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 備 程 序 筆 錄 公訴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健明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一案於中 華民國109 年12月29日上午09時34分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 一法庭公開行準備程序,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 陳宏瑋 法 官 張國隆 法 官 顏紫安 書 記 官 林儀芳 通 譯 楊品鋕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下: 檢察官 張弘昌 到庭 檢察官 陳俊宏 到庭 被 告 劉健明 到庭 辯護人 吳莉鴦律師 到庭 餘詳如報到單之記載 被告在庭身體未受拘束 (使用科技法庭設備提示) 朗讀案由。 審判長問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為何未到庭?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答 剛聯絡楊律師,目前他剛下交流道,需要再晚五分鐘。 審判長問 為了被告權益,待楊律師到庭再行準備程序,有何意見? 檢察官張弘昌答 無意見。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答 無意見。 審判長諭知本件暫休庭。(9:36)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到庭。(9:40) 復入法庭。 審判長問受訊問人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等事項 被告答   劉健明  男 (民國70年12月3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M10045622號         住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2756號 選任辯護人吳莉鴦律師 選任辯護人楊博任律師 審判長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檢察官張弘昌起稱: 陳述起訴概要及所犯罪名: 一、劉健明與黃雨萱前為同居之男女朋友,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3條第2款所規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劉健明因認為黃雨萱另 結新歡,且黃雨萱於民國107年5月間提出分手,劉健明竟由 愛生恨,萌生殺人之犯意,於同年9月12日凌晨4時許,駕車 前往黃雨萱居住處(南投縣竹山鎮大智路1677號)前等候, 並預藏其所有之菜刀1把在其褲袋內。於當日凌晨4時40分許 ,見黃雨萱自上開居住處外出,劉健明明知人體頭、臉部內 有腦、眼睛、耳等重要器官及呼吸循環機能之重要部位,附 近之頸部則有氣管重要血管、神經等,而身體軀幹部位則有 多項重要器官如心肺肝腎及血管、神經等,前開部位如遭刀 砍到或割到,極可能傷及重要器官、神經、血管等,導致人 之生理機能嚴重受損、無法呼吸或大量出血而死亡。劉健明 竟基於殺人之犯意,一直向黃雨萱說:「我要給妳死」等語 ,並取出其預藏在褲袋之菜刀,朝黃雨萱之頭、臉部等部位 不斷揮砍,黃雨萱試圖用手抵擋但仍被砍到頭、臉部,上胸 部、雙手等處,黃雨萱轉身逃跑,劉健明接續追砍黃雨萱之 肩背部,劉健明追到黃雨萱後再砍黃雨萱之頭臉部,黃雨萱 試圖以手抵擋,黃雨如(黃雨萱之妹)聽到黃雨萱之呼救聲 後趕到,並奪下劉健明手上之菜刀,劉健明仍不住手,徒手 毆打黃雨萱之頭、臉部及胸部,經旁人制止劉健明,劉健明 始停手。劉健明前開砍殺、毆打等行為,致黃雨萱受有臉部 、頭皮及雙手多處撕裂傷,及上胸部、肩背部損傷等傷害, 經送往竹山秀傳醫院急救,倖免於死。經警據報前往處理, 當場扣得菜刀1把。 二、起訴罪名: 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 三、起訴引用法條全文 刑法第271條第1項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71條第2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審判長對被告告知其犯罪之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詳如起訴書所 載)。