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 判 筆 錄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二義(原名:吳天良) 上列被告因110 年模交訴字1 號等一案,於中華民國110 年10月 14日上午09時25分,在本院刑事第7 法庭公開審判,出席職員如 下: 審判長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洪甯雅  法 官 林鈺珍 書記官 葉潔如 通 譯 甘屏妤 1 號國民法官 2 號國民法官 3 號國民法官 4 號國民法官 5 號國民法官 6 號國民法官 1 號備位國民法官 2 號備位國民法官 3 號備位國民法官 4 號備位國民法官 到庭被告與訴訟關係人如後: 檢察官 楊淑芬 檢察官 林婉儀 檢察官 羅儀珊 詳報到單所載。 被告到庭身體未受拘束。 書記官朗讀案由。 審判長問被告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等項。 被告答 吳二義(原名:吳天良)   男 (民國81年1月1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A125484444號  籍設臺北市內湖區成功路1段52之1號2樓 選任辯護人嚴怡華律師 選任辯護人宋一心律師 選任辯護人董德泰律師 審判長再次對被告告知其被訴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詳如前日檢 察官陳述之起訴要旨所載)。並告知被告下列事項: 一、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二、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 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三、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審判長問 對於訴訟法上權利事項及所涉犯法條是否瞭解? 被告答 瞭解。 審判長問 訊問被告之前先跟檢察官、辯護人確認幾個問題,現在對於 被告有過失導致本案死亡車禍的發生,有無爭執? 辯護人均答 不爭執,我們不否認被告未注意車前狀況。 審判長問 昨日提到車速50公里,國民法官也有印象,此部分我們要確 認在審判起訴範圍之內,就過失這塊有無要提到超速?或是 檢察官看到卷證資料,看起來似乎在講沒有煞車,卷內資料 可否支持超速的情形,證據調查上原來是沒有顯現,昨天所 提到超過時速50公里,此部分是否為追論的過程或要追加或 是要做事實要擴張,請檢察官確認? 檢察官羅儀珊起稱 我們只是作為推論的過程的說明。 審判長問 有何意見? 辯護人董德泰律師答 於辯論時表示意見。 審判長問 昨天有提到斑馬線的問題,剛才有提示各位,審理的重心會 在這裡,第一,斑馬線位置有無畫錯,第二,斑馬線牽涉行 走過失並涉及與有過失的方向,我們在審前說明列出非常多 法規與行為人有關,此部分請檢察官確認,被告對於此部分 主張與有過失罪責減免,與罪責有關,雙方有無要表示意見 ?如果檢方這邊在過失範圍之內,有無在違規義務裡面加入 其他主張? 檢察官羅儀珊答 辯護人對於昨天提出的現場圖並無爭執。辯護人認為現場圖 有畫錯的狀況,請辯護人確認是否繼續爭執這部分。 辯護人董德泰律師起稱 關於北側設有斑馬線的部分,我們不爭執,但東側、西側的 斑馬線會跟證人郭漢一對於現場瞭解的狀況會有關係,這件 事情我們會在辯論時候告訴大家我們的推論方式,但對於我 們主張被害人當時沒有走在斑馬線,及北側斑馬線確實在該 處並沒有爭執。 審判長問 行人穿越道路與車輛路權導致罪責影響這塊,雙方有無事證 要調查?還是以卷內資料作為判斷? 檢察官林婉儀答 此部分於辯論時會表示。 辯護人董德泰律師答 於辯論時再一併表示。 審判長諭知雖然這部分沒有牽扯到犯罪事實的描述,也沒有證據 要另行補充,但理論上會牽涉罪責的問題,審前說明有提過,現 在再提醒一遍,我們在昨日的閱卷及釋疑階段不會針對案情討論 ,但國民法官有針對此部分提出疑義,請檢辯雙方對此兩點進行 攻防。 審判長諭知以下進行訊問被告程序。因為審判程序分為犯罪事實 之證據調查及科刑資料兩部分,此二個階段都會有訊問被告的程 序,現在進行的事犯罪事實的證據調查,至於科刑資料調查部分 會留力到科刑調查辯論再進行。雖然這兩者有時難以區分,但還 是提醒檢察官、辯護人及國民法官在問被告問題時,予以注意及 區分。 審判長問 對於詢問被告的程序是由檢方還是辯方先詢問? 檢察官羅儀珊答 聲請由檢察官這邊先詢問。 辯護人董德泰律師答 對於檢察官所述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請檢察官開始詢問被告 (以下為檢察官羅儀珊與被告之問答) 檢察官羅儀珊問 是否知道酒駕本身是危險的事情? 被告答 知道。 檢察官羅儀珊問 本案之前是否有過酒駕紀錄? 被告答 有的。 檢察官羅儀珊問 那次的結果呢? 被告答 緩起訴。 檢察官羅儀珊問 檢察官給你緩起訴處分了,那那次的緩起訴處分金是多少? 被告答 12萬元。 檢察官羅儀珊問 是否已經付清了? 被告答 付清了。 檢察官羅儀珊問 那次的酒駕有無撞到人或其他東西? 被告答 都沒有。 檢察官羅儀珊問 但還是有被處罰? 被告答 是的。 檢察官羅儀珊問 你知道酒駕本身是危險的事情,而且是會被處罰的事情? 被告答 是的。 檢察官羅儀珊問 本案案發之前是在大安區的燒烤店喝酒? 被告答 是的。 檢察官羅儀珊問 你喝了多少? 證人答 我跟三、四個朋友共喝了半瓶威士忌。 檢察官羅儀珊問 大安區的燒烤店是否為你上班之處? 被告答 是的。 檢察官羅儀珊問 案發時是住在安居街? 證人答 是的。 檢察官羅儀珊問 大安區燒烤店離你安居街住處多遠?用走路來算? 被告答 大概走路要多久我沒有算過。 檢察官羅儀珊問 走路是否可以抵達? 被告答 應該可以。 檢察官羅儀珊問 你平常如何往返上班地點? 被告答 開車。 檢察官羅儀珊問 你在案發當天有無開車去上班? 被告答 有的。 檢察官羅儀珊問 你與三四個朋友一起喝酒,他們是如何回家? 被告答 其他兩人我不知道,但黃金水是我載他回去。 檢察官羅儀珊問 何人說要載黃金水回去?是他提還是你提的? 被告答 我忘記當時的情況。 檢察官羅儀珊問 (提示編號8 黃金水警詢筆錄)他說是你提議載他回家? 被告答 應該是。 檢察官羅儀珊問 你在一個走路可以回到家的地方喝酒,然後還提議載同事回 家? 被告答 是的。 檢察官羅儀珊問 黃金水住在何處? 被告答 土城學甲路 檢察官羅儀珊問 所以你從大安區的燒烤店載黃金水回土城住處然後再回大安 區的住處? 被告答 是的。 檢察官羅儀珊問 從喝完酒後到你載黃金水回家之前,有做什麼事情? 被告答 沒有。 檢察官羅儀珊問 有無去運動或是休息、睡覺? 被告答 沒有。 檢察官羅儀珊問 你記得案發時你的時速大概多少? 被告答 40、50公里左右。 檢察官羅儀珊問 經過路口的時候,有無注意路口燈號? 被告答 有,好像是閃黃燈。 檢察官羅儀珊問 閃黃燈代表的意義是什麼? 被告答 減速。 檢察官羅儀珊問 看到閃黃燈後你有減速嗎? 被告答 有的。 檢察官羅儀珊問 是減速到什麼程度為止? 被告答 我不知道。 檢察官羅儀珊問 有無看到斑馬線? 被告答 有。 檢察官羅儀珊問 在距離斑馬線多遠才看到閃黃燈? 被告答 有一段距離,大概5到10公尺左右。 檢察官羅儀珊問 那是足以煞停的距離嗎?那是足以確認路口是安全才通過的 距離嗎? 被告答 應該是。 檢察官羅儀珊問 你看到閃黃燈有無煞車? 被告答 有。 檢察官羅儀珊問 既然你有煞車又有保持足以確保路口安全才通過的距離,為 何本件還是撞到被害人? 被告答 我看到閃黃燈跟路口時,我有先把油門放掉,然後我看到被 害人,但我看到被害人時我踩煞車已經來不及了。 檢察官羅儀珊問 看到閃黃燈後你有放了油門一下,然後你繼續加速,接著看 到被害人後你就煞車? 被告答 我沒有加速,我把油門放掉。 檢察官羅儀珊問 油門放掉車速會愈來愈慢? 被告答 是的,但因為距離被害人太近,要煞車已經來不及了。 檢察官羅儀珊問 距離什麼太近? 被告答 距離被害人太近。 檢察官羅儀珊問 有無看到被害人走在路上? 被告答 有,在前面一台摩托車閃過被害人時,我才注意到被害人。 檢察官羅儀珊問 為何前面那台摩托車可以閃過你無法閃過? 被告答 當時我直行,我以為被害人會讓我。 檢察官羅儀珊問 之前看監視器時,你跟你前面的機車差了3 秒的距離,如果 依你剛才說的你的時速是40或50公里,算50好了,你在這3 秒之間以50公里的速度,你看到前面的機車可以閃過被害人 ,你應該可以很順利的通過或閃過被害人? 辯護人董德泰律師起稱異議 前面那段檢察官的問題,沒有建立任何前提,直接就說車速 50公里應該要怎樣怎樣。 審判長諭知辯護人可以告知被告得行使緘默權,如果檢察官有不 當誘導,合議庭會制止,這是檢察官推論,不算是誘導,若被告 聽不懂問題,可以請檢察官再說明清楚。 檢察官羅儀珊問 你在偵查時有說有看到被害人才踩煞車但來不及就撞到了, 是否如此? 被告答 是的。 檢察官羅儀珊問 是否表示你看到閃黃燈沒減速,是看到被害人出現在你面前 才煞車? 被告答 是的。 檢察官羅儀珊問 是否記得你駕駛的車輛是什麼地方撞到被害人? 被告答 前引擎蓋與擋風玻璃。 檢察官羅儀珊問 被害人是先撞到前引擎蓋?因為引擎蓋比較凸? 被告答 我沒有印象。 檢察官羅儀珊問 被害人被你撞到後有無彈飛起來? 被告答 情況當時太緊急,我沒有記得很清楚。 檢察官羅儀珊問 被害人落地時在你車子前方,你車子後來有停下,被害人落 地地點距離你停車的地方大概有多遠? 被告答 大概兩、三公尺。 檢察官羅儀珊問 警察到場之前有無移動被害人的位置? 被告答 沒有。 檢察官羅儀珊問 案發時路上有多少人跟車? 被告答 沒有印象。 檢察官羅儀珊問 你剛才有提到前面有一台機車,在更前面還有無其他車輛? 被告答 沒有。 檢察官羅儀珊問 除被害人之外,路上有無其他人? 被告答 沒有注意到。 檢察官羅儀珊問 你撞到人之後,有無先下車? 被告答 有的。 檢察官羅儀珊問 之後你把車移到對面去? 被告答 我先打電話叫救護車,之後再移車。 檢察官羅儀珊問 當時為何要移車? 被告答 當時有點慌,想說先把車子移到旁邊。 檢察官羅儀珊問 為何慌了就要移車? 被告答 下意識想把車子移開。 檢察官羅儀珊問 你是下意識要離開現場嗎? 被告答 想把車子移開。 檢察官羅儀珊問 是想把車子移開現場嗎? 被告答 對。 檢察官羅儀珊問 有些人移車是怕妨害交通,是否有這樣的考量? 被告答 當時是在路口,所以才想說要移車。 檢察官羅儀珊問 當時停車的位置是在路口嗎? 被告答 是在那個巷口。 檢察官羅儀珊起稱 詢問完畢。 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詢問被告。 (以下為辯護人董德泰律師與被告之問答) 辯護人董德泰律師問 之前酒駕被判緩起訴,當時為何要酒駕? 被告答 當時我在燒烤店工作,小孩滿月,比較熟的朋友想要慶祝就 喝一點啤酒,之後過3 、4 小時就下班,我以為我酒退了就 騎車回家然後被警察臨檢。 辯護人董德泰律師問 你平常喝酒的頻率為何? 被告答 平常不太喝酒。 辯護人董德泰律師問 你的朋友平常都不太找你喝酒? 被告答 對,平常沒有特別的狀況不會找我喝酒。 辯護人董德泰律師問 你在本案109 年10月18日當天為何要喝酒? 被告答 因為在那天的前一天我的前妻跟我說他想跟我離婚。那天我 前妻傳訊跟我說他想離婚,所以那天的情緒有點低落,想找 同事喝酒。 辯護人董德泰律師問 你老婆為何要跟你談離婚? 被告答 我工作跟他顛倒,也沒有什麼時間陪他與小孩,小孩都是他 在照顧比較多,他覺得壓力很大,想跟我離婚。 辯護人董德泰律師問 那天你的同事們陪你喝酒,你們主要的對話內容是什麼? 被告答 大概就是安慰我,給我一點建議,然後聽我抱怨。 辯護人董德泰律師問 你的意思是說你從晚上工作到凌晨,然後跟你同事提到可能 家庭要破碎這件事情,他們在工作好幾個小時之後,跟你飲 酒來安慰你? 被告答 是的。 辯護人董德泰律師問 你說你家住安居街,你公司當時的地點在何處? 被告答 復興南路二段。 辯護人董德泰律師問 你剛才回答檢察官表示你回家可以走路,走路要走多久? 被告答 沒有特別去算。 辯護人董德泰律師問 有無算過? 被告答 沒有。 辯護人董德泰律師問 你知道以google map地圖來講,走路要45分鐘? 