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 判 程 序 筆 錄 被 告 劉健明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一案於中 華民國110年1月27日下午1時30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 法庭公開審判,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 陳宏瑋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顏紫安 書 記 官 林儀芳 通 譯 楊品鋕 國民法官1號 國民法官2號 國民法官3號 國民法官4號 國民法官5號 國民法官6號 備位國民法官1號 備位國民法官2號 備位國民法官3號 備位國民法官4號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下: 檢察官張弘昌 檢察官陳俊宏 選任辯護人吳莉鴦律師 選任辯護人楊博任律師 被告到庭身體未受拘束。 書記官朗讀案由 審判長問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等項 被告答   劉健明  男 (民國70年12月3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M10045622號         住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2756號 審判長諭本件續行審理,對被告告知其犯罪之嫌疑及所犯所有罪 名(詳如起訴書所載)。並告知被告下列事項: 一、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二、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 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三、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審判長問 以上訴訟法上之權利是否瞭解? 被告答 瞭解。 (本件係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實施要點之案 件,轉譯/詰問內容詳如附件一) (轉譯開始(13:30:51)) (轉譯結束(14:30:40)) 審判長諭知 本案辯論終結,合議庭針對本案將進行科刑事項進行評議, 暫休庭,預計於同日下午4時宣判。 (合議庭、國民法官入評議室進行討論罪名)(14:30) (合議庭、國民法官於下午4時33分入庭)(16:33) 審判長諭知: 合議庭評議後,宣判量刑結論如下: 一、劉健明犯重傷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扣案之刀 子壹把沒收。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提出上訴狀繕本;其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 三、被告、檢察官、辯護人、告訴人均請回。退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 記 官 審判長法官 附件一: 審判長諭知: 以下就犯罪事實及法律開始進行辯論,請檢察官論告。 檢察官張弘昌起稱 (當庭播放「劉健明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案檢察官事實及法 律論告」簡報) 謝謝審判長、法官以及各位國民法官。當然本件是一個檢察 官起訴是殺人未遂,我們今天要跟各位說明的是說,這個一 個人拿著一個刀子像我們的被告這個行為,有砍向人頭部、 臉部,是不是有到殺人未遂的程度,檢察官這邊認為是至少 有叫做未必之故意,我們不管被告他當時的心理、心態是甚 麼,我們一開始就講過了,這動機或許我們沒辦法去探究, 但故意的部分,他的這個行為,很顯然不管怎麼樣都很容易 去砍到人的要害,我們問被告的時候他也知道自己不是甚麼 劍術高手、刀法專家,還可以控制到我砍到你的眉上 1 公 分公分,然後深度只有 0.5 公分,這個是不可能的事情, 在這種狀況之下大概可以試想一下如果我們是被砍的一方, 是不是相當的容易就會砍到喉嚨、頸動脈、眼睛,像我們一 再提示的照片,這眼睛的部分都已經砍到眼瞼了,只要再過 去一點點就可能會造成眼睛失明,甚至是其他重大死亡的結 果。