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 判 筆 錄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家瑜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參模交訴字第1 號公共危險一案,於中華民 國110 年1 月14日下午2 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二十法庭公開審判 ,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劉依伶 法 官 王怡蓁 書記官 楊雯君 通 譯 林依沁 1號國民法官 2號國民法官 3號國民法官 4號國民法官 5號國民法官 6號國民法官 1號備位國民法官 2號備位國民法官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後: 檢察官 王淑月 到庭 檢察官 郭逵 到庭 選任辯護人 陳建三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冠銘律師 其餘詳如報到單所載。 被告到庭身體未受拘束。 書記官朗讀案由。 審判長問被告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等項。 被告答   黃家瑜  女 (民國80年6月3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B223050621號         住臺中市梧棲區文昌路501號 審判長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王檢察官淑月起稱: 一、犯罪事實: 黃家瑜為下列犯罪行為: 怍韞蟆105 年8 月23日凌晨,在臺中市梧棲區梧南國小附近友 人住處,飲用補藥酒及啤酒後,基於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 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4 時餘許,駕駛車牌號碼 5269-KB 號自小客車(下稱甲車) ,沿臺中市梧棲區梧南路由 東往西方向行駛欲返家,於同日5 時30分許,行經梧南路50號 前時,因蛇行致甲車之右後照鏡及車身先後撞擊在路旁行走之 趙東男及吳雅雯,致趙東男、吳雅雯分別受傷(吳雅雯受傷部 分未提出告訴),嗣後警方調閱監視器查獲黃家瑜,並於同日 8 時40分許,對黃家瑜進行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74毫克。 邥知肇事致趙東男、吳雅雯受傷,未採取適當之救護措施,基 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逕行駕車離開現場返家。後趙東男經送往 光田醫療社團法人光田綜合醫院大甲院區(下稱大甲光田醫院 )進行急救,延至同日7 時許,因顱腦損傷、胸部挫傷併肋骨 骨折致休克不治死亡。 二、所犯法條: 怞D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因而致人於死罪嫌。 辿D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嫌。 審判長對被告告知其犯罪之嫌疑及所犯罪名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 之3第2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毫克以上因而致人於死罪嫌、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 嫌。 並告知被告下列事項: 一、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二、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精神 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 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三、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審判長問 對以上權利是否瞭解? 被告答 我均瞭解。 審判長問 本審判期日將全程錄音,但審判筆錄僅記載要旨,以利程序 的進行,各當事人請依照通常言語速度陳述,無須等待筆錄 記載,審判筆錄將於庭後請委外轉譯人員登打完成,有何意 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起稱 沒有意見。 檢察官均起稱 沒有意見。 審判長問 對於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是否認罪? 被告答 我知道我喝酒還開車還因此撞死人,是我不對,但我真的不 是故意要逃跑,我當時只知道我撞到的是電線桿,根本不知 道撞到人。 審判長問 請辯護人陳述辯護要旨。 辯護人陳建三律師起稱 關於檢察官起訴有關酒後駕車部分被告願意認罪,但肇事逃 逸部分,被告並不知道撞到人,應不構成肇事逃逸。 審判長諭請檢察官為開審陳述。 王檢察官淑月起稱 首先,跟各位分享一個日常的生活習慣,喝酒不開車、不騎 車,以響應政府的酒駕零容忍,人人均有責任,從小我們讀 書求學,父母師長們都鼓勵我們要追求100 分,所以這個零 容忍的「零」有一點特別,現在請現場各位跟我一起體驗一 下,請審判長、各位法官,在場的先生、女士們,和我一起 輕輕閉上您的眼睛,回想一下,今天早上各位要來法院,是 走路、騎車、開車還是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當你在路途的行 徑中,發現你的前面、後面、左邊、右邊有酒駕的情形,甚 至是你一上了公車,發現公車司機酒氣頻頻的傳來,這時候 各位的內心是否和我一樣,七上八下、忐忑不安、憂心不已 ,所以我們希望快快樂樂出門,平平安安回家,唯有零酒駕 ,酒駕零容忍,才得以確保。