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 判 程 序 筆 錄 被 告 劉健明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一案於中 華民國110年1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 法庭公開審判,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 陳宏瑋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顏紫安 書 記 官 林儀芳 通 譯 楊品鋕 國民法官1號 國民法官2號 國民法官3號 國民法官4號 國民法官5號 國民法官6號 備位國民法官1號 備位國民法官2號 備位國民法官3號 備位國民法官4號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下: 檢察官張弘昌 檢察官陳俊宏 選任辯護人吳莉鴦律師 選任辯護人楊博任律師 被告到庭身體未受拘束。 書記官朗讀案由 審判長問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等項 被告答   劉健明  男 (民國70年12月3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M10045622號         住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2756號 審判長諭本件續行審理,對被告告知其犯罪之嫌疑及所犯所有罪 名(詳如起訴書所載)。並告知被告下列事項: 一、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二、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 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三、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審判長問 以上訴訟法上之權利是否瞭解? 被告答 瞭解。 (本件係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實施要點之案 件,轉譯/詰問內容詳如附件一) (轉譯開始(09:32:09)) (轉譯結束(12:13:26)) 審判長諭知: 一、量刑事項調查完畢。 二、本件已定110年1月27日下午1時30分續行審理,屆時請 檢察官、辯護人、被告準時到庭,不另通知,被告無正 當理由未到庭,得命拘提。 三、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均請回。退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 記 官 審判長法官 附件一: (點呼證人黃植謙醫師入應訊席) 審判長問鑑定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 居所等項 鑑定人答   黃植謙醫師 (年籍資料詳附件) 審判長問 與被告劉健明有無親屬關係? 鑑定人黃植謙答 沒有。 審判長告知鑑定人具結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鑑定人結文 後具結。 審判長諭 本件開始進行交互詰問,請辯護人對鑑定人黃植謙進行主詰 問。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首先先請黃醫師先簡述你的學經歷跟現職? 鑑定人黃植謙答 我是國立陽明大學醫學系畢業,然後日本熊本大學公共衛生 的博士,我之前是在台中榮民總醫院急診部擔任主治醫師, 目前是在台中的光田醫院急診部擔任主治醫師。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你這樣子擔任醫師的前後到現在總共有多久? 鑑定人黃植謙答 我是從醫學院畢業到現在大概十八年左右。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那麼在這個光田的急診部,擔任急診部的醫生有多久? 鑑定人黃植謙答 今年第十年。 辯護人吳莉鳶律師稱 庭上我們在交互詰問鑑定人的過程,我們會提示檢察官開示 的有關於被害人黃雨萱的診斷證明、病歷,還有相關的卷證 資料,是否准予我們直接投影提示。 (提示黃雨萱診斷證明書) 審判長准許。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黃醫師我先請你看一下這診斷證明,這是我們本件有關的診 斷證明上面的病名有寫的是臉部、頭皮及雙手多處撕裂傷縫 合手術,首先請你跟我們解釋一下什麼叫撕裂傷,好嗎? 鑑定人黃植謙答 撕裂傷本身是LACERATUON WOUND意思就是皮膚表皮跟軟組織 的受損,這個傷痕主要是一個撕裂傷,就是一個外觀看得到 有傷口而且有深度跟厚度的。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撕裂傷大概是什麼樣的一個原因造成? 鑑定人黃植謙答 比較大多數的撕裂傷都是外力或外物去侵犯到皮膚,比較少 部分是因為內部的壓力過大裂開的。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再請教你撕裂傷要怎麼樣去護理? 鑑定人黃植謙答 撕裂傷的傷口是不需要緊急處理的,一般是先加壓、先蓋住 預防它感染,如果傷口過大或過深,可能就是需要後續的縫 合手術,或是比較高階的手術處理。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所以還是要看它傷口的嚴重程度? 鑑定人黃植謙答 對。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再請教醫學上撕裂傷算是重傷害嗎? 鑑定人黃植謙答 應該要看撕裂傷的…。 檢察官對辯護人所問的內容提出異議。 檢察官張弘昌起稱 因為重傷害是刑法有規定,不知道辯護人的意思是,我們認 為不明確,她到底是要問說因為刑法上的一個重傷害明確的 定義嗎? 審判長諭知異議有理由,請辯護人修正問題。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撕裂傷在醫學上有分等級嗎? 鑑定人黃植謙答 看部位有。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什麼樣的等級? 鑑定人黃植謙答 看傷口的長度跟深度,依照這個等級去劃分是不是需要做緊 急手術。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有分哪一些等級,可不可以請醫生詳細說明一下? 鑑定人黃植謙答 如果是在表皮或軟組織是沒有,但是如果是在內臟的撕裂傷 ,例如說肝臟、脾臟它就有分等級去區分現場要如何做處置 。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撕裂傷是否會造成死亡的結果? 鑑定人黃植謙答 如果撕裂傷的位置是重要器官位置還有深度跟長度,超過生 命跡象所能夠負荷的話,有可能會造成死亡。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你說的「那個部位」是指什麼意思? 鑑定人黃植謙答 例如說他是在中央器官的部位,例如頭部、胸部或是腹部, 有比較嚴重的撕裂傷是有可能造成死亡。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什麼樣的狀況叫嚴重的撕裂傷? 鑑定人黃植謙答 如果這撕裂傷的深度有傷害到肝臟,造成肝臟出血,後續就 有可能死亡的危險。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頭部的話呢? 鑑定人黃植謙答 頭部如果它傷及頭骨,皮膚的撕裂傷造成後續頭骨的破裂, 或這是腦部的受損,這是有可能造成。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這算是嚴重的? 鑑定人黃植謙答 對。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再請教你,我再提示一下,這個是檢方在107年9月19日所拍 攝這個被害人的受傷的照片,醫生請你看上面這一張,就是 頭部的這一張,依照你從業經驗你能夠判斷說這個頭部的傷 口大概有多大? (提示黃雨萱受傷照片,轉呈檢察官閱覽) 檢察官張弘昌答 同意。 鑑定人黃植謙答 如果包紮的位置就是受傷傷口的位置,大概就是五到十公分 。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你能夠比一下你剛剛所說的那個? 鑑定人黃植謙答 如果是以我的手指張開大概是...。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能不能請你在這邊比,好嗎? 檢察官對辯護人所問的內容提出異議。 檢察官張弘昌起稱 如果辯護人要誘導的話,其實我們是建議因為在病歷的部分 ,其實有明確寫說它的傷口是有多大,因為這個傷口已經過 包紮,醫師他也不容易判別,如果說辯護人的話,我們是建 議她其實是可以利用病歷裡面它有詳細的去記載,甚至還有 畫圖,這個部分請審判長審酌。 審判長諭知 鑑定人先請等一下不要作證,就是檢察官叫異議的時候,你 都先停止你的作證,你只要聽到雙方有異議的時候,你就先 停止能夠不要講。 審判長問 吳律師想詢問妳的意見,現在檢察官叫異議,因為病歷已經 開示給妳了,妳選擇提示照片然後不提示病歷原因在哪裡?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答 因為這個病歷等一下也會提示,是因為辯護人看過了這個病 歷,針對它的傷口病歷完全沒有去註記,我先請教鑑定人這 個問題,然後等一下還會請鑑定人再翻閱病歷,因為病歷的 頁數不多,以證人的專業應該很快可以看完,那麼再配合這 個病歷來看看這個鑑定人,這個鑑定人在這個地方他所作的 判斷到底是不是正確,跟病歷有沒有相符。 