所以我們這邊再次強調的是說,不管技術不好沒有砍到 ,還是說被害人他盡力的閃躲、格擋,我們這件是這樣的狀 態,被害人她是相當奮力在格擋,所以你看到她手上左手掌 ,大家照片還記得,在這個狀態之下,他才沒有砍到那麼嚴 重,但這個部分不代表說,他這樣的行為再做一次我們的法 律是可以容許他的,大家可以捫心自問看看,如果他這樣的 行為做,會不會造成一樣的死亡結果,那是非常危險的,所 以檢察官會起訴他,是認為他這個行為是必須要負到殺人未 遂的罪責,再來最重要的是說我們只要是未遂的犯罪,他就 是沒有成功,就是沒有死掉,我們不能因為說最後的結果本 件她都是一些算是輕傷的表淺層傷害,就反而推論說他只有 傷害,重點是在剛才我們講的,如果被告基於這樣的一個行 為和動作,他是很危險他有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的,我們就 認為他已經構成殺人未遂,而不能反過來這樣子推,如果提 到真的能夠這樣反過來這樣子推,很抱歉,大多數的殺人未 遂,都可能變成傷害罪,我們也可以設想到,他今天朝著要 害砍了一刀,結果我沒有砍到,甚至連傷害的結果都沒有, 而且沒有任何的法律責任,大家可以接受嗎,大家可以思考 一下,這樣子我們認為會拋卻了刑法我們對人的生命保護。 再來要跟各位說明的是說和解的部分,我們非常肯定的被告 有去跟被害人和解,填補了她一些財產上的損害,但是這個 部分依照我們法律的規定,它並不會去影響到罪名的構成跟 哪一個罪,所以你的構成與否是在於你犯罪的時候,犯完了 以後就確定了,後面的和解與否頂多只是他刑度我們可以討 論,判輕一點、判重一點我們可以考慮,可是它不會影響犯 罪成立與否,這跟大家說明一下。我們再跟大家說明是說, 這一件他的動機的部分,其實也是很充足的,因為這就是所 謂的情殺,他本來是很親密的友人甚至愛人,卻是由愛生恨 ,我們看到他的筆錄裡面自己也有講到這一點,才會產生這 個殺害(譯音)的這個意思,而且我們就在他的偵查筆錄中 ,也已經看過了,這個部分大家如果還記得的話,也不用看 ,其實被告是很明確的去跟檢察官說他是認罪的,我們可以 再看一下,其實檢察官有跟他說明,他其實是有說明的,檢 察官跟他講的很清楚,你是殺人未遂,你是不是認罪,後面 這邊他當然說是說他覺得怎麼樣,是講到一些他的情狀,這 些我們可以,如果是同情他的話是 OK,他後續有和解,我 們是希望大家放在量刑的層次來給他考量,被告他自己都承 認了,在偵查中的時候,在這個警詢和偵查中,其實被告他 也是知道說自己是預藏在口袋裡面,這一點其實我們是不用 再提示了,因為兩位證人也是講很清楚,他並沒有折返再去 拿刀子,所以說這也是很重要,檢察官認為他就是有計畫的 ,他真的就是帶著刀子要去殺害對方的,是有預謀的,這樣 的一個計畫在那邊等候。再來重點就是說,他砍了被害人, 而且他是持續的砍,不是砍一下就跑了,或者是教訓一下假 砍一下,不是餒,他是一直砍,人家跑掉了,他還在後面一 直追砍,而且你看追砍的動作確實也有砍到背部一點點,這 就表示這真的有追砍,後來是因為她的姐妹合力把他這個刀 子奪下來之後,才強迫讓他不能砍,結果他用手去打,手去 打的部分大家覺得,OK 或許徒手很難比較不容易把一個人 打死,但是這個是證明了說他這時候犯罪的衝動是很強大的 ,有時候真的是這個樣子,你從我們的這個犯行可以看到說 ,他那時候的犯意是很強烈的,是一再的砍,而且是追砍過 去,刀被搶下來還繼續打。我上次的部分我就再給大家複習 一下,偵卷的部分,我要跟各位說明的是說,檢察官在這邊 依照法律執行職務,我們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條的規定,檢 察官針對與被告有利及不利,我們都會一律的注意。我們今 天站在這邊,也不是希望說被告他就是越判越重越好,然後 罪名越重越好,刑度也越重越好,絕對不會這個樣子,因為 檢察官他是代表國家,也會維護到公義,所以說該是被告對 的地方,我絕對會幫他講話,像他有和解,我也很肯定,我 也跟各位國民法官講,這個在法律上各位要給他量刑的部分 從輕一點,我覺得也是符合法律的規定,但是對就是對,錯 就是錯,檢察官在這邊不是因為說怎麼樣,大家可以想像得 到,如果說這位女孩子是你自己本身,或是你的家人、親屬 、母親、女兒、姐妹,在這個情況之下遭受到這樣的對待, 你覺得他應該要負什麼樣的法律責任?大家可以這樣子去思 考,像這一張為何我要再一直的去強調他的危險性?