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 判 筆 錄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進財 上列被告因110 年度模重訴字第3 號公共危險等案,於中華民國 110 年12月27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四法庭公開審判 ,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涂偉俊  國民法官1號 國民法官2號 國民法官3號 國民法官4號 國民法官5號 國民法官6號 備位國民法官1號 備位國民法官2號 書記官 余玫萱 通 譯 胡 靖 通 譯 游家瑜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下: 檢察官 周彤芬 檢察官 李信龍 餘詳如報到單之記載 被告到庭身體未受拘束 書記官朗讀案由 審判長問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 所等項 被告答 李進財  男 (民國56年7月8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H123456789號  住桃園市蘆竹區模擬一街105巷26號 選任辯護人  葉禮榕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鈺淳律師 選任辯護人  李明哲律師 審判長諭知: 今日審理程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轉譯人員將依錄音內容真 實轉譯,依相關規定送書記官整理為審理筆錄附卷,當庭不 製作筆錄,兩造不必觀覽法庭筆錄螢幕。 審判長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檢察李信龍起稱: 一、犯罪事實 ㈠李進財之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已被吊銷,為無駕駛執照之人, 於民國108 年4 月23日某時,在臺灣某不詳地點飲用酒類後, 明知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且客觀上能預見 飲酒後,反應及操控能力會受酒精作用影響而減退,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行駛在道路上,極可能發生交通事故並造成他人死亡 之結果,竟疏未注意,仍於同日晚間7 時50分前某時,駕駛車 牌號碼QN-4147 號自用小客車上路,沿桃園市蘆竹區八德一路 由林口往南崁方向行駛,而後於同日晚間7 時50分左右,行經 上開道路速限為時速40公里路段之1309316 號路燈桿處前,因 酒後注意力減低,反應及操控能力不佳,而以時速60公里之速 度跨越分向限制線(即雙黃線)逆向衝入對向八德一路往林口 方向之車道,並撞擊路旁之鐵絲圍攔,致該圍攔傾倒於道路上 ;此時林佳良正好騎乘車牌號碼KNR-359 號普通重型機車,於 同日晚間7 時53分左右,沿桃園市蘆竹區八德一路由南崁往林 口方向駛至,因閃避不及而撞上該傾倒之鐵絲圍攔,並且人車 倒地,雖經駕車路過之民眾陳國賢報警並撥打救護專線,通知 救護人員到場將林佳良送至林口長庚醫院急救,但仍因頭胸部 鈍挫傷、肋骨骨折、氣血胸等傷害,於同日晚間8 時26分左右 到院前即呼吸心跳休止,急救後仍於同日晚間8 時56分左右宣 告死亡。 ㈡豈料李進財明知林佳良係因撞擊其肇事所致傾倒之鐵絲圍欄而 倒地不起,竟未採取必要之救護措施,亦未留在現場等待警方 前來處理,反而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將上開自用小客車棄置 在肇事地點,徒步沿八德一路往南崁方向離去,此時不知情之 劉樂豪正好於同日晚間8 時左右,騎乘車牌號碼MMT-2413號普 通重型機車路過八德一路與八德二路口,李進財便請劉樂豪搭 載其離開現場,並返回李進財位於桃園市蘆竹區模擬一街105 巷26號之住處;而劉樂豪因於搭載李進財前曾行經林佳良倒地 路段,搭載李進財時又聞到其身上散發濃厚酒味,所以心生懷 疑,等到將李進財送回上址住處後,劉樂豪即報警處理,經警 循線於同日晚間8 時53分左右,在李進財上址住處將其查獲, 並於同日晚間9 時22分左右,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 隊蘆竹分隊對李進財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吐氣中所含 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56毫克。 二、所犯法條 ㈠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前段之酒後駕車致人 於死罪嫌。 ㈡修正後刑法第185 條之4 第1 項後段之肇事致人於死而逃逸罪 嫌。 審判長對被告告知其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刑法第185 條之3 第 1 項第1 款、第2 項前段之酒後駕車致人於死罪、修正後刑法第 185 條之4 第1 項後段之肇事致人於死而逃逸罪。另可能構成之 其他罪名為: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2 款、第2 項前段之酒 後駕車致人於死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及修正 前刑法第276 條第1 項無照駕車過失致人於死罪。),並告知被 告下列事項: 一、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二、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 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三、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審判長問 是否瞭解以上所告知之事項? 被告答 是。 