檢察官張弘昌起稱 報告審判長我們再補充,其實在病歷的第30頁畫得很詳細, 對於受傷的點他有畫圖,然後也有寫英文的註記,包括其他 的部分他也有對傷口部分做詳細的描述,顯然會比提示給他 看這個的經過包紮的照片要為恰當。 審判長問 辯護人這個19日拍的是已經出院之後的傷勢照片嗎?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答 這個要問檢方。 檢察官張弘昌答 對,這個是我們昨天有講這個是一週之後拍的,已經都有相 當的疑虞。 審判長諭知異議無理由,異議駁回,請辯護人繼續。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請鑑定人回答我這個問題,你從這照片能不能判斷出來說這 個傷口大概有多大?因為我們這邊有一個投影,能不能請在 這邊比一下,比看看你所謂的傷口大概是從哪裡到哪裡? 鑑定人黃植謙答 我們如果是在急診室的話,當然會有一個比例尺,如果是我 自己用初估的方式,就是會我的拇指跟小指張開大概是12公 分左右。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你說這個傷口大概是12公分左右? 鑑定人黃植謙答 沒有,這個傷口大概是5到10公分左右。不過這應該不是一 比一的比例對吧。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我只是要你比這個圖片上這個照片的傷口的那個大概是? 鑑定人黃植謙答 這樣大概是5到10公分左右。 檢察官對辯護人所問的內容提出異議。 檢察官張弘昌起稱 剛才這個醫生講的很好,因為這個照片也不是一比一的比例 ,辯護人要他這樣比是有誤導性,因為這個照片沒有像頭那 麼大,他等一下比出來,這到底多大,我們各位國民法官對 於它的大小會做錯誤的判斷。 審判長問 檢察官的異議的理由是怎麼樣? 檢察官答 因為它比例的問題,剛才辯護人就要求他去做手的比劃,像 醫生講的他覺得這個不是一比一的比例,也不是一個頭骨的 模型什麼的,你要怎麼請醫生去比所謂的大小。 審判長問 有何意見?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答 庭上這個我做個說明,我們只是希望請鑑定人在這張圖片上 面比他認為這個傷口是哪裡到哪裡,只是以這張照片來看那 個傷口,而不是說是真正的傷口是多長,只是說用這張圖來 比,然後來依照他的專業判斷這樣的傷口實際上是多大這樣 而已,圖片上的一個指示跟實際上是不是一比一的比例應該 是沒有關係的。 審判長諭知異議無理由,異議駁回,請辯護人繼續。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是否請鑑定人你在這張圖面上能夠幫我們指出來說,依照你 看到的這張照片你能不能夠指出來說他的傷口大概是在怎麼 樣的一個位置,或者你用我這一枝筆好了,你就把它點出來 好不好? (鑑定人當庭以藍筆畫出兩個藍色的點) 審判長問 請問是否是在這兩個藍色的點之間的長度?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你現在點出來這張圖片上面有兩個藍點,你認為這個傷口應 該就是這樣的一個長度? 鑑定人黃植謙答 對,從左邊的點到右邊的點是實際上的長度。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所以你的經驗判斷這樣大概是多長的傷口? 鑑定人黃植謙答 應該是5到10公分。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提示另外一張照片,這是其中一張就是臉部受傷的照片,請 你看這張照片依照你從業判斷,你能夠判斷說這個臉部有無 縫針?(提示黃雨萱臉部照片) 鑑定人黃植謙答 這個應該是有縫合,因為它外面用我們外科美容的貼布貼住 但是那黑色的線條的右眼內側到左眼的內緣應該是有黑色, 如果那個是傷口的話,應該是有縫合,因為它有看到縫合線 在上面。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你可以判斷出來大概縫合幾針嗎? 鑑定人黃植謙答 沒有辦法。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這樣的傷口痊癒之後會否留疤? 鑑定人黃植謙答 這個部分是一定會有留疤。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如果說有留疤,依照現在的醫學美容能不能修復? 鑑定人黃植謙答 是可以修復到外觀上勉強看不太出來,是要到完全看不到是 不可能。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再請你看一下上面這張照片,這個左邊肩膀的地方有一個紅 色線條,依你從業的經驗來判斷的話,你能夠判斷最初的傷 口大概有多大?(提示黃雨萱背部左邊肩膀照片) 鑑定人黃植謙答 這應該一公分、兩公分左右,這是挫傷。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在這樣的傷口會否致死或者是重傷? 鑑定人黃植謙答 應該是不會。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剛剛提示給你看的這些照片所示的傷,依照你的從業經驗來 判斷,能否判斷出來是如何造成? 鑑定人黃植謙答 只知道是外力造成,但是不知道是什麼樣情形。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如果說這是用刀子割造成的,你的經驗來判斷這個是用刀子 是用砍、用刺,或者什麼樣的一個方式造成這樣的傷?就剛 剛有提示幾個就是眉心的部分、背部的部分,還有頭部的部 分? 鑑定人黃植謙答 如果是看圖片是看不出來,現場看是可以看出來。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剛剛給你看的這些照片,依照你的從業經驗來判斷被害人所 受的傷在醫學上算是輕微、重傷,或是足以致命的傷? 鑑定人黃植謙答 到目前為止看到的圖片應該都是輕傷。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提示黃雨萱相關病歷) 我再提示她的相關病歷給你看,這個是我們被害人黃雨萱的 病歷,我要請你看的是9月12到9月16日的這個部分就好,這 是封面,第一頁是這樣,先請你幫我們解釋一下這一頁很多 英文字不好意思因為我的英文不好,這一頁的解釋說明記載 內容,他最主要講到說這個病人她是怎麼樣的一個原因、怎 麼樣的一個病症進醫院? 鑑定人黃植謙答 她是在頭皮跟右手有多處的撕裂傷、傷口疼痛,但是傷口是 乾淨的。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它的下面中文的地方有寫到頭部損傷、臉部開放性傷口未提 及併發症,傷腦震盪無意識喪失、手開放性傷口手指除外未 提及併發症,還有手指開放性傷口未提及併發症,那麼我想 請教你的是其中有一個「腦鎮盪無意識喪失」,那麼在醫學 上怎麼樣,就是說依你從業經驗來判斷,那個腦震盪的一個 成因到底是什麼?那麼醫生要如何去診斷病人有無腦震盪? 鑑定人黃植謙答 如果這個病人來就診的急轉是因為確實的頭部外傷之後後續 所造成立即性或延遲性的頭暈、頭痛、噁心、想吐,這我們 都歸類在腦震盪,腦震盪還有分輕度、中度跟重度,會依照 等級不同做不同的檢查。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輕度、重度怎麼去判斷? 鑑定人黃植謙答 如果是輕度的話是我剛講的頭暈、頭痛、噁心、想吐,重度 的話是病人有吐超過兩次,而且頭痛得位置超過兩個部位, 而且是連續的時間沒有停止。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輕度的腦震盪或者是中度的腦震盪,或者是重度的腦震盪, 在醫學上會去做什麼樣的,除了問診之外,會再去做其他的 檢查來確認嗎? 鑑定人黃植謙答 如果是中度的腦震盪以上我們會做頭部的電腦斷層。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如果沒有的話就是會評估這可能是輕度的而已,是嗎? 鑑定人黃植謙答 如果是輕度的話,就會請病人在急診室留院觀察或是住院觀 察。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這樣子的狀況醫院在護理上會對病人做什麼樣的一個護理治 療?輕度的話? 鑑定人黃植謙答 輕度的話就是做症狀的治療,如果病人是頭痛、頭暈、噁心 、想吐就會給予相關症狀的針劑治療,讓病人比較舒緩。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以你的從業經驗,一個病人如果主訴說他被人打傷頭部,頭 會暈,你們認為他頭暈會是什麼樣的病症?會懷疑這是腦震 盪嗎? 檢察官對辯護人所問的內容提出異議。 檢察官張弘昌起稱 因為本件她是遭受到砍傷,剛才律師是講說是打傷,是否跟 本件沒有關聯。 審判長諭知異議有理由,請辯護人修正問題。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就是說一個病人如果主訴說他被人打傷到頭部,我們用比較 中性的,那麼頭會暈你會認為他是什麼病症所造成?會懷疑 說是腦震盪嗎? 鑑定人黃植謙答 如果確實是外力造成的話,我會認為判斷是腦震盪。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只是問診還是會做一些相關的檢查? 鑑定人黃植謙答 問診完確定她有這方面的症狀之後留院觀察,如果超過兩個 小時症狀沒有停止,一般標準流程就會做頭部的電腦斷層檢 查。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我現在提示另一份病歷給你看就是剛剛給你看的這一頁,然 後再來看這一頁,這個是急診病歷,請你先看一下紙本的東 西,請你判讀一下剛剛給你看的那一頁,還有這一頁的急診 病歷,那麼可以告訴我們說這個病人當時到醫院主訴的時候 ,或者是醫院醫生檢查的過程當中,有無發現她的眼睛有何 病症?