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 判 筆 錄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世豪 上列被告因110 年度參模訴字第1 號傷害致死一案,於中華民國 110 年9 月24日上午9 時,在本院刑事第20法庭公開行審判,出 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謝珮汝 法 官 吳孟潔 書記官 陳羿方 通 譯 李柔萱 1號國民法官 2號國民法官 3號國民法官 4號國民法官 5號國民法官 6號國民法官 1號備位國民法官 2號備位國民法官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後: 檢察官 李濂 到庭 檢察官 白惠淑 到庭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到庭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 到庭 其餘詳如報到單所載。 被告到庭身體未受拘束。 書記官朗讀案由。 審判長諭知本件續行審理。 審判長問 本審判期日將全程錄音,但審判筆錄僅記載要旨,以利程序 的進行,各當事人請依照通常言語速度陳述,無須等待筆錄 記載,審判筆錄將於庭後請委外轉譯人員登打完成,有何意 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起稱 沒有意見。 檢察官均起稱 沒有意見。 點呼鑑定證人入庭訊問。 審判長問證人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等事項。 鑑定證人答 宋亞彼(年籍詳如附件) 審判長問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項規定,證人與被告間若有配偶、或 曾經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兩親等日姻親 、或是家長、家屬關係,或證人與被告間訂有婚約、抑或被 告與證人一方係他方之法定代理人或曾為他方之法定代理人 者;若證人與被告間有上揭親屬、利害關係,可以拒絕作證 ,是否有以上情形?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沒有。 審判長諭知鑑定證人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命朗讀結文後令具結 結文附卷。 審判長諭知鑑定證人宋亞彼部分開始進行交互詰問,請檢察官進 行主詰問。 李檢察官濂問 請問你的法醫職業生涯有幾年?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目前是10年。 李檢察官濂問 在你的法醫職業生涯當中,因頭部受傷而死亡的相驗案件多 不多?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頭部外傷死亡案件,在意外案件中算佔多數的,因為主要是 車禍案件還是蠻多的,頭部外傷的部分而死亡的話,是有一 定的比例,詳細的數據可能要另外再去查。 李檢察官濂問 如果是被害人被人家徒手攻擊頭部,有可能會造成哪些傷害 ,你是否會知道?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原則徒手攻擊頭部的頭部外傷,指甲的話,會有一些抓傷的 可能,主要徒手最常就是呼巴掌或是給拳頭的部分,徒手打 的時候,最有可能造成的是以瘀傷為主,就是頭部體表的軟 組織是以瘀傷為主,瘀傷如果有一定的程度、力道的話,還 可能造成骨折的情形,除了頭、面部造成瘀傷,如果剛好打 到眼球,也有可能造成眼球破裂,打到鼻子的話,鼻子除了 硬骨之外,鼻腱的部分其實是屬於鼻軟骨的部分,打到鼻子 也可能造成鼻軟骨骨折,有些時候也可能造成一些撕裂傷, 就是打了之後,假設打到耳朵,那種比較像活瓣型(音譯) 的身體組織的話,也可能會造成一個撕裂傷的情形,這是屬 於體表外傷的部分,如果更嚴重,造成骨折的話,顱內還有 大腦的部分,也可能造成腦受傷、腦震盪,還有一個就是顱 內出血的情形,當造成這種顱內大腦跟出血的狀況,就是一 個很危險的狀況。 李檢察官濂問 頭部傷害有哪些危險性跟致命性?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頭部主要是大腦、延腦、脊髓跟上位脊髓在的位置,這個部 分,因為大腦是調控我們全身,包括身體各個器官的一些活 動,還有肢體的活動的部分,還有一些自主神經會控制心跳 ,還有橫隔的那些呼吸、新陳代謝也會有一些相關,頭部如 果受到外傷的話,相對於身體其他部位,是相對於比較危險 的,所以一般大家騎乘機車,規定的是戴安全帽,不會叫你 戴防摔衣,也不叫你要穿防摔褲或是要做護手,現在因為醫 學有進步了,身體很多器官其實可以透過所謂的器官捐贈的 部分,目前臺灣的紀錄是心臟摘取16天,之前臺大醫院有相 關的紀錄,因為他心臟感染,整個摘取掉16天,靠葉克膜維 持,都沒有心臟,可是之後接受心臟移植後人還是存活,可 是大腦的話,腦部、頭部沒辦法做這方面的,現在醫學還沒 辦法做到這方面的處置,所以頭部外傷目前相對於一般急診 跟醫療方面,只要有受傷,我們就是會特別去做很密切的注 意、檢查跟追蹤。 李檢察官濂問 在你的法醫實務經驗來講,關於頭部外傷死亡的案件,被攻 擊頭部後導致頭部外傷死亡的機會會高嗎?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就是剛剛一開始講的,頭部外傷,其實臺灣騎摩托車的人口 很多,而且交通方面是算蠻繁雜的,去相驗的話,之前我在 其他地檢署也有服務,有在澎湖服務,也有雲林服務,現在 在臺中服務,最常見的意外傷害事件就是車禍案件,車禍案 件免不了身上有一些肢體的傷害,還有一個常見的就是頭部 傷害的部分,所以頭部傷害在法醫的整個實務經驗上,其實 是蠻常見的,對於被攻擊、攻擊頭部之後的死亡案件,比較 常見的就是攻擊之後頭部有外傷,可是攻擊大部分都會有一 些器械、器具,像剛剛李檢察官有講到,是徒手的話,去打 擊一個人的頭部,可能造成跌倒,跌倒倒地之後的頭部撞擊 ,其實是有時侯比毆打更大的一個傷害,可是他如果被打再 倒的話,因為如果你打擊他頭部,大家可能都有一個經驗, 有時候去儲藏室、櫃子拿東西的時候,有時候突然抬頭去撞 ,稍微這樣撞一下,整個就頭昏眼花了,不用說被打的狀況 ,只要是稍微抬頭,或是稍微身高比較高的人,去撞到那些 門檻,你就整個痛的很難受了,這種部分當被打之後,整個 腦,除了皮外傷之外,還會造成所謂腦震盪的狀況,腦震盪 可能會造成神經細胞那些軸突,人家說神經線就斷掉,就是 打一下,震盪之後,瞬間就暈掉了,被打暈掉之後的倒地, 相對於正常跌倒,比較難做那種防護的動作,剛剛檢察官有 說先被攻擊頭部之後再倒地,其實比一般的倒地是更危險的 ,因為當頭撞擊地面的時候,是身體的速度去碰撞固定物體 的情形,算危險程度會比較高,攻擊之後頭部外傷死亡,如 果是一般的跌倒,我們相驗,就是我們去驗屍,這種車禍案 件有,另外一種是,我們偶而會遇到,不一定要老人家,中 年人出去,可能提個垃圾要去追垃圾車,還是去澆個花,突 然重心不穩,那個攝影機都有錄到,不是很大力,不知道重 心不穩還是被絆到,光行人在路人跌倒撞到頭,都有可能造 成顱內出血之後死亡,報來地檢署相驗的情形,如果是先被 攻擊頭部之後再倒地,身上是無法像,如果有學武術都知道 ,所謂護身倒法,一般人至少有個反射動作,手會去撐、會 去做防禦的部分,頭被打的時候,已經整個都昏掉了,可能 軸突損傷的部分,腦震盪的話,更無法去做一個防禦的動作 ,所以檢察官問攻擊頭部後倒地,因為這樣撞到頭,頭部外 傷死亡的機會高嗎?其實是更高的。 李檢察官濂問 法醫師在判斷死者死亡的原因,有無需要參考什麼資料?可 能等一下會請你就本案的一些事實詢問,如果你要判斷一個 死者的死因的時候,你需要何種資料?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原則上我們大概從體表的傷勢會去做檢視,如果死者有送醫 ,醫療記錄,因為有時候我們看到的傷,可能是他10天前受 的傷,因為醫療之後救不回來是10天後,中間可能會有一些 醫療過程造成的傷害,所以我們需要一些醫療介入的相關資 料做輔助。體表傷看過,又有醫院的資料的話,之後我們視 情況,醫院當然已經用一些儀器做診斷,如果醫院無法判斷 ,我們會再進一步做解剖的處置,去釐清他整個身體的傷害 ,有多少傷害、傷害在哪裡、致命傷在哪裡的部分。 李檢察官濂起稱 請提示提出檢方事先準備好之PPT 投影片資料,裡面有一些 本案關於死者的相關證據資料,請法醫師先看一下。現場監 視器畫面是記錄到被害人被毆打時的情形(播放),上面也 有時間,有稍微做一些慢速處理;下一頁是告訴人被打之後 嘗試爬起來的情況,被害人跌倒的情形;再下一頁、再下一 頁,這是告訴人跌倒的情形,我們所拍攝到的情況;並有本 件的偵查報告、現場環境照片,告訴人倒地的地方大概是這 個地方,店員有指證告訴人當時躺的地方;接下來提示死者 傷勢特寫,以下會播放相驗屍體的照片,各位國民法官或法 官若覺得不適,可先閉上眼睛,只將該照片提出予證人宋亞 彼觀看,並為詰問,此為死者主要受的傷,在臉部這裡,應 該是右臉頰眼窩的部分,他第一次被打倒地後有一個挫傷, 至少他頭髮剃光後出現挫傷的情形,另外開刀後的痕跡,其 他身體部分其實是沒有外傷,在檢驗報告書中會有;死者送 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出院病歷摘要、急 診護理病歷、急診醫囑單、血壓脈搏呼吸記錄單、緊急救護 案件記錄表、臺中市消防局救護記錄表、本署檢驗報告書, 傷勢主要集中在頭部跟頸部,身體其他部分是沒有外傷的, 相驗證明書是認為是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顱骨骨折導致中 樞神經衰竭死亡,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入院護理評估、中 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麻醉前評估單護理記錄,這些都是被害 人當時送醫的急救記錄;住院診療說明書、會診回覆單、醫 囑單、呼吸器使用記錄、加護病房護理特別記錄、入院病歷 記錄、出院病歷摘要、住院護理給藥記錄、手術位置標示圖 、呼吸治療評估- 呼吸器脫離計畫、手術記錄、麻醉恢復照 顧記錄單、麻醉記錄單、住院病程記錄、會診回覆單,以及 被害人做電腦斷層掃描的紀錄,是從CT光碟直接輸入的(播 放)。 李檢察官濂問 這主要是告訴人在本署相驗卷的資料,以及告訴人送去中國 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的就診病歷資料,其實被害人進中國醫藥 大學附設醫院之後,24小時以內就死亡,所以沒有其他的病 歷資料,你從這些資料來看,你覺得本案告訴人的死亡原因 為何?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他死亡原因主要是頭部外傷,有造成顱骨骨折、硬腦膜下出 血、蜘蛛網膜下出血,更嚴重已經造成腦波散的形成,這對 一個生命是一個致命的急症的狀況。 李檢察官濂問 從法醫學的角度來看,本件被害人的死亡方式應該為何?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他被打倒之後就直接送醫院,中間他只有這個打擊,沒有其 他的部分就對了。 李檢察官濂問 請提示PPT 投影片第2 頁,是只有這次的打擊行為,他是18 點51分左右被打的,只有被打這一次;請提示勘驗影像畫面 7 ,他只有被打這一次,接下來在7 點01分的時候他有試圖 爬起來,7 點02分他有站起來,但馬上就跌倒;請提示PPT 投影片第4 頁,這是他嘗試爬起來,又往前跌倒。監視器畫 面就是拍到這兩次可能的行為,其死亡原因跟死亡方式?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死亡原因大概就如我所講的,醫院一些詳細的檢查都有,他 就是以頭部外傷、顱內出血而死亡;死亡方式的話,因為這 個頭部外傷來自於是一個被暴力行為的打擊所造成的,這個 傷原則上我們在死亡方式有一個準則,一般死亡方式有自然 死、病死、自殺、他殺、意外,這一件其實不屬於自然死、 病死的部分,這部分大家應該是同意,也不是自殺的部分, 另外他算是他殺還是意外的部分,是這方面的問題,其實我 們在死亡方式有判斷準則,如果是有意圖的攻擊之後造成的 死亡,這個部分會歸類為他殺,像有時候只是拿刀簡單刺了 他手一下,這個人因為這個傷一直出血,他想說只是小傷出 血,後來出血之後可能包扎問題,繼發一些感染狀況,有時 候小傷都有可能造成死亡,這種還是一樣,因為是暴力行為 造成的,後續的死亡如果跟因果關係有連上的話,我們還是 會歸類於他殺;意外的部分,像最常見的車禍,對方行人、 機車騎士死亡的話,我們一般會歸類意外的原因就是說,他 不是意圖要讓這個機車騎士或行人死亡,他沒有傷害他的意 圖,當然這也是有例外,有些人是尋兇用車去撞人,這個是 很少見,最常見的那種一般車禍意外死亡,這個死亡方式我 們會歸類為意外的部分,所以自然死、病死、自殺、他殺跟 意外,以這件來看,因為後續包括他顱內出血住院昏迷的部 分,整個是由這個攻擊所造成,這個部分死亡方式我可能會 歸類為他殺的部分。 