被告答 我不知道。 辯護人董德泰律師問 那天10月18日聚會完之後,不管走路回家要多久,為何要載 黃金水回到他土城的住處? 被告答 那天大概快6 點,其他兩個朋友想先回去,我還想再找人多 聊一下,我就提議載他回去,我們就在車上繼續聊。 辯護人董德泰律師問 你當時跟你太太分居了沒有? 被告答 分居了。 辯護人董德泰律師問 是否不想下班一個人回到家裡,才找黃金水聊天? 被告答 是。 辯護人董德泰律師問 你載黃金水回家,開車開到他家大概開了多久? 被告答 30、40分鐘左右。 辯護人董德泰律師問 後來從土城開到案發地點,剛才提到你有看到閃黃燈,請敘 述行經該段道路時,就你印象所及,你從車窗看到的狀況如 何? 被告答 那天我下建國高架橋的時候,那邊當時有一個彎道,我轉過 彎道之後,印象中我被車子的A 柱擋到一部分的視線,一開 始是沒看到被害人,當機車閃過他我才注意到他,當時踩煞 車已經來不及了。 辯護人董德泰律師問 你的意思跟偵查中講的一樣,經過彎道,過了彎道才看到被 害人? 被告答 是的。 辯護人董德泰律師問 剛才說被車子的柱子檔到,這裡辯護人有畫一張圖,是否可 以告訴我們所謂的A柱是在何處? 審判長諭知並非所有國民法官都有開車經驗,請辯護人向國民法 官先說明車輛A柱所在位置。 辯護人董德泰律師起稱 汽車車頂與車體原則上有三個連結的地方,第一個是A柱, 就是擋風玻璃跟左右前車門連結的柱子,前車門打開會有擋 風玻璃的左右邊,B柱是前座與後座之間,左右各有一根柱 子,C柱是後面擋風玻璃跟後車門左右各兩根柱子,行車時 視線所及會有兩根柱子在那邊,B柱可能看不到,C柱可能 要看後視鏡,這是我個人意見,剛才被告有提到,這就是他 所謂的A柱。 審判長諭知辯護人所指A柱就是前車門後照鏡旁的柱子。 辯護人董德泰律師問 你的意思是說過了彎道,視線一開始有被A柱擋到? 被告答 是的。 辯護人董德泰律師問 (提示證據編號25第6 頁編號4 照片)你剛才所謂的彎道是 否是在指這個部分? 被告答 是的。 辯護人董德泰律師問 所以你剛下來的時候在這個地方看不到前車的狀況,而且彎 過來的時候被A柱擋到,行經到這個地方的時候才因為前方 的摩托車而發現了行人,是否如此? 被告答 好像是,應該是。 辯護人董德泰律師問 (提示證據編號9 第1 頁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昨天證人曹 程玉有說你的車子大概是停在這個地方,就是撞擊點,是否 如此? 被告答 是的。 辯護人董德泰律師問 你剛才所謂下意識要移開車輛,是否可能為了避免這個涵洞 擋到這邊的汽車? 被告答 對,因為是在路口。 辯護人董德泰律師問 你當時是否有考量到會擋到東向西方向來的車子,所以才將 汽車移到266 號的路邊? 被告答 下意識怕會擋到什麼就移開。 辯護人董德泰律師問 你怕擋到東向西側,西方前行的汽車? 被告答 是的。 辯護人董德泰律師問 你是不是為了湮滅證據才把汽車移開? 被告答 不是。 辯護人董德泰律師問 當時發生碰撞之後,你的心情如何? 被告答 很慌張,只想要趕快報警叫救護車救被害人。 辯護人董德泰律師問 你自己覺得這次車禍跟喝酒到底有無關係? 被告答 我想多少還是會有一些關係。 辯護人董德泰律師問 你提到你當時有放開油門? 被告答 是的。 辯護人董德泰律師問 放開油門之有無再踩油門? 被告答 印象中沒有。 辯護人董德泰律師問 有無踩煞車? 被告答 有。 辯護人董德泰律師問 但是還是撞到了? 被告答 是的。 辯護人董德泰律師起稱 詢問完畢。 審判長詢問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是否訊問被告。 編號2 號國民法官於告知審判長後,直接補充訊問被告。 (以下為2 號國民法官與被告之問答) 編號2 號國民法官問 工作時間是從幾點到幾點? 被告答 下午4 、5 點開始備料,到凌晨1 、2 點收店之後,收店收 到3 、4 點左右。 編號2 號國民法官問 工作時數大概12小時以上? 被告答 差不多。 編號2 號國民法官問 之後到6 點左右是跟朋友喝酒? 被告答 是的。 編號2 號國民法官問 所以是超過14個小時? 被告答 是的。 編號2 號國民法官問 開車回家除了酒駕之外還會有身體上的疲勞,可能精神不濟 ? 被告答 沒有。 編號2 號國民法官問 當時精神與身體狀況都還是好的? 被告答 都還是OK的。 編號2 號國民法官表示已無問題訊問被告。 編號3 號國民法官於告知審判長後,直接補充訊問被告。 (以下為3 號國民法官與被告之問答) 編號3 號國民法官問 案發地點是否為你平常上下班會經過的地方? 被告答 不是。 編號3 號國民法官問 當你從高架橋轉下來時,你是先看到交通號誌?還是斑馬線 ?還是行人?這三個的先後順序是什麼? 被告答 順序上沒有印象。 編號3 號國民法官問 你放掉油門是因為看到閃黃燈嗎? 被告答 因為過了那個路口。 編號3 號國民法官問 你說放掉油門是因為看到閃黃燈? 被告答 對,因為習慣遇到路口會放掉油門。 編號3 號國民法官表示已無問題訊問被告。 編號1 號國民法官於告知審判長後,直接補充訊問被告。 (以下為1 號國民法官與被告之問答) 編號1 號國民法官問 依據編號9 的證據,為何當時下意識將車輛移到將近270 巷 而非旁邊的槽化線? 被告答 我怕停到靠近被害人的地方會影響救護,所以就把車停到遠 一點的對面路邊。 編號1 號國民法官表示已無問題訊問被告。 編號4 號備位國民法官於告知審判長後,直接補充訊問被告。 (以下為4 號備位國民法官與被告之問答) 編號4 號備位國民法官問 證人曹程玉知道車禍後就馬上報警,被告有無在車禍發生之 後立刻報警並尋求救護的通聯紀錄?這項紀錄與證人曹程玉 報警尋求救護的通聯紀錄,兩者在時間上的先後順序為何? 被告答 當時我打119 叫救護車,相關通聯紀錄我沒有特別保存。 編號4 號備位國民法官表示已無問題訊問被告。 審判長問 當時手機號碼為何? 被告答 當時手機號碼還是一樣,跟警詢筆錄上面記載的相同。 編號3 號備位國民法官於告知審判長後,直接補充訊問被告。 (以下為3 號備位國民法官與被告之問答) 編號3 號備位國民法官問 在建國南路由北往南走時,在一個轉彎處,你說你的視線被 A柱擋到了,從轉彎那邊到事發地點大概距離多遠? 被告答 50、60公尺左右。 編號3 號備位國民法官問 50、60公尺左右是指直線距離嗎? 被告答 是的。 編號3 號備位國民法官問 這段50、60公尺的直線距離你的視線還是有被A柱擋到? 被告答 是的。 編號3 號備位國民法官問 你從土城回到安居街是走建國高架嗎? 被告答 是的。 編號3 號備位國民法官問 要回安居街為何是下仁愛那邊的交流道而不是下和平那邊的 ? 被告答 我當時應該是下錯了。 編號3 號備位國民法官問 當時是因為精神狀況不好才下錯交流道嗎? 被告答 我對該處的路不熟,平常上班我都是走平面道路。 編號3 號備位國民法官表示已無問題訊問被告。 編號6 號國民法官於告知審判長後,直接補充訊問被告。 (以下為6 號國民法官與被告之問答) 編號6 號國民法官問 從建北快速道路下匝道後是仁愛路,那裡有個紅綠燈,下來 時有無被紅燈擋下?還是當時是綠燈? 被告答 好像是綠燈。 編號6 號國民法官問 你說撞到人之後會移動車輛是因為怕影響救護,難道當時不 擔心後車碾壓到被撞倒的被害人嗎? 被告答 我沒有想過那一塊。 編號6 國民法官表示已無問題訊問被告。 審判長問 有無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有問題要補充詢問被告? 全體國民法官均答 沒有。 審判長訊問被告。 (以下為審判長與被告之問答) 審判長問 你說印象中煞車幾次?油門放開又煞車?還是油門放開沒煞 車? 被告答 是油門放開然後煞車。 審判長問 是同時的動作?還是分開的動作?是放開同時踩煞車?還是 放開過一陣子才踩煞車? 被告答 放開過一陣子才踩煞車。 審判長問 為何要放開過一陣子才踩? 被告答 當時我看到被害人以為他會讓我過去。 審判長問 放開是因為看到被害人,覺得他可能會過去後停下,但是沒 有才踩煞車? 被告答 是的。 審判長問 是否記得當時有無看到行人觸動號誌? 被告答 沒有印象。 審判長問 是否記得當時斑馬線繪製方式? 被告答 沒有印象。 審判長問 簡單來講你車行方向是由北向南,你的左邊有無斑馬線? 被告答 好像沒有。 審判長問 右邊有無斑馬線?就西側來說? 被告答 好像有。 審判長問 0982613781是否為你電話? 被告答 是的。 審判長問 0939201015這支是否為你電話? 被告答 是的,我有兩支電話。 審判長問 有無補充問題詢問被告? 檢察官均答 沒有。 辯護人均答 沒有。 審判長諭知本案調查證據完畢,請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就本案 犯罪事實與適用法律進行辯論。 檢察官林婉儀起稱: 以下是檢察官針對被告本案的論告,我們再提醒一下各位犯 罪事實,被告知道喝酒可能無法安全駕駛,在燒烤店裡面喝 酒,基於酒後駕車犯意駕車行經建國南路,本應注意而未注 意,而且當時沒有不能注意的狀況,撞到被害人導致被害人 死亡,測到的酒精濃度是0.32。不爭執事項昨天檢方已經使 用統合偵查說明書全部說過了,以上有些部分,有被告筆錄 、證人筆錄,各位法官手上都有一份,有救護紀錄、現場照 片、相驗報告等等,請各位各自參照。我們主要是要說明被 告爭執什麼?又不承認什麼事情。 第一,被告否認主觀上知道喝酒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就是被告否認知道自己喝酒後不能安全開車,但被告是一 個可以正常判斷、正常理解的人,對於喝酒會影響他的反應 能力這件事情,屬於常識,不會不知道。再來,主觀上的故 意有兩種,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間接故意就是不確定故意 ,知道危險結果可能發生,但對於結果不在意。我們要如何 知道被告不在意?剛才有問過,他在喝完酒之後,做了什麼 ?他有沒有確認自己喝酒之後,能否開車?有沒有超過法律 規定的0.25酒測值?答案是他什麼都沒有做,什麼都沒做代 表什麼?代表他不在意,假設有人說他很在意你,但是什麼 都沒有說,沒有愛心早餐,他連電話也不打、簡訊也不傳, 他什麼都沒做,表示沒關係、不在意這種事情,事實上他什 麼都沒做,就是他不在意的表現。被告說不能百分之百確定 不能駕駛,但以他的認知程度就是可預見喝酒是會影響的, 我們可以知道被告第一個爭執的事項是否認知道喝酒後不能 安全駕駛這件事情,被告所言不能採信。 第二,被告否認客觀上他不能安全駕駛,換句話說,他認為 自己可以安全駕駛。但是第一,證人曹程玉有證稱,被告發 生車禍時,車輛離斑馬線大概3 、4 公尺距離,監視畫面可 以看到被告撞到被害人之後,因為慣性前進了一段距離,這 個距離離斑馬線就很近了,被害人因為撞到還彈飛3 、4 公 尺而離斑馬線有段距離。我們可以推知,被害人縱使不是走 在斑馬線上,也是在斑馬線邊緣。辯護人雖然提到被害人應 走另外一邊的斑馬線,但另外一邊的斑馬線不是被害人要走 的斑馬線,那條斑馬線其實無關緊要。被告剛才辯稱他開車 時視線有被A柱擋掉,所以沒有看到被害人,而被告也說他 看到被害人,以為被害人會停。所以被告一下有看到被害人 ,一下又沒有看到被害人,這個要請庭上自己來確認。被告 直行的路口是閃黃燈,行人穿越路口是閃紅燈,閃黃燈是幹 道,閃紅燈是支道,閃紅燈是表示停車再開,是要先確認路 口沒有車輛才能前進。從監視器來看,被害人經過時,有看 到小貨車從旁邊經過,這時路口沒車,被害人走到另一個車 道中間的時候,一台機車通過,到被告車輛衝過去的時候, 被害人已經走到路中間了,這時候路權是何人的,大家可以 考慮一下,被告直接撞飛被害人時,這時被害人已經到路中 間了,所以這個事故的發生,就是證明被告客觀上已經不能 安全駕駛。 第三,被告否認他沒有遵守閃光黃燈的指示減速慢行,一下 說有放油門及煞車,但從昨天的監視錄影畫面可以看出,被 告有無遵守閃光黃燈減速嗎一個看不出來的減速對本案事實 到底有什麼影響,各位法官可以想一下,被告的減速真的是 依照閃光黃燈去減速嗎?從這部分我們從監視畫面可以看到 被告車速很快,是直接撞飛告訴人。針對被告這部分辯稱, 我們認為不足採信。 第四,本案起訴法條包含兩個犯罪事實,第一是被告酒駕而 且二犯,再加上一個過失致死,這其實是兩個事實,導致了 法定刑的加重,而且本條是新修的法律,立法者已在多方考 量下,將刑度加重到他認為應有的處罰。再考慮給被告一個 機會的時候,誰能給被害人一個重生的機會。