開審陳述的部分,我分為五大 面向:一、起訴內容,二、不爭執事項,三、爭執事項,四 、檢方調查證據,五、請各位國民法官特別注意的事項。第 一點、起訴內容:時間是發生在105 年8 月23日上午5 時30 分許,地點臺中市梧棲區梧南路50號前,被告的行為是酒後 駕車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法條的部分有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前段不能安全駕駛致死罪、刑法第 185 條之4 肇事逃逸罪;第二點、不爭執事項的部分,檢察 官將以統合報告來表現,也就是被告承認的部分;第三點、 爭執事項的部分,也就是被告否認的部分,被告有認識到致 人死傷而逃逸嗎?請各位注意畫面上右上角有二個人或者是 電線桿,撞到人跟電線桿,不論是車子的損傷情形還是司機 駕駛的狀況,一定會不一樣,但是本案被告辯稱不知道撞死 人,誤以為撞到電線桿,這樣的辯解是否可以採信?本案的 情形是情可憫恕而得減輕其刑的嗎?第四點、檢察調查證據 部分,M勘驗道路監視錄影及行車記錄器、L詰問現在唯一 的目擊證人即被害人吳雅雯、K訊問被告。最後要請各位法 官及國民法官特別注意的是,在勘驗時被告肇事前後在車內 的舉動、唯一目擊證人吳雅雯的證詞說法。 審判長諭請辯護人為開審陳述。 辯護人陳建三律師起稱 開審陳述主要分成四個部分,包含事故經過、被告的主張、 爭點及證據方法,最後是審理重點。事發經過的話,各位國 民法官已然都有看過檢察官的起訴書,應該沒有什麼太大的 爭議,在105 年8 月23日,地點是在梧棲區梧南路50號前, 被告被起訴二個罪名罪,一個是酒後駕車,一個是肇事致人 死傷,之後駕車離開,所以總更有二個罪,一個是酒駕致死 、一個是肇事逃逸,在這邊要先提醒各位國民法官,其實被 告的行為有二個,一個是酒後駕車的行為,第二個是肇事之 後逕行駕車離開的肇事逃逸行為,二個罪的判斷標準,是否 構成二罪的行為,其實應該要分別判斷,也就是說,我們不 應該認為這個人有酒駕,撞到人之後又馬上離開,所以一定 是肇事逃逸,是二個不一樣的判斷標準,所以我希望在這邊 提醒各位國民法官,這個地方是要分別判斷的。被害人總共 有二位,一位是趙東男先生,他不幸身故,另外一位吳雅雯 女士,她受傷了。再來,被告針對酒駕致人於死的部分,被 告是願意認罪的,也就是客觀的被告有喝酒,被告酒後有開 車的行為,被告是願意認罪,而且被告也承認這樣的行為是 不對的,可是我們在個案中其實應該更深入的去瞭解,這個 人為何要去喝酒?被告喝酒之後為何又去開車?雖然這樣的 行為,在外觀上我們應該要苛責被告,我們應該要認為這個 人是不對的,這個人應該要受到處罰,沒錯,被告也願意承 認,但是在科刑的時候,是不是應該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 要特別瞭解為何被告要去喝酒,尤其在那個時間點是一個凌 晨時間,被告為何要去喝酒?被告喝酒的原因為何?我想, 每個人的生活都有多多少少的一些苦衷存在,所以我們就是 要透過這樣的調查方式去瞭解,為何要喝酒?喝完酒之後被 告為何要自己開車?有些人可能覺得可以叫計程車,可以找 代駕,可以不要開車在那邊休息,隔天再回去,可是為何被 告要急著回去?事實上被告有她的苦衷在,所以我們需要透 過這樣的調查方式,讓各位法官知道被告的苦衷在,甚至於 去考量是否有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的適用,這是第一個部分 。第二個、肇事逃逸的部分,被告是不認罪的,不認罪的原 因是什麼?被告不知道她撞到人,被告主觀上沒有肇事逃逸 的故意,所以這個地方表示什麼意思?被告在開車的時候沒 有看到人,她撞到的時候不知道撞到人,所以她離開,我想 各位法官可能可以稍微思考一下,我們在這樣的社會上有很 多的行為,也許有時候你不是故意的,也許有時候你不知道 ,我們在後續調查的過程,甚至於最後辯論的時候,我們讓 各位法官瞭解到,其實在這樣的社會上,不只是被告,甚至 於是在座的各位,在座的每個人,你的每個行為你是否都知 道自己在做什麼?有的時候你可能是不小心,有的時候你可 能不是故意的,如果在法律上我們每個行為都要苛責,每個 行為要都去處罰,其實這是非常恐怖的一件事情,你會發現 你在生活中不小心就觸法了,你在生活中不小心可能就要被 抓去關了,這樣合理嗎?其實這不是一個法治國應該有的現 象。本案最主要有二個爭點:一、被告有無個肇事逃逸的故 意,我們證據調查的證據方式,是希望透過勘驗行車記錄器 ,讓各位國民法官可以看一下在事故前被告的開車狀況,在 事故前被告在開車時,在一個密閉空間內只有被告一個人在 時,被告講了什麼話?一個人不會無緣無故在車裡面自言自 語,被告一定是有原因的,被告講的話可不可信?應該是可 信的,因為那個空間內只有被告一個人,被告喝了酒,在一 個沒有人的狹小空間內吐露自己的心事、抒發自己的心事, 所以被告講話是可信的,所以希望國民法官在勘驗行車記錄 器時,可以仔細聽看看被告到底講了什麼話,這是第一個; 二、被告開車的狀況,被告開車的狀況是跟一般人開車一樣 ,都是直行的,還是跟醉的很嚴重的人一樣,在蛇行彎來彎 去?被告有沒有看到?甚至於被告撞到二位被害人之後的反 應為何?是忙著逃離現場,還是一如她前面開車的狀況一樣 ,都是一樣的速度,還是被告有何不同以往的情形?這是我 們可以判斷被告到底知不知道她撞到人的重要依據,你如果 今天撞到人,你的反應絕對會跟之前不一樣,所以在勘驗行 車器記錄器時,我們希望各位法官可以仔細的看看這幾個重 要的地方,包含被告講了什麼、被告開車的狀況,甚至於撞 到之後被告的行車路線有無改變,這都是重點,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酒駕是否情堪憫恕,其實也許各位國民法官比較 沒有辦法體會這一點,但是我們回想一點,酒駕是否真的像 檢察官所講的零容忍?是不是完全不能容忍這件事情?酒駕 是不對的,這我想沒有人敢反對,但是酒駕,每個人有每個 人不一樣的原因,總有一些在特殊的狀況下是你會覺得,這 個人雖然做不對,但似乎是有一點點,不要說原諒,但在科 刑的時候可以做一些考量,讓他可以輕判,讓他可以早日回 到這個社會,我想情堪憫恕的重點在於,我們要個案裡面去 做判斷,所以我想,酒駕並非零容忍,在社會上看到很多新 聞,更重的罪都有人覺得他似乎並不是這麼十惡不赦,殺人 案件也有人覺得他為什麼殺人總有原因的,也許是長期的家 暴,也許是長達幾十年的照顧,但是他忍受不了了所以下手 ,所以我想在每個個案裡面都有他不同的地方,希望國民法 官可以特別注意這幾個點。 