並告知被告下列事項: 一、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二、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 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三、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審判長問 有關你訴訟上的權利是否了解? 被告答 我知道自己的權利。 審判長問 本件經檢察官起訴為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國民 法官法第5條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有無意見?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問 本案本院認無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狀, 依國民法官法第50條規定公開準備程序之進行,有無意見?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問 就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及有無變更起訴法條? 檢察官張弘昌答 無變更,依起訴書所載。 檢察官陳俊宏答 無補充。 審判長問 剛剛檢察官就起訴事實已當庭陳述,被告是否清楚? 被告答 清楚。 審判長問 對檢察官起訴的事實是否承認犯罪? 被告答 不承認犯罪。 審判長請被告陳述答辯要旨。 被告答 我沒有殺人的故意,我也沒有說「我要給你死」,但傷害部 份是有的。 其餘請辯護人為我辯護。 審判長問 請陳述關於本件之辯護要旨。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答 本件被告是坦承有傷害黃雨萱之行為,但否認有殺人故意。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答 被告只有傷害黃雨萱的行為,但他並沒有說要殺死黃雨萱, 也沒有要殺死她的故意。 審判長諭知 依照被告及辯護人所為答辯,本院一併告知可能變更罪名, 被告可能另涉刑法第278條第3項、第1項重傷未遂、修正前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請辯護人為被告說明及解釋。 審判長問 被告是否清楚? 被告答 清楚。這部份我只有傷害而已,沒有重傷未遂。 審判長諭知本案經檢察官、辯護人雙方先行交換之書狀及協商程 序,已整理雙方爭執、不爭執事項部分。 一、不爭執事項: 劉健明與黃雨萱為前同居之男女朋友,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3條第2款所規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劉健明認為黃雨萱另結新歡,且黃雨萱於民國107年5月間提 出分手。 劉健明於同年9月12日凌晨4時許,駕車前往黃雨萱居住處( 南投縣竹山鎮大智路1677號)前等候。 黃雨如聽到黃雨萱呼救聲趕到,取下劉健明手上菜刀。 劉健明菜刀經取下後,有徒手毆打黃雨萱之頭、臉及胸部。 黃雨萱受有臉部、頭皮及雙手多處撕裂傷,及上胸部,肩背 部損傷等傷害。 員警前往現場處理,扣到兇刀1把。 審判長問 就上開整理之不爭執之事項,有何意見? 檢察官張弘昌答 關於不爭執事項及部分,起訴書所用的用語是「奪下」 ,「取下」較為和平的方式,此部分辯護人如有對起訴書用 語無意見的話。 其餘檢方無意見。 審判長問 若是用較中性與客觀的用語,若檢察官對此部分有爭執,辯 護人亦有爭執的話,就改列為爭點,辯護人有何意見?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答 我們認為用「取下」較為中性,「奪下」帶有價值判斷,我 們希望用「取下」。 審判長問 檢察官有無意見? 檢察官張弘昌答 針對「取下」、「奪下」部份再增列一個爭點。 審判長諭知經合議庭評議後先使用「取下」用語,到底是經過以 何種方式,有無用強力奪下或是用何種方式將這把刀拿下,我們 列為爭點。 審判長問 檢察官有何意見? 檢察官張弘昌答 可以,依照審判長之裁示。 