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 任 程 序 筆 錄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模訴字1號被告涉嫌家庭暴力罪之殺人未遂 案,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2樓候選國民 法官選任會場及個別詢問室不公開進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出席 人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歐陽儀 書記官 程于恬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後: 檢察官 蕭奕弘 檢察官 鄭雅方 檢察官 黃怡華 辯護人 林俊宏律師 辯護人 黃任顯律師 辯護人 林煜騰律師 應到場候選國民法官共150 人,未到場之候選國民法官共99人, 實際到場候選國民法官共51人(詳如報到單所載)。 書記官朗讀案由。 本日選任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以下在本院2樓候選國民法官選任會場) 提供「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候選 國民法官詢問事項問卷」、「候選國民法官到庭調查表」影本供 檢察官及辯護人檢閱,但不得抄錄或攝影。 審判長 一、感謝各位候選國民法官今天百忙之中撥空到場,各位候 選國民法官是從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隨機抽選造具 合計2000人的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中,經過本院備選 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調查、審核造具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 冊655人,再依國民法官法第21條規定,於110年1月6日 下午4時10分,在本院4樓多媒體簡報室,公開以電腦自 上開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隨機所抽選出150名國民法 官寄送「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候選 國民法官調查表」及「候選國民法官詢問事項問卷」後 ,再經職業法官合議庭於110年2月4日下午3時,在評議 室依國民法官法第22條第4項進行調查後,始產生的。 二、本案是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對被告李建成涉犯家 庭暴力罪之殺人未遂罪嫌提起公訴的案件(案號:109 年度模偵字第1號),上午的選任程序,目的在有效率 地選任具有「公正代表性」的國民法官與法官共同審判 本案,程序上,將依國民法官法第26、27、28、29條規 定,先對到場的所有候選國民法官進行全體詢問,再就 有個別詢問必要的候選國民法官進行個別詢問,為保護 受個別詢問的候選國民法官的隱私,個別詢問係於候選 國民法官個別詢問室進行。之後,進行附理由不選任、 不附理由不選任程序,最後以抽籤方式抽選6名國民法 官及4名備位國民法官,與本人及受命、陪席法官共同 審理本案。由於選任程序在抽選前要進行調查及裁定等 事項,需相當時間始能完成,請望各位候選國民法官在 程序完成之前耐心等候,法官、檢察官及辯護人會盡量 於預估的11點30分完成今日的選任程序,再次感謝各位 候選國民法官今天百忙之中撥空到場參與。 三、依國民法官法第26條第6項規定告知候選國民法官義務 及違反效果。