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 判 筆 錄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世豪 上列被告因110 年度參模訴字第1 號傷害致死一案,於中華民國 110 年9 月23日下午2 時06分,在本院刑事第20法庭公開行審判 ,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謝珮汝 法 官 吳孟潔 書記官 黃麗靜 通 譯 李柔萱 1號國民法官 2號國民法官 3號國民法官 4號國民法官 5號國民法官 6號國民法官 1號備位國民法官 2號備位國民法官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後: 檢察官 李濂 到庭 檢察官 白惠淑 到庭 公設辯護人 梁乃莉 到庭 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到庭 其餘詳如報到單所載。 被告到庭身體未受拘束。 書記官朗讀案由。 審判長問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 所等項 被告答 李世豪 (原名李朝盛) 男 61歲(民國48年4月7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P100375863號 住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662 巷14號 居臺中市西區華美街150號4樓 送達址:臺中市西區美村路1 段300 號 審判長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白檢察官惠淑起稱: 一、犯罪事實: 李世豪與林進德於民國106 年10月23日18時49分許,在臺中 市西屯區河南路3 段120 號「湯姆熊歡樂世界」遊樂場把玩 遊戲機台,因使用遊戲機台問題而與同在上開遊樂場把玩遊 戲機台之張文龍發生爭執,林進德即要求張文龍至店外商談 ,李世豪亦先行走向店外。林進德見張文龍並無走向店外之 意願,竟單獨基於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犯意,於同日18時51 分許,伸出左手扣住張文龍之後頸部位,將張文龍向店外方 向拉行,張文龍雖有停步抗拒導致身體呈向前彎腰狀態,但 因頸部遭扣住無法擺脫而遭林進德強拉至店外(林進德涉犯 強制罪嫌部分,另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迨林進德將張文 龍拉至店外後,因雙方商談未果,李世豪竟單獨基於傷害他 人身體之犯意,以右拳猛力揮擊張文龍之頭臉部,擊中張文 龍之右眼窩及右臉頰部位,使張文龍當場向後倒地,致張文 龍頭部撞擊地面,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顱骨骨折、 硬腦膜下出血、蜘蛛網膜下出血、腦幹壓迫等傷害。嗣救護 車抵達現場,將張文龍送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救,迄 至翌日(24日)14時53分許,仍因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顱 骨骨折、腦幹壓迫導致中樞神經衰竭死亡。 二、所犯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傷害致死之罪嫌。 審判長對被告告知其犯罪之嫌疑及所犯罪名為修正前刑法第277 條第2 項前段傷害致死之罪嫌。並告知被告下列事項: 一、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二、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精神 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 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三、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審判長問 對以上權利是否瞭解? 被告答 我均瞭解。 審判長問 本審判期日將全程錄音,但審判筆錄僅記載要旨,以利程序 的進行,各當事人請依照通常言語速度陳述,無須等待筆錄 記載,審判筆錄將於庭後請委外轉譯人員登打完成,有何意 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起稱 沒有意見。 檢察官均起稱 沒有意見。 審判長問 對於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是否認罪? 被告答 傷害部分我認罪,但是傷害致死的部分我不承認。 那天我看到張文龍在玩林進德的機台,因為張文龍是慣犯, 他每次都會趁人家不在位置上,就偷完人家的機台,凹人家 的分數,所以我看到他在玩林進德機台的時候,我馬上過去 制止他,我跟他說「人家的香菸、檳榔還有分數都在機台上 ,人家還在玩,你怎麼可以去凹人家的分數」,但是張文龍 沒有理我,所以我就去櫃臺找店員,跟店員反應,但是店員 說她也沒有辦法處理,所以我就想找林進德,跟他說這件事 ,我往回走的時候,就看到林進德跟張文龍已經起爭執了, 兩個人走到外面要談判,所以我就跟了出去,我過去的時候 ,兩個人已經在那裡大小聲了,我看到張文龍手上拿著一包 代幣,我就跟張文龍說「代幣放下來,不要打到我」,結果 張文龍就對著我咆哮,對我說「不然是要怎樣」那時候我火 氣就上來了,因為我以前也被他凹過分數,這次被我們抓到 還這種態度,所以他一嗆我,我就朝他的臉揮下去,我都還 沒有反應過來,旁邊就有一個人在攔我,我才發現旁邊還有 一個穿白色衣服的人,他來跟我說不要跟這種人生氣,就拉 我往店裡走,我想一想也覺得這件事情跟我沒關係,所以我 就跟穿白色衣服的人,一邊講話一邊走回去,所以後面的事 情我也不知道。