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 判 筆 錄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張紅花 上被告因109年度模重訴字第1號家暴殺人一案於中華民國110年1 月6日下午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公開審判出席職員如下 :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傅思綺      法 官 何◇a  國民法官x號 w號 v號 u號 t號 s號 備位國民法官x號 w號      書記官 張詠昕      通 譯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後: 檢察官 洪鈺勛 檢察官 黃鈺斐      餘詳如報到單之記載 被告到庭身體未受拘束 書記官朗讀案由 審判長問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 所等項 被告答 陳張紅花 78歲(民國31年5月5日生)      住桃園市觀音區模擬一街1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H223456789號 選任辯護人李宏文律師 林楊鎰律師 李翎瑋律師 審判長諭知:續行審理。 審判長諭知: 今日審理程序法庭錄音委外轉譯,轉譯人員將依錄音內容真 實轉譯,依相關規定送書記官整理為準備程序訊問筆錄附卷 ,當庭不製作筆錄,兩造不必觀覽法庭筆錄螢幕。 審判長先對被告告知其犯罪之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詳如起訴書 所載)。並告知被告下列事項: 一、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二、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 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三、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審判長問 對於上開告知權利是否瞭解? 被告答 瞭解。 審判長問 是否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 法律扶助者? 被告答 不是。 審判長諭知: 請檢察官開始調查本案「爭執事項」之書證調查。 檢察官答 (提示螢幕畫面)各位法官、辯護人、書記官辛苦了,好不 容易問完三個證人,講了很多給大家聽,接下來看一下本案 檢察官聲請調查的鑑定報告。首先,我們看一下時間,大家 都記得案發時間是105 年8 月8 日,鑑定時間顯然已經超過 案發時間半年了,鑑定是要針對行為時的行為做鑑定,鑑定 時已經超過案發時半年,一開始就講結論,被告目前疑似有 神經認知障礙症(失智症)診斷、缺交社交生活、生活維持 獨立自主能力缺失,推斷被告於案發時整體社會生活功能應 較一般人為不佳。理由說現場鑑定的表現過程,被告有到鑑 定醫師的面前,被告有坦承有這個犯案經過,鑑定過程被告 態度配合,且陳述的內容大多與筆錄紀錄相同。被告否認過 去有幻覺及幻聽的情況,也就是早上我們有問過家屬的部分 到底被告有無幻聽、幻覺,鑑定報告告訴我們,被告否認過 去有幻覺的經驗或妄想,鑑定過程也沒有感覺到被告有任何 的幻覺或妄想的情形,接下來就提到被告自幼缺乏文化,學 習環境被剝奪,婚後生活較為封閉,諸事依賴死者生活,白 話說就是都是死者在照顧陳張紅花,被告的現實感及判斷能 力可能因智能不足或神經認知障礙在下降,故推斷被告在案 發時的整體社會功能應較一般人不佳,其辨識其行為違法或 依其辨識行為能力已達顯著降低之程度。接下來鑑定報告開 始敘述死者及被告之生活情形,被告從20歲就嫁給死者,她 是傳統的婦女,婚後跟丈夫一起忙於農事,他們一起做了可 能超過30、40年、40、50年,相處上相當融洽,婚後主要都 是死者陳水淼照顧被告的角色,直到陳水淼開始生病後,被 告的生活空間及活動範圍受到侷限,平常因為陳水淼可以騎 車帶她出去,現在不行,所以生活受到侷限,且開始需要擔 負照顧陳水淼的責任,開始覺得身心倍感辛苦,有時會叨唸 的行為,這是鑑定報告說的,生活上被告家是大家庭,住了 二戶人家,陳再來及陳致遠,他的大家庭媳婦跟兒子之間會 輪流煮飯給被告跟死者吃,陳水淼死後由陳水淼的兒子、媳 婦協助他夜間照顧及帶陳水淼看醫生,被告與死者跟兒子的 關係相當親密,這前面都已經告訴我們,陳再來有聽過陳水 淼表達負面想法,陳致遠也有聽過陳水淼表示過想死的念頭 ,他上午甚至說他覺得陳水淼真的想死,但我們看醫生的判 斷,都只是將其視為陳水淼的抱怨,鑑定報告評估認為因陳 水淼罹患疾病後,被告變成了照顧者,造成其身體及心理的 壓力開始增加,最後講述了一下鑑定當時醫生看到被告的情 形,被告一切正常,被告精神狀態非常好,沒有任何異狀, 也否認妄想,當下沒有任何知覺障礙或者是幻覺症狀,對於 人、事、時的定向感正常,問被告說你還記不記得當天發生 什麼事情,被告說「有啦,我有拿刀砍他」,被告坦承有拿 刀砍被害人,過了半年後一樣坦承,醫生有對被告做了一個 檢測,被告的智能分數偏低,也就是醫生這邊說屬於明顯有 認知障礙的可能性程度,被告表示因為看不清楚圖片,所以 無法做魏氏智力測驗,這部分醫生也沒有跟他函覆,最後鑑 定報告的結論是疑似有神經認知障礙症,不排除有罹患認知 障礙症之可能。以上是我的調查病歷報告。以上是檢察官舉 證的內容。 審判長諭知: 請辯護人開始調查本案「爭執事項」之書證調查。 辯護人答 (提示螢幕畫面)這是被告民國99年9 月7 日的就診病歷, 這是檢察官提供我的卷內資料,因為這都英文字,我們針對 病歷中的英文字做翻譯。病歷顯示,被告有所謂的糖尿病, 第二個她有老年期的痴呆罪,還有續發性巴金森氏病,這證 人之前也有講過,還有高血壓、慢性肝炎,這是被告在民國 99年的時候,我再強調一次她已經有老年癡呆症。再來,在 103 年3 月18日,這是病歷,這邊差不多也是這樣寫的,跟 剛剛前面差不多,因為時間關係我不重複。103 年5 月5 日 病歷,這邊也差不多,糖尿病等等、續發性巴金森氏病,還 有癡呆症。104 年12月病歷看起來也跟前面的差不多,多了 混合性高脂血症,在前面有個急性的或未明示之B 型病毒性 肝炎,這是先前沒有的。再來,在105 年6月7日她的病歷, 這邊有多一個失智症,高血壓,前面都一樣我就不重複,多 一個叫「非特定的睡眠障礙症」,這是我們剛才講的,再強 調一次這是105 年6月7日,這是有關於被告的部分。被害人 的部分,被害人在97年因為他有痛風石,這是99年他有腎病 變,這是101年時有攝護腺、夜尿、尿失禁,101年11月份的 病歷就不重複,102年他有泌尿道感染,這是在104年的時候 ,重複我就跳過。這是104年3月份,他有其他精神疾病,還 有老年期痴呆症、腎功能不良所致其他疾患及貧血。再來, 104年12月18日跳過,他104年有多一個伴有腦梗塞之腦動脈 阻塞,這屬於中風,在104年他有急性腦血管疾病,這時候 他有腦膜炎,也是一個非常急性的病,這是有意識的改變, 105年他有敗血症、失智症、短暫性大腦缺血、肺炎、胃潰 瘍、十二指腸潰瘍、痛風、慢性腎臟疾病、泌尿道感染, 105年跟剛剛講的差不多就跳過去,一樣失智症、敗血症等 等,過敏性的蕁麻疹是在105年7月份,多一個新的疾病,這 之前有的疾病我一樣跳過,慢性腎臟疾病之前就有。以上是 辯護人舉證的內容。 檢察官洪鈺勛起稱: 謝謝辯護人剛剛幫我們整理非常多被告病歷,畢竟辯護人也 不是醫生,所以他無法講病歷記載的過程,我簡單說明一下 ,但我是依據衛福部及相關醫療記載做說明,一般病歷上會 記載主觀紀錄、客觀紀錄、評估還有處置,主觀紀錄所記的 是病患主訴,你到醫院跟醫生說你得了什麼病、哪裡不舒服 他會記載下來,客觀紀錄是醫生針對你的症狀去做一些檢查 ,或者是看你的一些症狀他認為你可能構成什麼疾病,接著 醫生針對客觀紀錄及主觀紀錄綜合起來以後,他會做個評估 ,評估之後再依據此評估下處置。剛剛辯護人有提到被告的 評估診斷上有記載失智症,評估是醫生基於主訴結果,就是 病人怎麼講還有他客觀的整理,但醫生會在評估上面寫上病 名的原因有很多,可能病人是比較主張這個病狀,也可能被 告真的患有此病狀,也有他為了要向健保局申請某些藥物而 寫了一些病狀,患者是否真的患有此疾病,說老實話只有看 他的醫生知道,我們無法直接從病歷中看出來他到底有無患 有此疾病,這是想讓各位法官了解。剛剛被告在壢新醫院診 斷的病歷,99年9 月7 日評估上面寫了失智症,也寫了帕金 森氏症,但紀錄上沒有任何症狀描述,處置上他開了哪些藥 ,Madopar 這些都是治療帕金森氏症的藥,這是安眠藥,剛 剛辯護人有秀過,所以我就不再秀一次我們的對照表。這兩 個都是治療糖尿病的藥,沒有開立失智症的藥。2012年,我 們一路整理下來,一樣評估都沒有變,處置也沒有變,少了 一個安眠藥,還是沒有開失智症的藥。這些病歷,就是剛剛 律師一路講過來,2014年評估沒有變,處置也沒有開失智症 的藥,2015年還是沒有開失智症的藥,多了一個高血壓的藥 。2014年9 月他把帕金森氏症從評估中拿掉,所以Madopar 這些藥他都拿掉,但還是沒有開任何一罐失智症的藥。105 年6 月7 日,那天很重要,最後一次被告在醫院拿藥,他有 開帕金森氏症的藥,但是也沒有失智症的藥。從被告壢新醫 院的病歷中,無法得知被告是否確實患有失智症,從病歷中 也沒有類似內文描述,及醫生也沒有就失智症給予任何藥物 。針對死者的病歷,剛剛辯護人其實提供很多,我們只講最 重要一點,這是105 年7 月31日,今日早上問過他的次子、 長子都說,105 年7 月31日是他最後一次進入醫院的時候, 護理紀錄記載情緒狀況平穩,沒有高自殺危險因子,死者根 本沒有自殺因子存在,以上是對於病歷表示的意見。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起稱: (提示螢幕鑑定報告)剛剛檢察官在講有關於鑑定報告沒有 把全文說清楚,根據剛剛檢察官只擷取疑似、可能,我們在 做鑑定不是如此,在醫學上都是所謂的可能性,但不排除, 所以他以這種東西說他不是這樣,這完全背離我們在所有鑑 定報告的說法,鑑定報告部分我們會請醫生來做說明,會針 對醫師詢問。我要回答剛剛所提的開藥部分,檢察官說雖然 病歷寫這些症狀,可是到底有無這些症狀必須要問醫生才可 以,你去送醫學鑑定,哪個人會請醫生到醫審會做鑑定?不 可能,一定是根據他的症狀,他有這個症狀的病歷來寫。至 於開這個藥,用藥有很多用途,不可能把所謂適應症全部都 寫,這是一個在學醫學的基本上可以瞭解的。因為我有在中 國醫學大學有修課,不是說所謂開藥的部分沒有寫,就說沒 有,重點是要寫症狀,有沒有這個症狀這才是病歷上我們可 以作為判斷的,所有的醫生也都是這樣看的。 審判長諭知: 本案「爭執事項」之書證調查完畢。 審判長提醒: 剛剛檢察官及辯護人就證據調查的意見,都只是雙方的主張 ,並非證據,提醒各位注意。請辯護人、檢察官留意,依據 國民法官法第78條規定,只要證據有在法庭中有依據合法程 序調查完之後,應立即提出於法院,請兩造盡快提出予法院 ,若無法提供原本,經法院許可者,得僅提出複本。 審判長諭知:   請鑑定證人桃園療養院鑑定醫師田心喬醫師至應訊席。 審判長問   你是鑑定證人桃園療養院鑑定醫師田心喬醫師嗎?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是的。 審判長告以: 為保護你的個人隱私,通譯會拿紙張,請你寫下你的生日、 身分證號碼及住址。 鑑定證人當庭書寫其年籍資料,經審判長核閱證件無訛後,附卷 。 審判長問   您跟被告是否曾為或現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 親、二親等內之姻親關係或家長、家屬,或有無婚約、法定 代理人關係?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沒有。 審判長諭知: 鑑定人應為公正誠實之鑑定,並告知具結義務及虛偽鑑定之 處罰,命朗讀結文後具結附卷。 審判長提醒: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於交互詰問過程中,若聽到檢察官、辯 護人說「異議」時,請先不要回答問題,待審判長裁示後, 再行回答。 審判長諭知: 開始進行證人田心喬醫師交互詰問,請辯護人行主詰問。 (以下係辯護人與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之問答)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問 請問你的學經歷?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學歷是高雄醫學大學醫學系畢業,經歷在桃園療養院,從住 院醫師,現在變成主治醫師,現在也是桃園療養院高年精神 科主治醫師,現在是社區精神科的主任。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問 你本身有所謂的次專科跟專科,請簡單說明?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專科就是精神醫學專科,次專科的話有兩個次專科,一個是 高年精神科次專科,一個是成癮精神次專科。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問 你是否曾做過精神鑑定報告?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有。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問 大概次數為何?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大概從我當住院醫師至今,特別是做高年的病歷報告大約有 80到100件。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問 你要做精神鑑定報告時需要哪些素材或文件資料?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受鑑定人本身及其過往病歷,如果有這個案件相關的偵查案 件筆錄,還有他的主要照護者這些資料。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問 (提示螢幕畫面)既然你有談到病歷,這是我整理被告的病 歷,這應該你也看過了,你剛才有講到你要根據病歷,此為 被告99年9 月7 日病歷,我是從此病歷中擷取症狀,我將其 英文直接翻譯成中文,我們這樣的中文翻譯有無問題或有無 出錯?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這應該都是制式的中文翻譯,這應該沒有問題。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問 (提示螢幕畫面)這是被告103 年的病歷,我們將英文翻譯 成中文,此為我們的翻譯,有無問題?