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筆 錄 原 告 郭翠霖 年籍資料詳卷 郭鴻文 年籍資料詳卷 郭天地 年籍資料詳卷 原 告 兼代理人 郭嘉霖 年籍資料詳卷 複代理人 王秩蓉 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吳天良 年籍資料詳卷 代理人 宋一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模交訴字第1號因聲請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 4月19日下午 5時55分在本院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林鈺琅 書 記 官 薛德芬 到場調解關係人: 原 告 代理人 王秩蓉 被 告 吳天良 代理人 宋一心律師 調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合計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給付方式: ㈠當庭給付參拾萬元(經原告複代理人當庭收受無誤)。 ㈡其餘參佰柒拾萬元,自民國110 年6 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10 日各給付壹萬元,如遲誤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同意原諒被告,並向法院表達從輕量刑。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就檢察署110 年度模偵字第1 號起訴書 所載之內容,不再向被告為任何請求及主張。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原告複代理人 被 告 被告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調解庭                        書 記 官                     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