(提示黃雨萱病歷) 鑑定人黃植謙答 如果就S就是以病史跟理學檢查裡面是沒有看到眼睛有描述 。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再提示護理記錄單共4頁) 那麼我現在再提示護理紀錄單給你看,總共有一頁,這是第 二頁,這是第三頁,最後這是第四頁,請你看紙本就這四頁 的護理紀錄單,你幫我們看這護理紀錄單上面什麼時候有提 到病人她有提到她的眼睛有何不舒服的症狀?這護理紀錄單 是從9月12日住院一直到9月16日出院? 鑑定人黃植謙答 只有在住院的9月15日有提到病人說眼睛不舒服,所以有會 診眼科專科的醫師。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這一張是我在病歷找到唯一會診單,會診就是眼科,我就請 你看一下我們紙本的病歷,這個會診單上面有關於會診的內 容是什麼,可以幫我說明一下嗎? 鑑定人黃植謙答 眼科的會診醫師的回覆,是病人跟眼科醫師描述是眼睛有搔 癢的情形,然後診斷是一個輕微的CONGESTION充血的狀況, 所以後來是症狀的治療。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症狀治療是有用藥嗎? 鑑定人黃植謙答 他有開了抗生素的軟膏跟眼科的抗發炎的軟膏。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依你從業的經驗來判斷這個病人眼睛的毛病是否是因外力造 成? 鑑定人黃植謙答 如果是照會診的紀錄來看的話,跟外力應該比較沒有關係。 檢察官對辯護人所問的內容提出異議。 檢察官張弘昌起稱 剛剛我們在26頁的部分辯護人有提示給醫生看,但是我們認 為給醫生看的時間可能太短,因為他這個描述其實蠻長的, 是在急診病歷前面的。 審判長問 檢察官是針對哪個問題在異議? 檢察官張弘昌答 對,針對她現在的問題,因為我認為她整個是有誤導性的跟 前面關聯性的問題,是這個問題的部分,當然我們是可以留 到反詰問再問,但是我們是希望說畢竟在座的是國民法官不 是專業法官,我們認為他的心證怕受到影響,檢察官在這邊 善意的提出來是說在這英文的意思第三行,它這裡有一個 RT PERIOCULAR ECCHYMOSIS,檢察官是有查過說好像是眼瞼 的部分有瘀傷嗎,這部分我是認為說辯護人沒有讓醫生有足 夠的時間去把這個東西看清楚,所以影響醫生他的專業的判 斷,這我們認為辯護人她整個下面是有一個不當的誘導。 審判長問 鑑定人你剛有看到檢察官講的那一頁? 鑑定人黃植謙答 有,不過因為他講的是表皮的受傷,不是眼球,眼球我們會 另外做紀錄。 審判長諭知 檢察官的異議遲延,因鑑定人已經就剛的外力回答已經回答 完畢,檢察官的異議遲延,異議駁回,請辯護人繼續。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剛剛我們的問題是否可以請你就針對這個會診的部分,你剛 剛的說明結束了嗎?還是可以再針對會診單這一頁請你再重 新做說明一次,好不好? 鑑定人黃植謙答 如果我就正常的診療流程,如果病人一開始有眼睛方面的主 訴,住院當中應該是會會診眼科醫師,因為眼球是比較敏感 的器官,它有受損第一時間就會有症狀。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所以剛剛你的回答就是說,我的問題就是說這個病人她有眼 科的症狀,是否是外力造成的,你的說法可以再講一次嗎? 鑑定人黃植謙答 如果照上面的 SLIDE CONGESTION 應該不是外力造成。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起稱 沒有其他問題。 審判長諭請檢察官行反詰問。 檢察官張弘昌起稱 (請提示同樣的黃雨萱病歷資料提示予鑑定人) 請容許我們同樣一份一模一樣的影本部分給醫生看,他可以 比較詳細的看,我們這影本是一模一樣的,如果有必要我們 可以再給法院解釋。 審判長准許。 檢察官張弘昌問 這個部分要請教醫生,其實剛才你已經有看過了,我們再具 體從幾個部分來跟醫生請教,請教醫生這是我剛才有跟醫生 確認 RT PERIOCULAR ECCHYMOSIS 這個部分是指眼皮有受到 瘀血嗎? 鑑定人黃植謙答 對。 檢察官張弘昌問 (黃雨萱臉部照片) 提示照片最後面倒數第二頁,她這部分是否有可能,因為我 們已經看到有砍到眼皮上緣的部分,是否有可能是在遭受刀 刃砍傷所附帶造成的瘀傷? 鑑定人黃植謙答 實際上是要看眼科會診的時候位置是不是吻合,是不是同一 個位置,不然在縫合的當場應該就可以確認深度跟所受影響 的範圍。 檢察官張弘昌問 以這張照片來看其實我們就可以看得到像右眼部分眼瞼上方 已經都有砍到,是嗎? 鑑定人黃植謙答 對,這樣算是右眼瞼的內緣。 檢察官張弘昌問 依照這個位置的話,如果是使用我們本件就是說類似這樣子 的一個刀刃? 審判長諭知 檢察官這是你們模擬的刀子,是否與原本的照片兩方一起提 示。 檢察官張弘昌答 是。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稱 因為我們沒有實物,所以我是依照卷附的照去把它一比一放 大,這個刀刃部分15公分、這部分刀柄部分是10公分,或許 是否是可以一併提供片,檢座有無意見。你要不要量量看, 因為這是你開示證據裡面的刀刃。(提出刀子道具) 檢察官張弘昌答 我們的刃長是稍微長一點點是20公分左右,柄長我們大概是 11公分,可是我覺得這很難確定。 審判長 我有一個建議的方式我們三者(實物刀子、刀子道具及證物 照片)一併提供,我相信鑑定人是醫生,他一定有一定素養 跟專業知識,他可以去判斷我們有無去誤導他的空間。我也 先跟在座國民法官說明,我們這個照片就是真實案件的刀子 是長這樣子,因為他是把刀子當時是被檢察官沒收,不復存 在,檢察官他找了一把相似的刀子,辯護人這邊也為了讓它 更貼近,他們也用比例尺去放大,這照片、三把刀子一併提 示給鑑定人,相信鑑定人是醫師,他應該以他的受訓知識、 經驗程度,他應該不會有故意去誤導各位之虞,我在這跟各 位國民法官解釋,我這樣作法檢、辯雙方有無意見? 檢察官張弘昌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吳莉鳶律師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 請檢察官繼續。 檢察官張弘昌問 就是我們所看到刀子的部分,只憑參考,再比對我們現在螢 幕上的這個照片,就是說用這樣子刀子下去砍傷的部位,是 否其實因為已經非常接近你剛講的就是眼球部分是相當敏感 脆弱部位,是否是如果這刀子部分他砍就是在這個部位的話 ,其實也是相當危險、相當有可能會造成眼球受損? 鑑定人黃植謙答 對,但是如果深度跟嚴重度在縫合的時候就知道了。 檢察官張弘昌問 我不是說這已經有砍到,是說相當已經很接近有可能會砍到 眼球的部位? 鑑定人黃植謙答 是。 檢察官張弘昌問 我們再提示另一張照片,剛才辯護人也有提示給你看過,因 為這個部分可能我也提示我們印出來的照片同時給醫生參考 ,因為印出來它的傷口質感比較有顯現出來,雖然這也是好 幾天後,這部分是不是跟我們剛才病歷上有寫到胸壁挫傷是 符合的? 鑑定人黃植謙答 對。 檢察官張弘昌問 (提示黃雨萱上胸部照片) 這個部分是不是他其實在上胸的部分是否蠻接近我們頸部的 一個重要的部分? 鑑定人黃植謙答 是。 檢察官張弘昌問 像我們頸部這邊就是有(投影片上滑鼠游標鍵)滑鼠三角形 的地方,如果遭到像今天我們所示這種刀刃砍傷,是否很容 易傷到氣管或者是重要的血管神經? 3 鑑定人黃植謙答 對,是滑鼠的位置,這個地方就是比較敏感頭頸部的,ROM1 、ROM2、ROM3的位置,比較危險的部位。 檢察官張弘昌問 這個部分你剛說ROM1是什麼意思? 鑑定人黃植謙答 就是我們在頭頸部的結構學上由內到外有分包 ROM1、ROM2 、ROM3 ,它所包含的神經和肌肉組織是不一樣的。 檢察官張弘昌問 所以ROM1是什麼意思? 鑑定人黃植謙答 ROM1是比較靠近中線,ROM3 比較靠近後頸部。 檢察官張弘昌問 這個部分我們可以說如果頸部這個部分遭到利刃所砍傷的話 ,是否容易造成死亡或者是嚴重的受傷大量出血的狀況? 鑑定人黃植謙答 對,應該是要看傷口的深度。 檢察官張弘昌問 如果是用這樣的刀刃下去砍是不是有可能造成死亡的結果? 砍這附近的部位? 鑑定人黃植謙答 如果就部位來說這邊是比較危險。 檢察官張弘昌問 我們再跟醫生請教一下,剛才第二頁的部分,它確實有提到 腦震盪的症狀,依照我們本件的卷證他是用刀刃砍傷頭頂部 分,用刀刃看到頭頂部要造成腦震盪,它是要什麼樣的一個 狀況才會砍到變腦震盪? 鑑定人黃植謙答 如果以我在急診室的經驗,因為像這樣子的受傷急轉都不太 會不是單純的,以我的經驗不會只有單純刀傷,當事人應該 會有移動或是跌倒或是撞到牆壁之類,所以用這樣的急轉判 斷,應該是會有頭部的外傷,這個外傷的原因有其他,就是 抓牆壁或是跟人家互撞。 檢察官張弘昌問 我知道你的意思是有可能是複合性的? 鑑定人黃植謙答 對。 檢察官張弘昌問 以本件來講檢察官主張事實是說她被被告用刀砍傷頭部以後 呢,又另外有用手去毆打她的頭部,這跟她的診斷符合嗎? 鑑定人黃植謙答 如果有毆傷就算是腦震盪。 檢察官張弘昌問 都算是符合嗎? 鑑定人黃植謙答 對。 檢察官張弘昌問 我們再跟醫生請教一下,醫生不好意思你可以看你的病歷一 下,它有評分,就是說它各個點受到傷害的評分,這個部分 你可以跟我們國民法官說明一下嗎?頭頸部一分、臉部一分 、胸部一分、外觀兩分,它用ISS的評分制度,這個部分可 以跟我們國民法官說明一下嗎?因為這可能比較專業? 鑑定人黃植謙答 我們在急診室總外傷分數基準,如果超過12分以上,就是表 示比較嚴重外傷,就會啟動我們外傷急救小組需要別的外科 醫師協助,如果是單分一分、一分的話,分數是比較低的, 是零比較輕微,總分是六分算是算比較低階的分數,比較輕 微的外傷。 檢察官張弘昌問 這個兩分的狀況就稍微重一點嗎? 鑑定人黃植謙答 外觀兩分,對,這個算是比較主觀,只要跨越兩個部位都在 兩分。 檢察官張弘昌問 我們最後再跟醫生請教一下,這個部分就是我們大概在一週 後,她已經經過治療及縫合以後的照片,我們請醫生再幫我 看一下這幾張照片,還有一個問題我們再確認一下,就是說 因為我們本件檢察官主張事實是被害人經過刀子的砍,還有 徒手的毆打,在這種綜合的大概的情況之下也確實造成腦震 盪情況,是否在這種傷害其實也是有可能導致死亡的狀況? 我撤回這個問題好了,可能太籠統不容易回答。 