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沒問題。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問 (提示螢幕畫面)我們有把病歷翻譯成中文,有無問題?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沒問題。 檢察官起稱:異議,同一個問題,都是要問同樣的翻譯,為何問 這麼多次。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起稱:因為她的症狀,每個時間不同。 檢察官起稱:你要舉出哪個時間點的症狀,你要舉出是什麼時間 的病歷。 審判長諭知:因辯護人是欲請鑑定人就被告病歷之中文翻譯是否 正確為確認,並無重覆詰問,請辯護人繼續發問。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問 (提示螢幕畫面)這是2015年12月22日的病歷,這是根據檢 察官的卷提供給我們的,我們有把病歷翻譯成中文? 審判長問 是否是要就方才PPT 中文翻譯的病歷全部讓證人確認有無翻 錯?辯護人現在的意思是所有的中文翻譯都想要經過醫師確 認是否正確?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答 是的。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問 (提示螢幕畫面)我們把它翻譯成這樣有無問題? 證人田醫師答 沒有問題。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問 (提示螢幕畫面)我們把它翻譯成這樣有無問題? 證人田醫師答 這個沒有問題。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問 失智症不是單一項決定,而是一群症狀的組合,就是症候群 ,如此說法是否正確?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正確。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問 失智症的症狀不單純只有記憶力的減退,還會影響其他的認 知功能,如此說法是否正確?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正確。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問 你可以簡單說明一下,除了記憶力減退外,它會影響其他認 知功能嗎?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因為我是醫學專業,現在失智症的看法跟以往是不一樣的, 以往失智症是強調記憶力減退,現在失智症(現在叫神經認 知障礙症)強調的是功能下降,記憶力減退只是失智症一部 分,例如有些個案反而是他平常可以去買菜,後來他沒有辦 法去買菜,沒有辦法好好煮菜,職業功能也下降,這可能是 失智症的前兆、初期的表現,記憶力的退化反而是在後續, 以現在的回答來講,假設他有記憶力的減退或者是社交功能 的減退、或是職業功能的減退、或是言語上的退化,會讓醫 師懷疑這是不是失智症。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問 若按照醫師所述,認知功能就是包括語言能力、計算力、判 斷力、抽象思考力、注意力,是否如此?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對。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問 方才所述的這些空間、計算力、判斷力退化都是屬於失智症 症狀其中之一?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對。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問 失智症是否也有可能會出現個性改變、幻想或幻覺之症狀?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也是會有。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問 這些妄想或幻覺的症狀是時常會發生還是偶爾發生,發生頻 率為何?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失智症是一個症候群,所以要看失智症是哪種失智症,不同 失智症的表現,就有可能會影響到他後續的症狀,例如你剛 才提到的幻想或幻覺,這會比較常見在大家比較知道的阿茲 海默失智症或前額顳葉型失智症,失智症是一個泛稱,所以 妄想、幻覺是歸類是哪一種類型失智症才能夠判斷。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問 所以失智症也會有很多種類型?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對,很多種類型沒錯。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問 失智症的患者臨床上的表現,是否有時會像正常人,有時會 不像正常人?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這取決於照顧者對於失智症的概念,如果照顧者對失智症的 概念是很充足的話,可以從他功能的退化或者是例如他的個 性改變去發現,如果家屬對失智症的概念不足,的確很有可 能失智症的個案容易像正常人表現一樣,例如阿茲海默失智 症開始出現的表示是不知不覺的,所以沒有人會知道何時開 始,失智症開始變化時在一般常人來講不會明顯發現到,只 有出現在嚴重的退化,例如妄想、幻覺或者是他開始出現個 性的攻擊,明顯的外顯行為才會讓人發現。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問 剛才你所述的失智症,有無再區分失智症的嚴重程度而有所 不同?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會有的,失智症其實有分輕度、中度、重度、極重度,有分 類。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問 如果有重度的障礙程度的失智者,其臨床上表現有無辦法跟 一般人溝通?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重度失智症最強調的關鍵點是在於尿失禁,當一個人出現尿 失禁甚至大便失禁的時候,他其實整體功能已明顯下降,例 如他以臥床躺床為主,甚至無法做正常人該有的溝通,甚至 沒有辦法認清熟悉的家屬,但他的行為範圍只有侷限在一個 房間區域或是已經無法再到第二個區域活動,這是重度典型 的表現。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問 重度的人有無辦法聽懂家屬跟他之間的溝通,譬如說簡單的 溝通?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其實語言上的理解能力已經有大部分的影響,他可能記得是 基本的言語,例如親近的家屬不斷重複對話,例如「吃藥」 簡單的辭彙,大概長期重複的提醒他,他可能會聽得懂,但 如果假設是他第一次或第二次新聽到的字語就無法記起來。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問 如果是中度的呢?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失智症的中度有部分尿失禁的影響,但是它最嚴重的一個典 型表現就是他會在非常熟悉的環境中去忘記地理環境差異, 例如中度表現的個案是他在這個家裡住30幾年了,他出去買 東西卻忘記路怎麼回來,這叫地理性失憶,還有對熟悉的人 、主要的照顧者,例如兒子,他也忘記這個人是誰,中度個 案雖然有此狀況,但短期記憶力的了解度還是到一個程度, 例如他還記得早上吃了什麼東西,或者是家屬跟他做細部對 話,他還是可以做良好部分的溝通,失智症中度社交的能力 倒是有明顯退化,他已經沒有辦法維持過往的習慣及嗜好, 中度其實還包括相當多個性的改變,還有妄想、幻覺也會在 中度容易出現,最困擾家屬的其實不是這個,個案會有不斷 的情緒焦慮、激躁的狀況,也容易在中度出現。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問 (提示螢幕畫面鑑定報告)方才你有講到失智症以前傳統是 記憶力,現在判斷失智症除了記憶力減退以外,還有所謂的 判斷力、抽象思考力、注意力等等,根據你所做的鑑定報告 ,你認為被告是一個中度的障礙,為何你會如此認為?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我好像沒有寫中度障礙,那是測驗是中度,這真的是測驗題 的結論,包括剛剛提到知能篩檢測驗,還有簡短失智能測驗 ,她的分數是落在中度障礙,這個案我的結論是比較疑似失 智的問題,並沒有寫她的層級,原因是因為這個案還多了一 個因素讓我多加考慮,就是智能障礙的部分,就是在我的結 論,可以看到第3 行「尚需排除智能不足的診斷」,智能不 足就是智能障礙的診斷,原因是因為我們在鑑定過程發現個 案在早年未受教育不識字,在已婚的過程,從家人的描述, 個案相當需要依賴她的先生,依賴的程度包括她在長期當中 無法自行開車、買東西、打電話,還有農務上也只能做部分 操作性的農務,以上都需要先生的扶持,早年功能是這樣, 這意味著個案長期的智能不足需要考慮進去,這個案比較特 別的部分是,先生是她所有決定的決策者,不管是功能上個 案需要倚賴先生之外,先生也會幫她做所有重大的決定,所 以她跟先生的關係在精神病歷來講,就是有強烈的共生關係 ,共生關係就是先生在功能上面是強勢者,個案相對弱勢, 因為她的能力比較差,在臨床上發現智能不足的個案也有這 樣的情況。為何會失智症?智能不足的個案在病理學來講, 通常會比一般人更早年得到失智症的診斷,唐氏症是很明顯 有智能不足,唐氏症40歲以後絕對會得到失智症,因為唐氏 症染色體跟阿茲海默失智症染色體是一樣的。這個案雖然不 是唐氏症,但智能不足的退化,包括她的能力退化也容易在 跟她一般長年得到失智症的人還要早就得到,所以我們做鑑 定呈現這樣的報告,其實是可以理解,因為我們在臨床上懷 疑失智症,智能退化先,到年齡、到她老化,因為她79歲了 ,以臨床上的推斷,也許60歲就會得到失智症,但是失智症 理論上應該會做一些明顯退化的行為,例如找不到路回來等 等情況,但是因為這個個案都是在先生的照顧之下,好好的 護守她,所以她不致於出錯,在鑑定過程中甚至個案在買東 西沒有付錢都是先生幫她處理的,她的生活大大小小的起居 都是先生負責,所以這個個案在先生得到中風,這個個案先 生的中風是右側偏癱,所以他中風的狀況,他的行為能力受 阻,以個案陳員的能力是無法做照顧者,反而是他的子女做 為照顧者,這個個案的功能也頂多是在先生旁邊,其實在我 們的鑑定過程中,先生跟她講的話對她長年而來就是聖旨, 我一定要去遵行,已經超越兒女跟她說的話,所以在兒女照 顧上面只是生活起居的輔助,但情感交流都是個案跟先生, 在我們鑑定過程當中,這個案長期的智能不足加上失智症後 續病理表示,她的判斷能力其實在常理來講也許有下降,個 案在鑑定過程提到先生有跟她抱怨生活上面已經有不想活的 念頭時,對一般人常人來講可能會求助、可能會告訴她的兒 女或求助醫生,可是對個案陳員來講,先生就是聖旨的想法 ,我想這個個案可能做出真的符合先生所說的自殺行為,這 個個案可能超出本身失智症的判斷。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問 方才鑑定人也看到被告本身也有患有很多疾病,不只說你認 為她有認知上的障礙而已,她本身不僅有次發性帕金森氏症 、高血壓、糖尿病,慢性肝炎、混合高脂血、肩部旋轉環膜 症候群、中度瀰漫性動脈粥狀硬化、腰椎關節還有支氣管炎 ,如果是以被告患有這樣疾病的,白天要照顧如鑑定人所說 的老人,這個老人也會有大小便失禁的情況之下,依照你的 專業,被告在生理、心理、精神負荷得了嗎? 檢察官洪鈺勛起稱:異議,問題不明確,請教這種情況之下身心 會受得了嗎?辯護人是叫鑑定人臆測嗎?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起稱:鑑定專業本來就是鑑定他所認知,因為 他握有被告的病歷,他本身學習的,不管在生理、心理、精神上 的專業,這是在醫學上可以判斷的。 審判長諭知:就辯護人剛才詢問的問題,合議庭認為應改為「以 被告遭受之狀況,她的身心負荷程度為何」較為妥當,請辯護人 更改問題。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問 方才鑑定人有談到被告本身所有的情況,還有她所處的環境 ,也看了被告所有罹患的疾病,以一個這樣疾病的條件、年 齡各方面,請鑑定人判斷一下,這樣的話她的身心負荷程度 為何?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光從她的診斷類別來判斷身心負荷,對我來講是比較模糊的 問題,沒有辦法回答。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問 以你的專業來看,七十歲的老人,方才有看到她所罹患的疾 病及家族史,要照顧被害人這樣症狀的人,承受的能力有辦 法負荷嗎? 檢察官洪鈺勛起稱:異議,一樣的問題換個方式去說而已,為何 辯護人一直要詢問證人能不能瞭解被告能否承受這樣的負荷,證 人又不是被告他如何瞭解,這不是證人可以證明的事項。且方才 醫生已回答過,不管從被告的病歷或其身心狀況,辯護人這個問 題太模糊,他沒辦法回答。被告患有疾病、家族史,要照顧一個 病人能力有辦法負荷嗎?具體在哪裡?認為此問題是一樣的方式 ,只是換個方式問而已。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起稱:檢察官提的問題說,這一定要被告本身 才可以知道,我們就是要看被告的年齡、本身所患的疾病及所處 環境、智能、身心(病歷還有老人癡呆、帕金森氏症),當然是 由專業醫師判斷說這樣的人去照顧這樣的病人是否會影響她的生 理、心理及精神,當然是由專業來判斷。我的意思是今天被告年 齡這麼大,剛剛鑑定人也陳述非常清楚被告所處的環境及條件, 鑑定人也知道被告所罹患的疾病,病歷他也說完全正確,我們要 詢問像這種人要去照顧一個70、80歲患有重病、不良於行的病人 ,她的能力是否有辦法負荷,會不會影響她的身心、精神及生理 ,這當然是要由專業醫師來做專業判斷及說明。我的問題是「以 當時被告的狀況及能力有無辦法照顧被害人」? 審判長諭知:方才鑑定證人已經回答被告沒有受教育,是非常仰 賴她先生,而且她甚至沒辦法自己打電話、付錢,把先生的話當 作聖旨、在死者一度偏癱時,被告是沒辦法照顧的,認為此問題 重複詰問,請辯護人更改問題。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問 認知能力有障礙,是否會影響到控制能力?