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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

       於流行疫情嚴重期間,為維持司法程序有效進行,保障當事人受妥速及公平審判之權利,並維護程序參與者之健康及安全,司法院及行政院會銜提出之「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下稱特別條例)草案,繼立法院於6月18日三讀通過後,業於今(25)日經總統公布,使司法機關在檢疫、隔離及封鎖等防疫措施之下,得更廣泛透過遠距視訊審理、電子傳送文書等方式進行訴訟程序,有效解決現有法制所面臨的困境。

       特別條例第2條規定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核定適用期間及指定施行地區,司法院迅於今(25)日會同行政院發布核定令,就「適用期間」,經審酌如發布第三級以上疫情警戒,其所實施相關措施,將對以實體開庭為主之司法程序造成顯著影響,認有適用本特別條例緊急因應、提供更多程序選項之必要,故核定「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對我國任何地區發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三級以上疫情警戒之期間」,即屬得適用本條例規定之「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另就「施行地區」,則考量我國人民交通往來及居住生活狀況,指定施行地區為全國。本核定令之發布,亦同步刊登於相關政府機關網站,以公告週知。

       特別條例之立法、公布制定及核定,充分展現立法、行政及司法齊心協力,共同防疫之共識與決心。本核定令即日發布後,與特別條例相同,依法均將於6月27日生效;期盼藉由特別條例之實施,得以讓司法權於疫情期間保持妥適運作,使公平正義之實現不停擺,發揮穩定社會之功能,讓社會大眾得以安心渡過此次疫情。

  • 發布日期 : 110-06-25
  • 更新日期 : 110-06-28
  • 發布單位 : 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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