他的重 點不在於說傷有幾公分,還是多深,他的重點是在於差一點 點他就要砍到了喉嚨跟頸部的動脈,這個是非常非常危險, 也就是說你再砍一次好了,絕對很有可能會死的,這個真的 就是殺人未遂,砍到這個部分,你看手的部分,就是因為她 有盡力的阻擋,這個部分為何我會一再一再的請各位看一下 眼睛的部分,這樣子砍過去,包括急診血跡斑斑的照片,砍 到這個都要縫合了,絕對有相當的深度,不是輕輕擦到的話 ,也是不用到縫合的,差一點點就砍進去眼睛裡面了,我們 有問過醫生,這個部分就是眼瞼上了,還好像人家說的「天 有保佑」,沒有砍到眼球,只要砍到眼球進去的話,眼球的 破裂就有可能導致失明,這個部分我們要跟各位報告的就是 說,就算大家等一下評議,覺得說好像真的實在他沒有殺人 的故意,但是不要跳的太快,至少重傷有無,刑法上的重傷 很清楚,只要毀敗一眼,一個眼睛瞎掉或者嚴重毀敗,勉強 還看得到光感,這樣子就是已經很嚴重了,視力非常低那樣 子都算是重傷,所以大家要注意一下,就是重傷的部分是我 們認為至少是非常明確的,因為只要稍微差個一點點,幾公 釐,不用到公分,這個眼睛大概就瞎掉。回到投影片,我們 這個部分,就是說他這個的行為造成被害人很嚴重的心理陰 影,一個真的很年輕的女孩子造成這樣子的傷害,面對一個 這樣可怕的過程,對社會也是很嚴重的不良示範,就像路人 阿婆他們看到,如果這個被告他最後就這樣只有傷害,而且 撤回,所以說不需要負任何的法律責任,這樣大家思考看看 ,對社會是否妥當,這個部分我們說過了,他已經有曾向檢 察官承認過他殺人未遂了,被告自己承認,然後有預藏刀子 ,這個部分也是一樣我們剛有說明過了,這個是非常危險的 狀況。最後我們再提示一下這一張,我認為我們這次的證明 已經可以完整的證明到他確實有殺人的主觀的故意了,就是 我們剛才說明的故意包括未必故意,就是說這樣砍下去真的 是他沒辦法控制的,絕對是有可能砍到要害的,不是他自己 可以控制輕、重或是部位的那樣子的一個揮砍動作,大家可 以試想一下,你有沒有辦法在那樣一個揮砍動作的情況還去 注意到說我絕對不會砍到妳的眼睛,我也不會砍到妳的動脈 ,大家去思考一下,是因為被害人她盡量的去閃躲而且有用 手去格擋,而且後來即時送醫,所以她沒有死亡,這點就是 我們跟各位說明的。最後我們希望各位評議的時候,如果認 為說殺人有點疑義,至少重傷的部分大家是要嚴格的去思考 它,當然檢察官這邊認為明確的是殺人未遂。 檢察官陳俊宏起稱 (請求審判長提示證物,並展示扣案證物刀子、提示傷勢照 片) 各位法官、國民法官。剛剛張檢已經一再的強調了,本件是 情殺,情殺只是動機的問題,不管他們之前的感情如何,法 律的評價是在於被告行為的當時他在想什麼,是的,被告說 因為被害人跟他分手又交了新的男朋友,這個跟被告當下要 分開來處理,當下發生了什麼事,我們有看到,被害人已經 講了,一把大概 20 幾公分的刀在你的面前,大家可以想像 ,在被害人面前一把 20 幾公分的刀,審判長是不是可以再 借早上的提示交給法院的證物。我是一個成年人,這把刀跟 我的臉來比,在我的面前,大家可以想像一下,跟你的臉長 差不多的刀,就在你的面前,一下、兩下、三下、四下,你 是什麼樣的感覺,是的,我們今天看卷裡面所有的病歷,所 有的照片,傷口有沒有很大,沒有,早上醫生也來講這是表 淺性的傷口,為什麼,被害人已經告訴我們了,我有擋,我 有要搶他手上的刀,我有擋,最後是左手抓著刀,右手壓著 被告的下巴,才沒有造成嚴重的傷亡,所以今天我們站在這 裡論被告只是未遂,而不是既遂,也就是不是殺人死亡有發 生結果,是因為被告他下手很輕嗎?被害人已經告訴大家了 ,不是!是因為被害人奮力的抵抗,被告的刀是他自己放下 的嗎?不是!被害人的妹妹已經告訴大家,我要很用力的把 他手上的刀拿下來、搶下來,大家都在場,她們姐妹就在各 位的面前說的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再來,我們回到從昨天 到今天一直看的病歷跟照片,傷勢是不是很輕,真的很輕, 為什麼檢察官還是要用殺人未遂來起訴,以結果來看真的沒 有造成什麼損傷,被害人大概最嚴重,深度最深的傷大概就 在眉心之間,縫了幾針等時間好,然後今天早上醫生也說了 ,整型外科再幫她稍微整容一下就 OK 了,為什麼檢察官還 要追究殺人未遂呢,張弘昌因為這樣的行為非常的危險,除 了我剛剛這樣比劃之外,大家就可以想像,一把跟你的臉差 不多長度的刀,就貼著你的臉,貼著你的頭,一刀、一刀、 一刀、一刀,我們不要用最後的結果,去回推被告在行為的 時候他的想法,千萬不要用最後的結果影響了各位對於被告 應該成立罪名的判斷。另一個很好的例子,大家應該對於酒 後駕車這個罪名耳熟能詳,大部分的酒後駕車,其實它都沒 有發生車禍、沒有撞到人、沒有撞死人,但是法律會不會處 罰?會!為什麼?因為酒後駕車會對別人的生命、身體、財 產造成危險,所以法律要處罰它,如果法律不處罰,等同於 什麼?等同於他必須去造成其他人死亡、受傷、斷腿截肢, 法律、國家才要介入,各位法官你們能夠接受嗎?你們能夠 接受嗎?同樣的今天被告的行為,以結果來看,是的,被害 人沒有死亡,眼睛也沒有瞎掉,大概就是一個撕裂傷,縫幾 針就好的撕裂傷,最多再用整形外科手術把那個傷疤稍微去 瑕遮掩一下,但是被告的行為,可以接受嗎?所以請各位法 官,拜託好好的再想一想,不要只以最後的結果來論定被告 的犯罪,被告的行為,你們可以接受嗎?