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案例學術研討會 現場發言紀錄 一、時間:110年12月29日下午14時30分 二、地點:8樓會議廳 三、研討會名稱:「國民法官法案例學術研討會―以110年度模 重訴字第3號為中心」 四、主席:李國增院長 五、座談會內容: 司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第一輪次第4場國民法官模擬法庭座談會 現在開始,首先請本院李院長致感謝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李院長國增 3位評論員、臺灣高等法院呂法官、高檢署廖檢察官、律師 公會劉律師、參與本件模擬法庭的3位合議庭法官黃審判長 、陳法官、涂法官、6位國民法官、2位備位國民法官、周檢 察官、李檢察官、3位辯護人李律師、葉律師、黃律師以及 參與證人、被告演出的李律師、林檢察官及張檢察官、本院 的同仁、在場其他先進大家午安、大家好,大家辛苦了,歷 經了3天模擬法庭的演練到今天算是圓滿結束,我想眾所周 知,國民法官法在109年7月2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以來,希望 在112年1月1日實行,這對刑事訴訟制度來講是一個全新制 度的採用,如何引進國民法官進到法庭跟職業法官一起同審 、同判是很艱難的挑戰,所以在施行之前,便安排多場模擬 法庭的活動,讓我們可以透過模擬的過程知道在模擬過程中 會產生什麼樣的問題,在將來施行之前就制度的運作改進有 一個讓制度更完備的機會,這3天的審理跟評議大家都非常 辛苦,再此要感謝參與模擬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國民法 官,另外3位評論員聽了3天也是很辛苦,另外本院的行政團 隊在鄭庭長吉雄及張庭長宏任所帶領的國民法官科、刑事紀 錄科的同仁作為後勤的資源,讓整個模擬法庭的演練可以順 利完成也功不可沒,非常感謝大家的參與,也要謝謝6位國 民法官及2位備位國民法官犧牲自己的工作時間來參與國民 法官的演練,我相信8位國民法官可能過去都沒有機會參與 法庭活動,這次有機會一次參與3天,我相信在你們的人生 過程中應該是一個很特別的經驗,因為這是模擬,各位都是 有資格參與國民法官的審判,期盼以後也會有真正來參與法 院審判的機會,不過在模擬法庭活動整個完成以後,相信11 2年施行應該是可以順利渡過、順利完成,我們明年還有4場 的模擬,我們會盡量讓過程順遂,因為現在已是歲末,明天 是今年上班的最後一天,所以我在此向各位先進先拜個早年 ,祝大家新年快樂,事事如意,謝謝大家。 司儀 接下來請本院院長代表本院頒發感謝狀與參與本次模擬法庭 之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以表達本院感謝之意,請唸到 名字的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依續到臺前。 另外紀念品已置放於各位國民法官桌上不另逐一頒發,謝謝各位 。接下來邀請國民法官發表心得。 1號國民法官 我是1號國民法官,還蠻感謝這次活動可以讓我們了解到法 庭的一些程序,更了解司法的運作模式,謝謝。 2號國民法官 我是2號國民法官,很開心這次有機會可以體驗這項活動, 也可以了解國民法官所有的流程,我覺得法官所講的跟其他 人所講的其實都蠻明瞭的,可以讓我們國民法官更了解這些 法條,謝謝。 3號國民法官 院長、各位長官大家好,我是3號國民法官,很榮幸被抽到 擔任這次的國民法官,基本上如果沒有犯罪或者被告應該是 不太會進來這個地方,這幾天參與下來的感想是法院在審理 的時候,並不是像網路上常常看到的恐龍法官,實際自己親 身去了解才發現原來檢、辯雙方所呈現的資料是這麼的完整 ,並不像網路鍵盤上所看到的文字現象,很謝謝有這個機會 可以體驗。 4號國民法官 我是4號國民法官,我在接到這個訊息、信的時候才有了解 國民法官,這次參與讓我了解到整個審判案件的流程跟法官 所需要思考很多的點,還有需要專注看那些證據去判決,讓 我了解到其實很多法官還蠻不容易的。 5號國民法官 大家好,我是5號國民法官,很榮幸有這次機會擔任國民法 官,讓身為一般普通民眾的我可以了解法庭的運作,跟外面 所知道的很不一樣,因為外面常常說法官在判什麼東西,都 是在新聞上所認知到,自己親身來參與的時候發現法官跟檢 方、辯方互動之中才知道不像新聞上所講的隨隨便便就判了 ,真的是很認真看待的一件事情。 6號國民法官 各位好,我是6號國民法官,其實我來就是來感覺這種新鮮 感跟學習這種一輩子都不會碰到的這個地方,也不是一輩子 ,就是希望不要來這個地方,其實我來之前,我週遭的朋友 、長輩都覺得你還是不要來參加好了,怕像外面所傳的,如 果遇到被告看到你的真實樣貌,怕有什麼問題來找你,怕以 後的日子會比較痛苦一點,但我覺得我是純粹來這邊學習、 見識一下應該一輩子都碰不到的這種感覺。 1號備位國民法官 院長、各位長官,我是1號備位國民法官,本來這次我是抱 著一種應該不會那麼倒楣就選上,因為我的心態想說我今年 已經夠倒楣了,我怎麼會選上,而且我碰到很多倒楣的事情 ,是關於我自己本身的一些事情,在進來的過程中,因為我 的弟弟就是因為喝酒,讓我心裡的第一個反應是「可惡又是 選這種喝酒的問題」,我想我來這裡是不是可以罵人,結果 跟我想的剛好顛倒,而且在各位法官的見解之下,慢慢的我 發覺到我不能用我自己的主觀意識去說我看到的這個人就一 定是壞人,也必須從某些角度去看待另一件事情,至少讓我 學習到承受壓力及對於以後我處事的態度上也會有所改變, 也謝謝法官們。 2號備位國民法官 院長、長官大家午安,我是2號備位國民法官,我覺得很榮 幸可以參加這次的國民法官,感覺被抽中的機率跟被打雷打 到的機率是一樣的,因為我覺得一關、一關真的要運氣很好 才有辦法、有機會參與這樣的模擬法庭,我覺得這3天真的 很緊湊,但也很充實,在法律專業的這部分我自己也受益良 多,因為我們是門外漢比較不明白一些法律的專業常識,我 也感受到法官、檢察官、辯護律師很努力用很明白的方式讓 我們去了解整個案情的過程,這個過程讓我覺得蠻感動的, 對於這次司法改革推動國民法官,我真的看到希望、看到專 業,我覺得很開心有這次機會跟大家參與這3天的活動,謝 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李院長國增 謝謝8位國民法官的心得,其實國民法官制度的引進跟法律 白話文的運動也有關聯性、也是一環,就是如何把專業的法 律術語讓一般沒有法律背景的國民可以在短時間內理解,甚 至可以對個案做出判斷是很重要的因素,接下來要請3位評 論員對這場模擬法庭的演練提出評論,首先請臺灣高等法院 呂法官評論。 