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 判 筆 錄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宇成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模訴字第2號傷害致死案,於中華民國110年4 月15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公開審判,出席職員 如下: 審判長法官 林孟皇 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趙書郁 書 記 官 陳乃瑄 通  譯 甘屏妤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下: 檢察官蒲心智、黃柏翔、王珮儒到庭執行職務。 被告到庭身體未受拘束。 餘詳如報到單之記載。 審判長問被告及訴訟關係人姓名、年齡、住居所等項。 被告答   馮宇成 如附件 選任辯護人莊巧玲律師 選任辯護人薛煒育律師 選任辯護人劉俊霙律師 審判長諭知 本案接續審理。 審判長諭知 以下進行訊問被告程序。因為審判程序分為犯罪事實之證據 調查及科刑資料兩個部分,此二個階段都會有訊問被告的程 序,現在進行的是犯罪事實的證據調查,至於科刑資料調查 部分會留待科刑調查辯論再進行。雖然這兩者有時難以區分 ,但還是提醒檢察官、辯護人及國民法官在問被告問題時, 予以注意及區分。請檢察官開始詢問被告。 檢察官王珮儒問 在與被害人發生完第一次衝突後,你有無受傷? 被告馮宇成答   那時候他有打我,但是我沒有受傷,我只是覺得很疼痛。 檢察官王珮儒問 與被害人發生完第一次衝突後,有無想要回去找他? 被告馮宇成答   那時候我嘗試跟他溝通,但是他就出拳打我,然後我覺得他 情緒很激動,為了避免衝突,我就離開。離開之後我很擔心 他在那邊會繼續擾亂,所以我後來有再繞過去那邊看一下, 看他有無繼續在那邊。 檢察官王珮儒問 你本案出手打被害人之前,他在做什麼? 被告馮宇成答   就是我後來有再回去,看到他前面本來跟保護動物的攤位發 生爭執,後來又跟另外攤位的阿姨爭執。 檢察官王珮儒問 你在出手打被害人之前有無與他對話? 被告馮宇成答   我叫他趕快離開,不要在這邊了。 檢察官王珮儒問 依照證人沈旺實的證述,你出手打被害人之前沒有說話,與 你今日所述不符,有何意見? 被告馮宇成答   我請被害人離開,不要在這邊擾亂,別人有無聽到我並不知 道。 檢察官王珮儒問 (提示現場監視器畫面)你剛才所述在本案衝突時,打被害 人之前,有看到被害人與一位阿姨爭吵,該阿姨站在畫面的 哪個位置? 被告馮宇成答   阿姨是擺攤的人。那個時間還蠻久的,阿姨是在監視器看不 到的位置。 檢察官王珮儒問 你所說的阿姨距離被害人多遠? 被告馮宇成答   攤位就在這裡,被害人慢慢靠過來,對她揮手,越靠越近。 檢察官王珮儒問 依昨天勘驗監視器畫面,在你出現在畫面之前,到你離開畫 面之後,被害人都是站在同一個位置,並沒有像你所述慢慢 往阿姨靠近的情形,有何意見? 被告馮宇成答   我在那邊觀察蠻久的,好幾分鐘,被害人有在移動,一直在 附近,後來沿街對著阿姨謾罵,後來就靠過去,影片出現的 是他靠過去的狀況,因為他靠過去,後來我才會走過去。 檢察官王珮儒問 依你所述,你已經在周圍觀察好幾分鐘,但從監視器畫面看 起來,你在經過被害人時是很自然地經過,後來你有一個突 然回頭的動作,接著就攻擊被害人,與你剛才所述不符,有 何意見? 被告馮宇成答   我當然認識被害人,因為我已經被他打過了,之前其他人圍 觀,我沒有靠太近,我是在遠一點的地方看,後來覺得他越 靠越近,有威脅的感覺,所以我才趕快走過去。 檢察官王珮儒問 依你方才所述,你說阿姨站在監視器畫面右側邊緣,在監視 器拍攝不到的地方。在檢察官面前,你跟檢察官說你記得被 害人與阿姨有距離一段距離,當時所述是否屬實?(提示偵 訊筆錄第5 頁第一個回答) 被告馮宇成答   我當時沒有說謊,我在檢察官面前都是真實陳述。 檢察官王珮儒問 既然被害人與你所謂的阿姨相隔一段距離,因沒有證據證明 阿姨的存在,監視器上方也看不出被害人在你經過同時,有 出現攻擊任何人的舉動,為何會認為被害人要攻擊阿姨? 被告馮宇成答   因為如同我剛剛所講的,被害人其實是有一段距離,他們在 對罵,我當時有跟檢察官說他們在對罵,所以被害人就靠過 去,我看到他靠過去了,我才會走過去。 檢察官王珮儒問 你方才說你看到被害人移動的軌跡是不停地往前靠的動作, 為何當時沒有跟檢察官說要調取監視器畫面? 被告馮宇成答   我有說,我一開始在警察局就這樣說,後來在檢察官面前也 是這樣說。 檢察官王珮儒問 警詢、偵查都沒有看到被害人一直往阿姨前進的陳述,有何 意見? 被告馮宇成答   在警察局的時候我就有說,因為被害人要靠近阿姨,我為了 保護阿姨,為了避免衝突發生,才推被害人,讓被害人不要 繼續靠近。 檢察官王珮儒問 如果依照你這樣講,筆錄上沒有記載。當時在每次警詢、偵 訊後有無在筆錄上簽名? 被告馮宇成答   有。 檢察官王珮儒問 簽名前,警察及檢察官有無讓你看過筆錄內容? 被告馮宇成答   有,有讓我看過。 檢察官王珮儒問 從昨天監視器畫面可以看出,你出手之前,被害人完全沒有 任何對你動手的動作,也沒有對任何人有動手的動作,你為 何要出手打他? 被告馮宇成答   他當然有對我出手,我已經被他打過了,案發當天我先被他 打過,我知道他有攻擊性,我真的沒有要打他,我是要讓他 不要繼續靠近別人,把他推開,保持距離。 檢察官王珮儒問 是否承認出手打被害人頭部是基於傷害的故意所為? 被告馮宇成答   我是推被害人,不要讓被害人繼續靠近。 檢察官王珮儒問 你學習武術多久了? 被告馮宇成答   我從青少年就習武,我學習的武術主要是詠春拳。 檢察官王珮儒問 是跟何人學習的? 被告馮宇成答   透過朋友之間交流、影片,我有拜師。 檢察官王珮儒問 拜師對象是何人? 被告馮宇成答   我們同樣有在學詠春拳的朋友,但不是正式的師傅,無法提 供他姓名。 檢察官王珮儒問 (提示證據編號21武術網站)架設該網站之目的為何? 被告馮宇成答   當時我回來臺灣,我希望有機會跟我以前在加拿大,一樣有 人跟我練習武術,我架設這個網站,希望有好朋友一起練習 ,維持我繼續練習武術的習慣。 檢察官王珮儒問 是否有透過此網站來招生? 被告馮宇成答   我不是專業的,我不是靠這個維生,大家來一起互相練習, 互相教學,我是透過這個召集一個社群,大家一起學習。 檢察官王珮儒問 是否透過該網站來招生? 被告馮宇成答   是。 檢察官王珮儒問 網站上有記載師資部分,你是加聯武術錦標賽的冠軍,這是 哪裡的比賽? 被告馮宇成答   我當時在加拿大留學,這是地方上小型的比賽。 檢察官王珮儒問 網站上有提到你是電影武術指導,請問你是哪部電影的武術 指導? 被告馮宇成答   大家朋友之間,地方上有拍LOCAL 的電影,有些動作請我去 協助。 檢察官王珮儒問 網站上提到你是葉問系的第四代傳人,依據是從何來的? 被告馮宇成答   葉問的第二代徒弟是李小龍,李小龍後面還有第三代徒弟, 我上開提到我覺得是我師傅的人,他是李小龍的徒弟,所以 我算是第四代的徒弟。 檢察官王珮儒問 你有提到在臺北擔任詠春拳教練,是否屬實? 被告馮宇成答   是,不是專職,只是兼差。 檢察官王珮儒問 是否有透過習武來賺錢? 被告馮宇成答   我不是靠這維生,但我教人家,人家願意付錢,我有收過一 些,有收過一兩千元。 檢察官王珮儒問 你剛才否認出手打被害人頭部,是出於傷害故意所為。但當 時你在檢察官面前說「我承認傷害犯罪」,當時檢察官面前 有無說謊?(提示偵查筆錄證據編號6 被告109 年8 月21日 偵訊筆錄第1 頁最後一個回答) 被告馮宇成答   對檢察官、警察我都是據實陳述。 檢察官王珮儒問 你既然當時是承認有傷害犯罪,為何現在又要否認故意傷害 行為? 被告馮宇成答   我真的沒有要傷害他,從頭到尾我都跟警察說,我真的沒有 要傷害被害人,我是要推開他,保持距離,不要讓被害人繼 續靠近,我沒有想到會發生這樣的結果,導致他死亡,我真 的非常非常後悔,我真的沒有要傷害他。 檢察官王珮儒問 當時在檢察官面前說「我承認傷害犯罪」的意思為何? 被告馮宇成答   檢察官說我這樣就是傷害,我承認如果造成這樣結果算是犯 罪,但我真的沒有要傷害他。 檢察官王珮儒問 你否認有傷害故意,但曾經承認過傷害犯罪。你認為自己有 無傷害被害人的動機? 被告馮宇成答   沒有,我跟他無冤無仇,為何要傷害他。 檢察官王珮儒問 (提示被告109 年11月6 日偵訊筆錄第2 頁第3 行)你當時 跟檢察官說「我確實有傷害動機」,當時有無說謊? 被告馮宇成答   我沒有說謊,我確實跟檢察官說我有推他,但推他的動機是 要讓他不要繼續靠近,對於造成他後來死亡,我真的很難過 。 檢察官王珮儒問 這邊看來你確實有承認過你有傷害動機,而且你也沒有否認 。被害人倒地之後,你做了什麼? 被告馮宇成答   當時我也很意外,因為我只有做推的動作,推出去後,手的 感覺很輕,沒有阻力在那邊。我趕快把我的腳收回,彎下腰 看被害人有沒有怎麼樣。 檢察官王珮儒問 依照監視器畫面顯示,你打完被害人之後,你並沒有彎下腰 ,就直直離去,與你剛才所述不符,有何意見? 被告馮宇成答   我有彎下腰查看,看到他沒有流血,看到他還有反應,我擔 心他跳起來又打我,避免繼續衝突,我就離開。 檢察官王珮儒問 (提示109 年8 月21日偵訊筆錄第4 頁倒數第3 行)你在檢 察官面前有說「當時沒有觀察被害人反應,被害人倒地之後 ,我非常氣憤,也怕被害人再次起來怎麼樣,我就往前走離 開了」,你當時在檢察官面前做出的陳述有無說謊? 被告馮宇成答   沒有說謊,因為我收回來之後,有彎腰看被害人的狀況。 檢察官王珮儒問 案發後,你有無打電話報警? 被告馮宇成答   我沒有打電話報警,因為我後來有回來看。 檢察官王珮儒問 案發後,你有等救護車到場才離去嗎? 被告馮宇成答   沒有,我看他還有翻身、呼吸,也沒有流血,旁邊有人在看 。 檢察官王珮儒問 離開案發現場的時候,當時心情如何? 被告馮宇成答   我當時以為他醉倒,躺在那邊,我想他會不會就平靜下來, 不要再罵人,可以休息一下。 檢察官王珮儒問 你離去當下,個人心情如何? 被告馮宇成答   希望被害人可以安靜下來,休息一下,不要再傷人了。 檢察官王珮儒問 (提示被告109 年8 月21日偵訊筆錄第4 頁第三個回答)你 當時回答檢察官,當時你沒有觀察被害人反應,你說你當時 非常氣憤,然後就往前走,當時所述是否實在? 被告馮宇成答   實在。 檢察官王珮儒問 案發現場的地面是什麼材質? 被告馮宇成答   西門町樓地板,一般磁磚。 檢察官王珮儒問 是否是水泥材質? 被告馮宇成答   我不了解,應該還是有鋪磁磚、磨砂之類的。 檢察官王珮儒問 (提示108 年9 月13日偵訊筆錄第2 頁倒數第3 個問答)當 時回答檢察官,死者被你推倒時所處的地面是水泥地面,當 時所述是否屬實? 被告馮宇成答   是的。 檢察官王珮儒問 昨天有提示監視器畫面,有一位先生身著藍色上衣短袖、深 色褲子、黑色後背包,該人是否為你? 