以上,謝謝。 審判長問 請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起稱 (當庭播放簡報) 為被告辯護: 法官、各位國民法官,大家好!我是楊博任律師,為被告做 辯護,剛剛檢察官稱本件就是情殺,絕無異議的情殺,從這 兩個字來看就有殺氣了,所以從文字上的解釋「殺」就會被 人誤解就是殺人未遂,文字上的有限性沒辦法解讀所有事情 ,今天本件最大的核心點是在於被告的內心世界在想什麼, 被告內心世界很難從客觀事實去判斷,尤其各位法官比較沒 有審理經驗的,真的要你們去判斷他內心世界是怎樣子,確 實是真的很辛苦,不過我們刑法上有一個原則,就是罪以為 輕、無罪推定原則,當然這兩個原則是不同概念,它意思就 是說,今天如果客觀的事實不是這麼明確的話,那你不要過 度的去解讀被告的罪刑,不然有一天你是被偵查的那一方, 你只是傷害而已,你被扣上情殺,你就是殺人未遂,你是否 承擔很大的壓力,OK 這是我一開始先講的。第二點就是說 人的身體其實上佈滿了血管和神經,如果你認為只要拿刀傷 害他的話,就變成殺人未遂的話,這樣子是不是很可怕,我 們刑法實際上訂了身體法意是訂了很多罪名的,不是只有殺 人罪,還有傷害罪、重傷罪,還有一大堆罪,它有它的目的 性存在,如果你一概以罪重的殺人去處斷的話,我們刑法不 用規定這麼多了,這樣的目的就不存在了。我們先開始,因 為本件一開始有針對事實點有去整理,所以我自己就事實點 一步、一步來跟各位國民法官來解釋說為什麼被告只有傷害 罪,有一個事實的爭點就是說被告起訴書有載說預藏兇刀與 其褲袋,這個部分的話,證人就是被害人黃雨萱她在偵查審 理當中是說菜刀是從被告的褲子裡取出來,黃雨如她在昨天 的審理當中,她有說她有聽到她姐姐在外面談話,她不清楚 內容,直到她姐姐喊救命才出來,被告的辯稱是說發生口角 之後,轉身到車內,取出菜刀,該菜刀是平常放置在車上切 水果使用的,被告是希望說黃雨萱回心轉意,但黃雨萱態度 堅決,他才開始情緒激動轉身回車上,他早上的陳述說大概 5.3 公尺去取刀,然後攻擊她的臉部,讓她臉部不好看,所 以我們認為說,證人黃雨萱她並沒有說謊,她只是少談前面 那段,她跟劉健明的對話內容,她只有講「從車子拿刀出來 ,砍他老婆攻擊我」這一段而已,前面那段她跟他談話過程 當中她沒有講,為何會認為她沒有講呢,因為她妹妹已經講 出來了,她說她姐姐在外面談話,有談話只是聽不清楚,直 到她姐姐喊救命,今天如果說被告劉健明一開始就拿刀出來 的話,她姐姐就喊救命了,怎麼會還有對話過程呢,所以黃 雨萱顯然是有少講這段時間的內容。再加上說,今天他們兩 個是情人,他想要去復合,依常理來講的話,要復合是不是 要先談一下,拒絕的時候才會情緒激動,怎麼可能要去談復 合然後一刀就直接衝過去要砍她呢,所以我們認為中間確實 是有少一段內容,然後是黃雨萱她並沒有陳述出來,這個跟 刀藏在褲袋有什麼關係呢,因為被告轉身去拿刀,當時天色 昏暗,刀又看起來那麼大,他所穿的褲子是牛仔褲緊身的, 他不可能插在褲袋裡面,他應該是轉身過來的時候,黃雨萱 誤以為是藏在褲袋,實際上他就是從車上拿刀出來,然後直 接砍過去,距離只有 5.3 公尺,實際上是蠻近的,所以黃 雨萱是有誤解的,至於起訴書所說黃雨萱有說被告講「我要 給妳死」,昨天黃雨萱證稱說,黃雨如到場前他有說過這句 話「我要給妳死」,黃雨如到場後,她就沒聽清楚了,黃雨 如說她有聽到,顯然是黃雨如到了之後她才聽到,因為她在 房間裡面時說她聽不清楚,所以這樣的說法就有些問題了, 被告原則是否認講過這句話,也認為說證人她們姐妹講話是 有問題的,為什麼呢,因為黃雨如說她有聽到,黃雨萱說她 沒有聽到,誰講是對的呢?所以顯然黃雨如到場之後的「我 要給妳死」這句話證人是矛盾的,黃雨如到場之前,只有誰 講這句話呢,只有黃雨萱證稱說有講這句話,可是證人黃雨 萱也是告訴人,告訴人的證詞不能當作為一個證據,所以這 部分是有問題的。再來就是說假設他真的有講這句話,我們 也不能當作他真的是要給妳死,有時候真的是一時氣話沒有 真正要讓她死的意思,頂多讓她臉不好看而已。再來是說我 們爭執點就有,被告是否如起訴書所載:持刀不斷朝黃雨萱 頭部、臉部等不斷揮砍,黃雨萱證稱是,被告他的說法是說 要給黃雨萱臉部不好看,會砍到頭部是因為黃雨萱閃躲所造 成的,並不是他真正要攻擊的部位,黃雨萱轉身逃跑被告是 否有如起訴書所載追砍黃雨萱的背部,黃雨萱證稱是有,被 告他也沒有否認,可是他的認為是說因為她轉身跑不小心劃 到背部,因為他是要攻擊臉部,那是因為閃躲天色昏暗,不 是他真正要攻擊的部位,而且從驗傷單,早上醫生鑑定人所 稱,它只是一個表層的傷害而已,並沒有很嚴重。至於他的 菜刀也是個問題,是菜刀還是水果刀,實際上菜刀這個名詞 一開始已經對筆錄定義下去了。再來是說菜刀是如何掉下來 的,當然就是說黃雨萱、黃雨如共同抵抗下所掉落的,這我 們就沒有爭執了。