李檢察官濂問 請播放PTT 投影片第3 頁,為何被害人爬起來趴坐在地的時 候,還會有往旁邊傾倒的情形,這時候他被打已經超過10分 鐘了,大概10分鐘左右?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我們都可能有頭部曾經受過撞擊的經驗,像我剛剛講,有時 候真的是不小心抬頭去撞到什麼,這個時候因為頭部的震盪 ,會造成神經跟神經那些軸突的部分一些損傷,腦震盪的部 分,腦震盪需要一些恢復期,有時候頭部外傷,一撞倒還沒 辦法恢復的時候,有時候真的是顱內、大腦的受損很嚴重了 ,他的大腦已經沒有辦法控制他的肢體的狀況,這個情形比 較偏向於這個外傷有一定程度的外傷,這個部分,如果一般 有醫學相關經驗的,傷害成這樣子的話,可能他顱內的狀況 要趕快進一步去做追蹤跟檢查。 李檢察官濂問 請播放下一頁,再下一頁,這個時候被害人又爬起來,他身 體的這個狀況,為何被害人爬起來會馬上跌倒?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這個部分就是類似剛剛我講的,他的大腦因為受過震盪,甚 至有腦挫傷,已經有腦出血的狀況下,他對於整個身體的調 控已經失去了正常的功能,所以我們看到他剛剛的部分,他 感覺就是單側有點偏軟掉,有一側感覺比較有力氣,所以他 有一側感覺會稍微靈活一點,他感覺就是有一側可能已經有 顱內挫傷的狀況,所以他單側偏癱,因為還無法很正常的控 制他的平衡及協調性,所以他很容易再次的跌倒的可能性也 是很高。 李檢察官濂問 以你法醫的角度,本件被害人頭部受到攻擊後,倒地頭撞到 地面,能否預見他會有生命危險?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由剛剛我們看到的病歷,配合檢察官提供的影片,他被攻擊 那一下,倒地之後,而且剛剛檢察官有講,已經過了10分鐘 了,這10分鐘他有無在活動、有無辦法運動的部分? 李檢察官濂問 其實從畫面顯示,他有爬起來,10分鐘他就一直躺在那邊, 腳都沒有動,大概是到9 點01分左右他才趴坐起來。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如果以這個狀況的話,可能第一個,他倒地那麼久,會不會 有我們講的,一度頭部外傷造成短暫意識喪失的情形,如果 有短暫意識喪失的話,這個我們急診都會特別問這個問題, 因為如果有短暫意識喪失的部分,其實造成嚴重顱內出血或 嚴重腦傷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再配合剛剛影片的部分,他 起來,可以看到他整個無法平衡,這個傷,所以我覺得他被 打,第一次倒地的傷,他其實已經有相當嚴重的程度了,一 般如果撞倒,有時候基本撞到,大概還可以摸、很痛,主要 是感覺到痛覺的部分,他已經到他無法正常的去運動他的手 、腳跟平衡的部分的話,他這次被打的外傷其實是相當嚴重 的狀況,如果醫院急診看到這個狀況,而且有錄影片,這個 傷初步推估應該是有嚴重腦傷跟頭部外傷的情形。 李檢察官濂問 請提示PPT 投影片第13頁,急診病歷上記載,依據病患來診 為頭部挫傷,外傷後有意識喪失及失憶的現象,根據法院剛 才說的,是否就可以認定他當時的腦部狀況已經有受損的情 形?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外傷的部分,他那時候到醫院有辦法自己講話嗎? 李檢察官濂問 這裡的主訴是記載代訴打鬥、暴力。請提示PTT 投影片第5 頁刑案職務報告,這裡有說,對警消之詢問均保持緘默的情 形,所以從卷內資料,我這邊是無法看到被害人是否有自為 陳述的情形?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他如果不講話,第一個他就是不想講,第二個就是他因為頭 撞到之後,可能整個意識已經在混亂的狀況,而且我們知道 他後續的狀況送到醫院,趕快電腦斷層一照,整個裡面都顱 內出血,甚至蜘蛛網膜下也出血,出血量趕快就送開刀房, 所以他的意識狀況,我覺得他應該是那時候已經有相當程度 的腦傷,人還可以起來什麼的話,其實頭部外傷,各位大概 有看一些新聞報導,有時候頭去撞到,一開始有暈倒,可是 有一個所謂叫清明期的部分,清明期就是說撞到之後,起來 很像又好好的,後來因為他的出血還是相關的一直在出血時 ,也不是不一定會好,有時候只是昏昏沉沉,可是你看他還 可以運動,有的如果是有一些顱內出血的話,他可能還可以 起來、還可以自由活動,可是過了一段時間,清明期是幾小 時到1 、2 天都有可能,之後繼發的顱內出血,整個人瞬間 突然就要送急診了,就是有頭部腦傷的情形。這件其實他倒 了,我們看影片還蠻清楚的,他倒了之後,第一次被打倒, 他整個頭部的傷害已經有相當程度的傷害,可能有所謂清明 期的部分,一開始是因為腦震盪造成神經軸突損傷,所以他 後來有慢慢恢復的時候,可是後來的倒是因為他顱內出血, 就是後來更嚴重的原因,是因為那個血一直在出血,是慢慢 ,血是一直在流、一直在累積的,不是像剛剛被打,那個軸 突損傷是瞬間拉扯,造成神經跟神經細胞接的線會有一些損 傷的狀況,它是瞬間的,出血量是一個、一個累積,累積到 一定程度的話,可能就會造成致命的情形。 李檢察官濂答 無問題。 審判長請辯護人行反詰問。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起稱 (提出紙本資料)等一下詢問宋醫師的問題,是要針對剛才 檢察官提示的資料其中兩份來詢問,提供紙本供各位國民法 官及法官參考。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問 剛剛宋醫師已經有看過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的出院病歷摘 要,有關於住院診斷編號1 的英文說明,你可否翻譯成中文 讓我們瞭解?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他有右側的額顳頂葉,大概就是在頭這個位置,有一個急性 的硬腦膜下血腫,還有雙側前額都有腦挫傷造成腦出血及蜘 蛛網膜下出血的情形;第二點是他有顱骨骨折的現象。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問 再看一下病史,這段的英文文字,你可否幫我們翻譯成中文 ?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他有一個線性的骨折,在右額骨的位置,大概在額部、頭骨 。第一個,他硬腦膜下出血是右額顳頂葉的部分,有一個顱 骨骨折的現象,他的線性骨折,是在右額部的位置有一個線 性骨折,而且他有局部的頭皮腫脹的狀況,就是在伴隨骨折 的部分還有一個頭皮血腫的情形。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問 我們想知道他這個線性骨折的位置?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線性骨折的位置原則上要看電腦斷層片的部分。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問 大概的位置是在左邊或右邊?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位置看電腦斷層,如果能調窗方跟窗位的話,可以看到他是 從右額部一直延伸到頭頂這個地方,一直到後腦,接近過了 中間腦洞的部分。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問 現在這一段有無延伸到後半段的記載?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要看電腦斷層的部分。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問 如果光從這樣沒辦法看。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這個部分沒辦法看,文字的話,是沒有辦法看這個部分。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問 但是可以確定是在右側額骨的位置有一個線性骨折,這個可 以肯定的?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是,可以肯定。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問 另外再請問你,有關於說到他有顱內出血,可否告訴我們, 他整個頭部出血的位置?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可以看剛剛的電腦斷層片嗎?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問 因為電腦斷層其實說實在大家都看不懂,我們只是想知道他 出血的位置,所以請你比給我們看在哪裡。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我本來想要用那個腦,因為我現在沒辦法把我的腦拿出來, 說是在哪一個位置,如果有提供解剖圖的話,我剛好解釋。 原則上,剛剛我講的,他的是右側的額顳裡面,有硬腦膜下 出血的狀況,硬腦膜下出血我們剛剛可能沒有特別說明,硬 腦膜下出血常見於人跌倒或是撞擊所謂的固定物體,可能要 從解剖再講,人的頭皮下面有個頭蓋骨的部分,頭蓋骨跟大 腦中間其實還有個所謂叫做硬腦膜的部分,硬腦膜有硬腦膜 上跟硬腦膜下,硬腦膜下是靠近大腦的一個部分,這件是屬 於在頭骨的下面的硬腦膜的下面,就是包著腦跟硬腦膜中間 有個出血的情形,硬腦膜下出血很常見於跌倒,或是有時候 跌倒,不一定是撞到地面,有時候是撞到牆壁,所謂的固定 的物體的狀況,也會造成出血,而且它還有另外一個現象叫 做衝擊傷跟對衝傷。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問 你現在是說,右側硬腦膜下出血是有可能頭後面遭到撞擊以 後,產生的對衝傷的出血?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這個部分整個看起來,他主要的挫傷還有眼眶的瘀傷,看起 來就是以打擊的部分,通常對衝傷會比衝傷更嚴重,這是常 見的,法醫學相關的書都可以去查,所謂衝擊傷跟對衝傷造 成的硬腦膜下出血的時候,是對側的位置有會一個嚴重的腦 挫傷,為何會有一個對衝傷?可能法官比較不清楚這個部分 ,對衝傷就是說,我們的腦是包在頭蓋骨裡面,可是它不是 黏的緊緊的,它還有一些空腔的部分,頭蓋骨,接下來硬腦 膜,再來是腦,腦其實在裡面是可以搖晃的狀況,我們可以 想像,我們現在拿一塊豆腐,其實我們常在解剖,就覺得腦 有時候真的蠻像豆腐的狀況,把它放在安全帽裡面好了,給 它這樣搖晃的話,你覺得這個豆腐會不會有一個損傷的狀況 ?所謂的對衝傷就是類似這種情形,腦在頭蓋骨裡面不是一 個很固定在那邊的組織、器官,當你撞擊到,地面這樣撞的 時候,頭有時候,因為加減速的速度差,對面會造成另外那 一側的腦挫傷,還有嚴重的硬腦膜下出血的情形,在這我們 真的頭部外傷看得太多了。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問 在這個案子裡面,被害人有無左側的顱內出血的情形?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左側顱內出血的部分,剛剛看CT,它整個有延伸到後面去, 而且它造成大腦沿那邊都有蜘蛛網膜。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問 請針對我的問題,我的問題是說,這個病患這份的資料,可 否看得出他左側有顱內出血的情形?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左側顱內出血的情形也是有,可是是要從電腦斷層剛剛那個 部分去看,還是有一個些微的出血,可是以嚴重的部分是右 側額顳頂葉的位置。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問 右側這個有,我們大家都知道,我們現在只想知道左側有沒 有?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左側比較輕微。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問 剛才有讓你看過監視器,有兩段畫面,第一段是打擊之後跌 倒的那一段,第二段是往騎樓往前撲的那一段,有無可能往 前撲的這一段,也造成他的頭去撞擊到地面的情形?