審判長問 客觀先記載「取下」,至於是如何取下列為本件爭點,有何 意見? 被告答 無意見。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答 無意見。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答 無意見。 審判長問 檢察官除此部分之外,有無其他意見? 檢察官張弘昌答 目前沒有。 檢察官陳俊宏答 同張檢察官所述。 審判長問 就不爭執事項之部份,檢辯雙方有無要更正及說明?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答 針對不爭執事項劉健明菜刀經取下後,有徒手毆打黃雨萱 之頭、臉及胸部,我們對「胸部」是有爭執。對頭、臉部份 無爭執。 審判長問 對其餘不爭執事項有無意見? 被告答 無意見。 辯護人均答 無意見。 審判長諭知 除雙方補充陳述不爭執事項應更正為爭執事項部分外,本件 爭執事項關於事實部分如下: 爭執事項: 事實部分: 1.劉健明於案發當時,對於黃雨萱,是否有殺人之故意。 2.劉健明是否有起訴書所載預藏兇刀1把於其褲袋。 3.劉健明是否有起訴書所載向黃雨萱說「我要給你死」等語。 (爭執劉健明攻擊黃雨萱之過程。) 4.劉健明是否有起訴書所載持刀朝黃雨萱頭、臉等部位不斷揮 砍。 5.黃雨萱是否有轉身逃跑,劉健明是否有起訴書所載追砍黃雨 萱背部。 審判長問 就上開整理事實部分之爭執之事項,有何意見? 檢察官張弘昌答 法律適用部分已經增列重傷罪部分,是否針對第一點部份是 否有殺人之故意,再加重傷之故意?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答 無意見。 審判長問 除此之外,有無其他意見表示? 檢察官均答 無意見。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答 其他無意見。 審判長諭知 就爭執事項之法律適用部分及量刑部分如下: 法律適用部分: 被告劉健明是否構成殺人未遂罪?抑或重傷未遂罪?抑或傷害 罪? 量刑部分: 本案若構成殺人未遂罪或重傷未遂罪,是否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 審判長問 就上開整理法律適用部分及量刑部分之爭執之事項,有 何意見? 檢察官均答 無意見。 被告答 無意見。 辯護人均答 無意見。 審判長確認雙方不爭執事項如下: 一、雙方不爭執事項: 劉健明與黃雨萱為前同居之男女朋友,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3條第2款所規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劉健明認為黃雨萱另結新歡,且黃雨萱於民國107年5月間提 出分手。 劉健明於同年9月12日凌晨4時許,駕車前往黃雨萱居住處( 南投縣竹山鎮大智路1677號)前等候。 黃雨如聽到黃雨萱呼救聲趕到,取下劉健明手上菜刀。 劉健明菜刀經取下後,有徒手毆打黃雨萱之頭、臉。 黃雨萱受有臉部、頭皮及雙手多處撕裂傷,及上胸部,肩背 部損傷等傷害。 員警前往現場處理,扣到兇刀1把。 審判長確認雙方爭執事項如下: 事實部分: 1.劉健明於案發當時,對於黃雨萱,是否有殺人或重傷或傷害 之故意。 2.劉健明是否有起訴書所載預藏兇刀1把於其褲袋。 3.劉健明是否有起訴書所載向黃雨萱說「我要給你死」等語。 (爭執劉健明攻擊黃雨萱之過程。) 4.劉健明是否有起訴書所載持刀朝黃雨萱頭、臉等部位不斷揮 砍。 5.黃雨萱是否有轉身逃跑,劉健明是否有起訴書所載追砍黃雨 萱背部。 6.劉健明之菜刀是被取下或奪下,詳細經過的過程為何? 7.劉健明菜刀經取下後,是否有徒手毆打黃雨萱之胸部。 法律適用部分: 被告劉健明是否構成殺人未遂罪?抑或重傷未遂罪?抑或傷害 罪? 量刑部分: 本案若構成殺人未遂罪或重傷未遂罪,是否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 審判長問 對於再行確認雙方不爭執及爭執事項,有無意見? 檢察官張弘昌答 無意見。 檢察官陳俊宏答 無意見。 被告答 無意見。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答 無意見。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答 無意見。 審判長請檢察官陳述所主張之事實及聲請調查之證據。 檢察官張弘昌答 一、聲請傳喚證人: 聲請傳喚證人(即告訴人)黃雨萱,待證事實:被告持刀在 告訴人居住處前砍殺告訴人之情形及過程。