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 判 筆 錄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進財 上列被告因110 年度模重訴字第3 號公共危險等案,於中華民國 110 年12月28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四法庭公開審判 ,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涂偉俊  國民法官1號 國民法官2號 國民法官3號 國民法官4號 國民法官5號 國民法官6號 備位國民法官1號 備位國民法官2號 書記官 余玫萱 通 譯 胡 靖 通 譯 游家瑜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下: 檢察官 周彤芬 檢察官 李信龍 餘詳如報到單之記載 被告到庭身體未受拘束 書記官朗讀案由 審判長諭知本件繼續審理 審判長問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 所等項 被告答 李進財  男 (民國56年7月8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H123456789號  住桃園市蘆竹區模擬一街105巷26號 選任辯護人  葉禮榕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鈺淳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明哲律師 審判長諭知: 今日審理程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轉譯人員將依錄音內容真 實轉譯,依相關規定送書記官整理為審理程序筆錄附卷,當 庭不製作筆錄,兩造不必觀覽法庭筆錄螢幕。 審判長對被告告知其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刑法第185 條之3 第 1 項第1款、第2項前段之酒後駕車致人於死罪、修正後刑法第18 5 條之4第1項後段之肇事致人於死而逃逸罪。另可能構成之其他 罪名為:刑法第185 條之3第1項第2款、第2項前段之酒後駕車致 人於死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 條第1項及修正前刑法第 276條第1項無照駕車過失致人於死罪),並告知被告下列事項: 一、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二、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 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三、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審判長問 是否瞭解以上所告知之事項? 被告答 瞭解。 (辯護人李明哲律師庭呈員警密錄器畫面資料) 審判長問 對於辯護人提出之資料有何意見? 檢察官周彤芬答 最後二頁是屬於放大的部分,此部分檢察官認為無法在現場 當下判斷這個放大的圖究竟有無經過其他修改,所以我們只 接受前面直接由影像截圖的部分。 審判長諭知:為免爭議將最後一頁刪除,以前面原文與單純影像 的部分提示調查,拆除最後一頁有關資料後,再將提示之證據資 料附卷。 審判長問 對於提示之這份書證資料有何意見? 辯護人李明哲律師答 意見同今日上午之調查證據程序。 檢察官周彤芬答 意見如今日上午的表示。 (國民法官法庭補充詢問被告) 審判長問 被告對於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不爭執事項一,有關 無照駕車造成交通事故,是否爭執? 被告答 這部分我承認。 審判長問 對於檢察官起訴書之犯罪事實及準備事項二部分,有關無照 駕車過失致人於死,是否爭執? 被告答 沒有爭執。 審判長問 對於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不爭執事項三部分,有關肇事致人於 死逃逸罪,是否爭執? 被告答 這部分我也承認犯罪。 審判長問 按照被告現在的答辯方向,就是爭執酒後駕車為主要的爭點 ,是否如此? 被告答 對,因為我真的是在家才喝酒。 審判長問 你是否記得當時你在路上行走的時候,遇到劉樂豪,當時是 他主動載你,還是你揮手請他幫助你離開現場? 被告答 我印象中是他主動停下來問我,因為我也沒有這個習慣招手 攔車,所以是他主動停下來問我。 審判長問 按照你現在的記憶所及,當時你做出何行為或動作的狀態讓 一旁騎車的騎士看到你的動作之後,會想到你需要幫忙要停 下來協助你? 被告答 這個我比較不清楚,他怎麼會突然想停下來,因為我當時走 在路上,所以我也不知道他為何會停下來。 審判長問 當時你行走在路邊的過程中,是否看得出你有受傷的情況? 被告答 應該是扭到腳而已。 審判長問 你當時扭到的是左腳還是右腳? 被告答 我印象中是右腳。 審判長問  (提示辯護人今日庭呈之第5頁上方照片)辯護人今日庭呈 這份不爭執書證資料截圖畫面編號第5頁上方照片,就相片 中是否可以看出當時你的腳受有傷勢? 被告答 是看不出來,但就是有點不舒服的感覺。 審判長問 你所謂不舒服的感覺是否會影響你走路的正常情況? 被告答 我記得我剛步行的時候比較不舒服,到家以後就比較緩和一 點。 審判長問 你到家之後是否有飲用酒類? 被告答 有,我到家以後就喝我家放的陳紹。 審判長問 你印象中你喝的酒數量為多少瓶或多少CC數? 被告答 我只能說大概是一瓶半,因為我回到家其實也是心情有點忐 忑,所以我倒了好幾杯開始喝,喝蠻快的,所以我只能說印 象大概是一瓶半左右。 審判長問 按照酒測值及方才辯護人所提出的研究報告推估的數值來看 ,似乎是比你自稱的飲酒數量要高,對此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 被告答 這我也不知道,可能每個人身體反應都不太一樣。 審判長問 你能否確認當時你開車發生事故的當下,是否知道你自己的 駕照已經被吊扣? 被告答 我只知道我駕照有交給監理站,但是沒有發還給我。 審判長問 所以你確切知道你的駕駛執照當時交給監理站,身邊沒有駕 駛執照這件事情? 被告答 對。 審判長問 你駕車上路行經案發地點時,究竟發生何事導致你衝到對向 車道讓圍欄傾倒,可否詳述完整過程? 被告答 因為當下真的是蠻驚險的,因為我開車,我覺得有點彎,又 下坡,那個路雖然有路燈,但是比較黑,突然對向有人要超 車,跨越到我這邊的車道,再加上有遠光燈的關係,所以我 前面是突然空白的,我不知道是先轉方向盤還是先踩煞車就 失控,之後我就撞到圍籬在路邊。 審判長問 你印象中對方從對向超車的過程中,究竟現場的路況是直行 的車道還是轉彎的車道? 被告答 我是覺得有一點微轉彎的感覺。 審判長問 當時你發現到有突發狀況時,你是否有印象你是向右急煞或 向左急煞,還是方向盤緊握在前方急煞? 被告答 我只記得我有轉方向盤,詳細可能是往右偏,但是整個車子 好像是失控了,後面怎麼轉其實我也不是很清楚。 審判長問 所以你現在能回答的是你現場發現對向車道有車輛要過來, 你就緊急做了一個處置,但現場所有的情況你現在已經忘記 了,之後車輛失控超越對向車道撞到圍欄,是否如此? 被告答 對,因為我算是驚醒的時候,發現車子已經在路旁了,等於 我最後發現的時候已經在路旁了。 審判長問 當你發現你撞到圍欄之後,你立即做了什麼處置? 被告答 我就下車,下車以後過沒幾分鐘,好像有一台機車滑倒,我 出去看了一下,好像有人受傷,因為我想說去扶他,但是後 來聽到有人要叫救護車,我想說這可能跟我也沒有關係,因 為我只是自撞,所以我想說既然跟我沒有關係,我就不要留 在現場。 審判長問 按照你方才陳述,該台車輛的車主是你哥哥所有? 被告答 對,是哥哥的名字。 審判長問 當時從事故地點到你家如果步行大約要多久? 被告答 我記得要快一個小時。 審判長問 所以當下你是基於如何的判斷決定你乾脆走路回家,你的車 輛就丟在現場不處理,你是基於如何的判斷做出這樣的決定 ? 被告答 因為我想說那天也晚上了,那台車也是舊車,就想說反正是 自撞,就先停在那邊,等早上再聯絡拖吊車來拖吊就好。 審判長問 你當時有基於怎麼樣緊急的事情要處理,就是當下不做不行 ,而選擇沒有停留在現場等候救護車或等候處理這台車輛, 或是看一下後面的人需不需要幫忙,你當時有無基於怎樣的 緊急事情而離開現場? 被告答 我是想說既然現場沒有我的事,而且我在影片也有說我明天 早上還有事情,所以想早點回家休息,就先離開現場。 審判長問 所以你所謂的事情是隔天還要去處理事情,當天想要早點回 家休息所以離開現場,是否如此? 被告答 對。 受命法官徵得審判長同意後詢問被告。 受命法官問 你當天是大概19時左右打卡下班,是否如此? 被告答 應該是。 受命法官問 你的上班地點是否是在銘傳大學龜山校區附近的倉庫? 被告答 是。 受命法官問 你當天打卡下班之後要前往何處? 被告答 我就要回家。 受命法官問 你是直接要回家嗎? 被告答 對。 受命法官問 一直到發生事故之前,你有無在你的途中何處做停留? 