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 備 程 序 筆 錄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世豪 上列被告因110 年度參模訴字第1 號傷害致死一案,於中華民國 110 年4 月12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20法庭公開行準備 程序,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孟潔 書記官 陳羿方 通 譯 李柔萱 到庭被告與訴訟關係人如後: 詳報到單所載。 檢察官 李濂 到庭 檢察官 白惠淑 到庭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到庭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 到庭 被告到庭身體未受拘束。 朗讀案由 法官問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 等項 被 告 李世豪 (原名李朝盛) 男 61歲(民國48年4月7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P100375863號 住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662 巷14號 居臺中市西區華美街150號4樓 送達址:臺中市西區美村路1 段300 號 法官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李檢察官濂起稱: 一、犯罪事實: 李世豪與林進德於民國106年10月23日18時49分許,在臺中 市西屯區河南路3 段120 號「湯姆熊歡樂世界」遊樂場把玩 遊戲機台,因使用遊戲機台問題而與同在上開遊樂場把玩遊 戲機台之張文龍發生爭執,林進德即要求張文龍至店外商談 ,李世豪亦先行走向店外。林進德見張文龍並無走向店外之 意願,竟單獨基於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犯意,於同日18時51 分許,伸出左手扣住張文龍之後頸部位,將張文龍向店外方 向拉行,張文龍雖有停步抗拒導致身體呈向前彎腰狀態,但 因頸部遭扣住無法擺脫而遭林進德強拉至店外(林進德涉犯 強制罪嫌部分,另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迨林進德將張文 龍拉至店外後,因雙方商談未果,李世豪竟單獨基於傷害他 人身體之犯意,以右拳猛力揮擊張文龍之頭臉部,擊中張文 龍之右眼窩及右臉頰部位,使張文龍當場向後倒地,致張文 龍頭部撞擊地面,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顱骨骨折、 硬腦膜下出血、蜘蛛網膜下出血、腦幹壓迫等傷害。嗣救護 車抵達現場,將張文龍送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救,迄 至翌日(24日)14時53分許,仍因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顱 骨骨折、腦幹壓迫導致中樞神經衰竭死亡。 二、所犯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傷害致死之罪嫌。 法官對被告告知其犯罪之嫌疑及所犯罪名(詳如起訴書所載)。 並告知被告下列事項: 一、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二、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精神 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 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三、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法官問 上述權利是否瞭解? 被告答 瞭解。 法官問 是否為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精神障礙、心 智缺陷之身分? 被告答 都沒有。今天精神狀況可以開庭。 法官問 本案依國民法官法第5條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有無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檢察官均起稱 沒有意見。 法官問 本案本院認無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狀, 依國民法官法第50條規定公開準備程序之進行,有無意見 ? 被告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檢察官均起稱 沒有意見。 法官問 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是否認罪? 被告答 傷害部分我認罪,但是傷害致死的部分我不承認。 那天我看到張文龍在玩林進德的機台,因為張文龍是慣犯, 他每次都會趁人家不在位置上,就偷完人家的機台,凹人家 的分數,所以我看到他在玩林進德機台的時候,我馬上過去 制止他,我跟他說「人家的香菸、檳榔還有分數都在機台上 ,人家還在玩,你怎麼可以去凹人家的分數」,但是張文龍 沒有理我,所以我就去櫃臺找店員,跟店員反應,但是店員 說她也沒有辦法,所以我就想找林進德,跟他說這件事,我 往回走的時候,就看到林進德跟張文龍已經起爭執了,兩個 人走到外面要談判,所以我就跟了出去,我過去的時候,兩 個人已經在那裡大小聲了,我看到張文龍手上拿著一包代幣 ,我就跟張文龍說「代幣放下來,不要打到我」,結果張文 龍就對著我咆哮,對我說「不然是要怎樣」那時候我火氣就 上來了,因為我以前也被他凹過分數,這次被我們抓到還這 種態度,所以他一嗆我,我就朝他的臉揮下去,我都還沒有 反應過來,旁邊就有一個人在攔我,我才發現旁邊還有一個 穿白色衣服的人,他來跟我說不要跟這種人生氣,就拉我往 店裡走,我想一想也覺得這件事情跟我沒關係,所以我就跟 穿白色衣服的人,一邊講話一邊回去,所以後面的事情我也 不知道。我最主要想要表達的是,我承認我一時衝動有去打 他,但是只有打了一下,而且張文龍也有閃,我只是從他臉 旁邊擦過,我並沒有看到張文龍後腦杓有著地,更沒有想到 張文龍會死掉。 法官問 請陳述關於本件之辯護要旨。