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民 法 官 選 任 程 序 筆 錄 本院受理110 年度國模訴字第1 號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致 死一案,於中華民國110 年11月4 日上午9 時在本院五樓會議室 、一樓少家法庭不公開進行選任程序,出席人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黃俊偉 書記官 蔡一如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後: 檢 察 官 張漢森 到庭執行職務 席時英 到庭執行職務   被 告 金禰豆 未到 選任辯護人 李沃實律師 到 簡陳由律師 到 到庭候選國民法官詳如報到單之記載。 其餘詳如報到單之記載。 審判長對全體到庭候選國民法官說明以下事項: 一、對候選國民法官之保障: 除別有規定外,任何人都不能揭露候選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 (第40條第1 項)。 任何人不得意圖影響審判而與候選國民法官接觸、聯絡(第 41條第1 項)。 任何人不得向候選國民法官刺探因參與選任程序而知悉之秘 密(第41條第2 項)。 依前述之說明,為避免揭露各位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關於 今日選任程序之進行,將全程以編號稱呼個別候選國民法官。 二、候選國民法官之義務及違反之法律效果: 候選國民法官應據實填載調查表(含先前已寄回本院者及今 日到庭後所填寫者,第22條第2 項後段)。違反者得處新臺 幣3 萬元以下罰鍰(第99條第1 款)。 候選國民法官於選任程序時,對於合議庭法官、檢察官、辯 護人之詢問,不得為虛偽之陳述;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陳述(第26條第4 項)。違反者得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鍰 (第99條第3 款)。 候選國民法官不得洩露因參與選任期日而知悉之秘密(第26 條第5 項,例如:後來被選為正式國民法官之人之姓名,或 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亦不得刺探其他候選國民法官 之個人資料及因參與選任程序而知悉之秘密(第41條第2項 )。違反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8萬元以下 罰金(第98條第1款、第2款)。 三、選任程序流程: 整體詢問程序 依序由審判長、檢察官、辯護人對全體候選國民法官提問, 並統計所需之答案,憑以篩選出有進行個別詢問必要之候選 國民法官。 個別詢問程序 就所篩選出應個別詢問之國民法官,視隱私保護之必要性, 分別在刑事大法庭或個詢室進行個別詢問程序。 拒卻程序 先進行附理由拒卻(惟關於國民法官法第12、14條部分,及 未能於後2 日始終到庭之附理由拒卻,於進入個詢室前即優 先處理,避免該等候選國民法官久候),再由檢、辯行使不 附理由拒卻。 抽選程序 就未遭拒卻之候選國民法官,進行電腦抽籤,抽取8 位,依 序為國民法官編號1 至6 及備位國民法官編號1 、2 。 【整體詢問程序第一部分,審判長提問】 審判長問 今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均是抽取自「候選國民法官複選 名冊」,造冊迄今有數個月之時間差,此段期間中,國民法 官法第12條所定積極資格(年滿23歲、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 內繼續居住4 個月以上、中華民國國民),因為已滿23歲部 分,沒有變動可能性,主要是「國籍(曾申請放棄我國國籍 ,並經內政部核准)」、「戶籍地」,有變動者請舉手。 審判長表示 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無人舉手,是否均確定「戶籍地」、「 國籍」俱無變動? 全體候選國民法官均答 是。 審判長問 今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之前均在調查表表示「並無國民 法官法第13條所定消極資格」(投影提示調查表關於該部分 之問答),填表迄今約有1 個月左右之時間差,此段期間中 ,國民法官法第13條所定消極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一、褫奪公權,尚未 復權。