被告答 沒有,我就是下班收拾東西大概就是步行去開車,就直接開 回家。 受命法官問 中間有無繞去其他處? 被告答 沒有。 受命法官問 你所走的路線是否是你每天上、下班會行經的路線? 被告答 對。 受命法官問 你家是否住在戶籍地桃園市蘆竹區模擬一街105巷26號? 被告答 對。 受命法官問 你通常從上班地點下班回到家裡大約要開車多久? 被告答 路況跟時間不一樣,但大概要40至50分鐘的車程。 受命法官問 (提示員警密錄器截圖照片)員警於查訪時你看起來有拿杯 子喝飲料,杯中是何物? 被告答 就是酒,就是陳年紹興酒。 受命法官問 所以員警在對你做訪談時,你一邊在喝酒嗎? 被告答 我就喝一口、喝一口,員警也沒有制止我,因為他一直問我 說有沒有撞到人,要不要回警局作筆錄,我就習慣動作拿來 喝一口、喝一口。 受命法官問 相片中看到你手上持一個杯子,杯內裝的是否是你所稱的紹 興酒? 被告答 對,我都是用這個杯子在喝。 受命法官問 酒瓶在畫面中是否可以看得到? 被告答 應該就是後面旁邊那邊,因為這樣倒了以後放那邊。 受命法官問 所以你說的是最右邊盆栽的那個琥珀色瓶子,看起來像是一 個玻璃瓶的反光,是否是指那一瓶? 被告答 對,就是在那邊。 國民法官法庭補充詢問被告完畢。 審判長請被告返回被告席。 審判長諭知:原定審理計畫接下來進行事實及法律部分辯論,考 量最後被告還有陳述,檢、辯雙方針對事實及法律部分辯論也許 還會想要精致各自的論述,故暫時調整今日的審理計畫,將後續 休庭的20分鐘挪10分鐘於此暫休庭,讓檢、辯雙方先確認稍後事 實及法律部分的論告及辯護要如何呈現,另提醒檢、辯雙方,稍 後進行事實及法律部分一定要以國民法官法庭已經提示過的相關 證據、資料才能夠出現在事實及法律部分辯論的過程中,若與本 案不相關之相關報導、文章摘要等各種資料是沒有透過國民法官 法庭調查的,不可以出現在稍後的事實及法律部分辯論中,若原 本準備這些資料已經有出現過的,亦可透過10分鐘的休庭時間再 次做檢視及處理,在陳述過程中合議庭發現有此情況會提醒注意 要做調整,倘若真的完全會影響到程序,螢幕上將以不呈現PPT 畫面之情況用口頭方式陳述,否則違反情況又未做任何處置,也 無法達到讓對造能夠認為合議庭有明快處置之情形。 審判長諭知暫休庭10分鐘。 審判長諭知復庭。 審判長諭知就事實及法律部分調查證據完畢,開始辯論,請檢察 官論告。 檢察官周彤芬起稱:經過2 天的審理調查,相信各位法官對於本 案已經有相當深入的了解,現在就最後部分進行辯論,在此會快 速再幫各位整理本案發生何事。本案被告李進財涉犯之事實為一 、酒後駕車致人於死,二、肇事逃逸離開現場,再從時間序部分 幫各位快速回復記憶,一開始被告開車經過事故地點,他逆向衝 撞路旁圍欄,造成圍欄的毀損倒塌於路中,緊接著3 分鐘之後, 被害人林佳良騎機車行經事故地點撞到倒塌的圍欄當場死亡,被 告發生這件事情之後明知自己肇事,仍然沒有做任何的救助行為 而直接離開現場,本案最大的爭點在於被告究竟是事故前還是事 故後喝酒?以下檢察官會逐一列出檢、辯雙方的主張供各位國民 法官判斷、思考。辯護人一直告訴我們被告是回到家以後才喝酒 ,他在開車上路前尚未喝酒,這個說法是否有可能?首先辯護人 主張被告是回到家才喝酒,證據在哪裡?第一、被告自己的說法 ,但是各位法官請參考一下,被告的說法是否可信?第二、辯護 人提到在密錄器影片中有一個模糊的輪廓,該模糊的輪廓他們說 是酒瓶,那真的是酒瓶嗎?第三、辯護人說密錄器中放著一個茶 杯,茶杯中的液體是明亮的琥珀色,他說這個液體是酒,真的是 酒嗎?檢察官逐一對以上的說法提出質疑,首先第一點,被告自 己的說法不可信,再次特別強調,被告跟證人不同,被告在法庭 上有說謊的權利,被告不像證人必須要逐一陳述、據實陳述,證 人沒有說實話會受到刑法偽證罪之處罰,然而被告沒有,法律並 不會苛責被告要自己證明自己的犯罪,而且人本來就有趨吉避凶 的本性,所以被告在法庭上是可以說謊的,如果每一位被告講的 話都能夠採信,我們為什麼還要花這麼多時間調查如此多證據、 花這麼多時間坐在法庭聽檢、辯雙方耗費如此多力氣,如果被告 的說法可以作為一個案件的判斷,大家就省事多了,所以我們要 先提出第一個質疑,被告自己的說法是不可信的,並且我們要再 進一步說明為什麼被告的講法漏洞百出,我們聽到今日證人劉樂 豪告訴我們,他是在108年4月23日晚間20時13分左右將被告載到 他位於模擬一街的住處,接著警方是於何時到場查訪?我們再來 複習一下這段影片(當庭播放影片)各位可以看到影片右下角的 時間紀錄是20時53分45秒,也就是被告在當天晚間20時13分回到 家,在20時53分警察到訪,在這短短40分鐘的時間內,被告喝酒 喝到酒測值1.56毫克,辯護人是這樣告訴我們,各位是否相信? 讓我提醒一下1.56毫克的酒測值有多高,中華民國法律規定超過 0.25毫克以上的酒測值不能開車上路,所以1.56毫克已經比0.25 毫克還要高非常多,如果大家還是覺得這個數值有一點抽象、不 能夠明白0.25到1.56之間的距離,我們具體一點換算成該喝多少 酒才能喝到這個數值,按照辯護人方才提交給各位的一份資料, 關於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引用到的,當被告的酒測值落在這個範圍 時,他喝到紹興酒的量大約是在1500CC左右,而方才辯護人也有 提供關於紹興酒的資料,一瓶紹興酒是600 CC,也因此要喝到 1500CC、要喝到二瓶半的數量才能夠達到這樣的數值,40分鐘喝 了二瓶半的紹興酒才有辦法在派出所做酒測值時測到1.56毫克, 再提醒一下,紹興酒的味道不曉得大家有無嚐過,我嚐了、為了 這個案件親自去喝,紹興酒的味道非常的濃、非常的重,不是一 般人可以接受,不是一般小酌時喝紅酒、清酒、啤酒等清新容易 接受的口味,紹興酒的味道非常濃烈,一般不會拿來飲用,何況 要在40分鐘內要喝二瓶半,我們不曉得被告這樣的牛飲是如何在 這麼短的時間內達成;接著再提出第二個質疑,被告喝酒的時機 ,各位法官如果過去有喝酒小酌的經驗,請回想大概是在什麼樣 的心情跟氣氛下喝的?我自己過去的經驗,如果我在喝酒,通常 會是比較輕鬆、放鬆的,不管我今天是心情好跟朋友聚會,或是 心情不好想要喝酒排解我的煩悶,我不會是在匆匆忙忙、慌慌張 張的情況下狂喝猛灌,我也不會是在很緊張的狀態下喝酒,但被 告選擇喝酒的時機選在何時?被告的車在20分鐘、30分鐘前在道 路上發生重大事故,被告的賓士車頭撞成這樣(如PPT 照片所示 ),大家應該都有賓士車的板金是蠻厚的概念,但是我們看到被 告賓士車的引擎蓋掀起來了,車頭有照片所示的車損,發生這樣 嚴重的車禍,逆向衝撞對向的圍欄之後被告選擇喝酒,可以看到 在圍欄散落地上,現場一片狼藉、柱子被撞斷幾乎呈90度的情況 下,圍欄倒在路中間幾乎佔了路面一半以上的距離,在這樣的嚴 重車禍以後,被告選擇在發生重大車禍事故之後喝酒嗎?當時有 一台機車倒在他面前,機車非常零散的倒在此處,現場的狀況也 是非常零亂,何況當時不是只有車損,有一個人在他面前往生, 他自己在影片中說那個人在他面前吐血了,在一個人當場死亡之 後,回家是否有心情花40分鐘、在40分鐘內喝二瓶半的紹興酒嗎 ?我們對被告的說法提出的第三個質疑是關於被告喝酒的方式, 我們可以看到被告說他習慣將酒到入茶杯中飲用,將酒倒入茶杯 中飲用與大家一般的生活經驗相符嗎?何況警察到訪時,被告仍 然持續喝著杯中的飲料,我們再複習一下這個片段(當庭播放影 片)在晚上20時55分警察跟他談到當時的情況,被告很自然的拿 起旁邊杯子喝了一口,接著下一段是在晚上20 時57分,過了2分 鐘之後警察持續跟被告進行訪談,被告依舊泰然自若的拿起茶杯 喝了一口,這個片段今天上午才調查過,相信大家記憶猶新,我 們要提出的質疑是,有句話說「泰山崩於前而不改其色」,被告 是「警察坐於前而不斷喝酒」合理嗎?辯護人告訴我們影片中有 一個模糊的輪廓就是被告所放置的紹興酒,被告就是從裡面倒酒 出來喝;在以前春秋戰國時代,有一次孔子跟他的一些弟子們周 遊列國,遊列到陳國、蔡國之間時,孔子與弟子們已經7 天沒有 吃飯,肚子非常餓,所以孔子請他的弟子到外面找食物,顏回就 找到一把米回來,孔子吩咐顏回說:「你就把米煮成粥,讓大家 能夠吃飽」,顏回在煮粥時,孔子從後面觀察到一件事,顏回煮 粥的時候怎麼偷咬一口粥吃,在古代這是一件非常不敬的事,老 師還沒吃,弟子怎麼可以先吃,於是孔子問顏回:「剛才你是否 偷吃了一口鍋裡的粥」,顏回跟孔子說:「老師,不是的,剛才 在煮粥的時候,有灰塵掉進粥裡面了,我怕老師吃到不潔的粥, 身體會有不適,我把它撈起來,可是我又覺得食物這麼少,我把 這口粥丟了、可惜,所以我想了想就把粥吃到肚子裡去了」,孔 子聽完之後才知道原來他誤會顏回誤會大了,於是孔子說:「所 信者目也,而目猶不可信」,我們以為親眼所見是最可靠的,然 而有時候就算眼睛所見也不一定可靠,說到此處因為故事有點長 ,檢察官有點口渴,請容我在此喝一口水,各位不用驚慌,瓶子 裡裝的是水,檢察官並沒有喝酒,更要在此再次強調,眼見為「 瓶」嗎?你看到了一個酒瓶,你認為裡面就是酒嗎?你認為檢察 官當庭喝了酒嗎?不是,檢察官喝了水,我們要再一次強調,這 個模糊的輪廓所能夠造成的影響究竟有多深?光靠一個輪廓、一 個影子、一個咖啡色長方體上面有細長的物品,就可以告訴我們 那是一個酒瓶,縱然它是一個酒瓶,酒瓶內就一定裝酒嗎?剛才 也有提到被告的右手邊放著三株植物,且該酒瓶上是否有貼著酒 標?如果真的是紹興酒瓶的公司,酒標應該至少在三個面向都會 看得見,然而在各位看的截圖與影片中是否有看到這樣的酒標? 