審判長問 是否承認如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 被告答 我否認駕車致人於死,但是我承認肇事逃逸及過失致死等罪 。 審判長請辯護人陳述答辯要旨。 辯護人黃鈺淳律師起稱: 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是被告在飲酒後駕駛汽車行經肇事路段 ,駕車不慎衝入對向車道之後,撞破對向路旁的鐵絲圍欄, 被告連人帶車衝入草叢,因為被告有撞擊到鐵絲圍欄,該垂 落於地面的鐵絲圍欄,導致被害人滑倒,最後發生死亡的結 果,這一個部分是檢察官起訴的第一個部分的犯罪事實,就 是酒後駕車致人於死的部分。第二個部分的犯罪事實,被告 已經知道被害人已經倒地,卻沒有留下而離開現場,這個是 檢察官起訴的第二部分犯罪事實,就是肇事致人於死而逃逸 的犯罪事實。被告可能涉犯的是酒後駕車致人於死罪,以及 肇事致人於死而逃逸罪。被告在本件中主要、大部分的犯罪 事實他都是承認的,他從頭到尾只有否認一件事情,就是被 告在駕車之前並沒有喝酒,他是事故發生之後回家才喝酒的 ,我再重複一次,被告在駕車之前並沒有喝酒,他是事故回 家之後才喝酒的。所以依照被告的辯解,被告是並沒有酒後 駕車的行為,故不成立酒後駕車致人於死罪,但是被告承認 ,他確實沒有留在現場,所以有肇事致人於死而逃逸罪。被 告否認酒後駕車的行為,是否就代表被告就被害人死亡不用 負責,是否就變成無罪了呢,其實並不是,如果依據被告的 辯解,應該要構成的罪名,第一個無照駕車過失致人於死罪 ,再來就過失致死罪的部分來觀察。無照駕車,是因為被告 在當時,因為另案的關係,所以他當時是沒有駕照的,過失 致人於死罪,就是平常大家常常聽到的過失致死罪,所以被 告是坦承他有肇事致被害人死亡,所以他主張的是他構成無 照駕車過失致人於死罪,第二條罪名,這是致人於死而逃逸 罪,被告坦承。就肇事致人於死而逃逸罪的部分,檢察官起 訴所適用的法條,跟被告所辯解、成立的罪名,是一樣的。 從頭到尾被告就只有爭執,到底是否在駕車前已經有喝酒了 ,被告就此部分是否認的。所以剛才辯護人才會跟各位法官 說,檢察官起訴大部分犯罪事實,他是承認的,他並不是全 然否認,而認為自己跟這件事情無關。再來,就量刑部分, 一個人假如說在法律上縱然已經構成犯罪,但是依據案件事 實情節的不同、被告的犯後態度、跟其他法律上量刑的標準 ,這個部分之後會有量刑的辯論,會有相關的評斷標準供法 官們參酌,其實它的量刑也有輕重之分,請各位國民法官跟 各位法官,在調查本件全部證據之後,給予被告一個從輕量 刑機會,如果認為被告確實是有從輕量刑的可能性,也請各 位法官們不吝給予被告一個從輕量刑的機會,以利被告自新 。 審判長諭知: 一、接下來檢察官、辯護人會分別進行開審陳述,為國民法官法 庭說明各自主張的事實是什麼?以及將會提出哪些證據來證 明所主張的內容,包含證據調查的順序與方式。 二、提醒國民法官:檢察官和辯護人的「說法本身」,都只是他 們各自對這個案件的「主張」,並不是可以拿來認定被告有 罪無罪的「證據」。 三、提醒檢察官及辯護人:在此程序中,一不可提及證據內容及 對證據進行評價;二不可進行實質辯論。違者將依國民法官 法第46條予以制止。 審判長請檢察官進行開審陳述。 檢察官李信龍起稱: 一、本件起訴的犯罪事實,是被告酒駕致死跟肇事逃逸這兩個部 分。在說明我們要調查的證據,還有爭執、不爭執事項之前 ,先提供各位法官一張簡單明確的指引地圖,大家可以快速 的了解我們接下來要做的事情有哪些,讓大家不會迷失方向 。這個案件經過檢察官偵查之後起訴到法院,早上大家都經 過選任國民法官的程序,其實程序也沒這麼難。其實在一個 多月之前,我們已經審、檢、辯三方已經跟被告確認過,對 於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他有那個部分是承認,哪些部分 他是否認的,而且關於我們判的刑度是什麼,所需要用到的 事項有哪些我們都先確認過。今天就是要進行審理程序,所 謂審理到底要做什麼事情,第一個最重要的是我們要調查證 據,檢察官會針對剛剛所看到這些不爭執的事項、爭執事項 跟量刑事項,分別提出證據來證明來調查,在經過調查程序 之後,我們會進行論告,論告會針對事實跟法律論告,以及 量刑的論告。也就是說,事實有哪些,檢察官依據什麼證據 ,為什麼會認定那樣的事實,適用什麼罪名,量刑的部分就 是要判多少的刑度,檢察官都會一一說明。 二、接下來我們來詳細看一下不爭執事項、爭執事項有哪些,檢 察官分別會提出什麼樣的證據。第一個不爭執事項,為什麼 不爭執是向被告承認了,我們還要提出證據呢,因為檢察官 站在客觀的立場,絕對不會單純以被告承認這件事情,就當 作唯一的標準,我們還會提供其他客觀的證據,來去建構我 們所看到的犯罪事實。 三、不爭執事項有三個部分,第一個,被告他是沒有駕照而且開 車橫越對向車道,撞倒了圍欄,在這部分,檢察官會提出這 幾項證據,比如說有事故的現場圖、現場照片、還有GOOGLE MAP地圖以及我們會看被告的說法是哪些。第二個部分,是 被害人他有騎車撞到那個鐵絲圍欄,最後還因為送醫不治而 死亡,這部分證據我們會提出監視影像畫面的截圖、現場照 片,因為被害人死亡,所以有診斷證明書以及檢察官相驗的 證明書以及相驗的照片。第三部分,是被告肇事逃逸之後, 並且有經過警察酒測這件事情,檢察官提出的證據有酒測單 、監視影像畫面的截圖,以及被告的說法。以上這三個部分 是不爭執事項。 四、接下來我們來看一下今天審理的主要重點,也就是爭執事項 ,被告他否認的部分。爭執事項是什麼,被告到底是事故之 前就已經喝酒了還是事故發生之後在家才喝的,這是雙方爭 執的一個重要點,檢察官會提出證據來證明被告是事故發生 之前就喝酒了。證據有以下這些:第一個酒測單,我們會提 出酒測單讓大家看到當時酒測值是多少,這代表是什麼意思 。第二個,警察的密錄器影像,這是什麼呢,因為警察有到 被告家中去查獲,那警察去的時候身上有帶密錄器,錄到影 像的內容,我們會撥放給大家看,看看當時警察去被告家查 訪時雙方說了哪些話、做了哪些事情,到時候請各位法官能 夠注意看注意聽他們做了什麼事、說什麼什麼話。另外,我 們會傳喚一個證人,這個證人就是大家剛剛所看到的,下車 查看並且報警的人,開車的陳國賢,我們會問他一些問題, 讓他用說話的方式,他看到了什麼、聽到了什麼,帶我們回 到犯罪現場,到底當時發生的情況是怎麼樣子的,也請大家 注意聽這個證人所說的話。另外一個證人,就是騎機車載被 告回家的劉樂豪,我們同樣的也會在法庭上問他許多問題, 讓他跟我們說他看到了哪些、聽到哪些,當時情況是怎麼樣 ,同樣帶我們回到當時現場,看看事發經過是什麼情形。另 外我們會詢問被告,對被告的說法在法庭上做最後的確認。 