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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針對臺灣陪審團協會「失控的國民法官制度」記者會聲明之說明回應

    「臺灣陪審團協會」於今(23)日召開「失控的國民法官制度」記者會聲明內容,指稱國民法官選任程序違反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檢辯雙方失衡、法官過度影響判決及不重視專家證人等事,本院回應如下:

一、依據國民法官的實際體驗,法官均能給予國民法官必要之說明、解釋,讓國民法官充分討論、自由陳述意見、獨立自主作出判斷,並無所指「法官過度影響判決」之情

       國民法官制度的目的,為以隨機方式抽選一般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使得法院判決得以納入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國民會全程參與審判程序,聽取檢察官及辯護人、被告雙方主張、出證,在與法官在充分審議、討論與思辨後,妥適作成論罪、科刑的決定。

       在過去2年半的施行準備期間,也藉由1百多場模擬審判,經由審、檢、辯之反覆演練,尋求最能確保國民法官充分瞭解案情、自由陳述意見的審理、評議模式。

       目前檢察官所起訴適用國民法官法之案件中,已有新北、臺北、基隆等法院共審結4件案件,而參考各個審判程序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在宣判後分享的心得,均表示在評議過程中經充分討論、完整表達意見,獨立自主作出判斷。特定團體所稱「法官控制國民法官意見」之說法,顯然背離事實。

二、國民法官法庭的量刑判斷,為審判核心事項,更是國民正當法律感情的具體展現,各界應予尊重

       國民法官制度目的既然引進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原本法律即預設國民法官加入審判後,所做的決定可能會與單純由法官作成的判斷有所不同,這其中當然也包含量刑判斷在內;為協助國民法官法庭作成妥適的量刑判斷,本院已陸續開發包含量刑資訊系統、量刑趨勢建議系統、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刑事量刑審酌事項參考表等各種量刑工具。

       再以兒童為被害人之殺人案件為例,過往判決有處以10年6月至20年不等之有期徒刑者,亦有處以無期徒刑或死刑者,目前國民法官案件宣判案例不多,無從以單一個案之量刑為整體制度、量刑趨勢之評價。

       尤其,具體個案之量刑輕重,涉及個案審判核心範圍。惟上述團體一方面聲稱國民參與審判所為量刑明顯重於過去單純由法官所為量刑,一方面卻又聲稱這是因為法官控制國民法官的決定所致,其論理前後自相矛盾,實難理解。

三、選任程序為保護國民法官隱私,故不對外公開,但檢辯均全程參與,絕非秘密程序

       在國民法官選任程序過程中,為查明候選國民法官有無不得參與審判之情形、依法拒絕參與審判的事由,可能會詢問一些涉及個人隱私的事項,故有必要維護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隱私與個人資料安全,因此選任程序不對外公開,此與日本、韓國選任制度一致。雖然選任程序不對外公開,但檢察官、辯護人均全程參與程序,被告原則亦得在場見聞,充分確保當事人程序參與權,是以上述團體稱國民法官的選任為秘密程序,顯與事實不符。

四、刑事訴訟鑑定等制度均仍有適用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鑑定制度在國民法官案件同樣適用,特定事項有無鑑定必要、是否傳喚鑑定人到庭,由個案法院考量具體個案情節、爭點、待證事實,依據檢察官、辯護人聲請或職權審酌決定之,是該團體聲明內容顯然並不清楚刑事訴訟法規定。至於個案中有無調查特定證據的必要性,均屬於審判法院權責。

五、呼籲各界應尊重審判獨立,給予法院純淨審判與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正向發展的空間

       綜上,個案之審理判斷,正是國民法官多元價值的體現,上述團體所發表聲明內容大多針對法院個案判決結果,考量相關案件尚未確定,任何對於判決結果之意見或主張,理應由訴訟當事人依循上訴程序尋求救濟,對於上述團體以召開記者會方式公開批評個案審判的行為,本院至表遺憾,並呼籲各界應尊重審判獨立,還給法院純淨的辦案空間。

  • 發布日期 : 112-08-23
  • 更新日期 : 112-08-23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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