若單憑這樣的影像就認為這是酒瓶,這樣的推論是否稍微快了一 些?第三點,關於辯護人告訴我們茶杯裡的液體是酒是否可信? 再回顧一次影片(當庭撥放影片)被告右手邊放著這樣的物體, 辯護人說這裡面裝的是酒,請問除了從顏色、外觀推論之外,有 無其他依據?如果單從顏色、外觀推論即可判斷它是酒,檢察官 就可以說旁邊這個橘紅色方型的物體是茶包,被告剛泡了茶在喝 ,我要強調的是這樣的推論過程希望各位法官還是回歸到自己的 初心、本於自己的常識判斷,我們能否單憑一個物體的顏色、形 態就認定它一定是某一種東西,如果以上的說明仍無法說服各位 法官,我提出一個很重要的關鍵,關鍵是對被告這麼有利的證據 、回家後才喝酒這麼明顯的證據,為何被告從未主動提出?被告 之前於警詢的說法是「我是回到家才飲酒的」,警察問被告「你 在家中喝什麼酒、有多少人喝」,被告說「我喝紹興酒,喝一瓶 半,我自己一個人喝酒,我從到家之後就開始喝酒,喝到警察來 我家裡找我」,如果被告在密錄器影像中真的正在喝酒,警察在 問他話時,他也拿起來喝,為何被告不說「我自己一個人喝酒, 我從到家後就開始喝酒,而且警察來的時候我還在喝」,對他如 此有利,被告為何不講?被告只說「喝到警察來我家找我」,在 地檢署偵訊時,檢察官詢問被告「酒測值1.56毫克有無意見」, 他回「沒有意見,我是回家後才喝的」,被告也隻字未提警察就 在他面前,如果對被告這麼有利的證據,被告為何不說「請那個 警察來幫我作證,我在喝酒的時候他有看見,我有一個有利的人 證」,怎麼沒有看到被告提出來?第二個關鍵,以警察辦案的敏 感度,警察完全沒有制止被告喝那個茶杯內的液體,從今日早上 調查密錄器已經聽到警察有一段對話跟被告說「所以你茫茫的對 不對?」,警察有意識到這個人有一點茫茫的,被告又在警察面 前喝一個東西,倘若照辯護人所述,那個琥珀色的液體是酒,警 察應該馬上就會意識到「先生,抱歉等一下我們回局裡要做酒測 ,請你現在不要喝酒」,何況剛才我在一開始的時候提到紹興酒 的酒味很濃厚、很明顯,所以在如此近距離的情況下,被告當著 警察的面喝酒,警察完全沒有制止他,合乎常理嗎?合乎警察辦 案的敏感度嗎?所以綜上所述,茶杯裡面根本不是酒。辯護人方 才有提到第二個主張,被告在上路前沒有時間喝酒,這個主張一 樣可信嗎?我們會逐一提出說法供各位法官判斷。首先他說這是 上班時間,辯護人拿出行事曆讓我們看108年4月23日是星期二, 星期二是上班時間,而且被告有打卡紀錄,他確實從早上7 時上 班到晚上19時,但是上班時間不能喝,一定就表示不會喝嗎?法 律規定喝酒後不能開車,難道就沒有人酒駕嗎?會不會喝跟能不 能喝是兩件事情,所以辯護人告訴我們被告在上班時間不能喝酒 我瞭解,但是被告會不會喝,大家可以保留這樣的疑問。何況被 告李進財說他在銘傳大學附近的倉庫上班,他算是做倉儲業,倉 庫這麼大,他要喝酒、要偷喝一口,主管要發現很難吧,所以如 果在倉庫上班有無機會、逮到機會偷偷喝酒?辯護人所提出的證 據顯示被告確實是在倉庫上班,在倉儲業的情況下,喝酒的機會 不能說是沒有,接著辯護人又說被告下了班直接回家,問題是從 辯護人提供的GOOGLE MAP路況圖來看,首先他說這是在晚上19時 30分所截的圖,表示與當時下班的路況相近,接著辯護人說這個 路段的最短時間大約是24分鐘,然而這個觀念是錯的,這不是該 路段的最短時間,這是在一個日常、一般平日下班後的交通流量 ,交通順暢時間可以看到順暢時只需要19分鐘,被告既然是下班 時間回家,我們就選擇用下班時間的時速、速度來看,大約需要 24分鐘的車程,但GOOGLE路況24分鐘,被告從19時04分下班接著 19時50分開到案發地點,這段時間一共費時46分鐘,簡單的算數 ,這當中的22分鐘跑到哪裡去了?可以拿去喝酒嗎?可以拿去做 別的事情嗎?被告沒有交代。他們只說因為他需要收拾東西走到 停車場,但是這樣就能夠說明被告在中間完全沒有喝酒的機會嗎 ?這是檢方的質疑,所以辯護人主張上路前沒有飲酒,檢察官認 為不成立。以上的說明代表辯護人方才提出幫被告辯護的這幾點 理由都不能夠說服大家,也不能夠說服我,被告在回家以後根本 就沒有喝酒,被告喝酒的行為都是在案發前、上路前就已經喝了 ,才造成如今一個如此嚴重的車禍、有人死亡的一場死亡車禍。 檢察官接下來會就主張提出證據告訴各位法官為何檢察官會認定 被告在事故前就已經飲酒了、檢方有哪些證據,一、被告身上有 酒味,二、被告的醉態十分明顯,三、被告自己曾承認過他上路 前有喝酒,相關證據在此,首先昨日證人陳國賢稱他有聽到現場 那位指揮交通的先生,也就是馬自達小客車的駕駛說「你滿身酒 味,你有喝酒不能離開」,而酒味這件事情不只陳國賢說了,連 今日證人劉樂豪也有提到「我在載送他的過程中聞到他身上有散 發出酒味」,證人劉樂豪跟被告的距離很近,所以在這麼近的距 離聞到被告有散發出酒味,當時劉樂豪有轉頭跟被告說,這時有 聞到被告身上有很濃的酒味,而且劉樂豪也說「那個人靠我很近 ,他有抓住我的腰,所以我才聞到他整個人都有酒精的味道」, 今天在證人作證完畢後,辯護人有提出一些質疑,可能各位法官 心中也有一些質疑,證人的說法是否前後有些不一致,為何重要 的事情在警詢、偵查中沒有講,今天才講出來,我今天在表達意 見時已經說過,再強調一次,過去的事情沒有說,不代表沒有發 生,不能夠苛責一個證人第一次面對車禍事件,擔任車禍案件的 證人,就要求他在第一次陳述時做完美的陳述,有些事情有可能 會因為當下的遺忘而漏掉,有可能因為緊張而忘記,有可能因為 事故發生太突然無法馬上想起該說些什麼,但是他把他認為重要 的說了,那就是被告身上有酒味、就是他在跟被告確認的時候被 告聞起來是滿身酒味,而今日證人在到庭時簽了切結書、唸了證 人結文明確證稱「我當時有轉頭跟被告確認,問他有無喝酒」, 被告說「有」。關於被告醉態部分,昨日的證人陳國賢證稱「他 走路搖搖晃晃,就很像喝醉酒的樣子」,關於搖搖晃晃這件事情 ,剛才各位法官也有注意到被告是不是因為自己有受傷,他說他 腳有扭到,但是被告在警察局時,警察問他「有無人受傷」,他 說「我沒有受傷」,表示搖搖晃晃是因為受傷造成的嗎?還是因 為酒醉造成的?如果被告有受傷,為何當下沒有跟警察說他的腳 扭到,所以他走路一跛一跛的,此部分從被告的說明可以看出被 告並未受傷。關於被告酒醉狀態部分,證人劉樂豪也有提到一個 很常見的、喝酒之人會出現的醉態,他會重複的問話,重複在後 面喃喃自語說「我不應該喝酒、我不應該喝酒」,劉樂豪有聽到 這一段話,很多話都重複講,這也是酒醉之人明顯會出現的醉態 。引用方才辯護人提供給各位的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的報告中記載 呼氣酒測濃度1.56毫克的時候,換算成血液中的酒精濃度會落在 0.312毫克,大概就是在這個區間,也就是要喝到1500 CC的紹興 酒,這時候會出現的狀態有意識混亂、步行困難、言語不清,而 且當超過0.15毫克時會出現意識不明、站跟走路及講話都有困難 以及駕駛人會進入恍惚狀態,導致其駕駛有不穩定的情況,以上 報告中所提到的這些諸多情形都與本案被告在案發後的表現一致 ,也與證人所證述的內容一致,所以被告在上路前確實就已經喝 酒了,最重要的一點是劉樂豪提到被告自己向他承認,「我聞到 酒精味之後問他有沒有喝酒,他回答有」,此處方才檢察官已經 說過,但是因為重要所以再強調一次。最後要思考一點,被告為 何要在撞到圍欄、案發之後急著離開現場?有什麼事情逼著他急 著要去做嗎?他當天有在趕什麼行程嗎?那是晚上下班他要回家 ,後面應該沒有別的事情了吧?(當庭播放影片)被告在影片中 說「我酒駕被罰,明天要去檢察署繳納罰金」,被告是一個3 個 月前才曾經犯過酒駕案件的當事人,如果被告知道酒駕的嚴重性 ,他知道酒後駕車將要付出什麼代價,他是否會急著離開現場、 他急著離開現場背後有無動機、被告會不會想要躲避警察的酒測 、被告是否知道警察到現場之後的SOP 就會對他實施酒測?因為 這件事情被告3 個月前才經歷過,此部分稍後量刑時李檢察官會 再提供相關證據給各位看。所以最後被告在派出所做的酒測值高 達每公升1.56毫克就是被告在上路前飲酒到事故發生後的酒測值 ,也就是超過法律規定的0.25毫克甚多,而達到1.56毫克的數值 ,以上的說明可以推論出被告是在事故前喝酒,各位在最一開始 ,也就是昨天的選任程序結束之後,審判長有向各位說明在審理 案件的過程中會有一些法律的基礎要瞭解,等一下辯護人也許也 會一再的強調在本件中如果有合理的懷疑,就不能判決被告有罪 ,相信各位也對昨天的魷魚、花枝、軟絲的圖片印象深刻,何謂 合理懷疑?偵查、追溯犯罪在一開始是從零開始,一件事情發生 ,警察需要到現場繪製現場圖,如同我們所呈現的道路交通事故 現場圖,警察可能會去拍攝照片,所以我們開始蒐集相關的證據 ,當證據蒐集越多、越來越齊全的時候,慢慢會浮現案件的樣貌 ,然而在此過程、此階段大家還沒有辦法明白看出這個圖案究竟 是什麼樣子,但當關鍵證據出現時,像是證人陳國賢做了證述, 當另外一個關鍵證據像是證人劉樂豪說明他聽到被告回答他有喝 酒,甚至是在關鍵的密錄器影像出現,讓大家看清楚被告當時跟 警察應對、談吐並沒有提到他在喝酒的這件事情,各位可以看到 這張圖像已經呼之欲出,同時也可以發現這張圖像還有部分的拼 圖沒有拼湊上去,然而這會不會影響你們對這張圖的判斷,我相 信答案是「不會」。而我們要知道,不是每一個案件都有辦法百 分之百還原到原圖的樣貌,這在現實生活中十分困難,所以當我 們的拼圖足夠判斷圖像的那一刻,縱然缺少了那幾片無法補足, 但是拼圖足夠判斷圖像的那一刻也就是我們的證據足夠判斷事實 的那一刻,將會排除合理的懷疑,顯現出實際的真相。