審判長說明準備程序整理爭點之結果及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 方法如下: 壹、犯罪事實部分: 一、不爭執事項: 1.被告於民國105 年8 月23日凌晨酒後駕車並肇事致吳雅雯受 傷、趙東男死亡,嗣後逕行駕車離開現場。 2.被告於同日8時40分許進行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74毫克。 二、爭執事項: 1.被告是否對致吳雅雯受傷、趙東男死亡之事實有所認識,並 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 2.被告涉犯酒後駕車致人於死罪之犯罪情狀是否顯可憫恕,科 以最低刑度有期徒刑3 年仍嫌過重者,得依刑法第59條酌量 減輕其刑,而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至2 年11月之有期徒刑 貳、法律適用部分: 一、不爭執事項: 1.構成刑法第185 條之3 第2 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因而致人於死罪嫌。 二、爭執事項: 1.被告所為有無構成刑法第185 條之4 條之肇事逃逸罪嫌及刑 法第59條之適用。 審判長問 對於上述不爭執及爭執事項的內容,有何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陳建三律師起稱 沒有意見。 辯護人陳冠銘律師起稱 沒有意見。 王檢察官淑月起稱 沒有意見。 郭檢察官逵起稱 沒有意見。 審判長問辯護人 準備程序整理爭執事項記載有無刑法59條適用,此部分是只 有針對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之罪的部分爭執有無刑法 第59條規定的適用? 辯護人陳建三律師起稱 是。 辯護人陳冠銘律師起稱 是。 X、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一、先行調查證明不爭執事實之書證: 怮D供述證據,屆時檢察官將提出偵查統合報告書紙本交付法 官、國民法官及辯護人。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清水分隊處理相驗案件初步 調查報告暨報驗書。 2.清水分局清水交通分隊職務報告。 3.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4.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怴B芊C 5.光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 6.光田綜合醫院行政相驗及法醫參考病歷摘要。 7.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及光田醫院大甲分院藥 物濃度檢查報告單。 8.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9.駕照及汽車車籍查詢資料。 10.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紙。 11.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7張。 12.5269-KB 號自小客車行車紀錄器翻拍照片4張。 13.現場照片、車輛照片共12張。 14.相驗筆錄。 15.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 1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報告書。 17.相驗照片9張。 邡悜z證據 1.被告之部分: ぇ105 年8 月23日警詢筆錄。 え105 年8 月23日偵查筆錄。 二、調查證明爭執事實之證據之次序。 怜吇蝮穭f監視器影像及行車紀錄器影像。 侀Ё篜狺H吳雅雯。 對於上述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有無意見? 郭檢察官逵起稱 虓Ёけ{序後,另聲請於不爭執事項之證據調查程序勘驗監 視器影像及行車記錄器影像。 狶韞109 年11月12日準備書狀非供述證據清單編號8 之待 證事實為「被告於105 年8 月23日8 時40分,測得其吐氣 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4毫克」。 其餘部分沒有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起稱 沒有意見。 審判長問檢察官 於不爭執事項部分之證據調查程序,勘驗監視器影像及行車 記錄器影像,是在證明不爭執事項之書證調查之前還是之後 ? 郭檢察官逵起稱 建議先調查書證再進行勘驗監視器影像及行車記錄器影像。 審判長問 對於調查證據之次序有何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陳建三律師起稱 沒有意見。 辯護人陳冠銘律師起稱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審理期日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除次序更正 如下,其餘如準備程序筆錄所載: 1.調查檢察官所提出證明不爭執事實之書證。 2.勘驗檢察官所提出證明不爭執事實之路口監視器影像路口 、行車紀錄器影像光碟。 3.詰問證人吳雅雯(由檢察官主詰問,辯護人反詰問)。 4.訊問被告。 審判長問 有何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陳建三律師起稱 沒有意見。 辯護人陳冠銘律師起稱 沒有意見。 檢察官均起稱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本案開始調查證據。 