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起稱 一、被告李世豪承認有打被害人張文龍一下並造成被害人右眼瘀 青之傷害,其行為僅構成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惟否認有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人於死罪。答辯 如下: 怢怞D法第17條規定於行為人對於死亡之加重結果不能預見其 發生時不適用之。且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973號判決 認為:「傷害行為足以引起死亡之結果,如在通常觀念上無 預見之可能,或客觀上不能預見,則行為人對於被害人因傷 致死之加重結果,即不能負責。此所謂客觀不能預見,係指 一般人於事後,以客觀第三人之立場,觀察行為人當時對於 加重結果之發生不可能預見而言,並非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預 見之問題。」 迉赫袕Q告案發當時僅以右手揮擊被害人臉部一下,並且未看 見到被害人頭部有撞擊地面。一般人處於相同情況,難以預 見被害人會因被告揮擊被害人臉部一下即造成被害人死亡之 結果。另案發當時尚有其他人見聞此事,未為救護之動作, 亦無人認為被害人會因此死亡。因此,被害人死亡之結果屬 客觀上不能預見,參照前開刑法第17條之規定及最高法院 106年度台上字第3973號判決之見解,被告之行為應不成立 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傷害致人於死罪。 吨S退步言之,如認被告之行為成立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2項 前段傷害致人於死罪,惟本件被告之犯罪動機係因案發前被 害人遊玩原屬於證人林進德進行中之遊戲機台,被告與證人 林進德因而與被害人引發爭執,被告遭被害人嗆聲後揮擊被 害人臉部一下之行為情節觀之,縱科以傷害致人於死罪之最 輕本刑7年有期徒刑亦有情輕法重之嫌,請依刑法第59條規 定酌量減輕其刑。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起稱 同公設辯護人梁乃莉所述。 法官諭知依檢、辯雙方先行交換之書狀,整理爭執、不爭執事項 如下: 一、不爭執事項: 抭Q告與林進德於民國106年10月23日18時49分許,在臺中市 西屯區河南路3 段120 號「湯姆熊歡樂世界」遊樂場把玩遊 戲機台,因使用遊戲機台問題而與同在上開遊樂場把玩遊戲 機台之被害人發生爭執,林進德即要求被害人至店外商談, 被告亦先行走向店外。林進德見被害人並無走向店外之意願 ,竟單獨基於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犯意,於同日18時51分許 ,伸出左手扣住被害人之後頸部位,將被害人向店外方向拉 行,被害人雖有停步抗拒導致身體呈向前彎腰狀態,但因頸 部遭扣住無法擺脫而遭林進德強拉至店外。 佼Q告承認有於起訴書所載時、地,徒手朝被害人之右臉部揮 擊,並擊中被害人之右眼窩,造成被害人受有如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所示右眼瘀青之傷害。 妘Q害人之右眼窩處受到被告徒手揮擊後,有向後倒地頭部撞 擊地面。 伈Q害人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顱骨骨折、硬腦膜下出 血、蜘蛛網膜下出血、腦幹壓迫等傷害並最終導致頭部外傷 併顱內出血、顱骨骨折、腦幹壓迫導致中樞神經衰竭死亡結 果。 被告徒手揮擊被害人時,證人林進德及陳錦堂均在場目擊。 二、爭執事項: 抭Q告於案發當時是否以「右拳」揮擊被害人之臉部? 佼Q告於案發當時是否以「猛力」揮擊被害人之臉部? 妘Q害人受被告揮擊後,向後倒地頭部撞擊地面後,是否「有 起身向騎樓方向行走,再次跌倒,致頭部右側撞擊地面」之 情形? 伈Q告對於被害人於案發時當場向後倒地頭部撞擊地面,並受 有頭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顱骨骨折、硬腦膜下出血、蜘蛛 網膜下出血、腦幹壓迫等傷害並最終導致頭部外傷併顱內出 血、顱骨骨折、腦幹壓迫導致中樞神經衰竭死亡,關於「此 死亡之結果」,是否屬客觀上不能預見? 法官問 就上開整理之爭執及不爭執之事項,有何意見? 被告答 請辯護人為我陳述。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起稱 沒有意見。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起稱 沒有意見。 李檢察官濂起稱 沒有意見。 白檢察官惠淑起稱 沒有意見。 法官問 請檢察官陳述聲請調查及開示之證據。 李檢察官濂起稱 壹、證據及待證事實 一、人證: 抭Q告李世豪之供述: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106年10月25日警詢筆 │證明被告於案發時在場,並與│ │ │錄 │被害人因遊玩遊戲機臺發生爭│ │ │ │執之事實,並稱有用右手掌揮│ │ │ │擊被害人臉部一下實,惟辯稱│ │ │ │:沒有看到被害人倒地等語。│ ├──┼──────────┼─────────────┤ │ 2 │106年10月25日偵訊筆 │證明同前,並坦承涉犯傷害致│ │ │錄 │死之犯行。 │ ├──┼──────────┼─────────────┤ │ 3 │106年11月21日偵訊筆 │於偵查中與其他證人、死者家│ │ │錄 │屬共同勘驗案發現場監視器錄│ │ │ │影影像,被告當庭表示對現場│ │ │ │監視器錄影影像沒有意見。 │ ├──┼──────────┼─────────────┤ │ 4 │106年12月11日偵訊筆 │於偵查中表示認罪,強調不是│ │ │錄 │用手肘,而是用手掌打被害人│ │ │ │一掌。 │ └──┴──────────┴─────────────┘ 佸狺H即另案被告林進德之證述: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106年10月25日警詢筆 │證明被告李世豪於案發時在場│ │ │錄 │,並與被害人因遊玩遊戲機臺│ │ │ │發生爭執,被告在店外有出手│ │ │ │毆打被害人,被害人隨後往後│ │ │ │倒下,躺在路邊且沒有幫被害│ │ │ │人叫救護車之事實。 │ ├──┼──────────┼─────────────┤ │ 2 │106年10月25日偵訊筆 │證明同前。 │ │ │錄 │ │ └──┴──────────┴─────────────┘ 岋狺H即告訴人張文成之證述: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106年10月24日警詢筆 │證明死者生前曾患顏面神經失│ │ │錄 │調之疾病,但已治癒,案發前│ │ │ │身體狀況良好。