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 判 筆 錄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瑋 上列被告因110 年度參模重訴字第2 號殺人一案,於中華民國11 0 年11月5 日上午9 時,在本院刑事第二十法庭公開審判,出席 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黃震岳 書記官 黃俞婷 通 譯 張芳瑜 1號國民法官 2號國民法官 3號國民法官 4號國民法官 5號國民法官 6號國民法官 1號備位國民法官 2號備位國民法官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後: 檢察官 陳信郎 到庭 檢察官 張凱傑 到庭 檢察官 陳僑舫 到庭 選任辯護人 王庭鴻律師 選任辯護人 武燕琳律師 其餘詳如報到單所載。 被告到庭身體未受拘束。 書記官朗讀案由。 審判長諭知本件續行審理程序。 審判長問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 所等項 被告答 王瑋 女 (民國76年2月2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N222147369號 住臺中市西區三民路1段100巷5號 審判長對被告告知其犯罪之嫌疑及所犯罪名【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並告知被告下列事項: 一、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二、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精神 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 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三、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審判長問 對以上權利是否瞭解? 被告答 我均瞭解。 審判長問 本日審判筆錄將全程錄音,但審判筆錄僅記載要旨,各當事 人請依照通常言語速度陳述,無須等待筆錄記載,審判筆錄 將於庭後請委外轉譯人員登打完成,有何意見? 陳檢察官僑舫起稱 意見同前。 陳檢察官信郎起稱 沒有意見。 張檢察官凱傑起稱 沒有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起稱 沒有意見。 依照國民法官法第64條今日提出被告在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 院的診斷書、收容人健康檢查表、鈞院押票、看守所的就醫 紀錄,這些證據都是偵查卷宗檢察官所提出,這些證據因被 告在自首前有在汽車旅館有自殺的情形,是客觀的證據,因 為被告有自殘現象,檢方也承認,雖然今日才提出,若不允 許辯護人提出顯失公平。 陳檢察官信郎起稱 同意。 張檢察官凱傑起稱 同意。 陳檢察官僑舫起稱 對辯護人聲請部分沒有意見,此部分在檢方開示證據範圍內 ,證據能力不爭執,證明力部分於辯論時表示,若合議庭要 重新裁定就鑑定報告部分請依國民法官第69條及第72條變更 裁定。 審判長諭知請鑑定證人先至庭外等候。 審判長問 就辯護人今日聲請調查證據部分,是要用什麼方式調查?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起稱 今日有提出證據影本,要先就此部分證據調查,再就該證據 詢問。 審判長諭知 就辯護人今日聲請調查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的診斷書、收 容人健康檢查表、鈞院押票、看守所的就醫紀錄,經檢察官 同意,法院也認為適當,認為有證據能力,故有調查必要性 審判長問 就於詰問鑑定證人前先行調查此部分證據有何意見? 陳檢察官信郎起稱 沒有意見。 張檢察官凱傑起稱 沒有意見。 陳檢察官僑舫起稱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開始調查此部分證據。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起稱 (先提示該項證據予各位國民法官及檢方) 該資料並沒有按照時間順序放置,首先㈠被告於看守所的收 容人健康檢查表,是在102 年5 月31日入所,本案案發是10 2 年5 月22日,被告這段期間是在豐原醫院急救,並且住院 ;㈡請各位看第二頁的看守所的收容人內外傷記錄表,顯示 被告有自殘的刀疤傷痕、瘀痕,有服用抗憂鬱藥,因為牽涉 到鑑定證人有無考慮到被告於鑑定時已經有服用抗憂鬱的藥 物,可否呈現當時的精神狀況;㈢而豐原醫院的診斷證明書 ,被告在102 年5 月23日到該院急診,有左前胸穿刺傷、心 包膜積血、左側血胸等傷勢,且在加護病房住院六天及普通 病房住院三天,出院當天就接受檢察官的訊問,隔日就被收 押;㈣鈞院的押票,要請各位法官注意,在押票右側及下方 有法官的手機,第一請注意其上法官有記載「本件被告有自 殺傾向,請注意戒護」,第二「被告有服用抗憂鬱的藥物, 並且請法警特別注意被告身體狀況」,表示被告自殘很嚴重 ;㈤被告在看守所及醫院的就醫紀錄,包括「精神官能性憂 鬱症」及強迫症,都是等一下請准許我們提示給鑑定證人詢 問的問題。 辯護人已經將該證據同時提出予法院。 審判長問 有無意見? 陳檢察官信郎起稱 辯論時表示。 張檢察官凱傑起稱 沒有意見。 陳檢察官僑舫起稱 沒有意見。 審判長問 另就檢察官主張被告的精神鑑定報告書有情事變更之情事, 請求法院重新裁定,被告及辯護人有何意見? 被告答 請辯護人為我陳述。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起稱 關於鑑定報告部分,如果鈞院在準備程序時有認定有證據能 力,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7 項若無必要者於審判程序不得 主張及調查,此部分對辯護人也會有困難,因為辯護人也要 提出該鑑定報告提示予鑑定證人,因此同意檢方主張鑑定報 告有調查必要。 審判長諭知 經合議庭評議後,就被告精神鑑定報告書認為已傳喚鑑定證 人謝宜芳醫師到庭作證,在尚未詰問對方之前無從認定有情 事變更重新裁定之情事,且該案鑑定報告可在交互詰問鑑定 證人時提出作為彈劾證據使用,檢察官聲請法院重新裁定部 分駁回。 陳檢察官僑舫起稱 聲請依國民法官法第69條就調查必要性於決定前聽取國民法 官的意見。 審判長諭知 一、鑑定報告是否要提示,休庭時有跟國民法官討論過,國 民法官認為鑑定報告有涉及很多專業知識,如果有疑問 請鑑定證人直接當庭說明即可。 二、就檢察官請求法院於今日鑑定證人陳述後,委外轉譯人 員登打筆錄完成,國民法官得立即閱覽筆錄內容再行評 議,法院認為就此事項由鑑定證人詰問前先行裁定,合 議庭評議後裁定國民法官法庭應以法庭活動為中心,於 鑑定證人證述時專心聆聽其陳述內容,若有疑問立即提 問請鑑定證人說明,以形成心證,且委外轉譯費時過長 ,若待轉譯後再行評議,不符合國民法官法第68條及第 81條之規定,檢察官此部分聲請駁回。 點呼鑑定證人謝宜芳醫師入庭。 審判長問鑑定證人年籍資料等事項。 證人答 謝宜芳 <年籍資料詳附件> 審判長問 依刑事訴訟法第180 條第1 項規定,證人與被告間若有配偶 、或曾經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 姻親、或是家長、家屬關係,或證人與被告間訂有婚約、抑 或被告與證人一方係他方之法定代理人或曾為他方之法定代 理人者;若證人與被告間有上揭親屬、利害關係,可以拒絕 作證。是否有以上情形? 證人謝宜芳答 均無此情形。 審判長諭知鑑定人、證人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命朗讀結文後令 具結結文附卷。 審判長諭知鑑定證人謝宜芳醫師部分開始進行交互詰問,請辯護 人進行主詰問。 辯護人王庭鴻律師問 妳的學歷、經歷為何? 證人謝宜芳答 高雄醫學大學畢業,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公共衛生碩士, 政治大學法律系在職專班畢業。 辯護人王庭鴻律師問 於102 年對本案被告王瑋進行精神司法鑑定之前,妳從事司 法鑑定之工作多久時間? 證人謝宜芳答 大約20年的時間。 辯護人王庭鴻律師問 因為妳曾經對本案被告王瑋實施過精神鑑定,可否說明當時 鑑定過程及鑑定後的判斷結果? 證人謝宜芳答 我在案發後四至五個月後就對被告王瑋做精神鑑定,被告王 瑋當天到鑑識室是由法警陪同,她的家人也有一起陪同,她 看起來蠻有禮貌的,態度也蠻配合的。但在鑑定當中會發現 ,對於她所陳述的過程中,她會一再的反覆確認且會重複解 釋她先前所講的部分,感覺像是擔心自己講錯或是表現不夠 好,之後就她整個犯行經過及內在想法來做評估,在鑑定過 程之前我看她的卷證資料及日記,感覺被告在102 年2 月就 開始有一些情緒方面的症狀,主要是情緒比較低落且退縮在 家裡面,平常工作比較沒有辦法進行且也很少出門,她日記 裡面顯現出她自己的自我價值感比較低落,她一直覺得自己 好像都做不好、感情也處理不好等,反覆有一些自殺的念頭 ,但是在她內在的理念對於要不要自殺這件事情是反反覆覆 ,在比較接近案發的時候,她有一些想法,如果自己自殺到 另一個世界只有一個人,好像會很孤單,她會希望身邊有一 個人可以陪,後來談到案發當天,她有提到其實之前就有想 去買木炭,可是在跟被害人約好要出門後,她有去買木炭, 我不確定當天她有沒有帶木炭出門,但她是有去做買木炭這 件事情。被告帶了刀,但她告訴我她不知道為什麼自己要帶 刀。被告所描述案發當天的過程,她是說她們兩個聊的蠻愉 快,喝酒也都很開心,只是她在晚上睡覺時中間突然起來拿 刀去殺被害人,這過程當中她一度覺得血很多,所以她就把 被害人推下床,但後來又覺得被害人躺在地上很可憐,她又 把被害人搬上床,大概顯現出在這件事情反反覆覆、猶豫不 決跟她在寫日記裡面提到要不要自殺一樣很反覆,所以歷程 其實是很積極的,後來她去結帳等,我發現不管在案發當時 或是案發後她所做的那些事情,其實沒有很混亂的狀況,她 其實是可以去結帳並跟人家說她還要多住一天,其他人也沒 有發現她的異樣,她可以開車去便利商店買酒。之後被告做 了一件蠻奇怪的事情,她發簡訊謝謝被害人帶她出去玩並感 謝被害人記得什麼事情,但其實那時候被害人已經死亡,事 後又刪除,這是她反覆跟猶豫不決的心理狀態。所以後來我 覺得被告在診斷上面應該是壓力調適障礙症,也就是她在生 活當中遇到一些挫折,其實她在調適上面是有困難的,所以 她就伴隨著有憂鬱、自殺念頭的出現,但是她在犯行時的精 神狀態應該是沒有受到事情的影響,也就是她不會在憂鬱的 狀態下去影響她的判斷能力,她在辨識法律上不能殺人等判 斷,所以在這樣的狀況下,我認為她雖然有壓力調適障礙症 ,但壓力調適障礙症並不影響她違法的辨識性或是控制自己 的行為。所以我認為被告比較沒有刑法19條可以適用的狀況 。 辯護人王庭鴻律師問 如同妳剛才所述,妳判斷被告是壓力調適障礙症而不是憂鬱 症,所謂憂鬱症在臨床上行為人會有什麼樣的表現? 證人謝宜芳答 憂鬱症是一種情感的疾病,最主要的症狀是會有一個憂鬱的 情緒且對任何事情都喪失興趣,伴隨會有一些食慾不好、睡 不好,這時會反反覆覆想很多都是負面的事情,常常這樣的 憂鬱症不一定會有明顯的壓力事件。壓力調適的話,通常在 比較大的壓力事件,在失業、失戀或重大損失時比較容易發 生,呈現的症狀有時候也會有一些憂鬱的情緒,所以這部分 會跟憂鬱症有一點像,但我們主要還是要看在症狀開始發生 的時候,有沒有明顯適應的問題,也就是壓力的事件。 辯護人王庭鴻律師問 妳剛才有講到,妳在鑑定過程裡有參考被告之前所寫的日記 ,在日記裡面妳剛才有提到她多次想要自殺或是負面睡覺情 緒上面的問題,這樣記載她的生活狀況,妳還是認為本件被 告不是憂鬱症而是壓力調適問題? 證人謝宜芳答 我會比較傾向調適障礙,主要是因為被告面臨比較重大的壓 力事件,在症狀開始發生之前被告都沒有工作且跟女友分手 ,這其實是一個重大的挫折,所以她開始慢慢有這樣的症狀 ,後來是不是憂鬱症或是有自殺意念就表示她是憂鬱症而不 是壓力調適症,我覺得這不是判斷的因子,而是我們看這個 疾病是如何發生的,不管是憂鬱症或是壓力調適障礙症,其 實並不會導致被告在認知功能失調到沒有辦法判斷這個事情 是違法的,即便是我痛苦到想要殺死自己我還是知道殺人是 犯法的行為。所以對於被告在法律的辨識上我覺得是沒有問 題的,不管是憂鬱症或是壓力調適症都不會有這樣的問題, 且在鑑定過程當中我有跟被告確認是否曾經出現一些精神病 的症狀,所謂精神病症狀是在很嚴重的憂鬱症時,有些病人 會有一些幻聽的症狀,我有跟被告確認過,她是沒有的。甚 至在這個過程中,被告也沒有曾經出現過罪惡妄想或虛無妄 想等典型憂鬱症病人會產生的精神病症狀,所以基於這樣的 推斷、症狀呈現的程度,我還是會把它放在壓力調適的問題 。 辯護人王庭鴻律師問 不管是壓力調適的問題還是憂鬱症的狀況,依照妳對被告接 觸、了解,她這樣的情緒上發生問題,大概是在哪個時候發 生的? 證人謝宜芳答 根據被告在鑑定時的陳述跟日記本裡面的資料,大概都是在 102年2月。 辯護人王庭鴻律師問 剛才妳就鑑定流程說明時,妳好像只有對被告做人與人之間 的溝通與討論,是否有對被告做儀器上(如:腦波)的檢查 ? 證人謝宜芳答 這部分我們沒有進行。 辯護人王庭鴻律師問 沒有進行的理由為何? 證人謝宜芳答 我們在做精神科疾病診斷時,只有少數的疾病,我們覺得實 驗室的檢查是很重要的,(如:失智症患者)我們要做實驗 室的檢查,我們要確認不是因為其他因素所導致,有一些器 質性的問題(如:癲癇症)或我們認為個案的呈現不是單純 功能性的精神病之狀況下,我們才會去做腦波檢查。所謂功 能性就是沒有外來因素(如:車禍、長腦瘤),車禍受傷所 導致的疾病。找不到外來因素,主要是我們腦部內分泌異常 所造成的,我們認為這叫功能性的疾病。除非我們在臨床上 看到被告的確有一些癲癇的問題,或是我們情緒障礙上表現 不夠典型,可能是因為癲癇或是有長腦瘤等,外來因素所造 成,我們才會做進一步的排除。一般來說實驗室檢查不見得 會去影響憂鬱症或調適障礙症等疾病的診斷,在這樣的狀況 下,這些實驗室的檢查或是腦波的檢查,就不是必要進行的 檢查項目。 辯護人王庭鴻律師問 如果沒有進一步做腦波、儀器檢查時,妳如何確定被告腦部 曾經是否有受傷或是一些器質性的問題,導致她的精神狀態 、行為狀態不一致? 證人謝宜芳答 癲癇不會在之前都沒有癲癇,突然在案發時發生,之後又都 沒有事。其實我們在做診斷時,並不是看一個片段而是從長 期的狀況來看,如果過去從來沒有這樣的病史,但卻在那個 時候剛好發生的機率是很低的。從被告在過去日記裡的表現 ,大概是持續慣性的,她並沒有特別的表現讓我懷疑她有其 他疾病正在發生,即便是有其他疾病正在發生,那會不會影 響我現在要鑑定的標的來做判斷。 辯護人王庭鴻律師問 妳在鑑定被告之前,妳有無去調閱她的就醫紀錄及在看守所 裡面的就診紀錄? 證人謝宜芳答 我不太確定那時候法院有沒有給我,但是如果有的話,我應 該都有看過。被告有接受治療或是沒有接受治療,我們要回 到我們鑑定的本質,我們做刑法19條鑑定的時候,是要鑑定 犯行當時的疾病狀態,如果她在犯行當時是沒有吃藥的,在 沒有接受治療的狀態跟她現在有接受治療的狀態有沒有什麼 差別,我在鑑定時有問過被告,我詢問她在看守所接受治療 跟沒有接受治療有什麼差別,她跟我講沒有什麼明顯的變化 。 辯護人王庭鴻律師問 有沒有影響是否可以直接由被告自己做判斷還是由妳從被告 相關用藥紀錄才可以做明確的認定? 證人謝宜芳答 治療上是這樣,當我們拿藥給患者治療憂鬱症時,其實藥是 病人在吃,主觀也是病人自己有沒有改善,她的睡眠有沒有 改善、她的心情有無因為這樣變好、想法有沒有因為這樣變 得沒那麼負面,除了我們在療效評估上除了評估她一些我們 可以記錄的,她的睡眠時間是否有比較長,這是我們可以觀 察的到的,但是主觀心情的變化還是要由當事人自己主觀來 報告為準。 