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 判 筆 錄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家瑜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參模交訴字第1 號公共危險一案,於中華民 國110 年1 月15日上午9 時,在本院刑事第二十法庭公開審判, 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劉依伶 法 官 王怡蓁 書記官 楊雯君 通 譯 林依沁 1號國民法官 2號國民法官 3號國民法官 4號國民法官 5號國民法官 6號國民法官 1號備位國民法官 2號備位國民法官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後: 檢察官 王淑月 到庭 檢察官 郭逵 到庭 選任辯護人 陳建三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冠銘律師 其餘詳如報到單所載。 被告到庭身體未受拘束。 書記官朗讀案由。 審判長諭知本件續行審理程序。 審判長問 本日審判筆錄將全程錄音,但審判筆錄僅記載要旨,各當事 人請依照通常言語速度陳述,無須等待筆錄記載,審判筆錄 將於庭後請委外轉譯人員登打完成,有何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起稱 沒有意見。 檢察官均起稱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請檢察官詢問被告。 王檢察官淑月問 妳的學歷為何? 被告答 高中沒有讀完。 王檢察官淑月問 有無工作經驗? 被告答 我小孩還沒有生之前,我有去做一些工廠的代工。 王檢察官淑月問 妳有幾個小孩? 被告答 一個。 王檢察官淑月問 妳目前跟何人居住在一起? 被告答 我老公、我婆婆,還有我小叔、大姑都還沒成家,所以都還 在家裡。 王檢察官淑月問 妳開的那部車是妳專用的? 被告答 對,那台車是我用的。 王檢察官淑月問 平常是用來接送小孩的? 被告答 有,平常有在接送小孩。 王檢察官淑月問 案發當天凌晨妳是在何處喝酒? 被告答 我在朋友家喝酒。 王檢察官淑月問 大概喝了多久? 被告答 我凌晨大概2、3點喝,可能喝個1、2個小時吧。 王檢察官淑月問 在這之前妳會喝酒嗎? 被告答 也是有。 王檢察官淑月問 妳開車的資歷大概多久? 被告答 如果從那時候算的話,應該那時候也有2年了吧。 王檢察官淑月問 是否記得車禍如何發生的? 被告答 我根本不記得有發生車禍,我只知道我有撞到路邊的電線桿 而已。 王檢察官淑月問 昨天在勘驗妳的行車記錄器時,妳一路上都有在聽音樂,而 且是斷斷續續的,所以妳開車是有聽音樂的習慣? 被告答 有。 王檢察官淑月問 斷斷續續表示妳有超過,而且妳希望重複聽那首歌? 被告答 我隨便放的,有什麼歌我就聽什麼。 王檢察官淑月問 可是昨天在看的時候,妳有跟著哼歌? 被告答 我放的大概都是那幾首。 王檢察官淑月問 有二個人被妳撞到,而且撞擊的地點,昨天勘驗的過程,離 電線桿還有一段距離,這部分妳有無意見? 被告答 我覺得我撞到的是電線桿。 王檢察官淑月問 我是說我們昨天勘驗的過程,撞擊的地點離電線桿還有一段 距離,就此部分客觀的事實妳有無意見? 被告答 我覺得那個轉彎處離電線桿很近。 王檢察官淑月問 妳當時先喝補藥酒再喝啤酒,妳感覺妳已經醉了? 被告答 對。 王檢察官淑月問 為何妳還堅持要開車? 被告答 我小孩打電話給我說他會冷,叫我回去,所以我才開車回去 的。 王檢察官淑月問 假設照妳所說的,為何妳撞到電線桿不用下來看一看? 被告答 我以為只是小擦撞,我根本不知道我連後照鏡都掉了,我想 說只是擦撞,所以我根本沒什麼感覺,我想說只是輕輕擦撞 一下,而且那時候我又很醉了,所以那時候就覺得好像沒什 麼。 王檢察官淑月問 妳一直強調妳很醉了,可是昨天在勘驗的過程,妳都可以閃 過路面的二隻在行走的狗? 被告答 狗我有看到,可是人我沒有看到。 王檢察官淑月問 發生事故時妳的車速大概多少? 被告答 大概也才40、50公里吧。 王檢察官淑月問 妳說警察找到妳的時候,妳在什麼地方做什麼事? 被告答 我在家睡覺。 王檢察官淑月問 當時的警詢筆錄有什麼人陪妳去? 被告答 我老公。 王檢察官淑月問 在偵查中妳先生有無陪妳過來開庭? 被告答 沒有。 王檢察官淑月問 為何他警詢願意陪妳去? 被告答 警察來我家的時候,剛好是早上8 點多,那天我先生不用工 作,所以他那天有陪我去。 檢察官稱 沒有其他問題。 審判長請辯護人詢問被告。 辯護人陳冠銘律師問 105年8月23日凌晨,妳為何那麼晚還在朋友家喝酒? 被告答 我跟我先生、兒子、婆婆、小叔、大姑都住在一起,我先生 平常是要上班賺錢的,只有我一個需要照顧,那時候我兒子 才小一,我需要照顧他,還有侍奉我的婆婆,還要我準備三 餐、打掃家裡、洗衣服什麼的,我婆婆都不幫,她就是在旁 邊看電視或是到處去跟鄰居串門子,不然在家就是一直唸我 ,我小叔還有我大姑也是整天都遊手好閒,不知道在幹什麼 ,我小叔還有吸毒的前科,所以我其實平常很忙,我根本沒 有時間好好休息、放鬆或是去找朋友聊天,我假日想要出去 ,我先生也會疑神疑鬼不讓我出去,發生車禍前一天晚上我 又跟我先生吵架,我就覺得這樣生活真的好累,我覺得我快 要受不了了,所以我凌晨2 點趁他們睡覺的時候,就偷偷開 車出去找我朋友聊天。 辯護人陳冠銘律師問 妳剛剛說妳跟妳先生吵架,你們是為了什麼事情而吵? 被告答 我們平常都會吵架,我先生在工廠工作,月薪只有大概2 萬 8000元左右而已,其實不夠整個家的開銷,他因為不夠開銷 就會叫我去跟娘家借錢,我娘家那邊其實經濟也不是很好, 那時候我母親又得乳癌,治療也要花很多的錢,結果他還一 直叫我回去借錢,我就覺得很丟臉,我哪有這個臉再開口, 我們那天也是為了這些錢的事情在吵架,他在那邊說什麼不 爽就離一離之類的話,他之前就經常用離婚來威脅我,逼我 就範,當時候他還有對我罵髒話,大聲鬼叫,還有摔東西, 我兒子在旁邊都會嚇到,一直哭,我是後來安撫他很久之後 他才睡著的。 辯護人陳冠銘律師問 妳朋友家離妳家多遠? 被告答 大概20分鐘的車程。 辯護人陳冠銘律師問 妳在警詢時有提到,妳是先喝完補藥酒才又再喝啤酒,妳為 何要喝那麼多? 被告答 我其實那天去我朋友家聊天沒有打算要喝酒,我朋友跟她老 公說我看起來氣色很差,她就拿藥酒來給我喝,因為藥酒的 酒精濃度其實很高,我喝一點點其實就很醉了,那時候頭很 暈,後來一直聊,聊很久聊到後來我都哭了,過程中可能又 喝了2 、3 瓶啤酒,我朋友一直跟我說過的那麼不開心,就 乾脆離婚各過各的就好,這樣我負擔也不會那麼重,其實我 覺得他們講的也是有道理,可是我又想到我兒子那個時候才 剛升小一,我怕我們離婚之後我先生會對他不聞不問的,那 時候我的思緒就覺得很亂。 辯護人陳冠銘律師問 妳跟妳朋友聊完、喝完酒,後來要回去的時候妳的精神狀態 如何,還有無辦法走路? 被告答 覺得頭很暈,聽我朋友說我去上廁所時還有跌倒,但是那段 其實我沒有什麼印象,應該是走路都不是很穩。 辯護人陳冠銘律師問 妳連走路都走不穩,為何還要開車回家? 被告答 我本來想說有喝酒沒辦法開車,要睡我朋友家,但是後來我 兒子可能是半夜驚醒要找我又看不到我,他就打電話跟我哭 說他覺得很害怕、很冷,我想說那時候夏天怎麼可能會覺得 冷,想說他會不會是發燒,所以我就想要趕快回家,我也怕 他一直哭會把我先生吵起來,如果我先生醒來發現我不在家 他一定會生氣,我怕他會打我兒子,所以我想說一定要趕快 回去,我朋友他們有想要幫我叫車,但是因為那個地方很靠 海邊,有點遠,很荒涼的地方,都叫不到車,要不然就是要 等很久,我怕我兒子把我先生吵醒了,我等不及,所以想說 直接先開車回去。 辯護人陳冠銘律師問 剛剛檢察官有問妳,妳被警察查獲當時是在睡覺,在妳回到 家時妳先生有無醒來? 被告答 沒有,那時候我兒子也睡著了,我想說他可能是自己哭累了 所以就睡著了,我自己那時候也是頭很暈,所以我後來也是 馬上睡了。 辯護人陳冠銘律師問 妳就是一直睡,睡到早上被警察叫醒? 被告答 對。 辯護人陳冠銘律師問 勘驗妳的行車記錄器有錄到妳有邊開車,邊自言自語說「哈 哈哈,我決定離婚了,你開心嗎?」,這個事情與妳跟先生 在前一天吵架的事情是否有關? 被告答 我那時候真的很醉,我只記得我腦中有個想法是我要趕快回 去看我兒子,我要保護他,勘驗行車記錄器的時候我才知道 ,原來我還有在那邊又唱又叫的,我不記得我當時有講過這 句話,但是既然有錄到這句話,那應該是我在對我先生說的 ,我真的不知道我有撞到人,我真的很後悔酒駕還害死趙先 生,調解的時候我一直跟家屬道歉,請他們原諒,我也有說 我想要賠償,但是家屬說要500 萬元不含強制險,我真的沒 辦法負擔,我先生月薪才2 萬多元,我又是全職家庭主婦, 一下子要拿500 萬元,真的是很困難,如果要我去跟地下錢 莊借錢,那只是逼死我們全家而已,我現在也為這件事情很 懊悔,我每天想到一個生命就這樣被我撞不見了,我就每天 都睡不好、做惡夢,每次夢到我撞到人又嚇醒,最後還為這 件事情我的了憂鬱症跟幻覺,我到現在都很痛苦,我承認酒 駕是我不對,但是我不會再犯了,我覺得不會再犯了,拜託 可不可以不要判我那麼重,如果我抓去關了,我整個家都會 毀掉,我怕我先生沒辦法照顧我兒子。 辯護人稱 沒有其他問題。 審判長諭知暫時休庭15分鐘。 國民法官法庭入庭。 審判長諭知續行審理。 