檢察官張弘昌問 我們只是再確認一下,再這幾個刀子砍傷的部位,尤其是著 重在這頭頂部位,如果有這樣的砍傷以這樣子的刀刃,砍下 去的話,如果說深及顱骨的話,是否也可能會造成死亡的結 果? 鑑定人黃植謙答 如果深及顱骨是會,不過因為剛剛病歷有寫。 檢察官張弘昌問 我知道這件是沒有,我們本件是沒有深及顱骨,我是說如果 深及顱骨確實有死亡的危險? 鑑定人黃植謙答 對。 檢察官張弘昌問 這個部分再跟醫生確認一下,就是說我們已經看過好幾次這 張照片,就是說因為他砍的部位是相當接近我們眼睛部位, 如果像類似我們今天給醫生看的這種刀刃,他只要去砍到眼 球部位,是否就很有可能造成任何一個眼睛失明的危險? 鑑定人黃植謙答 如果深度是比較深當然有可能。 檢察官張弘昌起稱 沒有其他問題。 審判長諭請辯護人行覆主詰問。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兩眼照片) 黃醫師再請教你剛剛檢察官請教你說就眼睛這張照片,你說 深度比較深的話,有可能造成眼球失明,這比較深是什麼意 思?什麼樣的程度算比較深? 鑑定人黃植謙答 因為眼球外圍就是眼瞼蓋住,如果比較深戳穿了眼瞼當然就 會傷及眼球角膜的表面,這樣當然會有受損的可能。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你還記得剛剛有提示給你看眼科會診的資料,那麼以這張照 片來看的話,這個病人她的眼球會癢會診的資料有無可能是 這個外傷造成? 鑑定人黃植謙答 這我沒有辦法判斷。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提示上胸部照片) 我再提示兩張照片給你看一下,有一張是剛檢察官有給你看 過的,就這張照片如果按照我們資料這個是大概案發之後七 天所拍的,就這個位置的傷依你的判斷,我知道皮膚有表層 ,然後再過來是真皮,對不對? 鑑定人黃植謙答 對。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依你從業經驗來判斷這樣的傷是傷到皮膚的哪一個程度? 鑑定人黃植謙答 看圖片應該只有在表皮的下一層真皮層。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所以在醫學上這樣子的一個傷要如何去護理? 鑑定人黃植謙答 如果是現場的話,當然是包紮消毒,如果七天後這樣應該是 表面塗抗生素軟膏就可以了。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這樣就可以,不用縫合? 鑑定人黃植謙答 這可以不用縫合。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那麼請你再看一個,這個病歷裡頭我唯一翻到有提到有縫合 ,這個是病歷第30頁,在左邊圖像的上面及手,右邊是單純 應該是從後腦杓的圖樣,這邊英文SUTURE我查了一下這好像 是縫合的意思,從這張的圖片來判斷,你能夠判斷出來說這 個縫合到底有多深、多長嗎? 鑑定人黃植謙答 這個手繪圖應該是沒有描述傷口的深度跟長度。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都沒有描述? 鑑定人黃植謙答 對。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剛剛檢察官也有提示病歷,剛剛辯護人有也提供相關的病歷 ,從你剛剛所看到我們所提示的病歷裡頭,你記不記得有看 到這病歷有描述到說縫合的傷口,或受傷的傷口的一個深度 或長度?或者你能夠看一下這紙本的病歷? 鑑定人黃植謙答 急診室的病歷是沒有描述長度及深度,住院第一時間的護理 紀錄跟 ADMISSION NOTE 就是住院病歷也沒有提到,也只有 描述部位而已。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它描述是什麼?提示急診護理紀錄? 鑑定人黃植謙答 有皮部撕裂傷,然後頭皮撕裂傷跟右手第一跟第四指的撕裂 傷,左手第三跟第五指撕裂傷。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所以你要說的就是這樣子而已? 鑑定人黃植謙答 對。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剛剛檢察官有請問你就是說她頭部的傷口,你有提到如果有 傷到頭骨的話可能會致死,是否可以請你幫我們判斷一下, 就這邊是檢察官提出來的刀,這個是我按照卷裡面的圖片所 比例放大,另外這一張是卷裡面這把刀,可否輕你判斷這三 把刀有無可能可以傷及頭骨? 鑑定人黃植謙答 有無可能我是沒有辦法判斷,但就病歷上看到的 X 光相關 的檢查是沒有提到有頭骨的受損。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什麼樣的刀會傷到頭部? 鑑定人黃植謙答 依照我在急診室的經驗,從很小到很大的都有可能。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問 要很鋒利才有可能,是嗎? 鑑定人黃植謙答 還有看力道,還有看角度都有可能。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起稱 沒有其他問題。 審判長諭請檢察官行覆反詰問。 檢察官張弘昌問 你剛最後一個問題我覺得回答的非常好,你說在你的經驗裡 面,從很小的刀子到很大的刀子其實都有可能會造成病人遭 受砍的時候,會有很嚴重的傷害,你意思是這樣子? 鑑定人黃植謙答 對。 檢察官張弘昌問 其實如果依照類似你看到目前你手邊的這一把刀子,或者是 像辯護人提出來那樣的大小的刀子,其實他只要是向著人的 要害頭、臉部、上胸的這些部位去做攻擊,在你執業裡面這 樣的行為,你所看過得病歷是否是已經是非常危險,連危及 生命都有可能? 鑑定人黃植謙答 我不太懂你的意思,就這個照片來看診斷都算是輕傷。 審判長諭知 檢察官不好意思我們不能干擾,請你問題再明確一點。 檢察官張弘昌答 好。 檢察官張弘昌問 在你執業經驗裡面,因為本件她最後的傷是沒有那麼嚴重, 我的意思是說就你的執業經驗裡面來說,你剛才說不管是小 的刀子或是大的刀子,其實他對於人來做攻擊都是有可能造 成嚴重的傷害,甚至接近死亡的結果,是這樣子嗎? 審判長諭知 鑑定人請依照你自己的經驗去回答就好不用勉強。 鑑定人黃植謙答 因為我一開始講撕裂傷它是有深度的差別,所以會影響到病 人的癒合,所以你的意思我不太懂。 檢察官張弘昌問 在你執業經驗裡面你在處理到被刀子所傷的病歷有無很多? 鑑定人黃植謙答 有,每天都有。 檢察官張弘昌問 你看過的這些刀傷裡面足以造成致命的狀況,你有無處理過 ? 鑑定人黃植謙答 有。 檢察官張弘昌問 我只是要確認說不管用什麼刀子,縱然是你剛才說的不一定 是小 SIZE 或是要比較大 SIZE 他都有可能造成人是危急生 命的,攻擊人的話? 鑑定人黃植謙答 如果就這句話來說,對。 檢察官張弘昌起稱 沒有其他問題。 檢察官陳俊宏起稱 沒有其他問題。 審判長諭知交互詰問完畢。 審判長問 被告有無問題詢問證人? 被告答 沒有。 審判長諭知 相關病歷都已經提出到法院出來已經呈現,照片也是。 等一下進行討論跟補充訊問,檢、辯雙方是否容許提供一份 病歷,麻煩提供一份照片及病歷給鑑定人,讓他在這個時間 裡面好好看清楚這個病歷。 (檢察官、辯護人庭呈黃雨萱病歷、警卷照片) 審判長諭知 本件暫休庭。 (審判長、法官及國民法官入評議室)(10:26) (審判長、法官及國民法官復行入庭)(10:50) 審判長諭 本件繼續審理。 審判長問 相關病歷資歷及照片是否全部閱覽完畢? 鑑定人黃植謙答 對。 審判長問 醫師可否跟我們講一下這個病人她入院檢查的時候,你先一 步一步講,她頭部位有什麼樣的傷勢?傷在哪裡,你可否指 給我們看? 鑑定人黃植謙答 如果就剛剛照片是在頭頂的部位。 審判長問 就病歷來講,因為我們疑問我們覺得傷勢照片可能是出院之 後才拍,我們想要從病歷上面知道說,我不知道講的對不對 ,它比較準確它是第一個時間入院時候的傷勢,法院想要知 道她入院的第一個傷勢?可能之後是後來才慢慢復原的傷, 我們想要知道第一次入院的傷勢?請你介紹一下頭頂部分它 的傷是傷在哪裡? 鑑定人黃植謙答 因為病歷是有分兩個部分,就是文字的描述及圖片的描述, 所以在急診室只要是外傷的病人一般都會有圖片的描述,就 是現場會拍照,因為文字描述無法做精確的定位,就病歷上 來說它就是描述頭皮的撕裂傷,但是沒有指頭皮的哪個部位 。 審判長問 這是國民法官的疑問,他們想說這樣的一個入院流程,像你 講她頭的部分撕裂傷的部分,她沒有拍照呢?是有什麼樣的 原因嗎?或是說你們一般的入院急診流程這部分是有什麼樣 的原因? 鑑定人黃植謙答 這部分都會有拍照,會不會是COPY病歷的時候沒有拷貝到, 病歷上有呈現X光報告跟X光的影印版本,所以在電腦系統裡 面一定有留存X光圖檔跟現場的拍照的圖檔,因為目前依照 健保局的規定,如果是要請領相關健保費用,是要附外傷的 照片才有辦法請領,在抽成的時候,如果抽到沒有照片是會 被核刪。 審判長問 還是回到我剛剛那個問題就頭頂的部位你看到傷勢,病歷的 記載是什麼樣的傷勢? 鑑定人黃植謙答 它就是簡單描述頭皮撕裂傷。 審判長問 你可以告訴我說這個頭皮撕裂傷是在頭部的哪裡? 鑑定人黃植謙答 如果就照片來說應該是頭頂的部分。 (鑑定人同時手指自己的頭頂的動作) 審判長問 大概多長,你可以用手比一下? 鑑定人黃植謙答 如果就圖片來說是這樣。(證人同時用手指比出長度) 審判長諭知 請證人比畫一下長、寬,請通譯當場量測。 (測量後長約十公分) 鑑定人黃植謙答 圖片上的寬度應該小於兩公分以內,多寬我不知道,依照貼 布厚度來推算應該是小於兩公分,深度我不知道沒有描述。 審判長問 你剛講人體的組織架構是皮膚真皮、肌肉層,可以知道說頭 皮撕裂傷,依照如此記載可以到什麼樣的深度? 鑑定人黃植謙答 如果就病歷記載來看它沒有頭殼就是頭骨的受傷、受損的話 ,那就一定是最深也只有頭皮厚度的損傷而已。 審判長問 最深大概是多少? 鑑定人黃植謙答 大概是小於1.2公分。 審判長問 本案頭骨有無骨折現象? 鑑定人黃植謙答 病歷上有記載蠻清楚是沒有,她有照X光。 審判長問 她有照X光是針對哪個部分做? 鑑定人黃植謙答 X光是頭骨的部分。 審判長問 頭的部分大概X光拍下來還有什麼樣的傷勢嗎?或者是你看 完病歷,就綜合看,我現在講就是你看完整個病歷包括X光 ,除了頭部位還有無其他部分有傷? 