請檢察官開始調查證據。 先跟各位說明,現在的程序是不爭執事項的證據調查,雖然 剛剛審判長有跟各位說明過了,但是我還是再次的跟各位說 明一下,本案的不爭執事項,也就是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 都對這個部分沒有爭執的地方:1.被告在105 年8 月23 日 凌晨酒後駕車肇事,導致被害人吳雅雯受傷、趙東男死亡, 之後就開車離開現場,這是第一個犯罪事實,我們不爭執的 事實;2.被告在同日8 時40分許做了酒測,測到被告的吐氣 酒精濃度是每公升0.74毫克,這是第二個不爭執的事實。接 下來我們的程序就是要提出事證來佐證這些不爭執的事項, 不爭執事項的證據調查程序,第一個我們是先就非供述證據 的部分來做調查,各位也可以一併參照剛剛發給各位的偵查 統合報告書紙本。第一個是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這是員警 在車禍常常會繪製的制式的書類,大家可以看到,這是一個 左轉後變成直行道路的狀況,有二位行人走在路上,車子就 這樣開過來,地上這條彎曲的實線就是車子行經的角度,大 約是這個狀況,可以證明被告在案發時行經的路徑及現場的 狀況,各位可以看到紅色框起來的部分,地上有散落物、後 視鏡,再往左邊一點地上還有一個鞋子,這是現場的狀況, 由警方所繪製的。接下來是清水分局清水交通分隊職務報告 ,這份職務報告是警員張景翔到場處理,他將相關調查的程 序一五一十記載下來,第一個大家可以看到,張景翔在105 年8 月23日案發當日的早上6 時接獲通報,他就前往案發地 點梧南路50號前處理交通事故,到場的時候傷者已經送醫了 ,自小客車肇事逃逸,現場只剩下遺留的散貨物跟後照鏡, 所以員警就依現場的狀況來照相、繪圖、採證,接下來馬上 就到光田醫院,瞭解到這是行人趙東男跟行人吳雅雯走到梧 南路上的時候,遭到後方的小客車碰撞,小客車肇事逃逸, 警員知道這個狀況之後就到現場調閱沿路的監視器,調閱的 過程中,發現5269-KB 這台汽車是嫌疑的車輛,然後就依這 台汽車登記的資料前往車主家的地址比對,在附近發現5269 -KB 這台汽車的右側照後鏡有破損,跟肇事逃逸車輛的車損 位置符合,所以他可能就特定了這台車子應該是嫌疑車輛, 所以他就通知被告即車主黃家瑜到場說明,被告當場坦承肇 事逃逸,員警立即對被告做酒測,酒測之後,酒測值是每公 升0.74毫克,這就是本案的查獲過程,是由警員張景翔製作 的職務報告。接下來是警員知道狀況到現場調閱監視器,監 視器的截圖畫面可以知道,被告駕駛5269-KB 這台汽車撞擊 被害人後離開現場,圖比較小,等一下會播給大家看完整的 監視器畫面,不過大家從圖1 、2 、3 、4 的順序一樣可以 看得出來,這台汽車慢慢的靠近路口,然後撞擊到了被害人 ,圖3 跟圖4 比對可以看得出來,圖3 的車頭還是直行的, 圖4 的車頭有明顯向左偏的駕駛行為,接下來是另外一個角 度的監視器影像,就是這個角度的監視器影像,拍到這台疑 似肇事的車輛5269-KB ,大家可以看到,其實蠻清楚,這個 角度的監視器才拍到了這個車牌,員警也是依照這個車牌去 特定出被告是哪一位。接下來是現場照片及車輛照片的部分 ,可以證明車禍後汽車的狀況,接下來會給各位看案發現場 狀況,大家可以先看左邊的二張照片,其實非常明顯,這台 汽車右邊的照後鏡已經斷裂,剩下一條電線牽著,幾乎就斷 了,搖搖欲墜,還有剩下一個塑膠殼,但是裡面的鏡子不見 了,這個部分看得出可能有發生過事故,接下來的四張照片 則是現場的狀況,大家可以先看左邊的二張照片,這是車禍 後破裂遺留在現場的照後鏡,剛剛上一張車子的後照鏡只剩 下車殼,因為鏡子的部分已經遺留在現場,右邊這二張是現 場案發的地點,上面這張還可以看到有一雙鞋子遺留在現場 ,下面這張是死者趙東男當時身穿的衣物,大家可以看到上 面還有一些汙漬跟血跡。接下來這些照片,左邊這二張是被 告車輛左側的部分,看不出有肇事痕跡,因為可能這個部分 不是當時第一的碰撞點,右邊這二張照片,則是被告當時行 車的方向所拍攝的照片,大家可以看到,這個地方的道路是 筆直的,視線還算清楚,路邊有一條路面邊線,等一下在監 視器跟行車記錄器會看得更清楚。警察查車牌,查到汽車之 後,這是在汽車上的行車記錄器查到的,這是行車記錄器的 翻拍照片,這些照片可以證明撞擊的過程及當時的天色,大 家可以先照1 、2 、3 、4 的順序來看,可以看得出,到案 發地點前是有一個左轉的狀況,左轉之後可以看到被害人二 位有出現在行車記錄器內,也就是照片3 紅框的部分,有看 到二位行人走在道路邊線的外側,照片4 這二位行人就不見 了,因為他們已經被撞擊了,接下來一樣會播影像給大家看 。查獲車輛之後,接下來就請被告來做說明,當時警察有提 到被告當時有坦承肇事逃逸,有坦承這件事故,所以就對被 告做酒測,跟各位說明,警察對每一位車禍的當事人都會做 酒測,這是一個他們的標準流程,他們的SOP ,所以他就對 被告做了酒測,在案發當天的上午8 時40分,就測得被告的 呼氣酒精濃度是每公升0.74毫克,大家可以看到酒測單右邊 有個說明提到,員警查到肇事車輛之後,被告當下有坦承肇 事逃逸,這個時候才做酒測,不是在事故當下馬上發生就做 酒測,有另外一個小紙條的說明。接下來以下的這些事證, 都是要證明被害人趙東男死亡的事實,有比較多份,我要逐 一跟各位說明,第一份是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清 水分隊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相驗書,這個報驗書大 家可能比較不清楚,跟大家說明,很簡單來說,發生事故之 後警察接到這個案子,將相關資訊統整後就會通報地檢署, 請地檢署的檢察官、法醫去做這件案件死者的相驗,這個報 告書就是這個功能,警方在上面有記載,發生的時間是105 年8 月23日5 時30分凌晨,死亡的經過是指在清水消防隊救 護車送大甲光田醫院救治,在105 年8 月23日7 時40分急救 無效死亡,有一個案情的初步說明,接下來這份是光田綜合 醫院行政相驗及法醫參考病例摘要,這份是醫院出具的相關 報告,這個報告裡面有提到,到院前就已經呼吸、心跳死亡 了,這是趙東男的部分。