預期檢察官之詰 問時間約30分鐘。 聲請傳喚證人(即告訴人之妹)黃雨如,待證事實:被告持 刀在告訴人居住處前砍殺告訴人之情形及過程。預期檢察官 之詰問時間約30分鐘。 二、聲請調查之證據及待證事實之關係如下: 檢證1:證人即告訴人黃雨萱於警詢中之證述。待證事實為被告 持刀在告訴人居住處前砍殺告訴人。 檢證2:證人即告訴人黃雨萱於偵查中之證述。待證事實為被告 持刀在告訴人居住處前砍殺告訴人。 檢證3:證人黃雨如於警詢中之證述。待證事實為被告持刀在告 訴人居住處前砍殺告訴人。 檢證4:證人黃雨如於偵查中之證述。待證事實為被告持刀在告 訴人居住處前砍殺告訴人。 檢證5:被告於警詢之供述。待證事實為被告攜帶菜刀至告訴人 居住處前砍殺告訴人。 檢證6: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待證事實為被告攜帶菜刀至告訴 人居住處前砍殺告訴人,且知悉拿刀攻擊人的頭、臉部 會致人死亡。 檢證7:竹山秀傳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待證事實為告訴人受傷之 狀況。 檢證8:警卷照片5張。待證事實為被告使用之刀械,現場環境及 血跡噴濺等狀況。 檢證9:偵卷照片6張。待證事實為告訴人受傷之狀況。 檢證10:扣押物品清單。待證事實為本件扣案物品單據。 檢證11:扣案之菜刀1把。待證事實為本件扣案刀具。 審判長問 陳檢察官有無補充陳述? 檢察官陳俊宏答 同張檢察官所述。 審判長問 對於上開證據,檢察官是否已經開示與被告、辯護人? 檢察官張弘昌答 是,均已完全開示給被告及辯護人。 審判長問 檢察官是否已經完整將書證、物證內容開示給被告、辯護人 ?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答 已經開示了。 被告答 有。 審判長問 請被告及辯護人陳述關於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之意見,先 就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表示意見?被告部分是否 均委由辯護人為你表示意見? 被告答 請辯護人為我陳述。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答 對檢察官調查證據聲請書所載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意見詳如 109 年12月16日刑事準備狀之壹所載內容。 一、供述證據: 1、檢證編號1,證人即告訴人黃雨萱於警詢之證述:為被告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爭執證據能力。 2、檢證編號2,證人即告訴人黃雨萱於偵查之證述:不爭執 證據能力。 3、檢證編號3,證人黃雨如於警詢中之證述:為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爭執證據能力。 4、檢證編號4,證人黃雨如於偵查中之證述:不爭執證據能 力。 5、檢證編號5,被告劉健明於警詢之供述:不爭執證據能力 。 6、檢證編號6,被告劉健明於偵查中之供述:不爭執證據能 力。 二、非供述證據: 1、檢證編號7,竹山秀傳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不爭執證據 能力。 2、檢證編號8,警卷照片5張:不爭執證據能力。 3、檢證編號9:偵卷照片6張:不爭執證據能力。 4、檢證編號10:扣押物品清單:不爭執證據能力。 5、檢證編號11:扣案之菜刀1把:不爭執證據能力。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答 同吳律師所述。 審判長問 有關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之調查必要性部分之意見?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答 無意見,都同意有調查必要性。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答 無意見,都同意有調查必要性。 被告答 意見同辯護人所述,我無補充。 審判長請被告、辯護人陳述所主張之事實及聲請調查之證據。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答 聲請傳喚證人黃雨萱、黃雨如、黃植謙醫師,其餘引用109 年12月16日刑事準備狀之貳所載。