佐證被告係因│ │ │ │本案傷害事件才導致死亡之事│ │ │ │實。 │ ├──┼──────────┼─────────────┤ │ 2 │106年10月25日偵訊筆 │告訴人張文成對證人林進德陳│ │ │錄 │述之意見。 │ ├──┼──────────┼─────────────┤ │ 3 │106年10月25日偵訊筆 │告訴人張文成對證人李淑珍、│ │ │錄 │陳彥傑陳述之意見。 │ ├──┼──────────┼─────────────┤ │ 4 │106年11月21日偵訊筆 │告訴人張文成對被告李世豪陳│ │ │錄 │述之意見。 │ ├──┼──────────┼─────────────┤ │ 5 │106年12月11日偵訊筆 │告訴人張文成對被告李世豪陳│ │ │錄 │述之意見。 │ └──┴──────────┴─────────────┘ 卍狺H張燕芳之證述: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106年11月21日偵訊筆 │被害人家屬張燕芳對被告李世│ │ │錄 │豪陳述之意見。 │ └──┴──────────┴─────────────┘ 證人陳彥傑之證述: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106年10月24日警詢筆 │證明被告、證人林進德2 人與│ │ │錄 │被害人於案發時地,因遊玩遊│ │ │ │戲機臺發生爭執,被害人因此│ │ │ │遭帶出店外,嗣後被告、證人│ │ │ │林進德2 人返回店內後,證人│ │ │ │陳彥傑才發現被害人倒臥在店│ │ │ │外路邊停車格,證人陳彥傑過│ │ │ │去關心時,被害人眼晴有慢慢│ │ │ │睜開,頭有左右轉動,但無應│ │ │ │答等情,嗣後被害人有想自己│ │ │ │爬起來,但往店內方向走時,│ │ │ │勾到店外旗子撲倒後,即未再│ │ │ │爬起,而由店內會計叫救護車│ │ │ │。 │ ├──┼──────────┼─────────────┤ │ 2 │106年10月25日偵訊筆 │證明同上。 │ │ │錄(有具結) │ │ └──┴──────────┴─────────────┘ Ы狺H李淑珍之證述: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106年10月24日警詢筆 │證明於案發時間,地點經證人│ │ │錄 │陳彥傑通報後過去查看,發現│ │ │ │被害人倒臥於案發地點之商店│ │ │ │外,已失去意識後即報案。 │ ├──┼──────────┼─────────────┤ │ 2 │106年10月25日警詢筆 │指認被告係案發時、地與被害│ │ │錄 │人發生爭執,身穿橘色衣服之│ │ │ │人。 │ ├──┼──────────┼─────────────┤ │ 3 │106年10月25日偵訊筆 │證明於案發後經店員通報,即│ │ │錄(有具結) │撥打電話找救護車。 │ └──┴──────────┴─────────────┘ た狺H陳錦堂之證述: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106年10月26日警詢筆 │證明被告李世豪、證人林進德│ │ │錄 │2 人於案發時在場,並與被害│ │ │ │人因遊玩遊戲機臺發生爭執,│ │ │ │被告在店外有出手毆打被害人│ │ │ │,被害人隨即倒臥在地等事實│ │ │ │。 │ └──┴──────────┴─────────────┘ 二、人證以外之證據: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本案接獲報案情形及偵查初期│ │ │分局何安派出所處理相│調查經過。 │ │ │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 │ │ │報驗書 │ │ ├──┼──────────┤ │ │ 2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 │ │ │分局何安派出所偵辦刑│ │ │ │案職務報告書 │ │ ├──┼──────────┤ │ │ 3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 │ │司法相驗病歷摘要 │ │ ├──┼──────────┤ │ │ 4 │臺中市第六分局何安派│ │ │ │出所110報案紀錄單 │ │ ├──┼──────────┼─────────────┤ │ 5 │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證明被害人已死亡,且死亡時│ │ │ 六分局刑案現場勘察│有右臉頰、右眼窩腫脹、瘀青│ │ │ 報告(含現場照片6 │之現象,並經進行開顱手術救│ │ │ 張、被害人張文龍相│治仍急救無效之事實。 │ │ │ 驗照片22張、被害人│ │ │ │ 衣著3張)。 │ │ │ │え現場照片4張。 │ │ ├──┼──────────┼─────────────┤ │ 6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本件扣得之物、搜索過程。 │ │ │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 │ │ │押物品目表 │ │ ├──┼──────────┼─────────────┤ │ 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證明被害人係因頭部外傷併顱│ │ │驗筆錄 │內出血、顱骨骨折、腦幹壓迫│ ├──┼──────────┤而中樞神經衰竭死亡之事實。│ │ 8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 │ │驗報告書 │ │ ├──┼──────────┤ │ │ 9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 │ │ │驗屍體證明書 │ │ ├──┼──────────┼─────────────┤ │ 10 │相驗照片 │證明被害人係因頭部外傷併顱│ │ │ │內出血、顱骨骨折、腦幹壓迫│ │ │ │而中樞神經衰竭死亡之事實。│ ├──┼──────────┼─────────────┤ │ 11 │ぇ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0│證明被害人於案發後經民眾報│ │ │ 6 年10月30日中市消│請消防隊送醫至中國醫藥大學│ │ │ 護字第1060053969號│附設醫院進行急救。 │ │ │ 函及其所附之緊急救│ │ │ │ 護案件紀錄表。 │ │ │ │え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救│ │ │ │ 護紀錄表各1份。 │ │ ├──┼──────────┼─────────────┤ │ 12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證明被害人經中國醫藥大學附│ │ │診斷證明書、出院病歷│設醫院急診診斷受有頭部外傷│ │ │摘要、急診護理病歷、│顱內出血併腦幹壓迫中樞之傷│ │ │急診醫囑單、血壓脈博│害,並進行顱骨切除減壓並移│ │ │呼吸記錄單各1份 │除血腫急救,仍急救無效死亡│ │ │ │之事實。 │ ├──┼──────────┼─────────────┤ │ 13 │被害人於中國醫藥大學│證明被害人遭被告重擊臉部後│ │ │附設醫院電腦斷層掃描│,倒地後頭部撞擊面,導致受│ │ │資料光碟、病歷光碟各│有頭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顱│ │ │1張 │骨骨折、硬腦膜下出血、蜘蛛│ │ │ │網膜下出血、腦幹壓迫等傷害│ │ │ │,導致腦幹壓迫中樞神經衰竭│ │ │ │死亡。 │ ├──┼──────────┼─────────────┤ │ 14 │(1)案發現場監視器錄 │被害人於起訴書所載時間、地│ │ │ 影光碟1片。 │點遭被告毆擊之事實。 │ │ │(2)案發現場監視器截 │ │ │ │ 圖照片12張。 │ │ ├──┼──────────┼─────────────┤ │ 15 │(1)聯合影音網網站新 │證明我國因糾紛引起打人事件│ │ │ 聞(https://video │,一拳傷害對方致人倒地,頭│ │ │ .udn .com/news/11│部撞擊牆柱或地面而導致死亡│ │ │ 86131) │之情形,近年來屢經各大新聞│ │ │(2)中視新聞網站頻道(│媒體報導,證明被告對於本案│ │ │ https://www.youtu│傷害致人於死的結果,客觀上│ │ │ tubbe.com/wattch?│具有預見可能性。 │ │ │ V=a9tp2j5SfaM) │ │ │ │(3)三立新聞網網站( │ │ │ │ https://www.setn │ │ │ │ .com/News.aspx?Ne│ │ │ │ wsID=574437 ) │ │ │ │(4)自由時報網站(htt│ │ │ │ ps://news.ltn.com│ │ │ │ .tw/news/socociet│ │ │ │ y/break │ │ │ │ ingnews/1534246)│ │ │ │(5)TVBS新聞網(https:│ │ │ │ //news.tvbs.com.t│ │ │ │ .tww/life/898124)│ │ ├──┼──────────┼─────────────┤ │ 16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 │相類案件刑事判決,內有法院│ │ │年度訴字第894 號、臺│表示之實務見解及所審酌之量│ │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刑事由,可作為說明論告時之│ │ │1 年度上訴字第966 號│法律見解,及量刑證據參考之│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具體量刑因子。 │ │ │年度訴字第1020號、臺│ │ │ │灣花蓮地方法院108 年│ │ │ │度訴字第24號、臺灣高│ │ │ │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 │ │ │第307 號、臺灣高等法│ │ │ │院高雄分院103 年度上│ │ │ │訴字第196 號判決等。│ │ ├──┼──────────┼─────────────┤ │17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 │相類案件刑事判決,內有法院│ │ │年度訴字第260 號、臺│表示之實務見解及所審酌之量│ │ │灣新竹地方法院104 年│刑事由,可作為說明論告時之│ │ │度訴字第1165號、臺灣│法律見解,及量刑證據參考之│ │ │臺南地方法院105 年度│具體量刑因子。 │ │ │訴字第174 號、臺灣桃│ │ │ │園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 │ │ │字第225號、106年度訴│ │ │ │字第71號刑事判決、臺│ │ │ │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 │ │ │訴字第2408號、105 年│ │ │ │度上訴字第2115號刑事│ │ │ │判決等、最高法院107 │ │ │ │年度台上字第745 號判│ │ │ │決。 │ │ └──┴──────────┴─────────────┘ 貳、聲請調查證據 一、傳喚專家證人臺灣臺中地檢署法醫宋亞彼:本案被害人因 遭被告毆擊而當場倒地,因而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 顱骨骨折、腦幹壓迫之受傷,導致中樞神經衰竭死亡之結 果,在法醫學實務上並非罕見,為客觀上可預見之情事, 預計詰問時間30分鐘。 二、勘驗現場監視器檔案光碟,檔案名稱為「18時51分起」及 「20171023_19h00m_ch10_1280x720x15」之電子檔。勘驗 方式如下: 1.於爭執事項之證據調查程序中,當庭以PotPlayer 64 bit 軟體撥放上開檔案,主要勘驗錄影畫面時間18時41 分00秒至19時03分00秒止之錄影畫面,並於下列時間, 以放大畫面及慢速0.2倍撥放之方式勘驗。 ヾ錄影畫面時間18時51分25秒至18時51分45秒。 ゝ錄影畫面時間19時1分13秒至19時2分46秒。 2.其他部分視證人於審判中作證之內容,有必要時一併提 示勘驗。 法官問 對檢察官所開示及聲請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及有無調查必要 之意見? 被告答 請辯護人為我陳述。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起稱 一、針對開示證據之證據能力意見: 拊鴭騔佴謕x110年1月25日準備程序書狀怍珚聲請調查之證 據,除認證人陳彥傑於106 年10月24日警詢筆錄屬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無傳聞例外之適用,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規定無證據能力,其餘證據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 佴鴭騔佴謕x110年4月7日準備程序書狀囥珚聲請調查之證 據編號3部分,所引用之新聞報導,是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 之書面陳述,屬於記者就特定案件之描述,為傳聞證據,且 無特信性及必要性,不符合傳聞例外之規定,認無證據能力 。 