本案的真 相是被告李進財開車的行為導致一個人死亡,此部分他承認,再 者,被告發現肇事以後離開現場這件事情他也承認,至於被告在 上路前、事故前究竟有無酒後駕車而構成酒後駕車一事,檢察官 提出的證據如同方才所述,有證人陳國賢、劉樂豪之證詞、現場 密錄器影像拍攝到的部分今天早上大家都有詳細看過、警察到訪 時被告的狀態、被告有無提及他有喝酒、警察有無意識到被告有 喝酒而阻止他?都沒有。最後測到被告的酒精濃度是每公升1.56 毫克,根據以上證據,檢察官認為被告李進財應該要成立酒後駕 車致人於死及肇事逃逸二罪,我的論告到此即將結束,最後有幾 句話想要跟法庭上的各位說,在社會上每一個人都有責任,今天 在法庭上,檢察官的責任就是提出足夠的證據說服各位法官判斷 事實,而各位的責任就是給被告一個公正、公平該屬於他的判決 ,但是被告的責任,是我們希望做過的事情,每個人都能夠有勇 氣勇敢的面對,能夠承認自己犯下的錯、能夠面對自己曾經做過 的事,如果他不能因此付出代價,各位法官如今不再是鍵盤上的 鄉民,你們今天坐在台上代表的是國家的公權力、國家賦予你們 這樣的權力,讓你們透過自己的思考、判斷,從每一個人、各行 各業的生活經驗中去瞭解判斷出本案真正的事實為何,最後給予 被告真實、公正的判決,檢察官從來不是一定要將被告趕盡殺絕 的人,檢察官的角色是對被告有利、不利一律注意,檢察官也不 認為被告是十惡不赦的大壞人,但是被告應該要對自己做過的事 情坦承面對、誠心悔改,這才是大家坐在法庭上歷經2 天的審理 時間、花了這麼長的時間做如此重要的事情背後真正的意義。 審判長問 有何辯解? 被告答 請辯護人替我回答。 審判長請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辯護人葉禮榕律師起稱:方才檢察官說被告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被告自己的行為為何?檢察官本件起訴二個犯罪事實,第一、 被告撞破圍欄,被害人林佳良撞到圍欄而死亡,第二、知悉林佳 良倒地,被告未協助即搭車離開,被告在第一個犯罪事實撞破圍 攔部分,各位法官都知道被告是承認無照駕車過失致死罪,第二 個犯罪事實被告承認他知悉林佳良倒地之後離開是有肇事致人於 死而逃逸罪,本案現在最大爭點是被告李進財在撞破圍籬之前沒 有喝酒、沒有酒駕,所以沒有檢察官起訴酒後駕車致人於死罪, 這是本案最大的爭點,被告不是不承認犯罪,是根本沒有喝酒。 簡單看一下這2天我們整理過的時間歷程,第一個時間點108 年4 月23日晚間19時03分,被告李進財打卡下班,第二個時間點是19 時50分發生碰撞為起訴書記載的內容,辯護人也不爭執,接下來 20時13分被告李進財回到模擬一街的家中,這是今天上午證人劉 樂豪證實的內容。在20時53分,方才檢察官也有提示監視器的畫 面,如果各位法官還有印象,20時53分員警進入被告的家中,最 後是晚間21時22分被告李進財酒測值為每公升1.56毫克,本件檢 察官起訴被告酒駕是用21時22分的酒駕數值去認定19時50分的駕 車行為,21時的酒測值認定19時的駕車行為,本案的爭點審理程 序已經整理給各位法官了,第一、被告駕車返家後接受酒測前是 否有飲酒,第二、駕車前是否有飲酒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簡單的 說,21時22分的酒測值是否能代表19時50分的被告酒測值?這是 第一個爭點主要要處理的,第二爭點是19時50分酒測值未超標, 但這兩個爭點如何解釋?首先跟各位法官建構當天的基礎事實, 108年4月23日是禮拜二,不是國定假日,這個辯護人在調查程序 中已經提醒過了,當天被告李進財19時03分打卡下班,先就第一 個時間點當天晚上的19時03分至19時50分,檢察官是說19時50分 之前喝酒,下班前會不會已經喝酒?被告其實在今天的程序已經 交代公司不允許喝酒,也許各位法官不見得完全相信被告所述, 我們看打卡紀錄局部放大可見一早上8 時06打卡上班,同日下午 18 時40打卡下班,4月2日9時11分、第三天是9時07分,再來看4 月7日的內容是8時12分打卡上班,隔日4月8日8 時58分打卡上班 ,被告公司是嚴格管制打卡的紀錄,所謂的嚴格管制為不是打卡 就隨便讓你打卡,被告公司是一個有管理的公司,一個有管理的 公司是否會讓員工在倉儲工廠裡面喝酒上班?我不知道各位法官 有無去過倉儲工廠,倉儲工廠非常多機具,因為還要搬貨,這麼 多的機具,公司是否會允許員工喝酒易生工安危害,其實難以想 像。另外各位法官可能會想,工作中喝酒在國內好像是有,被告 是倉儲業,各位法官想到的可能是營建業,的確國內營建業有一 些情況可能會用酒精提神,倉儲業沒有,以上可以直接判斷其實 被告在19時03分下班之前無法喝酒,且事實上他也沒有喝酒。辯 護人說19時03分之前沒有喝酒,會不會在路程中喝酒,19時03分 到19時50分還有47分鐘,如果各位法官還有印象,昨天見檢察官 提出被告車輛撞破圍籬的照片,108年4月23日當天晚上的有、隔 天早上的也有,檢察官還整理了彩色照片附在法官手上,辯護人 算過總共提示了14張甚至以上,這說明車輛的所有角度、情形都 被檢驗過沒有發現任何酒瓶,被告離開車子有無帶酒瓶如何證明 ?昨天下午詢問證人陳國賢,他沒有印象被告帶著酒瓶,陳國賢 是受到衝擊之後,2 年會突然想起細節的人,沒有、沒有酒瓶, 今天上午詢問證人劉樂豪,沒有注意到被告帶著任何酒瓶。不知 道各位法官對於酒駕新聞的生活經驗有無注意到或印象中酒駕是 邊喝酒邊開車的?至少辯護人自己的經驗是沒有的,事實上邊喝 酒邊開車也不符合社會常態,這邊可以排除檢察官懷疑被告在19 時50分喝酒,一種可能是路上喝的、邊開車邊喝酒不成立,還是 回到時間點,有無可能路程中去他處喝?你不在車上喝,一定要 跑去別處喝嗎?當天是平日禮拜二,一般會喝到酒的餐敘通常是 假日或假日前,相信各位法官有這樣的生活經驗。這是辯護人提 示的路線圖,剛才檢察官有說應該不只這個時間,不過因為辯護 人今天上午也有說為了要還原比較接近108 年4月23日的時間點 , 所以我們是抓下午19時30分的截圖,路程是24分鐘,各位法官想 19時50分碰撞,19時03打卡下班,還差了47分鐘,47分再扣除24 分還剩23分鐘,會不會是23分鐘去喝酒的?被告自陳19時03分不 是發動汽車的時間,19時03分是打卡下班的時間,打卡下班被告 還收拾了一些東西、還走去放車子的地方取車,要時間吧。本件 檢察官起訴的是酒測值1.56毫克,剛才檢察官論告時也說酒測值 1.56毫克是非常高的數值,不可能是回家時喝到的,辯護人就要 反問,單單23分鐘打卡下班、要收拾東西、取車,被告就會在一 個地方灌、灌到超過1.56毫克,為什麼說超過1.56毫克,為何一 開始要用時間軸向各位法官報告,因為酒測1.56毫克是在21時22 分,依據檢察官的說法,19時50分之前被告喝了酒,之後就沒有 喝酒,所以依據人體正常代謝的酒精反應,19時50分至少是1.56 毫克,或就辯護人的想法理論上應該要更高,不然不合理,會在 23分鐘、回到家的時間比23分鐘更多,就檢察官的懷疑,被告在 這個時間點喝到1.56毫克合理嗎?大家可能會有疑惑,你們都說 沒有喝酒,為何發生這麼離譜,可能各位法官也會想你們是撞到 對向車道耶?被告其實說當天是因為對向車道要超車,先向各位 建立當時的現場狀況,這在調查證據時已經有提示過的現場照片 ,當時的現場是兩線各一個車道的馬路,對方的車子超車到被告 的行向路段,被告情急之下有說印象中他有打方向盤、踩煞車, 失速了,這是車子機能的問題,跟被告飲酒一點關係都沒有,被 告根本沒有飲酒。如果沒有喝酒,證人陳國賢為何會聽到有人說 被告喝酒,昨天下午詢問陳國賢時,證人陳國賢證稱現場指揮的 人有說「你有喝酒不要離開」,為何會有此事,那不是被告喝酒 ,是被告衣服散發的味道,各位可能還會質疑,如果沒有喝酒, 陳國賢不是聽到他人講而已,陳國賢昨天下午到庭證稱「我聞到 被告身上有酒味」,而且陳國賢還說「搖搖晃晃」,如果各位對 於昨日下午證人的證稱還有印象,陳國賢是證稱車禍發生他太震 驚了,所以後來想確實有聞到被告的酒味,昨天辯護人也有提示 陳國賢之前於108年4月23日晚間22時許於警詢時之證述內容,這 是發生在車禍的當天,警察問「你是否有在場聞到男性A (被告 )身上有酒味」,陳國賢答「因為距離2 公尺左右,所以我沒有 聞到」,約1個多月後、108年6月6日檢察官問陳國賢「有無聞到 該男子身上有酒氣」,陳國賢答「我沒有聞到,因為我們相距沒 有很近,約3、4公尺」,4 月23日發生,當天晚上陳國賢稱沒有 聞到,1 個多月之後還是沒有聞到,然後衝擊就沒了、然後就想 到有聞到了,請問這符合各位法官對於味覺記憶的理解嗎?我可 以昨天的都沒有記憶,1 個多月還是沒有記憶、沒有聞到,突然 因為我不衝擊了,所以我就記得了,這合理嗎?而且昨天下午詢 問陳國賢「被告當天有無背包包」,他說「時間太久了,都不記 得了」,當天的風向、風速,風向、風速是比較觸感型的記憶也 都不記得了,唯獨對於味覺有記憶,大家覺得這可信嗎?再回到 「搖搖晃晃」,其實被告已經陳述他當天下車的時候感覺腳有扭 到不舒服,陳國賢看到的搖晃行為是因為被告腳不舒服造成的, 陳國賢誤會了。回到108年4月23日19時50分,劉樂豪的證詞呢? 