辯護人王庭鴻律師問 如果就精神狀況跟辨識能力來做判斷,在比較接近案發的時 候去做診斷、判斷跟過一陣子5 至6 個月後再去做判斷或是 訪談,時間的先後順序是否會影響判斷內容或是結果? 證人謝宜芳答 我們在鑑定時越接近犯案時間越好,這當中有一些落差,如 被鑑定人在記憶上有誤差,有可能隨著時間的變化,有可能 去加記自己一些其他的記憶、增加對自己行為的解釋或可能 她忘了某些細節,這部分可能會影響我們在與她面談時所蒐 集的資料,也有可能造成我們在鑑定上比較大的困難。但以 壓力調適障礙症來看,她都沒有接受過治療,所以從她犯案 前情緒的表現及日記的記載到鑑定的時候,中間她可能有接 受治療,她的情緒就有可能慢慢變好,但她對過去曾經發生 的事情,其實是不會改變,現在的治療不會影響我之前過去 的精神狀態。犯行前被告日記的描述及犯行後她自己對這樣 事情的描述及事情發生後的行為表現,我們來去推論當時她 的精神狀態是如何。我要再強調憂鬱症或是壓力調適障礙症 即便再怎麼憂鬱,它們其實不會有辨識的問題,過去她本身 是五專畢業,她的學經歷還不錯,對於她的認知功能,我們 在做智力測驗的時候,大概都還有中上的程度,一般她的社 會認知,對於社會應該遵循的規範或法律規範是完整的,但 憂鬱症應該不會影響這部分。 辯護人王庭鴻律師問 就這次的診斷過程,妳跟被告見過幾次面? 證人謝宜芳答 一次。 辯護人王庭鴻律師問 被告說後來曾經有請求再跟醫生見面,有很多想法在第一次 見面時沒有說的很清楚,但妳好像沒有接受這樣的請求,可 否說明妳不再跟被告會面的理由? 證人謝宜芳答 被告在我們見面的過程當中,她會對她的答案不斷的去做修 正並做非常多的解釋,第一次見面完大部分可以蒐集到的資 料,我就足夠做刑法19條鑑定的依據。我猜想被告要再跟我 多做面談或是解釋,很有可能是她回到看守所發現自己表現 的不夠好,她想要做更多的解釋或說明,但再多的解釋或說 明,其實也不會影響我見面的判斷。基於這樣的想法上,我 就沒有接受她再做第二次的面談。 辯護人王庭鴻律師問 被告曾經有希望再跟妳做說明或是關於她在看守所接受過治 療,這樣情況之下的理由,本件被告是否有再做補充鑑定的 必要? 證人謝宜芳答 要看庭上要求的是什麼,假設庭上要求刑法19條之鑑定,當 資料已經蒐集過了且也足夠了。要談可以談好幾次,可以補 充鑑定很多次,一來,平常我們沒有那麼多時間來做多餘的 鑑定,二來,當資料已經蒐集足夠了,再更多的資訊其實也 不會影響鑑定結果的判斷,所以當時覺得不需要再做第二次 的補充鑑定,除非有新的鑑定標的,那時候我們再來做其他 的補充鑑定,我覺得這樣會比較妥行。 辯護人王庭鴻律師稱 沒有問題。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問 被告在行為當時,妳判斷她沒有刑法19條因為精神障礙導致 她辨識行為法的能力有降低的情形,妳剛才有提到因為她沒 有憂鬱妄想,何謂憂鬱妄想? 證人謝宜芳答 我剛才沒有講到憂鬱妄想。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問 被告長期有負面的價值觀,她在刺殺被害人之後,還出現用 自己的手機傳簡訊到被害人的手機,就彷彿被害人還活著, 這樣是否為妄想的行為?這樣是否不能證明在案發當時被告 的精神狀態有障礙? 證人謝宜芳答 被告內在心理的狀態就是常常反反覆覆,我看日記簿裡面她 的情緒很亂、字跡也很亂,對於要不要死這件事情也反反覆 覆,有時候覺得為了父母我應該要留下來、應該要留著、應 該要表現好、要堅強,在她自己情緒很低落的時候,她會想 說,那我想去自殺,但她對於自殺的想像就是她死掉到另外 一個地方會很孤單,所以反應到後來她傳簡訊,傳了又刪或 是說她想要死但卻很怕痛,可以理解到對於她的行為模式會 比較猶豫不決,她在想事情就是會反反覆覆的想,所以她傳 一個簡訊又刪掉,也就是她反覆的行為模式之一而不是所謂 的妄想。妄想不是我想了一個很奇怪的事情她就叫妄想,而 是錯誤的信念,例如罪惡妄想是我做了一件事情,但我覺得 我很對不起那個人,例如我有一個病人,他去便利商店買東 西,那邊有一個小嬰兒,他就摸了小嬰兒一下,後來小嬰兒 就跌倒,他就一直覺得小嬰兒跌倒是他造成的,他一定要回 去道歉,那就叫罪惡妄想,不論我們跟他說那不是他的問題 ,他都沒有辦法接受那樣的解釋或是堅持是自己的行為造成 的,那就是妄想的程度且那是完全錯誤的連結,那是罪惡妄 想。在憂鬱症患者,他就會覺得我任何的行為就會導致別人 的不幸,別人發生什麼不幸的事情都是我害的,都是我的錯 ,那就是罪惡妄想。虛無幻想就是我覺得我整個人都空了, 我身體裡面沒有任何的器官,甚至在憂鬱症裡面常見的妄想 ,其實在被告的身上是沒有看到這個部分的。雖然被告有憂 鬱的情緒,也有自殺的意念反反覆覆,甚至吃不下,但是她 嚴重的程度沒有到精神病態的程度,她沒有出現幻聽、幻想 的部分。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問 為何被告會在被害人死後,還用手機傳訊息去表達對被害人 的感謝?這是否被告還妄想被害人還活著? 證人謝宜芳答 她覺得被害人還沒死掉。 陳檢察官信郎起稱 異議:辯護人此部分問題為不存在事實,不需要詢問鑑定證 人。 審判長諭知 檢察官異議有理由,請辯護人改詢問其他問題。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問 依照被告的陳述,她在刺殺被害人後,她把被害人推到床下 ,她曾經握著被害人的手,坐在那邊半個小時左右,一直到 被害人沒有呼吸,可否從精神角度來看,被告為何會有這樣 的行為? 證人謝宜芳答 我在鑑定報告書裡面有提到,被告事後看起來像是局外人, 好像自己沒有做過這件事情且還做了很多事情,她覺得被害 人好像沒有死,所以她握著她的手,我有解釋,其實有可能 是她做了一件她自己也沒有辦法接受的事情,我們可以想像 一位年輕女孩在過去表現都是循規蹈矩,她突然做了一件這 麼可怕的事情,她覺得她應該是很害怕,她要如何處理這個 害怕,她只好把自己隔離起來,感覺這些事情好像沒有發生 ,其實這是我們心裡的保護機轉,當時她讓自己成為局外人 來看這件事情,她在之前訊問筆錄也有提到,好像被害人沒 有死掉且死去的是她曾經的愛人,所以她陪伴在屍體旁邊的 行為並非沒有辦法理解,雖然她是一個死去的人但是她又很 希望跟她在一起,所以這是事情發生之後的狀況,這是人在 遭遇重大的創傷後,她會想像自己有一個保護膜並且把自己 保護起來,好像隔了一個膜在看外面的世界,有點像解離的 狀態,所謂解離就是我自己好像變了另外一個人,我好像不 是原來的人,好像人也不是我殺的且跟我沒關係,好像那個 人還活在世界,來讓自己不要那麼痛苦,很多人在經歷重大 創傷事件後都會經歷過一段感覺像在作夢,事情不夠真實。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問 在案發後,被告經歷一個人跟被害人相處那麼多天,被害人 當時已經死亡,之後她又外出買酒回來,又隔了十幾個小時 後她又報案自首,這些行為是否都可以解釋成是她當時在解 離的狀態下造成的? 證人謝宜芳答 有可能是解離,但有可能也沒有那麼完全跟外界的世界失去 連結,因為當她要出去買東西的時候,是需要使用交通工具 且必須要跟人互動,所以她應該還要維持一個相當的判斷能 力,才有辦法去跟人家互動、才有辦法開車。如果在解離的 情況下開車,應該不知道要開到哪裡去,但是被告知道要去 買酒,所以她要找到商店且要找到要喝的酒並跟店員結帳, 在這過程當中,認知功能都還在運行,並不是完全跟外在世 界失去連結的狀態,且她也要跟汽車旅館結帳,不然人家會 打電話叫她們離開,所以她還是有一些判斷能力。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問 被告在犯行後的行為,是否可以解釋跟她環境適應狀態有關 ? 證人謝宜芳答 我覺得這是另外一件事情。她前面是憂鬱症,但殺人後是超 過她的行為模式,以她這個人那麼循規蹈矩,是不會做殺人 這件事情,可是她做了殺人這件事情,我覺得這對她來說是 一個很大的衝擊且她殺的是她曾經的愛人。創傷更大後,所 以她產生類似解離的現象,感覺這個事情好像跟她無關來保 護自己受傷的狀況,所以我覺得這是兩階段。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稱 沒有問題。 審判長請檢察官行反詰問。 陳檢察官信郎問 妳在本次鑑定時,是否有製作一份鑑定報告給法院? 證人謝宜芳答 是。 陳檢察官信郎問 妳剛才說被告在案發後有類似抽離的狀況,從鑑定報告裡面 妳有解釋到這段,就這段的鑑識報告之說明,妳是否需要重 新看過一次? 證人謝宜芳答 我今日有帶過來,在鑑定報告最後一段我有寫,我是說「王 瑋在犯行後感覺被害人並未死亡或自己彷若是局外人情形, 可能遭逢重大事件的心理防衛機轉,試圖隔離事件的衝擊及 伴隨而來的痛苦,來保護自我的完整而不是她自己認為的發 瘋或是精神病,她在案發前的兩天日記內容102 年5 月16日 跟102 年5 月20日雖然書寫的筆跡不如未生病時的整齊.... 」。 陳檢察官信郎問 (提示被告之鑑定報告第105 頁最後一段)妳剛才念的是否 這段?(提示並告以要旨) 證人謝宜芳答 對。 陳檢察官信郎問 妳今日是否也有帶該份鑑定報告過來? 證人謝宜芳答 對。 陳檢察官信郎問 除了妳剛才所說的心理狀態之外,妳在本案鑑定時並非只有 做這幾種檢查,是否還有做其他的檢查? 證人謝宜芳答 我們會請心理師幫我們做心理方面的評估,了解被告證據功 能的程度及被告本身的情緒、行為及個性的特質。 陳檢察官信郎問 是否會做心理測驗? 證人謝宜芳答 會。 陳檢察官信郎問 是否也會做身體檢查? 證人謝宜芳答 會,我們會做精神狀態檢查,我們在做精神病診斷時,我們 一併會做的精神狀態檢查。 陳檢察官信郎問 (提示被告鑑定報告之鑑定結果第103 頁)就如同妳在鑑定 結果所說的,在 (1)妳似乎在當時有做身體跟神經學的檢查 ,第二部分也有做心理測驗,第三部分也有做精神狀態的檢 查,是否如此?(提示並告以要旨) 證人謝宜芳答 是。 陳檢察官信郎問 這部分是否並非單純訪談而已? 證人謝宜芳答 是。 陳檢察官信郎問 妳剛才說妳訪談之前,有先閱讀相關資料,包括被告的日記 ,有無被之前的筆錄? 證人謝宜芳答 有。 陳檢察官信郎問 除了被告筆錄之外,有無卷內資料給妳看? 證人謝宜芳答 鈞院附給鑑定人看的資料我都有看。 陳檢察官信郎問 鑑定報告第一部分之身體跟神經學檢查,鑑定結果依照神經 學的檢查,認為被告意識清醒且沒有出現不正常的反應,是 否正確? 證人謝宜芳答 是,反射。 陳檢察官信郎問 為何會做這樣的結論? 證人謝宜芳答 這些檢查是被告可以自己從門外走進來、走路的過程、跟我 們面談的過程她意識都很清醒,她可以有問有答且切題、連 貫的,我們可以很清楚知道她是意識狀態清醒的狀態。 陳檢察官信郎問 從被告身體反應、走路及回答的狀況,可以確認當時被告身 體的機轉是沒有問題的,是否正確? 證人謝宜芳答 對,我們不需要儀器的檢查,我們用事診、觀察就可以得到 這樣的結論。 陳檢察官信郎問 是否因為這樣,所以就不用再做儀器下一步的檢查? 證人謝宜芳答 是。 陳檢察官信郎問 鑑識報告第二部分之心理部分,檢查結果有寫,妳認為被告 做事缺乏遠慮,常會不考慮後果,表現是比較冒險且魯莽, 對一些規則會採取不合作、不服從及反抗的態度,當時為何 妳會做這樣的記載? 證人謝宜芳答 該份報告是心理師做的,這是心理師評估的結果,我們在評 估她的情緒、人格、特質是用她自己填的基本人格量表,人 格量表裡面有各式各樣的題目由被告自己作答,基本上她在 填的時候我們不會刻意跟她說這題要測驗妳什麼特質,量表 就是讓被告自已去寫,題目裡面會有比較衝動的人格或是保 守的,有各式各樣的選項讓她來填,她總體填出來可能就是 她在想事情的時候不會想太遠,可能會想先做再說,被告看 起來很文靜,但內在是比較不太一樣,可能在有一些事情她 會採取比較冒險的,外表跟內心比較沒有那麼相向,她對於 一些規則可能表面上服從,但她內在還是會有一些反抗的情 況。 陳檢察官信郎問 按照妳的說法,其實你們是一個團隊在做鑑定並非只有妳一 個人,且你們每一個問題後面都代表它科學上的意義再去綜 合結果而得到這段的結論? 證人謝宜芳答 是。我們整體的測驗狀態我會寫在第一段,就會發現剛才我 講的,被告其實很接受測驗,但對於她答過的問題她要反覆 的再確認,她覺得她表現不夠好,她就要再多做解釋,這也 是後來被告希望再跟我多談但我沒有同意她的原因之一。 陳檢察官信郎問 就被告鑑定報告第三部分之精神狀態檢查,妳有提到被告有 否認幻聽的困擾,鑑定過程中都沒有出現過妄想性思考或是 記憶的問題,定向感、抽象思考及現實判斷能力並沒有明顯 障礙,這部分是否如此? 證人謝宜芳答 對。 陳檢察官信郎問 被告是否沒有妄想的情況? 證人謝宜芳答 對,她是沒有妄想的情況。 陳檢察官信郎問 一般有妄想是否比較像精神官能症? 證人謝宜芳答 精神官能症一般都不會有妄想症狀,我們說的妄想都是要到 精神病的狀態,像思覺失調症、妄想症等疾病比較有可能出 現妄想性思考,即便是憂鬱症也要在非常非常憂鬱的狀態之 下才會出現這樣的狀況。 陳檢察官信郎問 本件被告自述她沒有這樣的過程且妳也看不出來,是否正確 ? 證人謝宜芳答 對。 陳檢察官信郎問 有關於犯行的過程妳記載的相當明確且剛才妳也說,就本件 被告敘述案發過程,妳覺得就被告案發前、案發當時及案發 後的過程,妳詢問被告時,她是否都能夠說明? 證人謝宜芳答 這都是她說明的。 陳檢察官信郎問 所以妳是依照她說明所記載? 證人謝宜芳答 對。 陳檢察官信郎問 這樣看來被告講的很詳細,她是很清楚案發前、案發當時及 案發後的情況,被告都很清楚,是否如此? 證人謝宜芳答 對,整個過程她是清楚的,但是她對於自己為什麼會做這個 行為,她其實沒有辦法很明確去說明她的動機,這在其他鑑 定的案件裡面也會看到,有些時候有可能這是一個防衛,她 可能會擔心這講出來會對她不利等,去描述她的動機,我覺 得這是蠻常見的。 陳檢察官信郎問 「被告的診斷結果為環境適應障礙,有排除重憂鬱症的診斷 」,環境適應障礙是妳做的結論,剛才妳也解釋它跟憂鬱症 的差別,環境適應障礙、創傷壓力症候群跟憂鬱症有什麼差 別? 證人謝宜芳答 這三種都有可能出現憂鬱的症狀,憂鬱可能是共通症狀的內 涵,但是它產生的原因是不一樣的。環境適應狀態是先要有 壓力的事件,壓力事件會讓她覺得在調適上面很困難,有的 人可能會因為他的債務很大就出現一些憂鬱的情緒,有的人 會因為跟男/ 女朋友分手或是跟他很好的家人過世或重大的 事情,他可能會有調適障礙。重度憂鬱症通常不會有明顯的 原因,它憂鬱的程度可能會比較持久,他可能會憂鬱到三年 、三個月、半年甚至一整年都是非常憂鬱的。創傷後壓力症 候群就是壓力事件要嚴重到可能危及生命,在女性常見,在 被性侵後可能會明顯產生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或是一些重大的 工安事件,比如前陣子大魯閣出軌的事件就有可能會導致創 傷後壓力症候群的產生。壓力事件要大到危及生命或是他是 親眼、親身經歷或是目睹,才會產生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整 段。 陳檢察官信郎問 本案被告是否非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證人謝宜芳答 對,這不是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陳檢察官信郎問 是否因為被告沒有經歷過非常巨大的創傷? 證人謝宜芳答 對。 陳檢察官信郎問 妳說被告不是憂鬱症的原因是因為她的壓力來源比較明確, 憂鬱症的來源比較不明且持續的時間是一段很久的時間,是 否正確? 證人謝宜芳答 對,在憂鬱情緒出現後,她的生活也沒有像重鬱症是完全沒 有辦法做其他功能,被告還是可以寫她的日記、跟朋友外出 、跟她媽媽去日本玩,這在憂鬱症的患者身上是比較難看到 ,因為一般憂鬱症患者幾乎都是在家裡面且出不了門的,是 不太一樣的。 陳檢察官信郎問 我有上網去查環境適應障礙,有一個醫生說「所謂環境適應 障礙的壓力來源是一般可以調適的壓力來源,只是患者的反 應是超乎鬱結」,我們是否可以這樣定義? 