鑑定人黃植謙答 病歷只有記載圖片上看的那個部位頭皮撕裂傷而已。 審判長問 你講那個傷口是橫向或是直向? 鑑定人黃植謙答 對,橫向的。 審判長問 接下來看臉部部分,你可以講一下從病歷看起來臉部有哪些 傷?或是說整個判斷? 鑑定人黃植謙答 如果臉部就病歷上來說只有描述到右邊眼皮有 BRUISE (譯 音)就是有瘀傷,就圖片來說就只有我現在看到第 61A9 頁 頭部的鼻樑上方到右眼瞼的撕裂傷,然後另外應該有合併左 臉頰跟人中的挫傷。 審判長問 醫師講挫傷跟眼皮瘀傷這個大概是什麼狀況會造成這樣子的 傷?刀傷有無可能? 鑑定人黃植謙答 刀傷比較不會有瘀傷。 審判長問 還有上面這個部分? 鑑定人黃植謙答 撕裂傷。 審判長問 這個部分有無可能是刀子造成的? 鑑定人黃植謙答 撕裂傷是刀子造成的。 審判長問 你可以跟我講一下它這個長度、寬度、深度? 鑑定人黃植謙答 深度沒有辦法判斷,因為病歷上也沒有記載,長度應該四到 五公分左右。 (證人當庭筆劃長度並測量) 審判長問 既然沒有記載,依你觀察照片跟病歷,還有包括後續的縫合 你連看都沒有看到,我可以請問一下有深度大概是傷到哪裡 ? 鑑定人黃植謙答 就圖片來說撕裂傷是會有一個鼻骨的存在,但是照頭部X光 時鼻骨也是會順便照到,X光報告沒有提到鼻骨有受損,所 以它應該是在鼻骨以上臉部的表皮的撕裂傷。 審判長問 有無到真皮層還是到肌肉層? 鑑定人黃植謙答 要看現場的傷口判斷,但是如果是可以到現場縫合的程度, 應該就是肌肉層以上,如果有切割到肌肉層,一般會請整形 外科醫師做後續的肌肉修補術,就不太會在急診室處理。 審判長問 臉部都有這些傷,還有無其他的傷,目前就病歷看到? 鑑定人黃植謙答 因為我現在看到的圖片它是有一張病人的資料,遮住右邊的 臉部,所以我就圖片上右邊是看不到的,右眼瞼內側跟鼻樑 上方有一個撕裂傷,左臉頰跟人中有挫傷。 審判長諭知 請鑑定人在圖片上註記之後投影。(審判長請鑑定人在圖片 上使用鉛筆標記) 這個區域左臉頰有挫傷,人中部分應該也是有挫傷,另外右 眼瞼跟鼻樑有一個橫向的撕裂傷。 審判長問 就這三個地方? 鑑定人黃植謙答 因為右臉頰被遮住看不到。 審判長問 如果根據它病歷的記載右臉頰有無傷? 鑑定人黃植謙答 沒有記載。 審判長問 除了她這幾個地方之外,脖子到胸腔這地方有無傷? 鑑定人黃植謙答 剛剛照片是有在前胸部的越靠右側部分有一個比較輕微的撕 裂傷。 審判長問 (提示黃雨萱上胸部照片) 提示照片,你指的是這個傷嗎? 鑑定人黃植謙答 對。 審判長問 根據病歷裡面記載這是什麼樣的傷?這算是胸的哪一部位? 鑑定人黃植謙答 我們描述應該都會寫胸骨的右側、上胸部的位置。 審判長問 這算是什麼樣的傷? 鑑定人黃植謙答 如果就圖片來說應該是比較表層的撕裂傷。 審判長問 這個是刀傷造成或是打的造成,或是什麼樣的造成,這有無 辦法判斷? 鑑定人黃植謙答 只能夠猜幾種可能而已。 審判長問 你把幾種可能講給我們聽? 鑑定人黃植謙答 它有可能是尖銳的刀傷當然也有可能,也有可能是滑過去像 指甲的刮傷都有可能。 審判長問 如果用打的有無這樣的可能? 鑑定人黃植謙答 打的話應該傷口周圍會有瘀青、瘀傷的狀況。 審判長問 這種瘀青、瘀傷的狀況,就病歷記載? 鑑定人黃植謙答 病歷上沒有記載。 審判長問 她這個傷口大概長跟寬還有深度大概多少,你講一下? 鑑定人黃植謙答 長可能是兩公分以內,寬應該是一公分,深度我不知道。 審判長問 你大概講一下深度有無傷到肌肉或者是真皮? 鑑定人黃植謙答 如果是就圖片來看,它的表皮層跟真皮層應該是有受損,因 為血管是在真皮層,所以她會反紅一定是有血管受損,所以 是有真皮層的受傷。 審判長問 這部分的出血量如何? 鑑定人黃植謙答 應該是不多。 審判長問 還有背部好像還有一個傷,我們想請問一下這背部的傷是什 麼樣的傷? 鑑定人黃植謙答 如果就照片來說刮傷或是尖銳物體的刺傷都有可能。 審判長問 我想請教就是說如果依照病歷記載,這個部分的傷病歷是怎 麼寫? 鑑定人黃植謙答 文字的敘述並沒有敘述到右邊肩膀的這個傷口,只有在圖片 上有看到。 審判長問 這個傷大概長跟寬、深度是多少?出血量大概是怎麼樣? 鑑定人黃植謙答 應該也差不多長兩公分、一公分寬,深度我不清楚,出血量 應該是不多。 審判長問 我看病歷上有記載腦震盪的部分,你可以跟我講一下這個腦 震盪它是歸列在哪一個層級?就是說它的嚴重程度? 鑑定人黃植謙答 這個病人我看她住院的病歷到最後出院應該是輕微的腦震盪 ,持續應該是四到五天左右。 審判長問 她是有怎麼樣的症狀? 鑑定人黃植謙答 病歷的敘述是一直描述病人是有頭暈的情形,但是可以自由 的行走沒有問題。 審判長問 接下來是國民法官他們想要問的問題,這個病人到院的時候 ,她的生命狀況是否安全,或是有生命危險,你可以跟我講 一下她到院的狀況到底是怎麼樣? 鑑定人黃植謙答 如果就病歷的描述她有一個外傷的總外分數來說,這個病人 應該算蠻輕微的。 審判長問 怎麼說呢? 鑑定人黃植謙答 因為她的分數頭頸部是一分、臉部一分、胸部一分、外觀是 兩分,所以這個算比較低階的外傷的分數,如果就病歷屬實 的話應該在急診室留觀或者是短暫住院就可以。 審判長問 如果照你這樣說她沒有生命危險,為何她還要住院,就是有 一些天數這樣子? 鑑定人黃植謙答 因為護理紀錄跟住院病歷那時候有描述病人的頭暈沒有改善 ,所以他們有針對頭暈去做治療。 審判長問 最後有一個問題想要請教你,你可以回答就回答不能夠回答 就不要勉強回答,就依照你的經驗,剛提示三把刀子,這是 因案件所需雙方去找外傷的刀,不是實際的刀,請醫師依卷 內照片回答?以這樣的刀子造成頭部的傷勢還有臉部的地方 ,那個地方大概多大? 鑑定人黃植謙答 我的意思是說因為那個力道跟取決到接觸的瞬間力道是不一 樣,所以接觸到的瞬間力道是不大。 審判長問 左臉部位? 鑑定人黃植謙答 應該也是不大,因為這個部分眼瞼跟鼻樑的臉皮是比較薄的 。 審判長問 我想問一下她手這邊好像也有傷嗎? 鑑定人黃植謙答 對。 審判長問 醫師可以跟我們說她的左右手各撕裂傷在哪裡嗎? 鑑定人黃植謙答 如果就病歷記載的話,應該是在等於右手的第一跟第四指, 還有左手的第三跟第五指有撕裂傷。 審判長問 大概長度是多少? 鑑定人黃植謙答 病歷上沒有描述,因為圖片蓋住所以不知道。 審判長問 深度的部分? 鑑定人黃植謙答 因為病歷上沒有描述到肌腱的受損,所以深度應該是蠻表淺 ,一般手指的肌腱受損實際上是蠻常見,因為手指的表皮也 算是表淺,基本上百分之七十、八十都會有肌腱的受損。 審判長問 就是病歷裡面她後續住院的時候,有無針對手的部分有再做 治療? 鑑定人黃植謙答 沒有,就只有傷口護理而已。 陪席法官徵詢審判長同意詢問鑑定人。 陪席法官問 你剛在回答辯護人的時候,有提到依照照片來看的話兩眼中 間是有縫合的情況,你現在依照病歷來看的話,是否可以確 認兩眼中間有縫合的情況? 鑑定人黃植謙答 應該是有,它在人體圖上面有註記。 陪席法官問 從病歷中可以看出大概是縫合幾針嗎? 鑑定人黃植謙答 病歷上是沒有描述。 陪席法官問 再跟你確認一下,剛才有提示給你看到胸口的照片,請你再 對照病歷資料,病歷資料的一開始好像提到是有胸部的挫傷 ,病歷資料上面的胸部挫傷是否是指照片上面的這個傷嗎? 可以判斷嗎? 鑑定人黃植謙答 沒辦法。 陪席法官起稱 沒有其他問題。 審判長問 就是說他這個案子她在住院的時候,處理的醫師有幾個人? 國民法官他們想要瞭解感覺一個醫師處理就還好,他們想法 是這樣子,你可以為我們解釋一下這個疑惑嗎? 鑑定人黃植謙答 就一般醫院的流程急診室看的醫生是一位,之後照顧的護理 師可能好幾位,但是住院之後當天主責的護士應該是有三位 ,醫師也是固定有一位從入院到出院的醫師,是職責的醫師 ,但如果遇到假日的話,可能就有第二線的負責的醫師做處 理,因為這病歷上最後面只有護理人員有蓋章,並沒有醫師 蓋章,只有到最後出院病歷才有醫師的蓋章,所以我這樣看 起來從入院到出院是一位專責醫師在照護。 審判長問 國民法官有無問題? 國民法官起稱 沒有其他問題。 審判長諭 鑑定人黃植謙交互詰問完畢部分,鑑定人黃植謙領完日旅費 後,請回。(鑑定人黃植謙先行離庭) 審判長問 對於鑑定人黃植謙之證述有無意見? 檢察官張弘昌答 今天醫師所為的證述相當的專業,對於他的證述內容沒有意 見。只是我們必須在這邊提出來的是本件起訴的事實是殺人 未遂,未遂就是沒有造成死亡的結果。 審判長 檢察官是否就醫師講的證據表示意見,這可能有點涉及到辯 論的層次。 檢察官張弘昌答 對證述內容沒有意見,其餘待論告時一併表示意見。 檢察官陳俊宏答 同張檢察官所述。 被告答 請辯護人幫我說。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答 論告時一併表示意見。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答 同吳律師所述。 審判長問 有關於文書之調查方法,諸如被告、證人筆錄等,是否有必 要宣讀全文,或以告以要旨之方式進行? 檢察官張弘昌答 還是有聲請必要性,擔心國民法官依次接受太多訊息,會將 完整問答呈現。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 因時間關係,我們同意以告以要旨方式進行。 審判長諭知 經徵詢當事人及辯護人意見後,為避免訴訟冗長遲滯,認文 書調查方法以告以要旨應屬適當,請兩造就文書出證時以告 以要旨方式進行。 審判長問 請檢察官就爭執事項部分之書證、物證提出調查? 檢察官張弘昌答 (當庭播放就爭執事項之其他筆錄、書證、物證之調查PPT ,及宣讀筆錄內容) 爭執事項我們跟審判長跟各位國民法官來做報告,相信各位 非常的辛苦已經聽了許多的證述,這個部分我們再回憶一下 ,就是被害人,這份筆錄大家看一下,是經過檢察官詢問並 且他們當初有簽名表示會負責、會作證,如果說講的不實是 要受偽證罪處罰,他們有簽名負責、宣示過得。我們就來把 他們兩位證人講的部分跟各位報告,主要在被害人部分,我 們看這主要的問答「107年9月12日事發的經過,當天凌晨同 一個時間,我要去牽機車載我妹妹黃雨如,牽到外面的時候 被告就走過來叫我老婆,我有看清楚就從他身上衣服口袋直 接拿刀子出來砍我,一過來就先過來砍我的頭跟臉,我用手 去壓被告,當時被告有說要讓我死,後來趕快跑,機車倒下 去,那時候我妹妹黃雨如也有出來,結果在跑得過程中,被 告就拿刀砍到我的背後一下,後來被告追到我,我用手去壓 被告的刀,刀子是黃雨如搶下來的,之後沒有刀子被告就沒 有用刀子砍我,刀子是黃雨如拿去丟,後來被告就用手打我 的頭、臉、胸,當時覺得頭暈而且流血,已經不記得被打幾 下了」檢察官問說「被告叫妳老婆有無先用手打妳,再折返 去車上拿刀子呢?」