審判長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 審判長問 抾嶽a瑜於民國105年8月23日凌晨,在臺中市梧棲區梧南國小附 近友人住處,飲用補藥酒及啤酒後,基於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 駕駛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4時餘許,駕駛車牌 號碼5269-KB號自小客車(下稱甲車),沿臺中市梧棲區梧南路 由東往西方向行駛欲返家,於同日5時30分許,行經梧南路50 號前時,因蛇行致甲車之右後照鏡及車身先後撞擊在路旁行走 之趙東男及吳雅雯,致趙東男、吳雅雯分別受傷(吳雅雯受傷 部分未提出告訴),嗣後警方調閱監視器查獲黃家瑜,並於同 日8時40分許,對黃家瑜進行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 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4毫克。後趙東男經送往光田醫療社團法 人光田綜合醫院大甲院區(下稱大甲光田醫院)進行急救,延 至同日7時許,因顱腦損傷、胸部挫傷併肋骨骨折致休克不治死 亡。有何意見? 被告答 酒駕致人於死的部分我承認,可是我真的不知道有撞到人, 我只知道撞到電線桿,我不是故意要逃走的。 審判長問 所以酒駕駕車有撞死趙東男妳是承認的? 被告答 是。 審判長問 妳找朋友聊天,當時在場有幾個人? 被告答 只有我朋友跟她老公二個人。 審判長問 妳剛才說因為妳接到小孩電話,所以妳要趕著回家? 被告答 對。 審判長問 妳為何不請朋友載妳? 被告答 想說那麼晚了,總不好意思叫他們開車載我回去,而也我自 己也有車,他們本來有要幫我叫車,但是真的叫不到車,所 以我就想說我自己開車回去。 審判長問 妳那時候知道自己已經有醉意了? 被告答 其實那時候印象很模糊,所以我大概那時候是真的很醉。 審判長問 妳那時候是意識有點模糊? 被告答 對,其實一直都不是很清醒的狀態,我記得也都只是片段而 已,其實我連怎麼開回家的一整段路程,我也沒有記得很清 楚。 審判長問 妳連妳自己後來如何到家的都不太記得? 被告答 對。 審判長問 妳這個朋友跟妳是如何認識的? 被告答 那是我國小同學。 審判長問 所以認識很久了? 被告答 對,認識蠻久的。 審判長問 妳平常會常常去找她聊天? 被告答 結婚之前經常聯絡,但是結婚之後就很難常常聯絡了。 審判長問 像妳這次心情不好半夜去找她聊天是第一次? 被告答 也不是第一次,其實結婚後一年也都會有一、二次。 審判長問 妳一年都會有一、二次去她家,還是跟她聯絡? 被告答 有時候是跟她用電話聯絡,有時候會去她家找她。 審判長問 妳對他們家的路線跟從他們家回去你們家的路線,都還算熟 ? 被告答 對,還算熟。 審判長問 侀嶽a瑜明知肇事致趙東男、吳雅雯受傷,未採取適當之救護措 施,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逕行駕車離開現場返家。有何意見 ? 被告答 我真的不曉得我有撞到他們,我印象中是擦撞到電線桿而已 ,像監視器畫面那樣看,我撞到電線桿很大一聲,瞬間就轉 彎過去,那個畫面人也只是突然出現一下而已,如果照我當 時的意識,我覺得我根本沒有辦法仔細的看到有他們在那邊 。 審判長問 昨天勘驗妳的行車記錄器光碟,妳在撞到的時候,其實從車 內就可以聽到有聲響,妳那時候的反應為何? 被告答 我想說應該只是擦撞到電線桿而已,我是昨天看那個畫面才 知道原來有那麼大一聲,要不然如果是我印象中的話,我覺 得好像只是小擦撞,可能是因為我那時候比較醉,所以對這 方面的反應已經不是很清醒了。 審判長問 照妳所述,不管妳認為妳撞到什麼,至少妳知道妳有撞到東 西? 被告答 我很確定我那時候印象中是我知道我有撞到電線桿,因為我 一直以為我只是撞到電線桿。 審判長問 妳為何會一直覺得那是電線桿? 被告答 因為我有看到電線桿。 審判長問 照妳所述,妳說妳意識很模糊,但是從昨天勘驗的行車記錄 器,妳開到對向車道還會再開回來,妳也會開到家裡,甚至 還看到一個停車格,再倒車停車,可否說明妳當時是如何做 到這些事的? 被告答 如果是對向來車的話,因為有燈光很刺眼,我就會發現,其 實我也不太記得,我大概就是覺得好像有燈光,所以我才閃 的,就是有對向來車,回到家的時候因為要停車,其實我也 不太曉得我當時是怎麼停進去的,但反正有看到車格就想辦 法停進去。 陪席法官問 剛才檢察官問說妳有閃掉路上的二隻狗,妳沒有撞到狗,妳 的回答是說因為妳有看到小狗? 被告答 對。 陪席法官問 想請問妳的是,狗的體積或身高跟人比起來是否有很大的差 距? 被告答 沒錯。 陪席法官問 為何妳那時在路上,可以看到不管是身高或在體型上都跟人 類比起比較小的狗,可是妳那個時候卻沒有看到二位被害人 走在路邊? 被告答 當時我遠遠就可以看到有狗在那邊動,所以我來得及閃,但 是人,我在那個轉彎的剎那真的沒有看到。 陪席法官問 妳有說到妳在朋友家喝酒時有頭暈走路不穩,妳朋友還看到 妳跌倒? 被告答 她是怎麼跟我說的。 陪席法官問 那個時候妳的朋友是否知道妳為何急著要回家? 被告答 他們有聽到我講電話,所以他們也有幫我安排看有沒有計程 車,但後來因為攔不到,我才自己開車回去。 陪席法官問 妳的朋友有無跟妳說妳這樣很危險,叫妳不要開車? 被告答 有。 陪席法官問 他們有阻止妳? 被告答 他們有阻止我。 陪席法官問 那個時候妳有無拜託妳朋友可不可以載妳回家? 被告答 我沒有,我想說這麼晚了來打擾人家很不好意思了,還叫他 們送我回去。 陪席法官問 所以妳沒有開口? 被告答 他們有說,可是我拒絕了。 陪席法官問 妳的朋友或妳朋友的老公,他們二人有無喝酒? 被告答 他們有,他們喝的比我少,因為我一直哭、一直喝,他們只 是陪我喝一點點而已。 審判長諭請國民法官補充訊問被告 編號6國民法官問 妳之前有無酗酒的習慣? 被告答 雖然有在喝酒,可是沒有酗酒。 編號6國民法官問 妳在案發之前,上次喝酒是何時? 被告答 可能也是隔了幾個月了吧。 編號6國民法官問 再更之前? 被告答 一直都不是說天天喝那種,大概都是隔個幾個月小酌一下而 已。 編號4國民法官問 妳事後對家屬有無做何慰問的行動? 被告答 我後來有到醫院去看他們,可是他們都對我很兇,我想要跟 他們道歉,後來還有去調解委員會,但是他們覺得我沒有誠 意,他們覺得我想要賠的金額太少了,但是他們要求的500 萬元我真的辦不到,我是想要跟他們說按月還,我想說出去 工作,每個月還他們一點,但是他們說這樣很沒有誠意,所 以他們連趙先生的靈堂設在哪都不讓我知道,聯絡方式也不 讓我知道,我根本沒有辦法去跟他們說我要怎麼還他們、怎 麼賠他們。 編號4國民法官問 實際多少金額妳這邊都沒有談到,妳願意支付的金額? 被告答 我之前是說50萬元,他們覺得不夠,可是我想說因為還有強 制險有100 多萬元,再加上我這邊再賠50萬元,他們覺得這 樣還是不夠。 編號4國民法官問 所以之後他們就拒絕,不讓妳去弔唁? 被告答 對,後來也拒絕聯絡。 審判長諭知以下進行科刑證據調查: 審判長問 檢察官有無科刑證據要調查? 郭檢察官逵起稱 我們有提出被告的前科,被告其實在民國96年有一個詐欺的 前科,第1 頁的簡標可以看得出96年9 月5 日涉犯詐欺罪, 被南投地院有判刑,第2 頁是詳細的詐欺前科,各位可以看 一下有被法院裁判有期徒刑3 個月,在民國96年有一個廣泛 的減刑,所以被告被減為1 月15日,被減刑之後被告沒有去 執行,因此有被通緝,之後有易科罰金。 審判長問 被告、辯護人有無科刑證據要調查? 被告答 沒有。 辯護人陳冠銘律師起稱 我們有提出被告在這件事情發生之後去醫院看診的診斷證明 書,被告被診斷出來有罹患憂鬱症合併幻覺,這是因為這件 事情發生之後被告一直感到非常懊悔,每天晚上都做惡夢, 壓力很大,所以出現一些精神上面的問題,再加上被告剛剛 提到的,家屬一直對被告很不諒解,都拒絕聯絡,所以導致 被告的精神狀況越來越差。 審判長諭知就本案調查證據完畢,開始辯論,請檢察官、被告、 辯護人依序進行事實及法律之辯論。 檢察官起稱 接下來要進行的是程序是檢方論告的程序,會跟各位說明本 案被告涉犯的酒後致死罪、肇事逃逸罪相關事實及法律辯論 。就如我們這個程序一路走來的,其實各位可以知道,本案 被告涉犯的是以下的二個罪名,第一個是酒駕致死、第二個 是肇事逃逸,酒駕致死的部分其實是相對明確的,因為被告 自始至終都坦承犯行,而且其實是有充分的事證可以佐證, 等一下會逐一的說明,肇事逃逸部分雖然被告否認,但其實 事證也是非常明確,接下來會逐一說明。我們先來講酒駕致 死的部分,被告除了在偵查中,其實到現在的審理程序中, 被告都坦承她的酒駕致死犯行,大家可以參考被告偵查中的 筆錄,接下來的事證可以佐證被告確實有酒駕致死的犯行, 第一個,被告確實有酒後駕車的行為,大家不知道還記不記 得,被告有被警察做了一個酒測,這是當時的酒測單,當時 的酒測單在當日8 時40分被告的呼氣酒精濃度是每公升0.74 毫克,佐證被告先前所說,她開車搖搖晃晃,走路都走不好 會跌倒,這是有可能,因為被告的酒測值是相對的蠻高的一 個數值,而且被告確實開車撞擊被害人趙東男導致其死亡, 我們昨天有提示相當多的事證,這邊先稍微提出二個比較明 確的部分,第一個是光田醫院出具的病歷摘要,被害人趙東 男在到院前確實就沒有呼吸、心跳,接下來是臺中地檢署即 本署出具的相驗屍體證明書,確實可以知道被害人因車禍而 導致死亡休克,接下來這雖然不在本案的審理範圍,不過還 是一併跟各位法官說明,被害人吳雅雯其實因為這件事故也 有受傷,她四肢的多處擦挫傷,但是被害人吳雅雯是沒有提 出過失傷害的告訴。