酒精237mg/dl ,換 算呼氣酒精濃度值為1.185 mg/l,經研判被害人死亡前 曾飲酒至重度酩酊程度,足以影響其行動反應與平衡感 ,足見被害人於案發時,已受酒精影響其行動反應與平 衡感,被告方可自其手中奪下水果刀,且被害人後續並 未再對被告有何攻擊行為,依當時客觀情勢判斷,應認 不法侵害已終了,故被告奪刀後,又持水果刀接續刺擊 被害人身體多處,顯非對於現在不法侵害之防衛行為, 另參諸被害人之診斷證明書,可知被害人曾因抵擋被告 持刀刺擊,受有左、右腕等傷害,且其背對被告要逃離 時,仍遭被告繼續持刀刺擊,因而受有上背部單刃穿刺 傷1 處、下背部單刃穿刺傷2 處之傷害,被告在被害人 背對逃離時,仍持刀繼續攻擊被害人,顯非防衛現在不 法之侵害,而係基於傷害犯意之傷害行為,自非屬正當 防衛,被告之傷害行為既非屬正當防衛,當亦無過當與 否之問題 五、辯護人主張被告患有慢性思覺失調,應有刑法第59條的 適用,但被告與辯護人提供的病歷資料都與案發時有段 時間了,被告報警說和被害人有「互殺」的情形,且說 明被害人可能已經死在二樓,被告偵查中承認精神正常 ,並未聲請送精神鑑定,無法佐證,足見被告知道自己 在案發時是精神正常。 審判長問 有何辯解? 被告答 請辯護人幫我答辯。 審判長請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起稱: 一、被告金禰豆不具有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傷害致人於死 罪之構成要件: 1.刑法第277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 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結果犯或加重結果犯,其結果與行為間,客觀上是否具 有「相當因果關係」,係法院綜合行為時存在及行為後 發生之各種環境、因素、條件,依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所為整體之判斷,並非專以行為致生該結果之機率為唯 一認定之依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076號判決 意旨參照)。 3.被告與被害人身材差距甚大,傷口大都分佈在四肢和表 層,這部分不太可能造成死亡的結果,主要死因在於劃 破頸部動脈造成失血過多,被告主觀無法預見會劃破頸 部動脈,因為被告如果能預見,則應該是故意殺人。 4.被告警詢時所述與審理程序所述一致,現場的情況相當 急迫,且是長期累積的衝突,實際上被告是遭受其姪子 長期家庭暴力的人。被告在警詢時也供述對於是否可能 預見被害人死亡沒有想那麼多,沒有預見死亡的結果, 根本不成立刑法277 條2 項前段、被告偵查中供述與警 詢時大致相同 二、被告金禰豆該當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依法不罰: 1.刑法第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 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正 當防衛之要件,客觀要件為具有「現在」、「不法」之 「侵害」行為。主觀要件為具有「防衛意思」。 2.防衛行為是否客觀必要,應就侵害或攻擊行為之方式、 重輕、緩急與危險性等因素,並參酌侵害或攻擊當時, 防衛者可資運用之防衛措施等客觀情狀而綜合判斷。其 標準乃在於一個理性之第三人,處於防衛者所面臨之情 況,是否亦會採取同樣強度之防衛行為。亦即只要是有 效排除不法侵害,且造成損害最輕微之防衛行為即可, 並未以出於不得已之唯一手段為要件(最高法院95年台 上5617號判決要旨參照)。 3.被告於警詢筆錄、檢察官兩次的偵訊筆錄的供述,都認 為是被害人主動攻擊,要致被告於死,被告只是想要反 擊,是一時心慌,怕被繼續攻擊才會奪刀反擊。 三、被告金禰豆罹患妄想型思覺失調症及衝動控制障礙,具 有刑法第19條第1項不罰或第2項減刑理由。 1.