證人謝宜芳答 應該是可以這樣說。 陳檢察官信郎問 這個來源是否可以調適? 證人謝宜芳答 對。 陳檢察官信郎問 所以每個人反應不一樣,有的人可能調適的過來就克服所謂 的壓力,環境適應方面是否可以透過遠離壓力源跟改善環境 就可以改善? 證人謝宜芳答 對,我們還是要看病人的調適能力,有的人調適能力確實不 太好,分手這件事情有的人可能2 、3 天就好了,可是有些 人就會糾結非常久。 陳檢察官信郎問 是否每個人面對壓力的反應都不一樣? 證人謝宜芳答 對。 陳檢察官信郎問 是否有的人可以克服這個壓力? 證人謝宜芳答 是。 陳檢察官信郎問 是否可以說環境適應障礙比憂鬱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或精 神分裂症都算是比較輕微的疾病? 證人謝宜芳答 對,它是放在疾病嚴重比較輕的。 陳檢察官信郎問 相對我剛才說的,是否最輕微的? 證人謝宜芳答 對。 陳檢察官信郎問 妳在這次的鑑定目的,剛才也一再強調主要是要鑑定被告行 為時(犯案當下)有無構成刑法第19條減刑之規定,有因為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有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性或有顯著降 低的情況。妳的鑑定結論是否有構成? 證人謝宜芳答 我認為被告在犯案當時,她雖然可能有一些環境適應障礙或 是快要達到憂鬱症的程度,但是這個疾病不會影響一般認知 功能,我們剛才有講到社會認知,她還是可以知道法律的規 定是什麼,她應該還是可以控制她的行為,在犯行當下她應 該都沒有喪失這樣的能力,不會因為她的環境適應障礙就喪 失她的能力,所以我的鑑定結論就是她即便有這樣環境適應 障礙的問題、有一些憂鬱的情緒想要死亡,但這應該都不構 成她不知道殺人是違法的,她不應該去做殺人這件事情。 陳檢察官信郎稱 沒有問題。 審判長請辯護人行覆主詰問。 辯護人王庭鴻律師稱 沒有問題。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稱 沒有問題。 審判長諭知交互詰問完畢。 審判長問 被告有無問題詢問證人? 被告答 沒有問題。 審判長諭知暫休庭10分鐘。 國民法官法庭入庭。 審判長諭知續行審理。 審判長問證人 妳剛才有提到本案被告是壓力調適障礙症也就是環境適應障 礙,妳在跟她的會談當中,有無了解到她的壓力來源是什麼 ? 證人謝宜芳答 她在日記本裡面呈現的是她覺得她很多事情都做不好、她的 工作部分及處理感情的部分,應該是分手、快要分手或分手 之後的那段時間開始呈現一些憂鬱的狀況,感情的問題應該 是影響她蠻大的壓力,她的工作上也沒有辦法再繼續持續, 也會影響她對自己的看法,所以她會處於覺得自己什麼事情 都做不好、感情也沒有處理好的狀態之下發生憂鬱且情緒低 落的狀態。 審判長問 被告的狀況有壓力調適障礙症,是否會影響她是非對錯的判 斷或認知功能? 證人謝宜芳答 一般壓力調適障礙症的問題其實不會影響她是非對錯的判斷 ,這是不會影響的,她的外在還是可以持續跟外在有互動的 關係,跟其他人的關係其實她都會很清楚。 審判長問 對於被告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是否有受到影響? 證人謝宜芳答 這一般都不會有影響,雖然她有想自殺的念頭,但是她會去 想到父母,所以她會去節制自己的行為、不要去做傷害自己 的行為,她會想讓父母比較放心,所以她就可以跟父母去日 本玩。如果她是會影響是非判斷且沒有辦法控制自己,她隨 時有可能在這樣的過程當中出現一些脫序的行為。但事實上 是沒有看到,比較多是她內在的活動。 審判長問 被告有無提到她如何去紓解她的壓力? 證人謝宜芳答 這部分我沒有特別詢問,但看起來她是用寫日記或是找她表 妹來述說她心裡的事情為主,她一些外在的活動,有的人會 去運動,這部分應該是沒有。 審判長問 雖然被告有壓力調適障礙症,但她的社會功能方面是正常的 ,是否正確? 證人謝宜芳答 對。 受命法官告知審判長後訊問證人。 受命法官問 剛剛妳有提到妳在接觸被告的過程當中,她在犯案後她有先 把被害人的屍體推下床再把她抱回床上,之後她又開車去買 酒,她又去辦理汽車旅館續住的行為,她在犯案後做的這些 行為是否可以判斷她的辨識能力或認知能力有無影響到?是 否為正常? 證人謝宜芳答 我們判斷是做整體的判斷,從犯行前到犯行後這中間沒有頭 被打到,沒有突然影響她認知功能事件的發生,所以理論上 她的認知功能在犯行前、後,在這樣的時間裡面應該是一致 的,沒有什麼太大的變化,我們會看到她在犯行前可以跟被 害人一起出去玩、喝酒聊天,其實沒有什麼異常,事件發生 後對被告來說其實心裡是一個很大的衝擊,所以她產生把自 己跟這件事情做隔離的動作,之後她又可以去做一些她想做 的事情,買酒、開車及辦理續住的動作,這樣可以確認她在 這段期間的認知功能是正常的,也就是她判斷是非對錯、怎 樣跟人家去互動交際,這樣的能力是沒有問題的。被告把死 者推下去又搬上來,她自己的解釋是說,她覺得血很多很害 怕,所以把她推下去,但後來她又覺得死者一個人躺在地上 很冷、很可憐,所以又把死者搬上來。對我來說這是一個蠻 正常的狀態並不是這樣就表示當下認知能力有影響或無法判 斷是非對錯。 陪席法官告知審判長後訊問證人。 陪席法官問 妳剛才有提到被告從102 年2 月就有重大事件出現導致有心 情低落的狀況,其中包含感情問題,她當時說的感情問題跟 後續負面情緒跟被害人有無什麼關聯性? 證人謝宜芳答 被告在描述跟被害人的關係,我覺得很特別是說,她說「我 不是同性戀,但剛好我愛上的人是女生」,我覺得有時候在 同志的關係裡面比較微妙,她好像對於自己的性取向或戀情 的取向不是那麼確定,她在跟死者互動的過程當中,她一方 面覺得死者對她很好,可是死者常常會講一些貶低她的話, 妳這件事情做不好或這件事情應該怎麼做等,所以在這過程 當中讓被告越來越看輕自己,越來越覺得自己沒有自信,兩 人分分合合很多次,她會很在意死者跟其他女性關係也很好 ,她會有忌妒的情緒,關係也是反反覆覆,但即便是分手她 還是會很愛她,他們兩個還是不斷的在聯繫當中,在日記裡 面就會看到被告跟死者的互動,情緒起伏有時候高興,有時 候低落,有時候又非常想念,即便分手後我覺得兩個人的關 係還是有一些牽扯,也會感到忌妒的感受。 陪席法官問 妳在跟被告接觸、鑑定過程中,被告對於被害人的矛盾或是 衝突的情緒再加上妳剛才說被告有壓力調適障礙症的行為當 下時,是否會因為思緒混亂到她控制能力有下降的情形? 證人謝宜芳答 如果被告要殺死被害人的念頭是突然發生的,如果沒有帶刀 的話,其實這個事情不會發生,我們不太清楚為何被告在跟 被害人出遊時,她是先跟媽媽說她是最後一次跟被害人出去 ,之後被告就帶了一把刀,所以我們不知道被告想要殺人的 念頭是在什麼時候發生的,我們剛才說被告的情緒、思緒很 混亂,那是因為我們非常濃縮的再看她的日記,她在寫日記 時,有可能一邊在整理她自己的情緒發生的,但她平常是不 是一直都是那麼混亂的過程,我想應該不是,因為被告那麼 混亂的過程,理論上她的父母就會注意到,可能就會做一些 處理,所以表示即便她內在有一點混亂的情緒,她還是有能 力讓自己維持正常的生活,不讓別人發現,所以思緒混亂到 沒有辦法控制自己的狀況,我覺得發生的可能性是比較低的 。 審判長問 在妳跟被告會談的過程當中,她有沒有提到為何她要持刀殺 被害人? 證人謝宜芳答 這部分有詢問,但是被告其實沒有講,可能沒有能力回答這 樣的問題,她大概就回答她不知道為什麼自己要這樣做。 審判長問 本案被告這樣的行為是否可以說是衝動的行為? 證人謝宜芳答 我猜想她可能想要殺人之後再自殺,我的猜想是這樣,從她 殺被告後,她後來又有一些傷害自己的行為,殺人再自殺的 狀況在情緒憂鬱低落的話,在個案身上其實是蠻常見的。就 像憂鬱的媽媽可能殺了她的小孩再自殺一樣,類似這樣的狀 況,但是媽媽殺小孩是不同機轉,但被告有可能在感情糾葛 事件當中,我們也會蠻常看到這樣類似的事情,她先殺人然 後再謀求自殺、同情。 審判長問 就妳剛才講102 年2 月開始就有一些負面的想法,在妳問完 過程中,有無發現什麼誘發的因子導致本案的行為? 證人謝宜芳答 到後來接近案發時間的時候,她日記裡面有寫到想要去死, 但她又擔心死後的世界是很孤單,如果她死後到另一個世界 有人陪伴是蠻好的,她會有這樣的期待,可以說這是她的想 像、奇想,但是我們不知道她會不會在這件事件之前的時段 就把這件事情實現。 審判長問 在精神醫學上,這樣是否算妄想? 證人謝宜芳答 這不是妄想。 審判長問 就妳跟被告會談的狀況,有無可能她的憂鬱症或精神狀況在 案發時突然有,但之後就沒有了,以至於妳在鑑定上會有一 些誤差? 證人謝宜芳答 憂鬱症不太可能這樣,憂鬱症通常會持續一段時間,不太可 能突然消失,即便被告在跟我會談當中,她應該都還是有憂 鬱的症狀,只是她可能有接受治療,會比較好,我問被告的 結果,被告是覺得沒有比較好。所以憂鬱的感覺或是反反覆 覆想要死的念頭,應該都還是存在,不會突然消失,也不會 突然就跑出來。 審判長請國民法官直接訊問證人。 編號6國民法官問 有提到被告紓壓是書寫日記,妳在翻被告的日記本當中,有 無102年2月之前的書寫記錄內容? 證人謝宜芳答 我印象中是沒有,她的日記中有一段是斷的、空的,是沒有 寫的。我記得她跟我說後來她回到家裡且又沒有工作,所以 心情不好才又開始寫,因為我們可以看到被告情緒開始低落 的紀錄。 編號6國民法官問 所以被告犯案之前的日記內容都是片段的且沒有連續性的? 證人謝宜芳答 日記看的時間是蠻久的,但我印象中有一些是寫她跟死者交 往過程的記載,當然在高興的部分是比較少的,大概是分手 後的日記是比較多的,就是片片斷斷。 編號6國民法官問 被告的日記內容寫的比較負面,她有無寫到被害人有對她施 虐或是施暴的狀況? 證人謝宜芳答 這部分沒有。 審判長問 對鑑定證人謝宜芳醫師之證言有何意見? 陳檢察官信郎起稱 本案有無構成刑法19條精神障礙不能辨識違法性,這是涉及 高度專業,這部分專業檢方也不敢擅自判斷,這部分就是由 精神科醫師來做判斷,剛才謝醫師已經有講,她之前本身是 精神科醫師之外,她也從事司法鑑定多年,在本案鑑定報告 而言,她剛剛也說不是只有她一個人做鑑定報告,而是整個 團隊,每一個問題、每一個檢查都有它特定的目的。後來做 出來的結論認為被告是環境適應障礙,剛才謝醫師也有說什 麼是環境適應障礙,環境適應障礙相較於憂鬱症、創傷後壓 力症候群是更輕微,它是一個可以調適的壓力,每個人面對 壓力的結果是不一樣的,大部分的人是可以克服的,或許很 多人都有環境適應障礙,有可能到新的環境,有可能學生轉 學、上班族到一個新的公司或是怎麼樣都是會有這樣的問題 ,可是大部分的人都是可以克服的,剛才謝醫師的結論也是 很清楚且認為被告不成立刑法19條的情況,所以這部分請鈞 院跟國民法官審酌。剛才謝醫師也有講她有一部份的鑑定報 告內容是來自於被告對她的陳述,所以她也把它記載下來, 被告說她殺了被害人後,她有傳訊息給被害人,這部分我們 剛才也有說,這部分是被告杜撰出來的且並沒有這回事,我 們手機還原鑑識報告可以看的出來,他們兩人的訊息是在行 兇前有來往,被告案發後並沒有傳任何訊息給被害人,這部 分是被告所杜撰的。被告有跟醫生說她案發前有買木炭,且 要攜帶一起赴約,這部分之前我們也提示過,她只有買啤酒 ,實際上沒有買木炭,這部分也是被告所杜撰,希望這部分 庭上跟各位國民法官瞭解。為何被告會有這樣的行為跟動機 ?剛才謝醫師說被告很擔心自己講錯話,針對問題會一直確 認是否為該意思或是她會回答為什麼會這樣,我們強烈懷疑 被告當時已經有心理準備,因為她要去鑑定,她很瞭解鑑定 的結果會影響她減刑的機會,所以她會不斷的反覆、確認並 小心的回答,甚至還散佈不實的訊息給鑑定人,企圖要去影 響鑑定結果,所以這部分請法官跟各位國民法官去審酌被告 的犯後態度。 被告答 鑑定的時候,其實我狀況還不是很好,因為就算有在吃藥, 但有時候還是會忘記很多東西且不知道自己在幹嘛,所以那 時候才會想要再跟醫師談談可不可以繼續會面。買木炭是因 為我從102 年開始就想要自殺,我在101 年12月多開始情緒 就不是很好,都會想到一些很負面的事情,一直到2 至3 月 後狀況一直越來越差,每天都想要自殺,買木炭是當天跟貞 葳約出去玩的早上,我才出門去買的,其實我已經忘記我當 初有沒有把木炭買回來,我只記得我當天早上還想要去買木 炭,因為我想要自殺,但事後在看守所的時候,我爸才跟我 說我房間有一袋木炭,他有去調監視器且有看到我早上有去 買木炭回來,買完木炭後我也不知道我真的買了,甚至在出 門的時候我還帶一把刀,我也不知道為什麼我出門還帶那把 刀,因為我早上跟貞葳聊天的時候,她還打電話叫我起床且 她還跟我說出門的時候要去哪裡買什麼吃的再進去旅館,我 們聊的都很愉快,我不知道為什麼中途我要拿那把刀放進我 包包裡面,一直到進了旅館我們也是聊的很順利、很開心還 聊了很多事情,但是我不知道為什麼我半夜只睡了兩個小時 。我只是想要說有很多事情是沒有鑑定到的,我想要還原我 當時會做那件事情的時候的精神狀況,我半夜兩點多睡,我 只睡了兩個小時就起來,我不知道為什麼我自己會拿起那把 刀,我自己也很害怕,我在那邊僵持了兩個小時。我真的不 曉得為什麼我當下會握著那把刀且會想要插她,因為我真的 很愛她,我完全沒有想過要殺她,但是刀子就這樣下去了, 我也不知道為什麼。 辯護人王庭鴻律師起稱 本件我們認為剛才鑑定證人有講到,鑑定時間點越接近案發 時間點會是越正確,我們可以看到本件鑑定證人在做本件鑑 定的時候,應該是已經距離案發三、四個月以後的時間,這 樣的鑑定結果跟剛才一開始提示被告在看守所的時候,醫生 對被告做診斷的時候,那是六月案發沒多久,在看守所做的 診斷是認為被告確實有精神官能性憂鬱症,所以我們認為剛 才鑑定證人所說的,時間越接近這個論點來看的話,在看守 所做的鑑定、判斷跟診斷應該是比較符合被告行為當時的精 神狀態。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起稱 同王律師所述。 審判長諭知鑑定證人可先行離庭。 審判長問 依國民法官法第78條規定,第74條至第76條所定程序調查之 證據調查完畢後,應立即提出法院,檢察官及辯護人聲請調 查之證據,是否已經提出法院? 陳檢察官信郎起稱 已經提出法院,包含扣案證物都已提出。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起稱 都已提出。 審判長問 今日辯護人有提出刑事辯護狀,就書狀第一點辯護人是否還 要聲請補充鑑定? 辯護人均起稱 捨棄。 審判長問 對於詢問被告順序,有何意見? 張檢察官凱傑起稱 請求檢方先行詢問。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起稱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請檢察官詢問被告。 張檢察官凱傑問 妳跟李貞葳交往時間大概多久? 被告答 我們從101年10月9日到102年3月底。 張檢察官凱傑問 妳跟她分手原因為何? 被告答 因為那時候我覺得我的情緒很糟,我不想要拖累她。 張檢察官凱傑問 所以是妳主動提出分手的? 被告答 對。 張檢察官凱傑問 妳跟李貞葳分手後,有無交往過其他對象? 被告答 沒有。 張檢察官凱傑問 妳分手之後是否還愛著李貞葳? 被告答 我不是因為不愛她而跟她分手。 張檢察官凱傑問 我是問妳分手之後是否還愛著李貞葳? 被告答 對。 張檢察官凱傑問 交往過程中,妳有無不滿她哪一些地方? 被告答 沒有。 張檢察官凱傑問 去汽車旅館是何人主動去邀請? 被告答 是李貞葳。 張檢察官凱傑問 是李貞葳邀的? 被告答 我們其實去那間旅館很多次了,之前就約好了。 張檢察官凱傑問 (請提示供述證據編號7 ,詢問筆錄)第12行中段,她有說 當天也有朋友要約她,但她選擇跟我出來。她說那個女生一 直要約她,她說那個女生很煩不想見到她,跟妳見面前一天 那個女生有約她,但她沒有跟她出去。但是那個女生一直頻 繁的約她到她家去,我們有拿到這個女生感情關係,她說她 絕不會跟那個女生在一起。從上面表達當中,妳好像很雀躍 她選擇了妳,跟妳去約會。所以去汽車旅館是她約妳還是妳 約她?(提示並告以要旨) 被告答 是她約我的。 