接下來我們看肇事逃逸罪,被告否認肇 事逃逸罪,她一直說我不知道我撞到的是人,我以為是撞到 電線桿,但卷內事證都指向其實被告知道已經撞到被害人二 人,我們接下來會說明,第一個,被告曾在警局中向警員坦 承,大家是否還記得昨天警員張景翔製作的職務報告?該職 務報告內有提到,他找到這台車之後就通知車主黃家瑜到場 說明,他這個職務報告有記載,黃家瑜其實有坦承肇事逃逸 罪嫌,接下來在偵查中被告也曾經坦承,在偵查筆錄的部分 ,被告對自己涉嫌肇事逃逸是否認罪的部分,被告也回答我 都認罪,並且簽名。被告其實對本案被害人趙東男、吳雅雯 造成死傷的結果是有過失的,這是大法官解釋做出的構成要 件,就是告訴大家說,其實肇事逃逸對被害人的死傷是有過 失,而被告除了酒駕,沿路蛇行,這當然勢必是有過失,大 家都已經看到,但是詳細的說明,其實被告另外有涉犯未注 意車前狀況及行駛於路面邊線外這些很多的過失,所以被告 對於被害人的死傷的造成,其實是相對的明確有過失的。我 們昨天都看了行車器記錄器,我現在要跟各位說明一個我的 想法,行車記錄器是裝在汽車的正前方,這大家都知道,縱 使沒有開車,大家應該也都知道,所以行車記錄器顯像的影 像,其實大略等同於駕駛的視線,這個應該沒有爭議吧,因 為他們都是同時顯現在正前方的事物,所以行車記錄器的影 像大略、幾乎是等同駕駛的視線,這應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接下來我們逐一回顧被告的行車記錄器,就等於是我們逐 一的回顧被告在開車的過程到底看到什麼事情,被告上車發 動汽車之後開始開車,她要迴轉,因為她家可能在另一個方 向,被告迴轉的過程第一次迴轉不過去,前面是一個鐵門, 是別人的住家,被告又倒車第二次完成她的迴轉,然後開始 往回家的路上行駛,迴轉的過程還算平順,沒有撞到任何別 人的鐵門或別人的汽機車,而且各位不知道有沒有開車的經 驗,如果你是需要開車的人,你對路不熟的話,第一件上車 的事情就是設定導航、設定GPS ,但是這件被告一上車到一 發動到一迴轉的過程,都沒有聽到任何導航的聲音,顯然被 告當時應該知道她要怎麼回家,這是第一個,接下來在開車 的過程中,遇到第一個紅綠燈的時候,前面有一台休旅車停 了,被告緩緩停下跟這台車子保持一個安全距離,沒有撞到 他,而且她接下來要左轉,被告在停等紅燈的時候也打了方 向燈,接下來在開車過程中會有蛇行的狀況,大家不知道還 記不記得?有時候會開車不小心開到雙黃線的另外一側,超 越車道分向線,看到對向有車過來的時候,被告馬上切回自 己的車道,還有我們討論過很多次的,其實在開車過程中路 上有二隻野狗,體積沒有特別大,但是被告看到之後很順利 的閃過,超越了車道分向線閃過狗之後再切回自己的車道, 接下來來到要撞擊到被害人趙東男、吳雅雯的前一刻,大家 可以看到這個時候天色已經亮了,視線還算是清楚,我們從 行車記錄器的畫面就看得出來,這個時候已經視線非常的清 楚,被害人二人就出現在汽車的正前方,就如左邊的這張照 片所示,撞擊到被害人或即將撞到被害人的同時,被告馬上 的往左偏,她左偏的程度大到甚至她一度超越了雙黃線,開 回原車道的時候還有點微微失控的狀況,她撞擊到被害人之 後就繼續開,往回家的路上,她斷斷續續的會超越分向線、 會蛇行,但是被告看到對向有車,而且左邊這台車是沒有亮 大燈的,她還是有辦法切回自己的車道,剛剛被告說為何可 以閃過對向的來車,因為對向的來車有開大燈很刺眼,左邊 這張照片很顯然當時沒有開大燈的車輛被告也看得到,接下 來右邊的時候,是被告第二次停等紅燈,被告緩緩停下跟前 車保持安全距離,沒有追撞,而且一綠燈的時候,前車一開 被告就跟著開,完全沒有任何停頓或是相關奇怪的行徑,最 後的最後,快到被告家了,被告家有一個宮廟的牌坊,被告 開進去這個牌坊之前完全沒有減速,沒有尋找車位的樣子, 她馬上就看到左邊牌樓柱子的前方有一個停車位,被告馬上 把車開進去,馬上倒車入庫,馬上就下車,這就是我們看到 的行車記錄器的狀況,也就等同被告當日目測她視線所及看 到的狀況,我們做一個行車過程的整理,就像昨天勘驗筆錄 提示給各位的一樣,我們把這些駕車的行車記錄器的時間全 部相加起來,被告全程駕車的時間是15分58秒,開車的過程 她迴轉一次、停紅燈二次、閃避對向汽車四次、閃避路上野 狗一次,最後被告順利停進一個汽車寬的停車格,這代表什 麼事情?很明確的,被告雖然喝醉了,但是她駕車的視線是 完全沒有被影響的,這時被告說沒有看到出現在她正前方的 二位被害人,這樣的說法公訴檢察官是完全無法採信。我們 接下來談談被告撞到被害人之後有無任何情緒的波動,被告 說不知道她撞到被害人,但是各位可以從昨天勘驗行車記錄 器的過程看得出來,被告在開車過程不斷播放音樂,她在撞 擊被害人趙東男之前還在車上不斷說話,說我決定離婚了, 說了很多類似的話,跟著音樂哼唱,還有發出二次聲音,但 是被告在跟著唱這首韓文歌唱得最大聲的時候,她馬上就撞 擊到了被害人,撞擊到被害人之後,直到開車回家停好車, 被告都再也沒有說話,再也沒有唱歌,完全沒有發出任何聲 音,情緒波動不只是要積極的表現出來,消極的什麼事都沒 有做這也是一個情緒波動,我不知道各位在什麼樣的情況會 跟著哼歌,公訴檢察官個人應該是在心情蠻好的時候才會跟 著哼歌,如果在哼歌過程突然撞到一個人,接下來再也不哼 歌、再也不說話,這代表什麼事情?我相信大家應該都可以 推斷被告當時的心理狀況,她應該知道她做了一件蠻嚴重的 事情,她知道她撞到人,我們來談談,被告撞到被害人之後 好像沒有煞車,好像沒有加速逃離,但是要提醒各位,每一 個人遇到事故的時候會有不同的反應、狀況,而且這件被告 其實在全程的開車過程雖然都像是蛇行,看了這個狀況實在 真的蠻可怕,但是她其實沒有一個很猛烈轉方向盤的行為, 只有在撞擊發生當下她有一個很猛烈轉方向盤的行為,全程 的過程只有在這個階段有車明顯向左閃避的行為,這代表什 麼事情?大家可以自己思考一下。接下來我們要談談每個人 對突發狀況的反應其實都是不同,公訴檢察官個人有一定的 偵辦案件的經驗,因為肇事逃逸案子真的非常非常多,但是 我們實際上遇到的案子,肇事之後要逃逸的人,馬上如各位 想像加速離開的人,其實沒有想像的這麼多,有一定的比例 ,但其實有很大的比例肇事之後用原速,甚至緩慢的離開現 場,不是所有被告在肇事之後都一定會如各位想像的,就把 油門催到底馬上逃跑,其實不是這樣子,接下來我們再提另 外一個面向,被告在事故發生當下車速其實已經非常的快, 雖然這個行車記錄器可能是比較舊的版本,在左下方、右下 方沒有顯示她的時速,但是可以從被害人趙東男的傷勢有肋 骨骨折、顱腦損傷,甚至是被告汽車右邊的照後鏡都已經斷 裂,從這些跡象可以推定被告當時車速已經非常快,被告用 這樣原本非常快的車速就可以直接逃離現場,她不需要再加 速,而且大家可以看到沿路是鄉間小路,被害人二人是行人 ,被告有需要再加速嗎?我們再提另外一個面向,大家有看 到被告沿路都是蛇行,一下超越左邊的車道分向線、一下超 越右邊的路面邊線,被告在還沒有發生事故的當下就是這樣 蛇行開,她撞到人之後有辦法再加速嗎?我相信是有點困難 的,被告如果這個時候再加速,她可能自己就是另外一個被 害者。我們來提提被告的說詞、辯詞有什麼地方是不合理的 ,第一個,被告如果以為認為是撞到電線桿的話,她為何沒 有停車下來查看?這個照後鏡都斷了,我再跟各位分享一個 公訴檢察官個人的經驗,在我年輕的時候我買了一台新車, 有一天載著我太太要往山上的鄉間小路,晚上跟人家會車的 時候我的右側照後鏡就撞到電線桿,撞的非常大力,但是鏡 子沒有像這麼誇張,沒有斷裂,但是有破裂,那個聲音大到 你沒有辦法想像,真的非常非常的大聲,當下我就緊急煞車 下來看,我以為我撞到什麼東西,因為我剛買車,我真的可 能不太會開車,距離抓不準,我下來看了之後還把破碎的鏡 子撿起來,怕別人開過去車輪會破掉,我還下來做了這樣的 事情,如果在一個正常、合理、負責的駕駛人,真的以為自 己撞到電線桿的話,至少要下來查看,這是第一個不合理的 地方。再跟各位談談被告的說詞有何不合理的地方之二,大 家可以看這張照片,這張照片也是我們昨天在提示不爭執事 項的事證時提出來,被告行車方向的現場照片,現場照片大 家可以看到有三位路人在觀看處理過程,路人的右側有電線 桿,左邊有個號誌牌,接下來是路肩,接下來才是路面邊線 ,所以從現場照片看得出來,被告是不可能撞到電線桿,這 應該是沒有問題,因為電線桿在最右邊,如果被告撞到電線 桿的話,她應該會掉到右邊的水溝裡或是車頭會卡住,不管 怎麼樣,事實上被告是不可能撞到的,真的要說真的有可能 撞到,可能是撞到號誌牌,大家可能說,你看號誌牌的三角 形的左下角有個凹痕,等一下會給各位看,事故發生前就有 凹痕,如果是撞到這個號誌牌的話,跟各位說明,汽車的車 上都是有車漆的,被告的車是深色的,如果是右邊照後竟撞 到號誌牌的話,車上的車漆會轉印到號誌牌上,但是各位看 這號誌牌就跟我們平常看的號誌牌都一樣,都沒有任何的顏 色轉印,也沒有任何的毀損,除了上方的三角形有凹損,但 接下來大家可以跟著看,在車禍前這個三角形左側就已經有 凹損,所以顯然不是本案事故所產生的。我們來看看被告說 詞不合理的地方之三,被告一直說她以為她看得到電線桿, 表示什麼事情?被告看得到電線桿,她看得到電線桿是在她 駕駛角度的最右側,她看得到最右側的東西,在她相對前方 、相對正中央的號誌牌她卻看不到,相對她正前方的這二位 行人她卻看不到,這樣的說詞你可以接受嗎?