二、曾任公務人員而受免除職務處分,或受撤職處分 ,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三、現任公務人員而受休職、 停職處分,其休職、停職期間尚未屆滿。四、人身自由依法 受拘束中。五、因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或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尚未判決確定。六、曾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七、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現於緩刑期內或期滿後未逾二年。八、於緩起訴期間內,或 期滿後未逾二年。九、受觀察勒戒或戒治處分,尚未執行, 或執行完畢未滿二年。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十一、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有變動者請舉手。 審判長表示 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無人舉手,而刑事部分已有前案紀錄表 可供確認,是否俱無「身為公務人員,遭休職以上懲戒處分 或停職」、「遭法院為監護或輔助宣告、宣告破產、裁定開 始清算」等情形? 全體候選國民法官均答 是。 審判長問 今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之前均在調查表表示「並無國民 法官法第14條所定消極資格」(投影提示調查表關於該部分 之問答),填表迄今約有1 個月左右之時間差,此段期間中 ,國民法官法第14條所定消極資格(下列人員,不得被選任 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一、總統、副總統。二、各級 政府機關首長、政務人員及民意代表。三、政黨黨務工作人 員。四、現役軍人、警察。五、法官或曾任法官。六、檢察 官或曾任檢察官。七、律師、公設辯護人或曾任律師、公設 辯護人。八、現任或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 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講授主要法律科目者。九、 司法院、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之公務人員。十、司法官考試 、律師考試及格之人員。十一、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十 二、未完成國民教育之人員。),有變動者請舉手。 審判長表示 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無人舉手,因既已完成國民教育即無變 動可能,且司法官、律師考試均已放榜數月,是否俱無「職 業」變更為「各級政府機關首長、政務人員及民意代表」、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軍警、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 、「法律專業人員(但私人企業法務不在此限)或司法院、 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之公務人員」等情形? 全體候選國民法官均答 是。 審判長問 今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之前均在調查表表示「並無國民 法官法第16條所定消極資格」或「雖有該條所定情形但仍願 意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投影提示調查表關 於該部分之問答),填表迄今約有1 個月左右之時間差,此 段期間中,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1 項至第所定消極資格(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一、年滿七十歲以上者。二、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教 師。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校學生。四、有重大疾 病、傷害、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職務顯有困難。