剛剛有提到,警方會向地檢署報驗 ,報驗之後,地檢署的法醫、檢察官會出動去相驗,這是相 驗所做的初步的筆錄,會記載一些簡單的事實,相驗完之後 本署會出具一個詳細的朋友,就是這份檢驗報告書,會詳細 對家屬說明本案死亡的狀況,大家可以看到上面會記載死者 的僵直狀況、屍斑的狀況、體型、身高、是否肥胖或是身材 的狀況、身上衣服的狀況,各位可以看到右邊紅色框起來的 部分,有註記死者身上的傷勢,因為當時法醫就會以客觀的 外在部分做判斷,可以看到死者的臉部及太陽穴下方有二個 傷口,應該是類似擦傷或是挫傷,接下來可以看到左邊這張 ,死者的胸口有傷口還有骨折,右邊這張可以看到死者的四 肢還有左邊肩膀有很多的擦挫傷,所以死者的身上其實是有 蠻多的傷勢,應該就是這個車禍所產生的,檢察官跟法醫相 驗完之後做出了以下的推斷,傷害方法是車禍,造成死亡的 原因是顱腦損傷、胸部挫傷及肋骨骨折,最後就是因為這些 原因而休克死亡,這個時候地檢署的法醫跟檢察官會開立相 驗屍體證明書給家屬,讓家屬可以去辦相關的後事,還有相 關的行政業務,這一份也會再次的說明被害人死亡的原因, 裡面一樣有提到是顱腦損失、胸部挫傷及肋骨骨折是主要的 死亡因素,最後是休克死亡。接下來還是一樣是證明被害人 死亡的相關事證,不過要跟各位法官及國民法官說明,因為 接下來的照片是相驗過程的照片,或許會對各位產生一些不 適,我們會快速的講完,先跟大家說明,讓大家有個心理準 備。這些是被害人趙東男的相驗照片,各位可以看到最右邊 上方這張,他胸口有一個蠻大的傷口,有一些不規則的突起 ,這個部分可能是骨折,可以看到下肢有一些傷勢,接下來 是光田醫院大甲分院藥物濃度檢查報告單,像剛剛跟各位說 明的,警方會對車禍的每一個當事人做酒精濃度的測試,但 是因為趙東男到醫院的時候已經沒有呼吸、心跳,所以這個 部分是用抽血的方式做檢驗,最後檢驗的結果,是趙東男血 液中沒有檢出任何酒精的成份。接下來是光田綜合醫院診斷 證明書,這個部分是死者太太即被害人吳雅雯的部分,可以 看出她右側的前臂挫傷、右側的膝部挫傷、右側的膝部擦傷 ,都是集中在四肢的擦挫傷,這是比較不幸中的大幸,沒有 比較嚴重的傷勢。接下來是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這也 是員警在車禍過程中都會製作的一個固定格式的表格,可以 證明案發時的現場狀況,例如從這張表格可以看得出當時是 晴天,有自然光線,路面是平整的狀況,當時案發地點的速 限是50公里,因為這些資訊其實其他的事證也都可以佐證, 我們就快速帶過。接下來是同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芊A這個部分可以看得出被告有無飲酒、車禍之後車子的狀 況如何,大概是這樣。接下來是駕照及汽車車籍查詢資料, 可以證明:1.被告領有駕照,2.5269-KB 是登記在被告的名 下,簡單的來說,警察調閱到道路口監視器,發現5269-KB 是嫌疑車輛之後,警察應該就是依照這份資料到梧棲區文昌 路501 號找尋被告及這台車輛。接下來是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簡單的來說,這就是警 察開給被告的二張紅單,第一張是因為被告酒駕而被開的紅 單,第二張是肇事逃逸而被開的單。以上是非供述證據的調 查的部分,接下來是供述證據的調查,這個部分簡單來說就 是當事人所做的筆錄,第一個是被告105 年8 月23日的警詢 筆錄,被告在警詢時說,她在105 年8 月23日5 時30分許, 在臺中市梧棲區梧南路50號前發生車禍,當時酒駕,沿著梧 南路由東往西蛇行,行經肇事地點的時候以為是撞到電線桿 ,以為沒有人在前方,現場都沒有看到人,所以她不在意, 就直接開回家,又說車禍時是右側照後鏡撞擊,是右側的後 照鏡受損,車禍後她不知道有人受傷,也不知道有沒有人送 醫,撞到電線桿之後沒有下車處置,車禍當時的時速是40 到50公里,車禍前視線不好,但是有近視,她有戴眼鏡,路 邊都沒有路燈,當時是一般的車道,但是她有蛇形,駕車前 有飲酒,喝了二瓶麒麟啤酒,酒測值是每公升0.74毫克,她 實施的酒測值有她本人的確認簽名,接下來警方在梧棲區文 昌路501 號查獲被告的時候,被告在家裡睡覺,經警方告知 有這個車禍的時候,被告才知道有這件事情,她才知道開車 撞到行人,而且對方已經死亡,這是警詢筆錄。接下來是偵 查筆錄,就是檢察官問被告的筆錄也是在案發當天所製作, 檢察官當時問被告說,105 年8 月23日凌晨2 時許在朋友家 喝了啤酒,喝到凌晨4 時許她開車回家,開了約半小時後發 生事故,車禍怎麼發生的?因為當時有喝酒,開車有點偏, 有看到電線桿,但沒有看到人,所以以為撞到電線桿,檢察 官問她說:「妳怎麼會以為是撞到電線桿?」,她回答說: 「我看的是大目標。」,檢察官問她說:「對於有二個人被 妳撞到,撞擊地點距離電線桿還有一段距離,有沒有意見? 」,她說:「我沒有意見。」,然後被告又說:「我先喝了 補藥酒,再喝啤酒,醉到走路都走不穩。」,檢察官問說: 「知不知道開車撞到人?」,她說:「我不知道,我印象中 一直以為是撞到電線桿。」,檢察官問:「為何撞到電線桿 不用停車查看?為何以為是撞到電線桿?撞到到人跟撞到電 線桿的區別是什麼?」,她回答說:「因為我沒有撞過人。 」,並且再次強調,因為她沒有看到人,真的沒有看到人, 最後說車子停在什麼地方?車子停在路邊的停車場,是自己 停的,發生事故的時候車速不快,檢察官問說:「為何車速 不快的話照後鏡會斷掉?」,這時候被告回答說:「大約是 40、50公里。」,最後被告坦承她有酒後駕車、肇事逃逸、 過失致死犯行,她都認罪,這是在偵查的階段,在檢察官面 前她都認罪。接下來是勘驗路口監視器跟行車記錄器的程序 ,也會一併發給各位勘驗筆錄的紙本,第一個播放的是路口 監視器畫面。(播放路口監視器畫面,自檔案40秒處開始播 放)影片比較簡短,第一個可以看到,有二個行人走在畫面 的左側,他們是走在路面邊線外的路肩,有一台黑色小客車 從二人的後方開過來,開車的過程有超越路面邊線,撞擊行 人之後,二個行人都倒地不起,有散落物飛出來,接下來黑 色的自小客車撞擊行人之後沒有減速,車頭有明顯偏左自路 肩駛回車道的行為,一度曾經超越車道的分向線跟雙黃線, 然後就直接駛離現場。(再次播放路口監視器畫面,自檔案 40秒處開始播放)大家應該也有看到一個半路飛出來,可能 就是當時員警在現場查獲的散落物,可能是這個狀況。