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 前 協 商 會 議 紀 錄 本院110年度國模訴字第1號被告金彌豆因傷害致死一案,於中華 民國110年3月19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1樓少家法庭行審前會議 ,出席職員如下: 審 判 長 莊深淵 法  官  黃俊偉 書 記 官  黃紹洧 檢 察 官  王俊棠、張漢森、席時英 辯 護 人 李沃實、簡陳由 開始進行審前會議。 審判長告知本件係檢察官所提之起訴書之模擬案件(110國模訴1 號,被告金彌豆傷害致死案件) 。 審判長 本件採起訴一本,準備期日前請將需要的證據準備完畢,於 準備程序終結前可將所有證據提出,除書狀外,亦請提出電 子檔。 審判長說明準備、選任、審理、判決程序及交流座談會之相關時 程。 一、110年4月23日上午9時30分行準備程序。 二、110年5月20日上午9時國民法官選任程序。 三、110年5月20日下午2時、110年5月21日上午9時行審理程序。 四、110年5月21日下午3時30分至4時30分進行交流座談會。 審判長說明就被告、證人等人員,由本院司法志工擔任,並於擇 定人選後告知檢、辯,由檢、辯自行聯繫被告及證人;鑑定人部 分請檢、辯表示意見。 一、被告金彌豆由蔡乙彤擔任。 二、證人黃郁涵、蕭誠佑、吳健熏。 三、鑑定人待定。 四、被告及證人聯絡方式於確定後交付於給檢、辯雙方。 五、若檢方或辯護人欲傳喚鑑定人,鑑定人本身具專業知識,就 檢辯雙方或法官所提問題之問題本身具備該方面之專業始能 回覆以及進行結辯,不宜由本院同仁代替演出,欲傳喚鑑定 人人選,(請兩造表示意見)。 檢察官王俊棠 鑑定人主要是法醫研究所的部份,會出具鑑定報告,會涉及 傷口部份,就當時原本案件中有的鑑定報告,是否需要納入 在審理時須出現的鑑定人? 辯護人簡陳由 應該還好,畢竟書面報告證據能力應該都蠻充足的,死亡事 實就解剖而言,證據力是夠的。 檢察官張漢森 同辯護人。 檢察官席時英 同辯護人。 審判長說明準備程序預計處理事項除國民法官法(下同)第47條 第2項第1至11款所定事項: 一、檢察官證據開示時間、證人或鑑定人之聲請(52條1項各款及 5項)? 檢察官王俊棠 就證據開示部份,起訴後就應該開示,我們在今日開會前提 供了,程序開始走了,關於準備程序證人及鑑定人聲請部份 ,此部分是否待準備程序再討論? 法官黃俊偉 可以在準備程序前提出書面交換。 審判長 準備程序終結前,證據能力的有無與證據調查之必要性屬於 合議庭應裁定之事項,若此部分也要模擬的話,不如檢辯雙 方提出準備程序書狀,敘明自己要調查的證人,資料及時間 、待證事實及關聯性,至於必要性就留到準備程序進行告一 段落受命法官下庭後,由合議庭裁定。 二、交換書狀內容應記載事項: (一)檢察官應先提出準備書狀,並記載下列事項(52條之規定)提 出給法院跟辯護人: 1.聲請調查之證據及種類並說明與待證事實之關聯、聲請傳喚 證人、鑑定人、通譯之基本資料及詰問所需時間。(52條1項 1、2款)。 2.52條第1項1、2款所規定之證據名稱、傳喚證人、鑑定人、 通譯名單應向辯護人開示之(53條第1項),經開示於辯護人 後,辯護人得依第54條請求檢方交付所持有保管證據清冊。 3.於收受辯護人準備書狀後,對於辯護人依55條規定所聲請調 查證據及傳喚證人後,應表明對辯護人所開示證據之證據能 力及調查必要性表示意見(56條1項),及記載爭點整理(51條 1項)。 (二)辯護人收受檢察官依52第1項第1、2款、53條、55條第1項第 1、2款所開示證據或交付證據清冊後,應提出準備書狀給法 院跟檢察官,應記載下列事項(54條規定): 1.被告認罪與否,如否,應記載答辯理由及爭執不爭執事項( 54條1項1款)。 2.表明對檢察官所開示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表示意見 (54條1項2款)。 3.聲請調查證據與待證事實關聯;聲請傳喚證人、鑑定人、 通譯之基本資料及詰問所需時間(54條1項3、4款)。 4.對檢察官所引用法條之意見(54條1項5款)。 (三)兩造若有不依草案規定未開示證據或交付證據清冊者,可向 法院聲請裁定(57條);關於調查證據之聲請,除有64條所定 之情形,原則上應在準備程序終結前為之。 (四)根據檢、辯雙方上開證據開示時間、證人、鑑定傳喚及意見 之提出、說明兼顧本院行政作業之進行,本院決定準備程序 書狀最後提出期限110 年4 月12日前提出(52 條5 項) ,以 電子檔交付本院並由檢辯雙方自行交換。 (五)第47條關於準備程序規定,程序進行如仍有疑問,請提出。 辯護人李沃實 我們辯護重點:一、我們以義憤殺人的方向。二、精神鑑定 部份有問題,筆錄內容我認為可以用19條第1 項,。三、正 當防衛。四、自首,兩位警察我認為要傳,符合刑法62條的 自首要件。 辯護人簡陳由 同李沃實律師。 檢察官王俊棠 就二位警察而言能表現出來的就是以譯文內容來表現,事前 是否可以讓證人他們先去聽當時接收到報案時的對話,希望 還是以卷內譯文為中心,目的只是為了讓他們了解當時的情 境,我們會盡量避免證人偏離中心,以卷證資料為主。 法官黃俊偉 辯方若要聲請調查證據,也是盡量以卷內資料為主。 辯護人簡陳由 辯方會以卷內證據資料作為辯護內容。 審判長說明以下就選任流程重要期日先初步討論: 一、依第23條之規定,本院於選任期日2日前,將應到庭之候選 國民法官名冊印送檢、辯(23條)。 二、詢問(問卷或當庭訊問)及選任國民法官方式討論(院內會 議決議院長裁示盡量逐一個別詢問後排除後,再抽選)。 三、請辯護人確認被告是否於選任期日到庭?檢察官對於被告於 選任期日到庭與否是否有意見?(24條2項) 審判長 即便到時候如起訴書所述被告有在押,也不要上銬,被告在 押,並不會在選任期日到庭。 四、選任國民法官程序進行如仍有疑問,請提出。 檢察官王俊棠 若當天才詢問、淘汰,時間會有點冗長,是否可以在發通知 時再做一個問卷,可以初步過濾,不知是否造成院方困擾? 辯護人簡陳由 建議可以分組進行詢問,問卷有必要,這樣比較快,我建議 是,假設有30個人來,可以分5或6組,一組5或6人,可以按 照報到順序去分,各組問問題的時候,也不一定要每個人都 問到,可能檢方問、辯方問,檢方再補充問一下,有點到再 回答,之後再去做附理由拒卻或不附理由拒卻。 審判長 我們就依照簡陳由律師這個做法去做。 審判長 110 年4 月20日前要寄出問卷,檢辯雙方最晚於110 年4 月 12日提出,問卷問題不區分檢辯,並將重複內容之問題整合 。 檢察官張漢森 建議檢辯各五題。 審判長 請資訊室協助避免不附理由拒卻之人顯示於抽選螢幕上。 審判長告知本件審理程序進行應注意事項: 一、依第65條規定,本院將於國民法官宣誓後為審前說明(65條 、66條之規定)。 二、就量刑部分範圍,應為辯論(79條2項),請檢、辯雙方自行 登入量刑資訊系統,為適時之辯論。 審判長 請法助確認請檢、辯雙方自行登入量刑資訊系統,是如何操 作,及實際內容為何? 三、採行就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量刑事項分開調查、辯論及評 議之二分程序(82條規範評議,二分程序是由上次審判長決 之)。 四、其他與審判有關事項是否仍有問題提出? 審判長 檢辯若有提出筆錄,依規定可以經雙方同意且法院認為適當 時,告以要旨即可,可減省時間。 法官黃俊偉 照片若有過於血腥內容,是否仍提出? 檢察官 作成黑白照片是一種選項。 辯護人 盡量避免國民法官受到心理上的驚嚇。 審判長 對於比較血腥、一般人較難以接受的照片,可以做稍微霧化 的處理,若實在沒辦法,也先請讓審判長知悉,可以使國民 法官先有準備,並以說明等方式取代直接呈現。 審判長 檢、辯雙方有無其他問題提出? 檢察官張漢森 審理時這幾位證人,審理時檢辯都會跟這些證人聯絡,希望 雙方與證人溝通討論的問題還是要以卷證情節,不要故意捏 造超出範圍的事項,避免證人認為檢辯雙方要求的內容不一 致。 檢察官王俊棠 希望以推廣為目的,避免突襲。 檢察官、辯護人均無問題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 黃紹洧 審判長 莊深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