今天上午各位法官有看到劉樂豪的作證內容,被告沒有說「我不 應該喝酒」,劉樂豪就是當天載被告回家的機車駕駛,今天早上 劉樂豪證稱當天被告一直跟他講「我不應該喝酒、我不應該喝酒 、我不應該喝酒」,是否真是如此?辯護人有提示劉樂豪108年4 月23日晚間23時在警局所製作的筆錄,同時有提示108年4月24日 在檢察官面前做的筆錄,完全沒有這樣的記載,可能各位法官不 太知道筆錄的製作方式,所謂筆錄的製作方式是警察局或檢察官 面前都一樣,我會看到螢幕上警察或檢察官問我的問題,我會聽 到那個問題、我回答,最後會請我確認之後簽名,再請各位法官 想想,今天上午劉樂豪說他發現有問題,所以載完被告回家之後 ,回到現場找警察說有車禍,還有講到有關於酒駕或酒的異樣, 辯護人在現場記得很清楚,被告有提到回到現場找警察就說有酒 的問題,這是今天上午劉樂豪說的,在當天的警察局及隔天的檢 察官面前都沒有提到被告說「我不應該喝酒、我不應該喝酒」, 108 年沒有提到,110年12月28日才提到、2年之後才提到,這是 客觀事實,大家可以相信嗎?今天上午有提到被告一跛一跛的, 被告其實自己說明他的腳有點不舒服、一跛一跛的,劉樂豪也沒 有說那是喝酒還是什麼,各位法官不要誤會了。這是辯護人調查 證據程序時提示過的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的報告,辯護人已經換算 過,因為這整份報告是用血液的濃度檢驗,依據檢察官提出的酒 精濃度每公升1.56 毫克是百分之0.312,這是辯護人提出過的資 料,是酒醉反應及行為態樣,0.312 應該落在這個區間,依據檢 察官的主張,21時22分的酒測值1.56毫克至少代表19時50分碰撞 鐵絲圍籬的狀態,我們來看看1.56毫克相對應的會有強烈酩酊、 噁心嘔吐、意識混亂、茫然自失,依照檢察官的主張,19時50分 的行為態樣應該就是要如此,否則不合理,再看血液中酒精對人 體心理與行為及駕駛能力之影響,被告21時22分的酒測值是檢察 官認為可以代表19時50分的狀態:意識不明、嘔吐、站、走、講 話困難、責任感喪失、視線搖晃,請各位法官回想一下,兩位證 人陳國賢、劉樂豪是在19時50分之後不完全接觸,可能劉樂豪接 觸的比較緊密,他們都有看到、陳述他們記憶所及的事情,請問 他們有提到被告有意識混亂、噁心嘔吐、茫然自失、步行困難嗎 ?依據陳國賢的說法,被告是自己走、往南崁的方向走,被告有 言語不清?依據劉樂豪的說法,其實他聽得蠻清楚的,再看意識 混亂、嘔吐、站、走、講話困難顯然被告都沒有,為何辯護人一 定要用客觀的資料佐證,因為對於酒精的反應還是要仰賴實際上 科學的經驗,因此21時22分的酒測,身體會持續代謝是眾所皆知 的事情,21時22分測得的酒測值如果回推19時50分的數值,依據 檢察官的說法19時50分之後就完全沒有喝酒,被告李進財在19時 50分衝破圍欄之後的行為,像剛剛提示給各位法官看到的這個狀 態嗎?不像。同樣可以說明用21時22分的酒測值認定被告19時50 分酒後駕車與事實不符。各位法官可能想說為何21時22分還會測 到酒測?20時13分被告回到家,20時53分員警進入家中,21時22 分酒測,被告真的是回到家才喝酒的嗎?這是今天上午進行影像 勘驗的截圖畫面,先建構基本的事實,當天看起來被告坐在沙發 上看電視,旁邊有一個杯子,清楚的看到琥珀色的液體裝在一個 馬克杯中、清楚的看到被告右手邊有一個玻璃瓶。 檢察官周彤芬起稱:異議,這個放大的圖片,剛才一開始在庭呈 證據時已有經合議庭表示放大的證據無法使用。只要是放大的部 分檢察官都有意見。 審判長問 有何意見? 辯護人葉禮榕律師答 我的理解為書證無法提示。放大的圖片在上午李律師的勘驗 程序有提示,但不是以書證的方式呈現。 審判長諭知: 若辯護人提示要以影像的方式才可以,書證的方式就是方才 庭呈的該份資料即可。 辯護人葉禮榕律師起稱:其實從各張照片可以看出這個玻璃瓶的 樣貌,這是今天上午辯護人提示的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可以看 到被告李進財右手邊有一個玻璃瓶,這張照片是今天辯護人上午 提示紹興酒的酒瓶照片,很清楚的這張照片就是被告回家喝的陳 年紹興酒。這是琥珀色的液體、一個杯子,我們上午有調查過紹 興酒的介紹,酒中含有多種有益人體的氨基酸,營養豐富,酒體 呈現琥珀色,那個杯子的琥珀色液體就是被告喝的陳年紹興酒, 大家可能會質疑20時13分回家喝就會喝到1.56毫克,交通部運研 所的報告30分鐘空腹喝了二瓶啤酒可以達到最高的酒測值,20時 13分至20時53分大約隔了40分鐘,20時13分是被告回到家,20時 53分員警進入家中,後來被告就跟員警到派出所,40分鐘、被告 離家之後到酒測值30分鐘,符合交通部運研所的30分鐘,喝了、 在30分鐘測是最高值,可能大家會疑惑,其實檢察官有提出質疑 ,我們自己提的交通部運研所好像數值也不吻合,因為此部分辯 護人跟被告確認很多次,被告真的就是在家喝了1.5 瓶左右,為 何這麼高,被告自己也不知道,辯護人推測每個人身體或多或少 還是有些差異才導致這樣的結果,回到這個時間點,被告真的是 在家喝的嗎?也許各位法官還有質疑為何員警沒有制止被告喝酒 ?各位法官今天上午看到的影像,警察有進去被告家中,如果被 告真的在喝酒,為何員警不制止他?那個地方是被告家的客廳, 被告在自己家的客廳喝自己在喝的飲料,不論是酒還是什麼,除 非是違禁品,不然應該是不會被制止。為何被告李進財沒有主動 跟當天進去的員警說「我在喝酒」,我喝什麼飲料大概也不用跟 其他人報告,而且當天警察進去現場針對的是被告發生車禍要他 回去做筆錄,完全沒有提到被告是否有酒駕,完全沒有提到警察 是否要用酒駕調查被告,被告也不會有這樣的認知,我要主動跟 你講我現在在喝陳年紹興酒,我大概喝了一瓶半左右,所以我現 在跟你回警察局、難以想像。可能各位還會質疑你說你喝掉接近 一瓶半,你們畫面真的不過就一瓶而已,就是右手邊那一瓶,你 能舉證嗎?被告有說,因為那是被告家,他喝完一瓶就拿去廚房 回收掉,所以各位法官看到的那一瓶是現在正在喝的那一瓶,這 部分辯護人最後用一個時間軸跟各位法官報告,19時03分被告打 卡下班,依據被告的打卡紀錄、被告的工作倉儲業、被告打卡紀 錄的嚴格程度,這樣的公司沒有辦法讓他在工作場合上喝酒,19 時50入發生碰撞,既然不是邊開車邊喝酒,19時03分至19時50分 的路程扣掉交通時間、扣掉被告要收東西、取車也不可能喝酒, 再來是20時13分被告回到家中,20時53分員警進入被告家中,21 時22分酒測值,被告是在回到家中喝了1.5 瓶的紹興酒,酒測值 為每公升1.56毫克,被告沒有酒後駕車,因此回到本件爭點,被 告肇事返家後,接受酒測前是否有飲酒?返家後有飲酒,當天21 時22分的酒測值為返家飲酒的反應,撞破前19時50分前沒有喝酒 ,當然沒有超過0.25毫克的標準,爭點一、返家後喝酒、駕車前 沒喝。爭點二、被告於駕車前是否有飲酒而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 度?向各位法官報告,這是審判長提示本件可能有構成的,我們 要回來看被告的答辯是駕車前沒有飲酒,被告駕車前是否有飲酒 而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總共有二個判斷標準,第一是喝酒,第二不 能安全駕駛,第一個是駕車前沒飲酒當然不符合,第二個何謂不 能安全駕駛,在開審陳述時審判長有提到罪刑法定主義,一定要 法律規定,不能安全駕駛要有一個特定的標準,一般司法實務上 判斷,如果各位法官對於酒駕行為有印象,你把駕駛攔下,可能 會去測要畫同心圓、要走直線、要金雞獨立多久看看你是否有達 到他們認定的不能安全駕駛,這是判斷的標準,本件是否有這個 標準?請各位法官想一想、沒有。既然沒有飲酒又沒有不能安全 駕駛,當然沒有這個爭點、被告構成的可能。因此本案認定酒駕 的態樣,第一個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0.25毫克以上 是19時50分,被告是20時13分回家後才喝酒,所以駕車的時候沒 有超過0.25 毫克之情形,第2款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 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被告駕車沒有喝酒也沒 有其他情事不能安全駕駛,因此被告成立之罪,第一、撞破圍欄 導致林佳良死亡部分沒有酒駕致死很清楚,被告無照駕駛過失致 死被告承認,第二、知悉林佳良倒地還離開,肇事致人於死而逃 逸罪被告也承認,這是方才檢察官說可能辯護人會一再提的,辯 護人真的會提,如果各位法官聽了檢察官跟辯護人的說明,還有 判斷到底被告有無駕車前飲酒的困難、駕車前飲酒達到0.25毫克 以及其他情事不能安全駕駛的困難,跟各位法官報告兩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 為無罪、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 定犯罪事實,這個太繞口了還是很難理解,請各位法官回想一下 ,昨天上午要吃便當之前,審判長向各位法官做的審前說明,審 前說明提到無罪推定,在判斷被告的行為之前,要先基於不預設 被告有的,認定他沒有,之後檢察官舉證,但也不要全信檢察官 ,因為檢察官有國家公權力,這是審判長講的,也不要聽辯護人 跟被告說的,都聽完這些如果你還是無法確信1.56毫克、19時50 分、被告有不能安全駕駛之行為,法律規定告訴你,你要做有利 於被告的認定,這不是辯護人瞎掰的,這是法律規定的。 