被告雖然對於 車禍的發生不爭執,但從他的爭執事項可以顯示他對於自己 的錯誤有無很完整的認知,這也屬於犯後態度的一種,對於 這些事實他爭執,是否他以後還是會認為他這樣沒有錯?至 少這個地方沒有錯,我們能否接受他主觀上顯示的意義。民 事上與有過失沒有記載在刑事法裡,這是否屬於被告量刑事 項請,請庭上仔細參酌,與有過失只是民事上賠償要減少, 至於是否要適用在刑事案件,也請法官再想想。以上檢察官 認為被告犯罪事實明確,應沒有法定刑以下的適用。 被告起稱 請辯護人幫我表示。 辯護人董德泰律師起稱: 現在為被告做事實面及法律面的辯護,在辯護之前,程序面 有幾件事情要跟各位法官及國民法官做說明。今天公訴人從 起訴到準備程序,再到今天的調查證據之前,從頭到尾被告 所犯法條都是刑法第185 條之3 ,這條規定我們等下要說明 的是這是具有過失犯的連結,今天檢察官提到被告有所謂的 不確定故意就是在誤導,因為檢察官在起訴書裡面並沒有寫 到這部分。第二,在檢察官準備程序書㈡也具體載明起訴法 條就是185 之3 前段的喝酒超標撞到人,是否有因為其他情 事而不能安全駕駛也沒有提到,所以我們認為檢察官今天提 到的不能安全駕駛也與先前起訴法條不同,是意圖誤導各位 的論述。此外,在進行事實面及法律面的辯論之前,想跟各 位做一個說明,在辯論之前,我們要請各位認清四件事情, 第一,被告肇事之後,立即打電話叫救護車,並沒有逃逸。 第二,被告是符合自首的,這是檢辯雙方都不爭執的事項。 第三,被告自始至終都坦承對於車禍發生有過失,剛才審判 長也詢問過,我們不爭執未注意車前狀況的過失。第四,在 等下的程序會做說明,我相信各位有拿到本件被告與被害人 家屬達成和解的書面資料,家屬也願意原諒被告並請求法院 從輕量刑,這四件事情都是已經發生的事情,但因為辯護人 偏執,所以辯護人想要讓各位瞭解下面的事項:第一,要維 護被告在訴訟上的合法利益,這個是每個人都需要的,這是 憲法賦予的。第二,辯護人的辯護可以確保各位對於社會事 實能做一個更全面的理解。如開審陳述所提及的,我們會將 檢察官沒有提及的事實都讓各位知道,檢察官說了那半面, 我們要講其他的半面,讓社會爭議能夠釐清,讓法制序能獲 得平衡,這就是我們今天坐在這裡的原因。無論各位看到卷 證之後,都無改於被告客觀上的行為,接下來我們來看看本 件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 首先,刑法第185 條之3 有過失犯的本質,這點在立法上就 看得到,最早立法時是規定酒駕處罰是2 年以下,若因而致 人死傷,則另依殺人或傷害規定處斷,這是100 年的情形。 接下來在102 年追加了酒精濃度,也是0.25,是客觀上作為 不能安全駕駛的判斷標準。接下來只是刑度的增加,增加了 5 年內再犯的規定,這是法律面。 第二,被告自始至終都坦承他酒後駕車,對於酒測值0.32沒 有意見。證據是一個月後在面對檢察官詢問時,被告表示他 不否認酒駕,也不否認肇事。被告剛才提及有送同事回土城 ,看了地點後,我們發現被告在案發前有駕駛一段時間。第 一,在證據3 ,被告有說他載同事黃金水回土城,載同事回 去的原因剛才也提到了是跟前妻分居要談離婚,其他人工作 很累先回去了,但被告希望黃金水可以再跟他談一下,被告 不想自己一個人回去,所以才提議載黃金水回土城。被告剛 才也提及了開車花費時間約30、40分鐘,從早上6 點多開車 載同事回土城,大約6 點半開始才自土城回臺北。而在證據 編號8 黃金水的調查局筆錄也提到,他喝到快6 點結束,他 回去的地方是新北市土城區學甲路62巷6 之3 號,時間上大 概也是半小時回到家。總共開車時間去程約31分鐘,回程約 27分鐘,總計時間58分鐘,共40.8公里。 第三,我們要看到的是,被告有無煞車減速,昨日證人曹程 玉表示聽到煞車聲之後有很大的撞擊聲,然後馬上跑去258 巷口看,就看到本案車禍。檢察官也詢問曹程玉撞擊聲與煞 車聲距離多久、方向對不對、來源對不對,檢察官沒有證據 支持任何事情,但是我們知道曹程玉講了一句話,這在他偵 查中也有講過,昨天檢察官有問他當天是否有看到案發經過 ,曹程玉表示他聽到煞車聲後又有很大的撞擊聲,他就跑到 258 巷巷口。關於這點,辯護人也有詢問曹程玉,你從巷口 跑出來看,除了這場車禍外有無看到其他車禍,曹程玉表示 沒有。當下就只有一個煞車聲,只有一個撞擊聲,又沒有其 他車禍,所以本案被告有無煞車這件事情,我想是肯定的。 雖然郭漢一作證時有提到沒有看到煞車痕,但他也表示每次 煞車是否會有煞車痕,不一定,要看當時的路面狀況,我們 不是在賽車道,不是所有的煞車都有煞車痕。被告也提到因 為道路設計,他沒有辦法更早看到被害人,被告案發時就講 過,當時駕車經過建國南路一段,北往南有一個彎道,過了 彎道才看到被害人,立即踩煞車,但來不及撞上了。車子在 彎道前又因為A柱的問題,確實沒有辦法第一時間就看到被 害人。請看證據編號25的第6 頁的編號4 照片,我們有標示 ,北方在上方。再接下來我們知道被害人倒地的地方大概在 這邊,檢方一直想陳述,被害人可能在這個地方被撞到,從 這個附近飛到這邊來,但郭漢一有說這個距離是4.6 公尺, 是車道,而行人專用道是1.6 公尺,加起來是6.2 公尺,等 比例來看,假設6.2 公尺是到這個地方,我們來看傷亡的地 方,6.2 加上6.2 的一半,大約9 公尺,從這個地方到左右 的斑馬線也有一段距離,從這張圖來看,檢方似乎是要證明 被害人飛了約10公尺遠,這是超過三層樓的距離,更遑論證 據25編號3 的照片,我們可以發現現場是有北側的斑馬線, 這是曹程玉站的位置,這邊沒有斑馬線,曹程玉說車子在這 邊,這是人行道,我們認為被害人當時可能真的沒有走在斑 馬線上面。此外,證據11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意 見也提到被害人當時沒有行走在路口北側的行人穿越道,被 害人沒有依照規定行走於行人穿越道,這也是肇事原因,這 個在證據11,各位可以自行參酌。 第四,關於被害人當時行向的號誌部分,證據25的第7 頁講 得很清楚,當時258 巷是閃紅燈,行人是閃紅燈,檢察官一 直強調,郭漢一在現場對於現場很清楚,對號誌也很明瞭, 但剛才提到證據25的現場照片,證據9 的圖北邊是不一樣, 所以我們倒過來看。我們看到所謂的南側是沒有斑馬線,這 是曹程玉站的位置,剛才提到斑馬線的繪製是否正確,圖上 是東側有斑馬線,實際上是西側才有斑馬線,如果連斑馬線 位置都繪製錯誤,當時是否真的有將現場圖畫的這麼標準是 有疑問的,郭漢一對現場狀況的描述是否與現場一樣,我們 也是畫問號的。 接下來勘驗的時候有提及機車與汽車大概差了三秒鐘的距離 ,但離案發路口還有一段距離,被害人看到摩托車的時候應 該也有看到被告的汽車,因為兩者只差3 秒鐘。我們昨天從 監視器影像也看到,被害人在行走時沒有走在斑馬線上面, 當時的狀況是被害人看到了摩托車,他應該也會看到被告的 汽車,但是被害人並沒有轉頭,摩托車有壓車過去,被害人 不走斑馬線,而且行走時也沒有停等的狀況。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第134 條第1 款規定,設有行人穿越道者,必須經由行 人穿越道穿越,不得在其100 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本件被 害人過馬路的地方,距離北側的斑馬線大約是10公尺的距離 ,所以不符合上述規定。而且在第6 款有規定,行人在穿越 道路時,應注意左右有無來車後,才能小心通過。在道路交 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7 條第4 款規定,「站立行人 」之紅色燈號閃光顯示時,行人跨入道路前,應先停止,注 意左、右來車,小心通過。但從監視錄影器可以看到,被害 人看到機車也看到被告的汽車,但被害人並未停等就直接通 過。本案我們可以發現幾件事情:被告自始至終坦承酒後駕 駛,而且案發前已駕駛了很長的距離,從臺北市到土城,再 從土城回到臺北;被告確實因為道路設計而無法更早看到被 害人,不論是因為彎道還是因為A柱;被告也承認如果清醒 時可能會更加注意,這件事我們從頭到尾都沒有否認,被告 有無減速?他確實有,這點證人有說;被害人確實有違規的 狀況;被告確實有違規酒駕,但對於造成車禍傷亡的結果絕 非被告的故意。懇請國民法官去體現當時的狀況,然後我們 再來看除了自首之外,本件到底有無其他減刑事由,請求給 予被告一個盡速將和解條件履行完畢的機會。 審判長問 辯護人剛才的意思是會用到書面量刑資料亦即調解筆錄? 辯護人均答 是的。 審判長問 詢問證人時是否會用到調解筆錄?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答 會用到編號24的和解資料。 審判長問 這部分證據資料是否已提出?還是在提示證人後會一併提出 ?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答 我們會在詢問證人後,將提示的和解資料一併提出。 審判長問 對於將書面量刑資料調查程序提前至詢問量刑證人之前,是 否同意? 檢察官均答 同意。 辯護人均答 同意。 審判長問 是否同意於科刑證據調查完畢後直接進行科刑辯論,在上午 就將此部分程序全部進行完畢? 檢察官均答 沒有問題。 辯護人均答 可以。 檢察官林婉儀起稱 剛才辯護人認為檢察官突然提出不確定故意是誤導,但我們 並沒有更動犯罪事實,只是在解釋被告飲酒後的主觀認知, 帶出這個概念讓各位瞭解。再來是辯護人提出的google map 地圖,這不在雙方證據提出的範圍內,是否要引用請各位再 考慮一下。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起稱 為何從起訴書及準備程序中從沒有出現過不確定故意,現在 卻用這個概念來形容案發時的狀況,我們認為這就是誤導。 審判長問 檢察官這邊所提到的不確定故意是否是針對酒駕行為? 檢察官林婉儀答 是的。 審判長問 不是指不確定故意致死?像是殺人罪的不確定故意? 檢察官林婉儀答 是的。 審判長諭知: 一、請各位國民法官理解,先前釋疑時曾提到本罪刑法第185 條 之3 的法條構成要件,也說明了是故意加上過失,剛才亦請 檢察官確認其所指的不確定故意並非在指被告故意開車撞死 被害人,至於被告的故意是確定故意還是不確定故意,留待 評議時再為討論。 二、另外關於方才提到google map的部分,合議庭曾討論這部分 資料是否有超出範圍,但這種推論過程及佐證資料,是檢辯 自己於辯論時所提出,不是卷內可以支持事實的證據資料, ,這是於辯論時所做出的推論過程,至於是否可採,將於評 議時再做討論。 三、本件暫休庭10分鐘。 本件於110 年10月14日上午11時9 分復行開庭。 審判長問 剛才於釋疑階段,針對雙方辯論,國民法官有疑問想要釐清 ,辯護人先前有提出關於駕駛距離的長度,這對於被告或本 案有何影響? 辯護人董德泰律師答 檢察官起訴事實是被告喝酒超標而肇事,對於發生車禍的過 失,我們是提到沒有注意車前狀況,是受到道路路線的阻攔 與A柱的影響,除了那個地點無法即時注意到車前狀況外, 被告先前已經開了相當長的時間,他喝酒跟是否有達到喝到 爛醉不能開車甚至開到自撞的程度,我們是認為有段差距。 至於距離遠距、行車時間,就跟公訴人提到一樣,是屬於常 識,大家都有手機,google map輸入地址進去就出來了,這 也不需要有什麼證據。辯護人要提醒的是說,被告在當下那 個路段有個未注意車前狀況的情形,辯護人認為被告在事發 前開的這段時間與這段距離,都沒有發生事情,我們不敢講 被告當時可以安全駕駛,被告當時的精神狀況並不在google map 要顯示的範圍內。 審判長諭知就郭王淑芬行向號誌部分,有國民法官想請教辯護人 ,請辯護人再提示方才提示過的現場圖(即指PPT 上辯護人已將 東西南北方位調整至與編號25證據中109 年街景編號1 照片相符 之現場圖 )。 2 號國民法官問 就警察畫的那張圖,原先被害人是在對向? 辯護人答 對,就是在圖上的圓圈點。 2 號國民法官問 所以他站的位置是否是在圖的左上方? 辯護人答 從影片上看起來我們認為大概是在這個地方。 2 號國民法官問 對照現在這張照片(指PPT 上顯示編號25第3 頁照片)上是 在這個地方,是否如此? 辯護人答 是的,在我現在簡報筆指的這個地方。 2 號國民法官問 所以你現在在圖上(指PPT 上顯示編號25第3 頁編號3 照片 )畫的這個人的位置是指? 辯護人答 曹程玉,曹程玉有說他是從這邊過來。 2 號國民法官問 現在提示的現場的照片是否就是當時的照片? 