臺灣高等法院評論員呂法官煜仁 院長、廖主任檢察官、劉律師、各位先進、合議庭辛苦的成 員、檢、辯、辛苦的國民法官大家好,我是臺灣高等法院呂 煜仁,今天很榮幸受邀到此做一些經驗的分享,不敢說是評 論,大概就我所了解一些制度的看法,其實我從之前在刑事 廳調辦事的時候就有參與國民法官的模擬法庭活動,我覺得 這一場是我看過非常成功的一場,也非常流暢,審判長的訴 訟指揮都很明快,檢、辯雙方的POWER POINT我昨天還特別 問廖主任檢察官到底如何製作,我覺得檢、辯都做得非常好 ,首先先就一些問題做處理,第一個是國民法官基本上要以 通知書通知之後,他要將調查表據實填載,我知道這件好像 有一個狀況是有沒有填載國民法官調查表的人來報到的情況 ,因為調查表之目的是要讓檢、辯進行選任,對於這種未回 覆而報到的情形到底要如何處理,我個人會認為因為他沒有 辦法事前進行檢閱程序,所以理論上他雖然有報到,可能排 除比較適宜一點,當然如果說例外情形,這是個人看法,兩 造如果同意,而且在現場可以完成檢閱事項的記載,記明筆 錄之後,大家同意把他列為候選國民法官,我覺得或許是一 個變通的方式,但是這部分可能將來筆錄上記載要紀錄,因 為國民法官法第89條規定關於法院組織不合法有些是可以上 訴、有些是不能上訴的事由,但是關於是否有偏頗,第15條 的情形是可以作為上訴適用,所以這部分將來上訴審在審查 的時候可能要稍微注意一下,至於報到率跟報到情況,其實 我們這一場算高了,因為我聽說別的場次是百分十左右,我 想將來國民法官法第99條的妥善運用在通知書上的記載是否 要做一個類似像告示,這部分是一個類似罰鍰的概念,當然 將來這部分也是一個可以討論的空間。 有關於詢問問題的時候,鄭庭長吉雄法官在110年的報告,我覺 得那本非常有參考價值,他把我們過往很多有整理過的意見做一 個整理,其中我記得在第35頁有提到,建議是在一個比較大的會 議場地做詢問,我發現這一場是在法庭裡面做,其實在法庭裡面 做或是在大的會議場做都無可厚非,大家可能要理解到日本之所 以會強調在大會議場或比較平等的部分是日本訴訟法特有的制度 跟狀況,在我國或許我們的國情、一般民眾對於機關意見的表達 可能不見得像日本那麼保守,所以形式上是否要那麼拘束我覺得 可以再討論看看,在美國我看到的是在法庭上做、做得很EASY, 美國其實沒有像我們講的那麼嚴謹,其實我在想這個制度推行久 了之後大概也會走向這個方向做,不過可能要比較注意的是在採 取全體、部分或個別詢問的時候,雖然是法院裁量權限,但就一 般詢問事項,如果遇到國民法官回答涉及到個別隱私的時候,例 如我印象中在問到問題7、11關於飲酒次數,或是家裡有無朋友 或個案涉及一些刑事案件的時候,這部分適不適宜在全體受詢問 人面前讓他去做陳述,處理的方法我看到美國法官就叫到檯前私 底下問是什麼樣的隱私狀況、你方不方便表示,如果是在法庭上 活動,因為被告可能是到場的、因為規定是被告可以到場,基本 上這種重罪案件被告可能都是在押或有人犯戒護的問題,人犯戒 護跟候選國民法官之間的間隔可能都是在法庭活動上將來要稍微 注意的地方,因為我是看視訊,我看到被告跟辯護人好像不是坐 在同一個地方,好像辯護人坐在法檯上,因為辯護人在選任、在 排除有無偏頗之虞時,是不能違背被告的明示意見,所以這部分 會涉及辯護人與被告之間的溝通問題,這都是一些比較細節性的 、觀場的部分。 關於拒卻程序,附理由跟不附理由拒卻的運用叫Voir dire ,基 本上來講就當事人進行主義,審判長問這部分你附理由拒卻的時 候其實可以問一下對照意見,這是可以問一下再做決定,另外一 個比較特別的是辯方就2、4、20、21、33的候選國民法官以對於 無罪推定認知的問題來說附理由拒卻,當然審判長做很明快的裁 示,認為這部分透過Extraction或是怎麼樣可以做一個調整,只 是比較好奇的是為什麼後來辯方沒有再用不附理由拒卻把這幾位 排除掉,他其他不附理由拒卻排除掉的那個是不是有什麼特別策 略,這是我有一點好奇的地方,這部分如果待會有機會我想了解 一下。 有關證據開示的部分,因為最近剛好在處理一篇文章,將來可能 會處理到,證據開示這部分院長也特別了解,因為商業事件處理 法裡面有美國的證據開示的一些法條修正,這部分院長參與修法 應該很清楚,國民法官法的證據開示是採全面證據開示,當初是 覺得我們這邊採三階段日本的證據開示,第一個可能程序繁複, 第二個我們本來的閱卷權範圍很廣,可是這樣的一個修正就會造 成一些問題,例如我們的閱卷開示事項本案的卷宗或證物,證物 部分可能沒有問題,但本案卷宗內的卷宗編轉是司法行政事項, 是不是只有本案卷宗裡的資料才是需要開示的資料呢?我覺得這 可以再討論看看,另外他有一些限制的狀況,回到美國聯邦刑事 訴訟規則第16條就證據開示沒有規定時期,只要被告請求或是檢 方就被告提出的答辯有請求就可以開示,我們這邊是寫只要起訴 的時候、起訴後就應該開示,但是美國很著重證據類型是開示的 要求,為什麼這個重要?因為審判目的是要發現真實的過程,我 們不是要透過訴訟技巧而獲得判決的勝敗,這一點是很重要的, 再來他的時間點沒有特別規定,另外一個原因是因為美國的妥速 審判法並不是規範法院而已,他有規範檢察官,檢察官在一定時 間之內要起訴,如果沒有起訴有受到妥速審判法的限制,所以美 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關於證據開示部分有把它類型化,例如被告 知道這是偵查人員就本案偵查的陳述紀錄,另外B部分比較特別 的是如果檢察官知悉或經過調查後得悉,就是實質的調查之後得 悉,政府所持有被告其他的一些書面紀錄的陳述要做開示的內容 ,再來組織體,組織體這部分比較特別,因為我們現在的案件類 型沒有組織體,但這個組織體是組織體裡面的一些董事、職員陳 述內容有拘束效果時的開示問題,另外D項前科紀錄比較沒有問 題,關於其他物證檢視,包括進入處所也是開示範圍之內,關於 防禦準備就是關於身心測試結果,這在精神鑑定可能比較會用到 ,另外一個重點是專家證人本身書面意見的內容、資格及其理論 基礎,這些都是為了要避免我們在法庭上產生一些比較圖形性的 陳述或是意見的產生,這個案子我印象比較特別的是證人在偵查 中說到底有沒有聞到酒的味道,在審理中跟偵查中講的不大一樣 ,這是比較特別的情況,但我不知道是不是因為模擬的關係有去 修改劇本還是怎麼樣,但是這在美國法比較不會發生的原因是因 為,基本上來講他們除了揭示內容以外,另外他們會去做類似證 人測試、證人Preparation,比較不會產生這種圖形的情形,這 樣其實就會看得到我們這邊講的本案卷宗跟證物確認什麼東西, 可能是包括被告如果在另案當作證人,或是他在另案是共同被告 所為之陳述時要不要揭示的問題,我覺得這部分可能也是在開示 的範圍;再來第1款跟被訴事實無關的部分,我們雖然有講到要 用一個最佳證據作為調查證據的方式,但這與開示範圍是兩件事 情,開示範圍是要讓被告、辯護人盡量充分知道所有的資訊,以 利他做防禦,而不是檢察官將來想要用的證據是什麼才決定要不 要開示,這是兩件事,當然相對的被告方、辯方也有一些開示的 義務存在,這部分之後如果有機會我再跟各位介紹一下。 