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 任 程 序 筆 錄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德盛 上列被告張德盛因110年度國模重訴字第1號殺人一案,於中華民 國110年3月25日上午9時在本院刑事第二十法庭不公開行選任程 序,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 楊仲農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陳盈如 書記官 陳映孜 通 譯 黃建豪 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下: 檢察官 郭瑜芳 檢察官 徐綱廷 檢察官 朱曉群 被 告 張德盛(限制活動於刑事第二十二法庭,透過視訊 連結至第二十法庭之選任程序現場) 辯護人 張寧洲律師 辯護人 林建宏律師 辯護人 吳家豪律師 餘詳如報到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冊記載 審判長諭知依國民法官法(下稱本法)第25條之規定,國民法官 之選任程序不公開,今日到場候選國民法官實際人數為21位。 審判長告知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第 22 法庭)有關詢問候選 國民法官的規則: 一、通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人數為 150名。預定選任 6 名國民法官及 4 名備位國民法官。 二、選任方式採取「先篩後抽」之方式,亦即就到庭之候選 國民法官進行詢問後,再行抽選。 三、詢問方式,採用分組詢問之方式,每組4 名,每組詢問 時間預計為25分鐘。 四、每組由法院依本法第26條第1 項原則之規定,由法院依 先依職權詢問。但如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人數在 50 名 以下者,並認為適當時,由檢辯在分組詢問時,各詢問 1 至 3 問題。 五、個別詢問之題數請斟酌時間安排,為適當數量之出題。 詢問之題型,原則上採取選擇或簡答方式,以便於候選 國民法官作答,但有必要時得讓候選國民法官為比較完 整的陳述。如採選擇題之型式,亦請勿就回答選項為不 當之設限,應讓候選國民法官有正確表達意見之機會。 六、分組詢問時,法院將發給候選國民法官每人小白板及麥 克筆,由其在小白板上填寫回答後,再將白板朝前揭示 。 七、抽選方式:  (一)自到庭且未受不選任裁定之候選國民法官中,以電 腦隨機抽籤之方式抽選。  (二)依抽出之順序,順次定為國民法官(6 名)、備位 國民法官(4 名)。  (三)且依前揭抽出順序,順次編定候補國民法官之遞補 序號。 八、進行詢問時,應依循下列原則:  (一)詢問問題應符合選任程序之立法目的,亦即應對於 判別不能公平審判與否具有意義,宜避免無意義或 目的性不明確之問題。  (二)不得專以「挑選有利於己方」或「排除不利己方」 之候選國民法官為目的而詢問。  (三)詢問時應保護候選國民法官之名譽或隱私,不得有 所侵害,並應避免要求候選國民法官就被害經驗為 詳細說明。  (四)非關乎前揭立法目的之詢問,例如僅為測試候選國 民法官人品、能力、評議傾向等所為之問題,禁止 詢問。  (五)關於法律規定或制度之意見、感想,難認具有必要 性且有意義,且涉及候選國民法官之個人思想、信 念,原則上不宜詢問。  (六)詢問範圍應在必要最小限度內,且詢問之時間應控 制在前揭協商之預計時間範圍內。  (七)已列入候選國民法官詢問事項問卷之問題,不得再 重複詢問。 審判長問 有無意見? 檢察官均答 無。 辯護人均答 無。 審判長諭知本院宣示選任程序詢問完畢前,未到庭的候選國民法 官,依本法第 29 條第 1 項反面解釋,均不得參加選任抽籤。 審判長問 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向檢、辯雙方告知本次選任程序提供檢閱之候選國民法官 名冊、問卷影本、到庭詢問事項調查表等皆為秘密事項,請勿對 外揭露可識別之個人資料,違反者可依本法第 98 條第 1 款後 段規定科處刑罰。 審判長諭知:依今日到庭之人數,候選國民法官以每組4 名進行 詢問。 請<<第一組>>候選國民法官(即編號3 、6 、10、27號候選國民 法官)入場進行詢問。 審判長告知候選國民法官依本法第 26 條第 4 項、第 5 項規定 ,對於詢問的事項不得為虛偽之陳述,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陳述,且不得洩漏因參與選任期日而知悉之秘密。違反上開陳述 義務,依本法第 99 條規定,得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鍰。違 反上開保密義務,依本法第 97 條規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審判長向候選國民法官告知若檢察官、辯護人詢問之事項,有涉 及個人隱私或有不希望他人知悉之秘密事項,而希望單獨詢問, 可向審判長表示,則該詢問事項,得於同組所有候選國民法官均 詢問完畢後,單獨在場回答該問題。 審判長就<<第一組>>候選國民法官進行詢問。 【第一題】 請問: 是否會認為刑事審判主要是三位職業法官的責任,雖然被  選任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但不具法律專業,一切  訴訟程序事項及審判最後之結果,大致聽從三位法官的意  見即可,實無需太過深入? 編號10、2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編號3 、6 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第二題】 請問: 看到新聞媒體上有一則「社會」新聞或「司法」新聞之報  導或評論時,是否就會認為一定符合客觀事實,相當程度  是確實可信的,不需要再參考其他官方說法? 編號3 、6 、10、2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第三題】 請問: 是否認為刑事法律上所謂的「無罪推定原則」或「罪疑唯  輕原則」,根本無法發現事實真相,其結果實際上就是在  保護壞人,不能合法保障被害人權益及維持社會秩序? 編號2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編號3 、6 、10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第四題】 請問: 如果在參與刑事訴訟程序之過程中,一開始就強烈感覺被  告有罪,被告的說詞完全不可採信,是否有必要再進一步  仔細檢視其後程序中陸續調查證據之客觀結果,而可能轉 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編號3 、6 、10、2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審判長請檢察官詢問候選國民法官 檢察官徐綱廷問 對於刑事案件,雖然檢察官已經舉出非常多證據,但你們覺 得被告的說法有一點點道理,就算只有一點點道理,是否覺 得應該判被告無罪? 編號3 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編號6 、10、2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檢察官徐綱廷問 如果你們今天從事的是個比較複雜的工作,這個工作你們需 要考慮非常多因素才能下判斷,完成工作,是否會因為要同 時兼顧很多事項,而使你們無法在短時間之內迅速做成判斷 ? 編號10、2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編號3 、6 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檢察官徐綱廷問 如遇到一個殺人案件,審判過程中難免有些行兇過程的描述 ,可能會有一些沾有血跡的照片等,這些沾有血跡的照片是 否會讓你們的身心覺得無法負擔? 編號10、2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編號3、6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審判長請辯護人律師詢問候選國民法官 辯護人林建宏律師問 各位的意見與多數不一致時,是否會認為少數就應該服從多 數,所以應該修改自己的意見以符合多數? 