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 判 筆 錄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瑋 上列被告因110 年度參模重訴字第2 號殺人一案,於中華民國11 0 年11月4 日下午1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法庭公開審判, 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黃震岳 書記官 黃俞婷 通 譯 張芳瑜 1號國民法官 2號國民法官 3號國民法官 4號國民法官 5號國民法官 6號國民法官 1號備位國民法官 2號備位國民法官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後: 檢察官 陳信郎 到庭 檢察官 張凱傑 到庭 檢察官 陳僑舫 到庭 選任辯護人 王庭鴻律師 選任辯護人 武燕琳律師 其餘詳如報到單所載。 被告到庭身體未受拘束。 書記官朗讀案由。 審判長問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 所等項 被告答 王瑋 女 (民國76年2月2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N222147369號 住臺中市西區三民路1段100巷5號 審判長請檢察官陳述起訴意旨。 張檢察官凱傑起稱 一、犯罪事實: 王瑋與李貞葳前為同事,2 人於民國101 年10月9 日成為戀 人,後於102 年3 月底分手,惟分手後仍有聯絡,2 人相約 於102 年5 月21日一起外出。嗣於5 月21日中午,由李貞葳 駕駛車牌號碼5H-1598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王瑋,王瑋之包包 內攜帶其家中之水果刀1 把,2 人於同日中午12時22分許至 臺中市豐原區成功路108 號「浪漫時光汽車旅館」投宿218 號房,在房間內聊天、喝酒。因李貞葳罹有重度憂鬱症,每 日睡前都會服用醫師開給之鎮靜安眠藥物、抗憂鬱症藥物、 抗焦慮症藥物,李貞葳服用藥物後,2 人於翌( 22) 日凌晨 2 時許入睡,詎王瑋醒來後,基於殺人之犯意,於同(22) 日凌晨5 時30分許,從包包內取出由家裡攜出之水果刀,趁 李貞葳熟睡之際,朝李貞葳心臟猛剌1 刀,致李貞葳受有胸 部銳器刺入傷、心臟銳器傷而當場死亡。王瑋於殺死李貞葳 後,於同日上午10時21分許,獨自駕車外出至超商購買啤酒 6 罐,於10時37分許返回218 號房,於下午3 時21分許,傳 簡訊給父親王正德,表示「下大雨,明天再回家」,後自23 日凌晨2 時起至上午8 、9 時許,持同一水果刀朝自己左胸 刺數刀,嗣於同日上午9 時46分,傳簡訊給父親王正德、母 親林美嬌表示「對不起…我好像真的瘋了,爸爸媽媽我好愛 你們,對不起」,經王正德回電王瑋,王瑋告知王正德已殺 人情事,並告知所在位置,王瑋並於同日上午9 時53分51秒 撥打110 報案,向警方自首殺人之犯罪事實。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 審判長對被告告知其犯罪之嫌疑及所犯罪名【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並告知被告下列事項: 一、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二、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精神 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 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三、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審判長問 對以上權利是否瞭解? 被告答 我均瞭解。 審判長問 是否具原住民身分或為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而 領有補助或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領有殘障手冊而無法 為完全之陳述? 被告答 不具原住民身分,非領有補助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亦 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審判長問 本審判期日將全程錄音,但審判筆錄僅記載要旨,以利程序 的進行,各當事人請依照通常言語速度陳述,無須等待筆錄 記載,審判筆錄將於庭後請委外轉譯人員登打完成,有何意 見? 陳檢察官僑舫起稱 沒有意見。但請在鑑定證人謝宜芳醫師交互詰問完畢後評議 前,希望能夠將證人證詞筆錄轉譯出來交給國民法官參考。 爭點一是關於被告在行為時是否有精神障礙、心智缺陷,導 致辨識能力低落,需要減輕其刑度,是很重要的爭點,從鄭 捷殺人案、嘉義殺警案到最近的屏東挖眼案,就精神障礙者 的犯罪應該如何判決、量刑,是整個臺灣社會關注的議題, 今天很榮幸透過各位國民法官的參與,能夠在這個案件裡面 充分審議後形成判決,對於將來臺灣社會立法政策的形成有 很重要的意義,這麼重要的爭點,因為本件的鑑定報告在之 前審判程序時是裁定沒有調查必要性,所以調查方式只有由 辯護人主詰問20分鐘,如果在這種情況下要立即進行評議, 卻沒有任何書面可以參考,等於是要求國民法官按照記憶進 行評議,但人的記憶是有限的,何況本案有三個證人,若在 進行評議前沒有任何書面可以參考,合議庭還要求各位聽的 時候盡量不要做筆記,是否已經能夠充分了解爭點、順利形 成心證,而且人的記憶可能會錯誤,評議時如果各位發現彼 此之間對於證據的認定、證人是怎麼說的認知不同,也沒有 書面資料可以參考、校正,而且本件鑑定書除了鑑定人心理 諮商及心理鑑定醫師方面的專業意見外,還包括被告的生活 史、家庭史、臨床診斷、身體檢查、精神檢查、心智測驗、 人格量表、智力測驗,這些是否能夠只透過交互詰問就完全 呈現出來,是有疑問的,因此為了不加重國民法官的負擔, 是要達到眼見、耳聞就能了解爭點的程度,但是除了耳聞之 外眼見也是很重要的,每個人學習習慣不同,有人是聽覺學 習、有人是視圖學習,因此提供書面報告或書面筆錄是有必 要性的。在耳聞的情況下如果有錯誤,還有書面報告可以參 考,對國民法官是非常重要的,若不提供書面反而造成大家 更大的負擔,有時候恍神或漏聽到,後面完全沒有辦法接上 ,整個程序就沒辦法參與,但是如果有書面報告,即使一時 沒有充分了解爭點,其實有機會和時間從頭來反覆閱讀,建 請審判長依國民法官法第69條聽取國民法官意見,確認鑑定 報告有無調查必要性,最遲在開始調查程序之後,請審判長 在證人謝宜芳醫師交互詰問完畢後、國民法官要行補充訊問 前,先向各位國民法官確認,各位聽過交互詰問後是否能充 分理解這個爭點並進行評議、是否需要書面鑑定報告或書面 筆錄來參考,如果各位國民法官認為有必要參考鑑定報告, 請合議庭依國民法官法第72條、62條重新裁定,檢察官可以 立刻提供書面鑑定報告。 被告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起稱 沒有意見。 