張檢察官凱傑問 妳還是覺得是李貞葳約妳的? 被告答 這是之後她在旅館裡面才跟我說的,因為我們之前就已經有 約好大概21日的時候,本來是28日但是後來她的工作有事情 才改成21日。那天她進來旅館說,因為那個時間她前一天那 個楊小姐有約她,可是李貞葳就不想要理她。因為那個楊小 姐已經糾纏她很久了已經10幾年,但是李貞葳其實不是很喜 歡那個楊小姐。 張檢察官凱傑問 我的問題是誰主動約的? 被告答 李貞葳約的。 張檢察官凱傑問 102年5月21日為何要帶著刀去赴約? 被告答 我不知道為什麼要帶刀。 張檢察官凱傑問 妳的回答都是不知道,從頭到尾都是不知道,到今天為止妳 還是不知道,是否如此? 被告答 對。 張檢察官凱傑問 為何現場沒有找到刀鞘? 被告答 這把刀是從家裡拿出來的。 張檢察官凱傑問 所以這是一把沒有刀鞘的刀,是否如此? 被告答 對。 張檢察官凱傑問 那妳為何在家裡會拿到那一把沒有刀鞘的刀、尖到不行的刀 ,妳沒有選擇一把攜帶便利的美工刀或者是其他鈍器,或是 其他具有刀鞘不足以傷害到妳自己的刀帶在身上? 被告答 因為我不知道我什麼時候拿刀,所以我也不知道我怎麼選刀 。 張檢察官凱傑問 妳有無自殺、輕生過的經驗? 被告答 我只有這個想法。 張檢察官凱傑問 我只有這個想法,從來沒有自殺的經驗,是否如此? 被告答 對。 張檢察官凱傑問 當天抵達汽車旅館之前,是何人提議要買酒的? 被告答 我出門前她打電話給我的時候,她有跟我講說要去超市買一 些酒,然後再去買一些食物。 張檢察官凱傑問 妳是否知道她有患重度憂鬱症? 被告答 我知道。 張檢察官凱傑問 妳是否知道李貞葳在睡覺前會服用藥物才能睡覺的這個習慣 ? 被告答 我知道。 張檢察官凱傑問 妳是否還記得5月21日的這個凌晨,妳們各自喝酒的數量? 被告答 她喝比較多,我不記得她喝幾瓶但有8、9瓶,我喝4、5瓶。 張檢察官凱傑問 所以傍晚妳是在確認李貞葳在飲用大量啤酒、服用鎮靜安眠 藥入睡之後才行兇的? 被告答 我沒有想到說我要先確認她有沒有喝酒跟服用藥物之後,才 做這件事情。 張檢察官凱傑問 她喝完8 罐啤酒及服用安眠藥物、鎮靜藥物,睡覺之後妳才 往她心臟插了那一刀,客觀上是否如此? 被告答 時間點上是這樣沒錯。 張檢察官凱傑問 5 月21日晚間到5 月22日這個凌晨,妳們入睡之前有無曾經 發生過言語爭執、肢體上的衝突? 被告答 都沒有,我們一直聊天。 張檢察官凱傑問 在這一段時間當中,李貞葳曾否用言語刺激妳或是羞辱妳? 被告答 沒有。 張檢察官凱傑問 妳是否知道妳在本次約會之前,妳心理方面跟過往有什麼差 異? 被告答 我沒有因為約會這件事情心境上面有其他的變化。 張檢察官凱傑問 (請提示被告的日記)這是否是妳的字跡?(提示並告以要 旨) 被告答 是。 張檢察官凱傑問 「待遇福利好,公司又很制度同事又很照顧,我即使沒心我 也不應該辭掉它,即使我並不考慮這份工作,媽媽講的都對 遇到困難我也要撐下去。那時候我真的很糟糕,我竟然把心 思放在感情,搞不清楚狀況,心中對她又是很重要,我到底 在幹嘛?如果我沒有感情,我那時工作也是好好的,我就不 會離職都是我的錯。連這個機會我都不會珍惜。」日記上寫 著102 年4 月4 日,妳有無印象? 被告答 是我寫的沒錯。 張檢察官凱傑問 時間來到102 年4 月9 日「我後悔不該後悔,我本來應該可 以和她一起上下班的,一起吃飯。我卻搞不清楚狀況把事情 變成這樣,但最氣的是我自己把事情、工作、家庭變成這樣 ,如果一開始我沒有衝動,我的工作、家庭一直都好好的, 對不起,妳真的沒錯。今天會這樣都是我自己的問題,是我 自己把我的人生給毀了。」這個是否妳手寫的? 被告答 對,我手寫的。 張檢察官凱傑問 案發前一天102 年5 月20日「我這世的人生就是爛嗎?不能 和好姊妹一起上下班,就算活在我自己的小小世界,我愚蠢 了這一切的後路。我不應該談感情,把自己變成這樣,是我 一直看不開不肯放,然後把自己變成跟神經病一樣。最大的 錯就是我自己,把自己的人生搞的一團亂讓家人傷心難過, 爸媽對不起,我個性問題一直逃避,把自己搞的精神分裂。 」這是否也是妳的字? 被告答 對。 張檢察官凱傑問 「可是她都會冷言冷語一針見血的話,推翻了愛我的人。家 裡的感情都是用她自己解讀去批判,每次都是講很難聽很直 接,有時候對她來說都是屁話,從一開始就常說我白痴那種 鄙視的罵。我很努力我很用心,她總是可以對我挑三撿四, 講話也曾經跟說的不一樣。」上述的她是指何人? 被告答 李貞葳。 張檢察官凱傑問 妳對李貞葳有何不滿,選擇結束她的生命來平復妳自己的傷 痛? 被告答 我沒有對她不滿。 張檢察官凱傑問 妳這樣的說法妳自己聽的進去? 被告答 我真的很愛她。 張檢察官凱傑問 妳是否在欺騙國民法官? 被告答 沒有。 張檢察官凱傑問 這時候看到妳親筆的日記,字字句句讓妳嗤之以鼻形容這個 人,妳說妳還愛她? 被告答 這只是一時心情寫下來的話。 張檢察官凱傑問 102 年5 月20日寫的,隔天5 月21日妳們就相約出去。妳對 不知道這3個字是否還要繼續下去? 被告答 如果我一開始就打算殺了她,我幹嘛還要先去買木炭想要自 殺。 張檢察官凱傑問 如果妳當初想要殺了她,不就是妳帶著刀去赴約? 被告答 我真的不曉得我為什麼會拿到那把刀。 張檢察官凱傑問 如果妳不是真的恨她恨到這個樣子,為何不是在她意識清醒 之下往妳自己戳一刀,反而是等她沉睡服用安眠藥之後熟睡 狀態之下瞄準她的心臟,往她的心臟戳一刀? 被告答 可是這些話就只是一時的心情抒發,怎麼可以因為這樣子就 說我想要殺她。 張檢察官凱傑問 為何28小時之後才選擇打電話給警察說妳想自首? 被告答 我本來是想要自殺的,因為我知道我自己做錯事情。 張檢察官凱傑問 如果妳本來想要自殺,為何在妳殺了她之後第一件事情沒有 打給警察,而是開著車出去買啤酒? 被告答 因為那時候我很恐慌,我不知道我會做出這些事情。 張檢察官凱傑問 還是不知道? 被告答 我真的不知道事情為什麼就這樣發生了。 張檢察官凱傑問 妳為何要刪掉妳跟李貞葳之間的LINE對話記錄? 被告答 因為在她斷氣之後我還有傳訊息給她,我不想要讓別人看到 我們傳的那些話。 張檢察官凱傑問 我們剛剛一直提示妳沒有傳,也許妳只是在想像的? 被告答 我沒有想像我真的有傳給她,只是沒有擷取到而已。 張檢察官凱傑問 就當時這個動作,妳的居心何在? 被告答 我不想要讓別人看到我傳給她的對話內容。 張檢察官凱傑問 為何? 被告答 因為那是我跟她之間的事情。 張檢察官凱傑問 所以不想要讓她知道妳的動機? 被告答 不是動機的問題,那是我們之間私人的對話。 張檢察官凱傑問 為何迄今妳都不願意向我們家屬表示歉意並展開所有調解? 被告答 我們已經聲請調解了。 張檢察官凱傑問 妳自己是否有向家屬表示歉意? 被告答 我出獄之後,她就已經火化,已經很久了。我有去她的靈堂 。 張檢察官凱傑問 以前妳在大專的成績非常的好,跟妳犯下殺人之間有何關連 性? 被告答 怎麼會有關連性。 張檢察官凱傑問 妳覺得妳心理環境適應障礙,難道就可以用來滿足妳的自我 救贖? 被告答 我從來都不想要殺人,我很愛她。 張檢察官凱傑稱 沒有問題。 審判長請辯護人詢問被告。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問 本案妳殺貞葳且妳一直承認妳殺了她,妳是否承認殺人罪? 被告答 對。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問 針對剛才檢方詢問妳的,在5 月21日晚上妳們都喝了酒,李 貞葳服用藥物,接下來妳們兩個人都入睡了,並不是妳刻意 保持清醒且等到她睡著後才去刺殺她,是否如此? 被告答 對,我記得我們是兩點半睡著的。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問 妳跟貞葳5 月21日中午進去浪漫汽車旅館後,妳們聊了什麼 ?貞葳有無跟妳說她在煩什麼事情? 被告答 當天下午進去後我們就一直聊,她一開始就說跟我出來前一 天也有朋友要約她,就是那個楊小姐,但是她還是想要跟我 出來,因為那個楊小姐最近一直頻繁的想要約她出去且一直 想要去她家,貞葳就說很煩且不想看到那個女生,我們交往 之前那個女生就已經纏了她十幾年了,貞葳就跟我說她沒有 辦法跟那個女生在一起,只是那個女生一直聯絡她,她只能 跟那個女生當普通朋友,因為她以前人際關係比較複雜一點 ,所以可能一次都有好幾個女生跟她約會,但是跟我在一起 的時候,她的確只有跟我一個人在一起。我們還有聊到一些 工作的事情,貞葳說她想要換工作,她說同事都比較年輕且 都不積極,就會比較自私,做事情都會很複雜,所以她心裡 就會很不平衡,壓力會很大再加上她爸爸過世,所以她媽媽 會一直跟她拿錢,她兩個哥哥一缺錢,媽媽就會把錢又拿給 她兩個哥哥,貞葳就不是很高興,因為她媽媽就會沒有錢且 就會回頭跟貞葳要錢,那時候貞葳就很激動的說,這樣不是 逼著她要去跳樓嗎?講著講著她就打電話給她二哥說「大家 不是都有說好嗎?爸爸收的白包錢都是要給媽媽的嗎?」, 她問二哥為什麼可以都把錢拿走,掛掉電話之後她就哭了, 她說她壓力很大、很委屈,我有跟她說我最近工作很不順利 ,朋友都說要幫我找工作,但那時候我的狀況很糟,原本有 一個很好的工作就這樣流失了,那幾個月我一直都在想一些 很不好的事情,想法都很負面,她就問我說「妳該不會想要 自殺吧?」我就沒有回她,就只是默認,她就跟我說「如果 有那一天的話,帶我一起去。」,她因為重度憂鬱症,所以 她一直都有自殺的念頭,昨天她哥哥說她只有試著自殺過一 次,但其實並不只有一次,她以前就有跟我講過她想要自殺 的一些方法,有一些她沒有試過,有一些她有試過,她說她 有試過拿刀割腕或吃安眠藥自殺,反正很多次。我們一整個 下午聊天的時候其實都很平靜,也不會有爭執、吵架之類的 ,就只是互相吐苦水而已,只是有時候聊到她的工作跟家庭 的時候,她的情緒會比較激動而已,其他時候我們就像平常 一樣的在聊天。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問 所以妳說李貞葳跟妳聊天的時候,有聊到要怎麼自殺比較快 ? 被告答 對。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問 她是如何說的? 被告答 她說不可以拖太久,一次就要解決。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問 所以這是什麼意思? 被告答 她跟我說一刀下去比較快。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問 妳剛才說妳殺害李貞葳後,還有用自己的手機傳line給李貞 葳,真的有這件事? 被告答 有,我確實真的有傳。我記得前一天她還有跟我說,我們去 完旅館後她還要帶我去吃手桿麵,所以我就有傳簡訊跟她說 ,我想要謝謝她帶我去吃手桿麵那些的。我真的不願意發生 這樣的事情,我當下真的很混亂、腦袋一片空白,我想說我 怎麼會做出這樣的事情,我怎麼會就這樣讓她死了?我不明 白,我明明很愛她,我一點也不希望她死掉,我不知道為什 麼會這樣,但是事情發生後我覺得很累,我10、20個小時一 直沒有辦法入睡,我一直很晃神,我就一直以為她還在我身 邊,因為她前一天說要帶我去吃手桿麵,所以我才會用手機 傳訊息給她,因為我一直覺得我還有很多話想要跟她說,好 像她還在我身邊一樣。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問 妳為何之後就拿刀朝自己的心臟刺很多刀? 被告答 因為過了10、20個小時後,我覺得我想跟她一起去,所以我 就一直刺自己,我刺了第一刀就昏迷了2 、3 個小時,醒來 後我發現自己沒死後,就繼續刺,我每一刀都刺的很深,但 是第二刺後血一直流,但是好像我怎麼都死不了,所以我就 想說我應該要負責,我應該不能再逃避,我怎麼刺都死不了 ,所以我才打電話報警。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問 妳有無先傳訊息給妳爸爸? 被告答 有。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問 自首後妳就被送到醫院急救,之後的狀況為何? 被告答 因為自己刺的那幾刀好像有傷到心臟跟肺部,醫生說是心包 膜積血跟血胸,所以我在加護病房住了六天,後來轉到普通 病房一直到拆線好像也半個月過去了。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問 妳是5 月31日到看守所,在看守所時,看守所有無安排妳就 醫?醫師的診斷為何? 被告答 有,我一直有去看醫生,那時候我線還沒拆,所以要持續回 診,那時候除了看外傷還有看精神科,去精神科醫生診斷的 結果是精神官能性的憂鬱症跟強迫症,醫生就有開給我三種 藥,有抗憂鬱症的藥跟安眠藥,那時候定期服用且大約一個 禮拜要去回診一次,之後是兩個禮拜回診一次,到目前為止 我還是會每個月回診。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問 發生這件不幸的事情,妳有什麼感想?今日被害人的哥哥也 在,妳有沒有什麼話想對被害人的家人說的? 被告答 我很對不起李媽媽,因為貞葳是一個很孝順的孩子,她真的 對她媽媽很好,真的很對不起她,我真的很愛貞葳,但我知 道我犯錯了,我不管關多久貞葳也回不來,真的很對不起。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稱 沒有問題。 審判長諭知暫休庭15分鐘。 國民法官法庭入庭。 審判長諭知續行審理。 審判長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 審判長問 王瑋與李貞葳前為同事,2 人於民國101 年10月9 日成為戀 人,後於102 年3 月底分手,惟分手後仍有聯絡,2 人相約 於102 年5 月21日一起外出。嗣於5 月21日中午,由李貞葳 駕駛車牌號碼5H-1598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王瑋,王瑋之包包 內攜帶其家中之水果刀1 把,2 人於同日中午12時22分許至 臺中市豐原區成功路108 號「浪漫時光汽車旅館」投宿218 號房,在房間內聊天、喝酒。因李貞葳罹有重度憂鬱症,每 日睡前都會服用醫師開給之鎮靜安眠藥物、抗憂鬱症藥物、 抗焦慮症藥物,李貞葳服用藥物後,2 人於翌( 22) 日凌晨 2 時許入睡,詎王瑋醒來後,基於殺人之犯意,於同(22) 日凌晨5 時30分許,從包包內取出由家裡攜出之水果刀,趁 李貞葳熟睡之際,朝李貞葳心臟猛剌1 刀,致李貞葳受有胸 部銳器刺入傷、心臟銳器傷而當場死亡。王瑋於殺死李貞葳 後,於同日上午10時21分許,獨自駕車外出至超商購買啤酒 6 罐,於10時37分許返回218 號房,於下午3 時21分許,傳 簡訊給父親王正德,表示「下大雨,明天再回家」,後自23 日凌晨2 時起至上午8 、9 時許,持同一水果刀朝自己左胸 刺數刀,嗣於同日上午9 時46分,傳簡訊給父親王正德、母 親林美嬌表示「對不起…我好像真的瘋了,爸爸媽媽我好愛 你們,對不起」,經王正德回電王瑋,王瑋告知王正德已殺 人情事,並告知所在位置,王瑋並於同日上午9 時53分51秒 撥打110 報案,向警方自首殺人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 被告答 我承認犯罪。 審判長問 從妳剛才的陳述,妳一直提到妳很愛被害人李貞葳,妳怎麼 表達愛她的方式? 被告答 我怕我情緒的問題會影響到她,所以我才跟她分手,我不想 影響她,因為我知道我狀況不是很好且很糟糕,她會一直跟 我說且叫我一直要改變,她說我太軟弱了,叫我要改變,不 可以對每個人都這麼好,所以我不想影響她才跟她分手。 審判長問 當天妳在浪漫時光汽車旅館刺了被害人一刀,妳把她推下床 又握著她的手,她還有喘氣,大概半小時後死亡,所以妳是 眼睜睜看著被害人斷氣的嗎? 被告答 因為當下我嚇到了,因為我不知道為什麼會發生這種事情, 看她在那邊喘氣我也覺得很害怕,我不知道為什麼會這樣。 審判長問 妳說妳不知道為什麼會這樣,為何妳傷害被害人後在5 月22 日早上10點又出去買啤酒? 