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 判 筆 錄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友強 上被告因109年參模重訴字第2 號殺人一案,於中華民國110 年3 月18日下午2 時,在本院刑事第二十法庭公開審判,出席職員如 下: 審判長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彭國能  法 官 李昇蓉 書記官 王麗雯 通 譯 李柔萱 1號國民法官 2號國民法官 3號國民法官 4號國民法官 5號國民法官 6號國民法官 1號備位國民法官 2號備位國民法官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後: 檢察官 賴謝銓 到庭 檢察官 侯詠琪 到庭 辯護人 洪慧中律師到庭 辯護人 陳佳俊律師到庭 辯護人 廖妨蒏v到庭 其餘詳報到單所載。 被告到庭身體未受拘束。 書記官朗讀案由。 審判長問被告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等項。 被告答   林友強  男 (民國45年10月1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T122334499號         住臺中市北屯區瀋陽路2段154號7樓之12 審判長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賴檢察官謝銓起稱: 一、犯罪事實: 林友強與王美惠為夫妻。林友強因懷疑王美惠外遇,於民 國106年7月10日晚間8時10分,二人在其等住處外樓梯間 發生爭吵及肢體衝突。林友強明知用力勒住他人頸部,足 以致使他人無法呼吸而引發窒息死亡,竟抱持著縱使繼續 施力持續壓迫王美惠頸部致死亡,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殺人 不確定故意,不顧王美惠之掙扎尖叫,以右手臂用力勒住 王美惠頸部數分鐘,直至王美惠癱軟倒地後始罷手。警方 據報到場後旋將林友強當場逮捕,並將王美惠送往林新醫 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下稱林新醫院),其到院時已無呼 吸心跳,經急救後,仍呼吸衰竭、血壓低下,需呼吸器及 升壓劑維持,至隔日(即11日)凌晨4時37分許,因頸部外 力壓迫、窒息及住院期間併發肺炎導致呼吸衰竭不治死亡。 二、所犯法條: 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既遂罪嫌。 審判長對被告告知其犯罪之嫌疑及所犯罪名為: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部分: 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既遂罪嫌。 並告知被告下列事項: 一、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二、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 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三、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審判長問 對以上罪名、權利是否瞭解? 被告答 我均瞭解。 審判長問 是否具原住民身分或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因精神障礙 、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被告答 均無。 審判長問 本日審判筆錄將全程錄音,但審判筆錄僅記載要旨,並依據 司法院筆錄委外轉譯試辦要點,委外登打,各當事人請依照 通常言語速度陳述,無須等待筆錄記載,審判筆錄將於庭後 請委外轉譯人員登打完成,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起稱 沒有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起稱 沒有意見。 審判長問 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是否認罪? 被告答 不認罪。 審判長問 辯護意旨? 辯護人廖妨蒏v起稱 辯方主張被告對於被害人的死亡並無所謂殺人故意,理由如 下:其實整件事情的發生,原因在於被害人有所謂外遇的情 事,被告其實有看過徵信社的跟監影片,後來被害人又在晚 間大概8 點多又要外出,所以被告是希望可以坐下來協商一 下他們的婚姻關係,只是當時他們的家中長子還在睡覺,被 告不希望打擾到小孩在睡覺,另外也不希望父母婚姻的事實 讓小孩直接做面對,所以被告要求被害人到他們的住處頂樓 進行協商,只是被害人不願意,所以他們雙方就有拉扯,過 程中被告是希望到頂樓,所以被告有用右手臂輕勒被害人的 頸部,過程中其實也有放鬆,最終當然很不幸的事情發生, 是被害人有死亡,但我們要講的是,其實被告整個過程,並 沒有想要殺害他結婚20多年來的妻子,也就是他沒有所謂的 殺人故意,我們認為並沒有檢察官指稱的故意殺人罪的適用 ,被告的行為還是要受到處罰,但最多只是刑法第276 條的 過失致死,或者是刑法第277 條第2 項的傷害致死。 審判長諭知請檢察官為開審陳述。 賴檢察官謝銓起稱 (詳如PPT檔) 開審陳述主要是在講本件大致上檢察官起訴書所主張的內容 ,以及將來在後續的舉證會使用到的策略。剛剛合議庭應該 都有聽到起訴書的內容記載,今天主要的重點,是在於本件 的被告林友強有無涉犯殺人罪,以及刑度應該是要多重,整 個刑事訴訟程序不外乎就是以被告為中心,不過我想,今天 從另外的角度來看這個案件,我們希望從被害人的角度開始 講,本件被害人王美惠在民國87年離鄉背井,跟被告林友強 結婚,婚後二人育有一男一女的子女,他們都是未成年,王 美惠婚後也有穩定的工作,王美惠在臺灣航空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上班,因為有努力的工作,所以有穩定的收入,她接下 來用她的積蓄去買了一棟房子,登記在王美惠自己的名下, 這個房子其實為後續的婚姻跟本案的發生,埋下了一個殺機 的種子,106 年7 月10日晚上8 時一個不幸的事件發生了, 發生什麼事?王美惠被人家用手勒住她的脖子,被勒死,這 個不幸的事件更不幸的是,下手的人就是她的先生林友強, 聽到這裡,大家都會想,先生把太太勒死,先生是存在什麼 樣的想法?什麼動機?我們說勒死,是怎麼樣勒死?如何勒 死?我想合議庭心中一定是抱持著跟我一樣的疑問,其實如 果有這樣的疑問,就接近本件的核心,也就是說,到底被告 有無殺人犯意?他在做這件事情的時候,他內心是否想要殺 人?我們回顧起訴書,在這個時間、地點,林友強勒了王美 惠的脖子,檢察官主張的是什麼?勒脖子的行為是基於一個 殺人的犯意,行為就是。 辯護人廖妨蒏v起稱 異議,異議理由:這是開審陳述,但檢察官是在做實質性的 論告,認為此部分是違反國民法官法第46條,辯方依刑事訴 訟法第288 條提出異議。 審判長問 對於異議部分,檢察官有何意見提出? 賴檢察官謝銓答 我們在這個階段其實根本沒有講到任何的證據,我們都還在 講起訴的內容,其實完全看不出來在做一個論告的動作。 審判長諭知: 合議庭評議,請檢察官繼續為開審陳述,但是請就開審陳述 應有的範圍內儘速的陳述。 賴檢察官謝銓起稱 檢察官主張的是,右手臂勒住王美惠,持續了數分鐘,期間 也不顧王美惠的掙扎跟鄰居的勸阻,最後王美惠右癱軟倒地 之後被告才鬆手,在整個起訴書所主張的事實,或是證據所 呈現的事實,其實可以分成二大部分,一部分我們就叫做不 爭執事實,這個是什麼?檢察官主張的內容,以及被告的辯 護人他們也同意,這件事情其中某一部分確實有這樣的發生 ,例如像他們沒有主張不在場證明,林友強當時確實在這個 時間、地點有跟王美惠碰面,這叫不爭執事實;另外一部分 ,就是被告跟辯護人他們主張,事實發生的經過不是這樣, 或者是在法律上評價應該不是這樣,這個部分就是所謂的爭 點,也是本案審理的重點,合議庭主要關注的就是在這一點 。不管是爭執或不爭執事實,檢方接下來都會用綜合卷證說 明書來跟各位報告,因為不爭執事項的部分等一下就要報告 ,所以我們不在這邊多講,至於在爭執事項,我們提醒合議 庭,這邊總共有三個爭點:第一、被告有無用右手臂勒住王 美惠的頸部,直到她癱軟之後才放手?第二、本件被告有無 殺人犯意?我想這個是核心,第三、本件有無自首的適用? 這是辯護人他們主張有自首的適用,因為為了要減刑,所以 他們主張有自首,當然檢方認為沒有。爭執事項的部分,大 家瞭解到有三個部分,我們現在就要跟大家說,重點是在於 殺人犯意,檢察官主張的是這樣子,本件大家都沒有爭執被 告有懷疑外遇的這件事情,有懷疑外遇的這件事情,我們可 以說有什麼證據?被告的說法、徵信社人員的證詞以及委託 書還有這些照片,這一部分等一下我們就馬上會說明,關於 爭點有一個部分很重要的是,被告有無勒住王美惠的頸部, 最後導致她癱軟倒地才罷手這件事?同樣的證據也有被告自 己講過的話,我們都會提示給大家看,還有目擊證人,本件 有目擊證人看到事發經過,當然還有法醫有去做解剖的行為 ,所以法醫的證詞也可以提供我們做參考,到場處理的員警 以及解剖筆錄等相關的書證,這些證據可以佐證的第二點就 是,被告確實有勒住王美惠的頸部直到她癱軟倒地才罷手, 透過外遇這樣一個動機,以及接下來檢察官會舉證,林友強 有做一個勒住他人,癱軟倒地才罷手的行為,再綜合卷內事 證,可以得出本件被告林友強是有殺人犯意,這樣的事實, 重點在哪邊?重點在於被告的說法、目擊證人及解剖的法醫 師,既然他們是重點,所以馬上在接下來的程序我們會來問 證人幾個問題,我們就直接問目擊證人,所以請大家注意看 一下他的證詞,當然還有法醫,他從法醫學的角度來告訴我 們,關於勒死一個人的行為,他們解剖的角度是如何去看, 還有被告林友強相關的供述,關於以上證人甚至被告的說法 ,如果合議庭的成員有不清楚,也可以親自問他們沒有關係 ,這幾位證人或被告的說法,接下來請合議庭特別去注意, 本件攻擊部位在哪裡?注意力道,勒一個人的脖子力道到底 多強?時間持續多久?證人會告訴我們,被告的說法,我們 也會知道時間持續多久,這過程之中王美惠到底有無掙扎? 如果有掙扎的話,被告是不否理她?鄰居有無出來勸阻?如 果有勸阻的話,被告是否一樣不理會這個勸阻?一直勒一個 人脖子的行為總有結束的時候,是因為什麼樣原因結束?是 因為警察介入嗎?還是最後面怎麼樣結束?最後還有被告事 後的反應,以上的證人跟被告的供述,請國民法官及本件審 理案件的專業法官去把他們聚焦在這幾個面向。我們要說的 是,王美惠已經不幸死亡,我們無法請她來作證還原事發經 過到底如何,期間檢察官的任務就是在替被害人發聲,不管 林友強跟王美惠之間的婚姻關係要怎樣的觸礁,甚至是外遇 的情形,但是我們要說明一件事情是,把人家勒死是不對的 ,勒死一個人是不對的,既然做出了這樣的行為,他就應該 要受到應有的懲罰,所以請合議庭在接下來的程序,綜合卷 內的事證之後,做出一個睿智的判斷。 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為開審陳述。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起稱 (詳如PPT檔) 程序檢方的開審陳述的部分,我們的開審陳述的要旨是,被 告林友強在主觀上並沒有殺人的犯意,他只是在拉扯王美惠 上頂樓的過程當中,而意外導致其死亡的結果。本件案發是 在106 年7 月10日,可是早在這一天的好幾個月前,被告林 友強就覺得太太好像跟男性友人有不尋常的往來關係,但是 心裡一直沒有那麼確定,所以他委任了徵信社去做調查,徵 信社的調查結果也在106 年7 月9 日出爐,出來照片一看, 的確林友強心中的懷疑也確實是這樣,所以林友強就等著, 想要跟王美惠可以好好的像大人這樣把這件事情講開,因為 二人沒有好好講過,106 年7 月10日王美惠下班回家大約傍 晚,煮完晚餐,8 點多她又再次要出門,這個時候林友強, 因為他前天已經知道,確定了這件事情,他就留住了王美惠 ,他希望王美惠可以跟他,二個人像大人一樣好好的談一談 ,可是礙於就讀高中的兒子還在家中睡覺,身為一對父母親 ,都會希望這件事情我們大人先處理,所以我們就不要在家 裡面談,所以就拉王美惠到外面的頂樓談,畫面中是一個示 意圖,不是一個現場的圖,但就是像這樣的老舊公寓,有二 戶,請王美惠要到頂樓,但王美惠不願意,她就是想出去, 這當中他們就發生了本件的爭吵。請各位法官注意,被告主 觀上是為了架住王美惠去上樓談判,而非將伊殺害,過程當 中王美惠有拉住樓梯,不願意上樓的狀況,再來,過程當中 王美惠大聲的尖叫,這時被告就覺得很緊張,很怕吵醒他屋 內的兒子,一時施力不慎,而導致了本件的結果,這個部分 辯方傳喚的證人,最主要是會有反詰問目擊證人詹勝易,這 是一個傳統大樓住在隔壁的,20多來歲,在電子業上班的年 輕人,他那天有聽到外面有爭吵,所以他會出來看,他是除 了被告之外的唯一的目擊證人,所以他的證詞會是一個很重 要的證據,這是我們要跟國民法官證明的部分。