陳檢察官信郎起稱 如陳檢察官所述,因為國民法官法第69條證據能力由合議庭 決定,應聽取國民法官的意見,建議合議庭退庭與國民法官 充分討論後再決定。 審判長問 對於鑑定報告及證人謝宜芳醫師部分,合議庭依照國民法官 法第81條規定,終局評議,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辯論終結 後即時行之,關於是否等委外轉譯筆錄出來後再評議;等詰 問完鑑定證人後,就證據能力重新裁定部分,等明日程序後 合議庭再討論。 審判長問 對於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 被告答 我承認犯罪。 審判長問 請辯護人陳述辯護要旨。 辯護人王庭鴻律師起稱 1.對於起訴犯罪事實,被告為認罪答辯。 2.被告於行為當時,應有因精神障礙之影響,致其辨識行為 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應依刑法 第19條第2 項減輕其刑。 3.被告所為符合自首: 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110 報案紀錄單 之記載,本案係被告撥打110 報案,坦承在浪漫時光汽車 旅館218 號房內殺了被害人,應認符合自首之要件,得依 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4.被告之犯罪情狀情堪憫恕,得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 (1) 被告於案發當時之情神狀態,雖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 院醫師鑑定後認為被告並無因精神障礙之影響,致其不 能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亦無顯著降 低的情形。惟該鑑定意見亦認被告有環境適應障礙,因 工作及感情因素,於102 年2 月開始出現憂鬱情緒、負 面思考、自殺意念、無望感、罪惡感、失眠、食慾下降 等症狀,診斷為環境適應障礙。足見被告於案發當時之 精神及心理狀態確實不佳。 (2) 證人即被告父親王正德於警詢時陳稱:被告近一年來精 神狀況一直不是很好,有精神狀況,但沒有就醫等語。 復依警員職務報告之記載,警員到場時曾質問被告為何 殺人?被告回稱:「我不知道,可能是瘋了吧」等語, 顯見被告於案發時及案發前後之精神狀態確有問題。 (3) 被告與被害人為情侶關係,因對於感情之認知產生困擾 ,在心理及精神狀態不佳之狀況下犯下彌天大錯,於刺 殺被害人後甚感痛苦與悔恨,復意圖自殺而持水果刀朝 自己左胸刺四刀,因而受有左前胸穿刺傷、心包膜積血 、左側血胸等傷害,有診斷證明書可按。此種因感情不 能自拔及犯錯後之悔恨交加等情狀,相較於謀財害命及 隨機殺人等惡行,被告本案罪行之惡意尚非窮兇惡極。 (4) 被告原就讀僑光技術學院五專英語科,在校成績優異, 曾經通過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中級合格。嗣五專 畢業後,經甄試錄取國立台中科技大學二年制應用英語 系,畢業成績亦屬優良,學期學業成績均在82分以上、 操行成績在83分以上,就學期間並參與諸多公共事務, 曾經捐血及多次愛心捐款,另為求減輕父母之經濟壓力 ,增加英語教學經驗,亦曾在美語補習班擔任英語代課 老師。凡此均足見被告之素行及品德良好,犯案後亦始 終坦承犯行,深具悔意, (5) 綜上所述,被告之素行及品行狀況原屬良好,其鑄下本 案大錯確因精神及心理狀態不佳所致,而殺人罪之法定 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經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 輕其刑後,仍有情輕法重而堪憫恕之情形,在客觀上足 以引起一般同情,爰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至有 期徒刑5 年以下。 審判長諭請檢察官為開審陳述。 張檢察官凱傑起稱 各位可以看被告,面貌清新、年輕有為,各位可能也懷疑為 什麼被告會為殺人行為,請國民法庭每一位法官帶著這樣的 質疑來看這個案件,相信在檢方三位檢察官的努力下會讓你 們發現真實。接下來透過三個面向來看這個案子,這個案件 有3 大時間點、4 個事實及5 大調查重點,3 大時間點就是 行兇前、行兇時、行兇後,行兇前,各位一定想她為什麼要 起這個動機要奪被害人的生命,行兇時精神狀態是本件最重 要的爭點,以及行兇後她做了什麼,我們可以看出她是預謀 還是她真的有悔悟之心,可以透過舉證過程看得一清二楚。 其次,4 個事實,本件是1 室、1 人、1 刀、1 命的命案, ,1 室- 沒有第二現場,1 人- 只有王瑋一個人,1 刀- 只 有那一刀,1 命- 李貞葳失去生命,沒有其他人在這個案件 中受到傷害。接下來是5 大調查重點,第一個是王瑋的行兇 動機到底何在,過程中我們可以聽王瑋在庭上的說詞;其次 我們也傳喚證人陳耀民即李貞葳的哥哥到庭證述,幫我們回 顧李貞葳在命案發生前的特質、她與被告之間有無恩怨存在 ;第三個,辯護人也很細心在案件偵查過程中有王瑋的日記 ,剖析她自己在案發前的心路歷程,可以藉此了解王瑋的個 性;以及王瑋與李貞葳之間的LINE對談紀錄,可能讓我們產 生合理懷疑或心證。第二個調查重點是釐清王瑋在行兇當時 的身心狀態,即審判長今日一直強調的刑法第19條,讓各位 了解到刑法第19條的身心狀態,剛才陳檢察官也有稍微提到 ,為了各位可能在審判過程中沒辦法進入狀況,我們也直接 傳訊謝宜芳醫師,就是當時在偵查中對被告王瑋進行精神鑑 定的醫師,透過他的眼睛、嘴巴來觀察被告行兇當時究竟有 沒有刑法第19條的精神障礙、心智缺陷導致控制能力不足的 情況,謝宜芳醫師一定會給各位答案。第三個調查重點是剖 析王瑋行兇時所採取的手段,今日我們與審判長、辯護人三 方達成合意願意提示被告作案用的兇刀,讓你們看刑案發生 時行兇的兇器是什麼、他用的刀是什麼樣子,看被告王瑋當 時是以什麼樣的心態當作作案的動機。再來,我們透過入刀 時的力道感受她為什麼要奪人性命,她的決意在哪裡,以及 本署相驗照片、解剖鑑定報告等鑑定資料。第四個調查重點 是自首的調查,剛才審判長一開始11點時有跟各位提,自首 可以減,但是也不能減,可不可以減就從這幾項調查證據來 看,首先汽車旅館服務人員陳志忠我們會傳訊到案,他會還 原行兇前到行兇後被告王瑋做了哪些事情,以及王瑋的驗傷 診斷證明書、汽車旅館監視器畫面,以及到場員警第一線接 觸時,王瑋跟員警說了哪些事情。最後一個重點是王瑋行兇 時是否符合情堪憫恕要件,誠如審判長所講,情堪憫恕必須 要引起我們的同情,殺了人竟然還可以同情,這個道理何在 ,檢方會舉出刑法59條在歷來命案中適用的情況,來做一個 公平性的評議,到底王瑋可不可以適用刑法第59條,到底值 不值得我們用社會一般常態的同情而給予其破壞法定刑的界 限,繼續往下減刑,以及她行兇狀況的調查,這都涉及到刑 法第59條的調查必要性。以上5 個重點、4 個事實、3 個行 兇的時間點,可以讓你們綜覽整個案件的全貌。 審判長諭請辯護人為開審陳述。 辯護人王庭鴻律師起稱 辯護及答辯要旨分三大要點: 一、被告為認罪答辯。 二、本件有無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之適用。 