被告取下菜刀之後,是否有徒手毆打黃雨 萱的胸部,黃雨萱是認為頭、臉、胸,黃雨如,她妹妹是說 攻擊頭和身體,被告稱他是攻擊頭部臉部,然後她流血很多 ,沒有打她的胸部,所以我們從這個細部來看的話,兩個人 證實就不一樣,被告否認,各位國民法官,你們會覺得律師 去挑這個毛病有什麼那個,因為證人是會不實陳述,會記憶 錯誤的,我們唯一有從這樣子去指對它,才會說抓出他們哪 個地方有說錯,或者是有不實的陳述的地方,所以我們必須 要去好好去檢視這個部分,為什麼我們要去檢討說,菜刀取 下之後,還要徒手毆打黃雨萱,檢察官所說是因為氣憤,好 ,如果這本件是殺人未遂,我刀已經被奪下了,我徒手可以 至她於死嗎?頂多就是表層而已,頂多是傷害而已,讓她臉 部流血更多,讓她皮肉更模糊一點點,或是害更大一點,那 也不至於死啊,所以我們從菜刀取下繼續攻擊部位來講的話 ,足以證明說他並沒有致死的意思。再來說,本案最大的點 就是說,他是殺人還說傷害故意,前面只是一個事實的鋪陳 而已,從檢察官的偵查筆錄,黃雨萱的部分的話,她只有提 出傷害告訴,並沒有提出殺人未遂告訴,竹山鎮調解委員會 的調解書也記載,肢體拉扯造成傷害,也僅確認傷害的意思 ,也達成和解不追究了,如果他有致死的意思,他是個鑄造 工匠,他為什麼不拿新一點的刀、鋒利一點的刀、長一點的 刀呢,為什麼要拿一隻破舊的水果刀呢,這樣來看的話,他 應該就是沒有致死的故意,而且他這把刀為什麼不刺向她的 腹部呢,為什麼不刮她的脖子呢,為什麼只有砍頭呢,我們 都知道頭是有骨頭的,你要很用力才有辦法讓她骨頭碎裂, 要很用力才有辦法讓她致她於死,可是本件從受傷的情形, 它並沒有到這樣的程度,如果被告有要至她於死的故意的話 ,菜刀掉落之後,為什麼不徒手去敲她的脖子?讓她窒息呢 ?為什麼還會聽旁邊的老婆婆說,叫他停止他就停止呢,他 為什麼不繼續攻擊呢?顯然他只有傷害的故意,如果要致她 於死的話,為什麼長達 3、40 分鐘,只有臉部受到傷而已 呢,腿部背部輕傷而已呢,為什麼沒有其他致命傷害呢,為 什麼沒有穿刺傷呢,為什麼脖子沒有割裂傷呢,腹部、側腹 部、胸部沒有穿刺傷,再來是說調解書也只記載身體部分受 傷而已,被告雖然在偵查當中有講說他殺人,可是被告跟你 們一樣,都不是那麼懂法律,就像情殺這個殺字已經扣住這 個名字了,被告不懂法律所以他才會講殺人,實際上他在筆 錄上,也有講說我只是給她教訓而已,我的臉沒有毒,我要 讓她的臉沒有那麼漂亮,我們從整體來看的話,他只是讓他 臉部手受傷,並沒有要置他於死。早上鑑定人稱,黃雨萱的 臉部撕裂傷,因為臉部的皮膚較脆弱,從結果觀察他應該只 是較輕的力道而已,可是被告是鑄造工,平常搬運重物,身 強體壯,手臂力量強大,如果真的要讓她死的話,就如早上 醫生說,一把小刀也可能置於死,可是呢,他並沒有這樣做 ,只有表層而已,而且從告訴人、證人、被告都稱他攻擊的 方式是由上往下,不是由下往上,試想如果你要穿刺她的腹 部、穿刺她的喉嚨是不是都會由下往上,由上往下的話,第 一個要嘛是被她的頭擋住、要嘛是被她手擋住,不可能會直 接到她的致命傷,所以我們從這個他的動作的方式來判斷, 他沒有要致她於死的故意。總結一下,被告坦承犯罪,也已 和被害人達成和解,而且與和解書的內容相符,告訴人黃雨 萱在偵查中也只有提出傷害告訴,也跟這個事實相符合,所 以我們認為說既使男、女朋友分手,造成女生的重大傷害, 可是不一定每個案件都跟電視上所講的情殺案件一樣,所以 請各位法官不要因為只要是男、女朋友發生事情,就會比照 媒體所講的情殺案件,擺明了刻板印象直接套在這個案子裡 面,不然的話真的會冤枉很多人,謝謝。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起稱 (當庭播放簡報) 為被告辯護: 我簡單的補充幾點,本件其實檢察官是起訴這個殺人未遂, 那麼審判長也有意思說這個案子有可能是重傷害,或者是傷 害未遂,那我們來看就是說,這個在實務上認為是會成立殺 人罪,必須要行為人主觀上要有殺人之故意,那麼重傷害這 個成立,這個行為人主觀上要有重傷害的這樣一個故意存在 ,可是我們經過這兩天的調查證據和交互詰問,我們可以知 道說其實被告他一再的否認說他有預藏兇刀,然後又否認有 傷害被害人的故意,不管說這把兇刀到底是像檢察官所陳述 那把刀的長度,或者是說這個辯護人依照卷證資料,然後那 把刀再去放大影印,請法官們想想看,男人穿的褲子,不好 意思我穿裙子,那把刀,刀刃部分是大概 15 公分,刀柄部 分大概 10 公分,全長是 25 公分,你想想看這把刀放在口 袋裡面,有無可能刀子完全沒入口袋,放在口袋裡面你走路 的時候,大腿的這個地方自己會不會去刺到,不管是檢察官 的那一把,或者是卷裡的那一把,都是有點尖尖的,有沒有 可能會刺到自己,有那麼笨的人說我要去殺人我先把自己受 傷嗎,如果不是放在前面口袋而是放在臀部的這個口袋,臀 部的口袋我們知道一定是比前面的要淺,這把刀是有危險的 ,走動的時候會否刺到你自己的臀部,所以有沒有可能預藏 在口袋,這個我們提供大家用常理來判斷有沒有可能。