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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疫情變化,司法院與行政院第三次核定「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適用期間與施行地區

核定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第二條之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為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十一月二十四日止之期間,併指定施行地區為全國。

  • 發布日期 : 111-08-18
  • 更新日期 : 111-08-18
  • 發布單位 : 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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