三、被告有無符合自首之要件。 針對檢察官起訴書所陳述的相關犯罪事實被告承認,包含檢 察官所提出的人、事、時、地、物,及所涉犯法條,被告全 部認罪,並就本案的發生表示歉意。基於認罪答辯的基本前 提,主要爭執二點,第一是被告有無刑法第19條第2 項減輕 其刑之適用,依據刑法第19條之明文規定,後續將提出被告 的日記內容、被告父親在偵查中所為陳述等資料證明被告當 時的精神狀況。本件被告於另案有送精神鑑定,聲請傳喚鑑 定證人謝宜芳醫師,說明所為的鑑定報告內容與被告行為當 時的精神狀況是否相符。第二是關於被告是否符合自首要件 ,依據刑法第62條規定,就此部分之相關內容,將提出電話 通聯紀錄、警局報案紀錄、警員職務報告證明被告確實符合 自首之要件。 陳檢察官信郎起稱 異議:檢方認為現在進行的是開審陳述,並非答辯,請辯護 人集中於開審陳述就調查證據部分說明。 審判長問 提出之證據方法部分,只有謝宜芳醫師部分聲請傳喚,其餘 證據是否包含於檢方所提出的證據清單? 辯護人王庭鴻律師起稱 是。 審判長問 就被告的驗傷診斷書,是在檢方之前有提出的證據清單範圍 ?或檢察官是要在今日提出之調查證據? 張檢察官凱傑起稱 捨棄驗傷診斷書之調查。 審判長說明準備程序整理爭點之結果及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 方法如下: 壹、爭點整理部分: 一、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與被害人前為同事,2 人於101 年10月9 日成為戀人, 於102 年3 月底分手,惟分手後仍有聯絡,嗣於102 年5 月 21日中午,由被害人駕駛車牌號碼5H-1598 號自用小客車搭 載被告,被告之包包內攜帶其家中之水果刀1把,2人於102 年5月21日中午12時22分許,至「浪漫時光汽車旅館」投宿 218號房,在房間內聊天、喝酒。 ㈡被害人罹有重度憂鬱症,每日睡前都會服用醫師開給之鎮靜 安眠藥物、抗憂鬱症藥物、抗焦慮症藥物,被害人服用藥物 後,2人於102年5月22日凌晨2時許入睡。 ㈢被告基於殺人之犯意,於102 年5 月22日凌晨5 時30分許, 在臺中市豐原區成功路108 號「浪漫時光汽車旅館」218 號 房,從包包內取出由家裡攜出之水果刀,趁被害人熟睡之際 ,朝被害人心臟猛剌1 刀,致被害人受有胸部銳器刺入傷、 心臟銳器傷而當場死亡。 ㈣被告於殺死被害人後,於102 年5 月22日上午10時21分許, 獨自駕車外出至超商購買啤酒6 罐,於同日上午10時37分許 返回218 號房,於同日下午3 時21分許,傳簡訊給父親王正 德表示「下大雨,明天再回家」,後自102 年5 月23日凌晨 2 時起至上午8 、9 時許,持同一水果刀朝自己左胸刺數刀 ,嗣於同日上午9 時46分,傳簡訊給父親王正德、母親林美 嬌表示「對不起…我好像真的瘋了,爸爸媽媽我好愛你們, 對不起」,經王正德回電被告,被告告知王正德已殺人情事 ,並告知所在位置,被告於同日上午9 時53分51秒撥打110 報案,向警方自首殺人。 二、爭執事項: ㈠被告行為時,是否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 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而有刑法第19 條第2項得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㈡被告犯罪之情狀,是否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 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仍嫌過重 ,而得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審判長問 對於上述不爭執及爭執事項的內容,有何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王庭鴻律師起稱 沒有意見。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起稱 沒有意見。 陳檢察官信郎起稱 沒有意見。 張檢察官凱傑起稱 沒有意見。 陳檢察官僑舫起稱 沒有意見。 貳、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一、先行調查證明不爭執事實之書證及物證: ㈠非供述證據,由檢察官提出偵查統合報告書紙本交付法官、 國民法官及被告、辯護人,並提示相關事證供辨認。 1.浪漫時光汽車旅館旅客登記簿影本。 2.浪漫時光汽車旅館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4張。 3.臺中市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110 報案紀錄單、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執勤人員操作使用工作日誌。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員警職務報告。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1 份。 6.刑案現場照片、被害人死亡案件現場照片。 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被告案發時所穿著之綠色帽T 、七分褲、女用內褲各1 件 、白鞋1 雙。 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102 年6 月29日中市警豐分偵字 第1020019883號函及其附件檢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 2 年6 月25日刑醫字第1020056809號鑑定書。 9.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解剖報告書、檢驗報告書、相驗屍體證 明書、相驗筆錄、解剖相片、複驗(解剖)筆錄、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 驗書。 10.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2 年6 月24 日法醫毒字第1020002522 0 號函及檢附之法醫毒字第1026101550號毒物化學鑑定書1 份、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2 年6 月13日法醫證字第1020002 518 0 號函及檢附之血清證物鑑定書1 份。 11.被告與被害人於102年5月間LINE之聊天記錄。 12.被告100年6月3日至102年5月20日之日記本。 13.刑案勘驗照片(李貞葳死亡案件行動電話勘驗照片)。 14.手機簡訊畫面翻拍照片6張。 1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2 年10月23日中市警刑 字第1020037565號函及檢送解析被告持用之Apple IPhone 4S數位鑑定報告1 份。 