另外一個問題就是密錄器,我想這個案子另外一個比較特別的點 就是密錄器,密錄器的勘驗在準備程序可不可以做?10月22日在 高院有舉辦一個類似國民法官的法律問題座談會,其實也有別的 法院有提出這個問題,我個人覺得準備程序還是可以勘驗,但是 要先著重勘驗的目的是什麼,如果是要處理證據能力的問題,我 覺得當然是要在準備程序做,昨天的模擬比較特別的一點是我們 在證據能力處於浮動狀態之下的時候,就這個地方做勘驗的時候 ,檢、辯內容的陳述可能有涉及一些被告對於自己比較不利的陳 述內容,先跟各位報告,其實美國有Jury trial、也有Bench tr ial,也是有職業法官的審判,被告也可以放棄他們陪審團的權 力,這時候在證據法則上來講,一般在Jury trial的證據法則會 比較嚴格一點,可是在Bench trial的時候會比較寬鬆一點,我 們可能還是基於過去職業法官的審理傳統,所以證據能力的判斷 沒有在準備程序中做處理之後,我就一直在想如果今天合議庭的 決定是這個地方沒有證據能力,但被告的陳述都已經呈現在這個 地方的時候,國民法官會不會受到心證的污染或是動搖的情況, 這是我們將來要小心處理的一個問題,勘驗完之後接下來就是直 接審理,直接審理就會有人說這樣會不會造成國民法官過度負擔 ,因為勘驗光碟有時候時間會非常久,我覺得這可以透過證據協 商的方式,例如證據的照片截圖做處理即可。昨天密錄器還有另 外一個法律上的問題,到底是158之2、第2項的問題,還是158之 4的問題?158之2是說在執行拘提逮捕的時候才有Good Faith Ex ception「善意例外」美國法上的問題,如果是158之4就是單純 權衡的問題,當然證據法將來在國民法官這邊,我們的解釋方向 會不會趨於嚴格,我覺得這是值得觀察的趨勢,但是昨天我看密 錄器,感覺警察並不是在進行拘提逮捕,這部分也是一個比較有 趣的討論。 證據調查必要性的部分,這在準備程序是一個通案的現象,院方 可能要去理解過往採起訴狀一本,卷證過來之後大概案子的架構 都知道,所以在作為證據調查必要性的判斷通常比較容易下決定 ,但是將來起訴狀一本的時候,大家要知道,是一個你完全都不 知道的東西,所以站在我們這邊的想法,其實在證據調查必要性 的時候要寬放、寬認一點,尊重Case Theory,其實檢方跟辯方 會有他們本身利的訴訟架構存在,這部分我覺得院方要盡量尊重 他們對訴訟理論的發展,但另一方面也要講,檢察官在起訴書的 記載上,大家可以看美國跟日本的起訴書記載其實都非常簡要, 就是構成要件事實,我們現在的傳統起訴書記載其實很多的量刑 證據或是一些其他週遭的資料、動機都在裡面,這也是日本為什 麼引進裁判員制度時特別講到對證據開示或對審前程序調查限縮 爭點必要性的原因之一,所以卷證併送跟起訴狀一本在將來運作 是絕對不一樣的,我們法官如果將來在操作國民法官制度一定要 做這樣的認知,至於Case Theory這部分,檢、辯可能要知道的 是,這是美國的資料,其實最重要的是你要決定什麼證據、你要 提出來、你要強調它,什麼東西你知道是你的案件弱點要迴避, 最重要的是大家可以看,你不是把所有的東西丟給陪審員,你丟 給他之後用「Dumping」其實比較不好說,就是給你們倒下去的 感覺,「Dumping all the facts and law into the jurors' l aps will simply overwhelm them and obfuscate the importa nt matters.」就是說你丟太多東西給陪審員、給國民法官的時 候,你會讓這個東西複雜化,而會讓他們忽視你真正想要強調的 重要東西,昨天我覺得這些審判長有注意到這個,在很多證據的 異議上,就是異議來、異議去之後會失焦、很容易失焦,當然這 件是比較單純的案件,將來例如傷害致死,被告10個或幾個的這 種案件,大家注意這時候可能會有被害人在法庭、可能會有訴訟 人參加,可能會有10個被告轉換身分,所以如何讓精確的焦點集 中會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所以Case Theory將來是檢、辯要 發展出來的,再來這部分是上幾審,我之前有做二審的模擬法庭 ,我們看到一審會發生的現象是證據到底有無經過合法調查的問 題,國民法官法第74、75條在各式各樣的證據都有合法調查的問 題,是要由檢、辨把你們所要調查的證據,透過不管是提示、告 以要旨或是怎麼樣的方式像過去傳統法官在做,今天法官在做的 時候,在筆錄後面會有證據A、B、C,怎麼樣做經過提示、告以 要旨,我們目前看到上訴上來的卷,這個地方好像都不是那麼完 整,就會產生到底這個證據有經過全部調查或是一部分調查的問 題,所以將來大家在操作這部分、在證據提示的時候,檢方或辯 方就自己所主張的證據資料要把要旨整個唸完,而非只是單純截 取這張圖而已,因為這樣證據會沒有完成調查,沒有完成調查的 結果就會產生證據瑕疵還有證據能不能移動的問題,所以我們那 時候就有區分,證據經合法調查可以直接引用,另外有證據能力 未經合法調查,這部分就是說有沒有相驗、有沒有提起這部分的 問題,再來另外一個問題是原審有聲請但是被駁回,這對檢、辯 也是很重要,因為這將來會涉及到國民法官法第90條上訴審,你 的「新證據」到底可不可以主張,會不會掉到國民法官法第90條 「新證據」主張限制的問題,我們初步是認為如果你在原審有提 出,但是被駁回,將來上訴審要審查的是合議庭在駁回證據調查 必要性判斷妥適與否的問題,而不是這個東西完全沒有經過審查 ,這邊也要特別附帶一提這裡的「新證據」跟刑事訴訟法第420 條再審的「新證據」解釋範圍不大一樣,原則上我們是事後審的 角度審查第一審法院所為調查必要性之認定有無違誤,並尊重第 一審法院所為之事實判斷,所以我們的證據調查必要性其實也是 尊重檢、辯,盡量寬認讓他進來,大概是會有這樣的想法,可能 時間會比較長一點、可能大家會比較複雜一點,可是盡量在一審 把證據調查做比較充份的處理。 審前詢問在乎的是有沒有種族偏見或有沒有社區的強烈偏見,其 實國民法官或陪審員代表的都是一個社區價值的問題,我跟院長 這邊提到,例如現在有一些外籍的新住民所受的教育背景是不是 代表社區價值將來也是發展中的議題,開審陳述可不可以用電腦 動畫,其實這就是一個最簡單的問題,最主要有沒有偏離原來的 現場狀況,我想這大家都了解,所以這部分不用特別再去處理, 開審陳述大概就是講一些爭點或證據摘要,而不是就整個論告過 程講過一遍,甚至於Opening Statement如果是辯方,在美國的 民事訴訟程序中其實是會放在很後面,在出證的時候才會去講, 大家可能看電影、電視或是外面聽聞,其實Case Theory會跟陳 述起訴要旨有點像,所以這部分將來怎麼再去調合它一下。 法庭證據調查方法就剛剛我們講的,就是調查證據的方式大家要 注意一下,最主要是記明筆錄,這部分雖然是用轉譯,可能提醒 書記官哪些證據編號幾有經過合法調查還是記明一下,讓上級審 將來在看的時候會比較清楚一點。