黃雨萱說「沒有,他就直接拿刀出來, 本來放在他的口袋裡面」檢察官有再問她說「對於照片以及 診斷書證明有無…?」她說「這些傷真的是被砍受的傷」另 一位就是她的姊妹的部分,她的證述再跟各位國民法官報告 ,檢察官問她說「9月12日妳有無目睹事發經過?」她說「 當天凌晨4時許都住在一起,早上要去採茶,後來從樓下抱 著小孩,被害人黃雨萱去牽機車,我有聽到被告跑進這邊架 著刀,我姐姐就發出嗚嗚的聲音,機車倒地的聲音,就趕快 把小孩抱下來跑出去,然後就看到被告劉健明拿著刀子在砍 我姐姐黃雨萱的頭、臉跟胸部,我姐姐用手要抵抗,結果手 也被刀子砍了,我就問劉健明說你要殺我姐姐、要打我姐姐 為什麼呢,劉健明說我要殺她到死,我姐姐就跑到路上被告 在後面追她,我也跟我的女兒跑出去,被告在路上又拿刀砍 我姐姐,我姐姐抓住被告的頭,我拉住被告的手,我把刀子 搶下來丟掉,我趕快撥給我朋友趕快報警,後來我問被告說 姐夫阿你為什麼要殺我姐姐,被告是說我很愛她」這時候檢 察官另外問她說「你出來看到被告是用手還是刀在攻擊黃雨 萱呢?」黃雨如講說「我看到的時候已經是用刀子了,被告 在追黃雨萱的過程中也有用刀揮砍她的背,在跑得時候有一 個阿婆說你為什麼要打黃雨萱,我把刀子搶下的之後,被告 有繼續用手打我姐姐的頭跟身體,但那時候我已經沒有看到 了,因為拿刀子去丟,後來是我姐姐跟我說的」檢察官有提 示照片給她看說「被告就是用這把刀子傷害我姐姐沒有錯, 整個過程手有受傷,但是並沒有要告他」,這部分是筆錄的 ,再來就是照片的部分大家也看過了,相當熟悉了,因為這 是偵查事實的調查,所以我們檢察官是另外說明是說,我們 證明的部分不一樣的部分,因為我們是認為說為什麼我們是 起訴殺人未遂呢,其實很簡單就像這個照片,不管她這個傷 是有多表淺、多輕微,我們要證明的是說他砍的部位是非常 危險,剛我們也問過醫師,他有可能會砍到喉嚨或者是氣管 ,或者是動脈,都有可能會造成死亡的結果,是那個可能性 ,所以我們是提醒國民法官說,判斷的時候不是以最後發生 的這個結果,再來是手因為她有抵擋,才沒有被砍死,檢察 官的主張是這樣子。她不是伸頭在那邊引頸就戮,她當然可 以正當的防衛跟抵擋。 辯護人對檢察官所問的內容提出異議。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起稱 檢察官所說的內容,我們認為已經涉及到辯論的程度。 審判長諭知 檢察官不要過早辯論,就卷內的照片怎麼樣去講就好。 檢察官張弘昌答 是。 再來就是刀背部砍傷是剛才證人有提到的追砍她的時候,臉 部的時候是一樣,我們有提示過,就是砍到的部位請大家參 酌,我就不多做說明。再來我們在提示部分,各位也有看過 ,我們只是針對爭執部分我們再跟大家做說明,當然這刀子 的部分就請大家做判斷,照片就是長這樣子,我們盡量找跟 它相似的,這個確實是有蠻多的血跡,這個部分大家可以再 看一下,大家如果要看原來的版本請可以再參閱照片,因為 投影可能沒有那麼清晰,這是地上的血跡可以看得到,血跡 的部分大家再看一下。至於關於病歷的部分應該剛才都已經 有詳細講過很多次,我們只要在最後看一次病歷部分就可以 ,因為這有很多專業的部分,剛醫師都有說明了,大家只要 記得她的傷勢的部分,我們就再看一下,她頭頸部、臉部、 胸部、外觀這個都有受傷,頭部有損傷、臉部有開放傷口、 腦震盪,手也有開放傷口,手指也有都有,胸壁的挫傷,胸 部的部分確實它也是有記載到。 審判長問 檢察官是否聲請要提示被告筆錄? 檢察官張弘昌答 那不是問完他再提示。 審判長問 你那時候也有聲請? 檢察官張弘昌答 可以嘛,好,這樣沒問題。 (當庭播放就爭執事項之其他筆錄、書證、物證之調查PPT ) 關於這部分我們要來跟各位做說明,就是說被告本身在檢察 官面前他是有做有一些陳述,包括他有承認犯罪,我們再跟 大家說明,為了避免說容我們辯論,我們就直接告訴各位他 的,這個是在9月12日也就是他後來被移送,因為是凌晨事 發,但是後來我們這個叫做內勤檢察官,因為他是算現行犯 ,被警察逮捕之後就送給檢察官,先警察詢問過再送給檢察 官,檢察官有問他並且有告知他相關的權利,他也可以不講 ,但是他願意講的話就照他的自由意識,檢察官也沒有逼迫 他講,前面部分因為他是生活狀況我就不用,我們就直接看 一下這個問題,找這個比較長一點「是否在107年9 月12日 凌晨前往大智路於黃雨萱住宅?」他說「有,我當天凌晨4 點她的住處外面等,我不想她和我分手,因為我們同居三年 多,她要求和我分手,我不想分手,等她出來我就跟她說妳 感覺很無情,我們兩個吵架,我氣她另結新歡,我要他跟我 在一起她說不要,我就先出手揍她頭,她很漂亮我要讓她毀 容不好看,我打她的頭幾下我就跑到我自小客車拿出我放的 刀子,我就追黃雨萱,我要她的臉好看,這三個月我由愛生 恨,她看到我拿刀子就跑,她一邊跑我一邊追,我抓住她的 身體我就朝她的頭、臉一直揮六、七下,要不是有人抓住我 要不然我就要給她繼續難看,黃雨萱有受傷,流血流了很多 ,要不是有人抓住我,不然我要繼續砍,我給她殺這樣喔, 那是要給她一個教訓,過程中黃雨萱有搶我刀子,是黃雨萱 的妹妹出來搶我的刀子才搶下來,我也在追的過程中從她背 後砍了她一刀,但是我並沒有說要給她死」這是被告的說法 ,我問被告說「你是否刀子有被黃雨如搶下?」「是,後來 我又給她搶下來,刀子掉在地上我手上沒有刀子,繼續用打 黃雨萱頭跟臉,流血留很多,沒有打她的胸部,又繼續打了 六、七下,因為我很生氣,旁邊有人制止要我不要再打,我 才停手」檢察官問「你為何從妹妹手上搶回刀子,因為我怕 她妹妹反過來殺我」這是被告說的,問「既然你怕她殺你為 何掉在地上沒有不跑走反而繼續打黃雨萱?」「我沒有打幾 下」,但是被告說黃雨萱寫流很多,這邊被告有說「我知道 我這樣是殺人因為我用刀而且她有流血」這邊各位國民法官 可以看一下,這是被告的陳述,檢察官問說「你是否知道拿 刀攻擊人的頭跟臉部會致人於死?」被告說「知道,我當時 知道這是要攻擊她的臉部跟頭」至於檢察官提示診斷書跟照 片,被告說「沒有意見,刀子是我的,這是用來攻擊殺害黃 雨萱的,菜刀他也不要了」這裡檢察官有問他「你涉犯殺人 未遂,你是否認罪?」檢察官是講很明確,被告說「我認罪 」而且這邊還有蓋指紋跟簽名,以上。警卷的部分,這部分 比較簡單,這是被告首先接受警方的詢問,我們這邊就簡單 講就好,這個部分我們就直接告訴大家重點就好了,前面這 個我們就不用了,這是一樣差不多,我們就請各位看一下警 察問他說「你所持的兇器菜刀從何而來?你砍她幾刀?如何 砍?警方所查扣的菜刀是否你所有?」被告有回答「我菜刀 是從我家拿的,放在我右邊褲袋內,我殺了約三至四刀,我 朝她臉部左、右砍,是的,是我的」應該是講刀子的部分。 審判長問 請辯護人就爭執事項部分之書證、物證提出調查?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答 我們針對被告偵查中的筆錄,這一段我們看這裡檢察官問被 告「你是否認識黃雨萱?」被告說「我認識,同居三年,三 個月前她要跟我分手,所以我就回去竹圍巷,黃雨萱是住在 竹山的大智路,因為黃雨萱主動跟我提分手,我們有吵架, 但我不想分手」過程是先是這樣子,然後檢察官再問說「 107年9月12凌晨四點在竹山鎮大智路1677號跟黃雨萱發生口 角?」,被告是說「有,當天凌晨4點我到她的住處外面等 她,要跟她談判,因為我不想分手我們已經同居三年,我就 在那邊等她出來,我就跟黃雨萱說妳很絕情,很覺得無情, 所以兩個人就吵架,我很氣她另結新歡,叫她繼續跟我回去 在一起,她說不要,結果我就出手打她的頭跟臉,因為她很 漂亮,所以我要她毀容不好看,我在打她的臉跟頭六、七下 以後,我跑回自己的自小客車拿出我原本放在車上的一把刀 ,然後下車後去追黃雨萱,就說我要妳的臉好看,這三個月 由愛生恨,所以我就拿著刀跑過去然後就邊跑邊追她,抓她 身體,然後朝她的臉、頭揮了六、七下,我要給她殺這樣是 要給她一個教訓,這個過程中黃雨萱有搶我的刀子,黃雨萱 的妹妹有搶下我刀子,我也有在追的過程中,從背後砍她一 刀,我並沒有說我要給她死」再來問「你的菜刀是否是黃雨 萱的妹妹黃雨如拿下?」被告說「是,後來我要跟她妹妹搶 回來,刀掉就掉在地上,我手上也有刀,就用手繼續打黃雨 萱的頭跟臉,她流血很多,沒有打她的胸部,又打了六、七 下,因為我很生氣,旁人制止了我要我不要打我才停手」這 裡有一段話檢察官問「你對涉犯殺人罪是否認罪?」被告是 回答「我認罪」,可是你看一下他的陳述「一個男人三、四 十歲缺法人家照顧,感情也三年了,我很生氣她另結新歡, 我等她三個月她都不回來,還交了男朋友回家睡覺,我知道 沒有希望,所以我要給她一個教訓,我要讓她的臉沒那麼漂 亮,這是男人的心裡,得不到要毀了她,所以我希望檢察官 要把押起來,讓我冷靜」再來是羈押庭的筆錄「我砍了六、 七刀暗暗的,我不確定砍到她哪裡,我砍到過程被害人有掙 扎、閃躲,我間接有砍到六、七刀,中間有人勸架,我想也 同居兩、三年我就停手,只是要嚇一嚇她而已」,然後羈押 庭的法官問他說「你有沒有承認犯罪?」被告回答說「法律 是說拿刀流血就是殺人未遂,我沒有致人於死的意思,我只 是嚇她」。提出秀傳醫院的診斷證明,她受傷的只有臉、頭 皮、雙手多處的撕裂傷而已,進行縫合手術。從這些事證人 來看,被告雖然在筆錄上有講「我認罪」,但是因為他並不 清楚法律,所以他有拿刀、他有讓人流血,他承認這個是認 罪的,可是他不曉得說這叫殺人未遂。 檢察官對辯護人所問的內容提出異議。 檢察官張弘昌起稱 辯護人這算是有點辯論。 審判長問 有何意見?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答 沒有。 審判長問 就爭執事項有無還要調查? 辯護人均答 沒有。 審判長諭知 請辯護人就被訴事實詢問被告。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起稱 是的。請求訊問被告。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問 本件案發當天107年9月12日,當時天色如何? 被告答 昏暗。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問 有無燈光? 被告答 遠處才有燈光。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問 你當天穿的衣服為何?上衣、褲子,還有材質為何? 被告答 牛仔褲、T-SHIT。