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答 同楊律師所述。 審判長問 關於辯證5的部分,是否已有開示給檢察官?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答 有。 審判長問 對於辯證5部份,辯護人是否有開示與檢察官? 檢察官張弘昌答 有。 檢察官陳俊宏答 有。 審判長問 辯護人聲請傳喚黃植謙醫師,就檢察官起訴書裡沒有看到此 項證據,黃植謙醫師之待證事實為何?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答 黃植謙醫師是屬於專家證人部份,希望透過黃植謙醫師來說 明被害人黃雨萱所受的傷害是如何造成的,因檢察官開示的 證據被害人黃雨萱所受的傷都非常輕微,可能是急性表淺性 的皮膚的傷害,到底是不是刀子故意砍傷,有沒有可能會致 死或重傷害的可能性,我們希望透過專家證人到庭說明。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答 補充,因我們對於攻擊部位是有爭執,如果攻擊部位屬於頭 、臉的部份,此部份以刀子的狀況是否足以致死。 審判長問 黃植謙醫師是否為本案被害人傷勢之主治醫師?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答 不是。 審判長問 請吳律師說明黃植謙醫師的資格狀況,合議庭再審酌其是否 符合傳喚的資格,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調查及造成國民法官的 負擔,及合議庭裁定有無證據能力及調查之必要性,請陳述 黃植謙相關資格。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答 此部分請楊律師說明。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答 黃植謙是職業醫師,已經執業快20年,主要從事外科及急診 的部門醫療。 審判長問 他目前在何處任職?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答 他目前在沙鹿的沙田醫院任職,目前是在急診部門。 審判長問 就該名醫師部份,事前有無做過任何訪談或任何紀錄,如有 請開示給檢察官?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答 目前沒有訪談資料。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答 沒有。 審判長問 辯護人已表示要聲請調查證據之部分,請檢察官先就證據能 力部份表示意見? 檢察官張弘昌答 在協商部分,我們本來認為辯護人若提出醫生當作證人就沒 有要提出期刊的醫學論文,但今天辯護人還是希望提出,檢 方就針對此期刊論文部分表示意見。 關於期刊論文,我們認為它主要是在要講一般的表淺性傷口 如何照護,此部分與本件事實並無直接的關連性,而且辯護 人既然已經找專業的醫師來做說明,再提出這個期刊實無必 要性。再者,相關期刊的內容是針對表淺性傷口的處理,我 們認為對於國民法官及專業法官,都會產生預斷,也就是會 讓大家預斷,既然本件只有怎麼樣的傷口,所以就只有如何 的犯意等等,這部份會違反國民法官法規定避免預斷及誤導 的宗旨,最後該期刊論文有相當的篇幅及專業性,我們知道 到時候,我們真實在進行訴訟程序時,必須要確實的讓所有 的證據完整的呈現在所有國民法官面前,這個部分辯護人難 道是要當庭逐字、逐句來朗讀期刊論文嗎?如果是逐字全文 朗讀的話,因這是專業的醫學期刊,事實上不管是國民法官 還是專業法官,都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完全消化吸收論文的內 容,這樣子的話也無調查的可能性,如果另一方面容許辯護 人只摘取某些的內容的話,顯然就會有斷章取義,並且誤導 國民法官及產生預斷的嚴重後果。因此,檢察官認為這篇期 刊論文不宜也不能以此種方式調查。 檢察官陳俊宏答 同張檢察官所述。 審判長問 關於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部份之必要性之意見? 檢察官張弘昌答 關於必要性的部份,我們對於期刊論文認為沒有必要性,餘 同前所述。 審判長問 就辯護人聲請傳喚黃植謙醫師部份之意見? 檢察官張弘昌答 這部份若法院認為該醫師具備足夠的專業能力,可以擔任鑑 定的證人,當然我們認為他在本案較屬專業鑑定人,我們尊 重法院的判斷,餘無意見。 檢察官陳俊宏答 同張檢察官所述。