編號10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編號3 、6、2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辯護人林建宏律師問 被告的說法有時會改變,你們是否認為被告第一次的陳述較 真實,後面的陳述如果與之前不符就比較虛偽? 編號10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編號3、6、2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檢察官徐綱廷稱留下10、27號候選國民法官個別詢問並採單獨詢 問方式詢問。 辯護人林建宏律師稱留下10、27號候選國民法官個別詢問並採單 獨詢問方式詢問。 審判長諭知除編號10號候選國民法官外,其餘候選國民法官暫離 場,請檢察官詢問候選國民法官。 檢察官郭瑜芳問 從你回覆的問卷中提到,你的工作是值夜班,所以恐怕2 天 的審理會無法集中精神,可否再多說一下你的工作內容以及 你平常白天的精神狀況,你的作息狀況為何? 10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現在任職半導體工程師,我們需要值夜班,夜班就是負責 處理一些機台維修,像我昨天也是到早上6 點才下班,所以 我怕我無法那麼集中精神去聽一些文字敘述的東西,我會覺 得我沒有精神,可能會忽略很多事情,因為我的精神在公事 上已經花費太多了。 審判長請辯護人開始詢問候選國民法官。 辯護人張寧洲律師問 你回覆問卷的第19題「只要是殺人,不管是什麼理由都要以 命償命,判處死刑」,你回答「同意」,你考量的點為何? 10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覺得殺人不管是有意無意,殺人就是不對的,我是覺得就 要判死刑。 辯護人林建宏律師問 你在問卷第13題有提到有精神方面身心障礙的人士,你覺得 就算他有精神病,還是要跟一般人一樣負相同的刑責,請說 明你考量的點為何? 10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剛才就說過殺人就是不對,我不管你是生病還是什麼,本 來就不能殺人,我的認知是這樣。 審判長諭知請編號10號候選國民法官退庭,並請編號27號候選國 民法官入庭,請檢察官開始詢問候選國民法官。 檢察官郭瑜芳問 問卷中有一題是「你覺得專家像是建築師,如會計師建築師 的專業判斷通常是可信的」,妳回答「不同意」,請簡單陳 述妳不同意的理由為何?或是因為填問卷時作答太快而沒看 清楚題目? 2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因為我覺得可能有些人雖然說他是專家,但不一定是專家。 檢察官郭瑜芳問 如果妳可以確認他就是專家,如台大醫院專門在治療癌症的 醫生在發表一些他的研究,像這樣妳可以確定他是專家的, 妳是否會相信他? 2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會,我會相信。 審判長請辯護人開始詢問候選國民法官。 辯護人吳家豪律師問 妳在填寫問卷時,就可以拒絕選任國民法官的題目,妳在第 16條有打勾,意思是妳似乎有可以拒絕擔任國民法官的事由 ,因你並沒有特別寫是哪一款,也沒有特別寫到底是願意擔 任國民法官或不願意,妳是符合哪一款事由可以拒絕? 2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都沒有。 辯護人林建宏律師問 在問卷中的第19題問到「只要是殺人,不管是什麼理由都要 以命償命,判處死刑」,妳選擇「同意」,妳的想法為何, 為何妳會回答同意? 2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因為我覺得他不是不小心殺人的。 辯護人林建宏律師問 問卷第13題問到「精神方面的身心障礙,雖然值得同情,但 還是要跟一般人一樣負相同的罪責才公平」,妳也回答「同 意」,你的理由為何? 2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因為現在新聞就很多這些很奇怪的人出來傷害人,所以我覺 得應該也要跟一般人一樣。 辯護人林建宏律師問 你是否有受到新聞的影響? 2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是。 審判長諭知詢問完畢,請27號候選國民法官先行離場等候。 請<<第二組>>候選國民法官(即編號49、54、56、59號候選國民 法官)入場進行詢問。 審判長告知候選國民法官依本法第26條第4 項、第5 項規定,對 於詢問的事項不得為虛偽之陳述,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陳述 ,且不得洩漏因參與選任期日而知悉之秘密。違反上開陳述義務 ,依本法第99條規定,得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鍰。違反上開保 密義務,依本法第97條規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審判長向候選國民法官告知若檢察官、辯護人詢問之事項,有涉 及個人隱私或有不希望他人知悉之秘密事項,而希望單獨詢問, 可向審判長表示,則該詢問事項,得於同組所有候選國民法官均 詢問完畢後,單獨在場回答該問題。 審判長就<<第二組>>候選國民法官進行詢問。 【第一題】 請問: 是否會認為刑事審判主要是三位職業法官的責任,雖然被  選任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但不具法律專業,一切  訴訟程序事項及審判最後之結果,大致聽從三位法官的意  見即可,實無需太過深入? 編號54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編號49、56、59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第二題】 請問: 看到新聞媒體上有一則「社會」新聞或「司法」新聞之報  導或評論時,是否就會認為一定符合客觀事實,相當程度  是確實可信的,不需要再參考其他官方說法? 編號49、54、56、59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第三題】 請問: 是否認為刑事法律上所謂的「無罪推定原則」或「罪疑唯  輕原則」,根本無法發現事實真相,其結果實際上就是在  保護壞人,不能合法保障被害人權益及維持社會秩序? 編號49、56、59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編號54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第四題】 請問: 如果在參與刑事訴訟程序之過程中,一開始就強烈感覺被  告有罪,被告的說詞完全不可採信,是否有必要再進一步  檢視其後程序中陸續調查證據之客觀結果,而可能轉為對  被告有利之認定? 編號49、54、56、59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審判長請檢察官詢問候選國民法官 檢察官徐綱廷問 對於刑事案件,如果檢察官已經提出非常多證據,但你們覺 得被告的說法有一點點的道理,哪怕是只有一點點,是否覺 得應該判被告無罪? 編號56、59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編號49、54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檢察官徐綱廷問 如果你們今天從事一個比較複雜的工作,同時需要考慮相當 多因素才能做判斷,是否會此就無法在短時間內迅速做出決 定? 編號54、56、59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編號49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檢察官徐綱廷問 如遇到一個殺人案件,審判過程中難免有些行兇過程的描述 ,也可能會看到一些沾有血跡的照片,看到這些沾有血跡的 照片是否會讓你們的身心狀況無法負擔? 編號54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編號49、56、59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審判長請辯護人律師詢問候選國民法官 辯護人林建宏律師問 我們都知道民主社會是少數服從多數,如果你的意見與大家 不同時,你的想法是否隨著多數的意見更改? 編號56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編號49、54、59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辯護人林建宏律師律師問 被告的說法有時候可能會前後不一,你們是否認為被告第一 次做的筆錄會較真實,後面的說法可能會為了想脫罪或什麼 原因而改變? 