另外關於被告在審判之前,也就是在警察局做筆錄時,還有 檢察官在偵查時,他在地檢署握筆錄的時候,他的說法是什 麼,他說詞是什麼,我們會提出來給大家看。 五、綜合以上這些證據,我們就要來證明檢察官所起訴之事實, 被告爭執說,他不是案發之前就喝酒,但檢察官認為他是酒 駕,事故發生前喝酒,為什麼呢,檢察官會拿這些證據來對 大家說明。在我們調查完證據之後,檢察官會依據上述看到 的各項證據內容,來說明為何檢察官會認定這樣的犯罪事實 ,剛剛大家已經聽到的起訴的犯罪事實,那為何檢察官會認 為被告是酒駕,為何他會成立剛剛所看到的兩個罪名。 六、在事實部分,罪名部分認定之後,接下來,我們要來處理量 刑的事項,關於量刑的事項,我們會提出一些資料給大家參 考,參考資料有哪些,大家在螢幕上可以看到,有被告的前 科表、他之前是否有犯什麼罪;關於酒駕致死罪,它要判多 重多輕,刑度到底是怎麼樣,檢察官會提出幾件判決,來看 看之前同樣罪名的相關判決,法院是怎麼樣考量、怎麼樣去 決定刑度,另外就肇事逃逸罪的部分,我們會提出兩件判決 參考資料有哪一些,那值不值得參考等等的,最後有關於證 人潘達瑞的證詞,他是個拖吊業者。那到時候再讓大家看他 在偵查當中所說的話,沒有關係,雖然說這時候講很抽象, 到時候我們都一一的調查證據,然後讓大家看到證據的內容 是什麼。 七、關於量刑的參考資料調查完畢後,檢察官會說明,為何在本 件,被告要判怎麼樣的刑度,就他兩罪名分別判什麼樣的刑 度,考量的事項有這些被告品行、造成危害、違規情形、犯 後態度,檢察官會一一說明,最後得到這兩個罪名分別要判 什麼樣的刑度的結論。 審判長請辯護人進行開審陳述。 辯護人黃鈺淳律師起稱: 一、方才檢察官已經跟各位法官們詳細說明之後可能會進行的程 序,那我們就被告部分,想要主要主張的事實,我們這邊會 來說明,本件的癥結點,其實被告如同剛才所主張的一樣, 他是主張在駕車前並無喝酒,所以對被告來說本件的癥結點 就是,被告就竟是在何時喝酒這件事情。被告在審理中想要 證明的事實,這邊先跟國民法官報告,這邊是被告在審理中 想要證明的事實,也就是說被告之後所有提供的資料,都是 為了證明這一個犯罪事實,這個事實的存在。就是被告並非 在駕車之前喝酒,是回家之後才飲酒的這個事實。那我們要 如何的去做證明,這部分就會涉及到各位法官們常常聽到的 無罪推定原則跟自由心證。 二、無罪推定原則,所指的是,任何一個被告在被判決有罪之前 ,應該都是無罪的,所謂的自由心證原則,應該是說,當我 們在審理一個案件,要做出最後的科刑結果時,我們要用如 何的證據資料,去對被告形成有利或不利心證,這個自由心 證並不是真的那麼自由,這個自由心證應該是要一一調查卷 內所有的事證之後,依據個人的經驗法則跟生活相關經驗, 去做出合理且合法的心證。這才是真正的自由心證,而不是 任憑己意的心證。 三、那被告因為想要爭取得到,被告想要證明的結果是,被告在 駕車之前並沒有喝酒,所以被告跟辯護人聲請調查的證據有 以下,先看粗體的部分,我們有傳喚證人陳國賢跟劉樂豪, 這兩個證人分別是在駕車現場可能跟被告有所接觸的證人, 所以在訊問他們的過程中,可以知道當時在肇事現場發生何 事。再來是查訪員警的密錄器影像一份,方才檢察官也有提 到,這個是事後員警到被告家中配戴的,訊問被告的過程, 當時員警有配戴一個密錄器,這個部分也可以去回歸到,當 時被告在家中,到底是一個什麼樣的型態,他的身體狀態如 何,他的言詞、說法如何,他的狀態可以在那個時候會被回 復。也請各位法官們注意,被告在家中,有無特別的在做何 事,這個之後辯護人會在調查證據中間,跟各位法官們報告 。 四、再來就是,調查書證的部分,我們會提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處中華民國108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以及被告李進 財108年4月份的考勤表、GOOGLE地圖一份、臺灣菸酒股份有 限公司台灣菸酒便利商店網站、玉泉陳年紹興酒的商品簡介 、玉泉陳年紹興酒的酒瓶照片四張、酒體照片一張、交通部 運輸研究所中華民國82年4月份研究報告。關於這一些的書 證,最主要是向國民法官們說明,當天4月23日是一個什麼 樣的日子,然後被告當天有無去上班,在再來就是被告依據 他的主張,提供這一些證據,是否真的可以支持被告自己所 講的,他是在返家之後才喝酒,而非駕車之前喝酒的,這一 些書物證的詳細事項,都需要靠之後的證據調查再一一呈現 給法官們看。 五、再來最後面,就是訊問被告的部分,其實當天發生什麼事情 ,被告自己最清楚。有一些細節,可能被告也有苦難言,必 須透過訊問被告的程序,讓各位法官們清楚的知悉當天到底 發生時麼事情,這個是辯護人在整段審理程序中想要讓國民 法官們跟法官們了解到的。其實被告也是有關於自己有利的 證據,希望法官們可以維持一個空白的心證,一方面接納檢 察官們起訴對被告不利的證據,二方面也詳細的參酌關於被 告主張對自己有利的心證。因為想跟國民法官報告,對於被 告來說,經歷過刑事程序的人都知道,檢察官們是手握公權 力的一方,他有相關的能力跟資源去進行證據調查,但是被 告其實就是跟大家一樣,都是... 檢察官周彤芬異議: 認為已經提早進行辯論,而溢脫開審程序應該要說明的事項 。 審判長問 有何意見? 辯護人黃鈺淳律師答 那我就把最後我講完就好。我希望各位國民法官們還有法官 們可以理解到真的有無罪推定原則這件事情,維持一個空白 的心證,為被告為有利的認定。 審判長諭知: 方才檢察官異議成立,請辯護人注意部要進行提前的辯論。 審判長諭知: 本件於準備程序整理爭點之結果如下: 不爭執事項: 一、被告之普通小型車駕照經吊銷,為無駕駛執照之人。被告於 民國108 年4 月23日晚間7 時03分在桃園市龜山區銘傳大學 旁之工作地點打卡下班,駕駛車號QN-4147 號自用小客車離 去,於同日晚間7 時50分左右,沿桃園市蘆竹區八德一路往 南崁方向行駛,該路段速限為40公里,被告行經該路段編號 1309316 號燈桿處,以時速60公里不慎衝入對向車道,並連 人帶車撞破路旁之鐵絲圍欄衝入草叢中,致該鐵絲圍欄倒落 路面。 審判長問 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二、同日晚間7 時53分,被害人騎乘車號KNR-359 號普通重型機 車,沿同路段往林口方向行駛至上開地點,因閃避不及,撞 上該鐵絲圍欄並人車倒地,受有頭胸部鈍挫傷、肋骨骨折、 氣血胸等傷害,送醫前即呼吸心跳休止,急救後,仍於同日 晚間8 時56分死亡。 