審判長諭知暫休庭10分鐘。 審判長諭知復庭。 審判長諭知以下進行科刑部分證據調查。 審判長請檢察官開始調查科刑證據。 檢察官李信龍起稱:(提示證據)接下來檢察官要進行量刑的證 據調查,所謂量刑就是在決定被告應該判怎麼樣的刑度,檢察官 接下來會提供各位法官相關的參考資料,請注意聽檢察官所提出 的證據。首先是被告的前科資料,被告之前有何前科?這是被告 的前科紀錄表,在98 年9月被告有一個不能安全駕駛罪的裁判, 不能安全駕駛罪就是酒駕,在108 年1月8日被告又有一件酒駕案 件,這件就是被告之前提到的,這件的發生時間是108年1 月8日 發生的,這是法院在108 年1月8日所判決的,接下來看酒駕致死 罪量刑的參考資料有哪一些,檢察官提出4 件桃園地方法院的判 決,大家可以看一下法院在做判決時會注意哪些事實上的點,也 注意決定被告量刑、刑度時要注意哪些點。判決的內容直接貼在 上面,大家可能看到這一大堆的字要怎麼看,而且還是第一次看 到判決,檢察官幫大家減輕負擔及壓力,不要看全部的判決內容 ,將重要的內容摘錄出來即可,這件罪名是酒駕致死,最後刑度 為有期徒刑5 年,這件的被告未考領駕照,造成一位被害人死亡 ,其酒測值為0.80毫克,方才畫面上左邊的部分是屬於跟事實有 關的部分,右邊可以看到法院認為被告不符合自首條件,請大家 記住「自首」,接下來認為被告之前也有酒駕的前科,這件的被 告有坦承犯行、沒有跟被害人的家屬達成和解、被害人家屬即告 訴人不原諒,事實部分在左邊,右邊是量刑有關的相關刑度決定 之事項,後面的幾件判決用這種方式呈現,但檢察官不會一一的 、詳細的每一點都講,之後會幫大家整理一張表格,此部分會在 量刑論告時向大家說明,大家只要知道法院在判決時會注意哪些 點即可。給大家看第二件判決的全文,同樣將重要的地方摘錄出 來,但是這一件地院我們就不詳細講解,因為這件有被上訴到高 等法院,高等法院撤銷了地院的判決,所以以高等法院的判決為 準,來看一下高等法院的判決,同樣用這種方式顯示給大家看( 檢察官量刑論告PPT第7頁高院改判)這件原本地方法院判有期徒 刑5年,高院認為地院判太輕改判6年,高院注意的點是造成被害 人死亡,高法還特別強調「酒駕零容忍」這件事情,高院有提到 被告無駕照,除此之外,被告超速而且還闖紅燈造成被害人死亡 ,高院另外還提出被告沒有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但被告事後有坦 承犯行,這些點都是需要注意的,因為這些事項最後高院撤銷原 判決,將原判決有期徒刑5年改判為6年。第三件地院的判決,同 樣的罪名酒駕致死,被告沒有駕照、酒測值是1.65毫克、造成一 位被害人死亡,前科相同是酒駕,被告有坦承犯行、有成立和解 、告訴人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也有坦承犯行,最後這件判5 年有 期徒刑。第四件罪名一樣是酒駕致死,這件判7 年,同樣被害人 死亡、酒測值是0.29毫克、被告一樣沒有駕照、被告之前也同樣 有酒駕前科、被告雖坦承犯行,但告訴人請求從重量刑,且被告 不符合自首要件,這件最後判決7 年。另外一個罪名為肇事致死 逃逸罪同樣提出判決給大家參考,先說明這件我們之前在整理大 家的爭點、不爭執事項及量刑事項時,辯護人有提出司法院量刑 系統結果的畫面截圖,但是當時沒有提出判決給我們參考,檢察 官幫大家找到這兩件判決,我們來看一下這兩件判決寫了些什麼 ,第一件是桃園地院,第二件臺中地院,桃園地院這件是105 年 度審交訴字第101 號刑事判決,罪名為肇事逃逸罪,但是紅框框 圈起來的請大家注意是「致人傷害」,也就是過失傷害罪,這件 判1 年,這件的被告有得到被害人的原諒,被害人還在,所以被 告有得到被害人的原諒。另一件是臺中地院的判決,罪名後面是 肇事逃逸罪,前面是過失致死罪,請大家記住這個罪名,被告之 前沒有犯罪紀錄,也就是沒有前科,被告有努力想要與被害人家 屬達成和解,而且有賠償。最後證人的證詞,這位證人就是之前 有提到拖吊業者潘達瑞的證詞,檢察官有將拖吊業者潘達瑞傳喚 到地檢署詢問,當時檢察官問「被告何時跟你說要拖賓士車?」 ,證人潘達瑞回答「我說我在忙,並問他有無立即危險,他說沒 有,我說等我處理完再與他聯絡」,以上是檢察官提出有關於決 定被告刑度所需要參考的資料。(檢察官將證據提交予國民法官 法庭,繕本送辯護人及被告) 審判長請辯護人開始調查科刑證據。 辯護人葉禮榕律師起稱:(提示證據)辯護人提的量刑資料,方 才檢察官已經先幫辯護人提示了,這張頁面上「司法院肇事逃逸 罪量刑資訊系統」,這是司法院建置的量刑資訊系統,再看畫面 右邊,裁判年度105年至106年,就是搜105年至106年,可能各位 法官會有疑惑,現在不是108年嗎,為何辯護人還提105 年至106 年,司法院的系統針肇事逃逸只有做到105年至106年,再看右邊 檢索條件的框框,適用法條的刑法第185條之4就是本案審理的其 中一個肇事逃逸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 ,這要說明的是設定的條件是致人「死」或致人「傷」都在設定 條件,不過剛才檢察官已經說裡面找到的不見得都是本件「死」 的情形,辯護人設定的犯後態度,本件因為被告尚未與被害人家 屬和解,所以框框的第三個箭頭犯後態度,辯護人設定的是「未 和解」,再看下一行「犯後態度」被害人是否原諒,就我們的理 解,告訴人至今尚未原諒被告,所以辯護人也很誠實的輸入「被 害人不原諒」,最後犯後態度是因為各位法官應該都已經知道肇 事逃逸罪被告坦承犯行,所以辯護人這邊輸入「有悔意」,這樣 的條件誠如方才檢察官所說,我們搜到了二件,一件是1 年,一 件是1年2個月,平均是1年1個月,這是什麼意思呢?在司法院肇 事逃逸罪、被告現在承認的致人死傷而逃逸,平均的刑度為1年1 個月。 審判長請告訴人至應訊台 審判長問告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 居所等項 告訴人答 黃家娟  年籍詳卷 審判長問 對被告之科刑範圍,有何意見? 告訴人答 (告訴人哽咽陳述)這件事情這麼多法律我也聽不懂,只記 得早上在看警察密錄器的時候,被告有說他看到我先生當場 被撞到吐血,明明他都已經被撞到吐血,被告還是不聞不問 只顧自己逃走,讓我先生直接死在路邊,讓我的孩子永遠等 不到爸爸回家,孩子還問我爸爸去哪裡,我也只能跟他們說 是去天堂,他們還問我天堂在哪裡、什麼時候會回來,我根 本沒有辦法回答,佳良一直都是我們家的經濟支柱,他現在 已經不在了,我也不知道我一個人接下來該怎麼過,我們家 本來就是很平凡的家庭,卻因為被告酒後駕車而突然一夕之 間都不見了,孩子沒有父親,而且我先生的父母親年紀都大 ,卻要白髮人送黑髮人,從剛剛到現在律師一直在說是告訴 人不願意跟被告和解,事情不是這樣的,從事發到現在被告 一聲道歉都沒有,他明明開著賓士撞死我的先生,還有錢請 律師,可是他完全沒有來為我先生上過一次香,喪葬費也是 我們自己付,他從頭到尾都不承認自己有錯,他無照駕駛還 酒後開車,從看到我先生吐血的時候他就自己逃走,在法官 面前也說他沒有喝酒,還說二個證人的話怎麼可信,可是兩 個證人跟他素昧平生為什麼要說謊害他,被告明明就是自己 有跟證人說他有喝酒、他很害怕,他為什麼到法官面前就不 敢講,因為他都不願意承認這件事情,他一直在逃避責任, 今天我先生已經死了,他沒有辦法為自己出來說,被告說再 多的謊,我先生都沒有辦法自己出來陳情,所以真的只能請 在場的各位法官幫幫他、幫幫我們,今天被告已經毀了我們 的家庭,不能讓他在社會上又破壞別人的家庭,這已經不是 他第一次酒駕了,早上的密錄器也看得到,之前的法官也有 判他罰金他不怕,所以他又酒駕才發生了這次的事情,如果 被告這次又被輕判,等他出監之後是不是又會再酒駕,還會 有別的家庭跟我們家一樣破碎,我不希望還有別的家庭跟我 們受到一樣的痛苦,所以真的希望在場的法官給我們一個公 道,希望可以對被告從重量刑。 審判長問 按照妳方才陳述的內容,你們是完全沒有從被告這邊拿到任 何的經濟補償? 告訴人答 沒有,他連道歉都沒有。 審判長問 本件案發之後,妳與被告互動的情形或是被害人家屬與被告 的互動情形中,被告是否曾經有與被害人家屬致意過? 告訴人答 沒有。 審判長問 所以妳方才的陳述是無法原諒被告? 告訴人答 他如果只有在法官面前為了要求得一個輕刑才道歉不是真的 道歉。 審判長問 對於量刑部分有何意見? 告訴人答 沒有,請法官依法判決。 審判長訊問告訴人完畢,告訴人請回。 審判長諭知就科刑部分調查證據完畢開始辯論,請檢察官論告。 檢察官李信龍起稱:剛剛告訴人已經告訴我們她的心情為何,國 民法官也先平復一下心情,接下來檢察官要做量刑的論告,也就 是檢察官要說明被告應該判的刑度為何,我們要注意哪一些,最 後檢察官會提出被告所犯的二個罪應該要量什麼刑度。刑法第57 條列了很多應該要考慮的事項,從第一至第十快速瀏覽,有犯罪 之動機、目的、犯罪時受到的刺激、犯罪的手段、被告的生活狀 況、品性、智識程度、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被告違反義務之程 度、被告造成的危害、損害為何,最後是犯後態度,在本案中最 要注意的是品性、違反義務之程度、造成之損害及被告的犯後態 度。