以下進行的候選國民法官全體詢問、個別 詢問事項,請各位候選國民法官務必據實陳述,不得虛 偽,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陳述;也不得洩漏因參與 選任期日而知悉之秘密,如違反上開陳述義務,依國民 法官法第99條第3款規定,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上開保密義務,依同法第98條第1款規定,得處6月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8萬元以下罰金。 審判長諭知:候選國民法官詢問程序開始。 審判長對到場候選國民法官全體進行詢問,問答情形如附件一所 示。 檢察官、辯護人均請求對到場候選國民法官全體進行詢問,並提 出欲詢問問題,經合議庭認為適當,准許檢察官、辯護人先後直 接對到場候選國民法官全體進行詢問,時間各5分鐘,問答情形 如附件二、三所示。 檢察官聲請對編號36、55、59、61、120 候選國民法官進行個別 詢問。 辯護人聲請對編號39、43、46、82、146 候選國民法官進行個別 詢問。    審判長指定編號33、46、49、91、125 候選國民法官進行個別詢 問。 審判長諭知:個別詢問順序為編號33、36、39、43、46、49、55 、59、61、82、91、120 、125 、146 ,請由專責人員引導至候 選國民法官個別詢問室。請檢察官、辯護人移至候選國民法官個 別詢問室。 (以下在本院2樓候選國民法官個別詢問室) 審判長諭知: 詢問之問題應以確認候選國民法官是否有依法不得擔任國民 法官情形,及是否有不能公平審判之虞等「應」或「得」裁 定不選任事由為限。此階段詢問原則上僅由欲個別詢問特定 候選國民法官一方就該候選國民法官進行個別詢問,時間至 多5分鐘,請檢察官、辯護人對候選國民法官為個別詢問時 嚴選問題,並請以懇切態度為之,且勿為不當之質疑,如詢 問有下述情事,本院將予限制或禁止,該裁定不得抗告: 一、已列入「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及「候選國民法官詢問 事項問卷」,或於全體詢問中業已詢問之問題,或屬檢 辯雙方前所提出之建議詢問候選國民法官問卷,然業經 本院剔除者。 二、詢問目的不明、提問對於候選國民法官得否公正行使職 務、缺乏鑑別度、易使國民法官形成錯誤印象或預斷、 涉及窺探本案心證或評議傾向之提問。 三、其他有不當或不適宜情事者。 點呼編號33候選國民法官入場,由法院進行個別詢問。 審判長問 請問您填寫候選國民法官詢問事項問卷,除了第15、23題有 用簡短文字說明理由外,其餘的都沒寫理由的原因為何? 33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覺得答案已經很清楚。 審判長問 針對第10題,您的回答是「其他」,請問內容及理由為何? 33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現在電視基本上很多論述粗糙,沒有詳細論述資料。 審判長問 針對第22題,以您的職業與工作經歷,您為何會回答「否」 ?媒體工作對您在事實判斷與決斷上有何影響? 33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現在很多媒體資料來源我個人認為打問號。 審判長問 針對第13題,您的回答是「其他」,請問內容及理由為何? 33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要看狀況。我覺得出庭,不管哪方都是以自己觀點為自己利 益,所以要看狀況。當庭不論是被告其敘述,或是律師的敘 述,是否能說服庭上的想法,所以要看現場狀況。 