第貳大點、 勒頸的行為當中,過程有中斷,而並非長達數分鐘,這是一 個很重要,被告沒有帶兇器,如果被告要把一個人殺害就帶 兇器,但是被告是用徒手,在這個過程當中請各位法官注意 ,被告的行為有無間歇的中斷?還有死者王美惠有無可以逃 脫的空間?是否完全沒有空間可以逃脫?這個部分,虒 點我們還是一樣,重點會放在反詰問詹勝易的部分。我們都 曉得,法醫學已經發展了可能有數百年歷史,所以對於徒手 勒死到底客觀會造成什麼樣類型化的結果,我們有提供相當 的文件,珚悛漱憟顜畯怳]會用提示跟告以要旨的方式, 來輔助做為反詰問柯欽翰法醫的部分,這個重點要請各位法 官注意,施力的程度如何?有無造成軟骨或氣管的斷裂或骨 折?以及力道及施力的位置是否是一個通常可以致人於死的 結果?辯護人主張,被告是一時施力不慎而造成王美惠死亡 的結果,這絕對不是一開始下手就要把王美惠勒死,而這個 有非常大的不同,也會影響到被告的刑度。 審判長說明準備程序整理爭點之結果及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 方法如下, 壹、爭點整理部分: 一、不爭執事項: 1.林友強與王美惠為夫妻,因王美惠時常外出尋友,林友強遂 懷疑王美惠外遇,而於民國106年7月6日,委託中天徵信有 限公司(下稱中天徵信公司)蒐集王美惠外遇之事證。中天 徵信公司員工李坤輝於同年7 月9 日晚間某時許,告知林友 強相關蒐證結果及其妻應有外遇情事後,林友強遂與中天徵 信公司簽訂切結書,委託中天徵信公司處理林友強、王美惠 與第三者間之賠償事宜。 2.林友強復於同年7月10日晚間某時許,因王美惠下班返回臺 中市北屯區瀋陽路2 段154 號7 樓之12住處後,於同日晚間 8 時10分許,二人因故於住處外之樓梯間發生爭吵及肢體衝 突,林友強乃先以右手臂從後輕勒住王美惠頸部,以阻止王 美惠離去。而鄰居詹勝易於上開過程中見林友強勒住王美惠 頸部,經勸後報警處理。 3.警方據報到場後旋將林友強當場逮捕,並將王美惠送往林新 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下稱林新醫院),其到院時已無呼 吸心跳,經急救後,仍呼吸衰竭、血壓低下,需呼吸器及升 壓劑維持,至隔日(即11日)凌晨4時37分許,因頸部外力 壓迫、窒息及住院期間併發肺炎導致呼吸衰竭不治死亡。 二、爭執事項: 1.被告有無以右手臂勒住王美惠頸部,直到她癱軟倒地才罷手 ? 2.被告有無本件之殺人犯意? 3.本件有無自首之適用? 貳、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一、非供述證據: 抸佴謕x聲請部分,由檢察官提出綜合卷證說明書紙本交付法 官、國民法官及辯護人: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 驗書。 2.相驗筆錄。 3.臺中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 4.解剖筆錄。 5.解剖相驗照片92張。 6.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 7.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9月13日相驗屍體證明書。 8.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下稱林新醫院)法醫參考病歷 摘要。 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所106年7月11日職務報告( 報請相驗)。 1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所106年7月11日職務報告 (移送偵辦)。 11.案發現場及初步相驗照片共17張。 1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 13.現場示意圖1張。 14.中天徵信社跟監視影之光碟翻拍照片6張。 15.委託書1份。 16.被告簽立之切結書1份。 17.林新醫院106 年11月7 日函及所附被害人106 年7 月10日 至11日之病歷影本。 18.證人及被告之子女林子翔、林佳佳出具之陳情書狀1 份。 侜G護人聲請部分,由辯護人當庭交付紙本提示或播放下列證 據: 1.死者手機於106 年4 月1 日至106 年7 月10日之通聯紀錄。 2.中天徵信社跟監錄影之光碟。 3.辛普森法醫學(RichardShepherd 合記圖書出版社,2015年 5月10日,初版二刷),限於徒手勒死章節。 4.法醫科學研究室(Douglas P .Lyle ,麥田出版,2020年9 月,初版29刷),限於第188-191頁。 二、供述證據: 抸佴謕x聲請部分,由檢察官提出綜合卷證說明書紙本交付法 官、國民法官及辯護人: 1.被告之部分: ぇ106年7月10日警詢筆錄。 え106年7月11日警詢筆錄。 ぉ106年7月11日偵訊筆錄。 お106年9月11日偵訊筆錄。 か106年9月22日訊問筆錄。 2.證人詹勝易 ぇ106年7月10日警詢筆錄。 え106年7月11日具結偵訊筆錄。 ぉ107年1月4日另案審理筆錄。 3.證人李坤輝 ぇ106年11月16日另案審理筆錄。 4.證人柯欽翰 ぇ106年11月16日另案審理筆錄。 5.證人林子翔 ぇ106年7月11日警詢筆錄 6.證人林佳佳 ぇ106年11月16日另案審理筆錄 7.證人陳育佳 ぇ106年11月16日另案審理筆錄 8.證人陳子勝 ぇ107年1月4日另案審理筆錄 9.證人劉政中 ぇ107年1月4日另案審理筆錄 三、調查證明爭執事實之證據: 抾Ё篜狺H詹勝易、鑑定人柯欽翰,依序由檢察官行主詰問, 詰問時間分別為30分鐘、20分鐘,再由辯護人行反詰問,詰 問時間分別為20分鐘、20分鐘。 侀Ё篜狺H陳子勝,由辯護人行主詰問,詰問時間為20分鐘, 再由檢察官行反詰問,詰問時間為10分鐘。 審判長問 對於上述內容,有無意見? 檢察官均答 無意見。 被告答 無意見。 辯護人均答 無意見。 審判長諭知本案開始調查證據。 請檢察官開始證據調查。 侯檢察官詠琪起稱 接下來這個階段,會有點像是進來審理程序之前的一個前情 提要,我們會快速的帶各位法官看過我們目前掌握到的證據 ,讓大家在接下來的審理程序中能夠更聚焦,現在我們有庭 呈給各位法官是一份紙本的綜合事證說明說,這個部分跟我 等一下口頭要報告的大致上的順序跟大綱是差不多的,裡面 都有附上相對應的不爭執事項的事實,還有相對的證據跟證 據的編號,請大家等一下還是把注意力放在我口頭上的報告 及簡報,等一下我全部講完之後,會附上所有的證據及筆錄 的影本,到時候大家再參照這份綜合事卷證說明書及上面的 編號,就可以找到相對應的證據去仔細看證據的內容。剛剛 我提到,案件的事實有分為不爭執事項跟爭點,爭點的部分 就會是在接下來整個審理過程中要去各位法官去判斷的,我 等一下大部分的時間會花在不爭執事項,也就是檢察官、律 師跟魏于峻都同意沒有爭議的內容,會舉出這些不爭執事項 有哪些,目前有哪些證據可以證明,詳情大家之後可以再見 參照書面。我們先從不爭執事項開始,不爭執事項剛剛審判 長已經有跟各位帶過,我再重新喚起大家的回憶,這三點很 簡單的來講的話,第一點就是案發前林友強有懷疑王美惠外 遇,案發時呂浩維有用右手臂勒住王美惠頸部,最後案發後 是王美惠送醫之後急救不治死亡,這個部分是沒有爭議的, 我等一下就會跟大家逐一的說明,每個不爭執事項分別有哪 些證據可以證明。我們先從第一點不爭執事項,即案發前, 剛剛有提到,被告跟王美惠是夫妻,因為王美惠時常外出要 找朋友,林友強懷疑有外遇,所以林友強就在106 年7 月6 日委託中天徵信社去蒐證,中天徵信社的員工李坤輝就在7 月9 日晚上告訴林友強相關的蒐證結果,說王美惠應該是有 外遇,所以他們就簽了一個切結書,要去委託中天徵信社辦 理相關的賠償事宜,有哪些證據可以證據這個事實?首先是 一份委託書,我接下的簡報右邊都會附上,像這個就是書證 編號15,大家從書面之後就可以再找到委託書的內容,這上 面寫說委託書,是委託中天徵信社去辦理王美惠民宅抓姦的 事宜,委託人是林友強,最後這個日期是106 年7 月6 日, 下一份是一份切結書,這個切結書就說,本人林友強委託中 天徵信社去處理王美惠跟第三者的賠償事宜,切結的內容是 本人不可以自行跟第三者或王美惠去談賠償,一定要透過中 天徵信社,這是林友強實際上請徵信社辦理事項的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是林友強,日期是106 年7 月9 日。這是後來中 天徵信社實際去跟監的,拍到了一些影像,這邊照片6 張, 大家可以看到坐下在機車後座的,就是本案的被害人王美惠 ,前面是他們懷疑外遇的男子,就不明的男子,他們似乎是 有外出,回來之後下車,有一些對談的畫面,這就是徵信社 跟監之後拍到的畫面,並有把這個畫面告訴被告,證人李坤 輝之前說他受到被告的委託,之前的律師有問他說,這個被 告什麼事情要委託他,他說是要調查他太太外遇的事情,他 問李坤輝說「你拍到的跡證是什麼?」,他說這個畫面看起 來就是情侶,根據他們的互動是可以看得出來的,接著又提 示了勘驗光碟照片,就是剛剛我也有大家看的幾張翻拍照片 ,跟他確認這是否是他跟監拍到的內容,李坤輝說「對,這 些都是」,然後他說「被告一開始來委託的時候,就是跟我 說他太太外面應該是有人。」,接著問他「你是什麼時候把 這個影片給被告看的?」,他說「就是在寫切結書7 月9 日 那天。」,在這邊提醒大家,本案的案發日是7 月10日,也 就是被告是在案發前一天看到這個影片,並寫了切結書。審 判長這邊又再次跟他確認,跟監的影片是否在7 月9 日下午 5 點多,他說沒錯,他拍完之後就馬上放給被告看,以上是 有關徵信社的部分。接下來,被告跟王美惠他們的小孩是怎 麼講他們爸媽之前的相處狀況,證人林子翔也就是他們的兒 子,他是說爸媽平時互動是很正常,偶而會吵架,但是從來 沒有過家暴的事情,這是一份陳情書狀,寫的就是他們的兒 子林子翔跟女兒林佳佳,寫這份文件的視角主要是林佳佳, 她怎麼講,她說媽媽去工廠上班之後,爸媽開始會因為哥哥 林子翔的教育問題而爭吵,媽媽很喜歡跟同事一起出去玩, 就很少陪伴我們,最後導致爸爸懷疑媽媽是不是有外遇,所 以他找了徵信社來調查,這是之前他們小孩出具的一份陳情 書狀。在之前做筆錄的時候,女兒林佳佳是說,媽媽會幫她 用好晚餐,每天的作息就是幫她用好晚餐,接著媽媽會出門 ,她出門都是說要去找阿姨或是找朋友,接著又再跟她確認 剛剛有給大家看的那份陳情書狀,說裡面寫的這些家庭生活 狀況是不是都是實在的,林佳佳說沒錯。看到這邊,透過這 些證據我們可以知道,被告確實是有懷疑王美惠外遇,在案 發前的狀況是這樣子的。接著是不爭執事項第二點、案發時 ,剛剛也有提到,總歸來說,檢方、被告、辯護人都同意, 當案發時,即7 月10日晚上8 時10分他們在樓梯間有發生肢 體衝突跟爭吵,被告確實是有用右手臂勒住王美惠的頸部, 期間鄰居詹勝易有看到,他有出來勸阻,後來有報警,這部 分我們如何知道有這樣的事實發生?首先我們先看被告自己 怎麼講的,被告說「在106 年7 月10日晚上8 點多在住處, 我跟王美惠發生爭執,我一生氣,就用徒手(單臂右手)把 她勒住。」,他說「我是右手要拉她,帶她上樓,所以她就 反抗,咬我的手臂,我就用右手撥開。」,但是王美惠沒有 咬到,所以他就順手用右手臂勒住王美惠的脖子,被告說「 我懷疑她真的有外遇,所以我情急之下跟她談論離婚、房子 產權還有小孩撫養權的事情。」,林友強在7 月11日在檢察 官那邊也是說「當天死者王美惠回到家,我要跟她協談離婚 、小孩還有孩子的事情,後來就開始有肢體拉扯,我把她撥 開,沒有讓她咬到。」,所以被告就用右手肘勒住死者的脖 子,以上都是被告自己之前講過的話,看到這些我們也可以 確認,被告當天確實是有用手勒住王美惠。接著是目擊證人 詹勝易,他怎麼講?他也是說「在106 年7 月10日晚上大概 8 點多,我在屋子裡面聽到門外有男生跟女生吵架的聲音, 所以我就探頭出來看,就發現男生有用手勒住女生的脖子, 這個男生說他是懷疑女生外遇,所以雙方才發生爭吵。」, 在隔天11日偵訊筆錄鄰居詹勝易說的,跟前面講的差不多內 容,說「當天晚上8 點多我聽到門外有爭吵,所以我隔著鐵 門看著門外的情況,有個男生他從後方用手肘勒住女生的脖 子。」,根本證人所講的內容我們也可以知道,被告確實有 用手勒住王美惠,聽到這邊大家一定會很好奇,他們到底勒 的狀況如何?他到底勒多久?這實際的細節,因為我們現在 還在調查不爭執事項證據,所以相關的細節之後我們要詰問 證人、訊問被告,透過後面的程序,我們接下來才會逐一的 釐清相關的爭點。再回到不爭執事項,第三點、是員警接獲 通報之後,接獲通報之後就將林友強當場逮捕了,並且把被 害人王美惠送到林新醫院,在到院前王美惠其實就已經沒有 呼吸心跳了,在一陣急救之後,隔天11日凌晨4 時37分,王 美惠最後還是不幸的死亡,關於後面這個部分,我們再來看 一下有哪些證據,第一個是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的110 報案 記錄單,而記錄單這邊可以看到,他們接報時間是7 月10日 晚上8 時14分左右,到達時間是8 時20分,回報處理情形大 概也是說,他們到現場瞭解有夫妻吵架、肢體衝突,林嫌即 林友強有用手把那個女生勒住,最後女生有送醫的狀況。