另外 的就是說被告也一再的講他自信不會去殺死到被害人,為何 ,因為他說有控制力道,早上我們其實在問這個鑑定的醫生 的時候,醫生他也有講以被害人所受的傷下手的瞬間力道不 大,這個就跟被告自己所講的,他有控制他的力道,他既然 有控制力道他又自信不會造成被害人的死亡,能夠就這樣因 為被害人有受傷,就推論說被告有殺人的故意,或者是重傷 害的故意嗎,這是第一點。那麼第二點如果說被告他有殺害 或重傷害這樣的一個故意,為什麼他要去拿一把舊菜刀,我 們其實在這個網路,還是報章雜誌中可以看到很多的殺人案 件,這個行為人去做殺人的動作他會去做什麼,去買一把新 的刀,新的刀再怎麼樣都比那把舊菜刀鋒利吧,為什麼他會 拿一把舊菜刀,如果他用新的,甚至於就算不是拿新的,是 拿那把舊的刀,他要去砍要多大的力道,他如果用刺的,不 是更容易造成死亡嗎,但是我們看不管是證人的作證內容, 或者是被告的一個講法,或者卷裡面的資料,完全沒有提到 被告是用刺的,完全沒有提到這點,為什麼那個被害人會去 受傷,如果對照昨天證人的說法,還有被告今天所講,他們 是一個跑一個追,一個跑一個追,然後在那個混亂的狀況之 下,被告又這樣子揮,到底被告知道他揮到什麼、打到什麼 、傷到什麼嗎,在這種混亂的狀況有可能嗎,這也提供給各 位法官做衡量,然後呢,被告跟被害人兩個身高差不多,我 們知道除了頭部是人類很脆弱地方以外,這個地方頸部到心 臟的地方,也都是很脆弱的地方,如果被告真的要致被害人 於死,我就直接朝頸部砍,從我的心臟刺,不是更容易達到 目的嗎,但是從證人的證述過程,被告的陳述過程,沒有人 提到說被告有朝被害人的頸部或心臟的地方去刺,所以呢能 夠說在追砍的過程當中,有傷到被害人的頭,被害人的臉, 還有頭部的這個地方,昨天這個證人也有模擬,為什麼會傷 到這裡,因為她就是這樣在擋,可能有點低然後就有傷到頭 皮,所以頭部這個地方不是被告故意去砍的,而是在整個的 躲避的過程當中不小心去揮到的,這個地方至少這個地方不 是故意去砍的,所以能夠因為被害人的頭和臉都受傷,然後 背部在追砍的過程當中有去劃到,這樣子就可以來認定說被 告拿刀去傷到被害人,就是有殺人故意,或者是重傷害的故 意嗎。最後我們再來看當時的一個現場的環境,當時凌晨 4 點多,雖然是 9 月份,4 點多天還沒亮,昨天證人也講當 時的天色昏暗,我們也問附近有沒有路燈,昨天的證人黃雨 如她說她記得的那個位置大概是證人席的位置到現在被害人 所坐的位置再過去的那個地方,我們知道路燈都很高,光線 不亮,那麼在這種狀況之下,一個跑一個追,那麼又混亂的 狀況之下,那麼被告是不是很容易清楚說我到底這樣子揮的 過程是傷到了被害人的哪裡,他有沒有故意要去殺她的問題 ,如果說不是故意的,而是在這樣子的你追我趕的狀況下不 小心的去傷到,這樣子能不能夠去推論到底說被告他有故意 殺人的行為,或者是重傷害的一個行為,所以綜合剛剛這個 楊律師的一個辯護內容,我們認為說,被告的行為,最多只 是應該成立傷害,而不成立這個殺人未遂跟重傷害未遂。 審判長諭知: 本案事實及法律辯論完畢。 審判長問 請告訴人上前,請告訴人就被告科刑範圍陳述意見? 告訴人黃雨萱答 我覺得案發到現在對我心裡層面還是會有影響,雖然我們已 經和解,我也是想說原諒他,但我和解不代表說,我只是不 想要再跟他有任何交集。至於說要判多重請法院這邊依法處 理。我是覺得如果被告去車上拿刀的話,我可能當下就騎機 車逃走了,不是像他所講的。 審判長諭知請告訴人於旁聽席暫坐。 (審判長詢問陪席法官、受命法官及國民法官有無問題詢問被告 ) 審判長諭知: 請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進行科刑辯論,請檢察官論告。 檢察官張弘昌答 (當庭播放簡報)   謝謝審判長、法官及各位國民法官。今天照這個程序已經到 了後段,各位國民法官因為平常可能不像我們在這邊要坐一 整天所以大家都辛苦了,還是請大家最後再容許我跟大家報 告刑度的部分,刑度講白話一點就是判多久,這個部分或許 是我們最關心的部分,我們一般人看判決,因為有時候會判 決到底是判殺人未遂,還是判重傷害未遂,或許我們沒有那 麼的清楚,但是我們可能對於那個刑度會非常敏感,譬如說 那個怎麼那樣才判 10 個月,那個怎樣這樣就要判 10 年, 所以說刑度的部分希望各位是最用心去斟酌的部分,誠如我 剛才跟各位報告,檢察官這邊有利不利都會為被告注意,當 然檢察官是永遠站在被害人的方面去為被害人說話,被害人 今天是幸運,她還有機會站在這裡跟大家說話,常常只能是 檢察官在幫告訴人說話,大家知道都為什麼,對不對,她不 在世界上,還好今天不是這個狀況,所以這個法條的部分我 們等下審判長都會應該會跟大家說明,所以我們就簡單帶過 去,我們就告訴各位重點這件量刑應該考慮哪些部分,我們 大家等已經了解了他們本來是很親密的,因為這樣嫉妒的狀 