我們再來提辯 詞不合理的地方之四,被告一直說她撞到電線桿,其實這完 全不重點,重點是被告到底知不知道她自己撞到人,這才是 本案的重點,大家從這張另外一個角度的路口監視器來看, 被害人二人其實當時是出現在被告車輛的正前方,沒有疑義 吧,他們就出現在她正前方,妳有辦法開車回家的人,妳看 不到妳正前方的二個比妳車子引擎蓋還高的人嗎?這個說法 應該是很難讓人採信。我們再來提提不合理的地方之五,為 何被告的車在靠近二位被害人的時候,會有一個很不自然的 突然向左偏的行為?我們剛剛有提到,被告全程的駕駛行為 雖然在蛇行,但是都沒有一個很激烈的角度轉變的激烈操駕 行為,都沒有,但是為何在這個當下有一個這麼激烈、突然 向左偏的行為?公訴檢察官的理解就是,她看到前面有二個 人,她要閃但是她閃不過,所以這件的事故應該就是這樣發 生的,被告看到前面有二個人,但是她閃不掉,她已經盡量 的想要閃避,所以她車頭才會這麼偏,偏到甚至一度超越車 道分向線,這應該是比較合理的解釋吧?最後我們來談談被 告辯詞最不合理的地方,在撞到二位被害人前大約1 分多鐘 而已,被告看到了路上的二隻小狗,她卻看不到路上的二位 被害人,甚至是在她的正前方的二位被害人,所以依據這些 事證可以知道,被告只是在卸責、只是在狡辯,她只是不想 要承認她撞到被害人而已。肇事逃逸罪的部分我要跟各位說 明,因為這一件確實有肇事,也造成趙東男的死亡、吳雅雯 的受傷,這是無庸置疑的,卷內有相關的證據佐證,我們昨 天也逐一的提示給各位看,所以被告也有一個逃逸的行為, 現在我們要確認的,唯一的爭點就是被告到底知不知道她撞 到人,但這就是判斷這個案子困難的地方,沒有人知道被告 到底在想什麼,我們只能依卷內客觀的事證來判斷,我們沒 有辦法有一個科技說我們把被告抓來,把她頭剖開就可以知 道她在想什麼,我們沒有這個能力,但是我們只能依客觀的 事證來判斷,我們依前開的事證來看,就如同被告視線的行 車記錄器,我們看得非常清楚,她可以開車回家、她可以停 車、她不需要導航、她可以閃避路上的車輛、閃避路上的小 狗,最後直接一個倒車入庫停回家,在這個過程中她的視線 是清楚的、她的意識是清楚的,這個客觀事證是相當的明確 ,如果一個被告喝了酒就說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這樣是一 個公平的說法嗎?這是我們要的刑法的審判制度嗎?根據以 上這些事證,其實被告知道了發生什麼事情,被告只是不願 意承認而已。最後要跟各位說明,酒駕致死罪的部分被告坦 承了,而且有充分的事證做佐證,這個部分當然是應該要成 立有罪的;肇事逃逸部分被告否認犯行,但是就像我們剛剛 所說的,其實此部份是相當的罪證確鑿,所以此部分也應該 判處有罪。 審判長問 就本案之事實及法律,有何辯解? 被告答 酒駕致死部分我承認,但是我真的沒有肇事逃逸,檢察官說 對向的車、狗我都有閃過,為何沒有辦法閃過人?可是狗跟 車都是很遠的地方,就在我正前方,我看得到,我還有一大 段距離,我可以閃,有的是有開車燈的車,我一定知道,所 以才會閃得過去,沒有開車燈的車因為很遠,我就可以看得 到,所以我還有很多時間可以反應,那時候那個轉彎處,我 是因為看到電線桿要轉彎,因為很醉了,我轉其實轉不太過 去,才會擦撞到電線桿,我後來那個轉彎轉過的時候有稍微 偏到對向車道,是因為我要趕快拉回我的方向盤,那個瞬間 我怎麼可以看得到有二個人在我前面,我根本只知道有一個 很大的電線桿在那邊,我根本在那個轉彎的瞬間看不到有二 個人在那邊,而且那時候我真的已經很醉了,不曉得我音樂 到底是什麼時候停掉的,我自己開車的時候,看影片都知道 ,我都會自言自語了,我撞到人的時候會沒有反應嗎?如果 我知道我撞到人的話我一定有反應,所以我是真的沒有發現 我有撞到人,我當時真的是太醉了,我甚至不記得我是怎麼 開車回家的,所以我根本沒有注意到右側有人,而且我一直 以為我只是撞到電線桿,不以為意,所以開車回家,我怎麼 可能要故意逃走。我對趙先生及他的家人造成的傷害真的感 到非常的抱歉,我不知道我做什麼才有辦法彌補他們,我再 怎麼做都換不回趙先生的生命來了,我是願意負責的,但是 我真的沒有撞到人之後還故意逃走。 審判長請被告之辯護人為被告辯護。 辯護人陳建三律師起稱 為被告辯護,我們結辯的部分主要還是針對檢察官起訴的二 個罪名,即酒後駕車罪及肇事逃逸罪,分別做一個說明,在 開始之前,我想先懇請各位,不管是職業法官或是國民法官 ,第一個是說,法官是人不是神,但審判是神的工作,所以 我們希望,也懇請各位法官可以摒除個人對於酒駕、肇事逃 逸的好惡,希望可以把這個部分先放在一邊,客觀的來做本 案的審判,希望這個部分大家可以有這樣的想法,因為這才 是我們國民法官法想要實現的精神。首先關於酒後駕車罪的 部分,一如被告不管是在警詢、偵查,甚至於在本件的審理 程序中,其實她都願意坦承,也就是說客觀上她確實有喝酒 ,喝完酒之後她有開車,開車之後也確實有造成第三人的死 傷,這其實被告都承認,她也願意認罪,在這個地方我們也 就不論述太多,但是在這個地方我們留下一個問題,希望各 位法官可以思考一下,酒後駕車是否真的就是零容忍?我們 可以回想一下,這幾天有一個非常大的新聞,一個父親殺了 自己的女兒,什麼原因?他女兒牙齒痛,所以他殺了她,客 觀上聽起來很可怕、很驚悚,可是實際上去看這個案子會發 現,為何她父親要殺她?他有他的原因,這個案子當時的法 官甚至請求檢察官在執行的時候,確認看看這個父親是否有 可以執行的地方,甚至於也請求總統看有沒有特赦的空間, 這個部分如果各位國民法官有興趣,可以自己看一下這個新 聞,這跟本案沒有太大關係,所以我們不論述,但是我們只 留下一個問題,任何的罪並不是犯了之後就是罪大惡極,酒 駕也是一樣,在實務上來講,其實也有非常多的酒駕案件在 個案上有特別情堪憫恕的地方,法官也有適用第59條的部分 ,不過這是屬於科刑的範圍,所以這個等一下在科刑辯論的 時候我們才會仔細的說,我只留下這個問題,請各位國民法 官可以好好思考一下,是不是只要犯罪就是罪大惡極?是不 是犯罪就一定要抓進去關,而且關到法定刑罪高的刑度?這 個我想大家要思考一下。第二個,就是關於肇事逃逸罪的部 分,肇事逃逸罪其實應該是本案最大的爭執點,這個部分被 告是不認罪的,被告主張的理由是說被告不知道撞到人,主 觀上沒有肇事逃逸的故意,也就是被告不知道撞到什麼東西 ,在這個部分我們想先闡述一個觀念是,一個人不應該為自 己不知道的事情負責,也就是說在刑法上要去苛責一個人、 處罰一個人的原因是什麼?第一個,你知道在做什麼,你知 道了之後你還去做,做了之後也產生結果,所以以肇事逃逸 來講就是說你要知道你撞到人,你也決定離開,也就是說你 必須知道你肇事,而且你也知道有逃逸,這才有所謂肇事逃 逸罪的適用,因為本案也沒有所謂過失犯的問題,所以基本 上一定要是你知道你肇事,各位可以想想看,在你的生活經 驗中,如果你一個人應該要為你不知道的事情負責,各位知 道這有多可怕嗎?我們舉幾個例子讓大家想一想,今天你看 到桌子上有一支IPHONE12,跟你的IPHONE12是一模一樣的, 顏色一樣,外殼也一樣,你不知道,你就把它拿了,這個時 候你有沒有可能就觸犯了偷竊罪?你不知道,但是如果你不 知道這件事情你也要負責的話,是不是有可能會構成偷竊罪 ?當然會不會構成還有其他的構成要件要去判斷,但是在這 種狀況下,你是不是應該認為我不是故意的,我怎麼知道那 不是我的手機,這時候你會不會認為你不應該構成偷竊罪, 事實上也不應該。第二個,如果今天你的朋友拿著一個包裹 說,那個誰你幫我送一下,你就幫他送出去了,後來發現那 個包裹裡面有毒品,請問你這樣會不會有販毒罪的問題?你 不知道,但是如果今天你不知道這件事情你也要負責的話, 是不是有可能會構成販毒罪?第三,今天如果你的小孩跟他 的小女朋友發生了關係,可是在發生關係的時候你不知道她 未滿16歲,後來才知道,可是這樣有沒有可能構成妨害性自 主?有可能,可是問題是你的兒子不知道,如果他應該要負 責的話,就有可能會構成妨害性自主,再來,你今天在路上 看到有一個人在跑,跌倒,你好心的扶他起來,你把他扶起 來之後他一溜煙就跑掉了,可是後來才知道原來他是通緝犯 ,警察正在追他,你不知道他是通緝犯,這個時候你應不應 該要負擔幫助脫逃的問題?所以我想,一個人不應該為他所 不知道的事情來負責,這是刑法法治一個非常重要的觀念, 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主觀上不知道就不應該要他為這 件事情負責,當然我講的是刑法上的問題,在民事上該有的 賠償他還是要賠償,我現在講的是刑事責任,而不是民事賠 償的問題。本件肇事逃逸其實在肇事逃逸之前還有酒後駕車 ,喝酒開車有何影響?我想我們自己講可能比較沒有公信力 ,我們援引了HELLO 醫師網裡面的文章給各位做個參考,你 喝酒開車會有什麼危險?1.酒精讓你的反應變慢,如果大家 是平常有在喝酒,不管是常喝或偶而小酌,你只要有醉過或 是稍微醉你都知道,你喝了酒你的反應會變慢。2.喝酒之後 會協調性不佳,什麼叫協調性不佳?也就是說你走路可能會 搖搖晃晃,就好像本件的被告酒後駕車,可以看得出來她一 路蛇行,不時的車子就會開到對向車道過去,什麼原因?就 是因為她喝酒,她今天如果是一個正常狀態,我相信她應該 不致於會這樣沿路蛇行回家。3.專注例會降低。4.酒駕視野 會窄化,我想這是我們本件的重點,在這篇文章有特別強調 ,叫做「視覺隧道效應」,你在行車速度過快的時候視野會 變小,只能專注在你的正前方,你的兩側跟遠處會模糊化, 你酒後駕車也會有出現這種狀況,也就是說你飲酒之後你的 視線還會變得渙散、會變得模糊,最後是你的判斷力會下降 。被告喝了多少的酒?