被告馮宇成答   是的。 檢察官王珮儒問 你沒有否認監視器畫面上出手攻擊被害人的人是你? 被告馮宇成答   是,我有攻擊他,一開始就承認了。 檢察官稱無問題詢問被告。 審判長諭知 請辯護人詢問被告。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檢察官剛才詢問你的過程中,有提到你有曾經研習傳統武術 詠春拳,詠春拳的特色為何,請簡要說明? 被告馮宇成答 詠春拳拳法的名字來自創始人顏詠春,一個女性,特色是以 防禦為主,強調攻守合一、有效防禦,所以它拳術特色就是 以自衛為主。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剛才檢察官詢問的過程中可以知道,你與被害人有發生兩次 肢體衝突,請就時間先後,先就第一次與被害人發生衝突的 情形做說明? 被告馮宇成答 那天晚上我到西門町那邊去逛逛、吃東西,我是從6 號出口 那邊出來,就是西門町圓環楊桃冰那邊走出來,就看到附近 有一個攤位,攤位是照顧流浪貓狗,因為我很喜歡狗,我就 靠過去,該處有一個人對擺攤阿姨大吼大叫,阿姨說他平常 就虐待動物,還對攤位大吼大叫,我就問阿姨他是什麼人, 阿姨說他常在附近,經常會虐待動物,對旁人造成困擾,比 如說會去戳別人的輪胎,我就叫他不要在那邊,我後來發現 他的一隻眼睛有問題,我就跟他說你眼睛有問題,我也有問 題,我可以體會你的感受,我還把我左邊的義眼拿下來,跟 他說我們都是眼睛不方便的人,不需要在這邊做這樣的事情 ,就讓人家在那邊擺攤,結果我不知道為什麼,他突然就動 怒打了我一拳,我不知道我哪裡惹到他,他力氣蠻大,我還 蠻痛的,就趕快離開,迴避衝突,但他還是繼續在攤位那邊 。 離開之後,又怕他在攤位搗亂,我就繞回去,後來看到被害 人在攤位上跟另外一個阿姨理論,但兩人對罵很兇,我就在 旁邊觀察,後來被害人越靠越近,手腳揮舞,我就趕快過去 ,看到被害人要往攤位前靠,我就把被害人推開。沒想到推 開被害人的時候,跟我原來預期差很大,我是想將被害人推 開,但碰到被害人臉的時候,發現比我預期空很多,我當時 身體有點失去平衡,我後腳趕快拉起來,我就順勢彎腰看了 一下,發現被害人突然往後倒,我本來以為推他就會頂回來 或往後退幾步,沒想到他就翻過去,我的手就沒有受力,結 果被害人就倒下去,我也很意外,我就看了一下被害人,他 沒有流血,好像還有意識的情況,我怕像前面一樣,怕他起 來又打我,我就趕快先離開,避免進一步衝突。我沒有離太 遠,我還在附近看一下,覺得被害人附近還是很多人圍觀, 後來靠進去看一下,發現被害人有翻身,被害人身上都是酒 氣,其實就是喝醉的樣子,我以為他醉倒了,我覺得應該沒 什麼事情,讓他冷靜下來,我就離開了。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因為剛才檢察官詢問你,你說有彎下腰、收回腳動作是否與 影片不符,是否請鈞院提示影片,請說明你剛才所述的動作 在影片什麼地方? 檢察官黃柏翔起稱: 這部分的證據資料當時有開示給辯護人,檢察官沒有義務為 辯護人的訊問及調查做證據提示,這不是檢察官的職責。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當時這其實是不爭執事項。 審判長諭知 照理來說這部分在昨天出證時應該提出給法院,而由法院這 邊播放。 檢察官王珮儒起稱: 當初有詢問過法院證據提出的時間點,但法院這邊回復是待 所有證據調查完畢再一併提出。 審判長諭知 比較嚴謹的做法,其實應為出證完畢後就應直接提出。該影 片其實已經播放很多次,應毋須再為播放,請辯護人直接提 問即可。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起稱: 我們昨天確實看了很多畫面,看了很多次,剛剛被告也做了 說明,關於畫面上的動作與被告的說明到底怎麼接洽,被告 所指究竟為何?我們希望透過比對方式加以確定。辯護人這 邊有檔案,就直接由辯護人播放該影片。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請講解你所謂收腳、彎下腰是指什麼動作?在畫面中何處? 被告馮宇成答 我說明一下,因為當時被害人在我前方,大家有看到他就是 靠在那邊,我當時覺得他就是要往前攻擊阿姨,我就很快的 過去把他攔住,但是我攔住的時候,我本來以為會推到什麼 東西,但碰到被害人臉的時候,忽然力量就不見了,我就往 前面多伸一下,我已經失去平衡了,不像一般攻擊,我有趕 快拉回來,我拉回來的時候就看了一下被害人倒地的狀況, 我看被害人還好,沒有流血,我就往前離開了。我的動作很 快推過去把他推開,我是用手掌,因為出拳很重,我並沒有 出拳,是用手掌轉過來推他的臉,我不是打他而是推他,就 是要避免被害人靠過來。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你剛才有強調一件事情,你用手掌推過去,覺得施力點輕很 多。在你研習詠春拳的經驗中,如果要出拳攻擊對方,對方 通常是什麼的反應? 被告馮宇成答 一般會有作用力跟反作用力,對方通常會頂回來,或是順勢 退後幾步,往後倒退,但被害人的狀況就是兩隻腳就定在那 裡,他並沒有退後保持自己身體平衡。當時推被害人,本來 以為會是被頂住的狀況,沒想到一推人就倒下了,我真的沒 有想到這樣的情況。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被害人倒下去之後,你有無對他做其他動作? 被告馮宇成答 主要目的是與他保持一個距離,讓他不要靠近、傷害到別人 ,被害人倒下去後我就沒有其他動作,,我擔心他起來會攻 擊我,所以我就趕快離開。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你剛才回答檢察官,你沒有報警也沒有連絡救護車就離開, 為何如此? 被告馮宇成答 我當時真的是誤判,我以為被害人只是醉倒,沒有受什麼傷 害,我說實話,我真的沒有傷害他的意思,學武術是為了保 護自己、保護別人,我出力是往後的力量,不是要讓對方受 傷的發勁,所以被害人才是往後,力量的方法不同。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在檢察官詢問過程中,你提到後來離開後,還有再回去看被 害人,是否如此? 被告馮宇成答 就跟發生第一次衝突時一樣,我離開後還是想說被害人會不 會怎麼樣,我就在旁邊看了一下,發現被害人有翻身,旁邊 也有人關注,好像也有人講說要不要叫救護車,我想說應該 沒事,我想說畢竟我跟被害人有衝突,還是不要待在現場。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你說回去的時候發現有人圍觀,有人在講說要不要叫救護車 ,你跟被害人當時的距離多遠? 被告馮宇成答 以剛才監視器來講,就是監視器照不到,比較邊緣的地方。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就你目視所及範圍內,有無看到有人對被害人施以急救或其 他處理情形? 被告馮宇成答 其實沒有,有人問被害人「你怎麼了」,但外觀上看不出被 害人有很嚴重的傷害。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目視狀況下,你當時有無做什麼處理? 被告馮宇成答 我真的很後悔我沒有,其實我應該上前檢查、關心他,我當 時只有希望他不要再鬧了,事情就這樣結束,不要讓衝突繼 續擴大,我就離開。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檢察官剛才有詢問你,案發後你有在檢察官、警察面前製作 筆錄,有無印象在108 年8 月29日去萬華分局製作筆錄? 被告馮宇成答 有,我有去警局做筆錄。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當時你有提到你對被害人說「你又在找人家麻煩,我就動手 推他一把,他就倒地,我就嚇到,馬上離開,但因為我很不 放心他的傷勢,我又折返去看他」,筆錄所載與你剛剛所述 是否有衝突或是需要修正的地方? 被告馮宇成答 我在警察局就跟剛剛在法庭上講的一樣,警察就記成這樣子 ,但跟我剛才講的意思差不多,我不會跟警察講說一定要每 個字記下來。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警察最後詢問你「以上所說有無意見補充?」,你回答「我 非常後悔,我不是故意,我願意做任何賠償」,此與你剛才 的說法有無要矛盾或需要修正、補充的地方? 被告馮宇成答 沒有,我真的很後悔,我後來知道他竟然死掉,我真的很難 過,我真的對發生這件事情,對他的家屬非常抱歉,我真的 盡我的力量,盡量去補償,今天來法院,我也是坦然面對, 盡量說實話。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108 年8 月29日製作完警詢筆錄之後,被害人不幸於8 月31 日過世了,檢察官9 月13日傳喚你去地檢署製作筆錄,詢問 你「是否知悉死者會因為遭你動手推受有傷害?」,你回答 「我真的不是故意的,我太衝動了,我當時失去理智」,與 你先前於警局的說法,以及本日於法院審理所述有無矛盾或 需修正的地方? 被告馮宇成答 我在地檢署也是這樣跟檢察官講,檢察官跟我說「難道你這 樣沒有錯嗎?」,其實我還是有其他的方法可以處理,我可 以不用推他,我可以擋在中間,我的確後來覺得我還有其他 方法,我真的覺得我很抱歉,但我真的沒有要傷害他,我當 時推他,是希望保持距離,不要讓他再傷害別人。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在地檢署製作筆錄知道被害人與你發生肢體衝突後,於108 年8月31日死亡,當時感想為何? 被告馮宇成答 我真的不知道怎麼辦,我希望能夠彌補這件事情,如果法律 有制裁我也能夠接受。 辯護人稱無問題詢問被告。 審判長諭知 各位國民法官,如果你對於案情有疑問,這時可以對被告就 犯罪事實提問。要提醒的是,訊問被告的目的是為了幫助自 己判斷事實或作出決定,而不是「教訓被告」;另外,審判 者不可能「全知全能」,因此也不必鉅細靡遺的調查。請問 ,各位國民法官有要提問嗎? 3號國民法官於告知審判長後,直接補充訊問被告。 3號國民法官問 你說被害人先動手打你,然後又騷擾阿姨,為何當時沒有念 頭想要去報警,因為就你描述的地點,該處有一個蠻明顯的 警察局?後來繞回去與被害人最先碰面的地點,目的是否因 為被被害人打了,不甘心想報復? 被告答 我後來有想,當時是否該用報警方式,但現場圍觀的人很多 ,我只是其中之一,該處都是擺攤很久的攤販,當時沒有想 到這件事情,後來才想到其實可以報警。 我真的沒有想報復,因為我是習武的人,雖然那拳蠻痛,但 對我來講不算什麼,如果是針對我,我不會動手,我當天是 覺得他往前要攻擊阿姨,才想說趕快把他推開,不要讓他靠 近別人,對別人造成傷害,因為是覺得他要傷害別人,我才 決定出手,這是我真實的意思,但我還是覺得,可能還有其 他方法可以處理。 