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這個部分當然也是有可能,可是因為第一個,我們影像看不 太到,而且剛剛提示的相關的照片,他那個其實都包住了, 就是他做開顱手術的部分有包起來,我沒有看到,看不太到 。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問 請提示地檢署相驗報告,有關編號1 的那張圖,是他右眼眶 瘀青的部分,再看第三張圖,右側有標一個紅線,那個地方 有個傷,記載的是右側有大面積的皮下出血,如果是打擊傷 ,會造成整個側面都有皮下大面積的出血?還是重擊所造成 的大面積皮下出血?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打擊有可能造成,以實務經驗上,撞擊也是一定可以造成這 個部分。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答 無問題。 審判長請檢察官行覆主詰問。 李檢察官濂問 剛才回答辯護人的問題,你說被害人右側有線性骨折的問題 ,這個部分是否有可能次因為被害人第一次倒地,才導致這 種狀態?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右側線性骨折,我們還是要回復到當初醫院,如果有解剖的 話,可以他解剖看骨折線延伸的位置,撞擊點跟骨折線的位 置,這個部分,他的骨折線不是只有一小段,原則上裂的話 ,有時候頭顱骨裂是一長條,而且是從撞擊點的部分,因為 顱骨是一個比較球狀的狀況,一破,其實整個骨折線會一直 延伸出去,像我們看玻璃好了,玻璃破掉不是只有破那一小 塊,其實頭蓋骨跟玻璃破掉有點像,撞擊的點會整個延伸出 去一個骨折線的情形,所以這件他是前面撞到造成的骨折線 ,還是左後腦撞到造成的骨折線,其實有可能有一個重疊的 狀況,所以都不排除。 李檢察官濂問 被害人第二次倒地,有無可能跟第一次倒地有關?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從影片來看,他第二次倒地,其實我剛剛大概說過,第二次 看他站起來的狀況,連站都站不起來,還有稍微顛跛一下, 稍微讓他整個支撐可以支撐起來,這個傷害已經存在一個相 當程度的腦傷的情形,甚至有腦挫傷,還有開始腦出血的現 象,所以他第二次倒,跟第一次倒是絕對相關的。 李檢察官濂問 正常人往前跌倒時,手都通常會有一個往前防禦的動作,影 片中也看得出來,被害人的右手有往前伸,為何還會有你說 的右額部線性骨折的情形?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其實剛剛看那個影片,我覺得他往前撲是一個有點往前的力 道,當然不排除他最後落地的那一瞬間,頭是不是有有往下 ,我們看不出來,所以我才說我不排除後續的這個,我現在 從一個人臉上打了一拳,後來有讓他跌倒,又從那個地方再 去撞一次,你要問我這個傷是第一次打,還是第二次撞,其 實整個時間點離的太近了,位置還很差不多,我們是分不出 來的。 李檢察官濂問 一般跌倒,手都會往前有個防禦的動作,影片中被害人好像 也有這個動作,為何你還會認為有這個傷?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這個動作就是像我講的,他開始已經腦震盪,最一開始震盪 的軸突損傷已經稍微有點緩和了,緩和的情形的時候,他這 時稍微身體能做出一點點想要防衛、反射性的動作,可是他 沒辦法做的很好,因為他腦已經受傷了,所以你看到他想撐 ,他可能也不一定能撐起來,所以他第二次再倒,他能做的 自我防衛的能力,其實也有相當的減損,而且真的有可能第 二次下去的時候再撞的更嚴重,因為他根本身體都已經不協 調,如果我們一般人去摔,手都會去扶,大部分自然反應就 是回去扶,倒的話,後手肘也會去撐,往前倒手會去扶,所 以我們常見就是手會有一些傷、膝蓋會有一些傷,往前倒、 往後倒,相驗時我們都會去看,後手肘有無其他相關的傷, 還有肩胛骨的部分,也有可能傷的情形,這件往前倒,感覺 他有試圖想要扶,所以我們可以看到他把旗桿有拉倒的現象 ,而且其實他這種撞擊地面,跟地面的材質的相關性是很大 的,剛剛的現場圖可以看到,那邊是柏油地面,相對如果是 草地、泥土,他的傷不一定會那麼嚴重,可是他是在大馬路 邊,頭部撞擊的傷,其實會造成一個很嚴重的狀況。 李檢察官濂問 承上,綜合你剛才所講的,在法醫學的角度,本件被害人的 死亡為何?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就是剛剛講的,他的死亡方式,他是因為受傷之後繼發性的 ,就是他頭的傷害已經在出血了,而且甚至上造成腦波散上 的一個情形,而且還有顱骨骨折的現象,他是被蓄意傷害之 後,在死亡方式準則判定,這個部分還是會歸列為他殺,他 一開始的傷,就像我剛剛舉例的,開車車禍案件,你刻意去 撞人之後人就倒了,會死、不會死,不會死你就不算殺人, 會死你就會覺得把它當作是殺人,你是刻意去做這個傷害, 有時候你撞了他之後,他可能也是拖兩天才死亡,可是你會 覺得跟死亡沒相關嗎?不會,因為整個一開始導因的部分, 我們會從意圖的部分去做死亡方式的判定,就是自然病死、 自殺、他殺、意外,他主要是意外跟他殺,他是起源一個被 攻擊的狀況,他一開始倒地的傷,其實有相當程度的傷的情 形。 李檢察官濂答 無問題。 檢察官白問 請提示書證6 第23頁,這個拍照的時間,是隔天的下午4 點 50分,這個傷害的時間是23日的晚上,他當時眼部有瘀青, 隔天照,其實瘀青還蠻深,可否依你的經驗跟大家講一下, 當時的力道大概會是如何?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可以看到他眶部有一個瘀青的部分,還有他所謂的右顴骨部 ,就是他傷害的部分是在右顴骨部,因為他已經經過急救開 刀,開顱手術後了,他這個傷看起來,因為開顱手術剛好在 右額顳頂部,開刀之後,有可能造成眼部這邊也會有一些瘀 血的情形,這也是有時候在手術後都會看得到,所以我們可 能要看他有醫療後的行為,跟他之前一開始的傷的行為,還 有他在倒地的行為,都重疊在一起了,大概有這個狀況。 檢察官白問 可否從那邊判斷他當時的力道?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原則上力道的話,他其實有基本的瘀傷及整個往前跌的部分 ,第二個,重點是這件他除了往後倒,他還有一個往前跌的 狀況,他往前跌會不會又撞到同樣一個地方?我們不知道, 所以就是類似我講的,加上他開刀手術之後的淤血情形,我 們比較覺得無法很明確的去判斷力道的部分,可是要把一個 打到跌倒,原則上還是有一個相當程度,一般,除非他是閃 ,不小心倒,要把一個人打到他會站不穩、跌倒,要怎樣的 力氣?可能還可以從這方面去做一個評估,因為他的瘀傷, 有可能他一開始打的瘀傷沒有這麼嚴重,或是一開始打就很 嚴重,他後來又有往前撲的動作,最後他又有手術的,手術 後,因為他那個位置,延著頭皮可能會累積在右眼眶的部分 ,有時候開顱手術後,其實也是兩個眼眶整個就是熊貓眼的 情形。 檢察官白問 但本件他只有在右眼?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可能要看地檢署法醫人員的檢驗報告書,還有這件比較奇特 的是,他脖子這裡有一個所謂的擦挫傷的情形,會撞到這個 部分,一般打擊最常見的,我剛剛有講了,是用徒手打。 檢察官白問 他的擦挫傷可能不是被告造成的。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要有一個程度的,是不平滑的表面比較有可能造成這種傷, 因為也不太像抓傷,我們抓的話,大概看一下那個傷口的態 樣,不太像是抓傷,他是不是往前跌也有去劃到這個部分, 也有可能,因為地板是柏油路跟石磚或大理石磚,邊緣還有 邊縫,不知道是不是有撞到這個部分,這個傷反而最有可能 是往前撲的時候造成的,至於如何造成這個傷?可能可以去 現場做一個模擬,怎樣會有一個大概這個位置的傷?會不會 有可能是這樣跌,額部這邊,因為後續我們看到醫院,包括 後來去相驗,都已經是後續的狀況了,右額部其實有一個多 重傷害的可能性存在,大概是這個情形。 檢察官白問 可是他瘀傷比較深的地方,是在眼頭的部分,這樣會有你剛 剛講的開刀造成的,或是跌倒造成的?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他被打也有可能、撞擊也有可能,因為這個出血的時間,加 上手術後已經超過12小時以上,血可能會慢慢的滲出來、累 積出來,所以打擊有可能、跌倒也有可能造成、手術也有可 能造成。 白檢察官惠淑答 無問題。 審判長請辯護人行覆反詰問。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問 請提示相驗報告圖,起請看第六張圖,那個點就是他第一次 跌倒撞倒地,剛才有看到他那個地方有挫傷,相對於剛才那 一份的住院病歷,後枕骨的這個位置,有無線性骨折的記載 ,或者骨折的記載?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沒有看到文字記載,要去看電腦斷層,原則上我們不會寫到 這個精細,譬如他是從哪一個位置到哪一個位置。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問 我只問說後枕骨的這個區塊,有無其他線性骨折的情形的記 載,就剛才那份住院病歷資料裡面?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住院病歷資料只有寫線性骨折的部分。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問 以及右側額葉,並沒有寫到後枕骨這一塊?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對,它就是寫一個額葉的線性骨折的情形。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答 無問題。 審判長諭知鑑定證人宋亞彼交互詰問完畢。 審判長問 被告有無問題詢問鑑定證人宋亞彼? 被告答 沒有問題。 審判長諭知暫時休庭10分鐘。 國民法官法庭入庭。 審判長諭知續行審理。 對鑑定證人宋亞彼進行補充訊問。 審判長問 剛才有提到一個名詞「腦散」,可否說明「腦散」是什麼?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大腦其實是包覆在頭蓋骨裡面,頭蓋骨裡面的空間是很固定 的,這個固定的空間,頭蓋骨有保護的作用,可是也有危險 性的情形,當頭部有受傷,顱內出血的時候,出血的位置會 有一個空間,會佔一個體積,腫脹也會造成一個體積,可是 頭蓋骨就是這麼大,他們就會互相的擠來擠去,會造成大腦 有變形的情形,就會惡性循環,互相擠壓,他們會整個缺血 、缺氧,整個腦血腫的情形會更嚴重,更進一步會造成腦死 的現象,當造成腦散形成的時候,其實已經是一個很致命, 致死率非常高的狀況,這個時候我們會怎麼處置?會趕快做 開顱手術,打開一個洞,讓大腦有個空間出來,讓它有減壓 的情形,趕快開一個洞就是要做減壓的情形,避免腦散擠到 裡面整個血流也沒有辦法進入,急性的水腫狀況又會更明顯 ,因為腦是一個非常需要氧氣跟血液供應的部分,大腦皮脂 只要缺氧、缺血5 分鐘,就會造成壞死,腦散形成的時候, 其實就是會造成急性腦死的情形。 審判長問 「腦散」以你剛才說明,是指腦內有血液或其他的組織液所 溢流到腦內,佔據腦空間的現象?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不是,就是說它有佔位現象,佔位現象最常見的還是以出血 為主,所以可以看到有時候整個腦有一個血塊,可能在硬腦 膜下或是硬腦膜上,那個血塊要趕快取出來,取出來之後讓 腦恢復,因為它本來就有一定的體積,腦的部分就是要做這 個處置。 審判長問 腦散的產生,是否也會造成顱內腦壓的一直增加?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其實原則上是先由出血的佔位現象造成腦壓上升,到腦上的 時候,腦壓都是持續很高的狀況,就會造成大腦的變形,會 去脫位,可能會擠到小腦的位置、腦幹的位置的狀況。 審判長問 提示檢方提供之顱內電腦斷層,播放的這是顱內的電腦斷層 ,可否用這個部分說明裡面的腦散的情形?播放的時候,到 哪個部分如果有不平衡,或是腦壓偏向哪一方,或者是中間 的變化,如果有造成的時候,就請通譯員將電腦斷層停下來 ,再做進一步的說明。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可以看到他的雙側腦室已經整個擠壓變形了,大腦沿的部分 ,原則上大腦應該是一個對稱的狀況右,有一個腦室,是有 腦脊髓在裡面跑,可以看到這邊已經有整片的硬腦膜下出血 的情形,大腦沿這邊都有蜘蛛網膜下腔出血,這邊整個已經 有一個腦散的形成了,L 是左,這邊是右,右往左去擠的情 形,這時已經是一個很危險,其實蠻致命的一個狀況。