我們看一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的第一 段有寫到,被告在105 年8 月23日5 時30分許發生事故,在 當天早上8 時40分做酒精濃度的測試,她吐氣的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0.74毫克,各位不知道曉不曉得一點,酒精在人的身 體裡面是會代謝的,也就是不管是血液中的酒精濃度或是呼 氣的酒精濃度,時間越久濃度就會下降,因為會慢慢的代謝 掉,被告在當天8 時40分的時候測出來的濃度是0.74毫克, 所以往前推,被告在事故發生時,5 時30分的時候,被告的 吐氣所含的酒精濃度一定超過0.74,我想這個應該是沒有什 麼好爭執的,一定超過,我們來看一下,當一個人喝了這麼 多的時候會有什麼反應,這個表格我們用紅色框起來的地方 ,當然被告超過0.74,可是0.74超過之後不知道到底是多少 ,目前可能也很難去驗證,但是被告超過0.75,所以絕對是 在0.75以上,所以我們不妨把它認定成大概就是在這個紅色 框框的範圍裡面,被告酒醉程度大概就是茫醉的時候,她茫 了,她是中度酩酊,會興奮,各位可以看到,她語言並不清 楚,講話不清楚,所以各位如果有印象,在昨天勘驗影片的 時候曾經有幾段被告不知道在講什麼,你聽不懂,為什麼? 她的講話不清楚是因為她喝酒醉已經到這個程度,而且她的 運動失調、平衡障礙、判斷力遲鈍,這都跟我們前面講說酒 駕時每個人的反應大概可以相越符合。我們再來看,如果一 個人肇事逃逸會有什麼樣的反應?我們常看到的大概就是, 第一個、有可能會加速離開,第二個、會驚慌失措,第三個 、會棄車逃逸,第四、有可能會向人求救等等,他會有反應 。在我們正式做詳情的解說之前,我們請各位再看一次這個 畫面,這是事發前的畫面,播放之前各位可以看到,在事發 撞到之前其實是一個彎道,彎道之後,在這個彎道轉過去不 遠處撞到,先暫且不論被告撞到什麼東西,撞到號誌桿也好 、撞到被害人也好,總之被告撞到東西了,被告轉過去之後 才是一條直路,整個路況狀況是這樣,事發前跟事發後一小 段的整個路的路況,我們請各位再看一次,我們大概是截事 發前跟事發後的一小段的畫面,讓各位法官稍微回想一下, 你有看到整個路的路況,甚至於我們在勘驗也有勘驗現場圖 ,現場圖也是一樣,那是一個彎道,不是直線的,各位看一 下這個畫面,在這個畫面中可以看到右側是交通號誌,是在 行車記錄器上05:55:59的時候顯現右側是交通號誌,在畫 面偏左側的地方穿藍色或紫色衣服的這位就是被害人趙東男 ,右邊有個深色衣服的是吳雅雯,也就是吳雅雯當下是走在 趙東男的右前方,他們走在白線的外側,這個時候還沒發生 事故,我們看下一張照片,這個時候在畫面上看不到交通號 誌,可是這個時候發出第一個撞擊聲,而且是一個非常非常 大的撞擊聲,所以合理推斷這個時候被告已經撞到東西,這 個時候趙東男還在走,吳雅雯也還在走,所以這個時候還沒 有撞到被害人,可是這個時候已經有第一個撞擊聲,各位看 這畫面,這個時候趙東男還在畫面上面,可是這個時候發出 了第二個撞擊聲,吳雅雯這時候一樣還走在趙東男前面,各 位看一下這張畫面裡面,我在左側有框一個深黃色的框,那 是道路的雙黃線,各位再看一下下一張照片,被告這個時候 轉過來的時候,雙黃線已經往右偏偏到畫面的將近中央的地 方,這代表什麼?我們仔細看一下,被告原本在偏左側,下 一裝被告已經開始慢慢開回來,表示被告的車頭往左彎,她 已經急速的往左彎,所以雙黃線才會開始慢慢的往右邊,各 位注意一下這幾張照片的時間,第一張是05:55:59,下一 張05:55:59發出第一個聲響,下一張還是05:55:59發出 第二個聲響,05:56:00,也就是各位可以知道,從被告發 現快撞到東西,一直到被告整個轉彎,車已經開始方向回復 正常的時候,其實不過短短1 秒鐘,發出二個聲響這件事情 ,其實昨天在勘驗的時候大家就有印象,發出聲響這件事情 ,我們其實那段影片看了好幾次都沒有發現,一直到最後用 緩速播放的時候,我們才發現其實有二個聲音,而且第一個 聲音是先發出來,後來才撞到被害人,甚至於正常的播速播 放的時候,後來因為大家有仔細去聽,才發現真的是這樣, 辯護人為求慎重,昨天庭後我回去用全罩式耳機聽了不下1 個小時,確實是先撞到,有一個聲響,後來才撞到,才發生 第二個聲響。從這幾個畫面的解析及我們說明可以得出幾個 結果,第一個,第一個撞擊點是在什麼地方?就是被告的後 照鏡撞到交通號誌,當然被告的說法也有點錯誤,因為被告 畢竟自己開車的,當下又發生這樣的情形,所以被告可能比 較沒有辦法判斷,她撞到的應該是號誌而非電線桿,為何是 後照鏡?各位想想看,行車記錄器是往前拍的,拍不到後照 鏡,各位可以看一下是不是拍不到後照鏡?各位有看到後照 鏡嗎?不可能,它拍不到後照鏡,所以當發生第一個撞擊聲 的時候,也看不到交通號誌了,因為撞擊點是在行車記錄器 後方,所以看不到行車號誌,再加上後照鏡又破掉掉在現場 ,所以合理推斷被告是撞到後照鏡,後照鏡先撞到交通號誌 ,而且在撞的當下趙東男還在走,所以這個時候還沒撞到趙 東男,再來,第二個撞擊點在什麼地方?第二個撞擊點是在 車子的右前方撞到趙東男,為什麼?因為第二個撞擊聲發出 來的時候趙東男還在畫面上面,各位可以看一下,趙東男還 在畫面上,因為被告在右前方撞到,所以行車記錄器拍得到 ,吳雅雯有無被撞到?應該是沒有,各位可以回想一下,我 們在勘驗時總共有幾個撞擊聲,只有二個,一個是後照鏡、 一個是趙東男,所以被告根本沒有撞到吳雅雯,第二個理由 是,我們剛剛有講到,被告在那個撞擊點的地方其實是在左 彎,被告的方向盤是緊急的左轉打左邊,車頭是往左,可是 吳雅雯是走在趙東男的右前方,所以被告不會撞到吳雅雯, 被告沒有撞到吳雅雯,那吳雅雯被誰撞到?吳雅雯是被趙東 男,車子撞到趙東男,趙東男往前飛的時候撞到吳雅雯,所 以整個撞擊的經過,應該是被告在轉彎處的時候,不管是看 到交通號誌也好、看到電線桿也好,她認為快撞到了,所以 急速的左轉,左轉之後後照鏡先撞到交通號誌,再來車子前 方才撞到趙東男,當然到底有無撞到交通號誌也許不是本件 的重點,誠如剛才檢察官講的,重點是被告知不知道她撞到 誰,她有沒有撞到趙東男?從這幾個畫面的解析跟我們的說 法大家可以知道,這件事情從發生到結束短短不到1 秒鐘, 我們在勘驗時其實也勘驗好幾次,才發現有二個聲響,而且 第一個聲響是在撞到趙東男之前,我們勘驗時都花了這麼多 時間才發現這件事情,不管是本件在警詢、偵訊,甚至於在 本件的審理程序,在前半段時我們都沒有發現這件事情,後 來才發現的,那你想想看,被告在這樣茫醉的情況下,在短 短的1 秒鐘,被告要如何判斷她車子除了撞到交通號誌之外 還有撞到人?事實上這是一個非常困難的事情。各位法官可 能心裡會有一個想法及疑慮是說,被告到底在想什麼我怎麼 會知道?我不知道,所以我們基本上從客觀的這些事實來做 一個認定以外,比較容易判斷的方式是我們可以以一般人, 你可以想像你自己如果是被告她的時候,發生這種狀況下你 有無辦法判斷說你真的撞到人了嗎?各位法官離開了現在台 上的位置,你就是一般人,你的家人也是一般人,你的朋友 也是一般人,所以你可以想一下,當今天是你或你的家屬, 甚至於你的朋友在車上發生這件事情的時候,你有無辦法馬 上的知道你撞到誰,你有撞到人嗎?事實上我們認為這是一 件非常困難的事情。我們剛才在解說酒醉有哪些狀況的時候 ,其實有個地方我們特別提到,就是酒醉的時候視野會窄化 ,原則上大概就只能專注在正前方,被害人趙東男從出現在 被告的正前方到離開畫面,其實短短不到1 秒鐘,而且那裡 還是一個轉彎處,當時被告急著轉彎,又是醉的情況之下, 真的有辦法看清楚那個人嗎?這我們認為是很難的,應該是 沒有辦法。剛才不論法官或檢座都有提出一些質疑,第一個 是狗,為何可以閃狗不能閃人,難道人不如狗嗎?這個質疑 點其實我認為很好,其實我們也曾經深深的想過這個問題, 可是各位如果有印象,可以想一下那隻狗在什麼位置,那隻 狗在路中間,牠在白線內,而且那個位置是一個直線的道路 ,也就是當遠遠出現在被告的眼前,牠是在被告的正前方, 而且出現的秒數絕對不只1 秒,甚至於可能是5 秒、10秒以 上,那個時間長度是非常長,而且是在直線的位置,換句話 說,被告會閃過去,事實上這是否也代表被告不是一個很殘 忍的人,因為她懂得閃狗,如果被告都懂得閃狗的話,她真 的知道她撞到人她不會留下來?她為何沒有留下來?就是因 為她不知道,狗的位置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我們剛才也講到 ,酒醉之後視線會窄化,只能專注在正前方,所以被告看得 到狗是正常的,因為狗就在正前方,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是 停車位,不知道各位有沒有停車的經驗?那個地方是她家, 我告訴各位,我自己家裡的停車位我眼睛閉著我都停得進去 ,為什麼?你熟悉了、你習慣,那其實是一個身體的反應, 也就是說如果今天被告停車的位置,那個停車格不是她熟悉 的位置,她路邊停車,或許我們還可以認為妳是不是真的有 這麼醉,可是那個地方是被告的家,是她家對面的停車格, 她是非常非常熟悉的,非常熟悉那個停車格的位置,不管是 角度也好,她應該要向左打幾個彎、向右打幾個彎,其實這 已經是她身體反應了,我們認為除非被告真的是已經醉到完 全人不能走、不能動,否則她停進去有可能就是她的身體反 應而已。各位看一下這個畫面,這就是我們剛提示的其中一 個畫面,撞擊點的時候趙東男是位在被告視線的最右側,我 們剛剛講過,趙東男從出現在行車記錄器,到出現到最右側 被撞,到離開整個行車記錄器,其實不過1 秒鐘,非常非常 的短,撞到之後被告有何反應?