辯護人答 這是引用自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回函表示109 年拍攝的照 片。 2 號國民法官問 當時被害人這邊沒有斑馬線,但是再過去遠一點的地方有行 人穿越道,可是從被害人的左邊與右邊都沒有辦法走過去, 那被害人要如何穿越? 辯護人答 這點我們也覺得很疑義,在科刑辯論時我們會再做陳述,這 部分是道路設計的問題,辯護人這裡無法代替行政機關做解 釋。證據25有現在的狀況,四邊都有斑馬線,在本件系爭車 禍發生之後,東西南北方向都有。 審判長問 有無意見補充? 檢察官林婉儀答 這張照片不是案發時拍攝的,是在109 年拍的,但不知道是 在109 年的何時所拍攝的,所以是否跟案發時的現場情形完 全一樣我們不能確認,照片是案發之前還是之後拍的我們並 不清楚。 檢察官楊淑芬答 就卷內證據來看,被害人到了那個地方勢必要斜斜的過來, 盡量往斑馬線的方向走,所以他走人行穿越道是合法走到那 個地點,他走到那裡勢必要斜的切過來,這個我們從監視錄 影器畫面,如果各位都有仔細看,這跟被害人有斜斜走的感 覺是一樣的。 審判長問 是否依審理計畫詢問證人許三珏? 辯護人均答 是的。 審判長諭知證人許三珏待證事實為:本案有情輕法重之情形,亦 可宣告緩刑,請依審理計畫進行詰問。 審判長諭知點呼點呼證人許三珏入庭。 審判長問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 所等項 證人答 許三珏  (年籍詳如證人姓名對照表) 審判長問 與被告有何關係? 證人許三珏答 我是他的前妻。 審判長問 方才在休庭前有提到要將書面量刑資料調查程序提前至詢問 量刑證人之前,是否要先調查書面量刑資料?在詢問這位證 人的時候是否會用到書面量刑資料?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答 這位證人並不需要提示書面量刑資料,再下一位量刑證人才 會用到。 審判長諭知本件先進行詢問量刑證人許三珏程序。 審判長問 此部分係證明量刑事項,想確認證人許三珏是否需要具結? 檢察官、辯護人均答 我們認為不需要。 審判長諭請辯護人開始詢問證人許三珏。 (以下為辯護人嚴怡華律師與證人許三珏之問答) 辯護人嚴怡華律師問 你剛才是說被告是你的前夫,是否如此? 證人許三珏答 是的。 辯護人嚴怡華律師問 你們兩人是何時結婚? 證人許三珏答 大概是在107 年結婚。 辯護人嚴怡華律師問 你們目前是離婚狀態,是何時離婚的? 證人許三珏答 今年即110 年的3 月16日。 辯護人嚴怡華律師問 所以在本件案發時間109 年10月18日時還沒有離婚? 證人許三珏答 對,但我們當時已經分居。 辯護人嚴怡華律師問 請簡單說明當時分居的原因? 證人許三珏答 當時被告是上夜班,白天都是我照顧小孩,為了小孩照顧問 題有點不平衡,當時我沒有工作,經濟狀況不太好,常跟被 告吵架,吵架吵一吵之後就想說乾脆分居好了。 辯護人嚴怡華律師問 案發之前有無印象你有傳簡訊跟被告說想要跟被告離婚的事 情? 證人許三珏答 那陣子好像有傳簡訊,大概內容就是我要離婚這樣。 辯護人嚴怡華律師問 你和被告有小孩嗎? 證人許三珏答 有兩個小孩。 辯護人嚴怡華律師問 小孩目前年齡是? 證人許三珏答 兒子3 歲,女兒2 歲。 辯護人嚴怡華律師問 你有工作嗎? 證人許三珏答 離婚前沒有,離婚後我在西門的服飾店上班。 辯護人嚴怡華律師問 目前在服飾店上班的工作收入大概是多少? 證人許三珏答 大概2 萬5 千元左右。 辯護人嚴怡華律師問 你剛才有說你有兩個小孩,你上班的時候小朋友是由何人照 顧? 證人許三珏答 我媽媽會幫忙我照顧。 辯護人嚴怡華律師問 你母親現在的年齡? 證人許三珏答 53歲。 辯護人嚴怡華律師問 母親有無工作? 證人許三珏答 媽媽現在沒有工作,他有高血壓,醫生說不太適合工作。 辯護人嚴怡華律師問 除了母親以外,有無其他親人可以幫忙照顧小孩? 證人許三珏答 因為我爸爸在我小時候就過世了,公婆也都不在了,就只有 我媽媽可以幫我照顧小孩。 辯護人嚴怡華律師問 被告在離婚前會不會幫忙照顧小孩? 證人許三珏答 會。 辯護人嚴怡華律師問 被告跟小孩的關係如何? 證人許三珏答 他對小孩很好,離婚前與離婚後都會帶小孩出去玩,他蠻喜 歡小孩子的。 辯護人嚴怡華律師問 所以被告與小孩的相處是還好的? 證人許三珏答 是的。 辯護人嚴怡華律師問 被告有無工作?收入如何? 證人許三珏答 在大兒子出生前被告在小吃店上班,收入約2 萬5 ,兒子出 生後換到燒烤店,薪水有高一點,有3 萬元。 辯護人嚴怡華律師問 被告在燒烤店的上下班時間,你是否清楚? 證人許三珏答 大概𠂻5 點到凌晨兩點,通常都會在凌晨3 點左右會到家。 辯護人嚴怡華律師問 被告在家裡會喝酒嗎? 證人許三珏答 在家裡很少,偶爾會跟朋友出去小酌,但在家裡沒有什麼看 到他喝酒。 辯護人嚴怡華律師問 你之前跟被告在一起的時候,有無看過被告喝醉? 證人許三珏答 他跟朋友出去喝酒回來,都還可以自己去打理自己,我沒有 看到他喝到爛醉過。 辯護人嚴怡華律師問 你是否清楚被告在本案之前有酒駕的前科? 證人許三珏答 酒駕那時候,我好像在做月子,我只知道他被抓,但不清楚 詳情。 辯護人嚴怡華律師問 被告有無積蓄? 證人許三珏答 結婚前有一點,但因為後來小孩子出生之後花太多錢,現在 沒有什麼存款。 辯護人嚴怡華律師問 離婚協議中被告有需要負擔撫養費用嗎?如果有的話,每個 月的撫養費用是多少? 證人許三珏答 離婚協議上是約定要一起撫養小孩,被告說每個月會給我1 萬5 千元。 辯護人嚴怡華律師問 是兩個小孩共1 萬5 千元? 證人許三珏答 對。 辯護人嚴怡華律師問 關於小朋友每個月的相關費用,關於兩個小孩子的費用部分 是否可以說明一下? 證人許三珏答 兒子現在是在上公立幼稚園,是免學費,但一學期還是要繳 雜費、活動費、午餐費,扣掉補助後大概還要5 、6 千元左 右,家裡也是需要一些支出。 辯護人嚴怡華律師問 你剛才講扣掉補助之後,是指什麼樣的補助? 證人許三珏答 我有去申請特殊境遇家庭的補助,有子女生活津貼大概是23 00元左右,托育津貼大概1500元左右,但只能領6 個月,所 以現在沒有了。 辯護人嚴怡華律師問 那你現在的生活費用夠嗎? 證人許三珏答 我的薪水加上被告給我的撫養費用,其實還是不太夠,因為 還要養兩個小孩,但也沒有辦法。我有聽被告提起他很害怕 因為本案的事情被抓去關,因為如果沒有被告,光靠我的薪 水不知道是否可以養的起兩個小孩,而且我聽被告說他有跟 被害人家屬簽和解金,被告說他會努力的去打工,接其他日 班的工作賺錢,希望可以趕快還清和解金,也希望可以繼續 支付小朋友的扶養費。 辯護人嚴怡華律師問 你認為被告算是一個負責的人嗎? 證人許三珏答 我覺得他是個好人,至少不是壞人,其實他對朋友跟我以及 小孩都很好,離婚之後會來看小孩,也都會付撫養費,在我 印象裡面他應該是一個負責的人。 辯護人嚴怡華律師問 小朋友是否知道爸爸的這個案件? 證人許三珏答 因為已經過了一段時間,我有跟小朋友講說爸爸很忙,可能 有一段時間比較不能來看你們之類的話,我有跟我媽媽講, 但我其實不知道要如何跟小孩子講這件事情,小孩子還小, 也不太懂,我不知道要怎麼跟他們說明,我想等他們再長大 一點再跟他們說。 辯護人嚴怡華律師問 小朋友平常會想找爸爸玩嗎? 證人許三珏答 會,會想找爸爸,回家時候會問爸爸明天會來嗎?爸爸假日 要帶我去哪裡玩。 辯護人嚴怡華律師問 兩個小朋友是否都上幼稚園了? 證人許三珏答 兒子上幼稚園,女兒現在兩歲,在我上班時是由我媽媽照顧 。 辯護人嚴怡華律師起稱 詢問完畢。 審判長諭請檢察官詢問證人許三珏。 (以下為檢察官楊淑芬與證人許三珏之問答) 檢察官楊淑芬問 被告在離婚前每個月給你多少生活費? 證人許三珏答 那時沒有很明確、固定的數字,家裡的支出都是由他負責, 像是我要去買菜時就會跟被告要錢,但是我們並沒有明確的 約定被告每個月應該要給我多少錢。 檢察官楊淑芬問 當生活費不夠的時候,有無額外的金錢來源?你說當時你沒 有工作,當錢不夠的時候你都跟誰拿?有無其他的管道? 證人許三珏答 沒有什麼管道。 檢察官楊淑芬問 錢不夠怎麼辦?還是每次都有向被告拿到足夠的錢? 證人許三珏答 錢不夠就只能省吃儉用。 檢察官楊淑芬問 所以基本上錢都是夠? 證人許三珏答 也不能說都是夠的。 檢察官楊淑芬問 離婚之後被告給你多少撫養費? 證人許三珏答 每個月1 萬5 。 檢察官楊淑芬問 所以你在離婚之後就靠這1 萬5 千元或你也不知道數目的生 活費來撫養小孩及支付自己的開銷嗎? 證人許三珏答 我有工作。 檢察官楊淑芬問 娘家的人有無給你額外的金錢補助? 證人許三珏答 沒有,我媽媽沒有工作,但他有在幫我帶小孩。 檢察官楊淑芬問 在107 、108 年間,被告在給你生活費時有無拖延或是有你 向被告要不到錢的情形? 證人許三珏答 不會,但偶爾被告會跟我說這個月生活有點吃緊怎樣的。他 嘴巴上會念一念但還是有給錢,並沒有拖延的情形。 檢察官楊淑芬問 當時被告的薪水是兩萬還是3 萬? 證人許三珏答 3 萬。 檢察官楊淑芬問 (提示編號22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在107 年8 月2 日因酒 後駕車被處分緩起訴,在108 年2 月13日的緩起訴期間繳清 了緩起訴處分金12萬元,所以被告從107 年8 月2 日因酒駕 被抓,4 個月後就將酒駕的12萬繳清,你在這4 個月期間有 沒有向被告要不到生活費或是被告有拖欠生活費的情形? 證人許三珏答 那時候我在坐月子,我覺得好像還好,當時也沒有什麼特別 大的花費。 檢察官楊淑芬問 坐月子最花錢,然後那個時候被告月薪3 萬元,4 個月的時 間就繳清12萬,也就是被告當時4 個月的薪水,你說當時你 們沒有額外的收入,家裡的人也沒有給你們錢,請問當時你 們是怎麼過生活的? 證人許三珏答 我是讓我媽媽幫我坐月子的,像是燉湯什麼的,我那時候沒 有去坐月子中心。 檢察官楊淑芬問 所以那些燉雞、腰子、麻油什麼的都是由你媽媽自掏腰包準 備的? 證人許三珏答 我前夫當時有包紅包給我媽媽,但我沒有問包了多少。 檢察官楊淑芬問 被告繳交的緩起訴處分金12萬元就相當於他當時4 個月的月 薪,那這4 個月期間被告要怎麼給你生活費用?你也說你們 並沒有其他家人會給你們額外的補助,然後你剛才又表示這 段期間被告並沒有拖欠要給你的生活費,你之前也向辯護人 提到你對被告的狀況很清楚,是否可以跟我們講一下,被告 將他4 個月的薪水都拿去繳緩起訴處分金,那這段期間被告 要怎麼支付生活費給你? 證人許三珏答 因為我們婚前還有一點積蓄,我想可能用那些積蓄過日子, 我其實當時光忙自己及小孩都自顧不暇,我沒有心力去管被 告的事情,我當時也只有聽被告說他酒駕被抓了,我不清楚 被告是不是去向朋友借錢,我當時管我自己與小孩就已經無 法去思考其他事情了。 檢察官楊淑芬問 在這段期間,即使你在坐月子,被告也沒有拖欠生活費,還 可以照顧你? 證人許三珏答 當時我在媽媽家,我沒有需要這麼多錢,當時我媽媽也會煮 飯給我吃,被告不用額外給我買菜的錢,也沒有小孩的花費 。 檢察官楊淑芬問 你自己有無去瞭解地方縣市政府除了特殊境遇補助之外,對 於小孩上公立幼稚園有額外免學費補助? 證人許三珏答 我不太清楚。 檢察官楊淑芬起稱 詢問完畢。 審判長問 各位國民法官有無問題詢問證人? 全體國民法官均答 無問題詢問證人。 審判長諭知證人許三珏作證完畢,可先行離庭或留在庭內旁聽。 審判長問 詢問證人郭嘉霖時是否會提示書面量刑資料?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答 只會用到編號24的和解文件。 審判長諭知就書面量刑資料進行調查。 審判長問 有無其他與量刑相關之書面資料欲向本院提出? 被告答 請辯護人回答。 辯護宋一心律師答 提出和解文件(編號24調解筆錄),我說明一下,雙方於11 0 年4 月19日下午5 時55分調解成立,調解筆錄上有4 位家 屬姓名,被告當時還叫做吳天良,這是在法官面前作成的調 解筆錄,調解的內容是被告要給付原告新臺幣400 萬元,給 付方式是當庭交付30萬元,這30萬元也由原告的複代理人當 庭收受,其餘的370 萬元是分期給付,每月支付1 萬元。原 告同意原諒被告,並向法院表達從輕量刑。原告對於本件起 訴書所載的內容不會再向被告有任何的請求或主張。雙方已 經成立調解,原告並有原諒的意思表示,請各位國民法官參 酌。 審判長問 對於和解文件(編號24調解筆錄)有何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我會好好履行。 