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 任 程 序 筆 錄 被 告 劉健明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一案於中 華民國110年1月26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 法庭公開選任程序,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 陳宏瑋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顏紫安 書 記 官 林儀芳 通 譯 楊品鋕 當事人及到庭訴訟關係人如報到單之記載 檢察官 張弘昌 檢察官 陳俊宏 選任辯護人吳莉鴦律師 選任辯護人楊博任律師 書記官朗讀案由。 審判長諭知 1.今天報到候選國民法官共37名,並於第一次詢問報到之全體 候選國民法官前,告知候選國民法官依國民法官法第26條第 4項、第5項規定,對於訊問的事項不得有虛偽之陳述,非有 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陳述,且不得洩漏因參與選任期日而知 悉之秘密。違反上開陳述義務,依國民法官法第99條第3 款 規定,得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鍰。違反上開保密義務,依 國民法官法第98條第1項規定,可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8萬元以下罰金。 2.向檢辯雙方告知本次選任程序提供檢閱之國民法官名冊、問 卷影本、到庭訊問事項調查表等皆為秘密事項,請勿對外揭 露可識別之個人資料,違反者依國民法官法第98條規定,可 處刑罰。 3.選任程序不公開。 審判長問 本件選任程序,依照協商程序所定及依國民法官法第29條規 定採先問後抽之方式,有何意見? 檢察官張弘昌答 沒有意見。 檢察官陳俊宏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向到場之全體候選國民法官介紹本次參與法庭活動人員、 模擬案件起訴事實及起訴法條。 審判長諭知 由審判長對候選國民法官公開詢問一般性問題。 審判長問 是否有無法全程參與審理程序之情形? 編號48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明天下午四點以後,我有事情無法參加研討會。 審判長問 有無因身體因素無法久坐,或家庭狀況無法全程參與者? 全體候選國民法官均答 無。 審判長問 是否認識在庭被告劉健明、辯護人、檢察官、法官及證人黃 雨萱、黃雨如、鑑定人黃植謙? 全體候選國民法官均答 無。 審判長問 自己或親屬、朋友、家人,有無曾經於本案相似之被害經驗 ? 全體候選國民法官均答 無。 審判長問 有無於新聞媒體、臉書、社群網站等上看過本案之新聞報導 或與家人朋友、網路上討論? 全體候選國民法官均答 無。 審判長問 (解釋無罪推定原則),有無候選國民法官無法接受此原則 ? 全體候選國民法官均答 無。 檢察官張弘昌起稱 針對剛有一名候選國民法官可能因家庭或個人因素,只能參 與至第二天下午4點,事實上依審判期日時程,那個時候可 能是評議時間,而評議時間也不易掌控,這部份是否恰當請 庭上裁奪。 審判長問 這部分檢、辯雙方有何意見? 檢察官陳俊宏答 同張檢察官意見。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答 這部份我們認為可能他無法全程參與,此部分請庭上參酌是 否適合參與。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答 同吳律師所述。 審判長問 因明天開庭有預定時間,是否會如期掌握可能有點疑問,也 許會到很晚才評議、宣判,這都需要全程參與無法缺席,如 果你因故無法參與,且明天需要全程參與,若本院因你無法 全程參與裁定不予選任有何意見? 編號48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沒有意見。 審判長問 有無自己或家屬因刑事案件成為被告、被害人或曾經到過警 局、地檢署或法院? 全體候選國民法官均答 無。 審判長問 編號17號候選國民法官年齡是否超過70歲? 編號1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是,我的年齡超過70歲。 審判長問 因今日下午開始進行審理程序,至明天預計傍晚六點以後, 時間較為密集,請問編號17號候選國民法官之體力是否能負 荷? 編號1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的體力可以負荷。 審判長問 因為審理過程需要久坐,請評估自身體力狀態,如獲選國民 法官,本院會希望能全程參與,否則會有備位國民法官遞補 或不足人數程序重來的問題,是否了解? 編號1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可以。 (工作人員引導候選國民法官入庭) 檢察官張弘昌起稱 如有候選國民法官現在才報到是否恰當,法院是否會再次說 明選任程序? 審判長問 本次報到時間至上午9點20分截止,本次報到的候選國民法 官共37名,且通知書上已有載明報到截止時間。 請檢、辯雙方閱覽本次候選國民法官37名填寫到庭調查表。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起稱 剛剛審判長有詢問有沒有候選國民法官無法全程參與的,編 號54號候選國民法官沒有說不能來,但他的到庭調查表第七 題是空白的,這部份請庭上確認。 審判長問 編號54號候選國民法官的到庭調查表沒有填寫可否全程參與 ,請問你可否全程參與? 編號54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可以全程參與。 審判長問 辯護人有何意見?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 本院依職權個別詢問編號22、1、13、14、42、55號候選國 民法官。 審判長問 檢、辯雙方有無欲聲請對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進行個別詢問 ? 檢察官張弘昌答 聲請個別詢問編號3、7、20、37、50號候選國民法官。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答 聲請個別詢問編號35、43、46、25號候選國民法官。 審判長諭知 依序先由本院職權詢問編號1、13、14、42、55、22號候選 國民法官;檢察官詢問編號3、7、20、37、50號候選國民法 官;辯護人編號35、43、46、25號候選國民法官。 審判長問 對於個別詢問候選國民法官之順序,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合議庭)、檢察官、辯護人移至個別詢問室。(9:55) 審判長(合議庭)、檢察官、辯護人入庭。(12:06) 審判長諭知 一、本院依職權裁定不予選任編號22號候選國民法官。 二、附理由聲請裁定不予選任均駁回。 三、檢察官部份不附理由聲請不予選任編號46、3 、37、13 號候選國民法官。 四、辯護人部份不附理由聲請不予選任編號43、25、20、1 號候選國民法官。 五、依國民法官法第29條規定,法院應於踐行第27、28條之 程序後,自到庭且未受不選任裁定之候選國民法官中, 以抽籤方式抽選六名國民法官及四名備位國民法官,備 位國民法官經選出後,依抽出次序編定其遞補序號如下 : 選任1號國民法官為編號2號候選國民法官。 選任2號國民法官為編號14號候選國民法官。 選任3號國民法官為編號9號候選國民法官。 選任4號國民法官為編號57號候選國民法官。 選任5號國民法官為編號32號候選國民法官。 選任6號國民法官為編號55號候選國民法官。 選任1號備位國民法官為編號39號候選國民法官。 選任2號備位國民法官為編號35號候選國民法官。 選任3號備位國民法官為編號54號候選國民法官。 選任4號備位國民法官為編號24號候選國民法官。 審判長 對於上開選任程序,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稱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稱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 1.選任程序結束。 2.國民法官應依法令公正誠實執行職務,經國民法官朗讀誓詞 後誓詞附卷。 審判長向國民法官進行審前說明,內容詳如審前說明書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審判長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