3 號國民法官表示無問題訊問。 5號國民法官於告知審判長後,直接補充訊問被告。 5號國民法官問 你覺得被害人是一般正常人,還是看得出來有身心障礙例如 智能不足? 被告答 被害人看起來不是所謂的正常人,我看到被害人跟我一樣有 一隻眼睛不方便,而且被害人喝醉了,講的事情也沒有什麼 意義,一直重複,我當時覺得被害人蠻危險的。 5號國民法官問 看到被害人左眼不一樣,有無認為他智能上有所不足,還是 認為他是一般能夠正常反應之人? 被告答 他是一般正常可以反應,他就跟阿姨對罵,阿姨罵什麼他就 回什麼,我跟他講,請他不要在那邊,他說我憑什麼管他, 就是有應有答,但我不知道如何判斷智能障礙,這是我實際 了解的狀況。 5號國民法官表示無問題訊問。 4號國民法官於告知審判長後,直接補充訊問被告。 4號國民法官問 在你與被害人發生衝突之後,是自行離開現場,用何種方式 離開? 被告答 我去西門町都是坐捷運,後來就走回捷運站,搭捷運回到我 家。 4號國民法官表示無問題訊問。 6號國民法官於告知審判長後,直接補充訊問被告。 6號國民法官問 因為先前提到在武術館教學,武術肢體接觸中,有時候會難 免有意或無意衝突,當有意無意發生衝突時,發現對方是無 意但用力的攻擊,當下身為武術教練如何去做情緒控制? 被告答 其實真的不應該出手,當天我發現力量忽然變很輕,我就收 力,我也沒再繼續攻擊。 6號國民法官問 我詢問的是在一般武術的情況? 被告答 攻擊的時候有分力量可否收回。 6號國民法官問 當下感覺到對方是無意用力的攻擊,你當下的情緒是如何控 制自己?  被告答 情緒的部分,我覺得他就是要靠過來,可能要攻擊別人,我 就把他推開。武術很重要的是維持跟對手的距離,例如拳擊 的刺拳不是要打對方,是要將對方推開,詠春拳掌的動作也 是,不要讓對方靠你太近,以免被抱住,我的動作就是要保 持他跟別人的距離,以及保持跟我距離的動作。 6號國民法官問 並非在詢問本件的情形,而是如果你面對一個惡意的攻擊, 當下的情緒是如何控制?因為你5 年沒有回診,這5 年你應 該有學習很多情緒控制的方法? 被告答 我的情緒控制方法就是,第一,我們在練習的時候,一定要 控制呼吸,要保持冷靜,以當天來講,我認為我有做到,所 以我在出手,還包含第一次衝突,我並沒有還擊。我覺得我 都有控制住,只是當天我除了推他之外,可能還有其他選擇 ,但我當天選擇推他,保持距離。 6 號國民法官表示無問題訊問。 受命法官徵得審判長同意後訊問被告。 受命法官問 請具體描述,當天看到被害人的體型、身高、外觀狀態如何 ? 被告馮宇成答   比我高一點,身體蠻壯的,身上酒味很重,前面出拳打我的 時候力氣很大,我覺得蠻痛,覺得他蠻有威脅性。 受命法官問 你覺得被害人有喝酒是因為他身上的味道,還是因為有什麼 其他異樣的地方? 被告馮宇成答   被害人身上酒味很重,講話也是不斷重複,跟他講了一次, 又好像你沒有講一樣,就不斷重複。 受命法官問 第一次衝突離開後,第二次遇到被害人,是你回頭找他,還 是巧遇? 被告馮宇成答   我回去看他有無再繼續騷擾攤商。 受命法官問 請問你是否經常在西門町一帶出沒?還是案發當天僅是偶然 去該處逛街? 被告馮宇成答   一個月去一兩次、兩三次。 受命法官問 當天案發之前有無看過被害人? 被告馮宇成答   沒有。 受命法官問 你認為他會攻擊攤商是基於第一次發生衝突的基礎事實嗎? 被告馮宇成答   因為他出手打我,阿姨說他會虐待動物,而且他講話時手腳 會舉起來。 審判長諭知 變更審理時間,目前進行休息與釋疑20分鐘。 (休庭時間至10:47) 合議庭及國民法官復行入庭。 審判長諭知 本案調查證據完畢。按照雙方的主張及證據調查,被告可能 涉犯的罪名,包括刑法第276條的過失致死罪、第277條第1 項的普通傷害罪、第277條第2項前段的傷害致死罪及第284 條的過失傷害罪,請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在辯論的時候一 律注意。以下就本案犯罪事實及適用法律部分進行辯論。 檢察官黃柏翔起稱: 這個環節是所謂事實及法律辯論,來到辯論這個環節,表示 審理即將到達尾聲,為何辯論要放在審理最後進行,因為經 過審理階段,所有證據已經顯現在各位法官面前,也都調查 過了,檢察官、辯護人可以各自就已經調查過的證據做整合 性的辯論,呈現給各位法官,協助各位法官形成心證。 檢辯雙方在審理中第一次交鋒,檢察官第一次提起異議是在 審理最開始的開審陳述時,在開審陳述時,檢察官基於客觀 性義務,遵守法律規定,只是告訴大家,被告的辯解、本案 爭執重點,然後檢察官告訴大家將提出證據,促請各位法官 注意證據中可能有哪些重點,協助各法官做判斷。 檢察官、法官雖然位置不同,但對於社會的期待是相同的, 希望社會有公平、正義,希望世界有愛與和平,檢察官今天 是用最嚴格的標準對待自己及本案證據,所以檢察官沒有在 一開始就告訴大家證據的結論,因為我們有自信將完整證據 呈現給各位法官後,各位可以得到跟我們相同結論,今日檢 察官起訴被告,並不是討厭被告,或樂見被告被關,也不是 喜歡誣賴被告,今日檢察官起訴,是因為這個案件中被告應 該受到懲罰,對這個社會才是最有利的,這是檢察官的立場 ,相信跟各位法官沒有二致。所以從審判一開,檢察官相信 ,也要給被告一個公平審判的機會。 但反觀被告及辯護人做了什麼,各位法官聽到辯護人第一句 說什麼,他說這是一個見義勇為而發生的憾事,為何還什麼 證據都沒有調查就可以告訴各位法官這是見義勇為,而且很 遺憾,還告訴各位法官監視器畫面不完整、角度不夠,都還 沒有看到監視器,為何可以這樣告訴國民法官,我們不是生 在楚門的世界,監視器本來就不可能360 度都照得到,為何 監視器還沒有看,就跟國民法官說監視器不能採信。為何目 擊證人沈旺實跟法醫師都還沒有作證,被告就透過被告的代 言人,跟各位說法醫師、證人等一下會講什麼,為何在審理 最開始的階段,被告跟辯護人就跟各位講一個故事,給大家 打預防針,不是預防針而是有毒的針,他們的辯護策略是什 麼,在各位法官還沒有接觸本案證據前,採取先講先贏、先 報雷先贏,對守法的檢察官造成嚴重突襲,國民法官法第70 條明白規定,審判長也諭示開審陳述不是辯論,請就本案證 據及待證事實關聯性做說明,檢察官依法告訴大家,開審陳 述如何進行、證據怎麼調查,為何被告及辯護人對檢察官做 這樣的突襲?更重要的是,辯護人這麼多訴訟策略,對國民 法官的職權是最嚴重的蔑視,如果一開始就講好結論,各位 為何要拋家棄子,把工作丟下,在這邊耗兩天,如果只要聽 辯論不用調查證據,那這場審理不就淪為說故事比賽、演說 比賽?所幸這兩天的審理,各位法官對證據調查投入程度, ,檢察官終於放下心中大石,各位沒有被辯護人訴訟策略影 響,還是認真聽證人說了什麼、監視器顯示什麼,無論結果 如何,檢察官衷心相信被告可以獲得公平的審判,在此檢察 官也感謝國民法官在兩天耐心、積極地參與。 本案犯罪事實及相關證據,在兩天審理完畢還是有點趕,在 這裡容檢察官就本案事實及法律做一個簡單的整理,為各位 做一個鳥瞰及回顧。 ⒈本案起訴犯罪事實 被告徒手毆打蔡佳霖的頭部致其當場倒地失去意識,被害 人受有右後枕部頭皮撕裂傷,送醫後,被害人顱內出血狀 況依然嚴重,最後因為中樞神經休克死亡。 檢察官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前段傷害致死罪。 ⒉動機:是狹怨抱怨還是見義勇為? 被告坦承在案發前不久與被害人產生口角,被告有被被害 人打,只是沒有成傷,剛剛也有國民法官問被告當時情緒 控制如何?口角之後,被告曾經說他離開的時候越想越不 對。他當時離開是在想什麼?是否心裡有些情緒在累積, 慢慢有些不滿,一定是在想當時發生爭執的場景。被告也 說過,他出手前一刻,打算被害人理論,什麼情況下要找 人理論?就是對被害人不爽、跟他意見不合。被告偵查中 也有跟檢察官說,他其實也有傷害被害人的動機,等等會 再提示被告在地檢署承認他有傷害被害人的筆錄。更重要 的是,被告剛剛自己表示曾跟檢察官說,他出手後並沒有 檢查被害人的傷勢,他是生氣離開。 被告從第一次口角,到出手,到出手後氣憤離開,可以看 出被告有一個連貫的情緒,情緒是堆疊的,從一般社會常 情,被告就是很氣、越想越不爽,想要再找被害人吵架, 結果看到被害人就更不爽,就再出手,然後很氣的離開, 從頭到尾我們只有看到氣,併沒有看到義。被告當時的筆 錄中,被告表示第一次衝突,被告當時氣不過找被害人理 論,這是第一次口角,按照被告說法,被害人有打他,當 下離開,不理被害人,情緒控制好就算了,為何離開後還 要回頭找被害人,顯然是生氣了。被告就說他打被害人之 前,聽到阿姨講法之後就上前去找死者理論,被告在偵查 中與檢察官說確實有傷害的動機,符合有傷害動機的判斷 。被告自己也說,推倒之後沒有觀察被害人反應,當時非 常氣憤,在此被告的情緒是連貫的,從以上被告自己的說 法可以知道,其實被告是因為與被害人口角,心生不滿, 狹怨報復,被告動機可以確定。 ⒊緊急避難? 至於被告提到見義勇為,因為被害人找阿姨麻煩,在地方 上是麻煩人物。大家可以回想一下,辯護人開審陳述表示 被告是見義勇為,被害人手勢兇狠,是個頭痛人物,一開 始就將被告神格化,然後將被害人妖魔化。 本案可以看到,被告一直說被害人有吼叫、有喝酒,但這 個情況緊急在那邊?有無到危害他人生命、身體、安全之 程度?完全看不出來,辯護人一開始說被害人是個情緒激 動、手勢兇狠、是當地頭痛人物,也許被害人不是受大家 所喜愛的人物,但情緒激動、手勢兇狠是否緊急?被告一 開始說被害人聽說有虐待動物,這有無證據支持?有無監 視器畫面顯示當時有虐待動物的狀況?被害人有無跟其他 人吵架?這部分也沒有證據支持,只有被告自己的說法。 被告又提到被害人有傷害他人的往例,或許被告跟被害人 曾經有一些肢體上接觸,但現場並沒有被害人即將傷害他 人的證據,還是出於被告自己的覺得與想像? 目擊證人及監視器畫面,我們來看一下,被害人周遭的狀 況,人來人往,或許有觀看的動作,但走路的走路,而且 離被害人很近,如果今天真的很緊急的狀況,人之常情是 大家避之唯恐不及,也許會有人尖叫,也許會說大家小心 不要靠近,但畫面中大家有轉頭,走路還是走路,都沒有 閃開、逃避等動作,也許監視器畫面比較小、角度有限, 但也看不出有現在正在發生緊急的事情需要被告出手阻止 。被害人被打的時候是直立不動,畫面中或許有被害人舉 手的動作,但他並沒有在攻擊任何人,畫面中也沒任何動 物被攻擊中。 被告所說的攤位阿姨,不知道真的還假的,不能因為被告 說阿姨存在就認為她存在,這樣審判將變得天馬行空,沒 有想像力的被告就會被判有罪,目前為止,阿姨存在與否 都只是被告的說法,而被告說法是否可採,被告為了避免 自己刑責,當然會有避重就輕的動機,所以要請國民法官 審慎評估被告所述監視器畫面外的阿姨是否存在的可信度 及真實性。 第一,目擊證人說被害人在被打之前,除了大叫沒有做其 他事,與監視器畫面吻合。 第二,目擊證人說被害人是自言自語,沒有針對特定人, 所以現場沒有特定人遭受被害人攻擊 第三,目擊證人前往圍觀時,沒有聽到任何人說危險、小 心不要過去,表示現場狀況大家不覺得是危急的狀況。