剛才提到刑法第57條需要注意的事項有這些,在本案適用時 需要注意的有哪些事項,首先是品行的部分,被告之前有二次酒 駕前科,違反義務的部分,在本件檢察官認為被告酒駕,且被告 還是無照駕駛,另外被告還有超速,大家應該還記得在40公里限 速路段,被告以60公里的速度前進。所生的危害大家都已經很清 楚是被害人的死亡。犯後態度部分,被告雖對於肇事逃逸坦承犯 行,但被告對於酒駕的部分從頭到尾都否認,另外方才告訴人稱 被告尚未與告訴人和解,再者,今天在調查密錄器影像時有看到 被告在家中翹腳、抖腳,一開始被告還否認車子有發生事故,一 開始被告仍稱車子不是他開的,大家應該都記憶猶新。接下來要 針對這二個罪名分別提出刑度的建議,首先是對於酒駕致死罪部 分,酒駕致死罪在本案中應具體考量的事項有酒測單酒測值是多 少、死傷結果為一個被害人死亡,是否符合自首條件,因為如果 有自首是可以減輕其刑,被告有無前科,剛才有看到被告有二次 酒駕前科,被告是否認罪,被告對於酒駕致死不認罪,且並未和 解,最後是告訴人的意見,告訴人方才請求法官從重量刑,另外 其他更細節的被告的犯後態度,今天早上有看到,一開始警察問 被告時,大概看了一下事發經過,他說車不是他開的,且稱車子 沒有發生事故,另外被告說沒有立即的危險,他有跟拖吊業者說 沒有立即的危險,被告在當場有看到被害人在當場有吐血,而他 跑回家抖腳、翹腳。先看刑法對於酒駕致死罪之規定為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也就是開車,在本案中就是開車,吐氣的濃度超過每 公升0.25毫克、只要達到0.25毫克就是酒駕,再來酒駕致人於死 的法定刑度為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剛才給大家看過的法 院四件判決與本案比較一下,(檢察官量刑論告PPT第8頁)表格 中將剛才的四件判決與本案擺在一起,把應該要注意的事項一一 臚列出來,從上到下分別看到罪名部分都是酒駕致死,所以全部 都打勾,有無駕照,因為這四件包含本案在內全部的被告均無駕 照,所以全部不打勾,再來看每一件酒精濃度測試的結果為第一 件0.80毫克、第二件0.27毫克、第三件1.65毫克、第四件0.2946 毫克,第五件即本案是1.56毫克,全部都造成被害人死亡,有無 符合自首,每件不太一樣而有差異,只有第二、三件符合自首要 件,剛才檢察官有跟大家說刑法上規定如果符合自首得減輕其刑 。有無酒駕前科?每一件、全部都有酒駕前科。有無坦承犯行? 前面四件判決被告都是坦承犯行,而在本案中,被告否認有酒駕 致死;有無構成和解?四件中只有一件,在本案也沒有和解。告 訴人有無原諒?也只有唯一的一件得到告訴人的原諒。再看有加 重減輕的要件,坦承犯行的可以減輕,有和解的可以減輕,有得 到告訴人原諒也可以減輕,如果有自首也可以減輕,但另外仍要 考慮到酒精濃度多少,第一件有減輕,但這兩個是加重的判了5 年,第二件有二個減輕、二個加重,這件高院最後改判6 年,第 三件有一個加重、酒測值過高,其他的都是減輕的條件,法院最 後判5 年,第四件只有一個減輕,兩個加重,大家特別注意一下 這一件的告訴人判決中有提到請求從重量刑,這件法院判決7 年 有期徒刑,本案被告酒測值酒精濃度1.56毫克,被告沒有坦承犯 行、沒有與告訴人和解、沒有得到告訴人的原諒,且告訴人請求 從重量刑,在這幾件判決中哪一件與本案比較相似?檢察官分析 之後認為,可以看到表格中同樣都沒有駕照,同樣罪名,而酒精 濃度本案為1.56毫克,本案是比較重的,但在下列幾個項目中, 檢察察分析之後認為第四件與本案最相近。我們就專門看第四件 與本案的比較,在第四件當中,被告的酒精濃度只有0.29毫克, 而本案是酒精濃度1.56毫克,這兩件被告都有前科,有無坦承犯 行?之前的案件有坦承犯行,本案的被告稱他不是酒駕致死,他 沒有坦承犯行;有無和解?均未和解;有無得到告訴人原諒?均 未得到告訴人原諒,且這兩件的告訴人都是請求從重量刑,之前 判的那一件已經判決7 年,本案中被告沒有可以減輕的事由,被 告沒有坦承犯行,所以跟之前那一件比起來一定要加重,再者酒 精濃度之前是只有0.29毫克,本案酒精濃度1.56毫克,所以依據 這些量刑所應該考量的事項,檢察官認為本件應該要判處被告有 期徒刑8 年,這樣才符合被告行為惡性所應該承擔之刑責。肇事 逃逸罪部分,同樣將本案要考量的事項具體列出,本案當中有無 死傷結果?有,被害人死亡;有無自首?沒有自首;有無前科? 有前科;有無否認犯罪,這件肇事逃逸部分被告坦承犯行;有無 和解?沒有和解;告訴人的意見是請求從重量刑;犯後態度部分 ,被告一開始否認車子是他開的,否認發生事故,被告說沒有立 即的危險,被告看到被害人吐血,被告還是跑掉,回家繼續看他 的電視、喝他的飲料,抖腳、蹺腳。肇事逃逸之規定為何?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而重傷逃逸者處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此處檢察官要特別提醒各位法官,大家看一下 這個案件、這個法條的構成要件同時包含「死」跟「重傷」,而 刑度是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刑度要同時處理「死」 跟「重傷」的問題,如果此概念沒有放在腦中,就可能重傷也判 1年、死也判1年,如此是否符合罪與刑之間的平衡?在有這個觀 念之後,剛剛給大家看的兩個判決中,檢察官方才已有特別強調 ,雖被告後面都是肇事逃逸,但是他們前面犯的都是「過失」, 一個是「過失傷害」,一個是「過失致死」,也就是他不小心發 生車禍,所以才導致有傷亡的問題,再看這兩件有無特別要考慮 的事項,第一件被告沒有前科,且有賠償,第二件被告有得到告 訴人的原諒,所以才會只有判這個刑度,本案被告的情況有肇事 逃逸,但被告前面是故意的犯罪,被告是酒駕致死,被告可以選 擇不要酒駕,但被告選擇了,所以被告是故意犯罪,除此之外在 量刑、決定刑度時,我們要做哪些考慮,本件具體來看被告不是 自首,再來被告有前科,而且還是二次酒駕前科、沒有和解、告 訴人也說不原諒,但是我們有考慮被告在這個罪名中認罪,如果 對照上面看到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們把「死」跟「重 傷」分開看,本件如果是致死,基本上從中度刑開始量刑,何謂 中度刑?這件不是0到7,是1 年以上7年以下,所以中度刑不是3 年半,而是4年,如果從中度刑來看,這件可以考慮有4年的空間 ,為何不是4 年?因為檢察官是站在公平正義的角度,有利、不 利被告的事項檢察官都會考慮,因此檢察官考慮到在這個罪名中 因為被告有坦承犯行,所以是一個可以減輕的事由,檢察官認為 從中度刑往下降一點點,算是對被告坦承犯行的部分給予一點點 優惠,所以認為本件肇事逃逸部分應量處3 年有期徒刑。本件被 告涉犯的是二個罪名,酒駕致死、肇事逃逸,所以是二罪、二個 刑度,剛才檢察官建議的是8年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加起來是 11年,很重嗎?大家別忘記刑法中還有其他規定,細節等一下或 是明天審判長應該會向大家說明,但是檢察官在此先簡單向大家 解釋一下,我們的制度中有一個定執行刑的制度,也就是各位將 會看到何謂1加1不等於2,而是1加1小於2的狀態,通常在定刑的 時候、有二罪的時候,不會把二個罪的刑度直接相加說8加3等於 11,通常會打個折,在定執行刑的時候可能就是8加3等於11打個 折,可能是10年半或10年等等,這要各位法官來決定,但通常不 會直接把二個罪名加起來;除此之外還有無什麼可能會降低刑度 產生的效果,制度上還有一個假釋,假釋是針對如果是判有期徒 刑,被告執行到一半、執行到二分之一之後,被告如果在監獄中 表現不錯即可申請先出獄回到社會,所以二罪加二個刑度很重嗎 ?如果你還是覺得好像還有點重,在本件中要由誰來替被害人主 持正義,要由誰來撫平被害人家屬的傷痛?這個問題大家是否有 思考過?有一句話的前一句是「但見生者之可憫」,今天我們看 到被告還可以坐在這裡為自己辯護、為自己主張權利、為自己做 辯駁,被告等一下開庭完之後還可以回家,被告還可以繼續看他 的電視、喝他的飲料、繼續蹺他的腳、繼續抖他的腳、他可以繼 續跟他的家人在一起,下一句話為「不見死者之可悲」,大家都 沒有看到死者是可悲的,因為死者無法再為自己發聲、為自己主 持正義、無法再為自己做他喜歡做的每件事、他無法再陪伴他的 家人,一位親愛的丈夫就這樣走了、一位敬愛的父親就這樣沒有 了、一位疼愛的兒子就在一瞬間不見,他為何會不見,他是被一 個酒駕之人害死的,我們認為被告的刑度有上限,再怎麼判不可 能判到無期徒刑、死刑,除此之外還有定執行刑,除了定執行刑 之外還有假釋,但是被害人怎麼辦?被害人永遠無法回到他最溫 暖的家庭,被害人永遠無法再與他的家人團聚、被害人的家屬永 遠都無法再獲得相同的經濟支柱、被害人的家屬永遠都沒有人可 以找到摰愛的親人,被害人與他的摰親好友將天人永隔,這樣令 人無法接受的事實、悲慘的結果要被害人家屬情何以堪,今天各 位法官坐在法台上,在本案中你們是唯一擁有公權力的人,你們 是唯一有機會告訴這個社會,當酒駕肇事逃逸之後應該要如何承 擔怎麼樣的刑事責任、刑度,只有你們可以告訴社會做錯事就應 該要負責,也只有你們可以告訴被告如果繼續酒駕就會出事,而 且要負擔這樣的刑事責任、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任、應該要反省 、到何處反省、要反省多久由各位法官做決定,也只有各位法官 能夠告訴我們被害人要如何獲得正義,被害人的家屬要如何受到 傷痛的撫平,為了解決這件事情,檢察官在本案中具體求刑,對 於酒駕致死罪部分請求量處有期徒刑8 年,對於肇事逃逸罪請求 量處有期徒刑3 年,至於有關定執行刑部分,檢察官認為本件應 定有期徒刑10年,以上為檢察官的具體求刑。 