這 是一份職務報告,職務報告是警察到現場處理之後會出具一 份書面,去說明他當時到現場看到的狀況跟處理的情形,這 邊就可以看到,警方到達時,發現王美惠癱軟在電梯旁的樓 梯間,嫌疑人林友強是呆坐在樓梯上,當時救護人員發現王 女即王美惠已經沒有生命跡象,所以立刻將她急救送醫,急 救送醫之後雖然有恢復生命跡象,但是最後還是宣告死亡。 這個職務報告跟剛剛那份內容差不多,我們就跳過。書證編 號13是現場示意圖,這個方框是個樓梯間,上面有個電梯, 左邊是被告他們的住處,是7 樓之12,右邊是目擊證人詹勝 易的住家,7 樓之13,打星號的部分是案發後來被害人倒地 的地方,是在一個樓梯間要往上樓的方向。這個才是現場的 照片,剛剛辯護人在開審陳述的時候,有提出一些示意圖, 那個並不是卷裡面的證據,本案實際上的現場照片是這裡, 下面這張圖是一個樓梯間,有一些救護人員在對倒在地上的 王美惠進行急救,這個紅圈圈起來好像坐在樓梯間的那個人 ,就是本案被告林友強,這是具體在指出樓梯間被害人癱倒 的位置。接下來是有關被害人送醫之後,送到林新醫院之後 ,醫生對王美惠有做出一些診斷,這個病歷摘要主要的檢查 重點是,到院前確實沒有呼吸、心跳,最後的診斷是說她有 多重器官衰竭、缺氧性腦病變,再次提到她到院前就已經沒 有呼吸、心跳了。林新醫院函在針對王美惠就醫的過程進一 步說明,王美惠到院前就已經死亡,經過急救之後有恢復心 跳,但是仍然呼吸衰竭、血壓低下,需要呼吸器維持,死亡 時間確定是106 年7 月11日早上4 時37分,前面的職務報告 如果大家有注意到上面寫5 時15分的話,是因為案發一開始 還沒有針對案情有足夠的瞭解,所以前面是誤載,本案真正 的死亡時間是11日的早上4 時37分。這個急診病歷也是提到 王美惠,接獲通報後心跳停止,到院時確實是呼吸、心跳停 止。接下來是一些本案的相驗照片,是本案被害人屍體的照 片,所以先預先提醒大家,但是因為本案被害人外觀上是並 沒有流血,我也會只帶大家看重點就好,不會停留太多時間 ,所以大家不用太緊張。這是被害人臉部的外觀照片,大家 看到左下角,可以看到她的脖子跟她臉的下半部稍微顏色有 點不一樣,臉的上半部似乎有一些腫脹的狀況,左下角這張 照片也是,脖子跟臉部下半部的顏色,還有臉下半部有腫脹 的外觀的照片,其他的部分是被害人手腳四肢的外觀照片。 接著是一份報驗書,警察到現場處理,發現有死亡案件之 後,就會出具一份報驗書,說明一下死亡案件的大致情形, 首先發現時間是106 年7 月10日晚上8 時12分左右,死亡經 過也就是同前面有提到,119 救護人員到現場,發現被害人 已經沒有呼吸、心跳,就急救,最後送醫仍然不治死亡。相 驗筆錄就是說,檢察官接到報驗之後,會帶著法醫到現場去 觀察死者的外觀,就會做成一個相驗筆錄。這份檢驗報告書 ,是跟著檢察官一起到現場的法醫,他會根據被害人的外觀 去做初步的紀錄,我先帶大家看幾個重點,首先請大家注意 ,在臉部的部分,下巴的正面跟下面分別有記錄大面積的皮 下出血,再往下,在被害人的手部、左手臂、雙手手腕及右 手臂,都分別有記錄一些皮下出血,大家可以把這個部分放 在心裡面,記得這個外觀上面的傷勢。接著是解剖筆錄,因 為本案可能有涉嫌他殺的狀況,所以檢察官就與法醫排定了 解剖,解剖照片我們就跳過,直接看到最後法醫所出具的解 剖報告書。這邊是王美惠的解剖報告書,頸部的部分是寫什 麼?他說頸部兩側肌肉組織有出血,右前方比較嚴重,第2 行,頸部的舌骨、甲狀軟骨跟氣管軟骨沒有骨折,但是右側 舌骨跟甲狀軟骨的前軟組織有出血,最後提到頸椎沒有發現 骨折,這是他所講到關於頸部部分的紀錄。這邊是四肢,分 別記錄雙手的手臂、手肘有大小不等的指印狀的皮下出血, 這邊是在針對四肢的傷勢部分做一個詳細的記錄,接著他說 兩眼結膜有多數的出血斑點,這邊提到右側的下顎部有壓痕 、壓傷跟皮下出血,跟剛剛提到她外觀上幾乎是吻合的,肌 肉兩側組織有出血,在右前方比較嚴重,剛剛有提到,最後 法醫判斷這是符合頸部及周圍用徒手絞勒的方式,造成呼吸 道壓迫窒息死者,也就是法醫解剖之後判斷,被害人這樣的 傷勢,跟徒手絞勒所造成的傷勢是吻合的。這邊也是在記錄 四肢外觀的傷勢,最後法醫又說,關於死者死亡經過的研判 ,死者生前家暴案件,被人用徒手絞勒加害的方式,導致頸 部外力壓迫窒息,最後呼吸衰竭,死亡方式為他殺,死亡原 因再提到有呼吸衰竭、頸部外力壓迫窒息,原因是徒手絞勒 ,這是法醫解剖之後所判斷的死亡原因,鑑定結果也是同前 ,就是說加害方式是徒手絞勒,並且是脖子外力壓迫窒息, 最後呼吸衰竭死亡,死亡方式為他殺,檢察官又根據這份解 剖報告書出具一份相驗屍體證明書,會再詳細的記載她的死 亡,死因就跟剛剛跟大家介紹的是一樣的。看到這邊我們可 以確定不爭執事項這三點,案發前確實有懷疑王美惠外遇, 案發時被告有用右手臂勒住王美惠的頸部,最後是王美惠經 過送醫急救仍然不治死亡,大家剛剛都已經看到證據了,所 以我們可以確定,不爭執事項大概的經過跟相對應的證據就 是這樣沒有錯。以上就是跟不爭執事項有關的書證,所有的 書證,跟和不爭執事項有關的筆錄內容,剛剛都已經快速帶 大家看過了,在剩下的這一點時間,本案我們還有一些證據 是其他相關的人所講的,之前做過的筆錄跟講過的話,我會 快速的,在剩下這一點時間帶大家看過幾個重點,方便大家 在接下來,我們在今天下午會詰問二位證人,明天還會詰問 第三位證人,跟親自訊問被告,在進行這些詢問之前,先瞭 解一下我們目前掌握的筆錄有哪些,接下來的程序大家比較 能夠掌握重點,還有限縮大家詰問的問題,等一下會看的是 被告林友強歷次講過的話、目擊證人詹勝易歷次講過的話、 法醫之前講的,還有三位到現場處理的員警之前大概講過什 麼內容,至於被告怎麼說,同樣接下來我右上角也都會附上 證據編號,事後大家再參閱紙本就可以找到原始筆錄的全部 內容。首先,林友強在在7 月10日案發當天在警察局做筆錄 ,前面剛剛有講過,就不重複,就是他確實有用手把王美惠 勒住,7 月11日在警察局被告自己是說,前面他確實有拉的 部分剛剛講過了,接著他當時說「接下來的過程王美惠有一 直掙扎、尖叫,有用手抓住樓梯的扶手要掙脫,我問她要不 要跟我上去,她沒有回應我。」,林友強中間有稍微鬆開手 臂,但是後來因為王美惠還是抓著林友強的手臂要掙脫,所 以林友強再次勒住她的脖子,直到王美惠癱軟之後左手放在 他的手臂,大約2 分鐘左右林友強鬆開手臂,他又說爭吵的 過程中對面的鄰居有發現,這個鄰居有勸他要放開王美惠, 這個鄰居是跟他說「阿伯你不要這樣子」,林友強沒有回應 那個男子,接著林友強還是繼續跟王美惠有些拉扯,因為王 美惠沒有回應,所以他又再次勒住她的脖子,倒數第3 行, 他說鄰居總共勸他不要對王美惠這樣子大概勸了三次,第一 次的時候被告有鬆開手臂沒出力,但後來二次林友強就沒有 聽他勸說,持續勒住王美惠的脖子,王美惠有一直掙扎、尖 叫,最後癱軟倒地林友強才鬆手,林友強也說這幾天知道王 美惠有外遇對象他就心情不好,也沒心情工作,睡也睡不好 等等,最後面他也是同樣在講當時的過程,因為王美惠一直 要掙脫勒住,他就再次勒住她的脖子,直到王美惠都全身癱 軟在地,上面第2 行也是一樣,就是極力的掙脫,後來怕他 鬆手之後王美惠就跑走,所以他才持續勒住王美惠的脖子, 他是感覺到王美惠全身都癱軟之後才鬆開手臂,「整個過程 我的精神意識都很清楚,因為王美惠愈要掙脫,情急之下我 才施力勒緊她脖子,最後我整個思緒就亂了,腦袋一片空白 ,最後直到王美惠全身癱軟之後我才回神。」,他說「我並 沒有要讓她致死的念頭。」,最後他說「最後我發現王美惠 沒有意識,我就按壓她的胸前大約五下,發現沒有反應我就 坐在樓梯間,是鄰居報警跟通知救護車。」,接下來是偵訊 筆錄,剛剛是在警察局做筆錄,林友強在檢察官那邊的時候 ,說的內容大同小異,這邊是為了要承認歷次的筆錄內容, 確實都有講過這些話,他說當天他要跟王美惠談離婚、小孩 、房子的事情,發生衝突之後他有把王美惠撥開,沒有讓她 咬到,接著就用右手肘勒住她的脖子,下面他說「她有尖叫 、掙脫,鄰居看到有說阿伯不要這樣,我有稍微放開手臂, 但是死者一直要掙脫,我緊張,所以又把手勒住她的脖子, 之後王美惠還是一直掙扎、尖叫,最後她就癱軟了,我看她 手放開,過了1 、2 分鐘我才鬆手。」,最後他說「我有幫 她做了五下CPR ,看她還是沒有反應,我就坐在樓梯口等警 察來。」,他說「當時緊張,也不知道為什麼一直勒著她的 脖子,人都昏頭了,我勒住她是要嚇她,因為她沒膽,我知 道勒住脖子會致人於死,但是我當時緊張,整個人都昏了, 也不知道自己用了多少力氣。」,9 月11日他說那幾天他確 實都心神不寧,9 月22日訊問的時候,內容也是一樣,他又 再次講到「案發前二天我為了這件事情睡不著、吃不下。」 ,案發當時他是要叫王美惠到頂樓談論離婚跟孩子監護權的 事情,因為王美惠不肯,她有蹲下來,林友強就用右手勒住 她的下顎,從她的背後勒她,王美惠有尖叫,鄰居聽到,就 出來說不要這樣子,鄰居說要去報警,最後被告有硬拉她, 「不知道為什麼王美惠全身都沒有力氣了,我看她手鬆了我 手也鬆了,最後我有對她做五下CPR 。」,以上是被告林友 強自己之前講的內容。目擊證人他怎麼說?前面剛剛有講過 ,往下講,詹勝易是說他有勸被告不要這樣子,因為女生確 實有反抗、掙扎,「大概2 分鐘左右,我就打電話報警處理 。」,在檢察官的時候,詹勝易是說「我有叫他冷靜一點, 被告有提到說女生外遇,我覺得這個被告他情緒上已經聽不 進我的話了,所以我就報警,大概又過了1 、2 分鐘。」, 因為中間詹勝易沒有看到全程,他進去打電話,「但是這個 男生就是斷斷續續的,一直有勒住女生的脖子,女生也一直 都在掙脫,直到最後是女生癱軟了,男生才把手放開,被告 是坐在原地。」,接下來是比較多一問一答的內容,但是因 為等一下我們就會直接的交互詰問詹勝易,所以我這邊不會 逐字的帶大家看,我也是帶幾個重點,快速帶過就好。這邊 是詹勝易之前在另外的筆錄提到,他總共勸了被告大概有二 、三次,檢察官問他「你第一次勸阻為何還要再勸第二次? 」,他說因為後來又聽到他們還在吵,所以他又出去再看了 一次,而且第二次出去的時候,比第一次看到更激烈,他確 定王美惠一直在掙扎,問他說「你第二次看到勒脖子也有勸 阻,被告的反應為何?」,他說被告當下情緒比較激動,已 經比較聽不上去,他勸阻之後,被告已經沒有停下來,或是 減低他勒脖子的動作,他還是一直架著被害人,他再詳細說 明,他第二次的時候是打了110,第三次的時候,因為他發 現被害人沒有動作了,可能昏了,所以第三次他是打119 , ,他之前是這麼說他報警的過程,第三次他看到被害人癱軟 之後,被告是沒有反應的,他就楞在那邊、坐在那邊,問他 有無看到被告對被害人做任何急救的動作,他說沒有,因為 被告當時已經楞住了,他是透過陽台鐵門的縫隙看到本案的 經過,確實王美惠有一直掙扎,王美惠整個過程中有不舒服 ,有掙扎的動作,回憶他們吵架的內容是吵什麼?他說被告 有提到被害人王美惠有外遇的情形。接下來是法醫的部分, 法醫的部分也是,等一下也會直接的詰問法醫,所以也不會 講太多細節,而且法醫又牽涉到比較多專業知識,我也大概 提點一下,之前他在11月12日做筆錄大概有講過哪些內容, 關於指印狀的皮下組織出血,剛剛帶解剖報告書時都有給大 家看到過,這部分的成因,他說最常見的是被抓傷的傷痕, 至於頸部兩側肌肉出血,右前方比較嚴重,這部分成因他說 比較像是徒手的絞勒,跟徒手所造成的傷勢是符合的,他也 說到要有一定的力量,才會在比較深層頸部的地方出現出血 ,骨折的部分,頸部舌骨、甲狀軟骨跟氣管軟骨有無可能骨 折?他說舌骨的部分有看到出血,但是不一定有骨折,要剛 好施力的位置是在最脆弱的地方,這種情況下才會造成骨折 的結果,至於頸椎的部分,一般的徒手絞勒法醫說很少會看 到頸椎的骨折,法醫提到一定要有足夠的力量才會導致腦部 缺氧,因為要把頭部的部分往上擠,學理上,最常見4 到5 分鐘就會造成腦部很嚴重的缺氧,以上是法醫講的內容。最 後是三位員警,第一位陳育佳,因為他其實不是第一到現場 的,我們先跳過,陳子勝的部分,明天早上就會親自的詰問 他,這邊我也不會帶太多,這邊大概之前有問他,他跟另外 一位員警劉政中到現場處理的情形,他說因為接到民眾報案 說有糾紛等等的,詳細的經過,待明天詰問時實際對他進行 訊問,劉政中就是跟陳子勝一起到現場處理的員警,他說大 致上情形跟陳子勝講的一樣,但他有提到,報案人當時沒有 講話,但是他上樓之前就大概知道發生什麼事情,因為他有 先問這個大樓的管理員,管理員有跟他說是夫妻吵架,老婆 沒有氣了,大概是這樣。以上即檢方所負舉證義務所提出的 證據,我們現在請事務官庭呈給各位,剛剛給各位看到的所 有書證及筆錄的影本,大家再參照一開始發的那份綜合卷證 說明書裡面的編號,就可以很清楚的從旁邊的側標籤找到相 應的證據,以上就是檢方開具的證據調查完畢。 審判長諭知請辯護人開始證據調查。 辯護人廖妨蒏v起稱 首先,辯護人有提供三份的事證要請庭上來看,第一是看到 王美惠的通聯記錄,這邊請庭上注意,我們調的時間是從4 月1 日到7 月1 日,總共是三個月的通聯,其中可以看到有 一支電話是比較常出現的,這支電話是0935120188,是王美 惠主要收到簡訊的來源,辯護人有稍微做一個統計,發現在 這三個月中被害人王美惠總共有收到59封的簡訊,所以我們 其實懷疑這個手機門號的使用者,跟被害人有不當的男女來 往,當然這是懷疑的部分,接著,請庭上參酌徵信社跟監的 影片。