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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國民安心參與審判的環境 司法院發布「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新聞稿

       國民法官法於109年8月12日經總統公布,自112年1月1日起,來自各行各業的一般國民,將經過隨機抽選的方式加入重大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與職業法官一起審理、討論,共同作出決定。

       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雖然是國民法定義務,但國民法官法第11條第1項亦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受通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應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同條第2項授權由司法院訂定費用支給辦法,使法院得依據國民的實際負擔與需求情形,支給日費、旅費及必要費用,合理補償國民為履行參與審判義務所受的損失。

      為落實前開規定,司法院多次邀集法院代表、專家學者、相關機關代表及實務工作者共同研商,再依據諮詢會議討論結果、各界建議及法院意見,擬具《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並於110年7月30日發布,其規範重點如下:

一、日費:

(一)候選國民法官日費:原則每日為(新臺幣,下同)1,500元,超過晚上六點則另支給每小時300元的超時日費,合計每日上限2,500元。

(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日費:原則每日為3,000元,開庭未滿1小時為2,000元,超過晚上六點則另支給每小時500元的超時日費。

二、旅費(含交通費、住宿費):補償國民所支出往返法院的交通費及有住宿旅館必要時的住宿費用。關於交通費部分,除一般規定外,居住地與法院在不同島嶼或有身心障礙、行動不便等特殊情形者,得搭乘飛機經濟艙、計程車。關於必要住宿費部分,原則在公務員簡任級人員差旅費標準所定額度內核實支給。

三、其他必要費用:為了將有限資源確實投注在有需要的人身上,避免浮濫與爭議,必要費用的項目及核給標準,將由司法院另以要點訂定之。

       如有因經濟困難無法籌措參與選任期日或第一次審判期日的旅費或相關必要費用者,可事先向法院申請預借費用,希望使有意願的國民都可以到庭參與審判,避免剝奪經濟困難者擔任國民法官的機會。

       有關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的支付,考量我國電子支付技術發展已臻成熟,電子支付之應用亦日益普及,除於參與審判當天核給現金以外,得於國民法官等人同意的前提下,以電子支付或其他方式匯入指定帳戶,國民法官等人亦可請求匯寄或其他發給方式,以兼顧國民支領費用的便利及簡化行政作業流程。

       司法院將秉持以「國民法官之需求」為核心,持續優化及簡化相關作業流程,亦將繼續完備國民法官保護、照料相關措施,包括研擬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法規、擬定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等各面向規範與措施,以建構國民得以安心參與審判的環境。

  • 發布日期 : 110-08-04
  • 更新日期 : 110-08-04
  • 發布單位 : 刑事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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