妏鴭騔佴謕x110年1月25日準備程序書狀所引被告李世豪於10 6年10月25日偵訊筆錄坦承犯傷害致死之犯行且於106年12月 11日偵訊筆錄表示認罪,經與被告溝通後確認此係因被告於 偵查中不了解傷害致人於死罪之構成犯罪要件所為之誤解, 因此被告及辯護人雖不爭執該偵訊筆錄之證據能力,惟爭執 其證明力。 二、針對聲請調查證據部分,沒有意見。 法官問 檢察官有何意見? 李檢察官濂起稱 一、對於辯方針對我們聲請有關新聞報導證據之部分,除我們主 張之聯合影音網網站之新聞,因為它是剛發生不久,只有檢 方的起訴書之外,其他有關中視新聞網站報導、三立新聞網 網站報導、自由時報網站報導及TVBS新聞網報導,這部分均 分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分別以104 年度訴字第260 號、104 年度訴字第11 65號、105 年度訴字第174 號、104 年度訴字第225 號等案 件判決,均已判決確定。此部分並不是新聞記者胡亂報導, 而是確實經法院判決確定,已經發生既判力的案件,已經存 在無可質疑的確定事實。 二、本案主要爭點在於被告是否有客觀預見之可能性,有關「客 觀預見可能性」是以一理性之第三人站在被告的位置,去思 考他做這個行為的當下,是否有沒有可能預見到被害人有可 能因此導致死亡,引用這些新聞報導的事實,就是要提醒國 民法官,相類似的案件新聞都一直不斷報導,被告也是生活 在為臺灣的國民,基本上他應該都會接觸到這些新聞媒體報 導,可以用來證明被告在為本案行為時,其主觀上應可預見 其行為會導致如何之結果,故聲請調查此部分,請鈞院斟酌 。 法官問 針對證據編號16、17所引之判決內容,請說明調查方式及內 容為何? 李檢察官濂起稱 引用判決有關「客觀可預見性」之說明,僅針對傷害致死構 成要件之說明,不會涉及另案犯罪事實涵攝之判決理由說明 。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起稱 上述判決無論犯罪態樣、使用手段、攻擊對象之狀態、攻擊 部位,與本案不完全相同,不能拘束本案,另案判決涵攝事 實之理由作為本案犯罪事實之認定不恰當;純粹就法律見解 及量刑參考沒有意見。 白檢察官惠淑起稱 同李檢察官所述。另補充於量刑上會提示相關判決之判刑結 果,作為量刑證據具體量刑參考。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起稱 如檢方以社會新聞作為量刑資料,希望直接引用該案判決。 法官問 被告、辯護人聲請調查及開示之證據? 被告答 請辯護人回答。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起稱 一、被告及辯護人提出之證據: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害人之中國醫藥大學│被害人受有右前側顱骨骨折及│ │ │附設醫院出院病歷摘要│左側額葉挫傷性顱內出血之傷│ │ │ │勢。 │ ├──┼──────────┼─────────────┤ │ 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被害人除頭部後方有挫傷外,│ │ │署檢驗報告書第三項局│頭部右側確實有大面積皮下出│ │ │部勘驗部分 │血。 │ ├──┼──────────┼─────────────┤ │ 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該項證據證明警員江承翰係案│ │ │分局何安派出所警員江│發後到達現場處理之員警,且│ │ │承翰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於警方到場時所見到之被害人│ │ │書 │係清醒無明顯外傷。 │ ├──┼──────────┼─────────────┤ │ 4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救護│該證據可證明案發後到達現場│ │ │紀錄表 │處理之救護人員對被害人所測│ │ │ │之生命徵象均屬正常範圍,意│ │ │ │識清楚。 │ ├──┼──────────┼─────────────┤ │ 5 │(1)中國醫藥大學附設 │由該急診護理病歷記載被害人│ │ │ 醫急診護理病歷 │到院時生命徵象除收縮壓略高│ │ │(2)中國醫藥大學附設 │外,其餘均屬正常,且檢傷分│ │ │ 醫網站上關於檢傷 │類為3 。而根據中國醫藥大學│ │ │ 分級介紹(網址為 │附設醫院網站上關於檢傷分級│ │ │ http://www.cmuh. │之介紹之記載,檢傷分類3 為│ │ │ cmu.edu.tw/Depapa│緊急類別,病況可能持續惡化│ │ │ rtment/Feature?de│需要急診處置,病人可能伴隨│ │ │ pid=82 )《見附件│明顯不適的症狀影響日常活動│ │ │ 1》 │,而非歸類為第一級之復甦急│ │ │ │救(病況危急,生命或肢體需│ │ │ │立即處置)或第二級毒之危急│ │ │ │(潛在生危急生命、肢體及器│ │ │ │官功能狀況,需快速控制與處│ │ │ │置)。 │ ├──┼──────────┼─────────────┤ │ 6 │聲請調查臺灣臺中地方│用以證明被告於調解過程中確│ │ │法院臺中簡易庭調解事│有表示願賠償被害人家屬20萬│ │ │件報告書《見附件2》 │元。 │ └──┴──────────┴─────────────┘ 二、聲請調查之證據: 攽n請於證人詰問程序前勘驗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 1.勘驗範圍如下: ぇ檔案名稱「18時51分起.m4v」,錄影畫面時間18時41分00 秒開始至18時42分00秒止。 え檔案名稱「18時51分起.m4v」,錄影畫面時間18時43分00 秒開始至18時44分00秒止。 ぉ檔案名稱「18時51分起.m4v」,錄影畫面時間18時48分00 秒開始至18時53分00秒止。 お檔案名稱「20171023_19h00m_ch」,錄影畫面時間19時01 分00秒開始至19時03分00秒止。 2.勘驗方式如下: ぇ檔案名稱「18時51分起.m4v」,錄影畫面時間18時51分37 秒開始至18時51分41秒止,請以0.2倍速播放。 え檔案名稱「20171023_19h00m_ch」錄影畫面時間19時02分 42秒開始至19時02分45秒止,請以0.6倍速播放。 ぉ其餘聲請勘驗之部分均以正常速度播放。 3.