證 人也提到圍觀的時候不想太近,這我們可以理解,就想看 熱鬧但不想被波及,而且根本不知道會發生什麼事,所以 會站在一個有距離的狀況下觀看,但此部分不能證明當場 有一個危急的狀況發生。 第四,目擊證人說印象所及,他在當地擺攤10年經驗,被 害人是沒有傷人的記錄。也許被害人會喝酒、吼叫,但證 人說他沒有傷人的記錄 第五,目擊證人說被告是直接出拳,沒有跟被害人說話。 被告一直說有去勸阻被害人,但我們從監視器畫面看到, 被告就是回來,折返後一拳就出去了,而且證人說被告是 一拳打過去,並不是推、不小心碰到,證人歷次說法就是 說被告一拳打過去,檢察官詢問為何不是碰而是打,證人 說因為很快、很用力。 看完監視器畫面、目擊證人說法,到底被害人造成了別人 什麼緊急危害,根本就不曉得。退而言之,縱使被害人可 能有喝酒、吼叫的狀況,被告報警即可,被告剛剛也有提 到,其實他有很多選擇,可以報警或是擋在被害人中間, 而且為何不口頭勸說,習武之人難道就要先動粗,為何不 使用更不具傷害性的手段?被告自己也說他當時有其他選 擇,表示行為有選擇可能性,表示當時真的沒有這麼緊急 。 被告也說他在旁邊觀看幾分鐘,被害人又再找其他阿姨的 麻煩,觀看幾分鐘的時間應該可以報警了吧?但被告沒有 報警,就走過去一拳,哪來的緊急?避免什麼樣的危難? 從頭到尾被告就是想復仇而已,不管被害人是不是地方上 不受歡迎的人員,但這樣被告就能以暴制暴、以牙還牙、 以眼還眼嗎?這樣還要司法做什麼?案發當時根本沒有緊 急狀況需要被告出手制止,被告明顯是對被害人心生不滿 ,狹怨報復,完全出於被告一己情緒,沒有任何公共利益 考量在裡面。 法官判決不僅維持個案正義,對社會來講也有教育跟宣示 的作用,判決對未來的指示是什麼,如果認為本案構成緊 急避難,人總有情緒低落的時候,可能走出大樓,想到今 天我被老闆痛罵、揹黑鍋,我生氣罵了三字經,仰天常嘯 ,然後我就被別人打,因為別人看我不順眼,可能覺得我 大吼大叫是對路人造成危害,我這樣被打,倒地死亡,然 後被告可以主張緊急避難,這是我們所想要的社會嗎?這 是我們認為公平社會的遠景嗎?所以我們認為本案當中絕 對沒有緊急避難的適用。 ⒋故意?過失? 被告到底是故意還是不小心打傷被害人,到這邊為止已經 很清楚,我們快速瀏覽一下有些什麼樣的證據支持被告是 故意打傷。 第一,有高度傷人的動機,常常會伴隨傷害的犯意,雖然 不是必然,但有傷人的動機加上又出手,往往在經驗上, 通常會有傷人的犯意。尤其在被告明瞭這樣的行為可能導 致被害人受傷,被告還是出手。 本案還有一個爭執點,被告爭執是推不是毆打,但刑法上 傷害罪不是定式犯罪,並不一定要出拳才算是傷害,例如 今日看不爽仇家,把仇家推倒在人行道上,被害人因此膝 蓋受傷,但被告不能主張推的胸口沒有傷勢,所以被害人 膝蓋的傷勢不能歸責於被告,傷害的要求本來就不以固定 的形式,只要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別人受傷的結果, 還是做了這個舉動,不管這個舉動是什麼,都有可能成立 刑法上的傷害罪。 本案中爭執的重點在於臉部沒有傷勢,被告是用推而非出 拳,但今日被告知道路面是堅硬地面,而且知道被害人喝 酒,知道被害人可能會倒,可能因此受傷,這就有傷害的 故意。更何況被告是有武術背景的人,是錦標賽冠軍,是 武術指導,以教授武術維生,會不知道用推、出拳力道的 拿捏嗎?還是被告根本就是故意用這麼大的力氣去推?到 底哪一個比較符合現實,請各位國民法官斟酌。 一個有武術背景的人,長年習武,被告剛剛也示範過,動 作如此迅速,被告對於自己身體力道拿捏較一般人而言, 是否比較優越?被告對於目標的瞄準,是否比一般人好? 被告雖說一隻是義眼,但從被告走進監視器畫面的過程, 到出拳、離開,被告行動自如,也沒有踩到被害人,也沒 有撞到路人。且剛剛被告說被害人身高比他高,如果矮的 人要攻擊高的人,要刻意上舉,如果要推開就平行推即可 ,但被告面對比他個頭大的人,是舉手擊向臉部,這個是 需要動力的,所以從武術背景來看,被告確實有傷害故意 ,而且監視器畫面可以看到,被告是快又準,毫無猶豫朝 要害出手,且目擊證人也說被告很快很用力,一拳就打過 去,而不是碰或推。 被告出手後的處置也可判斷他是故意為之,因為如果是不 小心傷人,日常生活經驗上,會做處置、補救的措施,但 如果是出於故意傷害的話,就是報仇,為何要做事後的處 置,被告出手後沒有做任何事,完全符合傷害故意。 最後,被告辯稱不小心以及主張緊急避難,完全是矛盾的 主張,如果是主張緊急避難,必須主觀上有意識防止緊急 事情發生,若又主張是不小心去碰到人,一個人如果是故 意就不會是不小心。所以被告今天說見義勇為、緊急避難 ,就是有意出拳,又怎麼可能不小心傷害到被害人?這兩 者矛盾到底何者可信,又或者兩者都是被告避重就輕的說 法,請各位法官判斷。 結論就是被告於本案確實具有傷害被害人之故意。 ⒌因果關係 第一,出手後,被告倒地後意識昏迷,受有頭皮撕裂傷, 這是不爭執事項,經過鑑定,檢察官出具之相驗屍體證明 書認為係肝衰竭、頭部倒地,導致對撞性腦挫傷、顱內出 血,最後中樞神經休克而死。 唯一有爭執的點,到底肝衰竭到底對於因果關係的影響為 何?檢察官基於客觀性義務,在偵查中有進行相當之調查 ,鑑定報告指出肝衰竭「可能」導致擬血功能不全惡化, 比方說像被害人的出血,若沒有肝衰竭,大概不會這麼快 、這麼嚴重,但因為被害人今日有肝衰竭,凝血不好,所 以出血會嚴重一點,但這是只是一個可能性。 針對肝衰竭對於因果關係之影響,此部分我們也請法醫來 作證,我們再簡單回顧一下法醫師說了什麼。法醫師有提 到肝病與死亡無法直接劃上等號,肝的狀況有可能復原, 也有可能惡化,但被害人當下的肝病不會讓被害人在那個 時間點死亡,應該是可以確定。 本案如果真的是因為肝衰竭導致被害人死亡結果,在鑑定 報告死因最後一項記載為代謝性休克,因肝衰竭係代謝性 疾病,假設是肝衰竭直接導致被害人死亡,本案的鑑定結 果就會是代謝性休克。但本案是腦部中樞神經休克死亡, 與代謝功能不是直接相關。 法醫一直講本案頭部對撞性傷勢,必須衝擊力才能造成, 不會單純因為肝病而造成,而需要外力及衝擊力,本案外 力沒有其他,不管被告是推還是出拳打被害人,都是本案 唯一的外力來源。 就算被害人臉部看不出有傷,但法醫也說外力接觸部位表 面無傷是醫學上可能的結果,與接觸面積可能有關,也可 能與被害人身體狀況有關。假設爬山時看到仇家,把仇家 推下山,結果仇家頭部墜地而死,但胸口沒有驗出傷勢, 難道會說這不是傷害故意、並非外力? 被告與辯護人辯稱因被害人臉部無傷並非毆打,無因果關 係,完全悖離醫學判斷、一般人常識,更無視監視器畫面 明白顯示被告及被害人有肢體接觸,而且被害人都已經位 移,力道之大,如果不是從被告而來的動作,被害人不會 憑空,自己想要睡一覺就憑空倒下,所以被告的辯解完全 不可採。 結論,被害人是因遭到毆打,不管是出拳還是推,都使被 害人頭部倒地受到撞擊,引發顱內出血,而對撞性腦挫傷 及頭部倒地之撞擊,是一致,最後造成中樞神經休克死亡 的結果。就死者本身肝衰竭可能惡化病情,也許本來可能 在沒有肝衰竭的情形下,被害人6 天後才會死亡,但因為 惡化的關係,所以可能5 天就死了,但這個肝衰竭造成的 惡化是否確實加速死亡結果,我們也不確定,不能說因為 被害人本身肝衰竭就認為被告毆打被害人的行為與被害人 死亡結果沒有因果關係。何況,若是因肝衰竭導致,死因 記載最後一項應為代謝性休克,但本案顯然不是如此,所 以完全可以排出肝衰竭在本案因果關係認定中之影響,結 論是肝衰竭對於因果關係之認定不具有決定性的因素。若 不是被告打被害人,被害人死亡的悲劇不可能會發生,被 告是這一切的悲劇始因及結果。 ⒍預見可能性 被告或許辯稱,他確實有傷害故意,但怎麼會知道被害人 會因此而死去,這是否可採?被告案發當時已經37歲,在 國外有大專學歷,此部分科刑訊問時會提到。現場環境是 水泥、堅硬地面,而且被告是習武之人,對人體要害哪邊 比較危險,應該更為了解,應該知道推下去造成傷害應該 不輕,而且被告一直都說被害人是喝酒之人,一個習武之 人對上喝酒之人,喝酒之人行為控制力不好,被害人毫無 防備,然後又說詠春拳是防身,但我們根本不知道被告防 了什麼?他就只是出拳而已,而且以被告的專業背景,怎 麼可能不知道自身實力與被害人當時的狀況相比,如果倒 在水泥地上,可能造成死亡結果。結論,被告從智能、身 體、現場上條件都可以知道人倒在地上,可能造成頭部、 顱內出血造成死亡發生。 綜上所述,本案被告有犯罪動機、傷害故意、有因果關係 、有預見可能,而且不是為了公益,沒有要避免任何人的 緊急避難,被告應成立傷害致死罪嫌,事證明確,請各位 法官給予本案公正有罪的判決。 被告馮宇成稱: 請辯護人為我辯護。 辯護人劉俊霙律師起稱: 法官、檢察官、各位國民法官,今天是一件悲劇、憾事的發 生,這件憾事是沒有任何人希望見到的,我想強調一點,辯 護人確實是為被告辯護,但辯護人是替被告辯護他無罪嗎? 不是,被告自始就承認說,確實是因為他出手的動作導致被 害人跌倒,對於被害人死亡結果也感到遺憾。被告在警詢、 檢察官面前都承認他有做過失傷害的動作,導致被害人死亡 ,他並沒否認他有這樣的行為,從頭到尾都沒有。 我們可以注意到,被告一開始的辯解,強調兩次衝突,都是 因為被害人行為有侵害別人的情形。我辦這個案件,發現其 實被告、被害人在很多外觀上是很相似的,第一,被告及被 害人兩人眼睛都有異常的狀況,被告是左眼先天異常戴著義 眼,被害人是右眼失明。第二,成長過程中精神上都有發生 特殊疾病。第三,兩人外觀體型也相似。唯一不同是被告在 國外工作不順,從國外回到台灣自立更生,去教美語、在銘 傳大學上課、兼差教武術賺外快,被告沒有任何暴力衝突跟 前科。而被害人部分,其實檢察官剛剛也承認,證人沈旺實 也證述,法醫師事實上也提到,根據被害人過往病歷檢視, 被害人就是到處鬧事而且有前科記錄,被害人就是會在西門 町惹事的人。 本件108 年8 月26日到底發生什麼事情,對於主要事實,檢 辯雙方是沒有疑義的,最關鍵的是,檢察官一直否認被告與 被害人第一次衝突時,有遇到動保攤位,聽到被害人在動保 攤位大吼大叫,攤位小姐告知被告說這個人會傷害動物,還 會刺別人輪胎,被告就跟被害人發生衝突,還被被害人打了 爭執一次。第二,辯方與檢方主要爭議點是,檢方一直否認 現場有人與被害人發生衝突對峙的情況。 剛才檢察官提到辯護人一直在做違法的事情,我想強調一件 事情,辯護人急切希望為被告辯護,因為我們希望被告只要 負他應負的責任即可,並不是認為被告不用負責。但辯護人 無力的是,我們確實有很多事情無法被舉證,就像這兩次衝 突一樣,為什麼?因為辯護人沒有任何公權力,沒有辦法去 調取監視錄影帶,我們跑去店家要監視錄影器,店家絕對不 會給辯護人,可是只要檢察官去跟店家要監視器錄影,店家 馬上就會提供。為什麼第一次、第二次事實沒有證據?我們 可以看到,本件8 月29日被告第一次去警察局製作筆錄時, 警方已經調閱被告從案發現場徒步走到西門捷運站,再從西 門捷運站搭乘計程車到龍山寺捷運站,再從龍山寺捷運站往 廣州街方向行走至廣州夜市,再從龍山寺捷運站搭乘捷運回 家的完整路線監視器畫面,警方在本件憾事發生時,積極去 調查,但8 月29日被告去警局製作筆錄時,說明為何會與被 害人有衝突之前因後果,這兩次衝突,警方卻沒有去調查。 