檢察官楊淑芬答 對於證據能力沒有意見,這是屬於量刑事項,於量刑辯論時 再為表示。 審判長問 就量刑書面資料的前案紀錄表是否先前已經提出過了? 檢察官楊淑芬答 是的,先前就已經提出過了,就是證據編號22。 審判長問 是否依審理計畫詢問證人郭嘉霖? 檢察官均答 是的。 審判長諭知證人郭嘉霖待證事實如下:⑴被告與被害人家屬和解 情形。⑵本案並無情輕法重之情形,亦無宣告緩刑之適用。請依 審理計畫進行詰問。 審判長諭知點呼點呼證人郭嘉霖入庭。 審判長問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 所等項 證人答 郭嘉霖  (年籍詳如證人姓名對照表) 審判長諭請檢察官開始詢問證人郭嘉霖。 (以下為檢察官與證人郭嘉霖之問答) 檢察官楊淑芬問 被害人郭文淑芬平常去案發地點是做什麼事情? 證人郭嘉霖答 去大安森林公園運動。 檢察官楊淑芬問 被害人即你母親郭王淑芬平常與你們相處的情形為何? 證人郭嘉霖答 非常融洽。 檢察官楊淑芬問 被害人平常生活自理能力如何? 證人郭嘉霖答 可以自己處理事情還能幫爸爸忙。 檢察官楊淑芬問 被害人可以幫忙打理家務嗎? 證人郭嘉霖答 會的。 檢察官楊淑芬問 (請求提示辯護人今日庭呈之調解筆錄)這份調解筆錄是否 為你與被告所簽立? 證人郭嘉霖答 是的。 檢察官楊淑芬問 你們的和解金額確實是400 萬元? 證人郭嘉霖答 是的。 檢察官楊淑芬問 是約定每期都要給付1 萬元? 證人郭嘉霖答 是的。 檢察官楊淑芬問 對於每期金額被告有無按時給付? 證人郭嘉霖答 沒有,分期的部分連一期都沒有給。 檢察官楊淑芬問 目前為止虧欠了幾期? 證人郭嘉霖答 我沒有算。 檢察官楊淑芬問 被告都沒有支付分期的金額,只有簽約的時候給過簽約金? 證人郭嘉霖答 是的。 檢察官楊淑芬問 你母親郭王淑芬被被告酒後駕車撞死之後,你們家庭及你們 生活有發生什麼樣的影響? 證人郭嘉霖答 有的,我們所有的生活都變得很亂,沒有辦法去處理事情。 又加上我自己有一點生病,沒有辦法去幫忙我爸爸做任何事 情,而爸爸又是重度智障,很多事情我們沒有辦法按照以前 習慣的方式去做。 檢察官楊淑芬起稱 詢問完畢。 審判長諭請辯護人詢問證人郭嘉霖 (以下為辯護人宋一心律師與證人郭嘉霖之問答)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問 你剛才回答檢察官表示這份筆錄是你的代理人簽署的? 證人郭嘉霖答 是的。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問 簽署筆錄前是否有與代理人確認過,也有簽署了一張委任狀 給代理人? 證人郭嘉霖答 有的。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問 委任狀上面有無記載特別代理權的授予? 證人郭嘉霖答 有的。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問 所以這個給付金額、給付方式是你所同意的? 證人郭嘉霖答 是的。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問 你也同意原諒被告? 證人郭嘉霖答 當時是有。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問 如果說被告現在有一點東西想要交給你,是否願意接受被告 的心意? 證人郭嘉霖答 我不願意。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問 我代替被告表達一下,原本是約定從6 月份開始給付,但因 為疫情的緣故,餐廳無法營業,不能內用,也無法外帶,餐 廳曾歇業了一陣子,但被告有定時將每期的1 萬元存到臺灣 銀行,用開立支票的方式,每個月都有這麼做,是從7 月到 10月,被告因為不敢面對你,所以默默的去買臺灣銀行的支 票,這是被告應該給付的,他也願意給付,支票也都是按月 開立的,你現在是否願意收下? 檢察官楊淑芬起稱 異議,這是要履行調解筆錄,與本案的量刑無關。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起稱 我們認為與本案有關,本來這是要留在訊問被告時問被告, 但因為這是支票,想先交給證人,因為證人等下作證完畢就 會離開了。 檢察官楊淑芬起稱 異議,證人已經表示過他不願意接受。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起稱 這項意思表示是在我們說明原委之前的表示。 審判長問 是否願意接受被告提出的支票? 證人郭嘉霖答 我不願意。 審判長諭知證人已表達不願接受,請繼續詢問證人程序。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起稱 請求先將支票交給庭上,讓庭上確認一下。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提出臺灣銀行支票原本5 紙供合議庭及國民法 官閱覽,審判長諭知請庭務員將支票原本5 紙進行複印。 辯護人董德泰律師起稱 這不只是要支付,臺支的支票是你要拿錢去臺灣銀行,臺灣 銀行才會幫你開立支票的,從我們提出的支票就可以知道, 我們是每個月固定去存的,不是開庭前才去存,之前因為疫 情的緣故,沒有辦法輕易地聯繫到代理人,才會變成這種狀 況。 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先進行詢問量刑證人程序,而支票部分則為 新證據提出。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問 你是否願意於庭後將帳號寫給檢察官,之後讓被告以匯款方 式將款項給付給你?因為在調解筆錄上並沒有記載匯款帳號 ?沒有確切的給付方式,怕在聯繫上有歧異造成你與其他家 屬的誤會,是否可以請你寫下你的匯款帳號,如果不方便直 接交給辯護人沒有關係,那是否可以請你寫下來交給庭上或 檢察官,我們再向庭上或檢察官聲請調閱此部分的資料? 檢察官楊淑芬起稱 異議,檢方無法接受,而且辯護人現在還在問和解筆錄的事 情。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起稱 和解筆錄本來就是我們聲請調查的量刑資料。 檢察官楊淑芬起稱 請辯護人不要逼被害人、也不要逼檢察官這樣做。 審判長諭知: 一、就被告履行情形,之後於科刑事項調查時會再詢問被告。 二、請檢察官就辯護人當庭所提出之支票原本5 紙確認與影本是 否相符。 三、支票屬新證據提出,方才在詢問證人之前,也請辯護人確認 過,供提示證人之用之資料中並未包含新證據。請辯護人稍 後再行說明何以不按照審理計劃預定流程進行證據調查、為 何於超過證據開示期間始提出新證據,亦即為何於審理期日 才提出上開支票。 四、以下仍進行調查量刑證人之程序。 檢察官當庭就辯護人提出之支票原本5 紙與本院影印之影本進行 核對,確認兩者相符,審判長諭知將支票原本發還辯護人,影本 附卷。 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稍後說明何以不按照審理計劃預定流程進行 證據調查,何以於超過證據開示期間始提出新證據,於審理期日 才提出上開支票。 審判長問 還有無問題詢問量刑證人郭嘉霖?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起稱 沒有問題。 審判長問 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有無問題訊問量刑證人郭嘉霖? 全體國民法官均答 沒有問題。 受命法官徵得審判長同意後訊問證人郭嘉霖。 (以下為受命法官與證人郭嘉霖之問答) 受命法官問 從本案案發後到和解前,被告是否知悉你的聯絡方式? 證人郭嘉霖答 他有我的手機。 受命法官問 被告是否曾經聯絡過你? 證人郭嘉霖答 沒有。 陪席法官徵得審判長同意後訊問證人郭嘉霖。 (以下為陪席法官與證人郭嘉霖之問答) 陪席法官問 有無表示過請被告不要打電話給你或是你的家人? 證人郭嘉霖答 沒有。 審判長訊問證人郭嘉霖。 (以下為審判長與證人郭嘉霖之問答) 審判長問 除了拿到調解成立時當場給付的30萬元之外,有無收到任何 款項? 證人郭嘉霖答 沒有。 審判長問 本件有無申請車禍事故的死亡給付? 證人郭嘉霖答 沒有。 審判長問 當時調解筆錄記載的400 萬是否有包含死亡給付的160 萬元 或200 萬元?也就是依這份調解筆錄可以拿到的金額是400 萬元還是600 萬元? 證人郭嘉霖答 是400 萬元。 審判長問 簽署了調解筆錄後,是否還可以另外請求給付死亡給付的保 險金約200 萬元?和被告和解的總金額是400 萬加上200 萬 ?還是200 萬加上200 萬? 證人郭嘉霖答 這點我不確定,而我當時也不知道可以加。 審判長諭請辯護人確認到底被害人家屬與被告和解的實際金額為 何。 審判長問 有無問題補充詢問證人郭嘉霖? 檢察官均答 沒有。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答 有的。 (以下為辯護人宋一心律師與證人郭嘉霖之問答)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問 有無給過被告你的電話號碼? 證人郭嘉霖答 有的。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問 還記得是什麼時候給的? 證人郭嘉霖答 和解當下就有給了。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問 可是和解當天你並沒有出席? 證人郭嘉霖答 我有請代理人留我的電話給被告,我也有打過電話給被告。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問 是否記得是何時打給被告?是用哪支電話與被告聯繫?有無 紀錄可以讓我們參考? 證人郭嘉霖答 我不記得了。 審判長問 請以被害人家屬身分,對於本案法院要如何判決表示意見? 證人即被害人家屬郭嘉霖答 我們家屬是希望被告能夠接受法律的制裁,我媽媽出殯的時 候被告也沒有到,我認為這樣對家屬是一種傷害,我覺得不 應該有這樣的狀況。 審判長諭知被害人家屬郭嘉霖請於旁聽席入座或可先行離庭。 審判長諭知就辯護人今日新提出之書面量刑資料進行調查。 審判長問 為何當庭才提出支票?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答 這是量刑資料,與犯罪事實無關,而且是在準備程序之後才 發生的,符合國民法官法第64條第2 款、第5 款、第6 款之 情事,請法官酌參。 審判長問 對此有何意見? 檢察官楊淑芬答 程序的進行應該要按照之前雙方協商的流程來,被告在上禮 拜才突然提出書狀說要改名字,改名就可以提前說,那為何 有臺支本票這種東西卻不提早告訴大家,讓大家準備?,對 於辯護人沒有按照審理計劃書來進行,我們認為是一個不好 的方式。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起稱 協商的時候真的沒有協商到這部分。 檢察官楊淑芬起稱 你們在被告改名字當時就可以陳報法院了,被告在10月1 日 改名,而調解金支票的開立是從6 月到10月,這段期間,辯 護人都可以在任何時間向法院陳報。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起稱 我們認為這是兩回事,被告有改名的權利。 審判長問 不論是否屬於認定事實的證據,被告在6 月1 日就已經拿到 支票了,準備程序過了也沒有關係,應該要更早將證據開示 出來,辯護人如果要在程序裡再加入證據做調整,也應該要 提早提出,方才法院也問過你們是否還有證據要提出、還有 沒有需要提示讓證人閱覽的資料,你們明明就有卻都表示沒 有,然後在問證人的時候才突然提出,搞的大家都很尷尬, 程序也弄的亂七八糟。希望以後在國民法官審理案件時,可 以照著審理計劃走,如果有相關證據要提出,何況罪責不可 分,這部分還是與論罪科刑有關,請辯護人以後還是要依循 程序,關於這部分我們還是會進行調查,由合議庭評議決定 這項證據是否進入評議階段使用,對此部分有何意見? 檢察官楊淑芬答 對證據能力沒有意見,但認為這是突襲性的證據,不應該將 之列入評議的資料。