第一個、被告有沒有加速離 開?沒有,她的速度其實跟前面一樣,差不多;第二個、被 告沒有驚慌失措?沒有;第三、被告有無棄車逃逸?沒有, ;第四、被告有無向人求救?沒有,當然剛才檢座有提到, 消極的沒有反應也是一種反應,可是各位想想,被告消極的 沒有反應是否表示她在事故前、事故後都是一樣的反應,我 認為我沒有撞到人,所以我的行車的反應當然會跟前面一樣 ,會一樣,說被告沒有唱歌、沒有聽歌,被告在當下跟她先 生吵架,她只想回去,一個人的情緒本來就是會隨著時間有 一些改變,但我想不能用這種方式來推論說,因為妳撞到了 ,所以妳連歌都不唱了,妳連歌都不哼了,一點聲音都沒有 就表示妳知道,我想用這樣來說恐怕還是有一點太過武斷了 。各位再看一下這張畫面,在05:59:41的時候,這是在大 概快接近被告家了,被告停了一個紅燈,大家看一下畫面右 側,被告停到06:44:00的時候紅燈才轉綠燈,也就是這時 候被告才離開,換句話說,被告在事故後在這個地方停紅燈 停了將近1 分鐘,這代表什麼?被告根本不知道她肇事,不 知道她撞到人,否則她為何要在這邊停紅燈,事實上一般正 常的反應應該是趕快離開。我們看了整個事故的經過,車子 是先撞到號誌,後來才撞到趙東男,這二聲的聲響其實非常 接近,如果是用正常播放的速度,其實大概就是聽到這樣「 砰砰」二聲,非常非常接近,幾乎是在一起的,換句話說, 在一個喝的那麼醉的狀況之下,分得出來是一個聲音還是二 個聲音嗎?其實如果我們沒有注意,也許連我們都聽不出來 ,被告在當下真的有辦法判斷嗎?再來,被告肇事之後其實 沒有一些肇事逃逸比較常見的反應,被告就是肇事之後一路 回家,而且是照正常方式回家,後來還停下來等紅燈,所以 很顯然的被告是不知道她撞到人,主觀上是沒有肇事逃逸的 故意,所以在法律上我們不應該要求被告為自己所不知道的 事情負責。 審判長問被害人、被害人家屬 對本案有何意見?對被告之科刑範圍,有何意見? 被害人吳雅雯答 我書讀不高,不太會講話,可是我心裡的話一定要講給大家 知道,那條路是我跟我先生每天都會走的路,那天我記得很 清楚,我們在散步的時候我先生還跟我說,現在小孩都長大 了,都嫁娶了,我們二個辛苦一輩子了,他現在有時間了, 要帶我四處去走走、看看,結果我沒想到那天的車禍就把我 先生帶走了,我實在沒有想到,常常看到社會新聞肇事逃逸 、酒駕,沒有想到這種事情會發生在我的身上,先生會這樣 被帶走,你們沒有辦法想像親眼看到自己的先生被撞的全身 是血,我身上什麼都沒有帶,只想趕快回家叫救護車,我多 怕沒有辦法看到他最後一面,趕快衝回去現場,我多麼想要 那天走在後面的那個人是我,結果我先生就這樣離去了,我 的家庭就這樣破碎了,被告一直說她有她的家庭,她吃不好 、睡不好,我的家庭呢?我現在走在那條路我都很害怕,每 天那個畫面都一直出現在我的腦海裡,結果被告到現在都還 不承認,撞到人跟撞到電線桿有一樣嗎?真的有一樣嗎?怎 麼會撞到人不知道,還可以回家,還可以睡覺?她心情不好 就可以喝酒開車嗎?那我的家庭呢?我們跟小孩怎麼辦?我 真的沒有辦法想像一個人命就可以因為她心情不好,就可以 這樣說開車就開車,撞到人也沒有停下來,我覺得我先生真 的死的太冤枉了。我對法律不懂,但是如果死了一個人還判 個3 、5 年,就這樣子了,法官覺得合理嗎?我沒辦法原諒 這位小姐,她還說我們對她態度不好,她把我先生撞死了, 我們要怎麼態度對她好?到底有沒有良心?我沒辦法原諒她 。 被害人趙東男兒子趙勝學答 我媽媽自從發生這件事之後,她整個人情緒都一直很不穩定 ,被告一直說她因為她家庭的關係心情不好,所以她喝酒開 車,她的律師說酒駕可不可以零容忍,我覺得喝酒沒有問題 ,但是她知道喝了酒還這樣上路,她說她有家庭,其實我覺 得大家都有家庭,生活難過,我覺得大家其實在社會上多少 都很辛苦,但不能拿當這個理由說撞到一個人就這樣什麼都 不知道,到現在她說她有談賠償,因為她那個誠意,我覺得 很多時候不是錢的問題,是她一開始的表現跟態度上,我們 一直都沒有感受到她的誠意,她現在只是一直說覺得她自己 很可憐,但我跟我媽其實我們也很可憐,從案發到現在我的 體重也瘦了非常多,每天也是這樣照顧我媽媽,她的精神狀 況一直都不是很穩定,被告還一直說她沒有撞到我爸爸、媽 媽,說她撞到電線桿,說她很可憐,我覺得我們真的不能接 受她這樣的說法,所以我也沒有辦法原諒她。 審判長諭知請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依序進行科刑辯論。 郭檢察官逵起稱 接下來跟各位說明檢方對於本案判刑輕重的觀點,就是所謂 的量刑辯論,在判斷事實跟法律的階段,我們要分酒駕致死 跟肇事逃逸二個罪來討論,在量刑的部分我們當然也要分做 這二個罪來討論,一樣初步跟各位法官介紹,第一個是酒駕 致死罪的部分,被告坦承犯行,接下來要不要適用刑法第59 條?刑法第59條要如何適用?有何相關的規定?等一下會跟 各位說明,肇事逃逸的部分,被告直到現在還是否認犯行, 所以接下來會請各位審酌被告的犯後態度,做出一個適當的 判決。我們先來談第一個酒後駕車致死罪,酒後駕車致死罪 規範在刑法第185 條之3 第2 項,是這樣規定的,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可以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簡單來說,立法者設一個區間,我們只能在這個區間內做 判決,這個區間就是3 年以上10年以下,這是酒後駕車致死 的部分。接下來我們談談,如果有3 年以上10年以下,到底 要如何判刑?其實刑法是有這樣的規定,簡單來說,要判刑 之前要審酌所有的事項,以下有提了幾個特別重要的事情, 例如犯罪的動機、犯罪的目的、犯罪時所受的刺激、犯罪的 手段、犯罪行為人的生活狀況、品性、智識程度、被害人跟 被告是什麼關係、被告做了什麼違反義務的程度、所生的危 險損害、犯罪後的態度,這些都是判刑的過程需要逐一考量 的,我們等一下會來一個一個討論。本案的狀況,被害人趙 東男跟吳雅雯結婚50多年,有二個兒子、三個女兒,他們一 大早在路旁散步運動,因為被告酒駕駕車高速追撞,之後就 天人永隔,各位剛剛也聽到被害人吳雅雯及她的兒子趙勝學 的說詞,我們不只要考量被告方的狀況、身心狀況、家庭狀 況,被害人這邊他們被奪走一個家屬、一個父親、一個丈夫 ,接下來他們日子要怎麼過?這也是我們需要考量的。我們 來談談被告的狀況,被告簡單來說是心情不好,被告一直一 直的強調她在這個家庭、這段婚姻是被害者,接下來我不是 要批評被告,但是大家可以想一想被告在這個案子做了什麼 ,被告在凌晨2 點,沒有告訴任何家裡的人,在家裡人睡覺 時偷偷跑出來到朋友家喝酒,喝到凌晨4 、5 點,她在當下 沒有選擇其他方式,她選擇自己開車回家,她開車回家之後 撞死趙東男、撞傷吳雅雯,最後沒有下車查看直接回家睡覺 ,直到警察找上門,在這段事實發生完之後,警察上門之後 ,是她先生陪著被告到警局去做筆錄的,而且直到審判的今 日被告的先生都沒有跟她離婚,被告不斷強調她是婚姻的受 害者、家庭關係的被害者,但是看起來被告讓一個家境本來 就沒有非常好的被告家庭,陷入一個更窘迫的狀況,被告先 前提到她先生月薪大約2 萬8000元,她沒有工作,還有一個 小朋友,她現在面臨一個高達500 萬元的損害賠償,還有接 下來的官司要走,她先前還有一個詐欺的前科有易科罰金, 大家可以審酌這些所有的事項,其實被告可能不只是被害者 而已,她甚至是一個加害者。剛剛一樣有提到,被告其實有 很多很多的選項,被告決定在半夜2 點多偷溜出門去朋友家 的時候,她可能已經有想到她是要去喝酒,她在當下還是決 定開車去,到了朋友家,心情不好所以她喝了酒,在這當下 她還是可以阻止本案的發生,她有很多很多的選擇,叫不到 車她可以提早叫車,她可以找代駕、她可以住朋友家、她可 以找朋友載她回家,我們再講一個極端的,距離15分鐘,她 走回家都可以,她選擇了一個最危險、最不在意其他用路人 ,對什麼都不在意的方式,這是被告的選擇,所以被告要為 這個決定付出責任。我們為何要一直強調酒駕零容忍這件事 情?這不只是一個政府的標語,這是一件相當重要的事情, 喝酒開車,表示你對其他人的生命、用路人的安全完全不重 視,可能會有人說喝酒開車又沒什麼,確實可以開回家,我 酒量非常好,本案案發在105 年間,大家可以看,這是臺中 市酒駕致死的人數,在民國105 年間,就是本案案發期間, 臺中市酒駕致死的人數有1004人,換算成每天,酒駕死亡的 人數一天將近有3 人,這不是全臺灣的數字,這是全臺中的 數字,這個數值是來自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在108 年4 月在市 政府報告的相關報告。