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答 針對檢察官對於我們提出的醫學期刊,請求補充陳述。 審判長准許。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答 我們提出這個醫學期刊其名稱雖為「急性表淺性傷口處理原 則」,但它裡面所提到的傷害種類有擦傷、撕裂傷、穿刺傷 還有哺乳類動物咬傷等,其中本件的被害人所受的是撕裂傷 ,所以期刊裡面我們最主要用是這個撕裂傷的部份而已,有 關期刊裡面針對撕裂傷,其實篇幅非常非常短,大概只有十 行左右的文字說明,該文字說明其實也不是很難懂,它只是 告訴說該撕裂傷是如何造成、怎麼去做分級、各個分級的傷 口大概是怎麼樣、怎麼去護理,我們提出的主要目的是希望 能配合我們聲請傳喚的黃醫師來作證,說明此種撕裂傷有無 可能致死或致重傷,希望用這個部分來彈劾檢察官所主張被 告是屬於殺人未遂或重傷害之行為。所以即便我們在交互詰 問過程中,就算是當場提示這個醫學期刊給國民法官來看, 對國民法官來講也非艱澀難懂的說明。 審判長問 檢察官最後有無證據聲請調查? 檢察官張弘昌答 針對剛剛辯護人的說明,請求再補充陳述。 審判長准許。 檢察官張弘昌答 辯護人剛所述,只是要提示這個論文某一小段,這部份落入 我剛說的會有斷章取義、會誤導國民法官的狀況,而且辯護 人剛說表淺性的傷口不會致命,辯護人想要用此方式來論證 沒有殺人犯意,事實上也是一種誤導、預斷及倒果為因,既 然是未遂,當然本件是沒有發生死亡結果,不能以本件造成 的傷害沒有導致死亡的結果,就來回推被告沒有殺人的犯意 ,這部份對國民法官會有嚴重的誤導性。 審判長問 有無證據請求調查? 檢察官張弘昌答 沒有其他。 檢察官陳俊宏答 沒有。 被告答 沒有。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答 除剛剛陳述之外,沒有新的。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答 沒有。 審判長諭知暫休庭,俟合議庭就聲請調查證據之證據能力及有無 調查必要性評議後復行開庭。(10:29) 合議庭就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之調查必要性、證據能力、調查範 圍、次序及方法進行評議,並為裁定。 評議完畢,合議庭復行入庭。(10:59) 審判長諭知庭訊繼續,宣示關於證據裁定結果(如附件,當庭交 付檢辯雙方)。 黃雨萱之警詢證述,無證據能力。 黃雨如之警詢證述,無證據能力。 急性表淺性傷口處理原則,無證據能力。 辯護人於量刑事項聲請傳喚黃雨萱,然此屬與犯罪事實有 密切關連之「犯罪情節事實」者,應於爭執事項中交互詰 問黃雨萱已足,無庸另行於量刑事項中再行詰問黃雨萱, 此部分聲請,屬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調查,應無調查之必要 性。 其餘檢察官、辯護人所聲請調查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及 調查必要性。 黃植謙雖然非診斷黃雨萱的醫師,但他是依照其知識經驗 的陳述或報告專業意見以供本院參考,屬於鑑定人身分, 且黃植謙醫師經過辯護人釋明也具有一定的資格,經合議 庭評議後,准許黃植謙為鑑定人,並以鑑定人的身分到庭 為鑑定作證,所以有調查之必要性。 審判長問 有關證據能力及是否有調查之必要性,是否閱覽完畢? 檢察官均答 是。 被告答 是。 辯護人均答 是。 審判長問 既然上開證據經合議庭裁定有證據能力及有調查必要之證據 ,請檢察官陳述於審判期日調查證據之次序、方法、所需時 間、及詢問被告、辯論所需時間等事項? 檢察官張弘昌答 開審陳述引用協商會議紀錄內容及以書面所載。 1.開審陳述為檢察官陳述輔以投影片說明,時間預估約10分 鐘。 2.關於不爭執事項部分,依序以投影電子卷證方式調查本署 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聲請書之附表:編號7竹山秀傳醫院診 斷證明書1份、編號8警卷照片5張、編號9偵卷照片6張、 編號10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1扣案之菜刀1把。時間預估 約20分鐘。 3.聲請傳喚證人黃雨萱、黃雨如,預估主詰問時間各30分鐘 。 訊問證人完畢後,以投影電子卷證方式調查本署準備程序 調查證據聲請書之附表:編號2證人黃雨萱偵查中之證述 、編號4證人黃雨如偵查中之證述。時間預估約10分鐘。 3-1反詰問證人黃植謙醫師。時間預估約20分鐘。 4.訊問被告時間預估約15分鐘。