五、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有嚴 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六、因看護、養育親屬致執行國民 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七、因重大災害生活所 仰賴之基礎受顯著破壞,有處理為生活重建事務之必要時。 八、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 、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九、曾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 民法官未滿五年。十、除前款情形外,曾為候選國民法官經 通知到庭未滿一年。),有變動者請舉手。 (候選國民法官7號舉手) 候選國民法官7號答 我的小孩未滿1歲,我無法全程參與活動。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候選國民法官7 號經合議庭裁定不選任7 號為國民法 官或備位國民法官。 (候選國民法官19號舉手) 候選國民法官19號答 我的小孩現在國小二年級8 歲,上學只有半天,沒有其他親 屬幫忙照顧,今天下午、明天都還要照顧他。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候選國民法官19號經合議庭裁定不選任19號為國民法 官或備位國民法官。 (候選國民法官31號舉手) 候選國民法官31號答 太過血腥的我無法直視,我沒辦法接受。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候選國民法官31號經合議庭裁定不選任31號為國民法 官或備位國民法官。 審判長表示 請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確認是否均「願意被選任為國民法官 、備位國民法官」,且若中選,得以「全程參與今日下午及 未來2 日之各項程序及研討會」? 候選國民法官33號答 我是今天下午的飛機,我無法全程參與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候選國民法官33號經合議庭裁定不選任33號為國民法 官或備位國民法官。 除7 號、19號、31號、33候選國民法官外,其餘全體候選國民法 官均答 是。 審判長問 本案案情經簡化後為「金禰豆與金無慘為姑姪,同住在金禰 豆父親金炭郎(於民國107年12月9日死亡)所有位於金門縣鬼 滅鄉蝴蝶屋路1號之房屋。金無慘於108年2月8日晚間10時許 飲酒返家後,在一樓欲與金禰豆商討房屋產權分配問題,金 禰豆回復以「你現在喝醉酒,我不跟你講這些事」等語後, 即返回其二樓房間內,金無慘隨後上樓,拍打金禰豆房門要 求開門口金禰豆於房間內聽聞後,即於同日晚間10時52分許 以電話撥打110通報金無慘酒後鬧事,要求警方前來處理。 詎金無慘在員警抵達前,竟以腳踹開金禰豆房門,並持水果 刀入內,以該水果刀朝金禰豆身體割劃。金禰豆見狀自地上 起身,以右手抓住金無慘之右手腕,伸出左手奪刀,致受有 左側手部撕裂傷約6公分併肌肉撕裂傷之傷勢,再以右手將 本案水果刀奪下,金無慘因而跌坐在地上。金禰豆不滿金無 慘所為,持本案水果刀接續刺擊金無慘之頸、胸、腹部,並 於金無慘背對逃離時,接續刺擊其背部數刀,致金無慘受有 上腹壁開放性傷口併穿刺到腹腔、兩側手臂、雙手、左頸根 部及右腿等多處穿刺傷。」(投影提示案件簡要敘述資料) ,如有國民法官法第15條第1款至第8款所定消極資格(下列 人員,不得就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 位國民法官:一、被害人。二、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 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三 、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四、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 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五、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同 居人或受僱人。六、現為或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或輔 佐人或曾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七、現 為或曾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八 、曾參與偵查或審理者。)