審判長問 針對第5 、6 題,您的回答都是「堅持自己的意見」,請問 理由為何? 33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既然參與審判,除證據外,自己的看法也很重要,雖然未必 正確。 審判長問 針對第25題,您的回答「是」,請問理由為何? 33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如果需要醫生表達,這部分術業有專攻,醫生專業角度一定 比我們專業。 個別詢問完畢,請專責人員帶領編號36候選國民法官至候選國民 法官選任會場。 點呼編號36候選國民法官入場,由檢察官進行個別詢問。 檢察官蕭奕弘問 為何不能全程參與? 36候選國民法官答 公司有事情比較忙。 檢察官蕭奕弘問 對於被告精神診斷證明的想法,你沒有填?理由為何? 36候選國民法官答 要看是罹患什麼程度。 檢察官蕭奕弘問 何程度不用處罰? 36候選國民法官答 精神疾病很多種,要看是什麼狀況,這由醫生解釋。 檢察官蕭奕弘問 如果有精神疾病就不用負責?要到何程度不用負責? 36候選國民法官答 精神疾病很多種,是否會失控,以醫生幫我們瞭解是否真的 生病。 檢察官蕭奕弘問 失控是判斷標準? 36候選國民法官答 要影響到失控不能控制自己,但要治療。不能因為沒有罪, 就回去過日子而不治療。 檢察官蕭奕弘問 若真的生病,是否要負責? 36候選國民法官答 吃藥也是控制行為。 個別詢問完畢,請專責人員帶領編號39候選國民法官至候選國民 法官選任會場。 點呼編號39候選國民法官入場,由辯護人進行個別詢問。 辯護人林俊宏律師問 問卷第3 題,如果找不到證據,是否判決無罪。你回答其他 ,並說明證據有時會消滅沒有找到,情節重不應判無罪,情 節輕可以判無罪,但找證據是有極限的,若找不到證據,要 如何判斷? 39候選國民法官答 保留被告繼續上訴權利。沒有證據去判有罪,但是不代表以 後絕對無罪,如果要上訴,還可以再告他。 辯護人林俊宏律師問 問卷21提到你或親友有無精神病,你回答有,那他們是你照 顧? 39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婆婆跟孩子。孩子是亞斯柏格,我主要照顧,外婆失智由 我舅舅照顧,但我會幫忙。照顧情形我很難說。對我生活狀 況造成影響,我們不了解狀況,及當事人這個病造成影響, 所以必須多看書,多跟專家討論,會詢問醫護中心的護士要 如何配合,該注意的事項,也會注意政府宣導手冊,多去瞭 解。我們會去醫療中心,多跟醫生討論,學校也有會有老師 幫助我們,人際互動有為難,造成群體困難,要如何幫助。 醫生也有鼓勵我們多看情緒管理的書,這樣才能更好照顧孩 子。 辯護人林俊宏律師問 對於他們不合理的行為,是否能理解或是憤怒? 39候選國民法官答 憤怒生氣一定會,但理解一定要,光去壓抑,反而會怨恨。 我會去瞭解原因是什麼,我現在可以配合家裡需要。我知道 有些人在失智初期,會冤枉家裡人偷錢,搞得家一團亂,反 而不想照顧。我經歷過,不能否認已被這樣的人受到傷害, 但要不去生氣,這是不可能,但一定要抒發,將情緒處理掉 。 個別詢問完畢,請專責人員帶領編號43候選國民法官至候選國民 法官選任會場。 點呼編號43候選國民法官入場,由辯護人進行個別詢問。 辯護人林俊宏律師問 在問卷23提部分,對於被告提出精神科診斷書證明罹患精神 疾病,為何你會如此回答? 43候選國民法官答 各種可能性都有,要如何釐清各種可能性是必要過程。 辯護人林俊宏律師問 若沒有特別證據,在判斷上會無邊無際,你會如何判斷? 43候選國民法官答 以現有的證據。 辯護人林俊宏律師問 問卷第26題提到是否需要監視器畫面才能判斷事實,你回答 監視器是好的證據,如果沒有要找其他方法,這部分要如何 判斷? 43候選國民法官答 自由心證,我也不知道。就是依照現有證據做判斷。 辯護人林俊宏律師問 你無法兩天都到。 43候選國民法官答 是。 個別詢問完畢,請專責人員帶領編號46候選國民法官至候選國民 法官選任會場。 點呼編號46候選國民法官入場,由法官進行個別詢問。 