(播放徵信社跟監影片)可以看到畫面中的女性,我 們認為就是王美惠,而她旁邊身穿綠色衣服的男子,是疑似 王美惠的外遇對象,可以看到他們二人之間的互動其實非常 親密,不像所謂的陌生人,再來他們騎車到民宅,停下來之 後他們四處查看周遭,我們認為其實他們就是有外遇的情形 發生。剛剛提出的這二份,關於通聯記錄跟影片,主要說明 ,我們認為被害人王美惠其實已經有外遇的情況發生,而被 告也有看到,接著請庭上看到我們最後一份的證物,這個證 物我們主要是擷取二本法醫的教科書,這二本教科書雖然是 比較基礎,但也是非常經典的教科書的內容,請庭上可以看 到關於勒殺的部分,如果勒殺施力過當的話,可能會導致甲 狀軟骨及舌骨的骨折,這是勒殺可能容易產生的情況,這是 一本法醫科學試考裡面所提到的內容,再看到另外一個資料 ,是關於辛普森法醫學的部分,在徒手勒死的情形喉頭常常 會有損傷,而最容易損傷是甲狀軟骨的上角,可能也還會發 生舌骨的損傷,這些都可能導致所謂的骨折,我們主要拿出 這個證物要跟庭上說明的是,一個勒頸的動作力量如果過大 相的話,其實很容易導致頸部甲狀軟骨跟舌骨的骨折,相反 的,如果這個力量是比較小,可能這個部位骨折的發生就會 比較低,比較不容易骨折,這也請庭上參酌檢方所提出的調 查不爭執事項的證物,其中的書證編號6 相驗報告,相驗報 告其實也有說明,被害人的喉嚨,即頸部的甲狀軟骨、舌骨 跟氣管軟骨,其實都沒有骨折的發生,這部分請庭上審酌被 告的力量,他的施力大小到底是如何。 審判長問 對於檢察官提出之證據有何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陳佳俊律師起稱 無。 辯護人廖妨蒏v起稱 無。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起稱 無。 審判長問 對於辯護人提出之證據有何意見? 賴檢察官謝銓答 無。 侯檢察官詠琪答 無。 審判長諭知休庭10分鐘。 國民法官入庭。 審判長諭知續行審理程序。 點呼證人詹勝易入庭訊問。 審判長問證人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所等事項。 證人答 詹勝易 <年籍資料詳附件> 審判長問 依刑事訴訟法第180 條第1 項規定,證人與被告間若有配偶 、或曾經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兩親等日 姻親、或是家長、家屬關係,或證人與被告間訂有婚約、抑 或被告與證人一方係他方之法定代理人或曾為他方之法定代 理人者;若證人與被告間有上揭親屬、利害關係,可以拒絕 作證,是否有以上情形? 證人答 沒有。 審判長諭知證人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命朗讀結文後令具結結文 附卷。 審判長諭知證人詹勝易部分開始進行交互詰問,請檢察官行主詰 問。 賴檢察官謝銓問 你在106 年7 月10日晚上8 時10分,有無住在臺中市北屯區 瀋陽路二段154號7樓之13? 證人詹勝易答 有。 賴檢察官謝銓問 你住的地方是透天還是公寓? 證人詹勝易答 那是一棟比較舊的公寓。 賴檢察官謝銓問 請鈞院提示電子卷證,書證編號11現場相關照片編號3 、4 ,這是否你們住家前面的樓梯間?(提示並告以要旨) 證人詹勝易答 是,沒有錯。 賴檢察官謝銓問 是否知道自己住在照片中的左邊還右邊? 證人詹勝易答 照片中的右手邊。 賴檢察官謝銓問 在當天晚上8 時10分,有無聽到或看到什麼比較異常的事情 ? 證人詹勝易答 當時人在屋內,因為我內門沒有關,就聽到屋外有爭吵的聲 音。 賴檢察官謝銓問 你有無上前去看? 證人詹勝易答 有,我沒有出去,我隔著鐵門的門縫,看到外面有一對男女 在爭吵。 賴檢察官謝銓問 你說的鐵門門縫就是外門? 證人詹勝易答 是,沒有錯。 賴檢察官謝銓問 就是照片中白鐵的外門? 證人詹勝易答 是。 賴檢察官謝銓問 你說一男一女在吵架? 證人詹勝易答 對。 賴檢察官謝銓問 有無發生肢體衝突或拉扯? 證人詹勝易答 有,出去的時候,他們有肢體衝突,在拉扯。 賴檢察官謝銓問 男生今日有無出現在法庭上? 證人詹勝易答 有,就是坐在被告席的被告林友強。 賴檢察官謝銓問 請鈞院提示書證編號13現場示意圖,請確認現場員警所製作 之現場示意圖書位置是否正確?(提示並告以要旨) 證人詹勝易答 正確。 賴檢察官謝銓問 你剛剛有說你是住在154 號的7 樓之13,請用藍色標註你當 時的位置,或是你透過門縫在何處看到? (證人詹勝易在示意圖上放置藍色圖示) 賴檢察官謝銓問 你剛剛提到被告林友強對一個女生有拉扯跟爭吵的行為,他 們人是在何處?請用綠色代表被告。 (證人詹勝易在示意圖上放置綠色圖示) 賴檢察官謝銓問 發生爭吵跟拉扯之後,後來你也看到,你有對被告做何種行 為? 證人詹勝易答 我有言語上跟他勸說,叫他情緒不要那麼激動。 賴檢察官謝銓問 被告有無回應你,或跟你做任何對話? 證人詹勝易答 被告沒有跟我做對話,但是我感覺到,他有稍微沒有像剛看 到麼衝動。 賴檢察官謝銓問 後來被告還有對這個女生做什麼其他的動作?你自己又有何 反應? 證人詹勝易答 當下被告想要帶被害人,因為那邊是樓梯間,被告想要架著 被害人往上,拉著她去往樓上的方向,我看到他還是持續, 女方有在掙扎,我雖然口頭上有言語勸說被告情緒不要激動 ,可是被告沒有理我,也沒有太多回應,所以我就進去,入 內撥打管理室,請管理員上來。 賴檢察官謝銓問 後來管理員有無上來? 證人詹勝易答 我進去屋內打電話給管理員時,連接管理室的那支電話是壞 掉的,所以我並沒有撥打成功。 賴檢察官謝銓問 接下來他們的爭吵還持續? 證人詹勝易答 我入內進去大概也是1 到2 分鐘,過了那段時間,我又聽到 他們的聲音,所以我又去鐵門那邊,看他們還是有在爭吵, 這次第二次出去的時候,我發現被告的手已經有勒住女生脖 子的狀況。 賴檢察官謝銓問 勒住女生脖子的狀況? 證人詹勝易答 是,沒有錯。 賴檢察官謝銓問 同樣的,你人一樣是待在你家外門的後面,沒有出去? 證人詹勝易答 對,我沒有出去。 賴檢察官謝銓問 透過門縫一樣可以看到這樣的動作? 證人詹勝易答 是,可以。 賴檢察官謝銓起稱 檢方有向臺中醫院借來一個假人,既然證人有看到現場被害 人是如何被勒的情形,看證人是否記得當時的狀況為何,請 證人使用假人道具演示。 賴檢察官謝銓問 你看到所謂勒脖子的行為是如何? 證人詹勝易答 (證人以假人道具演示當時所看到的情景) 被告就是用手勒住被害人,架著她往上。 賴檢察官謝銓問 架著被害人往上,是往樓梯的上方過去? 證人詹勝易答 對。 賴檢察官謝銓問 左手放在哪邊? 證人詹勝易答 他左手並沒有特別放的地方。 賴檢察官謝銓問 以你的角度看過去,不太清楚左手是做何種動作? 證人詹勝易答 對。 賴檢察官謝銓問 勒脖子這個行為你看到之後,接下來你做了什麼動作? 證人詹勝易答 我言語上看被告已經完全聽不進去我說話。 賴檢察官謝銓問 你有勸阻? 證人詹勝易答 是。 賴檢察官謝銓問 你一樣有勸阻? 證人詹勝易答 是。 賴檢察官謝銓問 他言語聽不進去? 證人詹勝易答 是。 賴檢察官謝銓問 接下來? 證人詹勝易答 我入內撥打報警,打110請警察幫忙。 賴檢察官謝銓問 是否記得你看到被告勒被害人脖子的這段時間持續多久? 證人詹勝易答 從我第二次出去,進去撥打電話,後來我報警完之後再出去 看,還是有看到被告的手是勒住被害人的脖子,時間上可能 沒有記得那麼清楚。 賴檢察官謝銓問 請鈞院提示供述證據編號6 ,筆錄上有寫詹勝易,這是否你 當初7 月10日在警察局做的筆錄?(提示並告以要旨) 證人詹勝易答 是,沒有錯。 賴檢察官謝銓問 當時講的話是否實在? 證人詹勝易答 實在。 賴檢察官謝銓問 你當時在警察局說「我就探頭出來看,發生男生用手勒住女 生的脖子,男生很激動,我勸他不要這樣,當時女生有做反 抗的掙扎。」,跟你確認,那時候被勒住脖子的女生,有無 做反抗跟掙扎的行為? 證人詹勝易答 有。 賴檢察官謝銓問 你在筆錄中又提到,大約2 分鐘左右,你就打電話報警請警 察來處理,所以是否勒脖子的行為最起碼持續了2 分鐘? 辯護人異議:檢察官問題誘導為訊問。 審判長問 對於辯護人異議,有何意見? 賴檢察官謝銓 剛剛已經跟證人確認過有勒脖子的行為,也跟證人確認能不 能記得勒脖子的過程是多久,證人說他忘記了,所以我們用 證人先前做的警詢筆錄來喚起他的記憶,這部分沒有所謂誘 導的問題。 辯護人廖妨蒏v起稱 請求補充,我們認為檢察官剛剛訊問的內容講到被害人有無 爭執,而不是就一個情境讓證人回答,是已經預設有爭執的 事實來讓證人回答,這是所謂的誘導訊問。 審判長問 檢察官有何補充陳述? 賴檢察官謝銓問 其實我聽不太懂辯護人再次異議的理由,我們現在要調查的 不就是針對爭執事項需要去做釐清,我如果都不能針對爭執 事項去問證人,或是提示相關的物、書證給他確認,喚起他 記憶的話,那今天要問證人做什麼。 審判長諭知: 合議庭裁定辯護人的異議成立,檢察官可以提示這樣的資料 ,但是在審判中詰問的時候,就不要直接用警詢筆錄內容去 問證人,在審判中是獨立的證據方法,就讓證人自己去回憶 當時的狀況,請檢察官修正提問內容。 賴檢察官謝銓問 你看到被告持續勒被害人脖子的行為之後,你就去打電話報 警? 證人詹勝易答 是,沒有錯。 賴檢察官謝銓問 為何當時你不自己出去勸阻? 證人詹勝易答 我看被告當下的反應情緒是很激動的,我怕如果出去,如果 跟被告有肢體上的接觸的話,怕會刺激到他,影響到,可能 遭受到更強烈的一些肢體上的衝突,所以我選擇從屋內,透 過報警請警察來處理的方式。 賴檢察官謝銓問 是否記得當被告在勒被害人脖子的時候,被害人的表情如何 ? 證人詹勝易答 被害人的表情明顯是有痛苦,她手腳在掙扎,想要擺脫被告 的控制。 賴檢察官謝銓問 你回去打完110之後,後來有無再返回到現場去看? 證人詹勝易答 我打完110 之後,因為外面還是有騷動的聲音,我還是有, 這是我第三次出去看,第三次我看到的時候,已經看到被害 人是類似昏迷的那種情況。 賴檢察官謝銓問 被害人已經類似昏迷的情況,這時候被告有做什麼動作? 證人詹勝易答 被告並沒有做任何動作,但是看到被害人昏迷,被告的手有 稍微鬆開。 賴檢察官謝銓問 所以你看到的歷程,是一開始被告還有勒住被害人的脖子? 證人詹勝易答 類似架住被害人的脖子。 賴檢察官謝銓問 被害人那時候已經沒有意識了? 證人詹勝易答 對,被害人當下已經是類似昏迷的狀態,沒有任何反應。 賴檢察官謝銓問 你看到後來被告有無把手鬆開? 證人詹勝易答 我看到是被害人昏迷之後,被告是有把手鬆開。 賴檢察官謝銓問 鬆開之後,被告又做了什麼行為? 證人詹勝易答 被告並沒有做其他的行為,被告就是把手鬆開,有點慢慢是 讓被害人躺下的情況。 賴檢察官謝銓問 你有無看到被告對被害人做急救? 證人詹勝易答 並沒有,我看到被害人已經昏迷的情況下,所以我就入內去 打了119 ,請消防局他們來搶救。 賴檢察官謝銓問 後來警察跟消防局有無來到現場? 證人詹勝易答 有,管理員帶警察跟消防局人員來到案發照片的公共區域。 賴檢察官謝銓問 這段期間你人在做什麼? 證人詹勝易答 最早是管理員有上來,他上來之後我才有出去看,之後過沒 多久,管理員下去,再帶警察跟消防人員來到那個區域。 賴檢察官謝銓問 在你講的這段期間,管理員來,後來警察也有來的這段期間 ,被告有無對被害人做任何施救的動作? 證人詹勝易答 沒有,被告純坐在被害人旁邊,看著被害人躺在公共區域的 地板上,沒有看到任何急救或其他的措施。 賴檢察官謝銓問 不管是大樓管理員也好,或是警察來也好,被告有無跟他們 說明任何原因,或他為何會做這樣的行為? 證人詹勝易答 被告有提到他太太有外遇的這種情況,所以管理員跟警察有 瞭解到這樣的狀況。 賴檢察官謝銓稱 沒有問題。 審判長請辯護人行反詰問。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問 106 年7 月10日那晚,請問你總共出來陽台幾次?就是你剛 才標示的藍色位置,你總共出來幾次? 證人詹勝易答 總共出來三次。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問 案發當晚你第一次到陽台,你的意思是說內門本來就沒關? 證人詹勝易答 是。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問 你就到那邊去,就看到被告跟王美惠在爭吵,這是你看到的 狀況? 證人詹勝易答 對。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問 既然在爭吵的話,你有無聽到雙方,不管是男生或女生,什 麼樣具體的內容? 證人詹勝易答 沒有聽到具體的內容。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問 你只聽到誰的聲音?爭吵一定是有聲音的。 證人詹勝易答 就是有騷動的那種聲音。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問 但是你沒有聽到具體的內容? 證人詹勝易答 是。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問 你那時是否有聽到被告要王美惠上頂樓,但是王美惠拒絕, 這樣的一個爭吵內容? 證人詹勝易答 沒有太多印象。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問 請鈞院提示現場示意圖,你第一次到陽台藍色的那個位置, 你看到他們二人站的位置,是否如示意圖所示,綠色的是被 告?