這裡 其實可以看到這邊有個瘀腫的情形,兩側這裡是顴骨的部分 ,就是我們看到有一個瘀血的部分,這個地方到底是被打造 成的,還是後來那次跌倒造成的,我無法去做判斷,因為有 可能重疊的情形;再往下,這邊是右,這邊是左,這邊硬腦 膜下出血出現了,腦室整個壓過來了;再往下,這可以看到 頭皮下血腫的情形;再往下,這是頭蓋骨外面的頭皮下血腫 ,原則上以說明的話,是沿著骨折線一直往後延伸到後面的 位置來,所以他除了右顴骨有一個瘀傷之外,就是比較軟組 織的部分,沿著骨折線,他其實還有一個血腫一直往後延伸 的情形,而且那個延伸已經過了頭頂,接近到後枕頂部的部 分;這是側面去照的,所以看到他頭皮的血腫都有,裡面其 實他出血的部分也可以看得出來腦傷的情形;這個也很明顯 看,他兩側腦室整個變形了,就是剛剛法官問的他腦散的一 個狀況,兩側可以看到右側這裡有一個瘀腫,顱骨沿著骨折 ,這個其實可以調窗位跟窗方的部分,一直延伸到頭頂到後 腦的部分;腦脫散,這個可以看到其實沒有對稱,而且是一 個往另外一邊擠,就是一個腦散的狀況;這個也是一個腦脫 散,這是很急症,因為頭蓋骨就包著了,包著的話沒地方, 大家互相擠,其實整個大腦很快就缺血、缺氧,一缺血、缺 氧,那個地方會開始腦水腫,一腫又更佔體積,所以看硬腦 膜下出血已經有一個佔位現象了,整個擠壓了,這邊擠壓之 後,整個腦就開始腦腫脹,腦腫脹加那個體積,整個就往這 邊擠過來,大概是這個狀況。 審判長問 以這個部分,剛才這樣播,裡面腦散跟腦腫,以及整個由右 往左擠壓,跟他的線性骨折的關聯性為何?剛才辯護人提到 ,他從前面往後面的線性骨折,是否也會跟著有影響?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本身骨折的話,其實骨頭那邊有一些血管,所以沿著骨折線 的頭皮血腫是可以想見的,可是頭皮外是頭皮外,頭皮內顱 內出血的話,是另外一個出血的現象,因為一打,骨折線不 是只有打的那個地方,你打破玻璃,不是只有這塊玻璃這裡 破,可能會延伸過來,沿著骨折線就是有一個出血血腫的情 形。 審判長問 這個部分是否有在哪一個斷層可以表現出來?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骨折線的話,因為一般電腦斷層會調設定值,專門看軟組織 的,或是調看骨頭的部分,這要另外用專門的軟體去設定, 可是單純從這邊可以看到,他的頭皮下血腫整個沿著骨折線 會往後面延伸,硬腦膜下出血有可能是剛剛我講的衝擊傷跟 對衝傷,後腦撞的話,因為腦是浮在頭蓋骨裡面,前側通常 會撞得更嚴重,當然也有可能是被打擊那時候造成的一些損 傷,可是硬腦膜下還是以撞擊固定物為主,他後來又有一個 往前撲,當然也有可能再造成一個損傷,所以他其實有些傷 是重疊的,這個部分可能無法判斷,所以他硬腦膜下出血的 部分,跟這個骨折線其實不一定有絕對相關性,骨折是因為 一個延伸的情形,他右側很有可能是第一次倒地的對衝傷的 狀況,或是第二次再往前撲,是不是第二次往前撲,也看不 出來,因為沒有屍體照片,所以我們比較難去判斷他是不是 有一個撞,因為後腦的撞,就像我講的,稍微還是看得出他 後腦有點擦傷的情形,前面真的很可能,第二次也是可能有 再撞到頭的位置。 審判長問 以這張的電腦斷層,是否也可以說明剛剛你講的衝傷跟對衝 傷?這個部分對衝傷是否由右往左的方向?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原則上有點在右側大概右額部、耳朵的位置,對應的位置, 其實有點在剛剛後腦擦挫傷的狀況,當然這個部分是有,所 以他對衝傷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而且配合他一開始已經起 不來了,他應該那時候的腦震盪跟腦部的挫傷。 審判長問 你所謂「對衝傷」,是指外傷被攻擊點的相對點,就是後面 倒地的那個位置?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對衝傷一般用徒手打擊不會出來,或是用棍棒打擊,通常是 頭皮血腫,頂多到硬膜上出血,一般不太會到,還是會有, 可是比較常見的,是撞到一個固定的物體,像地面,因為腦 是懸在頭蓋骨裡面,一撞的話,腦會沿著對側,如果往左邊 倒,對側會震盪,對側就會造成傷的情形,所以對衝傷,打 不太容易造成出來,因為頭、脖子其實有個彈性在,它有點 像是加、減速傷,像在開車、坐車的時候,我們是乘客,緊 急煞車的時候你會怎麼樣?就是會有個慣性的狀況,又因為 懸浮在裡面,有個前後震盪的情形,所以我們有時候在對側 會看到比較嚴重的對衝傷的硬腦膜下出血的狀況。 審判長請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依國民法官法第73條第1 項 規定,得直接或請求審判長對鑑定證人為補充訊問。 編號4國民法官問 資料中看到張文龍的弟弟有提到,他年初的時候有患有顏面 神經失調的問題,他的病歷又有說他有線性骨折,你說他會 這樣應該是有相當程度的腦傷、腦出血等狀況,真的是在這 躺的10分鐘內就會造成這麼嚴重的傷?還是他可能之前本來 就有一點受傷?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原則上顏面神經失調比較偏向於知覺、感覺上的部分,跟顱 內出血是不同概念,這種是一個受傷,像手會抽筋,跟被打 的瘀血,其實是神經感覺跟外傷,這個其實還蠻明確的,他 就是因為這個外傷,因為他之前都是一個正常行動的人,他 是因為這個傷之後造成這個出血,而且這個出血真的就是符 合相關他倒地跟被打擊的狀況。我們有時候就會常常討論到 ,疾病跟傷害的競合及參與度的問題,就是說本身有一個病 ,或是肝臟有一個腫瘤,可是最後他被人家胸口捅一刀,之 後死亡,你覺得跟他這個肝臟腫瘤有沒有關係?原則上我們 還是會用參與度最大的,顏面神經失調的話,原則上不是那 麼致命的狀況,而且現在主要的致命是以硬腦膜下出血、蜘 蛛網膜下出血跟腦波散的部分,是最致命的,所以原則上我 們可以排除是跟這個疾病的關係。 編號2國民法官問 死者脖子的傷,有無可能是因為之前攝影機有拍攝到,證人 林進德把他勾出來,是用手勾到而受傷?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大家看一下這個傷,你說用勾,這個打擊也不像,就是我剛 剛講的,用徒手去賞巴掌或是去捶,其實不太會造成擦傷, 除非是手的繭很多,做工的,可能摩擦力很大,原則上這個 傷,我是覺得蠻像是磨損、磨到,就是不規則表面造成的, 說是抓的話,一般是指甲這個部分或是勾住,看那個不規則 ,一般有時候抓會看到指甲那種半月型的狀況,看這個,不 太像那種半月型或是指甲痕情形,抓要抓成這個傷口有點難 度,我覺得不太像這個部分,反而比較像是因為去摩擦到什 麼東西,他是不是倒下的時候是旗桿那個位置,還是因為地 面可能有柏油路或是有大理石尖端,去撞到那個位置的可能 性反而是比較大,因為抓,這個樣式,因為也不是隔太久, 原則上這種只要是有表皮受損,瘀傷比較難判斷,可是這種 表皮受損的模式傷,可以去做個簡單的判斷。 編號3國民法官問 依你勘驗的案例,前額撞擊跟後腦撞擊哪一個死亡率會比較 高?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目前,前面撞擊跟後面撞擊哪一個死亡率高,這個部分好像 沒有相關的統計,我們一般是會看出血、傷的嚴重程度去做 判斷,而且是真的要出血量要達到一定的程度,造成大腦的 佔位現象的時候,撞到後腦,有可能前面出血,因為對衝傷 的狀況,所以說是前面、後面哪一個撞到比較容易致死,我 是覺得要看撞擊的程度,還有出血的量,這跟受傷的程度是 比較相關的,目前比較沒有說哪一個方面會比較容易致死, 因為已經造成這種顱內出血或腦波散的話,致死率就已經很 高了。 編號3國民法官問 鼻子的部分,他瘀青是開刀造成的?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鼻子沒有,應該是眼眶的部分。 編號3國民法官問 集中在他眼眶這邊,是否他有用拳頭去揮到那邊,所以集中 在那邊?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我剛剛有稍微講過,他這個地方有可能是打擊的部分,打擊 的部分有可能造成這樣的傷,挫傷為主,開刀的照片可以看 到他顱骨摘取,他開刀可能會沿著額骨的頭皮,或是他本身 就已經在出血了,當然他本身有一個傷在那邊的狀況,是有 很大的機會是因為這個打擊造成的瘀傷,也不排除他是後來 再撞擊跟手術後,因為頭皮會掀開,所以會沿著頭皮往下流 到眼眶的部分,有時候真的不是這樣打,真的只是撞到後腦 ,撞到後腦還蠻常見就是跌倒撞到後腦的部分,往前比較少 遇到的原因,是大家會手去撐,比較好撐,往後的話,大概 只能用手肘,所以常見的反而是後腦撞擊之後,造成前側的 對衝傷出血的情形,這個部分反而是後腦這邊有瘀傷,撞的 是這個地方,可是開顱手術後,他兩邊眼睛都黑眼圈了,因 為就是醫療後,像剛剛講的,整個過程還要再參考他是否有 做相關的醫療、醫療的時間經過了多久,像我們稍微撞到, 譬如去撞到膝蓋好了,第一天、第二天還好,可是過了三天 ,一大片瘀血,可能一些人都有這種經驗,所以時間也是一 個關鍵點。 編號2備位國民法官問 你剛剛有提到,他的跌倒,就是他的頭部撞擊可能有兩個因 素,一個是攻擊行為,第二個因素是閃躲時導致跌倒,就你 的判斷,他是屬於哪一方面的成分會比較大?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閃躲的部分跌倒,跟直接被攻擊到之後跌倒,我們還是會看 ,閃躲之後的跌倒重心不穩,原則上反射動作會去撐,會去 做一個防禦的動作,這個我感覺比較像是打擊之後,就像你 現在頭稍微去撞到門檻,暈之後,倒地的狀況,所以目前好 像沒看到,他的其他地方有明顯的防禦去做的傷害的部分, 是最有可能,大概是這個狀況。 陪席法官問 從剛剛的監視器看起來,死者在第一時間倒地之後,在地上 躺了經過約10分鐘的時間,依現場證人的證詞,是他有眼睛 張開的狀況,依照之後的病歷記載,他也有被記載為清醒的 狀況,另外,他倒地之後又有起身,起身之後還有往右前方 又撲倒一次,你剛剛有說,這個狀況是一個單側偏癱的情形 ,請你從這整個流程來判斷,他在第一次倒地之後,他的腦 內的傷勢大概已經到何種的程度,他才會出現單側偏癱,而 且有時候是意識清醒的狀態? 鑑定證人宋亞彼答 目前可以看他往一側偏,第一個,他至少有一個腦震盪的部 分,腦震盪會造成神經線,神經跟神經會接,神經線有一震 盪,造成損傷的部分;另外,還有一個所謂的腦挫傷,一開 始還沒出血,直接因為加減速傷去撞擊到自己的頭蓋骨的時 候,這個部分我比較偏向於他可能已經有腦挫傷的情形,才 開始有這些身體掌控方面失調的狀況。 審判長問 對鑑定證人宋亞彼之證言,有何意見? 被告答 請辯護人為我回答。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答 依照證人所述,被害人在當時頭部有可能會有兩處的撞擊傷 ,而導致他雙側額葉挫傷性的顱內出血,這是很肯定的,另 外有關於右前額骨的線性骨折,證人有說,這是由前面往後 延伸將近到頭頂的部分,左後面骨頭並沒有任何骨折的記載 ,所以前額骨的骨折,不可能是先撞到後面再往前延伸的, 這是第一點;第二,證人說如果第一次的撞擊有閃躲的話, 手肘可能會出現防禦的傷,刑案現場報告編號9 、10可以證 明,被害人的手上手肘處有擦挫傷的情形,就可以證明張文 龍當時倒地有稍微側傾以後跌坐再躺平,而非直挺挺的就往 後倒下去。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答 同公設辯護人梁乃莉所述。 李檢察官濂答 從證人剛才的證述情節應該可以看得出來,本件被告確實有 毆打到被害人的情形,被害人確實也是因為往後傾倒之後, 左後腦杓直接撞擊地板而導致對衝傷,導致他右額部會有蜘 蛛網膜下腔出血的情形;再者,被害人第二次起身的時候往 前撲倒,也是因為第一次打擊,跌倒後造成的腦損傷,導致 他肢體無法控制,才會立刻往前撲倒,也因為在撲倒的時候 ,身體狀況已經失去控制了,所以他的右手雖然有伸出去, 但是無法產生有效的支撐力,才有可能會撞到他的右額部, 因此可以推論,如果被害人沒有因為被告第一次的攻擊行為 造成腦損傷,就算被害人第二次跌倒,他的手也應該可以撐 得住他的身體,而讓他的右額部不會受傷。其餘於論告時表 示。 白檢察官惠淑答 同李檢察官濂所述。 審判長諭知本件證據調查完畢。 審判長請檢察官詢問被告。 白檢察官惠淑問 你在警詢、偵查中講的內容,都是你自己講出來的? 被告答 是。 白檢察官惠淑問 其實在警詢、偵查中,你對於本件犯傷害致死都是認罪的? 被告答 是。 白檢察官惠淑問 在你的警詢筆錄中有提到,之前你就曾被死者偷玩過遊戲機 台,那時候就已經對死者不滿了? 被告答 是有點感冒。 白檢察官惠淑問 當天你又再次發現死者玩別人的機台時,你當時的情緒反應 為何? 被告答 之前有警告過他,叫他不要再這樣子,是真的有點不高興。 白檢察官惠淑問 算是生氣嗎? 被告答 對。 白檢察官惠淑問 請提示監視器畫面1 ,這是案發前,你當時坐著,他跟林進 德在講話,那時候被害人為何一直跟你們點頭?