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民 法 官 選 任 程 序 筆 錄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瑋 上列被告因110 年度參模重訴字第2 號殺人一案,於中華民國11 0 年11月4 日上午9 時,在本院七樓大禮堂及個詢室(本院六樓 簡報室)不公開行選任程序,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黃震岳 書記官 黃俞婷 通 譯 張芳瑜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後: 檢察官 陳信郎 到庭 檢察官 陳僑舫 到庭 檢察官 張凱傑 到庭 選任辯護人王庭鴻律師 到庭 選任辯護人武燕琳律師 到庭 到庭候選國民法官詳如報到單之記載。 被告依其準備程序所述,不到庭。 書記官朗讀案由。 【全體詢問程序(地點:本院七樓大禮堂)】 審判長諭知依國民法官法第26條第6 項之規定,告知國民法官國 民法官法第26條第4、5項之義務及違反之法律效果如下: 就本次詢問程序,候選國民法官不得為虛偽之陳述;非有正當理 由,不得拒絕陳述;不得洩漏因參與選任期日而知悉之秘密。如 有違反據實陳述之義務者,依國民法官法第99條第3 款之規定, 得處理以罰緩,違反保密義務者,依同法第98條第1 款規定,得 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8 萬元以下罰金。 審判長問 是否瞭解? 全體候選國民法官均答 瞭解。 審判長問 為避免揭露各位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本院會以編號稱呼 個別候選國民法官。本院將於今日起連續二日(11月4 日至 5 日)進行選任、審判及評議程序,且於宣示判決後進行模 擬法庭的研討會議,均將全日進行,到場之候選國民法官是 否可全程參與並準時到庭? 全體候選國民法官均答 可以。 審判長問 本次各位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係由本院依據臺中市政府民 政局所提供之名單而來,是各位候選國民法官在本年度即至 110 年1 月1 日為止,應該都具備有①年滿23歲;②在本院 轄區內繼續居住4 個月以上;③為中華民國國民之要件,有 無候選國民法官就此部分之資格是否符合有疑慮?(例如: 在此之後喪失國籍、近日遷出臺中市等)如有,請說明,方 便我們於分組詢問時再度確認。 全體候選國民法官均答 沒有。 審判長問 先前法院將資料寄送至候選國民法官府上時,有請各位候選 國民法官以紙本填寫調查表後寄回本院,以下於問卷所載內 容再次確認。 (審判長告知國民法官法第13條之規定) 有13條之情形,均不得擔任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依照 各位先前問卷的回答都表示沒有這樣的情形,有無候選國民 法官就此部分之資格是否符合有疑慮?如有,請說明,方便 我們於分組詢問時確認。 全體候選國民法官均答 沒有。 審判長問 (審判長告知國民法官法第14條之規定) 有14條之情形,均不得擔任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依照 各位先前問卷的回答都表示沒有這樣的情形,有無候選國民 法官就此部分之資格是否符合有疑慮?如有,請說明,方便 我們於分組詢問時確認。 全體候選國民法官均答 沒有。 審判長問 (審判長告知國民法官法第15條之規定) 有15條之情形,均不得擔任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依照 各位先前問卷的回答都表示沒有這樣的情形,有無候選國民 法官就此部分之資格是否符合有疑慮?如有,請說明,方便 我們於分組詢問時確認。 全體候選國民法官均答 沒有。 審判長問 (審判長告知國民法官法第16條之規定) 有16條之情形,可以拒絕擔任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有 無候選國民法官就是否符合本條資格有疑慮?如有,請說明 ,方便我們於分組詢問時確認。 全體候選國民法官均答 沒有。 審判長諭知 就本案選任國民法官之方式,合議庭於準備程序評議結果為 採國民法官法第30條所定之「先抽再問」方式,而依審前協 商會議結論,本次選任程序會先以抽籤方式自到庭之候選國 民法官中抽出18人,對其編定序號並為國民法官法第27、28 條之不選任裁定,經抽出且未受裁定不選任者,依序號順次 定為國民法官(6名) 、備位國民法官(2名) 至足額為止。 (陳檢察官僑舫請求) 希望搭配國民法官法第30條第2 項如果人數不夠的話請再次 抽取,就再次抽取部分,人數不需要18人,視當時不足人數 再決定。關於國民法官法第32條選任程序之裁定不能抗告, 請求能夠在辯護人聲請附理由拒卻之後給予檢察官表示意見 的機會。 審判長問 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稱 沒有意見。 選任辯護人均稱 沒有意見。 全體候選國民法官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 依國民法官法第26條規定,法院為踐行國民法官法第27條之 程序,得隨時依職權或檢察官、辯護人之聲請,對到庭之候 選國民法官進行詢問。如法院認為適當者,得由檢察官或辯 護人直接詢問。而依審前協商及準備程序結論,本次詢問程 序會分成A、B、C、D 4 組,每組人數依序分別為5人、5人 、4 人、4 人,由法院先行詢問後,再由檢辯雙方補充詢問 。 (陳僑舫檢察官請求) 希望全部候選國民法官(18 人) 分組詢問完之後,再進行附 理由及不附理由的拒卻程序。 