我最主要想要表達的是,我承認我一時衝動 有去打他,但是只有打了一下,而且張文龍也有閃,我只是 從他臉旁邊擦過,我並沒有看到張文龍後腦杓有著地,更沒 有想到張文龍會死掉。 審判長問 請辯護人陳述辯護要旨。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起稱●數位錄音●(14:15:11) 李檢察官濂起稱 異議,辯護人的陳述已經超過事實,屬於答辯部分。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起稱 李檢察官濂起稱 異議。於開審前 審判長諭知經合議庭評議異議有理由,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起稱 李檢察官濂起稱 異議。 審判長諭知今日答辯至此,請辯護人總結。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起稱 __ 審判長諭請檢察官為開審陳述。 李檢察官濂起稱●數位錄音●(14:24:40) 審判長諭請辯護人為開審陳述。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起稱●數位錄音●(14:29:06) ●數位錄音●(14:31:03) 審判長說明準備程序整理爭點之結果及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 方法如下: 壹、犯罪事實部分: 一、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與林進德於民國106 年10月23日18時49分許,在臺中市 西屯區河南路3 段120 號「湯姆熊歡樂世界」遊樂場把玩遊 戲機台,因使用遊戲機台問題而與同在上開遊樂場把玩遊戲 機台之被害人發生爭執,林進德即要求被害人至店外商談, 被告亦先行走向店外。林進德見被害人並無走向店外之意願 ,竟單獨基於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犯意,於同日18時51分許 ,伸出左手扣住被害人之後頸部位,將被害人向店外方向拉 行,被害人雖有停步抗拒導致身體呈向前彎腰狀態,但因頸 部遭扣住無法擺脫而遭林進德強拉至店外。 ㈡被告承認有於起訴書所載時、地,徒手朝被害人之右臉部揮 擊,並擊中被害人之右眼窩,造成被害人受有如臺灣臺中地 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所示右眼瘀青之傷害。 ㈢被害人之右眼窩處受到被告徒手揮擊後,有向後倒地頭部撞 擊地面。 ㈣被害人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顱骨骨折、硬腦膜下出 血、蜘蛛網膜下出血、腦幹壓迫等傷害並最終導致頭部外傷 併顱內出血、顱骨骨折、腦幹壓迫導致中樞神經衰竭死亡結 果。 ㈤被告徒手揮擊被害人時,證人林進德及陳錦堂均在場目擊。 二、爭執事項: ㈠被告於案發當時是否以「右拳」揮擊被害人之臉部? ㈡被告於案發當時是否以「猛力」揮擊被害人之臉部? ㈢被害人受被告揮擊後,向後倒地頭部撞擊地面後,是否「有 起身向騎樓方向行走,再次跌倒,致頭部右側撞擊地面」之 情形? ㈣被告對於被害人於案發時當場向後倒地頭部撞擊地面,並受 有頭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顱骨骨折、硬腦膜下出血、蜘蛛 網膜下出血、腦幹壓迫等傷害並最終導致頭部外傷併顱內出 血、顱骨骨折、腦幹壓迫導致中樞神經衰竭死亡,關於「此 死亡之結果」,是否屬客觀上不能預見? 審判長問 對於上述爭執及不爭執事項之內容,有何意見? 被告答 請辯護人為我陳述。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答 沒有意見。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答 沒有意見。 李檢察官濂答 沒有意見。 白檢察官惠淑答 沒有意見。 貳、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一、先行調查證明不爭執事實之書證及物證: 檢察官聲請部分: 1.人證部分:由檢察官提出偵查統合報告書紙本,並以投影 片或紙本交付法官、國民法官及辯護人。 (1)被告李世豪之供述: 106年10月25日警詢筆錄 106年10月25日偵訊筆錄 106年11月21日偵訊筆錄 106年12月11日偵訊筆錄 (2)證人即另案被告林進德之證述: 106年10月25日警詢筆錄 106年10月25日偵訊筆錄 (3)證人即告訴人張文成之證述: 106年10月24日警詢筆錄 106年10月25日偵訊筆錄 106年10月25日偵訊筆錄 106年11月21日偵訊筆錄 106年12月11日偵訊筆錄 (4)證人即被害人家屬張燕芳之證述: 106年11月21日偵訊筆錄 (5)證人陳彥傑之證述: 106年10月25日偵訊筆錄(具結) (6)證人李淑珍之證述: 106年10月24日警詢筆錄 106年10月25日警詢筆錄 106年10月25日偵訊筆錄(具結) (7)證人陳錦堂之證述 106年10月26日警詢筆錄 2.