(提示並告以要旨) 證人詹勝易答 是,紅色是被害人。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問 第一次你出來的時候,請問男方的手有無勒住女方了? 證人詹勝易答 第一次沒有,第一次被告想要帶被害人往上,但是手並沒有 去勒住她的脖子。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問 你有無看到王美惠在按電梯,但是被告不讓她按電梯,要讓 她上頂樓的動作? 證人詹勝易答 沒有,但是我看到被害人不想跟著被告的行動去。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問 他們那時候只是在爭吵,但是你有看到被害人不想去? 證人詹勝易答 是。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問 你第一次開門的時候,你有無對門外的被告說什麼話? 證人詹勝易答 我跟他說不要這麼激動。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問 被告又是如何回應的? 證人詹勝易答 被告並沒有對我回應。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問 你第一次出來陽台之後,後來為何又進去你的家裡,是為了 何故? 證人詹勝易答 因為我看他們爭吵是還在持續,我也沒辦法去解決這件事, 所以我第一次進去屋內是想要透過公寓電話聯絡管理員,請 管理員協助處理。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問 但是你後來第二次又出來陽台了? 證人詹勝易答 對。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問 第一次和第二次出來之間,中間歷時幾秒? 證人詹勝易答 至少有大概幾分鐘。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問 可否告訴我幾分鐘? 證人詹勝易答 約莫可能有3、4分鐘。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問 為何你第二次又要再出來陽台? 證人詹勝易答 我本來打電話給管理員,請管理員幫忙,但是因為我們那個 電話當下是壞掉的,沒辦法撥通,我有試著撥,但是沒有成 功,但是我聽到門外的聲音好像越來越大聲,所以我再出去 看一遍。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問 門外聲音越來越大聲,請問雙方爭吵的內容為何?第二次出 來的時候。 證人詹勝易答男方有提到外遇的部分。 雙方爭吵內容就是男方有提到外遇的部分,女生沒有特別回 應被告這個外遇的部分。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問 你第二次出來陽台,被告、被害人站的位置還是示意圖上的 位置? 證人詹勝易答 對,是一樣的位置。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問 你有無看到王美惠有咬被告任何部位的景象? 證人詹勝易答 我有看到被害人在掙扎,我沒有看到她在咬的部分,但是我 有看到她想要擺脫被告,因為第二次出去的時候,被告已經 有勒住被害人的脖子。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問 被告的左手是如何擺放的? 證人詹勝易答 沒有看到他特別擺放的地方。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問 就你第二次出來陽台的時候,死者王美惠的手有拉住樓梯間 的扶手,還是拉住被告的衣服,還是如何? 證人詹勝易答 拉住被告的衣服。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問 兩隻手都是拉住被告的衣服? 證人詹勝易答 不知道有沒有兩隻,但是確定有看到她有稍微拉住被告的衣 服。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問 在你第二次出來,王美惠有無跟你有求救,或是王美惠對你 有無什麼意思表示? 證人詹勝易答 沒有,但明顯的我看到她想要擺脫被被告勒住的行為。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問 你第二次出來之後,你有無再跟被告說什麼? 證人詹勝易答 第二次我有同樣再跟被告言語上勸說,請他不要這麼激動, 但這一次被告明顯已經聽不進去我說的話,所以我才又入內 去報警協助。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問 你是用什麼樣的景象,來判斷被告已經明顯聽不進去你的話 ? 證人詹勝易答 當下第二次是被害人的掙扎,因為被告有勒住,所以被害人 掙扎是蠻激烈的,所以被告可能花比較多心思在控制被害人 的行動,因為我跟他說不要激動,但是他沒有回覆我,他可 能花比較多心思在控制被害人的行動。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問 是否方便請你現場為我們示範王美惠掙扎的樣子? 證人詹勝易答 好的。 (證人詹勝易當庭演示案發時所見之情景)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問 一手拉著被告的衣服,另外一隻手? 證人詹勝易答 應該是有想要推開這樣的感覺。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問 被告跟死者,男生跟女生他們的身高相差多少,還有體型, 以你的印象? 證人詹勝易答 身高相差大概10公分。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問 體型? 證人詹勝易答 體型的部分的話,雙方是都還好,並沒有差到太多。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問 之後你第二次出來見狀之後,你又再進去入內? 證人詹勝易答 就是進去報警。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問 這次你報警多久? 證人詹勝易答 報警的時間大概是1、2分鐘。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問 你報完警之後馬上又出來藍色的位置,還是就待在客廳裡? 證人詹勝易答 報警完之後有待一下,再出來看的時候,看到被害人已經昏 迷。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問 你第二次站在藍色的位置,跟第三次站在藍色位置,中間間 隔多久?請你仔細回想。 證人詹勝易答 至少也應該有3到4分鐘。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問 所以你總共出來三次站在藍色的地方,中間間隔時間你剛剛 有跟我們講,你出來看的時候,你有無看到王美惠有咬被告 的手臂,任何一次? 證人詹勝易答 沒有。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問 第三次的時候,王美惠已經呈現怎麼樣的姿態? 證人詹勝易答 第三次是她已經昏迷,所以被告有把他的手稍微放開,慢慢 她就平躺在公共區域的地板上。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問 你有無看到被告用力勒住王美惠的脖子,直到王美惠癱軟下 來的整個過程? 證人詹勝易答 是斷續,沒有全程看到。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問 當你第三次出來站在藍色的位置時,王美惠已經呈現癱軟狀 了? 證人詹勝易答 手。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問 被告的手稍微的? 證人詹勝易答 就是沒有明顯架住她的那種樣子,沒有架在脖子上,就是放 開。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問 以你的印象來回想,第一次是爭吵,第二次是架脖子,第三 次已經癱軟了? 證人詹勝易答 是。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問 你第二出來陽台所目睹的情況,被告以右手勒住王美惠的脖 子的時候,其手臂是否仍留有空隙,讓王美惠得以移動她的 身體? 證人詹勝易答 有沒有空隙不知道,但是明顯被害人還是有可以掙扎的空間 ,有掙扎的反應。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問 第二次出來,被告是否斷斷續續的勒住王美惠的脖子? 證人詹勝易答 應該是說,被告可能手都是架著,只是架的比較緊,或是架 的比較鬆。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問 你出來三次就會進去兩次,所以你第一次出來到進去,你剛 才講是3 到4 分鐘,你第二次出來的時候,是間隔?跟你確 認一下,你第一次出來又進去,這次進去的時間,跟第二次 出來你又再進去的時間? 證人詹勝易答 第一次大概是2 、3 分鐘,第一次是進去撥打給管理員。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問 第二次? 證人詹勝易答 第二次進去至少有2分鐘的時間。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問 你剛才說進去報警3、4分鐘? 證人詹勝易答 對。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問 你第三次出來陽台之後所見到的情況是,被告那時手已經稍 微鬆開了? 證人詹勝易答 第三次有了,第三次鬆開。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問 第三次之後,你就站在藍色的地方,一直等到警察來到現場 ,還是你就進去你的家裡迴避? 證人詹勝易答 我沒有一直站那邊,我有進到家門,等到外面有聲音之後, 其他人上來之後我才有再出去看。 洪辯護人慧中稱 沒有問題。 審判長請檢察官行覆主詰問 賴檢察官謝銓稱 沒有問題。 審判長諭知證人詹勝易交互詰問完畢。 審判長問 被告是否有問題要詢問證人? 被告答 沒有。 審判長諭知暫時休庭10分鐘。 國民法官入庭。 審判長諭知續行審理。 審判長請國民法官直接訊問證人。 審判長諭知請1號國民法官問 1號國民法官問 第三次你出到門口看被告跟被害人的狀態,被害人是站立著 ,被被告手勒著、癱軟的狀態,還是已經癱軟在地上的狀態 ,還是有連續動作? 證人詹勝易答 是連續,剛出門看到的時候,一樣還是站立、架著,但是被 害人已經昏迷,所以被害人其實已經有漸漸在往下滑,因為 她沒有力氣支撐,就往下滑,被告也漸漸鬆手,所以慢慢讓 她順著躺到地板上。 1號國民法官稱 沒有問題。 審判長諭知請2號國民法官問 2號國民法官問 你剛剛說你第一次進去的時候,沒有打通管理室的電話,可 是為何第三次管理室的管理員會先上來,而且後來又下去消 防隊的人上來? 證人詹勝易答 關於這部分的話,可能是其他樓層的住戶有聽到,有請管理 員上來,因為我確實沒有撥通管理室的電話,但是是管理員 最先到現場,比警消他們還先到。 2號國民法官稱 沒有問題。 審判長諭知請3號國民法官問 3號國民法官問 你住在被告對面,你是否第一次聽到被告與被害人因為外遇 發生爭執,因為被告已經被害人外遇有一段時間了? 證人詹勝易答 在這件事發之前,我沒有聽過他們有關於外諭示情的爭吵。 3號國民法官問 被告懷疑被害人外遇一段時間,之前你有聽過他們因為這件 事情爭吵? 證人詹勝易答 沒有。 審判長諭知請4、5、6號、備位1、2號國民法官問 4、5、6號、備位1、2號國民法官均稱 沒有問題。 審判長依職權訊問證人。 審判長問 你第一次從你的住家門口,你說把內側門打開,但外側的門 是否都沒有打開? 證人詹勝易答 是,外側鐵門一直都是關著的。 審判長問 是透過外側鐵門的縫隙跟空隙,來看到當時的狀況,以及聽 到當時的聲音? 證人詹勝易答 對,透過鐵門之間的縫隙。 審判長問 這三次的情形都是一樣? 證人詹勝易答 對,三次都一樣。 審判長問 你第一次透過鐵門縫隙看到的第一時間,你看到被告對被害 人做的第一個動作為何,你是否記得? 證人詹勝易答 第一次他們是肢體上的拉扯,被告想要把被害人往樓上帶, 因為他們在樓梯間。 審判長問 在這個當下,你看到被告是有拉住被害人的哪一個身體部位 ? 證人詹勝易答 第一次手,被告是想往上。 審判長問 你說的意思是,被告的手拉住被害人的手? 證人詹勝易答 對。 審判長問 你看到的,被告跟被害人他們有無因為這樣的拉扯,已經移 上往上的樓梯一階或二階? 證人詹勝易答 沒有,被害人還是站在電梯平面那個樓層。 審判長問 在你第一次透過鐵門看的過程中,你眼睛有無看到,被告有 用手準備要去勒被害人脖子的動作? 