並以投影電子卷證方式調查 本署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聲請書之附表:編號5、6被告於警 詢、偵訊之供述。 5.論告為檢察官陳述輔以投影片說明,時間預估約15分鐘。 6.量刑辯論為檢察官陳述輔以投影片說明,時間預估約10分 鐘。 檢察官陳俊宏答 同張檢察官所述。 審判長問 檢察官已經聲請要交互詰問黃雨萱、黃雨如,是否仍有需要 再以投影電子卷證之方式,再行全部提示黃雨萱、黃雨如之 偵訊筆錄,或此部分要再詰問黃雨萱、黃雨如時,依照交互 詰問規則交互為之。為免加重國民法官負擔,如果可以依交 互詰問的規則,就證人有忘記或遺漏的事項與先前陳述不一 時,可以透過詰問方式提示予證人,使證人確認並表示意見 ,辯護人也可藉此程序得到反詰問的機會,避免單一提示書 證、唸筆錄的方式,讓辯護人僅能表示意見,檢察官有何意 見? 檢察官張弘昌答 本件雖是模擬,我們希望盡量求取真實的狀態,如是真實的 狀態的話,檢察官也無法預測證人於交互詰問時,證人會如 何證述,所以我們也不一定能夠在交互詰問過程中,來將偵 查中的筆錄的內容呈現出來給國民法官知悉,所以我們基於 這樣不可預測性,及有證據能力的卷證,就盡量要讓國民法 官了解,並且訴訟兩造的公平性武器的對等來講,我們還是 希望於交互詰問完證人之後,針對偵訊中的陳述有證據能力 部份,來做投影提示,如果是時間上的問題的話,可以允許 我們針對投影提示的重點部份摘要來做提示。 審判長問 檢察官在詰問過程中會帶出這些筆錄嗎? 檢察官張弘昌答 我們不是很有辦法預測證人的講法。 審判長問 如果證人所述與檢方出示證據,過程當中就筆錄部分與證人 先前陳述有不一樣部份,檢察官會選擇於詰問程序提示、確 認,還是另開啟書證調查之程序? 檢察官張弘昌答 如證人的供述與先前陳述有不一致時,當然檢察官與辯護人 在現場策略會看當時情形,決定要不要在第一時間對證人提 示書證的挑戰,所以在訴訟策略上有時候又有一點不太一樣 ,所以現在很難預測,這個部分我相信我們在事後的書證提 示部分,並不會花太多時間。 審判長問 合議庭的想法是希望盡量在交互詰問過程中,如有前後不一 或是有些記憶模糊的狀況,透過詰問程序帶出來的話,盡量 在交互詰問當中去展現書證、物證,這部分檢察官有何意見 ? 檢察官張弘昌答 沒有意見,檢察官一定會盡量去呈現所有證據的內容,我們 希望在如有證據能力的部份,還是仍有一個單獨的調查程序 ,這部份檢察官也會盡量把握時間,不會占用到太多時間。 檢察官陳俊宏答 同張檢察官所述。 審判長問 請辯護人陳述於審判期日調查證據之次序、方法、所需時間 、及詢問被告、辯論所需時間等事項?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答 開審陳述如協商會議紀錄內容。 1.開審陳述時間預估10分鐘。 2.反詰問證人黃雨萱、黃雨如,預估時間各20分鐘。 3.聲請傳喚證人黃植謙醫生,預估主詰問時間20分鐘。 4.訊問被告時間預估約15分鐘。 5.事實及法律辯論時間預估約15分鐘。 6.就量刑調查證據,時間預估約10分鐘。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答 同楊律師所述。 審判長問 雙方均聲請傳喚證人黃雨萱、黃雨如,此部分是檢察官之友 性證人,是否由檢察官行主詰問、辯護人行反詰問? 檢察官張弘昌答 是。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問 就鑑定人黃植謙醫師的部份,這部分是辯護人聲請傳喚,是 否由辯護人行主詰問、檢察官行反詰問? 檢察官張弘昌答 是,無意見。 辯護人均答 無意見。 審判長諭知 就證人詰問次序,依序為黃雨萱、黃雨如、黃植謙醫師,有 何意見? 檢察官張弘昌答 無意見。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答 無意見。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答 無意見。 審判長問 被告有無意見或補充? 被告答 同辯護人所述。 審判長問 有關證據力之意見表示,依國民法官法第77條之規定,是要 最後一併表示意見或個別表示意見?或是依不爭執調查完畢 及各別證人詰問完畢來表示意見? 檢察官張弘昌答 這部份原則上尊重法院之判斷,在具體的程序上,如果我們 認為該項證據特別有必要表示意見時,我們會表示。 檢察官陳俊宏答 同張檢察官所述。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答 我們認為針對個別有特別意見時,我們再做表示。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答 同吳律師所述。 