他那時候走 路都正常。 被告答 說實在我不太清楚,因為我就玩我自己的。 白檢察官惠淑問 那時候他是在道歉嗎? 被告答 也不能說是道歉,反正他被抓到就這樣子,就說他不曉得有 人在玩。 白檢察官惠淑問 在裡面他已經說不曉得,你為何還跟他說「我們去外面」? 被告答 人家店面,不想打擾人家做生意。 白檢察官惠淑問 你就生氣,口頭罵死者就好? 被告答 我本來也是只想出去罵他而已,出去外面的時候,也只是想 罵罵他而已。 白檢察官惠淑問 昨天有問林進德,林進德是勾著死者的頸部把他帶出去,他 自己說,你毆打死者的時候,他的手也是搭著死者的肩膀給 你打,在現場的情況之下,算是你們兩個對死者一個人,剛 剛法醫也說死者是沒有防禦傷的,對此部分有無意見?算是 你們兩個人對一個人,強欺弱的狀態? 被告答 我是不清楚那時候林進德是不是有勾他,因為我那時候一直 對著張文龍在講話而已。 白檢察官惠淑問 在你毆打死者之前,你覺得他的狀況如何? 被告答 跟平常沒什麼兩樣。 白檢察官惠淑問 請提示被告106 年10月25日警詢筆錄第5 頁,你剛剛說你警 詢中講的都是事實,死者在被你毆打之前有沒有受傷情形? 你說「沒有,但是我覺得他的精神狀況沒有很好」?(提示 並告以要旨) 被告答 他來的時候常常就這樣子。 白檢察官惠淑問 你當時也覺得他的精神狀況沒有很好? 被告答 我的意思是說,他來玩,我看到他的樣子,就是精神狀況不 是很好的樣子。 白檢察官惠淑問 就像昨天林進德所說,就是沒有什麼元氣? 被告答 對,他一般都是這樣子。 白檢察官惠淑問 既然如此,你為何還要毆打他? 被告答 一時就氣憤起來。 白檢察官惠淑問 你當時是如何打的? 被告答 他嗆完我之後,我上前一步,手揮過去,這樣而已。 白檢察官惠淑問 手揮過去他的哪裡? 被告答 我是右撇子,我是要打他左邊,我那時要從他的頭巴下去而 已。 白檢察官惠淑問 毆打的位置有很多位置可以選,譬如身體,為何你會去毆打 他的頭? 被告答 一時氣憤起來,不會想到那個,因為巴頭,一般有時候對小 朋友也是這樣子。 白檢察官惠淑問 對小朋友你會毆打他的頭? 被告答 不是,那也不叫毆打,就是一個反應而已。 白檢察官惠淑問 你記得你手攻擊他的一剎那,你的腳或是身體有無跟著旋轉 ,或是有抬起來? 被告答 沒有,往前走一步而已。 白檢察官惠淑問 右腳往前走一步? 被告答 對。 白檢察官惠淑問 請播放監視器畫面6 ,你是橘色這個,你是站在那邊,好像 穿皮鞋,林進德把被害人帶過來,站到你的對面,右腳往前 、迴旋,左腳又往後退,對此部分有何意見?這應該不是你 單純的站在那邊毆打他而已? 被告答 我可以站起來表演。 白檢察官惠淑問 沒有關係你先坐著,你講一下你當時的力道如何? 被告答 那時候是有點脾氣上來,所以力道當然會稍微大一點,但也 沒有大到想要把人家打成怎麼樣那個意思。 白檢察官惠淑問 依照監視器畫面,那時候死者已經倒地了,你的腳仍然是面 向死者的,所以當時你應該是有看到死者倒地後才離開的? 被告答 那時候陳錦堂已經在那邊叫說不要在那邊鬧事情,所以我注 意力是在他身上,沒有在前面那裡。 白檢察官惠淑問 可是陳錦堂那時候站在算是你右邊? 被告答 所以他叫我,我是有回頭的,我注意力是在他那裡。 白檢察官惠淑問 你回頭的話,你的腳不會是面向被害人那邊,右腳不是應該 回過來嗎? 被告答 我就是稍微轉頭看誰在講而已。 白檢察官惠淑問 現場你是否知道是何種材質的地板? 被告答 我沒有注意。 白檢察官惠淑問 你也知道死者當時精神狀況不好,不論你毆打他的力道怎麼 樣,在這邊毆打一個精神狀況不好的人,難道不會預見,頭 不管是撞前面的柏油路,或是後面的柏油路,都會造成頭部 的嚴重傷害? 被告答 我不曉得,我怎麼知道他精神狀況不好。 檢察官均稱 沒有其他問題。 審判長請辯護人詢問被告。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問 之前是否認識被害人張文龍? 被告答 不認識,見過。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問 就像你之前講的,你是這1 、2 年時常有在「湯姆熊」遊戲 場遇到被害人? 被告答 是。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問 就只有見到? 被告答 是。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問 除了你講到,你發現他都是會玩人家的機台,有一次玩你的 機台被你警告制止,這你之前警詢有講過,除了玩機台的事 情之外,你跟張文龍之前有無過節? 被告答 沒有,除此之外都沒什麼接觸。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問 當天被害人張文龍玩的是林進德的機台,你為何要介入? 被告答 說實在之前有跟他講過,所以對他這個就是有點感冒,那天 本來是想說做個公親,想說看能不能看林進德損失多少,叫 他去賠償一下,主要是我要他保證下次不會再犯,所以我才 會叫他出去。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問 你有跟店員反應? 被告答 有。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問 店員如何處理? 被告答 都一樣,說都沒辦法管。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問 你跟被害人張文龍出去店外的時候,有無跟他對話? 被告答 有。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問 你們在講什麼? 被告答 說實在,我不太記得。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問 你剛才回答檢察官說被害人有嗆你,是嗆你什麼事情? 被告答 我那時候看他拿一包代幣,我怕他拿代幣砸我,所以我說「 你把代幣先放下來」,他就嗆我說「不然你是要怎樣」,所 以我才會整個火氣上來。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問 你因為這樣生氣,所以就出手揮他一下? 被告答 對。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問 除了那一下以外,你還有無做其他的攻擊的動作? 被告答 沒有,再來就是陳錦堂過來,他一叫我,我就看誰、他要講 什麼,他就拉我要往店裡面走了,我就跟他走了,所以不太 曉得後面什麼事情。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問 你的意思是說,當時你揮被害人一下之後,陳錦堂來拉住你 ,所以你的注意力在陳錦堂身上,你就沒有注意到被害人有 倒地,你當時也沒有看到被害人張文龍的頭有去撞到地面? 被告答 沒有注意,外面也很吵,陳錦堂也在講、林進德也在講,說 真的我沒有很注意張文龍在幹嘛。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問 當時也沒有聽到什麼撞擊聲? 被告答 沒有。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問 之後你跟林進德就走回店內,你有無再留意被害人的情況? 被告答 後來是好像林進德跟我說他倒在那裡,有,那時候我稍微心 裡有楞了一下,後來我有叫林進德再去看一下他是什麼狀況 。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問 後來林進德有出去查看,回來跟你講什麼事情? 被告答 他說「還會呼吸,眼睛睜大大的,應該沒事情」。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問 林進德在店內跟你交談之後,在林進德走出去店外的時候, 我們從監視畫面看到,後來陳錦堂也有過來跟你講話,他是 跟你講什麼事情? 被告答 他是問我說要不要去注意一下那個傢伙有沒有怎樣,我那時 候是有想過去看一下張文龍,結果林進德就走回來,才跟我 說沒事,我就沒有過去。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問 你的意思是說,因為林進德跟你說被害人的狀況好像沒事, 所以你就沒有想要把被害人張文龍做何處置,譬如請店家報 警、送醫之類的? 被告答 對。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問 從被害人張文龍倒在店外處,到你離開的時候,你有無看到 店家對張文龍做何處置? 被告答 沒有,他只在那邊看而已。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問 你有無想到被害人張文龍會因為你這下的揮擊行為,頭部撞 擊到地面,之後發生死亡的結果? 被告答 說實在我根本沒有想過,因為年輕時也是跟人家吵架、打架 ,就這樣打一拳他就倒下去,說真的我們都沒有想到。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問 你之前曾在偵查中有跟檢察官表示,就本件傷害致死罪你願 意認罪,你為何會這樣陳述? 被告答 我法律不懂,我承認我有打他,他死亡說要我負責,我也負 責,只是兩個什麼差別我是不太知道,是之後辯護人講,我 才知道兩個不一樣。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問 在同份筆錄當中你有提到「我對死者因為這樣死亡,我覺得 很抱歉,我希望可以去跟家屬道歉並跟死者上香」,你有這 樣講? 被告答 有。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問 你的想法是? 被告答 不管怎麼樣,都是因為我才過世的,就跟車禍一樣,總是要 負那個責任,我本來是跟家屬說,我跟人家借20萬元,看能 不能和解,但家屬是不同意,我也做工的,再多一些沒關係 ,不過要給我時間,我也是願意賠他們。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問 你後續有再跟被害人家屬談和解? 被告答 之前好像有談過,可是就沒有成立。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問 你有什麼具體的賠償方案? 被告答 我先跟人家借20萬元先給他們,還要多的話,看能不能再後 續。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問 後續你還是願意再去籌款賠償? 被告答 對。 辯護人均稱 沒有其他問題。 審判長諭知暫時休庭5分鐘。 國民法官法庭入庭。 審判長諭知續行審理。 審判長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 審判長問 李世豪與林進德於民國106年10月23日18時49分許,在臺中 市西屯區河南路3 段120 號「湯姆熊歡樂世界」遊樂場把玩 遊戲機台,因使用遊戲機台問題而與同在上開遊樂場把玩遊 戲機台之張文龍發生爭執,林進德即要求張文龍至店外商談 ,李世豪亦先行走向店外。林進德見張文龍並無走向店外之 意願,竟單獨基於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犯意,於同日18時51 分許,伸出左手扣住張文龍之後頸部位,將張文龍向店外方 向拉行,張文龍雖有停步抗拒導致身體呈向前彎腰狀態,但 因頸部遭扣住無法擺脫而遭林進德強拉至店外(林進德涉犯 強制罪嫌部分,另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迨林進德將張文 龍拉至店外後,因雙方商談未果,李世豪竟單獨基於傷害他 人身體之犯意,以右拳猛力揮擊張文龍之頭臉部,擊中張文 龍之右眼窩及右臉頰部位,使張文龍當場向後倒地,致張文 龍頭部撞擊地面,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顱骨骨折、 硬腦膜下出血、蜘蛛網膜下出血、腦幹壓迫等傷害。嗣救護 車抵達現場,將張文龍送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救,迄 至翌日(24日)14時53分許,仍因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顱 骨骨折、腦幹壓迫導致中樞神經衰竭死亡。有何意見? 被告答 對客觀事實沒有意見。 審判長問 你打他一下的時候,你見到他就直接倒下了? 被告答 我沒有注意到。 審判長問 依 這兩天的證人及監視錄影器的影像,從你打完之後進入 到店內,後來你又從店內直接走出去,有經過被害人張文龍 的身邊之後,就沒有再看到你有回到店內,你經過張文龍身 邊之後,你當時候去哪裡? 被告答 我就回家了。 審判長問 有無在張文龍身邊停留處理事情? 被告答 沒有。 審判長問 中間,依監視器影像時間,大約有數分鐘之久,你有無通報 警察或是報請救護車過來? 