16.扣案之水果刀1 把、被告案發時所穿著之短T (白色、血 衣)1 件、被害人案發時所穿著之上衣( 深色) 1 件。 ㈡供述證據,由檢察官提出偵查統合報告書紙本交付法官、國 民法官及被告、辯護人,並提示相關事證供辨認。 1.證人王正德之證述: ⑴102年5月23日警詢筆錄。 ⑵102年6月24日偵查筆錄。 2.證人楊雅欣於102年5月23日偵查中之證述。 3.證人黃美嬌於102年6月24日偵查中之證述。 4.被告之供述: ⑴102年5月31日第2次警詢筆錄。 ⑵102年5月31日第3次警詢筆錄。 ⑶102年5月31日第4次警詢筆錄。 ⑷102年5月31日偵訊筆錄。 ⑸102年7月17日偵訊筆錄。 ⑹102年7月26日另案審理筆錄。 ⑺102年8月28日另案審理筆錄。 ⑻102年11月4日另案審理筆錄。 ⑼102年12月3日另案審理筆錄。 二、調查證明爭執事實之證據: 依序傳喚下列證人、鑑定證人: ㈠傳喚證人陳志忠,由檢察官行主詰問,預估時間為20分鐘 ,再由辯護人行反詰問,預估時間為5 分鐘。 ㈡傳喚證人陳耀民,由檢察官行主詰問,預估時間為20分鐘 ,再由辯護人行反詰問,預估時間為5 分鐘。 ㈢傳喚鑑定證人謝宜芳醫師,由辯護人行主詰問,預估時間 為20分鐘,再由檢察官行反詰問,預估時間為20分鐘。 審判長問 對於上述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有無意見? 陳檢察官信郎起稱 沒有意見。 張檢察官凱傑起稱 沒有意見。 陳檢察官僑舫起稱 沒有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起稱 沒有意見。 辯護人王庭鴻律師起稱 沒有意見。 審判長問 對於證人是否隔離,有何意見? 陳檢察官信郎起稱 認為不需要隔離。 被告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起稱 沒有意見。 辯護人王庭鴻律師起稱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本件不行隔離訊問。 審判長諭知本案開始調查證據。 請檢察官開始調查證據。 陳檢察官信郎起稱 以下就不爭執證據說明: 在進行不爭執證據說明前,先向各位國民法官說明何謂不爭 執證據,不爭執的意思就是檢察官所起訴的事實與證據是被 告與辯護人均承認真實性,並同意作為本案證據使用,這些 證據可以作為本案判決的事證。以下不爭執證據,不用懷疑 這些東西是真的還是假的,因為都是不爭執,所謂爭執就是 雙方有爭執,我們會再調查,因此我們今日會傳喚證人,以 下不爭執證據都是真實的,可以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本件殺人的時間是101 年5 月22日凌晨5 時30分,地點在豐 原成功路108 號「浪漫時光汽車旅館」218 號房,一樓是車 庫,二樓是睡覺的地方,有現場照片可以證明。本件是1 人 、1 室、1 刀的案件,殺人現場有在場被告王瑋,她當時年 紀25歲,大學畢業,待業,被害人當時36歲,高職畢業,在 臺中市咖啡館擔任倉管人員,很惋惜的是現在僅看到被告一 人在這邊,死者李貞葳已經不在了。( 提出偵查統合報告書 予法官與國民法官) 審判長問 偵查統合報告書部分,其中有包含所有證據資料,是否將所 有證據資料宣讀或提示後再將所有證據資料交給國民法官? 陳檢察官信郎起稱 若我們一一宣讀證據內容,國民法官可能會不太了解,我們 都是節錄證據內容,依時序說明,若單獨宣讀,相信各位國 民法官不知道時間點的順序,所以強調犯罪時間,希望國民 法官可以透過說明更容易進入當時情景。針對證人、鑑定人 筆錄的內容部分我們不會先說明。 書面資料有目錄,目的除說明外,也方便大家在觀看筆錄內 容可以供檢索。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起稱 既然是雙方都不爭執的偵查統合報告書,是否也應該給辯方 一份。 審判長問 是否應該在不爭執調查陳述完畢後,再將所有證據提出來? 陳檢察官信郎起稱 在起訴前大家都不瞭解本案,不爭執內容應該把證據內容交 給大家,而非僅有證據名稱,我們有義務要告訴各位不爭執 的內容為何。 審判長諭知 請各位國民法官先專心聽檢察官的陳述,偵查統合報告書後 面的證據方法先不要閱覽。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起稱 被告雖然為認罪答辯,於今日審理程序前,雙方對於不爭執 事項都有整理,但檢方今日所提出之偵查統合報告書辯護人 沒有見過,是否可以給辯護人一份,否則僅能憑之前開會的 內容確認今日檢察官所述是否均不爭執。 陳檢察官信郎起稱 是否提供偵查統合報告書予辯護人,檢察官沒有意見。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起稱 這些既然是不爭執事項,也應該給辯護人一份,國民法官每 人手上都有一份,為何辯護人沒有。 陳檢察官信郎起稱 認為不需要提供,因為已經開示過證據,辯護人就這些內容 應該都知道,唯一不知道的應該只有國民法官。 陳檢察官僑舫起稱 證據的調查可否透過口頭就能夠完全瞭解,或需要書面參考 ,在調查不爭執事項是按照原本的精神,讓各位耳聽就可以 明白,但辯護人明確表示需要書面參考證據,請合議庭一併 審酌,若需要提供偵查統合報告書檢方可以提供。 審判長諭知 檢察官有提出偵查統合報告書予國民法官法庭,並口頭陳述 ,過程中辯護人有意見可以再行表示。 請繼續說明不爭執事項之調查。 陳檢察官信郎起稱 被告向警察表示兩人以前是情侶關係,是101 年5 月底在被 害人工作的地點認識的,10月9 日開始交往,被告說她們原 來是咖啡館的同事,剛好喜歡上被害人,兩人於102 年3 月 分手,被告說因為自己的情緒沒有很好,不希望讓被害人有 壓力,過程中分手好幾次,最後是被告自己提出分手的要求 。兩人於案發時已經分手。一對曾經分手的情侶約好在102 年5 月21日一起出去玩,被告說她們有用LINE的網路電話約 好,我問她既然3 月已經分手,為何102 年5 月21日又約好 出去玩,被告說她們分手後還有連絡,有約好要一起去「浪 漫時光汽車旅館」,也有約好隔天就要回家,其實被害人沒 有想到這場約會是一場死亡約會,後來就沒有再回來。本案 犯罪事實的時程可分成行兇前、行兇時、行兇後,請各位國 民法官特別注意被告的行為舉止,在犯罪時程中被告曾經跟 汽車旅館的主任即證人陳志忠有接觸。以下針對三個犯罪時 程說明,102 年5 月21日她們相約出去玩,5 月21日早上10 時即被害人死亡前的19.5個小時她們就已經出發。當時被告 從家裡帶了一把兇刀出來,被告跟警察說「是從我家裡帶出 來,我出門的時候就把水果刀放在我的包包裡面」,在我詢 問時,被告說「這是從我家裡面帶出來的,我在刺她之前就 放在包包最底層,被害人不知道我有帶刀」,可以確定的是 被告有帶刀。同樣在早上10點,被告跟檢察官說去買啤酒, 到「浪漫時光汽車旅館」前有買14罐啤酒,後來在案發現場 有找到發票、收據,可證明於入住前有買啤酒。買完啤酒後 就帶著刀進入「浪漫時光汽車旅館」218 號房,是在5 月21 日中午12時22分即被害人死亡前17小時前入住,旅客登記簿 確實也有這樣記載,有監視器畫面、住房登記簿可證明當日 12時22分入住。當時值班人員是汽車旅館主任陳志忠,可證 明有與被告、被害人接觸。