被告有主張酒駕致死罪要適用刑法第 59條,我們也列為本案的爭點之一,這個爭點是這樣子,如 果被告涉犯酒後駕車致人於死的犯罪情狀是否顯可憫恕,科 以最低刑度有期徒刑3 年仍嫌過重,可以依刑法第59條酌量 減輕其刑而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至2 年11月之有期徒刑, 法律人文言文又出現了,接下來我們來解釋一下刑法第59條 是什麼,先跟各位說明一下,立法者即立法委員,制定規則 的人對每一個刑法、對每一個犯罪的態樣都有一個價值判斷 ,價值判斷之後對訂出一個刑期,以本案酒駕致死3 年至10 年有期徒刑的例子來說明,立法者認為酒後駕車致人於死就 是要判處3 年到10年,這是立法者的價值判斷,我們只能遵 守這個價值判斷,各位國民法官也只能遵守這個價值判斷, 但是在立法的過程中立法者沒有把話說死,留了一個小例外 ,就是刑法第59條,簡單的來說,如果在一個案子你覺得這 個被告的行為實在值得憐憫、值得寬恕,足以引起一般人的 同情,在這個極端例外的狀況下,認為用原本的3 年到10年 的刑度來判,判他3 年實在還是太重了,我們就可以利用第 59條的規定,依這個說明大家可以瞭解到原則跟例外的適用 方法,例外當然是要在極端的情況才可以適用,不可以在一 般的狀況就適用例外,那例外會變成原則,你就會架空立法 者原本的價值判斷,我們再來看刑法第57條,剛剛有提到刑 法第57條告訴你,你在判刑的時候要審酌全部的事項,這應 該已經是全部全部的事項,審酌完這些全部的事項之後,還 是覺得被告真的太值得原諒、太值得同情,我們只好來適用 刑法第59條,適用刑法第59條之後會發生什麼狀況?我們以 本案酒駕致死的部分來說明,本來是3 年以上10年以下,適 用刑法第59條之後,判決的刑度會變成1 年6 月到2 年11月 ,不能超過3 年,簡單的來說,適用第59條之後,被告酒駕 致死最重就是判到2 年11月,最輕就是判到1 年6 月,在下 方這個圖示的區間,我們假設一個例子,今天假設被告真的 可以適用刑法第59條,判了一個罪重的刑度2 年11月,被告 開車酒駕撞死一個人,一條姓名只要用2 年11月來交換,白 話的說就是這樣子,她服完這個刑期就可以出獄,平安無事 的繼續的過日子,相信各位應該很難接受,相信在座的被害 家屬應該都沒有辦法接受,原則3 年到10年,變成1 年6 月 到2 年11月,我相信這個例外的適用是要有限制的,不能無 窮無盡的說這個狀況就是值得原諒、值得寬恕、值得憐憫。 我們來談談看,本案酒駕致死到底可不可以適用刑法第59條 ,我們第一個談的點是,被告其實到現在都沒有跟被害人家 屬和解,一塊錢都沒有,被告剛才說對,沒有錯,因為他們 要500 萬元,我付不出來,但是被告連一毛錢都沒有付,如 果真的有心要跟對方和解,沒有能力,可以跟對方商談,用 任何的方式都可以,但是妳奪走一條人命,妳連一塊錢都沒 有付,這是相對可以顯現出被告的犯後態度的一個部分,我 們來談談,被告因為心情不好,她喝酒開車上路,她高速撞 擊行人,剝奪了無辜的趙東男的性命,這是本案的犯罪事實 ,這個酒駕致死的行為,你覺得依刑法第59條的規定,她值 得憐憫、值得寬恕、值得同情嗎?請你一併的在做這個決定 的當下,審酌一下在座的被害人家屬,想一想剛剛吳雅雯說 的話,想一想趙勝學說的話,我們要平衡雙方的說法,就像 剛剛吳雅雯所說的,如果被告值得同情的話,吳雅雯怎麼辦 ?誰要來同情她?如果她家裡一個月只有賺2 萬8000元,還 要養一個小孩、一個婆婆,她沒有任何的工作,現在吳雅雯 怎麼辦?吳雅雯誰要來同情?大家可以審酌一下另外一個面 向的問題。我們來談談肇事逃逸罪,被告雖然在警局、地檢 署都曾經坦承過肇事逃逸的部分,但是被告之後就否認犯行 ,但是如同我們剛剛所說的,這個部分是罪證明確、罪證確 鑿,因為其實趙東男跟吳雅雯同時曾經出現在被告汽車前面 ,剛剛提過了,我就不多說。被告當然不承認肇事逃逸,各 位經過這個程序應該都瞭解,但是因為她否認肇事逃逸,所 以她沒有要適用第59條,因為她認為她根本無罪,她沒有要 適用第59條,另外請各位審酌,如果被告真的肇事逃逸罪有 成立的話,被告在否認肇事逃逸罪的狀況下,值不值得憐憫 寬恕?值不值得同情?我是覺得這個部分是不可能可以適用 刑法第59條,請各位國民法官參酌。我們接下來再談一下肇 事逃逸罪的刑度,肇事逃逸罪是刑法第185 條之4 的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可以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像我剛剛說的,立法者做的價值判斷告 訴你,有人犯了這個罪就是要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的有期徒 刑,不能超出這個範圍做判斷,你要判斷要用剛剛提到的第 57條所有所有的因素來做綜合的判斷。經歷這二天密集的審 理,各位國民法官及各位法官應該都可以瞭解到,本案被告 的狀況不是什麼極端的狀況,不是什麼特殊的狀況,她也沒 有值得憐憫、寬恕、同情的部分,她當然不值得判最輕最輕 的刑度,例如酒駕致死的3 年、例如肇事逃逸的1 年,更不 用說被告沒有適用刑法第59條的空間,最後再跟各位做一個 提醒跟說明,酒駕致死罪是3 年到10年,肇事逃逸罪是1 年 到7 年,請各位審酌本案相關的狀況、沒有和解的狀況、被 害人說了什麼、被告有無坦承、否認,審酌這些全部的狀況 之後,在這個範疇內做出合理的判決。雖然說了這麼多,但 是大家可以理解到要判刑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到底要怎麼 判?其實法律就是人文科學,人文科學可以用相關的數據來 做佐證,我們查詢了臺中地方法院類似的判決是用什麼刑度 量刑的,我先跟各位說明這個圖表怎麼看,左邊是相關判決 的案號,這些案子都有肇事逃逸跟酒駕致死的狀況,藍色的 部分是肇事逃逸,綠色的部分是酒駕或吸毒駕車過失致死, 跟本案的狀況都一樣,我們來看第一個判決,104 交訴117 號判決肇事逃逸部分判處1 年4 個月、酒駕過失致死部分判 處3 年8 個月,第二個判決是105 年交訴字130 號,判處肇 事逃逸判1 年8 個月、過失致死判3 年10個月,接著是106 交訴第389 號判處肇事逃逸5 年、過失致死判5 年,108 年 交訴272 號的肇事逃逸判1 年6 個月、過失致死判6 年,最 後一件108 交訴411 號,這件比較特殊一點點,不是酒駕, 是施用毒品後駕車,不過法規規範都是在同一個規定,刑度 也都一樣,所以我一併列進來讓大家討論,這件108 年交訴 411 號的肇事逃逸判1 年6 個月、過失致死判4 年2 個月, 希望大家可以做一個參酌。最後這個案子要做一個總結,請 各位審酌卷內所有的事證、行車記錄器、被告說話的可信性 、合理性,還有二位被害人有一位家屬就這樣被奪走生命, 這些事情你們可以綜合做出一個判斷,請各位法官、國民法 官一起做出一個合適的判決。 被告答 過失致死的部分我承認,可是我真的沒有肇事逃逸,剛剛檢 察官還有把我的前科記錄調出來看,可是那件詐欺的案件其 實是我才10幾歲的時候,沒有什麼社會經驗,所以賣帳戶給 人家,才會有那件案件。我知道我喝完酒之後還開車真的是 對不起社會大眾,我是最不好的示範,我真的知道錯了,我 對不起趙先生還有他的家人,我真的對不起(被告起立向被 害人家屬鞠躬),這件事情發生之後我每天都活在懊悔跟痛 苦之中,我沒有一天是好過的,我自己都沒辦法原諒我自己 ,還因為這樣得憂鬱症,我也不希望他們能夠原諒我,但是 在我的能力範圍我一定會想辦法償還他們,案發時我因為身 體不好沒有工作,可是因為我想要賠償他們,所以我最近這 2 年有出去工作了,拜託讓我可以好好的工作還他們錢,我 真的很想要賠償他們,我的小孩還需要我照顧,所以我現在 才沒有離婚,他現在才小五而已,再加上我母親因為癌症, 病情一直不是很好,反反覆覆,最近身體已經快不行了,我 不希望我進去坐牢的時候沒有辦法看見我母親最後一面,希 望法官給我減刑或緩刑的機會,讓我可以改過自新。 辯護人陳冠銘律師起稱 首先大概簡單向各位國民法官介紹一下,所謂的科刑就是在 決定有罪的被告應該要判決多重,因為每個罪在刑法裡面立 法者已經有規定一個特定的刑度的範圍,立法是依據這些罪 所侵害他人的權利,也就是侵害法益的程度來去制度刑度, 所以法院只能在這個範圍裡面決定要判多重,如果要判高於 或低於立法者所制定的範圍刑度的話,就必須要另外有可以 適用的特別的法律規定,法院在決定要判多重的時候,有一 個憲法上非常重要的原則,叫做罪刑相當原則,必須要遵守 ,罪刑相當原則其實算是比例原則的一個下位的概念,也就 是法院在判刑時判刑的輕重跟比例上,跟被告所犯的罪的情 節輕重必須是相當的,必須是符合比例原則的,講白話一點 ,就以竊盜罪為例來講,有人偷一塊麵包跟偷一個鑽戒,這 很明顯在犯罪情節的輕重上是不一樣的,所以原則上在判刑 的時候科刑也應該要是不一樣的,我們再舉另外一個例子, 以殺人罪來講好了,假設有一個婦女是長期被丈夫家暴、虐 待,有一天她忍無可忍把她的丈夫殺死了,跟另外一個年輕 人可能只是因為心情不好就在路上隨機殺人,我們在這二人 的犯罪動機的判斷來看,也是認為這二人的情形是差很多的 ,所以原則上依照罪刑相當原則,在判刑的時候也要去審酌 他們二人的犯罪動機的不一樣,來去做出不一樣的科刑,我 們在這裡引用釋字第775 號解釋理由書的一段話,大法官非 常詳盡的解釋了在科刑時應該要如何適用罪刑相當原則,這 邊講說為使法院科刑判決符合憲法上罪刑相當原則,法院審 判時應先由當事人就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等事實及其他科 刑資料,指出證明方法,進行周詳調查與充分辯論,最後由 法院依法詳加斟酌取捨,並具體說明據以量定刑罰之理由, 最後作出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之科刑判決。在決定要判多 重的時候,在刑法裡面有個法條非常重要需要審酌,就是刑 法第57條,這個剛剛檢察官也有提到,這10個事項都是法院 在科刑的時候必須要全盤綜合考量的。