人證以外之證據:由檢察官提出偵查統合報告書,並以投 影片或卷證交付法官、國民法官及辯護人。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處理相驗案件 初步調查報初告暨報驗書。 (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偵辦刑案職務 報告書。 (3)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司法相驗病歷摘要。 (4)臺中市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含現 場照片6 張、被害人張文龍相驗照片22張、被害人衣 著3張)。 (6)現場照片4張。 (7)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表。 (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筆錄。 (9)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 (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11)相驗照片。 (12)臺中市政府消防局106 年10月30日中市消護字第1060 053969 號函及其所附之緊急救護案件紀錄表。 (13)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表各1份。 (14)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出院病歷摘要、 急診護理病歷、急診醫囑單、血壓脈博呼吸記錄單各 1 份 (15)被害人於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電腦斷層掃描資料光 碟、病歷光碟各1 張。 (16)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 (17)案發現場監視器截圖照片12張。 辯護人聲請部分:由辯護人當庭交付紙本或播放下列證據 1.被害人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出院病歷摘要。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第三項局部勘驗部分。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警員江承翰偵辦刑 案職務報告書。 4.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表。 5.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診護理病歷。 三、調查證明爭執事實之證據: ㈠勘驗現場監視器影像光碟,檔案名稱為「18時51分起」及「 20171023_19h00m_ch10_1280x720x15」之電子檔,並就勘驗 方式如下: 1.當庭以PotPlayer 64bit 軟體撥放上開檔案,勘驗錄影畫 面時間18時41分00秒至19時03分00秒止之錄影畫面,以正 常速度播放。 2.另就下列時間,以放大畫面及下列倍速播放之方式勘驗: (1)錄影畫面時間18時51分25秒至18時51分45秒,以放大 畫面及慢速0.2 倍播放之方式勘驗。 (2)錄影畫面時間19時01分13秒至19時02分46秒,以放大 畫面及慢速0.2 倍播放之方式勘驗。 3.其他部分視證人於審判中作證之內容,有必要時一併提示 勘驗。 ㈡傳喚證人陳錦堂,由辯護人行主詰問,主詰問時間為10分鐘 ,再由檢察官行反詰問,反詰問時間為10分鐘。 ㈢傳喚證人林進德,由辯護人行主詰問,主詰問時間為10分鐘 ,再由檢察官行反詰問,反詰問時間為10分鐘。 ㈣傳喚專家證人臺灣臺中地檢署法醫宋亞彼,由檢察官行主詰 問,主詰問時間為30分鐘,再由辯護人行反詰問,反詰問時 間為20分鐘。 四、調查量刑之參酌資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894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966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 訴字第1020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24號、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07 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196 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 字第260 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1165號、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174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225 號、106 年度訴字第71號刑事判決、臺 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2408號、105 年度上訴字第21 15號、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745 號刑事判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調解事件報告書。 