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民 法 官 選 任 程 序 筆 錄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世豪 上列被告因110 年度參模訴字第1 號傷害致死一案,於中華民國 110 年9 月23日上午9 時,在本院七樓大禮堂及個詢室(本院六 樓簡報室)不公開行審判,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謝珮汝 法 官 吳孟潔 書記官 黃麗靜 通 譯 李柔萱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後: 檢察官 陳信郎 到庭 檢察官 李濂 到庭 檢察官 白惠淑 到庭 公設辯護人 梁乃莉 到庭 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到庭 到庭候選國民法官詳如報到單之記載 被告依其準備程序所述,不到庭。 書記官朗讀案由。 【全體詢問程序(地點:本院七樓大禮堂)】 審判長諭知依國民法官法第26條第6 項之規定,告知國民法官國 民法官法第26條第4、5款之義務及違反之法律效果如下: 就本次詢問程序,候選國民法官不得為虛偽之陳述;非有正當理 由,不得拒絕陳述;不得洩漏因參與選任期日而知悉之秘密。如 有違反據實陳述之義務者,依國民法官法第99條第3 款之規定, 得處以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緩,違反保密業務者,依同法第98條 第1 款規定,得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8 萬元以下 罰金。 審判長問 是否瞭解? 全體候選國民法官均答 瞭解。 審判長問 為避免揭露各位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本院會以編號稱呼 個別候選國民法官。本院將於今日起連續二日(9 月23日至 24日)進行選任、審理及評議程序,且於宣示判決後進行本 次模擬國民法庭的研討會議,均將全日進行,是否均可全程 參與並準時到庭? 編號10候選國民法官稱 無法全程參與。 其餘候選國民法官均答 沒有。 審判長問 本次各位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係由本院依據臺中市政府民 政局所提供之名單而來,是各位候選國民法官在本年度即 至110 年1 月1 日為止,應該都具備有①年滿23歲;②在本 院轄區內繼續居住4 個月以上;③為中華民國國民之要件, 有無候選國民法官就此部分之資格是否符合有疑慮?(例如 :在此之後喪失國籍、近日遷出臺中市等)如有,請說明, 方便我們於個別再度詢問確認。 全體候選國民法官均答 可以。 審判長問 先前法院將資料寄送至候選國民法官府上時,有請各位候選 國民法官以紙本填寫調查表後寄回本院,以下於問卷所載內 容再次確認。 (審判長告知國民法官法第13條之規定) 有13條之情形,均不得擔任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依照 各位先前問卷的回答都表示沒有這樣的情形,有無候選國民 法官就此部分之資格是否符合有疑慮?如有,請說明,方便 我們於個別詢問時確認。 全體候選國民法官均答 可以。 審判長問 (審判長告知國民法官法第14條之規定) 有14條之情形,均不得擔任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依照 各位先前問卷的回答都表示沒有這樣的情形,有無候選國民 法官就此部分之資格是否符合有疑慮?如有,請說明,方便 我們於個別詢問時確認。 全體候選國民法官均答 可以。 審判長問 (審判長告知國民法官法第15條之規定) 有15條之情形,均不得擔任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依照 各位先前問卷的回答都表示沒有這樣的情形,有無候選國民 法官就此部分之資格是否符合有疑慮?如有,請說明,方便 我們於個別詢問時確認。 全體候選國民法官均答 可以。 審判長問 (審判長告知國民法官法第16條之規定) 有16條之情形,可以拒絕擔任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有 無候選國民法官就是否符合本條資格有疑慮?如有,請說明 ,方便我們於個別詢問時確認。 全體候選國民法官均答 可以。 審判長諭知 就本案選任國民法官之方式,合議庭於準備程序評議結果為 依國民法官法第29條規定先問後抽,但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 官逾越35人時,則先隨機挑選35名候選國民法官為個別詢問 後,再依29條進行抽選程序,惟本院重新寄發調查表予候選 國民法官填載後,僅有34人到庭,與準備程序評議時預測人 數接近,合議庭重新評議,修正原評議之但書部分,不再適 用。