審判長問 您年滿70歲依法得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而您仍願意今日到場 ,原因為何? 46候選國民法官答 因為要曉得法院,我沒有到過法院,想要知道法院審判的程 序。 審判長問 請問您填寫候選國民法官詢問事項問卷,除了第15、23、26 題有用簡短文字說明理由外,其餘的都沒寫理由的原因為何? 46候選國民法官答 因為第1 題我是覺得還是要聽小孩子的意見再決定,所以我 沒有想理由。我勾的就是認同,所以沒有寫理由。 陪席法官問 在您寄回的問卷中,對於被告提出精神科醫生診斷來證明他 罹患了精神疾病,您認為應由法院再請公立醫院醫師診斷。 但是法院必須處於中立、公正的立場審理案件,證據調查原 則上必須先由檢察官、辯護人提出,這部分先向你作說明。 我要問的問題是,若該公立醫院醫師同樣認為被告有精神疾 病,應再請何機關診斷? 46候選國民法官答 要相信精神科醫生判斷,就要相信有精神疾病。 陪席法官問 若被告第一次經診斷結果為未罹患精神疾病,是否須再請公 立醫院醫師診斷? 46候選國民法官答 還是要。 請辯護人個別詢問。 辯護人林俊宏律師問 有特別強調要請公立醫療院所,為何? 46候選國民法官答 怕將沒有病史的人診斷為精神疾病,所以要請公立醫院、政 府機關機構,醫師也是公務人員,才不會偽造診斷證明。 辯護人林俊宏律師問 你覺得公立醫院診斷比較可信? 46候選國民法官答是。 是。 辯護人林俊宏律師問 有無經驗認為私人院所比較不公平? 46候選國民法官答 因為私人院所是以營利為目的,可能診斷會有偏差。 個別詢問完畢,請專責人員帶領編號49候選國民法官至候選國民 法官選任會場。 點呼編號49候選國民法官入場,由法院進行個別詢問。 審判長問 依照您填寫的資料顯示您是醫師,而您填寫的候選國民法官 詢問事項問卷第21題有提到親人有精神疾病,請問您如何看 待精神疾病患者? 49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父親有憂鬱症。精神疾病有嚴格定義,判斷上可能要兩位 以上精神專業醫生,如果再繼續延伸,精神疾病不能控制自 己行為,這個判斷要專業醫生判斷是否是裝病,還是要治療 。 審判長問 針對第29題,您於理由中特別提到您個人支持廢除死刑,為 何如此? 49候選國民法官答 跟我信仰有關,我是基督教徒,人總是有自新機會,還是顧 慮到如果犯罪的犯人回歸社會,對社會會造成風險,如何給 其自新機會,將社會風險調到最低。 陪席法官問 在您寄回的問卷中,對於被告提出精神科醫生診斷來證明他 罹患了精神疾病,您認為應另找一至二位精神科醫師再次診 斷。則:若請2 位醫師再次診斷的結果,第二位醫師認為被 告有精神疾病? 49候選國民法官答 再請一位醫生鑑定。並以多數決決定。 受命法官問 平常有偵探影集的興趣? 49候選國民法官答 被通知擔任才開始看。 受命法官問 個人平時會幫親友處理法律的經驗? 49候選國民法官答 醫療訴訟有參與討論。 受命法官問 醫療訴訟是參與委員或是同業有類似的案例做討論? 49候選國民法官答 後者。 受命法官問 如果跟法律有相關問題,從哪裡知悉解答? 49候選國民法官答 搜尋GOOGLE。 個別詢問完畢,請專責人員帶領編號55候選國民法官至候選國民 法官選任會場。 點呼編號55候選國民法官入場,由檢察官進行個別詢問。 檢察官鄭雅方問 之前在問卷提到如果被選任國民法官,意見跟職業法官不同 ,你會堅持己見,為何? 55候選國民法官答 反對意見某程度還是必要。 檢察官鄭雅方問 第18題如果親友受到家庭暴力,會如何處理,你勾其他,方 法為何? 55候選國民法官答 要溝通清楚,對外是最後一步。 檢察官鄭雅方問 問卷第19題你表示你會關注施暴原因?為何? 55候選國民法官答 任何施暴行為有各種訊息,很難說,我認為那必須要考量。 檢察官鄭雅方問 你關注到原因是被害者因素較多,你會選擇原諒施暴者? 