在各位國民法官接到法院通知時,問卷中有一題問到,我印 象中大家的回答都是一樣,警方及檢方是否應該要積極調查 有利跟不利被告的證據,每位國民法官都相信是,但本件8 月29日被告第一次警詢筆錄,警方都可以調查被告從西門町 到龍山寺的路線,為何卻無法調查當時究竟有無動保攤位, 這件事情被告及辯護人都沒有辦法做,只有有公權力之人才 能夠去調查這種有利於被告的事實。 第二,再來檢方昨日播放僅有16秒的監視畫面,是武昌街2 段40號RM服飾店家的監視畫面,店家一定是會長時間對店 外拍攝,為何沒有一開始被害人靠近店家前鬧事畫面,證人 也有證述看到被害人在現場大吼大叫。後來被害人倒地後, 警方紀錄也是有救護車將之送醫,為何沒有這樣的完整畫面 呈現,若有完整畫面,我們就可以弄清楚當時被害人後來是 否有起身側躺的情況。但檢警僅提供這16秒的畫面,其他重 要的事實都沒有提供出來,這16秒一定是從一長段的畫面中 擷取出來,為何檢警不願意擷取?辯護人的情緒可能有點激 動,就如同一開始開審陳述,覺得辯方好像都在找檢方麻煩 ,而且剛才檢方論告時,辯護人也提出異議,只要剛剛檢方 詢問證人提出作為反駁證據部分,辯護人沒有意見,這是雙 方在準備程序均同意的,但檢方提供第一個筆錄畫面,是剛 剛詢問被告時,從來沒有提供過的筆錄證據,這件事情才是 違反法律規定,因為準備程序說過,筆錄只能做為彈劾證據 ,必須被告說的話跟筆錄不同,才能提出,但檢方第一次呈 現的筆錄,是沒有提供過的。 這就是為什麼我們沒有辦法提出證據,因為辯方沒有能力去 調查證據,也沒有辦法叫任何人提供證據,可是這兩次的衝 突是符合常情的。剛才檢方講了很多細節,但我們回到人性 最基本的,被害人是否是會讓別人感到頭痛的人物,是否經 常在該處喝酒鬧事?其實從法醫師查看被害人先前病歷紀錄 也有提及,證人沈旺實也證述被害人是會酗酒鬧事,是當地 的頭痛人物。第二,監視器錄影畫面前1 至5 秒,被害人也 有做出揮動手臂的動作還唸唸有詞,法醫說他們在解剖做病 理之後,發現被害人肝功能是嚴重脂肪肝導致肝細胞幾乎都 沒有的肝衰竭,這種情況會造成被害人肝腦病變,導致被害 人精神上出問題,並會有挑釁的動作。法醫師表示在解剖鑑 定時查看被害人病歷,發現被害人長期罹患精神疾病。所以 今天確實是件憾事,被告碰到跟他很多事情都很像的人,但 因為被害人身體特殊狀況,被害人就是個在附近鬧事之人, 兩個人發生一定的衝突。 有關證人沈旺實的證詞,並不能說完全不可信,但證人沈旺 實對於大的事實並不否認,但對於細節事實很多都不記得, 例如到底走多久到現場?在現場待了多久聽到被害人在該處 大吼大叫?一個最有趣的點,證人說有感覺到被告從他右方 走到前面,用右手出拳打到被害人臉部,這是證人沈旺實的 說詞,跟影像完全不一樣,一個最大的疑問是,當被告走到 被害人前方,也就在證人沈旺實前方,他如何可以清楚看到 被告是用拳頭打中被害人的臉,是用想像還是真的看到?另 外其證詞中還有一個弔詭之處,證人沈旺實說他在那邊擺攤 10年,所以知道被害人經常在該處大吼大叫,對於證人沈旺 實長期在該處擺攤之人,並非特殊情形,但為何案發當天證 人沈旺實會特別過去看,證人沈旺實說是因為聽到聲音,若 只是一個人單純在該處大吼大叫,是否會有人圍觀?其實不 會,我們應該還是要回到常情判斷,一定是有發生衝突,尤 其西門町其實就是會有很多特殊狀況的人。 再來回到本案基礎事實,辯護人想要強調被告今日所作的行 為,他確實承認有做過失傷害行為,但是有用拳頭毆打被害 人頭部嗎?有件事情大家都沒有否認,被害人死亡當天中興 醫院診斷證明書,是他當天送醫的狀況,頭部並沒有任何被 毆打的撞擊傷,而是後腦倒地的對撞傷,撞擊傷跟對撞傷不 同,法醫師有跟各位國民法官做說明。 受命法官也有問法醫,被害人肝衰竭的狀況,如果被毆打, 隔了五天,身上是否還會有痕跡?事實上,以被害人的病理 紀錄,以其肝衰竭的情況,若真的有被毆打,身上的傷痕應 會更腫大、更清楚的。更重要的是,雖然我們在監視器畫面 有看到,被告有出手,但被告是以非慣用手的左手手掌去推 開被害人,沒想到這樣推的動作,被害人雙腳沒有往後移動 ,而是垂直像竹竿般的向後倒地。從這些畫面跟客觀事實可 以知道被告從來沒有用手毆打被害人頭部,不能因為被告僅 單純出手推被害人就認為他有故意傷害的行為。 剛才檢察官說被告打完被害人之後,沒有注意到他身體狀況 ,人就走了,認為被告說謊。但被告說他打下去的時候,覺 得很奇怪,感覺沒有推到東西,他就彎腰下去看,請大家看 一下監視器畫面,被告已經將手收回來,因為他收起力量, 腰是彎的,眼睛是看著被害人,被告並沒有說謊,從頭到尾 都沒有說謊,他承認他做的所有事情。 所以我們這件主要爭執,其實就是剛才檢察官也講到的,到 底被告出手去推的動作,他心裡是怎麼想的,被告是想說要 將被害人推倒到地,頭部撞到地上死掉嗎?被告是否知道這 樣推會讓被害人垂直倒地,而且希望發生這樣的結果?若是 ,那被告確實是故意的,但被害人面部、身體任何部位,並 沒有任何被攻擊撞擊傷,代表被告雖然用很快速的動作去推 被害人,但被害人身體並沒有被推的傷勢,表示被告力量是 有控制的,因為並不是要把被害人推倒讓被害人受傷,被告 只是想推開被害人而已。 檢察官在開庭陳述時一直強調被告長年學習武術,而且是學 詠春拳,被告學武術的人還可以教導別人,力道控制應該比 一般人厲害。沒錯,被告確實是如此,我想請各位法官、國 民法官思考一個問題,被告學習武術,對身體控制能力好的 人,如果被告真的想傷害被害人、想報仇,他會怎麼做?回 到人性反應,應該是使用慣用手,被告會用學習武術最有力 量的手打回去,但被告是用左手,動作很快但沒有對被害人 產生任何傷痕。 本件關鍵行為在於,被告從頭到尾都沒有否認出手碰到被害 人,但一直強調就是要推開被害人,推開的行為有無傷害被 害人的故意,是否知道這樣推會讓被害人倒地嚴重出血的狀 況,被告從頭到尾都沒有想到。但有一種狀況,如果是在山 上碰到仇家,把仇家往懸崖下推,這絕對是殺人故意,但今 天僅是在店家前面,去把人推開,各位國民法官還是要去思 考當時的背景前因後果為何,而不是只看推的動作很快,然 後被告承認有傷害行為。我想強調,有傷害行為是客觀事實 ,但主觀是過失還是故意,到底被告當時是想要讓被害人發 生頭筆直倒在地上,造成撞擊傷,後腦出血嗎?還是真的只 是想要推開被害人。我們認為從上開客觀證據,可以清楚看 出,被告當時只是想將被害人推開,推開之後,正常人絕對 不是雙腳倒地,垂直像竹竿一樣倒下去,正常人會出現一定 的反作用力,被告當時出手後發現沒有東西,所以趕快收回 來,所以我們認為從客觀證據、被告陳述,其實被告當時推 被害人的行為,只會成立過失傷害罪。 本件被告對於被害人之死亡結果是否有預見可能性,我想請 國民法官、法官回憶一下法醫師所說的,解剖被害人前會先 做外觀觀察,觀察結果是被害人外觀形體、營養狀況良好, 就是精壯中年人或老年人,不過法醫師有說可能寫錯,沒有 注意到被害人僅55年次,而且已經在醫院五天,外觀上可能 讓人誤以為比較憔悴。但進行病理切片後,法醫師發現他有 嚴重脂肪肝達到無正常肝細胞的肝衰竭。嚴重肝衰竭會造成 ,第一,因為肝臟為化解人體毒素之器官,肝衰竭無法化解 人體毒素,會發生肝腦病變、精神異常、溝通困難、凝血功 能不足等問題,這些事情在外觀上都無法看出。本件被害人 死亡是中樞神經休克死亡,是因為顱內大量出血,是因為有 對撞傷的挫傷,顱內大量出血是因為被害人以異於常人姿勢 的垂直往後倒地,這個倒地情形不是被告所樂見,但被告承 認他確實應該要注意,他應該不要跟被害人起衝突,應該報 警,或是擋在中間。他一開始就跟警察承認,發生本案他非 常遺憾,他一五一十據實告訴警察、檢察官當時發生什麼情 況,但檢察官卻不願意調查監視器畫面,警察、檢察官都認 為被告是要報仇,而非避免當時其他衝突。 這幾天大家看了很多事實證據,想請各位國民法官回到最基 礎的事實,起訴書所說的有無徒手毆打被害人?沒有,但確 實有推被害人的動作,但我們應該思考,這個推被害人的動 作,當時被告的主觀想法為何,如果以被告學習武術的能力 ,若真的想要傷害對方,為何要使用非慣用手左手,而且為 何不攻擊要害,要害被攻擊難道會沒有傷勢嗎?可是本件完 全沒有。所以我們認為,被告當時行為絕對沒有故意傷害被 害人的想法,但被告從頭到尾都承認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 意的過失情況,所以承認有過失傷害被害人之行為。但被害 人最後倒地受傷,最後發生嚴重死亡情況,是因為顱內大量 出血導致中樞神經休克,這是法醫師告訴我們,顱內會大量 出血及倒下異常情況都是因為被害人肝衰竭,而肝衰竭是法 醫經過病歷解剖才得知,被告不可能在路上,而且才剛被被 害人打了一下,如何得知他身體衰弱或是有其他特殊狀況。 我們認為被告根本不可能預見被害人受傷後死亡情況,就不 能成立過失致死罪或傷害致死,請各位法官讓被告負其應負 的過失傷害責任。 審判長諭知 以下進行科刑資料的調查。 審判長諭知 按照雙方的不爭執事項,被告並無前科,不再調查被告的前 案記錄表。請檢察官開始詢問告訴人蔡佳水。 檢察官王珮儒問 你與被害人關係為何? 告訴人蔡佳水答   他是我大哥。 檢察官王珮儒問 你們家族的成員大概有哪些? 告訴人蔡佳水答   我們家總共有5 個兄弟姊妹,死掉是我最大的大哥,我媽媽 還活著,爸爸過世了,我排行老三,上面有一個姐姐,下面 有弟弟跟妹妹。 檢察官王珮儒問 被害人過世之前與家人互動狀況如何? 告訴人蔡佳水答   我大哥很少回來,有時候會回來老家即我媽媽住的興隆路那 邊,有時候會大家回來一起吃飯聚一聚。 檢察官王珮儒問 被害人過世前,你最後一次看到被害人是何時? 告訴人蔡佳水答   好像8 月底吧,8 月20幾號、25日那個時間,做筆錄時我是 這樣回答警察。 檢察官王珮儒問 當時看到被害人,他在從事什麼活動? 告訴人蔡佳水答   大家就在吃晚飯,蠻正常的。 檢察官王珮儒問 被害人與家人關係如何?互動狀況? 告訴人蔡佳水答   會回來吃飯,但很少回來,跟兄弟姊妹感情也沒有很好,也 沒有很壞,就還可以。 檢察官王珮儒問 你母親還在世,年紀多大? 告訴人蔡佳水答   80幾歲。 檢察官王珮儒問 你母親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如何? 告訴人蔡佳水答   不錯,因為他是我大哥,我媽媽最疼大哥。 檢察官王珮儒問 被害人有無自己的家庭? 告訴人蔡佳水答   沒有,他沒有結婚也沒有小孩。 檢察官王珮儒問 你個人何時得知被害人受傷死亡的消息? 告訴人蔡佳水答   警察跟我講的時候,大概是8 月30日晚上,當時跟我說我大 哥在醫院裡面。 檢察官王珮儒問 媽媽是否知道此事? 告訴人蔡佳水答   我大哥走了我媽媽才知道,我們不敢太早告訴我媽媽,因為 我媽媽跟他關係很好,太早講不太好。 檢察官王珮儒問 媽媽知道被害人死亡的反應如何? 