刑法第19條: 第一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 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第二項: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 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2.被告於警詢筆錄、偵訊筆錄的供述,都供述自己有思覺 失調輕度障礙,定期要去醫院精神科拿藥,顯見被告病 情並未好轉,現在還在治療中,有金門醫院的相關病例 摘要在卷可證。 四、金禰豆罪責之結論: 1.金禰豆不成立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之傷害致人於死罪 。 2.金禰豆應依刑法第23條本文正當防衛之規定,依法不罰 犯罪行為,應無罪判決。 3.金禰豆因精神障礙符合刑法第19條第1項之要件,依法 不罰犯罪行為,應無罪判決。 審判長諭知以下進行【科刑範圍之辯論】程序。 審判長請檢察官論告。 檢察官張漢森起稱: 一、我們的社會是否容許被告這樣的行為? 被告奪刀以後仍繼續攻擊。 二、被告的行為是否值得同情? 被害人酒醉,沒有反抗能力,奪刀以後仍繼續攻擊。 三、輕判被告,是否足以填補被害人家屬所受之創傷? 四、怎樣的刑度才可收適當之教化效果? 被害人雖曾持刀欲傷害被告,然被告已將刀奪下,侵害 已不存在,衝突發生前被告已打110報案,明知警察隨 時會到場。 五、被告與被害人為姑侄關係,於行為時已將水果刀奪下, 被害人跌坐在地後,並無繼續攻擊之動作,被告竟仍持 刀朝被害人之頸、胸、腹部接續刺擊10餘刀,在被害人 背對逃離時,仍刺擊其上、下背部,最後將刀刺進下腹 部,其中左頸根部、左胸外側、右肋骨下緣及胸骨箭突 下方之體壁穿通,可見被告之下手力道不輕,被害人最 終也因左鎖骨下動脈遭切斷,造成大量出血致形成低血 溶性休克,送醫後仍不治死亡,被告所為實不可取。 六、被告所為,已造成被害人家屬身心上難以撫平之創痛, 更嚴重影響地區社會治安,造成民眾恐慌與不安。 七、被告雖於犯後自首,然又矢口否認有犯罪,顯見其並無 真誠悔悟之意,且迄今猶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犯 後態度不佳 綜上,建請對被告量處有期徒刑六年,以儆效尤。 審判長問 對科刑範圍有何意見? 被告答 請辯護人為我辯護。 審判長請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辯護人李沃實律師起稱: 一、請法院為被告無罪判決。退步言,法院如認為被告有罪 ,請依法減輕其刑。被告十多年前就經診斷有思覺失調 精神疾病,並曾入住向日葵之家(精神療養院)治療數 次。失業多年,又受精神疾病困擾,在遭受長期家庭暴 力加害者踹門持刀入房攻擊,為求生存所為的反擊, 二、被告於案發後,自行撥打110,向金門縣警察局勤務指 揮中心報案,在警方未知悉犯罪事實,並知犯罪人為何 人或對其發生犯罪嫌疑時,主動向警方坦承其犯行,而 接受裁判,堪以認定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的要件。 被告身無分文和工作,所以無法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但 被告在檢察官時流淚表示後悔,並非犯後矢口否認, 三、科刑結辯: 1.被告案發前遭受被害人家暴,終日惶惶不可終日。 2.案發時,在深夜又狹小自己房間內,一人遭受害人持刀 侵入,並持續刺殺刺激,精神疾病發作,基於正當防衛 意思,採取客觀必要反刺求生,合法、合情、合理。 3.被告於犯後,除主動向金寧分駐所警察自首外,並始終 坦承犯行,好生後悔。 4.被告所發生的一切情節,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顯可憫 恕,建議本案量刑2年,並請宣告緩刑。 審判長問 有無最後陳述? 被告答 我真的沒有想到被害人會死亡,也覺得自己很不應該,所以 很真心的向被害人家屬道歉,即使道歉也無法改變死亡的事 實,對社會大眾感到抱歉。 審判長諭知本案辯論終結,將即時進行終局評議,並於終局評議 終結後即行宣示判決,退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審判長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