從12時22分入住汽車旅館到隔日 凌晨2 點30分,也就是被害人死亡前幾個小時,被告說她們 就是喝酒聊天,很晚睡,被害人約喝了8 瓶,被告自己喝了 4 、5 瓶,是在5 月22日凌晨2 點半才睡覺,這段時間一直 待在汽車旅館喝酒聊天。死者李貞葳於睡前2 點30分有服用 安眠藥,被害人有重度憂鬱症,有定期就醫、服藥,要睡前 服藥才比較好入睡,我當時有詢問被告是否知道被害人有憂 鬱症,被告說她知道,問她被害人當天有無吃安眠藥,被告 說有,是被害人自己帶來的,被告、被害人一直喝酒聊天, 2 點半時因為被害人想睡覺,而且需要服用安眠藥,吃藥後 就入睡了。凌晨4 點被害人死亡前1.5 小時被告突然醒來, 只睡了2 小時就醒來,被告說她半夜4 點醒來,很恍神,不 知道為什麼就從包包裡面拿出水果刀,被害人躺在床上睡著 ,所以半夜4 點時只有被告醒來。5 點30分被告說她起來半 小時左右,就用右手往被害人胸口刺了一刀,被害人當時就 醒來,很平靜的跟被告說「不要壓著我」,沒有做任何反抗 ,被告當時看到血很慌張,就把被害人推下床,跟被害人在 床底下,被告一直握著被害人的手,被害人喘氣過半小時後 就沒有呼吸。行兇後,102 年5 月22日早上10點21分時,被 害人已經死亡5 小時,被告早上起來開車外出,她們原本約 好隔天就要退房,後來被告去辦理延長住宿一天,被告自己 說有跑去結帳,接著又開車出去買酒,15分鐘後回房間,看 到監視器畫面確實被告於10點多開車外出,過15分鐘後又開 車回來。下午3 點21分被害人死亡10小時後,被告傳送訊息 給被告的父親王正德,跟她父親說「下大雨,明天再回家」 ,證人王正德也是這樣說,當時問他被告既然說102 年5 月 22日就要回來,後來在外面過夜沒有回家,有無找過她,王 正德說有,但當時打電話被告沒有接,但後來被告有傳送簡 訊說要再多住一晚。5 月23日凌晨2 點到早上9 點被害人死 亡後20幾小時,被告在房間內自殘,被告跟警察說陪了李貞 葳一天後,她拿本案的兇器往自己胸口刺了一刀,隔天醒來 又往自己身上刺了2 、3 刀,現場刀上確實有血跡,廁所垃 圾桶也有一些擦拭血跡的衛生紙,警察去做鑑識也看得出來 被告胸前有4 個穿刺孔。5 月23日早上9 點46分被害人死亡 後28小時,被告又傳送簡訊給父親王正德說「對不起,我好 像瘋了,爸爸媽媽我好愛你們,對不起對不起對不起」,跟 被告父親的說法一樣。9 點53分被害人死亡28小時之後,被 告又傳送訊息給父親說汽車旅館在哪裡,並說她要先報警, 被告於被害人死亡後28小時才打電話報警說要自首,有打電 話到110 去,被告說「請問這是派出所或警察局嗎」,警察 局說對,被告說她要自首,110 問她是什麼案子,被告說她 殺了人,被害人是她男朋友,住址也有跟警察說,這是110 的報案紀錄單,可以看出被告於5 月23日早上9 點53分有做 自首的動作。檢警到場蒐證,分成三個部分,警察有做鑑識 的蒐證,檢察官也帶法醫到場進行相驗,後續有進行解剖, 最後有詢問被告及證人。警察到場處理有做職務報告,旅館 的主任陳志忠陪同警察進去,就把被告戒護並送醫,並請鑑 識組到場採證,報請檢察官相驗。被告當時在門口旁邊,被 害人躺在床上,用棉被蓋著,床上有血跡,後來有問被害人 為何又到床上,被告說她後來又把被害人抱回去,現場如庭 呈檢視的照片,垃圾桶有血跡,這是被告自殘擦拭的衛生紙 ,化妝檯有被告的手機及作案兇刀。鑑識組採證會做現場勘 察報告,警察勘察說被害人胸口處有一處刀傷,衣服也有相 同穿刺痕,跟被告所述相符,就是那一刀。死者傷口處在胸 口小小黑黑的地方,傷口是1.8 公分、寬0.5 公分,沒有其 他的傷口。檢察官到場相驗時,必須通知家屬到場,被害人 哥哥陳耀民有到場,我當時想,傷口這麼小,這個人就走了 ,真的是因為這樣刺死了嗎,有請法醫解剖,法醫解剖報告 說被害人死者左胸有銳器刺入傷,先刺斷肋骨,刺穿心室, 一直往下刺穿,深入約8 公分,沒有明顯左右上下差異,是 一刀下去,沒有左右轉,法醫解剖報告的結論被害人死亡原 因為刺殺事件,胸部有一個刺入傷導致心臟有銳器傷,死亡 方式為他殺,法醫證實致命的那一刀就是這一刀,沒有用其 他方法,與被告說法相符。被告坦承殺人罪,問她有沒有其 他共犯,被告說沒有,並表示要認罪,我們有查扣被告及被 害人的手機,但裡面的內容都沒有了,問她為何沒有之前用 LINE聯絡約出去的對話,被告說被害人都習慣刪除,她自己 的部分是在刺死被害人後把二人的訊息都刪除。有問被告為 何要帶刀子,被告說因為她想要自殺,想要死在喜歡的人身 邊,我有問她有無自殺的經驗,被告說沒有,有要買木炭, 但沒有買到,沒有割腕、服藥或刺殺過自己,被告想要自殺 但卻沒有自殺的經驗。就警察的鑑識結果,扣案的兇刀編號 8-1 有驗出被告的DNA ,與被告說法相符。現場鑑識結果可 發現,除被告與死者外無其他人的DNA ,符合被告的說法。 被告說已經刪除與被害人的LINE對話,我們有以數位鑑識將 LINE對話還原,案發前5 月4 日被害人先傳送訊息給被告「 昨天那樣講是希望自己不要再找妳」,被告說「是哪句話? 說是妳想放下那句話嗎?」,被告問她工作忙完了嗎,被害 人說已經做完工作,5 月7 日被害人傳了「?」的訊息給被 告,被告說「妳這幾天過得好嗎」,5 月9 日被告說「我到 家了」,被害人有讀取,並跟被告說「妳的電話根本就沒用 」,被告說「我一回家就去洗澡」,還原兩人於案發前只有 這三段對話,可發現兩人沒有相約自殺,也沒有發生過感情 糾紛。 張檢察官凱傑起稱 提示扣案水果刀1 把、被告案發時所穿著之短T (血衣), 希望可以讓國民法官體會入刀的深度,以帶皮豬肉進行殺傷 力檢測,如果可以體驗出入刀的力道,就可以知道被告當時 對被害人帶有多大的殺意及恨意。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起稱 異議:檢方說要測試看被告當時有多大的殺意及恨意,請求 刪除。 審判長諭知請檢察官在不爭執的範圍內做證據的展示。 張檢察官凱傑起稱 1.提示水果刀,刀柄10公分、刀刃10公分,入刀方式是直刀 入,朝胸部刺入,刺斷一根肋骨,有誰會出門帶這麼尖銳 的一把刀。 2.提示死者當時所穿的衣服,胸前一處入刀。 3.提示被告當時行兇時穿的衣服,上面沾有血跡。 被告為什麼要帶這把刀,家中有這麼多刀,為何要選擇帶這 把尖銳的刀赴約。 陳檢察官信郎起稱 希望可以將證據交給國民法官。 審判長諭知將扣案證物提示予國民法官。 審判長問 對於檢察官提出之證據證明力,有何意見? 被告答 我帶那把刀本來是想要自殺。 對於證據證明力沒有意見。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起稱 沒有意見。 辯護人王庭鴻律師起稱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暫休庭15分鐘。 國民法官法庭入庭。 審判長諭知續行審理。 點呼證人陳志忠入庭訊問。 審判長問證人年籍資料等事項。 證人答 陳志忠 <年籍資料詳附件> 審判長問 依刑事訴訟法第180 條第1 項規定,證人與被告間若有配偶 、或曾經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 姻親、或是家長、家屬關係,或證人與被告間訂有婚約、抑 或被告與證人一方係他方之法定代理人或曾為他方之法定代 理人者;若證人與被告間有上揭親屬、利害關係,可以拒絕 作證。是否有以上情形? 證人陳志忠答 均無此情形。 審判長諭知證人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命朗讀結文後令具結結文 附卷。 審判長諭知證人陳志忠部分開始進行交互詰問,請檢察官進行主 詰問。 