告訴人蔡佳水答   就說這就他的命,要怎麼講,我大哥就沒有做什麼工作,跟 朋友來往也比較淡,他也很善良,我媽媽也很疼他,我媽媽 知道這件事很傷心,常常跟我們講,今年過年的時候吃飯會 少一個人。 檢察官王珮儒問 在被害人過世之後,被告有跟家屬有什麼連絡嗎? 告訴人蔡佳水答   他說他不是故意的,願意賠償20萬。 檢察官王珮儒問 後來家屬跟被告之間和解的狀況為何? 告訴人蔡佳水答   一條命20萬元,你感覺如何?不是錢的問題,各位法官,我 不跟他們和解不是因為錢的問題,是態度,做錯事情要拿出 態度,要讓我們知道,這是我們家屬的感覺。 檢察官王珮儒問 案發後家屬覺得被告態度如何? 告訴人蔡佳水答   被告覺得自己沒有做錯事,是不小心,不小心一個人就死掉 了,不小心壓到一隻蟲,蟲就死掉了,就是這種感覺。 檢察官王珮儒問 後來被告跟被害人家屬一年多之後有達成和解,和解過程家 屬後來為何改變態度? 告訴人蔡佳水答   家中大哥過世,他過來跟我們講錢,說要和解,我們家屬那 是什麼感覺?最近發生的太魯閣還是什麼鐵路事件,事情發 生馬上講和解、講錢,家屬什麼感覺?是否等家屬平靜之後 ,再跟他談會比較好一點。 檢察官王珮儒問 後來在一年多後達成和解,和解條件為何? 告訴人蔡佳水答   最一開始他們說20萬元,再來就是80萬元,最後我們還是跟 他講說這不是錢的問題,他們就說「好啦,那我們就先付 150 萬元,20萬元後付」,後來以175 萬元達成和解。 檢察官王珮儒問 辯護人在先前有提出家屬有寫陳報狀要給法院,同意給被告 緩刑,我們想了解一下家屬寫該陳報狀的心情如何? 告訴人蔡佳水答   這要怎麼說,人死了能怎麼樣,被告說他不是故意的,我們 錢也拿了,後事也辦了,日子總是要過,他的人生要走,我 們的人生也要走。我是開計程車的,客人百百種,人就是不 同種命,這是我大哥的命,這也是被告的命,所以我們後來 同意和解,就也原諒被告。 檢察官王珮儒問 家屬在寫這樣同意給予緩刑的陳報狀時,有設想過被告所犯 的罪到底是否適合給予緩刑?還是辯護人要求,你們覺得錢 拿了就同意了? 告訴人蔡佳水答   法律的事情我們不知道,大家講好就好了。我是說如果被告 真的很誠心誠意認錯,他知道他做了什麼事情,對我們家屬 做了什麼事情,對我大哥做了什麼事情,給他一個機會也不 是壞事。 檢察官王珮儒問 前提是被告如果誠心覺得自己做錯而不閃避,家屬同意給予 緩刑? 告訴人蔡佳水答   是的。 審判長諭知 請辯護人詢問告訴人蔡佳水。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案發後跟被告有談和解,一年多後和解就成立了,是否記得 和解日期? 告訴人蔡佳水答 我記得是去年12月11日。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109年12月11日。 告人蔡佳水答 是的。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是否記得陳報和解的日期? 告訴人蔡佳水答 不知道,因為不是我寫的。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你是收到成立和解書馬上陳報還是有間隔時間? 告訴人蔡佳水答 這我不記得了,因為不是我寫的。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你是在和解書作成後才收到檢察官起訴書?還是檢察官起訴 書收到後才達成和解? 告訴人蔡佳水答 我不記得。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最後達成和解金額是175 萬元,先拿到150 萬元,後面再給 付25萬元,有無約定是何時給付這25萬元? 告訴人蔡佳水答 我記得是很後面了,好像128年12月31日。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為何會約定這麼久以後的時間? 告訴人蔡佳水答 家屬認為如果被告馬上付完,這件事情他就馬上忘記了,希 望他心裡一直記得他做過這件事情,給我們一個交代。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既然你們有這樣的心意,被告有提供什麼擔保或是承諾? 告訴人蔡佳水答 沒有,就開一張票。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什麼票? 告訴人蔡佳水答 他有開一張本票給我們。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你們有簽定和解書,被告有交付現金150萬元嗎? 告訴人蔡佳水答 和解當天被告就匯款完畢。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還有再開一張25萬元的本票交付給你? 告訴人蔡佳水答 是的。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依檢察官剛才詢問內容,你們同意給被告緩刑,是否如此? 告訴人蔡佳水答 是的。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是否了解刑法規定的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法院的刑罰?也 就是法院判決的刑度,刑期長短我們姑且不講,假如被告被 判一年,有緩刑所以可以不先入監服刑,是否知道? 告訴人蔡佳水答 我現在知道了。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起稱 我們也很遺憾造成您的困擾,希望您以後的人生順利。 審判長問 各位國民法官有沒有問題詢問告訴人蔡佳水? 國民法官均答 沒有。 審判長問 家屬跟被告談和解過程中,是何人出面協調? 告訴人蔡佳水答 我們家屬這邊有請一位黃律師,被告有跟他辯護人一起來, 家屬這邊就由我出面代表,我媽媽年紀大了,主要是我跟黃 律師出面代表。 審判長問 是先談好至法院調解?還是直接簽立和解書? 告訴人蔡佳水答 是先談,談了兩三次。 審判長諭請告訴人於法庭旁聽席等候。 審判長諭知 請檢察官就量刑部分開始詢問被告。 檢察官王珮儒起稱 想先確認各位法官是否均已拿到關於量刑之被告問卷表? 審判長問 因本院尚未拿到該問卷表,辯護人是否先提出該問卷表,做 為後續詢問被告之基礎?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答 庭上先前有諭知被告提出,所以業已提出並開示予檢察官。 審判長問 雖辯護人已提出並開示予檢察官,但國民法官並未獲得相關 資訊,是否當庭一併提出? 檢察官王珮儒起稱 因各位法官還未看到該問卷表,檢方就透過詢問的方式來顯 現問卷表上之內容,因檢方查看該問卷表後,發現檢方要詢 問的問題其實在該問卷表上均已有相關內容。 審判長諭知 請檢察官就量刑部分開始詢問被告。 檢察官王珮儒問 你在關於被告量刑之問卷表上面提到你是在臺灣出生,國中 畢業後全家移民加拿大,大學畢業後回臺灣教英文,是否實 在? 被告馮宇成答   是的。 檢察官王珮儒問 在加拿大求學歷程為何? 被告馮宇成答   我在加拿大就讀高中及大學,大學畢業。 檢察官王珮儒問 你在量刑的問卷表上也提到你的職業是英文教師,此部分的 描述是否屬實? 被告馮宇成答   對,我後來回臺灣,大部分是在兒童美語補習班教英文。 檢察官王珮儒問 教英文多久時間? 被告馮宇成答   3、5年,這是我主要的工作。 檢察官王珮儒起稱 沒有其他問題詢問被告。 審判長諭知 請辯護人就量刑部分詢問被告。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有無雙重國籍? 被告馮宇成答 有。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案發後迄今,接受警察、檢察官詢問、加上來法院開庭總共 接受詢問或訊問幾次? 被告馮宇成答 包含今天是9次。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這幾次詢問或訊問中,有無曾經請假的經驗? 被告馮宇成答 沒有,我都準時到庭。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請問你有無身心方面的狀況? 被告馮宇成答 我有兩個主要的身心症狀。第一,我出生有小眼症,左眼有 摘除。第二,我有過動症傾向,從青少年就有服用過動症藥 物協助穩定我情緒,老師也鼓勵我多運動,我透過各種運動 ,包含學習武術來消耗自己的精力,穩定自己的情緒。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青少年時開始服藥,是在加拿大之前還是在加拿大期間? 被告馮宇成答 前後都有,但主要是在加拿大。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過動症部分,你主觀上的感覺,你接受這樣的藥物治療,你 可以接受藥物產生的副作用?還是你會排斥接受治療? 被告馮宇成答 我們家的觀念,認為吃藥協助穩定情緒是很好的,我服用藥 物也會跟醫生溝通,目前我認為醫生開的藥物對我很有幫助 ,我很能接受定期服用藥物。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你提到服用藥物對你很有「幫助」所指為何?是指幫助情緒 反應,還是幫助你不會與外人發生衝突? 被告馮宇成答 過動症是這樣,會妨礙學習、影響專注力,我吃藥之後認為 對於我學習上有幫助,也會讓我情緒比較平緩。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你後來提到你回來臺灣是教導美語,返臺到本案發生前,有 無繼續針對過動症接受醫療協助? 被告馮宇成答 還是有吃在加拿大的藥,其實過動症會隨著年紀變大,狀況 會比較緩和下來,我基本上靠著加拿大的藥物,以及我自己 運動,來保持我身心的平衡。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你提到回臺後還是有服用先前加拿大的藥物,運動維持身心 平衡,為何案發當天還會與被害人發生兩次衝突,這樣的落 差為何? 被告馮宇成答 我只是要說我自己主觀上不覺得我跟被害人衝突與我過動症 有任何關係,因為這件是在社會上發生的事情,我在現場並 不覺得我有特別克制不住情緒的狀況,我真的沒有打他,我 推他是為了保護別人,維持現場安全,並不是基於我憤怒或 情緒的原因。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案發後有無針對過動症做處理或醫療? 被告馮宇成答 案發後我在想是否因為自己過於激動,有再找醫生諮詢,醫 生有建議要不要換藥,後來我有聽從醫生指示,現在有固定 吃藥、固定回診。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固定吃藥及固定回診是否代表能接受醫生建議? 