有一些程序瑕疵的部分涉及無 害瑕疵原則的適用,其實大家可以看國民法官法第90條、91條, 事實的部分是不得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如果違反才可以撤 銷,但是程序瑕疵好像沒有提,所以我們目前的看法是可能用國 民法官法第90條妥適審判去類推解釋、去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380條有關於訴訟程序瑕疵的部分,可是大家要注意到第380條訴 訟程序瑕疵的前提是建立在沒有379的情形,所以如果將來訴訟 程序瑕疵有379可能還是會調到被撤銷的部分,又或者可能是美 國法的另外一個,其實美國法還有另外一個叫做明顯瑕疵,但是 法律可能裁量不撤銷的狀況,所以這部分大家再稍微注意一下。 另外國民法官法第77條第1項,我們印象中是不是還有問到就證 人所述有何意見,這是我們過往、現在刑事訴訟法的意見表達方 式,但國民法官法已經改變了,是由檢、辯雙方請求表示意見, 沒有請求就辯論時表示、一起表示就好了,這都是一些小地方, 我想瑕不掩瑜,這是綜合觀察,不是這個部分,是其他案件有沒 有類似這樣的情形,所以國民法官第91條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380條的可能性,不過在學術討論的時候就有一個問題產生,國 民法官法第91條到底可以類推哪些程序的東西,類推到什麼程度 也是一個比較爭議的問題,我個人會覺得國民法官法簡單來講就 是我們會對於訴訟程序違誤、事實違誤跟法律適用的錯誤會採取 不同的審查標準,昨天好像有提到關於異議的部分,審判長有提 到國民法官法第46條,這部分其實在上次有稍微提到,其實異議 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第1項的規定,是根據這項規定去 做異議的聲明,所以這部分大概就是兩個綜合起來處理異議的問 題。交互詰問的異議跟訴訟指揮的異議可能不一樣,異議對象不 同,一個是對於法庭的訴訟指揮,一個是對於對方的交互詰問, 這兩個還是有不同的層次,在日本法上認為不作為也是一種不當 ,其實國民法官法這一點最重要的就是要確保國民法官不受預斷 或心證污染,所以這時候法庭在訴訟程序可能要稍微積極一點去 介入,有些不當的去做制止,這部分其實審判長也都有做到,就 是告知國民法官哪些東西要排除,這些東西的排除筆錄也是要記 明,因為這部分將來也是上訴審或是最高法院要去看的東西。 再來比較複雜的問題是國民法官到底可不可以問問題,當然可以 ,因為法條現在規定是可以,問到什麼程度,基本上我們的判斷 ,在美國實務操作上是有正反的做法,德國的參審員也可以問問 題,在實務上做的比較少,問問題的時候他有一定的控制方法, 他的目的並不是因為要控制他們的意見表達、絕對不是,而是有 些問題修詞不見得那麼妥適的時候,因為法院要維持中立,不能 讓大家覺得我們有預斷或是性別歧視等,所以他的問題會做一些 修正,我看昨天審判長非常好,每次證人問完之後就休息一下讓 大家表示意見,這部分問問題的內容會提早讓審判長知道,審判 長來控制問題要不要做修正,另外他會特別注意到問的問題跟本 案有無直接關聯性,因為有時候可能大家對於構成要件不是那麼 理解,有的人想問的很多要做一些溝通,因為一樣是妥速審判的 概念,另外還有當事人進行,畢竟法院職權問問題會有比較多爭 議性,他會關心案件有無遲滯的問題,中間討論的部分,就是昨 天的休息時間,中間討論評議的界限在哪裡,當然我們把中間討 論拿掉了,但是我覺得還是有它的必要性存在,過往有些民間團 體認為司法法官不能介入太多,我想這是一個錯誤的觀念,我要 跟各位報告,美國的陪審制司法控制一定也是有,他是放在後端 ,日本跟我們是放在中間,好處在哪裡?我們就比較訴訟經濟, 否則美國常常有一些叫做Mistrial或Hung jury,你就要重新來 一次不見得比較經濟,你說美國沒有司法控制嗎?有。其實只要 法官認為你這個東西得出的結論跟一般常情顯然有違的時候 就可以Mistiral掉,所以那個觀念是不對的,其實我覺得法官還 是可以適時的介入,但是要尊重國民法官的意見表達,否則這涉 及到一些法律構成要件的專業性,你什麼都不能講的時候,出來 的結果到底會不會妥適也不見得是一個好事。 至於備位國民法官到底可不可以表示意見,備位國民法官在終局 評議時不能表示意見,所以在中間討論的時候適不適合表示意見 ,他的意見會不會影響到其他真正有決定權人的意見形成,所以 這部分我是比較保留的態度,我是覺得備位國民法官可能在那邊 旁聽,他的目的還是做一個備位遞補,再來他適不適合問問題, 法條規定是可以,但是我覺得這個解釋上要做目的性限縮,因為 心證的形成過程是透過一些調查跟法院詢問去形成,如果一個不 能決定的人去問問題,影響到法院的心證形成時,是會有一點疑 慮的,當然我們可能還要再請教,因為民事訴訟法現在有一個類 似調查、詢問員的設計,這部分可以再參考看看,有一些經驗法 則、論理法則的問題,昨天我覺得大家很活潑,昨天我印象非常 深刻就是拿桌子上的酒瓶喝一口水,令我印象非常深刻、有達到 那個效果,我只是提供大家做一個參考,什麼叫做違背經驗法則 跟論理法則?酒裡面裝有自來水的這件事情是否為一般人的通常 經驗,還是是一個例外情況,大家看到一瓶酒瓶裡面覺得是裝酒 還是裝水?另外辯方這邊,證人說好像有聞到被告有酒氣,被告 說因為他是穿充滿酒氣的衣服去上班打卡,這是一般的經驗法則 或論理法則,我想這是將來我們要處理這部分的一個標準。 量刑的問題,我個人是採用美國18 USC§3742的規定,其中第4款 提到,因為美國有定很多量刑準則,各式各樣的案件都有,但是 他總是會有漏,如果在沒有定量刑準則的狀況之下,到底是不是 上訴審審查的標準,就必須是一個明顯的錯誤上訴人才會去撤銷 ,如果他是有定量刑準則,將來司法院會成立量刑委員會,會試 圖去制定量刑準則,就量刑因子去設計加重減輕的適由,如果設 計量刑準則,這時候的審查密度原則上只要在量刑的範圍之內做 低密度審查,但是如果偏離量刑的時候,要交代理由,這部分就 是做比較高密度的審查。 我印象中昨天論告的時候有提到,假釋可不可以作為量刑因子的 討論,我個人認為假釋可能不大妥適,因為假釋是司法行政權的 行使,他到底可不可以假釋是一個不確定的狀態,可能不宜把假 釋放入,作為將來量刑的審查因子之一,以上做簡要的報告,不 好意思擔誤大家的時間,謝謝大家。 高檢署廖檢察官先志 院長、呂法官、劉律師、辛苦的合議庭、檢、辯雙方、國民 法官大家好,我是臺高檢署廖先志,今天很榮幸能夠有機會 來當評論員,我常常講我其實來這邊不是當評論員,我是來 學習的,我今天是花一點時間跟各位做這3天來的學習心得 分享,所以我是一個學生來跟各位學習,既然是一個學生, 我先報告一下我這幾天看到我非常值得學習的地方,首先要 稱讚辯護人的PPT是我看過這幾場中做的最好的,我想很多 人都提過,審判長在評議的時候也有說這是非常華麗、華美 的PPT、是非常成功的PPT,我也知道3位辯護人在做PPT的時 候花了很多時間,但是我想花的時間是有價值的,確實PPT 也可以讓我們學習參考,在一個說服的過程中,如果想要清 楚表達你的想法,要如何用PPT或是一些書面方式表達,這 是非常值得學習的地方,第二個我覺得非常值得學習的是辯 護人的反詰問,我個人覺得做得相當好,尤其是在第一天下 午的證人陳國賢部分,不管辯護人從他的五觀上的可能性或 是五觀知覺的可能性或者是他的記憶,從2年後才做的這樣 的記憶,或是他的先前陳述或是他一些在客觀上是否有可能 會聞到酒味的狀況,他從這幾個方面就我自己旁聽的結果, 我會覺得他已經完全成功打擊了這位證人的可信度,我想後 來在評議的時候,不管是職業法官也好、國民法官也好,大 概對證人陳國賢自己有沒有聞到酒味會產生一些疑問,所以 我覺得這個反詰也是非常值得我們學習、是相當成功的,第 三個辯護人值得學習的地方是關於密錄器的調查,在臺灣監 視器密度這麼高的狀況下,或人人都有一支手機的狀況下, 在將來的國民法官案件中,我們誓必會看到有非常多的影音 證據做調查,但是影音證據要如何調查?