況就產生了殺意,而且他預藏的刀子埋伏等候,就像我們剛 才被害人她也覺得他想要犯下這股衝動,他那麼遠還跑回去 拿,我就跑掉了,所以這邊我們就不要再爭辯了,這個部分 它就是檢察官認為可以證明他是預謀的犯罪,而且他砍的部 分,剛剛辯護人他們說的我們可以聽,但是我們要思考,他 砍她的頭、臉,難道由上往下砍就比較不嚴重嗎,這個大家 可以思考,然後造成這個高度的傷害,而且還繼續的追砍, 人家跑掉後還繼續在後面追砍,追到刀子被拿下來被搶走不 甘願還用手打洩恨,用手打不代表就不會怎麼樣,大家要記 得,如果你已經被砍傷了,再加劇那個出血,是相當危險的 ,不只造成被害人的驚恐,也是會造成社會嚴重不良的示範 ,被害人的驚恐部分,我跟各位抱歉,因為這個部分如果再 要遇到刑事案件的話,那種驚恐的態度或許大家可以想像, 不是法庭的效果,如果呈現不出來大概可以,那種驚恐的程 度,大家要去思考,誠如我們剛才陳檢察官跟各位說明,在 那狀況之下,大家把眼睛閉上一秒鐘就可以想像,那個有多 恐怖、有多可怕,在那個清晨時分,被這樣子拿刀子追砍, 這個在量刑之中,被告方面我們認為他的態度、他的說詞反 覆不一,本來說要承認後來又不承認又說怎麼樣,我們都有 提示給各位看過,所以我們認為他和解雖然是一個好的事情 ,但是我們會覺得說他是不是想要請求輕判,而沒有真心的 要來悔過呢?而且他的賠償部分是金錢,但是金錢部分是否 能補償可以給被害人損失呢,顯然是很難的,被砍過之後, 原本漂漂亮亮的女孩子,那個心裡的陰影一定是留下一輩子 的,可能以後每天出門採茶之前都會很怕,這個大家也要審 酌進去,這個我們就不再提示給各位看了,只是說照片的部 分,大家如果有點忘記待會可以再看一下我們偵查卷部分, 這麼危險的行為大家覺得應該要判多少,眼睛的部分再看一 下,大家再回憶一下,這些都是我們量刑參考的重點,來投 影片,各位可以去評斷,檢察官的角色跟辯護人是不一樣的 ,我們不是說站在那一邊就只針對被告不利的部分說明,我 們對被告有利的部分我們也都會跟各位說明,包括和解的部 分,確實也要為被告考量進去,但是他確實只能在量刑。最 後的刑度的話大家可能沒有那麼熟悉,如果是殺人的話死刑 、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傷部分順便跟大家說明 ,是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的這個行為檢察官 認為他還沒有達到說完全的泯滅人性而要與社會永久隔絕, 所以檢察官也認為還不到要求處他死刑或無期徒刑,但是我 們認為他必須要為他這個行為付出代價,縱然是未遂,本來 是十年以上,我們認為酌量的減刑以後,還考量到他和解, 我們是認為要判處他六年到九年的徒刑為恰當,這請各位思 考、參考,為何是量刑九年?我跟大家說明一下,誠如一再 跟各位提到的檢察官有利不利都注意,而且我們都依法執行 職務,不管各位怎麼判,我們都絕對尊重,殺人的部分呢, 它會判十年以上,減輕一半的話,如果各位認為是會減一半 的話是五年以上,如果是重傷五到十二年,減一半是多少呢 ,是 2.5 年到六年,兩個的交界部分呢,大約就是在六年 左右,所以檢察官求刑的程度很誠實跟各位報告,就是在重 傷的上緣以及殺人未遂的下緣,這點大家在評議的時候可以 再考慮,如果大家舉棋不定,最後給的刑度其實我講白一點 ,就是你可以在重傷未遂和殺人未遂其實判的刑度是可以判 的差不多的,這個部分當然刑度部分大家會很傷腦筋,尊重 大家去思考,但是刑度的部分,檢察官堅持的部分是刑度的 部分,我們希望是建議大家是六到九年的部分,如果你認為 說哪個嚴重一點,你就可以調一點,但這個行為我們認為是 絕對是要負上這個案子的代價的,而且跟大家說明的是,依 照我們法律的規定這個六到九年通常是不一定是要服刑服到 滿的,因為我們還有假釋那些規定,所以這個審判長可能還 會跟大家說明,以上,謝謝。  檢察官陳俊宏起稱 無補充。 審判長諭 請辯護人為被告提出量刑之辯護。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答 (當庭播放簡報) 辯護人為被告提出量刑的辯護,那麼本件我們剛剛有講,我 們認為說被告的行為應該只是成立普通的這個傷害罪,如果 說鈞院評議結果認為告的行為不只是一般的傷害罪,而是應 該要成立殺人未遂或者是重傷害未遂,那麼我們提供幾點供 庭上考量,第一個就是刑法第二十五條明文規定,著手於犯 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而為未遂犯,未遂犯的處罰是以特 別規定為限按既遂犯的之行為減輕,是法條的規定,那麼本 件呢,這個重傷害的問題,重傷害的規定呢,它的第三項有 明文規定,如果是重傷犯、未遂犯有罰,如果是殺人未遂, 它的二十七條也有第二項明文規定,未遂犯也是處罰,所以 