陳檢察官信郎問 你有無在浪漫時光汽車旅館工作過? 證人陳志忠答 有。 陳檢察官信郎問 你擔任什麼職務? 證人陳志忠答 汽車旅館的主任。 陳檢察官信郎問 工作內容為何? 證人陳志忠答 旅館內的管理及維護。 陳檢察官信郎問 你有時候會到櫃台幫忙? 證人陳志忠答 協助櫃檯人員的一些住宿事宜。 陳檢察官信郎問 102 年5 月23日早上9 點56分警察接獲報案前往「浪漫時光 汽車旅館」218 號房處理本案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你有無在 場? 證人陳志忠答 有在場。 陳檢察官信郎問 你跟警察進入218號房時,房門有無上鎖? 證人陳志忠答 有上鎖。 陳檢察官信郎問 後來是怎麼開鎖? 證人陳志忠答 原本我們進去的時候沒有帶鑰匙,我就回去櫃檯拿鑰匙,再 回去的時候門就已經開了,兩位警察已經在裡面。 陳檢察官信郎問 你進去房間時,房間裡面有誰? 證人陳志忠答 有兩個警察及兩位住宿的房客。 陳檢察官信郎問 你有無看到在庭被告王瑋在裡面? 證人陳志忠答 有。 陳檢察官信郎問 有無印象她當時人在哪裡? 證人陳志忠答 好像站在電視機對面的門口處。 陳檢察官信郎問 另一個房客即本案被害人當時在哪裡? 證人陳志忠答 躺在床上。 陳檢察官信郎問 有無蓋上棉被? 證人陳志忠答 應該有。有流血。 陳檢察官信郎問 有無印象被告王瑋及被害人是在什麼時候入住218號房? 證人陳志忠答 5月21日中午12點22分時投宿我們汽車旅館。 陳檢察官信郎問 這是你經辦的? 證人陳志忠答 是,當時我值班。 陳檢察官信郎問 有無印象當時是用誰的名字入住? 證人陳志忠答 是用李貞葳的名字。 陳檢察官信郎問 你有無檢視過她的身分證? 證人陳志忠答 有,我們旅館住宿都要檢視身分證。 陳檢察官信郎問 (請審判長提示非供述證據編號1 訪客登記簿)你剛才說是你 經辦的,這是你所記載的?(提示並告以要旨) 證人陳志忠答 是的。 陳檢察官信郎問 有無印象當時是誰開車的? 證人陳志忠答 李貞葳。 陳檢察官信郎問 在庭被告王瑋是坐在那裡? 證人陳志忠答 副駕駛座。 陳檢察官信郎問 據你當時觀察,被告與被害人開車進來時有無什麼異狀? 證人陳志忠答 沒有,就像一般的房客。 陳檢察官信郎問 有無感覺到在庭被告當時有神情怪異或是講話跟一般人不一 樣的情形? 證人陳志忠答 沒有,當時我只跟李貞葳接觸,被告並沒有說話。 陳檢察官信郎問 就你當時觀察,你有無覺得被告這個人有異狀? 證人陳志忠答 沒有異狀。 陳檢察官信郎問 被告跟被害人住宿的期間,有無其他人到218 號房找過她們 ? 證人陳志忠答 就我值班時是沒有。 陳檢察官信郎問 他們二人在住宿期間有無外出過? 證人陳志忠答 我值班時被告王瑋有外出過一次。 陳檢察官信郎問 (請審判長提示非供述證據編號2 監視器畫面)監視器畫面 顯示5 月22日早上10點21分有一個人開車出來,當時是否有 人開車外出?(提示並告以要旨) 證人陳志忠答 是。 陳檢察官信郎問 被告供稱是她自己開車外出,是否如此? 證人陳志忠答 是。 陳檢察官信郎問 後來被告有無再回來? 證人陳志忠答 有。 陳檢察官信郎問 隔多久回來? 證人陳志忠答 大概15分鐘左右。 陳檢察官信郎問 被告跟被害人5月21日住宿時,有無跟旅館說要住多久? 證人陳志忠答 當初是只有結一天,之後隔天中午被告又有來櫃台結一次帳。 陳檢察官信郎問 當時延長住宿是誰來辦理的? 證人陳志忠答 王瑋。 陳檢察官信郎問 只有她一個人? 證人陳志忠答 是。 陳檢察官信郎問 當時延長住宿是你經辦的? 證人陳志忠答 是。 陳檢察官信郎問 當時你有無感覺到被告王瑋的行為舉止跟一般人不一樣? 證人陳志忠答 沒有。 陳檢察官信郎問 有無印象當時王瑋跟你說什麼話? 證人陳志忠答 她只說她們要辦延長住宿一天,我就幫她辦理。 陳檢察官信郎問 就被告當時的精神狀態,你感覺有無跟一般人不一樣的地方 ? 證人陳志忠答 沒有,感覺蠻正常的。 陳檢察官信郎問 被告延長住宿後,到警察前來現場處理之前,這段期間你有 無接到218 號房的求救電話? 證人陳志忠答 沒有。 陳檢察官信郎問 有無其他房客跟你們投訴218號房有爭吵的聲音? 證人陳志忠答 沒有。 陳檢察官信郎問 警察在案發後是否有跟你們調閱監視器畫面? 證人陳志忠答 有。 陳檢察官信郎問 你們都有把監視器畫面完整保留給警方? 證人陳志忠答 有,是完整的。 陳檢察官信郎問 你今日所述是否都實在? 證人陳志忠答 是。 陳檢察官信郎稱 沒有問題。 審判長請辯護人行反詰問。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問 本案被害人李貞葳及在庭被告王瑋是否是第一次到你們汽車 旅館? 證人陳志忠答 不是,李貞葳曾經來投宿過幾次。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問 李貞葳之前來投宿是跟被告王瑋還是別人? 證人陳志忠答 應該是跟王瑋一起。我們的紀錄是有李貞葳的紀錄。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問 你是憑印象認為是王瑋? 證人陳志忠答 是的。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問 你剛才提到,5 月23日你跟警方要到218 號房,你有先回櫃 台拿鑰匙,再回來時218 號房門已經打開,你進入218 號房 時警方已經在場,當時你所看到被告王瑋在做什麼?她的情 緒或精神狀態有什麼狀況? 證人陳志忠答 沒有,她就站在那邊,沒有說什麼話,但是她本身也有受傷 。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問 如果投宿的房客有一些特殊狀況發生,是只能向櫃台求救, 還是可以自行撥打電話對外聯繫? 證人陳志忠答 我們汽車旅館房內的電話可以直接撥打到外面,我們到時候 會計費。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問 房客也可以自行用手機對外聯繫? 證人陳志忠答 當然可以。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問 是否知道王瑋本身有無自行對外要求協助? 證人陳志忠答 我不清楚。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稱 沒有問題。 審判長請檢察官行覆主詰問。 陳檢察官信郎稱 沒有問題。 審判長諭知交互詰問完畢。 審判長問 被告有無問題詢問證人? 被告答 沒有問題。 審判長諭知暫休庭5分鐘。 國民法官法庭入庭。 審判長諭知續行審理。 審判長問證人 你剛才提到後來5月23日警察有過來,你進去的時候看到被告 王瑋是站著的? 證人陳志忠答 是。 審判長問證人 有無看到她有蹲下的動作? 證人陳志忠答 當時我只看到她站著,沒有注意到這部分。 審判長問證人 有無注意到她的表情? 證人陳志忠答 她的表情有點慌張的感覺。 審判長問證人 你看她的樣子有無哭泣過的痕跡? 證人陳志忠答 應該是有。 審判長問證人 你如何看出來? 證人陳志忠答 她當時是站在門邊,看的時候就覺得她一臉慌張,感覺眼睛 部分有點紅紅的。 審判長問證人 當時你有無看到警察有跟王瑋對話? 證人陳志忠答 我沒有注意到。 審判長問證人 你當時看被告會覺得她是比較激動還是冷漠的反應? 證人陳志忠答 比較冷靜,她沒有很激動。 審判長問證人 你說警察來的時候你有先去拿鑰匙,後來你再回去218 號房 ,時間大概隔多久? 