編號49、56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編號54、59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檢察官郭瑜芳稱留下49、54號候選國民法官個別詢問並採單獨詢 問方式詢問。 辯護人均稱留下49、54號候選國民法官個別詢問並採單獨詢問方 式詢問。 審判長諭知除編號49號候選國民法官外,其餘候選國民法官暫離 場,請檢察官詢問候選國民法官。 檢察官郭瑜芳問 在問卷中有一題是「人命關天的案子你會相信檢警採證很嚴 謹,會毋枉毋縱」,你說你不相信,可否說明你的想法為何 ? 49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因為我覺得,我目前知道的,不管是透過新聞媒體還是透過 其他地方知道的一些資訊,其實檢警有時候在做事情的時候 ,可能稍微會有疏忽或遺漏的地方,可能也是到幾年後或事 後才會發現,再加上之前,其實我在看一些社會新聞,有看 到一些像檢察官或法官的弊案問題,所以在這方面可能有會 慢慢有點失去信心。 檢察官郭瑜芳問 問卷中問到「檢察官為會了取得有利的訴訟結果而扭曲事實 真相」,你回答「同意」,你的理由是否與方才一樣? 49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覺得因為檢察官跟律師是在不同方面針對一個事件處理, 所以我覺得一定都會對自己有利的出發點證明,或尋找一些 證據,也許會在某些情況下,可能不一定是故意,可能會不 小心疏忽一些東西,類似這樣的感覺。 審判長請辯護人開始詢問候選國民法官。 辯護人吳家豪律師問 你在回答問卷時提到「如果在一個犯罪現場,沒有監視器畫 面拍到整個行兇過程,你是否就無法就事情做出判斷」,你 回答「不同意」,你的理由為何? 49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覺得因為有時候情況是可能一個特殊場合案件的時候,可 能當下只有像被害者或加害者的情況下,不僅沒有任何監視 器,也沒有任何其他的,我覺得當你的直覺或觀感聽到這種 事件,其實印象中應該第一個就是談,因為我覺得我們不能 去保證有沒有其他人或是怎麼樣,但是就現場狀況來講,我 覺得應該是這樣。 辯護人吳家豪律師問 你的意思是如果今天一個案件出來,雙方提出來的證據就是 這樣,即使你可能覺得好像可以再多一點,或有點不太夠, 在這樣的狀況下,你是否仍能做出判斷? 49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覺得是看他是靠近哪一方,如果證據再多一點是無罪,或 證據再多一點是有罪,我覺得會比較傾向當下那個那個案件 發生的出發點或狀況,如果今天假設是甲方去殺害乙方,我 們今天是去判決甲方有罪,如果提出的證據是他無罪的證據 差那一點,我覺得我會希望可能再幫他多爭取一點,可是如 果可能是檢方,就差那一點就可以判他有罪,那我可能會偏 向檢方這邊。 辯護人張寧洲律師問 你在問卷第13題「精神方面的身心障礙,雖然值得同情,但 還是要跟一般人一樣負相同的罪責才公平」回答「同意」, 你考量的因素為何? 49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因為我覺得如果今天一個精神有狀況的人,當他還是可以在 社會上自由生活,他一定在某個部分跟我們正常人一樣,而 不是在他出了事情的時候,才會被判成精神有問題的人,因 為當這個人在生活上面精神都有問題的話,他應該不會可以 自由的在大街上亂跑,我可能認為他可能會住在精神病院, 或由專人處理,由專人照顧,而不是我今天就一樣去逛街、 吃飯、看電影,但是我可以路上等同一個人,就說我是精神 病患,我是這樣認知。 審判長諭知請編號49號候選國民法官退庭,並請編號54號候選國 民法官入庭,請檢察官開始詢問候選國民法官。 檢察官郭瑜芳問 問卷中有一題「你是否會認為檢察官為會了取得有利的訴訟 結果而扭曲事實真相」,妳的回答是「同意」,可否說一下 妳的想法? 54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因為有時候看電視報導,還有聽坊間,這個我都不懂,只是 可能會有些利益上的關係,應該一般人民都不太相信司法, 電視上時候一些被害人或什麼,有看到這種問題,我是想應 該可能也會有。 檢察官郭瑜芳問 有一題問到「你覺得專家,如建築師、會計師的專業判斷通 常是否可信」,你回答「不同意」,也就是你不太相信建築 師與會計師的專業判斷,原因為何? 54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說實在問卷我也忘了,因為我的年紀也大了,應該是有的專 業不一定說他真的很專業,也是要聽從,比如說裝潢方面的 ,有時候你對設計方面很好,但是客人需求也是要採納,所 以我覺得大家應該要互相溝通。 審判長請辯護人開始詢問候選國民法官。 辯護人林建宏律師問 問卷第13題問到「精神方面的身心障礙,雖然值得同情,但 還是要跟一般人一樣負相同的罪責才公平」,妳認為他們要 負相同刑責,妳的理由為何? 54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因為之前也有看到很多報導,現在有些犯罪都認為要脫罪, 就什麼失調,感官失調或什麼知覺失調,就以這種脫罪,或 許有的真的是可能他自己沒辦法判斷,但是有人犯罪之後就 會找理由脫罪。 辯護人林建宏律師問 問卷第19題,妳回答同意殺人就要償命,妳的理由為何? 54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認為殺人,真的不管怎麼樣,殺人就不對了。 審判長諭知詢問完畢,請候選國民法官先行離場等候。 請< < 第三組>>候選國民法官(即編號60、70、77、78號候選國 民法官)入場進行詢問。 審判長告知候選國民法官依本法第26條第4 項、第5 項規定,對 於詢問的事項不得為虛偽之陳述,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陳述 ,且不得洩漏因參與選任期日而知悉之秘密。違反上開陳述義務 ,依本法第99條規定,得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鍰。違反上開保 密義務,依本法第97條規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審判長向候選國民法官告知若檢察官、辯護人詢問之事項,有涉 及個人隱私或有不希望他人知悉之秘密事項,而希望單獨詢問, 可向審判長表示,則該詢問事項,得於同組所有候選國民法官均 詢問完畢後,單獨在場回答該問題。 審判長就<<第三組>>候選國民法官進行詢問。 【第一題】 請問: 是否會認為刑事審判主要是三位職業法官的責任,雖然被  選任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但不具法律專業,一切  訴訟程序事項及審判最後之結果,大致聽從三位法官的意  見即可,實無需太過深入? 編號60、70、77、78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第二題】 請問: 看到新聞媒體上有一則「社會」新聞或「司法」新聞之報  導或評論時,是否就會認為一定符合客觀事實,相當程度  是確實可信的,不需要再參考其他官方說法? 編號60、70、77、78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第三題】 請問: 是否認為刑事法律上所謂的「無罪推定原則」或「罪疑唯  輕原則」,根本無法發現事實真相,其結果實際上就是在  保護壞人,不能合法保障被害人權益及維持社會秩序? 編號60、7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編號70、78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第四題】 請問: 如果在參與刑事訴訟程序之過程中,一開始就強烈感覺被  告有罪,被告的說詞完全不可採信,是否有必要再進一步  檢視其後程序中陸續調查證據之客觀結果,而可能轉為對  被告有利之認定? 編號60、70、77、78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第五題】 請問:是否認為只要被告在本案的行為非常不應該,違反社會規 範,並已對被害人造成損害,就必須要讓他(她)負起「 刑事責任」而處以刑罰(入監),如果不讓他(她)付出 刑責的代價,他(她)今後一定會繼續犯案而危害社會? 