被告馮宇成答 是的,醫生是專業醫療,開出的藥物對我來講我覺得有幫助 。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目前換藥之後的狀況如何?可否自己評析? 被告馮宇成答 這種藥是長期性,但我覺得目前我情緒比較穩定,專注力也 不錯。因為我答應和解後,之前沒有必要賺那麼多錢,所以 之前上課時間沒有很多,但目前要負擔貸款,我就盡量大量 上課、兼課,我覺得各方面狀況不錯,應該跟藥物治療有關 。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兼課係指兼什麼課? 被告馮宇成答 美語補習班。美語補習班上課比較自由,我可以跟補習班老 闆商量排課時間,有時間可以多上會跟老闆講,他會多幫我 排一些課,讓我分擔這次的和解金額。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你現在還有無從事詠春拳的武術教學或是兼職? 被告馮宇成答 我還是把它當成運動,事實上我也沒有把教詠春拳當成我主 要收入,因為相對於補習班鐘點費,在臺灣要靠武術賺錢是 很困難的事情,而且我也不是朝這方面職業運動家。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現在有無教學? 被告馮宇成答 沒有教學,只有跟朋友練習,沒有收費。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剛才說美語補習班可多兼課償還債務、賠償被害人,先前一 個月收入多少?現在有做什麼調整? 被告馮宇成答 之前一個月兼課收入1 萬多元,我住自己家裡面,平常報銘 傳大學研究所,為了上課,我就1 萬多元的零花差不多。現 在因為要還債,我就盡量上課,一個月可以賺到6 、7 萬元 。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你在臺灣出生、國中移民加拿大,家中成員為何? 被告馮宇成答 我有父母及一個弟弟。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目前家人住何處? 被告馮宇成答 父母親都是在中國經商,弟弟也在中國工作。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你雙親及弟弟是否願意協助賠償被害人? 被告馮宇成答 他們不太能接受我這次的事情,所以我和解金額是用借的, 所以我要自己盡量賺錢來還。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問 你有沒有什麼話想對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說? 被告馮宇成答 我非常難過造成本件事情,我會盡可能彌補,願意負擔應接 受的懲罰,希望能夠原諒我,再給我一次機會。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起稱 無其他問題詢問被告。 審判長問 各位國民法官就量刑部分有沒有問題訊問被告? 備位4號國民法官於告知審判長後,直接補充訊問被告。 備位4號國民法官問 你在第一次被被害人打,心中是否很氣憤,所以才會想回頭 找被害人,看到被害人在該處大吼大叫,才會走過去想教訓 他一下,當時是否是過動症的衝動又來了? 被告答 我事後也有一直在想當時到底是什麼樣的狀況,我被被害人 打了之後,是覺得被害人蠻危險,他力氣蠻大,後來回去看 到他又要對被別人動手的樣子,當時我覺得要防止他傷害別 人,我才出手推被害人,要他不要靠近,這是我真實的想法 。我真的很後悔我當時沒選擇其他方式,但捫心自問我真的 不是因為要教訓或報復被害人,請法官相信。 備位4號國民法官問 平常日常生活,情緒會否影響行為,對事不對人,有些事情 會不會容易激怒你,讓你有情緒上反應? 被告答 我的朋友是說我蠻會跟他們爭論一些事情,我確實是有意見 的人,但我知道我有過動症,因為我有練武,我是不會出手 的,我不會為了自己的情緒或跟別人有爭執而出手,就是辯 論,或是拿出來講,但不會動手,所以那天被害人動手打我 ,我很訝異,但我沒有還手,因為這是我平常的習慣,我們 不會動手。 備位4號國民法官表示無問題訊問。 6號國民法官於告知審判長後,直接補充訊問被告。 6號國民法官問 在國外留學期間有無主動做社區服務? 被告答 社區都有社工,住的地方是小鎮,都會有一些志工活動。 6號國民法官問 社區服務時,有無因為文化的衝突,在擔任志工時可能被歧 視之類的狀況而跟他人發生衝突? 被告答 去那邊確實臺灣人就是跟臺灣人在一起,跟外國學生不太能 融入,他們就會講說你們是臺灣人、黃種人或亞洲人會有口 角衝突,所以我大學畢業才會想回自己國家,生活會比較開 心。 6號國民法官表示無問題訊問。 5號國民法官於告知審判長後,直接補充訊問被告。 5號國民法官問 跟被害人家屬和解後,有無繼續治療過動症或跟醫療團隊合 作? 被告答 有,有持續回診、固定服藥。 5號國民法官問 過動症會有固定醫療團隊照顧,你是否有與醫療團隊固定聯 繫? 被告答 我是拿處方箋,拿藥可能是3 個月,中間有兩次諮商。我還 是有繼續與諮商人員合作。 5號國民法官問 自己有無覺得現在情緒控制比較好? 被告答 藥物蠻有幫助的,因為最近上課時數多比較累,我還能撐下 來,我覺得應該是有幫助的。 5號國民法官問 經濟以外比如情緒的最主要支持者是何人? 被告答 情緒上的支持者目前比較多就是我們一起練功夫的朋友,還 有補習班同事,朋友假日會找出去,或是自己去運動。 備位5號國民法官問 有沒有知心、可以談心裡話的朋友? 被告答 就是一起練武的朋友,我們固定每個禮拜會碰面,有時會通 LINE。 5號國民法官表示無問題訊問。 6號國民法官於告知審判長後,直接補充訊問被告。 6號國民法官問 你剛剛提到中間有停過一段時間,沒有再就醫,本案後再重 新就醫,這次醫生給予的診斷與過往的診斷是否相同? 被告答 之前在加拿大就診,現在臺灣的醫生有開過動症藥物並安排 諮商,我不清楚藥物內容是否一樣,但臺灣的醫生可能覺得 我在本案心理上蠻糾結的,有開抗憂鬱的藥物給我還有搭配 諮商。 6號國民法官問 所以就生理上判斷還是認為你是注意力不集中的狀況? 被告答 對,有開利他能給我。 6號國民法官表示無問題訊問。 審判長問 7 年內有73次就診記錄,為何後來隔了一段時間沒有去看病 ?   被告答 回臺灣後沒有找到合適的醫生,我當時覺得加拿大的藥物還 有,而且自己的狀況還算穩定。 審判長問 有無結婚?有無需要扶養長輩或未成年子女? 被告答 沒有結婚,沒有需要我扶養的長輩或未成年子女。。 審判長問 告訴人對科刑範圍有何意見? 告訴人蔡佳水答     說真的跟各位法官們報告,我們為什麼會在這裡,因為我大 哥,所以我們在這裡。我要在這邊謝謝檢察官們,為了家屬 而努力講話,他們為了我大哥做了一切,我很感激。而被告 真的知道他做了什麼嗎?我們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家人,每個 人都很重要,今天不是東西壞掉就可以修好,今天是一個人 走了,一年半前發生的事情,到現在家屬心裡面還有一個糾 結、疙瘩存在,希望各位法官們可以努力,憑著良心給被告 一個應有的審判,讓被告可以面對自己做的一切事情。今天 這件事情發生在我身上,所以我坐在這裡,如果哪天你們家 人在路上發生同樣的事情,我想你們也會希望被告受到公平 的審判。 審判長諭知 本案量刑部分調查完畢,請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就科刑範 圍及量刑,以及是否同意給予緩刑,若給予緩刑是否要附任 何加條件一併進行辯論。 檢察官王珮儒起稱 首先感謝各位法官們兩天來密集審理,花費許多時間、心力 調查證據,最後終於到檢察官的科刑辯論。 本件檢察官起訴法條是刑法第277 條第2 項傷害致死罪,本 罪法定刑是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到底要如何量刑 ?我們要回答幾個問題: 1.犯罪之動機、目的 第一次發生衝突後,被告對被害人心生不滿,巧遇時藉機 一吐怨氣、報復。本案沒任何緊急避難的情狀,不是為了 公益目的,目的是在傷害被害人。 2.犯罪時所受到之刺激 沒有刺激。在犯罪當下,被害人甚至沒有對被告做出任何 挑釁的行為。 3.犯罪之手段 被告濫用自己一身的好武藝,猛力一擊,正中被害人頭部 ,導致被害人後仰倒地,頭部撞擊地面。 4.被告之生活狀況 被告生活健全,移民加拿大,接受國外教育,是在優渥生 活狀況下的小孩,目前靠教導美語及武術謀生,沒有因為 環境因素而需要出手傷害被害人。 5.被告之品行 被告情緒控制狀況較差,從證據調查結果可知,被告已經 有5 、6 年沒回診,知道自己有這樣的狀況,卻沒有試圖 好好控制。偵查中、審判中被告不同更改其詞,沒有辦法 坦承面對自己的錯誤,被告說謊。 6.被告之智識程度 外國大學畢業,學習武術,卻沒有把武術放在正常使用上 ,使用武術傷害被害人。 7.被告與被害人之關係 被告與被害人無冤無仇,案發前互不相識。請各位試想, 走在路上遭到陌生人突如其來地攻擊,是多麼猝不及防, 社會安全受到多大的衝擊,被害人的老媽媽得知自己寶貝 的大兒子遭到陌生人攻擊傷害而死亡,情何以堪。 8.被告違反義務之程度 被告故意攻擊有可能致人於死的頭部要害,導致被害人倒 地。 9.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一條人命、一個破碎的家庭。 10.犯罪後之態度 被告沒有查看傷勢,沒有報警、沒有叫救護車,一走了之 。面對司法時矢口否認,連故意傷害都否認,被告曾經在 偵查當中承認自己有故意傷害的行為,在審判中否認,被 告沒有辦法,不願意承擔自己的錯誤,被告說謊。 被害人家屬跟被告達成和解,從時間序來看,108 年8 月 26日是案發日,108 年8 月31日被害人死亡,長達1 年3 個月的煎熬,被害人的老媽媽在等被告給一個交代,到了 109 年12月11日才達成和解,請問,遲來的和解還是正義 嗎? 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檢察官從來沒有 說被告是罪大惡極的人,檢察官也願意相信被告也不想要 被害人死亡,所以檢察官才不是起訴告殺人罪,而是起訴 傷害致死罪,一個故意的傷害行為不小心導致被害人死亡 ,但是一個人死亡了,如果不是被告衝動的傷害行為,被 害人現在還好好的活在世界上,陪伴他的老媽媽,甚至可 以在法庭上跟大家說他的故事,而不是僅留下監視器畫面 ,直挺挺的站著,留下被被告傷害倒地的身影。 所以在衡酌一切有利不利被告的量刑因子後,檢察官具體 求刑7 年2 月有期徒刑。 11.本案是否應依照刑法第59條減刑? 要思考兩件事情:第一,客觀上被告之行為是否足以引起 一般的同情?第二,法定刑最低刑度7 年有期徒刑是否仍 然過重? 