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我不清楚什麼是控制能力。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問 妄想症的人有認知能力嗎? 檢察官洪鈺勛起稱:異議,問題不明確,什麼叫妄想證、什麼叫 認知能力,辯護人應該先問醫生什麼是妄想症,這樣症狀的人有 無認知功能障礙、有無影響到認知功能,可以將問題問得清楚一 點,醫生也不知道你的前提要問的是什麼。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起稱:更改問題。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問 是否知悉何謂妄想症?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我想這的確在精神、醫療有這個診斷,妄想症常見是在40到 50歲的年齡,特別以男性居多,以獨立的妄想為主,常見被 害妄想或是跟蹤妄想,但是他只有妄想症,其他都沒有,這 個妄想症,它的功能反而還不錯,例如他可以維持他的工作 ,常見的妄想症,特別是主管的壓迫,主管的確會對他特別 的要求,妄想症的人就從這樣的要求衍生出這個主管下班了 會不會跟蹤我、這個主管在我吃飯的當中偷偷下毒,但是這 個個案也可以維持他的工作,他不會因為妄想症都躲在家裡 ,這樣的個案也不會出現幻聽,妄想症的功能是可以維持, 社交功能也可以維持,但是他只要牽涉到妄想內容就會出現 的狀況,他牽扯到的就我剛剛舉的例子,他跟主管出現一些 爭執時,他的妄想內容就會出現,所以這個妄想症如果跟他 的認知能力來比的話,我剛剛提到當一個人職業功能、社交 功能、自我照顧功能都很好的話,他所做的認知測驗絕對分 數很高,所以認知能力特別是用在認知失智症的個案、老年 人的個案,它才會有影響,妄想症只是精神疾病其中之一的 診斷,但是它不會絕對影響認知能力。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問 在醫學上的妄想上有控制能力? 檢察官洪鈺勛起稱:異議,剛才證人已有回答他不知道什麼叫做 控制能力。 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請辯護人更改問題。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問 什麼樣的精神疾病對於手腳的行為是沒有辦法控制的,或是 腦部無法控制? 檢察官洪鈺勛起稱:異議,這個問題太過廣泛,有太多的疾病對 手腳沒辦法控制,請辯護人限縮到底什麼精神疾病。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起稱:刑法第19條立法理由明文規定什麼樣的 症狀、什麼樣的疾病是沒有控制能力的,這是大家都知悉寫在立 法理由上,我們以為鑑定人應該會知悉沒有控制能力的病症是有 哪些,所以才會詢問鑑定人。很清楚妄想症是沒有控制能力,是 有認知能力,如同鑑定人所述。剛才檢察官說疾病太多,我才會 回到我剛才所講的,妄想症到底他有沒有認知能力、有沒有控制 能力。 檢察官洪鈺勛起稱:鑑定人已經說妄想症不確定會不會影響他的 認知能力。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起稱:我重點是要問妄想症他有沒有控制能力 。 檢察官洪鈺勛起稱:我們認為可能要先定義,讓醫師瞭解他要詢 問的控制能力是何意思。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起稱:所以法官才會說你異議說她的腦部還是 手。 審判長諭知:控制能力是有兩種,一種單純是疾病,就像手抖他 沒辦法控制,有一種控制能力是要透過腦子,他去思考之後決定 他的行為要做還是不要做,我不清楚辯護人要問哪一種,是單純 的生病讓他的身體抖動不聽使喚,像這種也是控制。異議成立, 請辯護人再明確問題。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問 就你的醫學專業,妄想症剛才你說她有認知能力,對於在腦 部的控制上她是否有此能力? 檢察官洪鈺勛起稱:異議,鑑定報告中從未提到被告患有妄想症 ,我不能理解為何辯護人要一直追問妄想症,就算妄想症影響控 制能力好了,本案被告有妄想症嗎?剛剛醫生也說本案看不出來 被告有妄想症,她對人、事、時、地、物的控制是正常的、定向 也是正常的,我不了解辯護人為何要一直針對妄想症的部分去問 。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起稱:控制能力這部分我想請教,因為刑法19 條不只有辨識能力,還有控制能力。 檢察官洪鈺勛起稱:你要推控制能力的前提是認為被告有妄想症 ,本案被告沒有妄想症,這要怎麼推,這個問題有意義嗎?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起稱:檢方說本案有沒有妄想症的部分,確實 失智症會出現妄想的可能性,這是鑑定人剛才講的,不是以鑑定 報告作為標準。因為本案最主要有認知能力的問題,而且漏了19 條有控制能力的判斷問題,因為鑑定報告沒有寫控制能力的問題 ,我們想詢問,這對於事實真相的發現有幫助。 檢察官洪鈺勛起稱:辯護人要證明控制能力,但方才醫師有提過 ,本案被告對人、事、時、地、物的控制目前看起來是正常的, 也沒有明顯妄想症的部分,這個前提就不成立了,既然不成立, 為何還會認為被告因為有妄想症導制她控制能力有減損。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起稱:那是檢察官你自己說的,鑑定人沒有這 樣說。 審判長諭知:就剛剛調查精神報告顯示的結果,鑑定人並沒有鑑 定被告有妄想症,既然被告沒有妄想症這個症狀,辯護人就不宜 再用妄想症詢問鑑定人相關的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請切入主題 直接詢問鑑定人就本案的被告到底有沒有思考她的行為對錯之能 力、她到底是否可以思考要做怎樣行為、不要做怎樣行為的能力 。請辯護人更改問題。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問 就你所認知,本案被告的判斷力及思考力為何?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判斷力跟思考力其實擴及的範圍蠻多的,就這個鑑定,今天 鑑定的醫師重點在於她當時涉案時的精神狀況,所以我們提 供的資訊就是當時她犯案的緣由是否有精神病的因素導致。 我再補充大家一個概念,疾病本身並不代表他的控制能力變 差,舉個白話例子來講,憂鬱症的病人一定就會自殺嗎?其 實不是,應該是憂鬱症嚴重的程度才會自殺,他會自殺是因 為他憂鬱的症狀讓他不像常人尋求正常的管道、正常的求助 行為,讓他覺得整個世界灰暗,我乾脆死了算了,代表他的 嚴重程度是很嚴重的,所以我們在精神疾病的判斷上,就憂 鬱症來講有分輕度、中度及重度,就失智症的個案來講,也 有分失智症的輕度、中度、重度,但我們不會因為這個失智 症一定就會出現什麼,應該是他的嚴重程度。以這個精神鑑 定報告來講,我們在做測驗當中,個案已經達到中度失智症 的表現,為中度功能影響失智症的表現,但是那是測驗報告 ,而精神臨床評估當中,無法完全決定性的片斷面去看,我 們通常都還要長期追蹤,這是為什我的鑑定報告會寫疑似已 達顯著降低的程度,沒有辦法跟大家說已經確定是達到顯著 降低的程度,因為我們的鑑定時間是片面去看待,再從片面 的時間來講,包括所蒐集的資訊,她已經達到失智症中度的 程度。失智症中度跟判斷力、思考力的影響,(後改稱)應 該不可以叫思考力,就是說她的決策判斷的能力其實是有受 到影響,再加上個案過往的人生經驗,她其實都是以先生的 意見為依歸,所以我們覺得她的判斷力在失智症中度是有受 到影響的。辯護人詰問完畢。 審判長請檢察官行反詰問。 (以下係檢察官與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之問答) 檢察官洪鈺勛問 你是否有通過司法精神專科考試?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我們在那時候是沒有司法精神專科考試,是最近這1、2年才 成立的。 檢察官洪鈺勛問 你就司法精神鑑定的年資大概多久?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這樣看應該10年了,從做鑑定住院醫師到現在。 檢察官洪鈺勛問 你們在從事精神疾病診斷時,有無什麼參考的準則?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有一個叫做DSM-5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 檢察官洪鈺勛問 這是你們在精神疾病診斷時的判斷準則?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對,全球精神疾病的判斷準則。 檢察官洪鈺勛問 本件的鑑定是由你負責還是你們是一個團隊,如何負責?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除了我之外還有心理師及社工師。 檢察官洪鈺勛問 你們有問哪些家屬,有參考哪些資料,你們在問完以後有作 何訪談紀錄?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基本上就是剛剛有提到的一些參考資料,就是除了我們的病 歷、外院的病歷、相關案件的筆錄還有家屬,理論上是會有 這樣的資料跟成員。 檢察官洪鈺勛問 就本案家屬的部分,你們有訪談了哪幾位家屬?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當天來的是應該是主要的照顧者,是一位跟他同住的長子。 檢察官洪鈺勛問 你們是否有參酌地檢送給你們的案件中的相關偵卷、相卷及 一些現場照片去做一個綜合參酌?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對,最主要還是一個臨床上面的判別。就這些部分參考,然 後再做一個臨床上的判別。 檢察官洪鈺勛問 一般你們要詢問失智症的症狀,除了病歷以外,你們是否會 去訪問他的最近親屬的一些談話,從談話中去瞭解被鑑定人 的生活狀況還有一些認知功能?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是 檢察官洪鈺勛問 本件你們有去詢問過本案的相關親屬,他們有跟你做何回覆 ?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基本上這個兒子提供的資訊其實蠻有限的,所以其實主要還 是跟個案本身的對談及過往資料。 檢察官洪鈺勛問 從鑑定報告中看起來,本件鑑定結論是否因認為被告可能因 為有神經認知障礙,也就是我們俗稱的失智症或智能障礙這 兩個因素,導致被告的整體社會生活功能不佳,進而推導她 在行為當時可能辯識能力有減低的結論?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是。 檢察官洪鈺勛問 「神經認知障礙症」是否就是我們所稱的失智症?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是。 檢察官洪鈺勛問 如果如醫生方才所述,認為本案被告在案發當時可能有疑似 失智症的問題,請問在鑑定報告中有無提到或描述過被告從 何時開始有惡化的傾向?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這個相當困難,準確時間蠻困難的,因為這個疾病本身不管 是在這個個案或任何臨床的個案,家屬很難提出大概準確的 退化的時間,大概很多家屬,包括這個個案也提到就是這半 年期間,是從家屬開始照顧生病的爸爸,慢慢發現這個個案 的記憶力有退化的情況,也會有重複問話的情形。 檢察官洪鈺勛問 你說說是哪一位家屬有提到這個個案的記憶力有退化及重覆 問話的情形?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當天只有一位來訪的兒子,同住的兒子。 檢察官洪鈺勛問 就訪談過程中,他有提到被告在這半年內的認知功能的變化 ,是哪些認知功能的變化?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這個其實資訊真的是相當困難,所以大概就是我們問,她兒 子回答,但回答的準確性其實也是讓人懷疑,她兒子也提到 她講過的話會重復再問,還有操作型整理家務上已經做不乾 淨,例如掃地就已經掃不乾淨了,已經很難去執行了,都還 要去做。 檢察官洪鈺勛問 方才有提到因為你們認為被鑑定人疑似有失智症,因此你們 認為她有整體社會生活功能較一般人不佳,但在報告中卻沒 有提到任何整體社會功能不佳的例子,方才你有提到因為都 是死者在照顧被告,所以無法評估這部分,就這部分你們如 何認定,既然你們無法評估,那如何認定?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整體社會功能其實是一個英文的辭彙,特別講到就是操作型 工作功能能力退化,例如從吃藥能力、打電話、買東西能力 等,所以當我們去做這樣的測驗或詢問時,這個案已經完全 都沒辦法獨立的執行,都需要兒子監控,社會生活功能的能 力還有一就是基本的生活,包括像她下床移位這部分是沒有 問題的,所以我們說比較高功能的能力上面都需要兒子監督 監叔,所謂相對高功能,其實對我們來講正常人來講是相對 低功能,我剛剛提到的就是無法自己去排藥,例如有藥來了 他沒有辦法自己去拿藥,有時候會重複吃藥,或者是沒有辦 法自行外出去搭交通工具,還有就是打電話的時候,沒辦法 完整撥電話給對方。 檢察官洪鈺勛問 你方才提到的這幾個比較高功能部分是否就是一般醫學上所 稱的,因為他的受損的認知功能導致他用生活輔助工具的能 力受到影響?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這部分就是如果假設他是一個典型失智症,應該就可以看到 他在失智症前病跟病後的差別,並前他應該都很完美,都可 以自己正常的去工作、社交,這沒問題,病後這些功能下降 ,這部分診斷失智症我想應該就是還蠻確定的,這個個案的 差異是在於她在病前,所謂失智症的診斷之前,我們高度懷 疑會有智能障礙,所以她其實在長年,30、40幾歲,跟先生 結婚之後,其實這個功能本來就不好了,這麼年輕時候的功 能變差,而且沒有特別的精神症狀,就讓人懷疑會不會是已 經有本身是智能障礙的問題,所以很難去因為這個功能退化 是失智症導致,所以我們的想法是,應該是長期的智能退化 ,加上演變的合併的失智症症狀。 檢察官洪鈺勛問 你的意思是,如果他今天疑似有失智症,可能因為無法確定 是失智症,所以你們同時又參酌了一個,因為個案智能不足 的部分,所以你們認為這兩因素,其中一個可能導致了他整 體社會功能不佳的結論,是否如此?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對,因為智能障礙的個案在溝通上的退化上其實很難釐清, 就是說沒辦法知道他到底何時退化,或他自己也很難完整的 陳述。 