證人陳志忠答 回到我們櫃台拿再走到218號房,大概1分鐘左右。 審判長問 對證人陳志忠之證言有何意見? 陳檢察官信郎起稱 傳喚陳志忠的目的是要讓庭上及各位國民法官了解到,陳志 忠是本案被告行兇之前到案發報案之前唯一所接觸的案外人 ,剛才證人陳志忠在我詰問時講得很清楚,我有問他當時被 害人跟被告入住時,被告的表情及對話、舉止有無異狀,證 人說沒有,就跟一般人一樣,包括第二天被告要出來辦理延 長住房時,當時被告已經殺害被害人,證人也說當時被告沒 有什麼異狀,換言之,我們看到被告哭泣、慌張、害怕是在 她報警自首之後才能感受到,在她報警自首之前我們感覺不 出來她殺人,事實上她已經殺人了,而且過了20幾個小時才 報警自首,這部分庭上及各位國民法官從剛才證人陳志忠證 詞可以清楚判斷,被告行兇當時有無刑法第59條精神障礙的 情況、有無情堪憫恕的情況,請各位法官及國民法官依法審 酌,其餘論告時再補充。 張檢察官凱傑起稱 同陳檢察官所述。 陳檢察官僑舫起稱 同陳檢察官所述。 被告答 我犯錯之後到我報警已經隔了一天,這當中我的印象很模糊 ,我甚至不記得我有無跟警察講過話。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起稱 沒有意見。 辯護人王庭鴻律師起稱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證人陳志忠可以先離庭。 點呼證人陳耀民入庭訊問。 審判長問證人年籍資料等事項。 證人答 陳耀民 <年籍資料詳附件> 審判長問 依刑事訴訟法第180 條第1 項規定,證人與被告間若有配偶 、或曾經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 姻親、或是家長、家屬關係,或證人與被告間訂有婚約、抑 或被告與證人一方係他方之法定代理人或曾為他方之法定代 理人者;若證人與被告間有上揭親屬、利害關係,可以拒絕 作證。是否有以上情形? 證人陳耀民答 均無此情形。 審判長諭知證人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命朗讀結文後令具結結文 附卷。 審判長諭知證人陳耀民部分開始進行交互詰問,請檢察官進行主 詰問。 張檢察官凱傑問 你跟被害人李貞葳什麼關係? 證人陳耀民答 我們是兄妹關係。 張檢察官凱傑問 但是你姓陳、她姓李? 證人陳耀民答 我媽媽後來再婚,她是我同母異父的妹妹。 張檢察官凱傑問 現在家裡成員有哪些人? 證人陳耀民答 爸爸已經過世,剩下媽媽和我。 張檢察官凱傑問 你母親目前幾歲? 證人陳耀民答 快80歲。 張檢察官凱傑問 你母親是否有辦法陳述自己的意見?有無失智的情形? 證人陳耀民答 沒有失智,可以清楚表達自己的意思。 張檢察官凱傑問 為何當初是由你代表前往警局製作相關筆錄? 證人陳耀民答 因為事情發生很突然,我媽媽當天很傷心,沒辦法行動,我 只好代替她去。 張檢察官凱傑問 你母親平常跟李貞葳相處的情形你是否清楚? 證人陳耀民答 就是一般的媽媽和女兒,很一般的生活,我們收入不多,但 是過得還可以。 張檢察官凱傑問 警方對李貞葳的遺體有解剖並採集胃內容物進行化驗,有發 現抗憂鬱、抗焦慮及鎮靜安眠等藥物,你對於李貞葳生前的 精神及心理狀態是否了解? 證人陳耀民答 她之前有精神疾病,但是她一直有在定期服藥,近幾年來都 沒有發作過,她的精神狀況很正常。 張檢察官凱傑問 她有服用抗憂鬱症的藥物,她的精神疾病就是因為憂鬱症的 關係? 證人陳耀民答 是。 張檢察官凱傑問 李貞葳罹患憂鬱症多久? 證人陳耀民答 從她工作之後應該就有一些狀況,有時候是各方面壓力、生 活壓力。 張檢察官凱傑問 她有無在接受治療? 證人陳耀民答 有。 張檢察官凱傑問 她罹患憂鬱症精神疾病,有無影響跟母親或跟你之間相處的 情形? 證人陳耀民答 沒有。因為她有定期服藥,其實都很正常,跟一般人沒有差 別。 張檢察官凱傑問 她有無曾經逃避治療的情形? 證人陳耀民答 沒有,她都會定期去桃園拿藥。 張檢察官凱傑問 她的病況有無干擾或影響她的工作能力? 證人陳耀民答 應該是沒有,平常看她上下班都很正常。 張檢察官凱傑問 李貞葳之前是否有試圖輕生的經驗? 證人陳耀民答 很久以前有過一次。 張檢察官凱傑問 她是用什麼方式試圖輕生? 證人陳耀民答 用美工刀割腕。 張檢察官凱傑問 你有無見過在庭被告王瑋? 證人陳耀民答 沒有印象。 張檢察官凱傑問 是否知道被告跟李貞葳的關係? 證人陳耀民答 我沒看過她,所以我不清楚。 張檢察官凱傑問 是否知道李貞葳是同性戀? 證人陳耀民答 知道,我們家人都知道。 張檢察官凱傑問 李貞葳有無向你或你母親談論過她跟王瑋的關係或感情? 證人陳耀民答 感情的事情她不會跟我們講,所以我不知道。 張檢察官凱傑問 102年5月21日即案發前一日,李貞葳出門之前有無異狀? 證人陳耀民答 沒有。如果有異狀的話,我母親就不會這麼難過,就是因為 太突然了。 張檢察官凱傑問 李貞葳有無跟家人提到大概多久會回家? 證人陳耀民答 她是跟媽媽說要去玩兩天,會住一晚。 張檢察官凱傑問 所以隔天應該就會回家? 證人陳耀民答 是。 張檢察官凱傑問 就你印象所及,案發前一個月內,你曾否聽聞李貞葳有遭遇 感情挫折或困擾來向家人傾訴? 證人陳耀民答 就我印象是沒有。 張檢察官凱傑問 案發前一個月以內,李貞葳是否曾經向你或家人表達出輕生 的念頭? 證人陳耀民答 沒有。 張檢察官凱傑問 案發前一個月內,你曾否聽聞李貞葳有遭遇過生命威脅的恐 嚇? 證人陳耀民答 沒有。 張檢察官凱傑問 案發之後被告王瑋有無透過任何管道向你們家屬表示過歉意 ? 證人陳耀民答 連我現在坐在這裡,我也感覺不出來她今天開庭整個態度到 底是想要承認或怎麼樣,我完全沒有感覺到她的歉意,我媽 媽也是。 張檢察官凱傑問 被告有無透過律師或親友表達過歉意? 證人陳耀民答 完全沒有。 張檢察官凱傑問 雙方是否曾經談過和解或調解的事情? 證人陳耀民答 都沒有。 張檢察官凱傑問 你或你母親是否願意原諒被告王瑋? 證人陳耀民答 我是以媽媽的意見為主,但我現在真的不敢問她這件事情。 我自己的部分,請法院該怎麼判就怎麼判。 張檢察官凱傑稱 沒有問題。 審判長請辯護人行反詰問。 辯護人王庭鴻律師問 你或你母親是否知道李貞葳的交友狀況? 證人陳耀民答 感情的事情她不會跟我們講,交友狀況應該就是跟同事。 辯護人王庭鴻律師問 案發當時李貞葳有無固定的交往對象? 證人陳耀民答 有。 辯護人王庭鴻律師問 你知道是哪一位? 證人陳耀民答 有看過,楊雅欣。 辯護人王庭鴻律師問 你們家中你母親、你和李貞葳的經濟來源分別為何? 證人陳耀民答 案發前是我跟李貞葳一起扶養媽媽。 辯護人王庭鴻律師問 你有工作? 證人陳耀民答 我有在打工。 辯護人王庭鴻律師問 你或你母親是否會向李貞葳借錢? 證人陳耀民答 我個人沒有,我媽媽我不知道。 辯護人王庭鴻律師問 你剛才提到你父親已經過世,在這之後你跟李貞葳或你母親 之間是否曾因為白包的問題發生過爭執? 證人陳耀民答 沒有。 辯護人王庭鴻律師稱 沒有問題。 審判長請檢察官行覆主詰問。 陳檢察官信郎問 你剛才說你知道李貞葳是同志? 證人陳耀民答 是。 陳檢察官信郎問 你家人知道李貞葳是同志之後,有無因此給她很大壓力或指 責她? 證人陳耀民答 我媽媽與其說是排斥,應該說因為是媽媽,會關心她、擔心 她以後沒有嫁人。 陳檢察官信郎問 你剛才說李貞葳有固定伴侶楊雅欣,你有無見過楊雅欣? 證人陳耀民答 有看過。 陳檢察官信郎問 有無聽李貞葳說她曾經跟被告王瑋交往過? 證人陳耀民答 沒有。 陳檢察官信郎問 就你的觀察,李貞葳跟楊雅欣感情狀況如何? 