55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要看整個東西再來評斷。 檢察官鄭雅方問 第23題提到被告提出精神科診斷證明證明其有精神疾病,有 何想法,你表示的內容是何意思? 55候選國民法官答 被認定有精神疾病,就要以專業方式處理,某程度我們是解 決個案問題,之後再來解決他的問題。 檢察官鄭雅方問 被告提出精神科醫生診斷證明,提出證明自己有精神疾病, 你是承審法官,你會直接相信? 55候選國民法官答 要重新檢視,再找其他精神科醫生來決定這個診斷證明是否 正確。 檢察官鄭雅方問 假設精神科醫生判斷認定被告有某種精神疾病,這樣被告一 定無罪? 55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不認為,有精神疾病不代表無罪。 檢察官鄭雅方問 是否專家判斷一定比別人正確,為何? 55候選國民法官答 專家是經過訓練,他的判斷比較準確,如果能提出確切的證 據,我覺得可信。 檢察官鄭雅方問 案件審判中除專家意見,法官是否要有自己想法? 55候選國民法官答 需要,可以提出個人的想法。 個別詢問完畢,請專責人員帶領編號59候選國民法官至候選國民 法官選任會場。 點呼編號59候選國民法官入場,由檢察官進行個別詢問。 檢察官黃怡華問 問卷中你表示若被告記不清楚案發過程,這種情況下,不認 為是脫罪,若審判中對於很多事情記憶不清,去看警察或檢 察官訊問筆錄,有無必要? 59候選國民法官答 有必要。 檢察官黃怡華問 問卷提到如果被告提出精神科診斷證明自身罹患精神疾病, 精神疾病與一般診斷證明不同,需要仰賴病患自己陳述,這 樣的鑑定報告本身可信度是否比較低? 59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認同。 檢察官黃怡華問 一個案件只有找一位精神科醫生鑑定,審判長基於各種因素 無法再找第二、三間醫院鑑定,你對於這壹份鑑定報告可信 度? 59候選國民法官答 有限時間,如果是唯一來源,我選擇相信。 檢察官黃怡華問 法官有能力去挑戰質疑精神鑑定報告? 59候選國民法官答 沒有辦法,但可以挑戰,法律專業及醫學專業,以何為準很 難說,但可以去挑戰。 檢察官黃怡華問 法律判斷有其法條要件,醫生判斷可以取代法官對法條解釋 ? 59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覺得沒有。 個別詢問完畢,請專責人員帶領編號61候選國民法官至候選國民 法官選任會場。 點呼編號61候選國民法官入場,由檢察官進行個別詢問。 檢察官蕭奕弘問 你過去有何工作經驗? 61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從10幾歲做黑手,國中以後就沒有升學,做一年多才去太 平高中補校,後來身體的關係就不適合做,就換成當進出口 報關行外務,一直到當兵,退伍後繼續到報關行工作到退休 。 檢察官蕭奕弘問 你提到你的親友有精神疾病病史? 61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哥哥他小時候健康關係,社會大環境無法治好,身高175 左右,四肢健全,1234他不會,算數、思考他不會。他只能 做勞力活,後來也沒有做。其餘日常生活正常,也不會對人 有攻擊。 檢察官蕭奕弘問 問卷中關於被告提出精神科醫生診斷證明有罹患精神疾病之 問題,你回答視情況而定,意思為何? 61候選國民法官答 現在社會很多人在我們看來是沒有任何問題,但是很多人會 事先準備精神科診斷證明,然後去作姦犯科,再拿出精神疾 病診斷證明做免死金牌,這我不能認同,所以要看這個人是 否平常就有精神疾病,還是因為知法玩法,利用法律,有錢 人看精神科,然後說自己有精神病,拿出診斷證明,所以這 樣看狀況。 個別詢問完畢,請專責人員帶領編號82候選國民法官至候選國民 法官選任會場。 點呼編號82候選國民法官入場,由辯護人進行個別詢問。 