審判長問 對於上開爭執及不爭執事項之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有無意見? 被告答 請辯護人幫我陳述。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答●數位錄音●(14:42:02) __ 關於不爭執事項所列其中編號1.、2.,列入在對證人宋亞彼 詰問時一併出證詰問;其中編號3.、4.、5.為爭執事項之 證據,請鈞院修正在勘驗監視器影像光碟之前先行對上開書 證為調查提示。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答 為使證人陳錦堂、林進德回憶案發時的情形,請求證人二人 在勘驗時在場一併觀看,以利進行交互詰問。 審判長問 就辯護人上開主張及調查證據次序之修正,有何意見? 李檢察官濂答 書證編號1、2,同意在調查證人宋亞彼部分一併調查。 書證編號3 、4 、5 ,可能於詢問證人法醫宋亞彼時會提示 ,至於辯方是否要再重新提示是辯方的權利,另辯方對上開 書證先行調查之修正沒有意見。 有關勘驗光碟部分,為方便勘驗之進行,我們將影像檔整理 成PPT 檔案方式播放,以利勘驗,證據調查程序結束後,會 將原始電子檔一併呈交法院。證人於勘驗時在場部分,沒有 意見。 白檢察官惠淑答 同李檢察官陳述。 審判長問 辯護人有無補充?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答 無。 審判長諭知審理期日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除就辯護人 上開書證編號1.、2.部分,於調查證人宋亞彼部分一併調查,其 餘編號3.、4.、5.所示書證部分,修正次序為最先調查提示,即 在監視器影像光碟勘驗之前,另證人陳錦堂、林進德二人於勘驗 影像光碟時,一併在場觀看,其餘詳如準備程序筆錄所載。 審判長問 有何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答 沒有意見。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答 沒有意見。 李檢察官濂答 沒有意見。 白檢察官惠淑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本案開始調查證據。 請檢察官開始調查證據。 請檢察官就不爭執事項提出偵查統合報告。 白檢察官惠淑起稱●數位錄音●(14:45:37) 審判長問 對於檢察官提出偵查統合報告書暨所檢附證據之證明力,有 何意見? 被告答 請辯護人為我陳述。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起稱 沒有意見。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起稱 沒有意見。 審判長就書證部分進行調查,待證事項為爭執事項四。 審判長問 請辯護人就此部分證據提出。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起稱 ●數位錄音●(14:59:11) 當庭提出辯方開示證據三、四、五之投影片並告以要旨。 白檢察官惠淑起稱 異議。第一個接觸到被害人的應該不是現場的員警,辯護人 的前提有錯誤,就此部分異議。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起稱 警員是很前面就到現場, 第二份為台中市消防局的調查資料,上面記載生命跡象正常 。 第三份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診病理資料,上載__ 審判長問 就辯護人上開所提證據編號三、四、五部分,有何意見? 李檢察官濂答●數位錄音●(15:02:12) 詰問證人宋亞彼時,會在進一步釐清,先概要說明,從編號 5 急診護理病歷資料來看,上面有記載有記憶喪失意識喪失 的情形,從編號3 警察局的職務報告,也都是說被害人當時 面對警消的詢問,被害人都是沈默以對,編號4 只是表格; 其餘辯論時表示。 白檢察官惠淑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暫時休庭5分鐘。●數位錄音●(15:02:54) 國民法官法庭入庭。 ●數位錄音●(15:16:10) 審判長諭知續行審理。 審判長請檢察官提出欲勘驗之監視器錄影光碟。 李檢察官濂起稱 檢察官稱: 請求先播放上開現場監視器截圖之人別特徵及現場環境之說 明,之後再勘驗如下光碟並先播放勘驗方式1.,之後再播放 勘驗方式2.。 勘驗現場監視器檔案光碟,檔案名稱為「18時51分起」及「 20171023_19h00m_ch10_1280x720x15」之電子檔,並就勘驗 方式如下: 1.當庭以PotPlayer 64bit 軟體撥放上開檔案,勘驗錄影畫 面時間18時41分00秒至19時03分00秒止之錄影畫面,以正 常速度播放。 2.另就下列時間,以放大畫面及下列倍速播放之方式勘驗: (1)錄影畫面時間18時51分25秒至18時51分45秒,以放大 畫面及慢速0.2 倍播放之方式勘驗。 (2)錄影畫面時間19時01分13秒至19時02分46秒,以放大 畫面及慢速0.2 倍播放之方式勘驗。 審判長諭知當庭先播放檢察官提出上開現場監視器截圖對現場之 人別及現場環境說明; 審判長問被告 有何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答 沒有意見。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問 被害人家屬、證人陳錦堂、林進德對案發現場人別說明,有 何意見? 被害人家屬答 沒有意見。 證人陳錦堂答 沒有意見。 證人林進德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當庭播放案發現場監視器影像光碟方式1.、2.之部分 ,且請檢辯雙方就有無請國民法官特別注意之部分為說明。 李檢察官濂答 (檢察官當庭提出特別注意事項說明予國民法官法庭),並 當庭提出注意事項說明書。 白檢察官惠淑答 如李檢察官濂所述。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答 (辯護人當庭提出特別注意事項說明予國民法官法庭),並 當庭提出注意事項說明書。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答 同公設辯護人蔡育萍所述。 被告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請檢察官就檔案光碟方式1.、2.依序勘驗。 李檢察官濂起稱 1.當庭以PotPlayer 64bit 軟體撥放上開檔案,勘驗錄影畫 面時間18時41分00秒至19時03分00秒止之錄影畫面,以正 常速度播放。 審判長問 就以正常速度播放,有何意見? 李檢察官濂起稱 2.另就下列時間,以放大畫面及下列倍速播放之方式勘驗: (1)錄影畫面時間18時51分25秒至18時51分45秒,以放大 畫面及慢速0.2 倍播放之方式勘驗。 (2)錄影畫面時間19時01分13秒至19時02分46秒,以放大 畫面正常速度播放,再以慢速0.2 倍播放之方式勘驗 。 審判長問 對於慢速播放, 審判長問 對於勘驗過程及內容,有何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答●數位錄音●(15:52:58) (辯護人提出勘驗意見書面補充資料) 李檢察官濂答●數位錄音●(15:54:24) (檢察官提出勘驗筆錄) 審判長諭知現場監視器光碟調查完畢。 審判長諭知暫時休庭10分鐘。●數位錄音●(15:56:22) 國民法官入庭。●數位錄音●(16:14:40) 審判長諭知續行審理。 審判長問 經討論,有需要在播放第一段即被害人倒下的部分,以正常 速度、放大播放。(播放) *************************************************** 審判長諭知以下進行證人交互詰問。 點呼證人入庭訊問。 審判長問證人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等事項。 證人答 陳錦堂(年籍詳如附件) 證人答 林進德(年籍詳如附件) 審判長問 是否認識被告? 證人陳錦堂答 不認識。 證人林進德答 不認識。 審判長問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項規定,證人與被告間若有配偶、或 曾經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兩親等日姻親 、或是家長、家屬關係,或證人與被告間訂有婚約、抑或被 告與證人一方係他方之法定代理人或曾為他方之法定代理人 者;若證人與被告間有上揭親屬、利害關係,可以拒絕作證 ,是否有以上情形? 證人陳錦堂答 沒有親屬關係。 證人林進德答 沒有親屬關係。 審判長諭知證人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命朗讀結文後令具結結文 附卷。 審判長問 剛才勘驗時,證人都有在場一併觀看監視錄影光碟? 證人均答 是。 審判長問 兩位是否都有在現場? 證人均答 是。 審判長問 林進德是黑色短袖上衣,陳錦堂白色長袖上衣? 證人均答 是。 審判長問 對於證人是否隔離訊問,有何意見?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起稱 請求隔離訊問。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起稱 同公設辯護人蔡育萍所述。 李檢察官濂起稱 請求隔離訊問。 白檢察官惠淑起稱 同李檢察官濂所述。 審判長諭知依刑事訴訟法第184 條第1 項規定,應分別訊問之; 其未經訊問者,非經許可,不得在場。除證人陳錦堂外,證人林 進德暫退庭外等候。 ***證人陳錦堂 審判長諭知證人陳錦堂部分開始進行交互詰問,請辯護人進行主 詰問。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問●數位錄音●(16:23:42) 證人陳錦堂答 (證人舉起左手臂往前揮)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答 無問題。 審判長請檢察官行反詰問。 白檢察官惠淑問●數位錄音●(16:33:42) 請提示證人陳錦堂106 年10月26日警詢筆錄第2 頁(提示並 告以要旨) 白檢察官惠淑問 提示監視器影像畫面6, 證人陳錦堂答 白檢察官惠淑答 無問題。 