者,請舉手。 審判長表示 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無人舉手,請確認是否均無「無國民法 官法第15條第1 款至第8 款所定情形」? 全體候選國民法官均答 是。 審判長問 本案其他重要資訊尚有「關鍵證人為寧善逸」(投影提示案 件簡要敘述資料),而獲悉本案資料後,如認為「有具體事 證足認自己難以公正執行國民法官職務」者,請舉手。 審判長表示 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無人舉手,請確認是否均自認無「無國 民法官法第15條第9 款所定情形」? 全體候選國民法官均答 是。 審判長諭合議庭的整體詢問到這裡告一段落,以下改由檢辯依序 提問各3 題,均為「四選一」的選擇題,請按照自己最真實、直 觀的想法回答,不必有任何顧慮。 【整體詢問程序第二部分,檢察官提問,此部分改以筆答,請以 粉紅色之到庭調查表,按題號進行圈選,並於該調查表註記自己 之編號】 檢察官張漢森提問 第一題,對於「您是否認為如果一個人被檢察官起訴,他大 概就是有罪的?」這樣的說法(看法),你是「非常同意」 、「同意」、「不同意」、「非常不同意」? 檢察官張漢森提問 第二題,對於「您是否同意只要對案件還存有疑問,不管這 個質疑合不合理,都不能判被告有罪?」這樣的說法(看法 ),你是「非常同意」、「同意」、「不同意」、「非常不 同意」? 檢察官張漢森提問 第三題,對於「您是否認為『任何被告在被審判證明有罪確 定前,都應該被推定為無罪的』這個法律原則,在某些情況 下,應該有妥協或調整的空間?」這樣的說法(看法),你 是「非常同意」、「同意」、「不同意」、「非常不同意」 ? 檢察官張漢森提問 第四題,對於「您是否同意被告在符合刑法第19條第2項『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 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情況下,要減輕被告的刑 度?」這樣的說法(看法),你是「非常同意」、「同意」 、「不同意」、「非常不同意」? 檢察官張漢森提問 第五題,對於「您是否同意刑罰的目的是要被告付出代價, 以牙還牙、一報還一報?」這樣的說法(看法),你是「非 常同意」、「同意」、「不同意」、「非常不同意」? 【整體詢問程序第三部分,辯護人提問,此部分亦為筆答,請以 白色之到庭調查表,按題號進行圈選,並於該調查表註記自己之 編號】 辯護人李沃實律師提問 第一題,你是否同意「我認為,被告為了避免受到嚴厲刑罰 ,因此於審理時說謊或隱匿事證,是可以被允許且原諒的? 」?請選擇─「非常同意」、「同意」、「不同意」、「非 常不同意」 辯護人李沃實律師提問 第二題,你是否認同「我認為,只要對案件還存有疑問,不 管這個質疑合不合理,都不能判被告有罪。」?請選擇─「 非常同意」、「同意」、「不同意」、「非常不同意」 辯護人李沃實律師提問 第三題,你是否相信「您認為檢察官會為了取得有利的訴訟 結果,而誤導或扭曲事實真相?」?請選擇─「非常同意」 、「同意」、「不同意」、「非常不同意」 辯護人李沃實律師提問 第四題,你是否相信「只有在法庭中看見或聽見的,才算是 證據,被告、證人等在檢察官或警察詢問時說的,不論法律 規定它們能不能被當作證據,都不可相信?」?請選擇 ─「非常同意」、「同意」、「不同意」、「非常不同意」 辯護人李沃實律師提問 第五題,你是否相信「您認為法官、檢察官、被告的辯護人 中,哪位會秉持公平正義的原則執行職務?(可複選,或單 選)」?請選擇─「法官」、「檢察官」、「被告的辯護人 」、「其他」 【整體詢問程序第四部分,統計就檢、辯提問之答案】 審判長整體詢問結束。 【個體詢問第一部分─國民法官法第12、14條,及連同國民法官 法第16條之附理由拒卻】 審判長表示就國民法官法第12、14條部分,若不細究完整地址、 具體職稱,尚無甚害隱私,是以仍於本院少家法庭進行。 審判長問 變動後之戶籍登記資料(縣市、區,不用指明完整地址)為 何? 全體候選國民法官均答 我的戶籍還是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的轄區。 審判長問 檢辯雙方、被告有何意見? 檢察官張漢森答 沒有意見。 檢察官席時英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李沃實律師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問 檢察官或辯護人是否聲請個詢特定之候選國民法官? 檢察官張漢森答 無。 檢察官席時英答 無。 辯護人李沃實律師答 有。