檢察官洪鈺勛問 一般失智症或智能不足應該是不可逆的,也就是說如果今天 你以經有失智症的傾向,只有可能越來越差,不可能沒有藥 物控制或沒有任何治療的情況下,自行恢復的可能?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這也不完全對,就是說如果假設輕度失智症在藥物的使用之 下,他雖然沒有辦法痊癒,但是他可以維持他的輕度的狀況 ,不致於讓這個病人短期間變成中度到重度。 檢察官洪鈺勛問 所以前提是要有藥物的控制,才會有可能有維持的狀況?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對,可以維持他的功能。 檢察官洪鈺勛問 (提示書籍)方才醫師有提到一個你們的判斷準則叫DSM-5 ,你參考標準是否就是這本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對。 檢察官洪鈺勛問 你方才只有提到中度跟重度失智症的一些症狀,我們想瞭解 一下,你們在判失智症時,可能有哪些判斷的基準,因我們 想瞭解醫生的整個判斷的流程,可否說明整個流程為何?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基本上診斷失智症就是除了剛剛前述講到功能的退化,因為 失智症的DSM-5 標準就是功能退化,所以病史的功能退化的 釐清,加上記憶力退化的釐清,那個就是其中醫師的臨床診 斷,還有一個實驗數據的診斷,包括抽血診斷,所謂抽血的 意思是失智症是一個症候群,阿茲海默症是我們都聽到的, 但為什麼阿茲海默症會讓人印象很深刻,原因是因為阿茲海 默症的人一得到之後,他的病情還是一直退化,沒有有效的 藥物去治療,但是阿茲海默症的其他比例,阿茲海默症在失 智症當中是佔30%到40%,但是有20%是血管型,就是中風 型的失智症,但是有10%的個案是可逆性的,例如他的甲狀 腺偏高,我們抽血發現甲狀腺偏高,治療了,他的失智症的 表現就下降了,就變正常了,或者水腦的部分,所以其實我 們在診斷失智症,我們的思考其實是以一種排除可逆性的診 斷,所以我們需要抽血檢查還有做電腦斷層檢查來排除這樣 的失智症,我們所做的檢查都不可逆了,我們才比較推估是 阿茲海默症或其他無可逆性的,退化型的失智症。 檢察官洪鈺勛起稱:希望提示DSM-5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第299 到300 頁來詢問醫師他們是否依照這個診斷手冊的判斷標準,以 及判斷的標準是何意思,稍後也會提示到裡面相關的內容,希望 可以作為相關證據,我們只會挑幾個跟本案有關,我們要的問詢 問而已。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起稱:這是一個協會,是司法的文書,不是公 家機關的文書,這個東西為何沒有任何可信依據就說有極高、多 大的醫學參考價值,這而且也是檢察官方才提出來的一個司法人 的文書,我們否認其證據能力。 檢察官洪鈺勛起稱:我們認為辯護人在質疑鑑定人的專業能力, 鑑定人方才說他是依據DSM-5 做的鑑定結果,而且這本書是全世 界通用的,我們只是想詢問醫師,按照這裡面的標準,可否讓大 家,包括辯護人、檢察官、國民法官知道判斷失智症的標準,我 們想做這樣的說明而已。 審判長問 方才你有提到DSM-5大概算是一個你們在做臨床診斷的標準 作業流程,既然是臨床作業診斷作業流程,是否就算檢察官 不提示給你看,其實你也記得裡面大概重要的內容?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這是精神科訓練的最低標準。 審判長諭知:既然鑑定人都已經說,這是對專業醫師的最低標準 ,顯無特別提示調查必要,請直接詢問鑑定證人。 檢察官洪鈺勛問 方才你有提到你其實在做鑑定的當時,你以經有看過本案的 相關偵、相卷以及不管家屬、被告證詞,你訪談過被告,也 訪談過她的長子陳再來,是否如此?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是 檢察官洪鈺勛問 方才醫師提到認為被告可能會有生活上的一些能力缺損,例 如她因為長期受到死者的照顧,但依照陳再來審理時證稱他 母親其實會做菜,只是比較好,對於她日常生活的功能有無 減損?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所以你可以知道這樣的內容其實是蠻抽象的,就是家屬本身 到底是不是真正的主要照顧者,其實今天我們也在懷疑,我 剛剛提到的是共生關係,這共生關係就是說,這位先生,這 位死者,就是個案的先生,他其實從個案結婚之後完全都是 他在照顧這個個案,所以旁邊兒女到底知不知道個案跟她先 生的關係,其實都不是那麼清楚,所以當她說我做菜怎麼樣 ,我生活上面怎麼樣,其實對我來講其實也是蠻難確認的, 我們當然還是需要一個實際上的確認方式,就是剛剛提到的 工具性的量表。 檢察官洪鈺勛問 你方才所提的你有訪談了家屬陳再來,也就是長子,他其實 也有提到案發前兩天被告自己跟他說她有去採收絲瓜,被廉 刀割到,她有辦法使用鐮刀這樣的工具生活,對於她的日常 生活功能是否有影響?她是否知道這個鐮刀的功能?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使用廉刀割絲瓜,我們精神科醫生就會去看她的功能,她所 用的鐮刀,除了割絲瓜,有沒有用到其他方面,就是她做的 好不好,其實這樣的訊息對我來講只是片面的訊息,因為其 實看功能是要看整體,我們不會單純以一個拿鐮刀去判斷, 我們會去看她整個生活上的功能做整體的評估。 檢察官洪鈺勛問 按照昨天到庭作證的媳婦李冬鑾,她其實有跟我們說被告雖 然不會自己打電話,但她如果有任何事情需要聯絡的時候, 她是可以拿手機,如果家裡有家屬在,她就拿手機給家人請 他撥,或者是拿給隔壁的鄰居請他們撥,這樣是否代表他瞭 解一般生活使用電話的功能?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這個就是提到的訊息就不一致,就是說當我們在訪談個案, 問她怎麼去撥電話,這個個案其實講的不是很清楚,但是家 屬提供資訊是清楚,所以這個在司法鑑定中就會有落差,所 我們看不會只看單方面,就還是提到是整體,例如我大概會 問除了撥電話之外,撥電話其實對一般79歲的女性來講,而 且是沒有受到教育的人來講,其實是很困難的事情,比較能 夠做的是吃藥,吃藥最容易,可不可以把藥剝下來,你怎麼 去吃藥,你今天吃的藥會有幾顆,告訴我看看,其實吃藥是 最容易,她吃藥的功能已經就很差了,打電話、去買菜,這 些她平常沒有在做的,你去問她都會受到影響。 檢察官洪鈺勛問 你在訪談中有無詢問被告是否會自己吃藥?她一天吃幾次藥 ?如何吃藥?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有,但是細節我忘記了。 檢察官起稱:方才鑑定醫師其實有提到本案不管是偵查卷、相卷 或本案的一些筆錄,他在鑑定時都有一併參酌,我們可否請教醫 師,就被告的筆錄講到她會吃藥的部分,請醫師做一個判斷,我 們希望能提示被告之前講到她有吃藥的筆錄給醫師看,因為鑑定 人忘記了。 審判長諭知:檢察官欲聲請被告於105 年9 月1 日檢察官偵訊時 之筆錄,該份筆錄雖未經辯護人於準備程序中爭執證據能力,但 業經本院合議庭評議無調查之必要,經合議庭當庭審視被告於該 份筆錄中關於吃藥功能所述,只有稱她一天吃多少藥,有沒有吃 藥,並沒有陳述到她如何吃藥、吃藥之方式,會不會吃藥的部分 ,因此合議庭評議後認為無調查之必要。 檢察官洪鈺勛問 你在詢問被告的過程中,有無問她日常生活起居的各項功能 是否有減損,不管是熱菜、吃飯、大小便或者是一些生活的 功能有無減損?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我們有做測驗,就是她在我剛剛提到的功能職業的測驗當中 。 檢察官洪鈺勛問 不是指測驗的部分,因為我們知道你們有做一個DSM-5的測 驗,我們是想瞭解有直接詢問被告?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起稱異議:檢察官提出的問題與本案鑑定的結 果無關,因為這個鑑定本來是個很專業的判斷,而且鑑定人方才 也講過,我們有針對這個做一個CASI的測驗以及MMSE的測驗,不 是由檢察官自認為有沒有什麼吃飯、吃藥作為鑑定,有沒有本案 影響鑑定的關連性,所以我們認為檢察官提出的問題與本案無關 。 檢察官洪鈺勛起稱:失智症的初步症狀本來就是會從生活上的功 能開始退化,如果你連他生活上的功能退化的一些生活起居問題 沒有問,你如何知道他有失智的症狀,這個問題怎麼會跟本案沒 有關連性,我們剛剛不是一直在討論到底本案被告有沒有失智症 ,是辯護人一直在問妄想症,我們從頭到尾都在討論失智症,我 們認為我們的問題當然是跟這個鑑定事項有關,而且剛剛醫生其 實有提到被告的日常生活功能沒有減損,應該說認為被告的整體 社會功能不佳,因為都是死者照顧被告,所以無法評估到底被告 自己生活的能力如何,但是我們在問鑑定人,那鑑定醫師有無問 被告平常生活起居的一些能力如何。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起稱:其實鑑定本來就是一種集合很多的因素 ,而且那個測驗絕對是像方才講的鑑定報告裡面的兩個測驗( CASI、MMSE)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專家的測驗,檢察官都一直認為 ,一直想像被告的吃飯等等,這都不是一個會影響的,而且這個 東西本來在測驗裡面就已經有了,所以我們認為沒有必要,因為 那個測驗內容就有了。 審判長諭知:方才鑑定人有表示過失智症不足的程度會影響到他 的認知、社交、語言、職業,就是社會功能退化的種種程度不同 ,方才鑑定人也有講到個案也就是被告的吃藥能力是有退化的, 檢察官因此想要詢問鑑定人,鑑定人當時有無詢問個案有關她生 活功能的問題,認為這個問題有必要回答,因此異議駁回,請證 人回答問題。 檢察官洪鈺勛問 你在詢問被告的過程中,有無問她日常生活起居的各項功能 是否有減損,不管是熱菜、吃飯、大小便或者是一些生活的 功能有無減損?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我們在做測驗、鑑定的時候,應該這樣講,我剛剛提到我們 對事實的認定困難,但是我們在意的是你如何去執行,如何 去做,因為我不可能知道她吃多少藥,所以我就會問她「如 果妳要吃藥的話,妳從哪裡開始取得藥物,妳怎麼拿,有多 少藥,妳怎麼吃,妳怎麼從藥袋裡面把藥拿出來,藥袋裡那 麼多顆藥,妳怎麼剝下來,那些藥物妳會放到藥盒,還是妳 自己用」,這些比較細部的內容我們強調的是如何去做,那 這部分我們再問她從吃藥、從做菜,那甚至做菜有問她說「 做菜妳最喜歡什麼樣的菜色,妳怎麼做,妳的鹽巴怎拿」, 我雖然都不知道內容是什麼,但是從一般常識推理她在做一 般常人的行為上面有沒有合理性,所以當我們在問這個日常 生活功能的時候就發現,她在表達這個上面總是有一個缺漏 ,這個很難去連結,所以我就問「那這樣無法做的時候,妳 會需要誰幫忙」,所以我們從這樣的日常生活功能才知道她 在陳述去做這樣的行為上面是有問題的,所以我要表達的是 ,我們在鑑定的過程不會看她如何去做這樣的過程。 檢察官洪鈺勛問 按照昨日李冬鑾、今日陳再來以及陳致遠的證詞,陳再來你 也有訪談過他,他們都在審理中證稱,平常他們在上班以及 小還在上課,家裡沒有人的時候,都是由被告獨自一人照顧 死者,而照顧的範圍包括給他喝水、給他熱菜、餵他吃飯、 幫他換大小便的尿布,還有如果他尿失禁的話,幫他洗內褲 ,這些是否都代表被告的一般生活功能沒有減損?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這是證詞,但是其實也要思考家屬提供這樣證詞的內容到底 是不實際,我是沒有問到這麼細,但是以整體的功能,她連 最基本的功能都沒有辦法執行的時候,對於她去洗內褲,去 做什麼,我其實是表達質疑。 檢察官洪鈺勛問 你說被告連最基本的功能都無法去執行,指的是哪個功能?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其實我剛剛提到的功能,就是吃藥的功能、煮菜的功能、出 去買東西、找前的能力。 檢察官洪鈺勛問 但證人陳再來有提到他母親會做菜?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起稱異議:檢察官一再以證人陳述什麼,鑑定 人就說這只是證詞而已,到底事實是如何,鑑定人也已經回答, 如果要講出證詞,也要看偵查中的筆錄,檢察官也完全沒有提示 ,檢察官用陳再來審判外曾經所為的陳述,這些事實,這些筆錄 都沒有呈現出來以外,怎麼會以證人的證述,那是一個證詞,單 純片面之詞,作為詢問鑑定人的基礎事實,作為否決鑑定人的認 定,這都是完全不當的。 檢察官洪鈺勛起稱:基本上方才醫師在證稱時有提到過,判斷失 智症最一開始講的就是你問的素材,他講了幾個東西,鑑定人本 身、病歷、案件的筆錄最後一個是主要照顧者,所以主要照顧者 當然是觀察本案被告最直接的人,如果我們也不相信主要觀察者 ,你如果今天又不是這個被告實際精神診斷的醫師,我說的是門 診的醫師,那你要如何去認定,這個部分就會有問題,所以我們 當然會從證人,也就是主要照顧者的證詞去詢問,那鑑定人在鑑 定的時候有看過這些筆錄,有聽過這些證人講這些話,是否會成 為鑑定人判斷鑑定結果的某一個判斷原因。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起稱:我們要做判斷的基準,那個基準必須要 有一個真實的可靠性,要有一個依據、真實性,檢察官本身就懷 疑了,更何況是辯護人,這種一個不真實的東西,無法確定的東 西,有辦法來作為鑑定人做出一個結論的依據,這怎麼可能,所 以我們認為這種詰問方式不當。 審判長諭知:方才鑑定證人已經證稱檢察官跟他表示證人誰誰誰 說了什麼,他都認為這個說法不一定可採,檢察官是否可以更換 一種問題方式詢問,當初鑑定證人認為個案的吃藥功能是非常弱 化的,他的判斷依據是什麼,是否是只憑被告的陳述,還是被告 有現場操作給他看,可否更改這樣的詢問方式。 檢察官洪鈺勛問 你當時是否有具體詢問被告的吃藥功能是如何退化,你的認 知上,認為她的吃藥功能有退化,你是從哪些現象觀察到, 還是被告自己跟你說「我不會吃藥」?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就我剛剛提到的,我問她如何去吃藥,問「妳今天的藥都放 哪裡」,因為我們吃藥都會放固定的地方,那她沒辦法指明 確指出她都會放哪裡,問「那妳今天拿了藥了,是妳拿的, 還是妳兒子給你的」,她說「有時候我拿,有時候我兒子拿 」,問「那妳拿了妳會先吃哪一個藥,那有些藥是白天、中 午、晚上妳怎麼分清楚」,這部分她就回答不清楚,問「如 果妳回答不清楚的話,那有沒有人幫忙妳」,她說「有時候 我兒子會幫我,時候我自己弄」,問「吃藥妳覺得會有哪裡 不舒服,或會造成什麼樣的後果」,這部分她說也沒有關係 ,所以那只是大略的問法,但從幾個大略的問法,其實還可 以更細,就知道她在一般吃藥的部分就出現問題了,她也不 會認為「我今天沒有吃這個藥藥會有什麼後果,我吃藥是我 兒子告訴我要吃藥」,所以其實在整個過程,光從這個,我 那時候就會有很大的疑問,所以我才會說這個兒子到底有沒 有固定給她吃藥,兒子說有,家屬一定都會說有,法官、律 師、警察問我,當然會說有,我不感冒著沒有照顧好我媽媽 的名義,可是實際上不是這樣,我剛剛提到主要照顧者,這 個個案主要照顧者不是兒子,主要照顧者就是死者,死者才 是主要照顧者,從這個個案跟他結婚後到他死前,全部是這 個死者再照顧她,其實真正的主要照顧者就是死者,那其他 家屬,其他的兒子、兒女,其實都是沒有太多生活上的牽涉 ,所以她的二兒子跟她同住,他也絕對不是主要照顧者,他 提供的資訊就如同方才國民法官跟法官可以看到,檢察官問 我的判決資訊,跟我看的資訊完全是很大的落差,這時候我 要打個疑問,這就不是個主要照顧者。