審判長問 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三、被告肇事後,看見被害人受傷倒地不起,已預見被害人可能 死亡,未報警或採取救護措施,亦未留在現場,基於肇事致 人死亡逃逸之犯意,將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棄置原地,步行 離開。被告步行途中,一機車騎士劉樂豪騎乘機車經過,被 告即委請劉樂豪騎車搭載返回住處。嗣員警循線查得被告之 住處,於同日晚間8 時53分前往查訪,並於同日晚間9 時22 分,在警局對被告實施酒測,測得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 每公升1.56毫克。 審判長問 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本件爭點: 一、被告肇事返家後、接受酒測前是否有飲酒? 二、被告於駕車前是否有飲酒而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 審判長問 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此有無意見?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 本件於準備程序擬定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方法及時間, 詳如審理計畫書及附件「審理程序時程表」所載。並請大家 留意各項程序進行之時間,盡量避免超時,適當時審判長亦 會給予提醒。 審判長問   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此有無意見?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請檢察官開始調查不爭執事項之證據。 審判長提醒:此部分係建立案件背景事實,不得進而推論涉及爭 點的事實。僅限於個別證據評價,不得過度解讀其 內容,或為實質辯論。 檢察官周彤芬起稱:(提示證據) 一、接下來的這個部分就是由我帶著各位調查不爭執事項的證據 ,方才已經聽到我的同事李檢察官,還有辯護人都說明的相 當清楚,在這個案件當中,被告就有一部分的事實是承認的 ,有一部分的事實是否認的。我們現在的這個部分,是先針 對承認的部分來調查。檢察官這邊是有實憑實據讓各位法官 來參考,之所以會做這樣子犯罪事實的起訴,不是沒有依據 的。首先我們來看到我們可以按照時間序的方式,來帶著各 位將本案不爭執事項分成三大塊,我簡要的說明,不爭執事 實一,我們講的是被告的車輛,開車經過了事發地點。接著 三分鐘之後,不爭執事項二,是被害人的摩托車,騎到了事 發地。事故發生完了之後,不爭執事項三,就是被告看見事 故發生之後離開現場的情形,主要就這三塊。 二、首先我們來看不爭執事項一,這部分因為方才審判長也已經 帶著各位再看過一次了,所以我們會簡要一點說明。 (一)被告是在108年4月23日晚間,在桃園市龜山區的銘傳大學附 近工作地點下班後,開著他的車號QN-4147號的自小客車離 開,在同一天晚上7時50分左右,他是開在桃園市蘆竹區八 德一路往南崁方向的路段行駛,該路段的速限是40公里,被 告行經事故地點的時候是超速60公里的方式,開道對向車道 並且衝入對向草叢裡面,對向車道旁邊有鐵絲圍欄,所以他 是將鐵絲圍欄撞倒後衝入草叢中,被告當時的駕駛狀態是屬 於駕照被吊銷的情況,所以被告當時是無照駕駛的。 (二)就以上這段事實,接下來我們會提出相應的證據,供各位法 官供各位法官來判斷。首先,我們可以看到這是一張 GOOGLE MAP地圖,我們可以看到在圖的右手邊是往林口方向 ,在您的左手邊是往蘆竹的方向,被告的行向是由右往左, 就是由林口往蘆竹的方向來行車,我們可以看到在這個地方 有個星號,有一支箭頭,這裡有一支監視器,這個監視器有 拍下被告行向的情形,可惜的是沒有拍到案發當時的行向, 車禍的發生地點是在圖中圈起來的地方,所以我們等一下會 向各位說明的是監視器有拍攝到被告經過的情況。這張圖就 是警方在調閱現場監視器時所看到的,這字比較小,我們將 重點標示出來,供各位法官參考。也就是說在這個當天4月 23日晚上7時50分時候,這支監視器拍攝到QN-4147號的小客 車,由林口往蘆竹的方向行經,就是剛才那張GOOGLE MAP 給大家看到的行向。警察根據調閱來的監視器畫面也有做出 相關的職務報,我們也可以看到在職務報告中,清楚的說明 ,經調閱八德一路35-1號的監視器,發現肇事的A車駕駛李 進財先生是在7時50分整經過該地,往南崁方向行駛。警察 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他SOP都會到現場去繪製一張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圖,然而因為看到這張圖是把林口跟南崁的方向 ,跟剛才GOOGLE地圖顛倒了,為了方便各位法官參考,所以 我們有將這張圖做倒反,這上面的字是顛倒的,但是行向就 會與GOOGLE MAP一致。我們一樣可以看到被告是從右往左, 從林口往南崁方向行駛,被告開在他這一線車道上,但是他 是往對向的方向衝了過來,所以衝過了鐵絲圍欄,停放在這 個位置,這就是被告當時行車方向。 (三)警方在到達現場之後,按照他們標準作業流程,一樣會出具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這個表裡面的資訊相當多,我們會提 示重點供各位法官觀看。首先,當時路段速限是40公里,這 也就是我們前面提到的,不爭執事實路段限速40公里的證據 ,關於道路的型態,可以看到這條路是一個直路的狀態。 (四)另外一份調查報告表,有記載兩位當事人分別情形,放在上 方的都是關於被告,放在下方都是被害人,我們樣挑出重點 部分。關於駕駛資格情形,被告駕照是被吊銷的,所以關於 被告駕照吊銷這件事情,檢察官的證據在這個地方。另外關 於被告飲酒情形,被告後來測到的酒測濃度是1.56,在這地 方勾選欄位是「超過0.8」。關於是否肇事逃逸,第一當事 人情況是勾選「是」,也就是被告並未留在現場,所以成立 肇事逃逸的部分,在這張調查報告表上可以看得出來。警方 也有製作交通事故紀錄通報單,這一份證據主要也是參考它 有記載路面是直路,並沒有彎道。 (五)接著透過照片讓各位法官稍微回到現場的情況,因為單純用 憑想像的好像有一點難理解當時發生什麼事情,我們可以看 一下這是當天警方到現場之後所拍攝的照片。