編號70、77、78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編號60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第六題】 請問:是否在參與刑事審判之過程中,一旦獲得確切的心證,就  會認為事實真相必定就是如此,而且務必要「說服」其他 法官或國民法官,直到接受你(妳)的意見為止,否則很 擔心出去後會被批評為恐龍國民法官? 編號7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編號60、70、78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審判長請檢察官詢問候選國民法官。 檢察官徐綱廷問 對於刑事案件,雖然檢察官已經舉出相當多證據,但如果你 們覺得被告的說法有一點點道理,是否覺得應該判被告無罪 ? 編號60、70、77、78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審判長諭知 為避免已作答之國民法官候選人先行揭示造成其餘未完成作 答的候選國民法官之負擔,請於所有候選國民法官作答完成 後,聽到「請揭示」時,再同時揭示作答內容。 檢察官徐綱廷問 如果你們從事的是一項相當複雜的工作,同時需要考慮很多 因素才能作判斷,完成工作,是否會因此就無法在短時間內 立刻做出決定? 編號60、70、77、78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檢察官徐綱廷問 當遇到一個殺人案件,審判過程中難免會描述一些行兇過程 ,同時可能會有些沾有血跡的照片,這些照片是否會讓你們 的身心無法負荷,覺得很難受? 編號60、70、77、78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審判長諭知 合議庭座位的角度較能看得清楚候選國民法官是否均作答完 成,稍後由審判長統一決定揭示。 審判長請辯護人詢問候選國民法官 辯護人林建宏律師問 民主社會中都說少數要服從多數,如果多數意見已經形成了 ,但與你的意見不同,你是否會為了配合多數而改變自己原 先的想法? 編號70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編號60、77、78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辯護人林建宏律師問 被告的說法有時會改變,有時會前後不一,你是否認為被告 第一次所述較接近真實,後面都會為了要脫罪或因為有些什 麼奇怪的念頭才改變說詞? 編號60、70、77、78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檢察官郭瑜芳稱留下60、77號候選國民法官個別詢問並採單獨詢 問方式詢問。 辯護人張寧洲律師稱留下60、77號候選國民法官個別詢問並採單 獨詢問方式詢問。 審判長諭知除編號60號候選國民法官外,其餘候選國民法官暫離 場,請檢察官詢問候選國民法官。 檢察官郭瑜芳問 法院寄通知跟問卷給妳時,似乎沒有看到妳的回覆,所以我 們其實不太認識妳,可否陳述妳是幾年次、學經歷及工作狀 況為何? 60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70年次,學歷是高中畢業,現在從事服務業。 檢察官郭瑜芳問 妳是否2天都可全程參與國民法官法庭活動? 60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可以。 檢察官郭瑜芳問 方才法官在問第一個問題「是否會認為刑事審判主要是三位 職業法官的責任,雖然被選任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 但不具法律專業,一切訴訟程序事項及審判最後之結果,大 致聽從三位法官的意見即可,實無需太過深入?」時,妳猶 豫了並且更改了答案,請說明妳思考的過程為何? 60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因為第一題聽得有點不太清楚,想了一下,所以再改答案。 審判長請辯護人開始詢問候選國民法官。 辯護人林建宏律師問 妳方才回答檢方的問題時表示妳無法在短時間內做出決策, 但國民法官就只有2天,就是今天跟明天就結束了,對於這 樣狀況,妳有無辦法好好的做出判斷? 60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2天,可能沒辦法。 辯護人林建宏律師問 因妳沒有寄回問卷,問卷中有一題「精神方面的身心障礙, 雖然值得同情,但還是要跟一般人一樣負相同的罪責才公平 」? 60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當然,我同意這個說法。 辯護人林建宏律師問 妳是否認為「只要是殺人,不管是什麼理由都要以命償命, 判處死刑」? 60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不一定,因為他不一定是真心的,就是故意的。 審判長問 方才辯護人問妳關於殺人償命一事,如果確定是故意殺人, 妳是否也認為殺人要償命? 60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不是。 審判長問 妳的判斷傾向為何? 60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因為他可能不是有心的。(經審判長說明故意的意義、死刑 相關議題,並鼓勵候選國民法官表達想法後答)我沒有什麼 想法。 審判長諭知請編號60號候選國民法官退庭,並請編號77號候選國 民法官入庭,請檢察官開始詢問候選國民法官。 辯護人均稱編號79、136、139號候選國民法官未填問卷,可否請 3位國民法官先行填答問卷後再行詢問,以利檢辯雙方判斷。 審判長諭知 請先讓編號79、136、139號候選國民法官填寫問卷。 檢察官郭瑜芳問 問卷中有一題是「你是否會認為檢察官為會了取得有利的訴 訟結果而扭曲事實真相」,你回答「沒有意見」,請說明你 的想法為何? 7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因為案件審理過程中一定有證據還是怎麼樣才會得到結果, 證據都已經出來了,那個答案就是既定的事實,我覺得就沒 有必要再去揣摩還是解答,所以才會選擇那個答案。 檢察官徐綱廷問 依你方才的說法,如果今天檢方已經提出了相當充足的證據 ,如果你擔任國民法官,經過你的審視,也覺得這些證據充 足,足以認定這件真的就是被告做的,你是否還會覺得檢察 官為了有利自己的訴訟結果扭曲真相? 7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應該不會。 檢察官徐綱廷問 方才檢察官的問題問到「對於刑事案件,雖然檢察官已經舉 出相當多證據,但如果你們覺得被告的說法有一點點道理, 是否覺得應該判被告無罪」,你回答覺得還是應該判被告無 罪,請說明你的認定標準或理由為何? 7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其實剛才那個問題我不太懂認定無罪是沒有任何處罰,還是 只是減輕(經檢察官徐綱廷說明題意後答)因為我剛才想知 道的是,無罪是完全沒有責任,還是只是減輕,如果是完全 沒有責任,完全不需要負責,那我覺得應該還是要有,就是 以證據來決定他是否需要被判刑。 審判長請辯護人開始詢問候選國民法官。 辯護人林建宏律師問 你方才回答你可能無法在短時間內做出決策,國民法官的開 庭的時間只有今、明2 天,在這種狀況下,你是否有辦法做 出你覺得正確的判斷? 7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如果是馬上瞬間要答出來可能會有困難,如果有時間可以思 考應該還可以,2天的時間其實也不能說很短。 辯護人吳家豪律師問 你在問卷上針對「同樣是犯罪,如果被害人跟加害人的關係 是恩將仇報,是否應處以更重的刑法」並未填答,你對於這 一題的想法為何?舉例來說,今天我與你是朋友,我對你很 好,但你傷害我,你覺得這種行為跟2 個陌生人傷害的行為 ,你覺得哪個較嚴重? 7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應該以恩將仇報比較重,因為他是蓄意的,你有可能是無意 ,也有可能是突然想做這件事情。 辯護人吳家豪律師問 如果2個都是故意的? 7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那就變成被害人,就是他傷害的那個人,可能已經有相對的 認識,但他還做這件事情,他應該要更重才對。 辯護人吳家豪律師問 在審判長詢問的第五題,如果被告的行為已經造成損害,無 論如何你認為都一定要處以入監刑罰,如果今天這個人其實 有精神疾病,你是否可以接受將他抓去治療或還是會認為一 定要處以入監刑罰? 