辯護人林俊宏律師問 你問卷第23題,對於被告提出精神科診斷書證明罹患精神疾 病,你回答不能作為犯罪藉口,你的意思為何? 82候選國民法官答 看罹患什麼疾病,有些經過治療是可以控制,並非說是精神 病就可以去殺人,家人幫助其接受治療是很重要的事情。我 自己的家人就有曾經這個問題,經由治療都可以抑制很好。 辯護人林俊宏律師問 你提到親友大姐有憂鬱症? 82候選國民法官答 姐姐有躁鬱症,我有跟家人提到他不太對勁,雖姊夫說她沒 有奇怪狀況,但我覺得不對,結果後來把她叫回家裡談,她 的思想常往神壇那邊去,而且一直講說不要站在屋簷下,樓 上的人會偷聽,會疑神疑鬼,我們就強制帶他去台北市立療 養院住院,住一段時間,她就慢慢穩定下來。但是沒有治療 以前是不受控。有段時間她會去書店偷書,但她也不缺,當 時我父親哭著幫她去書店付錢。我們會照顧他,並帶她回家 ,她最喜歡的就是錢,我們跟她說每天給她壹佰元,請她回 來,由家人按時叮囑她吃藥,一定要家人陪伴,按三餐吃藥 ,後來就慢慢控制好。 辯護人林俊宏律師問 你陳述的狀況是家人很緊密,但每個家庭狀況不一樣,可能 無法發現或是無法控制,而導致犯罪行為發生,你如何看待 ? 82候選國民法官答 應該送到醫療機構。看犯哪個罪刑,有的是性犯罪,要去勢 或是服用降低性慾的藥物。有的是躁鬱會去攻擊,例如小燈 泡,應該就要判死刑,不能以任何理由去主張無罪,尤其是 小孩子,把頭砍斷,多殘忍的事情。 個別詢問完畢,請專責人員帶領編號91候選國民法官至候選國民 法官選任會場。 點呼編號91候選國民法官入場,由法官進行個別詢問。 審判長問 請問您填寫的候選國民法官詢問事項問卷第10題,您的回答 是「其他」,請問內容及理由為何? 91候選國民法官答 通常作法是會跟朋友或是家人討論這件事情,但是我不會在 網路上去反應我的想法。 審判長問 針對第11題,您的回答是「其他」,請問內容及理由為何? 91候選國民法官答 這題對我來說真的有點難,我一直在想這個問題,因為覺得 這沒有客觀定義,但是在上面提供的選項中,也不是我認為 的正義,所以我還在思考這個問題。 審判長問 針對第17題,您的回答是「有」,請問是何人?何事?對您 的影響為何? 91候選國民法官答 家人口頭上或是肢體上的暴力,都算是一種家庭暴力。我個 人覺得我的先生對小孩在言語上的斥責可能過當,我個人覺 得也是言語上暴力。我會私下跟先生講這是不適當。我居住 環境也常聽到隔壁鄰居有非常大聲,我個人覺得是家庭暴力 行為,我很多次想要報警,這對鄰居心裡應該有很大影響, 包括周遭鄰居也會有影響,我甚至擔心他們家會有不利狀況 。我看待家庭暴力跟我工作性質有關,但我工作不會接觸到 個案,但我會特別關注社會事件,會跟同事討論事情。 審判長問 針對第21題,您的回答是「有」,請問是何人有何精神疾病 史?您如何看待精神疾病患者? 91候選國民法官答 是我阿姨、外婆。他們都是屬於思覺失調症,這個症狀引起 社會討論及關注,大家會去討論是很好的事情。但是團體裡 面對於這些病患來說,他們權益非常重要,我同時是親人, 所以他們有些覺得病人應該要有的權益,或是怎樣對待病人 方式,我有不同看法。可能他們會覺得有自主權,但有些狀 況,我看到的並沒有那麼樂觀,一般人對他們感到害怕,好 像社會還沒有完全同情或理解,通常周遭的人會很害怕、遠 離、擔心。我反而因為知道這種狀況,不會去特別害怕,但 大部分的人沒有親身經驗,擔心會受傷,這部分是社會教育 需要努力的部分。 個別詢問完畢,請專責人員帶領編號120 候選國民法官至候選國 民法官選任會場。 點呼編號120候選國民法官入場,由檢察官進行個別詢問。 檢察官鄭雅方問 問卷中你提到如果被選任國民法官,在討論過程與職業法官 不同,你會怎麼做,你勾選其他,你會如合作? 120候選國民法官答 會聽職業法官意見,看有無辦法說服我,我沒有法官專業, 但我會表示我的意見,最終我會去選擇哪個對我來講最合理 。 檢察官鄭雅方問 如果被告被起訴,是否認為被害人講的都是真的,被告講的 都是假的,你勾選其他,你的想法? 120候選國民法官答 都是有可能的。