待證事實:由上開勘驗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內容可了解被 害人張文龍於案發前確有遊玩原屬於證人林進德進行之遊 戲機台,因而先與證人林進德引發爭執,被告嗣後並介入 爭執及被告傷害被害人張文龍之過程。另相關證人林進德 、陳錦堂見到案發之過程及證人林進德、陳錦堂、陳彥傑 對於被害人張文龍之處置。 豸H證部分: 1.聲請傳喚證人陳錦堂。 待證事項:案發當時證人陳錦堂在場,且有見到被告傷害 被害人,並見到被害人倒地,依證人陳錦堂所見被告下手 實施傷害之情節如何?是否看到被害人頭部撞擊地面?且 證人陳錦堂於案發當時所見被害人受傷後之狀態為何? 案發當時陳錦堂是否認為被害人有死亡可能?交互詰問時 間約10分鐘。 2.聲請傳喚證人林進德,男。 待證事項:案發當時證人林進德在場,且有見到被告傷害 被害人,並見到被害人倒地,依證人林進德所見被告下手 實施傷害之情節如何?是否看到被害人頭部撞擊地面?且 證人林進德於案發當時所見被害人受傷後之狀態為何? 案發當時林進德是否認為被害人有死亡可能?交互詰問時 間約10分鐘。 3.聲請傳喚專家證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法醫師宋亞彼 待證事項:透過詰問專家證人法醫師宋亞彼以了解被害人 頭部所受傷害之位置及情況?上述傷痕與被害人顱內出血 及位置有何關係?交互詰問時間約20分鐘。 岏n請詢問被告,用以了解被告傷害被害人之動機、傷害行為 之過程、傷害行為後之處置及被告對被害人死亡之結果是否 客觀能預見。詢問時間約10分鐘。 犮t於準備書狀一聲請傳喚之證人陳彥傑予以捨棄。 法官問 檢察官對辯護人所開示及聲請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及有無調 查必要之意見? 李檢察官濂起稱 有關開示證據編號1 至5(1)部分,認為無重複調查必要。另 開示證據編號5(2)部分,檢傷分級與本案無關係,如要證明 客觀可預見性,被告往被害人重擊該瞬間不會因為外在事實 呈現出現象有所不同,認為沒有關連性,也無調查必要。 就被告聲請傳喚證人部分聲請反詰問,反詰問時間暫定為10 分鐘。 另就聲請勘驗部分認為與我們一致,無重複調查之必要。 白檢察官惠淑起稱 同李檢察官所述。 法官問 有何意見?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起稱 一、有關檢察官認為書面證據編號1 至5 (1) 及勘驗監視器畫面 ,是同一證據調查,就辯方提出之聲請無需調查部分,我們 上述證據與檢方所提之待證事項不同,請鈞院准予辯方聲請 調查。 二、有關檢察官認為書面證據編號5(2)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網站關於檢傷分級介紹與本案無關連性部分,可能有所誤解 ,我們提出這項證據是要證明張文龍到院時身體狀況,另病 歷資料只有載明「檢傷3 」此字眼,並無進一步說明,我們 才會提出上述書狀,讓國民法官透過上述程序調查,瞭解病 歷中「檢傷3 」之定義,可以證明醫護人員初步認定張文龍 身體外觀無外傷,且生命跡象正常,無立即性非由醫生處理 不可,足證本件確有符合客觀不能預見之情形。 法官問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就聲請調查之證據、其證據能力及有 無調查必要,是否還有其他意見補充? 李檢察官濂起稱 都是同一份證據一個調查程序就夠了,至於有關待證事實的 問題,應該是在證明力說明的部分表示。其餘無意見。 被告答 無意見。 公設辯護人均起稱 無其他意見。 法官諭知暫休庭,待合議庭就聲請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及有無調 查必要為評議。 合議庭入庭。 審判長宣示關於聲請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及有無調查必要之裁定 結果及理由詳如附件。 審判長諭知暫休庭。 法官入庭。 法官問 請說明審判期日開審陳述之方式、大概內容、所需時間,及 就各項經合議庭裁定有證據能力及有調查必要之證據於審判 期日調查證據之次序、方法、所需時間,及詢問被告、辯論 所需時間等事項? 白檢察官惠淑起稱 1.開審陳述部分以投影片方式,時間預估為10分鐘。 2.調查不爭執事項證據部分,時間預估為20分鐘,以投影片 及偵查統合報告書方式,及提出卷證紙本。 3.勘驗監視器錄影畫面時間預估為40分鐘。 4.聲請傳喚之證人即法醫宋亞彼,預估主詰問時間為30分鐘 。 5.就證人陳錦堂部分,預估反詰問時間為10分鐘。 6.就證人林進德部分,預估反詰問時間為10分鐘。 7.詢問被告時間預估為10分鐘。 8.事實及法律辯論以投影片及播放關鍵部分影片片段,時間 預估為20分鐘。 9.量刑辯論以投影片方式,時間預估為10分鐘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起稱 1.開審陳述部分以投影片方式,時間預估為10分鐘。 2.開示證據及調查書證部分,以投影片方式,預估時間為5 分鐘。 3.勘驗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部分(有四段,依序播 放)以當庭播放光碟之方式提示,其中檔案名稱「18時51 分起.m4v」,錄影畫面時間18時51分37秒開始至18時51分 41秒止,請以0.2倍速播放。檔案名稱「20171023_19h00m _ch」錄影畫面時間19時02分42秒開始至19時02分45秒止 ,請以0.6倍速播放。其餘聲請勘驗之部分請以正常速度 播放。預估時間為30分鐘。 4.聲請傳喚證人陳錦堂,預估主詰問時間為10分鐘。 5.聲請傳喚證人林進德,預估主詰問時間為10分鐘。 6.就證人即法醫宋亞彼部分,預估反詰問時間為20分鐘。 7.詢問被告時間預估為10分鐘。 8.事實及法律辯論,時間預估為20分鐘。 9.量刑辯論以投影片方式,時間預估為10分鐘。 法官問 有何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起稱 沒有意見。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起稱 沒有意見。 李檢察官濂起稱 沒有意見。 白檢察官惠淑起稱 沒有意見。 法官問 針對辯方開示證據1 至5(1)部分,是以何方式調查?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起稱 針對辯方開示證據編號1 、2 除以調查書證方式外,另再詰 問法醫時會使用。就編號3 、4 、5(1)部分,因待證事實與 檢方不同,一樣以書證調查,以投影片方式為之。 法官問 兩方均有聲請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就勘驗範圍及內容 有所重疊,是否先以正常速度勘驗錄影畫面時間18時41分00 秒至19時03分00秒止之錄影畫面,再另行勘驗檢方、辯方聲 請放大、慢速播放特定錄影畫面區間,雙方有無意見? 