77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如果只是抓去做治療,我覺得這是可以接受的,因為他本身 有疾病在身,疾病本來就有分嚴重跟輕,你沒有辦法去判斷 這個人到底是當下真的有疾病才做這件事,還是他只是用這 個做一個說詞,2 個最終的結果都是把他關起來,就是一個 是關在醫院,一個是關在監獄,這2 個差別,但是最終他是 不會出來外面作亂的那種感覺,所以我覺得2個比起來,最 終的結果是一樣的,就是把他關起來。 審判長諭知詢問完畢,請編號77號候選國民法官先行離場等候。 請<<第四組>>候選國民法官(即編號102 、123 、130 、133 號 候選國民法官)入場進行詢問。 審判長告知候選國民法官依本法第26條第4 項、第5 項規定,對 於詢問的事項不得為虛偽之陳述,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陳述 ,且不得洩漏因參與選任期日而知悉之秘密。違反上開陳述義務 ,依本法第99條規定,得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鍰。違反上開保 密義務,依本法第97條規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審判長向候選國民法官告知若檢察官、辯護人詢問之事項,有涉 及個人隱私或有不希望他人知悉之秘密事項,而希望單獨詢問, 可向審判長表示,則該詢問事項,得於同組所有候選國民法官均 詢問完畢後,單獨在場回答該問題。 審判長就<<第四組>>候選國民法官進行詢問。 請第四組候選國民法官(即編號102 、123 、130 、133 )入場 進行詢問 【第一題】 請問: 是否會認為刑事審判主要是三位職業法官的責任,雖然被  選任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但不具法律專業,一切  訴訟程序事項及審判最後之結果,大致聽從三位法官的意 見即可,實無需太過深入? 編號102 、123 、130 、133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第二題】 請問: 看到新聞媒體上有一則「社會」新聞或「司法」新聞之報  導或評論時,是否就會認為一定符合客觀事實,相當程度  是確實可信的,不需要再參考其他官方說法? 編號102 、123 、130 、133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第三題】 請問: 是否認為刑事法律上所謂的「無罪推定原則」或「罪疑唯  輕原則」,根本無法發現事實真相,其結果實際上就是在  保護壞人,不能合法保障被害人權益及維持社會秩序? 編號102、123、130、133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第四題】 請問: 如果在參與刑事訴訟程序之過程中,一開始就強烈感覺被  告有罪,被告的說詞完全不可採信,是否有必要再進一步  檢視其後程序中陸續調查證據之客觀結果,而可能轉為對  被告有利之認定? 編號123 、130 、133 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編號102 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審判長諭知:為避免造成候選國民法官的負擔,請已作答完的候 選國民法官配合等待其他候選國民法官作答完成後,再一起揭示 。 【第五題】 請問:是否認為只要被告在本案的行為非常不應該,違反社會規 範,並已對被害人造成損害,就必須要讓他(她)負起「 刑事責任」而處以刑罰(入監),如果不讓他(她)付出 刑責的代價,他(她)今後一定會繼續犯案而危害社會? 編號130 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編號102 、123 、133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第六題】 請問:是否在參與刑事審判之過程中,一旦獲得確切的心證,就  會認為事實真相必定就是如此,而且務必要「說服」其  他法官或國民法官,直到接受你(妳)的意見為止,否則  很擔心出去後會被批評為恐龍國民法官? 編號102 、123 、130 、133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審判長請檢察官詢問候選國民法官。 檢察官徐綱廷問 對於刑事案件,雖檢察官已經舉出相當多證據,但如果你們 覺得被告的說法只要有一點點的道理,是否就覺得被告應被 判無罪? 編號102 、123 、130 、133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檢察官徐綱廷問 如果你們今天從事的是個比較複雜的工作,需要同時考慮相 當多因素才能作判斷,完成工作,是否會因此就無法迅速的 立刻做出判斷與決定? 編號130 、133 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編號102 、123 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檢察官徐綱廷問 如果一個殺人案件,審判過程中難免可能有些行兇過程的描 述,也難免會有些沾有血跡的照片,如果看到這些沾有血跡 的照片是否會對你們的身心造成過多負擔? 編號102 、123 、130 、133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審判長請辯護人詢問候選國民法官 辯護人林建宏律師問 在民主社會都常常會說少數要服從多數,如果你自己的意見 已經形成,是否會因為你的意見跟多數不一致就會想因為要 服從多數而變更你的意見? 編號123 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編號102 、130 、133 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辯護人林建宏律師問 被告的說法有時會有前後不一致的情形,你是否認為被告第 一次的陳述才是真的,後面都是為了要脫罪或有什麼其他的 想法而變更說詞? 編號102 、123 、130 、133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檢察官郭瑜芳稱留下102號候選國民法官個別詢問並採單獨詢問 方式詢問。 辯護人林建宏律師稱留下102、123號候選國民法官個別詢問並採 單獨詢問方式詢問。 審判長諭知除編號102 號候選國民法官外,其餘候選國民法官暫 離場,請檢察官詢問候選國民法官。 檢察官郭瑜芳問 10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檢察官郭瑜芳問 在問卷回答時,有一題說「如果沒有監視器畫面拍到現場經 過,你就無法對事情做出判斷」,你回答「沒有意見」,可 否進一步說明你對這個問題的想法為何? 10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因為後續還是會問一些事情的經過,或有路人、目擊證人之 類的,有沒有監視器畫面我覺得應該沒有差別。 檢察官郭瑜芳問 你的意思是,除了監視器畫面之外,如有其他證據,如證詞 或其他物證,你還是可以判斷? 10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點頭)。 檢察官郭瑜芳問 問卷中的問題「你是否會認為檢察官為會了取得有利的訴訟 結果而扭曲事實真相」,這一題你也回答「沒有意見」,你 的想法為何,是不相信檢察官或你有何想法? 10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或許大概是牽涉到私底下會不會有認識之類的。 檢察官郭瑜芳問 你的意思是,檢察官有可能因為認識當事人而有一些偏頗或 扭曲事實的情況,你會有這個懷疑? 10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對。 審判長請辯護人詢問候選國民法官。 辯護人張寧洲律師問 問卷中第13題問到「精神方面的身心障礙者,雖然值得同情 ,但還是要跟一般人一樣負相同的罪責才公平」,你回答「 同意」,你的考量點為何? 10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因為每個人一出生都是平等的,都是作為一個人,所享有的 權利是一樣的。 辯護人張寧洲律師問 不論是精神障礙也是一樣? 10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是。 辯護人張寧洲律師問 之前新聞上有一個鐵路警察被殺的案子,第一審也是因為經 審障礙問題判無罪,第二審判有罪,你對於這個司法新聞的 看法為何? 審判長諭知辯護人提出的問題為其他的個案,評論其他案件並不 適當,請修正問題。 辯護人張寧洲律師問 問卷第15題你表示,平常看到精神怪怪的人,你希望他被隔 離起來,不要傷害人,你希望他被隔離的方式是要去治療、 要入監或是如何,你有何具體想法或看法? 