還有就是假設大家針 對這個功能,其實我覺得應該是知識的理解,就是我們可以 看那個測驗,我們說CASI跟MMSE,CASI有100題,MMSE有30 題,100題有包括非常多的測驗,這些都要去做,所以醫師 是說,如果我覺得在時間有限之下,我們有辦法弄那麼細緻 的功能的評估,但是這個個案在那一天有花了大概蠻長的時 間在做100題加30題的題目,那個很明顯,假設她的功能這 麼好,她如果可以照顧她的先生,還可以洗衣服,洗內褲, 那她的成績怎麼會那麼差,這個題目其實很簡單,我跟大家 講一下,CASI是100題,但及格分數不是60分,我們會按照 這個個案的教育度跟能力,CASI的及格分數是49分,假設在 49 分以上,她的認知功能是OK的,這個個案,49分也其實 很低了,可是這個案才42分,CASI才100題,假設這個不準 好了,我們再做另外一個MMSE的30題,這個比CASI更簡單的 題目,及格分數要18分,這個個案更差,13分,她差了5分 ,30 題代表差一分差很多,所以代表她整體的認知跟功能 測驗在客觀的測驗上,她的成績已經低了,還比更低當中再 低,所以你理解她的功能其實是很不好的,所以我們再回顧 這個個案的主要照顧者,絕對不是她的兒子,也都不是她的 兒女,主要照顧者是死者,可是死者離開了,所以無從詢問 ,就從客觀的觀察去看,但是你沒有辦法知道,所以在臨床 上、司法經驗上,我會覺得她是有顯著下降,但是我沒有辦 法保證,第一個是我們要長期的追蹤才知道她的疾病,二來 是資訊的缺乏,因為沒有辦法得到更好資訊,這是我的判斷 。 檢察官洪鈺勛問 你方才其實提了很多具體認定的標準,包括你有詢問被告的 兒子有沒有給她吃藥,她會不會自己吃藥,還有一些妳認為 她的認知功能有下降的這些問題,為何都沒有在鑑定報告中 呈現鑑定報告的內容,或是進一步用這些事證推知因為被告 這些功能喪失,或她沒辦法吃藥,導致她整體社會功能有下 降?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這個是書寫,我們會加強書寫能力。 檢察官洪鈺勛問 我只是想問,被告自己會加熱食物,她自己也會?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起稱異議:問題重複,這之前都問過了,檢察 官之前已經問了什麼燒水,這已經問了很多次了,其實我還要再 講另外一個理由,因為鑑定人已經表示了,他不是單純問出來, 還有病歷。 檢察官洪鈺勛起稱:問題撤回。 檢察官洪鈺勛問 剛才你有提到你認為不管是長子或次子可能都不是主要照顧 者,但其實陳再來、陳致遠乃至於李冬鑾,他們其實到庭證 稱都有提到他們的父親陳水淼有失智症,代表他們知道失智 症的症狀有哪些,他們也知道被告沒有這些症狀,這些證詞 難道不足以供你參考他們的證詞對於你判斷失智症有影響?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我們精神科的訓練是在於這個人講的內容我們到底要不要百 分百採信,縱使他這樣講,我真的是覺得他們知道嗎,假設 她是失智症,從病歷上雖然有下一個失智症的診斷,可是沒 有加藥,沒有加藥救代表臨床上醫師說,我要知道這是有失 智症,但是我需要去觀察,但是我怕我那麼多病人,如果我 不寫失智症的診斷,我就忘記這個個案了,所以他是一個追 蹤,所以她有沒有失智症確認到需要治療,這是就是比較疑 惑,所以當然證詞,我是覺得都是要小心看待。 檢察官洪鈺勛問 你在判斷失智症時是否會有一個判斷準則是,例如判斷這個 個案有無短期記憶的減損?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在病史會詢問,短期記憶的減損,最基本的問題大概就是, 縱使有家屬在告訴我們資訊好了,假設他今天中午來,我問 「你早餐吃什麼」,他說「吃稀飯」,問「稀飯還有什麼」 ,這要問得很細致,他不能告訴我們只是很大略的東西,這 前提是我們已經知道答案了,還有一個就是問家屬有沒有重 複的話,或問一個問題,就是說跟家屬說明天要看醫生,那 會不會重複一直再問我要去看醫生,我什麼時候要去看醫生 ,還有,有沒有走失,一個是從病史上詢問,第二個就是從 測驗,那個CASI的測驗,記憶的問題不會一區塊全部問完, 會第一題問記憶,可能中間又再問一次,就是減少病人的學 習效益,但是從整個測驗當中可以看到他的近期記憶是有落 差的,所以從病史上面詢問,從問題上面客觀的詢問,近期 記憶力更差是有的,除了近期記憶力之外,還有一就是抽象 思考,那是我們在失智症的一個很重要的內容,被告在抽象 思考這部分也是下降的,所以這部分是給我當做佐證。 檢察官洪鈺勛問 你方才提到短期記憶減損需要參酌面向很多,請問你們在訪 談的過程中,有無問到被告當天的案發經過為何?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有。 檢察官洪鈺勛問 當時被告是如何回應你?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被告在講這個的時候其實相對比較模糊,就是說「我先生告 訴我」,就是用台語講吃藥吃到怕等等,所以她其實講的內 容大概是講這些問題,但是再細部的內容她就說「我忘記了 ,我不是很清楚」。 檢察官洪鈺勛問 你在訪談過程中有無詢問被告做完這件事後為何會想要去湮 滅證據?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這部分就如同在涉案經過上,她幾乎在後續這個案件之後她 所做的行為部分,她說「我不清楚,這太久了我忘記了」。 檢察官洪鈺勛起稱:因鑑定人說他忘記了,希望提示相字卷詢問 鑑定人,要證明被告在案發後有將現場的血跡擦拭乾淨,並且將 擦拭血跡的布巾洗完以後,曬在籃球架上,她同時也把門把的一 些血跡擦拭乾淨,這是否代表被告的日常清潔功能沒有問題,希 望直接提示不爭執事實的證據。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起稱:異議,第一,方才鑑定人已經有說了被 告說沒有記憶,她不記憶了,第二,檢察官怎麼可以用被告什麼 擦拭,什麼血,什麼東西作為詢問鑑定人在鑑定認知障礙的問題 ,因為方才醫生也說了,他的佐證資料很多,不止有單單被告所 述,且他所述是否可信都有疑慮,任何人所述都有疑慮,而且他 們做了NNSE跟CASI等等的測驗,因此不是單純以這個作為判斷來 否決那些他們做的測驗跟所看的病歷還有訪視。 審判長諭知:既然鑑定證人在就個案的鑑定需要參考被告的陳述 、相關病歷或照護者的陳述,按理來說應該證據越充分,越能完 善鑑定,而被告在鑑定時跟鑑定證人說她都不清楚,太久了,忘 記了,這樣會攸關鑑定證人有無辦法正確鑑定被告行為時有無辨 識行為能力及控制能力,因此有必要讓檢察官提示被告在行為後 所進行的相關舉止,讓鑑定人參酌,做正確的鑑定,所以異議駁 回。 檢察官洪鈺勛問 (提示螢幕畫面)警察在第一時間到現場後採證的照片中, 大門部分有血跡,但現場看是沒有,廚房地板也有血跡,但 有被擦拭過的痕跡,房間地板有,這是死者跟被告的房間, 房間的門鎖上也有擦拭過的血跡,包括後院的洗手台,地板 、洗衣板、洗衣台及後院竹林,整個過程都有被告擦拭過並 且將血湮滅的痕跡,你方才說其實被告的掃地功能已經減退 了,如果是減退的人,為何被告1點半犯案,3點半李冬鑾回 去,才短短2 個小時之內,被告可以從大門擦到廚房、擦到 房間、門鎖,其實這都是部分的截圖,還有後院的洗手台、 後院地面及竹林,其實都在只在2 個小時之內擦拭得非常乾 淨,重點是被告摸過什麼地方,去過什麼地方,她都記得非 常清楚,她摸過這個門把,所以她把門把擦掉了,房間門鎖 是我們一般人最容易懷疑的地方,因為那個摸了就進去了, 被告連這個都還記得,就醫生的部分,你會認為?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起稱:異議,檢察官一再陳述這些被告都是有 順序、有方式的擦拭,但這個部分都是檢察官自認為,不是不爭 執被告有順序,在2個小時內,她是如何做,我的意思是,因為 檢察官在論述當中都一再表示被告好像在2個小時內有順序的, 連角落那麼小,她都可以擦拭等等,這部分完全不是在卷內不爭 執被告在事實的順序方面,她完全被原來事實認定的,我們所不 爭執事實的範圍,檢察官是加油添醋,藉以影響鑑定人的陳述, 所以我們認為這樣的問法當然不當。 審判長諭知:因為在做不爭執事實審理時,被告及辯護人不爭執 的事項只有說被告事後有將屋內的血跡擦拭,並將兇刀清理後放 回廚房內,究竟被告是在多少時間內擦拭完這些血跡,其實當時 沒有作為不爭執的事實,因此請檢察官更改問題。 檢察官洪鈺勛問 就被告擦拭血跡這件事情,她的短期記憶有無減損?她的日 常生活能力是否有降低?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應該是這樣講,就是說,在當下她這樣的行為功能是OK,假 設她擦得很乾淨等等,我也不知道她是多久時間做完的,但 是別忘了,我們是做精神鑑定,就是,這個個案在這個案件 之後,我看也是有超過三個月,當我們再去詢問個案在做這 個事情的時候,從客觀的因素,單看案件的因素,她一直都 呈現記憶力退化的情況,所以當我們再去問她當時做的事件 時,對方只能告訴我一個大概的描述,細節部分個案是忘記 ,是否認,所以我們在鑑定當中也很難去挑戰。 檢察官洪鈺勛答起稱:因剛好醫生回答個案短期記憶力有減退, 希望可以調查被告在案發後6 日以及24日的警詢及偵訊筆錄,調 查的必要性為,如果今天被告的短期記憶力在短期內馬上減退, 她在案發後6 日及24日說了哪些話,她知道這個兇刀是從廚房拿 來的,她知道她從頭部砍數刀,她也知道她擦拭過的血跡以及那 些布巾放在哪裡,這些都跟前面所講過的客觀調查結果一樣,到 案發後24日,她講的話都還是一樣,因次我們認為這部分應該有 彈劾被告記憶力的必要性,故請求調查被告相關筆錄。 審判長諭知:暫休庭10分鐘。 審判長諭知:復庭。 檢察官洪鈺勛起稱:這是被告在案發後6日即8月14日所做的警詢 筆錄第135頁至第136頁、第197 頁、第199頁、模偵字第1號卷一 第6 頁,調查之必要性是認為被告這幾份筆錄中所述跟她與鑑定 證人所述短期記憶力有退化均不一致,所以認為有提示給鑑定證 人確認之必要。 合議庭評議 審判長諭知:經合議庭觀看檢察官所欲聲請調查之被告上開供述 筆錄,其於案發後相隔不到一週之8月14日警詢、偵訊所述,就 有關細節的部分確實陳述具體,與在鑑定人面前為鑑定時所稱大 部分都不記得了,有迥然歧異之處,為了讓鑑定人就本案可以做 最正確之鑑定,經合議庭評議後認為有調查之必要,准予檢察官 提示調查方才所示之證據卷頁。 檢察官洪鈺勛問 (提示螢幕畫面)這是在8 月14日即死者頭七當天,被告在 警察局做筆錄時稱「我就走到廚房拿菜刀,走到我先生面前 左手拿菜刀朝他頭部砍」,這是在偵訊時,警察局問完就帶 到地檢署,檢察官問她「妳殺害死者之前他坐在哪裡」,被 告說「在這個三人沙發中間的位置,我站在他面前拿刀砍他 ,他是被我砍了之後才倒到地上,我砍他額頭、砍他頭頂, 我一刀一刀砍」,以及偵卷一第6頁,這是105年9月1日,已 經案發24日,檢察官問被告「案發當天妳砍妳先生用哪一隻 手砍他」,她說「我都是用左手」,也一致,「案發當天妳 砍妳先生,妳是站在前面、後面還是旁邊」,被告說「我先 站在他坐的沙發後面砍他後,再跑到他前面砍他,我忘了在 他後面砍他幾刀,他就倒在地上,我就跑到他前面去砍他幾 刀,當時他已經倒在地上,我在地上還有砍他幾刀,但是砍 了幾刀不清楚」,檢察官問她「死者躺在地上妳是不是繼續 砍」,她說「是啊,他就睡在地上,我站在他旁邊的沙發, 我低下身體站在他頭部右邊去砍他」,想先請教鑑定醫師, 被告如果短期記憶有減損,而且跟在鑑定過程中所述不一致 ,她在案發之後24日為何描述的如此清楚,不管是6日、24 日?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雖然在案件的整個過程中她都不是描述的很清楚,但是做施 測的時間是在案發後,案發後應該也是隔了一段時間才做的 測驗,在案發後的測驗顯示近期記憶力是有退化的狀況,所 以我的確是沒有辦法從案發本身當下可以去看出她的記憶力 有沒有缺損,我可能講的重點就是說,為什麼我沒有辦法在 鑑定報告沒有寫她是阿茲海默氏症,因為阿茲海默氏失智症 是以記憶力退化為主,誠如我一開始講的失智症其實是功能 退化,因為功能退化要去細分是哪一種失智症的表現,因為 有些失智症是功能退化先記憶力退化之後,所以在我的鑑定 過程中是沒有辦法去釐清她是哪一種失智症,所以我其實懷 疑是先功能退化,功能退化就如同剛剛的照片,不管是多久 去擦拭的,所以我那時候雖然當下鑑定期間問她,她不清楚 ,但是我記得存疑是到底擦拭是怎麼擦的,你是如何去擦, 因為她在我在鑑定的過程中,她的功能表現不是那麼的好, 所以在做案發事件的時候,這部分釐清她是沒有辦法完全陳 述告訴我,我覺得在以記憶力的退化當作失智症的部分,在 我的鑑定報告中是沒有辦法完全釐清,所以我才會說是與失 智症或是合併智能不足的影響。 檢察官洪鈺勛問 (提示偵卷六第67頁)剛才我們想詢問對於被告日常生活功 能有無減損,請求提示被告在警偵訊中之陳述,她自己描述 的過程我們想請教一下醫師,這是不是在你鑑定當時所看到 的,你如何評估這段話對於她日常生活功能的影響,因為方 才醫師有提到也許證人不是主要照顧者,所以無法從證人證 詞中判斷,被告自己說她會做什麼事情是否能夠判斷?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起稱:異議,鑑定證人已經明確表示他做為一 個鑑定的結果,除了有失智以外還有所謂智能不足之情況,現在 檢察官提問的是她的功能,方才鑑定證人已經表示這不是阿茲海 默氏症,而且失智是很多種的情況,所以她不是單純就記憶力, 還有很多,比如方才有提到注意力、判斷力等等這些功用,所以 檢察官提出上開卷證,對於醫師的鑑定結果沒有任何的影響。 審判長問 當初檢察官跟辯護人是否均有協議好只要是在偵卷內之筆錄 都算是被告警偵訊之供述? 檢察官洪鈺勛答 我們有約定,不然我們做了一個桃園地檢署的卷皮,最後裡 面不是地檢署的卷是什麼,而且當時我們在第一時間都開示 了八宗卷宗給辯護人。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答 確實沒有討論。 辯護人李翎瑋律師答 我們針對此部分沒有做出很明確的討論,但是確實當時全部 都有開示給我們,也確實都是放偵查的卷皮,而且它裡面針 對一些審判筆錄也是有把title遮隱成為偵訊筆錄,雖然沒 有修改,例如關於審判長問等等之類的,所以我們將其當作 是警偵訊筆錄,沒有當作是審判筆錄,這樣應該是可以當作 是被告的警偵訊供述。 