不管在上一屆第3 場中跟這一場中都是非常值得討論的爭點,我覺得在這一場 中,辯護人用的截圖以及放大不加以任何意見表示或是夾敘 夾議的方式,但是又可以很清楚的提示辯護人方面的7個重 點,讓國民法官、職業法官都能夠經由這樣的截圖看得很清 楚,確實有一個酒瓶、他的杯子裡確實有琥珀色的液體,琥 珀色的液體是被被告當場拿起來喝了幾口,當時他就是坐在 電視前,好像在翹著他的腿在看電視的這種放鬆的狀況下, 我想辯護人是用這種截圖以及加以不帶任何評價性字眼的方 式提示重點的調查方式也是非常值得我們參考,第四點我覺 得在論告的時候,辯護人也是做的不錯、相當好,PPT也做 得非常好,而且辯護人在論告的時候講的也是相當清楚有條 理,比如說辯護人在最後量刑論告的時候有說,為什麼他們 要提供量刑資料庫,是因為希望國民法官在判刑時不要因為 個案的因素去影響而有違公平正義的原則,以及這個判太重 了,將來有更重的時候,這個刑度就無法去量刑了,所以我 覺得辯護人在提供這個資料的時候,能夠告訴國民法官為什 麼我們要提供這個資料,因為這對我們法律人來講是知道為 什麼要提供,但是對於國民法官來講可能就不是這麼容易理 解,所以在提供資料前能夠告訴國民法官究竟要做什麼用, 我想這是非常值得參考的一種方式,這是辯護人方面,檢方 因為是自己人我就不要講太多,免得是老王賣瓜,但是我還 是要稱讚2位檢察官在論告的時候,我覺得是相當成功,不 管在罪責論告非常的清楚、清晰,在量刑論告也是非常成功 ,我想從最後的刑度就可以知道是有成功說服各位職業法官 或國民法官,所以刑度相當一致,這也是很成功。審判長指 揮訴訟也是非常順暢,在審前說明的時候也舉了很清楚的例 子,另外我觀察到在評議的時候,審判長有特別提到關於偏 見的事情,希望他們不要有偏見,而且不是在一開始的時候 ,是在某一位國民法官提到前科的時候有特別提醒國民法官 ,當你在運用前科這個證據的時候,要特別注意前科是不是 會讓你產生偏見,我覺得這是非常好的,因為我們在看評議 或是司法院在討論跟國民法官互動的時候,他們就在討論是 不是要跟國民法官特別講一些法律原則以外,在中間的時候 一些偏見或是一些心理學上會產生偏誤的因素都要特別提, 就有一種說法是可能要在適當的時候提,在一開始的提可能 國民法官也不一定聽得進去,或有聽沒有聽懂、左耳進右耳 出,所以如果能夠在適當的地方、適當的例子提,國民法官 可以吸收到更多這方面的資訊,在做決策的時候可以避免受 到這些偏見或偏誤的影響,所以我覺得審判長在那時候提醒 注意前科會產生的偏見或預斷,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說要在適當的地方提,可以提醒國民法官在做判斷的時候, 會幫助他們可以做出更合乎公平或更不帶偏見的判斷,我覺 得這是一個非常好的例子。 另外就國民法官當然是這件的主角、主體,在這件的評議過程, 我覺得今天早上的評議過程也是我在這幾場看 過的模擬法庭 中,國民法官的表達跟提出意見的深度也是非常值得讚賞及學習 ,因為在這件中可以觀察到國民法官在發言的時候,說話的層次 或是論理的層次其實都有完全掌握到本案檢、辯雙方的爭點或焦 點,其實這又可以反過來說,國民法官有很認真的在聽,檢、辯 雙方也有很成功的把他們的訊息傳達給國民法官知道,這是一個 很好的互動或溝通的過程,表示在檢、辯雙方要陳述表達的意見 ,不管最後有沒有說服國民法官,但是至少國民法官是接收到的 ,而且國民法官有經過自己的消化、自己的思考認為是可信還不 可信,所以我覺得這一件的國民法官6人跟合議庭3人是很對等的 討論,剛才講到司法院最近在做一個研究計畫是在討論希望避免 法官的權威效應,那時候「金茂煌●1:07:54音譯」老師在做這 個研究案來訪問我,要避免權威效應最重要的基礎是什麼?就是 國民法官要真的懂這個案子的爭點、事實、證據,他們才能夠基 於一個平等的基礎上去討論,如果國民法官沒有辦法掌握本案的 爭點、事實、證據,其實他們沒有辦法基於平等地位討論,自然 法官就會有權威效應產生,所以這個案子中就會看到3位職業法 官跟6位國民法官是基於平等的地位在討論,為什麼他們可以基 於平等的地位在討論?就是檢、辯雙方有成功的傳達他們的證據 、他們所要的訊息,國民法官在這3天的審判中也非常認真注意 的在聽、沒有打瞌睡,所以他們有完整的接收到訊息,經過消化 以後做出他們認為可以說服自己的決定,所以我覺得這是非常成 功的審判及評議的經驗。 好話講完了,下面也要對這一件提出一些小小的意見,首先我提 出一個剛才呂法官講到跟證據開示有點關係的地方,我觀察到最 近幾場在證據開示或是在要求審判長提示證 據的時候,我們 都還是習慣用相案第幾頁、偵案第幾頁,為 什麼?因為我們 就是採全卷開示,所以檢、辯雙方在基於這 樣的架構下,就 會用相案或偵案的編號在討論這個事情,剛才呂法官也講到在高 院我們看到的是什麼?是經過提示或經過合法調查的證據,就不 是原來的相案或偵案,他就沒有相案或偵案的概念,所以他是另 外一套的編號,在這個銜接的過程中是不是要考慮在前階段開示 的時候就應該把卷的概念拆散,重新就我方要提出的證據、就辯 方要提出的證據加以編號,像美國、日本可能都是這樣,為什麼 要這樣做?因為這有牽涉到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他的編號會 一貫的從開示、審判到上訴,這樣才會有一貫的編號,否則回過 去看準備程序的時候,會不知道這個在講哪一個東西,會不知道 這個到底裁的是哪一個對象,是不是會有一點誤解的可能?第二 個還涉及到證據銜接的問題,因為我們那時候內部在討論,今天 我們拿一把刀子出來,是本案重要的證據要提示給國民法官看, 按照國民法官法的規定,在提示完以後要立刻提出去,院方要怎 麼接這個證據,其實書證、物證都有相同的問題,所以他可能在 前階段就需要一個編號,才能夠有效管理證物鏈,所以可能要一 套,在一開始的時候就要破解卷的概念,重新的打散人證、物證 、書證要加以編號,可能在將來的證物鏈上也好、在上訴審查也 好、在回顧準備程序的對象也好,都可能採有比較好的共通編號 系統才有完整資訊的傳遞。 另外就講一些選任程序跟證據調查程序的個人建議,因為我從來 沒有講過選任程序,有一些小小的建議,我在團體詢問中對題目 有一點小小的看法,像第8題:「是否認為必須要有重現犯罪現 場的證據,例如:監視器畫面,才能夠認定被告犯罪?」