10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可能需要去治療或需要更多自己的親屬朋友的陪伴之類的, 就是不要讓他單獨在外面。 辯護人林建宏律師問 你回答問卷時認為專家通常是可信的,假設其實他做出來的 報告成果你看了覺得還蠻簡略或粗率,你是否還會覺得是可 信的,或你會看他做出來的成果再評斷? 10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做出來的成果。 辯護人吳家豪律師問 在審判長詢問的第4 題「一開始就強烈感覺被告有罪,被告 的說詞完全不可採信,是否有必要再進一步檢視其後程序中 陸續調查證據之客觀結果,而可能轉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 你答「╳」,意思似乎為如果一開始就強烈感覺被告有罪, 你認為沒有必要再進一步做後續的調查,因此有可能改變你 對被告的看法,可否說一下你對這一題的看法? 102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這會不會有點像被屈打成招的感覺,還是我理解錯誤。(經 審判長說明題意後答)那應該是我會錯意了。 審判長諭知請編號102 候選國民法官退庭,並請編號123 號候選 國民法官入庭,請辯護人開始詢問候選國民法官。 辯護人張寧洲律師問 在妳回函的意願調查表中有表示妳符合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 10款情形,是否妳之前有被選任過國民法官? 123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不是,是之前有來過,是候選國民法官,但沒有被選上。 辯護人張寧洲律師問 妳回覆問卷時表示,一個人對於同一件事情每次說法都不同 ,你會傾向認為他全部在說謊,所以他的說詞全部不可信, 妳當時是這麼回答的,妳的考量點為何? 123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如果每次都不同我會覺得他可能就是有習慣這樣說謊。 辯護人張寧洲律師問 所以沒有一次可以挑出來? 123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不是每一次,應該是應照幾分之幾的比例,我會覺得他就是 在說謊。 辯護人林建宏律師問 妳方才就少數就是要服從多數這一題,妳是答肯定,所以如 果妳覺得妳的想法是對的,但是因為跟多數不一樣,妳就會 做出改變? 123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是因為要三分之二。 辯護人張寧洲律師問 妳會為了要達到三分之二就改變自己的想法? 123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就是最後的結果就是三分之二都同意的話,最後結果就是同 意。 辯護人張寧洲律師問 假設未達三分之二,就是差妳一票,妳是否會為了要達成這 個三分之二多數? 123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不會。 辯護人張寧洲律師問 問卷第15題「平常看到精神怪怪的人會躲開他,希望他被隔 離起來,不要出來傷害人」,妳回答的答案是否定,妳認為 如果看到精神怪怪的人,應該採取何種措施? 123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應該不用特別的措施,因為現在怪怪的人太多了。 辯護人張寧洲律師問 妳也不希望他被隔離起來? 123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除非他真的做出傷害別人的行為。 審判長諭知詢問完畢,請候選國民法官先行離場等候。 請<<第五組>>候選國民法官(即編號79、136 、139 、142 、14 5號 候選國民法官)入場進行詢問。 審判長告知候選國民法官依本法第26條第4 項、第5 項規定,對 於詢問的事項不得為虛偽之陳述,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陳述 ,且不得洩漏因參與選任期日而知悉之秘密。違反上開陳述義務 ,依本法第99條規定,得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鍰。違反上開保 密義務,依本法第97條規定,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審判長向候選國民法官告知若檢察官、辯護人詢問之事項,有涉 及個人隱私或有不希望他人知悉之秘密事項,而希望單獨詢問, 可向審判長表示,則該詢問事項,得於同組所有候選國民法官均 詢問完畢後,單獨在場回答該問題。 審判長就<<第五組>>候選國民法官進行詢問。 【第一題】 請問: 是否會認為刑事審判主要是三位職業法官的責任,雖然被  選任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但不具法律專業,一切  訴訟程序事項及審判最後之結果,大致聽從三位法官的意  見即可,實無需太過深入? 編號79、136 、139 、142 、145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第二題】 請問: 看到新聞媒體上有一則「社會」新聞或「司法」新聞之報  導或評論時,是否就會認為一定符合客觀事實,相當程度  是確實可信的,不需要再參考其他官方說法? 編號79、136 、139 、142 、145 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第三題】 請問:是否在參與刑事審判之過程中,一旦獲得確切的心證,就  會認為事實真相必定就是如此,而且務必要「說服」其他 法官或國民法官,直到接受你(妳)的意見為止,否則很 擔心出去後會被批評為恐龍國民法官? 編號79、136 、139 、142 、145 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審判長請檢察官詢問候選國民法官 檢察官徐綱廷問 對於刑事案件,如果檢察官已經舉出相當多證據,但你們覺 得被告的說法有一點點合理,是否就認為應該判被告無罪? 編號79、136 、139 、142 、145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檢察官徐綱廷問 如果面臨一個殺人案件,審判過程中難免會看到一些沾有血 跡的照片,這些沾有血跡照片是否會對你們的身心狀況造成 負擔? 編號79、136 、139 、142 、145 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審判長請辯護人詢問候選國民法官 辯護人林建宏律師問 我們都說民主社會少數要服從多數,你是否為了要迎合多數 的見解而改變自己原來的看法? 編號79、136 、139 、142 、145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辯護人林建宏律師問 被告的說法有時會有些不一致,是否會認為只有被告第一次 所言才是真的,後面如果有改變,都是為了要脫罪或有什麼 其他想法? 編號79、136 、139 、142 、145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檢察官郭瑜芳稱留下79、136 、139 號候選國民法官個別詢問並 採單獨詢問方式詢問。 辯護人林建宏律師稱留下79、136、139號候選國民法官個別詢問 並採單獨詢問方式詢問。 審判長諭知除編號79號候選國民法官外,其餘候選國民法官暫離 場,請檢察官詢問候選國民法官。 檢察官郭瑜芳問 問卷中問到「人命關天的案件,你相信檢警會嚴謹採證以求 毋枉毋縱」,你的答案是「不相信」,可否說明你的想法為 何? 79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因為新聞上還是有一些是冤枉,造成過了10幾年後才還他清 白,但中間已經浪費了人家10幾年的時間。 檢察官郭瑜芳問 你同意「檢察官會為了取得有利的訴訟結果而扭曲事實真相 」的說法,請說明你心中的想法為何? 79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目前沒有覺得臺灣的法律一定都是正義的,多少都還是會 遇到一些為了找出人頂替而扭曲一些事實的問題在。 檢察官郭瑜芳問 你覺得你對司法是否能真的公平、公正有懷疑,因此這一題 你回答檢察官有可能會為了取得有利的訴訟結果而扭曲事實 真相? 79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是。 