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問 提示本件扣案的水果刀,這把水果刀是你案發當時所持有的 嗎? 被告答 對。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問 這把水果刀是不是你跟黃雨萱同居時所使用的水果刀? 被告答 對。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問 請問你的工作是什麼? 被告答 鑄造工。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問 你為什麼會把刀放在身邊或車上? 被告答 這個刀是因為要切水果用的,當時是因為我要帶水果去給同 事吃,所以把水果刀一併帶去,後來放在車上,沒有帶回家 裡去放。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問 你可否描述一下案發經過? 被告答 當天我是去找被害人,想要跟她複合,但她拒絕我,我就很 生氣就打了她,後來她要跑走,然後我就去車上取水果刀就 去追她,我有對她做一些攻擊行為,後來因為有人制止,我 有再打了她幾拳之後就停止了這個行為。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問 你一開始找她談話的時候大概談了多久才去車上拿刀? 被告答 大約五到十分鐘。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問 當時你的情緒有激動嗎? 被告答 當時的情緒是蠻激動的。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問 你跟她談話的位置跟你的車子距離隔多長? 被告答 從我現在位置(證人席)到法庭電視螢幕位置 審判長諭知 請證人當庭量測距離後大約5.3公尺。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問 你去拿刀的時候,黃雨萱為何沒有離開?是發生了什麼事? 被告答 她有轉身要跑。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問 你回去拿刀之後有對她講什麼話? 被告答 有,我說要給她的臉好看。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問 自你從持刀攻擊到你停止對她持刀攻擊,大概時間有多久? 被告答 大概有二十分幾鐘有。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問 你停止動作之後到警察來的時候,時間大概有多久? 被告答 大約十幾分鐘。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問 你有無追砍黃雨萱的背部? 被告答 沒有,那個是追趕的過程當中有朝她揮,但不是刻意去攻擊 她的背部。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問 你這個過程當中你總共攻擊她幾個部位? 被告答 朝她的臉攻擊。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問 為什麼她的頭部還有背部、肩膀那邊會受傷? 被告答 應該是扭打的過程中造成的。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問 你有無要去刺傷她的腹部? 被告答 沒有。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問 你有無去割劃她的脖子? 被告答 沒有。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問 你有無要去刺傷她的眼睛? 被告答 沒有。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問 你有無要刺傷她的胸部? 被告答 沒有。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問 你認為你這樣攻擊她的臉部,你認為她會死嗎? 被告答 我確信不會。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問 為什麼? 被告答 因為我持的水果刀並非鋒利的水果刀,然後我在下手的時候 我有控制力道。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問 你剛才講說你是鑄造工,你平常做哪方面的鑄造? 被告答 鐵器方面。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問 所以你時常搬運重物? 被告答 對。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問 你那一天出力有出很大嗎? 被告答 沒有,我有控制力道。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問 你的水果刀後來為什麼會掉落? 被告答 黃雨如有來跟我扭打中取下。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問 你水果刀掉落後,有無繼續攻擊黃雨萱? 被告答 有出拳再攻擊她。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問 你攻擊她什麼部位? 被告答 頭部、臉部部分。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問 你有無掐她脖子? 被告答 沒有。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問 後來為何你就沒有再繼續打黃雨萱了? 被告答 後來有比較恢復理智,想說我們在一起也三年了。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問 有無路人跟你制止? 被告答 有一個阿婆有用口語制止。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問 阿婆有把你給架開嗎? 被告答 阿婆沒有辦法把我架開,她只是有類似開導我,叫我不要打 。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問 你之後有無跟黃雨萱達成和解? 被告答 有。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問 提示竹山鎮公所調解筆錄,請問一下這個「劉健明」是否是 你簽署的? 被告答 對。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問 黃雨萱呢? 被告答 也是。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問 是黃雨萱寫的還是你寫的? 被告答 是她寫的。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問 這個調解書的內容是否是你們雙方? 檢察官對辯護人所問的內容提出異議。 檢察官張弘昌起稱 報告審判長這如同你昨天所說的調解的內容是否適宜給國民 法官來判斷。 審判長諭知 請辯護人直接問調解的過程,請他講當天調解的內容就好, 因為這都是制式的。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答 好。 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把這份和解書收回。 辯護人吳莉鳶律師答 好。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問 被告請說明一下調解的過程,最後如何達成調解? 被告答 最後是以18萬達成和解。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問 然後她有跟你講說不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答 有。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問 調解書是否如你們雙方的意思所記載? 被告答 是照我們的意思記載的,經過雙方確認無誤。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問 你認為拿刀並造成被害人流血是否就是殺? 被告答 對。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問 你有無要致被害人於死的意思? 被告答 沒有。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問 所以殺人你認為有無要致被害人於死的意思? 被告答 我沒有要讓她死。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起稱 沒有問題。 審判長問 請問檢察官有無問題要問被告? 檢察官張弘昌起稱 有。 我在開始問之前是想要跟各位國民法官說明,因為審判長跟 兩位法官很清楚,但可能國民法官比較沒有那麼確定,被告 他現在的地位跟我們剛才之前問的證人是不一樣,有沒有發 現我們也沒有叫他宣示說他要作證,所以就算他現在講的跟 事實不符,也沒有偽證罪的處罰,這點請各位瞭解一下,就 是說他就講他的意見,好不好,最後還是請大家依證據判斷 。 審判長諭知 檢察官我澄清一下,被告的供述原則上是可以採為證據使用 ,不會刑求逼供,至於他的證明力到何程度,也由各個國民 法官自己判斷,他今天在這裡講的也屬於證據的內容,不可 以這樣子就直接指導國民法官,他從警詢、偵訊到法院這邊 的陳述都是有證據能力的,至於證明力高低的部分,你覺得 它可不可信,就委由我們各個國民法官自己判斷,請檢察官 繼續。 檢察官張弘昌答 好。 檢察官張弘昌問 你在警局時有回答警察說你的刀子是你自己預藏在口袋拿出 來的,你有何意見? 被告答 我沒有說過是預藏的。 