審判長諭知:檢察官欲聲請調查109年度模偵字第1號卷內第67頁 被告之供述,在準備程序期日中雖經本院合議庭評議認為沒有調 查之必要,然而被告在該次供述中所述之內容與其在鑑定人面前 所為之陳述迥然不符,合議庭認為為了要讓鑑定人可以做最正確 完善的鑑定,有調查之必要性,准予調查。 檢察官洪鈺勛問 在偵訊中檢察官有問被告「妳照顧死者需要做什麼事情」, 她說「我就是照顧他,要餵他吃飯,我沒有辦法幫他洗澡」 ,檢察官問「妳有沒有幫他換尿布」,她說「白天是我,晚 上是我兒子換的」,檢察官問「妳殺他之前多久的時間妳幫 他換尿布」,她說「我是餵我先生之後才去拿刀」,還有「 妳是否是先換尿布才餵他吃飯」,她說是,這些證述是被告 自己說的,對於你們在判斷被告行為當時的識別能力以及她 當時知不知道自己做什麼事情,還有她的日常生活認知功能 有無問題,包括她除了自己能夠吃飯以外,她可以餵別人吃 飯、她可以幫別人換尿布,可以做這些事情?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就我的立場,失智症的個案就像很多精神科患者一樣,我們 都說眼高手低,就是我都可以說我這方面可以做得很好,但 實際上的作為可能不是我們理想中這麼達到標準,所以其實 她換尿布、餵吃藥這些功能,雖然她都表述、陳述,但是有 沒有具體的事實,還有真的完成這樣的動作,我們通常會詢 問一些如何去執行的細節,「妳如何去換尿布」、「妳如何 取得」、「妳如何去做」,這些功能上的細節描述,這是我 們在診斷上比較在意的地方。 檢察官洪鈺勛問 方才你有回答審判長DSM-5 就是你們的精神疾病診斷準則, 對你們而言就像ABC ,非常的清楚、熟知,你是否有辦法完 整說明四個判斷準則針對本案認定的神經認知障礙症,也就 是失智症嗎?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你可能忽略一個,這是四個診斷準則基本上第一個是先達到 失智症的標準,第二就是有沒有影響到功能,第三還有排除 條款,但是診斷失智症,也許我可以告訴你在前頁,其實有 六大方向,言語、社交、思考流程、專注力、記憶力、功能 ,六個當中要缺損壹個就是達到失智症的標準,缺損壹個不 是我們口說就算了,除了病史之外,還有剛才提到的CASI 、MMSE,事實上在醫院我們還有更細部的檢查內容,你達到 失智症的標準才可以進入你剛才提到的那四項的標準,那四 項的標準最重要的是排除,我剛才提到失智症是個綜合群, 我們越來越發現失智症可怕的地方在於很多人都被誤判失智 症,我給你失智症的藥物,你的功能一直下降,可是問題是 有很多的族群是可以被矯正回來的,血管型失智症吃了阿斯 匹靈會穩定,甲狀腺的問題等等都是要排除掉,就是我們做 失智症的診斷,阿茲海默氏症都是排最後的,所以我要講的 重點是,我們剛才提到的除了四項之外,之前的那六項強調 的就是在功能,功能不是只是想像中穿尿布、吃藥這些而已 ,言語上面的功能,言語的能力有沒有退化,還有專注力有 沒有退化,這都是在問卷中沒有辦法的,這只有在精神鑑定 才看得出來。 檢察官洪鈺勛問 你的意思是說必須從這六個有減損的功能中先去判斷可能他 有減損其中一部分,接下來才會進到失智症的判斷,本案還 沒有進到失智症的判斷嗎?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這已經達到失智症的判斷,那個市面上的分類是告訴你失智 症是哪壹個問題,血管型的、阿茲海默氏症、額顳葉的,要 先經過失智症的關卡,所以這個個案在鑑定當中其實不容易 做次診斷,他可以過了失智症的關卡,那六項中從我們做的 測驗、從臨床判斷她已經達到失智症的關卡,只是我在鑑定 的時間沒有辦法去追蹤她是哪壹個類型,因為她需要長時間 的追蹤。 檢察官洪鈺勛問 (提示螢幕畫面)你的鑑定報告結論是寫疑似有神經認知障 礙症之診斷,為何方才你說本件已經確定是失智症,所以進 到本案功能減損的判斷標準?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我沒有說確定,我說她到了失智症,那是不一樣的,如果按 照『DSM的PARTITION』,它其實還有更確定的內容,失智症 的診斷不是當下就可以確定,我要講的是失智症臨床上的評 估跟測驗的確是可以達到失智症的程度,但是要確定是不是 失智症,剛才提到的還有基因的檢測及排除條款。 檢察官洪鈺勛問 你方才還是沒有提到這四個判斷標準的說明,可否請醫生再 幫我們解釋一下究竟認知障礙症的四個說明的簡單敘述?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第一個基本上在六項中有沒有缺損一項,還有功能的退化, 還有我剛才提到的,可以用影像學或是基因來去做輔助的診 斷,還有排除條款。 檢察官洪鈺勛起稱:我相信醫生的專業,但醫生畢竟不可能一字 不漏的背出來,而我們認為跟DSM-5 關於認知障礙症的敘述其實 有蠻大程度的落差,是否可以聲請調查診斷準則。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我說的第一項,就是我說的有六項中要缺損一項,六項就是 注意力變差,執行功能一般功能變差,學習記憶力的變差就 是記憶力變差,語言變差,社交能力變差,這六項之一要缺 損一項,就是我們所謂的大項中的第一項,就是我剛才一開 始提到的,你要先符合第一項才可以達到失智症的門檻,因 為你沒有到失智,你會認為是憂鬱或思覺失調症,我剛剛說 第一項要達到那個門檻,第二門檻就是剛剛六項認知缺損, 認知缺損中有沒有影響到日常生活功能,我剛才有提到那是 第二項,你有了失智的門檻,但是有沒有到了疾病,有沒有 影響到你的生活,第三項是要排除條款,排除條款最重要的 壹個叫譫妄,譫妄的意思就是說一個人「人時地」搞不清楚 ,譫妄也有可能是泌尿道感染,他就會搞不清楚「人時地」 狀況因素,或是他心臟的問題也會譫妄,譫妄是一時的,可 以藉由內科的疾病來做矯正,因為矯正能夠回來就不是失智 ,第四項是我無法用其他疾病來證明你這個人是失智症,例 如有些思覺失調症的個案也會記憶力變差,他可能不會告訴 你妄想、幻覺,他是記憶力變差,可是事實上你不能說單項 ,你要整體去看有沒有達到思覺失調症的標準,所以沒有辦 法有其他的精神疾病去解釋,所以其實我講的就是那四項, 四項是一個大概,我不知道你可不可以理解我的意思。 檢察官洪鈺勛問 醫師解釋的非常好,但這邊有一句話「他的認知減損要顯著 比先前的認知表現降低」,這句話是何意?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這就是為什麼會像疑似了,我剛剛也提到,精神疾病如果在 任何人身上你會不會覺得不公平,會啊,所以我們要診斷精 神疾病之前要很小心,就像失智症一樣,我今天診斷你失智 症好了,可是我要看你之前是不是好的,你生病感冒之前身 體功能是好的,可是感冒就會出現症狀,所以你剛才提到的 地方就是說,我這樣的症狀我之前有沒有一樣的問題,一定 是沒有問題的我才會出現狀況,但是為什麼這個個案我會下 疑似,是因為前面有智能不足的懷疑,因為我剛才提到這個 個案從前、從她結婚之後,壹個正常的人怎麼會那麼依賴先 生,她的生活功能怎麼會那麼依賴,幾乎都沒有辦法,所以 她之前的狀況通常臨床上疑似叫智能不足,但是我需要更多 的診斷,智能不足會掩蓋,就是她已經很退化,所以你很難 清楚知道後面她失智症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它沒有辦法壹 個明確的差異,所以我才會說第一個疑似失智症,還有在前 面疑似智能不足,因為我缺了主要照顧者的資訊,我缺的是 時間,我當下只能看她的狀況,所以我只能寫疑似,但是我 需要時間去判斷才可以做最後的診斷,但是這樣疑似的精神 症狀是我臨床上的經驗跟輔佐可以讓我下這個疑似的診斷。 檢察官洪鈺勛問 本件你是否有診斷過被告的精神狀態,我指的是她是否有去 看過你的精神科門診或神經內科門診?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沒有。 檢察官洪鈺勛問 所以本案你要瞭解被告精神狀況除了病歷以外,其實最佳的 來源還是從她的最近親屬或是有跟她生活過的人提供資訊對 你們是最有幫助的?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是。 檢察官洪鈺勛問 你剛才所說的檢測,不管檢測分數幾分,其實它就是壹個判 斷標準,還要參酌其他的因素一起判斷,是否如此?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是,我再補充,當你要診斷壹個精神疾病要非常確定的話要 半年,就失智症而言,在診斷之後需要不斷的追蹤,所以為 什麼我們需要病歷資料,我會說為什麼這個地方我會寫疑似 ,假設這個案的壢新還是哪家醫院下的失智症診斷理應要有 失智症的測驗結果,我起碼可以從過去的測驗結果跟我這一 次做鑑定的測驗結果做比較,因為這是DSM-5的精神,但是 之前的測驗結果是沒有的,它只告訴我們說失智症的診斷, 可是我後來看是沒有測驗結果,這也蠻常出現,也意味這個 醫師是懷疑失智症,但是還不致於做到那麼詳細的檢察,所 以在我判斷中,很抱歉,資訊上面沒有那麼完整的給我做確 認,所以我只能說是疑似這樣的狀態。 檢察官洪鈺勛問 方才你有提到被告是將死者的話當作聖旨,而這些話到底是 誰跟你說的?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聖旨應該是我自己多講的,我要表達的意思是,這個案所有 的決策都是先生幫她做決定,在她過往到後來都是她先生做 的決定,這樣的過程在臨床很少見,所以讓我覺得幾乎就像 聖旨一樣的去執行,對不起那是我個人的描述。 檢察官洪鈺勛問 剛才醫師一直不斷有提到你有對被告做精神檢測,這部分相 對應是壹個客觀的數值,這部分我們沒有任何疑問,但本案 被告其實也沒有做魏氏智力測驗,到底有無做此測驗對於被 告的認知能力或是你們的相關判斷是否會有影響?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魏氏智力測驗就是智力測驗,可是它這個測驗是用在13歲到 50、60歲左右,對於79歲超高齡個案做魏氏測驗基本上是比 較不適用,原先魏氏智力測驗題目太複雜,耗費時間太難, 對70歲以上超高齡個案專注力就會受到影響,所以檢測會不 準,雖然她魏氏測驗做不到,但是我們是沒有繼續在做。 檢察官洪鈺勛問 鑑定報告認定說被告有智能障礙除了做這個檢測以外,是否 還有其他的客觀依據?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很抱歉,智能障礙真的也是疑似,因為智能障礙的判定需要 是在她年輕早期的時候就已經有做過魏氏智力測驗才能夠做 準確的判斷,我之所以做智能障礙的臨床疑似的診斷是從她 的病史,按照臨床經驗去做的判斷。 檢察官洪鈺勛問 如果被告她有智能障礙的話,看起來應該是從很早期就有智 能障礙,而不是在往後才有發生智能障礙的現象,是否如此 ?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是,沒錯,她是早期的。 檢察官洪鈺勛問 你們在評估被告的行為時的時候,是否有認為被告行為時她 的智能又有顯著下降或是她的智能相較於之前有何變化?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這就是困難的地方,智能障礙在後續有比較高的機會變成失 失智症,所以到後來以她的年齡,當下只能就以失智症的表 現為主。 檢察官洪鈺勛問 (提示螢幕畫面鑑定報告)個案的知能檢測測驗CASI得分42 分,換算成簡短式智能MMSE評估得13分,既然你認為智能障 礙也是在你們評估時相對困難的部分,因為可能相關資料不 夠,如果你做出她的數據分數偏低,此數據有無可能被告有 其他意圖想要隱瞞,甚至被告因為沒受過教育或當時情緒緊 張而影響她所做出這個分數的結果?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它可以做部分換算而已,基本上MMSE還是要壹個測驗,我們 通常是測CASI會做壹個換算,但是MMSE本身也要再做壹個測 驗。 檢察官洪鈺勛問 你在訪談被告的過程中是否有詢問她是怎麼想到入室行竊這 個說詞,是否有詢問她此問題?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有,就如同在整個案件的過程,其實她很難交代細節,所以 老實說在她的陳述中其實是蠻難澄清的,就是她沒有辦法交 代一些細節,她說有行竊,但是怎麼樣的過程、內容都會說 不是很清楚、我忘記了,所以才在案發過程中描述的不是那 麼多。 檢察官洪鈺勛起稱:此部分希望可以提示被告在偵查中所說的話 ,因為被告在鑑定過程中經過醫師詢問,我們懷疑她可能有刻意 想要隱匿或是說她忘記了,但她在前面針對入室行竊的整個過程 她交代的非常清楚,且在8 月8日、8月9日、8月11日警詢中,她 每一次交代的細節均是一模一樣,我們想要問醫生,就你的專業 判斷,你在鑑定過程中有無看到這些筆錄,這些筆錄是否有影響 到你們對被告知能障礙之判斷。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起稱:異議,有無看到被告的筆錄,看鑑定報 告書就有寫了,根據就現有的證據病史,起訴書中所敘述的陳員 殺人案發經過,若起訴事實所述犯罪事實為真,陳員涉案時之精 神狀態,因為檢察官剛才已經說你有沒有看過筆錄、相驗筆錄等 等,這邊就有寫根據就現有的證據病史及陳員現場鑑定過程表現 ,起訴書中所敘述之陳員的殺人案發經過,檢察官方才也一再說 筆錄見證,鑑定人也說他都有看,從這邊來看鑑定人是有依據, 他是根據這個做出來的鑑定報告。 檢察官起稱:但是方才鑑定人是回答他忘記被告在他這邊是怎麼 說的。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起稱:那是根據其他的,不是根據筆錄,我的 意思是說,檢察官說鑑定人是跟被告面對面,檢察官說鑑定人忘 記,但是鑑定人有看筆錄,重點是檢察官現在要提出那個筆錄。 檢察官起稱:所以我們要問鑑定人這個筆錄會不會影響到他對於 被告知能障礙的判斷。 審判長諭知:檢察官請先詢問鑑定證人究竟在幫個案做鑑定時, 他有無看過整個卷內的相關被告供述筆錄。 檢察官洪鈺勛問 請教醫師,你在整個不管是鑑定的過程中,就被告歷次的陳 述是否都有做一併的審酌?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資料我們都會看,但是今天我不是法官,我是做鑑定,所以 我們應該是說這些都是參考,但是我們是在於說做精神鑑定 這個案當下的狀況是我們比較在意的地方。 檢察官洪鈺勛起稱:我們認為這個跟鑑定醫師判斷的到底被告的 智力也好,判斷事理的能力也好,我怕我會提早辯論,如果今天 有一個智能有障礙的人,她有辦法如此縝密想出壹個完整的計畫 ,照著自己的計畫去走,還可以跟她的親屬、跟警察講,而且不 管今天、明天、後天講的都是一樣的,我們認為被告的智力在本 案中是沒有減損,我們想針對此部分問醫師,希望提示109年度 模相字第1號卷第112頁及第118頁。 審判長諭知:經合議庭閱覽檢察官提出之上開欲聲請調查之被告 供述筆錄,被告當時就如何陳述竊賊進入屋內殺害被害人的細節 與剛剛鑑定人所稱,被告是跟鑑定人稱只記得有行竊但細節不記 得不符,然而鑑定報告理由第三行卻表示陳員陳述內容多與筆錄 紀錄相符,此處顯然與筆錄紀錄不符,合議庭認為有調查之必要 性,准予檢察官聲請調查。 