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答 我們認為不讓我們提出是顯失公平的,被告確實有做出這樣 的行為作為補償,可能因為疫情的緣故,在聯絡上有誤會, 但是不應該抹殺被告有做過這樣的事情。 審判長問 對於檢察官先前已提出的科刑資料即證據22被告前案紀錄表 ,對此有無再為量刑上的表示? 檢察官楊淑芬答 我們先前就已經提出過了,對此沒有再為額外的說明。 被告答 請辯護人表示。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答 對於前案紀錄表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就科刑事項詢問被告 審判長諭請檢察官開始詢問被告 (以下為檢察官楊淑芬與被告之問答) 檢察官楊淑芬問 107 年8 月2 日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犯行經地檢署緩起訴處分 確定,並在108 年3 月22日期滿,是否正確? 被告答 是的。 檢察官楊淑芬問 該次緩起訴處分金是12萬元,而且是在108 年2 月22日繳清 ,是否正確? 被告答 是的。 檢察官楊淑芬問 每月薪水多少? 被告答 當時是3 萬多。 檢察官楊淑芬問 緩起訴處分當時即107 年8 月,你每個月給你前妻許三珏多 少撫養費來撫養小孩? 被告答 當時沒有細算。 檢察官楊淑芬問 是否一定是3 萬元以下? 被告答 是的,他有需要的話,我身上有錢就會給他。 檢察官楊淑芬問 當時是否還要養車以及自己也需要花費? 被告答 是的。 檢察官楊淑芬問 當時要養一台自小客車,加上你自己的花費,還有每年的牌 照稅、燃料稅,有沒有粗估一下每月要花多少錢? 被告答 我沒有細算。 檢察官楊淑芬問 一個月是否要花費5 、6 千元? 被告答 差不多。 檢察官楊淑芬問 你每月要養車,停車還要有停車費,那停車費與油錢就不計 算了,然後要給前妻1 萬5 千元,除了薪水之外,你還有其 他金錢來源嗎? 被告答 沒有,只有工作的收入。 檢察官楊淑芬問 家人會給你錢嗎? 被告答 不會。 檢察官楊淑芬問 目前有沒有欠朋友錢? 被告答 有的。 檢察官楊淑芬問 欠多少? 被告答 沒有細算,10幾萬元吧。 檢察官楊淑芬問 這些借貸有無算利息? 被告答 不用。 檢察官楊淑芬問 有沒有欠銀行貸款或有跟地下錢莊借錢的情形? 被告答 都沒有。 檢察官楊淑芬問 從107 年8 月起到108 年3 月為止的緩起訴期間,有無拖欠 要給你太太的生活費? 被告答 沒有。 檢察官楊淑芬問 我們有做了一個簡單的流程圖(顯示PPT ),107 年7 月22 日緩起訴處分期間開始起算,4 個月後的108 年2 月13日你 繳清了緩起訴處分金12萬,然後在108 年8 月21日緩起訴處 分期滿沒有被撤銷,這個流程是否正確? 被告答 正確。 檢察官楊淑芬問 108 年2 月13日繳的那12萬元是你4 個月的薪水,是否是將 全部的薪水都拿來繳給地檢署還是是借錢來繳? 檢察官楊淑芬問 一部分是借錢,一部分是我當時身上還有幾萬元,然後剩下 的是跟朋友借錢湊出來的。 檢察官楊淑芬問 在繳完12萬元之後,你身上還有無儲蓄? 被告答 不多,身上只剩下幾千元。 檢察官楊淑芬問 你表示願意賠償被害人家屬400 萬元,不管是強制責任險的 保險金200 萬元加上你自己賠償的200 萬元,還是你自己單 獨賠償400 萬元加上強制責任險保險金200 萬元,你最少都 要支付200 萬元,你在簽訂調解筆錄的時候,是否知道你並 沒有能力可以做到每個月給付1 萬元的這個約定? 被告答 當時是想盡量跟對方和解,我家裡還有一間在內湖的房子, 就是我現在住的那間,那是跟兄弟共同共有的,我有和我兄 弟們討論是否可以請他們將我的部分買走,或是請他們先將 房子處理掉,把我分到的部分盡量先償還給被害人家屬。 檢察官楊淑芬問 當時有無去詢問房仲房子可以賣多少錢? 被告答 他們說1 千多萬元,詳細情形我不清楚,都是由我哥哥去處 理。 檢察官楊淑芬問 是幾個兄弟要分? 被告答 3 個。 檢察官楊淑芬問 所以你的應繼份是三分之一? 被告答 是的。 檢察官楊淑芬問 所以預計你自己的部分可以拿到300 萬元以上? 被告答 應該是。 檢察官楊淑芬問 家人有答應要這麼處理嗎? 被告答 我還在跟哥哥他們討論。 檢察官楊淑芬問 所以在你簽署調解筆錄之前,家人還沒有答應要將你預期的 、還沒有拿到的、可能的遺產先折算給你,你就這樣去簽調 解筆錄了,是嗎? 被告答 我和哥哥還在討論。 檢察官楊淑芬問 所以是還沒有答應嘛? 被告答 應該是會。 檢察官楊淑芬問 但是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答應嘛? 被告答 對,他們說要先找到買的人。 檢察官楊淑芬問 你說你在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的店裡,從當天下班的凌晨 4 點開始喝酒,喝到凌晨6 點結束,是否如此? 被告答 是的。 檢察官楊淑芬問 你喝到6 點結束後,是否有提議載黃金水回去他在新北市土 城區的住處? 被告答 有的。 檢察官楊淑芬問 你是跟同事走到停車地方,上車之後就直接開到土城? 被告答 是的。 檢察官楊淑芬問 大概是在凌晨6 點30或40分的時候到達黃金水的家? 被告答 差不多。 檢察官楊淑芬問 你是直接開車回家,中間沒有休息? 被告答 是的。 檢察官楊淑芬問 當時要開回安居街住處,是還沒有到家就發生車禍? 被告答 是的。 檢察官楊淑芬問 到案發前,按照我們在PPT 上顯示的流程,你已經開了1 小 時又20分鐘的車程? 被告答 是的。 檢察官楊淑芬問 為何要送黃金水回家,是想在路上跟他聊天? 被告答 是的。 檢察官楊淑芬問 你上完夜班接著熬夜喝酒,然後開車往返於臺北市大安區跟 新北市土城區,在這樣開車的過程中,有無曾經想起過,你 自己之前有酒駕被緩起訴的紀錄? 被告答 沒有。 檢察官楊淑芬問 你自己有無想過小孩還要靠自己養、你要做小孩的榜樣? 被告答 都沒有。 檢察官楊淑芬起稱 詢問完畢。 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詢問被告。 (以下為辯護人宋一心律師與被告之問答)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問 剛檢察官詢問你有一輛車子,這輛車子每個月有在保養嗎? 被告答 沒有特別去保養。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問 請看卷附車子的照片,車子狀況為何? 被告答 還是有些擦撞的情形。因為沒有多餘的錢去修理,我就放著 。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問 每天都有付停車費嗎? 被告答 我會盡量去找不用收停車費的停車位。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問 所以在你的開銷裡面並沒有這項支出,是否如此? 被告答 就是能夠減少就盡量減少。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問 剛才檢察官曾問到關於緩起訴處分金12萬元的事情,這筆錢 你是如何湊出來的?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問 當時身上還有5 、6 萬元的現金,其他的是先跟朋友借錢去 繳緩起訴處分金。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問 你是擔任廚師嗎? 被告答 是的。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問 平常是否會有幾餐是在工作地點用餐? 被告答 會,公司有供餐。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問 平常都是外食還是在家裡吃? 被告答 幾乎都在家裡吃。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問 公司供餐是供應幾餐? 被告答 兩餐,但是如果那天有剩下的部分,店長都會讓我帶回家, 讓我在家裡吃。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問 所以你在伙食費的部分開銷不大? 被告答 對,比較少。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問 是否可以說明為何會有第一次緩起訴處分? 被告答 我當時在燒烤店工作,大兒子剛滿月,比較熟的客人恭喜我 ,向我敬了一、兩杯啤酒,當時喝完過了兩三個小時才下班 ,我以為我酒退了就騎摩托車回家,然後就被警察臨檢。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問 你還記得事發當天離開燒烤店的時間嗎? 被告答 詳細時間我沒有特別去記,大概也是凌晨6 點多。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問 你的意思是指你知道時間還是? 被告答 不確定。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問 昨天證人郭漢一來作證時有形容你有點倦容、眼睛紅紅的、 還有酒味,是否可以形容當時的情形? 被告答 當天有點慌了,印象中我是哭著打119 救護車,的確身上還 是聞得到酒味。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問 當天你載黃金水回去土城,然後又回到臺北市,你覺得你的 駕駛狀況怎麼樣? 審判長諭知此問題與犯罪事實經詢問的部分已重複,請勿重複詢 問。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起稱 捨棄此問題。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問 你剛才在前面詢問時有提到,你那天會飲酒是因為收到你前 妻表達他要離婚的訊息? 被告答 是的。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問 你與前妻的感情如何? 被告答 其實還不錯,但是沒有太多時間可以陪他和小孩。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問 你與你前妻是如何認識的? 被告答 我們是讀高職的時候認識的。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問 你就讀高職的時候大概是18歲? 被告答 我在16、17歲的時候就認識我前妻。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問 從你16、17歲和前妻認識一直到你們離婚,這段從認識到交 往然後結婚生子的過程應該也有10幾年? 被告答 對。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問 你們兩人是自由戀愛結婚? 被告答 是的。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問 當天收到這樣的訊息,你的心情如何? 被告答 很難過,不知道該怎麼處理。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問 黃金水是否知道你當時的心情? 被告答 應該知道吧,因為我們那天其實聊蠻多的。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問 後來你為何要送黃金水回家?你不是有喝酒? 被告答 那時候想抓著人繼續聊天,因為我那時候也不知道該怎麼辦 ,就抓著黃金水要他陪我聊天,之後才提議說要載他回去。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問 所以你是因為心情不好才這麼做? 被告答 是的。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問 你已經有一次酒駕經過緩起訴的紀錄,現在又發生了這樣的 事情,我們是否還能相信你以後不會再有同樣的狀況? 被告答 我知道應該沒有人會相信我,可是我也只能告訴自己不能再 喝酒了。