審判長問 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稱 沒有意見。 選任辯護人均稱 沒有意見。 全體候選國民法官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今日選任程序流程如下: (一)先從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中抽選18人,依其選出順序分成 A 、B 、C 、D 四組。 (二)再合議庭、檢察官、辯護人於本院六樓個別詢問室,對候 選國民法官進行分組詢問,詢問過程不公開。 (三)緊接著本院將踐行國民法官法第27、28條拒卻程序後,裁 定不選任特定之候選國民法官。 (四)由經分組詢問,未受不選任裁定之候選國民法官者,依其 抽出之序號順次定為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至足額為 止。 (五)若未能從上開四組中選出足額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則再重複為前項之程序。 審判長諭知開始抽選18人,依序分為A、B、C、D四組。 經工作人員當庭操作隨機抽選程式後,選定分組詢問之候選國民 法官如下: A組:編號8、30、19、34、20 B組:編號31、5、10、37、9 C組:編號38、4、13、7 D組:編號2、33、28、23 審判長諭知全體詢問程序結束,暫休庭,即時改至本院六樓個別 詢問室不公開進行分組詢問程序(開始休庭時間:9 時20分)。 審判長問 本件將依準備程序確認之結論,分組詢問程序將由法院先行詢 問後,再由檢辯雙方補充詢問,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稱 沒有意見。 選任辯護人均稱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 經合議庭同意後,認為踐行國民法官法第27條程序所必要之 範圍內,補充詢問部分由檢察官、辯護人直接詢問候選國民 法官為適當,均准直接行之。接下來的程序,檢辯均毋庸逐 一聲請直接詢問。 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分組詢問程序,依序按候選國民法官編號點 呼,請本院工作人員引導候選國民法官分組進入個詢室接受詢問 。 (問答過程略) 審判長諭知請最後一組接受詢問之候選國民法官請回本院七樓大 禮堂等候,分組詢問完畢。(時間:10時58分) 審判長諭知以下由檢辯依國民法官法第27、28條對特定候選國民 法官進行拒卻程序。 審判長諭知合議庭就國民法官依職權拒卻部分之評議結果如下: 依職權裁定編號28為本次不選任之候選國民法官。 審判長問 檢辯有無要依第27條規定附理由聲請法院不選任之其他特定 候選國民法官? 檢察官陳僑舫稱 有,聲請法院不選任編號20、19國民法官。 選任辯護人武燕琳律師稱 有,聲請法院不選任編號31、13國民法官。 審判長諭知暫休庭五分鐘(時間:11時17分),由合議庭就兩造 此部分聲請即時進行評議。 審判長諭知復行開庭(時間:11時21分)。 審判長諭知經合議庭評議如下: 1.駁回檢察官拒卻候選國民法官編號20、19之聲請。 2.准予辯護人拒卻候選國民法官編號31、13之聲請。 審判長問 有無要依第28條規定不附理由聲請法院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 法官? 檢察官陳信郎稱 有,第一輪聲請法院不選任編號4之候選國民法官。 選任辯護人王庭鴻律師稱 有,第二輪聲請法院不選任編號30之候選國民法官。 檢察官陳信郎稱 有,第三輪聲請法院不選任編號19之候選國民法官。 選任辯護人王庭鴻律師稱 有,第四輪聲請法院不選任編號34之候選國民法官。 檢察官陳信郎稱 有,第五輪聲請法院不選任編號20之候選國民法官。 選任辯護人王庭鴻律師稱 無。第六輪無聲請法院不選任之候選國民法官。 檢察官陳信郎稱 有,第七輪聲請法院不選任編號5之候選國民法官。 審判長諭知經合議庭依第28條第4 項規定,裁定不選任編號4、 30、19、34、20、5之候選國民法官。 審判長諭知本件已協同檢辯,完成候選國民法官之拒卻程序,裁 定不選任之候選國民法官如下: 編號28、31、13、4、30、19、34、20、5之候選國民法官。 審判長諭知暫休庭(時間11時27分),檢辯請逕赴選任會場(七樓 大禮堂)。 合議庭入庭(時間11時30分)。 審判長諭知本件經分組詢問候選國民法官後,宣示本院不選任裁 定如下: 職權裁定不選任者:編號28。 附理由不選任者:編號31、13。 不附理由不選任者:編號4、30、19、34、20、5。 審判長諭知經分組詢問且未受不選任裁定之候選國民法官,依其 抽出之序號順次定為本案之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如下: 候選國民法官編號8號,為1號國民法官。 候選國民法官編號10號,為2號國民法官。 候選國民法官編號37號,為3號國民法官。 候選國民法官編號9號,為4號國民法官。 候選國民法官編號38號,為5號國民法官。 候選國民法官編號7號,為6號國民法官。 候選國民法官編號2號,為備選1號國民法官。 候選國民法官編號33號,為備選2號國民法官。 審判長諭知選任程序結束,請工作人員引導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 法官上前行宣誓程序,暫休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模擬法庭 書記官 審判長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