被告答 因為我在那邊楞了好久,在那邊過了好幾個小時,我還是不 明白為什麼會發生這種事情,所以我才出去買酒,想說喝酒 麻痺自己,因為我真的不敢相信我自己做出這種事情。 審判長問 妳是否瞭解李貞葳的家庭狀況或跟她家人是否熟識? 被告答 我都是聽她說,我沒有看過她的家人。 審判長問 妳是否知道李貞葳跟何人一起住? 被告答 她跟她媽媽住。 審判長問 她媽媽有無工作? 被告答 她媽媽年紀很大,沒有工作。 審判長問 她的母親是否李貞葳在照顧的? 被告答 對。 審判長問 依照妳的說法,妳說妳拿刀刺了李貞葳後,妳又用LINE傳訊 息給她並謝謝她,當時她在妳身邊,為何還要特地用LINE傳 這個訊息? 被告答 我一直覺得她還沒死,我想說她一直在我身邊陪我,可是有 時候又覺得她去了,所以我想要去陪她,我就一直很晃神, 我不知道她到底走了沒,所以我會傳訊息給她,想說要跟她 聊天,我一直覺得我傳訊息給她的時候,她好像還沒死。 審判長問 妳在案發地點刺了被害人,被害人死亡後,妳有自殺的舉動 ,妳說妳有拿刀刺了自己幾刀,但是妳後來活下來是沒有死 的,妳後續有什麼想法? 被告答 我自殺的每一刀都刺的很深很深且血也一直流,但我不知道 為什麼我就是死不了,那時候想說我都刺那麼多刀且還流那 麼多血都還死不了,大概是老天爺想要懲罰我,讓我受到法 律的制裁,所以我才會打電話報警、自首。 審判長問 妳現在還有無輕生的想法? 被告答 因為那時候在醫院跟看守所的時候,爸爸、媽媽還有那些兄 弟姊妹都很關心我,我才知道我做了一件嚴重的錯事,我才 知道大家都那麼關心我,可是我居然還這樣對我自己,真的 很糟糕,在他們的鼓勵後我有好很多,在接受精神治療後, 我現在有比較好,只是目前還沒有辦法工作。 受命法官告知審判長後訊問被告。 受命法官問 妳案發當時跟李貞葳一起去汽車旅館,妳們的關係是否還是 情侶? 被告答 那時候已經分手了。 受命法官問 所以是朋友關係? 被告答 對。 受命法官問 妳跟李貞葳原本打算在汽車旅館住幾天? 被告答 本來是打算住一天而已。 受命法官問 現在距離本案案發已經一段時間,現在是否可以回想當時為 何要拿刀刺李貞葳? 被告答 我到現在還是不明白為何當初會拿出那把刀且做那樣的事情 ,我就是半夜兩點半開始睡,睡不到兩個小時我就醒了,我 就很晃神,那時候才莫名其妙拿出那把刀,我也不知道那把 刀是什麼時候放進去的,我就握著那把刀坐在床上,我拿著 那把刀我覺得很可怕,我不知道為什麼我會拿著那把刀,我 就在那邊掙扎好久,過了大概1 、2 個小時,那把刀就突然 這樣下去了,我自己也不知道為什麼會這樣,我真的不曉得 我明明那麼愛她,我怎麼會做出這種事情,我真的很愛她。 受命法官問 當時李貞葳熟睡,妳拿刀刺入她的胸部時,當時她是否睡在 床上? 被告答 對。 受命法官問 後來她為何會跌到床下? 被告答 因為我做了這件事情後,我看到血一直流出來,我嚇到,所 以我就慢慢把她推下去。 受命法官問 之後為何妳又把被害人的屍體移到床上? 被告答 後來過了好幾個小時,我就覺得她一直坐在那邊很不好看, 我就想要把她弄回去她原本在的地方。 受命法官問 妳一直強調妳很愛李貞葳,在妳拿刀刺入她的胸口後,妳有 無想過要打電話叫119? 被告答 我沒有想到,我嚇到了,我根本沒有想到那麼多,我只是看 著她在那邊喘氣,我覺得很心痛,所以我就握著她的手,一 直看著她,我根本沒有想到要急救還是什麼。 審判長諭請國民法官補充訊問被告。 編號3國民法官問 妳說妳之前有自殺的情況,但都沒有做,妳在本案發生後, 妳有回電話給家裡,家裡的人有跟妳說木炭在家裡,妳才想 到妳有買木炭只是沒有帶去而已,妳當時買木炭的用意為何 ? 被告答 我之前就有想要買木炭在房間燒炭自殺,但是那天早上也是 臨時去買的,我也不知道我為什麼會去買木炭,因為這個想 法其實已經很久了,我各種方法都想試,只是燒木炭是其中 的方法,所以我也忘記我是真的有買回來。 編號3國民法官問 妳在書裡面有寫到,妳今天去跟李貞葳會面是最後一次,妳 本來心裡是否就想要把她處理掉? 被告答 不是,是因為我媽媽跟我說叫我不要因為感情的事情再受到 影響,所以我才說想要結束這段感情,所以我才會說這是最 後一次跟她見面,想要整理好自己,不要讓自己呈現這種很 糟糕的狀態。 編號1國民法官問 那把刀妳是什麼時間點從包包裡面拿出來的? 被告答 我半夜醒來的時候。 編號1國民法官問 妳進到汽車旅館到妳行兇的這段期間,妳是否都知道妳包包 裡面有一把刀? 被告答 我不知道,我忘記了,我根本不曉得我有把刀放在包包裡面 ,當天在跟貞葳聊天的時候,我都沒有想到我有一把刀。 編號1國民法官問 為何半夜醒來,妳會知道包包裡面有一把刀且可以拿出來? 被告答 我也不曉得,我真的不曉得為什麼我半夜醒來會拿出那把刀 。 編號3國民法官問 妳案發當時妳有帶刀,在過去約會的時候,妳出門有無帶過 刀? 被告答 沒有印象。 編號3國民法官問 是沒有印象還是之前都沒有帶過刀? 被告答 這段日子其實我都沒有睡好且精神很亂,其實我也不曉得我 有帶什麼東西在身上。 編號3國民法官問 妳是在案發時精神不好,我是說在過去出門時,有帶過刀子 ? 被告答 那幾個月我精神不是很好,我一直都是只睡1 、2 個小時, 所以我連早上有去買木炭,有沒有買回來我都不曉得,所以 我很難記得我平常都帶什麼東西出門。 編號6國民法官問 妳是否知道貞葳平常都有在服用鎮定安眠藥物? 被告答 我知道。 編號6國民法官問 那天你們喝完酒後,她服用藥物妳有無試圖要阻止她? 被告答 我不能阻止她,因為那是她平常一定要吃的藥,她如果不吃 的話,她會脾氣暴躁且會沒辦法入睡。 編號6國民法官問 妳是否知道抗憂鬱的藥跟鎮定安眠藥是不能跟酒精類一起服 用的? 被告答 我不曉得。 審判長問 在準備程序時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都沒有提出科刑證據, 有無科刑證據提出調查? 陳檢察官僑舫起稱 有,我要提出司法院的量刑資料,這是作為法院量刑的參考 。 被告答 請辯護人為我陳述。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起稱 我們的科刑證據會提出司法院的量刑資訊系統,量刑趨勢建 議系統及司法院殺人案件量刑因子系統表,配合本案的具體 狀況提出量刑方面的參考依據,都是司法院的資料。 為了要使國民法官了解殺人罪的犯罪形態及手段多樣化,會 提出新聞資料輔以說明。 審判長問 這些資料之前都沒有開示過?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起稱 是,司法院的這些資料之前都沒有開示過,但審前協商會議 有提到。 陳檢察官僑舫起稱 審前會議已經有表示過,有口頭表示會提出司法院的量刑事 項及判決,沒有要提出這些資料以外的資料。 審判長問 對於辯護人提出的科刑證據部分,有何意見? 陳檢察官僑舫起稱 對於司法院相關量刑資料沒有意見。 但這些資料以外的資料都是沒有開示過,所以辯護人要提出 新聞資料,檢察官有異議,希望僅限於審前會議表示的這3 項資料。 陳檢察官信郎起稱 補充:新聞資料是記者對於事件的評論報導,不具備證據能 力,不需要調查。 審判長問 對於檢察官提出的科刑證據部分,有何意見?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起稱 對於檢察官聲請調查的資料沒有意見。 新聞資料部分,今日在庭除了專業法官外,還有國民法官, 整個程序當中檢方一直強調一刀斃命是非常兇殘的方式,但 是刑法只有規定殺人,並沒有說殺人用什麼樣的手段,希望 提出新聞資料讓國民法官了解殺人手段的多樣化,想要證明 被告的犯罪手段、犯罪後行為是可以憫恕的,這部分屬於刑 法第57條之說明,也不會引用任何新聞記者對於新聞的評價 ,只是客觀描述具體事實。 張檢察官凱傑起稱 若照辯護人所稱為了要讓國民法官了解殺人的多樣化,從量 刑系統建置起,單從民國91年至94年就刑法第271 條搜尋就 可以多達600 多件的案件,難道不足以讓國民法官了解殺人 手段的多樣化嗎,而一定要拿記者加油添醋價值評論後的描 述方式來讓國民法官認定?檢方認為毫無關聯性,無調查必 要。 審判長問 就司法院相關的量刑資訊,是否檢察官、辯護人都同意作為 證據? 檢察官均稱 同意。 辯護人均稱 同意。 審判長諭知 就檢察官、辯護人提出的科刑證據,就司法院量刑資訊系統 等資料,因為檢察官、辯護人都同意作為證據,法院認為適 當,就此部分證據有證據能力,也有調查必要性,准予調查 ;至於新聞資料部分,認為是記者對事件之報導,可能涉及 個人主觀意見的表達,沒有調查必要性,此部分證據聲請予 以駁回。 審判長諭知以下進行科刑證據調查: 陳檢察官僑舫起稱 什麼是正義?我們如何衡量正義?我們如何透過量刑來張顯 正義?我們如何實現公平正義的刑度?正義是可以衡量的嗎 ?正義是什麼?就什麼是正義的問題,從西元前400 年,蘇 格拉底就這樣問,柏拉圖也這樣問,一直到19世紀康德也在 問,甚至到這幾年非常紅的哈佛大學,這麼多人都想知道什 麼是正義。我知道誰可以回答這個問題,5 歲的小孩就可以 回答這個問題,怎麼說?我大兒子5 歲的時候,有一天趁他 阿嬤帶他出去玩的時候,帶他弟弟偷偷帶他弟弟去吃冰,那 他知道我不允許他吃冰,所以在我知道以後,那我就說那你 去罰站5 分鐘,因為他知道他不能吃冰,所以也乖乖的去罰 站,那他弟弟3 歲,我就說那你罰站3 分鐘,這時候本來乖 乖罰站的老大,他就生氣了,他就說不公平,沒錯,答案就 是平等原則,這是人類本來就具備的思考能力,你只要眼睛 一看、耳朵一聽,一比較、一衡量,你就知道公不公平,這 就是為什麼正義女神手上都會記得先拿著秤子,為什麼?因 為她要衡量。所以憲法就保障平等,如果沒有平等原則,人 類所有的權力都無法論事,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這是 所有法律人都知道的道理,但就算是這樣,5 歲的小孩都知 道要平等,處罰要一樣,同時還說明,量刑注意事項說的, 要注意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這些5 歲的小孩雖然不會這些 用語,但是他也知道,今天他偷吃一小口冰,可以處罰他5 分鐘那麼多嗎?這也是運用到比較,這還是平等原則。司法 院還說要遵守比例原則,法律人知道,比例原則有橫平性、 衡量性原則、狹義比例原則,5 歲小孩不知道但他可以告訴 你處罰要符合比例原則。量刑還應該要注意什麼?要符合可 適性、可預測性還要避免不合理的情意。什麼叫不合理的情 意?還是要回到平等原則的衡量跟比較,就像我們剛才說的 ,5 歲小孩都知道如何去比較,如果今天相同的案情,今天 各位如果做出類比之前相同案情的判決之量刑,就是產生一 個不合理的情意,如果量刑過度的偏宜,這就是造成一個情 意,有因為過去的判決付出代價的人。所以如果可以避免情 意,在數位科技的時代,我們有大數據、有資料庫可以參考 ,這樣大家可以很快透過量刑因子來搜索,能夠搜尋到相關 的判決,因此司法院的量刑資料庫從91年到104 年可以搜尋 到的殺人案件是632 件,但是在這個基礎上,我們從632 件 建立了法案定性跟社會秩序來搜尋。第一個量刑因子就是刺 殺的部分,以刀刺殺且是刺殺一個人,死亡結果是一個人的 案件,總共有199 件,這199 件裡面判處死刑的有8 件,判 處無期徒刑的有50件,有期徒刑是141 件。判處有期徒刑的 刑度是落在4 年1 月至15年間,以這個刑度為多。這199 件 當中,只有兩件是沒有賠償被害人且沒有獲得被害人家屬原 諒的,這種情況的這兩個刑度分別是14年6 月以及15年。這 199 件動機不明的是0 件,也就是這199 件裡面所有的被告 都有坦承他們殺人的動機為何,而並不是今天問到一個關鍵 的問題,你為什麼帶刀?我不知道。所以動機不明的情況是 0 件,這種199 件坦承的被告,其實都有陳述他們的動機, 才能獲得剛才說的刑度。今天被害人已經不能在這邊了,被 告跟你說我不知道,但是我們可以透過證據讓被害人說話, 證據顯示什麼?被害人交往的對象,因此從證據回來搜尋, 被告今天什麼都不講,他動機不明,難道就沒有辦法找出來 嗎?沒有。我們回到他們是情侶關係的案件總共有三件,檢 察官要提出這三個判決做以參考。第一個是嘉義的案件,這 也是交往後分手,分手後他也是帶著水果刀到被害人的家中 ,就刺殺了被害人,說殺人以後要自殺但都沒有死。第二個 案件是新竹的案件,這案件也是相同的情況,也是交往後分 手,被告也是帶了水果刀到被害人那邊去,等著被害人,他 殺了被害人後,也有投案。最後基隆的案件跟有非常高的相 似性,他們本來是男女朋友,被告就打算去挽回,如果他不 能挽回的話,他就要自殺,因此他就去找被害人,被害人也 同意在跟被告出去一次,沒想到他上車後還是堅持要分手, 這時候被告從副駕駛座拿出一把水果刀。各位的副駕駛座有 水果刀嗎?包包裡面有水果刀嗎?本件也是一刀直接刺穿被 害人,深度也是10公分,且這件被告殺了被害人後,他完全 沒有想過要送去附近的醫院,也是眼睜睜的看著被害人在他 面前死亡,他說他要自首,他打電話給他朋友,他不是打給 110 也不是打去119 ,他是打去給他朋友,跟他朋友說他要 去自首,這種情況跟傳簡訊給爸媽說「我瘋了」有何不同? 接著他說他要去自首,他一路載著被害人一直到基隆,等他 到警察局的時候,被害人已經完全死亡且身體已經冰冷了。 這三個判決跟本案有非常高的相似性,尤其是最後這個判決 ,這三個判決都是判處無期徒刑。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起稱 我們提出的科刑資料,也是司法院的量刑資訊系統為主。 量刑趨勢部分,司法院有建制這個系統,這裡面有8 個犯罪 類型,其中有一個就是殺人與殺害自首罪,這是第二個部分 ,量刑趨勢建議系統中減輕有5 項,偵查、審理中都坦承, 且始終如一,第三個選項是已獲得被害人或其家屬原諒,第 四個選項是與被害人或其家屬和解,並依和解調解履行,第 五個選項是被害人是施暴加害者。被告符合偵審中都有承認 犯罪,且始終一致,至於後面和解及請求原諒部分,到目前 還沒有取得被害人家屬的和解,而被害人不是施暴者,關於 自首及被告可能有情緒障礙導致無法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部 分,在量刑系統中都沒有列入考量。刑法第57條以法定刑為 額度,刑法第271 條要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 徒刑。提出量刑資訊系統,經過我們搜尋,本案是史無前例 的,殺人罪的選項,第二欄是加重或減輕的事由,在這欄位 中,我們並沒有系統的加重事由,但有減輕事由,可能是刑 法第19條的適用,及刑法第59條的適用,及被告有自首的部 分。再來看犯罪的形態,是使用刺殺的方式,犯罪工具是刀 械,犯罪動機部分本案動機不明,到這裡為止,可以看到資 料庫已經是0 筆,本案具體的量刑因子之後本案尚無前例, 檢察官所舉具體三個案例與本案不一致,其沒有經過專業醫 師做過精神鑑定,本案謝宜芳醫師已經鑑定被告於犯案當時 有環境適應障礙,這部分與檢察官所舉案例均不同。 審判長問 檢察官對於辯護人提出科刑證據部分,有何意見? 陳檢察官信郎起稱 沒有意見。 審判長問 辯護人對於檢察官提出科刑證據部分,有何意見?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起稱 對於引用司法院量刑系統部分沒有意見,但對檢察官所舉3 個具體案例與本案類似部分,我們有意見,我們認為與本案 沒有類似。 審判長諭知請提出量刑證據。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起稱 已經以影片提出予法院。 陳檢察官信郎起稱 已經提出ppt檔案,等一下再提出紙本。 審判長諭知暫休庭。 國民法官法庭入庭。 審判長諭知續行審理。 審判長諭知就本案調查證據完畢,開始辯論,請檢察官、被告、 辯護人依序進行事實及法律之辯論。 張檢察官凱傑起稱 以下的這些分析只是要喚起國民法官、法官的記憶,還記得 一開始我們談到她只陳述了4 個事實,「一人一室,一刀一 命」來提示我們的證據,首先這一室的地方就可以看到上面 浪漫汽車旅館事件,上面是我們員警到場後的職務鑑定報告 上面寫著浪漫汽車旅館。透過員警當時的報案單所記載的犯 罪地點是在浪漫汽車旅館,在這邊的監視器錄影畫面拍的一 清二楚,就是本案被告王瑋。