檢察官朱曉群問 問卷第4 題問到「你是否認為犯罪的發生,被害人多少要負 點責任」,你勾選的答案為「是」,請問你當時勾選的理由 為何? 79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舉例可能像車禍,假如今天一個人被撞,但他有可能因為 情緒激動去對不小心撞到他的人出言不遜,造成他被人家毆 打,我覺得可以避免掉這個狀況,但是他選擇用過度的情緒 去激怒人家,我覺得多少還是有點因果關係。 檢察官朱曉群問 所以你當時的勾選是因為可能案發的原因或案件類型而有不 同? 79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是。 審判長請辯護人開始詢問候選國民法官。 辯護人林建宏律師問 你對於身心障礙者,就是精神方面有一些問題的想像為何? 你是會覺得是一天到晚都在發瘋的人才叫身心障礙,還是其 實有些精神病患是有時正常,有時不正常? 79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有些應該都是潛在的狀況,不一定是長期,有可能是後續才 出現狀況,可能碰到什麼事情導致他崩潰之類的,造成出來 的狀況。 辯護人吳家豪律師問 問卷第15題「平常看到精神怪怪的人,你會躲開他,希望他 被隔離,不要出來害人」,你答「否」,請問如果你看到一 個精神病患,可能會採取何種看法或行動? 79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因為我身旁有1、2位朋友有精神狀況,其實他的生活方式跟 我們一般人差不多都一樣,可能只是他檢測出的症狀,像憂 鬱症、自閉症,但我覺得其實不要有太大的刺激,他們都不 太會去做出傷害人家的事情。 辯護人吳家豪律師問 問卷第13題「精神方面的身心障礙,雖然值得同情,但還是 要跟一般人一樣負相同的罪責才公平」,你填「同意」,你 對這件事情的看法為何? 79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覺得如果因為精神疾病而殺人,因為這樣被判無罪說不太 過去,對被害其實也不太公平。 辯護人張寧洲律師問 方才檢察官問,如果檢察官舉證很充足,但被告說的話有一 點道理,就應該判無罪,你的答案是否定的,你考量的因素 為何? 79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覺得案情多少有時候可能真的會遇到一點變化,就變成還 要重新再認真去調查出來,除非真的到充足的認定就會再定 罪。 審判長諭知請編號79號候選國民法官退庭,並請編號136 號候選 國民法官入庭,請檢察官開始詢問候選國民法官。 檢察官郭瑜芳問 「人命關天的案子,你相信檢警都會嚴謹採證以求毋枉毋縱 」,這一題你的答案是「否」,你不相信,可否說說你的看 法? 136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應該不是說完全不相信,只是說因為案件量跟人力,一些處 理方面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就算是自己的事情在處理都不 可能這樣,所以不能完全相信他們蒐集到的證據,但不是完 全否認他。 檢察官郭瑜芳問 你的意思是每個案件還是要仔細去看證據才能真正還原真相 ? 136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對,自己的工作都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 檢察官郭瑜芳問 「你是否認為檢察官會為了取得有利的訴訟結果而扭曲事實 真相」,這一題你的答案是「同意」,你覺得檢察官有可能 會扭曲真相,你心裡的想法為何? 136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應該不是說扭曲,就是大家有自己的立場,一旦認定了一件 事,你就會想去說服其他人,不是說會故意去扭曲,只是當 然主動性跟精神度,可能會導致你不是那麼能完全做到公正 、客觀,會站在自己的立場處理。 檢察官郭瑜芳問 「你覺得專家,像建築師、會計師的專業判斷,通常是可信 的嗎?」,你不同意,你似乎不是很相信專家? 136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應該是說我自己是讀會計的,我有些同學是會計師,自己家 裡之前也曾經有因為跟人家公司合夥去打過官司,這時候專 家的意見就變成非常左右最後裁判的結果,可是我們遇到的 案例就不是那麼客觀,他當然會選擇性的不會講對於被告不 利的證詞,他也沒有說謊,但他會選擇性的不那麼完整的陳 述自己的意見,就是因為個人經歷的關係,倒不是說我去否 定那些專家的意見。 檢察官朱曉群問 關於「監視器畫面沒有拍到案發現場的經過,你就無法做出 判斷」,你的答案是勾選「同意」,你的想法為何? 136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應該說那個問卷就只有幾個選項,不是那麼完整,因為你看 不到的話,就只能用結果來講,那造成一件事情的結果有很 多可能的過程,但是你沒有辦法主張是那一定是怎麼造成的 ,當然要去補充其他的證據。 檢察官郭瑜芳問 監視器是一個動態的過程,雖然沒有監視器,但後來如果取 得現場照片,這樣是否能夠說服你? 136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對,就是要看數量夠不夠,不可能就是一個結果,一個人躺 在那裡,然後就說是。 審判長請辯護人開始詢問候選國民法官。 辯護人林建宏律師問 你在問卷中提到你有上過法律學程,可否大概說一下是什麼 課程? 136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就是通識課而已,就是民法概要、法學序論、債篇、一般婚 姻那種、繼承,沒有刑事部分的。 辯護人林建宏律師問 你在問卷中有提到,你的親友好像遭受過身體或精神暴力的 情形,可否簡要說明一下大概是什麼樣的? 136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應該是遠親,倒不是算很近,所以只是聽他們在講而已。我 是有勾,因為是有,可是沒有那麼近,所以其實事件也不是 那麼清楚,就是根據問題勾而已。 辯護人林建宏律師問 你對身心障礙者,對精神方面疾患的患者有無想像,覺得他 們大概會是什麼樣,是覺得他一整天都瘋瘋顛顛的或他會時 好時壞,你自己有無具體印象? 136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因為其實同學也是有這種精神方面的困擾,可是倒不是有疾 病就一定會沒辦法控制,就是定時吃藥就有辦法讓身體都會 比較被控制,都沒有到失控那種程度,不過精神上的方面一 定會影響到他的一些生理的表現,但是沒有到失常的狀態, 沒有那麼嚴重,一般就只能從電視劇或其他地方看到,去大 概想像精神患者的生活是怎麼樣的。 審判長諭知請編號136 號候選國民法官退庭,並請編號139 號候 選國民法官入庭,請檢察官開始詢問候選國民法官。 檢察官郭瑜芳問 問卷中有一題問「你是否會認為檢察官為會了取得有利的訴 訟結果而扭曲事實真相」,你回答「沒有意見」,能否說一 下你心裡的想法為何?你對檢察官執行職務的公正性有何看 法? 136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人不可能百分之百完美,就像警察一樣,也會有些收受賄賂 的,我相信大部分的檢察官都是好的,或許會有1、2位,所 以我都會說沒意見。 檢察官郭瑜芳問 問卷上還有一題是「如果沒有監視器畫面拍到案發現場經過 ,你就無法對事情做出判斷」,你的答案是「沒有意見」, 對這一題你心裡有何想法或是題意不清你無法回答? 136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就好像比如發生車禍的當下,如果都沒有監視器,雙方各說 各話,地上也沒有煞車痕或相關事證,這樣我也不知道該怎 麼下去作判斷。 檢察官朱曉群問 問卷最後一題「自己的意見與多數人意見不一致時,會傾向 不發表或不堅持自己的意見,服從多數」,你的勾選順序看 起來剛開始是勾「否」,後來又改成「是」,你的思路歷程 有何變化或是一開始還在思考就勾了,後來又有不同的想法 才勾「是」? 136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會先參考一下大多數人的建議是否有條有理,跟我一開始 想的不一樣,如果確定是有條有理,我就傾向先說服自己。 檢察官朱曉群問 如果你覺得你的主張比較正確,你是否還是會堅持你的想法 ? 136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別人的意見如果沒有辦法說服我,我還是會比較傾向堅持自 己的意見,但還是會服從大多數人的意見。 檢察官徐綱廷問 問卷中提到「犯罪的發生,被害人多少要負點責任」,你回 答「否」,代表犯罪的發生,你覺得被害人其實不需要負任 何責任,請問原因為何? 