當然有可能是因為緊張,這個要因人而異。 檢察官鄭雅方問 如何判斷有無說謊? 120候選國民法官答 看證據及從頭到尾的表現。 檢察官鄭雅方問 如果被告提供精神科診斷證明表示其有精神疾病,你有何想 法? 120候選國民法官答 因為可以在法庭詢問,被告答題方式、思考邏輯,我們可以 去判斷。 檢察官鄭雅方問 你認為應該看案發當時的狀況還是開庭的狀況? 120候選國民法官答 都要瞭解。案發狀況及為何會發生及被告有無精神科病史都 要納入考量。 檢察官鄭雅方問 是否認為專家判斷比一般人可信,你說是,為何? 120候選國民法官答 針對精神科,會找專門精神科醫生,醫生有他們的判斷系統 ,有其判斷標準,所以我相信專家。 檢察官鄭雅方問 你已經是法官,醫生報告顯示被告有精神疾病,是否就要直 接判無罪? 120候選國民法官答 這個問題需要思考。 檢察官鄭雅方問 審判過程中,除醫生說有精神疾病,你就直接判定無罪,還 是做其他判斷? 120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會整合所有證據做最後決定。 個別詢問完畢,請專責人員帶領編號125 候選國民法官至候選國 民法官選任會場。 點呼編號125候選國民法官入場,由法院進行個別詢問。 審判長問 請問您填寫的候選國民法官詢問事項問卷第24題,您的回答 是「心虛,就是有犯罪才會說謊」,並有敘明理由「…若無 罪就應該盡力陳述事實,提供證據而非說謊」,請問您對善 意的謊言或實有苦衷的被告說謊,也會採同一的見解? 125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覺得在一般狀況下,可以做善意謊言或是規避,但是觸法 的情況下,應該要陳述事實,否則無法做正確判斷。一般來 講知道其陳述是說謊,就應該是為了逃避責任,我會覺得在 法庭說謊是不能接受。但一般日常偶而還是會有的。 審判長問 你長期在金融服務,工作經驗對事情判斷及決定,有無影響 ? 125候選國民法官答 多少都會有,金融行業常跟客戶接觸,處理一般金融交易, 我覺得在很多針對消費者的陳情或客訴,也碰到需要判斷到 底是我們自己人違法,還是客戶情緒反應,這部分對判斷上 有幫助。 陪席法官問 在您寄回的問卷中,認為對於精神疾病的罪犯仍應有效隔絕 ,以免再次危害社會。則:您認為有效的隔絕手段為何?其 隔絕期間、地點如何決定? 125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不是專業,但我覺得有精神疾病應該經過醫生或相關專業 鑑定,認為有無繼續危害社會行為,隔絕一定時間去治療, 如果已經達到恢復與社會互動,可以用時間決定,這還是要 回歸專業,判斷這個人是否需要跟社會隔絕,如果已經犯法 ,造成人的危害,應該是需要的。隔絕時間及地點,由專業 判斷,或是醫生、精神科醫生做判斷,我認為至少不是在家 裡,應該是在專業治療機構。 陪席法官問 若被告經診斷為沒有精神疾病,則處理方式是否有所不同? 125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覺得不需要,應該是個別道德判斷,由法律制裁。 個別詢問完畢,請專責人員帶領編號146 候選國民法官至候選國 民法官選任會場。 點呼編號146候選國民法官入場,由辯護人進行個別詢問。 辯護人林俊宏律師問 問卷中第23題回答沒有想法,為何? 146候選國民法官答 因為資訊太少,只知道被告有精神疾病,如果有其他資訊,我才 有辦法做更多說明。 辯護人林俊宏律師問 如果行為是精神疾病導致,你的理解為何? 146候選國民法官答 他可能因為精神疾病做這樣行為,但還是需要其他資訊做判 斷。 辯護人林俊宏律師問 如果被告行為是精神疾病導致,法律上要如何判斷,判有、 無罪,減輕、或給予監護處分,有何意見? 146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同意減輕量刑。 