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答 有。 審判長諭知辯護人聲請就候選國民法官進行個詢,經合議庭評議 後,合議庭認為均有必要,應予准許。 審判長問 就今日於個詢室所進行之個別詢問程序,不於筆錄記載個別 詢問之問答內容,僅於認為適當時記載特定之問答內容,有 何意見? 檢察官張漢森答 沒有意見。 檢察官席時英答 沒有意見。 選任辯護人李沃實律師答 沒有意見。 選任辯護人簡陳由律師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個別詢問程序,按候選國民法官編號,依序 請候選國民法官逐一接受詢問。 (問答過程略) ************** 辯護人請求詢問1號候選國民法官。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為何同意無罪推定原則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調整、妥協?有些 可以直接推定有罪的? 候選國民法官1號答 我如果是當國民法官的話,我個人的看法要看到整個審理的 程序,對我來表達這個案子的時候,我看到審理的依據我才 能決定我的認定,所以我認為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調整,有些 可以推定有罪。 辯護人請求詢問候選國民法官3號。 如果一個人被檢察官起訴他大概是有罪的,您勾選非常同意 ,為何這樣回答? 候選國民法官3號答 我認為案件移送到檢察官,會有公正的評斷,再把案件送到 法院,基於檢察官的專業,會把案件移送應該具備有案件的 關連,我覺得可能在所謂的證據力、推斷上還是要在法官的 裁決,如果我們不相信司法檢察官的東西,也就沒有一個基 準了,他們是代表國家去做一個犯罪的舉證到法院的動作, 假設檢察官提出這個東西,相對他們有確實的證據,因為我 不是國民法官,他們有無罪是由法院裁決,我個人認定檢察 官提出的東西是有公信力的。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如果您候選國民法官,你要用什麼角度認定他有罪、無罪? 候選國民法官3號答 我們不是非常專業的,沒有受過法律素養,我們在庭上聽兩 方攻防時,我看國民法官選拔,他們也不希望法律背景的, 是希望多元選拔,我會就檢察官、被告律師的攻防,再加上 法官他們是很專業的看法,最後才去裁定我們個人是不是認 為他有罪,才去做合議評斷。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如果你提出的意見跟其他國民法官不同,你敢捍衛你的理由 嗎? 候選國民法官3號答 我覺得我會,很多東西是必須要從自己的想法去總結一個結 論,可能我們比較不懂的東西,經由專業陳述,把我們不懂 的東西補起來,如果這個東西已經在我個人的認知上,你說 服我,我也無法接受,我會提出,這個是合議的狀況,經由 合議的程序做出最正確的決定。 審判長問 關於1 號至5 號經由詢問完畢之後,請問檢辯雙方有無要依 據國民法官法第27條裁定拒卻國民法官? 檢察官均答 無。 辯護人均答 無。 辯護人李沃實律師請求詢問候選國民法官10號。 辯護人李沃實律師問 如果有精神病減輕,您勾選不同意,你的理由為何是不同意 ?如果證明的確有精神疾病,不是故意為之,你的答案是否 相同? 候選國民法官10號答 我覺得精神疾病有輕重,有時候是故意為之的,我是以這樣 的考量。如果真的有精神疾病,我會去做斟酌。 辯護人李沃實律師請求詢問候選號國民法官11號。 辯護人李沃實律師問 如果有精神病減輕,您勾選不同意,你的理由為何是不同意 ?如果證明的確有精神疾病,不是故意為之,你的答案是否 相同? 候選國民法官11號答 如果是自己導致自己陷於這樣的狀態,或是故意酒醉的時候 ,我是不同意的。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請求詢問候選國民法官9號。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你是否認為一個人被檢察官起訴,他大概是有罪,你的問卷 回答同意,為什麼會有這樣同意的理由? 候選國民法官9號答 我認為他有罪,才會被叫來法院。他有罪與否還要被審查過 。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你擔任這個案件的國民法官,你可以公正的判斷有罪、無罪 嗎? 候選國民法官9號答 如果他被人找到證據,他就是有這件刑案。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你知道證據是由檢察官、辯護人提出,去做認定,這個程序 是否知道? 候選國民法官9號答 知道。