證人陳耀民答 我看到的時候應該算穩定。 陳檢察官信郎問 李貞葳有一個固定伴侶,當時感情是穩定的? 證人陳耀民答 是。 陳檢察官信郎問 你剛才說李貞葳有憂鬱症,有固定在就醫、拿藥? 證人陳耀民答 是的。 陳檢察官信郎問 醫生是否有告訴李貞葳睡前要服藥? 證人陳耀民答 有。 陳檢察官信郎問 服藥對李貞葳有什麼幫助? 證人陳耀民答 應該是情緒上會比較穩定,也比較好睡覺。 陳檢察官信郎問 所以李貞葳睡前都會吃藥,幫助她入睡? 證人陳耀民答 應該會。 陳檢察官信郎問 你說李貞葳有憂鬱症,是否知道李貞葳的壓力來源?是感情 或經濟? 證人陳耀民答 可能都有。 陳檢察官信郎問 李貞葳是否要負擔你母親的孝親費? 證人陳耀民答 她有負擔,我也會幫忙出。 陳檢察官信郎問 李貞葳是否每個月都會拿錢給你母親? 證人陳耀民答 會。 陳檢察官信郎問 就你了解,李貞葳的月收入是否很高? 證人陳耀民答 應該勉強可以維持生活。 陳檢察官信郎問 如果李貞葳沒有工作,是否會馬上面臨經濟壓力? 證人陳耀民答 很有可能。 陳檢察官信郎問 李貞葳是否曾經因為害怕沒有收入而憂鬱症發作? 證人陳耀民答 應該是沒有,因為她近期都沒有發作過。 陳檢察官信郎稱 沒有問題。 審判長請辯護人行覆反詰問。 辯護人王庭鴻律師稱 沒有問題。 審判長諭知交互詰問完畢。 審判長問 被告有無問題詢問證人? 被告答 沒有問題。 審判長諭知暫休庭10分鐘。 國民法官法庭入庭。 審判長諭知續行審理。 審判長問證人 案發前你有無跟李貞葳同住? 證人陳耀民答 沒有。 審判長問證人 你是何時開始沒有跟李貞葳同住? 證人陳耀民答 我因為工作關係一直住在東勢。 審判長問證人 李貞葳是跟媽媽一起住? 證人陳耀民答 是。 審判長問證人 你多久會回去李貞葳跟你母親同住的地方? 證人陳耀民答 一個禮拜一次。 審判長問證人 你剛才有提到案發之後你母親的狀況,是你親自看到的還是 誰跟你講的? 證人陳耀民答 我接到警方的通知之後就先去找我媽媽,跟她講這件事情, 看事情要怎麼處理,我才去找警察。 審判長問證人 你平常是否常跟李貞葳聯絡? 證人陳耀民答 也會聯絡。 審判長問證人 次數是否頻繁? 證人陳耀民答 每個禮拜都會。 審判長問證人 在本案案發前,李貞葳有無跟你提過她生活或工作上有碰到 什麼困難? 證人陳耀民答 她沒跟我說過。 受命法官告知審判長後訊問證人。 受命法官問 你剛才提到李貞葳生前有跟你一起扶養母親,本案的事情對 你們家人的經濟影響是否很重大? 證人陳耀民答 整個家庭經濟狀況來講有影響到。 審判長問 你剛才提到李貞葳跟你母親同住,你和李貞葳都會提供生活 費,主要提供生活費的是誰? 證人陳耀民答 我不知道李貞葳給多少錢,所以我不知道主要的是誰。 審判長問 現在是誰在照顧你母親? 證人陳耀民答 現在是我。 審判長問 對證人陳耀民之證言有何意見? 張檢察官凱傑起稱 從證人的證詞可以看到李貞葳非常孝順,縱然受到憂鬱症影 響身心狀況,但有積極治療,到桃園拿藥,克服身心的重重 障礙,努力謀生,扶養年邁母親。105 年5 月21日之前李貞 葳沒有任何異狀,也不知道自己生命受到威脅,也沒有任何 消極、輕生念頭,就去赴約,也有聽醫生指示服藥,在無任 何防備的情況下赴這場死亡約會。 被告與被害人曾為情侶關係,會分享家庭情況,被告根本瞭 解整個家庭的經濟重擔,被害人的身心狀況,知道被害人是 弱勢,仍趁她熟睡之際刺下去,後果造成被害人母親生活的 重擔都在哥哥的身上,造成家屬悲痛劇烈,無法來作筆錄, 看不出被告有任何誠意及悔改的心。 陳檢察官信郎起稱 同張檢察官所述。 陳檢察官僑舫起稱 同張檢察官所述。 被告答 證人說的都不是事實,在汽車旅館發生事情之後,我自殺把 自己刺到心臟、肺之後我去住院,在這段期間,在我羈押的 期間,我父親都有去李貞葳的喪禮,我父親去了好幾次,且 現在也聲請調解,我不懂為何證人要這樣說我們都沒有去致 意或者沒有要請求原諒。 在汽車旅館時李貞葳有說兩個哥哥其實都沒什麼出錢,經濟 重擔都在李貞葳身上,李貞葳只有一份工作,薪水沒有很高 ,但還是把大部分的薪水都交給媽媽,兩個哥哥會回過頭跟 媽媽要錢,她的錢都給媽媽,媽媽卻把錢給哥哥,覺得壓力 很大,當時李貞葳還有打電話給哥哥,我不曉得是不是這位 ,有提到爸爸喪禮的白包哥哥要全部拿走,掛掉電話後她哭 得很傷心,說壓力很大。 證人剛剛有說女朋友是楊雅欣這件事情,李貞葳在跟我在一 起之前,楊雅欣就已經認識李貞葳10幾年了,但是她們其實 不是男女朋友,只是單方面楊雅欣在追求李貞葳,李貞葳都 有跟我說,直到我們分手之後她還是認為沒有辦法跟楊雅欣 在一起。證人之所以不知道我跟李貞葳曾經交往過,是因為 我們只交往5 個月,也沒有見過他,我在咖啡館工作的同事 都知道我們有在交往。 辯護人王庭鴻律師起稱 剛剛證人有說並沒有跟被害人住在一起,也沒有跟媽媽住在 一起,證人就被害人家庭經濟狀況、感情狀況等都沒有親身 經歷,僅憑著自己臆測,其證明能力有問題。 被害人跟被告曾經是男女朋友關係,很多事情會跟被告講, 但剛才從證人就經濟狀況或感情狀況的說法與被告的說法不 一致,所以證人方才所為的陳述與事實不符合。 檢察官於準備書狀說被害人是家庭經濟支柱,但證人有說他 與被害人一起支付母親的家庭生活費用。 確實被告有委託辯護人跟告訴代理人聯繫和解事宜,但告訴 代理人與當事人間的連絡時間有落差,這部分我們必須說明 。 辯護人武燕琳律師起稱 同王律師所述。 審判長諭本案定110 年11月5 日上午9 時在本院刑事第20法庭續 行審判程序,被告應自行到庭,不另傳喚,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即命拘提,在庭之人均請回,退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模擬法庭 書記官 審判長法 官 <附件起> 審 判 筆 錄 <附件>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瑋 上列被告因110 年度參模重訴字第2 號殺人一案,於中華民國11 0 年11月4 日下午1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法庭公開審判, 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黃震岳 書記官 黃俞婷 通 譯 張芳瑜 1號國民法官 2號國民法官 3號國民法官 4號國民法官 5號國民法官 6號國民法官 1號備位國民法官 2號備位國民法官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後: 檢察官 陳信郎 到庭 檢察官 張凱傑 到庭 檢察官 陳僑舫 到庭 選任辯護人 王庭鴻律師 選任辯護人 武燕琳律師 其餘詳如報到單所載。 被告到庭身體未受拘束。 審判長問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 所等項 證人答   陳志忠  男 民國57年3月7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L102751773號        住臺中市豐原區向上北路5號8樓 證人答 陳耀民 男 民國54年5月23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L120147789號 住臺中市東勢區東勢路123號 <附件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