(播 放行車記錄器影像,檔案名稱:MOVI2498)這個影像全程都 一直播放歌曲,聲音會比較大聲,大家可以仔細聽,因為歌 曲的聲音還蠻大聲的,大家可以看到,她發動之後先迴轉, 迴轉的距離不夠,她迴轉的過程超越了雙黃線,第一次迴轉 距離不夠,她又倒車,在第二次的迴轉她才成功,才開始行 駛,接下來是行駛的畫面,大家可以聽到被告在車上有一個 大叫,說了一些話,但是收音的關係,我們聽的不是清楚, 我聽了上百遍,真的聽不出她在說什麼,所以這個部分我就 記載被告有大叫,但內行不詳,被告的開車過程就是會不斷 的蛇行,不斷的跨越車道、分向線跟路面邊線,這段影片終 結的地方就是被告行經一個閃紅燈的T 字路口,減速後準備 要右轉。(播放行車記錄器影像,檔案名稱:MOVI24 99 ) 接著上一段右轉之後,接下來被告繼續行駛,一樣,過程都 會一直播放音樂,這個過程被告會不斷的蛇行,我就不逐一 記載。被告在車內有跟著音樂唱歌,沒有很明顯,但是不知 道各位聽不聽得出來,被告其實有跟著音樂在哼唱,接下來 被告停在紅綠燈,她等一下會把她的大燈關掉,會打左轉燈 ,音樂停止了之後被告還有再發出一個聲音,但不知道是什 麼意思,我就記載為發出聲音。把大燈關閉,閃起了左轉的 方向燈,綠燈了,被告緩慢的左轉,車內也開始播音樂,播 五月天的歌,直到影片結束。(播放行車記錄器影像,檔案 名稱:MOVI2500)被告在這條雙向道的道路右轉,接下來被 告大聲的說「我決定離婚啦」,我聽了很多次應該是這個語 意,接下來對向會有一台車過來,因為被告的行車可能偏向 了左側,被告就馬上切回自己的車道,接下來路上會有二隻 狗,被告就是繞過那二隻狗,被告有跟著在哼唱歌曲,之後 車內的音樂停止,被告說「哈哈哈哈哈,我決定離婚了,你 開心嗎?」,被告有發出聲音,音樂開始,被告有偏向對向 車道,但對向又有來車,所以被告又馬上開回自己的車道, 又發出聲音,接下來會發生本案的事故,請各位仔細看,在 發生事故前可以聽到被告有跟著哼唱音樂,事故發生的過程 非常快,這個事故的發生,大家看得出來是在一個彎道,結 果到一個直線的地方,被害人二位,趙東男、吳雅雯有出現 在前方,可以看得出被告有行駛在道路邊線外的路肩,撞擊 到二位走在路面邊線外的被害人,撞擊的過程有二個撞擊的 聲音,行車記錄器有晃動,她馬上向左偏,一度超越雙黃線 ,因為她撞到前不是在唱歌嗎?她就停止哼唱了,之後她就 繼續行駛。(播放行車記錄器影像,檔案名稱:MOVI25 01 )檔案播放過程一樣全程都在播音樂,她駕車的過程一樣不 斷蛇行,我就不再逐一說明,接下來有點開到對向車道,看 到有車子,又開回自己的車道。(播放行車記錄器影像,檔 案名稱:MOVI2502)她這時已經超越雙黃線,對向又有一台 來車,她會有點偏過去,車子靠近的時候她又開回自己的車 道,在這個過程中她一樣的不斷播放音樂、不斷蛇行,接下 來是停等紅燈,前方有一台也在停等紅燈的汽車,被告就停 在這邊,接下來綠燈之後前方車子開始行駛,被告也跟著行 駛,當然過程一樣是不斷的蛇行跟超越路面邊線、雙黃線, 接下來被告會開進有排房的比較小的巷子裡面,各位可以注 意一下,左側排房的前面有一個大約一台汽車寬的停車位, 就是有一個空格,看起來也是唯一的空格,被告開進去之後 準備倒車入庫停車,就是停到剛剛唯一有空位的這個停車格 。(播放行車記錄器影像,檔案名稱:MOVI2503)全長55 秒,是被告剩下的停車過程,這就是全部的勘驗影片。 審判長問 對於檢察官提出之證據證明力,有何意見? 被告答 我今天看完行車記錄器,我才知道我當時開車狀況是這樣, 開車當下有很多細節我都不記得,但從行車記錄器可看出, 我在事發當下真的不知道有撞到人,我一直以為我只是擦撞 到電線桿,所以我當下也沒有什麼其他的反應,我沒有加速 、減速,我就這樣開回家,所以當時我真的不知道我撞到人 ,我不是故意要逃走的。 辯護人陳冠銘律師起稱 監視器、行車記錄器影像不能證明當時被告主觀上有認識到 有撞到人,詳細理由辯論時表示。另外請檢察官提示被告完 整警詢及偵查筆錄,讓法官們全盤參酌,避免有斷章取義的 情形,因為被告在警詢、偵查時,從頭到尾都一直表示不知 道有撞到人,她以為是撞到電線桿,她其實是不承認有肇事 逃逸,剛剛檢察官提示被告的偵查筆錄,最後被告有表示全 部認罪的部分,可能是當時被告在那個情境下對於認罪實際 意義有誤解,所以才會回答全部都認罪,讓法官們看到全部 的筆錄內容,才不會讓法官們誤解被告有反反覆覆、前後矛 盾的情形,進而對被告產生不利的偏見。 郭檢察官逵起稱 在爭執事項調查時一併提示。 審判長問 被告、辯護人有何意見? 被告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陳冠銘律師起稱 同意在爭執事項調查。 審判長諭知暫時休庭15分鐘。 國民法官法庭入庭。 審判長諭知續行審理。 點呼證人吳雅雯入庭訊問。 審判長問證人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等事項。 證人答 (年籍詳如附件) 審判長問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項規定,證人與被告間若有配偶、或 曾經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兩親等日姻親 、或是家長、家屬關係,或證人與被告間訂有婚約、抑或被 告與證人一方係他方之法定代理人或曾為他方之法定代理人 者;若證人與被告間有上揭親屬、利害關係,可以拒絕作證 ,是否有以上情形? 證人答 沒有。 審判長諭知證人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命朗讀結文後令具結結文 附卷。 審判長諭知證人吳雅雯部分開始進行交互詰問,請檢察官進行主 詰問。 王檢察官淑月問 請問證人妳的學歷? 證人吳雅雯答 國小沒有念完。 王檢察官淑月問 要聽國語還是臺語? 證人吳雅雯答 都可以,國語好了。 王檢察官淑月問 妳跟死者趙東男是何關係? 證人吳雅雯答 趙東男是我的先生。 王檢察官淑月問 當天妳跟死者是要去做什麼事? 證人吳雅雯答 我們每天都會去那條路上運動。 王檢察官淑月問 車禍是如何發生的? 證人吳雅雯答 那天我們一樣早上5 點半從家裡出發開始散步,路上我們還 很開心的在聊天,結果走一走不知道發生什麼事了,就一台 車從後面撞上來,先撞到我先生,後來又撞上我,我們二人 都跌倒在地上。 王檢察官淑月問 當時車子沒有停下來協助救護你們二位倒地受傷的人? 證人吳雅雯答 沒有,當時我們二個倒了之後,我聽到我先生很大聲的「阿 」一聲,後來車子完全沒有停,就開走了。 王檢察官淑月問 現場只剩你們二位倒地的受傷者,妳如何處理? 證人吳雅雯答 那個時候附近都沒有人,我也沒有帶任何的聯絡方式,後來 等很久,我先把我先生扶到旁邊,後來等很久之後,有一台 摩托車經過,我趕快去叫他停下來,先載我回家,回家之後 我趕快打電話叫救護車,再騎機車去現場。 