這組照片要呈 現的是關於圍欄倒塌的情形,我們可到被告的車輛是從這個 車道過來的,往這個方向撞進來,圍欄是在這個地方呈現倒 塌的情形,也可以看到被告車輛最後停放的位置,就是在圍 欄裡面的草叢中。這邊有關圍欄倒塌以後,散落物的情形, 各位法官也可以觀察圍欄倒落在路面中間佔用路面空間的情 形。這是另外一個角度拍攝到,圍欄倒塌的情況,大概是在 路中間的這個位置。這個是警方到場以後已經放置三角錐, 所以可以看到圍欄有散落,這邊有三角錐,這邊是不同的角 度。我們來看一下被告車輛跟圍欄的相對位置,圍欄倒落位 置在這個地方,這個地方就是被告衝破圍欄之後,撞進來的 位置,被告車輛最後停放的位置在這個草叢中,這邊大家可 以自行看一下。如果以上證據有太快的情況,在調查完這份 報告後,我們都會提供紙本的證據,如果各位法官之後有需 要再看的話,可以參閱我們的紙本證據。 (六)接下來看被告車損情形,被告車輛有這樣的車損,大家可以 看這些照片,可以看到被告開的是賓士廠排的轎車,車頭有 出現這樣的凹損,另外再左前車頭有裂痕、擦刮痕,引擎蓋 部分有上掀。這組照片是警察在第二天白天時拍攝,所以光 線比較充足,大家也可以比較看的清楚,關於被告車損狀況 。可以看到右前車頭有受損,左前保桿有受損,右後板金有 凹陷,右後板金保桿的破損情形,右後板金的車損情形,右 前後照鏡有折斷,鏡子有破裂。接著我們看一下,圍欄破損 情形,這是當天遭到被告車輛撞擊後,圍欄破損的狀況,這 邊有一個柱子斷裂的情況。 (七)接著我們來看被告是怎麼跟警察跟檢察官說明這些情形的, 被告有交代當時行進的方向,我們可以看到,他也是一樣說 明在當天晚上時間,他開著這台車,方向是從林口經八德一 路往南崁,與我們剛才看的GOOGLE MAP還有道路交通調查表 一致。接著他有提到他自己當時的車行速度是60公里,這部 分是被告自己說明的。接著在地檢署時候,被告也有再次說 到,他的行向是從林口出發往南崁,當時狀態是下班,職業 是發貨,另外他有提到他的公司位置大概是在桃園龜山銘傳 大學附近,是在一個倉庫上班,是在做倉儲業,當天是下班 要回家,這些都是被告告訴我們的。我們在偵查過程中,調 閱了被告過去的違規情形,所以我們發現被告在100年間有 一個駕照吊銷的情況,這也就是為何檢察官起訴書裡面有記 載被告是無照駕駛的原因。以上就是關於不爭執事項一,我 們所提供的相應證據。 二、接下來進入不爭執事實二,也就是被害人機車行經現場的部 分。 (一)同一天晚上的7時53分,在被告衝撞圍欄的3分鐘之後,被害 人騎乘車號KNR-359的普通重型機車,由林口往南崁方向, 也就是跟被告行向是相反的,被害人也騎到上開地點。因為 沒有閃過倒地的圍籬,所以撞到上鐵絲圍欄,人車倒地,隨 後在被害人車輛過後,另外有兩台車依序的經過,這邊等一 下會有照片提供給各位法官參考。被害人因為撞到鐵絲圍欄 ,受有頭胸鈍挫傷、肋骨骨折、氣血胸等這些傷害,在送醫 前呼吸心跳休止,經過醫院急救在同一天晚上8時56分宣告 死亡。 (二)一樣在地圖的部分,我們讓各位看一下,被害人的行車方向 是相反的,由左往右,由蘆竹往林口的方向前進。這邊有一 支監視器畫面,這個就是等一下會給各位看,拍攝到被害人 行車的經過,車禍發生地點一樣是在星號位置,所以被害人 的行車方向,是與被告相反的。一樣看下這份監視器情況, 我們一樣放大,關於被害人的車輛,是在晚上7時53分行經 此處,這是監視器有拍到的畫面,警方依據他所調閱的監視 器畫面出具職務報告,他是調閱八德一路、八德二路口的監 視器畫面,即剛才點給各位看的星號位置。死者機車是在 7時53分44秒經過這個地方。同一張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我們一樣做一次相反的表示,讓各位法官可以用同樣的順序 來看。被害人的行車方向,是由左往右,南崁往林口的方向 前進,跟被告當時過來的行向相反,所以被告車輛這樣撞過 來,被害人這樣騎過來,圍欄倒落在這個位置。 (三)我們來看一下剛才那支監視器拍到的行經截圖,這是被害人 的摩托車KNR-359的機車,在當天晚上7時53分44秒,經過我 們剛才說過的監視器位置,這張監視器也拍下被害人最後的 身影。這台是其中一位證人,就是陳國賢他的小客車,他的 小客車隨後在7時53分48秒,4秒後依序的在被害人車輛後經 過。在後面有一台馬自達車款,這台車也在在7時53分54秒 後尾隨在後面經過,這些車輛的經過我們後續會在今天下午 的詰問證人程序,可以在深入了解。 (四)接著我們來看現場機車倒地畫面,這個是被害人機車倒地位 置,這個是圍欄位置,圍欄與機車倒地的情況,各位可以參 考一下。一樣的,這些照片我們最後都會呈現紙本、彩色、 彩印的給各位法官參考。 (五)我們來看一下機車擦刮痕情形,這是警方已經將機車扶起以 後,我們從遠景來拍攝,這是他的前面、機車後面、機車右 邊、機車左邊。接著放大給各位看局部放大圖,在機車車頭 部分有如上擦刮痕,車殼有裂痕、有這樣一條一條、長條狀 的裂痕,另外在摩托車置物籃也有出現受損情形,車頭車殼 也有擦刮情形,也注意他是一個細長條狀的。我們來看一下 現場刮地痕、散落物、血跡狀況,這邊可以看到地上有殘留 的一些血跡、還有騎士的安全帽、機車上的物品散落狀況, 以及圍欄倒塌的情形,在這組照片中,各位法官可以參考一 下。最後我們看一下被害人的安全帽,安全帽上也是有如上 的細長條狀的擦刮痕。 (六)被害人有送醫,所以醫院有開出診斷證明書。他的情形是到 院前就呼吸心跳休止了,院方有為他施以急救,急救了30分 鐘後,仍然無心跳,所以在晚上8時56分宣告死亡。接著每 一起車禍死亡案件,檢察官都會跟法醫到現場進行相驗,相 驗過後會開出這份相驗屍體證明書。我們可以看到這上面關 於死亡的死亡原因,死亡原因的看法是由下往上看,也就是 丙原因導致乙導致甲。所以本件是因為車禍的事故,導致被 害人頭胸部鈍挫傷,導致他有肋骨骨折、氣血胸、呼吸衰竭 ,最後判斷他的死因。這邊我們有出一份檢驗報告書,這邊 等一下會跟各位說明死因部分,在這個檢驗報告書當中,有 關於被害人身上外傷情形,我們著重重點是在被害人的致命 傷是在胸部部分有肋骨骨折的情況,所以法醫判定他的直接 死因是肋骨骨折、氣血胸即呼吸衰竭,這也就是被害人最後 死亡的原因。每一個與亡車禍案件,檢察官都會跟法醫到現 場相驗,相驗的部分我們會拍攝大體照片,這些照片目的主 要是讓各位了解被害人當時身上外商的情況,了解到他受到 什麼樣的傷害,我們會精簡帶過。我們可以看到被害人的頭 臉部有出現類似血腫、擦刮痕的情形,下半身傷勢看起來沒 有到非常明顯,就是腿部有一些擦傷。胸部有一個較為明顯 的傷口,腹部也有一些擦刮痕,下巴跟頭臉部位置有一些長 條細條狀的血痕。這是另外一個角度,可以看他頸部,有如 上的擦刮痕,胸口位置有撞擊痕跡。