被告答 沒有。 審判長問 有無請該遊戲場的店家的人員,去通報119做急救的事情? 被告答 也沒有。 審判長問 後來是誰去叫救護車來急救的,你是否知悉? 被告答 我不曉得,我就離開了。 審判長問 你當時候看到已經中間數分鐘之久,張文龍仍躺在地上,你 為何直接離開,不做處理? 被告答 其實我當初就認為他沒有怎麼樣,林進德出去外面看,他也 跟我說他人沒有怎麼樣,我是覺得他只是在那邊演戲而已, 所以我一直沒有反應過來他有這麼嚴重。 審判長問 剛才檢辯雙方有曾經問過你,你跟他之前曾經有見過面? 被告答 機台店都會有看到。 審判長問 有曾經他這樣倒在地上不起來過,之後過了數分鐘又起來的 情形? 被告答 我是沒有看過。 審判長諭知依照國民法官法第73條第2 項規定,國民法官及備位 國民法官,就判斷本案罪責及科刑必要事項,得自行或請求審判 長補充訊問被告。 編號123456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12均稱 無問題。 審判長諭知以下進行科刑證據調查: 審判長問 檢察官有無科刑證據要調查? 李檢察官濂答 請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966 號的13宗 判決,這主要是針對量刑,為了方便閱讀,我們有將裡面的 一些有關科刑因素的認定,先整理成表格供各位法官參看, 如果你們對那些科刑資料有興趣的話,你們再去看看別的內 容,我們已經先幫你們整理成表格了。請求調查這些東西。 審判長問 被告、辯護人有無科刑證據要調查?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答 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調解事件報告書,是用以 證明被告有要補償被害人家屬20萬元,但被害人家屬是不同 意的。 審判長問 對檢察官提出之科刑資料有何意見? 被告答 請辯護人為我回答。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答 這些科刑資料的部分,每一個事實內容可能都跟本案並不一 致,請合議庭再參酌。 審判長問 對辯護人提出之科刑資料有何意見? 李檢察官濂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告知被告本件亦有可能涉及修正前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 普通傷害罪。 審判長諭知就本案調查證據完畢,開始辯論,請檢察官、被告、 辯護人依序進行事實及法律之辯論。 李檢察官濂起稱 (播放檢方提出之PPT 投影片輔以辯論)經過這一連串的證 據調查,相信各位法官對於本案事情發生的經過,心裡應該 有個輪廓,但是對一些細節可能還有一些疑慮,這些疑慮可 能是來自證人林進德跟陳錦堂的證述,我要說的是,證人林 進德、陳錦堂在法庭上的陳述並不可信。首先我們先看PPT 的畫面,這個畫面代表從監視器一開始,從下午6 點開始, 其實被告就跟證人林進德坐在一起玩機台,我們依照時間順 序播放,在6 點15分的時候,證人陳錦堂一進來他做什麼事 ?馬上找被告,坐在他旁邊聊天,這個部分一直到大概過幾 分鐘,聊完天他就離開,但是接下來在下午6 點22分,他晃 了一圈之後又跑去找被告聊天,請看一下被告跟證人林進德 的動作,其實可以看得出來,被告有個手指的動作指著林進 德,林進德就把被害人抓著他的後領拉出去;我在想,如果 是一個不怎麼認識的人,如果像證人他們講的,都跟被告不 是很熟識,應該是不會一進到店門就坐到他旁邊要找他聊天 ,也不會發生糾紛了,結果被告比一個手勢,就很有默契的 把被害人拉出去,顯示他們其實應該在遊藝場已經認識一段 時間,彼此之間都有一定的默契,所以他們在法庭上的證述 ,特別是陳錦堂一開始說用拳頭,後來又說好像不是,是像 揮一下,林進德就更不用講了,其實他本身就是事主,他應 該也算是事主,所以他們的證詞有極端的不可信,也不如他 們講的跟被告都是不太相識的關係,所以我們認為他們在法 庭上的證述,有相當高的程度,有為了維護被告而為虛偽陳 述的可能,所以我們覺得,這個案件當中既然有監視器畫面 ,請各位法官以照監視器畫面為主,來呈現這整件的整個事 實。再來,依照監視器畫面可以建構一個事實就是,其實被 告是真的很用力打被害人,而且他甚至有可能有偷襲的情況 ,我們來演繹一下這個畫面,(播放監視器影像畫面)可以 先看他們的腳步,林進德是走到車擋前面,被害人的腳步是 站在被告的左手邊,跟林進德是對望的狀態,仔細看他們的 腳步,林進德直接站在車擋前面,被害人繞過被告走到這邊 ,他腳步是面向林進德的,他不是面向被告,整件真正的事 情是林進德,但是接下來發生什麼事?從這個畫面顯示的動 作就是,(李檢察官濂當庭示範模擬案發時被告動作)從配 合被告的腳步,他是先這樣再往後倒三步,再配合他手部跟 這裡的動作,我們從監視器畫面可以得出,被告當時確實是 出右手,就是這樣打下去,他左邊的手才會往後退,他在用 力打的情況下,他的右腳才會往前有抬腿的動作,他的這隻 手才會出來,才會出現在旗幟外面,才會被我們觀測得到, 所以被告當時顯然真的是用右手用力毆打被害人,他打了被 害人之後馬上退了三步,我在想,如果只是輕輕的揮拳,在 輕輕的揮拳之下,第一個、你的右腳就不會抬起來;第二個 、你也不會因為反作用力馬上倒退三步,所以這應該足以證 明,被告是很用力的毆打被害人。再播放一次,注意看這個 間隙,配合被告腳的動作,會有一個白色的鞋子有迴旋的狀 態再倒地,這裡可以看到,被害人被攻擊之後他的腳步是怎 麼樣的情況,他被攻擊之後他的腳步會有個迴旋的動作,迴 旋之後腳呈這個姿態再往後傾倒,為何會有這種情況?我們 請我們的助理示範。(檢方助理協助示範模擬當時狀況)從 監視器畫面可以看得出來,假設我是被害人,站在我對面的 是林進德,被告大概是站這個位置,他如果用力的打我右臉 頰這裡,如果我是這樣面對著他,我可能會這樣過去,我傾 倒的角度是直接往這邊倒,但是只有在我面對他的時候,我 腳才有可能這樣整個下去,所以其實從監視器畫面可以看得 出來,並非像被告或證人講的,被害人當時有說要拿他的錢 袋去打,事實上他這個位置根本就不可能有這個動作,他要 打也是打林進德,而非打被告,被告顯然是趁被害人轉過頭 去看他的時候,用手用力毆打他的右臉頰的部分,才會導致 如監視器畫面顯示的腳步位移的情形,在這個案件當中的事 實建構,其實監視器已經可以完整的還原整個發生的過程, 有了這個認識之後,再來進入本案的正式論告方式。經過這 一連串的調查,我還是可以肯定的說,被告必須對被害人死 亡負起傷害致死的責任,首先,依照我國司法實務的見解, 各位法官可以參考我們提出來的量刑證據,裡面這些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966 號、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104 年度訴字第1165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 第174 號等10來個地方法院判決,這些都是有關傷害致死的 案件,他們的判決理由都有提到,有關客觀預見可能性的說 明,這些判決首先都會強調一件事,是什麼事情?被告在進 行傷害行為的時候,他本人不可以預見到對被害人產生死亡 的結果,被告跟辯護人一直強調,他在打的時候沒有想到被 害人會死亡,他當然不能想到,因為根據這些判決講的,當 被告有想到打下去被害人可能會發生死亡結果,還不管三七 二十一還是打下去的時候,被告其實構成的就是殺人罪,而 非傷害致死罪,今天就是因為他主觀上沒有預見,檢方經過 調查之後,也認為證據沒有辦法顯示他確實有要殺被害人的 意思,也認為他可能真的沒辦法在那個時間,有主觀上預見 到會發生死亡結果,所以我們才只有起訴他傷害致死罪,今 天他如果主觀上可以預見得到,我們就是起訴他殺人罪,所 以要先跟各位法官說明跟釐清的一點就是,傷害致死案件被 告在行為時,他本人就不可以預想到會發生死亡的結果,這 點請各位國民法官先瞭解;再來進行本案最重要的重點,就 是被告對這件事情有無客觀預見的可能性,根據剛才的所有 這些司法實務的判據,我們用比較白話一點的來說,所謂的 客觀預見可能性,就是指一般客觀理性的第三人事後來觀察 這整件事情,是否可以想像得到最後面會發生這個死亡的結 果,這個判斷的過程,在我們一般生活經驗上來看,如果被 害人對被告的具體攻擊或傷害行為,所產生的危險或實害性 ,以科學為基礎及邏輯推演,核予該具體個案存在的某種條 件,有可結合的必然性,客觀上可推論,極有可能發生加重 結果的發生,在刑法評價上就有加重刑責的必要性,以充分 保護人的身體健康及生命法益。我已經盡量白話了,但是可 能還是不太容易懂,其實這很正常,因為我念大學的時候也 是有聽沒有懂,但是後來必須要進行過家考試,才認真的去 理解這個東西,沒關係,我們換個度來看,我們帶各位法官 一步一步針對本案來進行說明,首先,何謂客觀理性的第三 人?這就是指在場的各位法官,不論是職業法官或是國民法 官,你們都是跟這件事的被告或被害人沒有任何關係,而且 各位國民法官已經經過候選國民法官的挑選程序,都已經排 除掉一些可能有偏見之虞的國民法官,所以我相信各位國民 法官應該都是可以理性客觀的判斷這整件事,所以你們就是 所謂的客觀理性第三人;接下來就來看,被告的行為到底是 否是客觀可預見,首先要跟各位說明的是,人的頭部是否是 一個脆弱的器官?可否攻擊人的頭部?可以先請各位想像一 下,不論是從你們看過的電視劇、小說、電影或運動頻道, 應該都有看過人被攻擊頭部可能會有何種反應,輕的就是跌 倒爬不起來,嚴重的,譬如像拿著和氏壁去撞牆壁這種故事 情節,因為頭碰到堅硬的物體,去撞到它,就可能死掉,或 者是受到嚴重的傷害,所以人的頭是不可以隨便攻擊的,而 且換個角度來說,今天如果是你的親朋好友頭受到傷害,不 論是撞到牆壁還是跌倒,倒在地上10幾分鐘爬不起來,你們 會不會擔心?會不會想要把他立刻送到醫院去給醫生做檢查 ?會,因為大家都知道頭是一個很脆弱的器官,被告跟我們 生活在同一塊土地上,他客觀上會不會也知道人的頭部是脆 弱的器官,不可以攻擊這個器官?應該大家都知道,被告也 應該客觀上可以預見。我們來看被告是如何打被害人的,剛 剛已經跟各位法官演示過了,被告是很用力的攻擊被害人的 頭部,被告攻擊的點,我剛才也跟各位說明,也經過法醫說 明,被告很有可能是攻擊被害人的右臉部,你想,如果是你 ,你被這樣毆打,你頭會不會暈?會不會可能暈到爬不起來 ?畫面很清楚的看到,被害人被被告毆打之後馬上轉了一圈 就跌倒,而且他在那邊躺了10分鐘,一直都沒有爬起來。相 信各位在生活經驗中可能都有頭撞到的情形,不管是在整理 東西,趴在桌子下不小心忘記,頭抬起來撞到,或是長得太 高了,走樓梯的時候不小心撞到,我相信這是一個很慘痛的 經驗,但是這種痛楚會不會讓你們失去意識,躺在地上10分 鐘都爬不起來?應該不會,所以這就是顯示,其實被告當時 是打的很大力,而且讓被害人頭部受到一定的損傷,才會導 致他在那邊爬不起來,而且被告實際上也意識到事情不對勁 了,(播放監視器影像畫面)我們看一下這個畫面,證人林 進德在被害人倒下後1 分鐘左右,他就跑過去查看,查看回 來之後有跟被告講一下被害人情形,被告一樣在52分就開始 收拾東西了,54分收拾完了他就直接走,他怎麼走?他從被 害人旁邊經過,嚴格來講,被告就應該知道,從這個客觀行 為來看,被告跟證人林進德都知道事情不對勁了,所以他們 就趕快離開現場,也沒有做任何救護的現場,今天如果你是 被害人,你被人家毆打,你都已經頭暈爬不起來了,而且是 倒在大馬路,車水馬龍的馬路旁邊,你會怎麼做?沒有人幫 忙、救護的情況,你當然要想辦法自力救濟爬起來,結果被 害人怎麼樣?他爬起來,就跟剛才法醫講過的,他的頭部已 經受創,他無法正常的爬起來,所以他第一次爬起時就往旁 邊傾倒,第二次努力站起來,馬上就往前撲倒,這一連串造 成的累積傷害,就是導致這件被害人最後死亡的結果,可能 辯護人會說是第二次傷害造成的,但是剛才法醫也跟各位解 釋過,他是往前撲倒的情況之下,他手可以撐,去做防衛的 動作,為何被害人還是有可能受到傷害?就是因為第一次傷 害行為他的四肢已經不受控制,已經癱軟無力了,所以他無 法支撐起他的身體,才有可能導致他的頭部再次撞擊地面。 接下來大家都知道被害人去醫院,因為腦幹壓迫的原因而死 亡,這時候距離事情發生不到24小時,所以其實我們可以合 理推論,當被告用力毆打被害人的頭部導致死亡的結果,是 否可以很合理的去推論,最後這整個發生的合理性?被告要 不要對被害人的死亡負起責任?當然要,難道我們的法律要 允許歹徒可以隨便攻擊人的頭部,不用對其之後可能發生的 死亡或傷害的加重結果負起責任嗎?這樣我們國民的身體、 生命及生命法益要如何受到保障?依照我國目前實務通常的 見解,被告應該對被害人的死亡負起傷害致人於死的責任。 再跟各位國民法官說明,辯護人在準備程序提出來的,為被 告辯護的最高法院的判決,講的也是被告毆打被害人頭部, 導致腦溢血、腦幹壓迫而死亡,被告是主張,因為被害人自 己本身有病,有凝血功能不全,所以認為他對被害人的死沒 有預見性,不用負責,但是最高法院講了那麼多,那個最高 法院判決還是二審判決被告傷害致死是有理由的,而駁回被 告上訴,所以我們認為不管今天這個情況怎麼樣,被告對被 害人就是造成了這個傷害,而且也確實導致死亡的結果,依 照目前實務見解,被告就是要構成傷害致人於死罪。 