我知道我自己做錯了,我相信不會有人能夠再接受 我的保證,我只能告訴自己以後不會再碰酒了,因為這次的 教訓真的給我和被害人家屬太大的傷害了。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問 在調解的時候,你有答應原告要給付400 萬元,對於這400 萬元的來源有什麼想法?先支付的30萬元是怎麼來的? 被告答 那30萬元是我先跟哥哥借的,事情發生後我有找他們討論, 我因為發生這樣的事情,需要賠償對方,我提出想把爸媽留 下來的房子處理掉,請他們先借2 、30萬元給我,這筆錢之 後再從我分到的部分去扣除,我哥哥他們現在都有自己的房 子,那間房子目前是讓我住,他們聽了我的提議初步也覺得 OK,可以先讓我應急,所以才借我30萬元。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問 而之後你打算用你的薪水,每個月來償還調解筆錄上的分期 金額? 被告答 是的。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問 你覺得你現在每月要給兩個孩子的撫養費1 萬5 千元,還要 付分期的調解金1 萬元,是否有這樣的能力可以支付? 被告答 現在疫情比趨緩,我除了有找晚上的工作外,白天還有去朋 友的早餐店打工,盡量增加一點收入。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起稱 詢問完畢。 審判長詢問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是否訊問被告。 編號1 號備位國民法官於告知審判長後,直接補充訊問被告。 (以下為編號1 號備位國民法官與被告之問答) 編號1 號備位國民法官問 為何你不去聯絡被害人家屬?現在通訊軟體與電話都很方便 ,為何沒有聯絡? 被告答 當時在印象中我忘記去留他們的聯絡電話。 編號1 號備位國民法官問 所以你跟他們之間沒有聯絡方式? 被告答 我的印象中是真的沒有留到聯絡電話。 編號1 號備位國民法官問 被害人出殯時,家屬有無通知你? 被告答 我完全不知道這件事情。 編號1 號備位國民法官表示已無問題訊問被告。 陪席法官徵得審判長同意後訊問被告。 (以下為陪席法官與被告之問答) 陪席法官問 你剛才說你白天與晚上會找工作上班,現在是否還在燒烤店 上班? 被告答 有的,是晚上。 陪席法官問 你剛才也回答了在燒烤店上班時遇到熟客會去敬酒,目前還 有這樣的狀況嗎? 被告答 現在沒有了,我朋友他們都知道我的狀況,我也跟他們說我 現在不喝酒了。 審判長進行訊問被告程序。 (以下為審判長與被告之問答) 審判長問 按照筆錄你至少要付400 萬元,這筆金額是否有包含強制責 任險的保險金在內? 被告答 不含強制責任險。 審判長問 你自己自掏腰包的金額是400 萬元? 被告答 是的。 審判長問 剛才的支票不算的話,你只有付了30萬元給被害人家屬? 被告答 是的。 審判長問 你如何確保會履行調解金額? 被告答 我之後會請我的律師跟對方聯繫要匯款的帳號。我現在晚上 燒烤店的工作加上白天在早餐店做part time ,一個月有4 萬元左右的收入。 審判長問 你剛才回答陪席法官表示現在都沒有在喝酒了? 被告答 是的。 審判長問 本院以下詢問你的問題是與是否要宣告強制戒癮及是否給予 附條件緩刑相關,你要如何確保你不會再喝酒? 被告答 我真的只能保證我不再喝酒。 審判長問 有無想過你是否有酒癮?有無看過醫生評估你是否有酒癮? 被告答 我應該是沒有酒癮。因為我平常非必要的話不會喝酒。法官 如果覺得我有必要做酒癮鑑定,我也願意去。 審判長問 以你工作的狀況,如果緩刑給予義務負擔,是否可以配合做 義務勞務? 被告答 我可以。 審判長問 目前工作時間是白天還是晚上? 被告答 晚上,白天是part time的可以調整,我假日也可以配合。 審判長問 有無問題補充詢問被告? 檢察官楊淑芬起稱 有的。 (以下為檢察官楊淑芬與被告之問答) 檢察官楊淑芬問 剛才你回答辯護人表示在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燒烤店附近 可以找到免費的停車位,那是在那裡? 被告答 店家旁邊有一塊空地,平常沒有人管理,我就停在那裡。 檢察官羅儀珊起稱 請求詢問被告。 (以下為檢察官羅儀珊與被告之問答) 檢察官羅儀珊問 你今天見到被害人家屬郭嘉霖,這是第幾次看到他? 被告答 當時在醫院有見過1 次,在偵查中兩次,加上今天是第4 次 。 檢察官羅儀珊問 這幾次見面都沒有想過要向被害人家屬要聯絡方式? 被告答 我當時也不知道該怎麼面對他們,也怕打擾他們的心情,就 沒有去向他們要電話。 檢察官楊淑芬、羅儀珊起稱 詢問完畢。 審判長問 有無問題補充詢問被告?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起稱 有的。 (以下為辯護人宋一心律師與被告之問答)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問 你跟小朋友感情如何? 被告答 感情很好。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問 可否具體描述與小孩間的感情? 被告答 我還沒與前妻分居之前,我是做夜班,大概凌晨3 、4 點左 右到家,我還是會去看看我的小孩,如果平常有空或白天還 沒有睡,我會陪小孩玩,也會帶他們出去走走,他們也還蠻 黏我的。 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針對本院補充詢問的範圍詢問被告。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問 剛才審判長有詢問你如何確保日後一定會履行,想請問你, 內湖的這間房子將來有可能設立抵押去借錢嗎? 被告答 有這麼考慮過。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問 這部分有沒有與你的手足談過? 被告答 有的。 審判長諭知本件暫休庭至下午2 時整繼續開庭。 (本件於110 年10月14日下午2 時整復行開庭) 國民法庭法官入庭。 審判長諭知本案科刑證據部分已調查完畢,請檢察官、被告及辯 護人就科刑範圍及量刑,另辯護人先前以適用之法條過苛為由, 聲請停止訴訟部分、及與有無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適用、 是否同意給予緩刑,及若給予緩刑是否要附任何加條件一併進行 辯論。 檢察官楊淑芬起稱: 各位法官午安,我們經過這一連串審理之後,前面檢察官對 被告犯行已經提出充足證據來證明被告的確是觸犯刑法第18 5 條之3 第3 項公共危險犯行,接下來我們在這個時間點要 討論的是,到底被告要判多重的刑度。第一點,我們要提醒 各位的就是,被告酒後駕車撞死人的刑責的認定與否和被害 人無關。為什麼?因為被告的酒測值已經達到每公升0.32毫 克,被告酒測值超標了還去開車,被告知道自己不應該開車 還去開車,開車之後發生車禍,這就是前面所提到的不確定 故意,後面發生車禍撞死人的結果,依據法條規定,兩者之 間只要有因果關係就會成立犯罪,根本就不用去討論到被害 人,但是我們的被告卻一直在檢討被害人。更何況被害人真 的有過失嗎?這位晨起運動的老太太真的有過失嗎?有圖有 真相,從監視器畫面已經很清楚的看到,雖然是在邊邊的角 落,當被害人要過馬路前,是走在綠色的人行穿越道上,走 到盡頭時,四周是沒有斑馬線的,導致被害人必須斜斜切著 走,當被害人斜斜切著走過來要往最近的斑馬線走去的時候 ,就被被告撞擊了。被告當然是有過失的,如果看監視器畫 面,可以看到老太太走到內側第二車道時,有一輛機車速度 也不慢,他看到老太太在斑馬線那裡就閃過去了,一個正常 沒有喝酒的人就會這樣開車與閃車,而過沒幾秒當被告抵達 案發地點時,他看到老太太在第二與第三車道間,完全沒有 閃避,也沒有提早減速,是到了老太太已經在他的正前方, 被驚嚇到站在原地不動,然後被告就撞上去了。講難聽一點 ,這時候要煞車也來不及了。老太太並不是三寶式的走法, 不是亂走、亂竄、亂跑出來,導致駕駛人無法預防,這完全 都是因為被告酒後駕車行為所造成的,所以本件被害人過馬 路完全沒有過失可言,全都是被告的錯。反過來說,行人已 經盡量往斑馬線靠近,難道被撞擊的時候,只是因為來不及 走到斑馬線上就因為被撞而死亡了,這樣就可以免去被告酒 駕致人於死的犯行嗎?我想該如何判斷大家是很清楚的。關 於刑法第185 條之3 第3 項的適用,也就是被告本次酒後駕 車肇事的時間點,這是他第一次的酒駕犯行呢?還是已經是 在前次緩起訴處分期滿之後?這也是非常明確的,在這裡我 們要告訴各位國民法官,被告在107 年8 月有酒駕行為,到 108 年8 月緩起訴處分期滿,被告也繳交了緩起訴處分金。 當被告第一次酒駕時,檢察官就給了被告機會,並沒有起訴 被告而是給了緩起訴處分,就是希望被告不要再有任何藉口 去酒後駕車。照理說,被告經過等同於留校察看的緩起訴期 滿的這1 年應該要記取教訓、警惕在心,不要再犯酒醉駕駛 ,但是被告在經過了1 年2 個月之後,還撐不到兩年,不但 再犯,而且更誇張是已經是熬夜上班,到了凌晨2 、3 點下 班後不回家休息還留下來跟同事喝酒,喝到早上6 點左右, 走到免費停車的地方,開車送同事回新北市土城區的住處。 被告開了3 、40分鐘的車程到達土城之後,再開相同的時間 回到臺北市而發生本件車禍。被告酒駕犯行比上次更誇張, 被告上夜班、熬夜喝酒、酒後提議載同事回家,酒後長時間 開車,之後返回自己住處的途中發生撞死行人的慘劇。被告 這樣的行為已經符合刑法第185 條之3 第3 項在緩起訴處分 確定後發生酒測值超標仍駕車而撞死人的規定。依照法條的 規定,刑度最少就是從5 年開始起跳,請各位法官判處5 年 以上的有期徒刑。被告並沒有刑法第59條之適用,因為刑法 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 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也就是我們覺得被告在犯罪時狀態 很值得同情,如果判了最低刑還是會覺得太重的情況下才可 以減刑。當天有人逼迫被告喝酒嗎?是老闆強迫他才不得不 喝酒嗎?不是的,是老婆傳簡訊說要離婚,正常人的反應不 是去挽回老婆嗎?要發洩情緒可以去KTV唱歌或是帶朋友 回家聊天,他家不是就在信義區嗎?就在隔壁而已啊,被告 卻沒有這樣做,反而是在喝酒之後堅持要送黃金水回家,還 用這個當作藉口,被告本次酒駕情狀根本就沒有刑法第59條 的適用,請求一定要判5 年以上。我們還要指出,本件還有 應加重刑度的部分,請考量這兩天的審理過程,被告凌晨4 點到6 點喝酒,酒後還主動提議要載朋友回新北市土城,之 後又開回臺北,途中都不願意停下來休息,這些都應該列入 加重刑度的考量。最後一點方才也提到,被告並沒有取得被 害人家屬的原諒,我們也花了很多時間詢問被告,在這裡要 向各位法官指出,就被告到底有沒有財力這件事情,檢察官 也是霧裡看花看不出來,要他付錢養自己的家人、養小孩、 養車、跟朋友喝酒,有錢;要他賠償被害人家屬卻是沒錢, 檢察官並不知道被告實際上有沒有錢,但是我們認為被告沒 有誠意,當初願意賠償被害人家屬,事後卻不願意履行承諾 ,說的跟做的完全不同,在簽署調解筆錄當時並沒有與家人 講好,要先把房子賣掉,這件事情被告的兄弟都還沒有答應 ,如果各位家裡有兄弟姊妹可以想一想,誰會讓你把房子賣 掉,把自己的那部分當作繼承的遺產先領走。被告犯後並沒 有承認犯罪,態度惡劣,還一直在檢討被害人,原先承認自 己有過失,後來又說沒有,還認為這次酒後開車可以安全駕 駛車輛送同事和自己回家,我們認為這種認一半的認罪不是 認罪,悔改一半的悔改也不算是悔改,請考量這些犯後態度 ,請求庭上依刑法第57條第5 款,認定被告品行惡劣而加重 其刑。再來,檢察官是否太狠了,不願意給被告機會自新? 被告酒後駕車並發生撞死人的結果,是否是因為政府宣導不 周的錯?政府宣導酒駕零容忍的政策,廣為國民法官及一般 民眾所知,被告不可能不知道。被告是燒烤店員工,一般三 五好友聚餐,一定會先講好,今天誰要送誰回去,負責送人 的那個人就不要喝酒,以保持他可以安全駕駛的狀態,載送 其他朋友回家。不然就是大家都有喝酒然後找代駕,餐廳聚 餐不都是這樣嗎?被告是餐廳員工更是知道這種情況,所以 並不是政府宣導不周的錯。第二,我們要考慮在判處被告重 刑之外,是否要另外給被告一個自新的機會?