王檢察官淑月問 所以打電話叫救護車是妳回家以後才做的事? 證人吳雅雯答 對。 王檢察官淑月問 是否還記得你們當天是走在路旁、路中間,還是超越白線、 黃線之類的? 證人吳雅雯答 我們走的很靠近路邊,因為那是我們每天都會經過的路線。 王檢察官淑月問 妳個人也有受傷? 證人吳雅雯答 有,我的手、腳都有受傷。 王檢察官淑月問 妳先生最後是不幸不治死亡? 證人吳雅雯答 對。 王檢察官淑月問 妳個人受傷的部分,被告是否有賠償妳? 證人吳雅雯答 沒有,完全沒有,我先生的部分也沒有。 王檢察官淑月問 被告的行為感覺蠻惡劣的,為何妳受傷的部分不向被告提出 告訴? 證人吳雅雯答 因為我那時候沒有想到,被告對我先生的部分也會完全沒有 理賠,所以就想說我的部分就算了,我的傷勢沒有那麼嚴重 ,可是我沒有想到,到後來被告的態度會是這樣子這麼惡劣 。 王檢察官淑月問 妳先生直到出殯後,被告有無到妳的家裡去向妳先生做一個 祭拜的懺悔? 證人吳雅雯答 完全沒有來上香、道歉,什麼都沒有,都推給保險公司,也 沒有說要賠償的金額,後續怎麼處置都沒有,完全都感受不 到被告的悔意。 檢察官稱 沒有其他問題。 審判長請辯護人行反詰問。 辯護人陳冠銘律師問 那天妳跟趙東男在散步的時候大約是幾點? 證人吳雅雯答 應該5點30分到40分左右。 辯護人陳冠銘律師問 那個時候的天色如何? 證人吳雅雯答 天還沒有完全亮,但是視線是看得清楚的。 辯護人陳冠銘律師問 你們在散步運動的途中,有無看到其他的車子有開大燈? 證人吳雅雯答 我沒有印象沒有沒有注意到其他的車輛? 辯護人陳冠銘律師問 當時妳跟妳先生穿的衣服是深色還是淺色? 證人吳雅雯答 我穿的是深色的衣服,我先生穿的是淺色、藍色的上衣。 辯護人陳冠銘律師問 妳剛剛有提到,妳跟妳先生當時是走在路邊? 證人吳雅雯答 是。 辯護人陳冠銘律師問 你們是走在白線內還是白線外? 證人吳雅雯答 白線外。 辯護人陳冠銘律師問 你們在白線外是比較靠旁邊的路樹、草皮,還是比較靠大馬 路? 證人吳雅雯答 比較靠草皮。 辯護人陳冠銘律師問 被告開車是從後面撞到妳跟妳先生的? 證人吳雅雯答 對。 辯護人陳冠銘律師問 被告是車頭有撞到妳,還是只有後照鏡有掃到你們? 證人吳雅雯答 因為速度太快了,我完全不知道是哪一個部分撞到我們的, 我只聽到我先生很大聲的「阿」一聲,車子就開走了。 辯護人陳冠銘律師問 妳自己有無被車子撞到? 證人吳雅雯答 我是被我先生撞到,我也不知道我是被我先生撞到,還是車 子有掃到我,但是我們二個就是接續的倒地。 辯護人陳冠銘律師問 妳倒地之後有無看到被告的車子? 證人吳雅雯答 我有看到是一台黑色的車輛。 辯護人陳冠銘律師問 被告當時的車速是如何? 證人吳雅雯答 車速很快,我遠遠有聽到車「咻」一聲,就撞到我先生了。 辯護人陳冠銘律師問 妳說被告車速很快,是本來撞到妳之前就很快了,還是撞到 妳之後才有變快加速? 證人吳雅雯答 這個我沒有辦法回答,因為當下太混亂,而且我們人都倒在 地上了,我只是有看到是一台黑色的車輛速度很快的開走, 我不知道被告是原本就是這樣的速度還是如何。 辯護人陳冠銘律師問 被告撞到你們之後有無停下來或減速? 證人吳雅雯答 沒有,完全沒有。 辯護人陳冠銘律師問 被告就是直接這樣開走了? 證人吳雅雯答 對。 辯護人陳冠銘律師問 妳有無感覺被告有煞車或是整個停住? 證人吳雅雯答 沒有。 辯護人陳冠銘律師問 妳先生本來身體有無什麼疾病? 證人吳雅雯答 一直都很健康,不菸不酒,我們長年都在運動,沒有想到會 發生這種事情。 辯護人稱 沒有問題。 審判長請檢察官行覆主詰問。 王檢察官淑月問 凌晨5 點半出去運動,妳跟妳先生走在路上的時候,是否感 覺周圍的環境都很安靜? 證人吳雅雯答 是。 王檢察官淑月問 妳倒地的剎那有無聽到音樂聲? 證人吳雅雯答 沒有。 王檢察官淑月問 因為妳倒地了,妳只看到黑色的車子,有無辦法注意到當時 的車窗是打開的還是關閉的? 證人吳雅雯答 我沒有看到。 王檢察官淑月問 妳個人有無近視? 證人吳雅雯答 有。 檢察官稱 沒有問題。 審判長請辯護人行覆反詰問。 辯護人陳冠銘律師問 妳剛剛說妳有近視,妳當時在散步的時候有無戴眼鏡? 證人吳雅雯答 有。 辯護人陳冠銘律師問 妳被撞到之後妳的眼鏡有飛掉,還是還在妳臉上? 證人吳雅雯答 我的眼鏡還在我的臉上。 辯護人陳冠銘律師問 妳是戴隱形眼鏡,還是戴實體的眼鏡? 證人吳雅雯答 實體的眼鏡。 辯護人陳冠銘律師問 有鏈子嗎? 證人吳雅雯答 沒有鍊子,但是因為我撞到的時候我沒有那麼嚴重,所以我 的眼鏡還在我的臉上。 辯護人陳冠銘律師問 也沒有歪掉? 證人吳雅雯答 有一點點歪掉,可是不影響到我的視力,我還是可以看得到 ,所以我才有看到黑色的車輛。 辯護人稱 沒有問題。 審判長諭知交互詰問完畢。 審判長問 被告有無問題詢問證人? 被告問 事發當時我撞到人之後,我有無加速離開? 證人吳雅雯答 我不知道妳有沒有家加速,但是我知道妳的速度一直都很快 ,我只知道妳沒有減速,沒有停下來看我先生,妳就這樣就 走了。 被告答 沒有問題。 審判長問 被告的車輛撞到你們的時候,妳感覺被告有無煞車? 證人吳雅雯答 我沒有感覺到被告有煞車。 審判長問 妳有無聽到煞車的聲音? 證人吳雅雯答 沒有,我只有感覺到被告很快的又開走了。 陪席法官問 妳那時是走在外面,還是死者趙東男走在比較靠大馬路的地 方? 證人吳雅雯答 我先生走在我的左後方。 陪席法官問 那個時候在在案發之前,你們是沿著梧南路在運動? 證人吳雅雯答 是。 陪席法官問 你們那個時候走在路上,剛才辯護人有問妳,妳說大概是早 上5 點半的時候,你們是在散步,你們在散步的過程中,有 無看到路上有其他行人也走在這個路上? 證人吳雅雯答 我沒有注意到有沒有行人,是說案發現場的地方嗎? 陪席法官問 你們在散步的那條路上,除了你們二人在散步之外,還有沒 有人也走在那條路上? 證人吳雅雯答 其他路段有看過。 陪席法官問 也有人在運動? 證人吳雅雯答 對。 陪席法官問 妳剛才有說到,妳有聽到「咻」的一聲,之後你們就被撞了 ,在被告撞到你們之前,妳有無聽到後面有一台汽車開過來 的聲音? 證人吳雅雯答 我聽到聲音之後沒多久就撞上了,就聽到我先生的呼救聲。 陪席法官問 妳剛才在回答檢察官及辯護人問題時都有一直提到,妳感覺 到被告開車的速度很快,撞到妳以後,妳也感覺到被告沒有 煞車、沒有停車,很快就開走了,妳覺得被告速度很快的這 件事情,妳是如何去得到這個結果,妳如何判斷,會去覺得 被告的開車速度好像是很快? 