檢察官洪鈺勛問 (提示螢幕畫面)在警察局8月8日,此為案發後第一天105 年8月8日下午13時30分,被告說「有一個陌生男子前來叫門 ,我就開門,歹徒在一樓房間打探後就問我有沒有錢,我回 答老人家怎麼會有錢之後,我就很害怕的一直往後面走,並 從後門離開房子,經過不知道多久後,原本坐在沙發上的陳 水淼等我返回屋內客廳時就倒在地上,臉部跟地板都是血, 旁邊還有壹把菜刀,我就先把布巾將陳水淼身上的血液擦拭 ,當時還有一點氣息,但叫無回應」,接下來案發隔天8月9 日,被告稱「歹徒走進客廳問我有沒有錢,我回答老人家怎 麼有錢,我就往後門走,走到後門的巷子裡,巷子與後門屋 簷很近,我站在那裡站了半小時,後鐵門沒關,只有關紗門 ,還可以透過紗門看到屋內走廊,但看不到客廳也看不到廚 房,半小時後我就從家裡從走廊走到客廳,我就看到我先生 陳水淼倒在客廳沙發前的地板,滿臉跟手都是血,我就去房 間拿平常他在蓋的薄衣擦他的臉跟手,因為3 點左右我聽到 我房間電話響,陳致遠打來的」,8 月11日當時被告一樣說 「小偷當時來的時候叫我開門我就開門,開門之後他就跟我 要錢,我跟他說我沒錢,怕被他打我就從後門跑掉」,想請 教醫師,針對被告這些的回應,就本案你認定她的精神智能 部分會不會有所影響,認定上你是否會認為被告的智能不足 有影響到她本案的行為能力或是任何的辨識能力,因為醫生 是說行為時她可能因為智能障礙降低,所以導致她做了此事 ,我們就說她行為之後馬上講了這些話會不會影響到你們對 她在行為時的智能障礙之判斷,如果綜合全卷判斷的話?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我的意思是說,因為我們也碰到很多在卷宗上細節的描述, 但是她後來在回覆的整個過程中的確會讓人思考到底有沒有 低估的狀況,所以我們才會需要用其他測驗做輔助,基本上 以整體來看不會只有看卷宗,還要看她當下怎麼去陳述她當 時的情況。 檢察官洪鈺勛問 你在跟被告訪談當時你覺得被告的反應能力如何,她對於你 問的問題是否均可確定瞭解你問她的問題?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這個案的反應狀況是比較緩慢,鑑定過程中反應並沒有那麼 快,甚至在專注力上比較容易受到外界的刺激,因為那天比 較吵雜,所以很容易受到外界刺激的影響,有時候需要不斷 的提示才可以完成整個會談。 檢察官洪鈺勛起稱:此部分希望提示109年度模偵字第1號卷第69 頁,107年1月也是被告相隔案發1年3個月左右的筆錄,希望調查 的原因是剛才醫生有提到被告在訪談過程中反應是慢的,她的理 解力比較慢,但在檢察官問她的過程中她的反應是快的,她還可 以直接閃避問題,不直接回答問題,我們認為此部分因為已經在 全卷,就是鑑定過程中醫生可能會看到的筆錄,希望可以詢問此 部分是否會影響醫生對於被告的反應能力以及她的智力。 審判長諭知:經合議庭評議後認為檢察官欲聲請的該份被告供述 筆錄,被告的回答所顯示之智力反應情形可能跟鑑定人做個案鑑 定時的情形有顯著歧異,為了讓鑑定人可以做周全的判斷,合議 庭認為有調查之必要,准予檢察官調查。 檢察官洪鈺勛問 (提示螢幕畫面)當時在檢察官問被告「當時為什麼妳不跟 警察說是妳先生叫妳殺死他的」,被告說「警察沒有這樣問 」檢察官接著問「可是剛剛律師也沒有問妳為什麼妳要殺死 妳先生,妳就直接跟律師說是我先生叫我殺死他的,為何當 時妳跟警察說是竊賊殺死妳先生的」,被告說「我後來有說 」,代表此過程中被告故意不回應檢察官的問題,而且她還 有點戲謔性的說警察沒有這樣問我,以這樣的反應,這是在 訊問過程中的臨場反應? 辯護人李翎瑋起稱:異議,前半段是引述筆錄的描述,後半段是 檢察官自己的陳述。 檢察官洪鈺勛問 我更正後面的問題,針對訊問筆錄的過程,就你的專業判斷 ,你認為被告的智力能力是否有受到影響?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如果從這樣的描述就要去思考當時在打筆錄的人,我不知道 大家有沒有做逐字稿,我們精神科醫生經常做逐字稿,她的 講話內容如果真的是按照你說的都沒有問題的話,一個人講 話一定會有贅詞,他口語習慣用的辭語,還有他講話的速度 才可以描述檢察官剛才提到的這樣的狀態,所以為什麼我的 鑑定都不會以卷宗為主要判斷的依歸,因為如果真的要做逐 字稿的話,這個內容絕對不會是這樣,所以我們當下還是以 我們看的為主,我只能說這給我一些大概,但是在判斷上還 是要以精神科當下的評估。 檢察官洪鈺勛問 就此對話過程你的評估過程是認為如何?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起稱:異議,鑑定證人已經談了、已經說了, 此為重複性詰問。 檢察官洪鈺勛問 本件因為你認為資訊不足,也有可能是因為時間過短,導致 你認為本件鑑定結果的結論是難以認定被告可能是因為失智 症或智能障礙而對於她行為當時的識別能力有所影響,結論 是否如此?我白話一點問好了,你因為資訊不夠,沒有這麼 多的資訊可以做判斷,所以醫師也無法精確認定被告在行為 當時究竟是不是有壹個責任能力降低的情形,只能用疑似來 做判斷?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對,就是我的報告上面寫的。 檢察官詰問完畢。 審判長請辯護人林楊鎰律師行覆主詰問。 (以下係辯護人林楊鎰律師與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之問答)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問 (提示螢幕畫面)你在鑑定報告書理由欄「陳員否認過去有 幻覺經驗或妄想,僅有一次看到『髒東西』,需排除短暫視 幻覺可能」,排除被告短暫幻覺的可能是因為陳員跟你們說 她否認過去有幻覺經驗或幻想,是否如此?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還是書寫上的問題,我會再改正,基本上排除視幻覺,我們 一般診斷視幻覺不會只有病人說不會,我們通常會人事時地 物,所以不是你碰到髒東西,還有次數跟頻率,而且更重要 的是她看到髒東西是跟要睡覺的時候有關聯,就是說視幻覺 是病理症狀,是生病了,有些是叫做偽視幻視覺,就是生理 性的視幻覺,生理性的視幻覺通常在睡前會有短暫的幻覺, 或是剛醒來的時候就會短暫視幻覺,特別是以視幻覺為主, 而不是聽幻覺,精神疾病來講聽幻覺是比較常出現,視幻覺 都是比較以生理問題,所以當她提到視幻覺是跟她要入睡有 關,而且只有發生一次,這幾個徵兆是真的可以排除,這比 較偏向生理的視幻覺,不是病理上的視幻覺。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詰問完畢。 審判長請檢察官行覆反詰問。 檢察官起稱:沒有問題。 審判長諭知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交互詰問程序完畢。 (以下係審判長與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之問答) 審判長問 法院通常委託精神科醫師做司法精神鑑定,通常都會告訴醫 師刑法第19條之規定,也就是說被告行為時有無因為精神障 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行為 能力,或是這個能力有顯著降底,也就是我們在說的辨識能 力跟控制能力,既然方才醫生說有做過非常多件的鑑定,你 們在做這樣鑑定時,你們是如何設計題目去鑑定被告行為時 有無辨識能力跟有無控制能力?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個案要做鑑定,一定會有預設立場,所以我們通常不會先跟 她談到她當時發生的事情,我們會先從她過去的基準點開始 問起,因為我們講到的是她是不是有精神疾病導致有犯罪行 為,所以我們先確認在她事發之前有沒有精神疾病,特別是 她的辨識能力,所以當我們花很多時間在瞭解這個案件之前 她跟她先生之間的互動,家屬跟個案也提到不少個案實在太 依靠先生了,我應該有提到個案有自己想要拿東西、買東西 沒有付錢,像這種狀況,都是她先生幫忙,導致個案沒有辦 法離開先生,因為她一離開先生就會做出一些很荒誕的行為 ,家屬跟社區就會去反應,所以個案長期都是在跟先生務農 ,就是在先生看得到的地方,這是在這個事件之前長期以來 的行為模式,的確讓人會去思考她到底在判斷上有沒有問題 ,當然我們有詢問過她,她也提到「我自己沒有辦法做決定 ,一定要靠先生,有時候我也不知道為什麼我會去做」,所 以在言語上的表達也是有些狀況,回到她這個案件的時候, 她也不斷提到在照顧先生是相當困難,老實說她自己也提到 ,甚至我病歷、外院的病歷也提到也有在吃安眠藥物,所以 照顧她先生的時候她已經在服用安眠藥,甚至在外面診所藥 局也有拿,所以她在情緒上已經受到困擾,但是她先生告訴 她這樣做的時候她沒有辨識,她先生抱怨「我好像活不太下 去」之類的話,她也提到這樣的部分會讓她去執行,以她長 期沒有辦法辨識自己的行為到倚賴先生、到這次的案件,包 括所做的測驗我們才會認為她這部分的精神狀態其實有顯著 降低。 審判長問 田醫師方才講的部分都是個案社會功能退化的一些症狀,但 是社會功能、生活功能退化的症狀不表示她就沒有辦法認識 到她做了此行為是對的還是錯的能力,這兩個應該是不能畫 上等號的?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對,社會功能退化只是讓我做壹個診斷的標準,但是我剛才 提到的論點其實是以她長期跟先生的互動,大概在這個案件 之前,她的判斷能力,她的辨識都是由先生幫她執行,在過 往都沒有她自己去執行的狀況,而且這樣的情形,結婚之前 不知道,是從結婚後長期這樣的生活模式,才讓我覺得長期 是有智能不足的狀況,因為智能不足的狀態就是這樣的狀態 ,有時候很難去用測驗,但是臨床上面的狀態就是這樣的情 形。 審判長問 壹個五、六歲的小孩我們可能會覺得他的智力還發育的不是 很好,他可能也會知道我不能去打人、我不能去偷東西,我 當然也不可能去殺人,這個才是刑法上說的辨識行為能力, 就是我知道什麼事情是不能做的,什麼事情是可以做的,這 個事情是對的還是錯,你們在對個案做鑑定時,是否有設計 這樣的問題,瞭解她行為時到底知不知道她做的事情,她知 道什麼事情可以做、什麼事情不能做嗎?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這部分也有提到,在之前的時候詢問她,妳知道妳先生這樣 幫妳,假如你先生沒有幫忙妳的話做出這樣的事情會發生什 麼樣的後果,這部分她沒有辦法完整的提到,她說「反正我 也不知道,我就是要問先生」,還有她過往在社區附近有偷 竊的狀況,但是她不知道那叫偷竊,應該是她無法去辨識她 的行為,她不知道她拿東西走了,她無法辨識她拿這個東西 的行為叫做竊盜,她不知道不能做,她說她也不知道那叫竊 盜,反正有先生來幫忙她,她當時在鑑定時是這樣講的,在 這個案件中她也提到先生一直不斷跟她說這句話,乍聽起來 是她先生這樣的反應對她來講好像是先生的要求,希望她能 夠幫他了結生命,所以她就會做,她的解讀會是這樣。 審判長問 根據剛剛檢察官提示現場的照片或是被告的供述,被告在案 發後,第一時間有先想要撇清跟自己的關係,她先說是竊賊 闖進來打她先生的,她還有做一些湮滅證據的動作,她有擦 拭血跡,包括菜刀她也有去擦拭,這樣是否可以代表她在行 為的時候,她其實是有理性判斷跟算計的能力,她知道趨吉 避凶?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這部分我沒有辦法去回答,在問她這個案件的時候,她就只 是表示說她有出現殺人的狀況,但是細節她都表示忘記、都 不清楚,甚至講的內容沒有那麼細緻,所以這部分沒有辦法 去判斷。 審判長問 剛才是第一個層次辨識能力的問題,第二個層次要回到控制 能力的問題,控制能力就是我有沒有辦法去決定我要不要做 這件事情,我要做或是不做,就個案在鑑定的時候醫師有去 設計問題,去鑑定她當時有無控制自己要不要做這個行為的 能力?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有,基本上有問她當妳照顧先生的時候,自己的心情怎樣, 妳的感受怎麼樣,這麼累有沒有想要請求幫忙,妳先生這樣 講之後,有沒有讓妳說他這個講的內容不是真的、不合理的 ,這部分也有回應、也有去詢問,這部分更可以讓我確定她 過去智能上是有障礙,因為智能障礙有一個很重要的點,就 是她的壓力因應技巧非常之差,就是當她出現照顧上面的困 難的時候,她不會叫兒子去幫忙她,就是說我很累了,她只 提到很痛苦,想吃藥,叫先生趕快起來,所以基本上她不會 用比較理性的方式處理,她也不斷提到當先生提到想自殺很 痛苦的狀況的時候、想離開的時候,她是說以往先生告訴我 怎麼做,我就怎麼做。 審判長問 通常我們判斷一個人可能因為精神疾病或是心智缺陷沒有控 制能力,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他有妄想症,他有幻聽或幻覺, 他一直聽到神明跟他說「你去把這個人殺了,你不能不殺」 ,因為他有精神疾病,所以他陷入壹個情境說我就一定要去 把這個人殺了,這個才是控制能力有無問題,跟方才醫生所 述個案只是聽她先生說先生要妳做這個事她就去做,這感覺 是不同層次?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在鑑定的過程中,剛才提到的控制能力特別是她在精神症狀 的妄想幻覺上反覆的評估跟釐清,甚至在測驗上也有去做澄 清,但是這部分的症狀是沒有的。 檢察官洪鈺勛起稱:請求補充訊問鑑定證人。 檢察官洪鈺勛問 壹個有控制能力的人判斷的過程為何?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如果在症狀的影響之下,就是說不是每個妄想都一定會出現 嚴重的後果,包括如果他是有輕微的妄想,理論上一般控制 能力會去阻抗,會去按照社會他自己的生存,就是會去阻抗 這些精神症狀,會去避免這些精神症狀其實是假的,所以他 會做出跟社會相符的行為,甚至會去求助,這也是另外一種 為了我不要出現這個,我控制自己去抑止發生,我懂得去請 他人協助,控制能力其實跟精神疾病的病識感也是類似一樣 的概念。 檢察官洪鈺勛問 如果一件事情你是經過評估後去做決定,決定你要不要做, 要怎麼做,如果是這樣的話,是否代表這個人有控制能力?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但他思考已經要有詳盡的思考,甚至也知道做這件事情的後 果,這個後果有沒有給他壹個回饋。 檢察官洪鈺勛問 你在訪談被告的過程中,你是否有問被告第一次聽到陳水淼 說他有輕生念頭是何時,她有做何反應?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自從陳水淼中風躺床之後她在照顧,陳水淼就開始有表述輕 生或活不下去的念頭,因為陳水淼是這個個案唯一照顧者, 所以我想這部分也是可以讓陳水淼會不斷的想要去做一下讓 這個案怎麼樣去,因為這個案沒有他大概活的會比較痛苦, 所以比較是個案有提到這一點,但個案有提到在照顧上面陳 水淼怎麼說她就怎麼做,她也提到在過往都是陳水淼幫她做 的決定。 