肋骨骨折部分是內傷所 以外面痕跡看不出來。 三、事故已經發生了,進入不爭執事實三,即當被告肇事以後, 看見被害人倒地不起,可以預見到被害人有可能發生死亡結 果,但是被告沒有報警、沒有叫救護車、沒有留在現場,他 直接把他開的這台小客車棄置在現場,走路離開。被告在走 路離開過程中,遇上一台騎著摩托車的騎士劉樂豪先生騎機 車經過,所以就請劉樂豪騎摩托車請被告返回住處。警方循 線查到被告所住的地方,同一天晚上8時53分,到被告家中 查訪,到了晚上9時22分,將被告帶回警察局實施酒測,測 到被告吐氣酒精濃度是每公升1.56毫克。這是我們第三段的 不爭執事實。 (一)關於這個事實證據,我們提供如下,首先看一下被告說法。 被告在警局時說,「我想說是自撞,回家在請人拖車就好, 沒有報案就離開現場」。詢問他有無看到普重機情形,他說 「我出來看到這台摩托車滑倒了,我也有去扶他,但是旁人 說要叫救護車,所以我就離開了。接著,他說我步行往南崁 要回到,我看到有人叫救護車所以我就離開了」。接著詢問 他說你肇事之後要往何方向離去,他說「我步行往南崁的方 向,要回到我模擬一街的住家」。他是選擇走路回家,他也 有再次在偵查中向檢察官提到「我看到有人叫救護車,所以 我就離開了」。 (二)這邊是我們調閱監視器結果,看到被告離開時的畫面,這台 MMT-2413號的就是證人劉樂豪所騎乘的摩托車,他是在晚間 8時左右搭載上被告,這名穿著白色POLO衫條文男子的,就 是我們被告李進財先生,所以他坐上劉樂豪騎的摩托車離去 的身影,有被監視器畫面拍攝下來。 (三)接著被告回到警察局之後有做一次酒測,我們看到酒精測定 紀錄表上的數值是每公升1.56毫克,這就是檢察官起訴他酒 測值的依據,是依照這個酒精測定紀錄表。 以上就是我們對於不爭執事項所提供相關的證據,如果有不 清楚的地方,請參閱我們之後所供的紙本。 (檢察官將證據提交予國民法官法庭,繕本送被告及辯護人) 審判長問 被告、辯護人就檢察官提出不爭執事項證據,有何意見? 被告答 請辯護人回答。 辯護人黃鈺淳律師答 證明力沒有意見。 審判長問檢察官 方才所提出不爭執事項的,被告違規紀錄查詢資料,就檢察 官所提出的這一份違規紀錄查詢資料,除了看到檢察官要證 明的不爭執事實一,有關被告是無照駕車以外,看到下面有 另外一個資訊是,本件車主是李靖富(●音譯),而非被告 本人,這部分事實是這樣沒錯嗎? 檢察官周彤芬答 是。 審判長問被告 這輛車的車主不是你本人? 被告答 不是我的,是我哥哥的。 審判長問 辯護人有何意見?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暫休庭15分鐘。 審判長諭知復庭。 點呼證人陳國賢入庭應訊。 審判長問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 所等事項 證人陳國賢答 年籍詳卷 審判長問 與本案被告有何親屬關係? 證人陳國賢答 無。 審判長諭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朗讀結文後命具結結文附卷。 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交互詰問,請檢察官行主詰問。 (以下係檢察官李信龍與證人陳國賢之問答) 檢察官李信龍問 108年4月23日晚上7時許,你是否有經過八德一路? 證人陳國賢答 有。 檢察官李信龍問 可否說明當天是從哪處去往哪處? 證人陳國賢答 我當天是從南崁往林口方向。 檢察官李信龍問 你那天是否有看到車禍發生? 證人陳國賢答 有。 檢察官李信龍問 可否說明當天車禍發生情況或你看到情形? 證人陳國賢答 時間有點久,但我還是記得。當天我從南崁往林口方向前進 ,路經案發地時候,我看到一台機車騎士倒在路中間,前方 有圍籬倒在機車騎士的前面。當時我看到這種狀況就趕快停 下來,現場有一位汽車駕駛已經在指揮交通了,我下車去看 的時候我聽到指揮交通的人,向從草叢走出來的人說:「你 有喝酒,你不能離開」。從草叢走出來的那個人說:「是他 自己撞上來的,不關我的事」,之後從草叢走出來的人就往 南崁方向步行離開,走了50-60公尺之後,從草叢走出來的 人就攔了一台機車,就被機車載走了。之後我跟指揮交通的 人聊天,我們以為載他走的人是他的朋友,接著我就馬上報 警,十分鐘之後救護車就來了,救護人員到場之後就說,倒 在地上的機車騎士已經往生了。接著有一台機車騎士就回到 案發現場,跟警察說:「我剛剛載了一個酒駕的人,而且我 有看到車禍的經過,所以我回到現場把事情交代清楚」。 檢察官李信龍問 這是你當天看到的情況? 證人陳國賢答 是。 檢察官李信龍問 你那天有看到車禍發生的瞬間嗎? 證人陳國賢答 沒有,我看到的時候是已經發生車禍,但是我有看到汽車駕 駛從草叢裡面走出來。 檢察官李信龍問 你方稱有一個指揮交通的人,他為何在現場你知道嗎? 證人陳國賢答 應該是看到車禍的經過。 檢察官李信龍問 那時候你有看到例如他有對著走出來的人說「你不要走,你 身上有酒味」? 證人陳國賢答 是。 檢察官李信龍問 你那時候你有看到被告當時的神情狀態嗎? 證人陳國賢答 我看到當時從草叢走出來的人,邊走邊講電話,神情非常慌 張,從案發地往南崁方向步行前進,走路時後是邊走邊晃的 。 檢察官李信龍問 你方才有提到指揮交通的人,他有說那句話,當時你有聞到 被告身上的味道嗎? 證人陳國賢答 有,我有聞到他身上有酒味。 檢察官李信龍問 你在之前警察問你及檢察官問你的時候,你並未說你有聞到 ,現在又說你有聞到是為什麼? 證人陳國賢答 有一個人在我面前往生,當時對我來說,非常震撼,對我衝 擊很大,我事後回去想一下,我確認被告身上有酒味,我有 聞到他的酒味,而且他走路的時候是邊走邊晃。 檢察官李信龍問 當天你有到警察局做筆錄嗎? 證人陳國賢答 有。 檢察官李信龍問 你去做筆錄的時候,被告有在現場嗎? 證人陳國賢答 有。 檢察官李信龍問 那個時候你看被告的情況,是如何? 證人陳國賢答 當時他看起來很像是喝醉。 檢察官李信龍問 你是因為後來到警察局時候看到被告的樣子,所以才會覺得 被告有喝酒嗎?還是你確定有聞到被告身上有酒味? 證人陳國賢答 不是,是在案發地的時候我就確定被告身上有酒味,因為我 有聞到,而且被告奈時後走路搖搖晃晃的,當時在現場指揮 交通的那個人他有跟被告說「你有喝酒,你不準離開」,所 以我很確定在案發現場,被告身上有酒味,他那時候就是有 喝酒。 檢察官李信龍問 你當時怎麼沒有想到要把被告攔下來? 證人陳國賢答 因為當時我經過案發地的時候,我不清楚狀況,所以我那時 候趕快把車子停下來,下去問到底發生什麼事情,那時候被 告就往南崁方向步行離開了,所以我就後面跟指揮交通那個 人聊天,才知道說,載他離開的那個,可能是他朋友。 