這是明文規定未遂的一個處罰的狀況,我們看這個被告其實 他否認有殺人或重傷害的故意,可是如果評議認為有成立重 傷害,那麼我們依照卷證裡面的診斷書,辯護人有稍微的給 它顯現出來,她所受的傷診斷書上面寫的是,臉部、頭皮及 雙手多處撕裂傷縫合手術,人沒有死,就是受傷,所以沒有 發生死亡的結果,也沒有發生重傷害的結果,即便是她的眉 心的部分有這個縫線,我們早上也請問過鑑定證人,他也有 講到這個地方,這個眉心的傷會留疤,但是透過整形手術其 實這個是可以去疤痕的,那法律上什麼叫重傷害,毀壞一目 或者一耳,一手,五官其中一個缺法,這個都叫重傷害,可 是她這個眉心的地方經過整容,這個疤痕是可以去除的,所 以有無留下毀容的一個狀況,沒有,所以我們認為就是說就 算被告有成立殺人或重傷害,應該也只是未遂,請庭上能夠 可以考量,如果成立這兩條罪可以 25 條的規定來做減輕, 這是有關未遂的部分。另外在量刑上還要考量什麼,我們的 刑法 57 條有明文規定,在量刑的時候要考量這件事情,第 一款犯罪的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的刺激,還有犯罪的手段 ,以及行為人的生活狀況,他的品行,智識程度,行為人和 被害人的關係,行為人違反義務的程度,還有犯罪所生的危 險及損害,以及最後犯罪的態度,然後我們依照這個 57 條 的規定逐一來看,這個被告犯罪的動機和目的是什麼,他傷 害黃雨萱,不對,這個的確是不對,但被告為什麼會做這樣 的動作,他是因為跟黃雨萱交往多年,按照證人講法是至少 三年,那麼後來因為黃雨萱提出分手,才三個月,被告知道 她又另外交男朋友,那麼因為被告不捨長達三年的感情付之 流水,想要跟黃雨萱複合,想要返回雙方的感情,他才去找 黃雨萱,然後一言不合的發生了這麼一個衝突,這是一個令 人很遺憾的事情,但是以被告的這個動機,他的目的不是惡 劣,他只想要挽回這段感情,我們來看他所受到的刺激,他 為什麼會這樣做,因為被拒絕了之後,他情緒激動,然後又 在失戀的情緒裡面困在裡面出不來,沒有辦法自我修復,也 沒有一個適當的人把他從這個失戀的洞裡面拉出來,所以才 會一時失控鑄下了這個大錯,這難道不可以原諒嗎?我們長 這麼大其實都談過戀愛也失戀過,那種痛苦的感覺我相信大 家都有過,那如果當時有人去拉他一把,或許今天就不會有 這個事情,可是被告沒有這樣子的貴人去幫助他,所以我們 認為他這樣的一個行為雖然是與法律的規定有所違背,可是 呢還不是屬於那種惡行重大不可原諒的一個事情。我們看到 犯罪手段,他當時拿刀去殺害被害人,然後後來又有徒手去 打黃雨萱,當時是處於被拒絕的狀態,沒有辦法以理性去思 考,才做出錯誤的判斷,做了一個這樣子的暴力行為,可是 他並不是為了要殺害或者是重傷害黃雨萱,而且今天早上我 們也有問他,他說他是旁人的制止之後他就停手了,而且他 也有留在現場等到警察來才走,所以我們認為被告這個手段 還不算是很兇殘,那麼我們再看被告的品行和智識程度,被 告沒有刑科紀錄素行良好,他只有這個案子,那麼被告他只 是國中畢業,平常擔任鑄造工,所以他智識程度不高,那也 沒有受過非常好的這個教育,所以平時除了工作就是回家兩 點一線,個性很單純、本性也不壞,他的行為所造成的危害 程度,其實以黃雨萱所受的傷,就是頭皮、臉部、上胸部的 這個撕裂傷,背部是輕微的破皮,傷勢實是不重的,早上醫 生也講,在醫學上他們來講算是一個輕傷,所以也不可能致 死或者是重傷害,那麼被告的犯後態度,被告在犯罪後極力 配合警方和檢方的一個調查,其實他對他所做的行為他都承 認,客觀事實他都是承認的,而且他對於傷害黃雨萱的行為 他也很後悔,早上他也講覺得很對不起黃雨萱,而且事實上 就是說在這個事情發生之後,在檢察官起訴之前被告就馬上 去竹山調解委員會調解,然後也取得黃雨萱的原諒,賠償了 黃雨萱的這樣一個的損失,我們昨天有請教黃雨萱,黃雨萱 說被告也有給她錢,當場就有先匯一萬,後來也給她 17 萬 ,被告有依照調解內容完畢,他的犯後態度算是良好,那麼 就以上這些的情狀,請求法官就被告的這些行為,能改以普 通傷害罪來論罪,如果認為成立殺人未遂或重傷未遂的話, 除了依未遂減輕之外,能夠審酌剛剛的那些情況,能夠給予 被告從輕量刑,給予被告一個自新的機會。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起稱 無補充。 審判長問 檢、辯雙方業已辯論完畢,有無需補充辯論? 檢察官均答 沒有。 辯護人均答 沒有。 審判長問 被告有無最後意見陳述? 被告答 我沒有要殺害黃雨萱的意思,如果我真的要殺她我一定先買 新的刀,然後用盡全力去砍她,必然一定是刀刀見骨,絕對 不可能這麼輕的傷害而已。我對被害人感到非常抱歉,所以 我有積極與她達成和解,也有賠償所有的金額,這部分的量 刑請各位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