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問卷中第五題,你是否同意刑罰的目的是要被告付出代價、 以牙還牙,一報還一報,你勾選同意,理由為何? 候選國民法官9號答 有的時候可能是因為他做的太可惡了。 審判長問 關於7 號至13號經由詢問完畢之後,請問檢辯雙方有無要依 據國民法官法第27條第1項裁定不選任國民法官? 檢察官均答 無。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答 我們認為第9 號有執行職務難以有公正之虞,他對於整個審 判核心概念,無法公正去看待個案的情況,且他回答刑罰的 目的是要一報還一報的情況,不適任擔任法官公正客觀的職 務。 檢察官席時英答 他的回答沒有達到法條的這項,應該沒有理由。 審判長諭知 經合議庭評議9 號國民法官對於問卷上的勾選答案及說明整 體觀察,足認有具體事證難以公正之虞,稍嫌不足,因此關 於辯護人的聲請駁回,依據國民法官法第32條不得抗告。 辯護人李沃實律師請求詢問候選國民法官14號 辯護人李沃實律師問 被告有符合刑法第19條有精神疾病,已經被證明出來了,他 判斷能力、控制能力比較低,是否同意減輕被告刑度,你答 勾不同意。 候選國民法官14號答 我那時候以為他有可能刻意偽裝精神疾病,所以我認為偽裝 的我不能同意。 辯護人李沃實律師請求詢問候選國民法官15號。 辯護人李沃實律師問 你的第1 題如果一個人被檢察官起訴了之後,他大概就是有 罪的,你勾選同意? 候選國民法官15號答 就我所認知的想法裡面,檢察官的工作是起訴就自己權責、 專業起訴有罪的人,照理說,我的想法最低最低要超過一半 以上,他起訴的案件是應該有罪的,不然我會認為我們的司 法是浪費資源,他都在起訴沒有罪的案件。 辯護人李沃實律師問 如果你發現跟你想像的不一樣,還會認定檢察官起訴的有罪 ? 候選國民法官15號答 我只是單純的認為,檢察官起訴的案件,超過一半以上是有 罪的,並不代表我要先入為主的認定現在審理的這個案件是 有罪的,每個案件應該公正的、單獨去檢視他有罪、無罪, 不影響個別案件的判斷。 辯護人李沃實律師請求詢問國民法官16號。 辯護人李沃實律師問 如果一個人被檢察官起訴他大概就是有罪的,你勾選同意, 你個人理由是什麼? 候選國民法官16號答 檢察官起訴他,代表一定有證據是證明他有罪的,所以才會 起訴。 辯護人李沃實律師問 如果事後提出,辯護人提出證據,你是否有調整有罪的決定 。 候選國民法官16號答 會。 辯護人李沃實律師問 你是否同意被告經過證據證明的確有精神疾病,要減輕被告 的刑度,你答不同意,理由為何? 候選國民法官16號答 我不同意是因為我不知道他是不是故意去醫院治療,有些精 神疾病是被判刑之後會再進去醫院治療,他有可能會再犯, 如果他又傷害別人怎麼辦。如果他沒有去醫院治療,哪天放 出來,又傷害別人的話。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請求詢問候選國民法官15、16號。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你回答我認為只要對案件有疑問,不論質疑合理與否,都不 能判定被告有罪,你的回答是不同意,理由為何? 候選國民法官15號答 我覺得這個問題本身我有疑問,題目上只要有點疑問不管, 針對文字敘述,我提一個例子,我懷疑原告是外星人假扮的 ,這是不合理的,難道我們要針對這個不合理的事情去判決 嗎,我針對那個題目本身去做誠實的回答,我認為還是要合 理的懷疑,有可議的空間,如果明顯不合理,就不能阻擋程 序的進行。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如果檢察官證明被告有罪的10項證據當中,其中有1 項是認 為有疑慮,但是檢察官無法具體舉證、說明,這個時候你要 判被告有罪、無罪。 候選國民法官15號答 我認為這是合理的懷疑,應該要大家達成同意。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剛才你剛剛陳述要弄清楚,如果後面檢察官提出的證據,仍 然沒有辦法清楚的解釋各位國民法官的疑慮,沒有辦法解釋 辯護人的疑慮,你要判有罪、無罪? 候選國民法官15號答 這個問題太過抽象,要看事實才能判斷。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你是否同意刑法的代價以牙還牙,一報還一報,你的理由為 何? 候選國民法官16號答 我認為犯罪的人應該要付出代價。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被告在接受審判之前,應該要認定他是有罪還是無罪? 候選國民法官16號答 無罪,他被起訴,不代表他真的有罪。 審判長問 關於14號至21號經由詢問完畢之後,請問檢辯雙方有無要依 據國民法官法第27條第1 項裁定不選任國民法官? 檢察官均答 無。 辯護人均答 無。 