依我民法官法第29條之規定,採取對全體候選國民法官 為先問後抽方式進行。 審判長問 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稱 沒有意見。 公設辯護人均稱 沒有意見。 全體候選國民法官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選任程序流程如下: ㈠首先由合議庭、檢察官、辯護人於本院六樓個別詢問室, 對候選國民法官逐一進行個別詢問,詢問過程不公開。 ㈡次由法院踐行第27、28條拒卻程序,裁定不選任特定之候 選國民法官後,由到庭且未受不選任裁定之候選國民法官 中,隨機以電腦抽選本案之六位國民法官級二位備位國民 法官,並編定備位國民法官之遞補序號。 審判長諭知全體詢問程序結束,暫休庭,即時改至本院六樓個別 詢問室不公開進行個別詢問程序(開始休庭時間:9 時40分)。 審判長諭知復行選任程序(時間:9 時47分。地點:本院六樓個 別詢問室) 審判長問 如檢察官、辯護人欲對候選國民法官進行詢問,是直接詢問 ,或是聲請本院進行詢問,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公設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 經合議庭同意後,認為踐行國民法官法第27條程序所必要 之範圍內,由檢察官、辯護人直接詢問候選國民法官為適當 ,均准直接行之。接下來的程序,檢辯均毋庸逐一聲請直接 詢問。 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個別詢問程序,依序按候選國民法官編號點 呼,請本院工作人員引導國民法官逐一進入個詢室接受詢問。 (問答過程略) 審判長諭知請最後一位接受詢問之候選國民法官回本院七樓大禮 堂等候,本次選任程序經個別詢問完畢。(時間:11時45分) 審判長諭知以下由檢辯依國民法官法第27、28條對特定進行 候選國民法官之拒卻程序。 (11時46分檢辯雙方各自討論,至11時48分續行程序。) 審判長諭知合議庭就國民法官依職權拒卻部分之評議結果如下: 無依職權裁定不選任之候選國民法官。 審判長問 檢辯有無要依第27條規定附理由聲請法院不選任之其他特 定候選國民法官? 檢察官白惠淑稱 編號16號,依第15條第9款。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稱 無。 檢察官陳信郎稱 編號37號,依據第15條第9 項,前後陳述不一,對檢察官偏 頗。 檢察官白惠淑稱 編號26號,依據第26條為虛偽陳述。因稱自己沒有司法經驗 ,但曾經為不起訴處分。第27號,依據15條第9 款。對檢察 官不信任。 檢察官李濂稱 編號19號,依據15條第9款。對檢察官有偏頗。 審判長問 不負理由部分? 檢察官稱 編號14、41、23、16改為不負理由。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稱 編號7、9、34、51號。 審判長諭知暫休庭五分鐘(時間:11時55分),由合議庭就兩造 此部分聲請即時進行評議。審判長諭知復行開庭(時間:11時59 分)。 審判長諭知經合議庭評議結果,編號27,確實較為受旁人左右, 可能對於自己的看法沒有全面瞭解,有國民法官法第15條第9 款 之情形,准予。編號16號檢方沒有具體查證何事件,此部分予以 駁回,17、19部分情況尚稱中立,未到有偏頗之虞,准予具卻部 分為27號。不負理由部分:14、41、23、16。辯方7 、9 、34、 14。符合資格者為24人。 審判長諭知拒卻程序結束,隨即改至本院七樓大禮堂不公開進行 第29條之抽選程序。(時間:12時02分 ) 【時間:12時05分 ;場地:本院七樓大禮堂 】 審判長諭知本件已協同檢辯,完成候選國民法官之拒卻程序,裁 定不選任之候選國民法官如下: 編號7、9、14、16、22、23、27、34、41、51之候選國民法官。 審判長諭知以下將從到庭且未受不選任裁定之候選國民法官中, 以電腦隨機抽選出本案之六名國民法官及二位備位國民法官,並 編定備位國民法官之遞補序號。 審判長諭知開始進行抽選程序,抽選結果如下: 候選國民法官編號54號,為1號國民法官。 候選國民法官編號55號,為2號國民法官。 候選國民法官編號37號,為3號國民法官。 候選國民法官編號09號,為4號國民法官。 候選國民法官編號30號,為5號國民法官。 候選國民法官編號35號,為6號國民法官。 候選國民法官編號12號,為備選1號國民法官。 候選國民法官編號15號,為備選2號國民法官。 審判長諭知抽選程序結束,請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上前進行 宣誓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模擬法庭 書記官 審判長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