前面我們講到,法院 在判刑的時候如果要判高於或低於法定刑的範圍,必須另外 有特別的條文的規定,其中一條減刑的規定是刑法第59條, 也就是我們在本案中特別要請各位法官們審酌的,刑法第59 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這個條文寫的有點文言,我這邊再把它白話解 釋一下,也就是說犯罪的情形跟狀況顯然是可以被憐憫跟饒 恕的,如果認為判處罪低的刑度仍然覺得可能還是過重,就 可以酌量減輕其刑,什麼叫顯可憫恕?一般認為顯可憫恕的 意義是,在一般人社會客觀評價看來,認為其犯罪情節其實 是比較輕的,如果判罪低度刑還是認為很重,這樣的話,顯 然被告的情形會引起一般人同情,我們就應該要去原諒他, 給他憐憫跟饒恕,讓他可以減刑,這是顯可憫恕的意義。因 為被告自始至終都主張在肇事逃逸部分是不認罪的,所以我 們接下來只針對酒駕致死罪部分做科刑的說明,另外剛剛檢 察官在科刑辯論的時候有提到被告有坦承肇事逃逸,我們要 特別澄清,其實昨天在勘驗筆錄也都知道,被告從頭到尾都 是否認有肇事逃逸,她一直都說以為她撞到的是電線桿,她 沒有撞到人,檢察官提出的偵訊筆錄中,檢察官問被告是否 承認犯了肇事逃逸罪、酒駕致死、過失致死罪等等,被告說 我都認罪,其實大家如果有經驗的人都知道,檢察官在開偵 查庭的時候,在那個空間、氛圍還有檢察官嚴厲的態度之下 ,其實很多時候當事人被告的情緒是蠻緊張的,有時候可能 甚至腦袋都一片空白,根本不知道檢察官在問什麼,我們不 知道當時情況,但是我們感覺上應該是最後檢察官整個總結 的問被告這些問題,被告可能也因為太緊張,所以才回答說 我全部都認,但其實從被告一開始被查獲的警詢筆錄,還有 一直到今天為止,被告的陳述一直都是否認有肇事逃逸的, 這點要請各位法官特別注意一下。酒駕致死罪的部分,刑法 第185 條之3 第2 項前段規定刑法是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刑法第66條前段規定有期徒刑如果減輕的話,是減輕 其刑至二分之一,所以酒駕致死罪依照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 其刑之後,最低是可以減到1 年6 個月有期徒刑的,這樣講 各位國民法官可能覺得有點抽象,不知道一般酒駕致死罪到 底判多重,我們這邊有找到法務部做的統計資料,在101 年 到107 年1 月至8 月,酒駕致死或致重傷罪一般來說統計判 的刑度的範圍,可以看到其實判到3 年以上的比例一直都是 非常少的,甚至102 年有修法加重酒駕致死、致重傷的刑 責,103 年以後判到3 年以上其實還是蠻少的,大部分都是 在1 年以上到未滿3 年的範圍中去科刑,這點請各位國民法 官可以參考。我們來看一下被告本件酒駕致死罪犯罪的情狀 ,整理這二天審理被告的陳述及其犯罪的情狀,一、被告是 因為婚姻的問題及生活的壓力,跟她的朋友聊天喝酒解悶, 她酒後因為她就讀國小一年級的未成年的孩子半夜驚醒,打 電話跟被告哭訴說他覺得很害怕,而且身體很冷,被告擔心 這個孩子可能是發燒,而且她也怕孩子這樣會吵醒她的先生 ,會惹怒先生,甚至挨揍,再加上被告朋友家是在比較偏僻 的地方,所以很難去叫車,她的朋友也都有喝一點酒,其實 也是沒辦法開車載她回去,所以她最後逼不得已只能開車趕 回家。二、依照被告當時的行車記錄器影像,其實被告當時 的車速沒有很快,也可以看出被告雖然有蛇行,但是她同時 有盡其所能去操控車輛,讓車輛盡量維持在中間,避免偏離 太多,遇到紅燈也都有停等,所以被告在酒駕的情形上面, 她的危險性是比較小的。三、被告撞到被害人之後一直以為 是撞到電線桿,經過勘驗之後發現應該其實是撞到交通號誌 才對,是先撞到交通號誌,接著在1 秒的時間內才撞到被害 人,當時被告以為是撞到電線桿所以才沒有下車查看,她並 非惡意要逃跑,錯失救人的時機。再來看被告的犯後態度, 被告知道自己闖禍之後每天都深感懊悔,甚至因此罹患憂鬱 症合併幻覺等精神疾病,這在科刑資料調查的時候大家都有 看到,她有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可以證明被告得到憂鬱症是 真的,不是她隨便亂講的,被告也一直不斷的向被害人家屬 道歉要請求原諒,她也願意負責、願意賠償,但是被害人家 屬要求500 萬元的賠償,而且不含強制險,被告當時候是全 職家庭主婦,在事發一直到現在,她也是一樣是家庭主婦, 但是她也有找空檔的時間出去做一些簡單的工作,可能打零 工增加收入,目的也是希望可以盡力賠償被害人的家屬,除 了被告一些零星的收入以外,其他的收入全部都仰賴她的丈 夫每個月2 萬多元的薪水,實在真的是難以負擔如此高額的 賠償,被告願意與被害人家屬協調分期給付賠償金,相信被 告將來一定會想辦法努力工作,去彌補被害人家屬的傷痛跟 損失,但是我們要考量到,被告當然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但是如果被判處超過2 年以上的徒刑,她就會失去獲得緩刑 的機會,而且必須入監服刑,她進去關之後,不但被害人家 屬要獲得彌補的時間會往後推遲,因為她進去關她就沒辦法 工作,也沒有收入,當然就更不可能去賠償被害人家屬,也 會造成被告自己家庭的破碎,她在坐牢的時候有可能因此而 染上一些惡習,因為在那個環境之下,其實很多人有時候可 能在裡面就會因此而墮落,出獄之後也可能就開始走偏,甚 至因為有前科而難以找到工作,更加沒有收入來賠償給被害 人家屬,在如此惡性循環甚至雙輸的局面之下,相信大家都 不願意樂見這個結果,這也不是我們國家要懲罰被告要達成 的目的。再來我們來看一下被告的智識程度、品性及生活情 況,首先被告的學歷是高中肄業,現在是家庭主婦,也有在 外面打零工,跟丈夫、未成年的孩子、婆婆、小叔、大姑同 住,被告需要獨立的侍奉她的婆婆,還要準備三餐、打掃、 洗衣服,丈夫的月薪只有2 萬多元,同住的小叔跟大姑都沒 有工作,所以被告的家庭經濟狀況是不佳的,她的生活壓力 非常大,剛剛被告也有講到,被告還有一位罹患乳癌的母親 需要撫養,被告其實素行是良好的,雖然檢察官有調出來她 在96年有詐欺的前案記錄,但是因為當時被告還沒有成年, 智力比較不成熟,被壞朋友騙走帳戶存摺跟提款卡,結果被 作為是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使用,被判的很輕,只有1 個月 又15天,而且還可以易科罰金,從那個時候之後被告再也沒 有任何犯罪記錄,被告這次酒駕也是初犯,而且有我們前面 講到的那些不得已的原因,她並不是那種整天酗酒,覺得喝 酒開車沒什麼,那種漠視他人生命而習慣酒駕的人,所以我 們認為被告的惡性其實並不是很重大的,還有就是剛剛檢察 官提到被告詐欺前科的時候,有把這個前科跟被告今天的行 為做連結,我們認為這是非常不能接受的,因為人非聖賢孰 能無過,如果我們把每個有前科、有前案記錄的人之後的所 作所為,都當做是一個潛在的加害者,對這個行為人是非常 不公平的,如果是這樣,他都沒有一個重新改過自新的機會 ,重新進入這個社會的機會的話,他當初在犯錯的時候根本 就可以直接把他判死刑就可以,就根本不要再讓他回到社會 ,或是終身監禁就可以,所以剛剛檢察官說被告因為有這個 前科,所以在本案應該把被告當成是一個加害者來判斷,這 是我們認為比較不能接受的。被告酒駕致被害人死亡的行為 雖然有可議,被告還是應該為她的行為負責,但是參酌我們 上面講到的一切的情狀,應該要認為被告在客觀上還是有可 以憐憫、寬恕的地方,如果判處被告3 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 期徒刑,顯然認為還是太重了,被告的犯罪情節跟所判的刑 是不符比例原則,不符罪刑相當原則的,懇請各位法官酌量 給予被告減刑,如果減刑之後減刑到2 年以下的話,也懇請 法官務必考量是否有給予被告緩刑的可能,讓被告不要進去 坐牢,避免被告因為入監服刑導致家庭破裂,出獄之後可能 更難有相當的收入去賠償被害人家屬,至於緩刑所附帶的任 何條件被告都一定會盡力達成,懇請法官賜予被告一個彌補 過錯重新出發的機會,被告一定會知道警惕,也絕對不會再 犯,也會努力的工作,彌補被害人家屬的損失。 郭檢察官逵起稱 剛剛辯護人在論告過程有提到一個法務部的表格,並提及法 務部的表格中過失致死酒駕致死的部分大部分都判3 年以下 ,這個部分我想要說明一下,這個部分可能會對國民法官產 生成偏見及預斷的事項,因為這個表格其實仔細看,沒有區 分酒駕致死或酒駕致重傷,也沒有區分到底有沒有自首減刑 的狀況,而是一個綜合的表格,就直接下一個結論說,大多 都判3 年以上,可能會對各位國民法官產生有偏見或是預斷 的狀況,請審判長請斟酌是否要對各位國民法官做闡明或理 解。 審判長問 被告有無最後陳述? 被告答 我對於我一時的錯誤造成趙先生他們一家人的傷害,我真的 很後悔,我真的很對不起你們(被告起立向被害人家屬鞠躬 )。我希望法官們可以從輕量刑,給我減刑及緩刑的機會, 讓我可以彌補我的過錯,我真的不能進去坐牢,我想要讓我 母親最後的餘生可以好好照顧她,而且我小孩現在才小五而 已,我還需要照顧他,他不能沒有我,我一定會好好的工作 ,一點一點的償還趙先生他們一家人,我現在真的有在努力 存錢了,我一定會負責到底,我絕對不會再犯。 審判長諭知本案辯論終結,暫時休庭,待國民法官法庭終局評議 後,宣示判決。 國民法官法庭入庭宣示判決。 審判長諭知退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書記官 審判長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