審判長請辯護人行覆主詰問。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問●數位錄音●(16:41:07) 證人陳錦堂答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答 無問題。 審判長請檢察官行覆反詰問。 李檢察官濂起稱 請提示勘驗影像畫面7、6 白檢察官惠淑問 證人陳錦堂答 白檢察官惠淑答 無問題。 審判長諭知證人陳錦堂交互詰問完畢。 審判長問 被告有無問題詢問證人陳錦堂? 被告答 沒有。 審判長諭知暫時休庭5分鐘。●數位錄音●(16:46:02) 國民法官法庭入庭。●數位錄音●(16:57:40) 審判長諭知續行審理。 對證人陳錦堂進行補充訊問。 審判長請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依國民法官法第73條第1 項 規定,得直接或請求審判長對證人為補充訊問。 編號5國民法官問 ●數位錄音●(16:58:28) 證人答 審判長補充訊問證人。 審判長問●數位錄音●(16:59:21) 證人答 審判長諭知證人陳錦堂詰問完畢,請在旁邊等候。 審判長問 對證人陳錦堂之證言,有何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白檢察官惠淑答●數位錄音●(17:02:14) 請李濂檢察官示範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答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答 ***證人林進德 審判長諭知請點呼證人林進德入庭,證人林進德入證人席。 審判長諭知證人林進德部分開始進行交互詰問,請辯護人進行主 詰問。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問●數位錄音●(17:06:20) 證人林進德答 (證人以左手做出往前揮、或推一下的動作)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答 無問題。 審判長請檢察官行反詰問。 白檢察官惠淑問●數位錄音●(17:18:25) 請提示證人106 年10月25日警詢筆錄第5 頁(提示並告以要 旨) 證人林進德答 白檢察官惠淑問 請提示被告106年10月__日警詢筆錄第5頁, 白檢察官惠淑問 請提示慢速勘驗投影片6, 白檢察官惠淑問 請提示店內監視器畫面 白檢察官惠淑答 由李濂檢察官詰問證人。 李檢察官濂問●數位錄音●(17:28:35) 審判長請辯護人行覆主詰問。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問 證人林進德答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答 無問題。 審判長請檢察官行覆反詰問。 白檢察官惠淑答 無問題。 審判長諭知證人林進德交互詰問完畢。 審判長問 被告有無問題詢問證人林進德? 被告答 沒有。 審判長諭知暫時休庭5分鐘。●數位錄音●(17:32:19) 國民法官法庭入庭。●數位錄音●(17:44:38) 審判長諭知續行審理。 對證人林進德進行補充訊問。 審判長請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依國民法官法第73條第1 項 規定,得直接或請求審判長對證人為補充訊問。 編號3國民法官問 證人答 審判長問 證人答 受命法官問 陪席法官問 審判長問 對證人林進德之證言,有何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白檢察官惠淑答●數位錄音●(17:54:50) 李檢察官濂答 公設辯護人蔡育萍答 公設辯護人梁乃莉答 ●數位錄音●(17:58:52) 審判長諭知今日審理程序結束,本案定110 年9 月24日上午9 時 續行審判程序,被告應自行到庭,不另傳喚,若無正當理由不到 庭即命拘提,在庭之人均請回,退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書記官 審判長法 官 <附件起> 審 判 筆 錄 <附件>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世豪 上列被告因110 年度參模訴字第1 號傷害致死一案,於中華民國 110 年9 月23日下午1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20法庭公開行審判 ,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謝珮汝 法 官 吳孟潔 書記官 黃麗靜 通 譯 李柔萱 到庭被告與訴訟關係人如後: 詳報到單所載。 檢察官 李濂 到庭 被告到庭身體未受拘束。 點呼證人入庭訊問。 審判長問證人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所等事項。 證人答 陳錦堂 民國56年4月12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B12033468號 住 居 證人答 林進德 民國57年12月10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P124500789號 住雲林縣台西鄉新興27號 <附件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