是否要給予被 告緩刑?檢察官要指出的是,今天各位國民法官、法官、辯 護人及檢察官,大家齊聚這個法庭就是要執行司法權,討論 被告這樣的犯罪行為需要受到的制裁及應擔負的法律責任, 我們不是春風化雨的教育界,退一步而言,真的要給教育的 機會,在被告107 年8 月2 日的緩起訴酒駕行為裡面,按照 法律規定,緩起訴處分金金額12萬元,不是檢察官說了算, 除了要符合法定的程序,也要被告同意。而檢察官對被告宣 告緩起訴處分,除了要告知緩起訴處分的條件內容外,還要 告知被告,不要不小心犯罪、如果再犯酒駕的行為,緩起訴 是要被撤銷的。檢察官除了在偵查庭口頭告知被告這些事項 之外,還要紀錄在筆錄裡讓被告閱覽後簽名,最後還怕被告 如果在偵查庭時沒有聽清楚,會再寄送緩起訴的書面通知, 記載了上面提到的種種事項,所以在107 年被告經士林地檢 署處分緩起訴的時候就非常清楚瞭解,那次士林地檢署給予 被告酒駕緩起訴的處分就是檢察官一對一的告訴被告,不要 再酒駕、再酒駕會有什麼後果。檢察官已經一對一口頭教育 被告,還怕被告不清楚,另外提供了書面資料,讓被告回去 看。在這樣的教育之下,被告卻在一年兩個月之後又再犯, 如果這次又判處被告輕判,或給予被告緩刑,就算是有附條 件,被告會不會之後又再發生酒駕撞死人的事情,所以請各 位按照本案的法律責任來探討即可。最後,被告還可能會跟 各位說,他有兩個小孩要養,他想看小孩成長,但我們要說 的是,在場的每一位誰家裡沒有老小要照顧?這個會是個理 由嗎?被告熬夜喝酒時有想到他的小孩嗎?有想到家人嗎? 有沒有想到酒後不要開車?答案是完全都沒有。被告喝了酒 之後,從燒烤店出來取車直到駕車的過程中完全都沒有想到 他的小孩,也沒想到之前緩起訴的教訓與法律責任,等到出 事了、撞死人需要負法律責任的時候,才跟各位法官說我有 兩個小孩要養這樣情緒勒索的話,法官可接受嗎?剛才量刑 調查時已經問過很多了,大家可以描繪出來:被告有兄弟可 以一直借錢給他,他的原生家庭是有經濟基礎可以暫時照顧 小孩,前妻的媽媽還會自掏腰包幫前妻坐月子、帶小孩,還 可以領取政府的補助,所以許三珏帶小孩是可以得到婆家與 娘家的支持與照顧,不會因為被告去關,兩個小孩就流離失 所,所以請回歸案件本身來討論,依照刑法第185 條之3 的 法定刑度,於量刑討論過程中,投下神聖的一票,我們希望 各位可以加重量刑,讓投票及判刑結果,告訴我們的社會與 被告,酒後駕車的行為不可以做,酒後駕車的行為人更必須 負起應有的法律責任,沒有藉口、不容逃避,以彰顯司法正 義。最後要請求各位法官,在看見被告可憐的樣子時,也請 將無辜枉死、沒有辦法為自己辯護的被害人時刻放在心中。 被告起稱 請辯護人幫我表示。 辯護人宋一心律師起稱: 我想先跟各位國民法官說明的是,從第一天審理程序開始, 大家都知道被告是認罪的,從酒駕的因果關係來講,我們是 認罪的,沒有像檢察官說的要逃避責任,但基於辯護人的職 責,我們需要將全部事實告訴各位法官,不是只有聽取檢察 官方面的指訴。接下來我們會將本案發生時與發生後的狀況 跟各位法官說明,讓各位法官考量是否給予被告緩刑。就刑 法第57條來講,我們會說明犯罪的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 的刺激、犯罪後的態度,被告犯罪時所有情狀都在用來說明 本案被告犯後態度。起訴書上面所載明的案發時間是上午7 點21分,從卷內,也就是檢察官提出的資料可以看見,在7 點26分報案人也就是本案被告就報案了,這個有白紙黑字載 明。再來,我們要再跟法官說明的是,編號12有一個同意酒 測的單子,我們知道在實施酒測之前,證人郭警員有告訴過 我們,被告在當時就承認有肇事。被告大概是在7 點26分打 完電話後不久,一看到警察就跟警察表示是他做的,可以彰 顯被告犯後態度是什麼樣的。在案發當天第一次警詢筆錄中 被告就承認是他做的,當天下午5 點檢察官複訊時也提到他 要賠償、要道歉。難道這還不足以說明他犯後懊悔的心情嗎 ?我想檢辯都不爭執的自首是可以做一個量刑的參考。再來 我們要說明,當時在審理程序中有特別安排一個調解程序, 讓被告對被害人家屬表示歉意,被告是一個廚師,每個月薪 水只有3 萬多元,身無分文,只有一間繼承來的房子還有兩 個小孩要養,他願意先湊出30萬元給家屬,代表被告不是沒 有賠償的誠意,被告也衡量過自己的能力,這400 萬元也許 對某些被害人家屬來說是微不足道的小數目,但已經是被告 所能展現的最大誠意了,被告將用餘生的每一點每一滴每一 分毫來償還。再來想跟法官說明的就是,這只是一次的事故 ,不是因為喝了酒才想傷害別人,也不是因為家裡有變故想 要傷害別人。被告太有自信,他以為被害人會自己停下來等 他,所以才造成本件肇事結果。檢察官一直不斷提到在前次 緩起訴處分期滿1 年2 個月之後被告又肇事,但是請考量被 告在這段期間之後遭遇到什麼變故,一個相處10幾年、睡在 同一張床的老婆,向他提出想要離婚。每個人都有心愛的人 、都有情感,當遭受這樣的挫折時,難道不會情緒不好嗎? 被告喝酒開車是他不對,但為何會有這樣的原因我們要跟各 位國民法官說明,人都有情緒,被告做錯了,但不是故意要 去傷害別人,這點請各位國民法官特別留意。在事發當時, 被告並沒有真的醉到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被告真的有放慢 速度行駛,被告確實有踩煞車,關於這點證人曹程玉有聽到 ,但是因為監視錄影畫面拍攝的角度是偏的,可惜沒有辦法 從正面拍到,我們建議各位國民法官在評議時可以看一下影 片,在6 點33分01秒之前,被告的車子真的有頓一下,可惜 的是我們沒有辦法取得事發時正面拍攝的畫面。不知道各位 是否還有印象,在第一天選任程序的時候,辯護人有問過各 位法官一個問題,當事情發生的非常突然、當一方無法完全 舉證時,願不願意相信被告?願不願意給予被告一個罪疑惟 輕的機會?辯護人主張本案有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的情況, 縱然給予最低刑度仍嫌過重的情形。這除了看被告的生長背 景、家庭狀況,還要請法官考量本案某些特殊原因與環境。 檢察官說我們都在檢討被害人,但我要報告的是,依照高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1407號、臺中高分院106 年度交上易字第 708 號的判決指出,所有的情狀,包括被害人當時在事發時 的情狀,都是法官下判決、做決定要不要讓被告進去關的時 候所要考量的,是要寫在判決書裡面交代的,所以我們不是 要檢討被害人,只是要將事發時的所有情況向各位國民法官 說明。請看編號25第2 頁的建國南路一段南北向的照片,對 照左邊編號9 現場圖,左邊箭頭指出方向就是行人行走的方 向及他可以看到的閃紅燈號誌,對照來看就在現場圖上的紅 點,行人從綠色的行人道走出來的時候,可以明顯看到這邊 有一個閃紅燈,檢察官沒有提到這個號誌是如何運作的,但 是從編號25第7 頁的表就可以得知,若與右邊現場照片相互 對照來看,應該可以看得很清楚,行人是走藍色箭頭的方向 ,他的方向有個燈號的標誌;再往下一張照片看,他是走在 綠色的行人道上,往上看就可以看到一個閃紅燈的標誌。從 這個角度的照片可以看的更清楚,由258 巷東往西方向,這 個小紅人就是這個行人行走的方向,這個行人抬頭望就可以 看到距離不遠處有個閃紅燈標誌,對照編號9 的現場圖,行 人應該就是從小紅人那裡走出來的。我們由西往東方向再看 ,我們大概也可知道當時行人如果站在那裡應該可以看到他 旁邊有一個閃紅燈的標誌,但是我們再來回憶一下,從編號 1 監視錄影帶2 的斜角影像來看,以一秒一秒的擷圖來看, 被害人從裡面一步一步走出來是沒有停等的,從53秒至58秒 ,被害人是沒有停等的狀況,國民法官如果有疑問的話,可 以在評議時再將監視錄影帶拿出來看一下,我們從這張照片 就可以知道,如果被害人站在照片上小紅人的地方,他就可 以看到來車,就可以停等,並沒有不能停等的狀況。再看編 號25第6 頁,雖然是110 年的照片,照片上箭頭下方有一位 行人,他就站在那個地方查看有無來車,我們認為現實上被 害人應該能注意到,因為機車跟被告的汽車只有相差3 秒, 被害人既然有發現機車,應該也會看到被告的汽車。被害人 確實是沒有走在斑馬線上,請看影像放大的地方,可以清楚 看到行人並沒有走在斑馬線上,他的影子也不在斑馬線上, 所以有無違反交通規則我想是非常明確的事情。事實上案發 當時的標誌設置不佳,沒有辦法保障被害人,這從案發後四 周都有畫設斑馬線就可以證明。如果有到現場去過的話,行 人道兩邊草皮都有行走過的痕跡,所以被害人其實是可以走 過去的。四周還有裝設行人觸動鈕號誌,如果行人想要過馬 路,本來是閃紅燈要先停等,按了觸動鈕之後閃紅燈就會變 成紅燈,接著等行車方的號誌變成紅燈,汽車停等之後,行 人才可以繼續穿越馬路。最後我們要跟各位法官說明,本件 真的是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本件起訴的法條是刑法第18 5 條之3 第3 項,這條法律處罰再犯,也就是第二次的犯法 行為。但是法條卻沒有告訴我們第一次犯罪是什麼樣的情形 ?只有說再有第二次犯罪,刑度全部都是從5 年起算。就像 本案的被告,他第一次是因單純酒駕被抓到,第二次是酒駕 致人死傷,依據法條規定,刑度就從5 年起跳。如果第一次 酒駕就致人死傷,而第二次酒駕又致人死傷的話,刑度依然 是從5 年開始起算,這樣的立法沒有區分第一次酒駕與第二 次酒駕的關係與情節,只要酒駕就要判5 年以上,我們認為 這部分有違反罪責原則,這樣的刑度是過重了,此部分也請 國民法官考量。再來,被告是真的有做錯事,但辯護人也必 須說,在檢察官提出的前案紀錄表內,被告並沒有犯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這點是非常明確的,被告願意去服社會勞動服 務,願意去做他可以做的事情,請求給予暫不執行的判決。 最後我們要跟國民法官特別澄清,不是因為有小孩才拿小孩 來脫罪、來求情,請考量兒童權利公約已經內國化,已經有 這樣的法條了,法條告訴我們,你要抓被告去關,可以,但 是應該要以維護兒童最佳利益為必要,難道讓被告去關是對 小孩最好、最有利的選擇?在本件事故中,小孩真的是最無 辜的,孩子與雙親的感情需要培養與建立,把被告抓去關, 親情就會斷絕,對小孩會產生缺憾而無法彌補,兒童交給國 家扶養也不會比較適當。最後要強調的是,我們不是故意不 去履行每個月的分期給付,是因為疫情的緣故,被告仍有想 辦法要拿錢去履行,只是非常遺憾,被告沒有被害人家屬的 聯繫方式,所以沒有主動去做聯繫這件事,但是被告確實有 將履行這件事放在心上,也有去做履行的動作。要跟國民法 官說明的是,給予被告緩刑就是要讓被告在社會上盡他的義 務,就是要還錢、要養家、要養育子女、要履行社會義務, 如果抓被告去關,被告就無法履行他自己的義務,小孩讓別 人撫養,這樣真的算是有懲罰到被告嗎?這樣做有讓被告盡 到他的撫養義務嗎?是否可以讓被告在外面,讓他用餘生的 每一分、每一毫償還他應盡的社會責任。最後再跟國民法官 說明,本次真的只是單一事件,被告沒有預謀、不認識被害 人、當天是因為受了一些刺激才做出這樣的行為,他太過自 信,沒有注意到才發生了這樣的事情,被告非常遺憾,一直 道歉,也願意賠償,綜上所述,懇請國民法官給予被告附條 件的緩刑。 審判長問 最高學歷是高職嗎? 被告答 是的。 審判長問被告 最後有何陳述? 被告答 我知道我做錯了,我因為一時的自以為是,犯下本件疏失, 造成被害人的死亡與被害人家屬的傷痛,這段時間我一直不 知所措,也不知道如何對被害人做更多的彌補,所以我有去 廟裡拜拜,聽師姊說可以抄佛經迴向給被害人,我現在只要 有空就會抄寫佛經迴向給被害人,希望他在另外一個世界可 以過得更好。至於履行還款條件的部分,如果各位家屬願意 ,我也希望能夠將我目前那間和兄弟共有房子抵押給各位家 屬,希望能夠盡量保障被害人家屬的權利。我只能盡力去工 作,履行該履行的責任。我剛才提到要拿去設定抵押的房子 就是指內湖的那間房子,安居街我沒有再住了,現在是搬回 內湖的戶籍地居住。 審判長諭知本案辯論終結,國民法官法庭定於下午2 時50分進行 終局評議,待終局評議終結後即時宣判,預定於今日下午5 時30 分,在本院第7 法庭宣判,今日在庭者均可自行到庭聆判,到庭 之人均請回,退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26庭 書記官 審判長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