證人吳雅雯答 因為我一開始聽到聲音的時候很快就撞上,撞上之後我雖然 跌倒在地,但是我有想要趕快起來要看她的車號,可是她的 速度快到讓我完全無法辨識出她的車牌號碼。 審判長諭知暫時休庭15分鐘。 國民法官法庭入庭。 審判長諭知續行審理。 對證人吳雅雯進行補充訊問。 審判長問 妳那時候為何要跑回家打電話,而不就近跟路人借手機,或 是請附近的人幫妳報警或是叫救護車? 證人吳雅雯答 我那時候身上沒有帶任何的東西,我好不容易攔到一位機車 騎士,他也沒有帶什麼東西,我就說我家裡在附近,你可不 可以先帶我回家,他帶我回家之後我再趕快打電話叫救護車 ,拿我先生的證件,趕快要再衝去現場。 審判長問 妳剛才有回答,妳的眼鏡只有歪掉,沒有掉下來? 證人吳雅雯答 是。 審判長問 妳有無辦法確認,妳到底有沒有被被告的車輛撞到? 證人吳雅雯答 我不知道我到底是被我先生還是被被告的車輛撞到的,因為 速度很快,我們二人就都倒下來了。 審判長請國民法官直接訊問證人。 審判長問 是否要調查被告警、偵訊筆錄? 郭檢察官逵起稱 是。剛剛詰問程序中,對於被害人走路路線及被告開車是撞 擊到趙東男一人或趙東男、吳雅雯二人等部分有爭執,對此 部分是否再次播放行車記錄器影像以釐清。請求針對行車記 錄器影像檔案2500事發片段再行勘驗一次。 審判長問 有何意見? 被告答 我希望可以重看。 辯護人陳冠銘律師起稱 同意再次播放。 審判長諭知當庭播放行車記錄器影像。有何意見? 郭檢察官逵起稱 這應該是慢速播放的狀況,其實蠻明確可以看得出二位行人 行走的位置以及有二個撞擊的聲音。 辯護人陳建三律師起稱 經勘驗光碟,經過電線桿時就聽到撞擊聲,後來才撞到被害 人。 被告答 可以看出我先撞到電線桿,所以我真的以為我是撞到電線桿 ,我真的不知道後面有撞到人。 郭檢察官逵起稱 剛剛播放的速度是慢速播放,在判斷上,可能對大家判斷撞 擊的時間點跟聲音的時間點會不太正確,建議以正常速度播 放。 審判長諭知播放行車記錄器影像、路口監視器影像。有無意見? 被告答 我真的有撞到電線桿,我真的不知道撞到電線桿之後還撞到 人,我真的不是故意要逃走的。 辯護人陳建三律師起稱 我們認為從再次播放的影像來看,確實應該是先撞到電線桿 或旁邊的號誌桿,後來才撞到被害人,所以被告確實不知道 他有撞到被害人。 審判長問 對證人吳雅雯之證言有何意見? 被告答 證人說我沒有意願跟他們談和解,但我有找他們談過,可是 他們說要賠償500 萬元不含強制險,我根本付不出來,我有 試著跟他們談,也希望跟他們道歉,但他們不讓我知道死者 的靈堂設在何處,我根本沒有機會去跟他們道歉,也不跟我 和解,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我知道我錯了,所以我真的 很希望可以解決這問題,想要賠償他們,但一直沒有機會。 辯護人陳冠銘律師起稱 證人吳雅雯的證詞無法證明被告主觀上知道她撞到他們。 郭檢察官逵起稱 證人證述可知被告當時行車速度快且撞擊力道強,並補充剛 剛勘驗筆錄部分,現場的狀況可看出,如果真的有撞到路邊 的號誌桿或電線桿等,影片當下應會有強力的震動或有東西 飛濺出來,譬如汽車的零件或甚至是玻璃等類似物品,但從 剛剛勘驗的行車記錄器來看,只有撞到行人後有類似拖鞋的 東西飛出來,在之前或之後都沒有類似零件的掉落或飛出, 如果要說是撞到電線桿這個堅硬的物品的話,與實際上勘驗 的狀況不同,會再補充被告角度的照片,現場的電線桿或號 誌桿或任何類似的物品,上面都無遭汽車撞擊的痕跡。 審判長諭知請檢察官提示被告完整警詢筆錄。有無意見? 被告答 我當時在檢察官問我肇事逃逸是否認罪時,其實我不知道肇 事逃逸是什麼意思,他們只有跟我講我撞到人就把車開走了 ,有肇事逃逸,所以我想說那應該就是有,我才說我承認。 辯護人陳冠銘律師起稱 從被告剛剛的警詢及偵查筆錄可以看出,被告的陳述前後均 一致,被告從頭到尾都是說她以為撞到電線桿,她沒有看到 人,再搭配行車記錄器影像,有聽到二個撞擊聲是非常接近 的,由此可見,確實被告有可能是先撞擊到電線桿或號誌, 才馬上立刻撞到被害人,所以被告的說法也是相當可信的。 剛剛檢察官有提示車禍現場照片,有看到被告車子後照鏡斷 落,可證明有撞到電線桿或號誌,才有可能造成後照鏡被撞 到快掉及鏡片掉落,如果只是撞到人應該不至於後照鏡會掉 。 審判長問 檢察官所提出調查之書證及光碟已經調查完畢,是否依國 民法官法第78條立即提出於法院? 郭檢察官逵起稱 提供原卷及原卷附光碟及之前準備程序中排除之事證,請鈞 院參酌。 審判長諭本案定110年1月15日上午9時續行審判程序,被告應自 行到庭,不另傳喚,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即命拘提,在庭之人均 請回,退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書記官 審判長法 官 <附件起> 審 判 筆 錄 <附件>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家瑜 上列被告因109 年度參模交訴字第1 號公共危險一案,於中華民 國110 年1 月14日下午1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法庭公開審 判,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劉依伶 法 官 王怡蓁 書記官 楊雯君 通 譯 林依沁 1號國民法官 2號國民法官 3號國民法官 4號國民法官 5號國民法官 6號國民法官 1號備位國民法官 2號備位國民法官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後: 檢察官 王淑月 到庭 檢察官 郭逵 到庭 選任辯護人 陳建三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冠銘律師 其餘詳如報到單所載。 被告到庭身體未受拘束。 審判長問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 所等項 證人答   吳雅雯  女 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號         住臺中市梧棲區自強二街86巷36號 <附件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