審判長問 就本案起訴之事實及適用之法律,有何辯解? 被告答 請辯護人為我辯護。 審判長請被告之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起稱 (提出辯論綱要紙本資料)我們先來確定一個事實,本件的 確是因為張文龍去侵占別人的分數,而引發本件的爭執,第 二個,行為的當下,被告的確有因為一時的氣憤才揮打被害 人一下,事後回到店裡面之後,被告也向林進德確認張文龍 沒有事以後,他才離開現場,從整個監視器畫面可以很明顯 看得到,被告介入的犯罪事實就只有到這裡為止,至於第二 段影像裡面拍到,被害人自行在騎樓處撲倒的部分,被告已 經離開了,所以他完全是沒有去介入這個部分,這是事實經 過的部分;再過來,從法律面來說,剛才我們之所以要先把 事實整理出來,是因為被告對於張文龍死亡,是因為兩次跌 倒所致的彼此之間的因果關係,並不爭執,他爭執的只是他 沒有去預見到,他打一下的行為會造成被害人發生死亡,也 就是等一下我要提到的,傷害致死罪客觀能預見究竟是什麼 意思?一個輕微的行為,引發一個很嚴重的後果,這是屬於 特殊的現象,不能一概的都用傷害致死來論,所以才會有刑 法第17條的特別規定出來,刑法第17條的特別規定有一個構 成要件就是,客觀上如果不能預見,就不能用傷害致死罪來 判,這個客觀上不能預見,其實講白一點,就是一般人如果 在相同的情形做相同的事情,都認為不會發生死亡的結果, 這樣就是符合這個要件,本案中就是要透過各位法官及國民 法官站在一般人的立場,來觀察被告在案發當時的行為、情 狀來做判斷,如果你們認為你們自己站在被告當下的情形, 做了一個這樣的行為,你自己都沒有想到對方會發生死亡, 這樣就是屬於客觀不能預見的規定,自然就不能用傷害致死 對被告論罪科刑,可能各位國民法官會覺得,一條人命,怎 麼可以用個傷害罪就來判,而去質疑這樣的法律規定是有問 題的,但是各位請不要忘了,法律是民主制度最後的一道防 線,必須去兼顧到理性跟公平,這個天平究竟要如何衡平, 有其考量性,所以才會有刑法第17條的規定。舉例來說,甲 乙兩人因為拉扯,而甲去用刀劃傷乙,乙因為自己本身是血 友病患者,他也沒有去就一,就讓傷口簡易的包扎,甲離開 之後乙沒有就醫,結果乙發生死亡,甲又不知道他有血友病 ,這時乙發生死亡,要苛責甲來負傷害致死的罪責嗎?這顯 然就有點不太公平。本案件跟我剛才舉的例子來比,一個是 用手打一下臉、一個是用刀子劃手指,兩相比較之下,侵害 的情節更輕微,相對的來說,一般人都不會認為,本案的被 害人被打一下臉就會發生死亡的結果,所以我才會一直說, 這樣的情節是大家沒有想到,會發生死亡這麼嚴重的結果的 情形,以上是事實跟法律的簡要的跟各位陳述。現在再針對 我們之前聚焦的爭點,及事後的調查過程當中,一一來跟各 位報告:被告對於被害人的死亡不能預見,檢方在這一點一 直認為,被告有看到張文龍倒地而且頭撞到地,事實上我們 從監視器畫面一再的看,可以很釐清的,從打人到張文龍倒 地,以及被告被陳錦堂拉轉身,期間只有2 、3 秒,2 、3 秒這麼短的時間,再加上被告打完人之後踉蹌退了兩、三步 ,轉頭跟陳錦堂講話,接著被陳錦堂拉轉身,都在這2 、3 秒同時發生的事情,以被告當時的情境,怎麼可以去看到被 害人頭有去撞到第,有一個概念請各位一定要釐清,一個人 跌倒,跟頭撞到地,這是兩個階段性的事情,不是一下子就 造成的,這個部分請鈞庭可以審酌;第二個,被害人頭部的 傷勢,除了第一個時間倒地之外,還有被害人自摔這個部分 ,檢察官一直在說被害人的傷,尤其右眼眶、右臉頰、太陽 穴整個大面積顴骨的腫脹,都是被告一拳去打下去的,但是 真的是這樣嗎?各位想想看,被告是61歲的年紀,體型中等 ,沒有練過武術,他可以打出這麼大面積的傷嗎?再加上他 當時出手的時候是右腳抬起,抬起右手,同手同腳,才施力 不當導致他重心不穩往後踉蹌的,從這裡就可以證明,被告 並沒有猛力的去攻擊,是因為他自身的重心不穩才踉蹌兩、 三步後退,這個時候陳錦堂又叫他,所以他做了一個轉身的 動作。再過來,我們根據宋法醫剛才的證述已經可以很明確 的知道,被害人的頭部確實有挫傷、顱骨骨折及顱內出血這 些情形,但顱骨骨折是在被害人頭部的右前側,顱骨骨折由 前往後延伸到頭頂,而後背頭骨挫傷處附近並沒有任何骨折 的記載,所以右前骨的顱骨骨折,不可能是後背骨挫傷所造 成的延伸;再者,證人也提到一點,請各位可以仔細的想想 ,當時他說如果被害人有因為閃躲而跌倒,手肘會出現擦挫 傷的防禦傷,根據書證刑案現場照片編號9 、10,被害人的 手肘的確有傷,從這樣就可以證明,當時被告辯稱他要打張 文龍的左邊,因為張文龍稍微有閃躲,所以去打到他的右眼 眶,再加上他是往左稍微傾以後跌坐,才又躺平在地上的, 這從監視器畫面,被害人跌坐的時候,他的腳有2 、3 秒是 有前後擺動的,從這樣就可以證明,被害人的確有自摔導致 第二次傷害的情形,被害人第二次跌倒所造成他右臉頰部位 有大面積皮下出血,還導致右前側額骨處發現有顱骨骨折、 左側額葉挫傷性顱內出血等,這些都是檢察官在控訴當中完 全都沒有提到的,這全部都要由被告來概括承受這些傷害, 各位國民法官你們認為這樣的審判對被告來說是公平的嗎? 另外,有關於到底一般人能不能預見,其實現場所有的人都 不會想到被害人會發生死亡,我們從監視器畫面就可以知道 ,在第二段,尤其被告離開之後,有一位穿黑色上衣的女子 及店員,都有再去觀察張文龍,而且穿黑衣的女子還蹲下去 跟他相處比較長的時間,當時這些人至少有五、六個人以上 ,從來沒有一個人想要幫被害人張文龍叫救護車是為什麼? 因為在場的人覺得,事情並沒有嚴重到要叫救護車把他送醫 ,是因為第二次自摔之後,店員看到他倒地不起,才請裡面 的小姐幫他叫救護車,所以我才會說,在場的一般人都沒有 想到張文龍會死。第四個部分,我們認為連專業人士也不能 從被害人外觀判斷,來認定被害人會有利極性死亡的可能性 ,可以從檢察官所出具的資料中有消防記錄、警察勘察報告 、職務報告,這些人都是第一個到現場處理的警消人員,他 們已經明確說,當時被害人外觀無明顯外傷,生命徵象都正 常,意識清楚,經過30分鐘之後送到醫院,經過急診室初步 檢傷,檢傷分級為3 ,大家都知道,到急診室就醫不是先到 先看,而是由醫護人員先做個初篩,對你的傷級做個分級, 原則上有立即生命危險,必須立即處理的,會列為檢傷1 , 本件只是列為檢傷3 ,只是先安排他去做其他的檢查,連專 業人士都沒有預知到,他會有立即性的生命危險,從這裡也 可以證明,被告沒有辦法預測到他會發生死亡的結果。總結 ,我們對於被害人發生死亡的結果,實在是令人遺憾跟不捨 ,被告事後也一直錯愕,沒有辦法相信這件事情,而感到痛 苦,面對檢察官的詢問的時候,檢察官問被告說,你打了死 者一下之後,死者馬上往後倒地,死者倒地後顱內出血死亡 ,被告說「我沒有看到他倒地,如果真的是這樣,要我負責 的話,我承認我有傷害致死的犯行」,被告說檢察官在訊問 時他會承認,是一直以來他真的認為,被害人頭部所有的傷 都是他造成的,所以他才會在警詢跟偵訊時去坦承這樣一個 犯行,是後來案件係屬到法院之後,被告閱覽卷宗以及看完 監視器畫面之後,才知道其實被害人還有自摔的情形,再加 上辯護人跟他解釋法律要件之後,他才會在這個審理庭中去 否認他有傷害致死的犯行,而非刻意要去規避他的法律責任 ,事實上被告只有認知到,自己用右手由外往內揮打被害人 臉部一下,就轉身離開,根本沒有想到被害人會因此死亡, 因此被告的情形也符合刑法第17條的規定,所謂的客觀上不 能預見,既然是如此,怎麼能夠要他負起傷害致死的罪責? 不過本案被告的確有打被害人臉部一下,而且也有造成他右 眼眶、鼻樑處瘀青,這個部分是被告應該要負起的傷害罪責 ,所以被告應該是構成修正前刑法第277 條第1 項的傷害罪 ,請庭上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變更起訴法條,諭知對被 告較有利的傷害罪來對被告論罪科刑。 審判長問告訴人 對本案有何意見?對被告之科刑範圍,有何意見? 告訴人張文成答 我覺得被告完全沒有悔意,我們今天聽了那麼多,我覺得他 一再避重就輕,他打我哥,前幾天我還跟我哥喝咖啡,我哥 雖然有顏面神經失調,可是都已經沒有問題了,他身體沒有 什麼狀況,今天我哥死掉了,他沒有辦法為自己辯解,然後 今天被告、證人一直在污名化他,把他講成一個好像貪小便 宜,他們是一個正義的化身,今天我們在監視器看到,那個 機台我哥一直看,那個機台就是沒有人玩,沒有人為何不能 去玩?而且我哥玩了一下就馬上被他們制止,有去換獎品嗎 ?從被告的態度,他是那麼囂張,他知道店內有監視器,他 叫我哥到外面去,為什麼?因為外面拍不到,外面是什麼地 方?是水泥地,是道路,他承認他打我哥,打的時候,難道 我哥會自己故意倒在堅硬的土地上嗎?如果不是他打,我哥 會倒地嗎?難道我哥自己倒在那邊躺那麼久,他沒有責任嗎 ?躺了那麼久,他努力的想要起來,不小心又倒下去,是我 哥運氣不好嗎?是我哥自己的問題嗎?今天法醫都說,這就 是他殺,就是他殺了我哥,他怎麼可以這樣避重就輕,想要 大事化小,他完全沒有悔意。如果他早點叫救護車,我哥不 會死,如果就像辯護人講的,大家都覺得沒有必要去救他, 大家如果覺得這樣的話,那我哥死了,是不是大家都犯了殺 人罪?因為大家都知道他會死,才要去叫救護車,可是他覺 得他不會死,所以大家不需要叫救護車,這根本沒有天理, 我們覺得被告完全沒有悔意,從法院從重量刑。 告訴人張燕芳答 我覺得被告根本就是一個惡霸,從案發到現在,他雖然承認 他有打我哥,可是對於我哥死亡這件事情,他從頭到尾都沒 有表示有任何歉意,剛剛辯護人還說他要跟我們和解,但我 們不願意,一條人命,我光一個納骨塔就要10幾、20萬元, 一個骨灰罐也要10幾萬元,更不用說從這件事情發生之後, 我跟大家講一件事,那天晚上本來我哥是要在家吃飯,媽媽 說留在家裡吃飯,不要出去,他說可是我白天工作很辛苦, 我想去打個機台輕鬆一下,妳幫我留個便當,我回來再吃好 了,結果,他出去,就是因為被告他們認為,只要我玩過的 機台,別人就不能玩,所以不僅在現場一直辱罵他,對他很 兇,還帶出去,拎著他的脖子,打一拳倒在地上之後,也不 管他,就讓他在那裡等死,同時那個時間,我媽是在家裡等 著她的兒子回來吃那個便當,可是他永遠都吃不到,因為這 件事情發生之後,我媽媽非常自責,為何她那天晚上沒有把 他留在家裡?她本來一個健康的身體,現在罹患憂鬱症,她 現在只剩下38公斤,都只能臥床,被告開庭的時候,剛剛還 嬉皮笑臉,還找他的朋友來作證,說就是因為我哥隨便喜歡 打別人的機台,好像變成他們在打人有理。剛剛法醫作證的 時候也有說,頭是人體最脆弱、最不能傷害的部分,這個應 該沒有人不知道?就像剛剛檢察官也有講,你真的要教訓他 ,你真的很不滿意,你可以打他手、打他腳,但是你不是, 你是揮拳打他的頭,而且他倒在地上之後,他根本連看都不 去看他一眼,就算是另外一個證人來跟他說,我哥已經倒在 地上都不動,他連看一眼都沒在看一眼,後來等到發現事情 不對的時候,趕快收拾東西就走了,他們有把人命放在眼裡 嗎?就算一開始他揮拳打他的時候,他不知道可能會有這麼 嚴重的後果,但是我們就算在路上看到一個酒醉的人倒在路 上沒有動,或者是別人發生車禍,我們都會去幫他檔車、幫 他叫救護車,更何況那個人是他自己打倒的,他到現在都還 沒有承認,他對這個傷害對我們家屬心理帶來多大的傷害, 都沒有表達過歉意,只想草草用20萬元打發我們,我們是乞 丐嗎?媽媽養大一個兒子,養到這麼大成人,難道是花20萬 元就可以打發我們的嗎?我覺得他真的是太沒有誠意了,這 種人今天他會對我哥這樣,明天他也會對別人這樣,如果法 院不給他一個很嚴重的教訓的話,他以後來會再對別人做同 樣的事情,請法院給他重判。 審判長諭知請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依序進行科刑辯論。 白檢察官惠淑起稱 今天調查程序已經到了最後的階段,特別要講,就檢察官來 講,到底被告被起訴殺人或是傷害致死或是傷害,這對我們 檢察官來講,沒有任何的績效的問題,但是我們必須要從整 個現場呈現的證據來做判斷,還有死者留下的傷勢來告訴我 們,最後我們起訴的不是殺人,而是傷害致死罪,因為他必 須要去負擔,他這樣一時生氣的行為,而應該受的處罰。剛 剛辯護人有提到,檢察官有一些證據沒有提到,但其實我們 把所有的證據都提供給法官及辯護人了,讓辯護人也可以平 等的把這些證據,提供給各位法官做參酌,所以辯護人這部 分似乎是有點誤解。接下來進行量刑辯論,量刑辯論的意思 ,就是我們認為被告這個行為犯傷害致死罪到底要判多久, 第一個部分我們會告訴大家,傷害致死法律規定判多久?在 這個法律規定的範圍裡面,要如何決定要判多久?以及本件 是不可以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的。第一個部分是法律規定的 判刑的範圍,刑法第227 條第2 項前段是我們起訴的法條, 傷害罪因而致人於死罪高可以判到無期徒刑,或是7 年以上 有期徒刑,所以本案的科刑範圍是在無期徒刑或是7 年到15 年之間;7 年到15年之間,跟無期徒刑之間,要如何決定要 判多久?