136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我認為要先看前因後果,就好像我好好走在路上突然被人捅 一刀,我還要負什麼責任嗎,不需要,但如果是我今天去激 怒你,把你激怒到失去理智,你再來傷害我,這個自己當下 也要負責任,所以要看事情而定。 審判長請辯護人開始詢問候選國民法官。 辯護人張寧洲律師問 問卷第13題「精神方面的身心障礙,雖然值得同情,但還是 要跟一般人一樣負相同的罪責才公平」,你回答「同意」, 你考量的點為何? 136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那就好像鄭捷的捷運案一樣,如果判定他是身心障礙有問題 ,他殺了這麼多人,他就可以不用負法律責任嗎?但還是一 樣要。 辯護人張寧洲律師問 你認為的身心障礙者大概是何種特徵才叫做身心障礙者? 136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就是他無法自己思考自己所有的東西,或他沒有辦法控制自 己。 辯護人林建宏律師問 假設他無法控制自己,他是否還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136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還是多少要負一些責任,然後這時候就需要政府出面,看是 要收押還是看管。 辯護人吳家豪律師問 問卷第15題「平常看到精神怪怪的人,會躲開他,希望他被 隔離起來,不要出來傷害人」,你填「否」,似乎與你方才 的想法不太一樣,或你認為只有犯罪的? 136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是只有犯罪的。 辯護人吳家豪律師問 但如果一般有看到這樣的精神病患,你不會特別覺得需要做 什麼特別處理? 136號候選國民法官答 不會。 審判長諭知詢問完畢,請候選國民法官先行離場等候。 審判長諭知選任程序之詢問至此全部完畢。 審判長問 以下進行附理由及不附理由聲請不選任裁定程序之前,檢辯 雙方是否先休庭討論,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答 希望可以討論。 辯護人均答 希望可以討論。 審判長諭知暫休庭20鐘讓檢辯雙方各自討論,且辯護人可以與在 另外第22法庭之被告進行討論。(11:35) (合議庭法官三人復入庭,審判長諭知續行選任程序)(11:55) 審判長諭知以下進行候選國民法官附理由及不附理由聲請法院不 選任裁定之程序。 審判長諭請檢察官、辯護人依本法第27條各逐一提出附理由聲請 不選任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單。 檢察官徐綱廷稱就編號136 號附理由聲請裁定不選任,理由為編 號136 號候選國民法官過於相信新聞,所以他可能對司法及警察 人員有些偏見,再加上他對專業人員也有些懷疑,因此覺得他可 能在日後參與刑事審判時,將有難期公正之虞,因此依國民法官 法第15條第9款聲請裁定不選任。 審判長諭知聲請駁回,編號第136 號候選國民法官就方才檢察官 的一些提問也有提出一些說明,包括為何認為檢警一定會毋枉毋 縱,他說案子太多了,關於專家的的部分他也認為只是可能不客 觀,事實上如果夠客觀,他也可能會採信,所以認為並無事實足 認執行職務難期公平。 檢察官徐綱廷稱就編號79號附理由聲請裁定不選任,理由為編號 79號候選國民法官方才有說他比較容易相信新聞的說法,因此認 為可能會有司法的冤案之外,他也覺得司法通常會找人頂替,所 以他不相信司法,故認為他對檢警有偏見,因此認為他日後可能 執行職務時會有難期公正審判之虞,依照國民法官法第15 條第9 款規定聲請裁定不選任。 審判長諭知駁回,因方才編號第79號候選國民法官有提到他是因 為看到新聞上有冤案才有這樣的想法,事實上也不是絕對,而且 他也認為社會上本來就有一些不正義的情形,因此才有這樣的疑 慮,也非完全不相信檢警辦案一定會有問題。 檢察官徐綱廷稱就編號102 號附理由聲請裁定不選任,理由為編 號102 號候選國民法官方才提到他覺得通常檢察官或警察可能因 為認識當事人,因此可能會對案件的偵查產生偏頗的情形,我們 認為他日後如果執行職務有難期公正之虞,聲請裁定不選任。 審判長諭知駁回,方才編號102 號候選國民法官提到,他也是因 為懷疑檢警有跟受害人認識才有此一疑慮,合議庭認為,如果只 是懷疑,且如果也無法證實真的是因為有認識而造成偏頗,認為 他執行職務並不會有何不公平的情形。 檢察官徐綱廷稱就編號49號附理由聲請裁定不選任,理由為編號 49號候選國民法官方才提到,他覺得檢警通常在偵查時可能會有 疏失,因此偵查會不完備,此外他也透過新聞覺得,司法就是不 公,因此聲請為不選任裁定。 審判長諭知有理由,編號49 號國民法官就法院提問第3題答「○ 」,基本上他對無罪推定、罪疑惟輕等原則持否定看法,在其他 問卷部分認為如果被告心虛說謊,就可以認為有罪,且他也不相 信檢警會毋枉毋縱,且他也同意檢察官也可能會,當然之後有稍 微解釋,因此認為可能無法期待他能公平審判,因為他對方才說 的刑事基本原則,基本上抱持否定,認為這部分有理由,理由就 是加入他問卷的回答。 檢察官徐綱廷稱就編號27號附理由聲請裁定不選任,理由為編號 27號候選國民法官方才提到她覺得如果今天參與了刑事審判,可 能會對她的身心造成影響,她可能會難以負荷,因此依國民法官 法第16 條第5款「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有嚴重影響 其身心健康之虞」,聲請裁定不選任。 審判長諭知有理由,依照法律規定,編號27號候選國民法官應拒 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但她的意見調查表並未明 確表示拒絕,但她方才已經表明無法全程參加,因此援引國民法 官法第16條第1項第8款「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 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認為有理由。 檢察官徐綱廷稱就編號10號附理由聲請裁定不選任,理由為編號 10候選國民法官方才提到他是執行夜班工作,無法在白天還集中 精神參與刑事審判,因此依照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1項第8款「因 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 法官職務顯有困難」聲請不選任之裁定。 審判長諭知有理由,理由為國民法官法第16條第1項第8款「因生 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 官職務顯有困難」。 審判長問 辯護人有無要依本法第27條提出附理由聲請不選任之候選國 民法官名單? 辯護人均答 沒有。 審判長諭知就選任程序之裁定,依本法第32條之規定不得抗告。 審判長諭知請檢察官、辯護人依本法第 28 條規定交互提出不附 理由聲請不選任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單,且依規定先由檢察官行之 。 檢察官徐綱廷稱編號136、79、102。 辯護人均稱編號54、 60、 77。 審判長諭知:綜合以上經合議庭評議結果,編號49、27、10、 136、54、79、60、102 、77等9位候選國民法官均裁定不選任。 審判長諭知到場之候選國民法官經詢問及附理由、不附理由聲請 不選任裁定之程序後,計有上述候選國民法官裁定不選任,爰就 其餘到庭且未受不選任裁定之候選國民法官進行電腦抽籤,以選 任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審判長問 對於螢幕顯示抽選編號(編號3、6、56、59、70、78、123 、130、133、139、142、145)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進行電腦抽籤。 審判長宣示: 經電腦進行抽籤後,依電腦抽籤結果,選任編號78、3、56 、6、133、70等6 位之候選國民法官為國民法官,並依抽出 之順序,順次編為編號1 號至6號國民法官;選任編號142、 59、145、130等4 位為備位國民法官,並依抽出之順序,順 次編為編號1號至4號備位國民法官及順次編定為其等遞補之 序號。 審判長問 有何意見? 檢察官均答 沒有意見。 辯護人均答 沒有意見。 審判長諭知 一、本案選任程序終結。 二、休息 5 分鐘,預計於刑事第二十一法庭進行國民法官 、備位國民法官之宣誓程序,亦請檢察官及辯護人屆時 在庭見聞,退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 審判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