審判長諭知依照雙方陳述範圍、次序,本次審理計畫預定如審理 程序時程預定表之內容。(當庭提示予雙方確認) 審判長問 雙方對於此排程,有無意見? 檢察官張弘昌答 沒有意見。 檢察官陳俊宏答 沒有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110年1月26日、27日審理期日之選任程序筆錄與審判 筆錄係由本院聘僱之委外轉譯人員製作,經書記官核對無誤後始 附卷。 審判長問 當庭交付審前說明書,請檢辯雙方閱覽,並就本院審前說明 書製作內容,是否會使國民法官預斷之部分表示意見? 檢察官張弘昌答 沒有意見。 檢察官陳俊宏答 沒有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問 接下來處理選任程序有關事項,部分已於協商程序已經協商 ,再次確認被告於選任程序時是否在庭? 被告答 不要,委託律師。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答 經與被告討論後,被告不到場。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答 同吳律師所述。 審判長問 是否均委由辯護人為之,不依國民法官法第28條第2項之規 定表示意見? 被告答 是。 審判長參照協商會議之結果為諭知: 選任國民法官之程序: 為使檢辯雙方得以充分行使拒卻權,並兼顧選任程序效率,採 取全部候選國民法官分組進行訊問,待檢辯雙方均行使拒卻權 後,再行抽選國民法官6名、備位國民法官4名。 候選國民法官訊問程序,採取分組訊問(視當日候選國民法官 報到人數而定分組人數)先由法院依職權訊問各組候選國民法 官,如有需要,再由檢辯雙方直接訊問候選國民法官,以達離 譜排除之目的:且因後續係由檢方先行聲請拒卻候選國民法官 ,故由辯方先訊問候選國民法官,再由檢方為之,以期公平。 本案選任國民法官程序,被告無庸在場。 審判長問 尚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檢察官張弘昌答 聲請拒卻部份,是檢方聲請一名、辯方一名、檢方一名,交 互為之嗎,若是不附理由的部分的話,則沒有意見。 檢察官陳俊宏答 無意見。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答 無意見。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答 無意見。 審判長問 檢察官就附理由拒卻的部份,檢方是要一組一組問完就休息 一下,馬上就一組一組的部分進行附理由的拒卻,還是要等 到最後全部問完再決定要附理由拒卻。 檢察官張弘昌答 我們是希望可以最後再提出。 審判長問 這樣是否會有分組問完後,要附理由拒卻的部分會有模糊附 理由拒卻的人? 檢察官張弘昌答 我們會記起來。 審判長問 所以檢察官是希望全部問完再決定,還是分組問完就馬上行 使附理由的拒卻? 檢察官張弘昌答 如果是附理由,是可以個別處理。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答 辯護人是希望一組一組問完做拒卻,不要等到最後,因為後 面問完,前面有可能會忘記,即便做筆記也不見得會完全記 得。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答 我們認為一組一組較為適當,即使檢方有做紀錄,但辯方不 曉得檢方有針對國民法官做紀錄,辯方對該國民法官的印象 已經忘記了,所以我們希望一組一組印象較為深刻。 審判長問 有無其他關於審理期日要處理事項,或選任程序要處理事項 ,檢辯雙方有無其他意見要表示? 檢察官張弘昌答 目前沒有。 檢察官陳俊宏答 沒有。 被告答 沒有。 辯護人吳莉鴦律師答 沒有。 辯護人楊博任律師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定110 年1 月26日上午9 時30分行 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下午1時30分行審理程序,及110年1月27日 上午9時30分續行審理程序,到庭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均請回, 退庭。 上列筆錄經當庭給閱、朗讀,到庭之人認為無異議後始簽名於後 到庭之人: 檢察官 檢察官 辯護人 辯護人 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審判長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