她在跟員警一接觸的時候,陳 述說就是我個人所做的,警詢當中也是跟警方坦承現場就只 有我跟李貞葳2 個人,沒有其他共犯。只有我一個人作案的 ,只有我一個人殺了她,我們的DNA 鑑定報告刀上及現場採 集到的血跡只有驗出死者跟被告,沒有其他第三人參與本件 的犯罪情形。提到說這把刀是我從家裡帶來的,在詰問過程 當中所突顯出來的這個問題,為何她要拿這把刀也是這把刀 奪去了被害人的性命,也是這一刀喪失了李貞葳的生命。這 是回顧我們現場照片及現場採集,這是胸口那一刀的傷勢照 片,在左胸膛靠近左側心臟部位有一刀,上面寫著有一處銳 器刺傷,導致一條生命結束。這一份是所有的法醫鑑定報告 ,死者李貞葳的胃內所採集到的檢體有驗出來抗憂鬱、抗焦 慮及鎮靜安眠類等藥物在她的體內當中。我們的解剖鑑定報 告上面清楚的記載刀處總共8 公分深,就是李貞葳的心臟, 當時法醫會進行所謂的探針來探看看心臟是否有被刺傷,約 有8 公分深的刺穿就是造成這樣的結果,一條生命就沒有了 。她們認識,她還是用一把刀結束了她的生命,主觀和客觀 來說被告王瑋就是構成刑法271 條的殺人罪。 陳檢察官信郎起稱 以下我就是針對本案進行第二部份的論告,我的論告主要是 被告所提出來的論辯。她認為她行為當時有精神障礙不能辨 別,刑法第19條這部分我們檢方有做一部分的論告。論告的 目的為何?目的就是要重新回顧本案調查的證據內容,讓各 位國民法官及法官們以及庭上去回顧做了哪些事情。第一個 我針對不爭執的事項作一個說明,在這裡面被告已經自白她 有殺人,而且裡面我們也有提到一些關於不爭執的人證、物 證、書證,物證就是庭上所扣案的凶器,書證就是解剖報告 及法醫鑑定報告,我們交互詰問的證人陳志忠、陳耀民及今 天早上有詰問鑑定的謝宜芳醫師,我們可以做一個初步的結 論,就像剛剛張凱傑檢察官剛剛跟大家說的被告的自白是跟 事實相符,她是成立殺人罪。講到這邊好像論告就可以結束 了,是否這樣?大家應該都跟我有同樣的想法,本案被告是 否真的有完全把所有事情交代清楚?並沒有,她否認她預謀 殺人,她說她不知道為何要殺害被害人,她的辯護人也幫她 說因為本案被告是因為對感情不能自拔,才犯下殺人。她們 還說相較於謀財害命、隨機殺人,本案的犯行並不是窮兇惡 極。在殺人案件最有利的去反駁被告其實就是被害人,可是 我們卻沒辦法讓被害人在法庭上做個反駁,因為所有殺人案 件的被害人通通都被殺死,那我們只能在庭上聽著被告說的 故事,我們不能知道當時發生何事,只能透過證據、法律。 我相信在昨天審前說明的時候,審判長跟各位國民法官說一 個很重要法律的概念,就是證據裁判原則。我們法律人不管 是檢察官、法官,我們都是依照證據來起訴、裁判,如果今 天沒有這些證據的時候,我們不會去認定。為何?因為這沒 有證據支持,所以我們在這邊可以看到被告跟她的辯護人說 她們在汽車旅館裡面,她說被害人不滿她的哥哥,因為白包 的事情傷心,詢問她之後妳是不是想自殺,她不敢講。大家 去想一下這些東西、這些說法,就內容資料是否可以呈現? 沒有,這都是她片面的說法。她又說在被害人被她殺死之後 ,她有傳訊息給被害人感謝她,我們有還原她的手機對話紀 錄,並沒有。所以請大家及各位法官去想一想,證據裁判原 則的重要性,我們必須以證據來說明。所以以下簡單的提出 相關證據,我們可以證明被告上述所抗辯。她說她不知道為 何殺人,本案相較於謀財害命,這些否認的內容是不足以採 信,當各位國民法官及法官你們覺得檢察官的論告內容是否 採判,請依照檢察官的論告內容去依照被告行為作為判刑。 證人陳志忠在交互詰問過程中,他說被告入住汽車旅館的時 候沒有異狀,說話語調是一樣的,而且第二天是被告自己開 車外出的,當時被害人已經被她殺死,還自己開車出門。而 且同一天被告單獨辦理延遲住房的時候,也看不出來她有任 何異狀,而且這個住宿期間旅館並沒有聽到任何爭吵聲音。 直到警察到案的時候,證人陳志忠才知道說有一個殺人案發 生,為何要強調證人陳志忠?因為他是唯一案發前被告有接 觸的人,殺人之後被告第一時間找的也是證人陳志忠,他才 是最接近原來事實的人,所以他的證詞可不可採?當然可以 採信,這是有利的證據。可以證明被告在旅館三天說話的舉 止、舉止一模一樣,她的接觸者看不出來被告的精神狀況有 異常之處,請各位法官、國民法官依法斟酌。我們在看到鑑 定人謝宜芳醫生,她說她的機轉是正常的並沒有出現身體有 什麼問題,心理測驗的結果認為被告有做事缺乏能力,從不 考慮行為後果,表現比較冒險魯莽對於一些規則作法會有不 服從的反抗態度。謝宜芳醫生還講到一句話,當事人跟心理 測驗結果會有不一樣,我們現在看到庭上的被告是一個女孩 子,外表跟這樣的結果大家是否會覺得有落差,我自己的感 覺是有落差。從心理測驗了解她是什麼樣子的一個人,但心 理測驗的結果,看出來被告是一個個性如莽莽撞,而且是一 個衝動的人,並不是現在庭上的被告。就案發的過程,謝宜 芳醫生也說被告可以說明案發前、案發當下、案發後的過程 ,證明被告當時記憶很清晰,診斷結果認為被告只是環境適 應障礙,我有詢問過謝宜芳醫師說我有查過資料,這個壓力 來源是可以調適的,她說沒有錯。這是一個可以調適的壓力 並非不可逆轉的,它不是說我遇到一個很大的創傷而導致的 創傷症候群,或是來自於一個多種壓力沒辦法解決最後變成 憂鬱症,所以後來謝醫師說她只是一個環境障礙。環境適應 障礙謝醫師很強調,它其實是相較於憂鬱症跟創傷性疾病, 是比較輕微的疾病。換句話說我們曾經有可能也有遇到這種 情形,可是這是可以調適的,而且不管是憂鬱症還是環境適 應障礙,謝醫師也一直強調這部分不會影響到她的辨別識別 能力。所以謝醫師覺得被告行為時並沒有不能辨識行為違法 ,或依其辨識的結果有顯著降低行為,不管是刑法的第19條 第1 項或者是第2 項,都不成立。這是我們依照專業醫師所 鑑定出來的結論,這部分我之前也不斷強調,鑑定的部分我 們一定要尊重專業,相信各位法官、國民法官都能夠認同專 業的意見。後來謝醫師的結論是本案是不成立的,我覺得我 已經很確定的是被告這部分是不可採信的。被告說我不知道 我為什麼殺人,我可能是瘋了吧,真的是否如此?答案我們 認為是否定的,被告很清楚自己為何要殺人而且她根本就沒 有發瘋。有些問題她會說我知道,可是對於有些問題她永遠 都說我不知道,那我特別整理一下她知道及不知道的部分, 她知道被害人有憂鬱症,她也知道被害人睡前會服藥,她也 知道被害人需要負擔她母親的養育責任有經濟壓力。這些她 都記得很清楚,可是有些問題她卻是這樣回答,當我問她妳 為何會醒來,她說不知道。為何醒來之後就默默的在旁邊看 著被害人?她一樣說不知道。為何不叫醒她?一樣回答我不 知道。為何要拿刀刺被害人的心臟?我也不知道。為何力道 這麼大可以把被害人的肋骨刺斷?她也不知道。為何刺這麼 準一刀就可以讓被害人斃命?她不知道。整理下來我們可以 發現,被告對於特別敏感的話題她永遠都說不知道。為何會 這樣?其實這就是被告在法庭上的訴訟策略,她在濫用所謂 的無罪推定原則。她會覺得只要我不講你們沒辦法證明我就 是無罪推定,只是這樣真的就叫無罪推定?我要先跟各位法 官、國民法官說明一下,所謂無罪推定是在證據不足沒辦法 證明被告犯罪的時候,適用無罪推定。當她選擇拒絕陳述、 否認的時候,可是我們有諸多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是預謀殺人 的時候,那被告的犯罪動機、犯罪事實可以證明,我們今天 不是只有被告承認跟清楚說明為什麼時,才能判她罪。縱使 她那些都說不知道,我們以下有很多證據可以去說明,所以 我們認定本案被告是預謀殺人。以下證據我一一說明,第一 個被告案發前有帶刀,你跟你男女朋友出門會帶刀?有誰約 會會去帶刀。第二個被告知道被害人有重度憂鬱症,而且她 有遵照醫師的指令睡前服用藥物,而且剛剛有一位國民法官 有說如果這些藥物不能跟酒精做交互作用,所以她不只讓被 害人吃完還讓她喝酒,在酒精還有藥物的雙重作用之下被害 人在當時其實真的是完全躺平,就像是會呼吸的植物人怎麼 搖都搖不醒她。第三個被告趁被害人睡著之後她只睡2 個小 時就起來,凌晨2 時30分睡覺這是被告所說,大家想一下, 凌晨睡覺的時候你會只睡2 個小時?如果我說午睡睡2 個小 時我相信一般人是會醒來,可是凌晨2 時30分我們會睡2 小 時就醒來?這不符合常理,結果她就只用簡單的我不知道就 帶過去。以下就是這把德國雙人牌的刀,她用一刀就將被害 人的性命結束,她不給被害人任何的求救機會,我們看到解 剖照片及現場照片看得出來,被害人沒有任何的抵抗傷,被 害人到死前那一刻都還信任她,被害人被她刺到的時候第一 句話講「王瑋,妳不要壓著我」然後被害人就死了,她到死 前都還相信著被告,她完全沒有想到被告是要殺她,而且一 刀斃命,寬0.8 公分深8 公分,妳有辦法那麼準一刀刺穿心 臟、刺穿肋骨,然後把她刺死。妳要怎麼刺才可以讓她一刀 斃命還刺斷肋骨,妳在瘋狂的情況之下這樣刺有辦法這麼準 ?即便我沒有意識不清楚的情況去刺,這把刀到底要怎麼刺 穿被害人,就像我當時所說被害人已經完全躺平,她只剩會 呼吸的植物人怎麼搖也搖不醒她,被告是如何刺穿她的肋骨 ,可以力道這麼強。我想到的是用身體的力量往下壓,刺穿 她的肋骨,在刺穿她的心臟。這部分我們真的覺得是這樣子 ,所以我們就說她是預謀殺人,接下來被告殺人之後她先出 去辦理延長住房,她本來隔天就要回去,包括被害人跟她的 家人說隔天就要回去,為什麼還會延長住房?她沒有選擇報 警也沒有選擇自殺,第一件做的事情是延長住房,在這邊警 方可以很強烈的去認為說她其實出去是勘查地形,去看看監 視器在哪個地方,結果她出去的時候遇到證人陳志忠,左右 察看發現有監視器在那邊,雖然不是用她的名字辦理住宿, 可是全部的人都看到,她逃不掉。所以她又回來跟她的父親 傳個訊息說我不回家,逃不掉怎麼辦?我先刪除手機中2 個 人的對話,為何要刪除?其實她就是要妨礙我們調查。為什 麼?就只剩一種說法這個故事都是她自己講出來的,我們好 不容易查到手機可以還原回來,不然她事後一直說她有傳訊 息給她,那是我們透過還原的方式戳破她的謊言,而且她說 她有自殘想要死,可是看同樣的刀子力道為何比被害人輕? 同樣的一刀就可以把被害人殺死,她刺自己4 刀刺不死自己 ,她真的想死嗎?還是這是她故事的一部分,我出去外面監 視器拍著我,我一定要承認我殺人罪,逃都逃不掉。接下來 我們能做什麼,開始編故事把這個故事合理化,最後面刪了 手機的對話訊息,然後也感覺像自殘。跟爸爸媽媽說我好像 瘋了,該講的都講了這故事應該已經差不多了,我就28小時 以後才打電話給警察說我殺人,等一下跟法院說適用減刑的 部分,我們檢察官也會駁斥她。所以被告根本是預謀殺人, 而且她是什麼樣的人就像我影片所講的,被告是個恐怖情人 ,在我的看法她真的是恐怖情人,為何?她就是活在自己世 界,我們看看被害人跟她的差別,被害人面臨的是經濟壓力 ,為什麼她會有重度憂鬱症?因為她要養育她的媽媽,要負 擔經濟壓力。跟我們一般人一樣要去面對這些柴米醬醋茶, 被告有一個完整的家庭,她不用去負擔家裡經濟,她爸爸媽 媽會負責。整天在家爸爸媽媽也沒有逼她去工作,就是一直 在等她看她能不能自己走出來,所以她在乎的是什麼?自己 的情緒。她從來沒有抱怨說錢不夠用、活不下去,可是被害 人卻面臨這些經濟壓力,被告就是一直活在自己的世界很在 乎自己的情緒,她覺得情緒最重要,永遠擺在最優先,而且 她沒有告訴本案被害人她有殺人計畫。她利用被害人的信任 ,參加這場死亡約會,我相信在被害人死亡之前沒有想到她 會參加這場約會,而且依照被告所述她剛剛自己講,被害人 在案發當天其實都沒有想死過的念頭,她已按照醫生說的按 時服藥,她雖然有重度憂鬱症但是她很努力的想要走出來, 讓她的家庭更好然後去養育她的母親。所以我們認為恐怖情 人不是只有暴力型這一種,大家想的恐怖情人應該是每天恐 嚇被害人,遇到你就要對你怎樣或是對他下手,這種是暴力 型的恐怖情人。遇到這種的話被害人通常會疏遠,可是本案 不是。她是偽裝型的、智慧型的她其實都計畫好,我們剛剛 檢察官有提出日記看得出來,案發前一天開始由愛轉恨,她 已經覺得人生最大的挫折是這一個愛情,她覺得她要擺脫她 。所以在這邊其實我們可以看得出來偽裝,她本來一切準備 好,案發後她要如何去脫罪,這個部分她都已經全部想好, 真的覺得她就是一個恐怖情人。雖然我們被告到現在還是強 調一直愛著被害人,我就想到印度詩人哥爾泰他講過一句話 「愛不是佔有,也不是被佔有」愛只有在愛中更滿足,被告 這樣真的是愛嗎?法官、國民法官認不認同檢察官在這邊的 論述,真正的愛不是去強迫對方接受要求,真正的愛是尊重 對方。被告用玉石俱焚的方式來滿足自己的願望,她壞了一 個自己美好的藍圖,都沒有告訴被害人的情況之下預謀殺人 ,遠較於謀財害命隨機殺人,檢方認為惡性更深。所以辯方 說被告是因為感情不能自拔才犯錯,相較於謀財害命隨機殺 人,本案並非窮兇惡極。既然她的抗辯都不足採信,檢方認 為這部分是不成立的,我們論告的結論是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請依照檢察官論告內容去認定被告的罪刑去科以相當的罪 責。 審判長問 就本案之事實及法律,有何辯解? 被告答 自從跟貞葳在一起後,大家都說跟她在一起不好,大家都說 她有憂鬱症且人際關係又複雜,但我覺得她是一個很理性的 人、很會講道理,她的人看起來一點都不憂鬱,我是真的很 愛她,她也很照顧我,她甚至會為了我去迴避以前跟她有曖 昧關係的對象,就是為了不要讓我擔心,但是她說我太軟弱 、太天真了,應該要試著去做改變,其實我覺得她說的是對 的,我就是太軟弱才會把自己搞的這麼糟,甚至連原本有好 的工作全都丟了,我甚至到2 月多開始每天都想要自殺,每 天都想要結束這一切,不想要再拖累大家,有很多時候我知 道有一些事情我在做,可是我真的不知道我為什麼會那麼做 ,當天早上我明明都跟貞葳約好要出去玩了,但我還是先跑 出去外面買木炭,我只記得我買木炭是為了要去自殺,可是 最後有沒有買到我就忘記了,是我爸後來去調監視器才發現 我是真的買了一袋木炭回家,那天要去豐原見貞葳前我還先 用手機跟她聊天,聊到我們等一下要去買什麼東西來吃,要 做什麼事,我也是不知不覺就把刀子放進我的包包裡,我根 本忘記有這件事情,到旅館聊天的時候,我都不記得我有帶 那把刀,一直到睡了兩個小時因為失眠的關係醒來,我才莫 名其妙的把刀拿出來,我當時真的掙扎了很久,我拿著那把 刀真的覺得很可怕,想說為什麼我會握著這把刀,我握了這 把刀真的握了很久很久,好希望有人可以來救我、阻止我, 可是瞬間刀子就下去了,我才忽然清醒說原來我犯了那麼大 的錯。我跟貞葳當天在旅館都聊的很快樂、愉快,也都沒有 吵架,只是她偶爾壓力大的時候,她情緒也會比較激動,但 是我根本就沒有想過要殺她這件事情,我怎麼可能會做這種 事,我明明就很愛她,事情發生後我都不敢相信,到底為什 麼我會變這樣,犯錯後其實我一直很晃神,有時候我在想她 還在,我要跟她聊天,所以我才會傳訊息給她,有時候我又 想陪她一起去死,所以猶豫很久我就拿刀刺我自己,我真的 刺了很深,我真的很想要去陪她,可是刺第一刀昏倒了兩個 小時後,我又醒了,所以我又刺了好幾次,明明都流那麼多 血了,到最後我都快沒有力氣了,但是我就是死不了,我就 想說是不是老天爺不讓我死,所以我才傳簡訊給我爸爸跟他 道別,然後再報警。 我承認檢察官起訴的殺人罪。 審判長請被告之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辯護人王庭鴻律師起稱 就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及刑法271 條殺人罪責之規定,被 告為認罪答辯,願意對自己所做的行為做相關的責任跟法律 的制裁,在早上詢問被告的程序中,被告也在當場向被害人 的家屬表示最誠摯的歉意跟遺憾,在這樣的意思能夠傳達給 被害人的家屬。本件被告是否有刑法19條第2 項的適用,就 這點我們主張被告行為當時是受到精神疾病的影響,所以在 行為當時判斷是非錯誤的程度,是顯著降低的情況,應該依 法予以減刑。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5133號,對於罪責的 部分,有一個明確的說明,就這個刑事判決最主要分為三點 。第一部分是說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的判斷是以行為 人在理解法律規範認知辨識行為法律的意識能力跟依他認知 而行為控制能力兩者為關鍵指標,且刑事能力的有無,應該 本於責任能力跟行為同時存在為原則,應依行為時的狀態來 決定。