這個問 題如果是一個口頭詢問的問題,他可以口頭補充,這個問題應該 沒有什麼問題,但是因為團體詢問在我們目前的制度都是一個是 非題,如果有出過考題的人都知道,是非題要避免爭議題目就要 很明確,免得將來學生會跟你說為什麼你的答案是對、我的是錯 ,這樣有得吵了,所以如果是是非題,像這個題目會有一個疑問 是什麼叫做「重現犯罪現場的證據」,所以必須要靠口頭補充才 能夠讓受測者了解,所以當口頭補充以後,很多受測者立刻改變 了他的答案,在沒有口頭補充的狀況下,確實可能會有一些誤導 的可能性或者是有一些多樣的答案,如果是考慮到是非題,我建 議這個問題要再明確一點;另外是第7題「自己、親人或朋友是 否曾經是酒駕或肇事逃逸案件的被告或被害人」,因為個詢在功 能上我把它稱為承上啟下,應該說團體詢問是為了開啟個詢,在 這個案子中,第7題據我的觀察確實是引導了檢、辯雙方會留候 選個詢的題目,這題在我的觀察會有一個問題是就檢、辯雙方來 講,他想要知道的究竟是自己的親人或朋友是酒駕肇事逃逸案件 或被告或被害人,他有3乘2乘2一共有12種可能性,這12種可能 性就檢方來講或許只想要知道你是不是被害人,但就被告來講, 或許他想的只是被告,我不知道他們實際上知道什麼,但是因為 我知道檢、辯雙方在這個案子中只有5個留下個詢的可能,所以 當這個案子有12種可能性的時候,我無法判斷他是不是我這幾種 要留下來的情形之一,我會因為這一題而留人下來的時候,我會 考慮是否會浪費我5個名額中的1個,所以這個題目如果要這樣設 計,或許要放棄用○牌的形式,直接在答案中告訴我們,就算 你前面不改,你可能把最重要的被告或被害人直接在○牌中告 訴我們,會比較容易幫助檢、辯雙方在留個詢的時候做一個判斷 的基礎,不要浪費了這5個名額,第10題剛才呂法官也提到,「 檢察官已經起訴被告,被告卻否認犯罪,你是否會認為被告在推 卸責任」,據辯護人方面是認為這一題是在測無罪推定,在這一 題中我會認為有幾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他會不會被認為這是一 個有標準答案的問題,另外一個問題是它是一個有標準答案的問 題以外,它還有一個可能性,因為據辯護人的說法,他們要測無 罪推定,但是這個就等於無罪推定嗎?是不是錯誤的解釋了法律 ?我會覺得這是一個誤導的問題,因為他錯誤的解釋法律,你起 訴被告,被告否認犯罪,就認為被告是推卸責任並不代表受測者 認為他就反對了無罪推定,我覺得這兩個不能畫上等號,因為他 把無罪推定做了一個錯誤的解讀以及他用這樣的題目說你違反無 罪推定,我會覺得他好像是挖了一個坑給候選國民法官跳,你問 了一個模糊性、好像一個有標準答案的問題,當我跳進來的時候 你就要用這個理由排除我,所以我覺得這個問題並不是很恰當, 這是我的看法。 關於證據調查,因為時間關係我就講兩個部分,第一部分, 本案中有一個很重要的科學證據是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的報告 ,因為這個科學證據是國民法官蠻重視的,所以他們不管在 喝酒的量上面,或是他會不會有到酩酊或蹣跚的程度,他們 都會用這個科學證據在調查或推論,但是我知道在準備程序 的時候,檢方就對這個證據的證據價值或證據能力有所懷疑 ,其實它的本質就是因為這個東西到底是否符合,不管是用 美國的道伯法則或弗萊法則,它究竟有無通過同儕審查、業 界廣為接受或是可以做反覆科學實驗的科學證據的標準,其 實我們在準備程序中並沒有討論這個問題,但是審判長在心 中確實知道這個問題的存在,好像在評議中有看到審判長說 這個東西只是在30年以前做的,而且是對受測者的樣本,究 竟有無符合科學的樣本數是有點質疑的,所以有質疑的時候 ,在一開始或許這個證據的證據能力可能就要加以評估,至 少檢、辯雙方就這部分應該要聚焦,尤其是辯護人方面、假 設他提出來的,應該要就這部分至少要盡到釋明責任才可以 讓這個科學證據進來;第二個跟我下面講的一個問題有關聯 性,當某一方反對書面的科學證據時,他要如何反對這件事 情,因為我們沒有採鑑定的方式,所以檢方無從用反詰問的 方式反詰,書面證據要如何反對或是要如何彈劾,這是將來 我們在審判中也會碰到的問題,這就是我下面要講的,剛才 呂法官也有講到77條之意見表示的問題,77條意見表示在比 較法上是一個蠻特別的、在採當事人進行的制度下是很一個 特別的條文,因為在我自己的認知中,288之1對每一證據表 示意見實際上類似像德國法職權進行下才會有的制度,因為 在職權進行下,所有證據的提出與調查都是法庭為之,不是 由雙方當事人主導,所以必須要每一證據調查完畢後由雙方 當事人去表示意見,才能夠完足證據力或證據能力的調查, 但是在一個當事人進行的制度下,因為是一方主導調查,另 外一方自然有彈劾或反對機會存在的時候,就可以不用意見 表示的機會、就可以完足他的調查,所以在美國法中向來都 是用雙方自己提出的證據、自己提出自己的鑑定,或是在對 方提出證據的時候,用反詰問的方式去打擊他的證據價值, 但是我國很多時候在這種科學證據或一些書證的時候並不是 採用這樣的方式,會用唸的方式或是用一方表示的方式,就 像本件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的報告,所以在這樣的角度去理解 ,我會覺得它的價值存在就在於這種書證調查的時候應該要 賦予另外一方按照77條去用反對表示意見,才能夠完足證據 的調查,所以在這個角度之下,我在本案中看到辯護人在爭 執事實出證時,好像沒有按照77條請檢方表示意見,雖然我 知道檢方可能也沒有意見,但是在完足調查上,我會認為在 這種書證的出證的方式下,如果是一方去詮釋他的證據,必 須要賦予另外一方按照77條去表示他不同的意見,這時候才 能夠滿足證據調查的程序要求,會是把77條定位成這樣,所 以是在這樣的概念之下,如果是已經有反詰問的機會,例如 證人的調查可能就不太需要用77條讓另外一方用彈劾的方式 表示意見,這是我對77條的詮釋,在本案中我會覺得或許在 辯護人用爭執方式出這個書證的時候,應該要賦予檢方有不 同意見表示的機會,以上是我粗淺的報告,謝謝大家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李院長國增 謝謝廖檢察官精彩的評論,剛剛講到證物編號的問題,其實 刑事訴訟過去因為卷證併送,所以是整個卷宗一起來,但是 在民事訴訟向來都是起訴狀,其實沒有一本,大概就是起訴 狀幾張送件來,證據才陸續進來,但是過去大家習慣原告用 的編號就用原證,被告用的編號用被證,到了上訴審又出現 上證、被上證,但是兩造都上訴、兩造都上訴人,所以會有 兩份上證一、上證二把證物搞得很亂,如果到最高法院又發 回還有更審的證物,所以司法院其實在幾年前就有推一個民 事訴訟資料標準化的須知,希望建置證據編號重新編,編號 從一到三審都是固定的,大律師應該知道,只是目前有使用 習慣的律師還沒有那麼多,目前還在推廣中,當時大概建立 的編號是原告就用甲證、甲證一、甲證二,以後原告不管到 二審是上訴人還是被上訴人都是用甲去編號,將來才不會一 直重複,因為在民事訴訟有時候常常重複,一審提過的證物 二審又提,一審的原證三就是二審的上證幾然後是更證幾, 把法官也搞得很慘,被告是用乙證,第三人提出用丙證,如 果人很多就大家分好,甲一證、甲二證,這樣就會很清楚, 不過因為這個目前還在推廣中,給大家做一個參考,接下來 請劉律師評論。 