檢察官張弘昌問 有啊,我們要不要提示給你看,你在警局的時候就有講了, 「並且從口袋拿預藏的菜刀朝她臉上砍過去」,然後還有一 句「我菜刀是從我家拿的,放在我右邊的褲袋內」你要跟大 家說明一下嗎? 被告答 當時在警局做完筆錄的時候,我沒有看就簽名了,我不曉得 為什麼這樣記的。 檢察官張弘昌問 你的意思是你可能忘了有沒有講,還是怎麼樣? 被告答 我應該是沒有講。 檢察官張弘昌問 你在檢察官那邊你是有說願意承認是殺人未遂,這一點你的 意思是怎麼樣? 被告答 因為檢察官說我這樣就是殺人未遂,因為我有攻擊她的行為 ,這樣當然就是認罪。 檢察官張弘昌問 但是檢察官也有跟你說明過,是說你當時是有用刀子去砍被 害人的頭跟臉部,這個是很有可能會導致砍到要害來死亡的 ,這個你瞭解嗎? 被告答 如果用力過猛的話,或攻擊要害當然會造成死亡,但是我當 時並沒有這樣做。 檢察官張弘昌問 但是你還是有朝她的頭跟臉攻擊,這個部分只要稍有不慎都 會砍到的是眼睛或者是喉嚨的部位,這個部分你要怎麼控制 ? 被告答 我就是只是朝她的臉劃過去而已。 檢察官張弘昌問 但是朝她的臉劃過去的過程中,很有可能會攻擊到喉嚨或是 眼睛,不是嗎? 被告答 我沒有朝她這個部位去做攻擊。 檢察官張弘昌問 你有無練過武術的刀法? 被告答 沒有。 檢察官張弘昌問 你覺得你有辦法分清楚你砍的時候,會不會砍到眼睛或是喉 嚨這些要害?在那樣子的狀況之下? 被告答 沒辦法百分之百,但是我有控制我的力道,所以應該是不會 造成太大。 檢察官張弘昌問 但是不是也是有可能,你覺得呢? 被告答 我覺得不會。 檢察官張弘昌問 所以你認為依照你那時候砍的狀況,如果有其他人持刀對你 的頭、臉部砍,你覺得你有無可能死掉? 辯護人對檢察官所問的內容提出異議。 檢察官張弘昌答 這不適用交互詰問的規則。 審判長諭知異議無理由,異議駁回,請檢察官繼續。 檢察官張弘昌問 請你回答一下?就是說如果像這個狀況之下,異地而起,有 一個人一把這樣的刀子朝你的臉部、頭部揮砍,你覺得你有 無被他砍死? 審判長諭知 提醒被告你有保持緘默權利,你也可以選擇對你自己有利不 利的陳述,一旦你陳述之後就會變為證據,你可以考慮你自 己要不要回答任何問題。 被告答 如果他是跟我持一樣的水果刀,然後跟我一樣的力道,是不 可能死人。 檢察官張弘昌問 (提示黃雨萱上胸部照片) 我們看一下這個照片,你看黃雨萱她有被你砍到胸部的上緣 ,已經是不是接近喉嚨,然後你再看一下,還有砍到接近眼 睛的部位,如果你覺得是這樣的狀況,難道不會說不小心就 把她的眼睛給砍瞎了嗎? 被告答 應該是不會。 檢察官張弘昌問 你覺得如果有人拿一個刀子砍到你的眼睛的這個部位,你會 否覺得可能被他砍瞎? 被告答 砍到眼睛才會。 檢察官張弘昌起稱 沒有問題。 審判長問 你們當初分手的原因是什麼? 被告答 因為我們發生爭吵的時候,我就會離開,好的時候再回來, 黃雨萱對這部分就是很在意,所以我們後來因為這樣子就分 手了。 審判長問 你們分手之後到案發之前你們都有聯絡嗎? 被告答 沒有。 審判長問 任何打電話碰面,臉書什麼都沒有聯絡嗎? 被告答 沒有。 審判長問 案發當天是分手後你第一次去找她? 被告答 對。 審判長問 你看到黃雨萱之後你有跟她說什麼嗎? 被告答 我要求要複合,她有拒絕我這樣子。 審判長問 這個講話時間大概多久? 被告答 大概五到十分鐘。 審判長問 你這時候身上有無刀子? 被告答 沒有。 審判長問 你的目的這次找她到底是要作什麼? 被告答 就是要求她復合而已。 審判長問 按照你的說法只是要復合的理由,為何你後來又去拿刀子, ? 被告答 因為當天有發生爭吵,後來發現她有另結新歡的情形,我一 時就是氣憤所以打了她,後來才去車上取刀。 審判長問 取刀之後,你可以起身一下幫我講你是如何攻擊她的嗎? 被告答 證人起身擺出動作後稱:我朝她的臉左右揮。 審判長問 還有其他動作嗎? 被告答 沒有。 審判長問 她有無閃躲? 被告答 她有閃躲。 審判長問 請你跟我講一下因為你是揮刀的,她的頭頂傷勢是怎麼來的 ? 被告答 應該是閃躲的時候造成的。 審判長問 臉這邊有一個撕裂傷,眉間那個部分的傷勢是怎麼來的? 被告答 也是閃躲的時候造成的。 審判長問 你這樣的目的到底是想要做什麼? 被告答 我只是想要嚇她、教訓她。 審判長問 這樣已經砍到,你為什麼不停手? 被告答 後來我就有停手。 審判長問 我說在這個時候,你後來為何又去追她?等到之後她妹妹把 刀子拿下來,這之間為何後來又有這麼多後面的追她,直到 後面有人把你的刀子奪下來,看起來似乎好像你不是一開始 ,那時候完了之後就傷害到她之後就停手? 被告答 我剛講的是已經追到她之後的行為。 審判長問 你的意思是說你是追到她之後才砍她的臉跟頭? 被告答 對。 審判長問 菜刀是你的嗎? 被告答 對。 審判長問 這過程當中你到底有無說「要給她死」? 被告答 沒有。 受命法官徵詢審判長後詢問被告。 受命法官問 那一天你到底拿的是菜刀還是水果刀? 被告答 應該水果刀。 受命法官問 就你的記憶它到底有多長、多寬? 被告答 (當庭用手比出刀子長,經通譯當庭測量約22多公分) 審判長諭知 拿一張紙給被告畫出,並請通譯當庭以尺測量長度。 (交付白紙請被告當庭畫出刀子長度) 審判長問 這樣幾公分? 被告答 尺上面大概是寫18多公分。 受命法官問 你剛剛說你先追她,追到之後開始攻擊她的臉部,是嗎? 被告答 對。 受命法官問 攻擊她臉部的過程當中,不小心去砍到她的頭,你往她揮的 時候,是朝她頭部方向去攻擊嗎? 被告答 是朝臉部。 受命法官問 她在閃躲的過程有持續閃躲,你仍然繼續朝她的臉部去揮嗎 ? 被告答 對。 受命法官問 後來刀子被奪走之後,或者被拿走之後,你還有無繼續攻擊 她? 被告答 有出拳打她。 受命法官問 你為何還繼續攻擊她?你不是是要嚇她嗎? 被告答 因為那時候我有點氣憤,想要給她一個教訓。 受命法官問 所以你覺得用刀子往她的臉部揮還不夠,還要繼續攻擊她, 才能夠達到你所謂的教訓嗎? 被告答 對。 受命法官問 你後來停手,是因為有其他人把你架開,你才停手,是嗎? 被告答 沒有人架開。 受命法官問 沒有其他人把你架開? 被告答 沒有,因為我的目的達到了,所以我就停手了。 受命法官起稱 沒有其他問題。 國民法官4號徵詢審判長同意詢問被告。 國民法官4號問 你說水果刀要削給你的同事吃水果,所以當時放在車上,請 問你說你那水果刀放在車上放多久? 被告答 大概是案發的前兩天左右。 國民法官4號問 你跟她分手三個月,中間有沒有用FB或者是任何一種聯絡方 式彼此聯絡,為何三個月以後你會想起再跟她復合?而你知 道她說她有另外再交男朋友,是從什麼管道知道的?知道多 久了? 被告答 因為當天是中秋節,是月圓人團圓的日子,所以我才去找她 想要復合,至於說為什麼會知道她另結新歡是因為當天要求 他復合的時候,她告訴我的,就是她拒絕我復合的理由。 國民法官3號徵詢審判長同意詢問被告。 國民法官3號問 你們前後復合幾次?你認識她多久?中間她有離開你幾次? 中間又復合了幾次? 被告答 沒有分手,但是就是說爭吵的時候,我會跑出去幾天沒有回 來這樣子而已。 國民法官3號問 你對被害人之前的認知她有交往的對象,還是說她只有認識 你的對象?她有認識多少個的對象? 被告答 請問你問的是交往的過程中,還是說分手的時候。 國民法官3號問 自從你認識之後你有無得到消息說她之前有交了多少個朋友 才去接收她,還是說你是已經知道她有認識的別的朋友才去 交往?還是說你不知道她外面認識了很多朋友,才交往? 被告答 她外面有認識一個朋友,這個我知道,但是她沒有跟其他人 交往。 審判長諭知 本件就被告罪責部分證據調查完畢。 就量刑部分進行證據調查程序。 檢察官均稱 沒有。 辯護人均稱 沒有。 審判長問 就量刑事項,檢察官有無問題詢問被告? 檢察官均稱 沒有。 審判長問 就量刑事項,辯護人有無問題詢問被告? 辯護人均稱 沒有。 審判長諭 就量刑事項詢問被告。 審判長問 被告學經歷及家庭、經濟狀況? 被告答 國中畢業;之前及目前均從事鑄造工;經濟狀況小康;沒有 同住的人;沒有需扶養的人。 審判長問 對於被告之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有何意見?(以電子 卷證方式提示並告以要旨)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問 這件事情你做完之後,你現在對被害人想法如何? 被告答 我是覺得非常後悔,我有跟被害人達成和解。 審判長問 你還有無去找她? 被告答 現在沒有了。 審判長問 私下還有再聯絡嗎? 被告答 沒有。 (審判長詢問國民法官、受命法官及陪席法官還有無問題訊問被 告,均表示沒有問題。) 審判長問 檢辯雙方是否已經全部提出卷證? 檢察官張弘昌答 是。(庭呈)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答 是。(庭呈) 轉譯人員: <附件起> 審 判 程 序 筆 錄 被 告 劉健明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一案於中 華民國110年1月27日下午1時30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 法庭公開審判,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 陳宏瑋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顏紫安 書 記 官 林儀芳 通 譯 楊品鋕 國民法官1號 國民法官2號 國民法官3號 國民法官4號 國民法官5號 國民法官6號 備位國民法官1號 備位國民法官2號 備位國民法官3號 備位國民法官4號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下: 檢察官張弘昌 檢察官陳俊宏 選任辯護人吳莉鴦律師 選任辯護人楊博任律師 被告到庭身體未受拘束。 書記官朗讀案由 審判長問鑑定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等事 項。 鑑定人答   黃植謙 男 (民國66年8月1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N122874079號        住彰化縣田尾鄉溪畔村溪畔巷101 弄4 號 <附件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