證人詹勝易答 第一次沒有。 審判長問 你剛才說你在第二次又靠近你住家的鐵門,從縫隙看到被告 跟被害人的情景,你第二次看到的第一瞬間,當時被告跟被 害人二人的狀況為何? 證人詹勝易答 第二次我出去的時候,看到被告的手已經是勒住被害人的脖 子,至少有架住,已經勒在脖子的動作了。 審判長問 你看到的是被告的手有勒住被害人的脖子? 證人詹勝易答 對。 審判長問 二個人都還是呈現站立的狀況? 證人詹勝易答 是,沒有錯。 審判長問 一直到第二次你又看,你說你要進去準備要報警,第二次你 從你的住戶鐵門內側這樣看,一直看到你準備要再進入屋內 ,這個期間內你所看到的,被告的手是有一直勒住被害人的 脖子? 證人詹勝易答 對,都是這樣至少架住的動作。 審判長問 在你第二次看的整個連續過程中,被告有無把手放掉,再往 上勒的動作? 證人詹勝易答 被告的手一直都是保持著有架著的狀態。 審判長問 在第二次的過程中,你有無聽到被害人講到其他任何的聲音 ? 證人詹勝易答 沒有。 審判長問 第三次的部分,第三次你又靠近你家的鐵門,再次透過鐵門 縫隙看到被告、被害人的第一瞬間,那時候到底被告的手還 有無勒在被害人的脖子上? 證人詹勝易答 被告一樣是有架著,一樣是架在被害人脖子上。 審判長問 你第三次所看到的第一瞬間,跟你第二次看到一樣,被告是 有把手勒在被害人的脖子上,第二次看到的最後的狀況,跟 你第三次看到的第一瞬間,兩者是否有所差異? 證人詹勝易答 有,第三次是明顯有空間。 審判長問 所以有放鬆一點下來? 證人詹勝易答 是的。 審判長問 當時第三次看到的第一瞬間,被告跟被害人還是屬於站立的 狀況? 證人詹勝易答 對,但是被害人已經有點昏迷那種狀況。 審判長問 被害人是慢慢的垂下來? 證人詹勝易答 對,因為被害人昏迷之後可能沒有力氣站,被告可能也拉不 住她,就順著讓滑下來。 審判長問 在第三次你開始看的整個連續過程,你是看到被害人從被告 身上慢慢滑下來? 證人詹勝易答 是。 審判長問 你看到最後的狀況,是被害人滑到什麼狀況? 證人詹勝易答 被害人完全平躺在地板上。 受命法官徵得審判長同意訊問證人詹勝易。 受命法官問 剛才證人回答辯護人問題時,有示範被害人掙扎的行為,你 看到被害人掙扎的情況,有無掙扎到她已經可以完全脫離被 告的控制,也就是說,已經完全沒有被勒住的狀況,從這樣 掙扎出來,還是你看到的是什麼情形?請你再確認一次。 證人詹勝易答 被害人有掙扎,但是她還是沒有擺脫被告對她的控制。 陪席法官徵得審判長同意訊問證人詹勝易。 陪席法官問 你剛才說你有打電話報110 、119 ,你當時候報警的時候, 你是說你看到什麼? 證人詹勝易答 報警的時候有說夫妻吵架。 陪席法官問 你只有說吵架,沒有說他們吵架或有發生命案,沒有這樣講 ? 證人詹勝易答 沒有,只有說是夫妻有在爭吵。 陪席法官問 你打119的時候也沒有說? 證人詹勝易答 119 的時候,因為被害人已經是昏迷,躺在地板上,所以我 就說這邊有人昏過去,可能需要救援。 審判長問 對證人詹勝易之證言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 賴檢察官謝銓答 從證人所述可知,其實證人在整個過程中都有勸阻,但是他 的勸阻事實上是無效的,無效的狀況就是說,被告仍然持續 對被害人做勒脖子的行為,同時被害人在整個過程中也有強 力的掙扎,但是掙扎一樣是無效的,再來從證人的反應,我 們可以知道一開始是請管理員來處理,後來第二次的勸阻已 經完全無效,場面失控,他自己又沒有辦法,管理員目前又 求助不到,所以他打110 請警察來協助,找警察趕快來幫忙 ,到第三次,因為一直被勒脖子的情況之下,最後強力掙扎 都沒有效,導致人都昏厥,最後面才是求助119 ,請救護人 員來協助幫忙。其餘論告時再表示。 侯檢察官詠琪答 無意見。 被告答 我要強調就是說,我只是要把她拉到頂樓去談判離婚,這中 間我有鬆脫,我太太昏倒時,我有幫她做CPR ,過程就是這 樣。 辯護人陳佳俊律師起稱 從證人證述的過程可以知道,事實上被告並不是一直持續的 在勒住被害人的行為,甚至第三次時,他有提到是有一點空 間的,手並不是完全貼住在被害人脖子上的,從這樣客觀上 的情狀觀察,被告在當初施用的力道,包括目的,都只是要 使被害人到頂樓去協商問題而已,以上,請鈞院參酌。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起稱 從證人的論述當中可以知道,死者與被告之間的身材體型其 實差異是還好,所以被告完全無法把被害人拉上一階或二階 ,如果是一個孔武的男人跟一個瘦小的女子,根本就是可以 把被害人很快的往上拉。第二、到底是架住還是勒住,證人 剛才在回答的時候一會說架住,架住我們想的會是手下來一 點,勒住我們所想的會是上去一點,再來請注意,證人一直 又進去裡面打電話的時間,有1 到2 分鐘、有3 到4 分鐘, 這個中間被告如果放手了,證人是看不到的,這個是關鍵的 1 、2 分鐘、關鍵的3 、4 分鐘。第四點、證人第二次進去 打電話是打110 說夫妻吵架,所以警消就會覺得那也還好, 就沒有那麼快趕到現場,但如果他那時候說可能會發生生命 危險,可能就會很快進來,我想講說,死者也有可能是當下 沒有斷氣,而是救治比較晚到現場,後面才發生斷氣的結果 ,這是我想要表達的。 辯護人廖妨蒏v起稱 無意見。 審判長諭知證人詹勝易先行離庭。 點呼鑑定人柯欽翰入庭訊問。 審判長問鑑定人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所等事項。 鑑定人答 柯欽翰 <年籍資料詳附件> 審判長問 依刑事訴訟法第180 條第1 項規定,證人與被告間若有配偶 、或曾經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兩親等日 姻親、或是家長、家屬關係,或證人與被告間訂有婚約、抑 或被告與證人一方係他方之法定代理人或曾為他方之法定代 理人者;若證人與被告間有上揭親屬、利害關係,可以拒絕 作證,是否有以上情形? 鑑定人答 沒有。 審判長諭知鑑定人當為公正誠實的陳述、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 命朗讀結文後令具結結文附卷。 審判長諭知鑑定人柯欽翰部分開始進行交互詰問,請檢察官行主 詰問。 侯檢察官詠琪問 你現在的任職單位是? 鑑定人柯欽翰答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病理組。 侯檢察官詠琪問 請鈞院提示書證編號6 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書第2 頁,這邊 有一份你出具的結文,本案的死者名稱是王美惠,請鑑定人 確定,這份報告書的解剖當時是否由你負責進行的?(提示 並告以要旨) 鑑定人柯欽翰答 是的。 侯檢察官詠琪問 請鈞院提示同上解剖報告書第5 頁,迉~傷及病理證據的部 分,虓礄玊A有寫到死者的右側下顎部有壓痕、擦傷跟皮下 出血傷,有無辦法判斷這個部分的傷勢造成的原因?(提示 並告以要旨) 鑑定人柯欽翰答 這部分傷勢的判斷我們認為是外力施壓所造成的。 侯檢察官詠琪問 恁B苳嬪O有記錄到右手、左手,都分別有一些指印狀的皮 下出血,這個部分的傷勢可能的原因為何? 鑑定人柯欽翰答 因為我們有看到型態傷,比較接近指印狀,可能是用手去抓 的,抓住死者的手,所以造成她那個地方有瘀傷跟皮下出血 傷。 侯檢察官詠琪問 你所提到用手抓,請問這個傷勢與掙扎的傷勢是否吻合? 鑑定人柯欽翰答 可以,是吻合的。 侯檢察官詠琪問 請鈞院提示同上解剖報告書第6 頁,甡V部的部分當時有記 錄到,頸部兩側肌肉組織有出血,在右前方比較嚴重,第2 行有提到,舌股、甲狀軟骨、氣管軟骨並沒有骨折,但是在 右側舌骨跟甲狀軟骨前軟組織有出血,請法醫說明一下,這 個部分是何種原因造成的?(提示並告以要旨) 鑑定人柯欽翰答 頸部一般來講是在比較凹陷的地方,一般我們跌倒的話,也 比較難去撞到那個地方,但是如果是用手或繩索,或者用其 他物品去對頸部施壓,可能就造成頸部皮下一些相關的組織 跟器官會有受到傷害,檢察官現在所問我的這一部分,其實 是已經把皮膚這部分給切開了,我這部分的記錄是記錄在皮 下,解剖所看到的發現。 侯檢察官詠琪問 你有提到可能是手、繩索或其他的物品施壓,本案被害人的 狀況,你有無辦法判斷當時是用何種方式的施壓? 鑑定人柯欽翰答 我比較能夠排除的是繩索,因為我沒有看到明顯的有索溝痕 的痕跡,其他看起來是一個區域狀,區域狀的話,有可能是 用手,但是在頸部上面我又沒有看到有指印狀的瘀傷,所以 我沒有證據支持,是因為用手指頭去掐被害人造成的頸部壓 迫致死,但是我會把我所看到的一些證據,就是是一個區域 性的傷害,這種區域性的,可能就是需要檢察官再去調查加 害者是用何種方式、用何種物體、或是用身體的某個地方, 去對她施壓所造成的。 侯檢察官詠琪問 你有記錄到右側舌骨跟甲狀軟骨的前軟組織有出血,這個部 分的組織是在脖子比較淺層還是深層的部位? 鑑定人柯欽翰答 這個位置會蠻上面的,在上面的地方的話,其實我們用手就 可以摸到甲狀軟骨這個地方,平常我們說的喉結,喉結這個 地方就是甲狀軟骨的地方,所以並沒有很深層,可是在舌骨 的位置比較深,在舌根的後面,而且是在下顎的裡面那邊, 所以要接觸到那個地方比較困難,反而是甲狀軟骨這部分是 比較容易的。 侯檢察官詠琪問 你這邊有記錄到舌骨的組織有出血,是代表本案死者在脖子 的深層是有收到外力、有出血的?針對舌骨附近的組織這個 部分。 鑑定人柯欽翰答 有一定的壓力已經滲透這一部分,就法醫這部分我們能夠記 錄的,就是以解剖的相關位置去定位,但是什麼叫做深、什 麼叫做淺,其實這就是看大家是如何認定、研判,但是我們 能夠提供的證據就是,我看到的相關位置是在什麼地方。 侯檢察官詠琪問 檢方有準備脖子的解剖透視圖,由臺中醫院所提供,請鑑定 人指出有關脖子裡面相關的骨頭的相對位置。(提示頸部解 剖透視圖)請鑑定人確定一下,第一張圖上面有提到舌骨、 甲狀軟骨,位置是否正確的? 鑑定人柯欽翰答 這個位置是正確的,當然是正確的,因為這是我們手繪出來 的,舌骨,因為這個圖是脖子有抬高,下顎骨,所以舌骨才 暴露出來,一般來講,我們正常人不會是這樣做,我們正常 人會頭低下或是平平的,所以舌骨要暴露出來不是那麼容易 ,我們看這個圖,是因為這個圖是頭抬高,甲狀軟骨的話, 就是在這個圖上面所畫出來、所指出來的,是比較低位的地 方,這些骨頭的前面其實都有皮下組織、脂肪組織、肌肉組 織。 侯檢察官詠琪問 我們還有第二張圖。(提示顏面部、頸部肌肉圖)這一張圖 主要是想確認相關骨頭的位置,請法醫指出舌骨、甲狀軟骨 和頸椎這三個部分的骨頭,大概是在什麼位置? 鑑定人柯欽翰答 (鑑定人於圖上指出相對位置) 甲狀軟骨的話,就是在脖子較中上的位置,這就像我上面所 指的這邊,甲狀軟土大概是在這裡;舌骨的話,大概就是在 這個比較深層的地方,就是在下顎部裡面;脊椎骨的話,是 在很後面,這是非常深的地方。 侯檢察官詠琪問 這張圖同時有肌肉組織,也可以看到舌骨,本案死者脖子的 傷勢的觀察看來,當時死者受到外力最大、最強的位置,大 概是在哪個部分? 鑑定人柯欽翰答 現在這個圖看到的是左手邊,以死者而言的話,是對稱到右 手邊這個位置,死者出血的位置,最嚴重的地方是在舌骨跟 甲狀軟骨這個區塊,但是死者是在右邊,不是左邊,這個地 方我們解剖,逐層把肌肉分開之後,我們看到這個肌肉組織 有很明顯的出血。 侯檢察官詠琪問 能否判斷當時死者受到外力的方向? 鑑定人柯欽翰答 我們如果從死者這樣來看的話,死者被施壓的力量,主要在 死者的右手邊,所以我們就外觀上來看的話,就外觀皮膚而 言,還沒解剖,死者是出現在右側下顎的地方,皮膚有一些 ,像我剛剛講的擦傷、瘀傷那些傷痕,在下顎部的地方,也 有一些瘀傷類似一樣的外傷存在,反而在左邊的皮膚上,我 們看不到其他存在的外傷。 侯檢察官詠琪問 在下顎的部分,可否判斷被告施力是有稍微往上的方向? 鑑定人柯欽翰答 依我們看到死者受傷的位置,都在上面,下面其實其實是沒 有,所以施力的方向是在脖子的上位沒錯。 侯檢察官詠琪問 能否判斷造成本案這樣的傷勢,大概需要多大的力氣? 鑑定人柯欽翰答 沒有辦法用這樣判斷,但是從文獻上提到的,我可以提供一 些數據,我用我今日帶來的投影片。 侯檢察官詠琪問 請鈞院提示鑑定人今日自行提供的圖片。 鑑定人柯欽翰答 我們現在看這個,這是人的頸部、頭部及心臟的相關位置, 紅色的地方代表的就是動脈,也就是所謂的頸動脈,藍色的 地方是頸靜脈,就是圖上看到的B ,藍色是頸靜脈,靜脈一 般我們都用藍色,動脈都是用紅色,動脈是含有氧氣的鮮血 ,是往頭部、往上送,靜脈是往下送,是氧氣已經被消耗掉 的血液回到心臟來,重新要去帶氧氣,另外我們看到A 跟B 之間,也就是藍色跟紅色之間,那個是氣管。首先我要跟大 家報告是說,B 的位置的在哪裡?其實B 的位置是在頸部兩 側的地方,很淺的地方,所以只要一稍微用力壓,第一個壓 到的就是頸靜脈,最淺層的開始,壓頸靜脈需要2 公斤才能 把它整個閉合,我們用數據上來講是這樣子,頸動脈是在我 們剛剛看到頸椎的地方,比較深層的地方,那個地方的話, 因為動脈有彈性纖維,所以要壓到整個動脈有阻塞的話,需 要的力量就很大,所以大概需要3.5 公斤左右,才有辦法把 頸動脈給壓住,所以一般來講,要壓到頸動脈,除非施的力 量又要更大、更深。再來我們看到氣管,氣管在哪裡?是我 們用手去摸就可以摸得到的,這個地方好不好壓扁?