李檢察官濂起稱 本來預設從41分開始播放,如中間無特殊變化處,則以快轉 方式播放;就19時以後希望放慢時間播放,因為放大慢速播 放之部分完全涵蓋辯方聲請部分,是否有必要分開勘驗請鈞 院斟酌。 被告答 請辯護人為我陳述。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起稱 有必要反覆播放,因為檢方與辯方所看的重點及對象都不一 樣,故希望先正常播放後,慢播的部分由雙方各自主導。希 望在勘驗之前,辯方也有機會提醒國民法官應注意之勘驗內 容。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起稱 同梁公設辯護人所述。 白檢察官惠淑起稱 勘驗應該是沒有各自主導的問題,勘驗筆錄的記載是否由檢 方來做紀錄。 法官問 審理期日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方法如下,有無意見? 壹、先行調查證明不爭執事實之書證及物證: 一、人證以外之證據: 抸佴謕x聲請部分,由檢察官提出不爭執事項卷證說明書及卷 證紙本交付法官、國民法官及辯護人。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處理相驗案件初步 調查報告暨報驗書。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偵辦刑案職務報告 書。 3.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司法相驗病歷摘要。 4.臺中市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含現場照 片6 張、被害人張文龍相驗照片22張、被害人衣著3 張) 。 6.現場照片4張。 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表 。 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筆錄。 9.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 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11.相驗照片。 12.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06 年10月30日中市消護字第106005396 9 號函及其所附之緊急救護案件紀錄表。 13.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表各1份。 14.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出院病歷摘要、急診 護理病歷、急診醫囑單、血壓脈博呼吸記錄單各1 份 15.被害人於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電腦斷層掃描資料光碟、 病歷光碟各1 張。 16.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 17.案發現場監視器截圖照片12張。 侜G護人聲請部分,由辯護人當庭交付紙本或播放下列證據: 1.被害人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出院病歷摘要。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第三項局部勘驗部分。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警員江承翰偵辦刑 案職務報告書。 4.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表。 5.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診護理病歷。 二、人證部分: 抸佴謕x聲請部分,由檢察官提出不爭執事項卷證說明書紙本 交付法官、國民法官及辯護人。 1.被告李世豪之供述: ぇ106年10月25日警詢筆錄 え106年10月25日偵訊筆錄 ぉ106年11月21日偵訊筆錄 お106年12月11日偵訊筆錄 2.證人即另案被告林進德之證述: ぇ106年10月25日警詢筆錄 え106年10月25日偵訊筆錄 3.證人即告訴人張文成之證述: ぇ106年10月24日警詢筆錄 え106年10月25日偵訊筆錄 ぉ106年10月25日偵訊筆錄 お106年11月21日偵訊筆錄 か106年12月11日偵訊筆錄 4.證人即被害人家屬張燕芳之證述: ぇ106年11月21日偵訊筆錄 5.證人陳彥傑之證述: ぇ106年10月25日偵訊筆錄(具結) 6.證人李淑珍之證述: ぇ106年10月24日警詢筆錄 え106年10月25日警詢筆錄 ぉ106年10月25日偵訊筆錄(具結) 7.證人陳錦堂之證述 ぇ106年10月26日警詢筆錄 貳、調查證明爭執事實之證據: 一、勘驗現場監視器檔案光碟,檔案名稱為「18時51分起」 及「20171023_19h00m_ch10_1280x720x15」之電子檔。 怜吇蝷閬﹛G 當庭以PotPlayer 64bit軟體撥放上開檔案,勘驗錄影畫 面時間18時41分00秒至19時03分00秒止之錄影畫面,以正 常速度播放。 迉t就下列時間,以放大畫面及下列倍速播放之方式勘驗: 1.錄影畫面時間18時51分25秒至18時51分45秒,以放大畫 面及慢速0.2倍播放之方式勘驗。 2.錄影畫面時間19時01分13秒至19時02分46秒,以放大畫 面及慢速0.2倍播放之方式勘驗。 囧銗L部分視證人於審判中作證之內容,有必要時一併提示 勘驗。 二、傳喚證人陳錦堂,由辯護人行主詰問,主詰問時間為10分 鐘,再由檢察官行反詰問,反詰問時間為10分鐘。 三、傳喚證人林進德,由辯護人行主詰問,主詰問時間為10分 鐘,再由檢察官行反詰問,反詰問時間為10分鐘。 四、傳喚專家證人臺灣臺中地檢署法醫宋亞彼,由檢察官行主 詰問,主詰問時間為30分鐘,再由辯護人行反詰問,反詰 問時間為20分鐘。 