檢察官李信龍問 那個指揮交通的人,你是否有看到他是開什麼車還是騎車在 那邊嗎? 證人陳國賢答 他是開馬自達的車。 檢察官李信龍問 所以指揮交通的人是馬自達駕駛? 證人陳國賢答 是。 檢察官李信龍問 你方才提到當天有一個機車騎士回到現場,跟你們說他可能 有載到一個酒駕的人,是否如此? 證人陳國賢答 是。 檢察官李信龍問 當時他到底說了什麼? 證人陳國賢答 他是說他載到一個酒駕的,因為他有看到車禍的經過,所以 他想說要趕快回到現場跟警察把所有事情交代清楚。 檢察官李信龍問 當時你是否知道現場的人是誰報警的? 證人陳國賢答 是我。 檢察官李信龍問 救護車也是你叫的嗎? 證人陳國賢答 是。 檢察官李信龍問 救護車到現場時,是怎麼說,當時還有聽到說什麼嗎? 證人陳國賢答 當時救護人員到現場的時候,他就直接說,倒在地上的機車 騎士已經往生了。 騎士檢察官詰問完畢。 審判長請辯護人行反詰問。 (以下係辯護人李明哲律師與證人陳國賢之問答) 辯護人李明哲律師起稱:為了要彈劾證人證詞的憑信性,我們引 用國民法官法第24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為了爭執審判中證人證 述內容有必要性的時候,我們聲請調查證人的警偵訊筆錄。 審判長問 有何意見? 檢察官答 我們是否可以先了解辯護人要問什麼問題,然後再了解他們 要提出什麼樣的證據? 辯護人李明哲律師起稱: 主要是針對證人方稱,他有在車禍事故現場聞到被告李進財 身上有酒味這件事情,我們要請求調查證人的警偵訊筆錄, 是有關警詢筆錄在模偵卷的第30頁的部分,還有模偵卷的第 161頁偵訊筆錄的部分。 審判長問 有何意見? 檢察官周彤芬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李明哲律師問 你是否記得車禍發生年月日? 證人陳國賢答 108年4月23日。 辯護人李明哲律師問 你有無印象做過警詢筆錄? 證人陳國賢答 有。 辯護人李明哲律師問 是否有在檢察官面前做過訊問筆錄? 證人陳國賢答 有。 辯護人李明哲律師問 訊問筆錄的日期,你記得嗎? 證人陳國賢答 108年6月多。 辯護人李明哲律師問 是否有印象在警偵訊的時候,警察及檢察官都有問你是否有 在現場聞到被告身上有酒味? 證人陳國賢答 好像有。 辯護人李明哲律師問 (提示模偵卷第30頁第4行,警詢筆錄) 你方才回答檢察官問你的問題,你說經過你的回想之後,你 確認被告身上有酒味,但是現在提示給您看的第4行部分, 你回答說「因為距離2公尺左右,所以我沒有聞到。」 (提示模偵卷第161頁訊問筆錄最下面一行) 檢察官問你說有無聞到該男子身上有酒氣,你回答很清楚說 「我沒有聞到,因為我們相距沒有很近,約3、4公尺」,為 何你今天的回答跟之前警偵訊都不同? 證人陳國賢答 因為當時有一個人命在我面前往生,我那時候非常震撼,現 場又有一灘血,那時候對我衝擊非常、非常大,仔細想的時 候,我才確認當時被告,就是從草叢走出來的男子,身上的 確有酒味。 辯護人李明哲律師問 你知道今天距離案發當日多久? 證人陳國賢答 大概兩年多。 辯護人李明哲律師問 你是於何時回想,案發現場你就有聞到被告身上有酒味? 證人陳國賢答 一開始在警察局做完筆錄的時候,後來我回答警察的問題, 之後檢察官又傳喚我過去,我又回答了一次,這兩次傳喚我 過去的時候,我那時候回答跟之後,因為對我來說衝擊太大 了,所以在檢察官問完我之後,我就仔細的回想。 辯護人李明哲律師問 是基於何跡證,讓你在事後回想的時候,你有辦法回憶到 108年4月23日,以及108年6月6日之前,你在案發現場就有 聞到被告身上有酒味? 證人陳國賢答 就如同我方才所述,因為這件事情對我衝擊太大,所以我後 來,才去想到這件事情。 辯護人李明哲律師問 你方才稱你在案發現場有看到一個馬自達駕駛,他有目擊跟 指揮交通,你方才回答馬自達駕駛對被告說「你有喝酒,不 能離開」,你這句話的意思是說,馬自達駕駛看到被告在現 場喝酒嗎? 證人陳國賢答 我方才的意思是說,我那時候看到跟聽到馬自達駕駛跟從草 叢走出來的人說「你有喝酒,你不能離開現場」,我的意思 是這樣。 辯護人李明哲律師問 有喝酒的意思是什麼?是當時有喝酒?還是什麼時候喝酒? 證人陳國賢答 如我方才所述,我那時候看到、聽到狀況就是這樣。 辯護人李明哲律師問 你聽到的就是馬自達的駕駛說「你有喝酒」,他是這樣子的 言語嗎? 證人陳國賢答 如我方才所述。 辯護人李明哲律師問 你在現場距離被告的最近距離? 證人陳國賢答 大概2、3公尺左右。 辯護人李明哲律師問 你離被告駕駛,衝到草叢裡的車,最近距離大概是多遠? 證人陳國賢答 因為我沒有辦法過去量,所以我不清楚。 辯護人李明哲律師問 是否有去看看被告所駕駛的車車損狀況? 證人陳國賢答 沒有。 辯護人李明哲律師問 你有無確認車上有無其他人? 證人陳國賢答 當時被告從草叢裡面走出來,就只有一個人。 辯護人李明哲律師問 在現場除了你方才所稱的馬自達駕駛跟被告有對話,你跟被 告有對話嗎? 證人陳國賢答 沒有。 辯護人李明哲律師問 你有聽到除了馬自達的駕駛跟被告講說「你有喝酒,不能離 開」之外,馬自達駕駛還有跟被告講什麼話嗎? 證人陳國賢答 一開始下去的時候,我只聽到這個。 辯護人李明哲律師問 馬自達的駕駛與被告對話時,距離多遠? 證人陳國賢答 因為我一開始下車的時候,我看到的跟聽到的,大概寄售這 個「你滿身酒味,你有喝酒,你不能離開」,距離多遠,因 為那時候天色太暗,所以我不太清楚。 辯護人李明哲律師問 你看到被告時,被告身穿什麼衣服? 證人陳國賢答 時間太久。 辯護人李明哲律師問 身上有無背包包,或是拿物品下車? 證人陳國賢答 時間太久。 辯護人李明哲律師問 你有聽到被告有跟其他人,比如說用打電話的方式聯繫嗎? 證人陳國賢答 我當時有看到被告從案發地往南崁方向走,他那時候是邊走 邊講電話的狀態。 辯護人李明哲律師問 走路的樣態為何? 證人陳國賢答 當時他的神情非常慌張。 辯護人李明哲律師問 講電話的過程,大概多久? 證人陳國賢答 我只有看到一瞬間,就是邊講電話,神情非常慌張。 辯護人李明哲律師問 你方才稱你沒有看到他手上有拿任何東西,你在現場有無發 現任何酒瓶? 證人陳國賢答 沒有注意到。 辯護人李明哲律師問 你方才稱被告是搭乘別人的摩托車離開,你看到他離開的過 程,是摩托車主動載被告離開,還是被告有伸手攔車的動作 ? 證人陳國賢答 我看到的是被告有伸手攔的動作。 辯護人李明哲律師問 被告在攔車過程中,有無跟摩托車騎士有對話? 證人陳國賢答 因為距離太遠,我看不太清楚。 辯護人李明哲律師問 大概距離多遠? 證人陳國賢答 因為被告當時已經往南崁方向走大概50-60公尺,這已經有 一段距離了。 