檢察官洪鈺勛問 既然陳水淼中風以後就已經開始有表達輕生的念頭,中風距 離案發已經超過4、5個月以上,為何她第一時間聽到,她沒 有順著陳水淼的意去做,而是過了一段時間,甚至她自己決 定在某個下午做?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這個也蠻好理解的,為何長照2.0 會出現,我的意思是說在 照顧壹個病人中,照顧中風的個案,會隨著中風的惡化,功 能會直線惡化,照顧上的人力、需求就會變得比較高,而且 照護者的心情會隨著照護的時間越久更容易出現變化,所以 這是現在世態的問題,這是可以理解的。 檢察官洪鈺勛問 醫師你的意思是說她因為照顧了很久,可能照顧的症狀越來 越多,她心理負荷上越來越重才導致她可能做這件事情?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就是當她出現照顧上面的時間越久,以這個個案來講,陳水 淼不斷重覆講這些話的時候,個案提到說就是會想要去表達 ,會去符合先生的期望去做這樣的事情。 檢察官洪鈺勛起稱:希望提示筆錄給鑑定人的部分是因為在被告 自己的歷次陳述中,我們認為調查之必要性是因為被告應該很久 以前就聽過這個念頭,她什麼時候決定要做是她自己講的,跟鑑 定醫師方才說因為她完全順著她先生,所以她去做了這件事情, 其實被告在筆錄中說法有點不一致,認為有調查之必要性。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起稱:因為鑑定人剛才有表示,第一次講了、 第二次講了,可是陳水淼日常一直講,而且陳水淼中風又加重, 他又一直這樣講,從各方面、兩方面就會導致她會依陳水淼的命 令或依陳水淼的說明而遂行陳水淼的意思,會逐步增加,這不違 背常情。 審判長諭知:合議庭評議後,認經觀看檢察官提示要聲請調查被 告供述之筆錄,該筆錄呈現被告的回答攸關被告有無控制能力的 判斷,本院認為有必要呈現給鑑定人檢視,做更周全的鑑定,因 此認為有調查之必要。 檢察官洪鈺勛問 (提示螢幕畫面)在偵訊中檢察官有問被告「妳殺妳先生的 當時,妳先生有無跟妳說什麼」,她說「他當天早上有跟我 說他想要死」,同卷下方檢察官接著問「既然想要讓妳先生 解脫,為什麼不用其他方式」,被告說「因為他行動不便無 法跳樓」,接著問「用菜刀砍死者的方式是誰決定的,是死 者講的,還是妳自己想的」,被告說「是我自己想的」,同 樣偵訊中,被告又說「在案發4、5天前死者就跟我說他很痛 苦,他要死了」,但她下面有接著說「妳先生有無問妳他要 如何死」,她說「他只說很痛苦要死,但沒有說如何死」, 接下一個問題「妳先生在生前有沒有跟妳討論要如何死」, 她說「沒有」,請教醫師,你方才說在鑑定過程中被告其實 是回應你「我是順著我先生的意思殺了他」,但被告在偵訊 中所說的都是「我先生其實沒有跟我說要做什麼」,而且被 告還自己評估,因為他行動不便不能跳樓,她自己決定要拿 菜刀殺他的,這是否會影響到她的控制能力的判斷?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這部分影響控制能力的判斷,她的描述跟筆錄是有落差,因 為陳水淼單純從筆錄還有在我鑑定過程中他是不斷的重複想 要自殺、想要死,縱使這個個案是拿菜刀並沒有按照陳水淼 的描述,雖然她是告訴我陳水淼叫她這樣做的,這是比較典 型的慈悲殺人,Mercy killing就是壹個精神病的狀態,當 照顧久了,有些是憂鬱症嚴重的個案出現的精神症狀,然後 就想說為了不要讓照顧者存活在世上太痛苦,我就幫他解決 生命,不管她有沒有拿菜刀,我在意的一點,陳水淼在她照 顧的過程中,因為這個案不是她壹個人住.非慈悲傷害通常 都是自治系統很差的狀態,只有他跟照顧者兩人在一起的時 候,可是因為這個個案不是,她跟她兒子,她的家人蠻多的 ,跟她住在一起,所以當陳水淼去這樣描述的時候,理論上 你自治系統好,應該懂得去告訴其他人,其他人應該家屬會 知道,或者是要去求助等等,這個個案不是,這個個案縱使 有這麼好的自治系統之下,當陳水淼不斷的這樣講話、不斷 拋出這樣的訊息之後,反而讓她在跟我鑑定過程回應的是說 先生在過往都來決定,先生叫我做什麼我就會去做,所以當 她知道她先生告訴她這個訊息的時候,她也覺得我應該要配 合先生去做殺人的舉動,縱使她有那麼好的自治系統,縱使 她有那麼好的因應方式,可是她的思考邏輯還是在於我要幫 先生告訴我怎麼做,她沒有辦法去辨識,如果有控制能力應 該也會懂得去求助吧,因為控制能力最重要的是你要知道你 做這個後果會有怎麼樣的好或壞,如果好的控制能力是壞的 話你應該去求助、求幫忙,這個案是沒有。 檢察官洪鈺勛問 從剛剛被告自己說的她在4、5天前就有聽到死者說他想死, 如果被告真的已經沒有辦法控制自己,她為何不會是第一時 間就做了這個行為,而且在案發當時,她其實是自己選擇用 什麼樣的方式,是否代表被告在行為當時她是評估過後,並 且選擇該怎麼做,而這個選擇也是她自己願意選擇,而不是 不能選擇?剛才提示給醫生看的筆錄是案發4、5天被告自己 說死者有這樣跟他說,如果按照醫生剛才所述,被告可能精 神壓力累積很久,她為什麼不是第一時間聽了就直接做了這 個行為,而是過了4、5天以後她才做了這個行為,是否代表 她在做這個行為她是經過評估,而且經過她自己選擇該怎麼 做,也就是本案她其實不是不能控制,是不願控制?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起稱:異議,認為檢察官問題不明確,因為鑑 定人也有說明所謂的控制不控制,如果被告環境這麼好,她如果 有沒有控制她會找人支援,但是就是因為沒辦法控制才沒有找人 去支援。 檢察官洪鈺勛起稱:其實問題非常明確,他就已經4、5天前跟被 告說了,被告4、5天前沒有做,她是到了案發當天,案發當天其 實死者沒有跟她說妳現在馬上殺了我,她自己下午決定去殺的, 我們問醫生4、5天前沒有做判斷,她現在自己做判斷是不是自己 的決定,還是她其實是能夠控制評估後所做的行為。 審判長諭知:異議駁回,合議庭認為以醫生作為壹個司法鑑定之 專業者,他應該有辦法理解檢察官的問題之目的為何,請鑑定證 人回答。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我思考的點是我們在判斷的時候,這個案雖然是在案發4、5 天,可是我想的是,在陳水淼中風是離他這個案件有多久, 我看紀錄也非常久了吧,就是說一個人在殺人的時候不會是 因為我當天得了這個疾病就立刻去做這個行為,如果假設按 照你的邏輯應該是說她先生中風躺在床上無法行動,想想看 如果被告是24小時都需要依靠先生的話,先生躺在床上一天 她都受不了了,更何況可以撐那麼久,所以這時候我們就去 看她在先生開始倒下來的時候,個案陳述她開始服用安眠藥 物,安眠藥物也是她的兒子提議的,因為她睡不著然後去吃 安眠藥物,隨著照護者照顧的壓力,因為中風是會不斷的惡 化,但照護者隨著時間加劇壓力的時候,壓力會變得比較大 ,所以當她的衝動的控制行為就不會像以前這麼的,她並不 是重度的,她雖然有失智障礙,可是她是中度還是有部分控 制的狀況,可是隨著照顧的外界壓力越大的時候,其實她在 整個判斷上就會變得比較差,假設去調她從先生生病到案發 ,我記得應該起碼有一年半以上,就是照護者會隨著照護的 壓力越大,她的衝動上、情緒上的負擔就越大,原本她可以 控制的那一丁點能量,隨著外界壓力之下,或是她先生不斷 的傳遞她某種程度的、不斷的跟她講,她又沒有好好的因應 方式就做了,因為誰知道那一天還發生了什麼事情。 檢察官洪鈺勛問 因為醫師剛剛說在陳水淼中風以後已經一段時間,所以被告 的壓力應該是越來越大,我們剛剛最後舉到被告自己有說到 她在4、5天前有聽到,如果真的有死者叫她殺他這件事情, 她4、5天前沒有做這件事情,卻是選擇在壹個他沒有跟她說 請妳現在殺了我的當下,選擇在105 年8月8日下午,死者當 時並沒有跟她說請妳殺了我的當下,而被告自己選擇殺的這 個行為,還是因為她相信死者即她丈夫跟她說請妳、拜託妳 殺了我而做的決定嗎?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起稱:異議,那是檢察官自己的陳述,因為根 本沒有這件事情。 檢察官洪鈺勛問 4、5天前被告聽了死者說他想死,她沒有做,她說我就靜靜 的聽,到了當天上午,她說當天上午死者還有說他想死,被 告說死者有說,我們問醫生的問題是,如果她4、5天前沒做 ,她在當天上午也沒做,為什麼當天下午13時30分她自己決 定要做,當天在做的前一分鐘、前一刻,死者並沒有跟被告 說請妳現在殺了我,她卻做了,她這樣的行為到底是自己評 估後的決定,還是她為何這時候會突然決定要做?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我真的無法回答,原因是因為一個人當天所做的狀態,有時 候並不是個案告訴我們就可以理解,那一天到底發生什麼樣 的事件,說不定當天先生,我猜測,當我們去詢問你為什麼 當天要去做的時候,有時候個案的陳述並不是我們所滿意的 答案,但是我們是會以整個大方向來去看,但是我要講的是 說,當天到底發生什麼樣的事件、案件事實上沒有辦法能夠 確切的知道。 檢察官補充訊問證人完畢。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起稱:請求補充訊問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問 剛才有談到識別能力跟控制能力,檢察官一直在問控制能力 ,我舉壹個例子,5、6歲因為他只聽媽媽的話,媽媽叫他去 偷東西,他就去偷東西了,他除了沒有識別能力,他有控制 能力嗎,還是無法判斷? 辯護人林楊鎰律師起稱:撤回問題。 審判長問 這個案件被告不爭執她當時下手的時候,她先生是坐在沙發 上打瞌睡,從她下手的時間是在被害人打瞌睡的時間,這樣 的情境可以否判斷說她當時選擇這個時機下手,是經過她的 選擇、判斷或是說她有趨吉避凶?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這個光是從趨吉避凶不能從當下來去看判斷,因為精神疾病 是長期,我們要談論的是是不是在精神疾病的影響之下,所 以應該是這個案件是她整個趨吉避凶的一部分而已,按照她 過往的例子來講,她完全沒有趨吉避凶的能力,我剛才以直 接去商店拿東西或是去跟人家拿錢,她往往做這個行為無法 辨識她後面的後果,因為她只想到我要怎麼做,反正我先生 就會來幫我怎麼去處理,我只要問我先生怎麼樣做,因為有 一個例子就是她說我先生在弄東西少個東西,她想要幫先生 去拿,她為了要給先生就去家附近的超商去拿東西,可是她 已經無法辨識去超商要付錢,拿了之後別人會抓她這樣的後 果,所以她也知道我有碰到問題,我只為了幫我先生去處理 這個事,所以她的整個能力是有受損,反而她先生後續還要 幫她處理,縱使她先生幫她後續處理一些問題,她也不覺得 我要去避免這樣的後果,因為我先生會幫我去做,我先生要 幫我付錢、我先生怎麼樣,縱使她先生去罵她,她還是無法 去做這樣的判斷,所以我覺得在睡覺之下去做這個行為可能 不是。 審判長問 你剛剛有提到你認為被告完全沒有趨吉避凶的能力,且她也 沒有辨識行為能力,你舉的例子是說你們有用竊盜案件來詢 問過她,她曾經有去商店拿東西,不知道這是竊盜,也不認 為這是不對的,認為她先生會幫助她,但這是侵害財產法益 的行為,跟侵害生命法益的行為層次並不同,且法益受侵害 的高低層度也是非常不同的行為,你們有沒有去詢問過她, 知不知道她殺人是不對的?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但是這個案件有特別之處,我剛剛有提到,她的Mercy kill ing憐憫殺人這個事情,因為她這個情境又不一樣,因為她 是照顧者的身分,她跟她先生因為長期的共生,就是他們都 綁在一塊、生命共同體,當這個先生、生命共同體有問題的 時候,另外一個理論上應該去做代攙,應該去幫忙他,可是 她幫忙的能力已經很少了,她反而增加很多的挫折,所以為 什麼她會需要吃安眠藥,可是她沒有辦法去看醫生,因為可 能沒有這樣的認知,她去拿安眠藥去怎麼樣,所以代表她原 本只剩控制能力或是控制上面已經是隨著她還有照顧上的憂 鬱,整個問題焦慮,她來鑑定的時候我們會看到焦慮跟憂鬱 其實是蠻明顯的,所以當她這樣的行為我覺得跟之前那個是 不同的。 審判長問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問題想訊問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 嗎? 國民法官3號問 如果在可能以疑似智能障礙不足下,她要如何判別結束壹個 生命的狀態,她要怎麼知道她要做這件事情她可以去結束壹 個生命,但是她如果拿刀子去殺了壹個人,那就表示她在判 斷上她還是知道做這件事情她是可以讓壹個生命不見?假設 這個人都已經智能不足,他如何知道我去拿刀去砍他可以把 他的生命結束掉?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這個案件當她所做的行為怎麼去看待她的情緒,我們在鑑定 過程她的回應好像是幫個案先生了結了一件痛苦的事情,她 幫助先生完成一件事。智能不足也有分輕、中、重度的程度 ,這個個案很明顯就是輕度,因為輕度智能不足的個案,通 常IQ55到70就是智能不足的範圍,輕度智能不足對話是OK, 但是她的理解能力就會有問題,就是說她不會像一般人可以 理解的那麼多,她講話的對談能力也會比較差,特別是她壓 力因應的方式也很差,所以她需要其他人輔助,舉個例子, 輕度智能障礙的孩子,你會看到他媽媽一直守在他旁邊,從 他媽媽帶他去上課,到當媽媽帶他去唸特教班,媽媽帶他去 特教的工廠,輕度智能不足的個案還可以去做一些事情,可 是他需要輔導,他需要有人一直去監督他的生活,那個媽媽 對這個智能不足的個案就衍生是共生,因為媽媽覺得我不幫 你這個孩子就完蛋了,所以這個個案長期共生的對象就是她 先生,她先生一直在幫她,從她結婚之後,也許結婚之前可 能是媽媽爸爸不一定,但結婚之後鐵定就是先生幫她處理很 多事情,想想看2 、30幾歲的個案只能做簡單的農務,何謂 簡單的農務,就是插秧,沒有辦法做很多複雜的事情,但是 一定就在先生看的範圍,從年輕就這樣,這就是智能不足常 見的,就智能不足她的功能其實是OK的,她也會有感受,她 不會說完全我都不知道,我不知道這樣可不可以回答妳的意 思,就是說她也會有感受,所以她也會憂鬱、她也會睡不著 。 國民法官3號問 辨識能力這一塊她怎麼特定?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答 就辨識能力她也不算是說完全無辨識能力,她是有降低,但 是還沒有到完全都不行、都無法,如果是智能不足或失智症 完全無辨識能力,她的整個能力功能,她也沒有辦法做比較 複雜的行為了。 審判長諭知: 鑑定證人田心喬醫師作證完畢。 審判長諭知: 本件改110年1月7日上午9時30分續行審理,請檢察官、被告 、辯護人自行到庭,不另通知,被告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 ,得命拘提之,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均請回,退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國民法官法庭 書記官 審判長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