律師公會劉律師士昇 院長、呂法官、廖檢察官、各位尊敬的法官、國民法官、檢察官 、前輩先進大家好,不敢說評論,因為基本上這3天我就是以將 來可能接觸這種案件的辯護人角色在仔細觀摩學習這樣的流程, 以下簡單提出幾個我所觀察到我覺得值得拿出來分享的事情。 第一個針對酒駕肇事案件的本質,其實在我們社會氛圍上就是對 被告不利,當然也是對辯護人不利,尤其是最近一再的發生這種 事情,前幾天還有酒駕慣犯撞了一家四口,就是這幾天的新聞弄 得很大,尤其是國民法官因為是素人法官,可能在一些法律或是 理性、客觀的觀點會相較於長久以來接觸大量案件審判的職業法 官更容易受社會氛圍的影響,像這個案件我們預期的結果就是可 能會比較不利於辯護人,我正在想現在的國民法官法對於什麼案 件,譬如10年以上的重罪或故意犯罪致人於死這種類型是應行國 民審判,當然在國民法官法第6條有一些情況是可以裁定不行國 民審判,這裡面有兩個比較概括的條款,就是有事實足認國民參 與審判顯不適當,有難期公正之虞,如果將來實施的真實案件, 如果當前的社會氛圍有這種明顯不利於起訴犯罪類型的案件,尤 其這個案件本身就是經過媒體強力的報導,社會上不滿的氣氛、 氛圍很強烈,這種情形如果辯護人試圖以這個規定聲請不行國民 審判,不知道將來法院對這樣看法的寬延程度會是如何。我們看 到本案的爭點,實質是一個,列了兩個,就是駕車前還是駕車後 飲酒,如果駕車前飲酒有無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我個人對起 訴犯罪事實會直覺想爭點就這樣,至少我自己直覺,當然是我個 人的看法,刑法第185條之3是酒後駕車因而致人於死,本件的狀 況是比較間接的,他是酒後駕車自撞圍欄,圍欄倒了之後,後面 跟著過來的被害人才去撞到圍欄而倒地,在這種情況是否是屬於 刑法第185條之3針對酒駕所要處理的加重處罰類型,再來到底是 否是它的構成要件範圍之內,被告自撞也在路邊、困在車子裡面 ,之後才被看到從草叢走出,這時候其實被害人已經倒在地上了 ,至少我們看到的訊息是這樣顯示,如果當時被告根本就還沒有 從車子走出來,即使他想要阻止這樣的悲劇產生、如果他真的想 ,有沒有可能?他有沒有結果預防的可能性?這樣的一個爭點在 本案都沒有出現,爭點其實就只有一個,我相信這應該在準備程 序有考量整個模擬程序只有短短2天半,所以做了限縮,單單這 樣一個爭點也確實就足足審了2天半,而且過程中真的是很精彩 ,雙方的攻防也都很多,就一個爭點而已,如果將來真實案件被 告真的否認犯行、像本案這樣,在被告這樣的辯詞之下,辯護人 會提出來爭執的一定不會只有這一個爭點,爭點一多當然證據就 會越多,以後真實案件到底要審多久?而且這種還是相對單純的 ,將來如果是貪瀆等等的這種案件,而且又是連續審理,在連續 審理又要審理非常多天數的狀況,有多少辯護人可以配合、有多 少國民法官有這麼長的時間可以跟公司請這麼久的假配合國民法 庭的審理?這部分我覺得是比較值得憂慮的事情。 選任程序我簡單說明,這部分檢察官聲請附理由拒卻有2人,理 由是說這個候選國民法官表示看到屍體傷勢照片會感到不適,所 以認為可能無法公正行使職務,辯護人聲請拒卻5人,理由都同 一,就是針華剛才廖檢察官有提到的問題,辯護人是認為對這個 表示肯定的,他就是有罪推定的心態,容易造成預斷,所以聲請 拒卻,合議庭的裁定是都不准,理由是說可以透過審前說明,對 審判基本原則的說明、無罪推定原則、證據裁判主義加以闡釋就 可以去除,但坦白講,辯護人的立場是有一點質疑、是有一點懷 疑真的短短只講幾分鐘,就可以改變一個人的觀念嗎?如果在到 場的國民法官人數充足的狀況之下,如果可以,是不是盡量尊重 檢方或辯方拒卻的理由,因為這樣選出來的國民法官總是雙方都 比較信服,對於將來審判的結果可能可以降低爭議。 不爭執事項調查部分,現在這幾場模擬法庭都沒有使用綜合證據 說明,都是逐一提示、逐一調查,站在檢方的立場,個別的證據 拿出來,以你拿出一張說明表,對於法官心證確信的產生會更堅 強,只是我有一個意見是,像這種案件兩造對於死亡結果都是沒 有爭議,這時候是否還要拿出那些比較血腥的照片說明死亡的結 果,當然可以作為一個必要性的考慮,有關爭執事項的調查,檢 方主要證據在於證人劉樂豪、陳國賢,辯護人反詰的重點也都在 質疑證人審判中的陳述跟過去警、偵訊供述不一致,就是彈劾證 人的可信度,彈劾的結果是否成功當然是看最後評議的結果,辯 方可能可以再加強其實是證人說他聞到的酒味是真的,但是光憑 這點是否能夠證明他喝了多少?因為酒醉駕車不是喝了酒駕就有 罪,而是還要達到酒測值0.25毫克以及不能安全駕駛,這一點光 憑證人說有聞到酒味是不是就可以讓人無合理懷疑他當時沒有達 到這樣的程度。 比較有趣的是密錄器影像的調查,針對待證事實一開始,檢察官 聲請待證事實是說在被告住處警察去查訪的時候沒有看到酒瓶也 沒有看到杯子,所以被告說他在家裡喝酒不可信,辯護人聲請的 待證事實相反,有、他家真的有,如果單純就這個待證事實來講 ,其實影像已經足夠,是否有必要再去聽那些聲音,這可能是可 以考慮的。 本案後來在密錄器的調查完畢,雙方都有聲請,檢察官調查 完畢、辯護人調查完畢,甚至雙方都有製作PPT說明他們對 於重要證據的看法及意見,之後審判長有問這個證據已經調 查完了,雙方對於證據能力是不是還有意見,我不知道準備 程序有無處理過這個問題,但我會覺得都已經調查完了,實 際上就算最後裁定是沒有證據能力,但是國民法官看完了、 聽完了,這個東西已經在他腦海中,而且雙方都還製作PPT 表示意見,這是攻防的一個重點,因為這件還是認為有證據 能力,如果最後是認為沒有證據能力,其實已經沒有太大的 實益。 檢察官在罪責跟量刑的論告非常的精彩、環環相扣,而且不 只講理還講情,這是我覺得真正會打動國民法官最後的有利 力量,印象很深刻的是檢察官針對量刑論告時舉了4件判決 ,針對每一個判決量刑因素的比較,最後他得出的結論是建 議被告成立二罪,二個刑度分別8年跟3年,然後呢?這樣加 起來11年很重嗎?那被害人呢?我覺得這個非常吸引國民法 官,再加上這幾句非常感人的話,「不見死者之可悲」,「 丈夫沒了、爸爸沒了、家庭毀了」,什麼原因造成的?被酒 駕的人害死的,我覺得對辯方而言殺傷力很強,再來,很重 嗎?不會。被告的刑期有上限,而且不是8加3等於11,中間 還會定執行刑,另外還有假釋,你看看被害人永遠沒有了、 家庭也毀了,所以具體求處8年、3年,定執行刑10年,對從 未接觸過其他案件審判的國民法官,這樣的具體求刑我認為 一定會產生很大的影響,我自己是覺得求刑過重,因為他是 酒駕也害死一條人命沒有錯,但是比這個更嚴重的犯罪有沒 有?很多。像最近在報的酒駕,撞到一家四口、一死三傷, 如果是這個罪要怎麼判?判他有期徒刑最重15年嗎?他都這 樣判了,其他殺人、強盜、毒品等等如何處理?有殘忍手法 的案件又要如何求刑?