辯護人李明哲律師詰問完畢。 審判長請檢察官行覆主詰問。 (以下係檢察官周彤芬與證人陳國賢之問答) 檢察官周彤芬問 剛才你有提到你在第一次警察詢問完話,第二次檢察官又問 完話之後,回去才仔細回想,關於被告當時究竟有無酒味這 件事情。在檢察官詢問你問題之前,你有意識到這個問題嚴 重嗎?就是關於被告身上有無酒味這件事情? 證人陳國賢答 有,因為當時有一個在我面前往生,所以我當下我非常慌張 ,所以針對這件事情,我是也沒有辦法馬上反應出來。 檢察官周彤芬問 所以你是在檢察官詢問完問題之後,回去有再仔細確認這件 事情,所以今日你有辦法回答出這個問話是因為你有回去再 做過一次深入思考嗎? 證人陳國賢答 是的,沒錯。 檢察官周彤芬詰問完畢。 審判長請辯護人行覆反詰問。 (以下係辯護人李明哲律師與證人陳國賢之問答) 辯護人李明哲律師問 你方才回答檢座,你說酒味這個問題是很嚴重的,你在接受 檢察官訊問的時候,有無意識到這個問題的嚴重性,你說有 ,為何你卻是在108年6月6日接受檢察官訊問的時候,既然 你覺得這個問題這麼嚴重,你卻回答檢察官說「我沒有聞到 身上有酒味,因為我們相距沒有很近,約3、4公尺」? 證人陳國賢答 我方才的意思是說,當時因為有一個人在我面前往生,所以 我的確有注意到這件事情的嚴重性,我的意思是這樣。因為 當時我非常震撼,所以在檢察官問完之後,我才去意識到這 個問題,想說不對,我當時的確是有聞到他有酒味,我剛剛 回答檢察官的意思是這樣。 辯護人李明哲律師詰問完畢。 審判長諭知交互詰問完畢。 審判長諭知暫休庭20分鐘 審判長諭知復庭 審判長問證人陳國賢 審判長問 (提示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並使其辨識) 請你繪製,當時你在案發現場當中,具體的位置,標記在上 面簽下名字跟相對位置;另外再請你用另一個顏色的筆標記 你跟被告接觸的相對位置;如果還能記得當時聽到那位指揮 交通那個人的位置,請用另一個顏色標記。 證人陳國賢答 (證人手繪示意圖庭呈附卷) 我是用點點的方式點上去,指揮交通的人是紅色,我是藍色 ,被告是黑色。 審判長諭知以投影方式讓在庭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以及法庭 的成員觀看 審判長問 按照你當時現場看到的相對位置情況,你還記得當時現場的 風速大小,以及風向的相對位置,現在還有辦法回憶嗎? 證人陳國賢答 沒有辦法。 審判長問 你方才回答檢察官及辯護人說,你確實有聞到被告身上有酒 味,是否如此? 證人陳國賢答 是。 審判長問 是否記得你是何時與被告接觸時聞到酒味? 證人陳國賢答 就是被告步行要往南崁方向離去時。 審判長問 當時被告是否有與你擦身而過? 證人陳國賢答 大概距離2、3公尺。 審判長問 所以當時被告身上是散發什麼樣的氣味,讓你判斷那個味道 是酒味? 證人陳國賢答 濃厚的酒味,就是很重的酒味。 審判長問 你方才回答檢察官稱你看到被告之後,身體步伐有搖晃? 證人陳國賢答 是。 審判長問 你能夠判斷被告身體搖晃的情形究竟是因為喝酒造成,還是 因為現場的交通事故,身上有傷所造成的? 證人陳國賢答 我覺得是他喝酒所造成的。 審判長問 基於何種方式判斷,他是喝酒造成,而非你目擊的交通事故 所造成的傷勢情況引起? 證人陳國賢答 因為他走路搖搖晃晃很像喝醉酒的樣子,現場馬自達的駕駛 又跟他說「你有喝酒,不准離開」。 審判長問 你方才回答檢察官稱你有看到被告狀況,神情狀況是慌張的 ,按照記憶所及,能否說明當時你跟被告接觸過程,他的身 理反應,比方臉上有無顏色變化或是眼睛有無變化,或是特 殊身體變化,讓你可以判斷他有無飲酒? 證人陳國賢答 因為天色較暗,時間也太久,所以我不太記得了。 審判長問 (提示檢察官提出之不爭執事項證據調查編碼25頁編號3照 片) 上面這台車,AKB-4175,這台車是當時由你駕駛? 證人陳國賢答 是。 審判長問 (提示檢察官提出之不爭執事項證據調查編碼25頁編號3照 片、第26頁編號2照片) 第25頁編號3照片畫面右下方的時間是19:53:48,這是當時 拍攝到的時間,第26頁的編號2的照片,這一張照片就是 3946-DN,然後我們看到這個畫面時間是19:53:54,方才你 回答你開到案發現場的時候,就已經看到有人在現場指揮交 通,但是按照檢察官提供給我們看的監視錄影器所拍攝到的 時間先後順序,我們看到的時間順序依序是你的車子在前面 被拍到,然後是後面這台車子被拍到的時間,能否說明與你 方才證述有些不符之處,原因為何? 證人陳國賢答 我不太知道這是在哪一段路段拍的,可能還有一段距離,而 在行經過程中,車子來來往往有可能被超速,但是我很確定 是我到達案發地的時候,馬自達駕駛者已經在指揮交通了。 審判長問 你方才稱有可能被超速,是說他有可能是超越你到你的前方 ,然後比你更早到達這個交通事故現場,是否如此? 證人陳國賢答 有可能。 審判長訊問證人陳國賢完畢。 審判長問 對於證人陳國賢之證詞,有何意見? 檢察官李信龍答 證人陳國賢對於他當天所見所聞已經清楚表示出他看到的狀 況,也說明有關於他當時聽到現場其他人所述內容,關於證 人在證述時後有提到馬自達駕駛,經過檢察官在偵查中有傳 喚這個證人到案,警察也有去通知他,但是他一直都沒有出 現,所以對於他的證詞檢察官這邊並無沒有辦法取得,所以 我們才會只有找到現在的證人陳國賢,馬自達的駕駛一直沒 有出現的原因是在這裡。 辯護人李明哲律師答 證人陳國賢今日到庭一再證稱他有聽到馬自達駕駛稱「你有 喝酒,不能離開」,在警偵訊時都跟警方及檢察官為相同內 容之表述,但是他在警偵訊時,完全沒有提到他有聞到被告 身上有酒味的事情,今日卻證稱「經過我仔細思考我覺得問 題嚴重性之後,他確實有喝酒的情形,我當時在場就有聞到 了」,證人所述很顯然異於常情,證詞不足採信。 被告答 同辯護人所述。 審判長諭知證人陳國賢請回。 審判長諭知: 本件定於110 年12月28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四 法庭續行審理,請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自行到庭,不另通 知,被告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得命拘提之。檢察官、辯 護人、被告均請回,退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審判長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