審判長問 對於科刑範圍有何意見? 被告答 請辯護人幫我回答。 審判長請辯護人對被告科刑表示意見。 辯護人葉禮榕律師起稱:本案被告涉及的法條還是回到被告的犯 罪事實,被告承認撞破圍欄,被害人林佳良後來不幸撞上圍欄而 死亡,再者被告其實知悉林佳良倒地仍然離開,第一、被告沒有 喝酒,在審理程序已經向各位法官報告過了,被告應只構成過失 致死,被告過失撞到圍欄,而且應該要防護圍欄、過失致死,因 為無照,就是檢察官有提到被告的駕照是被吊銷的,依道路交通 管理條例之規定加重二分之一,過失致死的刑度是2 年以下有期 徒刑,本件發生於108 年4月,當時過失致死的刑度為2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以及2000元以下的罰金,被告確實無照,法律規定加 重至二分之一,無照駕車過失致死應該是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 度。第二、知悉林佳良倒地,即肇事致人於死而逃逸的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個方才檢察官已經跟各位法官報告了,法 定量刑的依據規定在刑法第57條。到底被告如何請求,希望法官 能夠給予被告自新的機會,第一個考量犯罪動機、目的,通常判 斷是否要在動機、目的加重或減輕,一般是看到底是因為什麼原 因,本件被告撞到鐵絲圍欄最後導致被害人林佳良往生,即便是 檢察官都不認為是預謀的,被告這樣的行為大家都有難以接受、 天理難容的動機嗎?本案是臨時發生的,被告沒有存任何人包含 林佳良在內受損害甚至死亡之動機及目的,所以我們認定動機跟 目的之考量請各位法官判斷應該給予被告李進財輕一點的處分。 第二、犯罪之手段,被告讓被害人林佳良因為撞上鐵絲圍欄而死 亡,手段十分兇殘嗎?這是一個車禍事件,各位法官應該都已經 知道本件被告撞破鐵絲圍欄,被害人林佳良後來撞到倒下的圍欄 死亡了,被告很遺憾,但應該聯想不到被告的行為有何兇殘手段 的關連需要加重。各位法官再想想,被害人林佳良是撞到被告撞 倒的鐵絲圍欄,如果以通常的車禍案件,A 車撞到B車導致B車駕 駛死亡、受傷、直接碰撞,本案是這樣嗎?本案犯罪手段是否與 其他的車禍案件不一樣呢?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要考量違反義 務的程度,一般情形通常故意犯罪我們認為其違反義務之程度比 較高,我故意要去打你、我不小心打傷你認為違反義務之程度比 較低,一般我們的判斷標準是這樣,回到本件,被告是故意致被 害人林佳良死亡嗎?過失導致的。本件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同樣刑法規定量刑的法定因素犯罪所生的危險或損害,客觀事實 是被告的行為真的導致被害人林佳良的死亡,被告承認確實是如 此,但是被告雖然離開現場,然並未導致被害人死亡或向被告追 訴無果,被告其中一個構成的犯罪肇事致人於死而逃亡嗎?我們 一般講肇逃,肇逃是要防範什麼的行為?一般的說法,為何要制 定肇事逃逸罪,因為撞到一個人要立刻給予急救,否則可能會有 更大危害,這是一個。另一個是不能跑,如果跑了可能要追究這 個行為人比較困難,一般講是這兩個。本件很遺憾的,被害人林 佳良撞到圍欄跌倒,在現場已經有人叫救護車,沒有因為被告離 開而生更嚴重的影響,且被告是請證人劉樂豪載他回他自己的家 ,今天早上各位看到的監視器畫面,事後員警也追到被告家中, 事實上被告的行蹤、人別沒有因為被告的行為導致更嚴重的損害 ,被告的犯後態度,檢察官提示被告的警詢、偵查的筆錄,對車 禍的事件已經有清楚交代,審理中被告坦承過失致死、被告承認 無照、肇事致人於死而逃逸被告都承認,犯後態度良好,所以我 們認定依據被告犯後態度因素應從輕量刑。以上偶發事件,被告 沒有天理難容之犯罪動機,目的、車禍手段亦非兇殘,導致車禍 發生其實違反義務之程度應該不高,離開現場也沒有導致肇逃要 預防的實害發生,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所以希望各位 法官能基於以上幾點從輕量刑,另外方才辯護人提出的量刑表一 件1 年、一件1年2個月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之逃逸,檢 察官提出的桃園地方法院108 年交訴字第30號酒駕致人於死罪, 量刑為7 年有期徒刑,剛才各位法官有看到檢察官的各個表格, 因為這個判決剛才檢察官在科刑的證據調查已經提出,我截取一 段,這段是檢察官評估量刑因子跟本案下沒有提到,這是另外一 件108 年案件的被告,被告就本案所犯之罪,就是法院要就該案 件的被告所犯之罪審酌是否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 本刑,就是說這件是要那一件、108 年那一件是要論酒駕致人於 死罪,那一件的法官要看是否適用刑法第47 條第1項,何謂刑法 第47 條第1項?跟各位法官報告那個是累犯,累犯是先做了一個 犯罪行為,我被關完、執行完畢,5 年之內再犯其罪,法律規定 加重其刑,不過加重其刑又有其他事由,我們直接來看這個案件 法院是否有加重,後面審酌刑法第47條,法院說到底這件審酌要 不要用刑法第47條第1項,因為前揭的解釋是釋字775號,這個有 點涉及其他行為太多、其他事實太多,後面經審酌本件被告前揭 構成累犯之前案,法院說審酌這個案件的被告構成累犯的前案, 就是說這個案件的被告是符合刑法第47條累犯資格犯妨害公務罪 ,與本案所犯之罪是酒駕致死,就是他前面已經有一個妨害公務 ,後來又犯酒駕致死,罪質及顯現之反社會性均屬侵害社會法益 之相同情節,堪認被告有未因前案所受刑罰執行而生相當程度之 教化或個別預防效果,意思為何?這件是用累犯加重其刑所以判 到7 年,本案被告不是累犯,我們調查了前案紀錄不是累犯,沒 有加重其刑之適用,所以如果用這個條件加重其刑7 年,被告沒 有,被告還要判到比7 年更高,這被告無法接受,最後辯護人想 跟各位法官說科刑的權力在各位法官的決定之中,各位法官在這 個個案也許考量到某些點或某些因素,會認為被告量刑時,可能 會有比較重量刑的考量、辯護人講的都沒有道理,辯護人最後提 出一個點,其實各位法官手中的量刑權力是針對本件的個案沒錯 、被告的行為,但同時也是其他案件參考的標準,就像檢察官提 出了這麼多判決給法院參考一樣,這會影響什麼?這會影響如果 各位法官因為某些因素給了被告比較重的刑度,其他如果有比被 告更嚴重的案件,有相對應的刑罰可以行使嗎?這也是要向各位 法官報告為何要有檢察官說應該量刑多少、科刑多少,辯護人要 科刑多少,就是希望各位法官在決定刑度時,能公平給予被告科 刑的決定,以上為辯護人為被告進行科刑的辯論,就被告承認部 分,請從輕量刑。 審判長問 有何最後陳述? 被告答 還是要向在場的告訴人跟家屬說聲道歉,經過這樣的審理程 序,其實在偵查中就像剛剛檢察官有提到的,認罪是可以減 刑或是可以比較輕的刑度,我為什麼始終對於酒駕否認犯罪 ,我明明知道這是對我有利的,為什麼我要否認,甚至還要 勞請3位法扶律師協助我,也要麻煩國民法官歷時3天的審判 ,其實我就是一句話,我非常的不甘願被冠上酒駕致死的罪 名,因為我真的沒有做,其實檢察官剛剛也一直在說明,對 我不利跟有利的證據他們都要調查,但我從警詢、偵查中都 有一再強調,我是在家喝的,我也覺得密錄器警察也有到場 ,我在家有沒有喝酒這件事情或許問警察就可以知道,但是 偏偏我沒有看到這樣的說明,卻要我認酒駕致人於死,我真 的是非常無法接受,加上本件我並沒有跟被害人發生直接碰 撞,我是自己自撞後下車才發現那個機車騎士滑倒自摔,我 後悔的是沒有即時去設置路障或是提醒,但是就我當下的狀 況,或許國民法官們假設當下碰到我這樣的狀況,是不是也 可能跟我一樣會覺得這跟我的關聯性不大,再加上當下雖然 有看到被害人受傷,但不知道有那麼大的嚴重性,而且旁人 也有在叫救護車,這些都不是我的辯詞,其實看了剛剛檢察 官對於我的量刑,我也承認肇事逃逸,刑度的部分律師也都 有告訴我,我一個人住,老命一條,只是覺得該我做的我絕 對會承認,不該我做的,我也希望這個事實能夠在法庭釐清 。 審判長諭知: 本件辯論終結,定110 年12月29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2 樓 評議室進行評議,評議完後於本院刑事第十四法庭宣判,可 自行到庭聆判。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均請回,退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審判長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