其實不 容易,因為有軟骨,可能就阻力比較大,要把氣管壓扁要15 公斤,所以用的力量要整個把氣管塞住、堵住的話,必須要 很大的力氣,我用這張圖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跟大家報告說 ,頸部為何會導致被害人死亡,從這邊來講,你想想看,假 設頸靜脈一開始就被壓住了,已經沒有辦法通了,腦部的血 液就沒有辦法回流心臟,所以會看到什麼表徵呢?會看到整 個臉是充血的,血管因為已經被壓住、堵住之後,血管的壓 力會上升,因為心臟也在跳動,心臟的血又往上送,血液又 回不來,回不來的時候,臉上就會出現點狀出血,我們以這 個死者來講,她有一些點狀出血是沒有錯,代表死者的頸靜 脈應該可能有受到壓迫,如果她在第一時間送醫的時候,就 醫的人可能會看到她臉部是潮紅、是充血的,甚至會發紺, 就是缺氧的樣子,這個會不會死亡?如果壓久一點,還是會 缺氧死亡;再來是壓到頸動脈,頸動脈的話,就要很大的力 氣了,壓到頸動脈等於是血液都送不上去,血液都送不上去 的話,腦部當然一定會缺氧,所以也會死,我們再看這個圖 的A 的最上面那個地方,有一個膨出來,就是分支的地方, 有一個膨脹出來的地方,那個是一個對壓力非常敏感的地方 ,如果外力的施壓,加害壓在那個地方,心臟很快就會停止 跳動,因為是一個神經上的反應作用,不是單純的一個窒息 的情況而已,而是生理上面的一個功能,因為施壓在這個地 方,施壓壓力已經傳到腦部裡面,腦部就會告訴心臟,心臟 就開始亂跳,跳到最後可能就心室顫動,心室顫動很快就心 跳停止,這種案子最常見在哪裡?上吊自殺,繩索直接壓迫 在那裡,馬上就死亡、立刻死亡,如果壓到B ,或是其他氣 管的地方,或是局部的壓到A ,就是動脈的地方,可能時間 要久一點,所以為何上吊可以很快死亡,可是外力的施壓的 話,可能時間就會久一點。剛剛檢座問我,到底有沒有很大 的力氣,其實我們看到,其實死者出血的位置已經是蠻接近 頸動脈的位置,有一定的力氣。再看下一張,這是骨頭,剛 剛檢座問我甲狀軟骨在哪裡,就是像盾型的那個地方,那個 就是甲狀軟骨,上面彎曲的地方就是舌骨,所以舌骨位置是 很高的,甲狀軟骨是在它的下面而已,氣管我剛剛說很難壓 斷,因為氣管是環狀的,上面有很多軟骨,一般來講,這張 圖已經跟大家講的很清楚,被人家施壓,頸部外力壓迫的時 候,最容易斷哪裡?就是上面那些,以舌骨來講的話,就是 上面那二個角,以甲狀軟骨來講的話,也是上面那二個角, 所以最會斷裂的地方就是那裡,以這個個案來講的話,我們 並沒有看到她的舌骨跟甲狀軟骨有斷裂、骨折,可是在右邊 ,我剛剛一直在強調,死者的外傷是在舌骨跟甲狀軟骨之間 的那些周圍的軟組織,包括一些肌肉組織,有比較大區域的 出血。下一張,這張的話,我們讓大家瞭解,頸部壓迫的一 些外傷表徵會在哪裡,首先就是我剛剛跟各位報告的,如果 這個個案我沒有看到那些索溝痕,這個圖可以看得到,所以 我沒有證據說她是因為被繩索勒死,我也沒有看到指印,這 個個案脖子左邊也沒有看到這樣子,但是這個個案看到是什 麼?是在下顎的地方有瘀傷跟皮下出血傷害,而且擦傷,所 以是何種手法去加害,可能需要再進一步去調查、確認,但 是我們提供屍體上的證據,是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我剛剛也 跟各位報告,這個死者到底頸部有無被壓迫?我們就要看她 的臉上有無一些出血點、有無充血,大概就是這樣子,這個 個個案可能力量不夠,因為一些甚至會看到耳朵、鼻子都會 出血,這個個案是沒有看到的。 侯檢察官詠琪問 回到法醫提供的第一張圖,你剛剛提到要把氣管完全閉合, 你是說是需要4、5公斤? 鑑定人柯欽翰答 15公斤。 侯檢察官詠琪問 15公斤才能把氣管閉合? 鑑定人柯欽翰答 對。 侯檢察官詠琪問 請鈞院提示書證編號6 解剖報告書第10頁,裡面其實有提到 ,本案被害人有符合缺氧性腦病變的病理變化,配合鑑定人 剛才提供的第一張照片,請你確認,根據本案死者解剖之後 的結果,造成死者缺氧性腦病變的狀況,當時是壓迫到哪個 部分?大概花多久時間?(提示並告以要旨) 鑑定人柯欽翰答 我要再做一個補充,剛剛從這張圖上面看得出來,就脖子上 來講,一般最常見外力施壓的時候最常造成之外,還要考慮 一個因素,當整個脖子的組織、氣管往上提的時候,會把整 個口咽的地方閉合住了,所以整個組織被往上帶的時候,其 實是舌根已經把呼吸道整個有閉鎖起來了,所以很容易缺氧 ,這個圖上面是沒有看得到的,所以有可能是因為這樣造成 的,再加上如果頸靜脈有被壓迫到的話,也是會有缺氧的情 況,所以有時候一個頸部外力壓迫,為什麼常常只寫一個脖 子壓迫?因為有很多種原因導致最後死亡的結果。 侯檢察官詠琪問 可否請鑑定人再補充說明,你剛剛有提到,本案被害人受到 外力壓迫是有點接近頸部動脈,你是根據什麼來做出這樣的 判斷? 鑑定人柯欽翰答 因為被害人出血的位置,就是在我剛剛跟大家報告的那個區 塊,就是在舌骨、甲狀軟骨及頸動脈這整個大區塊的地方。 侯檢察官詠琪問 是靠近圖上A到C的部分? 鑑定人柯欽翰答 對,被害人的皮下肌肉組織的出血,反為是在那個上面的位 置的區塊,而不是在頸部的下面,一般會造成死亡,大部分 都是下顎靠近頸部的地方,外力施力的時候最容易導致死亡 的結果。 侯檢察官詠琪問 請鈞院提示書證編號6 解剖報告第11頁鑑定結果,當時你判 斷的鑑定結果,是如果你上面記載的,死者王美惠是被人用 徒手絞勒加害的方式,導致頸部外力壓迫窒息,最後因為呼 吸衰竭而死亡,死亡方式為他殺,是否如此?(提示並告以 要旨) 鑑定人柯欽翰答 對。我要再補充說明,徒手絞勒其實是英文翻譯的名字,有 人是說徒手勒頸,也有人這樣說,是manual strangulation ,所以每個人的翻譯不太一樣。 侯檢察官詠琪稱 沒有問題。 審判長請辯護人行反詰問。 辯護人陳佳俊律師問 本件是你負責解剖的,一開始你切開頭骨的時候,你觀察到 頭骨部分的狀況為何? 鑑定人柯欽翰答 頭骨我是沒有看到有出血傷。 辯護人陳佳俊律師問 頭骨打開之後是沒有骨折,也沒有內出血的狀況? 鑑定人柯欽翰答 沒有,就是充血而已。 辯護人陳佳俊律師問 如果從這樣看到的狀況來判斷的話,是否可以說死者當時生 前是沒有受到撞擊傷或推撞傷? 鑑定人柯欽翰答 如果就屍體上的證據,我從頭頂上,我是沒有這樣的證據。 辯護人陳佳俊律師問 沒有撞擊傷和推撞傷? 鑑定人柯欽翰答 對,我是沒有這樣的證據。 辯護人陳佳俊律師問 撞擊傷的部分,可否跟大家解釋,撞擊傷是如何造成的? 鑑定人柯欽翰答 所謂的撞擊傷,一般都是跌倒所造成的,或是被推去撞到牆 面,這都有可能。 辯護人陳佳俊律師問 從證據上看出來,沒有這樣的現象? 鑑定人柯欽翰答 這個死著頭皮沒有外傷,顱內也沒有出血,所以我們無法去 評估說,用外傷的形態來講這件事情。 辯護人陳佳俊律師問 撞擊傷的部分? 鑑定人柯欽翰答 撞擊傷也沒有看到。 辯護人陳佳俊律師問 撞擊傷通常的情形是如何? 鑑定人柯欽翰答 撞擊傷如果力量夠大的話,造成皮下組織的血管破裂,從外 觀會看到瘀傷,但是如果撞到軟性物質的話,有時候我們無 法從頭皮上去看到外傷。 辯護人陳佳俊律師問 是否通常都是使用硬物或棍子敲打頭部,會造成這樣的傷害 ? 鑑定人柯欽翰答 那個是毆打的鈍性傷,就是我們平常說的鈍性所造成的頭皮 傷。 辯護人陳佳俊律師問 都沒有觀察到這樣的情形? 鑑定人柯欽翰答 死者的頭皮沒有這樣的證據。 辯護人陳佳俊律師問 另外,從解剖觀察胸部、腹部的狀況,胸部的部分看到的情 形為何? 鑑定人柯欽翰答 腹部是沒有看到有出血,腹部所謂我們講的一般的就腹部皮 層;胸部的地方大概胸壁,也就是我皮膚掀開,這有看到局 部的出血,那個出血一般我們會考慮到是CPR 急救所造成的 。 辯護人陳佳俊律師問 胸部出血應該是急救造成的? 鑑定人柯欽翰答 有可能,因為有急救痕。 辯護人陳佳俊律師問 打開胸部之後,有無看到有骨折的現象? 鑑定人柯欽翰答 沒有,沒有外傷性的骨折。 辯護人陳佳俊律師問 所以死者生前也沒有遭受到重擊的狀況? 鑑定人柯欽翰答 沒有這樣證據。 辯護人陳佳俊律師問 就腹部的部分? 鑑定人柯欽翰答 腹部也沒有,也沒有內出血。 辯護人陳佳俊律師問 腹部的內臟的各個器官的部分,有無明顯的外傷? 鑑定人柯欽翰答 沒有外傷,也沒有出血傷,體腔內也沒有出血。 辯護人陳佳俊律師問 所以被害人的胸部、腹部,重要臟器的器官部分,生前都沒 有受到重擊? 鑑定人柯欽翰答 實質的器官上面都沒有外傷出血。 辯護人陳佳俊律師問 剛剛有問到,手的部分有多處的皮下出血? 鑑定人柯欽翰答 對,沒錯。 辯護人陳佳俊律師問 多處的皮下出血,是否代表多次的拉扯狀況,不是單一一次 的情形? 鑑定人柯欽翰答 這是支持死者是被多次拉扯的。 辯護人陳佳俊律師問 剛剛法醫有一再解釋舌頭、甲狀軟骨、氣管軟骨的架構問題 ,舌骨、甲狀軟骨、氣管軟骨有無骨折,是否一個判斷施力 大小的方式? 鑑定人柯欽翰答 不是,舌骨跟甲狀軟骨有無骨折,其實對法醫來講,是有遭 受到一個外力攻擊的情況,但是即使骨折了,也未必會造成 死亡,死者雖然沒有骨折,不代表死者沒有遭受到外力的壓 迫,因為我們從其他的地方還有看到一些外傷、出血。 辯護人陳佳俊律師問 這跟當時施的力道是否有相關? 鑑定人柯欽翰答 不能夠這樣判斷,因為施壓的位置不同,因為它的位置是固 定的,施壓沒有施壓在舌骨、甲狀軟骨那個位置,就不一定 會造成那個地方的骨折,另外,用手指頭去壓,跟用大面積 的物面去壓,都不一樣,施力點可能就不一樣,施力點有可 能分散開來,因為這個死者區塊的出血面積有比較大一點, 而不是在那個點,所以當然有可能沒有造成骨折,有可能是 沒有造成骨折的原因。 辯護人陳佳俊律師問 稍早我們有調查過二份的文獻及教科書,裡面有提到,在徒 手勒死的狀況,舌頭骨折、甲狀骨折、氣管骨折是常見的一 個狀況,既然是一個常見的狀況,本件並沒有發生舌骨骨折 、甲狀骨折及氣管骨折,是否本件施加的力道上並沒有巨大 到這樣的情況? 鑑定人柯欽翰答 我剛剛有講了,力道大不大在於壓力,施壓的是一個面,跟 施壓是用點,比方說用手指頭,用比較小的面積施的壓力, 力量就會很大,現在用一個比較大的面積的東西,比方說用 手掌,壓力就相對的會分散掉,所以在那個點的壓力可能是 沒有那麼大,力量就沒有那麼大,所以不應該用單純的這種 力量來判斷是否會骨折。 辯護人陳佳俊律師問 如果不用力量的話,另外一種方式來判斷,跟年紀有無關係 ? 鑑定人柯欽翰答 年紀當然有關係。 辯護人陳佳俊律師問 所謂年紀有關的話,什麼樣的年紀受力之後是比較不容易骨 折,什麼樣的年紀是受力之後是比較容易骨折? 鑑定人柯欽翰答 像年輕人骨頭比較有彈性,有可能不會骨折,可是老的話, 要看鈣化的程度到什麼程度,有一些比較老、有年紀的人, 骨頭一折就斷掉了,就好像他的肋骨,一碰就斷掉,所以年 紀一定有影響。 辯護人陳佳俊律師問 是否除了兒童、年輕人之外,因為他們的軟骨比較軟,受力 之後比較不容易骨折,如果到一定年紀,成年之後,受力之 後這些軟骨是很容易骨折的? 鑑定人柯欽翰答 對,比較脆,所以稍微壓到那個點就會骨折了。 辯護人陳佳俊律師問 既然是比較脆、比較容易骨折,本案死者在事發106 年當時 是44歲,以這樣的話,她的年紀也不是兒童、也不是年輕人 ,她受力之後是否比較容易骨折? 鑑定人柯欽翰答 所以我剛剛一直在強調一點,比方說我剛剛有秀那個圖給大 家,為何我要秀那個圖?因為一般來講會斷掉的位置,就是 在那個頂端的位置,如果施的力量沒有在那個位置上面,是 不會斷掉的,所以我們只能夠說,壓力點剛好沒有在那個點 上,剛剛律師說,統計上一般都會骨折,以這個個案來講, 施力點剛好沒有在那個位置上,所以這個個案,我們的確也 沒有看到那個地方有骨折。 辯護人陳佳俊律師問 在本案當中,到底有無辦法判斷當時施力的大小?因為從剛 剛鑑定人所述,只要點對的話,可能施力也不用很大? 鑑定人柯欽翰答 施力多大,我想這無法用數據去定量,但是我們可以判斷, 對頸部的壓迫有無造成腦部的傷害,這才是最重要的。 辯護人陳佳俊律師問 在本件,施用的力道是關鍵?還是點是關鍵? 鑑定人柯欽翰答 還有時間,我剛剛也講了,壓的力量不大,壓在淺層,可是 壓了很久,還是會缺氧,如果用的力量再多加一點,當然可 能對頸部的傷害可能就越大,所以一直要用力量多大去定量 被害人會不會死亡,其實這是沒有辦法去做的。 辯護人陳佳俊律師問 依照你所述,雖然力量不大,但是點對、時間夠久的話,也 一樣會產生死亡的結果? 鑑定人柯欽翰答 對,傷害的位置要剛好會導致缺氧的情況,時間又夠久,的 確造成腦部有缺氧,才有可能發生這種事情,或者是力量很 大,就像我講的,直接壓迫頸動脈,短時間很快就死掉了, 也不會拖太久。 辯護人陳佳俊律師問 本件能否判斷是點對,還是因為施力輕、時間長造成,還是 施力大所造成的? 鑑定人柯欽翰答 我一直跟律師講的,我們看到的是證據,我剛剛說,死者皮 下肌肉組織的出血是在那個位置,那個位置其實是頸部的上 位,那個地方就是很容易造成缺氧窒息的位置。 辯護人陳佳俊律師稱 沒有問題。 審判長請檢察官行覆主詰問 侯檢察官詠琪問 針對缺氧性腦病變的部分,因為你剛剛比較無法特定出本案 到底經過了多長的時間。(請鈞院提示供述證據編號10)這 是鑑定人之前在另案所陳述的筆錄內容,你之前是提到「大 部分會造成缺氧的原因,還是因為受到力量之後整個上提, 舌根的地方整個把呼吸道給堵住了,才導致缺氧,時間必須 要夠久。」,這跟你剛剛回答的內容是一致的,再往下,你 當時有回答「一般學理上最常見的,是4 到5 分鐘就會造成 腦部很嚴重的缺氧。」,你當時這樣回答的依據為何?(提 示並告以要旨) 鑑定人柯欽翰答 腦部能夠承受缺氧的情況大概4 到5 分鐘,在一些情況下, 如果超過10分鐘的話,會導致在病理學上面看到腦組織、腦 細胞是不可逆的再回復,換句話說,腦組織壞死的話,是永 遠的死亡,無法再生。 