第二個部分是說,最高法院的判決認為行為人是不是 足以影響意識能力跟控制能力的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 生理原因,這是涉及醫療專業,必要時可以委託醫學專家做 鑑定,但是這些生理原因的存在是不是已經導致行為人在行 為的時候,他的意識能力跟控制能力有刑法19條所規定的事 項,然而可以予以減輕其刑,那當然是依照犯罪時的狀態定 之且由法院調查證據的結果加以判斷。最高法院判決的第三 點,認為醫學專家對於行為人的精神狀態進行鑑定結果提供 某種生理或心裡學上概念,法院固得將心裡學上的概念作為 判斷資料,但不是說這個鑑定結果可以全然取代法院的判斷 ,行為人責任能力的有無之認定,仍然是屬於法院綜合全部 調查所得的資料而為採證認事時的結果,也就是說雖然生理 、心理上的疾病有無,是可以委託專業單位來鑑定,但是法 院也沒有必然要受到鑑定結果的拘束,仍得參照卷內所有的 相關事證,來做一個綜合的判斷,因此請求合議庭跟各位國 民法官,雖然本件在另案有做一個精神鑑定,先跳脫鑑定報 告的結果,先參考我們提供的相關資料進入被告的內心狀態 ,來理解被告在行為當時她的狀態是不是有精神疾病,才會 受到精神疾病的影響,而影響她是非違法判斷的能力減損有 無,就這部分我想,首先先提出來的是被告的日記,被告的 日記是案發後,被告的家人在家中發現的資料,這個日記的 期間是從民國100 年6 月3 日開始一直到本案發生的102 年 5 月左右,大概有兩年的其間,我們可以大概分成兩個時間 點,第一個是民國100 年6 月開始到101 年的4 月之間,在 這段期間被告的日記字跡非常整齊且從內容可以看到她的思 慮順暢,且從內容可以發現到在這個期間點,被告的內心是 比較樂觀、開朗的。提示被告民國100 年6 月3 日的日記, 我們可以看到她的字跡相當清秀且她裡面有寫到她很喜歡二 技這個班,大家也比較成熟,每個人都很好,從內容可以看 的出來她的心情是非常開朗,「在爸媽的眼裡,我可能是讓 他們放不下心的小孩子」可以感受出她跟家人的感情相當緊 密,「爸爸真是很怕我肚子餓,不論加班、上班都會打電話 回來」都會感受到親子之間的感情連結,在2013年2 月13日 被告寫到她去參加面試,她覺得她自己有拿出最好的一面表 現出來,從剛才提示這幾個被告的日記可以看的出來在這個 期間她的字跡還算端正,版面的安排都還算清潔且從內容來 看都很樂觀的內容。從民國101 年4 月開始,被告在日記裡 面的字跡就開始混亂,有大有小,在內容裡面開始出現很多 負面的文字跟想法,在101 年4 月26日的日記裡面寫到「再 給自己一些時間,如果都還是沒有就結束掉生命,我不想給 爸媽增加負擔跟壓力」,從這邊開始被告已經有所謂比較負 面的想法跟態度出現,在101 年5 月4 日她寫「對不起,我 真的快瘋了,活的好累,一點都不開心」,在101 年6 月寫 到「煩死了,我已經很久沒有睡到自然醒,心臟非常不舒服 ,很生氣」表現出她的身體狀況跟精神狀況一樣開始混亂且 不舒服,接著又寫到「我好想去死,今年我一定要死,我活 不下去了,我找不到人生的意義,我一點都不開心,我活的 好累、好難過」,從剛才提示到現在這邊的日記內容,很明 顯她的字跡開始不整齊、很混亂,從剛才看100 年的日記內 容是完全不一樣的情況,且這樣的內容、版面的安排非常混 亂,跟一開始她的版面安排是相當整齊、清潔的內容是完全 不一樣的,接下來大家都可以看到她一直在日記裡面寫說「 對不起父母,對不起大家、對不起家人」我們可以從最後兩 個時期的日記內容跟字跡來比較,很明顯這兩個時期的內容 字意、文字的整齊跟內容的明朗度是很明顯的不同,所以從 這樣的內容我們可以看的出來被告的精神狀況確實有在變化 ,而不是只有口頭上的爭執跟說明,在案發前幾天被告的日 記內容從日記內容可以看到充滿憤怒的思想,也表示她沒有 辦法睡,可以看的出來已經喪失求生的意志,第一張被告寫 到「我好自責、難過,什麼都來不及了,我一直做錯選擇, 把自己的人生給毀了,是我自己的個性害死了自己,對不起 」,接下來她又說「我好討厭我自己,這麼多年來的自己呢 ?我很難過,都是我自食惡果,一切都來不及了,我把我的 人生過的一團糟」從這些可以看得出來,在案發前這幾天的 精神狀態,可以很明顯看到被告的精神已經喪失求生的意志 ,非常的清楚。在這裡我想強調,我們可以看到日記書寫的 時間,是從民國100 年6 月開始到案發的102 年5 月左右, 這個時間橫跨了跟被害人李貞葳交往、分手的過程,甚至在 之前她就已經開始書寫,很明顯這個日記內容,並不是為了 預謀犯案,為了脫免責任才去精心策劃的內容,所以請審判 長及各位國民法官參酌日記的真正性,我們認為這樣的日記 ,也可以很清楚、明確的表達出被告在這段時間來的情緒、 精神的轉變跟惡化的結果。接下來我們提出被告父親王正德 在警察局及偵查中的說法,他在警局說「我女兒在這一年來 ,精神狀況一直不是很好」,在偵查中也對承辦的警察說「 在今年3 月左右,她有告訴我她生病了,她想要自殺」,我 想提出被告父親王正德的筆錄內容最主要是要證明被告確實 在案發前一年,就已經表示她的精神狀況開始混淆、混亂。 從這個部分回應早上謝宜芳醫師所說的,「一個人的精神狀 況如果混亂到不能控制的時候,他周遭的人會注意到且予以 幫助」,就本案被告父親王正德的說法,很明顯被告的狀況 已經讓她的父親注意到,確實有情緒或精神混亂到無法控制 的狀況,只是她的父親還沒幫忙之前,就已經發生本案,這 是相當可惜,所以我們主要從這邊證明被告的精神狀況及控 制能力應該就如同辯方主張的,在行為當時她的辨識能力是 有比較降低的情況。被告在行為之後持水果刀自殺,刺了好 幾刀,造成她受有胸部刺傷、胸包膜激血及左側血胸等傷害 ,且她到豐原醫院就醫,加護病房六天,一般病房三天,這 部分我們提出當時豐原醫院的診斷證明,可以證明被告當時 刺傷自己後的傷害。被告在102 年5 月31日從署立豐原醫院 出院的時候,我們豐原醫院的醫師開了三種藥給被告服用, 服用的藥物是憂然錠、力停疼錠及舒受膜衣錠,就這三種不 同的藥物之內容,我們如果去查詢用藥指示可以知道憂然錠 是在治療焦慮症的藥物,舒受膜衣錠是治療抑鬱症跟恐慌症 之藥物。如果一個人是正常的狀態,精神狀況並沒有混亂之 下,試問為何豐原醫院要開這樣的藥物給被告服用?在此回 應今天早上謝宜芳律師所說,如果是所謂的壓力調適障礙症 ,她自己可以做壓力來源的調整,就可以把症狀排除,應該 是不用服藥,今天豐原醫院開了這三種藥,應該表示被告在 當時的精神狀態確實有憂鬱症,應該她的行為也受到憂鬱症 的影響,才需要做開藥的動作。這部分就是有這樣的藥物狀 況,被告在鈞院羈押後,在看守所裡面曾經有中國醫藥學院 的醫生去做相關的診斷,且精神科醫師去看守所診斷被告大 概去了八次,這八次裡面,他們的診斷結果的內容是說他們 判斷被告罹患精神官能性的憂鬱症及強迫症,且八次的診斷 內容之結果都相同,所以可以看一下用紅色圈起來的部分, 就是中國醫藥學院在看守所診斷被告的內容,就如同我們剛 才講的,診斷結果認為被告罹患精神官能性的憂鬱症,這個 診斷的始點從六月開始,是離案發5 月20日相當接近,我們 認為這部分是很重要的參考。從我們剛才提供的日記、被告 父親的筆錄及診斷證明書等,都可以證明被告在案發之前她 的精神狀況應該是相當混亂且她的判斷能力應該比平常或一 般人來的低,所以我們依照這些資料可以判斷被告在行為當 時有刑法19條判斷違法能力顯著降低的狀況,剛才檢察官也 提出來,本件被告曾經經過草屯療養院做精神鑑定且她的精 神鑑定結果在做了幾項測驗後,認為被告是沒有判斷能力降 低的狀況,做這樣的鑑定意見,不過本件鑑定證人謝宜芳有 到鈞院做詰問,依照謝醫師所說的,就鑑定流程有做一些神 經學的檢查或心理測驗,可是她並沒有做腦波的儀器檢測, 當然謝醫師說應該是可以不用,因為她沒有所謂的症狀,但 我們要質疑的是如果沒有做這樣的儀器檢測去檢測她的腦波 的話,她如何確定被告的腦部是有受到損害而這個損害是否 會影響到被告的行為跟判斷能力,所以我們認為草屯療養院 沒有做腦部檢查是有重大的瑕疵。早上謝醫師有說,在鑑定 報告的實施過程,她跟被告只面談過一次且在被告希望在見 面說明的時候,她就不願意接受,是我們可以看到被告在看 守所中國醫藥學院精神科醫師一共做了八次檢測且八次的判 斷結果都是一樣,在這部分我們認為草屯療養院這樣的鑑定 流程是否稍微簡陋了一點,在草屯療養院鑑定報告的部分, 就如同早上我在表示意見的時候,我有詢問過謝醫師「在鑑 定的時間點離案發時間越近,那個鑑定結果會越正確?」, 謝醫師說「是」,如果是以這個前提來說的話,本件草療鑑 定報告是在案發5 月20日後的3 至4 個月,也就是同年的8 至9 月,可是剛才提出的中國醫藥大學到看守所所做的鑑定 跟診斷是在102 年6 月10日就開始,距離案發時間不會超過 一個月,所以依照早上鑑定證人這樣的陳述的話,應該確實 是以中國醫藥大學到看守所做的診斷跟鑑定比較接近被告在 行為當時的精神狀況。所以依照中國醫藥大學的診斷內容, 確實被告罹患精神官能性的憂鬱症,我們認為這應該確實影 響到被告在行為當時的判斷能力,所以我們認為本案被告有 刑法19條第2 項之規定的適用。這部分符合自首且我們認為 本件自首並非被告精心設計為了減免罪責所做的,早上謝醫 師也說這有可能是精神解離,最後希望審判長跟各位國民法 官可以以刑法59條減免其刑。 審判長問被害人家屬 對本案有何意見?對被告之科刑範圍,有何意見? 被害人家屬陳耀民答 我昨天都睡不著,因為聽了一整天下來被告沒有想要認錯的 意思,昨天我坐在那邊的時候,她還在那邊扯東扯西的,說 媽媽跟我都會跟被害人借錢及白包等問題,禮儀社就有一些 錢要先墊,我當然拿那個白包的錢去墊,這個事情可以給她 放大成這個樣子,我不知道她的居心是什麼,早上那個道歉 是到法官面前才要道歉,這是什麼意思?之前她被羈押到看 守所,看守所不能請假嗎?如果看守所不能請假,我幫她一 起罵那個看守所,沒有那個誠意,她的爸爸那天有來我們那 邊上香,看他的樣子我能說什麼?做錯的又不是他,他爸爸 來這邊道歉我能說什麼?又不是她本人,我看到她那個樣子 我也不知道該說什麼。我覺得她一直在辯解我們家裡面的事 情,這態度真的是非常惡劣,難道一般家裡都不會有爭執、 口角?如果這樣的事情都可以讓她當作是角變的理由,那跟 家人吵架的都該死?我今天坐在這邊聽她講關鍵的問題都是 「不清楚、不知道」,我坐在這邊告贏了,她被判刑了,我 有什麼好處?我沒有錢拿,根本就沒有任何好處,然後在那 邊說「不知道」,我坐在這邊只是想要知道一個真相,為什 麼要把刀放進去她的包包裡面?,檢察官們也再問,但她就 是「不清楚、不知道」。如果這樣的人回歸到正常的社會裡 面,她是不是還有可能因為這次輕判,她回去社會就覺得她 做錯事情的想法,她如果再繼續做怎麼辦?她如果在繼續傷 害下一個喜歡的人怎麼辦?希望她就算不是死刑,也不能讓 她出來。 審判長諭知請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依序進行科刑辯論。 張檢察官凱傑起稱 還記得昨天在徵詢的時候3 號國民法官說了一句非常重要的 一句話就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談的是有權利、能力 的人,我們再來談「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什麼是有權利 、能力的人?民法第2 條規定人的權利能力是始於出生,終 於死亡,有權利、能力的人在法律應該要受到公平對待。但 是今天我們看到的是失衡的天秤,刑事訴訟程序在死亡案件 當中,站在有利一方的被告,我們只有聽到她一造的陳述, 也同剛才陳信郎檢察官所說,我們只有聽被告的一己陳述, 有一部電影說的很好「靈魂的重量只有21公克」,我們檢察 官的任務在做什麼?我們只求一個事情,我們只想把天秤拉 回來,我沒有要去惡化誰的地位,我只求公平,我只求在天 秤的基準之上,讓被告跟李貞葳受到公平的對待。首先我們 看到刑法271 條法定本刑跟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 以上有期徒刑,現在要跟各位談一個非常重要的觀念,什麼 叫做法定本刑?立法者當初在設立這個行為一旦違反,你的 預測性我就知道了,我殺了人就是要以命償命,我殺人就是 要無期徒刑,我一定得去關10年以上有期徒刑,假如我還有 加重事由,我是累犯,我一犯再犯,我成年人對未成年故意 犯罪,我還得加重,但是就像今天辯護人為被告辯護時說的 ,她有自首,犯罪情節情堪憫恕等情況之下,法定本刑就不 再是法定本刑,是突破法定本刑往下遞減,能減多少就繼續 減下去,各位,所以我們一定要有一個觀念,減輕或加重事 由都是在鬆動法定本刑的穩固性,所以我們一定要嚴格來審 視,也就是今天提到的59條、62條這是屬於破壞法定本刑的 穩固性的要件,所以要嚴格加以檢視。首先,辯護人為被告 提出抗辯,行兇前成績非常好,還可以拿到全班前三名,行 兇時說是環境適應障礙,就像剛才辯護人所說的,她有壓力 ,她有失業的壓力,她有感情的壓力,但鑑定證人有跟我們 講,這些壓力都不會去影響她當時拿那把刀,她知道她自己 不能往下戳,戳下去或戳死人的認知,她能夠控制她的力道 、她能夠控制她的慾望,但是辯護人說她是因為受到環境適 應障礙所造成的,因此希望各位國民法官發揮你們的同情心 ,啟用你們的59條破壞法定本刑幫她減刑,說不定被告現在 還有救。但是誰來救貞葳?59條可以看到實務上的要件,最 高法院110 年臺上字744 號判決,它提到犯罪必須要有另一 個特殊原因,講的應該是例外,再來會有特殊環境且會引起 一般人的同情,我們才能給予他自新的機會,他的犯錯是不 得已的犯錯。在13年的期間當中,我只看到六筆,法院勇敢 的用刑法59條來幫被告減刑的案件,一條命可以降到法定年 度以下。屏東地院101 年訴字189 號,判五年的原因是男友 殺害女友,因為她懷了一個被強制性交的嬰兒,生出來後這 個男友情何以堪?所以把她做掉。臺中地院99年重訴判決, 兄弟手足感情本來非常好,只是因為酒後失控爆發肢體衝突 ,不慎把哥哥打死了,媽媽事後原諒,法院給予59條減刑。 屏院97年重訴16號判決,兒子不滿長期酗酒的父親家暴媽媽 跟家暴他,案發當天他爸爸還不甘情願繼續威脅要錢,進而 在抵抗過程當中失手勒斃他的父親,減刑因為受家暴威脅。 中院96年重訴779 號判決,生母不堪長期患有思覺失調症的 女兒,照顧她身心俱疲,下藥殺害她女兒,每天都出現這種 新聞,長照的問題。前夫遭前妻現任男友欺負暴力對待而持 刀殺害該男,被污辱。聚眾鬥毆導致現場被害人死亡,經調 查被告沒有參與犯行。在剛才的一些判決中是否都有集中? 非常集中,要嘛有殘暴的父親、要嘛就有不堪受虐的孩子、 要嘛就有女孩被強制性交生下不該生的孩子。就本案辯護人 幫被告提的,在校成績優異,成績非常好,是個好孩子,好 學生,但是她環境適應障礙,每個人都有壓力,我也有壓力 ,房貸的壓力,孩子不唸書的壓力,每天我都在適應我的環 境,太太回家念東念西好有壓力,我真的有壓力,誰沒有壓 力?但是行兇當時的判斷呢?這樣可以減嗎?這樣符合當初 立法者的期待嗎?也符合我們實務上刑法59條判刑的適用嗎 ?非常質疑。再來從剛才的特殊原因,我們可以很清楚看到 當天根本沒有吵架,當天過程非常平和,她沒有被刺激,她 沒有受怒、沒有受氣,她就這樣平平的躺在那邊,在睡覺的 過程當中被刺一刀身亡。本案犯罪另有特殊原因?有環境特 殊原因嗎?可以引起你們一般的同情嗎?我想大家應該都是 否定的,所以目前為止,透過59條的解釋及法律適用來看, 拜託請各位法官冷靜,請維持法律的基礎要件。辯護人為被 告主張自首,刑法62條規定對沒有發覺犯罪前的自首接受裁 判得減輕其刑。也就是裁判的決定交給各位法官跟國民法官 身上,在符合自首的條件之下,你有權力將減刑條件取回, 立法者跟我們說要給予自首減刑的人是必須出於內心的悔悟 、真誠的悔悟,我們才能給他減刑的寬典,但假如他是情勢 所逼、狡詰應報之徒,這時候不得予以減刑。5 小時獨自駕 車外出買啤酒、延長住宿一日,10小時後傳送簡訊給父親, 21小時後嘗試持刀自殘、戳了數十刀再刪除所有簡訊內容, 25小時後持續嘗試自殘並擦拭血跡,28小時才致電告訴父親 「我瘋了」,28小時被告做了這麼多事情,有哪一件事情試 圖救過貞葳?