審判長諭知:候選國民法官詢問程序結束。 審判長 在進行附理由及不附理由不選任程序前,辯護人有無與被告 就是否聲請法院裁定不選任等視像討論、交換意見之必要? 辯護人 不用,被告已經授權 法官諭知休庭5分鐘。 復庭。 審判長諭知:以下依國民法官法第27條第1項規定進行附理由不 選任程序。 審判長   檢察官有無附理由聲請裁定不選任之候選國民法官?其編號 及理由為何? 檢察官 無。 審判長   辯護人有無附理由聲請裁定不選任之候選國民法官?其編號 及理由為何? 辯護人 46號,年紀稍長,參與全程負擔過大,其回答對於公務機關 的信賴度極高,對民間信賴度低,可能過度相信檢察官,無 法公平參與審判。 審判長諭知:   經本院合議庭評議結果: 一、辯護人聲請裁定不選任編號46候選國民法官,為有理由 ,故依國民法官法第27條第1 項規定依聲請裁定不選任 編號46候選國民法官。 三、本院依國民法官法第27條規定依職權裁定不選任之候選 國民法官編號及理由如下: ㈠編號4、61。 理由:依其對詢問事項之回答,認有國民法官法第15條 第9 款規定之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難期公正之 虞之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情形。 ㈡編號18、36、43、61、83、120 候選國民法官。理由:有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8款之事由 ,並陳明拒絕被選任。 四、以上裁定,依國民法官法第32條規定不得抗告。 審判長諭知:以下進行不附理由不選任程序。 審判長 檢察官、辯護人有無不附理由聲請裁定不選任之候選國民法 官? 檢察官 有。 辯護人 有。 審判長 請檢辯雙方開始交互行使聲請不附理由裁定不選任。 (第一輪) 檢察官 聲請不選任編號12候選國民法官。 辯護人 聲請不選任編號100候選國民法官。 (第二輪) 檢察官 聲請不選任編號127候選國民法官。 辯護人 聲請不選任編號139候選國民法官。 (第三輪) 檢察官 聲請不選任編號125候選國民法官。 辯護人 聲請不選任編號82候選國民法官。 (第四輪) 檢察官 聲請不選任編號39候選國民法官。 辯護人 聲請不選任編號8候選國民法官。    審判長諭知:   依國民法官法第28條第4 項規定裁定不選任編號12、100 、 127 、139 、125 、82、39、8 候選國民法官。此裁定,依 國民法官法第32條規定不得抗告。 審判長 檢察官及辯護人就備位國民法官遞補順序決定方式有何意見 ? 檢察官及辯護人均答 以抽籤順序為遞補序號。     審判長諭知:就到場且未受不選任裁定候選國民法官,以電腦隨 機方式抽選6名國民法官,4名備位國民法官,並請書記官開啟候 選國民法官選任會場連線,使在該會場上之候選國民法官得知抽 選情形及審判長以下宣示之抽選結果。 審判長諭知: 一、如螢幕畫面顯示,其抽選結果: 國民法官為編號49、16、5 、55、33、37 。 備位國民法官為編號94、119 、70、128 (即為遞補序 號)。 二、本案選任程序終結,請專責人員引導上開選出之國民法 官、備位國民法官至候選國民法官個別詢問室進行宣誓 及審前說明。檢察官及辯護人得不在場。 三、今日候選國民法官到場情形、個別詢問名單、裁定不選 任、附理由拒卻、不附理由拒卻聲請及裁定結果、抽選 結果,整理如附件四選任紀錄表所示,請檢察官、辯護 人確認後簽名附卷。 四、請檢察官及辯護人將「候選國民法官名冊」、「候選國 民法官調查表」、「候選國民法官詢問事項問卷」、「 候選國民法官到庭調查表」影本交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書記官 審判長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