侯檢察官詠琪問 在本案有無辦法判斷,死者是有受到4 到5 分鐘以上腦部缺 氧? 鑑定人柯欽翰答 如果就法醫上來看的話,是沒有辦法提供這樣的證據,但是 我們的證據是在於,死者腦部有無缺氧性的腦病變,是在病 理上的變化,我們看到的時候,當然我也會參考一些提供的 鑑定資料,當救護人員到現場的時候,已經沒有呼吸、沒有 心跳,後來是送醫的時候才急救回來,代表死者那個時段應 該是屬於缺氧狀態,所以導致她的心態停止,經過急救之後 ,因為又有即時的給腦部氧氣,所以又回復了自發性的心跳 。像我講的,如果這個個案真的很嚴重到,施壓已經很嚴重 ,整個完全都沒有氧氣供應到腦部,應該就在現場當中,4 到5 分鐘缺氧的情況之下,大概就死在現場了,所以我認為 以整個案子來判斷,其實還有一些不一樣的地方。 侯檢察官詠琪問 你剛才有提到,被害人急救之後有稍微恢復呼吸、心跳,在 急救人員到現場時,且送到醫院時被害人也都是沒有呼吸、 心跳的,後來經過急救又有恢復心跳,但是最後還是死亡, 這樣的情形是否常見? 鑑定人柯欽翰答 其實這種要看腦部外傷的情況嚴不嚴重,以這個個案,被害 人的腦外傷其實缺氧造成的,並非一些顱內出血或腫瘤或疾 病所導致的,所以被害人的確有腦部的缺氧,缺氧到底有無 辦法回復?像我剛剛所講的,腦細胞如果已經死掉了,是不 可能復原的,所以這個能夠撐多久,沒有人能夠去有一個肯 定的答案。 侯檢察官詠琪問 被害人經過急救還要恢復呼吸、心跳,會是跟被害人的身體 有關,或是其他什麼因素,造成被害人急救之後比較有可能 會回復? 鑑定人柯欽翰答 當然個人的體質狀況也有差,老人家跟年輕人就有不一樣的 結果,因為本件有傷害,所以其實多個原因、多個因素都是 需要列入考慮的。 侯檢察官詠琪稱 沒有問題。 審判長請辯護人行覆反詰問 辯護人陳佳俊律師稱 沒有問題。 審判長諭知鑑定人柯欽翰交互詰問完畢。 審判長問 被告是否有問題要詢問鑑定人柯欽翰? 被告答 還是強調,在這個過程中,我手有放。 被告問 有無在我太太的口中或喉嚨驗出我的口水,因為我有對她做 CPR ? 鑑定人柯欽翰答 這個不是常規解剖會做的事情。 被告答 沒有問題。 審判長諭知暫時休庭10分鐘。 國民法官入庭。 審判長諭知續行審理。 審判長請國民法官直接訊問鑑定人柯欽翰。 審判長請國民法官問 國民法官均稱 沒有問題。 審判長請備位2號國民法官問 備位2號國民法官問 就我所理解,被害人是因為血管無法供氧到腦部,所以造成 死亡? 鑑定人柯欽翰答 剛剛有跟各位報告,是有好幾個原因造成的,除了血管受到 壓迫,會影響到腦部氧氣的量之外,還有最重要的是呼吸道 ,呼吸道也有被封閉起來,但是封閉的程度不一定,如果封 閉的比較嚴重,可能短時間就會失去意識,甚至發生死亡的 結果,如果封閉還有留下一些縫隙的話,空氣還是可以經由 口鼻進到肺臟裡面,所以這要看,變化的原因還是蠻多的。 備位2號國民法官問 基本上是呼吸道快於循環? 鑑定人柯欽翰答 所以我剛剛為何要跟大家解釋,如果頸部有遭受外力壓迫, 我們要考慮好幾個原因會導致死亡,以這個個案來講的話, 其實頸靜脈一般稍微施壓大概就會壓迫到,腦部的血流就回 不去了,另外還要看對死者加害的方式,如果把頸部又往上 提,造成口咽處空氣進去的地方被閉鎖起來的話,就會有缺 氧,就呼吸道阻塞。 備位2號國民法官問 所以這種基本上應該不太可能類似像被嚇到,或是心臟阻塞 、血管破裂等的情況? 鑑定人柯欽翰答 這完全是不一樣的,這個我們用一個廣義的死因,就是一個 頸部的壓迫導致窒息、缺氧性腦病變死亡的案例。 備位2號國民法官稱 沒有問題。 審判長請備位1號國民法官問 備位1號國民法官問 造成腦部缺氧的時間要多長? 鑑定人柯欽翰答 大概4 到5 分鐘可能就昏迷,如果腦部缺氧的時間超過10分 鐘以上,會產生病理上面沒有辦法回復的一些變化。 備位1號國民法官稱 沒有問題。 審判長依職權訊問證人。 審判長問 剛才你有提到,如果是頸動脈、頸靜脈的壓迫,會導致的方 式是不同,如果是頸靜脈的壓迫,因為頸動脈血液還是可以 往頭部送,只是血液回不來,臉部會變紅,這樣造成所謂的 缺氧,指的是什麼狀況,因為腦部的部分事實上氧氣有在送 上去的,是何種情形會造成所謂的窒息? 鑑定人柯欽翰答 腦部對於氧氣是非常敏感的,心臟的血是往上送的,可是血 回不來,因為被外力給壓迫住了,所以頸靜脈的血就回不來 ,所以能送多少血到腦部裡面去,這就已經有被限制住了, 如果頸靜脈一直被壓迫住的話,這個死者的臉一定會非常的 紅,甚至會非常的充血,顏面部的點狀出血非常的多,以這 個個案,因為她住院大概是幾個小時,所以我們看到的出血 點可能沒有預期那麼多,第一時間,可能急救人員會看到更 多出血點,如果出血點還是沒有那麼多,代表在頸靜脈上面 的壓迫,可能沒有造成血管內的壓力上升太多。 審判長問 依照你剛才的專業意見,指的是說,如果頸動脈沒有壓迫, 雖然還可以持續把血液送到腦部,但是因為頸靜脈被壓迫, 沒辦法回流,所以事實上能夠送到頭部的血液也是有限的, 等於是在血液中的氧氣也有限,所以到最後還是有可能造成 缺氧的狀況,是否如此? 鑑定人柯欽翰答 是的,但我想那個時間可能要很久。 審判長問 剛才提到如果是因為手部往上勒的話,也有可能阻塞到氣管 ,等於是呼吸道的上方口,導致氧氣無法再進來,以本件來 講,你做解剖後鑑定,到底是因為腦中的血液缺氧導致的死 亡,還是因為頸部動脈或靜脈的壓迫所導致的,還是可能是 氣管的進氣口的部分被卡住,無法再獲得氧氣造成的,有無 辦法做這樣的認定? 鑑定人柯欽翰答 在口咽處到底有無阻塞的證據,其實從屍體上就會告訴我們 ,我們在解剖的時候,看到口咽的地方是非常充血的,甚至 粘膜都有一些出血的樣子,我們看到死者右側頸部出血的位 置,其實也是貼近舌骨,也就是舌根的位置,這些都是屍體 上告訴我們的證據,死者口咽處確實有可能已經造成呼吸道 有阻塞了,造成空氣可能無法像正常那樣吸到肺部裡面去, 另外,如果真的壓到頸動脈的話,一個人很容易就死掉了, 像上吊,是最容易壓迫到頸動脈的地方,所以上吊的人一般 來講,幾分鐘內就已經死亡了。 審判長問 就本案,如果以手肘的方式壓迫頸部,因為並非直接點狀的 施力點,如果只是用手肘壓迫,有無辦法壓迫到頸動脈? 鑑定人柯欽翰答 在學理上,用手臂去勒緊的話,其實大部分都是壓到頸動脈 ,就是力量夠大,力量可以施到那個地方去,所以很多是因 為這個機轉死掉的。 審判長問 假如力量夠大,還是可以壓到頸動脈? 鑑定人柯欽翰答 對,可以壓到頸動脈,因為手臂的力量足夠大。 審判長問 如果能夠壓到頸動脈,就表示一定有壓到頸靜脈? 鑑定人柯欽翰答 對,頸靜脈比較淺層,而且,我想大家都可以摸一下我們脖 子的兩邊,大家都可以摸得到脈搏,既然我們手都可以摸得 到脈搏,你想想看,我們用上肢去勒住,是否也會勒住到脈 搏的地方?那這個脈搏,如果在高位的地方,就是壓到頸動 脈,因為頸動脈是在位置比較高的,所以會造成死亡的結果 ,一般都是在下顎部跟頸部交接的地方。 陪席法官徵得審判長同意訊問鑑定人柯欽翰。 陪席法官問 你剛剛講的幾個數字,像你剛剛說頸靜脈大概2 公斤的施力 ,頸動脈3.5 公斤,如果是氣管閉合是15公斤,如果這樣的 話,像我們剛剛講的這樣一個手臂的力量,以一般男性來說 ,大約會有幾公斤的力量? 鑑定人柯欽翰答 這個我就沒有辦法說,因為每個人手臂的力量都不一樣。 陪席法官問 基本是都可以大於15公斤以上? 鑑定人柯欽翰答 氣管真的要整個閉鎖起來,實際是沒有這麼容易的,要達到 10幾公斤以上是很難。 陪席法官問 我是說如果剛剛講一個男子這樣的力量? 鑑定人柯欽翰答 我可以說,因為我們大部分解剖這麼多頸部受到壓迫的,很 少看到氣管那個地方有氣管軟骨骨折掉的,或者是那個地方 出血,是會有,但是這個反而不是那麼常見,代表大部分施 力的力量可能都不到15公斤,但是在文獻上的確是有,也有 那樣的相片說,氣管軟骨有斷掉的地方,周圍也有出血,可 是在實務上的話,大部分都是在舌骨跟甲狀軟骨骨折比較有 可能,以這個個案的話,因為施力面積比較廣、比較大,因 為是用手臂,所以那個點根本沒辦法傳到骨頭比較脆弱的地 方,所以死者沒有骨折。 陪席法官問 不過就剛剛講的,這個個案的力量,絕對超過2 公斤或3.5 公斤的力量? 鑑定人柯欽翰答 我們的證據是要看頸動脈洞那個地方,解剖起來看那個地方 有無出血,如果那個地方有出血的話,我們大概就會判斷, 那個力量已經到達那個程度了,才會導致小血管破裂,已經 接近那個地方,因為文獻上提到的都是說要把它整個閉合起 來,但是有時候稍微閉合,其實對人已經會產生影響了。 陪席法官稱 沒有問題。 審判長問 對鑑定人柯欽翰之鑑定陳述,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 ) 侯檢察官詠琪答 以下有幾點意見:首先,根據證人所述,本案死者受到外力 壓迫已經有靠近頸部動脈,也就是法醫所提供照片,A 到C 的紅色的頸部動脈的部分,另外也有在舌骨附近的軟組織出 血,還有舌根的部位,這幾個部分都是在頸部比較深層的地 方,所以可以證明,死者是受到一個非常大的力道壓迫,法 醫剛剛也提到,手臂的外力最強就是壓迫到頸動脈,這個部 分也是符合的。第二點、是有關於骨折的部分,本案死者的 外傷狀況及根據法醫的判斷,是到大面積的外力壓迫,是符 合用手臂勒的,此部分跟證人詹勝易所述的情節是吻合的, 因為本案死者是受到大面積手臂的絞勒,而非用手指頭針對 固定的骨頭去掐或施力,而且本案受力是位在舌骨跟甲狀軟 骨之間,而非針對骨頭施力,所以本案沒有骨折也是很正常 的狀況,另外,辯護人提出辛普森的法醫文獻,但每個個案 狀況其實都不一樣,所以通案的文獻,並沒有辦法證明每個 個案實際上死因的判斷。最後有關缺氧性腦病變,鑑定人已 經提到,人體在4 到5 分鐘就會造成缺氧性腦病變,本案死 者在救護人員到場時就已經沒有呼吸、心跳,顯然死者在當 下腦部就是有缺氧的狀況,可以證明死者當時至少有受到4 到5 分鐘以上的缺氧狀況。其他意見於論告時表示。 賴檢察官謝銓答 除了證人意見之外,因為證人所講述的內容是非常專業的, 今天證人也有提供2 到3 張相關的投影片跟資料,這個部分 除非被告跟辯護人不同意,如果在他們同意的情況下,請求 鈞院依國民法官法第64條,以未爭執證人審判中證述內容, 而有必要將準備程序中沒有出現的證據,將今日鑑定人提出 的3 張圖片採為證據,供合議庭做為參考,以及在判斷法醫 的相關證述時,有一個輔助的圖片可以做釐清。 審判長問 該部分是屬於鑑定人做補充陳述部分時用以輔助說明,因為 只是一個人體的構造圖,並沒有針對本案,又指出哪個位置 做出其他不同的鑑定,此部分還是在鑑定作證的範圍內,是 屬於整體鑑定證詞的部分,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稱 無意見。 被告答 無意見。 辯護人均稱 無意見。 審判長問 對鑑定人柯欽翰之鑑定陳述,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 ) 被告答 無意見。 辯護人陳佳俊律師起稱 從鑑定人剛才陳述的內容可以知道,死者生前頭部、胸部、 腹部,這幾個人體重要器官所在的位置,是沒有受到外力攻 擊的,將來請國民法官法庭可以判斷這個部分的犯意的部分 。另外鑑定人也有提到,事實上力道不是唯一的,位置、時 間也是參考的因素,本件施力的力道,並不是決定被告行為 當時的犯意到底是如何,我們認為應該考量的原因是很多種 的。 辯護人洪慧中律師起稱 本件死者雖然沒有呼吸、心跳,可是到醫院又有被救回來, 這代表什麼?被害人缺氧的狀態如果是非常嚴重,應該是救 不回來,這缺氧狀態,剛才鑑定人也並沒有直接的說,本案 被告就是有壓迫被害人王美惠長達4 到5 分鐘,就我所聽到 ,鑑定人並非這樣直接的承認這一點,也可以從死者到醫院 還可以被救回來呼吸、心跳,就請諸位法官審酌,本案被告 的力道、時間及壓迫的位置。 辯護人廖啟妨蒏v起稱 請庭上留意,剛剛法醫有提到,被害人的傷勢是在頸部右側 上方,這也可以證明,被告其實確實是想要用這樣的勒住方 式,將被害人帶往頂樓,這跟我們剛剛前面所提到的,將被 害人帶往頂樓的目的,是為了處理婚姻關係、談判離婚,辯 方要主張的是,被告其實並沒有要殺害被害人的故意。 審判長諭知鑑定人柯欽翰先行離庭。 審判長諭本案定110 年3 月19日上午9 時在本院續行審理程序, 屆時均應準時到庭不另傳喚,被告無故不到庭得命拘提之,被告 、證人、國民法官等均請回,退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書記官 審判長法 官 <附件起> 審 判 筆 錄 <附件>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上被告因110年聲字第22號聲明異議一案,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 8日下午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法庭公開審判,出席職員如 下: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李昇蓉 書記官 王麗雯 通 譯 張庭瑋 到庭被告與訴訟關係人如後: 詳報到單所載。 檢察官 賴謝銓 到庭 辯護人到庭 被告到庭身體未受拘束。 <附件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