參、量刑之參酌資料 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9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966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 訴字第1020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07 號、臺灣高等法院高 雄分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196 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260 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11 65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174 號、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225 號、106 年度訴字第71號 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2408號、105 年度上訴字第2115號、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745 號 刑事判決等。 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調解事件報告書。 被告答 沒有意見。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起稱 沒有意見。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起稱 沒有意見。 李檢察官濂起稱 沒有意見。 白檢察官惠淑起稱 就檢察官聲請部分,請增加卷證紙本。 法官問 就審理期日證據調查之次序、方法,所需時間等相關事項,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是否還有其他意見補充或提出? 被告答 沒有意見。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起稱 沒有意見。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起稱 沒有意見。 李檢察官濂起稱 沒有意見。 白檢察官惠淑起稱 沒有意見。 法官問 對於110 年5 月14日上午國民法官選任期日被告是否到場, 有何意見? 被告答 我不要到場。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起稱 同被告所述。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起稱 同被告所述。 李檢察官濂起稱 沒有意見。 白檢察官惠淑起稱 沒有意見。 法官向被告、檢察官、辯護人說明本件依國民法官法第29條規定 方式進行抽選,經對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全體詢問及對認為有必 要者進行個別詢問後,自到庭且未受不選任裁定之候選國民法官 中,以抽籤方式抽選出6 名國民法官及2 名備位法官,並以抽出 之順序編定序號號次。 另依同法第30條規定,除上述方式外,倘當天到庭且可全程參與 之人數達一定數量,法院認有必要且經檢察官、辯護人同意者, 得先以抽籤方式自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中抽出一定人數。 法官問 對於前述國民法官選任程序,有何意見? 被告答 請辯護人回答。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起稱 對於採用國民法官法第29條先問後抽方式沒有意見。 若到場且得全程參與之人數達35人以上,則改成先抽後問方 式進行。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起稱 對於採用國民法官法第29條先問後抽方式沒有意見。 若到場且得全程參與之人數達35人以上,則改成先抽後問方 式進行。 李檢察官濂起稱 對於採用國民法官法第29條先問後抽方式沒有意見。 若到場且得全程參與之人數達35人以上,則改成先抽後問方 式進行。 白檢察官惠淑起稱 對於採用國民法官法第29條先問後抽方式沒有意見。 若到場且得全程參與之人數達35人以上,則改成先抽後問方 式進行。 法官問 對於選任程序之詢問程序,法院為踐行國民法官法第27條之 程序,得隨時依職權或檢察官、辯護人之聲請,對到庭之候 選國民法官進行詢問。前項詢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由 檢察官或辯護人直接詢問。有何意見? 被告答 請辯護人回答。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起稱 希望可以直接詢問。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起稱 希望可以直接詢問。 李檢察官濂起稱 希望可以直接詢問。 白檢察官惠淑起稱 希望可以直接詢問。 法官問 審判長於審理期日依國民法官法第66條規定,應向國民法官 、備位國民法官說明:M國民參與審判之程序、L國民法官 、備位國民法官之權限、義務、違背義務之處罰、K刑事審 判之基本原則、J被告被訴罪名之構成要件及法令解釋、I 審判期日預估所需之時間等事項,對於審前說明之內容,有 何意見? 被告答 請辯護人回答。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起稱 希望可以就傷害致死罪、傷害罪之構成要件,及「客觀不能 預見」之概念,刑法第59條之適用,以白話方式向國民法官 說明。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起稱 同蔡公設辯護人所述。 李檢察官濂起稱 希望可以向國民法官說明,刑法第17條規定加重結果之法律 概念,並建議以層級化方式說明故意、不確定故意到過失的 概念,並加強說明刑法第57條及第59條之差異。 白檢察官惠淑起稱 同李檢察官所述。 法官問 尚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被告答 沒有意見。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起稱 沒有意見。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起稱 沒有意見。 李檢察官濂起稱 沒有意見。 白檢察官惠淑起稱 沒有意見。 法官諭知準備程序終結,退庭。 上筆錄經當庭給閱朗讀到庭之人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被告: 辯護人: 辯護人: 檢察官: 檢察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書記官 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