辯護人李沃實律師請求詢問候選國民法官25號。 辯護人李沃實律師問 被告於犯罪判斷能力因精神疾病,要減輕被告的刑度,你回 答不同意? 候選國民法官25號答 他還是做了這件事情,我是覺得他是否真的有精神病,如果 已經證明,就可以減輕。 辯護人李沃實律師請求詢問候選國民法官26號。 辯護人李沃實律師問 被告於犯罪判斷能力因精神疾病,要減輕被告的刑度,你回 答不同意? 候選國民法官26號答 減輕可以,如果因為他的精神疾病可以不需要坐牢這個我不 同意。 辯護人李沃實律師請求詢問候選國民法官28號 辯護人李沃實律師問 第一題,你是否認為一個人被檢察官起訴,他大概就是有罪 ,你的答案是同意,理由為何? 候選國民法官28號答 檢察官已經經過客觀偵查、蒐集證據等等,才會根據他這些 證據去起訴,我個人認為經過這個程序他是有罪的,我們的 法律是無罪推定,但是他已經經過這個程序,我認為他應該 是有罪的。 辯護人李沃實律師問 檢察官起訴的證據,辯護人提出證據,把檢察官原來的證據 ,讓他降低,你是否還會堅持他是有罪? 候選國民法官28號答 事後有新的證據,去推翻檢察官的證據,視情況是否有罪或 去降低。 辯護人李沃實律師問 如果精神疾病,經由証據証明,他的精神疾病發作,他的刑 度是不是應該要減輕,你的回答不同意,理由為何? 候選國民法官28號答 我的看法是這樣,現在在我們實務上有很多人,他預謀犯罪 ,可能會先到精神科看醫生,我在實務上有碰過這樣的案例 ,先去看了精神科之後,才去做犯罪的行為,我不同意的點 在這裡,如果經過會勘之後,看過醫生,我們能夠進一步會 勘,他的確因為精神病的問題,我同意他減輕。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請求詢問候選國民法官26號。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問卷當中第五題,你是否同意刑罰的目的是要被告付出代價 ,以牙還牙、一報還一報,你勾選同意,理由為何? 候選國民法官26號答 他做了事情,就必須要為做的事情去負責他應該要承擔的責 任。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只要他做了壞事,法律就一定要制裁? 候選國民法官26號答 是。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你同意法律的應報理論,是否同意治化功能? 候選國民法官26號答 有。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請求詢問候選國民法官28號。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問卷第6 題,我認為被告為了避免受到嚴厲刑罰,因此於審 理時說謊或隱匿事證,是可以被允許、原諒的,你的答案是 在一般人的觀點,被告犯罪都會害怕被處罰,所以如果因此 說謊、隱匿事證,這也是可預期的,為何會特別有這樣的答 案? 候選國民法官28號答 我個人認為我們一般人的心態,犯錯後,會害怕、保護自己 ,在證據沒辦發現前,會隱匿。但是這個犯罪證據必須經由 檢察官有效的挖掘出來,當然事先陳述的時候,不能說他故 意隱瞞,是基於他本身的利益或免於受罰,前面這半段我認 為可以原諒,檢察官根據蒐集的證據,也還去隱瞞的話,我 就認為不可以原諒。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如果你擔任國民法官,在審判剛開始接到起訴書的犯罪事實 的撰擬之後,你就會認定被告是有罪的嗎?還是會等到整個 證據調查之後,才會產生心證? 候選國民法官28號答 初期來講,我認為檢察官提出的證據,我認為他是有罪的, 如果經由審理,如果可以提出新的事證,例如證人可以提出 無罪的認定,我們就必須要重新認定他有罪與否。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你認為在審判過程當中,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跟辯護人所 提出的證據,你認為在評價上面,應該是客觀來看待還是你 會比較偏向哪一方? 候選國民法官28號答 基本上我是以比較客觀的方式來看待雙方,辯護人會為了他 辯護的被告立場,提出一些陳述,所以基本上我會認為檢察 官比較公正,辯護人會稍微有一點點為了被告利益去做陳述 ,但是基本上他還是在比較客觀的情況之下。 審判長問 關於25號至29號經由詢問完畢之後,請問檢辯雙方有無要依 據國民法官法第27條第1 項裁定不選任國民法官? 檢察官均答 無。 辯護人均答 無。 辯護人李沃實律師請求詢問候選國民法官30號。 辯護人李沃實律師問 題目問你是否同意被告已經符合證明有精神疾病,應該要減 輕他的刑度,你回答不同意,你有無看清楚這個題目,理由 為何? 