妳如果那麼愛她,妳會用這種方式來對待她嗎 ?手牽著她,看著她慢慢斷氣,這是冷血還是愛她?我不清 楚。28小時內湮滅跡證,隱匿她的犯罪動機。她有悔改之心 嗎?今天到庭上還是在說「不知道」。有防止損害的擴大嗎 ?首先已經被她捅了一刀,心臟已經嘎然停止的被害人,看 她奄奄一息的斷氣,明明有能力打110 報案,但沒有做這件 事情,依然故我開著車出去買啤酒回來。之後坦然交代犯罪 動機?有嗎?難道「不知道」是正確答案嗎?本案被告知道 法網已難逃,這一關已經過不去,且湮滅這些關鍵證據後, 想好完美辯詞就是「我有憂鬱症」「我瘋了」才自首。也是 跟警察講「我瘋了」,現在實務上面一天到晚的殺人案件, 第一句話馬上就說「我有精神病」,什麼都不知道,我就是 有精神病。謝醫師今天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的跟我們說「被告 的控制能力跟判斷能力跟一般人、常人,只是多了壓力」, 就這麼簡單。檢方認為被告符合自首要件,因為所有的檢警 都不知道有一條命已經喪失了,我們還沒啟動偵察前,我們 是透過被告的電話才知道有一條命已經喪失在她手中,就符 合自首,但透過剛剛的說明,拜託千萬不能減刑,請維持法 的公平性及法定本刑的穩固性。59、62條這些足以突破法定 本刑限制的要件,已經沒有辦法取捨之後,再來看57條的科 刑,也就是在法定本刑的區間,到底是死刑、無期徒刑還是 15至10年區段的有期徒刑?目的動機就誠如我早上詰問被告 時拿出她親筆所寫的日記,「爸總是對我包容又有耐心,即 使我很無理、任性、不商量、自己做決定,我爸還是包容我 、安慰我、鼓勵,他不會苛責我」,剛才辯護人也揭露了「 爸爸很喜歡我,都會買便當回來給我吃,怕我沒有工作,在 家裡還會找工作給我」,因此被告不折不扣的爸爸,案發第 一時間被告也是打給爸爸,什麼事情發生就打給爸爸,什麼 事要分享就打給爸爸,問爸爸、工作也是她爸爸幫忙安排, 他就是一個沒有擔當的爸爸,接著她開始後悔這段感情、怨 恨這段感情,所以被告心裡骨子裡根本都是恨,她自己愛上 了李貞葳,毀了她的工作更毀了她的人生,早上有提到5 月 20日最關鍵的日記資料,剛剛辯護人都沒有拿出來提,裡面 先怨自己,在從自責轉為她責「,都是李貞葳害的,沒錯, 就是這個女的,我不應該愛上她,我不該喜歡上她,我不該 這五個月導致我沒有工作,因此她經常跟我講話的時候都挑 三揀四,嗤之以鼻的牴觸我」,所以她就帶了一把刀,趁她 熟睡的時候,再見貞葳。因此辯護人昨天要求我撤回,但在 我的科刑資料裡面我還是必須要把它揭露出來,因為那是客 觀存在的證據資料,就是在這裡,那把刀沒有恨的話會放進 包包裡嗎?所有的人都在質疑這個問題,妳沒有恨,為何要 帶一把刀放在身上?動機,恨。從動機目的上來看,有加重 跟減輕的因子,放在恨及預謀上面,應該要予以從重化的思 考,其次在犯罪時所受的刺激,我們剛才有看到,有刺激嗎 ?她睡的好好的,兩個人聊天聊得非常開心,徹夜暢談,有 受到任何刺激嗎?沒有,被告其實心裡都已經生病,還可以 在徹夜聊心事,「我知道我不能讓妳喝酒後又吃藥,妳的心 事我也跟妳分享、分擔」,開開心心沒有爭吵,過程很平和 且也沒有打鬥,貞葳積極、勇敢面對憂鬱症患者,被告在行 為當時根本沒有受到任何刺激,所以在這麼平和的狀態之下 ,動手殺人,加重,毫無疑問。犯罪時的手段,她趁李貞葳 完全沒有抵抗時,一刀穿心,斃命,犯罪手段極度惡劣、兇 狠。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就是她聲請的調查,就如剛才所述 ,她是爸寶,失業閒著在家,毫無面對生活的勇氣、改善自 己的生活能力,極度跟常人有所不同,這邊應該予以加重, 沒有什麼同情之處。品行,學生時期五育皆優,檢方在查證 之後,被告沒有其他不良前科,這邊應該要減輕沒有問題, 該給她平反資格,予以減輕,毫無問題。行為自視程度,社 經地位高的人就應該要被重判嗎?檢察官在這邊絕不下任何 價值性的評判,沒有所謂讀書高的人,道德高的人就應該要 加更重的刑法負擔,那也不能因為她讀了書,受了一些好的 教養,就應該要減輕,好像似乎也不能這樣解釋,所以我把 它拉在水秤軸上的狀態,不輕不重交由各位自由判斷。被害 人跟她的關係,她們是同性伴侶,分手後還是朋友,沒有結 怨,貞葳也沒有對不起被告,但一條命就沒了,不該加重嗎 ?行為人違反義務程度,直接導致死亡的結果,完全沒有救 助可能性,完全沒有救回來的可能性,確為加重因子。犯罪 人對被害人之損害,今天貞葳的哥哥說,她導致我家庭破碎 ,媽媽經濟頓失依靠,貞葳之生命權也被被告奪走了,已經 完全沒有辦法彌補,加重。犯後態度,雖然被告都坦承犯行 ,檢方也認為確實她在這個地方應該給予有利的對待,但是 換一個角度來看,她堅決地不透露犯罪動機,刪光了所有對 話簡訊,迄今沒有賠償被害人家屬,更沒有得到家屬的諒解 ,從實務見解來看,應該給予是加重的情況。所以在整體的 分析後,總共有8 項加重因子,1 項橫平因子,1.5 項的減 輕因子,因此我們在量刑的情況之下,心裡面應該有一個答 案了。其實我要跟各位國民法官表示敬意跟謝意,其實我手 中的六法全書,沒有一個法條,除了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外 ,整本六法全書沒有比殺人罪還重,就像今天有人攀登聖母 峰一樣困難,但是今天辯護人為被告減刑的方向,各位國民 法官你們在思考後,接受辯方的說法,我同情她先用59條減 輕一次,自首再減,坦承再減,一而在再而三的減刑,恐怕 就像我剛才講的,判下去比賣毒品還輕,一條命跟0.5 公克 判的刑度是一樣的刑,過得去嗎?這樣的判決人民可接受嗎 ?死者當時36歲,內政部109 年女性平均壽命是84.7歲,換 言之,被害人如果沒有遭殺害,有48年的時間可以活在這世 界上,我可以跟哥哥一起照顧媽媽,我還可以陪我媽媽玩透 世界,我病會好起來,但是假如她減刑後,不到十年的有期 徒刑,拿她在獄中的反省來換李貞葳的命,你可以接受嗎? 檢方站在有利的立場,我們雖然認為辯方的主張通不過這些 減刑的檢驗,但不是全然不能接受,我們也同意,但不是用 來說明達到所謂減刑的目的,請各位要區別開來,真的要區 別開來。她有悔意、她自白,她打起電話說我殺人,這真的 是要很大的勇氣,我不相信哪一天我失手把一個命給奪了, 我敢有勇氣打電話跟警方說我殺人,我相信她有勇氣,我也 佩服她的勇氣。可是這個只是要拿來解釋被告是還有一絲的 人性,她還有教化可能性,她可以免除掉死刑的負擔,她跟 一般窮兇惡極、尚心病魔的殺人魔有所區別,但是通過我的 分析後,殺人情況不足以同情,不能夠同情,自首是在於無 奈之下才打電話自首,我們要給她機會,我們要給她彌補過 錯的機會,所以我們。因此在考量所有的量刑因子及教化可 能性後,我們基於刑法的公平、教化及預防性,建請國民法 官、法庭對被告量刑無期徒刑或15年有期徒刑,也就是有期 徒刑上限,以示警懲。盧梭在1762年跟我們講過的話,「一 旦法律喪失了力量,一切就到絕望,我們只要法律不再有力 量,一切合法的東西就不再有力量」,這樣的審判權力交給 各位國民法官跟法官,請你們拿出正義且適當的量刑。 被告答 我是真的很後悔做了這樣的事情,我活著的每分每秒都覺得 很後悔,但是我還是不懂我為什麼會做出這樣的事情,我那 時候做精神鑑定其實也不是要拼減低我的刑度,我只是不想 逃避,我該負責的刑度我一定會承擔,只是我很想知道,到 底當初我會這樣做是什麼原因,為什麼我明明那麼愛她明明 只是想要自己自殺的人,最後卻做出這種事情,我是真的很 後悔,對不起,至於要判多重,我尊重法院的決定。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起稱 我們的量刑辯論有分三個程序,第一個程序就是主張刑法19 條第二項主張她有精神障礙的部份。所以她沒辦法去辨識她 行為時違法的這個程度,這個部份剛在結案辯論的時候已經 由王律師解釋過了。第二個程序我們的減輕刑期,主要是62 條刑法的部份,這個部份我們也是由王律師先負責闡述這部 份的主張。 辯護人王庭鴻律師起稱 被告符合自首刑法62條的內容,剛剛警方在進行辯論的時候 ,他們有承認首先被告有符合自首的條件。就這部份嚴格來 說我們應該要提出相關的文書資料來做說明,第一個中華電 信的查詢資料從這裡可以看得出來,0911123456這支號碼是 登記在本件被告王瑋的名下,這個通聯記錄裡面可以看得出 來被告手機裡面這支0911123456這支手機號碼,在案發當時 確實是以這支號碼撥打到警察局,報案之後我們看到通聯紀 錄單裡面,也可以清楚的知道被告用這支0911的電話報案之 後,她講的就是她殺死了她的男朋友。截錄報告書裡面也確 實明白的說明在被告打了這通110 報案後,才知道本件被告 殺人的犯罪事實。所以從這些資料裡面很清楚的說明了我們 本案的被告王瑋,確實符合自首的條件,在犯罪事實二裡面 相關的事實承認犯罪。依照警方剛剛在說明的部份,第一個 他說我們是用不知道來迴避犯罪動機的說明,可是我記得早 上我們的鑑定證人說明的時候,就這部份被告當時的行為動 作,因為受到相當的震驚被告可能還沒有搞清楚狀況,所以 對於這些事情的發生她可能會不記得。從這裡很明顯的說明 ,被告並不是像剛剛檢方所說的刻意迴避或是交代本案相關 的犯罪動機,第二個就如同剛剛事實法律辯論的時候,我們 主張被告受憂鬱症狀況的是從102 年左右就開始有這個情況 發生,所以看得出來被告當時精神狀況的變化,我們認為這 部份也不是如同檢座所說的,湮滅這些相關證據之後,這部 份並不是事實。所以我們可以參考被告在案發之後自首,到 警詢偵查審理程序都是用認罪的方式,我們可以看得出來本 件被告在當時自首,她是真誠的願意承認這個錯誤、承擔這 個責任。所以我們才會有這個自首的動作,我們認為本件被 告應該是符合自首案件,這部份請求庭上、國民法官依被告 減輕其刑。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起稱 我接續做刑法第19條的辯論,剛才聽到檢察官關於論事用法 論告、科刑方面的主張,我們發現他用了很多這裡面沒有證 據支持的論告,且刻意的把一些已經存在的日記都有去減, 首先我們要強調我國的法律並不是採取應報刑。如果是像中 東國家嚴格的這種採這種伊斯蘭教,我相信大家都聽過,偷 竊的人就砍手,偷看的人就挖眼,這叫應報刑。我們身為國 民國家不採應報刑,我們相信犯錯的人有教化的可能,請大 家看一下我們在庭的被告,她年紀輕,過去沒有前科,在學 校的成績也是不錯,但是她生病了,雖然謝宜芳醫師認為被 告本身在行為當時並沒有因為精神障礙導致她無法辨識她行 為違法,她並沒有欠缺行為違法的辨識能力,也認為她違法 的辨識能力並沒有下降,但是她講到一個重點,她還是生病 了,她環境適應障礙,畢竟這還是一種疾病,這種疾病它還 是一個病,有人會喜歡自己沒事生病嗎?沒有。沒錯,她遇 到環境適應上面的困難,她也不喜歡生病阿,她確實也寫了 很多年的日記,我們也確實看到她日記的記述,從原先很整 齊到後面非常混亂,這就是她生病了,但是她不知道,她的 家人沒有注意到,也沒有帶她去就醫,這個可以怪我們嗎? 沒有。剛才檢察官有提到,被告是出於恨意來殺人,可是早 上謝宜芳醫師來作證的時候,她提到她是從被告提出來的日 記裡面看到被告說她想要自殺,可是她又怕到另一個世界只 有她孤單一個人,她只有提到這件事鑑定證人謝醫師有跟被 告長時間交談過,她都沒有提到被告是出於恨意殺人,所以 檢方今天一直強調被告出於恨意殺人這點,我們是真的不能 接受,因為完全沒有證據支持。再來我們要強調,沒錯,被 告在犯下這樣的彌天大錯,她坐在那邊握著被害人的手,看 著她斷氣,可是這點謝醫師也已經講,這是她遭遇到這樣的 創傷,這也算對她是精神上的創傷,所以她有一個精神解離 的機構,這是人體自然的機轉,也不是被告預謀做的,更何 況被告確實是駕車外出去買酒,但是她這樣的行為,我們看 檢方所提出來的監視器錄影畫面之影像,也沒有看到她在觀 察地形、找監視器,且最重要的一點,如果今天被告有辦法 辨識自己的行為能力的話,她第一個動作應該是立刻逃走再 也不要回來,她也可以這樣做,因為投宿登記的人都是李貞 葳,不見得會查到她,所以我們認為被告買酒後又回來,我 們認為她並不是預謀殺人,不能這樣認為。此外,我們要強 調,檢方提到自首是屬於得減輕的範圍,不過這點如果各位 有在注意司法警政新聞的話,應該可以看到目前實務上針對 自首可否減輕,並且比較積極在討論的,我們舉一個實例, 館長槍擊案,大家應該都知道著名的網紅館長,他被人家槍 擊,槍擊他的人對他開槍後馬上就去投案,馬上就去自首, 是這樣的行為才會被人家覺得奇怪,會讓人覺得槍傷人家後 ,又馬上去自首,是因為自首可以減刑。我們今天被告的情 況不一樣,她就是一直處於環境適應障礙的困難且早上謝醫 師也說過她會一直反覆、猶豫、思索,她不知道自己要怎麼 辦,才會一直反反覆覆,她在汽車旅館就是處於這樣的狀態 ,等到她清醒後,她除了傳簡訊給爸爸媽媽並告知發生這件 不幸的事情外,她還是自己打電話給警員,這就是要自首, 她願意接受司法的審判,她犯錯後她願意接受大家對她的評 價,我們不瞭解檢方為什麼還要再去扭曲它。檢方也強調, 這是一個不可原諒的錯誤,認為被告所犯的錯就是窮凶極惡 ,我們承認她犯了彌天大錯,沒有辦法彌補,我不管做什麼 樣的事情,我們都不可能再讓李貞葳活過來,但我們也要請 各位法官思酌一下,早上我所講的新聞資料,其實大家最近 有在關心新聞的話,就會發現今年的5 月份有一個外送員殺 了越南籍從事按摩的小姐,他的犯行是砍了她19刀,脖子都 斷了只剩下皮連著,這也是殺人,這在刑法271 條第1 項。 我們刑法271 條第1 項只有講殺人,但是關於犯罪所用的方 法、手段及造成的損害,其實不是只有這件跟這件比較,而 是這一件跟其他相類似的案件作比較,剛才檢方也有提出來 ,其他地方法院有五件的類似的判決,但是我們要跟鈞院報 告,我們有看到判決字號、看到檢察官摘錄出來的摘要,但 我們沒有看到判決的內容,有沒有像本案被告所遭遇的情況 ?有沒有人得到環境適應障礙?有沒有人後來後悔?除了坦 承犯行外,還有自殘,這些資料我們都看不見,所以我們認 為也不能作為相同的類比,最後我們要向法院審酌,被告確 實犯下不可原諒的錯,真的要讓她關進去永遠面對這個問題 嗎?還是有可能她沒有犯罪前科,她也至始至終悔悟的情況 下,給她一個自新的機會?綜合以上,我們希望法院能夠仔 細審酌,畢竟我們的司法是教化刑,這點最後檢察官陳述的 時候也有提到,我們是教化,請審酌本案有刑法59條情堪憫 恕的部份,還是給予減輕的刑度,希望比法定刑10年還低。 審判長問 被告有無最後陳述? 被告答 我最對不起的就是李媽媽,貞葳是一個很孝順的人,卻因為 我犯的錯造成她失去女兒,我真的很對不起。 審判長諭知本案辯論終結,暫時休庭,待國民法官法庭終局評議 後,宣示判決,退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模擬法庭 書記官 審判長法 官 <附件起> 審 判 筆 錄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瑋 上列被告因110 年度參模重訴字第2 號殺人一案,於中華民國11 0 年11月5 日上午9 時,在本院刑事第二十法庭公開審判,出席 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黃震岳 書記官 黃俞婷 通 譯 張芳瑜 1號國民法官 2號國民法官 3號國民法官 4號國民法官 5號國民法官 6號國民法官 1號備位國民法官 2號備位國民法官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後: 檢察官 陳信郎 到庭 檢察官 張凱傑 到庭 檢察官 陳僑舫 到庭 選任辯護人 王庭鴻律師 選任辯護人 武燕琳律師 其餘詳如報到單所載。 被告到庭身體未受拘束。 書記官朗讀案由。 審判長問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 所等項 證人答 謝宜芳 民國57年5月23日生 服務單位: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附件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