懇請將來檢察官求刑的時候稍微手下 留情,尤其剛才呂法官也有提到,還會再定執行刑、還有假 釋,他關一半就出來了,判他10年他不會真的關10年,5年 就出來了,所以如果打算讓他關5年,就判他10年,這樣當 然是我衍生的意思,不是檢察官的原語,我也覺得這樣確實 不適當,因為假釋是刑的執行之後,刑的執行之後還要經過 監獄主管機關法務部的認定,確實他真的後悔了、所謂的悛 悔實據,這時候要不要給他機會,他真的經過國家主管機關 認為他真的改過向善,這時候讓他關一半出來,我覺得好像 也不過份,如果他真的到獄中依然表現不佳、死不悔改,就 是關到滿,所以如果以將來可能假釋作為現在要量刑加重的 考量我覺得並不適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李院長國增 謝謝劉律師,其實這樣聽下來,因為國民法官沒有辦法在法院待 太久,不可能讓國民法官承受,所以看起來審理的集中化模式一 定要採用,看起來有點跟民事訴訟是在接近當中,構成要件事實 的審理這點很重要,在審理的過程如何隨時扣著構成要件的事實 ,才有辦法完整整理爭點把證據突顯出來,接下來是交流時間, 晚了7分鐘,這次參與模擬審判庭或檢察官、辯護人聽了3位評論 員的意見以後有無一些意見要反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黃審判 長柏嘉 因為剛剛聽到高院的學長及檢、辯雙方的指正,我覺得確實 很多點都看到了我們的糾結跟為難之處,其中看到第一個很 關鍵的就是大家都很注意到的特別是密錄器的證據能力,其 實我在開始的時候,檢、辯雙方在幕後花絮一開始這個地方 就有一些歧見,所以一直到準備程序的前一天,其實檢、辯 雙方對於聲音到底要不要播放還有一些歧義,所以我們在走 向準備庭的時候,在整個模擬劇本的演練過程中,我就刻意 讓陪席法官韋如法官保持冰清玉潔,完全不讓她接觸跟原案 有關的情況,所以她看到的就是一個非常完整的職業法官狀 況,但是我的部分因為要便利模擬的情況,一開始我也是想 在訴訟指揮的時候我都不要介入,也來看看這樣審起來好像 很刺激,所以我就讓偉俊法官處理這些案件,結果他一開始 拿進來說「學長,我們這個案件只有模擬一個問題,有無酒 駕回家後的一個爭點很簡單」,隔天進來說「我們還有新、 舊法比較」,再來說「我們還有定刑的問題」,我一看越來 越慌、越來越慌,我本來點一碗紅豆湯怎麼來了一碗八寶粥 ,然後我就開始很緊張了,這個案件我模擬是不是模擬的完 ,所以我就偷偷看了一下原案卷證的這些資料,了解到密錄 器的功能,這是前面的部分,走下去的當下其實我跟受命法 官是決定不要播放聲音,可是因為陪席法官完全沒有接觸到 卷證,她覺得密錄器其實有機會透過權衡可以過來的,所以 在準備程序當天的情況下,我們是希望跟檢察官確認有無這 個檔案,我們當天播放,傳遞過程我們以為沒有,就沒有辦 法播放,但是沒有播放我馬上開始回想,如果這個情況之下 ,我們在準備程序中透過這樣的播放之後,對於證據能力我 們會採取肯定還是否定,我內心之中覺得是肯定的,所以我 們3人覺得這樣的情況其實是可以透過權衡的,所以我們私 底下沒有透過麥克風的方式下討論之後,決定我們在準備程 序中是認為它有證據能力,還是有下裁定的方式讓它有證據 能力進來,至於後面在審理程序中為什麼要講那個話讓大家 看起來有點疑問,因為準備程序中這段話、審理過程這段話 是我們沒有確實我們的失責,沒有盡力在準備程序中就展現 出讓大家知道,其實這個地方是有證據能力的、我們要再調 查,但是我們又想要讓大家知道合議庭判斷的原因為何,所 以才在這個地方、審理中表現出來,這確實是合議庭在處理 模擬事件的為難,剛剛辯方學長有提到爭點,其實我必須要 說辯護人在爭點方面非常、非常盡責,他提到很多辯護方向 跟原審有提到的包括剛才講的因果關係,甚至可能會不會有 保證人的地位等等,我就越講越毛了,就是這個材料越來越 豐富,我可不可以下班呢,我就覺得很可怕、很發抖,所以 這時候辯方的學長確實是盡了很大、很大的成全,我們就鎖 定在現在社會上注意的等於是天王級的抗辯「我是回家喝酒 」這件事情究竟國民法官跟法官怎麼看,我認為評議的結果 來看,像韋如陪席法官的意見就非常值得參考,因為她在所 有過程中完完全全沒有接觸到任何的卷證資料,她這幾天看 的過程中,我跟偉俊法官的設計就是希望來一個完整的對照 組,讓她完全沒有看到,所以她確實也給我們一些沒有先入 為主的觀念,所以讓我們有一些不一樣的激盪,這是跟各位 評論員的報告,我就不擔誤其他人的時間,謝謝。 律師公 會李律師明哲 院長、評論員、各位法官、各位檢座、國民法官、在場的前輩大 家好,首先我回答剛才呂法官有提到的一個問題,就是為什麼我 們在附理由拒卻的時候有說5個我們想要附理由拒卻,結果被法 院駁回,但是我們在不附理由拒卻的時候卻沒有把這5個定為不 附理由拒卻的原因,是因為我們當時想到不附理由拒卻這4個是 我們絕對想要把他排除掉的,不附理由拒卻是因為沒有人數的限 制,所以那幾個我們既然看到他主觀上認為,如果你覺得被告被 檢官起訴就認為他應該有罪,但是你卻是認為他在辯解不承認犯 罪、是在卸責,我們覺得這先天上就對被告不利,我們是參考前 一場,因為前面2場我有聽,今天我自己參與這是第3場,前面一 場我聽到的是只要有認為他違背刑事訴訟法審理的基本原則,以 這個理由聲請拒卻是附理由拒卻,前一場是准的,所以我們現在 也是在摸索到底什麼樣的情形我們附理由拒卻法院會准許、哪一 種情形會不准的,我們也是在模擬。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周檢察官彤芬 我這邊有提到的一部分就是剛才呂法官有提到的證人陳國賢部分 ,他後來在審判中做了一個跟先前不一致的陳述,我們這邊稍加 澄清,不是因為檢方為了要贏而不擇手段,我知道呂法官沒有這 個意思,這在原卷裡就是這個樣子,其實當初在檢察官提出這位 證人的時候也是非常擔心,因為他的不一致一定會導致他的可信 度遭到很大的攻擊,確實辯方也往死裡打,但是沒有辦法,因為 原卷就是這樣的呈現,他確實在審理中講了這樣的話,這些辯解 蠻精彩的,呈現了這樣的火花,整個準備這次的過程下來,其實 我們還蠻感謝這次的辯護人團隊,我們覺得在整個溝通的過程中 都非常順暢,就如同方才黃審判長提到的,在爭點的部分因為確 實礙於時間、原卷,因為原本這件的被告並沒有爭執關於因果關 係或其他部分,導致如果我們真的進行這個爭點的探討會有很多 的證據跟證人處不來,必須要額外補充或創造新的證據,但這也 就會逸脫我們模擬的爭議,所以變成辯護人在這方面讓了很多, 再來這個案件因為是選酒駕的案件,當然我們也知道這個在社會 氛圍上是對被告比較不利的,所以檢方在這邊又討了一個便宜, 所以在這邊不好意思,謝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李院長國增 謝謝周檢察官,其他的先見或者國民法官有沒有其他的意見要表 達或回應,如果都沒有其他意見要提出,今天這場模擬法庭的演 練到此結束,圓滿成功,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