被告的行為是故意傷害行為加上過失致死結果。被告的傷 害行為是推肩膀?四肢?胸背嗎?都不是,是大力一擊頭 部要害後,被害人倒地撞頭後死亡。這是突如其來的事件 ,發生在兩個陌生人間,被告一拳擊頭,被害人倒地死亡 ,被告基於報復動機、心生不滿,案發後被告漠不關心, 沒有報警也沒有叫救護車。矢口否認犯行,甚至在司法程 序反覆其詞,不知悔改。遲來的和解,以及說謊。因此, 本件檢察官認為被告沒有情堪憫恕的情狀。 接下來我們都知道刑法有兩個最大的目的:第一,「應報 」,行為人要為自己選擇的行為負責,不能過度評價,也 不能評價不足。第二,「預防」,透過判決結果,透過刑 罰,告訴社會、告訴被告不能做這樣的行為,具有社會教 育功能。 可以理解辯護人為被告利益,處心積慮希望各位法官站在 被告處境,能夠與被告產生共鳴,這無可厚非,這是辯護 人的工作。但被害人呢?社會呢?社會需要一個怎麼樣的 模範,我們要透過這個判決告訴社會,被告的行為,到底 是否能夠被寬容?到底是否能夠允許?請各位國民法官深 思。 再度檢視,被告與被害人雙方沒有深仇大恨,被告一身武 藝,下手雖然沒有使用任何工具,但他的工具就是他的武 術技能,且被告攻擊頭部要害,不是身體其他地方,被告 案發後堅定離去,被告真有悔意嗎?檢察官可以說在眾多 傷害致死犯罪當中,被告的行為甚至不是情節最輕微的情 形,法定刑對低刑度並沒有過重,沒有刑法第59條的適用 ,檢方仍然維持7 年2 月有期徒刑。 12.是否給予被告緩刑宣告? 我們曉得依照法律規定,需受2 年以下有期徒刑始可為緩 刑宣告,本件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7 年,依法不得給予緩 刑宣告,依舊維持檢方求刑7 年2 月有期徒刑。懇請國民 法官及合議庭依法判處被告7 年2 月有期徒刑。 審判長問 對於科刑範圍有何意見? 被告馮宇成起稱 請辯護人代為表達。 辯護人薛煒育律師起稱 經過兩天密集審理調查了非常多證據、詢問了證人、告訴人 ,也聽到檢察官、劉俊霙律師對於犯罪事實、主觀要件及構 成要件的想法,一開始辯護人在開審陳述提到,希望討論的 是怎麼樣的刑度?有沒有緩刑的判決,這些是審判長剛剛提 醒大家的事項。我必須很沈重的跟大家說,還是要請大家容 許我發表一些辯護人對於本案科刑上,緩刑的想法。 檢察官、法官都有跟大家提到本件可能涉及傷害致死、普通 傷害、過失致死或傷害罪,刑度差距非常懸殊,這樣的情況 下,被告案發時行為情狀到底如何?不僅涉及到剛才提到的 罪名,還涉及到刑度裁量的權限,犯罪情況到底有無特殊原 因,有無特殊之處需要進一步審思。包含檢察官、被告、辯 護人各位法官,昨天跟今天程序中大家都嘗試詢問很多問題 來調查,本案從頭到尾被告都承認他做錯事情,承認他做這 件事情讓被害人頭部倒地,5 天之後死亡。但本案到底要如 何評價,我們一定要考慮到蕭法醫跟我們提到,被害人是精 神障礙、肝衰竭,也許是肝功能身體狀況影響,代謝不完全 ,導致精神上病變,可能會有大吼大叫,或一些暴力行為, 容易讓別人誤判,讓別人接受到暴力,這些都在被害人外觀 上看不得出來,當我們不認識一個人,很難憑藉三言兩語、 短暫接觸,判斷出他個人的身體機轉或精神特異性,這一般 是沒有辦法判斷出來的。 回過頭來我們花了很多時間,也許我們會糾結監視器畫面16 秒的畫面要如何正確定義,有發生過兩次衝突,第一次至少 是口角,撇開有無被告被捶胸很痛的情況,第一次被告選擇 迴避,第二次從監視器畫面看來被告好像手有揮動,從證人 沈旺實證述,好像有大吼大叫的行為,周遭好像有人圍觀, 好像會不會讓人家產生一點誤會?如果今天你的誤會加上一 時衝動,沒有深思熟慮的狀況下,有無可能發生錯誤。在被 告的預見,因為被告學習過武術,他以為推人家一把,一般 人會有抵抗力量,但被告沒有預料到被害人直挺挺倒下去, 也預料不到而因肝衰竭,肝功能凝血異常,導致5 天候遺憾 發生,這就是一個一個特殊因素加成下來,變成這樣無法挽 回的結果。 我們並不是所謂的處心積慮,而是刑法規定,科刑時要以行 為人責任為基礎,除了考慮犯罪情節、細節、動機、手段、 目的、與被害人關係、危害程度,還要考慮被害人人格特質 ,開始擔任國民法官、候補國民法官之前,需要做問卷調查 ,辯護人印象非常深刻的是,法官問了一個問題「願不願意 了解施暴者的原因」,辯護人看到問卷結果是大家都認同這 樣的道理。辯護人也嘗試詢問,在一個很悲傷的刑事案件裡 面,除了了解被害人傷勢,是否願意花一點點心思去了解被 告人生經驗、生命脈絡,了解這樣的成因跟處遇,印象中大 多數的國民法官也都認同這樣刑法第57條的精神。如果各位 也在認同這樣的精神,是否容許我們花一點點時間想像一下 ,被告在犯罪行為前、犯罪時、犯罪後的狀況,像一個拼圖 一樣,也許無法很完整、很正確、很立體拼湊出被告,但是 否願意在腦海中討論出、架構出被告究竟是怎麼樣的人。 剛才詢問的過程中,被告陳述事實,大家可以參照一個客觀 證據,檢察官於不爭執事項有提出一份馬偕醫院鑑定報告, 裡頭提到被告成長史、就醫史以及被告犯後持續就醫的情形 ,大家可以一併斟酌。被告就是一個身心方面跟大家有點不 一樣的地方,身體有小眼症,心理方面經過加拿大醫生診斷 出有注意力不足、過動症、焦慮症、衝動控制障礙等問題, 這樣的病況在他人生中慢慢出現一些影響,在加拿大就學時 ,被告花了4 年才完成高中學業,加拿大兩年制的美術系大 學,被告花了4 年才完成,被告覺得它的行為、情緒已經對 他就學造成影響,他才去就醫,之後才發現有這樣的身心狀 況,所以被告在加拿大期間,就醫記錄有73次,所以換算下 來,每個月都在就醫,被告知道自己的問題,願意嘗試解決 、自我控制,後來也因此順利畢業,但被告畢業之後面臨就 業壓力,被告就業不順利,工作也不穩定,需要仰賴家人資 助,如果被告對於身心狀況都有所注意的話,一個成年男子 難道會持續想要仰賴家人嗎?所以他選擇返臺自立更生,依 據加拿大就學經驗,以他的專長返臺從事美語教學。被告也 承認有從事武術,因為被告學習武術就是他健身、賺取外快 方式。剛剛審判長也有提醒大家,被告在這段期間,在某程 度上是相對穩定,被告沒有前科,而且鑑定報告也說被告沒 有與他人發生過衝突。 以兩造都不爭執的事實來講,被告第一次與被害人偶遇,嘗 試勸說被害人,所以發生口角,但被告沒有理會就走了。但 第二次與被害人相遇,相信大家看到畫面,以及剛剛的報告 ,可能因為被害人有一些異常言行,導致被告一時誤判,可 能是因為一時衝動,以非慣用手的左手推了被害人一下,姑 且我們使用「攻擊」,攻擊了被害人一下,被害人倒下去後 ,被告看了一眼,但被告並沒有發現異狀,他只是覺得被害 人倒了,當然我們必須承認這樣是不對的,被告應該再更積 極一點,應該報警、叫救護車或尋求商家協助,被告錯失了 第一次做錯事彌補的機會。但之後,被告很努力想要爭取第 二次機會,案發後8 月29日,人尚未死亡時,被告去警局做 筆錄,都有坦承他的行為,後來知道被害人不幸過世時,被 告去偵查庭應訊時也誠心道歉,希望透過公權力積極聯繫被 害人家屬,希望爭取第二次有彌補的機會。 為何會有遲來的和解,造成被害人家屬的一段煎熬,但每個 人都有經濟壓力問題,被告從事美語教學維生,一個月收入 只有1 萬多元,被告也沒有家人資助,這筆金額從何而來? 被告說去籌措、去借,被告的家人已經不理他,也沒有知心 的朋友,就只有補習班同事,武術朋友,被告的經濟狀況去 銀行借貸容易嗎?被告和解金額以他的經濟背景來講,是一 筆一筆的去籌措,需要花時間,他盡心盡力籌措出150 萬元 ,在案發後一年半一次給付給被害人家屬,這是他盡自己努 力嘗試去修補。 被告也嘗試修復自己,案發前被告以為自己狀況穩定,於是 他可能疏忽了,沒有按時就醫,案發後被告知道自己鑄成大 錯,他重新檢視自己,覺得應該要自我負責,被告選擇再度 尋求醫療協助,積極接受藥物心理治療,按時回診配合。被 告的家人放棄他,他沒有放棄他自己,他還是想要接受醫療 協助、心理諮商、穩定自己情緒,也希望讓自己變得更好, 更有能力付出、更有能力賠償,所以才持續就學,在銘傳大 學念研究所,被告其實也想改變他自己。 剛才檢察官提醒大家很多的關鍵字,我列了一個表格讓大家 針對犯罪行為事實,重新思考有無其他關鍵字,對於被告自 我相關量刑事由,有無其他關鍵字,緩刑是剛才審判長特別 提醒各位,現行法律規定,除了賦予大家應該依據法律規定 ,審酌一切情狀來判斷被告刑度之外,法律也賦予各位法官 特別權限,依據你們的權利審酌個案特殊因素,給予被告最 低刑度以下之刑。另外法院還可以經由法律賦予另外一項權 利,決定被告是否可以暫緩執行。國家透過法院讓被告得到 一個附條件可以自立更生的刑度,比如向被害人道歉、向被 害人支付賠償、完成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 措施。 被告花了很大很大的氣力,試著爭取被害人家屬的諒解,花 了很多時間籌措金額向被害人家屬支付賠償,為了控制自己 避免再犯、風險,被告主動就醫接受精神治療、心理輔導。 我們透過這樣具體行為,相信被告確實真心悔過、積極向善 ,若還是有點不放心,還是可以透過法院科予緩刑條件,給 被告更大的強制力,讓他知道所犯的錯,在他的生命中不要 忘記。被告的錯誤如果不懂得珍惜,如果不懂得國家給予自 立更生、改過自新的機會,制度上緩刑還是可以撤銷的,如 果被告將來再為犯罪,辜負國家的美意,違背跟國家約定的 緩刑條件情節重大,緩刑是可以撤銷,被告就要立即接受刑 罰制裁。 辯護人認為做錯事情一定要為自己做錯的事情負責,我們花 了那麼多時間提出犯罪事實、被告生命歷程、被害人家庭狀 況,我們試著去關心、拼湊跟了解,為了要妥適周延提出讓 被告負起應負的責任,也為社會帶來應有的預防目的,這也 許都是我們該去想像的。這樣的說法,難道是為了幫被告脫 罪、合理化被告的行為?我認為不是,純粹要透過這麼多審 慎思考、公平審判,才能讓被告了解自己、認識自己,進而 紮實改變自己,被告才有可能做改善,這樣的改善並不容易 ,也很困難,尤其誠如大家所知,本案因為一時衝動的錯誤 行為,喪失了上帝付與的生命,在很多考量之下,是否要選 擇剝奪另一個社會生命方式來做刑法的制裁,或是透過其他 現行制度配套給予被告警惕、教育,提醒被告將來不要再犯 ,讓他以一個納稅人的身分來對社會做出貢獻,畢竟走出黑 暗不僅需要個人意志,還需要社會的看見、協力與信賴。 審判長問被告 有何最後陳述? 被告馮宇成答 整件事件我真的很難過,我會盡我一切的力量去彌補,但我 真的沒有要故意傷害被害人,這真的是意外,我真的沒有想 到會發生這樣的結果。所以我盡可能把真實發生的事情跟大 家講,希望大家、法官可以理解,我願意承擔我應該承擔的 罪責,希望大家可以了解案件發生的經過,給我一個公正的 審判。 審判長諭知 本案辯論終結,國民法官法庭定於下午2 時進行終局評議, 待終局評議終結後即時宣判,預定於今日下午5 時,在本院 第7 法庭宣判,可自行到庭聆判。到庭之人均請回,退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五庭 書 記 官 審判長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