候選國民法官30號答 如果確定他是精神病,就應該要接受積極的治療,如果他不 積極治療,導致後面的行為,我就不同意他無罪。 辯護人李沃實律師請求詢問候選國民法官32號。 辯護人李沃實律師問 題目問你是否同意被告已經符合證明有精神疾病,應該要減 輕他的刑度,你回答不同意,你有無看清楚這個題目,理由 為何? 國民法官32號答 不能因為精神病,就不用受處罰,應該要積極治療,我認為 有精神病,不能減輕。 辯護人李沃實律師請求詢問候選國民法官34號。 辯護人李沃實律師問 題目問你是否同意被告已經符合證明有精神疾病,應該要減 輕他的刑度,你回答不同意,你有無看清楚這個題目,理由 為何? 候選國民法官34號答 精神疾病可以透過家人的觀察,隨時有無發作的狀況下,對 被害人有無危險,才能去符合這項資格。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請求詢問候選國民法官35號。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你是否認為任何被告在審判證明有罪前,都應該推定無罪的 ,這是無罪推定原則,在某些情況下,無罪推定原則應該有 被妥協、調整的空間,你回答非常不同意,你的理由為何? 候選國民法官35號答 法律面前,還沒有確實審判前,不能當成有罪,這是正常人 的權利。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問 問卷第六題,我認為被告為了避免受到嚴厲刑罰,因此於審 理時說謊、隱匿事證,是可以被允許、原諒的,你勾選不同 意? 候選國民法官35號答 這是人性問題,任何人都會有說謊的權利,但是審判應該要 接受法律的確實制裁。 審判長問 關於30號至35號經由詢問完畢之後,請問檢辯雙方有無要依 據國民法官法第27條第1 項裁定不選任國民法官? 檢察官均答 無。 辯護人均答 無。 ******* 審判長諭知個別詢問程序結束。 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拒卻程序。 審判長諭知合議庭經評議結果,並無附理由拒卻特定候選國民法 官。 審判長問 有無要依第28條規定不附理由聲請法院不選任之特定候選國 民法官? 檢察官席時英答 有,第一輪聲請法院不選任編號4號之候選國民法官。 辯護人簡陳由答 有,第一輪聲請法院不選任編號3號之候選國民法官。 檢察官席時英答 第二輪聲請法院不選任編號5號之候選國民法官。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答 第二輪聲請法院不選任編號9號之候選國民法官。 檢察官張漢森答 第三輪聲請法院不選任編號27號之候選國民法官。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答 第三輪聲請法院不選任編號15號之候選國民法官。 檢察官張漢森答 第四輪聲請法院不選任編號34號之候選國民法官。 辯護人簡陳由律師答 第四輪聲請法院不選任編號28號之候選國民法官。 經合議庭當庭評議。 審判長諭知經合議庭依第28條第4 項規定,裁定不選任編號3 、 4 、5 、9 、15、27、28、34號候選國民法官。 審判長諭知拒卻程序結束,暫休庭,定於上午11時5 分於本院一 樓刑事法庭不公開進行第29條之抽選程序(開始休庭時間:上午 11時02分)。 【抽選程序(地點:本院第一法庭)】 審判長諭知復行開庭(時間:上午11時20分,地點:本院第一法 庭)。 審判長諭知 本次整體詢問及個詢之後的結果,本院並沒有依職權附理由 拒卻任何候選國民法官,所以本案並沒有任何候選國民 法官被附理由拒卻。對於不附理由拒卻的部份,檢辯基於其 訴訟策略,選擇迴避對決的部份,本案有編號號3 、4 、5 、9 、15、27、28、34號之候選國民法官。 本件已完成第27條、第28條拒卻程序,裁定不選任以下就到 庭且未受不選任裁定之候選國民法官中,隨機以電腦當場抽 選本案之六位國民法官及二位備位國民法官,並編定備位國 民法官之遞補序號。 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抽選程序,抽選結果如下: 候選國民法官編號35號,為1號國民法官。 候選國民法官編號26號,為2號國民法官。 候選國民法官編號29號,為3號國民法官。 候選國民法官編號13號,為4號國民法官。 候選國民法官編號10號,為5號國民法官。 候選國民法官編號2號,為6號國民法官。 候選國民法官編號14號,為備位1號國民法官。 候選國民法官編號21號,為備位2號國民法官。 審判長諭知抽選程序結束,未中選之候選國民法官均請回,退庭 。另定於上午11時30分於本院一樓刑事大法庭公開進行宣誓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審判長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