我們在選任國民法官時,大家都有很好的sense , 就提到這個案件裡面本來就是要考量各種情況,法律的規定 是這樣,第一個,犯罪的動機,還有他所受的刺激、犯罪的 手段、被告跟死者的關係、犯罪所生的危害跟損害、跟犯罪 後態度,我們先來講他的動機,他因為使用遊戲機台的問題 跟人家起衝突,這樣子能夠讓一個人死亡嗎?這個動機有很 強烈嗎?這個機台也不是他,他是為別人出頭;就犯罪手段 的部分,他是用右拳猛力揮擊被害人的頭撞到地面,是堅硬 的地面,不是像我們現在這個軟軟的地面,或是有軟墊的地 面;被告跟死者的關係是毫不相識,他們也沒有什麼糾葛、 仇怨,對方也沒有對他怎麼樣;他的危害呢?隔天就馬上死 亡了;他的態度呢?他行為後有去救助被害人嗎?他到案之 後本來是承認的,後來說不懂法律,現在開始否認,這樣的 飯後態度好嗎?他到案到現在,也沒有跟死者家屬和解,20 萬元和解一條人命,大家想想這樣對嗎?犯罪後的態度他有 無認罪影響什麼?在這個判決裡面有提到認罪刑度的減讓, 這是什麼意思?就是說看他在哪一個訴訟階段認罪,跟在何 種情況下認罪,意思就是,如果他一開始有合理的機會就認 罪,就可以獲得最高幅度的減輕,但他是始終不認罪,最後 在案情明朗才認罪,他的減輕幅度就會很小。本案他一開始 是認罪的,但是後來卻開始否認了,法院一般的量刑原則, 我們提到公平原則,何謂公平原則?就是同樣或是類似的案 件,因為被告有時候會遇到不同的法官,遇到不同的法官但 是判一樣的刑,這樣才會公平,如果在不同的法官或是國民 法官那邊判比較輕,被告就會有僥倖的心,覺得他下次還可 以再這樣子做,我們提供在一般司法院,因為目前還沒有施 行國民法官,職業法官怎麼判,在91年到104 年,傷害致人 於死罪死亡人數一人的,總共有210 件,平均判了8 年5 個 月,我們又加了一個條件是有口角衝突的,是49件,平均的 刑度也到了8 年2 月,最低是7 年,105 年到106 年間總共 有39件,平均也判到了8 年9 個月。本案等一下辯護人會提 到,因為一般辯護人都會提到,這個是對被告有利的,但是 我們要主張,本案是不可以適用的,因為立法者有說,這樣 的行為最低就是判到7 年,一定要非常有例外才能判得比7 年更輕,否則我們這樣就是跳過立法者,自己去判自己的, 這樣就沒有剛剛講的公平原則的問題。何謂刑法第59條?可 以判得比7 年更輕的是怎麼樣?就是犯罪有特殊的環境,跟 客觀上可以同情,剛剛有跟大家回憶一下他的動機,因為死 者打了機台,所以被告就去打他的頭,讓他死亡,大家覺得 這樣會有特殊的原因跟環境嗎?我舉一個例子,像鄧如雯殺 夫,她就是家暴案件,被害人會去殺她的先生,是因為她可 能長期被家暴,所以我們就會覺得,這種我們一定要同情她 ,但被告有這種情形嗎?他們兩個互不相識。剛剛李濂檢察 官有提出一些判決,就是剛剛我們講公平原則,相似的犯罪 手段、相似的危害跟相似的違反義務程度、犯罪的動機,桃 園地院這個是丟垃圾起口角爭執的,毆打一下,也是死亡, 不適用刑法第59條,最後他判了7 年6 月,第一個宜蘭地院 的,也是沒有跟家屬和解,但為何他判6 年?因為他自首, 他有馬上跟警察說這個人我打死的,我自首,所以法律給他 一個減輕其刑,但是被告有嗎?被告完全沒有去自首,他反 而走掉了。另外還有犯罪後所生的刺激,還有犯罪的手段, 我們來看臺中地院的這個判決,他們也是互不相識,也沒有 和解,最後判了8 年2 個月;在最旁邊的這個高等法院刑事 判決,他雖然是沒有和解,但是他有先賠20萬元,最後還是 判了7 年,先賠20萬元但是是沒有和解的,應該是比較和解 比較高的;那有沒有否認的,臺北地院這個是否認,也沒有 和解,最後判了8 年。本案是使用遊戲機台口角,刺激,是 使用他人有分數的機台,手段,我們剛剛講過了,他是工人 ,被告有竊盜跟施用毒品的前科,他跟被害人互不相識,他 是否認犯罪,也沒有和解,也沒有適用刑法第19條,也不適 用刑法第59條的情形,客觀上也不足以引起一般人的同情。 我們來講刑法第59條有用過的法院到底有幾個,91 年到104 年,我們剛剛講是210 件,這個有用刑法第59條的是只有24 件,非常的少;105 年到106 年有30幾件,最後有用到刑法 第59條的也只有4 件,請大家秉持勿枉勿縱、依法判決的精 神,來審酌被告的行為應該要為死者的死亡負責。第二個部 分是他犯後也沒有留在現場救助死者,被告迄今仍然矢口狡 辯,毫無悔改之意,被告迄今也沒有跟死者家屬和解;大家 是第一次在這個法庭上判決,我剛分發的時候的第一年,我 就在起訴書上面求處一個人死刑,我那時候心裡覺得很難過 ,但是因為他殺了四個人,我必須要在起訴書上寫下求處死 刑這四個字,所以請大家秉持勿枉勿縱,我們求處的是有期 徒刑8 年的刑度。 被告答 我不是只要賠他20萬元,我是說我可以先跟朋友借20萬元現 金給他,以後讓我去工作,因為我也是做工的,我才可以再 慢慢給他。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起稱 為被告李世豪就量刑部分提出辯護。關於量刑的審酌,依照 刑法第57條的規定,科刑的時候應該以行為人的則責任基礎 ,而且要審酌一切的情狀,法條中有列舉10款事由作為科刑 輕重的標準,因為剛才檢察官已經有大概說明過,我們今天 不再贅述,我們只是希望合議庭的各位法官,可以審酌到以 下我們所述的部分:首先就傷害行為的原因動機來看,我們 可以說被告是公親變事主,本案衝突的原因是被害人擅自去 玩林進德沒有結束的電子遊戲機台,被被告跟林進德發現以 後,有跟被害人理論,被告曾有跟店員陳彥傑反應這件事情 ,但是沒有獲得處理,被告希望跟被害人到店外去商談如何 解決這件事情,他看到被害人手上拿著一包代幣,因為他害 怕被害人會拿這個代幣攻擊他,所以他要求被害人放下手上 的代幣,但是被害人不肯,還回嗆他說「不然你是要怎樣」 ,被告是認為被害人態度不佳,他才會一時氣憤,出手揮打 了被害人一下,被告為何要這樣生氣?因為這1 、2 年內, 被告時常在這個遊戲場內會遇到被害人,他發現被害人會趁 其他客人暫時離開機台的時候,就上前投入自己的代幣,把 別人機台裡面的遊戲分數佔為己有,還有一次去偷玩被告的 遊戲機台被被告發現,被告已經警告而且制止過他了,本案 又再度發生一樣的事情,被告實在是看不下去了,才會介入 ,發生本起的衝突,所以總結來講,如果案發前被害人沒有 玩別人沒有結算的遊戲機台去引發被告的不滿,是不致於發 起本起的衝突的,且被害人在爭執過程當中也有跟被告嗆聲 ,去激怒到被告,足見被告為本案傷害行為的原因動機,跟 一般刻意去尋釁或無關傷人的情形,確實是有所區別的;再 來就本案傷害行為的手段來講,只是一個單一徒手的揮擊行 為,從客觀行為來看,被告只是因為一時激憤下,才出手揮 擊了被害人一次,這是一個徒手的行為,過程不過是1 、2 秒的時間,而且他沒有繼續對被害人攻擊,被告當時出拳的 動作是由外到內,也不是直拳攻擊,力道也是正常的,也沒 有證據證明像檢察官所講的,被告當時是有猛力為之的,再 就被告的主觀惡性來講,被告攻擊的對象並非老人、幼童、 酒醉、病態或是體弱的人,而且他只有一次的徒手揮擊行為 ,他沒有拿武器、工具,也不是很多人聯合攻擊的,所以這 個行為手段並不是殘暴的,何況在年齡跟身材對比上,被害 人也不是明顯居於弱勢的,所以總結來講,被告為本案傷害 行為的犯罪手段是尚屬輕微的;再來就被告的犯後態度來講 ,被告是有善後、賠償的意願的,從事發以後,警詢、偵查 及本院審理時,被告都是坦承有本案的傷害行為,他在偵查 中就有跟檢察官表示,「我對於死者因為這樣死亡覺得很抱 歉,我希望可以去跟家屬道歉跟死者上香」,再來,被告是 願意和解的,本案被害人因為兩度跌倒,頭部撞擊到地面, 因而發生死亡的不幸結果,這不是被告能夠預見的,被告也 感到相當的遺憾,這是一個突發的事件,但是被告基於道義 責任,仍然願意去賠償被害人家屬,因為被告是做粗工的, 他的收入有限,他是願意四處籌款20萬元,先用現金20萬元 來賠償被害人家屬的損失,就像我們之前提示的調解報告書 ,我們認為被告已經有盡他的誠意去處理了,雖然到目前為 止,因為被害人家屬不能接受這個金額,所以無法達成和解 ,但是後續被告仍然願意盡力再去籌款,跟被害人家屬洽談 和解事宜,還有我們認為被告是良知未泯的,因為被告在店 外揮擊被害人一下以後,被陳錦堂上前阻止,被告就轉身跟 陳錦堂回到店內,他當時是沒有看到被害人頭部去撞擊到地 面,他沒有想到事情的嚴重性,後來是因為林進德跟他說, 被害人怎麼還躺在那邊,他自己也嚇了一跳,所以他要林進 德出去看,後來陳錦堂要他去瞭解狀況,他其實原本已經起 身要走出去了,他看到林進德走回來店裡,他才又坐下,當 時林進德是跟他說,被害人並不嚴重,還有意識,所以我們 認為被告是誤判情勢,他才沒有即時把被害人送醫,被告事 後也感到相當的懊悔,痛苦不已,總結來講,從被告事發以 後的反應,還有他犯後對本案的態度來看,被告的犯後態度 確屬良好的,他是有悔改、認錯的誠意的,請合議庭各位法 官可以考量以上的情狀,能夠參酌刑法第57條規定,就被告 涉犯普通傷害罪行部分,予以從輕量刑。退步言,如果合議 庭審酌本案事證,仍然認為被告有檢察官指控的傷害致死罪 ,我們認為本件也應該有刑法第59條規定的適用,因為刑法 第277 條第2 項前段的傷害致死罪,處的刑度是無期徒刑, 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一樣是傷害致死的行為,每個案件 的原因動機、犯罪情節不一樣,傷害的手段也有所差異,就 好像檢察官雖然列舉很多判決來供量刑的參考,但是其實每 個具體個案的情節都不一樣,都必須要深入去瞭解,法律在 科處這個類型的犯罪,所設的法定最低刑度就是7 年以上有 期徒刑,這個刑度可以說是相當的重,如果在這個情況下, 依照具體個別的案件,處於7 年以上有期徒刑就可以達到懲 罰被告的目的的話,應該審判者是可以依照行為的客觀犯行 、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去考量,其犯罪情狀有無可以同情的地 方,來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來酌量減刑,讓這個個案裁判 的量刑可以斟酌適當,來符合比例原則,我們認為這就是刑 法第59條規定設計的目的,就是立法者在賦予審判者的裁量 權,讓他能夠針對具體的個案情節,在宣告刑的擇定上可以 妥適的調和,來救濟立法的不足,實務見解同時也提到,刑 法第59條的適用,其實並不排除刑法第57條所列舉的事由的 審酌,所以請合議庭各位法官可以再回到我們剛才所講的, 考量到本案的發生,是因為被告介入處理林進德跟被害人玩 機台的糾紛,他其實是公親變事主,在店外,因為被告要求 被害人放下手上的代幣,被害人不肯,還回嗆被告,被告是 受到刺激,一時情緒激動,他才出手揮擊被害人一下,這是 一個突發事件,並非被告有預謀或是有計畫的傷害行為,而 且他當時只有徒手去揮擊被害人一下,跟一般可能有拿工具 、武器,或者是徒手猛力多次攻擊的情節,確實是有所區別 的,而且被告事後也是有意願要去賠償被害人家屬20萬元, 無法和解的原因是因為被告的經濟能力不佳,雙方的金額差 距太大。請庭上衡酌本案的犯罪緣由、手段跟情節,難以認 定被告確實是惡性重大,試問,被告今天只有徒手揮擊被害 人1 、2 秒的一個動作,就要讓被告負7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刑責,對被告而言是否過於嚴苛了一點?就算本案依照刑法 第59條規定減刑,被告仍然要負擔至少3 年6 個月以上的刑 度,故我們認為本件的犯罪情狀確實有可憫恕之情,在客觀 上足以引起一般人的同情,請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 輕其刑,並且考量予以從輕量刑。 審判長問 被告有無最後陳述? 被告答 無。 審判長諭知本案辯論終結,今日上午審判程序結束,並於下午1 時40分由國民法官法庭終局評議後,預定於下午3 時15分宣示判 決。 國民法官法庭入庭宣示判決。 審判長諭知退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書記官 審判長法 官 <附件起> 審 判 筆 錄 <附件>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世豪 上列被告因110 年度參模訴字第1 號傷害致死一案,於中華民國 110 年9 月24日上午9 時,在本院刑事第20法庭公開行審判,出 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謝珮汝 法 官 吳孟潔 書記官 陳羿方 通 譯 李柔萱 到庭被告與訴訟關係人如後: 詳報到單所載。 檢察官 李濂 到庭 被告到庭身體未受拘束。 點呼證人入庭訊問。 審判長問證人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所等事項。 證人答 宋亞彼 民國65年3月26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B121232311號 住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91號 <附件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